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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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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第1篇: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组织,加强我县妇幼卫生信息体系建设。

(二)提高各级信息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三)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成立组织。县卫生局成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各项信息工作由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项工作报表,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数据分析报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选拔熟悉妇幼保健工作,能够较熟练地掌握电脑操作技术的人员,从事妇幼卫生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各单位要确定两名信息员,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上报,要为信息人员提供可上网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工作条件。

(二)人员培训。每季度县妇幼保健所召开一次信息人员培训会,定期对信息工作存在问题进行反馈、指导。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村级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收集、上报各类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信息上报。各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5岁以下儿童和育龄妇女死亡等信息要及时报县妇幼保健保健所,保健所应及时调查,将相关信息表卡进行上报,同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2篇: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通过监测重点职业病及有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统计分析2020年县职业健康检查、重点职业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明确职业健康工作重点和方向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监测范围

(一)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覆盖全县各乡镇。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覆盖全县各乡镇。

三、监测对象及时间区间

本方案提及的重点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尘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共13种),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共11种)以及铅中毒、苯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共计28种。

监测数据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成立项目组织管理组,充分发挥本级项目办的作用,在全面落实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与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质量和时间进度符合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为本级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等;积极开展“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及时将监测发现的有关体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移交;及时向本级组织管理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县卫生监督机构

作为本地监测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主体单位,根据疾病控制中心反馈移交的有关体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做好督促整改与监督执法,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问题督促整改及执法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及时填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关监测的内容,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做好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职业健康检查的报告工作。负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按时限要求向县疾控中心报送检查结果。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提供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线索名单,对已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病人进行电话或上门随访,调查填报有关信息,及时将存在问题报县项目办。协助开展尘肺病人的随访与康复管理。

五、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可导致重点职业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特别注意两点:劳动者所在岗位如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况应当与其监测结果形成有效信息联通;今年的监测工作,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事故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均纳入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当年应当及实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劳动者基本情况及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采集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及相关的选检项目信息。

常规监测工作与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各类监测信息,具体要求参照《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县疾控中心作为本级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对我县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特别是新备案、群众举报、质量控制风险较高的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2020年省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信息核查及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甘卫职健函〔2020〕324号)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323号)和省疾控中心《关于印发〔2020〕230号)要求,继续对全县1949年至2019年底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

六、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参照省级《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1)。

七、项目管理要求

(一)监测数据报告要求

1.及时反馈监测情况并督促整改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0年7月25日、10月25日、2021年1月10日前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机构报送2020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等周期内有关核心指标监测信息及质控报告,主要包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出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人数、职业病诊断情况等信息,以及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网络直报数据开展日常核查、定期质量控制检查结果。

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疾控中心的报告后,应及时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就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率纳入绩效评估考核。

2.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录入监测数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时上报相关监测数据。

期间,依上级项目办的调度,县项目办及相关单位按要求上报实时工作进度及数据。

3.形成上报监测报告

县疾控中心应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撰写《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县疾控中心于2020年8月1日和2021年1月5前分别将上述两个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分析上报工作总结

县项目办要撰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于2021年1月10日前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工作总结应包括主要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发挥的作用,经费分配使用和人员队伍能力情况,监测工作点覆盖和体系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二)监测工作报告与监测数据的利用

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职业病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质量评估等工作中发现问题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置。县项目办对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做好项目资料管理

监测机构和医疗机构应按年度妥善保管项目相关资料,类目包括:监测项目方案、培训资料、质控考核资料、季度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反馈函件、项目工作总结与技术报告。收集的监测数据应加盖公章、长期保存,以备质控验证和复核。

八、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重点职业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基本情况,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实验室比对、质量控制考核及外聘专家费用、信息化建设、职业健康检查、数据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与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县项目办加强职业病监测机构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符合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第3篇: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8月以来,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大队在市局党组和支队领导班子的坚强领导,以及市局相关科室和支队兄弟大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努力克服执法人员少、办案经验不足、执法领域宽等实际困难,通过拓展案源渠道、摸清执法对象、提升办案能力、加强队伍管理等措施,较好地履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执法职能,有效地惩治了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违法行为,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案件查办情况

截至目前,我大队共立案9起,其中产品质量案件4起,计量案件3起,认证认可案件2起,已结案5起,合计到位罚没款499180.7元。其余4起案件将在12月中旬办结,全年非税收入预计完成70万元以上。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开展学生被服用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大队组建之初,利用市内大中小学校陆续开学之机,针对学生被服用品质量安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5人次,检查校服、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7家、大中小学校11所,现场随机抽取样品9个批次36件(床)送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依法查办1起以非纯棉棉胎冒充纯棉棉胎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标识标签不合格的4个批次产品涉及的3家校服生产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二是开展医用计量器具专项行动。8-9月,我大队根据相关县局的指定管辖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先后与新宁、城步、洞口等三个县局联合开展针对医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83人次,检查各类医疗机构13家,我大队依法对其中3家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医院进行立案查处,现已基本办结。

三是开展邵东市批发市场非法销售禁用渔具专项行动。9月24日,我大队参与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邵东市渔具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邵东市红岭路附近11家电鱼设备销售门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此次行动共出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53名,查获无营业执照经营门店1家、营业执照过期经营门店1家,查获麻鱼竿6个、无厂名厂址的不同规格逆变器102台、电瓶9个、锂电池55个、充电器64个、LED灯54个、测电瓶器2个、开关80个,价值共计33000元),案件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邵东市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4篇: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努力促进合作医疗工作再上新水平

——常阴沙合管办2006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常阴沙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在市卫生局、市合管委的关心、支持、指导下,在管理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以合作医疗扩面参保为工作重点,以卫生服务站达标验收工作为主要抓手,以执行政策规定,搞好医疗补偿为工作目标,坚持原则、把握标准、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积极而又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实绩,重点抓了“四个到位”、严格“五项管理”,大力推进了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进程。

“四个到位”是:

一、合作医疗参保率到位,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系统工程,如何把实事做实、好事做好,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实际困难,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因此,我们按照市合管委的统一步骤和要求,积极动员全区群众勇跃参保,在宣传发动、大造舆论氛围的前提下,做到政策要点进社区,目标任务到社区,责任包干到社区,关键措施落实到社区,通过上级鼓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全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参保意识大为增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强。2006年市里下达我区目标任务数为1.36万人,实际参保人数为13787人,参保率达到了97%,不折不扣的完成了市里下达的任务指标。

二、卫生服务站达标建设到位,做到服务环境优雅舒适。

全区共有七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05年度新建了五个服务站,并当年全部通过验收,尚有常红、常南二个社区服务站列入2006年达标验收的范围。2006年是管理区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关键之年。在管理区财力极为紧张,资金十分紧缺的情况下,为确保市政府有关卫生服务站达标建设三年任务二年完成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把卫生服务站建设纳入了财政支出项目。到目前为止,常红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工程建设已经全部完成,进入验收阶段。常南社区卫生服务已经列入规划并开始动工改造,预计12月底验收,年内达标率确保100%。在此同时,为了使服务站的各项设施有新的改观,今年以来全区卫生服务站新添病床20张、输液椅5张、药柜、办公桌等设施。投入资金数十万元,为全区居民提供了优质、优雅、舒适的服务环境,深得老百姓的欢迎。

三、医疗服务质量到位,不断提高居民满意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为民服务的窗口,热爱岗位热心病人、热情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作标准的最底线。为此,我们以社区医务人员服务质量为抓手,一是认真贯彻市卫生局的指示精神,在全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中开展向人民的好医生华益慰同志学习的活动,组织他们学习华益慰同志的先进事迹,以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高度的敬业精神教育社区医生牢固确立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提倡“一杯水、一句问候、一次搀扶”为内容,心贴心、尽一份孝心、送一份温馨的活动,使社区医生树立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使病人有到站如到家的感觉;三是提倡微笑服务,采取上门就诊、免费义诊、健康知识辅导、病人病情信息跟踪、服务站热线电话等形式,主动关心病人病情状况。在此同时,为了及时了解民声民意,我们每半年发放一次病人问卷调查表,了解百姓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医生的满意度。经年终考核,常东、常西二个卫生服务站群众满意度达100%,常兴、常红、常北、常南四个社区卫生服务群众满意度都在95%以上。

四、药品让利工作到位,做到价格优廉取信于民。

今年下半年起,我们按照市合管委的要求,药品进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并与市百禾医药公司签订长年配送合同,真正做到了进货渠道正宗,药品质量保证,药品价格优廉。并请百禾医药公司编印了常阴沙管理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基本目录,制订了全区统一的让利后药品价格,在国家指导价的基础上让利25%,使百姓直接受益,下半年起共让利金额达到7万余元,使老百姓真正尝到了甜头,一方面杜绝了商业贿赂和采购过程中暗底操作不廉洁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采购工作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今年以来,我们合管办无一例私自进药现象,从而使患者用上放心药。

“五项管理”是:

一、抓好基金管理,做好结报工作。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管理区财政所专门设置“医疗基金收入户”、“医疗基金支出户”,专门用于医疗基金的拔入和补偿,真正做到了收支二条线,确保基金不滥用、不混用、不挪用,其次在结报工作中,把好审核关,严格执行规定,尤其是在今年全市合作医疗补偿费统筹的情况下,结报人员站在既对政府负责,又不让百姓吃亏的高度,尽心尽责、严格把关。全年已审核出非期内报销凭证305张,金额为56565元,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凭证125张,金额为31858元,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凭证138份,接待了上门咨询人数250多人次,严格了手续制度,严肃了工作纪律,确保了结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抓好诊疗行为管理,严肃执行政策规定。

诊疗行为的好坏是涉及老百姓的利益,是关系到政策严肃性,在诊疗行为管理上,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处方不超标,经常督查卫生服务站处方是否超30元/张的标准。把处方平均值与门诊日志人数结合起来查,在考核中发现除了常东社区抽查到一本处方超0.3元/张外,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处方都在25——27元之间,二是坚持合理用药,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在考核中发现常西、常红、常南三个社区有不合理用药的现象,有少许剂量过大,有的药物不按要求混用;三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到不故意分解处方现象,在下半年督查工作中未发现有故意分解处分的现象。通过督查,情况通报,召开例会,使社区医生诊疗行为在不同程度有了新的改进和提高。

三、抓好医疗文书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医生业务水平。在现有社区医生队伍中,由于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是在医院收编时下岗的护士人员,有的是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和刚从学校毕业学生,层次不同,水平不一。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尤其是加强他们的医疗文书的规范,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我们将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提高他们医疗文书书写水平。上半年我们请农场医院外科主任黄建华同志来上医疗文书规范的理论与操作一课;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组织社区医生进行岗位轮训。由于多方配合,使社区医生们医疗文书等资料逐步趋于规范,常东社区医生陈志明同志从事基层社区医生几十年,原有医疗文书只求看得懂,不求规范化,通过学习培训和个别指导,医疗文书规范、清晰,门诊日志内容齐全,处方书写基本符合标准,皮试、消毒等台帐有内容、有记录,文字书写整洁清楚。通过学习培训,社区医生医疗文书规范化都有了明显提高

四、抓好信息化管理,确保电脑刷卡正常运作。

从今年三月起,辖区内七个卫生服务站信息化结报点已全部开通,并投入正常运作,在手工帐、电脑帐并举的情况下,力求电脑刷卡,结报的正确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率98%以上,在此同时坚持一人一卡,专人专卡的就医原则,严禁串用、套用他人ic卡就医的现象,不开搭车药,在年终卫生服务站考核中未发现有类似的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共更改错卡137张,重置新卡41张,老百姓带卡看病的意识逐步得到了增强。

五、抓好基础性管理,提高社区医生整体素质。

为了抓好基础性管理,我们重点在四个方面抓落实,一是严格工作纪律考核,坚持请假制度,上班不离岗,不在网上聊天和玩电脑游戏,卫管中心派专人经常下基层督查;二是严格收费标准,积极提倡病人与发票同行,杜绝不开票,不撕票等现象;三是严格药品管理,采取统一制单、集中配送,无私人进药无过期药品;四是注重环境卫生,坚持着装上岗。在执行纪律方面,常西社区黄玉红同志尤为突出,其父亲患食道理癌在上海肿瘤医院治疗,请假一星期,为了不耽误服务站的工作,提前二天到站上班。在卫生管理上,常兴社区张燕、常北社区樊明磊同志经常动员其家属一起到站搞卫生,确保卫生服务站做到卫生、干净、整洁,各项工作有条有理。

第5篇: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