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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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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1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修订以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监测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应包括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监测的产品应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辅料。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起草监测计划时应邀请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定期制定或修改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单,作为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科学依据。

第五条 (预警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建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布。

第六条 (能力建设)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本着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订

第七条 (计划分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分为常规监测计划和临时监测计划。常规监测计划是为掌握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而进行的系统、持续的监测活动,一般以年度为一个监测时段。

临时监测计划是针对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而制定和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临时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监测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优先顺序提出需要列入监测计划的建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优先顺序基础上,参考以往食品安全监测情况、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草案,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上述计划草案研究同意后联合印发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测内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目标、监测范围、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同时对需要列入监测范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单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十条 (优先范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覆盖的范围和年度重点,并优先考虑以下品种:

(一)婴幼儿或儿童食品;

(二)容易反映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

(三)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热点问题;

(四)使用范围广、消费量大的食品。

第十一条 (优先危害选择)食品安全监测的风险应优先选择毒性作用和健康影响较大、风险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具体内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包括以下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具体要求: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包括采样机构、检验机构、结果汇总等);

(二)各监测机构所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信息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对需要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或需要制定临时监测计划的,应提出草案内容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技术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共同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计划实施)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报送监测数据,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六条 (隐患检测)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机构还应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食品安全隐患检验任务,及时报送结果,并根据检验结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监测、评估、检验和管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检测方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可行,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数据汇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第十九条 (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保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提供检验费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管理)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考核范围、考核项目、评价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与应急等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特有的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术语定义)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和调查所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信息。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第2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食源性致病菌风险监测中,检出率最高的是禽畜肉(生)(9.7%),主要不合格项目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在72件样品中检出7件;其次是熟制米面制品(3.3%),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蜡样芽胞杆菌,在30件样品中检出1件。

市售食品中指示菌风险监测中,超标率最高的是即食非发酵豆制品(66.7%),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18件样品中有12件超标;其次是熟制米面制品(14.3%),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30件样品中有2件超标。

健康风险:

虽然即食非发酵豆制品和熟制米面制品的不合格样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合格,不过,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是微生物污染的指示菌,对人体没有直接的健康风险。餐饮单位售卖的凉拌菜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但肠毒素均为阴性,人体健康风险不大。生禽畜肉中检出沙门氏菌,只要烧熟煮透并且在加工中避免交叉污染,健康风险不大。

“五一”小黄金周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在即将到来的“五一”小黄金周,气温逐渐升高,雨水增多,温度和湿度适宜细菌的生长繁殖,再加上处于禽流感高发期,消费者在家烹饪或外出就餐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1.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购买时注意检查食品是否变质,不吃国家禁止供应的食品(毛蚶)和慎食高风险食品(牡蛎),尽量索取并保留相关单据;

2.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饭菜应尽量做到当餐加工、当餐食用,吃不完的应及时冷藏;隔餐隔夜食品食用前要彻底加热回烧;

3.生、熟食品应严格分开放置,以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场所或设施(如冰箱)内同时存放生、熟食品的,应按“熟食在上,生食在下”的方式存放,避免熟食受到污染;

第3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风险监测的检测点由2011年的115个增至150个,采样点仍以食品供应量较大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为主,以大卖场、超市、集贸市场为辅,兼顾生产企业、连锁餐饮配送中心、集体供餐配送中心、餐饮企业、熟食店和农村小食品店,覆盖率由2011年的75%增至80%。

在I类食品中,合格率最低的为盒饭(桶饭)(75%),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蛋白质、能量、脂肪;其次是水产品(76.25%),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在Ⅱ类食品中,合格率最低的为粮食制品(82.0%),主要不合格项目为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二氧化硫;其次是腌腊肉制品(85%),主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过氧化值、亚硝酸盐。

市售食品的食源性寄生虫风险监测中,检测项目为水产品,全部合格;市售食品的食源性致病菌风险监测中,禽畜肉致病菌的合格率最低(90.3%),主要不合格项目是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两种致病菌;其次是肉制品(92.8%),主要不合格项目是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三种致病菌。

本季度发现不合格样品的健康风险有:1件海产虾夷扇贝肠腺的麻痹性贝类毒素含量较高,如果消费者摄入该毒素水平的扇贝而不去除肠腺,有发生急性食物中毒的风险;1件熟食卤味亚硝酸盐含量达0.5克/千克,如果消费者一次性摄入上述熟食卤味0.4千克,将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不合格油条样品铝的检出均值为216.8毫克/千克,如按本季度油条监测中铝含量平均值和最高值推算,则成年人(以60公斤体重计)每周摄入含铝平均值的油条超过6根,或每周摄入含铝最高值的油条超过2根,会对人体造成健康风险。其他不合格样品污染物残留总体上属微量水平,对普通人群风险不大。

第4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关键词】 会泽县;食源性;致病菌;检测;分析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618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681-01

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具有密切关系的为食品的安全,其亦影响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1]。因此,目前人们广泛关注食品卫生的安全问题。而食品安全中头号的问题为食源性的致病菌所导致的食品中毒[2]。为了对本县各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解,对所选食物进行食源性致病菌的检测,以期将食品中所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及时找出,将相关依据提供给本县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材料 材料选自2012年会泽县县城及2个乡镇的4个超市、5个农贸市场、28个餐饮小吃店、117个零摊点、12个粮油副食经营店、4个肉类加工店的200件散装和定型包装食品,予以食源性致病菌检测。

1.2 方法

1.2.1 主要的检测项目 本次检测中对收集的所有样本进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培养,且比对培养基的质量。

1.2.2 培养基以及试剂 本次检测中所采用的培养基以及实试剂皆为有效期内。大肠菌群的诊断血清、沙门氏菌的诊断血清、志贺氏菌的诊断血清、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诊断血清是购于青岛海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且上海颖心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是生化套装、显色平板、标准菌株的供给公司。

1.2.3 主要检测方法 采取随机取样方法,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检测小部分的样品,且依据样品予以分类处理,对可能存在的化学污染物以及致病菌进行定向检测,最后由本地区CDC复核。

2 结 果

2.1 所有样品中化学污染物检测结果 已完成的80件食品化学污染物检测结果中,铅、亚硝酸盐检测结果均在参照标准限量之内,超标率为0%。铝有1个样品超过标准限量,超标率为1.25%,见表1。

2.2 所有样品中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结果 食源性致病菌共完成检测120件,检出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3株,检出率为2.5%。大肠杆菌超标114件,超标率95%。细菌总数超标106件,超标率88.33%,见表2。

3 讨 论

目前,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逐渐的提高,而与此同时人们对食品的安全亦有更高的要求。但是在人们的疾病种类中食源性的疾病还是处于重要地位。食源性的疾病指通过食物往人体内进入的一些治病因子导致人们出现中毒或者感染,且绝大部分的食源性的疾病引起的原因为蠕虫、病毒、真菌以及细菌等。而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属于动态的一种情况,其从农场往餐桌食物链中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众多。且同食品安全相关的一些病原体的种群从来都是不断变化的,其中较为适宜的一个载体为食品,较多病原体的传播皆是通过食物。因此,为了保障广大民众的权益以及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经常对食源性致病菌进行检测,加大监测力度,时刻都保持警惕心理[3]。

在本次检测中,已完成的80件食品化学污染物检测结果中,铅、亚硝酸盐检测结果均在参照标准限量之内,超标率为0%;铝有1个样品超过标准限量,超标率为1.25%。由此可知本县城腌菜、腌腊肉制品、油炸米面制品、新鲜蔬菜、大米、面粉等较为常规的食物中化学污染物较少出现超标现象,但是其中一个样品出现铝超标现象,因此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此类问题,使广大民众吃上放心食品。

此外,本次检测中食源性致病菌共完成检测120件,检出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3株,检出率为2.5%。大肠杆菌超标114件,超标率95%。细菌总数超标106件,超标率88.33%。由此可知我县外售的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具有较低的合格率,具有较为严重的微生物的污染。尤其为凉米线、凉卷粉、凉面、豌豆凉粉及其他凉拌食品中,具有极高的食源性致病菌,说明凉拌菜更容易受到致病菌的污染。此类含较多致病菌的食品通常为个体摊点,未经过无菌的包装就暴露于市场上经营,再加上部分经营者未进行严格的无菌操作,较易导致微生物的污染现象出现。因此,在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的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降低食源性致病菌的含量。

综上所述,本县目前现售的食品中有的具有较低的卫生质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存在安全隐患。一些被微生物所污染的食品因为加工的环节中具有较差的卫生环境,且相关从业人员具有较差的卫生方面意识,没有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进而较易发生微生物的污染现象。因此,食品卫生的监督部门要加强凉菜类、常规食物的管理以及监督,及时找出食品生产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且予以改进。特别为一些夏季的食品,应加大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对事物中毒的知识进行普及,且强调食品高温杀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唯有各方相配合,才能有效预防以及控制食源性致病菌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葛明,江晓,包亚慧.速冻米面制品中食源性致病菌污染调查[J].江苏卫生保健,2010,12(1):12-13.

第5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婴幼儿 风险防范 法律建构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识码】A

风险防范是婴幼儿食品监管的核心

婴幼儿是一个特殊的人群,根据2010年修订的婴幼儿食品新标准的规定,婴儿是0到12月龄,幼儿是12到36月龄。这一群体对食品的需求有着与成人不同的特征:第一,对食品刚性需求强。尤其是0到6个月的婴儿,饮食比较单一,乳粉是其唯一的营养源。

第二,对某种食品依赖性强。由于婴幼儿肠道适应能力弱,频繁更换不同品牌的乳粉会引起消化不良,因此婴幼儿往往会长期食用同一个品牌的乳粉。

第三,婴幼儿对食品不良反应迟钝。由于婴幼儿的心智发育尚未健全,对于食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不能很知,或者感知后不能清楚地表达出来,家长不易察觉。

基于上述分析,一旦婴幼儿食品中存在危害因素,它对婴幼儿的伤害是持续的、长期的,同时又是极为隐蔽的。婴幼儿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形成区域性、群体性的严重事故,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和“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风险防范是婴幼儿食品监管的核心,只有以“事先预防”为核心,建立健全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才能真正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的缺失

食品安全标准立法不健全。首先,立法缺乏对婴幼儿食品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食品的规定仅有三条,对婴幼儿食品的含义、特征、适用范畴并未界定,致使市面上婴幼儿食品鱼龙混杂。突出表现在:第一,婴幼儿食品、婴幼儿药品没有明确区分。2014年“3.15”晚会曝出浙江康诺帮用药品鱼肝油冒充婴儿用品鱼油,所曝光的鱼肝油本属于药品,却被当做婴幼儿食品生产和销售。浙江一家鳕鱼油公司生产负责人坦言,鳕鱼肝油虽然是针对婴幼儿销售的,但并没有参照婴幼儿食品的相关标准。第二,婴幼儿食品和一般儿童食品相互混淆。婴幼儿免疫系统脆弱,对食品的营养标准和安全标准高于普通人群。现在的立法只对乳粉明确规定必须标明年龄段,对于其他的辅食都没有规定标明适用年龄,导致消费者购买时往往会将3岁以上儿童食品当做婴幼儿食品来购买,尤其以饼干等零食最为突出。

其次,我国立法规定的婴幼儿食品种类过于狭窄。2010年婴幼儿食品标准远远不能概括现今市场琳琅满目的婴幼儿食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立法过于偏重乳粉,对于其他辅食除了2010年颁布的《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几乎没有相关规定。事实上,婴幼儿一般从六个月就开始添加辅食,随着婴儿月龄的增长,食品种类越来越广,乳粉只是其中一部分。大量辅食安全标准的缺失致使相当多的婴幼儿食品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也凸显出婴幼儿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风险防范意识的匮乏。

再次,产品标识不规范。发达国家都有对婴幼儿食品标识的专门规定,美国联邦法规(CFR)第105部分要求,含有2种或2种以上组分的婴儿食品,其标签上应标出组分名称,包括使用的调味料、风味剂。第107部分规定了婴儿配方粉的术语、定义、标签要求等。欧盟食品委员会早在2003年就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新成分的规定、标签要求、营养标签参考值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①我国现行标识立法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品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这些法规都没有专门对婴幼儿食品标识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风险评估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危害进行评估,包括确定其是否有危险、危险的特征和程度如何等。在美国,风险评估被认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由联邦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评估协会。②我国的风险评估制度刚刚起步,突出的问题是:评估制度过于技术化,忽视了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将评估活动界定为一个纯技术层面的行为。对此,陈君石院士也曾指出:“风险评估是一个由科学家独立完成的纯科学计数过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③强调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无可厚非,但风险评估是一个社会政治过程,交织着不同主体的价值评价,因此专家的科学分析只是构成决策基础的一个方面,最终的决策还需要广泛听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权衡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做出评判。而我国的风险评估制度长期以来过于倚重专家的技术性分析,将公众排除在评估过程之外,造成了风险评估公信力下降,对于公众比较关注的婴幼儿食品尤其如此。比如:在2010年“圣元奶粉事件”中,公众普遍对卫生部的结论充满质疑,甚至有家长提出要亲自送检奶粉,这就是风险评估过于技术化的后果。

缺乏统一的监测机制。2013年国家进行大部制改革,将食品安全监测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法模式由多头变为集中,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监测体系,消除分段监管形式下监测标准各异的弊端。但是,婴幼儿食品风险防范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作为主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事必躬亲地负责每一个环节的监测,因此即使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也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但是,我们仍面临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如何构建系统有效的监测体系,如何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分工不明、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诸多问题,食品监管领域面临着巨大障碍。

资金投入不足。2011年全国教育财政支出16116亿元,占财政投入总支出的17.9%,比上年增长28.4%;医疗卫生支出6367亿元,比上年增长3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44亿元,比上年增长22%。但相较于这些项目,我国用于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的投资仅增加9.81亿元,相比上一年,增长仅为8.55%。④资金不足制约了食品监测体系的发展,表现为:首先,监测种类有限,手段落后。我国残留物监测种类较少,即使是监测数量比较多的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测种类也不到美国的1/3,以单残留检测方法为主,技术手段落后。其次,资金不足制约了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美国PulseNet实验室覆盖46个州,通过分布各地的网络平台将监测数据进行交流和对比,在风险识别、预警和控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⑤。而我国信息采集技术开发利用少,数据相对分散,整体质量不高。第三,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美国在基层设立“食品安全监察员”,负责样品采集、加工过程控制和农药的施用,有效监控了国内超过90%的源头食品安全。我国超过半数以上的县级监管机构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科室,乡镇一级更是连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也不齐备。⑥

完善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的对策思考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属性。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体系要立足于对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全面分析,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食品安全风险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一方面食品安全风险来源于食物成分中本身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其负面后果根据伤亡人数,可以通过数学公式或模型进行精确的计算,具有实证性,属于客观实在的范畴。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风险还是一种社会现象,其风险内容除了本身存在的物质性危害,还包括社会公众的感受及伦理道德评判,属于主观意识范畴。⑦基于上述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内容,不仅应包括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比较确定的风险,还应包括科学上尚未确定,但广大消费者反应强烈,专家之间也存在争议的风险议题。比如“三聚氰胺事件”后奶粉的风险防范成为重点,但是同样应关注到婴幼儿其他辅食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改进措施中,应将社会公众的感受和价值评判纳入进来,注意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平衡。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立法的完善着眼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方面:首先,在《食品安全法》中设专章对婴幼儿食品的定义、种类、标识作出统一规定,明确食品和药品的区别。食品首先应满足口味、营养的需要,药品用于防范、治疗疾病。针对现在大量的婴幼儿营养品、保健品,可以借鉴美国《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增设膳食补充剂和医用食品两个食品种类,同时设立相关的标准。

其次,对除了乳粉之外的其他主要辅食,如婴幼儿保健品、婴幼儿调味品、婴幼儿速冻食品,尽快出台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在食品标识方面,对于0到3岁的婴幼儿食品,规定其统一的标志,并且标明适用的月龄,以区别于普通的儿童食品。婴幼儿食品标识中,配料表应当清晰完整,同时附加参考值,重要成分必须有科学严谨的营养说明,不得进行任何夸大的宣传。⑧

在程序方面,注重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由广大消费者组成的社会公众组织,以听证会或座谈会的方式听取他们对某一领域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价值趋向和标准判断。在充分考虑公众主观感受的基础上形成若干个备选方案,然后由专家组成委员会对方案进行专业的绩效分析,形成立法草案。方案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专家机构和社会公众组织组成的三方会议最终确定。在立法过程中,公众组织应当全程参与,并且随时可以发表意见。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风险评估机制。多元化的评估机制的核心是,将广大消费者纳入到评估机制中来,并且发挥重要的作用。风险评估机制由风险性分析、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模块,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平衡。风险性分析主要是确定危险物的范围和特征,评估其危害程度,通常需要通过法律或专家经验确定。评估专家事先并不预设评估标准和倾向性结论,而是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访谈,通过开放式的访问和深度的调查,了解公众对某种食品风险的关注度,以此作为风险性分析的基础。⑨

风险管理以风险性分析为基础,在风险管理中,不仅要考虑技术因素,还应当考虑政治、文化、心理、道德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会影响消费者对风险监管措施的选择。风险信息交流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在专门的网站上提供食品的信息公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深入乡镇一级的婴幼儿食品风险通讯系统,列出各种主要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产生的原因和和预防预警措施。

另一方面,要建立公众意见发表平台,公众可以随时通过平台对近期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进行评价。总之,风险评估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由专家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的,旨在建立一种稳定的信任关系的社会政治行为。

建立常态化的项目监测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测应避免走分段监管的老路,建议将原有的部门分段纵向监测机制改革为以项目为标准的横向监测机制。建立若干常态化的食品安全项目,由专门组织统一安排,明确各项目内容、负责的部门及职责。具体措施为,由食药品管理总局设立专门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该机构由通过严格程序遴选的专家组成,直接受食药品管理总局的领导,独立于其他机构,对婴幼儿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整个产业链存在的风险行使统一的监管权。专家必须是某一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权威,但其知识背景应当多元化,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来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这样才能保证专家以包容的方式与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⑩

工作模式为,风险监管机构定期组织听证会或深入群众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然后经过精确的数据或模型分析确定不同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项目。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项目负责的机构和协作机构,并明确权责,从而克服因分段监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片断化状态,形成系统的、常态的、可预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围绕着项目实施建立起有效的“考评与问责制”,使整个项目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对于实施不力的项目问责主管单位,甚至可以裁撤一些项目。

设立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专项资金。中央食品药品管理总局划拨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专项资金,资金数额不应低于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明确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监测实验室的构建、监测设备的购置、相关信息平台及数据库的建立、监管人员的培训及监测覆盖范围的扩充等。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将专项资金链延伸到乡一级,建立自下而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基层建立一支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婴幼儿食品原料的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食品风险。资金的投入围绕项目预算展开,将原来以行政为主的资金投入方式改革为以项目投入为主,各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有的放失。

(作者分别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完善河北省婴幼儿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对策研究”和秦皇岛市科技局课题“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机制研究―以秦皇岛市为背景”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3455508、201402B056)

【注释】

①廖茂斌:“我国食品安全警体系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商品与质量》,2013年第5期。

②李业鹏:“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编译)”,《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年第4期,第46~47页。

③赵鹏:“以食盐加碘风险评估为例的研究”,《中外法学志》,2014年第1期,第34~35页。

④⑥ 彭亚拉,郑风田,齐思媛:“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思考及对策―基于对比分析美国的食品安全财政预算”,《战略与决策》,2012年第7期,第16~18页。

⑤江国红,常改:“加速建立我国食源性疾病监测预警与控制网络”,《中国公共卫生》,2005年第8期,第1020~1021页。

⑦⑨⑩戚建刚:“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49页,第56页,第63页。

第6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688-01

食物安全(food safety)风险监测(risk monitoring)是通过长期的、连续的对正常样品进行监测,系统的收集、分析和评价数据,掌握食品污染的现状及变化趋势,预防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在世界范围内均被人为是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最为重要的手段,我国自2000年起就由卫生部门启动了国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文献[1-3]报道,在不同地区中发现部分食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原菌污染,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本文通过对2011――201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分析,了解我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掌握和分析我区食品安全状况,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范围和可能来源,发现隐患并及时评估、预警,为监管部门平价其所采取的控制食品污染的公共卫生措施的有效性提供技术依据[4]。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整理分析2011――2013年甘井子区疾控中心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找出甘井子区食品销售领域中食品安全风险规律并作出评估和预警。

1.2 方法

1.2.1 对象 针对居民生活消费的主要场所采集样品,种类包括肉及肉制品、冷冻饮品、鲜冻水产品、速冻熟制米面制品、膨化食品、饮用水、生食水产品、中式凉拌菜、鲜榨果汁、即食非发酵豆制品等。

1.2.2 实验方法 依据2011――2013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要求,针对不同样品种类,检测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计数、大肠埃希氏菌计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计数、霉菌计数、铜绿假单胞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创伤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

2 结 果

2.1 样品种类及合格率 共监测检验样品3000份,合格2205份,合格率73.5%,见表1。

2.2 高风险食品分布情况 结合三年统计数据看,高风险食品主要分布在学校及居民区等附近的农贸市场、路边摊位、小型饭店及小型快餐店等个体经营者所销售的食品中;而大型连锁性超市、大型饭店等销售的食品安全性较高。

3 讨 论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民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使百姓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可以系统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污染物数据,进行预警和监管,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并逐渐好转。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采集的样品,除现场制作的样品为,其余均包装类产品均以本地生产的大中小品牌为主,基本覆盖了百姓生活消费所涉及的各环节,具有一定代表性。监测样品采集时间从1季度到4季度,检测结果与季节变化有一定关联。

以上10大类样品中,即食非发酵豆制品、鲜榨果汁、中式凉拌菜和生食水产品类样品的合格率较低;农贸市场、路边食品摊位、小型饭店、小型快餐店所售食品合格率比大型连锁性超市、大型饭店所售食品合格率低。鲜榨果汁等食品加工器具消毒不彻底,导致样品易较差污染;生食水产品本身携带的细菌没有经过加热处理,容易引起食物中毒;农贸市场等处销售的食品大多为露天放置,无有效的冷藏等食品保存设施;这些都是食品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 陆碧灵,汤小规.2011――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食品微生物污染状况[J].职业与健康,2013,29(20):2660-2661,2664.

[2] 王化勇,张杰.2011――2012年北京市密云县部分食品中重金属污染[J].职业与健康,2013,29(19):2497-2499.

第7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指标所体现的风险内容不同,风险指标可以分为不同的指标项目或者指标种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从不同角度划分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会存在同一指标出现在不同种类中的情况,因此在编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时,指标的选择要根据需要确定,要以解决问题的目标与重点确定,更要注意指标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注意避免相同指标的重复使用。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风险指标进行层级划分,结果有所不同。在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编制中,要注意指标划分的不同依据与结果,避免出现混乱。一般情况下,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编制应当采用1种指标体系,不宜同时采用多种指标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指标之间的隶属关系,我们可以把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分为不同的层级,例如: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是最高层级的指标,在一级指标下有数个二级指标,在每一个二级指标下,又有数个三级指标。这样,不同层级的具有一定关联性的众多指标就构成了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指标体系。在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编制中,指标层级的选择与指标的选择根据指标的编制需要而确定。一般情况下,分到三级指标就够用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分为四级指标。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是指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一大类型的指标。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一级指标有:有害物质残留指标、污染物残留指标、食品安全检测指标、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指标、食品营养价值指标、食品安全治理指标。在一级指标下,包括多种二级指标,在二级指标下还可以包括三级指标。由此构成了食品安全风险指标的层级关系与指标体系。

2依据法律规范的指标分类与体系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中,涉及到食品以及食品中不安全因素的分类可以作为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指标的依据。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活动的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三大类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可以分别作为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其中作为一级指标的食品包括很多食品品种,可以再分为很多二级指标:根据食品的包装情况,分为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根据食品是否具有特殊的功效,分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中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据此,我们可以把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确定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是指因为各种饮食原因造成的疾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事故与不良后果。引起食源性疾病的原因主要还是食品污染与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与问题食品的具有内容。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二级指标,例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依据法规分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作为一级指标的“食品污染”,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违法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这些成分可以作为二级指标,都属于人为风险中原因造成的,并且是非故意的。一级指标中的“食品中有害因素”,包括自然有害物、故意添加的有害物2个二级指标。自然有害物是生物因素、转基因因素等食品中固有因素造成的。故意添加的有害物包括有害的或者非食用的禁用化学物质、物理物质等,可以是农药、兽药、重金属等。作为一级指标的“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原因造成的致病危害。食品中有害因素特别是致病因素中的生物性自然因素比较特殊,主要是各种有害生物细菌、毒素,可以作为二级指标,例如食物中的李斯特菌、霉变粮食中的霉菌毒素等。

3根据HACCP的指标分类与体系

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危害分析与构建控制点,是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根据HACCP的危害分析内容,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有四大类: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转基因危害。生物性危害因素,常见的有细菌、病毒、寄生虫、霉菌。(1)细菌。可以分为球菌、杆菌、螺形菌,也可以分为致病细菌与非致病细菌,细菌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与危害是造成腐败变质,引起食源性疾病。(2)病毒。对食品的污染虽然不普遍,但是一旦污染,危害严重。(3)寄生虫。一些牲畜、水产品中有寄生虫存在,食用含有寄生虫的食品,有被感染寄生虫的风险。(4)毒菌。例如黄曲霉素、杂色曲霉素,能够破坏食品的品质或者产生毒素,感染后造成严重危害。化学性危害因素,常见的有重金属、自然毒素、农业化学药物、洗消剂。(1)重金属。一些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性,如汞、镉、铅、砷。采矿、冶炼等活动中造成的土地镉污染被农作物吸收后,进入食用农产品中,危害人的健康,可以损害人体器官。重金属污染主要来自化肥、农药、工业三废的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食用农产品在生长过程中吸收的有毒重金属。(2)自然毒素。一些食物自身含有对人有害的毒素,有的毒素是细菌或霉菌产生的。例如,马铃薯芽中含有大量的龙葵毒素,能引起食物中毒,甚至造成死亡;鱼胆中含有鲤醇,可以损害肝肾和心脑;霉变甘蔗中的硝基丙醇能造成人死亡。(3)农业化学药物。包括农药、杀虫剂、除草剂、促生长剂、消毒剂等,在食用农产品中残留危害人的健康。(4)洗消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使用非食品用的洗消剂、非科学地使用洗消剂。有毒有害洗消剂在食物或者餐具中残留,危害人的健康。(5)其他化学危害。例如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食品污染。物理性危害因素,是食品中存在的非食用的物质,一般可以看见,例如食品中的石块、玻璃、头发等异物或者昆虫等,污染食品,危害健康。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因素还需要科学的证明,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性存在不同的认识。美国于1973年以后研制转基因技术,并且应用于农业生产。1999年,康奈尔大学的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转基因农产品具有危害性的论文,引起广泛关注。2000年,欧盟暂停转基因产品的种植。根据HACCP分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体系如图2所示。

4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指标的学术分类与体系

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有少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涉及了食品安全风险指标。例如,有研究人员以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率为基础建立指标体系,也有人把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监管情况、食品企业的自律情况作为指标。对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指标进行学术分类要科学、全面、合理,不同的分类可以作为编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参考。

4.1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率与不合格率指标食品安全的检测合格率指标是反映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的间接指标。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合格率与不合格率,是识别与衡量食品安全风险大小情况的指标。这种指标以食品的风险情况为基础形成,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不能够等同于食品安全风险本身。一级指标: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总体合格率。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合格率指标,反映的是食品安全正面的积极情况与信息,是体现食品安全治理成果与成绩的指标。这样的指标用来编制食品安全的正指数,如信任指数、顾客满意度指数。此项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正指标有:食品卫生检测合格率,致病病原菌抽检合格率,工业源污染物抽检合格率,各种毒素类抽检合格率,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化学农药、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热能适宜摄入值,优质蛋白质所占比重,脂肪所占热能比以及各微量元素的适宜摄入量。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不合格率指标,反映的是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情况,是负面、消极的指标。我们可以从食品检测不合格率角度划分指标层级与体系。一级负指标检测不合格率下,也可以划分二级指标,即二级负指标。根据风险因素的类别划分,二级检测负指标包括食品卫生监测不合格率、致病病原菌抽检不合格率、化学农药与兽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工业源污染物抽检不合格率、各种毒素类抽检不合格率、食品添加剂抽检不合格率、食品包装与标签抽检不合格率。根据食品的品种划分,二级检测负指标包括:乳和乳制品检测不合格率、肉和肉制品检测不合格率、禽蛋类检测不合格率、蔬菜检测不合格率、水果检测不合格率、面制品检测不合格率、豆类和豆制品检测不合格率、饮用水、饮料类食品检测不合格率、各种熟食品检测不合格率。

4.2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残留指标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残留,是食品安全的常见风险来源,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指数编制等具体工作的主要指标,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工作的重要部分。这些指标反映了食品中的风险因素与风险来源,主要体现为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的客观存在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指标是可以运用科学知识与科学手段进行监测、评估、识别与衡量的,是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因此应当成为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基本指标。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作为一级风险指标,其下的二级指标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植物毒素、海藻毒素、有害微生物、致病细菌、重金属残留、有害微量元素、有害食品添加剂、人用药物残留、抗生素残留、激素残留,例如2012年12月曝光的山东速生鸡养殖中滥用抗生素、激素问题。对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残留一级风险指标,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二级指标。依据风险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食源性病害与工业源污染物2个二级指标。依据风险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化学性指标、生物性指标、物理性指标。

4.3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一级指标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作为风险指标,不属于直接食品安全风险,是食品安全风险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反映的是食品安全风险所造成的危害情况,是风险结果,而不是风险本身。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是食品安全风险释放造成实际危害的表现。因此,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作为食品安全的消极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在编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时,此种指标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但不是必需的指标。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下的二级指标,主要包括中毒人数、伤亡人数、中毒事件发生次数、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事故影响的范围。

第8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自2013年3月国务院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以来,食品安全管制持续呈高压态势。

近日,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总局及农业部联合召开新闻会,专门就食品安全问题作出通报,并部署下一步规划。在采访中获悉,截至目前,我国5000余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已经清理完毕。截至2013年底,全国例行监测网络已覆盖150个城市及87个检测参数。

据悉,目前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机构的组建初步方案已经形成,如果顺利组建,将采取理事会管理的模式来具体操作。

5000余项标准清理完毕

从会上获悉,国家卫计委已经摸清了标准底数,系统梳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截至目前,50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基本完成清理工作。这个框架包括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在清理基础上,制定整合工作方案,已经部署好2014~2015年食品标准整合工作的程序,为接下来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埋下伏笔。

有关人士透露国家有关机构2014年将完成50%的标准整合工作量,2015年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中国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据悉,截至2013年底,全国例行监测网络已建,覆盖150个城市、102种农产品、87个检测参数,监测范围覆盖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屠宰场等产业链中的多个环节,正在逐步全程覆盖大宗农产品品种和主要产销区。除了行业标准的清理及全国范围内监测网络的覆盖,为严控食品安全问题,食药监总局称接下来还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

将组建国家级标准机构

在推进食品安全全产业链监管的进程中,以食品安全标准整合为例,最大的困难依旧是风险评估。

近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针对风险评估问题作出正面回复,坦言以农业领域风险评估为例,“总的看,我们起步是比较晚的。”

从体系上来看,“架构已经基本上搭建起来”。马爱国表示,农业部已经在顶层组建了国家级的风险评估委员会和专家组,并且依托现有的农业科研院所认定了一批重点的、专业的、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最近一段时间,在主产区已经组建了一批一线风险实验站点。

从建立预警平台上来看,风险检测、风险评估的操作办法,是通过检测和评估的信息来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有可能引发风险的问题进行及时提示。“这个即将建立的信息平台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如何在接下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进一步发力?

目前的工作进展是,国家卫计委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构建统一的标准体系。这需要有强有力的支撑单位,要有一个机构或者中心,来承担标准工作技术上的牵头任务,现在是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来承担。

第9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文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吉林代表市政府所做的《关于健全安全食品体系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议案办理暨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基本民生问题。在今年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88位代表联名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6件议案,涉及构建食品安全组织体系等方面。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讨论通过,合并为“健全安全食品体系,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一项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并将办理工作列入市政府督查事项。在议案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力促进了议案办理工作。

吉林在《报告》中说,近年来,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创新,形成一整套适合首都市情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措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中说,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连续八年将食品安全列为为民办的重要实事之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本市制定实施了食品安全“十二五”行动计划,成为指导新形势下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本市初步构建起食品安全保障供给体系。市政府与供应进京食品的八个省(区、市)政府签署备忘录,建立检测互认、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案件协作、产销直挂等机制。40家北京企业与56家进京食品企业签订了安全食品供应协议,18家大型连锁超市和餐饮企业与全国130个农产品基地建立产销直挂关系。

《报告》指出,本市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体系。有效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四个重点环节。推进五项重点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六项工作机制,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首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科技支撑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投入品和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乳制品、保健食品、食用油等的质量安全监控。

《报告》说,北京作为拥有近2000万人口的特大消费型城市,85%以上的食品由外埠供应,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极为复杂,防控输入型风险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难点。此外,本市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下一步的主要措施

《报告》中说,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高水平的建设议案。经市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提出了下一阶段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措施。

一是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市场换安全、以安全拓市场”的理念,以市场准入制为切入点,以科学防控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着力建设较为完备的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现代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夯实监管基础。加强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效能;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基层组织网络。有效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基层组织网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关键尺度,以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提高和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切实改善作为衡量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标准。

三是构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共筑食品安全防线。在天津、河北等地建设蔬菜、粮食等基地,形成稳定可靠的食品供应来源。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风险可控制”的全程监控链条;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动食品产业升级。大力推进优级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使“十二五”末,本市“菜篮子”产品全面达到无公害标准;严格首都食品市场准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落实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培训等准入要求。使“十二五”末,进京食用农产品主要来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蔬菜种植面积和养殖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并与北京市场建立稳定的签约关系,产品取得省级以上无公害食品认证,持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