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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置信博弈;不可置信博弈;道德风险激励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46-04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Since 2002, both the net non-FDI capital inflow and th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have turned positive, reversing the pattern of the last decade. The “positiv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usually can explain the most part of the capital inflow volume out of the state supervision. The “double positives of both” should be partly contributed to the hidden inflow of speculative capital driven by the expectation of RMB apprecia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capital inflow upon China’s macro-economic stability and provides corresponding policy-related suggestions.
Key words: Non-FDI; financial stability; international capital
一、序言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国家主导整个经济变革,改革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尤其是金融体制变革。从中国经济改革的初始禀赋出发,改革必须要保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这是政府目标函数中最为关注的两个变量,为此国家就必须垄断金融收益,以保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如果说中国市场取向改革一个重要特征是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产权收缩,这个特征只在非金融国有工业企业表现明显,而对国有银行来说,尽管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国家垄断金融收益,增量改革即非国有的金融产权则始终没有达到像非国有工业产权那样的规模及在经济中的地位。与非金融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方向正好相反,在其他国有产权开始调整、重组乃至相对收缩时,而国有金融产权的形式却经历了迅速的扩展过程(张杰,1998)。正是因为相同产权性质却经历两种不同的产权结构调整方式,导致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一直滞后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滞后于非金融国有经济的过程也是制度性金融风险积累的过程。人民银行在2001~2002年对不良贷款成因做的抽样调查统计显示,在不良资产的形成中,由于计划和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约占10%,而由于国有企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此外,社会信用环境,企业逃废债务严重(周小川,2004)。从上面的数字比例可以看出在国家主导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性风险的积累占了近80%的比例。这80%的不良贷款是政策、政府行为施加在商业银行身上造成的,这一方面和政府不当干预有关、一方面和转轨经济政策要求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司法、法律和执法对债权人保护不足有关。尽管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原有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如:政企不分、政策性贷款、不当行政干预等因素逐步得到解决,而且新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如果执行不力也形同虚设,有效的法律执行力和完备的法律对保护债权人权益是同样重要的。
本文比较了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不同法律及法律执行力约束下截然不同的博弈结果,分析在法律不完备环境下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借贷过程中存在故意逃债的道德风险激励行为,并认为新《破产法》中也存在一些模糊权利界定,对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利。
二、在相关法律缺乏和法律执行不力背景下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分析
信贷市场交易是一种跨期交易,涉及跨期交易的契约并不总是可以自我实施的。在信贷市场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一种是由于经营不善或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所形成的“非自愿违约”,另一种是主动违约或策略性违约――债务人有能力也不偿还债务。不管是哪种性质的违约,对于债务融资,违约状态就意味着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转移(哈特,1999)。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债权人获得固定的合同收入;在企业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没收担保品、债务重组或破产等获得企业的控制权。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该制度是对信贷交易中违约方的法律约束,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障。通过《破产法》相关条文和相关程序,可以保证当借贷方违约时,资产控制权由债务人转为债权人,债权人成为资产新的所有者,债权人有权决定对资产的处理方式。有效的破产法规、破产程序等相关制度可以抑制缔约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产权提供保护,增强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降低债务融资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及时对闲置资源进行再配置,从而促进投资、经济增长和就业。
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一方面取决于界定外部投资者的法律和条款;另一方面取决于这些法律条款的执行力,任何法律如果没有负责执行机构的支持,无论条文中对权利的保护多好,都是无用的。法律完善,但由于执行机制的无效,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实际很差(La Porta ,Lopez-Silanes,Shleifer Vishny ,1999)。Pristor等人(2000)也指出许多转型经济国家书面上的法律已经达到了西方的标准,但这些标准由于制度原因实际上没有实现。缺乏透明性、法庭行为不端、腐败等都是影响法律效率,从而影响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程度的重要原因。
一个有效和正式第三方机制存在有助于产生对合同可实施性和产权安全性稳定预期,从而扩大交易域范围(青木,2001年)。在信贷交易中,如果没有明确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缺乏规范的破产程序、没有公正的裁决机构和有效的执法机关,外部投资者利益不能受到明确和有力的保护,导致即使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也不愿偿付债务。一个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不愿偿付债务的原因在于:违约收益大于他所预期受到制裁时的成本支付。
这个预期成本高低除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积极主动实施制裁外,更取决于管理信贷市场整个制度安排,否则任何事前达成的合约在事后都可能作废,正因为如此,不同法律背景下的信贷博弈出现不同经济均衡。原因在于债务人面对跨期交易博弈,可以根据法律完备程度差异、法律执行力区别做出不同的对策。以可置信博弈和不可置信博弈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博弈均衡。我们把缺乏完备法律、法律执行不力或者二者蒹具统称为缺乏法律保障。
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对不遵守契约者宣称如果对方不遵守交易契约将进行惩处的威胁是可信的,因为慑于惩处,交易将按契约进行。所谓不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对另一方宣称如果对方不遵守诺言将进行惩处威胁是不可信的博弈。我们以银行和借款者为例分析惩处的威胁由于法律执行力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均衡结果。具体如图一图二分析。
在此博弈过程中,企业向银行借贷。借贷前,银行企业收益为(1,0);现在企业有一项目进行生产,如果能融资成功,且经营成功赢利则双方的收益都会增加,银行、企业的收益分别为(2,2)。面对借贷者,银行有两种选择:贷或者不贷。如果不贷则博弈在第一阶段就结束,银行企业收益不变为(1,0),如果银行选择贷,则企业就会有两个选择:还款还是不还。如果还款则银行企业收益分别为(2,2)出现帕累托改善。如果企业选择不还,银行的选择也是两个,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债权权益或者听之任之。如果法律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且执行严格,则银行会选择打官司。当银行选择诉诸法律且法律严格时则双方的收益变为(2,-2)。在法律执行严格的社会里,违约者要受到法律严惩收益为-2。所以从其理性选择角度,他会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就选择还款,出现可置信博弈均衡(2,2),此博弈是帕累托改善均衡。反之,如果是在法律执行力度小,法律保障不足且法律执行成本较高的社会里,对企业不还款的行为,银行将诉诸法律威胁就是不可置信的。具体分析如图二。
图中如果企业不还款,银行诉诸法律,但是没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或者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没有有效执行的机构支持,法律执行力度有限,执行成本很高,高到足以使银行的收益由于打官司而最终变为负值的结果,企业对银行诉诸法律的威胁就是不可置信。因为债务人清楚知道法律对债权人保障不足,法律执行成本很高,而且知道如果银行对企业不还款行为诉诸法律,银行不但收益不会增加,而且还会因为高额法律执行成本收益减少,所以企业的对策选择就是不还款,因为对银行打官司是不划算的事情。同时,银行也预期到企业不还款的选择,为了避免损失就选择不贷,从而在第一阶段就结束博弈,出现不可置信博弈均衡,即社会福利没有改善的非帕累托改善均衡(1,0)。由于法律保护不足及法律执行高成本导致原本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福利的信贷交易却没有实现,从而导致信贷交易效率低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对债权融资关系,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有效性(Levine,2003),另一方面还要依靠有效的低成本的法律执行机构。如果存在严格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破产制度, 但是没有执行有力法律执行机构,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就是不可置信博弈。
设想假定是重复博弈,只要不存在有效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和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关,足以对违约者进行可信的强有力威胁,则债权人的保护就是不足的,债务人就有道德风险激励,存在故意逃废债的行为,则信贷双方的博弈就是不发生交易。
在上文分析中没有考虑抵押贷款,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抵押贷款发挥甄别和激励作用,可以减少信贷风险,是银行应对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它在借款人违约时直接减少贷款人损失,既使抵押品的清算价值比预期要小,也可以有效降低银行贷款损失。但是,如果法律条文对有担保的债权人的保护置在无担保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之前,清算不是按照规范的方式来处理债务人资产的,则有担保债权人也不能获得偿付。如果裁决执行不力,抵押品清算成本太高的话,银行宁可放弃清算,所以债权人在缺乏相关法律保护下,抵押贷款对借款人机会主义行为惩戒作用也是有限的。有效法律和相关执行机构的支持是债权人权益保证的关键,也是决定借贷交易效率的关键。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
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是基于信贷市场的契约交易关系。但是我国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既不同于规范的可置信博弈,也不同于不可置信的银企博弈,而是银行企业之间的不可置信博弈同可置信博弈一样在经济中运行,该种信贷交易持续运行的结果导致了大量金融风险。尽管我国书面上的法律标准已经很完备,由于同质为国有经济,这些标准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信贷契约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形同虚设,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明显具有不可置信均衡的特征。
国有企业违背交易契约一方面可以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另一方面又会受到相关法律和一些受制于政府的司法、执法机构的偏袒,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国有企业即使盈利也存在逃债的道德风险激励。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承担了许多原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国有企业在不能履约时就会冠冕堂皇以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能专注与经济目标为理由。另一方面,借款者违背契约时,法律条文、裁决机构、执行机构首先都不同程度地偏袒企业,企业不可能破产、重组。出于考虑企业破产的外部效应,即企业破产下岗职工的生存问题、社会稳定等问题,地方政府干预案件的处理,导致法律执行成本极高。地方法院迫于地方政府压力,在司法过程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公正,偏袒企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法院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结率低,执行过程漫长,即出现所谓的“不处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 ,造成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极大挫伤债权人利用法律维护权益的积极性。
当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权益不能得到保证时,那么为了减免损失,面对预期道德风险违约的贷款申请者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就应该不理会。按照不可置信的博弈,很多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可能发生。可事实上,二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却如同可置信博弈在经济中一直运行。国有银行预期到国有企业的违约行为,仍然给予其贷款,而贷款的结果就是国有企业亏损违约,贷款变成银行的呆账、坏账。不可置信博弈均衡等同于可置信博弈发生作用。交易的结果却既不同于可置信博弈均衡,也不同于不可置信博弈均衡。既不是不可置信博弈维持交易前不交易的均衡结果;也不是可置信博弈均衡双方都获得利益帕累托改善的均衡结果,而是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博弈的均衡发生了变异,出现国有银行因为实施借贷交易关系发生受损,而获得信贷的国有企业也亏损的结果,具体如图三。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法庭执行是否有效率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
如此博弈结果在经济运行中持续导致严重后果,企业获得贷款,并没有赢利,反而是亏损,银行贷款给企业,作为债权人,债权权益因为法律、执行不力而受损,收益没有增加,而是出现违约的呆账坏账,债务人、债权人都亏损。违约企业因为政治目的、因为法院的不公正、因为司法机关的偏袒和执行的高成本不能做到破产清算,金融债权权益不能受到保护。这种现象渗透到跨期交易过程中,具有很强示范效应和传染效应。导致整个信用环境恶劣,欺诈现象充斥市场,社会信用关系扭曲,严重影响正常信贷交易,影响经济正常运行。
在我国经济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由于国家、银行和企业之间相互博弈,信贷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已不是纯粹信息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很多是公然的欺诈。作为国有企业的债务人知道司法部门对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执行反映很慢且成本很高,那么他就可以不偿还债务,因为不偿还也不会受到惩罚。显然,法律的约束力不足、法律的执法效率低下,都某种程度对借款人违约激励,社会信用败坏、金融风险的积累起了助推的作用。
四、对新《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债权保护的思考
在转轨经济中,作为债权人的国有银行的债权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及受保护的程度,取决于《破产法》法律条文的规范性、破产重组阶段政府管理人的态度、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及执行机构执行力度的有效性。这些因素决定了对信贷违约人惩罚的可信度。
从新近出台的《破产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该法律对金融债权保护体现在把有担保偿付放在了清偿顺序的第一位,《破产法》关于多个债权人清偿的顺序确定问题直接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清偿率。按照规范的破产程序应当保留要求权的绝对优先权,即最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得到在有次优先权的任何偿付之前首先得到偿还,以此类推,即有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而普通股东位居最末。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说,债权人主要考虑职工债权和到金融机构债权偿付的先后问题。1986年的《破产法》考虑到政策性破产首先要安置职工,所以把职工债权人置于有担保债权人之前,导致了地方政府高估职工债权权益(职工安置费)挤压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清偿率的道德风险激励。新《破产法》承认了担保权的权利人优先受偿的地位,而把职工债权放在了有担保债权人之后、无担保债权人之前,但也规定了历史遗留问题,在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之前(2007年6月1日)形成的职工债权仍然在有担保债权人之前优先清偿,在新《破产法》之后形成的职工债权的清偿放在有担保的金融债权清偿之后,这就消除了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但是新《破产法》相关条文上仍然存在对法律权利及权利行使的模糊之处。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有很大的权利,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引入的新制度。1986年《破产法》中相关的职能是由清算组来行使的,而清算组成员是由法院“从企业的上级的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的;而新的《破产法》设置的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小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是法院按管理人的规定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样指定政府官员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而由债务人主管部门和政府官员组成清算组操作破产重组是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张春霖,2006)。在许多情况下,大的优先债权人最有能力做出管理人的任命。在英国优先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经常把任命破产案管理人的权利作为债务合同的一部分来谈。当不存在这种自然的大债权人的时候,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这种任命。
对于金融机构债权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破产申请时是否受理、是否重整及是否公正、公平地对待出资人权益等问题,而这些直接决定债务人惩罚机制是否对债务人构成可信的威胁。
从上面不正式分析中可以看出新《破产法》中仍然存在相关权利界定不清、裁决机构、执行机构公正与否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银行和企业博弈过程中债权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原因所在,也是企业可以钻法律空子逃脱法律约束的原因,因为违约受惩罚的威胁是不可信的,而只要违约受惩罚的威胁是不可信的,信贷交易中的策略性恶意违约就会发生。
五、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看出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一种跨期交易,必须要求有第三方公正法律的有效支持以保证整个交易和约的自我实施。因此要求国家要进一步完善保护外部投资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求法律要得到负责执行机构的公正支持。让不尊重债权人权益的借款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要在全国形成良好信用文化和健全的征信机制,让敢于逃债者永远进不了信贷市场的大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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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是指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主要让参与系统中的任意多个节点,通过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的系统全部信息交流数据,并且生成数据指纹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链接下一个数据库块。
区块链是一种类似于NoSQL(非关系型数据库)这样的技术解决方案统称,并不是某种特定技术,能够通过很多编程语言和架构来实现区块链技术。实现区块链的方式种类也有很多,目前常见的包括POW(ProofofWork,工作量证明),POS(ProofofStake,权益证明),DPOS(DelegateProofofStake,股份授权证明机制)等。
区块链的概念首次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APeer-to-PeerElectronicCashSystem)》中提出,可以把比特币看成区块链的首个在金融支付领域中的应用。
二、区块链的特征及其意义
根据区块链定义,可以总结区块链有如下这四个特征:去中心化、去信任、集体维护、可靠数据库。
去中心化:整个网络没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机构,任意节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且任意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会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
去信任:参与整个系统中的每个节点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是无须互相信任的,整个系统的运作规则是公开透明的,所有的数据内容也是公开的。
集体维护: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的,而这些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
可靠数据库:整个系统将通过分数据库的形式,让每个参与节点都能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
(一)为系统数据提供可靠架构
在区块链的结构中没有中心化组织的架构,每个节点都仅仅是系统的一部分,且每个节点的权利相等,网络黑客摧毁或篡改部分节点的信息,对整体系统及数据没有影响,而且节点越多越安全。
(二)为资产交换提供智能载体
区块链具有可编程性的特性,并辅以一系列的辅助方法,可以确保资产,尤其是金融资产的交易安全可信。例如,工作量证明机制,篡改区块链上的数据,需要拥有超过全网51%的算力;智能合约机制,以程序代替合同,约定条件一旦达成,网络自动执行合约;互联网透明机制,账号全网公开而户名隐匿,且交易不可逆转;互联网共识机制,通过各节点共识确保交易的正确性等。
(三)为互联网金融建立信任关系
区块链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不需要互信的前提下,交易各方通过纯数学的方式建立信任关系,且信任关系建立的成本极低,并使弱信任关系通过算法建立强信任连接,从而促成价值交换的活动,甚至是金融交换活动。
(四)是一体化金融的解决方案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很广,通过公共账本可以实现包括客户身份识别、资产登记、资产交易、支付结算等应用,通过大数据系统可以记录、传递、存储、分析及应用各类数据信息,实现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无缝链接。
三、区块链技术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可能的应用方式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技术,也是一种基于多笔不同资产上附着的现金流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手段。与贷款、债券、股权等传统金融产品相比,资产证券化产品呈现出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操作环节多,数据传递链条长,数据及现金流传递分配过程繁复,信用触发性条款设置保障安全性等特异性产品特征。从资产的转售交割、现金流打包-分割-重组-分配到证券登记结算流通,都依赖于中介机构的信用,后期的现金流管理以及相应信用机制的触发也让产品后期管理需要非常多的人工投入。依赖人工处理的交易信息经过多道中介的传递,使得信息出错率高,且效率低下。在一个中介权威机构中,通过中心化的数据传输系统收集并保存各种信息,然后集中向社会公布的传输模式同样使数据传输效率低,成本高。而区块链通过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点对点传输,打破了中心化和中介化的数据传输模式,无疑可以深入应用到资产证券化的不同环节:
(一)金融资产的出售结算
第一个潜在用途就是提高金融债权资产转让效率,解决流动性需求与资产转让时效不匹配的问题。金融资产如贷款的出售是一个非常繁琐、耗时的过程,结算需要长达几周的时间。区块链技术则是解决其中一些核心问题的关键。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绕过中间支付清算系统,实现点对点即时支付,大大缩减支付到账时间,从按日结算,缩短到以分钟为计量单位的结算效率。
(二)现金流管理
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管理也是较为复杂的结构。多个资产的现金流分为本金现金流和利息现金流流向特殊目的机构设在监管机构的不同账户,现金流进入账户后根据约定条件投向指定特征的资产,并在约定时间按照约定条件由特殊目的机构控制人支付到对应证券的由证券托管结算机构控制的各证券独立账户,再由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给不同的投资人。这一过程中,同一个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可能被拆分到不同的证券账户中,不同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也可能兑付给同一个证券持有人,也可能某一笔资产的本金现金流和另一笔资产的利息现金流包括它们的利息在经过管理人重组之后,拆分给不同证券的持有人。上述几种情形是最基本的现金流支付情况,涉及信用触发和信用保障条款后,现金流分配将更为复杂。在结构上,不同证券设计了不同的现金流支付频率和信用触发机制,也由不同的内外部信用保障机制,如多余现金流抵扣和外部现金储备账户的回拨、流动性支持等。此外,还有发生违约事件后,大规模的现金流支付分配顺序改变。
因此,在现金流管理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至少能够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产生重要作用:
一是能缩减银行等机构服务成本。上述资产和现金流的管理、划付、分配等业务涉及的系统维护与后台工作,往往由不同机构、机构内不同部门、部门内不同岗位的人工操作,面临长流程、多环节。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为简化并自动化这些手工服务流程提供了可能,如实现自动记账功能以及自动审计功能。德勤审计师目前已经开发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自动审计服务平台Rubix,通过与SAP和Oracle等各种财务报告系统对接,实现包括贸易合作关系管理、实时审计功能、土地登记功能等应用。
二是利用智能合约的功能,实现现金流的自动划拨以及资产循环投资购买等后续产品的管理功能,尤其是对信用触发机制条款的调动。可编程的智能合约功能,可随意给交易合同添加各种不同的交易条件。通过智能合约,可以给数字货币施加限制条件,为改变目前依赖大量人工完成现金流分配、划拨以及实现各种交易结构设计的信用条件提供了可能。资金的归集和分配将完全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实现,公开透明,效率将显著提高。
(三)改善增信环节转移的高成本
由于通常对应了多笔资产(可能是上千笔),每笔资产对应着不同的外部担保,因此在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目前没有真正实现担保随同金融债权资产的转让,只是通过法律条款约定了保留完善担保的权利,在真正出现需要履行担保的情况时再转移担保。在当前我国经济环境下,这一条款实际上是由发起银行通过自身信用提供了隐性担保的,但是也对发起银行造成了隐性义务和偿付压力。尤其是保证担保和信用保险的情形下,担保人(或者是贷款承保人)往往是发起银行的合作机构,但不是新的特殊目的机构的合作机构,可以通过履约主体变更进行违约代偿责任履行的抗辩。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点对点的增信保障平台,降低增信转移的成本,以信用保险为例,利用区块链技术可建立点对点的互助保险平台,一旦单一主体发生符合特定条件的违约事件,其他参与这一平台的保险参与者将直接缴纳费用给被违约主体。
(四)证券交易与再融资
互联网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信息制造和传输,但始终不能解决价值转移和信用转移。所谓的价值转移是指,在网络中每个人都能够认可和确认的方式,将某一部分价值精确地从某一个地址转移到另一个地址,而且必须确保当价值转移后,原来的地址减少了被转移的部分,而新的地址增加了所转移的价值(即避免出现“双花”)。信用转移是价值转移的必然结果,表示价值的转移获得所有参与方的认可,且其结果不能受到任何某一方的操纵,取得了系统内的公信力。这一价值可以是货币资产,也可以是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实体资产或者虚拟资产。
在目前的互联网中也有各种各样的金融体系,包括许多政府银行提供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支付系统,但本质还是依靠中心化的方案来解决。即通过某个公司或者政府信用作为背书,将所有的价值转移计算放在一个中心服务器(集群)中,尽管所有的计算也是由程序自动完成,但是却必须信任这个中心化的人或者机构。事实上通过中心化的信用背书来解决,也只能将信用局限在一定的机构、地区或者国家的范围之内,所以价值转移的核心问题是跨国信用共识。
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价值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传递,为金融互联网搭建提供了基础,其中证券交易市场是区块链存在发展机遇的领域。传统证券交易中,证券所有人发出交易指令后,指令需要依次经过证券经纪人、资产托管人、中央银行和中央登记机构这四大机构的协调,才能完成交易。这样的模式造就了强势中介,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在同一共识原则区块链技术系统下的证券可以点对点交易,买方和卖方能够通过智能合约直接实现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的数字化登记系统,自动实现结算和清算。不再需要中央化的登记结算机构,也不再受到交易时间的限制。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在交易上也采用传统证券交易模式,通过区块链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可使更广泛的参与者在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上自由完成交易,且可实现24小时不中断运作。对于认可这一“区块”价值的机构,可以接受“区块链”代表的证券持有人再融资,不用担心对应证券资产的转移和“双花”,因为每一笔交易都公开透明、可追本溯源。
(五)证券化资产的管理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会议举办的程序较债权代表和股东代表复杂,一是涉及的权益结构复杂,二是证券资产类型复杂,某一资产的违约可能需要涉及不同投资人会议提出表决意见,成本过高。这就涉及通过资产管理人执行投票,由于涉及可能的利益冲突,需要对管理人资格谨慎地约束和条件授权。投票流程是资产管理人向人发出投票指令,指令随后被传递给投票分配者,再由投票分配者将指令传递给托管人,托管人请求公证人根据对管理人的授权对投票指令进行公证,然后向登记方申请并完成登记,最后投票信息汇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非标准化的流程,投票信息存在被不正确传递或丢失的风险。
而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投票可以透明简化,直接公开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投票应用系统里,结果供委托人查询。
此外,另一个证券化资产管理方向――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获取和管理,在未来可能通过区块链技术搭载的物联网设备实现也许是一个更为长远的设想。根据IBM的设想,区块链技术搭载的物联网管理体系下每个设备都得能自我管理,设备彼此相连,形成分布式云网络,只要设备还存在,整个网络的生命周期就可以大幅延长,运行维护成本显著降低。而基于信息管理系统下发生的物流及现金流可以成为高度分散性资产现金流的证明,从而为证券化交易创造信用依据,不再依赖商业信用链上核心企业的信用。
四、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巴克莱银行、瑞士信贷集团、摩根大通在内的9家全球顶级银行已加入一个由金融技术公司R3领导的组织,着手为区块链技术在银行业中的使用制定行业标准和协议;而纳斯达克在2015年12月30日完成了基于区块链平台的首个证券交易,对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去中心化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区块链技术仍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大规模广泛开展实际应用。
(一)高耗能问题
数字货币经济学中也存在所谓的“不可能三角”,即不可能同时达到“去中心化”“低能耗”和“安全”这三个要求。区块链是否在节约中心化成本问题的同时又过度使用了电子能耗成本呢?技术的应用要考虑其系统的整体性。
(二)数据库存储空间问题
区块链数据库记录了从创建开始发生的每一笔交易,因此每一个想参与进来的节点都必须下载存储并实时更新一份从创世块开始延续至今的数据包。如果每一个节点的数据都完全同步,那区块链数据的存储空间容量要求就可能成为一个制约其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处理大规模交易的抗压能力问题
目前的区块链技术还没有真正处理过全世界所有人都共同参与进来的大规模交易,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区块链系统中的节点总数规模仍然很小。一旦将区块链技术推广到大规模交易环境下,区块链记录数据的抗压能力就无法得到保证。
(四)安全性问题
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是基于非对称密码学的原理,但随着数学研究和量子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非对称加密的算法能否被破解呢?也许在未来,基于数学原理基础上的算法安全性会变得越来越脆弱,那时的区块链技术就失去了信任这一最根本的基石。对于这个问题,市场中目前正在整合更强的加密原理。
随着区块链技术优势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多的资本、人才、资源正在源源不断地被投入到相关技术的研究中,相信区块链技术的上述缺陷得到解决只是时间问题。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金融发展中的结构问题却令人担忧,严重威胁着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本文指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并就如何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市场 安全 稳定 监管 农村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稳定策略
(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许多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结构严重失衡。当前在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结构当中,银行业所占的比例严重过高,但是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这些非银行业所占的比例却严重偏低。二是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不合理。
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目前结构失调的问题却十分突出:金融市场的种类结构失衡;金融工具结构不合理;市场参与者结构失衡。
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主要问题是货币性金融资产所占比重过高。资产结构是信用形式结构的反映,它表明我国目前仍然是银行信用占绝大比重,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基础信用形式不发达,导致信用基础比较单薄,银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隐含了诸多风险。
(二)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
财政政策。金融市场能否稳定,首先要看一个国家是否有一个稳定的财政政策。如果政府长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达不到政策效果。
国有银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民间”资本,适当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同样有利于转变经营机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改制也要讲究一定的路数。规范证券市场。坚决地把不够资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组。给予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普通公民以优先购买的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汇率问题。我国现行汇率制度被称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中有汇率浮动的机制,因此不存在稳定的汇率预期。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具有固定汇率的特征。在汇率不能放弃有管理的浮动,又不能放弃独立货币政策的时候,是不能轻言开放资本市场的。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监管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报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为追逐私利、逃避监管, 报表很不规范,信息失真,导致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监管当局决策的科学性和金融监管的效率性。另外, 风险检测系统、风险预警系统还未完全建立, 监管信息传导不畅。
2.金融监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法规杂乱和笼统, 其系统性、配套性、适时性和操作性不强, 直接导致无法可依、行政干预和金融债权与纠纷的定性难、执行难。
3.分业监管的限制。分业监管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受其监管范围限制,难免出现缺乏协调、沟通甚至冲突的情况,而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这些不仅提高了监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
4.监管人员的低素质与监管目标不匹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判断到制订风险防范预案,都需要金融监管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然而现有的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大差距。现有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央行监管目标比较,呈现明显的不匹配状态,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对策
监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包括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我国目前严重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监管当局还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并且,新形势下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WTO规则,这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首先要完善用人机制。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从学历、工作经历、银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把关,符合条件才可以从事监管工作。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分类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的结构。对监管人员要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其次是建立后续培训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不断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对监管工作的的适应能力。再次是建立监管人员的推出机制。对监管人议案进行考核,通过资格认定等方式积极稳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从监管队伍中退出。
努力创建稳健的农村金融市场
任何金融理论若想在我国农村获得成功,都要将对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显的农民经济分化,促进农村社会公平上来。在市场没有形成自发的制约机制时,对自发市场造成的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平现实,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基础。
以法律制度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奖优惩劣。国家对农民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尊重体现在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上。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已发展起来且运行良好的经济合作组织的财税信贷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积累的局限,进而降低农民对民间金融资本尤其是高风险资本的依赖程度,摆脱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
“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同时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政府的政策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更多自我选择的自由,在所有制结构、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业务经营方面,允许农村金融进行适合于本地区经济特点的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尊重农村各类金融组织的首创精神。
实施“金融补农”政策。尽管民间金融资本在农村十分活跃,农村市场金融供给还有很大缺口。国家应实行“金融补农”政策。这既要求国家采取有效的经济调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投资,降低农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又要求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推动其积极改革,有效运营,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还要求取消现实中对农民自发合作组织的诸多限制,加强农民的社会关系纽带,为其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提供基础。积极引导建立小组贷款和小额信贷模式,走出单纯的扶贫性质贷款的误区,引入可持续发展信贷模式,引导农民借鸡生蛋,而非越借越穷。
加大对农村建设支持的广度与力度。农民是国民中的弱势群体,而在农民中已产生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阶层,其出现和国家长期对农村与城市的区别政策、农业与工业的区别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国家经济已有相当规模且能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的条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农村地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以改善农村和农业面貌,加大对教育投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这些措施对缩小农民贫富差距,共享小康,稳定农村社会必将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制度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来弥补农村业已产生的贫富鸿沟,这些积极的国家行为必会大大加快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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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冬晓,齐晓安.金融市场发展一般特征探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论文摘要】为了保证粮食流通环节的正常运转.国家在财政金融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蕈,但在执行中却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补贴资金滞留过多,没有厦时足颠用到粮食流通土;二是陈粮压库严重,不但挤占了粮库,也占用了粮食专项资金;三是农业政策性信贷质量很羔,亟待加咀改善。
近年来,财政金融部门大力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有力地保证了“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政策的顺利实施,粮食生产一直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尽管如此,在财政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对粮食生产、农业经济和农民收入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一、解决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滞留问题刻不容缓
财政补贴资金是粮食企业正常运转所必需费用及农发行收贷、收息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尽管对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但资金滞留问题仍比较突出,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滞留在中间环节.不能及时到达企业账户,影响了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据调查,20oo年上半年,全国滞留款达56亿元。山东省某市农发行,上半年财政补贴资金的到位率仅有383%。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于财政补贴资金下拨时间间隔较长而形成的滞留。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为例,中央政策规定,相关利息和费用补贴应按季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但某些省份在具体执行中,仍坚持上下半年各朴一次的做法,造成年终大量资金滞留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二是由于资金配套规定过死而形成的滞留。例如,在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中央和地方按1:1.5的比例配套,某些省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要求市县财政负担的资金必须先到位,省级财政再下拨应负担的资金。但一些财政困难的市县,资金往往不能按时到位,这样,省级专户就滞留了较大比例的资金。又如,有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受到省级政府规定的“是否完成销售计划”等政策的影响,使资金大量滞留在省以下中间环节据报表反映,6月份地县级滞留资金占全部资金滞留的43%。
三是由于财政、粮食和农发行缺少有效的工作衔接而形成的滞留。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到最终进人粮食企业基本账户的整个资金拨付过程,涉及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密切配台。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工作中许多环节都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比如,补贴政策措施和款项拨付等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传递,影响工作效率;在分解下拨补贴款时,粮食部门不能及时提供有关粮食库存的报表数据,影响应补金额的计算;在具体测算应补金额时,财政、粮食对补贴资金测算的基数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一些清算、决定工作严重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贴款项的分解下拨;分解下拨的补贴资金时常出现没有表明具体补贴时期的利息、费用金额的情况,给农发行进行账务处理带来不便。
四是由于工作迟缓而形成的滞留。一些地方在拨补粮食风险基金时,规定每拨款都要由主管市长(县长)签字,而主管市长(县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在财政部门提供的划拨单上签字,使补贴款不能按时下拨,形成滞留。
五是由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较为复杂而形成的滞留。财政补贴资金涵盖面广,补贴种类繁多,补贴渠道不一,资金拨补工作细致而烦琐,客观上造成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难度,形成滞留。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拨付粮食企业手中,如果中途滞留,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为此,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首先,财政、粮食和农发行之间要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不是哪一家能单独完成的任务,必须多方共同努力。财政部门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体,要按规定保证资金足额使用。粮食部要做好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数据、报表。农发行要搞好资金的运用和监督,通过与财政、粮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的会晤、协商,交换对补贴资金管理的意见、看法,争取消除分歧,步调一致,避免由于看法不一、信息不畅造成的财政补贴资金滞留。
其次,要转变财政补贴资金的配套方式。过去,一直是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先到位,中央配套资金后到位,这一做法并不好,因为有些地方因财力的限制,而无力“到位”。山东等地通过体制结算的方式,效果比较好,也就是说,上级补贴资金该下拨的下拨,地方配套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方式,一次性划拨到省里,然后再统一下拨到各市地农发行的专户上。这样就保证了资金的足额到位。
最后,努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要定期搞好拨付测算。对各种补贴,包括国储和风险基金补贴及财政促销差价补贴的标准、资金划拨渠道以及各个时期应补、实补、欠拨数量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搞好服务,抓好落实工作。补贴款拨到基本账户后,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及时分解,足额收息。对补贴总量不足、拨补不到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主动做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要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财政、农发行和粮食部门都要重视,只要各方面业务素质提高了,各项基础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效地堵住管理上的漏洞。
二、做好压库促销工作迫在眉睫
中央要求,粮食流通要“顺价销售”,由于粮食市场不景气,价格不断下滑,实际工作中难做到,以致积压了大量高价粮和陈粮。以小麦为例,去年同期小麦销售单价0.74元/斤,目前销售单价约050元/斤,下降幅度324%;小麦平均成本去年同期0.726元/斤,目前达0.67元/斤,下降幅度只有8%,远远低于销售单价的降幅。从平均成本与销售单价比较来看:当前小麦平均成本0.67元/斤,即便销售新粮,1999年新小麦平均成本也是0.62.元/斤,比销售单价要高出012元一0.17元。在此情况下,粮食企业达到顺价销售极为困难。这些陈粮收购成本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加上长期的仓储、保管、利息、费用支出,使得成本更高。同时,由于企业仓容有限,陈粮未销,新粮又登场,多数企业采取露天存放,进一步加速粮食陈化,虽大部分未经质检部门认定为陈化粮,但质量明显降低。若不采取防御措施+成本会进一步升高,品质进一步降低。
之所以难以实现“顺价销售”的目标,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的原因,有价格体制的原因,但政策执行不灵活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何这样说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各方面对“顺价销售”的态度:粮食部门千方百计地想把陈粮推出去,但没有政策.不敢轻举妄动;农发行严格执行国家的“顺价销售”政策,不允许降价销售;财政部门想拿出一块钱,用于销售差价补贴,但也不好擅自做主。这样的结果是大家都不违背政策,但粮食却卖不出去,积压在库中,并且时间越久,成本越高,亏损越大。问题出在呢?就出在政策上,政策规定,必须“顺价销售”,谁也不敢降价销售。应该说,大的政策我们是不能违背的,但在不违背“顺价销售”政策的前提下,我们能不能灵活执行政策呢?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做好压库促销工作时,我们可设想在以下几方面实现突破:对于高价位库存粮食,只要地方政策采取补贴的方法,保证贷款本息能够全额收回,农发行就应予以配台支持;对销售特别困难的粮食企业,可按新购进粮食成本实行推陈储新,等量对冲;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落实价差补贴来源,并在收购旺季结束前能对冲完成的,或企业愿意财务资金做风险保证的,可实行先销后购的办法推陈储新;对于销售1998年前陈粮的,本着打紧各项费用原则,销售只计算1999年9月1日后发生的利息与保管费用,尽快消化,减轻负担。总之,在促销上,既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又要掌握一定的灵活性,只要落实了粮价亏损的弥补来源,就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陈化粮和高价粮。
三、农业政策性信贷风险亟待控制
论文摘要:产权市场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有利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加强产权市场管理,需要制定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改进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管,科学确定产权交易价格,规范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的处置工作,完善产权交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速产权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必须明晰企业产权界定,规范产权交易经纪主体及其法律关系,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对产权交易的法律监督,构造完整的企业产权交易法律体系。
伴随着国内外资本并购重组热潮的兴起,我国产权市场开始加速发展。然而,其发展状况与现实需要却有很大差距,既不能适应国有经济加快实施战略性重组的需要,也不能适应非公有经济广泛参与国民经济各领域发展的需要。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法制化管理。
由于政府改革仍未完成,政府权力及利益的“条块分割”直接决定了产权市场的相对割据和封闭性(银纯泉,2003)。即使在同一地区,有些政府部门也只承认本系统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以致企业整体评估时,设备、流动资产以及房地产要有多个中介机构分别评估,造成价值难以准确判断;同一企业的产权,由不同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相差悬殊,随意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产权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往往涉及到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后续发展、价格确定、土地处理、金融债权安全、税务等多方面问题,而政府多个部门(如国资监管、土地管理、劳动保障、税务、银行等)之间的相对割据,也严重影响到操作的规范和交易的成功(苏颖宏,2000)。
在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力(阿尔钦,1991)。产权不是物品,而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平乔维克,1995)。产权有诸多属性,而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可能完全拥有产权的所有属性,因为拥有某些属性会得不偿失(巴泽尔,1997)。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德姆塞茨,1991)。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的明晰界定,而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交易有可能进入“锁定状态”,从而影响经济资源配置和资源效率的提高。而产权交易中心则可担负起节省交易费用的重任,从而为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做出贡献曾小春,2001)。
学术界对产权市场的重要地位(程红,1996;林凌,2001)、运行机制(郭国庆,2004)、价格发现、规范监管(刘笑萍2001;岳士侠,2002;任凤珍,2003)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自我调节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的现阶段,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特殊角色不可替代。要确保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产权市场的竞争有序,就必须科学界定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实施法制化管理(陈永忠,2003;浦再明,2003)。
本文拟在论述产权市场功能的基础上,对加强产权市场管理尤其是产权市场的法制化管理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产权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市场的功能
所谓产权市场,从广义上说,它是指全部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是指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这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产权市场。从狭义上说,它是指人们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等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买卖或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产权交易所。产权市场是多种生产要素整体集合运动的载体,是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最重要形态,在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功能。
1产权市场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
国有资产存量就是国有企业占有并支配进行生产经营的财产。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问题就是资产的“凝滞性”。一方面,许多部门的资产大量闲置或低效率运行,而另一些企业则特别需要这些整体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资产的凝滞性,造成了低效资产无法“退”,高效资产无法“进”,严重损害了整个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所以,国有资产存量迫切需要能够自由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产权市场的产生,为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提供了运行载体,成为国有资产存量进退的通道。发展产权市场,使存量资产自由流动,可实现国有资产“进”和“退”的双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经营管理好、创新能力强、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通过购买经营差的企业,实现生产规模的发展;另一方面,那些经营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则通过转让产权收回资金,使闲置的生产资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货币资金还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业。因此,存量资产的一“进”一“退”带动了两类企业,从而在总体上提高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2产权市场有利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在部门、行业、地区以及企业组织等结构状态上严重失衡,致使我国的资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场作用难以发挥。存量资产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①资产存量条块分割严重;②资产存量在部门和行业之间的配置失衡;③不同地区产业结构雷同;④企业组织结构“大而全、小而全”。这种失调的存量结构给整个国有资产造成了两方面的不利影响:其一,大量闲置的设备和连年亏损的企业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产资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其二,那些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则无法通过产权交易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因此,需要一个产权交易的平台来打破存量资产的失衡状态,推动存量资产的结构优化。
产权市场能够实现资产的流动,引导资源重组,让那些闲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竞争力弱的资产流向急需的部门;让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效益低、竞争力弱的企业,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流动,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而且,产权市场还是各种产权信息的集散地,它的这种信息优势也有利于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产权交易。
3产权市场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
据统计,2001年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大企业亏损面高达89.9%。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国有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来进行资产重组很难达到目的。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需要用非公有制形式来改造公有制。产权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架起了桥梁,使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实现了多元化。通过产权市场,民营资本可以涉猎更多的发展领域,参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
深圳产权交易中心的统计显示,自2002年开始,民营资本购买国有企业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长50%,而且这种趋势还在增强。民营资本的活跃为产权市场的整体发展制造了“鲶鱼效应”,让整个市场显得生机勃勃。产权市场还是一个吸引外资的平台,是一个资本联合的“婚姻介绍所”。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经常性的招商活动,进行“产权引资”。总之,产权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提供了运作平台,是民资的入口,外资的桥梁。
4产权市场能够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过去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大多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由转让方寻找、选择受让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确定转让价格。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贱卖等问题,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产权市场实行集中交易,引进竞价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成交价格。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价格,所以一般能比较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减少了行政手段干预所造成的价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广州产权交易所1999-2002年间,通过市场机制直接为国家和企业挽回损失达3亿多元,所有项目市场成交价比评估价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见,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产权市场管理的若干问题
如上所述,产权市场是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竞争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保证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虚化,产权转让的动力和压力不足;体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约束等使产权市场交易步履维艰,产权市场迟迟不能迅速发展,没有对社会经济起到应有的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因此,探寻加强产权市场管理的有效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
1制定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
产权交易需要理论指导,产权市场的建立同样需要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在产权交易成功的国家中,都已经建立了一个基本的关于产权发展规划的框架。这个包括:普通法则、经济观点、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发展规划的框架,可以帮助一个新市场构成基础的建立。但目前,我国产权交易理论还不成熟,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无序状态,需要产权市场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做进一步探讨。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目前产权交易发展状况尽快制定全国产权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创办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和区域性产权市场
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产权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格局。首先,要建立全国产权交易中心,形成一体化格局。贯彻落实国家对产权交易所实现规范运作,并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大型产权交易活动。其次,在纵向层次上,可以在市场便利、工业发达的地区建立几个大型的区域性产权市场,负责组织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的运作。再次,在实现纵向层次化的同时,还要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向专业化。如企业兼并市场、资产拍卖市场、闲置资产调剂市场、租赁市场等。
3充分发挥政府在产权交易中的引导、规范和协调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并购的政策引导,使产权重组与企业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兼并向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方向发展。政府要严格规范产权交易主体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出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针对并购中的职工安置、银行债务处理以及跨地区兼并中的财税处理等问题,政府应该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鼓励政策。此外,政府要注意在发挥组织作用的同时,一是不能直接干预具体的交易活动;二要杜绝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防止官员幕后交易。
4加强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机构明确地隶属于国家资产管理局一类的政府单位,官办色彩浓厚。全国有200多家交易所,这样分散不仅成本高,而且引起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因此,需要对已经成立的交易所进行清理、重组、整合。可以探索交易所兼并形式,被合并的交易所作为新组建的交易所的会员单位,经纪公司或股东;也可以探索分所形式;还可以探索跨省区的区域联盟体形式。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通过自营和炒买炒卖企业,从中牟取暴利;对其弄虚作假,,,损害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5科学确定产权交易价格
加强资产评估工作,产权交易时的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但其底价应是特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于违法乱纪者要严厉制裁。产权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特定的机构进行;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6规范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的处置工作
产权出让收入应按产权主体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分别处理。一种是母公司卖子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方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直接拥有该企业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产权出让净收入应该由该机构或该企事业单位收取,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另一种是政府卖企业!其产权转让净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管理。方法有两种:①由同级政府统一安排!将净收入转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或增补国有企业的资本金。②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由该部门提出再投资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用于再投资项目,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7完善产权交易的社会保障体系
产权转让中职工的妥善安排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办社会”,职工精简或离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会震荡。在我国社会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兼并企业应该尽量安置被兼并企业的人员。目前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探索了一些有效安置职工的措施,例如:①实行一次性买断工龄,作为自谋职业的费用;②实行待业培训制度;③鼓励出让产权的企业多方安排职工;④对离退休职工实行综合保险,社会管理。
8积极开辟通向产权市场的渠道
首先,应该容许集体企业转为职工持股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经营;变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为控股式管理;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可以实行债券化,对这类企业国家逐步由所有权主体转变为债权主体,对应的债务主体可以是金融性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个体或私营业主。其次,应积极推进交易市场的国际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增加交易品种。但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产权需要规范。最后,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络为基础扩宽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建立规范的交易信息网络,可以提高产权转让的成交率,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转让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也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从而有效地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三、加速产权交易的法制化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以法律手段为保障。产权交易必须规范进行,既要解决因产权转让不规范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又要解决因产权市场发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资产流不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广义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雏形,但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现行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有关产权交易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至今未出台一部产权交易的行政法规。在产权交易的具体过程中还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产权交易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加强产权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明晰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有助于培育企业经营者的意识并为实施产权交易创造了前提条件。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属是否明确。明晰的产权,划定了人们活动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减少资源浪费和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国有或集体企业产权模糊,给改革深化和产权交易留下了很多隐患。因此,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产权的归属,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避免出现“产权残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规范产权交易经纪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产权交易经纪主体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目前,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够准确,主业不突出,资格条件较低,设立过滥。为了确保企业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依法规范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权责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产权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产权经纪公司;另一种是由国资授权控股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以从事系统内部资产交易为主的产权经纪部。两者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条件,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拥有经纪资格;第二是指产权经纪机构活动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颁发的产权经纪资质证。
产权交易经纪法律关系是指产权经纪公司为产权交易主体就产权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产权交易经纪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深化对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产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产权交易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企业产权。产权交易主体参与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让或受让其有权支配的产权,都是为了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处置等目的。传统上我们对产权交易客体的定义过于狭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资源的自由进出市场,从而影响市场分配资源的效率。随着观念的更新和市场改革的深化,我们应当认识到包括企业不动产、合约、退休金权等各种各样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权利都可以作为产权交易关系的客体用来交易。这就要求法律的规定要顺应和符合这种发展趋势,对产权交易的客体范围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这样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和资源的最优化组合。
4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跨学科、跨部门的边缘学科和综合性工作。资产评估工作要达到优质、高效、客观、公正,必须制定和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这是做好资产评估的关键。要为标准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评估程序受到严格的监控和规范,保证评估过程的有效和公正。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也要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经济当事人、政府的干预,如实反映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包括评估依据的条件、资料的来源、评估即价标准、评估途径方法以及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必须树立独立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章办事,不受外部条件的干扰和影响,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据。
5加强对产权交易的法律监督
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同样重要。我国目前对于产权交易的外部监督主要集中于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和政府授权的某些公司。这些监督机制在实质上都属于行政监督机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其中的违规操作。一方面,在共有财产私有化,即公共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向已经登记注册或运营的私有企业投资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公共产权和资金流失到私人企业或其关联成员中;另一方面,在私有产权社会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欺诈违规的操作,损害了社会和民众的利益,阻碍了产权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应该转换监督方式。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一样具有保护国家财产的职责,必须依靠法律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借鉴其他国家的市场法治经验,加强对交易双方的审核,严格规范和监控产权交易的各类市场和平台,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和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