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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终决算是指根据会计资料对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的综合性财务工作。通常而言,企业年终决算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企业会计核算部分,即企业根据年终更加全面可靠的业务信息或确定的会计估计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性调整。会计核算部分年终决算的具体内容为:根据会计准则对企业成本、收入、费用等损益类科目进行调整;根据会计政策对企业资产项目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如计提折旧、计提摊销等;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税费、补贴等进行统计和计算,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二是企业财务预算部分,即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客观评价和预测。财务预算体系的主要工作内容有:根据企业会计信息总结财务预算执行结果;将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分析问题;评价本年度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并形成预算管理综合报告。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在企业会计年度结束之日5个月内或停止经营之日60日内,根据所得税相?P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然后根据本年度最后一个月度或季度预缴纳的所得税款,确定应补交或退回的所得税额。汇算清缴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结清纳税年度所得税款。
二、企业年终决算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
(一)企业年终决算的质量决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
企业通过年终决算确定了企业财务数据,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了数据基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来自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出租固定资产所得等。企业应税所得涉及企业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损益类科目等,而所有科目均需经年终决算进行确认。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建立在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类科目确认的基础之上的,经年终决算确认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决定了后续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年终决算决定了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法间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较大税务风险:一是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和免税收入等。然而,在年终决算过程中,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是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三者的总和为依据,然后按照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以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是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存在不同。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计价方面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两者坚持的“真实性原则”内涵不同、会计的“稳健原则”得不到税法与税务机关的认可、两者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差异等原因,导致两者对收入确认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来源。企业年终决算若不能妥善处理两者的差异,极易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潜在税务风险。
三、企业年终决算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协调
(一)处理好年终决算为汇算清缴提供数据基础
企业年终决算对会计信息的调整与确认主要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对于本期已实现但未收到款项的收入,即发生在纳税年度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本期收入。纳税年度期末,要对该类收入进行调整,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计入“应收账款”账户。二是对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但尚未进行支付的部分,也就是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本期纳税年度,但未登记入账的费用支出,如借款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对于该类费用,应计入本期费用科目。在调整分类中,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三是对于本期已收款但不属于本期或部分属于本期的收入,即已经收款但本期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如预售货款、预售租金等。由于该类收入尚未实现,因此不能直接全部计入收入账户,而应该通过负债类“预售账款”等账户核算。四是对于已经付款但不属于本期或部分属于本期的成本费用,如预付报销费、预付房屋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由于企业在支付该类费用时,尚未接收任何商品或服务,因此该类收入不属于本期费用,应通过资产类账户“预付账款”进行核算。待到已经受到服务时,再编制调整分录,按照本期收益程度,将收益部分确认为本期费用,借记相关费用账户,贷记“累积折旧”“预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控制
一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收减免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企业要认真学习税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发生的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申报,如减免税申请受理时间是纳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财产损失申报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15各工作日内且只能报送一次,对于需要现场取证的,还应出具中介机构及授权专业鉴定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二是按照税法规定提出税前可扣除的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对纳税年度产生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可以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且该类项目只能在当前纳税年度扣除。对超出标准的费用,要调减超标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注意审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性。三是依法调减各项免税收入。部分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等,按照会计准则已计入利润科目,在所得税汇算时要调减该部分收入。四是处理好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增设税务会计核算,按照税法相关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为后续的税务处理提供可靠的信息,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改进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为了减少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差别,以宏观调控为目的,以行政手段参与社会产品的重新分配,对企业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开征的一个税种。由于税法和会计政策目标的不同,从而形成对企业会计的收入、费用、利润在确定、确认及计量方法上同税务会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就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现行制度进行探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传统所得税汇算清缴方法
税务会计要求企业依据国家的《 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除(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核定基数征收和合并征收外,所有企业都必须应于年度终了4 个月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具体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言,传统和一贯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和企业来共同完成的。
(一)具体做法
企业财务会计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时间要求安排,依据《 税法》 和《 会计准则》 核算的要求先进行自我汇算清缴;税务部门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把应纳所得与会计收益的差异做为调整对象,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相关的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并参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最终确认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或最终确认当期亏损额基数),并运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且催交征收人库。
(二)存在的不足
按照此模式运行,税务会计由于受汇算时间的压力、分管征收户数的众寡、地区地域的差别、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对税法政策的理解程度以及当期的征收任务及全年罚款指标的完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偏差和失误。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后自我监督和监控,势必造成企业、国家在所得税分配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争议。企业照章纳税,税务有效监督是法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高高在上的税务执法部门,同处于被动地位的企业就某一具体问题缺乏沟通理解,存在偏差和争议,碰到这一问题,税法规定,必须先按照税务意见清缴入库,若有疑义和不服,可以通过司法诉讼仲裁解决。但企业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长此以往会形成企业和税务部门的抵触情绪,也易给执法部门造成的弊端。
(三)解决方法
在传统高度计划经济、且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资本多元化的发展,有必要使税务部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出适当的改变、调整,从而弱化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利,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理解、支持、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事实上随着国企改革的深人,国家已逐步调整完善会计核算办法和税制核算体系,加强对会计信息失实的监控和加大对欠税、偷漏税的打击力度。在所得税方面,规定针对税务核算和财务核算的差异,主要通过税务部门有效的调整来保证;针对企业某些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引导来实现。这些规定无不表明国家对所得税清缴的重视。为了很好的配合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建议此汇算工作应由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独立完成所得税汇算,税务部门依据汇算结果进行清缴。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得税的汇算
(一)所得税汇算的实现
(1) 必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和良好的业绩记录及高紊质的执业人员;其次,由税务部门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授权的法律文件和分管征收户的详细资料;
(2) 会计师事务所则同企业以双方自愿委托进行业务合作,且以业务委托书的法律形式确定业务范围和时间要求及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法的审计汇算报告来完成所得税的汇算,作为最终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清缴税款或核定亏损的法律依据。
此办法可以避免企业和税务部门的直接业务冲突,当发生问题和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仍归税务部门裁决。值得一提的是,此办法相对于以前存在的税务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税务属于有偿服务性质,仅某一具体事项,但因其与税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基本的客观独立性,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而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业务的开展不从属于任何一方,更具客观独立性,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掌握同样存在一定的公正性。当然,在此办法的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同企业和税务部门就某一具体问题存在疑义和争议时,三方可以共同研究《 税法》 依据,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法;若会计师事务所遇到同被审定企业存在需要回避等原因,也可以通过交互审定或跨地区委托审定来解决。
(二)优点
(1) 税务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对企业作好税收宣传和日收工作,摆脱繁杂的具体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仅对所得税汇算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并征收,最终完成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从而减少由税务部门单方面执法造成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
(2) 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发挥其人才优势,通过他们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与企业的充分沟通,同时运用适当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能做到具体分析并能及时报请反馈到主管税务部门妥善解决,且对汇算结果赋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便于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以其独立性及对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同样的企业或不同的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执行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从而使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做到客观、及时、公正、公开。
(4) 虽说税务稽核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但税务部门在进行日常检查、财税大检查、发票检查、协查、专项检查、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时频繁进驻企业,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繁琐的接待工作,长期接触也会给某些执法部门造成执法的不公正性,影响队伍的廉洁性,而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直接以业务的形式进行约定汇算就会避免某些不必要的尴尬。
三、结语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概述
所得税汇算清缴,说到底就是对企业全年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算和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履行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虽然只是应纳税额的检查、计算和确认,但差错却总是难免。因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计算繁琐,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执行所得税法律,而且涉及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而会计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又那么多,企业财会办税人员难以正确理解和系统掌握,更不用说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我国的税收法制还待完善,税务机关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办税人员十分努力地去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精心的准备并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但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税务机关检查结果表明,企业补缴税款,或被认定为税收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被课处相当金额的税收罚款等风险大量存在。
这种情况,就造就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施展自身作用,从中获得发展。
二、当前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存在问题
(一)补税及承担税收滞纳金风险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企业可能会由于政策理解错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税款少缴或者不缴纳等情况发生。那么一旦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并发现了税款少缴与不缴行为,企业需要补征税款,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补征税款风险容易被企业忽略,企业纳税人认为税局发现了企业应交而未交的税款,补上就行了,只要不罚就行,事实可不是这样。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34条第2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二)行政与刑事处罚风险
现实中存在许多纳税企业,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利用许多违法的办法,比如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以及不列与少列应税收入,试图少交税款。有的即使主观中并没有逃避纳税,然而因为对所得税法规的理解偏颇,于客观上造成税收违背法律法规,比如没有柑橘所得税法的要求实施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查到了纳税企业的以上税收违法违规,就会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等,对相关企业的各个行为进行处罚。
(三)纳税企业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偏差
纳税企业对自身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了所得税汇算的各种风险。纳税企业把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将少税收金额之间挂钩,和企业争取最大化收益的营业目标相一致,这也是企业必须的生产经营思想。然而纳税企业若是不考虑怎样根据税收法律的尺度去合法遵循纳税义务,反而未被法律法规,绞尽脑汁,通过不记或少记利润、多计虚报成本等“对策”,以逃避缴税为目的而实施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些方式及时在一定的时期中,能够让企业减少税额或者免税,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然而从长远看,是无法真正地解决企业暗藏着违法行为,则法律风险也就一直笼罩着,当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的行为败露也在所难免了。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得以发展的做法
企业纳税的种种弊端,也给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了施展自己、发展自己的平台,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中帮助企业谋划,以此获得收益、促进自身发展。
(一)帮助企业更新观念,回避偷税行为
根据当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要求,纳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则所遭受的也就不仅仅是纳税企业上交本应该缴纳却没有缴纳的金额,同时也会被税务部门实施罚款,严重者会被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惩处,同时税务部门还能对企业实施无限期的核查追究。所以,偷税漏水并无法切实的为纳税企业提供税收上的利益。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以此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由于在汇算清缴里有过偷漏国家税款的情况,已经有过不良记录的纳税企业,当被税务部门惩处之后进行了反醒,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积极的态度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渐渐地促进其依法履行汇算清缴的行为,保障企业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里不出现至少要少出现问题,尽可能的避免税收风险。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害,塑造了企业素质高、遵纪守法的形象,同时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有利。
(二)帮助企业在正常纳税情况下规避风险
有余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税收方面盘账的繁琐性、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分歧等情况,即使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思想态度方面非常端正,往往也无法达到无差错的缴纳税款。同时,2012又出现了所得税政策明显调整等的新形势,所以在今后很长的时间中,保障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依法缴税依然是纳税企业的重要业务,也是纳税企业想实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健康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要系统掌握新申报表的要求、含义、格式与相关政策,适应新法律法规,对纳税企业的收入、费用、收益等环节实施全面研究,帮助纳税企业规避风险。
(三)为企业合理筹划缴税策略,提高经济收益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保障汇算清缴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税收风险,这是税务师事务所的精神与要求,然而这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有着较大的距离。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在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还要有一种更高的水平,达到完成税收义务和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科学平衡。换句话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需要达到的,但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切实、合法的根据税收法律的要求事实所得税缴税义务,不但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还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让企业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达到企业税收成本尽可能小,而企业利益尽可能大的效果,这也是税务师事务所得以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四、结语
总之,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企业共同参与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程度如何,对提高缴税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税务师事务所不仅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来突出与强化自身左右,为企业的缴税业务提供科学的指导,而且要使自己的服务行之有效,促进自身发展,以此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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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涉税风险
企业现在存在的最大风险,现在不是生产风险,不是营销风险,而是税收风险。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企业纳税调整和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办税能力。因此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所需注意的事项
1.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要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检查、和缴纳过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应注意抓住“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个关键点的调整项目。使之,避离汇算清缴风险。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出台、实施,如何清晰地界定三者的适用范围、分析协调三者之间的差异并在企业经营工作中合法、合理地实施,对于会计工作人员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因此,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支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邀请税务人员、中介机构,加强税法知识的培训工作,拓展会计人员的视野
在平时,单位要定期邀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和法律中介结构,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使企业内部会计能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涵,并针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不断的规章的整改,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汇算清缴工作,并不断学习,进修税务和财会知识拓宽财会工作知识面。
3.平时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平时就做好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对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具体工作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身行为,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实行“四统一”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还有,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及时提报各项涉税审批申请资料,报税务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3. 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做好账务及纳税事项调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二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准确无误的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 、总结
做好以上工作,就能减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压力,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达到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涉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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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作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关键词: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所得税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成本的。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
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
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点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取得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对抵债资产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看是否将其做账外经营;银行是否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看是否将它们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看是否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有无虚增等。
二、银行持有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为避免抵债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取得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直接税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交税费(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减值或跌价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银行抵债资产计提跌价后,价值部分回升时,编制上述相反会计分录。
(二)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租金等收入按规定作为应税收入。根据会计规定,银行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税法对此没有明确,税务执法时应依照会计规定执行,不允许银行税前扣除抵债资产的折旧费或摊销额。银行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销时允许纳税调减。
(三)对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点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持有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出租、出借,看是否将租金收入、没收押金直接冲减贷款本息,或计入其他往来账户或以不良贷款、呆滞贷款长期挂账;银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各项直接税费是否真实合理,看是否存在虚列各项保管税费情况;银行是否将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债资产不办理产权而直接对外销售、资产置换、抵押贷款、用于职工福利等。
三、银行处置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营业外收入(借贷差额)
(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税法,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为应税收入,同时结转抵债资产计税基础;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除增值税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允许银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点
属于委托专业机构拍卖银行抵债资产的,竞拍后由拍卖机构出具拍卖专用票据,银行不需提供专用发票和交纳税金;属于银行自己处置抵债资产的,仅凭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需要有税务局的正规发票。由于可以不开具发票,“以票管税”作用受到限制,银行可能在这一环节逃税,因此税务机关对银行自己处置抵债资产业务格外注意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是否计提并扣除过折旧费或摊销额,看是否按抵债资产计税基础减除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税前扣除;重点检查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是否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
四、银行抵债资产转为自用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银行应在办妥相关手续时
借: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借贷差额)
贷:抵债资产(转换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
(二)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税法,银行将取得的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银行按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属于与银行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银行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扣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后的余额,因此允许银行将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点
税务检点。检查银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扣除了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按规定年限与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做纳税调减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在提取时做过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免税合并;研发支出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25-03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是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当期所得税即为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主要作用是对当期所得税的一种调整。
所得税会计处理核心是关于递延所得税确认、计量。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交易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理论性很强,有些规定没有相关处理细则。据调查了解,会计人员对于一些特殊交易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在操作中有些困难,无所适从,但所得税业务处理贯穿会计实务始终。本文撰写的目的,是针对准则所指一些特殊交易事项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作深入阐述。
一、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未弥补亏损处理
所得税准则规定,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案例:甲公司2013年实际亏损400万元,假设可以用以后年度(5年内)税前利润弥补,所得税率25%。假设2014年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
分析:税收政策:2013年实际亏损不交所得税,并且可以用以后5年内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会计政策:企业发生亏损是暂时性的,如果该企业有能力在以后年度扭亏为盈,则将本年度实际亏损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400×25%=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贷:所得税费用100
该调账对2013年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对2013年利润表的影响:利润总额(-)400万元,所得税费用(-)100万元,净利润(-)300万元。
2014年应交所得税=(400-400)×25%=0
会计处理:由于2014年实现的利润400万元弥补了2013年实际亏损400万元,则将2013年亏损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此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该调账对2014年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由于2014年弥补亏损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2014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对2014年利润表的影响:利润总额(+)400万元,所得税费用(+)100万元,净利润(+)300万元。
作用:将本期实际亏损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很好措施之一,也是增加企业投资者信心的上策。
二、免税合并确认的商誉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处理
1.免税合并是税法作出的相关规定,免税合并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支付股权或表决权,并且非股权支付额应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批准为免税合并。从税收政策角度分析,该合并形式是合并,实质是更换股东,是股权在内部转移,则不视为出售股权,购买新股处理。对于免税合并税收主要政策是被购买方原股东处置被购买方产生所得不交所得税。
2.购买方由此形成商誉在免税合并下计税基础为0,是因为被购买方原股东处置被购买方产生所得对应着购买方为取得购买方控股权多付出代价商誉。由于被购买方原股东产生所得税法允许不交所得税,则购买方确认商誉计税基础为0,即该商誉在未来收回价值时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至于由免税合并确认的商誉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通过以下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A公司2013年12月31日以发行本企业普通股1 000万股,公允价值5 000万元为对价,采用吸收合并方式购买B公司100%的净资产,假设该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并且B公司原股东F公司已选择进行免税处理,该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得税率为25%,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用未来足够的应税所得额抵扣,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及计税基础如表列示(为简化处理,列示几项资产负债详细资料进行说明)。
(1)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购买日作吸收合并处理
(2)2013年12月31日购买日并入3项资产账面价值4 500万元(500+3 000+1 000=4 500),3项资产计税基础3 750万元(450+2 500+800=3 750)
会计处理:并入3项资产账面价值4 500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3 75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5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87.5万元(750×25%=187.5)。
借:商誉 18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87.5
(3)2013年12月31日购买日并入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大于计税基础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商誉 25
(4)免税合并中调整后的商誉价值为762.5万元(600+187.5-25)。
而该商誉计税基础为0,由商誉价值762.5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如果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由商誉本身价值又增加新的商誉价值,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有3种情形:(1)对初始成本调整;(2)分享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3)分享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增加。
根据所得税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否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要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则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共同组建丙公司,各占丙公司50%股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控制丙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甲公司投资成本为1 000万元(与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享有的份额相等),对丙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丙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甲公司打算长期持有丙公司的股权,甲公司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投资时,丙公司为甲公司合营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13年12月31日分享丙公司净利润=100×50%=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50
贷:投资收益 50
(3)2013年末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 050万元,计税基础1 0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析:甲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丙公司的股权,则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分享丙公司净利润50万元作为非暂时性差异,在计算2013年应交所得税时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4)甲公司2013年应交所得税=(500-50)×25%=1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2.5
四、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计入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计税基础应在会计记录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则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初始确认时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如果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准则规定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B公司2013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予以资本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项目未达到预定用途,仍在开发过程中。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资本化部分应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3年实现利润1 000万元,所得税率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13年计算应交所得税=(1 000-100×50%)×25%=237.5万元
分析:2013年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100万元,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部分50万元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减应税所得额。对于2013年形成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部分200万元,由于研发项目仍在开发过程中,2013年未摊销,而其计税基础300万元(200×15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
首先,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时, 应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 梳理各资产负债项目, 依次将会计核算与所得税计缴有差别的项目列明, 并列示其会计账面价值。企业应注意将会产生会计核算与所得税计缴差别, 但依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项目( 如商誉的初始确认; 投资企业可控制且可预见不会转回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排除。
如, 某企业上一年度税率15%, 本年度税率调整为30%。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别为20 万元和11 万元。本年度税法核定的应交所得税为10 万元。年末,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在会计核算与所得税计缴差别的项目如下( 见表1) :( 1)建筑物A, 原价502500 元, 会计上预计残值2500 元, 估计使用寿命10 年, 已使用2 年, 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累计折旧10万元, 当年计提减值准备10 万元, 税法规定无残值, 使用寿命5年。( 2) 短期投资中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B, 成本为10000元, 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0 元,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则股票A 的账面价值为15000 元。( 3) 一项存货C 原值10 万元, 已计提跌价准备4 万元, 账面价值6 万元。( 4) 一项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D, 两年前初始投资成本100 万元, 低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0 万元, 按新会计准则, 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为120 万元。两年中企业根据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50 万元, 同期分回现金股利3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40 万元。( 5) 一项账面价值为2000 元的待摊杂志费E。( 6) 一项账面价值为10 万元的预提产品保修费用F, 按税法规定在实际支用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 一项账面价值为200 万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G, 税法规定按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 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假定税法核定的可抵扣成本费用总计150 万元。
其次, 列示会计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 但依税法规定可确认计税基础的项目, 并将会计账面价值列示为零。企业有些项目有一个税基, 但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如上述企业有一项开办费H, 会计核算上已计入费用, 账面价值为0, 按税法规定在一个较长的期间才允许作为一个抵扣项目, 假定本年末还有未抵扣金额10 万元。
二、确定资产负债的税基
一是资产税基的确定。“资产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 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 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对收回账面价值应该计缴所得税的资产, 由于限定了以账面价值收回资产, 不包括以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方式收回资产,“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的金额即等于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公式变为“资产计税基础= 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 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中“资产的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这一概念。公式的作用在于应用, 从而使概念性很强的税基确定变得简单明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收回账面价值过程中不会发生应计税收入的资产, 上述公式依然适用。如企业以账面价值收回应收账款, 税法中应税收入的确定和会计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同属于发生销售行为的期间, 收回货款不再计缴所得税, 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为零, 期间也未发生任何可抵扣所得税的费用, 此时“资产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 反映了国际会计准则中“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可抵扣的, 那么该资产税基即为其账面金额”的规定。事实上, 这类资产账面价值的收回不会产生所得税差异, 已超出了所得税准则的规范范围, 因此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并没有如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包括在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中。
资产收回账面价值的方式有多种, 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 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但税基并不会如税率变动频繁, 除非税法改变征税范围, 税基一般是不变的, 即使是未来期间征税范围变动, 也因其是未来的经济事项而不必包含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除发生可预见的征税范围变动外, 可以假定资产以一种最便于理解的方式收回账面价值, 这一方法的应用会使税基的确定更为快捷。具体见表1所示。
( 1) 建筑物A, 如果假定以折旧和使用期满来估计净残值的销售价格方式收回账面价值, 则“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为32000 元, 期间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30000 元, 计税基础为30000 元( 32000- 32000+30000) 。也可假定企业在当期以账面价值出售资产, 则“应计税的收入”为32000 元, 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30000 元, 计税基础30000 元。( 2)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B, 假定以账面价值15000 元出售, 应计税的收入为15000 元, 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10000 元, 计税基础10000 元。( 3) 存货C,假定以账面价值6 万元卖出, 应计税的收入为6 万元, 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10 万元, 计税基础10 万元。( 4) 长期股权投资D, 假定以账面价值140 万元出售, 应计税的收入为140 万元, 税法上可扣减的金额为100 万元, 计税基础100 万元。( 5) 待摊杂志费E,假定以2000 元的价格转让收取杂志的权利, 应计税的收入为2000 元, 杂志订购成本在支付款项时已经抵扣税款, 此时可扣减的金额为0, 计税基础为0。( 6) 开办费H, 未来可扣减的金额为10 万元, 税基为10 万元。
二是负债税基的确定。具体见表1。“负债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 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 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无论清偿负债时是否产生所得税可扣减项, 由于规定了以负债的账面价值清偿债务, 不包括以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方式清偿债务,“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 的金额即等于0。上述公式变为“负债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 清偿负债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 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中“负债的计税基础, 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这一概念。只是当负债的清偿不会产生可扣减项目时, 如应付账款的支付, 负
债的税基恰好等于其账面价值, 这一状况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且已被上述公式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涵盖。公式的提出同样是为了更简便地确定税基。
此外, 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预收收入, 产生的负债的税基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对于会计核算和计缴所得税期间没有差异的预收收入, 如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方式清偿预收账款, 货款在清偿期间确认会计收入和计缴所得税,“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为零, 预收账款的税基为其账面价值, 此时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会计核算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影响, 同样超出了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 因此, 我国会计准则也没有将这一规定包含于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中。对于会计核算和计缴所得税期间有差异的预收收入, 如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 也适用上述公式。
假定以一种最便于理解的方式清偿账面价值, 以快捷地确定税基的方法依然适用于负债税基的确定。对于产品保修费用F, 假定因发生产品维修行为将账面价值10 万元全部用完, 期间不会发生应计税的收入, 可抵扣的金额为10 万元, 税基为0。对于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G, 假定发生销售退回, 应计税的收入为- 200 万元, 可抵扣的退货成本为- 150 万元, 则税基为150 万元。
三、确定暂时性差异并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暂时性差异, 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分为可使未来期间税金增加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使未来期间税金减少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资产账面价值- 税基) +( 负债税基- 账面价值)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税基- 账面价值) +( 负债账面价值- 税基) ”。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和未交的所得税。因此而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可能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也可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应区分“ 计入当期损益”和“计入资本公积”两类进行归集。“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具体见表2 所示。
此外, 还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可收回性测试。新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也即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本期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预期可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的最小值。假定该企业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四、确定本期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 根据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税基确定的暂时性差异是一个累计数, 由此计算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报出数。利润表中的本期所得税费用必须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期初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倒挤出来。“本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应交所得税+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 本期应交所得税+(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 (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具体见表3 所示。
需要指出的是, 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也就是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但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 税率变动并不需要特别处理, 因为在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初期末数倒挤本期所得税费用时, 这一变化已被考虑进去, 这也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优于损益表债务法之处。
资产负债表日,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所得税90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2000
贷: 应交所得税1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400
参考文献:
[1] Gavin Dumbrell & Rex Walsb,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Financial Reporting, National Core Accounting Publications 2006( third editor) Australian.
2、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1)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