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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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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论文

第1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随着我国30年来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政策的施行,外资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些年来,外资逐渐改变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的以外资并购形式进入中国各大产业,并凭借外资雄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渐形成控制甚至垄断地位,以谋取超额垄断利润。这样一来,外资并购的结果往往造成市场力量的集中,进而产生了垄断的倾向,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一)反垄断法规制意义上的外资并购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资并购,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是外国投资者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全球市场上资金和信息的流动实现资本有效配置的过程。

(二)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

从近些年情况分析来看,我国外资并购中出现了垄断趋势。外资加大控股并购的力度,谋求企业控制权的意图日益明显。自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在华实施的对境内企业的并购中,大多都获取绝对或者相对的控股权{1};外资并购着眼于品牌控制,导致境内企业民族品牌的弱化和无形资产的流逝,给我国发展自主品牌产品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加了难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我国市场;境外投资者不仅向某一个单独的境内企业投资并购,而且还对一个产业的上、中、下游各个阶段的产品或者相关联的企业进行横向的并购投资,或者是对产品的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纵向或系统的投资,从而对我国某些行业及其主要产品控制,导致国内市场竞争加剧,对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一)外资并购造成的垄断局面给我国带来的危害

1.外资并购有可能危及产业发展和经济安全

大量外商并购我国众多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产业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将威胁到同行业和相关行业企业的生存,国家对产业发展的规划能力和控制能力将被削弱,最终也会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发展、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2.外资并购抑制民族品牌和民营经济的成长

从这几年外资并购的实践看,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后,大多设法将企业原有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控制在手中,打压被并购企业的发展。没有自己的强势品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我国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2}。

3.外资并购有可能影响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市场垄断程度越高,就越不愿意将技术转移到东道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我们就只能处在跨国公司全球分工体系的末端,就会在全球化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许多跨国公司出于排斥东道国市场竞争对手成长的需要,往往通过对行业主导厂商的并购,增强技术垄断优势和行业控制能力,并通过拒绝授权和滥用知识产权等行为,压制东道国竞争对手企业的技术创新{3}

4.外资并购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我们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初衷在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导致的国有企业大量无形资产、土地使用费、国家税收等的流失非常严重。

(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在企业并购浪潮席卷而至的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把企业并购规制作为重要的经济政策重点。如美国的《克莱顿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欧盟的《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俄罗斯等国家反垄断法也对企业并购作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现状

目前调整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主要有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后于2001修订的“合并规定”;2006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7年8月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4日公布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

(二)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缺陷

第一,法律体系缺失。制定法律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加以规制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却没有这样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配合,时常会出现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4}。

第二,立法层次及效力位阶偏低。我国现有的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之中,有的甚至在严格意义上只能归位为政策范畴而不属于法,因此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使得现行立法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大大降低。

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并购规定过于原则,现实操作性不强。规制企业合并的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企业并购的程序性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而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规定则只涉及到概念原则而已,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具体概念界定,这就很容易出现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摘要】近年来,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要方式。外资并购产生了垄断的倾向并且对我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通过对当前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剖析,提出我国在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的内容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

【英文摘要】Inthepastfewyears,foreigncapitalmergingbecomesthemainwayofforeigninvestmentinChina.Theforeigncapitalmergerhasoccurredthetrendofmonopolyandhascauseddamageandnegativeinfluenceinsomeextent.Thisthesistriestoanalysistheprominentproblemintheforeigncapitalmerging,thengivesomeadvisesontheimprovementofourcountry''''santi-monopolylawabouttheforeigncapitalmerger.

【英文关键词】foreigncapitalmerger;anti-monopoly;legalregulations

一、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

随着我国30年来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政策的施行,外资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些年来,外资逐渐改变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的以外资并购形式进入中国各大产业,并凭借外资雄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渐形成控制甚至垄断地位,以谋取超额垄断利润。这样一来,外资并购的结果往往造成市场力量的集中,进而产生了垄断的倾向,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一)反垄断法规制意义上的外资并购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资并购,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是外国投资者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全球市场上资金和信息的流动实现资本有效配置的过程。

(二)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

从近些年情况分析来看,我国外资并购中出现了垄断趋势。外资加大控股并购的力度,谋求企业控制权的意图日益明显。自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在华实施的对境内企业的并购中,大多都获取绝对或者相对的控股权{1};外资并购着眼于品牌控制,导致境内企业民族品牌的弱化和无形资产的流逝,给我国发展自主品牌产品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加了难度,还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我国市场;境外投资者不仅向某一个单独的境内企业投资并购,而且还对一个产业的上、中、下游各个阶段的产品或者相关联的企业进行横向的并购投资,或者是对产品的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纵向或系统的投资,从而对我国某些行业及其主要产品控制,导致国内市场竞争加剧,对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一)外资并购造成的垄断局面给我国带来的危害

1.外资并购有可能危及产业发展和经济安全

大量外商并购我国众多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产业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将威胁到同行业和相关行业企业的生存,国家对产业发展的规划能力和控制能力将被削弱,最终也会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发展、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2.外资并购抑制民族品牌和民营经济的成长

从这几年外资并购的实践看,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后,大多设法将企业原有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控制在手中,打压被并购企业的发展。没有自己的强势品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我国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2}。

3.外资并购有可能影响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市场垄断程度越高,就越不愿意将技术转移到东道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我们就只能处在跨国公司全球分工体系的末端,就会在全球化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许多跨国公司出于排斥东道国市场竞争对手成长的需要,往往通过对行业主导厂商的并购,增强技术垄断优势和行业控制能力,并通过拒绝授权和滥用知识产权等行为,压制东道国竞争对手企业的技术创新{3}

4.外资并购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我们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初衷在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导致的国有企业大量无形资产、土地使用费、国家税收等的流失非常严重。

(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在企业并购浪潮席卷而至的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把企业并购规制作为重要的经济政策重点。如美国的《克莱顿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欧盟的《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俄罗斯等国家反垄断法也对企业并购作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现状

目前调整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主要有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后于2001修订的“合并规定”;2006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7年8月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4日公布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

(二)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缺陷

第一,法律体系缺失。制定法律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加以规制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却没有这样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配合,时常会出现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4}。

第二,立法层次及效力位阶偏低。我国现有的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之中,有的甚至在严格意义上只能归位为政策范畴而不属于法,因此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使得现行立法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大大降低。

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并购规定过于原则,现实操作性不强。规制企业合并的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企业并购的程序性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而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规定则只涉及到概念原则而已,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具体概念界定,这就很容易出现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四、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一)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体系的模式选择

在我国目前的法学理论界,对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体系的设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设想。一是“单轨制”模式。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由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向内外统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变已是大势所趋,因而应制定一部国内企业并购与外资并购同时适用的法律,作为并购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外资并购与境内并购毕竟存在差异,在基本法律制度中以例外规定的方式加以调整即可。二是“双轨制”模式。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民族工业尚需适度保护,因而,对外资并购和国内并购应当分别立法加以规制。

对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在某些方面采取不同的规制措施源于国家利益。虽然两者引起的垄断无论发生机制还是市场结果都没有差异,但外资并购会造成某一领域市场的控制权由外国企业控制,这对东道国政府而言是绝对不可容忍的,它可能会导致国家驾驭经济的能力下降,这也就使得东道国必然会采取一些较为严厉的措施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同时,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还会涉及国内产业发展、投资环境的国际评价以及与资本输出国政府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等,比国内并购要繁杂得多的利益因素。另一方面,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当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应享有的权利,运用允许的手段,合理合法地对我国市场和相关产业进行保护。只要这些措施没有对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方面构成根本的、实质性歧视,被控制在国际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不会违反“国民待遇”的原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应当确立不同于国内企业兼并的、特殊的反垄断法律机制。当然《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应以该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基础,对现行有关外资并购的行政规章进行整合,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确立不同于内资并购反垄断的特殊规则加以调整。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质标准完善

判断企业并购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必须要明确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标准。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的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确定相关市场、市场集中度应当作为判定垄断构成与否的关键。而这一点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使得垄断行为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并造成了整体审查机制的模糊和逻辑性缺失。在欧美立法均将市场集中度或市场份额作为基点,进而对是否损害有效竞争进行认定,最终确定并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应被禁止的垄断行为的大趋势下,我国《反垄断法》的此种做法,无疑会给审批实践带来一些问题。

为了界定相关市场,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机构都发展了“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概念,即认为产品和地域是划分相关市场的核心要素。如果说产品市场是从横向上对相关市场进行分析的话,那么地域市场就是从纵向上对相关市场进行分析,只有两者结合才能最终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我们也可借鉴他们的做法在认定相关市场时将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加以综合考虑。

衡量市场集中度有多种指标,其中最常用的是市场集中率、市场份额和赫芬达尔指数。我国在界定市场集中度时应采用哪个指标呢?中国近阶段采用市场份额来衡量市场集中度是可取的,但从长远来看,尤其是随着市场的完善和统计事业、信息产业的进步,采用赫芬达尔指数更为精确,更能反映市场的集中程度。

(三)并购豁免制度的完善

参考美国与欧盟在豁免制度上的立法,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则也应当设立相应的豁免机制,以实现对有效况竞争的保护和促进,培养境内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对外资并购的不当扩张形成事实上的遏制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和《并购规定》第54条规定了企业合并的豁免条件但内容规定笼统,缺乏操作性,对企业的指导性也不强。因此,可以借鉴国外一些通行的豁免制度与司法执法实践。一般来说,企业合并豁免可包括以下事由:

1.破产公司原则

合并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以对其将要废置的成本进行新的利用重组,从而更加有效地分配市场资源。同时,这种合并可能或并不能产生事实上的市场支配力量的增强或获得,而以另一种方式存在的该被并购的破产企业反而有可能对改善市场竞争条件起到积极作用。

2.提高经济效率

目前很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实践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如果被方能够证明合并所提高的效率超过其反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可以免于法律制裁。我国企业经济效率状况并不乐观,如果将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并购的豁免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进我国企业经济效率的提升。

3.提高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各国企业的竞争领域拓展到外国甚至是全球。各国都认识到一国如果实行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则不利于本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本国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将处于下风,最终会降低一国的经济实力,削弱一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积极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我国改革开发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而给予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并购以豁免,则对实现这一目标起到了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聂名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垄断倾向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4,(4).

{2}宋文霞.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1).

{3}陈业宏.论我国管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6).

{4}谢红霞.防范外资“垄断性”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立法构想[J].法学.2007,(10).

第2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断的引进外国投资,在我国经济崛起的过程中,外资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商务部的《中国外资统计》指出,外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35%以上,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0年的26.43%上升到50%以上。外资在中国内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了中国内地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并购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目前,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而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重组又是国有经济调整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主体多元化。我国民间资本不可能单独胜任承接大规模国有资产、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以及参与改造后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重任。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的积极参与。

2.外资并购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企业并购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经济资源重组的过程,一方面,它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向更高效益的领域转移,另一方面,通过优势互补,联合发展还能提高经济资源特别是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并购,能够快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成倍壮大企业经济实力,增强企业资金、技术能力、人才等优势,提高大型企业集团的行业产值在销售额中所占的市场比重;利于集中优势开发新产品,提高他们在本行业中的市场比重;还可以使得中国的大企业集团尽快加入工业500强。

3.外资并购有利于改造我国企业治理结构

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过多。外资并购企业后的资源整合和制度重构,能有效改进企业治理结构。因为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后,基于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充分利用其控制权或影响力,将更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带到中国,从而推进我国企业制度的创新。二、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形式千姿百态,中国已逐步对外资并购放宽政策,现在唯有银行业还保持着对控股数的限制。我国不同于美国,这些外资并购的引进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还不够健全的国家里,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消极的作用。

1.形成行业垄断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可能将垄断国内一些行业。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国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

2.加剧投机趋势

虽然当前国际并购大多数是投资性的并购,仍然要提高对投机性并购的防范。外资并购的跨国性涉及到国际金融问题,正是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同国内市场的差异,给了一些恶意并购者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汇率升降、国际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行情的变化,通过不同时期投机抛出,从中赚取差价。这种不为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投机行为,也可能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3.中方品牌被大肆蚕食

在外资并购中,外商利用国内企业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不强的弱点,低价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品牌或专有技术,吞食我国的民族品牌。外商并购中国品牌后往往采取如下一些方法来蚕食我国品牌:一是束之高阁;二是通过减少对中方品牌的投资来逐渐降低其品牌价值;三是控制销售环节和市场推广;四是并购买断中方品牌,投资初期与这些中方品牌结合起来推出自己的国际品牌形象,最终以自己的品牌取代国产品牌的地位。

4.使我国自主技术开发能力下降

在我国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多数从事适应性研发活动,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究机构主要是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研究,而新技术、关键技术仍掌握在外方人员手中,创新能力仍在跨国公司母国。据统计,超过93%的外资企业在我国有技术扩散行为,但77.5%的企业处于浅度国产化阶段,有深度国产化的企业只占16.25%,而仅62.5%实现了技术创新。缺乏品牌和技术创新后的国内企业,只能高度依赖于跨国公司,企业独立发展的空间狭小,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三、建议与对策

外资并购无限制的引进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体制下是否行得通,在很大程度上还值得商榷。目前,我国正处在高速增长时期中的一个调整阶段,只有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引进外资并购,才会产生积极的作用。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解决外资并购中的问题:外资资金来源多元化,构建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反并购策略,明确外资并购的行业和领域等等。

【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经济的逐步全方位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使得我国已成为全球理想的投资地之一,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变得日趋显著。本文针对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并购经济影响经济发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日益增多。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在中国入世之后,我国引进外资的步伐更快,规模更大。据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我国2004年及2005年利用外资名列世界前茅,分别达606亿美元及603亿美元,据商务部编写的《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达694亿美元,在全球东道国中排第四位,发展中国家排名第一。这一系列的数字表明: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外资并购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旨在通过对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的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务部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Z].2007.

[3]程和明.外资并购对中国企业的影响[J].理论纵横,2007,(2):10-12.

第3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法律视野下人力资源风险类型

在欧盟国家中,法律理念的同源性和具体制度的差异性并存。荷兰,因其开放的投资环境、成熟的法律体系、便利的交通、先进的工业水平,成为中国投资者青睐的重要投资地之一;而另一方面,荷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重视与完善程度也可为欧洲各国劳动法的典范,这是本文选择荷兰劳动法为背景讨论法律视野下人力资源风险的类型的原因。从法律角度分析,人力资源风险的类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雇风险

解雇是并购中常见的伴生行为,也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而导致人力资源风险。尤其在荷兰,或者其他欧盟国家,解雇是繁琐的,是需要支付相当代价的。

在荷兰,解雇员工的复杂性与困难性远远超过中国。荷兰是目前欧盟国家中唯一保留以获得行政许可或法院裁定为解雇先决条件的国家。企业解雇员工,除需在一定期限之前通知员工外,还必须获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或者法院裁定。

行政许可或法院裁定的获得,从理论上讲,企业必须证明:在权衡雇员和雇主甚至是相关劳动力市场的利益后,该解雇行为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且是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很难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解雇申请被驳回几率很高。除了程序更复杂外,解雇还必须以支付赔偿金为代价。具体案件中,劳动行政机关或法院决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如果解雇理由归责于雇主,赔偿金会在法定基数上进一步增加。如果中国企业有收购后需进行大规模人员重组,甚至计划进行裁员,必须谨慎处理,否则极易引起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往往需要承担高昂的律师费,而劳动者却很容易获得来自工会律师或其他方面的免费法律援助。

(二)假期风险

和欧洲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奉行高福利待遇政策的荷兰,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非常优厚。以假期为例,其类型、时间和待遇与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荷兰劳动法,在各种国家法定假日外,还可享受不低于23天的带薪年假,其他的带薪或不带薪的假期更是琳琅满目。与中国相当企业员工有假难休的情况不同,荷兰或其他欧盟国家员工普遍会休完全部法定假期。

悠长的法定假期给予存在不满情绪的员工消极怠工的充分理由,但病假才是假期风险中最危险的因素。在荷兰劳动法中,患病员工享有2年的带薪病假。此期间,企业必须支付患病员工不低于原工资70%的薪水,并只能根据医生的建议安排病员员工从事一些简单而轻松的工作。某些行业此待遇还可在两年基础上增加一年。带薪病假的存在,要求中国投资者应当对并购企业员工健康状况加以重视,否则辛苦积累的利润,会刹那间被个别“泡病号”的员工消耗殆尽。而对病假员工弃之不顾,或克扣合法待遇,更会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损害。

(三)劳动合同风险

在荷兰,劳动合同也可根据合同期限等因素分成若干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与中国相类似。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就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荷兰也存在中国劳动法中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雇佣形式,如只在雇主需要时被召用、按工作时间获得报酬的“员工”(LabourinCall)。此外,劳务派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些不同形式的雇佣合同,对于员工的保护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并购过程中,中资企业还需要对企业所签订的或将签订的各种雇佣合同做一个整体分析。如果拟收购的企业现有员工多是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拥有多年工龄,则需承担的人力资源风险更大,投资更需慎重。而对并购后的新员工,也需慎重选择劳动合同形式,灵活运用多种雇佣形式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四)工会风险

同许多欧洲国家类似,荷兰的劳动法赋予工会极大的权利,工会的运作模式和影响力与国内迥然不同。很多时候劳动法只是规定最低标准,具体标准以及劳动法未规定的内容,都由工会来拟订,工会每年均会就一定事项邀请企业代表,员工代表一起协商,制定最新的相关行业规范。而大规模的裁员(特指3个月内解雇超过20个人),也需与工会就有关问题展开谈判。国内投资者必须对此做好心理和法律两方面的充分准备。工会对企业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罢工。工会组织的罢工在荷兰或者欧洲已经成了一种文化。因此,在投资前,尤其是向人员众多的大型企业投资,除了做好经营状况调查,还需做好员工稳定工作和与工会的沟通工作。现实中,中国企业海外收购后长期遭遇罢工困扰、投资巨大却血本无归的例子并不鲜见。

人力资源风险控制

中国投资者投资海外,在憧憬投资欧洲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时,也要清楚的看到其中的种种风险并加以控制。

(一)尊重当地法律文化

荷兰为代表的欧盟劳动法中种种以劳动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实际上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要求企业在追求利益同时,也应当考虑与企业行为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劳动者无疑是种种利益相关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因此,对劳动者尊重与保护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人力资源风险的漠视,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影响下,不仅仅会产生赔偿金这样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整个企业的社会形象也会造成极大的破坏。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首先应当学会尊重和适应投资国的法律文化,防止法律文化差异成为人力资源风险的催化剂。

(二)保持有效沟通

并购中人力资源风险的根本原因是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慌,而文化差异进一步放大了这种恐慌。作为海外投资者,保持和被并购企业员工的有效沟通,这对缩小文化差异,或是减少被并购企业员工的不确定感,都有重要意义。

第4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跨国企业 外资并购 反垄断法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成为我国吸收外资发展经济的一大趋势,伴随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跨国企业并购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实现总体扩张的重要方式。但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效地引进了外资和国外先进生产管理经验、对解决国内企业的现实困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会导致市场力量集中,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会产生垄断的危险。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表明,其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从而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的原有竞争秩序。因此,如何顺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外资,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有效地防止外资并购导致的垄断是各国政府应重视的问题。我国第一部关于反垄断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对于企业的外资并购带来的垄断问题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我国还需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发展。

一、外资并购与垄断基本概述

(一)外资并购概念外资并购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竖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把上述行为称为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并把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并购,另一种是资产并购。但是无论是哪种模式,其实质上都是外国投资者以及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与我国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或资产交易。我国经济法学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外资并购是指外国企业基于某种目的,通过取得国内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股份,对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完全的实际控制的行为。

(二)垄断的概念何为垄断?美国反垄断研究专家马歇尔·C.霍华德进行“纯粹垄断”的分析,他指出,纯粹垄断是指某企业在市场上取得这样的地位,由于某些实质的存在,使其他企业无法进入市场。丰纯粹的垄断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极少发生,一般为经济学家所认可的垄断是寡头垄断或者竞争垄断。寡头垄断或者竞争垄断指市场上的企业数量十分有限,或虽有较多的企业但是在这些企业中只有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此情形下,虽然竞争依然存在但十分微弱和及其容易被限制、扭曲,少数企业可以凭借自己在市场的优势地位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进行干扰,其目的在于控制市场,获取高额利润。由此可见,垄断一般定义为市场主体单个或者集体对市场的支配或控制。

二、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范围内,全球的跨国投资在数量和金额上基本保持迅速增长的势头,并在形式上也不断创新和多样化,国际资本间的流动日益频繁。世界FDI(跨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出现突飞猛进地增长,而FDI的飞跃式发展是由M&A(跨国并购Mergersand Acquisitions)的剧增所带来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亚洲地区的并购已经呈现出快于其他市场的恢复势头,尤其是中国将成为最具有成长性的并购市场。

我国自2001年以来,在政策上放宽外资进入的领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对并购需求的扩大,我国已被国际投资机构认为是亚洲最具潜力的并购市场。从达能收购哇哈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凯雷并购徐工,到吉利汽车收购沃尔沃,中外企业并购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研究所的研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总成功率约为40%,高于全球;此外,多数并购发生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并购成本比较低,交割后的整合总体也比较顺利。我国吸引外资的方式已从多年来的“绿地投资”,即吸收外商直接来华设立企业,向新的方式转变。

三、外资并购对国内市场的双重效应

(一)积极效应外资并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并购推动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事实证明,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的推动,尤其需要拥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雄厚的资金的跨国公司的积极参与。其次,外资并购有利用于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跨国公司的并购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向更高的效益领域转移,企业间优势互补能壮大其实力。最后,外资并购能完善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将国外先进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带到中国,推动我国企业制度的创新。

(二)消极效应由于进行外资并购的多数是在市场中居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并购享有控制或垄断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会不可避免地引发垄断问题。其次,外资并购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民族工业体系,抑制民族品牌的发展,使国内企业生存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再次,外资并购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些地区为获得更多的外商投资,许诺给予外商丰厚的利润和回报,这会造成地区间的无序竞争和国家财富的重大损失。地方政府为了吸收外资并购往往采取政府行为的资产剥离重组,但是剥离重组的标准不是按照资产的性质或者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为了使账面报表显示出良好的资产收率而人为地方分割剥离,但是资产评估时并没有将剥离成本计算在内。同时,并购后由于外商取得了控股权,普遍不再使用原有技术,这样就削弱了我国自主进行技术开发的能力,逐渐形成了对外国技术的依赖。由此造成企业独立发展的空间狭小,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四、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现状

目前对于调整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6年所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7年8月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2008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等。

我国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体系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第一,目前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仍分别使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外资并购后,必然存在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性质上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新公司的税收,而且涉及到新公司的监管。第二,规制企业合并的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对企业并购的程序性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而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规定则只涉及到概念原则而已,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具体概念界定,这就很容易出现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豖第三,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规定进行企业并购,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尚且不是统一的外资并购法律文件,仅依靠这些规定尚不能规范所有的外资并购行为。

五、完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

(一)确立合理的垄断认定标准各国认定垄断主要是两种标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可以表述为:某些市场行为,其本身即具有很明显的垄断性质,法律对此也有明文禁止规定,则该种行为一经被指控,即可判定为非法,无需再举证说明此种行为的合理与否以及对市场竞争不良影响的大小。豗合理原则主要从垄断行为是否构成了对竞争秩序的危害,主要从对竞争的限制、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和对公共利益威胁这些方面来考察。

(二)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同时商务部也就相关市场界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等问题出台许多细化规定,但对于市场份额的计算、市场集中度的计算以及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影响的评判标准等问题尚无细化规定。立法机关有必要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开展释法工作,既能够帮助经营者对交易进行评估,又可降低执法部门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风险。

(三)完善申报制度我国对外资并购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建议实行该制度的同时,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并购活动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其并购以后再补办申报和登记,如此一来便于中小企业把握重要的市场机遇,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同时也可以减少反垄断机构的监管成本。

(四)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法》第31条作出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规定。建议对于外资并购以后的企业的垄断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同时还需建立并购以后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并购后的企业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还需要定期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市场占有评估,判断是否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五)完善申报豁免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情形,但显然不够充分。因为拥有一定比例的表决股权或者资产确可以认定已经取得了控制,但应把法定取得“控制”和“决定性影响力”的情形都算入。另外,可借鉴欧美国家,把例外的情形扩展到其他方面去,例如破产清算中取得控制或决定性影响力、因死亡而发生财产转移以及金融机构不以控制为目的的股票收购等情形,各种情况的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规定。

第5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关键词:外资并购 动因 垄断 长期控制 对策

2011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随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浪潮不断升级,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被关注,因此,探讨外资并购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显得更加必要。

一、外资并购的历史

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放松管制和经济自由化、民营化与国际化的发展,刺激了并购活动规模不断扩大,推动了并购活动趋向国际化。根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2003年)》,2003年全球外资并购(也称跨国并购)金额已经达到3700亿美元,占当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金额的比重为90.01%,成为了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最主要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外资并购在国内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限制期、复苏期、全面发展期四个阶段,从1995年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株式会社收购北旅股份(600855)开始,外资并购这一事物正式进入国人的视野。2003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4年4月12日开始实施。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全面放开。

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提供的资料,从1992年到2000年国内发生并购的企业数如表1所示。

二、外资并购的动因

(一)外资并购的理论

对跨国直接投资理论的研究起始于海默(1960)提出、后经金德尔伯格等人发展的“垄断优势论”。跨国并购作为一种深刻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活动,最初的理论大都是从跨国直接投资出发,并没有具体地区分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毕竟,跨国并购也属于跨国直接投资的一种,在这些理论中以垄断优势论、内部化理论、折衷理论(OIL)等影响较大。

1、垄断优势论

垄断优势论是早期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最有影响力的理论,该理论由美国学者史蒂芬・海默在其论文《一国企业的国际经营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研究》中首次提出。为什么一个国家的企业能够比外国本土企业更好地渗透到当地市场中去?为什么这些企业希望到国外去控制增值活动?垄断优势理论认为,其根本原因就是市场中的垄断结构和不完全竞争的存在,这些因素决定了具有成本、创新、规模经济和异质性等特定优势(垄断优势)的企业能够把他们的经济活动从国内转移到国外,寻求更大的利益。后来,美国学者尼克尔博克进一步提出了寡占反应理论,认为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往往会出现“跟随效应”。当寡占企业率先在国外进行投资时,同行业的竞争者为了缩小差距、降低风险并保持双方力量的均衡,会纷纷紧随其后向同一地区投资,导致相关部门中普遍的国际化。这方面的理论主要强调了世界范围的寡头为赢得市场份额所做的努力,并因此形成国际生产和销售的增长。

2、内部化理论

内部化理论是由英国的巴克莱、卡森和加拿大学者拉格曼合作完成的。内部化理论是从专有知识资产的性质和市场机制的矛盾来论述内部化的必要性,内部化的目标就是跨国公司将外部市场内部化,以内部市场代替外部市场,以避免外部市场不完全造成的损失。内部化理论与垄断优势理论不同,垄断优势论主要强调跨国公司所特有的知识产权优势,而后者更重要的是强调企业通过内部组织体系以较低的成本在内部转移该优势的能力,这种能力才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真正动因。

3、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英国里丁大学的著名跨国公司理论专家邓宁尝试着将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结合在一起,建立了一个更为一般和广泛适用的理论模式,即著名的折衷理论,也称为OIL范式。

约翰・邓宁的折衷理论把垄断优势论、内部化理论、区位论紧密地结合起来,从产业组织和国际贸易理论中选择了被认为是最关键的三个变量:厂商所有权优势(O)、内部化优势(I)、国家区位优势(L),并将这三个变量的拥有程度作为判断企业跨国经营的依据和条件,只有在O、I、L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跨国公司才愿意进行对外投资。厂商的所有权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的优越于其他厂商的特定优势,如专有技术、品牌、获得某种要素或产品市场的特许权、优秀的组织管理技能等,尽管形成这些优势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但是这些优势确能以较低的成本转移到新的区位。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有出于追求区位因素的原因,区位因素通常可以用区位内的劳动力成本和贸易壁垒来解释。

(二)外资并购的动因分析

从外资进入中国的历史来看,外资从开始的合资到现在的大规模并购,已经不再是简单地追求平均回报,而是在寻求超额回报。归纳下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动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战略资源,从而达到追求市场垄断优势的目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不少跨国公司放弃在华新建投资的传统方式,开始考虑通过外资并购来控制业内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或上市公司,进而抢占市场制高点,迅速赢得市场竞争优势。例如,2003年末和2004年初,欧莱雅先后收购了本土的护肤品牌“小护士”和“羽西”;柯达公司继并购公园和福达之后,又购买了乐凯20%的国有法人股;2005年10月25日,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全球著名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凯雷投资集团签署协议,在交易完成后将获得徐工集团目前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作价3.75亿美元现金(30亿人民币)。

2、追求技术垄断

中国的一些行业对外资的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依赖非常大,特别是在汽车、日用品、感光材料等行业,中国几乎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但是在其他行业,国内的企业还是保持着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并且也正在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努力。但是,由于短期利益的驱动,这些行业的企业开始寻求便捷的获利方式,直接引进国外的成熟技术,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控制权的丧失,进而失去了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机会。跨国公司只会将商品生产中最没有附加利润的部分,比如组装环节,最耗费能源和原材料、最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环节放在中国。而公司利润和新创造财富的绝大部分将会被跨国公司拿走。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总体格局中,我国就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

例如,1995年香雪海与韩国三星进行了合资,在当时的合资热潮中,这是一个非常诱人的外资项目。但是,在秘密进行的谈判中,外方提出的一个合资条件却给了正处于上升时期的香雪海致命一击,即:从合资起的3年时间内,公司不能生产香雪海品牌的冰箱。市场情况一年一变,对香雪海这个品牌而言,3年的禁用期限无疑等于慢性自杀,实际上等于扼杀了香雪海这个品牌。

3、整合中国企业的资源,谋求利益最大化

“跨国公司不是慈善家,也不是吸血鬼,他们只想盈利,仅此而已。”《哈佛商业评论》早在1998年就指出了跨国公司开拓中国市场的本质。随着中国法律法规的国际趋同、政府管制的放松等方面的制度变迁,目标企业在借助外资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提高盈利能力的同时也使外资作为并购方扩大了收益机会。

4、绕过进入壁垒,迅速达到生产扩张

与新建企业相比,并购有前景的中国企业是跨国公司更为便捷的资本转移方式和快速盈利途径。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不少行业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外资企业现在还把投资局限在过去常用的跨国新建投资,则有可能彻底丧失中国市场的机会。在此条件下,并购就成为实现行业重新整合的重要手段。

5、追求中国经济的全面统治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标准一般包括三个:一是必须控股;二是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三是未来预期年收益率必须高于15%。从其标准来看,跨国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谋求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控制。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电器等行业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三、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的益处我们已经讨论很多,包括有利于外资的引进,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建设,有利于事有企业竞争力的提高等。而在这里笔者关注更多的是外资并购的不利影响。

(一)形成行业垄断

如果不对外资并购国内龙头企业加以控制,让其过度发展,则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状况,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甚至形成行业垄断。一是市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过度并购将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行业的集中。少数几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为了实现垄断利润,可能会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就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地域达成某种协议。少数公司共谋的结果,就会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去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二是过度并购将导致市场的垄断,从而限制竞争。当外国大公司通过并购国内公司,获得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具有足够影响力的时候,就可以单方采取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如单方涨价、限制生产数量等。三是过度并购将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外资过度并购国内公司,对该行业新进入的竞争者将形成规模经济障碍、资源障碍和资金障碍。当一个市场被少数大企业所占领,从而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时,新企业进入就会有很高的“进入门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不仅在产品上形成垄断,而且在原材料、专业技术等方面也具有垄断优势,使新进入者要获取这些资源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其价格由股市来决定,所以,一般不会出现转化价格过低的情况。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目前尚未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主要在二级市场之外通过协议转让完成,而且国有股转让价格通常由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谈判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高低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非股权的内涵价值。另外,外资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上市公司往往是资金匮乏、技术落后而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急于引进外资和技术,借以摆脱经营困境,所以通常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出现低估公司的股票价值,外商也借机极力压价,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转让价格过低,国有资产流失。

四、应对外资并购的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外资并购应该采取“扬长避短”的措施,也就是说,在充分发挥外资作用的同时,要建立明确的避短措施。

首先,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例如能源基础行业要禁止外资的进入。国外政府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并不违反国际惯例。

其次,对于行业准入产业,应建立计算行业经济安全度制度。所谓经济安全度是指综合地计算外资的垄断程度的指标。这个指标的计算需要选取若干变量,例如市场占有率、品牌集中度等变量,然后综合地反映外资并购对行业的垄断程度。用这个指标来反映一个外资并购将要危机国内经济的临界点,超过这个临界点,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由外资并购引起的风险。当然,所采取的措施可以是市场手段,也可以是行政手段。

再次,鼓励内资企业间的并购。由于国内企业并购市场不发达,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国内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外资并购。再加上各地政府把外资引入量作为衡量其业绩的重要指标,就更加促使这样的趋势发展。因此,加强国内企业的“自我救护”,除了促使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使国内企业并购也是规避外资并购风险的重要措施。

最后,增强外资并购的透明度,采取公开竞价的措施。由于公开竞价的透明度比较高,相应形成价格也比较公允,这样就可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参考文献:

①干春晖.并购经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②曾广胜. 跨国并购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③徐娟等.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反垄断法思考.前沿,2005(12)

④陆东辉. 企业并购的财务动因分析.商业研究,2005(20)

第6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并购公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从总体上考察并购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并且这种市场效应受第一大股东属性的影响。

【关键词】并购;超额收益率;市场反应

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股价变动能够反映出各种事件的影响。并购是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并购事件宣布时,并购所带来的市场对其预期会通过股价的变化反映出来。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并购公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①。本文的事件是并购交易公告的,如果市场将其视为利好,公告后公司的股价就会升高,我们就会观察到正超额收益率现象;相反,如果市场将其视为利空,我们就会观察到负超额收益率。因此,通过计算分析外资并购事件的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CAR)从总体上考察由于并购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手工收集了从1999年到2008年外资并购目标中的58起外资并购事件为初始样本,按以下标准剔除如下公司:一是如果外资并购事件公告日前不存在150个连续交易日,公告日后不存在20个连续交易日的样本。二是并购事件公告日前后20个交易日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股价变动的重大事件如公布年报等样本。且如果同一公司连续多次发生并购事项的,则仅取第一次并购事项作为研究样本。根据以上处理,我们最终得到47件并购公告作为研究样本。本文研究的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公告资料。

二、实证分析

(一)市场绩效的分析

从CAR走势(图1)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在事件期[-20,20]内,样本公司的CAR在并购公告后有明显的超额收益回报,而公告前则基本上是围绕0上下波动。从公告日前2天开始,CAR就开始大幅上升,在公告日当天,CAR值达到1.5921%,公告日后CAR继续升高,在公告日后第16天CAR达到最大,最大值2.5036%,随后,CAR开始下降,但CAR仍然一直处于0的上方。相反,在并购事件公告日前的[-20,-2]的18天内,CAR基本上是围绕0上下波动,与0并没有显著差异,在公告前第7天CAR达到-9.8971%,但与0也没有显著性差异。由于CAR代表的是累积的超额收益率,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并购宣告事件的正向反应,亦即外资并购的宣告提升了目标公司的股价。值得注意的是并购宣告公告效应在公告日前2天被提前释放出来,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有较大关系。

(二)并购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从以上对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CAR)走势分析可以初步说明,总体而言,外资并购事件给目标公司带来了正的市场效应,提升了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对于不同公司,其特定因素对公司的市场反应影响可能存在差异。那么,是哪些因素影响了样本公司的市场反应呢?根据以往的文献和资料的可获得性将影响并购绩效的因素归纳为以下几类:外资是否为第一大股东、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目标公司的企业类型、并购的相关性以及并购前目标公司的表现。

本文用线性回归的办法建立以下回归模型:

CAR=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Size+ε

因变量为CAR,表示累积超额收益率,本文将分别采用不同的窗口来检验。解释变量为Xi(i=1,2,3,4,5),表示影响并购绩效的因素,它们均为虚拟变量。其中,X1为外资是否是第一大股东(如为第一大股东则为1,否则为0);X2为目标公司行业属性(制造业为1,非制造业为0);X3为并购相关性(相关为1,不相关为0);X4为目标公司企业类型(国有企业为1,否则为0);X5为并购前目标公司的管理表现(相关指标高于行为水平则为1,否则为0)。Size为规模控制变量。

已有研究有多种模型来评价目标公司管理表现。本文采用了E.TylorClaggett的“管道模型”,即对公司的管理表现主要分为成长能力和现金营运指数(经营现金净流量/经营所得现金)。反映成长能力的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ROE),而净资产收益率又是由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和财务杠杆比率构成,是它们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销售利润率反映了产品盈利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的周转速度,财务杠杆则体现了自有资本和借款的比例关系。我们在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和现金营运指数时,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也就是说在两个指数之间产生不一致时以前者作为主要参考标准。本文研究对样本公司按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分类,该指标低于或等于行业中位数的定义为管理表现较差,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定义为管理表现较好。

表1报告了模型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10,10),(-5,5),(5,10)事件期间,外资股为第一大股东时,回归系数均为正,且显著大于零。这表明,外资是否是第一大股东是影响外资并购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外资是第一大股东的目标公司绩效显著高于外资不是第一大股东的外资目标公司绩效。变量X5的系数在三个事件期内都为负,表明外资并购前,目标公司的管理表现越差,并购后的绩效就越好。虽然有这种效应,但这种效果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外界在短期内并不是十分了解目标公司的管理表现,因此在短期内市场并不能显著的表现出这种效果。变量X3(并购相关性)的回归系数始终为负,但不显著。这表明,并购相关性对目标公司绩效有一定影响,但效果不明显。这是因为外资并购的企业大部分是世界知名企业,其实力雄厚,管理能力很强,在企业多元化发展上已经有了比较好的经验,因此这一因素对并购的市场绩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变量X2(目标公司行业属性)在(-10,10),(5,10)事件期间的回归系数为负,在事件期(-5,5)事件期内的回归系数为正,但效果在10%水平上不显著。变量X4(目标公司企业类型)的回归系数始终为负,说明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国有企业的外资并购比非国有企业更差,但这种效果不明显。

第7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十二五,国企,上市,重组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现状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历史进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先后走过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朝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方向迈进,公司治理结构开始融入到改革的进程中;21世纪,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而以中国神华为代表的众多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自己的上市实践,成功探索出一条依法治企、规范运作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

准确地讲,国企上市这个概念应该既包括子公司上市,又包括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但由于在过去,最流行的国企上市模式是子公司上市,以至于国企上市这个概念本身大都指的是子公司上市。我之所以特别强调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是因为子公司上市和集团整体上市的差别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在现实中的意义十分重大。子公司上市通常是将不良债务、富余人员等历史包袱剥离给国企集团,这种做法对证券市场微观基础改造确有积极作用,但此时的国企集团却往往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形成了国企上市最典型的“小船逃生、大船搁浅”现象。实际上,小船也不能轻易逃生,许多集团无法生存时,就通过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最后小船大船一起沉没,这样的历史教训已非常深刻。因此,只有整体上市,才能避免过去大量存在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促进国企的整体搞活和长远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上市国企的现状

1.行业覆盖面宽

目前,共有92家国有集团公司的157只股票进行上市交易,在数量上占A股总数的8.1%。上市国企主要集中在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汽车、重型机械、有色钢铁、航运、地产、农业、旅游、纺织、建材、医药等14大行业,覆盖面较宽,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是上市国企较多的5大行业。

表1 上市国企行业分布情况表

行业

航天军工

信息技术

石油化工

电力煤炭

汽车

重型机械

有色钢铁

其它

股票数量

36

19

14

17

9

13

16

行业

航运

地产

农业

旅游

纺织

建材

医药

2

股票数量

9

7

2

2

1

6

5

2.发行规模不大

国企上市公司的发行规模普遍不高,总发行股本557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32017亿股的17.4%,总流通股本254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22471亿股的11.3%;总股票市值56799亿元,占A股总市值238740亿元的23.8%,总股票流通市值26502亿元,占总股票流通市值152413亿元的17.4%。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汽车、建材、医疗等行业以中小盘股居多,大盘股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航运、地产等行业。由表2可见,国企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主要集中在200亿元以下,其中100亿元以下的为109只,100亿元—200亿元之间的为28只,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的为20只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2 上市国企流通市值分布情况表

3.盈利能力较低

截至2011年3月(一季度)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上市国企中亏损企业家数为24家,占总数的15.3%,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24倍,远远超于A股30倍的水平。由表3可见,有67%的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在0.3元以下,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表3 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分布情况表

二、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目标

(一)数量精简

国资委计划在2010年将现有的129家国企减少至100家,这为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定下了减量的基调,但这并不是唯一指标和最终目标,减量是为了整合那些规模较小、微利、效益差、应退出市场和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对产业布局调整和升级换代要求的国企,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合理配置。

(二)质量提高

有针对性地剥离不良资产,合理注入优质资产,使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得到较大改善,资产负债率达到50%以下,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

(三)模式转变

十二五后,国企“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将被颠覆,国资委未来的目标是要消灭集团公司,逐步消化包袱,只保留中间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路径

(一)上市国企之间进行整合

国家直接监管的100多家企业中,少数垄断行业外,多数企业是处于同一竞争行业,国企之间横向联合、 纵向重组的空间很大。 国企之间合并的模式有三种:

1.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第一,主营业务在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着力整合旗下子业,发挥主业拉动作用,如中化集团,在能源领域,已发展为具有国际化经营特色、营销能力突出的国家石油公司,承担着我国战略石油储备的重要任务,并走出国门在海外开发油气资源。

第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壳资源重组。寻找壳资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集团中定位不清晰,国资委所持股权比例低的公司。(2)集团内部整合难以提升价值的公司。(3)当前涉足主营业务与政府产业政策相违背的公司。(4)负债比例低、诉讼少、没有B股的公司。如上海国企重组中可关注的壳资源就有上海金陵、飞乐音响、飞乐股份、金丰投资、锦江投资、中西医药、上工申贝和*ST二纺等。2010年11月,友谊股份以每股15.57 元向百联集团发行3.024 亿股,收购集团持有的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并以1 股百联股份换0.861 股友谊股份之比例吸收合并百联股份,合并组建新百联。

第三,全行业合并重组。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设定了节能减排的一系列量化指标,其中钢铁、电力行业等是实现全社会、各行各业减排的重要桥梁,为此钢铁、电力行业实现全行业重组迫在眉睫。

以电力行业为例,其重组的趋势有三:一是基于国资委已经明确提出未来央企的整合要求从150家减至100家左右的政策导向以及目前电力行业结构过于分散的事实,未来第一、二、三梯队各发电集团有可能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整合,以提高行业集中度。二是各大发电集团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加快业务扩张而对外的收购兼并活动。具体包括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比如煤炭企业以及对中小电力企业(电源点)的收购。三是各大发电集团内部,以整体上市为目的、以资产注入为手段的集团内部资产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正在酝酿将旗下电力、煤炭板块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电力”)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新集”)合二为一,其合并后的新公司将成为国投整体上市的资本平台。

(二)地方国有企业合并重组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4月18日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与同时废止的2006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相比,此次公布监督办法细化了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并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新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地方国有资产的总量大于中央企业,因而可供注入上市公司的地方国资潜在数量更加惊人。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推动不同地区和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随着新办法的施行,地方国资将再掀重组热潮。

(三)民营、外资企业收购国企。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门用一个章节阐述如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五章第三节提出,“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完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优化外部环境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改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目前,民企对国企进行整体并购主要有两类方式。一类是“协议转让法”,就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双方“一对一”谈判订协议实现产权交易。另一类是“市场拍卖法”,即让民营企业在自由竞标的状况下收购国企。

此外,中国在“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水平。在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内容包括,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优化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等等。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以平常心态,以全球视野看待外资并购。既不要把它妖魔化,也不要轻视它。首先要加强对并购的研究,完善并购的法律法规,健全产业安全和反垄断预警机制。其次,要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并购方式发展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占涛,利用外资并购提升我国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技术开发,2009.11

2.李栋,跨国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相关对策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10.1

3.张晗,试析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对策,法制与经济,2010.5

第8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并购;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论文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经说过: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发展起来的。⋯并购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并购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首选方式,并购也是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跨国并购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并购,同时国内企业的并购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跨国公司并购。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并购投资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科技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规范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

综合中国从20世纪9O年代初开始的跨国公司并购情况,结合全球经济形势,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出现如下趋势: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并购虽不能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相提并论,但对中国来说,发展规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确实惊人。2005年前l1个月,全球已经进行了24806宗并购交易,总金额达到了2.06万亿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购在中国的发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国企业的并购金额达到了280亿美金的规模,从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上都创下了历史新高。

(二)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外商在华投资时的“独资倾向”越来越明显。1997年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占主体;1997年,外商独资企业首次超过合资企业,占据了多数。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共4.1万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占62%;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约4.3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70%;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约5.6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82%。不仅如此,还出现了许多合资企业纷纷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现象。如德国汉高、天津汉高都成了外商独资企业。最近几年有些外商甚至在并购之后还彻底放弃原有品牌,改用自己的品牌,使得我国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品牌影响力消失殆尽。

(三)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领域拓宽。2000年以前并购领域以制造业为主,毕业论文包括汽车、化工、医药、家电、机械、建材、食品等;2000年以后除制造业外,服务业的跨国公司并购明显增多,包括金融、电信、商业、房地产、航空运输、网络资讯服务、媒体广告等[2],另外还包括第一产业的矿业,如荷兰皇家壳牌购买中国石化股票等。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渐放宽对服务业的准人条件有很大关系。另外,IT产业的技术进步和金融衍生物的发育也为跨国并购创造了条件。为了增强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力,提高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对象已经从零散的单个企业收购转向行业性收购,从开始时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彩色胶卷行业大量并购国内企业基本形成寡头市场的竞争格局后,又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橡胶轮胎等行业扩展,以谋求更大范围开展并购活动。

(四)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后正逐渐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如跨国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现在的35%以上。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例如,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l0月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三星等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2I可乐、百氏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等。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在我国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人壁垒,以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五)跨国公司已经走出过去的分散性、随机性的并购模式,转向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并购同一地区所有企业或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如,香港中策公司开始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随后的两年里,先后投资11亿元人民币,与泉州37家国有企业、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合资。与此同时,

还与杭州橡胶总厂、啤酒厂、电缆厂、低压电器总厂合资,把国内不同行业的180家企业成批改造成35家合资公司。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l%以上,从而引起了轰动全国的“中策现象”。

(六)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地区集中化。跨国公司并购的投资地与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地区十分吻合,明显地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尤其是资本市场发育完善、企业成长规模大的城市,如大连、北京、天津、上海、苏州、南京、广州等地。

二、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由于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实践经验缺乏,加之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一)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已进人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立法较为滞后,专门性的跨国公司产业政策立法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空白,有关跨国公司行业准人的规定多散见于一系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中,这导致了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进入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虽然我国相继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部规章,它们对于促进我国外资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国公司结构的优化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也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外资产业政策立法只是针对了新建这种增量投资方式,而不对跨国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并购这种存量投资方式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不足之处显而易见。[3]

(二)跨国公司进行垄断性并购,在国内某些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跨国公司企业的垄断,如电子通讯、日化产品、医药等行业。硕士论文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时,难免会产生垄断问题。垄断容易造成东道国的幼稚工业受到压制,市场被寡头控制,原有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制订《反垄断法》,将“可能损害有效竞争”的并购作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加以严厉禁止是世界各国反对垄断的惟一有效的法律途径。[4]然而,在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专门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只是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指示和条例中。跨国公司并购所造成的市场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对我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对并购资产压价并购,尤其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作价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探究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我国目前还是缺乏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对策及监督的有效机制;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并购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缺乏规范,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过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些出售国有资产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购的契机筹集资金来摆脱资金困境,或谋取其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四)在我国,由于近几年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还未建立一套专门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批制度。仅有的专门涉及审批问题的规定也太过原则性,且制度相当零乱而难以操作,存在审批权限过于下放、审批权行使混乱、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而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这种不系统、不统一的法制状况不利于企业产权规范化、合理化流动。实践中,我国跨国公司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现行的逐一复合制审批,即跨国公司的引进不论项目、投资额大小,均应经过不同层次、级别的审批机构审批,制度效率极为低下;而我国用于指导审批时依据的跨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则又存在着层次较低以及政出多门而导致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冲突的问题。总之,审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经常出现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失控等种种不正常现象。

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跨国公司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过程中还存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资产评估、并购相关方的权益保护、跨国公司缴付等问题。而在这些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依然没有摆脱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预见性和难以操作等问题。

三、规制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法律制度。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是保障东道国经济利益、维护东道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我国应根据新形势需要,修改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针对目前的并购新趋势、新特点,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跨国公司企业法》和《并购法》。《跨国公司法》应首先对跨国公司的概念和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对跨国公司的待遇原则。原则上应以国民待遇为主,但对跨国公司投向的原则和范围亦应作出严格规定,并将《产业目录》纳入《跨国公司法》的范围,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予以适时的、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限制性产业,应具体规定有关产业跨国公司进入的程度,如规定跨国公司所占股权的最高限额等。对于向鼓励和允许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可采用登记制,而对于向限制和禁止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则实行严格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尽快颁布我国《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英语论文它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自由企业的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法。从这一角度分析,《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将竞争和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律对跨国并购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了严格的防范,如美国的托拉斯法规定,如果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亿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购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公司须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克莱顿法》中规定:公司间的任何兼并行为如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大削弱以导致垄断,该兼并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监管是从反垄断法开始的,并且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英国也制定了类似美国的企业并购专门立法——《伦敦城收购及兼并守则》。所不同的是,英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其对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被包含在《1980年竞争法》之中。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并购能否被批准的衡量标准。凡是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都必须接受审核,以确定该并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都将不予批准。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侧重规制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导致的垄断,以维护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另外,国家在制订《反垄断法》的同时,还应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健全竞争法体系。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应考虑明确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关的组成、权限、活动程序、处理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采用的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5]。

(三)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强化并购交易条件管理。外国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屡禁不止的主要因素是我国资产评估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应在短期内建立、完善《产权交易法》,科学组建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并购进行强制性资产评估。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订和颁布《国有资产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杜绝或减少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杜绝跨国公司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明确国有资产的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6]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我国应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重视对企业的商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评估中的恶意欺诈、故意压价、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跨国公司并购的批准或审批部门在审查并购协议时,政府应强化对交易条件的管理,如对民族品牌的培植和维护;达到控股线时,应要求并购企业承担原有企业的负担、保证原有企业新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的滚动转让等。

(四)制定《国有资产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国有资产法》,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应遵循我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中有关股权变动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木原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特别是要征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或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明确授权,杜绝有关行政领导和个别董事会成员私自决定的情形。在并购的价格上,对于凡国有企业的并购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要制定统一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评估标准,将有形资产和企业的商誉、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都纳人评估的范畴。国有股转让价格应依据被并购公司股票的实际投资价值与合理市盈率,并参考签订协议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和对股价走势的预测等因素确定,将国有资产出售收人与营运收人区别开来,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除此之外,应当加强对跨国公司到位情况的监督,提高引进跨国公司的质量,从而使国外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并购在公正、公开、合理、规范的规制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炳贤.资本运营论[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2]王婷.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J].社会科学,2006,(7).

[3]邱永红.当前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之评析[J].国际经贸探索,1998,(4).

[4]史建三.跨国并购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第9篇:外资并购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的企业并购从1984年的“保定模式”和“武汉模式”至今的二十余年中,已有数以万计的企业进行了并购重组。在加入世贫组织后,我国的国企兼并改革正在步入一个日渐成熟的新阶段,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企业尚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新的一轮并购浪潮中从根本上改变那些不正常、不合理、不经济的“并购方式”,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健全并购法律体系、完善金融股票市场,以推动我国企业并购的市场化进程,并使中国企业能从并购过程中获益。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特征

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均是政府主导型多市场主导型少这种经济转型期的社会环境决定了我国企业并购存在着和欧美等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截然不同的并购特点

首先是兼并动因单一化。从政府角度来看促成企业兼并主

要的动因是为了使国有企业减少亏损减缓财政上的压力。从企业来看大多是看中了对方的厂地、仓库或良好的机器设备。而西方企业兼并的动因是极其多样的如有的为了获得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益有的为了谋求企业的增长有的为了得到诸如高科技、新工艺或科技管理人才等特殊资产有的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有的为了多元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有的为了拓展海外市场还有的是出于避税或投机的目的或兼而有之。多元化的兼并动因对活跃兼并市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特征是政府在并购过程中扮演着指挥者的角色。并购应该是企业对市场竞争的一种反应是一种自发的经济行为而不是一种政府行为。本来在较为成熟的市场机制下,企业兼并往往是企业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主动选择的一种企业发展战略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化行为若不涉及反托拉斯问题或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政府一般没有必要参与具体兼并活动。但在我国当初选择兼并这种方式的直接目的往往是为了减少企业亏损、减轻财政负担、搞活企业、调整资产存量等目的。这种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目的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没有被确认的情况下政府兼有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和行政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和干预企业的兼并是必然的。

第三个特征是兼并操作的不规范。造成这一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规范兼并活动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许多与兼并活动相关的法规但因企业兼并活动涉及面广,领域多,造成了兼并活动的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而有些领域则有多重规定,没有统一的、规范的做法。为此,我们应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有法律规范的方面做出规范,对于互相不协调的做法进行统一,改变目前兼并活动操作不规范的状况。

二、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并购目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政府对兼并活动的过多干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兼有行政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所以政府对兼并活动的直接干预难以避免。兼并活动中政府部门的某些盲目干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一些负效应。20世纪80年代初的企业兼并几乎都是政府通过“拉郎配“的“包办婚姻方式把一个个劣势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兼并“给优势企业企图把劣势企业搞活这在一定程度上仍是一种保护落后的做法。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做法不仅不能把劣势企业搞活反而把兼并企业给拖垮了。目前,国内一些产业或企业的重组、并购均是政府的政策行为是基于控制资源和管理便利,其配置资源的半径往往局限于行业或行政区域如前些年的中国民航大重组、中国电信南北分拆、广电系统大重组等均属于该范畴。从目前已经组建和正在组建的一些“集团“看相当一部分是徒有现代化的躯体而无现代化的灵魂就是他们的组建原则和组建过程还是新瓶装旧酒与市场经济原则与规则的要求背道而驰。如果以此来抵御国际资本的入侵恐怕难有胜机。 如何使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规范化、经济化并适应入世后的跨国并购潮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政府必须进行角色定位明确自己在企业并购行为中履行的只能是服务职能一切行为必须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则与要求同过去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思想决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的行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的并购行为也不例外。虽然企业兼并的直接动因可能表现为利用协同作用、管理层利益驱动、谋求增长获得专门资产、提高市场占有率、避税或投机等多种形式但其核心就是追求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企业主体在主观上是不具备实现盘活社会存量资产、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亏损企业、减轻财政负担等宏观目标的动因,这些目标只能是由政府来实现。但我们希望政府能在相应法律的规范下完成上述目标,不越权干预企业活动。拉郎配现象主要是因政府的错位和企业主体的缺位所导致的政府参与企业并购.事实上对企业、行业、市场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轻易地做出并购决策不仅不能优化资源、提高效率反而大大挫伤了企业的竞争力而作为本应积极参与并购决策的企业负责人却不能结合企业实际对并购做出决策。随着我国政府兼并立法、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企业兼并的管理重点将转向制定有关兼并的法规诱导企业兼并向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向进行那种“拉郎配“甚至乱点鸳鸯谱式的过度干预违背企业自愿原则的管理将日益减少兼并将越来越成为市场体制下企业遵自愿、平等、有偿原则下的一种自发的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