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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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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第1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当中,其已明确的就企业的融资租赁处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主要是指当企业开展租赁活动时,当其本身就企业中和资产所有权存在关联的风险与报酬租赁进行了转移。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过程中,会计处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对于保证融资租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当前的会计处理工作当中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处理人员应当积极从多方面制定会计处理措施,切实提高会计处理工作的科学有效性。

一、融资处理的基本性质分析

融资租赁活动的开展需要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承担,在探讨融资租赁的性质时,应当分别从承租人与出租人两种角度进行性质思考。首先,从承租人角度分析,融资租赁其实是另一种类型的债券型融资活动,在该活动进行中所形成的是相关企业的负债,并不是企业的权益,与传统的长期性债权融资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且其主要表现在融资租赁活动的本金与利息主要是按照租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下,企业有必要按照法定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的企业投资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与本金,且该义务的执行期为租赁的整个期间。所以,在讨论融资租赁时,可忽略支付利息及本金的方式,其主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时间段中,企业占用了一定需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偿还的负债额。由出租人角度来进行融资租赁性质思考,其主要是作为债权性的投资活动开展的,而相应的本金和利息的收取形式和传统的债券购买以及贷款发放形式存在着差异,而且都是以租金的形式进行定期收取的。但是其与其他债券投资方式一致的地方在于当合同限定的租赁时间到期时,出租人能够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来收取全部的租金和相关收益。并且在合同完成之后,相关的出租人就失去了对相关融资企业的资产要求权。

二、融资处理中的会计处理工作探讨

(一)承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工作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活动的过程中,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应的会计处理工作。首先,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时,就应当就相应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进行确认,其主要是指承租人收到租赁资产时,就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计算,并以较低的资产额记作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入账价值,而这里的入账价值表示为企业融资额。同时,承租人明确资产增加的同时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负债,并以最低租赁付款额展开相应的计量,计量结果即为还本付息的总价值额。而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表现为,固定资产等于融资额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总和。而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则表现为还款总额减去融资额的结果。另外,在计算长期应付额时应当将其与还款总额划等。其次,在会计处理工作中还应当将租赁期内的融资费用进行平摊。其主要是指在会计处理工作的最末阶段,会计人员应当将整体的融资费用在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中展开平摊,并且在进行费用平摊计算时,会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实际利率法来进行计算。但是在应用该方式进行计算时,还应当就当前货币的时间价值条件进行考虑。另外,会计人员在就融资租赁各个阶段中应当分摊的实际融资费用进行计算时,其计算方式为整体的融资金额和实际利率的乘积。而整体的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当采取租赁资产净值减去初始费用的形式。而租赁还款的方式主要是以租金支付的方式来进行,所以,还应当严格按照复利计算的方式进行计算,要保证融资租赁时间到达时,所有的费用分摊完成。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当在租赁期满时注重对相关费用的确认。当融资租赁的付款额仅含有租金时,就不会产生相应的付款账户余额。但是当最近租赁付款额除了租金以外,还包含租赁资产选择权购买实际价款时,而相应的付款账户余额即购买价款。另外,当最近租赁付款额中涵盖担保余额,并且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实际的担保余额。那么将会产生相应的担保费用,且担保费用仅是融资额偿还金额,不属于实际的融资费用。

(二)出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工作

根据新会计准则中的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当日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相加来作为相应的入账价值,并就相应的担保余值进行计算。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当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担保余值相加,之后将其和现值大小进行对比,而两者之差即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次,在租赁时期内,出租人还应当就投资收益进行,并将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平均分摊到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当中,而出租人在进行实际的融资收入计算时应选择实际利率法作为计算方式。而融资租赁从根本上来说是出租人的投资项目,所以实际利率主要为融资租赁项目的内含报酬率,出租人应当采用投资额等于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这一公式进行融资收益计算,而所计算的内含报酬率应当是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折现率。另外,出租人在进行分配收益计算时,应当采用投资金额与实际利率相乘的公式进行计算。在投资额偿还阶段,出租人的投资金额会随着偿还开展的过程出现逐渐降低的情况,其所应当分得的收益也会逐渐降低。此外,融资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当最低租赁收款额仅为租金时,出租人在租赁期满阶段所得到的收回额仅为在公允价值担保下的旧资产,但这却不是具体的收益。而当其中涵盖担保余值时,当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时,则将会产生相应的担保费用,而此担保费用也不能被看作融资收益。另外,当其中含有相应的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出租人在进行租赁内的含利率计算时可将相应的购买价款当作现金流入量,应在计算后将其合理地分配到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当中。但是在租赁期满之后,出租人仅能收回投资成本,在该阶段难以确定整个项目中的收益大小。

三、结束语

会计处理工作是企业融资租赁开展中的重点环节,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加强会计处理工作优化是企业会计人员当前开展会计工作的重点研究方向。首先,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中的融资租赁内容的研究,明确融资租赁工作的根本性质。并以此为基础,积极从承租人与出租人两个角度展开具体的会计处理措施的研究与制定。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当在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加强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实现融资租赁中的会计处理水平优化。

参考文献

[1]邵翠丽.新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新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06:28-29.

[2]陈明坤.新准则下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诠释与思考[J].企业经济,2013,11:159-161.

第2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以来,融资租赁的核定应纳税额同实行营业税时相同计算依旧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17%,相较于之前的营业税时期,税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基于这一背景之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工作方式也就产生了改变,而如果依旧沿用传统工作方法,便会致使企业产生大量的额外税务支出,使得企业经营效益受损。对此,便应当就营改增环境下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工作加强研究工作,从而为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益与工作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对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影响

在以往工作当中,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承租人大多是依据融资费用、税款所互相分离的形式,依据销项税、代扣税等税种来明确出进项税的具体内容。但是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行,承租人必须要设定出应交税费,同时依据融资租赁的代扣进项税科目来明确出还未能够较差稽核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但是针对进口增值税则要采用缴款书确定,同时还要对进项税予以核算处理。在实际应用方面,仍需明确出有关的税款不出现大的问题之后再将之转化到当期进项税当中。在租赁后,承租者在支付税金之时还可以把代扣进项税转到进项税中,从而确保税款准确。

(二)对融资租赁会计财务核算的影响

在以往的会计财务核算工作当中,融资租赁行业主要是利用《企业会计准则》之中的有关内容来明确出相应的核算方式,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需将租赁开始当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入账值,同时依据原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等相关内容来明确出未达到的融资收益,同时依据租赁期要求采取统一配置。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企业将适用于增值税征收规定,因此需要明确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且,尽管营改增之后对于增值税有了一定的规定,然而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却仍未进行调整,同时会计准则还未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此类情况均会在营改增之后产生影响,并致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损。当前,最常采用的会计财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把企业在资产购置时所发生的增值税归入到进项税额当中,由明确企业收租金来明确增值税的销售税额,进而使传统自租赁后才进行财务核算的方式得以转变。

2.把企业在资产购置中所产生出的增值税进项税纳入至待抵扣进项税,同时由企业收租金之后便明确出增值税的额度,也就能够明确出紧张税额的抵扣额度。

3.把企业在资产购置之时的增值税进项税纳入到应交增值税当中,同时在租赁期中转到销售税当中。

(三)对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分析的影响

在常规的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分析当中,有着长时间的租赁合同者,在实施财务管理之时均会被视作为租赁合同,但是带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合同,则必须要利用一定的专业分析手段来进行处理。在营改增政策施行以后,融资租赁当中的增值税将不能够被记录于企业的当地亏损与收益之中。并且,在应对客户完全不同的租赁能力之时,增值税也仅可计入融资租赁报价,金融造成企业的实际收益降低。基于这一现状之下,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将会产生巨大的环境改变,并致使企业效益受到影响。

二、营改增环境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究

(一)会计处理和账户设置

针对融资租赁当中的承租人及出租人,也要试试融资费用及税费的分离处理,在对增值税进行分离的核心与重点便是针对还未能够完成的待抵扣进税项进行处理,依据支付深入逐渐将之转归为进税项。依据以上规范,在具体的会计处理工作中还要能够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当中的有关规定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出明确的要求,如核算还未能够交叉稽核并予以对比的发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在交叉稽核对比确定准确之后,方可将之转进当期进税项内。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可依据以上方法来进行“应交税费”项目的设定,即:融资租赁还未完成销项税;针对承租人所设定的“应交税费”即:融资租赁代扣进项税等内容。在具体操作之时,租赁需在开始当天,通过出租、承租方将所分离出的增值税项目一次纳入至所完全不同的账户之中,摒弃,承租方要在进行租金支付之时,将租金之中还未完成的销项税及时收缴,设置于销项税自之中。

(二)对价、税、融资费用进行分离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当中,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大多是采取的税款抵扣制度,融资租赁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之中包含了两项增值税内容,即:出租人购置融资租赁资产之时所发生的增值税,以及出租人在产生投资行为后所发生的增值税。为了明确有关的税款具体内容,财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计算时应当依据以下公式进行处理:

增值税=最低租赁付款金额÷(1+ 17%)×17%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增值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以上公式之中,在明确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之时,还必须要将每一期租金之中所涵括的增值税项目及时予以扣除,只有如此方可保障最终计算结果的精确性。

现举例说明:如甲融资租赁公式在2015年购置了一项设备,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所产生的增值税金额为185万元。同时,甲融资租赁公式将这一资产租赁给乙公司,租赁合同利率为9%,约定租赁时间期限5年,每年乙公司需向甲公式支付租金400万元。

那么依据以上有关数据内容,便可确定出最低租赁付款额为2000万元(400万元×4),甲公式的进项税约为290.6万元[2000÷(1+17%)×17%]。最低租赁付款现值=甲公司所购置这一资产之时所支付的价格+增值税。

在这一案例之中,最终所明确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必须要依据合同利率参数,一并被纳入至甲公式所购置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当中,在这时所需引起关注的是,若自租赁开始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便远远低于实际价值,那么相应的会计人员便需对合同利率及融资费用等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对实际利率的优化处理,同时依据已明确的计算过程来予以分析。并且,针对售后租回所满足于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把租金分离控制于未明确融资租赁的费用分离当中,以达到对相关税务处理的合理性;并且,针对出租人所未达到了融资收益分离也需同承租人一致,必须对本金及投资收益等作出明确的区分,并做好分离处理。

以上内容仅是假定出租人所购置的租赁设备资金均自行出资,但是在实际操作时,有关人员还应加强对以下几方面内容的重视:

1.若出租人利用杠杆租赁,销售额便应将借款利息扣除,进而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借款利息开具普通发票。

2.在采取杠杆租赁时,由于税收制度所认可的增值税和承租人所需支付的增值税有所不同,因而需由出租人承担税费转嫁给承租人。

三、结束语

在本次研究中重点就营改增背景之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等有关内容予以了具体阐述,同时就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总的来说,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显著的,对此也就需要相关的财务人员能够在日常工作当中加强对营改增问题的研究,切实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最终就依据企业的财务管理需求,来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应对策略,从而实现对企业效益的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晓丽.“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税务及会计处理差异分析[J].商业会计,2015(1).

[2]闫予磊.“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讨[J].商业会计,2015(9).

[3]王汝婧.浅析“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商业会计,2013(20).

第3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 承租人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其中,售后租回交易,已经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也给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使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笔者根据现行租赁准则的规定,结合承租人售后租回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论述承租人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将账面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8万元的一套设备,以5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租赁公司。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该套设备租回。合同有关资料如下:

起租日为2005年1月1日;租赁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共3年;乙公司购买设备的成本为55万元(公允价值为账面价值),尚可使用5年;甲公司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资产余值为10万元,承租人担保资产余值为5万元,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为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为3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万元和1.5万元;甲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租赁期满,该套设备由甲公司留购,留购价格为2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未担保余值未发生变化。(本题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从本例的合同条款中可知,租赁期满该套设备由甲公司留购,可以判断租赁类型是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①最低租赁付款额=20×3+5+2=67(万元)

②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20×(P/A,i,3)+(5+3+2+2)×(P/F,i,3)=55+1.5=56.5(万元)

设i1=12%,则:20×(P/A,12%,3)+12×(P/F,12%,3)=56.58(万元)

设i2=14%,则:20×(P/A,14%,3)+12×(P/F,14%,3)=54.53(万元)

利用内插法:i=12%+[(56.58-56.50)/(56.58-54.53)]×(14%-12%)=12.078%

③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0×(P/A,12.078%,3)+7×(P/F,12.078%,3)= 52.94(万元)

根据孰低的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2.94万元。

第三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 52.94-67= 14.06(万元)

第四步,甲公司会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2005年1月1日

4.每年计提折旧及每年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计提折旧总额=52.94+2-5=49.94(万元)。由于租赁期满甲公司拥有租赁资产所有权,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所以,计提折旧的年限为5年。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49.94/5=9.99(万元)。每年应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3/3=1(万元)。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8.99

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融资租赁)1

贷:累计折旧9.99

5.租赁期满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7

贷:银行存款2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同时,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第4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 高校;融资租赁;发展;租赁模式;会计处理

一、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发展与规范其会计处理的必要性

(一)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1981年,起步甚晚,其步入高校更晚,敦促其在高校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是高等教育过急的大众化给高校带来的高负债率和央行金融政策从严的调整。据中科院的《2006: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额达到1 500亿元~2 000亿元。但是,央行从2004年开始连续调高存款准备金利率,并且从建设项目和贷款总量上加大对高校放款的限制。向银行贷款的举步维艰迫使高校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业务因此跨进了高校的大门。融资租赁在高校已经走过和继续走着以下几个历程:

第一阶段,单纯为教学科研设备购置或更新而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4年“211”工程的实施对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211工程”所需建设资金采取国家、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解决。为此,一些高校利用融资租赁筹资引进设备,迅速获得其使用权。同时,高教产业自身的盈利性使高校能定期支付租金,最终取得设备所有权。

第二阶段,在21世纪初的高校扩招、扩建过程中,被多数高校视作新筹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业务。即高校对扩招中新建或扩建的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以及食堂、超市等建设项目,采用由租赁公司出资公开招聘建筑商为其代建,出租给学校使用,出租人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期满取得所有权。

第三阶段,作为高校未来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筹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作为一个国家文化领域的先导和新科研成果的产地,高校可选择具备产业化条件的科研成果,由投资公司通过生产要素租赁的方式为高校融资。高校为租赁物出具担保,并定期交纳租金。待承租期满后,由学校留购、续租租赁物,或无偿归高校所有。

(二)规范高校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必要性

融资租赁步入高校,意味着由其产生的负债以及形成的资产必然成为高校会计核算的范畴,但不容乐观的是,至今为止,多数高校仍一直根据财预字(1998)105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进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其不合理性表现在:

1.会计要素的计量与确认已失真。按照《规定》,高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按应付租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按租金支付额冲减“应付及暂存款”,同时记入各类支出以及固定基金科目。其对资产价值的认定已违背了2006年第21号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给予的新的界定,其造成与租赁相关的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会计要素以及设备购置费和利息费用等明细支出的计量与确认的失真。

2.会计核算与具体的租赁模式脱节。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有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和回租租赁等常见类型。从高校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历程来看,不同的阶段融资租赁筹资的服务对象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的租赁类型和模式。为此,高校只有结合不同阶段租赁的特点,从分析高校融资租赁的主要的模式入手,规范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才能准确确认融资租赁的费用支出,准确计量、记录固定资产价值。

二、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主要模式

按照高校的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合同关系人以及最终的承租人来分析,其已形成了以下常见的过程模式:

(一)涉及高校、供应商和租赁公司三方,以高校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这种模式的过程是:租赁公司从供应商手中购买设备(建筑物或科研产品转化所需的生产要素)出租给高校――高校按期支付租金――期满产权移交高校。该模式体现出融资租赁筹资速度快、限制条件少,分期还本付息周期长,风险低的共性优势。并且高校购置的设备具有昂贵和专用性特点,非常适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例1,2008年某高校购置图书馆电子阅览网络工程系统,已对开发商资历,阅览系统类型、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项目提出要求。5月与某租赁公司达成协议:租赁公司根据要求购买网络工程,买价500万元,并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租期三年,租金600万元,高校于每半年期初支付100万元。银行当年三年期贷款利率为7.47%;6月租赁公司付款,开发商将网络系统安装、调试成功,租赁公司出租给高校;高校按期支付租金,期满付款完毕,租赁公司转让所有权(见图1)。

(二)涉及高校、供应商和租赁公司三方,以高校作为受托人和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该模式的过程是:租赁公司出资委托高校购买设备、已完工的建筑物等――高校按期付租金――期满资产产权移交高校。其优越性在于:高校既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又可延期支付一定的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款的5%~10%),以保证工程质量。

例2,某高校(同例1)购置图书馆电子阅览整体网络工程。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公司不直接与开发商见面,而是出资500万元,委托高校选择网络工程开发商购买并安装网络工程,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流向高校(见图2)。

(三)涉及高校、建筑商和租赁公司三方,以高校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该模式下由租赁公司出资开发建设物――高校按期付租金――到期移交资产所有权。高校新校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基建项目的筹建,多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商,由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租赁公司可一次性、分期付款,同时延期支付工程质保金)的模式。其优越性在于:通过公开招标,学校可选择资金实力强、技术先进和工程中标价较低的施工单位,由基建部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完工情况。

例3,某高校在2005年建筑新图书馆时,6月份与某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由租赁公司一次性向建筑商支付工程款6 000万元;2006年底工程峻工,次年初交付使用;高校于2005年7月按工程款的30%首付租金1 800万元(不计息),从2006年开始4年内分8次于期末支付租金共5 712万元,银行当年四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期满付款完毕租赁公司出让其所有权。

与图1相比,该模式一是将网络开发商换成了建筑商,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流向高校。

(四)涉及高校、建筑商、租赁公司和经营承租者四方,以经营者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该模式在筹资与建造环节与模式三相同,在资产使用和租金支付环节,高校与另外的经济实体(以下称经营承租方)签订协议,允许经营承租方享有建筑物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并承担租金支付义务,期满学校收回资产及其所有权。其可行性在于:一方面为高校解决了大型基建项目(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筹资以及资金偿付问题;另一方面由经营商替代高校后勤公司经营管理学生公寓、食堂等,节省了高校后勤公司必要的费用开支。该模式中建筑商与经营商常可由同一法人承揽。目前该模式又有了新的发展:租赁方、建筑商和经营承租方三者合一,形成了BOT经营模式,“其内容主要指公共项目‘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运营模式的简称。”

例4,假如例3中的建筑物为大学生公寓,造价6 000万元,期望报酬率为15%,通过融资租赁筹资,由租赁公司向中标的开发商提供资金。同时该校又与该开发商签订协议,允许其自公寓交付使用日(2006年底)起拥有该公寓8年的经营权,并代偿租赁合同中的所有租金。学校在公寓交付使用日首付住宿费1 000万元,在其后8年,每年分两次给付代收的学生住宿费896万元(见图3)。

三、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会计处理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给予了新的界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第十二条又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为此,笔者认为,高校在会计处理上应根据新准则对旧会计制度做出相关的修订,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级科目;由于高校尚设立待摊费用类的会计科目和资产负债表项目,因此,可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下增设“未确认融资费用”二级科目,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具体处理如下:

(一)例1会计处理(分录均以万元作单位)

1.租入该系统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548万元①,高于其公允价值500万元,应按500万元入账: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0

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

贷:应付及暂存款600

2.每半年付租金100万元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同时,

借:教育事业支出――利息费用 16.67②

贷: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6.67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83.33③)

贷:固定基金83.34

3.租期期满,认证资产所有权时: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5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

(二)例2会计处理

由于涉及质保金核算,应在“应付及暂存款”一级科目下设明细科目。

1.收到租赁公司给付500万元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付及暂存款――①代购网络工程款 500

2.支付开发商工程款500万元,并按5%扣留工程质保金,待试运行正常(一年)后支付:

借:应付及暂存款――①代购网络工程款500

贷:应付及暂存款――②网络工程质保金 25

银行存款 475

3.开发商按时交货,并安装、调试成功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

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00

贷:应付及暂存款――③应付融资租赁款600

4.以后3年内每半年支付租金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③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利息费用摊销及购置费确认同上分录2)

5.租期届满认证所有权时,同例1分录3。

6.系统工作正常,第二年退付开发商质保金:

借:应付及暂存款――②网络工程质保金25

贷:银行存款 25

(三)例3会计处理

与例1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在建工程价值计量与确认。

1.2005年租赁公司一次支付开发商6 000万元工程款时,高校不做会计处理。

2.2005年7月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6 830万元④,高于资产的公允价值6 000万元,按6 000万元确认在建工程价值。

借:固定资产――在建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 512

贷:应付及暂存款 7 512

3.2005年7月首付租金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 1 800

贷:银行存款1 800

同时,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1 800

贷:固定基金1 800

4.剩余租金5 712万元从2006年初到2009年末,每半年末付租金714万元:

借:应付及暂存款 714

贷:银行存款714

同时,借:教育事业支出――利息费用 189⑤

贷: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89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525⑥

贷:固定基金 525

5.2006年末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贷:固定资产――在建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6.期满确认所有权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6 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四)例4会计处理

该例中高校虽未充当融资租赁承租人,但并不是无偿的,因为它放弃了合同规定期内对新资产的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因此会计处理中应以此权利的损失计量资产的价值以及相关的费用。

1.2005年租赁公司支付开发商6 000万元工程款,以及承租商按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时,高校不做会计处理。

2.2006年末公寓投入使用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5 106万元⑦,低于资产的公允价值6 000万元,高校按5 106万元入账。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 5 106

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3 062

贷:应付及暂存款――代收住宿费8 168

3.高校首付开发商住宿费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代收住宿费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同时,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1 000

贷:固定基金1 000

4.从2007年开始,在以后8年内每半年高校给付开发商住宿费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代收住宿费448

贷:银行存款 448

同时,借:教育事业支出――利息费用191.38⑧

贷: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91.38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256.62⑨

贷:固定基金 256.62

5.2014年末收回所有权及使用权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5 106

贷:固定基金――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 5 106

【主要参考文献】

[1] 黄洁.中国高校贷款规模逾4000亿破产隐患凸显[N].中国青年报,2007-03-09.

[2] 内蒙古大学党委宣传部.“211工程”简介[DB/OL].内蒙古大学.ndnews.imu.省略/xxgl/211gongch.htm.

[3] 吴冬才,王美燕. 高校运用融资租赁筹集资金的探讨[J].事业财会,2005(5).

[4] 财政部.2006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M].2006.

第5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租赁准则 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处理方法

1、引言

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中将融资租赁方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费用化改为资本化体现了其准则上的合理性和与国际的趋同,在理论上体现出会计处理的科学性。虽然趋同,但CAS21与IAS17及FAS13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对于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和IAS17一样计入长期债权,但对于长期债权的计量却与FAS13一样采用总额法;由总额法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CAS21与FAS13在处理方式上也不一样,前者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后者没有。由此,才会产生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相互矛盾。

2、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性质分析

在融资租赁中,初始直接费用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按照国际惯例,对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计入本期损益,另一种是计入租赁费用。我国对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做了不同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可以资本化;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确认各期融资收入时作为收入的调整,计入各期损益。

3、现行准则中对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存在的问题

新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相比旧准则中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一是与国际准则趋同,二是更加符合会计的基本理论,但此规定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3.1、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不合理性

从会计基本理论上讲,每一个会计账户均有其核算的特定经济内容,/应收融资租赁款0从实质上来说应当是企业所享有一种债权.从法律上讲,债权是指一方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即债权与债务不能单独存在。而从会计角度讲,在不考虑坏账的情况下,企业债权应当能按期收回。事实上,出租方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获取以后各期租赁收益而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对于承租方而言,承租方没有额外偿还出租方该笔初始直接费用的义务,那么出租方又何来的债权?显而易见,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0是对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错误理解与应用,不仅让人费解,也会影响相关会计要素的准确计量。实质上,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初始直接费用此项开支的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出租人每期收回的租金中应当包括对初始直接费用的合理补偿,再将一定不能收回的此项支出列入/应收融资租赁款0是不恰当的。

3.2、影响内含报酬率的正确计算

依据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内含报酬率是指某方案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具体到融资租赁方案中,未来现金流入量应当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未来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即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促进租赁形成而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因此,租赁内含报酬率应当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折现率。依据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应当是按照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此处将一项未来根本不可能收回任何现金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未来现金流入的组成部分,很显然会影响内含报酬率的正确计算。

4、原因探析

导致的这种借贷无法平衡的原因就在于CAS21及相关解释中对初始直接费用处理的规定。CAS21及相关解释中规定: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按照CAS21中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中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由此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便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影响。

5、具体改进建议

取消初始直接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考虑初始直接费用。这也符合内含利率的定义,“内含利率”亦称“内涵报酬率”或“内在收益率”,是指一项长期投资方案在其寿命投资周期内按期现值计算的实际可能的投资报酬率。通常它是根据这个报酬率对投资方案的各年现金流入量进行折现,是其未来报酬总现值正好等于折现在同一时点的现金流出总额(原投资金额,在这里我们可看作是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的总和)。进行这样处理后,初始直接费用在以后各期就无需考虑,相对简化了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1.租赁期。租赁期内,出租方收到租金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贷款”账户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确认租赁收入。

2.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销项税额的合计减去购进资产时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出租方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为增值额(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资产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后,税率由5%变为17%,税率提高了。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加上税款,是价税合计数,营业税中的租赁物的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也包括增值税,也是价税合计数。若出租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出租方应交的增值税为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营改增”的结果税率由5%变为3%,税率和计税依据都不同。

二、承租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承租方选择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收款,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从理论上讲,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包含增值税,对照出租方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建议也不需考虑增值税,即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不确认应交增值税这项债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时,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租赁期。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7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 售后租回 承租人 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处理

资租赁业务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法律、会计、税收及监管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体系的统一、会计制度的规范、税收政策的配套以及监管的适度都是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本文仅就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相关的会计处理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应付融资租赁款属于货币性项目,需每月计算汇兑损益,应以原币美元记账。而未确认融资费用为负债类科目,作为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列示于报表,每月应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入利息费用,其实质为非货币性项目,不需计算汇兑损益。在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业务如为外币结算,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计量,本文现将外币融资租赁业务和外币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外币借款业务

(1)借款日,将借款本金一次性确认为外币长期借款。(2)每月末,分期计提应付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提数应于每月末进行汇率重估,计算相应的汇兑差额。由于计提利息是按月进行,而偿还利息一般以季度为周期,所以利息部分产生的汇兑差额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剔除汇率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外币融资租赁业务

(1)租赁开始日,确认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实质已包含本金及利息(“应付融资租赁款――本金”及“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即租赁期应付的全部利息已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确认于应付融资租赁款中。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予以确认(为便于比较分析,假设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金额一致),即在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应付融资租赁款中仅反映“应付融资租赁款――本金”。以上处理结果与外币借款业务在借款日的会计处理结果一致。(2)在租赁期内每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即相当于借款业务的每月利息计提。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余额,相当于借款业务中应付利息的余额。

通过以上分析,相比借款业务,如果外币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以人民币记账,由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的外币余额一次性确认,会放大汇率波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而如果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外币记账,则汇率波动仅会对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的外币余额产生汇兑影响,即与外币借款业务中汇率波动对应付利息余额的汇兑影响保持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虽然在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项目,但应视同应付融资租赁款每月计算汇兑差额,以合理反映汇率变动对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影响。

二、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随着企业融资环境的变化以及税收相关政策向融资租赁业务的倾斜,市场上涌现出了大批融资租赁公司。航空公司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和减少资产残值风险,加强了与境内外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售后租回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下面,笔者对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一)售价明显高于公允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可分成出售和租回两个步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后,出售资产原账面值以固定资产清理的方式进行转销,另外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新资产价值重新入账,同时将出售环节未实现的资产处置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通常情况下,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出售价格与其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交易处理完毕后承租方报表上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应较为合理,与企业借款的会计处理结果相近。而在目前的市场中,承租方为解决资金需求,其资产售价可能远大于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而融资租赁公司只要能保证自身的内在收益率,就可以接受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从而使融资租赁环节的定价畸高。这种情况下,售后租回交易后承租方的资产和负债存在大幅虚增的可能。承租方也可通过此种与租赁公司的合作,达到调节报表结构、进而影响相关财务指标的效果。

(二)售后租回的租赁期较短

根据《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现实环境中,承租人为获取短期资金同时保留原有资产所有权,可与租赁公司进行售后租回交易,约定租赁期满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租赁期可能只有1年或者更短。此种交易形式上符合目前准则规定的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应按照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除资产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外,实质上属于中长期资金借贷,作借款处理更为合理。

笔者认为,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售价明显与其公允价值背离或者租赁资产所有权最终会转移至承租方且租赁期限较短,则应将交易视为资金借贷,按照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出售购买权的售后租回

1.业务简述。对于某些建设期较长(一般超过一年)的大型设备,如飞机等,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飞机制造商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制造和交付飞机。同时,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期支付飞机采购款(美元),计入“在建工程”。在飞机建造过程中,航空公司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要求,将所占用一般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一并计入“在建工程”。在飞机即将完工交付前(尚有部分飞机尾款未支付),航空公司由于资金需要,与飞机制造商和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航空公司转移飞机购买权,转由租赁公司向飞机制造商支付飞机全款(原合同价)购买该飞机,同时飞机制造商全额退回航空公司前期已支付款项(美元),并由航空公司向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租回该飞机。

2.会计处理分析。假设航空公司某架在建飞机的“在建工程”账面值为人民币A(包括前期飞机预付进度款账面值B及利息资本化金额C),由于每月美元记账汇率不同,在航空公司转移飞机购买权的时点,收到的飞机制造商退款入账折人民币数(转让价D)必然与“在建工程”中飞机预付进度款账面值B不一致。加之该转移购买权时点的在建工程中包含的资本化利息部分B,导致“在建工程”的转让价D明显低于账面值A,从而产生较大的差异。从以上交易的合同形式上看,符合售后融资租赁租回的确认条件。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在飞机使用期间分期摊销并调整飞机折旧费用。

该交易中,租赁公司仅按照飞机转移时点的原合同价款E(美元)进行飞机采购。由于该价款折人民币金额不含利息资本化因素,且受该时点美元汇率的影响(假设美元在逐步贬值),租赁公司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融资租赁款现值F将明显低于航空公司正常采购飞机的入账价值A。如果按照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则融资租回的飞机入账价值将明显低于同一机型飞机。虽然将“在建工程”售价与账面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同时融资租入飞机入账价值偏低,但从报表层面看,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应列示于长期待摊费用,与飞机所属的固定资产同属于非流动资产,所以报表总体资产额及流动性结构与自购飞机售后融资租回的业务处理结果不会有太大差异。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和租赁公司达成该笔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资金融通,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继续购建并使用飞机资产的状态,而航空公司不应简单根据合同形式而使飞机的入账价值偏离其真实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航空公司应将上述转让价A与“在建工程”账面值B的差额,即已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利息,视为航空公司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使得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接近于其公允价值。

第8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关键词: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赁会计

一、租赁会计的内涵分析

租赁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一种协议。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习惯上被称为租赁业务。在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租人出租设备等资产,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并收取租金作为报酬:承租人直接借入设备等资产,取得使用权,这相当于获得了一笔信贷资金。可见,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形式,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租赁通常需由出租人、承租人签定合同,称之为租约。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一般为租赁开始日,它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影响重大,因为它是确定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及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也是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我国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从最初的“资产所有权观”到现在提出的“资产使用权观”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我国独立的租赁会计准则出现在2006年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下简称CAS21)。CAS21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视角规范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

在我国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会计准则》)之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已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借鉴了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但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中还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这样使得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租赁的分类是这样表述的,当一项租赁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划分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0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准的划分用了许多模糊的词,比如 “远低于”、“合理确定”、“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由于对这些词认识不清,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二、租赁会计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包括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等方面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主要包括中国租赁准则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 的对比研究。刘芳(2001)、阳春艳(2008)分别将中国2001 年租赁会计准则和2006 年租赁会计准则CAS21 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在租赁定义、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租赁准则的优缺点,并为准则完善提供建议。关于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自2010 年《租赁》征求意见稿以来,孙磊(2011)、吕小月,李梅香(2012)、何敬(2013)等均介绍了租赁准则修改的背景、原因和变革内容,并分别从租赁定义、租赁分类、会计确认和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对比,以分析其差异,并分析了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会面临的困难。总的看来,由于分类在租赁会计准则中的基础性地位,对租赁分类标准的探讨成为现有租赁准则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国外租赁会计的现状及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0年了征求意见稿ED19“租赁会计”,1982年9月,IASC正式IAS17“租赁会计”,自1984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4月,IASC了征求意见稿ED56“租赁”,1997年12月,IAS17“租赁”正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IAS17是世界上许多现存准则的典范。它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了根本的区别。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于1987年11月颁布了AAS17“租赁”准则。为了促进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PSASB)在1997年7月了第82号征求意见稿(ED82)“租赁”,在充分考虑了对ED82的反馈意见后,AASB于1998年10月了修订后的会计准AASB1008“租赁”。为执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趋同的战略指示,AASB于2004年7月正式颁布了一个与IAS17“租赁”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17“租赁”,该准则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取代AASB1008。AASB117的基本内容与国际租赁准则17号类似,但为了体现澳大利亚的特色,增加了带“澳”字的特别说明。

Mark P. Bauman and Richard N. Francis(2011)研究了出租人的会计,从财务报表的角度研究了租赁会计的计量与披露问题。Bruce Pounder, CMA, CFM(2009)分析了经营租赁资本化对EBITDA和ROA产生的影响。现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做了根本的区别,将融资租赁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经营租赁作为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这不符合IASB概念框架中关于资产定义的控制概念。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租赁合约条款的细微区别,但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根本性的区别,任意给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线,使得经营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外反映,融资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二)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对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型租赁进行了规定:(1)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构成租赁投资总额的两部分的现值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应记作未实现收益。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记作销售价格。租赁资产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减去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借记当期费用;(2)对于直接融资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成本之差记作未实现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为应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的影响

(一)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无需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这种处理方法支持了租赁业的创新发展。能使企业有效率地实现表外融资。而采用新的租赁会计模式,全部纳人资产负债表中,企业不得不考虑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最重大的修改在于。承租人需要将准则范围内的所有租赁都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将增加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规模。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产收益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从而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这种变化对于租赁业务比重较大的航空运输业和建筑业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存在或有租金时,承租人将或有租金确认为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一部分.在后续计量时作为摊销和利息列报,这和现有准则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承租人将在租赁期的早期确认更多的租赁费用。而后期确认的租赁费用较少。

(二)对税务、法律、监管部门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合同法、税法及监管等方面都是按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别对待的.这种分类模式与会计上的现行分类一脉相承。从融资租赁交易内部角度,主要是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条款的调整,通过调整,打破了融资租赁交易在租金支付、物件选择、中途解约等等方面传统做法,形成一系列新的租赁交易形式;而在融资租赁交易外部角度,主要是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形成新的交易模式。这两个视角,系统化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创新思路,对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创新提供了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单一模式的租赁会计处理不得不与法律、监管等方面相协调,否则,必然给整个租赁行业带来混乱,阻碍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对企业内部的影响

首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资产负债规模显著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此外,由于在新模式下,当期发生的租赁费用不再计入期间费用,而是分别作为摊铺和利息列报,因此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将高于采用现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情况,还会造成业绩波动变大。在现金流量表中.租赁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将计人筹资活动,而不再在经营活动中反映。其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无需对租赁进行分类,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核算程序;但改革使得核算更多的基于公允价值评估、续租可能判断、利率等.会计人员需要运用更多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会计判断,风险和责任都将加大。第三,对管理层的影响。在确认各个报告期的所有权资产及支付租金义务账面价值时需要更多的管理层判断,管理层将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对管理层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采用单一模式进行核算,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保持了交易的内在一致性,将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规避了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余值时,导致的同一租赁资产在租赁双方重复反映或不反映的情况。总的来说,企业财务的核算在运用谨性原则的过程中,其并不是就意味着持有的是保守态度、消极态度。而事实是,在保证均衡,稳定的前提下使地财务的核算更具有弹性,能够更好的更有效地去回避风险和损失耗资,最终促进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通过经营租赁资本化,一直以来游荡于表外的经营租赁被纳入财务报表,从而可能消除企业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偏好。但是,这个结论只是理论层面的,至于能不能有效消除企业的选择偏好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另外,即使采纳这种做法,仍然需要对租赁类犁的划分做出判断,而前面论及的判断标准问题还是没能解决。不过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千方百计将租赁qk务做经营租赁处理的动机.可以减少其在租赁分类标准上的钻营,那么,租赁分类标准的重要性也就不那么突出,从而使会计准则的规范效力得剑强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租赁会计的探索还在进行。笔者以上的分析和建议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很大程度上只是将表面矛盾缓解了,淡化了问题的尖锐性,而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例如对租赁类型进行划分的尴尬。我们期待将来能够探索出一种有效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也许可以像G4+I组织所倡导的那样,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这需要我们找到合理融合两种租赁类型的会计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大卫・艾勒曼.经济学、会计学和产权理论.列克星敦马:列克星敦书,1982

[2] 龚光明,陈洁.采掘行业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0,26(3):11-15

第9篇: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

在我国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会计准则》)之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已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借鉴了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但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中还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一、关于租赁的分类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这样使得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租赁的分类是这样表述的,当一项租赁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划分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准的划分用了许多模糊的词,比如“远低于”、“合理确定”、“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由于对这些词认识不清,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其对融资租赁划分的标准是: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租赁包括廉价购买权。3)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的预计经济寿命的75%.但是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其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75%,则本准则不适用。4)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小于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保留的和预期会实现的任何相关投资减免税后余额的90%.但是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其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75%,则本准则不适用。美国的租赁划分标准比国际会计准则更为详细具体,关键在于第3)、4)条比国际会计准则更加量化。但是第2条(什么样的价格是廉价)过于模糊,会给承租人以较大的空间去规避。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在对租赁划分标准上既综合了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长处,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我国对融资租赁划分的标准为: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小于5%,含5%)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大于75%,含75%)。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大于90%,含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大于90%,含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不难发现,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划分在定性和定量上都给出了较好的说明。同时,租赁标准4)中把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采用的资产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从会计理论的角度看,显然资产公允价值能够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允价值同时具有可靠性。我国目前金融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在缺乏可靠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用账面价值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办法,体现了会计的本国化。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资产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市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为租赁资产和负债。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一般应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但有时也可采用公允市价。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还有一条比较特殊的规定: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大多数财会人员对融资租赁业务不熟悉,对于那些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不大的公司,为了方便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可行的,这对承租人的当期损益和报表使用者也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时,如果租赁内含利率可以确定,则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这里的增量借款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样的租赁中必须支付的利率,或者在这种利率不能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能以同样的条款和同样的担保,借入为购买同一资产所需资金的利率。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三、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对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型租赁进行了规定:1)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构成租赁投资总额的两部分的现值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应记作未实现收益。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记作销售价格。租赁资产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减去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借记当期费用。2)对于直接融资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成本之差记作未实现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为应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一致,都强调了融资租赁收益的分配结果应使租赁的投资净额有一个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其实这种方法就是实际利率法,其目的是使租赁各期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报酬率。理由也十分明确,主要是: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资产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来获得收益,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视为对承租人的投资以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回收和融资租赁收入处理。在租赁期内任何时间的未收回贷款金额即为未收回租赁投资的金额。相应地,各期的融资租赁收入应按照未收回租赁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确定。这种确认融资租赁收入的方法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计算比较合理,分摊也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