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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司 —————— 任 ———— 职务,是我司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格式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格式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证明书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通常称证明信、证明书。
分类
证明书种类很多,有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病情证明、留学生经济担保书、学业成绩证明书等等,是用来证明一个人的身份、学历、婚姻状况、身体情况等或某一件事情的真实情况。证明信的写法通常也采用一般信件格式,但多省掉收信人的姓名、地址和结束用语。称呼多用"有关负责人",但此项也可省略。写证明书要求言简意赅。
格式
1、标题。一般把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作为标题。如"关于x受贿情况的证明。"不要只写"证明材料"或"证明信"、"证明书",因为这会给对方单位以后查找、使用这些材料带来不便。
2、抬头。有些证明材料有明确的主送单位, 就要在证明材料的开头顶格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有些通用证明材料也可以不写主送单位。
3、正文。这是证明材料的主体部分,应把需要证明的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写清楚。如系调查证明材料,还可以提供有关调查线索。
4、署名。证明材料写好后,要将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写在证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证明的日期。
要求
1、证明材料的语言要十分明确、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据分析"之类的词语。
2、 一切证明材料都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要签名盖章(或留指印),单位要在证明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职务、政治情况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仅供参考"之类的断语)。
范文
(一)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xxx(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单位任xxx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xxx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二)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四)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三、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部分:房屋租赁行为应纳税费
一、税费计算基数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1、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3、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私人出租房屋应纳税
依据深地税发[XX]937号文件的通知:
税率分为二档:月租金小于5000,综合税率为4.1%;月租金大于等于5000,综合税率为6%。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1、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六条)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特别提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接到受诉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自己出庭应诉的,协助其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决定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3日内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聘请诉讼人,起草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人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等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保全及有关人员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撰写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长的询问及时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制作法律的,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宣读答辩状,回答审判长对双方争议概括的征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的引导,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有选择地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长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在一审法院宣判时,签收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决定上诉,或者原告、第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聘请二审诉讼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人在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上诉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诉。
第十六条 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人应当主动或者协助行政机关申请撤回上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法定代表人或聘请诉讼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再审诉讼人应当根据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再审程序。
第二十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更换委托人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人变更手续并告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整理全部材料归档,并按照《山东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备案办法》的要求上报备案。
一、铁路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依国家及铁道部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2、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签订有利的合同。
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性的评价:
(1)合同的条款、内容要完整、全面。对己方比较有利或比较优惠的条款都应明确表达,不致使对方发生误解。
(2)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没有对一方过分苛刻的单方面约束条款。
(3)合同内容条理清楚,责权分明,前后一致,概念准确,执行过程中不易产生争执。
(4)合同风险较小,对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多或对某些风险明确了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二、铁路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铁道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人进行。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委托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权,禁止越权。
3、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并与对方互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4、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前,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定。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进行合同评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签约。
6、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的,应当采用书面文本形式。
7、签订合同应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外,应当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合同的生效和中止条件。
8、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9、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及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10、对谈判过程中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等电文数据资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见,要立即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11、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12、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13、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铁路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铁路单位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铁路单位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四、铁路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路外单位发生合同纠纷的,如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的、比较复杂的合同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处理。
原审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银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与郑州亨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第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11份,约定,因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借款两笔总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率为23‰,银鹰公司不承担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未按约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形成诉讼。
原审还查明,亨通期货公司于1993年4月经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开业,1995年6月1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1万元,由郑州市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投入,其中700万元流动资金由郑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郑州市鲲鹏城市信用社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郑州商品交易所收款证明所证实,301万元固定资产经查验属实。1994年下旬,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依据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验证明又出具一份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亨通期货公司依此证明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1997年3月12日,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对亨通期货公司进行了审计,同时,该公司出具了1997年工商年检报告。文旅公司1995年至1997年未进行工商年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文旅公司营业执照认定:属周华孚(原中保河南分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现已判刑)伪造有关证件骗取的营业执照,其集体性质的企业不能成立,应予吊销,该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属周华孚的个人行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文旅公司属周华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开办的个人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亨通期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银鹰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银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鹰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银鹰公司与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的第二营业部签订11份借款合同,约定,银鹰公司借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月利率为23‰。亨通期货公司用该款项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因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1997年12月15日,银鹰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亨通期货公司、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亨通期货公司由文旅公司申办,1993年4月10日在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1994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5年6月1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转账支票载明,1994年7月30日,文旅公司向亨通期货公司汇款人民币1万元。(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中所称的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依据的是经在上述1994年7月30日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上添加“千”字变造而成的进账单复印件。
1992年5月2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保险公司)总经理周华孚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由其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1993年4月1日,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注册资金未到位。
又查明,河南省保险公司豫保字(1992)第101号文下,有两份文件,一份内容为“关于召开市地公司办公室主任座谈会通知”,另一份为“关于成立郑州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主张,“关于成立郑州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系周华孚伪造的。
又查明,周华孚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亨通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雪平下落不明,亨通期货公司已歇业。
另外,河南省保险公司已分立为河南财保公司和河南人保公司。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初字第13号经济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上述经济判决第二项。三、亨通期货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返还银鹰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四、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对亨通期货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10元,由银鹰公司承担19010元,由亨通期货公司承担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10元,由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共同承担。
评析
周华孚系原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职务和权限足以代表保险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信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周华孚均在上述文件的负责人栏内签署了姓名,并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该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由于设立文旅公司的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法人的行为。周华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开办文旅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周华孚虽为自然人,但同为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其行为如何界定,是决定行为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法人承担的分界线。当自然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法人通常不承担责任;如果其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法人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周华孚在荥阳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文旅公司时,企业法人注册申请书、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表上,周华孚都是以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名义、身份实施的,都加盖了保险公司公章;荥阳市工商局为其注册登记公司,也是基于对周华孚所任职务的信赖及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因此,周华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纯粹的个人行为。
论文关键词 公证申请人 身份 审查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申请人身份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对公证机构应当如何履行身份审查职责、履行到什么程度算是尽到了身份审查的义务,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已出现不少因公证机构对申请人身份确认有误引起的公证复查和诉讼,如明明尚在人世,却成了火葬场里的死人;明明是自己的房子,一觉醒来却成了别人的财产。对于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标准的界定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试从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问题的提出、对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的标准、关于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的外国立法、笔者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公证行业对身份审查标准的研究和探讨。
一、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问题的提出
1.委托、声明、遗嘱、赠与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公证,都涉及到通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对不动产或是其他重大财产进行处分,对身份的认定可以说直接决定了整个公证事项的对与错,并且辐射到交易领域的安全问题。
2.从目前行业内部执业的情况来讲,因为旧有的公证工作惯性,对申请人的身份审查多以收集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作为公证执业审查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据,对于审查到确认这一心证过程,却缺乏有效的形式反映即心证审查的外化,这是客观现实。
3.就现有的法律法规而言,《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不可能细化、穷尽公证审查工作的操作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证明机构,如果靠外来人确立我们自身的工作审查标准或是法院在判例积累中形成审判惯例,这两种消极状态都会造成公证员执业的困扰和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二、对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的标准
所谓审查标准,是指在公证的过程中对申请人身份的真伪的审查所必须达到的要求,从而免除其审查责任。在公证的实践中,审查标准的确立至少有两重意义:一是实体意义,在证据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审查标准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公证案件的实体处理;二是程序法意义,审查标准是审查任务完成从而责任得以免除的客观标志。根据以上对审查标准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公证申请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备
笔者认为,公证申请人的法律资格应该具备两个方面,即公证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亲自申办公证,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办公证;另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征得其法定人的同意后才可申办公证,或是由其人代办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人申办公证。
(二)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是公证的基本原则,但笔者认为,它同时亦应该是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的标准之一,真实、合法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证真实、合法,人与证相符;(2)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材料真实、合法。
(三)证明公证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形成证据链
在公证主体审查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材料时,如果只有材料的真实、合法,这是远远不够的。在审判中,法官判案不能孤证,同理,在公证的过程中,亦应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公证的过程中,要尽力收集能证明公证申请人身份的材料,使之成为证据链。证据链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相互印证性。证明身份的材料之间相互映证,能够互相支撑,互相说明;其二是不矛盾性。证据之间、证据与已经证实的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不应当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其三是证据链锁的闭合性。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不出现断裂,以保证证明身份的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
三、关于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的外国立法
1.《西班牙公证人员职业法》(1862年5月28日颁)第23条:“……公证人在不认识当事人的情况下,确认其确系本人的补充方法如下:(一)由民事行为能力、认识当事人,并与公证员相识的,对确定其为本人负有责任的二人出具证明。(二)由契约当事人的一方确认他方确系本人,但进行确认的一方需要与公证人相识。(三)参照政府机关以证明该人身份为目的而发的附有照片和签名的身份证明书或确认其确系本人的文件。(四)公证人对在证明与签名人相识之前所办理的公证文书上的可靠签名进行的对照。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证书法》第10条:“【确定当事人】在笔录中必须详细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准未确定或调换。在笔录中,必须注明公证人是否与当事人相识或是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的,在不能确定而又必须制作笔录时,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第二编第九章第42条:查明请示实施公证行为的人的身份——在实施公证行为时,公证人查明实施公证行为的公民、其人或是法定代表身份。查明身份应当依照护照和其他排除对请求实施公证行为的人的身份的怀疑的文件进行。”
上述国家的公证立法在规定公证人的身份审查义务上均以实质审查为主,以公证人与当事人相识为一般原则,对于不认识的当事人要找相关证人证明身份,并在笔录中记录如何确认的当事人身份。这些国家的立法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证据原则对确立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标准的重要性。
四、笔者建议
从目前公证事务情况来看,受工作惯性的影响,对申请人的身份审查多以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作为公证执业审查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据,但从材料的收集到审查到确认这一心证过程,却鲜有公证机构或是公证员自觉进行心证依据的外化,从而易使公证身份审查流于形式,不能正常发挥公证在保证社会交易安全方面的职能。对于以身份为证明对象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尽到审慎义务,具体操作可以进行:
(一)对身份证件本身的审查
第一,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的身份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应当记明原因,对间接身份证明进行必要的核实或收集的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明链。第二,对审查无疑义的身份证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章,并有申请人和公证员签名。第三,作为一项基本的工作技能,公证员应根据司法部相关审查文件,掌握我国身份证件的基本情况,比如学历要经过网上查询以证明其真实性。
(二)认证相符审查记录
第一条为加强合约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约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电网公司合约管理方法》和《供电局合约管理方法》,结合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约。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约、技术合约、购售电合约、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调整的合约均遵守本方法。
劳动合约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约不属于本方法调整范围,劳动合约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合约管理,包括合约前期工作、合约审查与签订、合约履行与监控、合约变更与解除、合约纠纷处理、合约档案管理、合约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约管理实行合约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约是批量合约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约;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约。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约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约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约管理工作。
合约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约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约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约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约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约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约管理部门备案的合约及合约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约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约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约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约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约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约管理人员,负责合约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约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约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约,并将所起草的合约按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约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约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约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约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约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约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约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约具有可操作性。
合约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约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约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约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约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约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约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约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约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法。
由对方起草合约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约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电网公司或供电局已颁布合约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约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约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约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约)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约)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约)由合约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约),合约管理部门根据合约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约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约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约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约在签订前,合约承办部门应对合约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约文本,一并送合约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约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人签订合约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约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约、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约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约;必须签订合约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约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约审查机构由合约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约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约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约审查机构审查。合约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约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约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约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约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约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约审查流程如下:
合约承办部门依据《县供电局对外合约签订授权表》(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约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约承办部门根据合约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约审批表》、《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约审批表》或《县供电局其它合约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约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审批表》、合约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约管理部门审查,合约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约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约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约、购电合约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审批表》、合约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约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约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按会审流程查: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审批表》、合约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约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约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约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约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约承办部门应对合约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约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约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约,由合约承办部门凭《合约审批表》,连同合约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及重大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约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约,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约书,该合约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约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约,应在通过局合约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县供电局合约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约报批表》)报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约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约通过审批后,由合约承办部门将合约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约审批表》,送合约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约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约,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约,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约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约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约。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约一律使用合约专用章。
合约签署后,凭《合约审批表》送合约管理部门加盖局合约专用章。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约还应附《合约报批表》送呈合约管理部门加盖局合约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约专用章由合约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约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约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约履行由合约承办部门负责。合约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约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约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约,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约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约管理部门报送《县供电局合约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约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约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县供电局合约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约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约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约无法在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约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约履行情况报表》送合约管理部门,列明合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约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约,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约履行情况报表》送合约管理部门,说明合约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约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约履行情况报表》对合约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约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约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约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约。补充合约与正式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约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约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约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约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约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约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约发生纠纷时,合约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约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约纠纷由合约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约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约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约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约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约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约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约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约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约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约实行统一编号。合约承办部门在合约定稿后应向合约管理部门取得合约编号。除供用电合约、安全合约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约编号见《县供电局合约编号方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约正式签订后,合约原件(正本)一份由合约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约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约文本交合约对方。
合约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约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约审批表》(原件)、合约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约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约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约承办部门应按本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约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约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约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约(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约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约管理部门在每年的月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约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订立合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约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约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约、重大缺陷合约,或变更、解除合约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约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约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摘 要:公司成立合同督ёㄏ钚∽椋开展合同管理全过程梳理督导,通过对各合同承办部门合同资料情况的地毯式检查,查找合同管理及合同资料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求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通过全过程梳理和目录式归档,规范了合同全过程管理流程及合同资料填写标准,明确了合同资料的内容及顺序,同时完善了合同档案管理,提高了合同整体管控水平,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合同督查、归档流程。
一、专业管理的的目标描述
1.1专业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活动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同全过程梳理阶段。由办公室下发通知,对合同文本及相关合同资料的内容及填写标准提出13点要求,确定具体时间节点,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阶段,合同目录式归档阶段。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合同承办部门对整改完毕后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目录的要求进行全面分类整理和归档,合同督导专项小组逐个部门现场检查归档情况,对合同归档完成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没有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归档或者没有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予以绩效考核。
1.2专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1.2.1 专业管理的范围
寿光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1.2.2 专业管理的目标
希望通过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和归档,真正明确合同管理流程中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合同文本及相关合同附件的填写标准及要求,理顺合同资料的顺序,通过对合同的过程管控,加强对合同订立依据及履行依据的审核,确保各项合同合法、合规,并通过此次梳理归档,对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归档建立一整套督导流程和标准,力争形成一套合同管理归档的长效机制。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2.1主要流程说明
节点1:成立合同督导专项小组
公司成立合同督导专项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办公室、财务资产部、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合同管理涉及的相关专工做为小组成员。专项小组负责本次合同梳理归档活动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整体推进,负责研究决定活动重大事项,负责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督导范围:
检查各合同承办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检查以下几种类型合同:
①工程建设类合同,主要涉及发展建设部的基建工程合同、运维检修部的生产技改合同、综合服务中心的非生产类小型基建合同,以及营销部的营销项目合同等四种合同。
②买卖类合同,主要涉及各部门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办公设备买卖合同、食品买卖合同、电脑耗材买卖合同、书籍买卖合同、废旧物资买卖合同、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纯净水买卖合同、低值易耗品买卖合同、仓储货架买卖合同、安全标示买卖合同等十一种合同。
③运维检修类合同,主要包括输、变、配设施的维修施工合同、安全警示设施的维修施工合同、信息设备的维修维护合同、电能表维护合同、用电服务终端的维修维护合同、监控设备的维修维护合同等六种合同
④后勤服务类合同,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维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绿化维护合同、蒸汽供用合同、物业保洁合同、环卫服务合同、电梯保养合同、保安服务合同等九种合同。
⑤各供电所合同,主要包括各所签订的办公用品采购合同、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纯净水采购合同、电脑耗材采购合同、书籍采购合同、油料采购合同、资料印刷合同、车辆雇佣合同、房屋修缮合同、苗木绿化合同、线路清理合同等十一种合同。
⑥其他类合同,主要包括除上述合同外的技术服务类合同、财务资产类合同、宣传与公共关系类合同、咨询委托类合同、劳务服务类合同等。
节点2:各单位进行合同自查梳理
各单位根据各项业务操作情况,组织部门内各专工对本部门负责的所有合同进行全面的梳理,并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和规范,自查的重点是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的规范性,各项合同支持性材料的完整性,尤其要注意核查合同前端的项目计划或申请、招投标材料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的验收材料、付款依据等的合法、合规性。
节点3:合同督导专项小组进行督查会审(此节点为该流程的关键节点)
各单位自查整改期限届满后,合同督导专项小组开始对各单位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集中会审,重点检查合同文本填写的规范性、合同台账及合同支持资料的完整性,对会审发现的问题及资料不完整的合同,确定时间节点,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专项小组进行二次督导。合同督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检查各单位合同管理的人员配备情况。确定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是否由专人负责;
(2)检查经法系统使用情况。检查各部门合同在经法系统中的上线情况,统计出各部门“合同上线率”作为排名和考核依据。
(3)检查统一文本应用率。即各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统一合同文本范围内,签订合同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比率。
(4)检查合同授权情况。检查授权办理方式是否通过经法系统完成;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否合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授权委托书编号;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委托事项;被授权人权利义务;授权委托期限;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发日期。
(5)检查合同对方的确定方式是否合规。
(6)检查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对方的主体信息资料进行审查、留存的情况。
(7)检查经法系统中合同名称录入是否规范。合同名称录入均应采用全称,并跟纸质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8)检查合同归类是否正确。
(9)检查合同标的额录入是否准确。合同收、付款方式是否填写清楚,金额输入是否准确,与货币单位是否对应;
(10)检查合同签署情况。主要检查合同签署人员是否具有权限,合同用印是否统一加盖合同专用印章;
(11)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履行,也包括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履行异常是否及时报告等;
(12)检查合同归档情况。合同归档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签订依据等背景材料;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等资料;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正本;签约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我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合同争议解决的有关资料(如有);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13)检查合同台帐的建立情况。检查各部门是否有独立的合同统计台帐,同时检查合同台帐的统计信息是否完整,合同台账统计信息应包含有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额、生效时间、履行结束时间。
节点4:各单位进行合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目录式”归档(此节点为该流程的创新节点)
合同督导专项小组督导会审结束后,各单位按照合同督导专项小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完成节点,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按照合同归档的要求对合同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工作。
要求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负责合同归档整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资料目录》(见附件1)顺序和要求梳理好合同资料,按照公司计划和要求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归档工作。归档期限届满,合同督导专项小组对各单位合同归档情况进行逐一督查,对存在工作拖沓滞后,到期完不成归档任务,或者对合同归档工作不认真负责、归档质量不高、应归未归等现象的单位落实绩效考核。
三、评估与改进
3.1评估效果
通过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归档,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盲区进行了查找和整改,明确了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相关内容的填写规范和要求,理顺了合同资料的顺序和形式,通过过程管控,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并对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归档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督查流程和标准,切实提高了合同管控能力,对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对有限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3.2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合同梳理归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合同督导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改进提升。
3.2.1合同缺乏履行监督机制。在检查中发现,各部门基本上都没有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台帐。合同履行是合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的一环,是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归宿,合同前期大量的工作就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监督,合同承办部门也没有形成自己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合同履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往往影响合同履行质量,甚至导致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引发合同纠纷。
改进方向: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明确合同履行监督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质量进行监督。
3.2.2部分合同没有留存合同对方的资信资料和授权资料,部分留存的资信资料没有加盖对方公章,授权资料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如此则不能够证明与我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有效签约人,存在法律风险,未加盖两印(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属于无效授权。
改进方向:签订合同时,应该审查合同对方的资信资料和授权资料,明确签约人的身份和权力,并留存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资信资料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留存加盖对方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两章齐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3.2.3大部分合同作为订立依据的招投标或比价资料没有在合同资料中一并留存。合同的签约内容是根据招投标或比价结果确定的,如果合同资料中没有作为订立依据的资料,可能发生合同内容签订错误或混淆的情况。
改进方向:招投标活动作为合同签订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合同的订立依据,作为合同全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留存能够说明合同订立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复印件,作为合同资料的一部分。
3.2.4合同会签单、合同流转单填写不完整。表现为合同流转单的合同对方栏未填写,合同会签单审核只有签名,没有审核意见和审核时间。
改进方向:相关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并且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合同会签单的审核意见也应该写明“同意”、“不同意”等明确的意见,不能填写“已阅”“基本同意”等模糊的意见,更不能不填意见;审核时间应为审核当天,且必须填写。
3.2.5部分单位未建立独立的合同审核台帐,也没有确定本部门的合同专责人。
改进方向:各部门可参照公司的“合同审核台帐”,建立本部门独立的合同审核台帐,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台帐汇总;各部门应确定本部门的合同专责人,统一管理、审核、规范本部门合同相关工作。
3.2.6合同存n资料不全,且顺序混乱。
改进方向议:合同承办部门为合同归档部门,各部门合同专责人应按照《合同资料目录》的顺序对合同对方资质审查表、合同对方资信资料、合同对方授权委托资料、招投标情况说明资料、合同会签单、合同流转单、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等资料。
参考文献:
[1]曹桂香.工程项目管理的施工合同管控[J].科技风,2010(6).
[2]曹洪滔.要素投入对企业创业绩效的影响[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