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护文物范文

保护文物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保护文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保护文物

第1篇:保护文物范文

文物保护新招

“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首先,将以众筹的方式实现文物的修复。以文物建筑传统村落为例,一般而言,传统村落的修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互联网众筹的方式不仅能够缓解修缮的资金压力,而且聚集了金融、文化、政策、农业、保护、建筑、生态和互联网等多领域的专家,还可以吸引一批驻村创客。他们作为村落的“股东”,积极参与各项专家测绘、设计研发、村民培训等一系列行动,并通过社交网络将其宣传出去,让古村落焕发出新生机。

其次,博物馆的数字化。毫无疑问,博物馆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文物的场所,而数字博物馆则是互联网与传统博物馆的“联姻”,是博物馆职能的延伸和拓展。将文物“搬”入数字博物馆,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人流压力,避免观赏引起的文物磨损,而且能通过与古建筑、文物藏品亲密交互为游客带来比参观实物更丰富有趣的观赏体验。在数字博物馆中,文物可以通过标签来向参观者“自我介绍”。越来越多的实体展馆、展厅利用数字技术为文物制作了属于它们自己的二维码标识。只要用手机轻轻一扫二维码标签,文物的历史变迁和相关知识就会显示在手机里。有了这位“数字讲解员”,参观者不仅不再需要导游现场解说,而且还可以把文物的历史故事带回家慢慢欣赏和分享。

最后,用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要使文物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不能仅靠传统说教。例如,在视频网站获百万点击量的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是引导观念的成功范例。通过观看纪录片,观众认识了文物修复师这个群体,也对文物有了更多直接、感性的认知,而这无疑会在更大程度上让更多人加入到文物保护的行列。更多人对文物感兴趣,文物保护的前景将会更加光明。此外,《经济》杂志《地平线》系列报道中,对文物修复师的深入访谈经过经济网和官方微信的传播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互联网”并非简单叠加

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科技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文物保护的管理运营、公众服务、陈列展示、藏品保管、安全保卫等工作都因为网络而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无论是数字敦煌、数字颐和园等资源库,还是通过文物的三维数据扫描和结构分析等建立的文物信息采集大数据;无论是网上数字博物馆的建立,还是博物馆微博、APP、微信公众号等的创建;无论是网上预约订票系统,还是物联网框架下从藏品保存环境到观众参观的动态监测等,都是博物馆紧密联系社会,不断走向大众,满足观众需求的举措。

但是“互联网+”的展示思路,并不仅仅意味着拍一部陈列展览的宣传片或者开启一个博物馆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而是让博物馆通过科技支撑更好地开启社会服务的技术路径。因此,与其说是“互联网+博物馆”不如说是“博物馆+互联网”,或者是将互联网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融入博物馆的各个岗位。

具体该如何实施?国家文物局科技司的李娟向《经济》记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是网络化。基层博物馆尤其是市县级博物馆,首先应做好博物馆及其相关内容的网络化,应该有自己的网站或者APP等对外宣传平台,让观众在网络上能看到博物馆的主要陈列、对外开放时间等基本信息和博物馆开展的各项活动。综合性博物馆应该承担起展示当地过去、现在、未来的文化祠堂的作用,将市(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管理机构、当地优秀历史文化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情况告知受众。

其次是数字化。中大型博物馆,省、市级博物馆或者专题类博物馆,应该做好博物馆管理、建筑、陈列、藏品的数字化工作。在藏品管理方面,可以在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建设和可移动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基础上开发符合自身特点的藏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博物馆陈列展示方面,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号关注、二维码语音导览、文物三维数字展示、AR全景虚拟展示等方式,达到陈列展览趣味性与科技性的结合。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壁画、帝王陵墓等专题类博物馆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图像技术,对文化遗产的原貌进行图像、视频、音频等数字化复原展示。李娟表示,她在参观部分博物馆时发现,二维码扫描的语音导览方式多为年轻人所青睐,但有的博物馆与公司合作设计的二维码,扫描之后却是设计公司的公众号而非博物馆的公众号,这就没有起到长期宣传博物馆的效果。

最后是智能化。省级博物馆或者有条件的博物馆,应该在已有网络化、数字化的基础上,运用物联网技术,利用二维码、RFID、GPS、GIS技术等科技手段,实现博物馆库房与展厅、博物馆观众与工作人员、人与物之间的智能化管理,构建智慧博物馆体系。如由秦始皇陵博物院牵头实施的“博物馆公共安全管理与服务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项目是目前国家科技惠民计划中唯一一个支持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项目,它将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传感器技术、视频采集技术、云计算技术、数据库技术、大数据聚合技术、图像识别技术、增强现实技术、混合定位技术等技术与服务的应用,搭建陕西智慧文博云平台,研发出集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子系统、文物本体监测子系统、文物及资产管理子系统、人员行为管理子系统、观众导览服务子系统于一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综合应用系统。

打开新思路

“互联网+”不仅可以应用在博物馆,更能以小见大,将其作用发挥在更广阔的领域。全国首家“互联网+智慧景区”龙门石窟就是一例。

龙门石窟是我国首家推行“互联网+”的旅游景区,从购票到检票、参观,景区各项旅游服务都实现了网上网下互动。《经济》记者电话采访了龙门石窟的景区工作人员王栋,他介绍道,2016年是龙门景区与“互联网+”牵手后迎来的第一个年头,景点运作至今,口碑良好。“在各个洞窟景点前,游客不仅可以通过手机享受优质的导游讲解服务,还可以在手机上查看3D图像,洞窟内的角角落落尽收眼底,给游客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听旅游盛宴。”王栋表示,用手机扫一下景区中的二维码,就可以听到很多历史故事,既不需要让游客挤在导游四周,也让景区免受了嘈杂之苦。

可以看出,龙门石窟作为传统历史文化景区,通过与互联网融合,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活化”洛阳历史,为游客带来全新旅游体验,符合新常态旅游产业发展规律。此外,它以“互联网+”为契机,在内部管理、业务流程再造、产业运营等方面实现了质的提升,拉长了旅游链条,塑造了全新的品牌形象。

第2篇:保护文物范文

关键词:馆藏文物;馆库设施;系统管理;科技维护;人才队伍;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2

馆藏文物是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馆藏文物保护工作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局。

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是馆藏文物保护的基础。

1、建设高标准馆库

展厅、库房是馆藏文物的集散地,按照高标准建设安全度高的馆库势在必行。2008年5月,四川大地震使当地馆藏的一些珍贵文物惨遭损毁,绵阳市博物馆在地震中虽也成为危房,但存放在中心库房里的5000余件珍贵文物仅损2件,这不能不说是库房的功劳。

2、配置高质量装具

四川省绵阳市博物馆馆藏文物在四川大地震中的幸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文物的装具――性能良好的囊匣。囊匣,一般是用木头做成的,形状长正不一,里外一般裹有很厚的绸布,文物放入后,空隙部分用海绵、泡沫、纸等软材料来填充,可使文物缓解外部的撞击。囊匣是文物保护、存放中不可忽视的防具。

3、实行专库存放

根据藏品分类存放的原则,设立专库,分别存放陶器、瓷器、实质类、金属类、纸质类、服装(饰)类文物。库房中的设备也应根据所存放藏品的特质和藏量要求而配置。专库存放的原则,在大多数展厅内获得施行,而由于条件的限制,文物库房中还存在混放的现象,亟需改进。

(二)高标准安防装备是馆藏文物安全保护的保障。

安全是馆藏文物的保障。安防设施建设,一方面要根据馆舍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安装出入口导示牌、紧急疏散标志等。另一方面要做一些细致入微的工作,如安装监控探头,设立监控室,建立智能化的安全报警系统、自动化的消防预警系统。简单明了而细致入微、智能又自动化的现代化安全、消防设施的建立,为馆藏文物构筑了一道安全屏障。

二、系统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藏品制度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藏品管理办法》要求藏品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帖、差用方便。

1、征集、鉴定、区分等级制度

文物藏品根据其具有的历史、艺术或科学的价值,区分为一、二、三级及一般文物、未定级文物等,其中珍贵文物必须重点保管。馆藏机构可根据《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对文物藏品的征集原则、征集范围、入藏标准与程序、藏品征集与鉴定等组织、人员及制度作详细规定。

2、分类放置、专库专用制度

文物藏品要按科学的方法分类放置。珍贵文物、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陶瓷、书画、钱币等文物,可根据藏品质地分库保存,以利于温湿度控制,并便于日常管理和研究。

3、建立档案制度

文物藏品从入库开始应当建立相关记录档案。一是对文物的征集、入馆(库)、鉴定及区分等级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应做好科学详实的记录,填写凭证、清册。二是做好文物藏品的登帐工作,落实《办法》中对文物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年代、来源等方面的规定,并建立分类账、总账。三是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用准确、简明的文字记录藏品的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

4、藏品管理制度

根据《文物保护法》、《藏品管理办法》精神,各馆库单位可以制订《藏品日常养护操作规范》、《藏品出库规定》等规章制度,对文物藏品的日常管理与养护,对藏品的提用、借用、注销及化验、修复、复制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5、丢失、损毁上报制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法》第48条对一、二、三级文物做了具体规定。

(二)完善文物人员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的保管是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经常性工作,应设立专门保管机构,配备专职保管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人员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及管理制度。

1、库房人员管理制度

设专人管理文物库房,并制订库房管理人员规定,如《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守则》、《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守则》等。

2、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制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规范馆库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行为,内容包括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各部、室签定岗位安全责任书,实行带班和查岗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

3、消防人员管理制度

制订《消防对组织管理制度》,规定消防队员的组成、职责,进行消防培训、演习等。还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三、文物保养和修复

(一)加大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力度

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二)加强环境检测与控制技术运用

文物库房、展厅和展柜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普遍较高,温湿度日变化幅度较大,是文物保护的亟待解决的难题,因而加强环境监测与控制势在必行。迫切需要应用现代最新科技成果,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多功能调控微环境的储藏与展示柜,研究与建立一项对文物藏展材料可作出快速检验与评价筛选的技术,以实现预防性保护文物环境的目的。

四、专业队伍建设

(一)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养力度,逐步实行文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年有计划的对文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利用书籍、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拓宽引进渠道,积极引进各类文物保护与管理专业人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文物保管、修复等岗位,并确保其专职性和相对稳定性,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需要。

第3篇:保护文物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利用

中途分类号:G7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227-02

一、概述

渝中区是重庆的母城,承载着重庆3000多年的历史,面对我区大规模的危旧房改造,对历史文物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重庆市也是中国近代红色革命的重镇,有很多相关的文物和遗址。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直由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负责实施。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对文保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有严格的要求,组织文保人员深入重庆周边地区的乡村以及更远的沿海村庄对散落在民间没有得到适当保护的近现代文物进行抢进性发掘和征集。本篇文章将以重庆红岩历史博物馆几十年的文保实践工作为基础,分析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

二、当前工作中的不足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文化遗址周边地理环境不提倡大兴土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响应了国家的号召,尽力维护了历史文化遗址的原貌。但同时也正是因为强有力的保护,或者说这种“不建设,不开发”的保护方式,使渝中的经济发展一直较为落后。

目前渝中仍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渝中的工业经济总量小,且在工业方面的固定资产的投资增幅历年来也维持较低水平。可以说,为了渝中的保护,渝中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第二产业的发展。渝中经济发展严重受到渝中文物保护的影响,可以说出现了“捧着金饭碗在要饭”状况,文物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矛盾逐渐突显。

三、文物整合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文物的保存与保护。渝中区地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两江环抱,形似半岛,山水相依,水天相映。 她是重庆市的母城和中心城区,也是著名的“山城”、“江城”、“不夜城”;同时,她拥有3000多年历史,是巴渝文化、抗战文化和红岩精神的发源地。对于名闻华夏的文物景点,我区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利益。以保护为基础对文物景点的商业价值进行开发是我们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二)开发文物景点需要注意的问题。我国近几年来各方面发展速度迅猛,究其原因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不过文博市场领域仍然与国际先进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该将相关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以保护为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导向改进资源配置的方式。对小文物景点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与利用以最小的投入求得文物保护效果和文物利用效益的最大化。比如。我们对文物进行重新整合与利用,使各种文化的教化功能都能充分发挥出来。使群众能够在同一地点领略不同文化的魅力,从而对我国传统文化中优秀部分进行弘扬与发展。同时利用青山山清水秀的自然环境,既有利于群众怡情致趣,又可以倘佯在自然的怀抱中接受那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的震撼与启迪。

(三)文保工作必须体现规范化与科学化的原则。将比较分散的小文物点资源以保护为基础,以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原则重新进行整合,拟定既有文保价值又兼顾商业价值的展览计划,将这些小文物点资源分门别类的纳入其中,让它们物尽其用。若能对其进行整合和综合性的开发利用,必将是造福于社会、造福于子孙后代的大好事。前文已提到整体搬迁至青山的设想,若能实现,人们就可以在登山休闲之余细细的品味儒、释、道这一新型的文化复合体所带来的愉悦感和精神大餐之享受.岂不妙哉。

四、进行发掘与征集文物工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以弘扬传统文化为契机提高文保工作的质量。文保工作是一项复杂性与系统性兼具的工作,在以往的经验中常常因为统筹计划不够周密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均。因此,若能将散于各地的文物点进行统一整合和集中管理,并建立保护与研究基地,辅之以周山至水之灵秀,道文化厚朴之底蕴,必定能够加强文物的保护力度。在我区诸多小的文物点中,大多数都包含着如歌如诉优美动人的传说故事或感人肺腑的真人真事,这些都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主旋律。只要能将其有机的进行重组,必能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弘扬,推动社会的健康、和谐。

(二)提高民众对文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响应国家建设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号召,提升民众对文保工作的重视程度,让民众了解文物所承载的传统文化底蕴,感受一系列文博展览勾勒出的中国民俗之美,使文物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博物馆应加大对文物的征集保护力度,增加经费,适当倾斜,有计划、有目的地抢救征集那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文物。

(三)扶持和鼓励非官方文保工作。由于社会生产力提升,民众生活方式改变,很多传统民俗文化已经面临被时间所湮灭的绝境。我区相关部门应该积极组成文保小组,与民间文保团体合作对这些民俗遗产进行征集和保护,鼓励个人民俗博物馆的创建。

积极宣传文物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文物是反映民族生活习俗、民族灵魂的重要实物载体,保护文物意义重大的道理。鼓励个人向博物馆捐献民俗文物,博物馆对捐献者应给予适当的鼓励;对于流散于山野间的民俗工艺艺人,文博单位应该帮助这些艺人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领国家专项基金。一些年龄很高艺术造诣卓绝的民间艺人,文博单位应该派专人扶助其生活,收录其工艺制作程序,不至于让手艺失传。

五、总结

在文保工作的实践道路上,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至关重要。使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其新的积极功能,使文博工作的发展对区域经济有所促进,同时扩大传统文化的影响力,提高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为社会和谐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这是文保工作最终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宝莉.以文物整合推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J].网络导报・在线教育,2012,(15):175.

[2]张锦华.浅论太原市杏花岭区文物的保护与利用[J].太原大学学报,2008,9(4):90-93.

[3]王新生.山西晋祠景区周边文物的保护与利用[J].科学之友,2011,(8):136-137.

第4篇:保护文物范文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5篇:保护文物范文

[关键词]陈列展览;文物保护;博物馆

[中图分类号]G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4-0095-03

文物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著名作家冯骥才曾经说过:“人是一种有感情的动物,他们需要在环境中体味自己的历史、寻找生活的记忆、抚摸过去的痕迹,而没有历史和传统的城市是荒漠,是有感情的人不能忍受的。”对于博物馆来说,文物标本在本质上就是文化、传统的具体载体,就是一种物化的感情,保护好文物标本就是在保护历史、保护人们的文化记忆。①

众所周知,每一个博物馆都要把自己收藏的文物标本,运用合适的设备,采取一定的形式展览,供人参观、学习和研究。在这一过程中,陈列展览固然重要,而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可以说,保护是展览研究的基础,展览研究又是保护的目的,在明确了陈列展览与文物保护的辩证关系的重要性之后,有必要对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确立保护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哲学告诉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必须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此事物本质的认识有赖于与其相近事物的比较,抓住其本质的特征。就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来说,它是文物保护这个大概念的分支。比较而言,库房文物保管侧重于一般条件下文物的保护,强调文物的完好性,为研究展览提供物质基础;而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则必须在发挥展览功能原则的同时,搞好文物的保护工作。从分析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前提是明确不利因素,然后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在陈列展览中,影响文物完好性、安全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环境因素

从陈列展览的基本功能出发,陈列展览是形式,服务于供人参加、学习和研究这一内容,而进行陈列展览必须要将藏品由库房移至展厅,保管条件将发生许多变化。

1.温、湿度的变化

在文物库房内应当严格地控制好温度和湿度,使之变动不宜过大,相对湿度要求在50%~60%,一天之内的变动不能超过3%~5%。②同时,与此相关的温度要求是18~25℃。在文物库房内这种温、湿度要求在硬件具备的情况下,操作起来并不是特别困难。但是在陈列展览中,温、湿度变化就具有许多人为因素。观众人数的增多、展厅内敞窗开门等因素会给室内温、湿度调节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业界公认的博物馆内环境气候标准数值是: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为45%~65%。在此数值范围内缓慢波动对文物保护是相对适宜的,倘若超过这个界限,文物就容易发生病害。③

2.光线条件因素的变化

陈列展览是以视觉感受为主要接受方式的,因此,环境的光线是否符合人们正常生活中所习惯的标准,直接影响到参观效果。但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看,许多文物对光线的照射十分敏感,日光中的紫外线对文物均有破坏性,光照对纤维的破坏性极大,光照568小时后,丝、棉、麻、羊毛的强度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同时,日光灯、白炽灯等人工光源的光线照射对文物也同样具有破坏作用,这样就给陈列展览中的光源选择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据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的相关规定,陈列厅照明对高敏感物体照度不应超过50LUX/H,每年对展品的总曝光量不应超过12万LUX/H。④

3.灰尘的影响

在陈列展览中,有些文物陈列展柜密封性能不好,势必会对展品造成损害。此外,观众的衣服、毛发、鞋底等处不可避免地附着灰尘颗粒,也会对文物带来许多不利影响。这些灰尘颗粒又会在陈列室的空气、地面上留存,而一些灰尘与微生物的传播、寄生、繁殖有着密切的关系。霉菌的孢子、虫卵附着在灰尘上留在展厅中,对展品同样会造成损害。

4.地震、洪水、雪灾、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文物损坏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文物损坏以其不可预测性增加了防范的难度。如何最大限度地防范自然灾害对陈展文物的损坏,是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

(二)人为因素

陈列展览过程中,除自然因素发生变化外,文物由库房移至展厅,必然带来一系列保管方式与手段的变化。同时,许多参观者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给陈列展览中的文物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1.部分文博从业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文物在搬运过程中出现问题

在文物的搬运过程中,许多丝质、木质、青铜质的文物或标本,由于年代久远,内部结构已经在密度、坚固程度等方面发生了量甚至质的变化。如果不能精心搬运,极易使文物的某一部分发生变化,甚至断裂。另外,一些对汗液较为敏感的文物(如书画、邮票等),也较容易造成无意识的触碰,造成不同程度的人为损害。

2.一些特殊群体在参观中容易给文物带来无意识的人为损坏

对于来到博物馆的多数人来说,都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文博知识,因此趴在玻璃展柜或触、碰露天展览文物的现象较为普遍,稍不小心,就容易使文物展柜受到损坏,影响文物安全。例如福建省博物院在对市民免费开放后出现了部分敞开式展出的动物标本有被移动或拉伤、剐伤的痕迹,参观者的无序致使部分仿真演示展具失去演示功能,固定的穿山甲标本也被顽皮的孩子挪了位置。⑤

3.防止不法之徒的偷盗等违法行为

对许多博物馆来说,文物展柜多数采用木质或玻璃质地,有些展品是外露的,在方便展览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安定的因素。例如开封博物馆被盗,就是犯罪分子通过多次踩点,了解情况后实施偷盗的。另据2005年2月22日《新京报》报道,2004年全国发生文物被盗案件(不含盗掘古墓、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案件)40起,丢失文物222件,博物馆发生被盗案件11起,占发案总数的27.5%,这些案件的发生给文物安全敲响了警钟。

如果不认真对待,上述陈列展览过程中存在的不利于文物安全的因素就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认真制定实施相应对策,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创造适宜的温、湿度环境

要尽可能确保文物能够处在50%~65%的湿度环境中,温度应控制在18~25℃。陈列室的硬件建设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安装自动调温和调湿装置,通过电脑控制,使陈列室的温、湿度变化值分别不超出2~5℃和3%~5%的范围。如果没有条件配备档次较高的温、湿度自动调节设备,应该结合实际,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吸热法等来达到恒温、恒湿的要求。例如旅顺博物馆为加强馆藏新疆文物木乃伊的科学保护,改善木乃伊的展示效果,专辟 “木乃伊特展”展厅。除在厅内铺设地毯外,还在灯光设置、灰尘处理,温、湿度调控等方面做了相应的改进,如安装了恒温、恒湿空调机,对展厅窗户实施密闭处理,控制参观人数,设置观众参观隔离带,布设专人疏导游客等方式,防止木乃伊受损。

(二)科学设定光线环境

在克服光线对文物的损害方面,必须在自然光源和人工光源的选择上遵照科学的标准。其中对光特别敏感的藏品,如纺织品、中国画、水彩画、水墨画、版画、拓片、文献、手稿、邮票、图片、像片、壁画、彩塑等文物的照明度必须小于或等于50LX;对光敏感的展品,如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的皮革、骨制品、竹木制品的照明度要小于或等于150LX;对光不敏感的展品,如青铜器、铁器、金银器、各类兵器、砚台、化石、珠宝、彩色玻璃制品的照明度要小于或等于300LX。这无疑为博物馆陈列展览中的文物照明设计提供了科学标准。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照明设计、施工、维护,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文物受光线的损害。以旅顺博物馆为例,对玉器、新疆出土文物等展室的柜内照明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展柜内均采用达标光源,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又保证了游客参观时有足够的照度。

(三)保证陈展环境的清洁度

对文物展柜环境进行控制,尤其是木制柜使用前要进行充分杀菌处理,用调湿新材料有效调节展柜内的湿度。如挪威奥斯陆的海盗船博物馆长期使用饱和硝酸钙溶液来控制展柜湿度,硝酸钙饱和溶液已在展柜内使用了30多年,文物保护效果良好。⑥

要在展室内设置消除灰尘设施,对空气中的尘粒进行吸附,在展室门厅设置吸尘地毯或塑料地踏,减少地面及空气中的浮尘。

对于特别珍贵的文物,如果必须展出,可采取人工吸附参观者衣服上的灰尘并佩戴一次性防尘帽等做法,以此来减轻展室内灰尘的数量,减少孢子借助灰尘在展室内繁衍的机会。

(四)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防范

首先,要对博物馆建筑本身进行基础加固,同时要加强避雷、消防、安防设施建设。笔者所在的旅顺博物馆,针对馆舍建筑的避雷系统进行了更新改造,减小了遭受雷击的风险。其次,对陈展易碎文物(陶瓷器、玉器、佛像等)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增强了文物抗震系数。此外,为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的能力,四川大地震后的几天内,旅顺博物馆就对全馆职工进行了突发事件演练,通过现场练兵、预案演练,使全体干部职工熟悉防盗、防火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强化安全保护措施

在安全保护措施方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要将陈列展览文物确立固定部门选派专人负责。陈列展览文物的交接手续要健全,责任要明确,要建立必要的文物单据、账目和卡片,建立定期清点陈列展览文物制度;对陈展文物要及时进行保养,文物的归还入库要确立明确的记录责任制度。针对搬运文物过程中易出现的挤、压、触、碰等问题,首先,要解决文物工作者的责任心问题;其次,要使用专门设备,比如文物专用手推车、盛装文物的柜架、文物匣囊等。为防止文物失窃,必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保卫制度,堵塞安全漏洞,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综上所述,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是涉及能否发挥博物馆保藏、教育、研究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不对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加以重视,认真研究对策严格贯彻实施相关措施,不但无法体现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功能,也无法发挥基础性的保护收藏功能。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针对陈列展览过程中的文物保护自然条件的变化及安全保卫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对策,并认真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博物馆更好地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注释]

①张伟:《从总理殷切要求保护好羌族文化遗产想到的》,《中国文物报》,2008年5月30日。

②高荣斌:《中国博物馆学纲要》,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

③④艾晶:《陈列厅内文物的科学保护》,《中国博物馆》,2005年第4期,第52页。

第6篇:保护文物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双赢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3-0012-01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好文物,是我们共同关心的课题,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措施。然而,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文物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近几年旅游事业的发展也异常迅猛。因而,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较为突出,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对我们文物单位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发展旅游业可以促使文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1.1 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保证旅游的发展。由于文物古迹可以满足人们探古求知需要,所以文物古迹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但是只有参与保护文物,才能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

1.2 发展旅游可以弥补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解决了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1.3 文物资源不可再生,我们旅游部门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

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发挥作用,旅游部门应当重视文物保护,绝对不能竭泽而渔式地利用。

1.4 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文物保护的社会化进程。

2 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和谐发展

2.1 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依托: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这是因为:

2.1.1 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的重要价值已得到各界有识之士的认同。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文化遗化作为不可再生性的旅游资源,一旦受破坏,就难以恢复,这必然降低其旅游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文化遗产这项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政府及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加强保护工作。

2.1.2 文化旅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2.1.3 文化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面对观众,人们对文化遗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在获得文化陶冶、艺术感染,为祖国的历史文化骄傲自豪的同时,人们一定会进一步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更懂得保护文物的重要价值,更加珍视文物,对文物的保护意识也会增强,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这在普及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2 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2.2.1 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2.2 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在开发旅游和保护文物并进时,由于操作人员缺乏文物专业知识,不懂得文物的维修和保护常识,或保护的措施不当,而造成了保护时的破坏;经济利益的驱使,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关部门及行业地意识性地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存在的,这些都是严重危害着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获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2.3 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的脚踏手推,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切实保护的前提下,将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重要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与保护文化遗产并不是必然对立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发挥其价值。那种传统的只为保护而保护,让文物藏而不露,秘不示人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保护了文物,可是却无法体现文物的社会价值。如果文物不能体现社会价值,那也就弱化了其存在的意义。但是,那种不顾客观条件,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任意利用,无序开发,严重危害文化遗产保护的做法也是决不允许的。所以我们应该做到:

(1)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理顺体制,坚决反对把文物划归非相关部门管理,把所有文物纳入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之下。着力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

(2)文物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

(3)文物部门应当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4)严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过最佳容量。超负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损,因此,对客流量应严格控制。

2.3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以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3 结束语

总之,文化遗产与文化旅游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也不是绝对矛盾的;文化遗产是通过旅游来实现其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是通过合理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且,通过利用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理解,从而有利于其保护。既不能只保护、不利用,更不能过度无序的开发滥用,文化与旅游部门要在保护上达成共识,一定要在科学保护的原则下,谋求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利用密切配合,才能既有利于旅游开发,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取得双赢。只有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和谐的发展,才能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小敏,徐海根等.试论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J] .

[2] 蔡文.《中国科技信息》.2008年第9期

第7篇:保护文物范文

为加强全市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田野文物是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利用田野文物,对繁荣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市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经费,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田野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文物安全。

二、认真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要动员和吸纳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构建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各乡(镇、区)和市文物部门要做好基础工作,不断探索有效保护田野文物的新方法、新举措。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遗址、**陵和**太子碑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置专门保护机构,其他田野文物要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与保护任务相适应的保卫人员和法定防卫器械。充分发挥“市、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的作用,健全完善田野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落实田野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巡逻,昼夜看护。科学合理划分田野文物安全重点防范区域,建立安全保护站、点,督促、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市公安部门要在重点国家级文保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治安防控,确保文物安全。

三、完善田野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各乡(镇、区)要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市文物部门要不断完善田野文物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推进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田野文物,特别是古墓葬、石刻文物集中区以及文物考古发掘工地,所在乡(镇、区)和市文物、公安等部门要完善警地联防、联建、联治、联动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防止各类文物案件发生。对分布零散、不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田野石刻文物,经批准后要集中保管,并加快零散石刻文物保护研究整理基地建设。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田野文物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加快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现代综合防范体系。

第8篇:保护文物范文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记录档案。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文物特有的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对象是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保护历史遗产为目的,保护原有历史痕迹,使其延年益寿。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有较大不同,这使得文物保护工程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建立完备、规范和统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共同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产生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需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后人着想”的态度,将修缮项目的过程真实地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记录。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

文物保护工程是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的工程,它分为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迁移等工程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归纳出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申报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5个方面。

1 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拟立项名称和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布与执行情况、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录像或照片等形象资料,经费估算与来源、工作计划、拟聘请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及资信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等。

2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设计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4 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进场前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培训的记录、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施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文物资料、质量自检报告、隐蔽工程办法验收记录。

5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因此,在文物建设修缮过程中还应注意收集技术报告,编写相关档案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应有的作用,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服务。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文化依存,我国已知的不可移动文物约有40万处,其中大部分是文物建筑,做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艰巨的且有意义的工作,就目前的现状而言,需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1 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为此,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建立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标准和工作规程,从而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质量。首先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制度。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使该行业档案验收程序化、制度化,从制度上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质量,使参与各方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形成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就是对历史负责的责任意识。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档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门应制定文物修复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制度,规定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业主单位留存档案资料内容、套数、时间;规定移交手续办理程序;规定移交有关各方责任;规定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接受的资料内容、套数、时间以及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9篇:保护文物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

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二十四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第二十条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发现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

第四章考古发掘

第三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发现地下文物,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应当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勘探试掘面积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扩大试掘面积的,必须另行报批。

第五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二)藏品目录;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条对文物的利用实行合理、适度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拍摄。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拍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国家和省优惠待遇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馆在节假日应当开放。

国有博物馆应当向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七章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

第五十条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依法收藏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五十二条设立文物商店,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时,对其中的珍贵文物,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分别由海关、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指使、强令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