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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为网民提供便捷支付、为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高收益率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大量资金,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抢夺了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来源,存款数额的减少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放款、转账结算等其他经营业务进而影响其盈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冲击动摇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地位。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然而,互联网金融为大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除具有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成因不仅来自于金融业自身的高风险性,而且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使得风险具有扩大效应,同时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难度的加大也使金融风险更难控制。因此传统商业银行应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来从容面对这场金融浪潮值得深思。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基本来自于银行内部的经营操作程序,信用风险还有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对外投资失败和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下降。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主要归因于银行外部环境的变化,是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的不断变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商业银行传统风险都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管、规范银行员工的操作、严格信贷审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来预防、降低风险,经过我国商业银行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应对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相对健全,风险管理水平也逐步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与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用风险、支付风险等。1.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用于规范电子商务银行的法规更是少之又少。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电子银行监管的法规。办法第一条指出: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所指电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该办法第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据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庞大的网民数量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在支付领域,各种支付转移的信息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的通道,融资领域、理财领域存在爆发的风险或者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监管来看国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网络金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就导致网络风险的聚集,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给电子银行带来法律风险。2.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依赖于大数据的庞大信息量,通过分析客户的个人信息得出客户的偏好、负债、还款能力等,进而针对客户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用户、消费者、储户、企业等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互联网是个开放、互动的平台,其信息具有透明、公开的特点,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必将威胁到大量网民、企业、银行的利益。2014年3月27日,有网友曝出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输入特定关键字可以查看到大量支付宝用户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信息、收付款账户、额度、用途等,该事件爆发后,马上引起了“隐私泄露”恐慌。因此,商业银行在建立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特别关注信息安全问题,保障银行本身及客户的信息安全。3.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已脱离传统的金融媒介,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但是其本质仍然离不开金融,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信用风险,传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风险也都存在于互联网风险中。当前活跃于公众视野的各大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高收益率掩盖了自身的信用担保问题,网上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吸引来的资金额度巨大,托管银行和金融企业都无法为如此巨大的资金做信用担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让人堪忧,更无从谈起融资者承诺的高收益。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应从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入手,实现事前发现信用风险、事中控制风险、事后及时反馈的一整套风险控制系统。4.支付风险。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存在着重大的潜在风险,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饱受网民的质疑。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有网络的遮盖而难以透明、虚拟的网络更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如若电商公司的电子信息技术不够成熟,非常容易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存在有网民用虚假的信用卡行驶诈骗行为,或者采用虚假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三、商业银行依托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应对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为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中信银行在2010年8月推出B2B电子商务,是国内首次针对B2B电子商务客户提供资金监管、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交通银行于2011年底也推出了自有的电子商城平台——交博汇,提供在线理财、在线融资、公共缴费、企业收款、行业资讯等众多服务功能;建设银行于2012年推出了“善融商务”,提供从支付结算、托管、担保到融资服务的全方位服务;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也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给商业银行的不仅有挑战还有风险,除具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还带来了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等一系列新的风险。应对商业银行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控制评审委员会,各个内部控制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衡。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风险管理环境分析、风险管理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活动、风险及管理信息披露。传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风险监控的程序复杂、耗时长,难以适应电子银行业务信息传递迅速、服务便捷、风险爆发快速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在发展电子商务银行时,应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适度调整内部控制程序,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创新内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价、控制风险。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核心技术,构建主动型的风险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时代,信息技术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拥有先进的技术是保障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控制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银行及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信息泄露风险、支付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控都依赖于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时代数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银行损失的将不仅是客户资源还有自身的信誉。商业银行在构建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同步建立信息技术管理与研发部门,部门内部不仅应有熟练的技术人员,还应有风险管理人员,将技术研发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相结合,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对重要的客户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增强银行信息系统防御黑客攻击、过滤非法数据侵入的功能,在开发核心技术的同时将风险水平降到最低。
(二)精简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控制效率
商业银行开设电子商务银行应在建立健全网络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精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程序,提高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的效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反馈。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盈利目标、风险识别能力、客户信息的数量、互联网技术等因素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识别从最基本的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数据信息及举债能力入手,建立一整套高效可行的审查程序,对已经通过信息审查的客户及银行接手项目还应进行不定时的后续检查,实时监测、排除风险因素。银行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权衡分析法、风险效益分析法、统计型评价法、综合分析法等对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风险的大小值、银行损失的范围或获益的可能性,从而综合评定金融产品的可行性。风险控制和风险反馈是在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事后的总结反馈。建立机动灵活的风险处理系统,当风险突然爆发时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在最佳时间内控制风险的扩散、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强人才培养以适应商业银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大数据 商业银行
一、绪论
(一)背景
随着我国互联网是迅速发展,互联网模式迅速占据各行各业,而我国的互联网经济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截止2015年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9亿人,这个庞大的数字表明我国的互联网市场的巨大潜力。此外,政府的大数据政策也开始向互联网行业倾斜,表明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美好机遇的到来。互联网金融的融资理财等模块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11.9万亿,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9.5万亿。
通过在大数据背景下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可以对于我国今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同时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比存在的优劣势做出对比,可以为传统金融的转变提供良好的方案此外为互联网金融的问题给出良好的解决措施,从而有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理论和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大数据”是指以多元形式,自许多来源搜集而来的庞大数据组,往往具有实时性。在企业对企业销售的情况下,这些数据可能得自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网站、顾客来访纪录,还有许多其他来源。这些数据,并非公司顾客关系管理数据库的常态数据组。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Game Theory)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
二、传统金融盈利模式分析
(一)传统金融机构盈利模式分析
广义上说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有银行,基金,保险,证券公司等,这些公司都属于我国传统进行机构,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分为不同的机构进行简单介绍。
1.银行。我国的银行主要盈利模式是吸纳存款给存款人发放利息,同时对外房贷,收取贷款利息,其中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的差额就的利润,中间业务收入,同行拆借,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收入,信用证,托管业务等。这些构成了银行的盈利来源。
2.证券。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因此,广义上的证券市场指的是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狭义上,也是最活跃的证券市场指的是资本证券市场、货币证券市场和商品证券市场。
3.保险。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分类: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中华民国保险法之规定,两者必须分开经营。所以有的保险公司成立了集团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嫁。
(二)传统金融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的局限性
第一,产品品种优势不明显,投资门槛高,客户体验度差。银行的流程繁琐和复杂,使得一些客户避而远之,加上银行近些年的理财产品不以客户为中心,客户理念差。
第二,渠道单一。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更多的是来自物理渠道的客户,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多来自网点的客户,而线上客户缺乏,也没有线上客户来源,线上市场推广策略缺乏,缺乏市场前瞻性。
第三,传统的管理战略思想导致银行发展缓慢。银行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一直都是国家控股,对于银行的战略管理也是以国家战略管理为核心而展开的,因此,银行的变革一直在比较缓慢的。
第四,缺乏良好的人才选拔机制和内部晋升渠道。现代管理中,具有竞争力的人才才能给公司带来发展,银行人才的竞争和选拔也缺乏合理性,传统银行很多都是关系户,导致银行内部人才缺乏公平竞争机制。
三、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
第一,第三方支付企业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代表企业:支付宝、易宝支付、拉卡拉、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快钱、汇付天下为代表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第二,P2P小额贷款。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第三,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模式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意义不仅在金融创新本身,而在于对传统金融领域和金融业态提出的挑战,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颠覆性。
第四,虚拟电子货币模式。虚拟货币是一种计算机运算产生或者网络社区发行管理的网络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也可以使用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盈利收入来源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很多的经营模式以规模制胜,P2P模式中的主要利润来源是赚取中间的差价,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利息差为主要利润来源。虚拟货币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卖虚拟货币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所得利润。对于众筹融资模式来说,盈利模式大多数以收取佣金的形式来实现收益,其次,很多众筹平台也采取分成模式或广告模式,也就是众筹成功之后从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
四、大数据及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
(一)博弈论角度分析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选择
1.假设前提
第一,金融市场中只存在了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两个参与者。
第二,经济人假设。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两个理性经济人,以个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决策。
第三,在应对互联网金融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措施有合作和不合作,即选择集合为(合作,不合作)。互联网金融在应对商业银行时采取的措施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选择,即选择集合为(合作,不合作)。
第四,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是完全的信息动态博弈,即在博弈过程中,商业银行很清楚的了解到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及其有点,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了解商业银行的优势所在。
2.博弈过程
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博弈模型
博弈过程的开始我们以商业银行首先做出选择,上图所示。最上方商业首先进行选择信息集(合作,不合作),如果商业银行选择不合作,那么博弈结束,各自都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开始自己的发展。
如果商业银行选择合作,那么就开始由互联金融机构开始选择,这个时候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选择不合作,那么互联网金融机构就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的优势综合自己的优势来大力发展自身,而商业银行则不能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去发展自身。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作,那么相互之间就可以进行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从上图可以看出来,商业银行在博弈中的处境和地位,选择不合作那么就会处于劣势,可能会被互联网金融抢占原有的市场,如果选择合作的时候,互联网金融业选择合作那么双方都可以得到一个很好的发展局面,如果互联网金融不选择合作,那么商业银行就会成为牺牲品,优势被互联网金融所利用,逐渐被互联网金融边缘化。
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是否合作,都可以看得出来其的发展结构。如果选择不合作,那么必然受到道德风险的阻碍,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选择,那么在短期内必然受到信用方面的负面影响。所以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比要和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如果为了避免不合作情况的发生,商业银行会选择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签订一份相互合作的协议,以维持合作的状态。
(二)大数据互联网背景下商业银行创新盈利模式
互联网迅速发展,商业银行的客户大数据必然是其发展的基础。大数据能力将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所谓的“核心竞争力”,关键的要素是“不可复制”、“不可替代”。
数据是大银行的战略资产。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银行可谓是数据密集型行业,其资产不仅是贷款等,还包括数据。要把数据作为重要资产保护、经营,这是大银行区别于小银行,也是现代银行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关键之处。而且数据财富是没有天花板的,可以不断挖掘、不断创造,最近国际上很多机构都在探讨如何量化数据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商业银行通过对自己原有客户群体的数据挖掘提炼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从而改变当前银行的困局。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每个用户都会办理银行卡,利用这个基础进行相关客户端软件安装,对于有余额的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发展互联网银行多种理财方式和渠道。
未来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中将转移到以大数据客户资源为核心,以数据资源为主要竞争力量和利润来源,来扩大和发展银行相关业务。
五、结论
在以网络化和大数据化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金融和大数据交叉融合,大数据由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通过从海量的数据中快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支持商业决策,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发展,大数据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精准营销,提高客户体验度。
互联网金融已经融入和贯穿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以及其他特性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尤其是传统商业银行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尤其以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无疑从各个方面对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作为传统的商业银行,如何在这种不利于自身发展的趋势下做好自己,已经成为现在传统的商业银行需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另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带给传统商业银行的或许不仅仅是冲击和威胁,这或许更是传统商业银行转型的绝佳时机。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与内涵
谢平和邹传伟(2012)是较早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人,他们首先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他们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对人类经济社会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宫晓林(2013)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将为中小银行与大银行竞争带来机会,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和影响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日渐成熟,尤其是成型的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随着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总结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三大冲?簟?
(一)对银行支付业务的冲击
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尤其是近几年以支付宝、微信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往往是需要通过支付人员到银行柜台进行支付,是支付双方的前端支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支付业务由前端向幕后转移,支付人员只需要通过手机客户端就可以完成网上平台的各项支付,这对商业银行的传统支付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对比国外起步较晚,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每年的增长率却是十分惊人的。2013年,我国的互联网支付规模已经达到了5.37万亿元,第三方的支付数量已经超过了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的总和。在短短的这几年的发展中,虽然互联网支付在全社会支付的总额中还未占到千分之二,但是每年正在以180%的年复合增长率飞速增长。由此可以预见,互联网支付今后的发展力量是不容小觑的。
(二)对银行大数据的冲击
现代商业竞争的本质就是对信息资源的争夺。可以说,谁掌握了客户最有用的信息,谁就站在了最有利的位置。互联网金融是大数据和云计算迅猛发展下的产物,客户通过网上搜索引擎会留下大量的消费痕迹,如果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就是能够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大数据。虽然互联网金融近两年发展迅速,但是还是无法和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海量数据相企及的,传统商业银行的数据都是零散的,没有针对性的数据,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正通过这些信息深入挖掘顾客的消费偏好、消费能力等方面的经验规律,互联网金融拥有敏锐的“嗅觉”,能够迅速并且准确的捕捉到用户的习惯和需求,这也是传统商业银行虽然拥有足够的数据,但是仍然处于劣势的原因。
(三)对小微信贷的影响
一般的小微企业很难从传统的商业银行获得借款,而互联网金融天生就是解决长尾问题的最好办法。前几年,阿里巴巴推出了阿里小贷,这对于刚刚起步的很多小微企业而言是很大的福音。小微企业很难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但是阿里小贷对于贷款没有特别多的要求,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资质是知否获得贷款的条件。小微企业的发展是现在中国不能忽视的经济力量。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进入支付领域影响的是商业银行的现在,而互联网金融进入小微信贷影响的就是商业银行的未来。
三、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笔者通过研读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相关论文和文献资料,总结出传统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威胁可以采取的几点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合作弥补相互间的劣势
互联网金融虽然在我国发展的比较迅速而且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会有人利用互联网金融筹集大量的资金,然后带着这些资金跑路,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方面尚且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由此可以构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商业银行合作的平台,将用户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账号和传统的商业银行绑定,依靠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誉措施对互联网上的用户进行约束。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云计算等相关技术整理分析商业银行的海量数据,以供双方使用,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合作提升用户体验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对于电子信息技术,更是飞速发展,传统商业银行应该与时俱进,积极的学习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方面的成功之处,并能灵活的运用于自身,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怎么做,可以参考Facebook和花旗银行的完美联姻。
2013年,随着“余额宝”金融服务的开启,各大银行也纷纷抓住机会,审时度势的推出各类基金和各种“宝”类产品,所以说传统的商业银行也在一步步的学习互联网金融,加强自身对用户体验方面的努力。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河北承德067000
摘要 近几年互联网与金融的发展创新挑战着传统金融行业,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承德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针对该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及自身特点,本文在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倡导实行鼓励、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法律监管手段为主,经济监管手段为辅的整体监管环境,引导新型经济产品向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承德地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近几年来,网络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成为另一个多彩的世界。互联网深入到家家户户的同时,相伴而生的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新事物也冲击着各行各业。2013 年,余额宝问世,互联网首次联手金融,翻起滔天巨浪,影响波及整个金融领域。自此,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针对新型事物,既不能打击,又不能放任不管,全国各地都出现不同金融,纷纷出台监管办法。
河北承德,属津京冀及环渤海经济圈内,区位经济发展优势大,不仅传统经济发展增长较快,新兴的经济形势,如互联网金融也走在河北的前列。早在2012 年,互联网从业者就发起成立承德市互联网协会,成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分享知识、提高运营成效、创造机会的平台。2014 年11 月,首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承德三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落地承德,为本地企业提供了1000 万授信额度,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公司成立当日,便有16 家本市民营企业获益,也是河北省内首批受益于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首批企业。
同时,政府层面对金融领域也给予高度重视。承德市政府2015年工作报告指出:“市内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17%,外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14%,保险业承保金额达到8000 亿元,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报告指出承德市“金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强调要“用市场的办法、创新的思维推动发展”,要“多层次运用市场资本”。发展互联网金融,必定成为承德地区金融行业发展的未来趋势,这也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
首先,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的特点。承德为旅游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少,薪金及消费普遍偏高,传统金融企业需付出较多的运营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金融机构既节省了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又不需要柜台服务人员,许多任务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由后台服务器自动完成。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省时省力。
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化、多样化特点。互联网金融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业务处理使操作流程标准化,提高了消费者的交易效率。例如,申请贷款,贷前调查、审核、发放、还款,全流程网络化、无纸化操作,客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电脑前简单操作即可轻松获取贷款。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只要利用电脑、手机登客户终端即可方便、快捷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查询;转账;支付缴费;挂失;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自助缴费;购买国债、理财产品、基金、外汇、贵金属、保险、期货等。
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特点。承德地区下辖八县三区,3.95 万平方公里,是河北面积最大的地级市,经济品种涉及农、林、牧、副等多种样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招到自己所需的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可以全面覆盖金融服务盲区的同时,还可以有效整合、利用零散的资金、信息、时间等碎片资源,积少成多,实现规模效应,成为了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
此外,互联网金融在帮助促进承德地区传统银行业的转型方面也助有一臂之力。传统银行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如,截止到2012 年,承德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用户已达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它一方面弥补了传统银行在资金处理效率、信息流整合等方面的不足,一方面为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销售、推广提供新渠道。对于承德地区的小微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可以拓宽他们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承德地区属于山区,传统金融机构网点覆盖能力有限,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覆盖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渠道,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承德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有着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的意义,是实体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说到金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收益,而谈到风险,投资者便将其视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发展互联网金融将为承德地区带来诸多福利,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金融本身风险较大,加之我国管理机制较弱、消费者保护不足,很容易使得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走偏道路。
2015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将视线投放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上来。虽然如此,但我国还属起步阶段,监管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还存在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因而,承德市应在统一管理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地方监管制度,构成网状监管模式,全方位立体式管理,才能引导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首先,建立地方征信制度。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相对国外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当前我国信用体系简单、单一,只是单纯地依赖不良信息记录。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根据不良信息记录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但做到通过不良信息记录有无、多少来判定投资风险却很难实现。
建立全国的征信体系规模大、难度高,但建立地方征信却是不难实现的。承德市应积极建立以大数据分析系统为依据,多层次评级机制的信用评级体系,将网络金融中产生和采集、查询到的大量信息数据,经本人同意后提供给征信机构,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对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征信机构通过整合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起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其次,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意“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意识对不该发放的贷款坚决抵制,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量。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
再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针对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以及网络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状况,承德市监管层应出面维护“公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
互联网金融有许多传统金融无法匹敌的优势,具有行业进入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且容易复制的特点,新的参与者和参与形式不断出现,竞争激烈。因此,该市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对竞争手段进行规范,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并对创新业务模式设立合理的保护期,防范同质化的过度竞争。
此外,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产配置渠道、扩大互联网资本来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利的资本成长环境等。
最后,加强预防网络金融犯罪活动。目前,我国已出现多起利用网络贩毒、逃税、腐败犯罪案件,该市应对此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隐私保护为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网络金融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如果对于反洗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给政府、国家带来极大损失,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打击洗钱行为,首先就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除需电子邮件地址外,还应要求提供信用卡、贷记卡或银行账户等信息,建立详细、完整的客户资料数据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对大额交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将交易记录进行一定时间的保存,以便为以后作为法律依据做备案。对于可疑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客户进行详细说明后再采取下一步行动。以书面形式制定明确规定,不得与他人共享账户、不要代替他人转账。并反洗钱的内控程序、对员工就反洗钱开展持续培训的制度安排、合规官的任命和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建立外部审计程序。
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涉及洗钱行为的网络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处罚条例,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与行为相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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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审计风险
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来,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资本市场的持续深化,我国金融体系逐渐步入正轨,建立了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实现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成为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潮流之一,并深刻影响着传统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商业银行的审计重心随之改变,由此也对商业银行审计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概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有机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金融功能,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服务体系,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从融资模式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它是与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完全不同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从本质上来讲它仍然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模式。但是与传统的直接融资模式比较的话,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量大、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蓬勃发展,并迅速成长。在2013年之后,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我国大量出现,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体系也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等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走入人们生活之中。据蚂蚁金服公布的余额宝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余额宝的规模增至6207亿元,其规模已经相当于一家国内中型银行的规模。另外,互联网金融综合运营成本低,以小微客户为主要客户群体,并且注重客户体验,对客户的粘性较强,服务范围广,潜在客户群体广阔。蚂蚁金服的数据显示,2015年余额宝用户中,农村地区的用户规模同比2014激增了65%,数量占到整体的15.1%;发达城市新用户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比上升至一半以上;90后取代80后,成为互联网理财中坚力量。
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不可谓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加速了传统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2015年提出的“互联网+银行”计划,为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时代大背景下的变革指明了出路。与此同时,这些改革也使商业银行的审计面临新的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审计现状及成因
(一)风险管理的变革带来的审计风险。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商业银行从安全控制、信息共享、流程管理等方面入手,同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扩宽了风险管理的数据源,重检并规整了内部IT整体框架,实现了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升级与完善。银行也逐步从传统的追求利润的粗放经营模式,向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
在对银行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考虑到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特殊意义,要求审计人员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模式有整体细致的把握,评价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并熟练运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这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各种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给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价风险因素带来了困难,使得审计人员在考虑与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相关性时难以确定相关的风险因素。这也给评估风险范围和程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带来的审计风险。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直销银行应运而生。《2016中国直销银行市场专题研究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3月1日,已有55家商业银行推出直销银行服务,其中81.8%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60%以上的直销银行以货币基金、银行理财及存款产品为主要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扩展理财业务的主要渠道。而直销银行多选择移动端及PC端作为推出渠道。
与此同时,“互联网+银行”计划给银行的跨业经营提供了便利。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越来越多的银行通过新设或者并购的方式形成子公司,涉足证券、保险、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态。另一方面,也有越来越多的银行成为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子公司。
直销银行等一系列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往往不是很明确,对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统一标准,相关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明确要求。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不断深入了解新产品,对其风险和收益做出评价的同时,考虑如何合理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对被审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案进行判断。
而商业银行的跨业经营也使审计工作的组织难度加大,对于那些控股多个金融业态的商业银行,注册会计师不仅要考虑被审单位业务是否符合各个行业的监管要求,而且要考虑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这是对注册会计师综合服务能力的巨大挑战,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的审计风险。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用带来的审计风险。“互联网+银行”的模式促进了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改革与升级。为了做好资源挖掘,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了解客户消费倾向与习惯,预测客户行为,为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更加系统化的支持。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大背景下,推出多种跨业业务,银行不得不同时使用多种不同的业务处理系统。此外,直销银行多采用线上业务办理,打破了传统银行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民生银行的线上客户数据显示,超过80%的客户选择通过移动终端使用民生直销银行,超过40%的客户选择在下午进行投资理财,甚至有3%的客户会在凌晨打理资产。直销银行的产生使银行网点虚拟化,为客户与银行提供了便利。
传统商业银行的有非常清晰的审计线索,因为所有的经济业务都用文字记录,有凭证可查。但是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资料全部实现了电子化及会计业务处理的程序化和自动化,传统的审计线索被中断。而多种业务系统的运用,也给注册会计师在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选取审计对象和方法审计方法带来了诸多困难。而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对一些新业务处理功能欠缺或者运行不稳定,这往往是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高风险区域。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审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审计业务所面临的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变革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变革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管理要有深入全面的了解,所以,审计人员应加强对风险管理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研究,熟练掌握风险管理的相关技能。注册会计师也要在工作中对风险管理这方面多做总结,得出经验,才能在识别和评价错报风险时有的放矢。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已经超出了注册会计师通常了解和掌握的范畴。在这样的情况下,聘请风险管理专家有助于审计人员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评价,做出合理的错报估计。另外,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时也要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审计组也要对聘请的专家实行严格管理,专家也应遵守相关审计规范,保持职业操守,保守工作机密。
(二)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策略。商业银行庞杂的分支机构和繁多的业务品种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为注册会计师带来了较高的审计风险,特别是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不断创新,更是增加了审计的风险。因此,更需要审计人员以风险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领域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商业银行行业性的普遍风险以及被审单位的特别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以便对财务报表的高风险区域进行识别和评估。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除了需要关注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还要考虑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领域。
同时,注册会计师要保证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充分贯穿审计过程始终。审计人员要以风险评估为前提,时刻围绕高风险领域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全程高度保持严谨的职业怀疑态度,并且要根据测试结果不断调险评估结果。在审计完成阶段,注册会计师要对所有审计发现结合审计风险进行判断并得出适当结论,及时就发现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三)配置专门的信息技术审计团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用为商业银行的审计增加了新的风险。因此,为了能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需要对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更好的规划和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特有的复杂性和高技术性,使得对其的了解和评价建立在相当的专业知识积累基础上。因此,在商业银行审计团队中,配置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人员,以便对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正确性以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分析和评价,配合财务审计团队,为审计程序的实施建立必要的基础和支撑。
四、结语
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体现出的新的形态,在对其开展审计业务时,为了规避新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从提高自身专业素养,聘请专家,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引入专门的信息技术审计团队等几方面入手,对审计风险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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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投资风险;评价指标;小企业e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82 -03
一、引言
继“互联网金融”概念被提出以来,“互联网金融模式”被提出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中国,而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悄悄地改变中国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P2P网络借贷便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从2005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经历了2011~2012年间的爆发性增长,后来由于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以及监督不到位、信用环境差再加之互联网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弊端等原因,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平台倒闭或遭挤兑,但整体的发展趋势相对稳定。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但是如何正确地识别P2P网络借贷风险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是当前更值得关注并研究的问题。
小企业e家是招商银行首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尝试,该平台在2013年9月试运行,其业务模式与投、融资方的P2P平台类似,但在2013年11月,小企业e家突然停止投融资项目,并有被“叫停”的说法,而招行人士称,这是一次正常的业务优化调整。在2014年初,小企业e家恢复了交易,虽然投资年收益率比其他P2P平台低得多,但银行的隐形信用让投资者依然乐意买单。小企业e家的起伏发展状况充分反映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所面临的复杂环境,其面临的风险也可想而知。因而本文将结合小企业e家,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研究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从网络投资人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防范投资风险,从而提出有效地应对措施,以保障机构的可持续运营以及投资人的正当逐利期望得到实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宏观环境分析
(一)以小企业e家为代表的国内P2P平台发展状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它通过直接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小额信贷原理是这个新平台的创新基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短期、小额资金的借贷者,借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所以其主要针对的是民间强大的小额投融资需求群体。
小企业e家属于银行系的P2P网络借贷。银行系P2P虽然背景强,有品牌优势,但是由于没有太多的创新,过于依附互联网平台并且银行系P2P与银行存款等表内业务有冲突种种原因导致银行系P2P前景不被看好,再加上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使得银行系P2P在夹缝中求生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从宏观角度来看,P2P网络借贷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风险因素。利用PEST的分析,首先,在政治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从成立到发展至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且P2P网络借贷的注册程序较简单且成本低,市场准入门槛低会导致各种不同资信程度的机构进入。其次,在经济风险上,由于目前市场仍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不景气导致的泡沫经济状态愈演愈烈,因此一些公司在投贷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便会选择非正式的金融渠道,这无疑也会造成偿债压力的过大。然后,在社会文化风险上,由于P2P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在中国目前大多数人对于投资融资还是处于一种保守的状态,对于新的网络借贷模式存有戒备之心,这无疑也会给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带来阻碍。最后,在技术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依附于互联网技术,其发展少不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因而在互联网技术上需要不断地完善与更新。
三、P2P网络借贷的SWOT分析
首先,关于优势分析,因为P2P网络借贷只要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便可实现操作,其市场准入门槛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程序较简单,注册成本低。并且该平台面向的是中低层收入的投融资者,与银行贷款相比,其手续简单操作快捷。
其次,关于劣势分析。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导致该平台的组织结构不完善。目前,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风险管理技术人员,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然后,关于机会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拥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当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形下,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为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与此同时,政策上的支持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发展的机会。
最后,关于威胁分析。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利率化,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会层出不穷,势必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风险。
四、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网贷平台投资风险评价指标
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外部环境所带来的风险而且也有平台自身发展过程所带来的风险。本文通过个人投资风险的问卷调查以及专家组讨论的方法,将投资风险从个人、经济组织、财务以及担保状况四个角度进行细化,构建投资风险评价指标如下表1所示。
(二)利用层次分析法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层次分析法,根据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按照判断矩阵的标度定义,如下表2所示,对同一层次的各元素关于上一层次中某一准则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并由判断矩阵计算被比较要素对于该准则的相对权重。
构造完判断矩阵后,需要通过求各要素相对于上层某要素的归一化相对重要度向量,所求结果如下表3五个矩阵所示。计算公式如下:
查找相应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 表4给出了1―6阶正互反矩阵计算1000次得到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最后计算一致性比例C.R.= C.I./ R.I. 结果
最后,C层总排序的结果如下表5所示。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有关P2P网络借贷投资风险评价指标的构建所依据的是本人通过发放200份,实收156份的有关个人投资风险评估的问卷以及专家组讨论得出的结果所确定的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上表中的C层总指标排序情况,首先,从中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排序为财务风险、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个人风险,应该重点放在财务风险以及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与个人风险虽然风险指数较低,对担保风险以及个人风险同样应不容忽视地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一旦发生疏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次,对于风险识别与控制方面,针对个人风险,指的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或融资渠道时对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状况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对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以及资信评估情况进行了解,以防止在未经核实经营者实际情况下所导致的盲目投资。对于经济组织的风险指的是选择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该组织机构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关注经济组织宏观经营状况的证明以及是否有及时地对网络平台系统的维护工作。针对财务风险,由于目前P2P网络平台大多不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事实上,即使P2P平台公布财务报告,其财务状况也未必清晰,因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来说很难通过信息披露来了解财务状况,投资者应多关注于放贷人的流水状况以及平台的个人征信体系来防范风险。最后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风险,由于国内目前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再加上网络平台上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比较差,从而给信用风险的评估带来了障碍,因而投资者需要对借款人的抵押物的真实存在性进行考核。
通过研究结论,我们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实现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首先,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看,第一,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由于其所依附的互联网平台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定期的利用专业技术对互联网系统进行维护与更新可以减少借款人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第二,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行业规范与标准,为保证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相应的从业标准遵守显得尤为重要,有了统一的行业标准,平台的服务质量便得到保证,从而凭借自身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第三,要加强自身的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确保每位投资者清晰地了解其所投资的借款项目,定期公布各类信息,确保借款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从而加强对平台的信心。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在选择诸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时,需要加强自身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充分做好前馈控制、同期控制以及反馈控制的各项工作。第一,要充分浏览平台上的借款信息识别平台的经营模式,对于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平台的宏观经营状况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第二,要学会分散风险,理性投资。投资者不应盲目地将资金全部投给某一借款人,而是要通过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抵押物真实存在性并核实相关信息,从而通过将资金分散给不同的借款人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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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货币支付领域还是在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正迈向深度融合,并展现出美好前景。它们的融合正催生着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变革,并预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事关国计民生,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高风险性特点必然意味着更为严苛和审慎的监管。在金融监管的压力下,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与先前和传统商业、媒体结合相比,道路无疑将会更加曲折和复杂,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当下,正规金融本文将不讨论正规金融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和监管情况,现行监管体系对正规金融的监管已较为成熟。与非正规金融势力分别从各自优势领域出发,两头切入,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从实质上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即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扮演的是“金融互联网”角色。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级阶段最为重要的特征。当然,互联网金融随着发展的深入,必将表现为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将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趋势,比如互联网商业环境将可能影响金融的风险缓释技术。将来淘宝店主或许可以用虚拟网店作为担保品,甚至凭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记录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贷款就是这方面的初步探索。。对互联网工具性的应用既可能来自于正规金融,如网银的应用,也可能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比如民间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创新动力显然不足,甚至过于被动;而后者基于市场驱动,目前已成为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力军和挑战传统金融的“搅局者”。
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兴起。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中,互联网扮演了资金清算信息传递渠道的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模式中,互联网起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融资信息的平台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联网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其作用实质并没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畴。不管这种工具性在应用中表现得怎样多元或变化,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质属性依然泾渭分明。作为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的内涵范畴。从概念外延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融资。
1.互联网支付。在国内整个货币支付体系中,如果说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是“心脏”,各商业银行支付渠道是“静动脉”的话,那么,第三方支付则是“毛细血管”,是整个国家货币支付体系中的有益补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中的货币资金清算业务。
2.互联网融资。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实质上分别是债权和股权国内的众筹融资平台迫于目前法律环境,部分已逐渐异化为具有商品交易性质的团购平台,失去了原有众筹之金融实质,不直接以股权而是以商品或服务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但本文从狭义角度,仍以股权投资之众筹为研究对象,以还众筹融资的原貌。交易的平台或场所。在整个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体系中(图1),证券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互联网融资则处于底端。如果说证券市场是精英们的融资“王国”的话,那么互联网融资平台就是草根们的融资“乐园”,它们分别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图1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多层次直接融资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国内民商事法规的基础性规范、金融监管的部分内容以及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不是完全无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创新空间。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正式赋予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合法性。该办法第3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间接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黑户”身份的终结,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P2P借贷合法性分析
P2P借贷平台实质就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互平台或渠道,严格的借贷信息中介意义上的P2P借贷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但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条件的肯定,即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非法集资活动的前提下,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空间。根据国内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行为,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则》中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12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也间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些现行的民商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合法空间,亦为P2P借贷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3.众筹融资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仅是企业的组织形态,也是筹资的手段或工具。理论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纳入我国《证券法》调整范畴的情况下完成公司的新设或扩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现《证券法》定义的公开发行状况。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在《证券法》的“藩篱”之中,众筹融资能施展“拳脚”的法律空间仅限于特定对象200人以内,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同时还须满足我国《公司法》第24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间内活动,众筹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围则不仅违反《证券法》,也可能触碰《刑法》中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显然,法律限制所导致其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间接削弱了众筹融资原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众筹模式在国内的推广和发展。
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风险从以往的高发态势开始趋向平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负面声誉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缺失更是凸显了问题的严峻性。互联网融资活动的乱象已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问题。
早在2011年,中国银监会曾向银行业机构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称人人贷(P2P借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和问题主要有七大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P2P借贷当前面临三大核心风险,即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许多曾经自诩风险管控严谨的P2P借贷平台最终给投资者带来的却是惨重的损失。与P2P借贷相比,由于规模有限,众筹融资风险问题和事件目前较少见,较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传媒公司由于在淘宝销售原始股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称美微此举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民间资本向金融市场的跃跃欲试,民间金融繁荣活跃的地区往往也是互联网金融萌芽初兴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长贷、信用放款多、财务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间金融的“通病”,也是当下互联网融资乱象的写照。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被热捧,大量社会游资涌入P2P借贷平台,五花八门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民间借贷活动大有借道P2P借贷平台之势。但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乏不法投机分子借用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尤其是部分P2P借贷平台直接介入借贷,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俨然成为“影子银行”式的金融机构,为金融风险埋下了祸根。
总结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的本质,不难发现非法集资问题突出。互联网融资平台暴露出的许多风险问题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资问题,要么就是与非法集资相关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央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进一步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由于互联网天然的涉众性,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上与生俱来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参与资金的中转,互联网融资活动在目前法律语境中较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魔咒”,这也是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的P2P借贷模式常遭人诟病为非法集资的根源。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理论上,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可分为纵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和横向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前者调整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关系,后者调整的则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具有一定的基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电子签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在交易层面不是无法可依。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来,央行陆续出台系列专项监管规章制度以完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几乎空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暴露出的问题基本束手无策,这对整个金融市场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欧美主要国家已陆续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着手规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均有监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1999 年颁布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从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即实行功能性监管。在法律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美国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自2000 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贷监管方面,美国目前P2P借贷的监管体系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许多联邦和州层面的监管机构都对P2P借贷行使监管权。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证监会、各种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各州对应的相关部门[5]508。美国证监会和州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披露来行使对贷款人保护的职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部门针对营利性P2P借贷平台,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主要是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6]36。第三,在众筹融资监管方面,美国于2012年通过旨在推进小企业发展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项针对众筹融资的重要举措参见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国《证券法》第4条第6款中,新增“股权众筹豁免”的内容,即允许众筹发行人通过被授权的互联网中介从合格投资者处筹集资金,但在12个月内筹集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且投资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用于投资,但不得超过10万美元。 [7]37。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调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逐渐由缄默转向明确肯定,由放任自由转向支持监管。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监管尚存争议,核心问题是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制度如何选择。
四、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防范复杂、低效率、抑制创新的监管,要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地方化
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是各国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国内亦将如此。实施监管的首要问题是监管由谁来负责,即监管主体是谁,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纳入央行监管体系外一国的货币支付清算体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从监管效率和效果考虑,支付行业应由央行统一实施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监管主体仍待确定。
从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起源于民间,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金融监管权限也符合国务院“十二五”规划中有关金融规划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伴随着地方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频繁,地方政府已逐步开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
2008年以来,随着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办建设的力度。现在,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设立了金融办,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许多市辖区和县级市也设立了金融办[8]85。金融办在地方各级的陆续设立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活动更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主导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成为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将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划归地方政府金融办统一监管,符合这一趋势和潮流。当然,全国性的监管指导和统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相应法定职责,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的制定、风险监测和预警。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原则导向监管
怎样监管,实施怎样的监管方式,这是确定监管主体之后必须考虑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目前还远未定型,发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观察。鉴于发展初期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时,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适当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弹性,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兴金融行业发展初期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
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规则导向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国金融监管领域普遍应用的监管方式,英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也开始检讨和反思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美国前财政部部长Henry Paulson提出美国应考虑采取原则性监管,前美联储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监管要向风险性和原则性监管迈进。。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参见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转引自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原则导向监管尽管存在诸如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缺点,但通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实践检验来看,相比规则导向监管,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更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出:“原则性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以高位阶的规则用于实现监管者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并较少地依赖于具体的规则。通过修订监管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持续进行原则和规则间的不断平衡……我们关注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更清晰的结果,而由金融机构的高管更多地来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结果。” 参见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转引自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第84页。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地线、放开空间”,即监管几个重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就是要划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空间。但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规则性监管内容,原则导向监管强调的是对金融创新的底线坚守。原则性监管对于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与以原则相伴的健全的规则也是必要的, 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9]97。如存在需要,条件成熟,原则可与规则相结合,形成具体监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构建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但作为后来的“搅局者”,互联网金融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与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现象如P2P借贷在美国也曾激起广泛争论,原因是P2P借贷很难与债券发行区分。债券作为证券受美国证监会监管,但P2P借贷平台那时普遍没有在证监会注册,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5条(a)款和(c)款 的规定。2008年11月,美国证监会认定注册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贷平台Prosper公司违规。最后,Prosper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参见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国内,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不断,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互交织,如影随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监管方面构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联网融资活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将之与非法集资活动区分开来,意义重大。“安全港”制度应包含四项核心机制:
1.构建会员邀请机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联网融资平台具有天然的涉众性,容易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的四条件之一。尽管其中没有明确列举互联网平台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但互联网平台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开宣传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边界之内,是互联网融资安全合法开展的首要问题。会员邀请机制的构建为这一问题的破解提供了出路。会员邀请制度包括三个步骤,即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邀请。首先,招募会员不可进行任何公开形式的投资宣传。注册,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投资经验、年龄、收入状况等项因素;其次,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筛选出合格投资者;最后,对合格投资客户发出相应投资邀请,并开展投资人真实身份核查。经过三个步骤的处理,互联网融资平台面对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法律风险。当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对象,互联网融资平台也须注意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人数的限制。
2.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本质上分别是直接债权融资和直接股权融资的信息撮合平台,在业务中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否则,互联网融资平台将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但事实恰恰相反,国内的P2P借贷平台大量地借用资金池模式开拓业务,这是目前P2P借贷平台常遭人诟病为“庞氏骗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10]。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挪用资金或破产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3.构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保护投资人权益。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与证券发行交易具有类似性,都属直接融资的概念范畴。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可以理解为微型的互联网证券市场,都是沟通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桥梁。但不同的是,在监管制度方面,目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基本毫无规则制度可言,而证券市场的运行则具有一套缜密的制度安排,交易所运行、融资方发行证券或上市、资金和证券的结算都是建立在各种精密制度之上的。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信息披露也称信息公开,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11]340。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制度不仅适用于证券市场,而且也应适用于整个直接融资体系。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融资人作为资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实披露融资相关信息的义务,以确保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有获取真实、准确信息的机会。当然,对互联网融资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应大幅度低于证券市场,否则高成本将使互联网融资失去存在的价值,但至少应包括融资人真实身份、资金用途、押品法律权属或担保人真实身份等基本信息,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融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确切称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
关键词: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监管
一、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我国移动支付业务量约为12亿笔,金额超过6万亿元,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这两者的增长率就没有低于过100%,这说明我国移动支付规模正呈现超高速增长。第三方移动支付前景看好的同时也蕴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从以前通过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客户信息被盗等问题,到现在的补办手机SIM卡盗取支付宝资金、验证码木马盗刷手机支付账户等问题,以及现在还未触发的潜在问题,比如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后扣款授权问题等均会引发一定风险。而移动互联网支付竞争激烈、门槛低、追求客户体验度、拥有庞大的用户数据、技术创新快、用户长尾性、跨界性等特点决定其存在更大潜在风险。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文,从用户支付安全的角度出发,暂停了支付宝和腾讯的二维码支付业务、虚拟信用卡相关业务,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支付监管的质疑。目前新兴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在定位和监管上比较模糊,而对传统支付行业既得利益的保护以及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的限制则容易扼杀支付业务的创新,这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风险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移动互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移动支付以其方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个体的使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时,买方与卖方经过价格枢纽形成买卖关系的过程当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支付市场的价格体现在“支付手续费”和"支付额度"。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是参与移动互联网支付的主体,包括付款方、收款方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如果从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的关系来看,可以将第三方移动支付价格形成主体划分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用户和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两个主体部分。
第二,认知风险。尽管近几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迅猛,但是根据易观智库对移动支付用户的一项调研结果,发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易观智库的调研结果显示,仅46%的移动互联网用户表示曾经使用过手机购物,还有21.5%的用户仅停留在准备尝试还未体验的阶段,但是有接近1/3的用户表示没有尝试的意愿。移动互联网支付用户集中在20年~30年龄阶段,占总年龄结构的70%。参与本次调研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中,在选择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问题上,64%的用户表示仍然通过传统PC端的形式进行购物,大概1/4的用户表示主要基于线上线下互动的O2O模式,使用手机购物。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接受程度不高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另外,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业态,大部分现有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并没有意识到第三方移动支付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而这些认知上的缺失会阻碍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三,操作风险。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到当今,推动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开始转为用户需求的推动。由于企业的业务创新和扩展更加注重用户需求,简化了操作步骤,忽视了风险的控制,从而导致移动互联网支付相比一般的网络支付风险更大。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主要涉及手机、手机操作系统、移动支付客户端、移动通讯网络等,因此可以从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两个方面考察技术风险的构成。硬件设备方面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硬件设备的容量、配置、运行速度等方面不能满足正常支付需要,无法应对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交易正在进行过程中设备突然失灵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产生损失,或手机丢失,不法分子利用屏幕油渍痕迹破解手势密码,盗刷账户资金。软件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依附于硬件设备的软件的自身存在阻碍交易正常运行的技术问题,包括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等,从而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例如手机系统和手机应用,自身的漏洞给手机支付带来了内部风险,为木马、病毒及钓鱼网站等外部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 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目前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七个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有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金融与先进技术、支付渠道与工具相结合,从催生出大量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主体、交易行为、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等进行规定。
第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随着支付宝、腾讯虚拟信用卡业务及二维码支付等支付业务规模膨胀,其所蕴含的风险逐步引起监管层的注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下发紧急文件,叫停了二维码等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
第三,《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为促进手机支付及网络支付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以上文件草案。文件中对于手机支付以及网络支付业务的合法以及非法边界进行界定,同时为加强央行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洗钱等行为的发生,对于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以及转账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第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为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信息、资金及账户安全,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2014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以上通知,从保护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出发,对一些针对性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范,例如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等。
第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了以上指导意见,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互联网支付明确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第六,《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认证、支付限额、业务范围、监管等作了较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金额以及转账进行限制,引起一定争议。
四、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缺乏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定。尽管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一系列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但是分析发现这些管理规定仅仅涉及第三方移动支付某个环节的监管规定,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牌照的申请等进行规定,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是主要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及支付环节进行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支付、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其规定的对象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个环节监管进行的规定,而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则缺乏有针对性的详细的管理措施出台。另外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业态,由于其存在方便、快捷、费用低的特点,因此应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及创新进行鼓励,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其主要依附于其现代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因此该种支付形式也存在较大的技术操作上的风险及外溢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对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进行规范管理。
2.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监管对象不明确。首先,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产业链各环节所对应监管机构,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共同监管。但是对于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机构,在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发生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目前仍缺乏详细的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环节的监管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其主要面向的是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其职责界定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其次,监管对象不明确。第三方移动支付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通道支付服务,移动支付机构存在业务复杂、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第三方移动支付应该与一般的第三方支付或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区分。但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均没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性质进行区分,而且监管层出台的其他一系列有关非银支付的管理规定,也没有对非银支付的种类进行区分。另外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账户可以分为账户式以及通道式,账户式的性质更加接近“银行”及“银联”,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清算功能,而通道式则仅充当货币支付的通道,因此两者的风险重点不一样,监管的侧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第三方移动支付主体众多、产业链复杂,同时在监管上又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另外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用户又缺乏认知,因此强化各监管机构、移动支付各个产业链及用户之间的监管信息、风险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的交流与共享,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个第三方移动支付操作风险及认知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各产业链共同发展,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风险以及外溢风险,同时又可以避免监管机构与各产业链之间监管断层的出现。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机构与用户、各产业链之间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而各产业链之间尽管存在诸如安全联盟等信息交流机制,但是仍然缺乏大规模应用。2010年8月,支付宝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合作启动风险联防计划,通过该风险联防计划支付宝通过与银行紧密合作以及信息共享,在支付发生时通过智能判断订单状态,以防止用户陷入网络钓鱼等陷阱,通过该计划使得相关案件发生率降低98%。2011年6月,支付宝联合多家公司,包括银行、安全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电商企业等各产业链企业,以强化用户支付安全为主要目的,成立了首家安全支付联盟,各个联盟成员之间主要通过成员间共享技术、数据、情报等信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紧密的合作。
4. 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为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面临的风险,除需要政府的官方监管之外,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企业内控制度,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既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不完善,从而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第一,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一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政府的官方强制监管之外,通常还需要半官方组织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从而对政府的监管进行补充。但是作为第三方移动网络支付,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协会,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目前第三方移动支付唯一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但是由于目前支付清算业务的种类众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很难制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则和标准,从而使得目前的行业自律大打折扣。第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监管模糊,且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因此使得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相关企业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2014年超过20G的海量用户信息,被支付宝员工在后台下载并有偿出售给电商公司、数据公司,尽管事后被证明并没有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但是这也暴露了相关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一旦用户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并用于其他目的,其带来的金融损失及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五、 加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的建议
基于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以及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论文认为监管机构应采取制定针对性管理规范、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等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框架,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高效发展。
1. 制定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范。例如2015年8月10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限额进行了限制,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风险,但是被一部市场人士解读为可能会影响非银支付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并可能存在偏袒银行支付业务之嫌。
2. 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又存在不同分类,通道模式支付业务只是从事接收、发送支付数据的服务,仅仅起到支付通道作用,并不存在货币创造能力,其风险主要集中在操作技术层面,而账户模式支付业务则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支付结算功能,具备类银行及银联的作用,将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以上两种业务的监管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建立第三方移动支付信息交流机制。用户缺乏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一方面因为第三方移动支付是新的支付方式,但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缺乏对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因此产业链相关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同时监管机构应定期市场监管相关信息,逐步培养用户以及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
4. 建立针对性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应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内控制度。具体来说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员工的风险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从而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更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还应该建立企业内部责任的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以此来提升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从制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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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新型特色园区; 建设模式;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7.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2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武进国家高新区)为国家级高新区,长三角地区最具吸引力和创新活力的开发区之一。目前,已发展形成智能装备、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三大主导产业,初步呈现产业开发区。武进高新区被国务院确定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八区一园”之一。2015年,武进国家高新区全面开启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对武进高新区园区创新发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探索武进高新区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效机制和模式,是武进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武进高新区实现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建设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武进高新区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模式构建
创新型园区是不同于传统工业园区,它实质上是一个区域创新系统。根据区域创新体系理论,区域创新系统理论的内容包含了创新主体、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和创新环境在内的四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要素。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二、武进国家高新区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推进机制
(一)建立园区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创新转化机制是指使创新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的机制。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交易和产学研合作等。武进高新区要建立“产权清晰,运作透明,多方受益”的创新转化机制。主要措施包括。
1.创新科技成果使转化体系,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国务院常务会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园区符合条件的单位争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推进科研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允许科技人员持有股权、期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建设技术交易大厅及基础设施、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服务规范体系,逐渐形成“政府、行业、科技中介、技术经纪人”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引进有资质的技术经纪人,使技术市场发展成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
2.建设技术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知识技术高效流通和转化。与专业互联网企业和知名技术市场机构合作,建立在线知识市场平台,鼓励园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鼓励园区内以及常州科教城内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成果、科技条件和专家信息,鼓励知识服务企业服务供给信息;与常州市图书馆合作设立高新区分馆,与园区重点企业和专业性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情报服务,围绕重点产业做技术路线图、知识图谱、产业和人才地图的研究。
(二)建立园区企业创新成长的支持机制,促进园区企业创新发展
丰富园区企业创业主体、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服务;构建“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链式孵化体系;鼓励各创业服务机构完善标准服务,增加增值服务,发展特色服务;构建创业者与投资人的交流平台,提高创业投资于创业项目的对接效率。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构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安排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创业,用于支持创业期(种子前期、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研发项目。具体用途包括:面向种子前期的研发项目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资助、商业可行性论证资助,以及对研发和技术合作、信息获取和管理咨询服务等进行补贴;在高新区管委会的引导下,以中介机构为主体,通过建立天使投资网络、举办天使投资论坛、匹配投资介绍会、开展天使投资培训等方式,帮助初创企业与天使投资人的联系和沟通,吸引天使投资人投资高新区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天使投资网络建立广泛的联系,促进本地创新企业参与国际创新合作。
2.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效整合政府政策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各类服务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组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产学研服务联盟、技术创新服务联盟等机构,重点打造融资服务、领军服务、产学研、人才培训、政策服务、项目管理、中介服务、综合信息等服务平台,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科技型中小企I服务支撑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高质的服务。
(三)建立园区科技金融运行机制,实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
以科技创新驱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助推产业发展,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保险、担保及创投机构等各类资源聚集;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系统安排。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的科技金融发展机制
1.建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体系。 园区制定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多项吸引互联网金融机构聚集的优惠政策;促进园区基地公司、金融机构与阿里巴巴、腾讯、91金融网、大家投、众安在线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撬动更多的社会创业投资资本,并共同探索新的服务理念和方式;园区管委会出资成立互联网金融中心,重点聚集互联网金融的研发、培训研究院,实验室及重要的宣传展示机构,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例如合格投资人的认定制度、投资人利益的保护体系等;开展互联网众筹试点,积极发展P2P投融资平台。
2.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体系。根据园区科技项目实施绩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加快推进高新区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整合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基础信息,建立高新区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机制;优化园区的信用环境和投融资环境,使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园区投融资体系的有力支撑和企业经营活动、融资活动、市场交易的制度保障。
3.建设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抓住全省首批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的良好机遇,打造以物理平台为载体,信息平台为延伸,以"园区企业"数据库为核心,涵盖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增值服务三大业务板块,集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顾问、改制上市辅导、项目对接、上市路演、专业培训及行业论坛等多种金融服务为一体的服务体系。
(四)建立园区协同发展机制,实现园区协同创新发展
1.园区产业与功能协同发展。在产业上,要通过衔接产业链实现与周边乡镇间的分工,高新区着力发展研发设计、核心生产环节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周边乡镇区域则发展产业链条上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专业设备部分,形成有效的分工与合作;在功能上,高新区重点发展创意研发、产品设计、总部运营、先进制造、高端服务等功能,周边乡镇区域重点承载产业配套、物流配送、配套服务等功能,形成功能上的互补。
2.园区目标与定位协同发展。在园区战略目标上,武进高新区要立足于常州市和武进区的发展需求,为常州市创建创新型城市和武进区建设创新城区服务;在产业定位上,与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常州高新区错位发展,并积极开展产业间的协同创新。
3.园区资源与合作协同发展。建立长三角区域联合创新平_。探索与南京高新区、徐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上海张江、上海紫竹等国家级高新区,成立长三角地区的高新区合作联盟,定期在各高新区举行联盟会议、介绍先进经验,完善协同发展机制;联合建立创新平台,基于空间优势与资源互补发展态势,促进不同园区之间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合作
三、结束语
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是园区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和有效载体,武进高新区依据创新型园区建设和发展理念,基于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以及常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和实际,从指标要素和模式设计上,构建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有效模式,从园区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企业成长的的支持机制、科技金融运行机制、协同发展机制等四个方面,形成高新区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推进机制,推动高新区创新协同和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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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1.郝 超(1959-),男,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智能装备研究。
2.陈建新(1969-),男,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市场营销研究。
3.刘伯超(1980-),男,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服务业、供应链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