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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2012年3月23日23时许通报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细节。该起案件目前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介绍,3月23日17时03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邮政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五号楼风湿免疫科医生被打,立即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得知一青年男子用水果刀将4名医生捅伤后逃跑。经过在医院内展开地毯式搜查,民警在急诊室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
经初步审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认,他因患强直性脊柱炎于2011年4月到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住院治疗。23日9时许,李某某乘火车再次来到该院治疗。医生经了解得知李某某患有肺结核,于是建议他先到哈尔滨胸科医院(专治肺结核病)检查治疗。李某某做完检查后再次回到哈医大一院,将检查结果交给医生。因治疗强直性脊柱炎会对肺部造成影响,所以医生建议他应先治好肺结核后再行治疗。李某某认为医生不给他看病,随即心生不满。
23日16时许,李某某在医院外面购买了水果刀后回到医生办公室,进门就对4名医务人员行凶。后将自己颈部捅伤,企图自杀未遂,然后逃至该院急诊室包扎伤口,被民警及时抓获。
据哈医大一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3日16时30分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医生办公室,抡起手中的刀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躲闪不及受伤。
事件发生后,黑龙江省卫生部门迅速组成抢救小组,组织专家进行抢救,一名实习医生伤势严重不幸死亡。
为何患者也疯狂?
医患纠纷,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了,说起原因,或许积怨已久。医生的失误造成患者利益受损的案件屡见不鲜,别的暂且不说,就先看看近期发生在昆明的一件医患纠纷。
2012年3月12日曲靖保永城、罗立芬夫妇带儿子保思恒到昆明延安医院为其病情做复查。早上8:00点他们来到延安医院,挂了门诊普通内科的号,这次到昆明夫妇俩就只有一个目的——复查孩子的先天性心脏病病情。因保思恒仅10个月,在检查时不配合医生,所以几次进彩超室都没有做成。“医生在这种情况下,开了一个处方,共花费0.13元,拿到五片药,因医生及药房没有交待该药的用法用量,药袋上也没有任何标注,到中午1:30分,我看了处方单,处方单上注明‘昆明地区第二类处方签,此方当日有效’字样,就把5片药全部给小孩子吃了。小孩吃药后就睡着了,到下午2:20左右,完成了彩超检查。过后发觉小儿越来越不正常,一直处于昏睡状态,脸色难看,不时有抽搐、尖叫。就急忙请门诊儿科的医生看,医生看后说是药物过量,病情严重。叫我们夫妇赶紧带孩子到儿科住院部治疗。”保永城说,“我们立即就去到了住院部儿科,儿科医生看后,随即进行抢救。先挂液体,后插胃管洗胃,再抽血准备化验(但血管没有找到没有抽成),随之小孩停止了心跳,进行抢救无效于晚上8:10死亡。”
“事情发生后,我们强忍巨大的悲痛,冷静、理智地与医院进行了多次交涉。人死不能复生,唯一的希望是延安医院勇敢地承担自己的重大责任,在经济上进行应有的补偿。非常气愤的是医院在承认工作重大失误的同时,公然提出了区区2.5万元的赔偿结论。”保永城说。云南知名律师关志强认为:“首先,给孩子服用的药片属巴比妥类,是普遍性中枢抑制药。随剂量由小到大,相继出现镇静、安眠、抗惊厥和麻醉作用。10倍催眠量时则可抑制呼吸,甚至致死,仅仅10个月大的孩子,平常根本不需要,仅仅是做彩超需要服用一次起镇静功效,绝不可能需要服用5片,为什么开处方的医生要开5片?难道是为多卖几片药吗?第二,开处方的医生没有交待服法、用量倒也罢了,为什么到药房取药时在药袋上没有注明服法用量,口头上也没有交待?导致这5片巴比妥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内夺去了患者性命。可以肯定:医院存在重大过错!”“铁的事实证据摆在面前,为什么医院还一再地寻找借口。根据我们事后咨询有关医学专家,大家都一致认为:5倍剂量的精神类药物不要说是有缺陷的孩子服下,就是健康的儿童服下,必死无疑。你要是当时给我开一整瓶,我按照上面的说明服用也不至于要了孩子的命!昆明延安医院开出的不是治病的药、而是杀人的毒药!”保永城说。
据一采访过院方的记者说,昆明延安医院认为要赔偿必须要尸检,但是,死者父母对昆明延安医院不信任,认为院方的错误是明显的,又做了洗胃等补救措施,早已经毁灭了证据。“现在的患者都不愿相信医院,出了医疗事故就采取医闹这样的极端措施维权,最后浪费的是公共资源,医患双方都成了受害者。当然了,像延安医院这样在此次医疗纠纷中负有有重大责任过错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院方应勇敢地承担责任,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类似这样的医疗事故,媒体报道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医患之间的关系也越加紧张。
医生阳光收入少得可怜“卖药”成主业
如果医生满腹怨言,工作如何做得好?“以药养医”是摧毁患者信任的那记重拳,患者觉得:你是要赚我的钱,不是要治我的病,我交的每一分钱都贡献给医院“科室创收”的目标线和医药代表的回扣单。
怪医生无德?一两千块的工资凭什么让医生劳心劳力去卖命;为何不加工资?医院自己都亏损,靠国家拨那点款哪够养那么多人,只好揩患者的油。
大医院的医生忙死,小医院的医生闲死
“全国人民上协和”是如今中国的真实写照,大医院一天七八千人看病,医生分给每个病人的时间就那么几分钟,如此流水线作业,能有多仔细地问诊、观察和思考?哪有闲工夫对你笑?没了和谐多了误诊。
小医院的医生从毕业到退休,治过的病人有几个?遇过的病症有几种?既无经验何谈水平,误诊误治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关键词:猝死;医患纠纷;原因;责任;保险
猝死是一种不能预期的、非创伤性及非自杀性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将发病24h内突然死亡的定义为猝死。我国每年有数百万人猝死,死亡年龄差异很大,死亡场所各色各样,患者在医院或离开医院后猝死,常使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极易引发医患纠纷[1]。据统计南通市医患调处中心2011年~2013年共调处医患纠纷190例,其中因患者猝死导致医患纠纷48例,占纠纷总数25.3%。
1猝死容易导致医患纠纷的原因
猝死主要是疾病本身、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意外所致,而真正由医疗过失造成的患者猝死的,仅占小部分,但猝死诱发医患纠纷的几率较高[2],有以下几个原因:
1.1发生突然,以生命消逝为结果 俗话说"人命关天",纠纷现场我们经常听到这些话"活生生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我家的天塌了"。患者猝死往往造成近亲属严重心理创伤,容易导致不冷静,甚至丧失理智,从而将不幸转嫁于医院、医务人员,发生纠纷。
1.2多涉及抢救环节,容易产生异议 患者病情突变猝死,通常都经历短暂抢救过程,抢救过程家属一般不能参与,甚至被告知只能在抢救场所外等候,客观上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过程中也可能会忽视医患沟通环节。几乎所有猝死引起纠纷,患者家属都会提出"医务人员疏于观察,抢救不及时"、"医务人员手忙脚乱,抢救措施不力"等异议。
1.3确切死因不明,医院难以说服家属 患者猝死,未经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医院第一时间只能根据现有资料判定患者临床死亡原因为"某某可能性大",甚至出现"不排除某某可能性"等,患者家属往往理解医院"诊断都搞不清楚",从而推断医疗肯定有问题,产生纠纷。
1.4逢死必闹,有闹必赔的从众心理 当前医患关系高度紧张,少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职业医闹", "逢死必闹,有闹必赔"人尽可知,少数患者家属明知通过正常处理途径根本得不到赔偿,受利益驱使,仍选择"以闹求赔"的不法方式。
2防范、处理猝死型纠纷的思考
2.1猝死型纠纷中医方承担责任问题 一般认为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要件: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对于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医务人员主观没有过错,通常没有异议,而医患纠纷事件中患方的损害后果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关注焦点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诊治方案的非确定唯一性,对此通常会有许多观点,"如果先采取某种方案,可能就不会……","如果再早点做某种措施,就不会……","对于这种症状,当时为什么没有考虑到某种疾病,如果考虑到就可以……" 等等。而诸如此类的看法,经过衍生分析,在医疗纠纷处理、审理中,可能就会作为医疗的不作为或者差错,最终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尽管我国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一些医患纠纷医疗诉讼案件中,法官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应该最大努力避免损害发生,同时考虑"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体现实质正义,审判过程中往往对医方采取"严格责任"的倾向,导致医疗机构面临着"有过错要赔偿,无过错要和解"的尴尬局面[3]。
2.2防范猝死型纠纷与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的矛盾 患者就诊时初试症状有各种各样,以胸痛为例说明,引起胸痛症状的疾病可以有许多,心脏疾病、大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食管胃疾病、肝胆疾病、胰腺疾病、胸壁疾病等等都可能有胸痛症状,根据患者胸痛的时间长短、剧烈程度,医生一般都会安排进行相应检查,但是很多患者的胸痛表现是不典型的,医生给患者进行仪器检查也不可能全部查一遍,而是有选择的先后进行检查,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是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观察和了解的,如果因为心电图检查提示患者心肌缺血,能够解释患者胸痛,医务人员给予相应药物治疗,但是患者数小时之后死亡,而引发医患纠纷,如果不进行尸解,可能有多种死亡原因的推测。首先,可能是心肌梗死,家属会讲医生已经知道患者心肌缺血,只是给予药物治疗,为什么不给予更好的治疗方法;其次,可能是肺梗塞,家属会讲医生误诊误治;还有可能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家属也会讲医生误诊误治;当然还有其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比如患者可能是突发心率失常等等。不论患者是什么原因猝死,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医生、患者家属没有预料的患者的突然猝死,患者家属多会认为医生失职,未做进一步全面检查,导致误诊误治。
这种现象对医疗产生负面影响,逐渐增多防御性医疗,更多的是出于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而不完全是患者病情的需要。仍以胸痛为例,虽然心电图提示异常,医院为了规避风险,要求患者做胸腹部CT、MRI等全面的检查,排除大血管、呼吸系统、肝胆、胰腺等疾病隐患,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猝死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这样做必然会大幅度增加诊断治疗成本,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可能形成过度医疗,产生新的医患纠纷。
2.3完善现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 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费由医院缴纳。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较低,医疗责任保险起不到风险保障的作用。
在纠纷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大部分的医疗意外医疗机构会给予患者及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南通市近年医疗意外补偿标准为3万元,这个标准的补偿远远低于患方要求,因此应该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保险费可由医疗机构、政府、患者共同承担。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医疗风险保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政府在财政拨款中专项设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风险保险基金,同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购买部分医疗风险险种。在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是医疗损害之后,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赔偿费用,从而真正实现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
3结论
对于猝死的医患纠纷,我们可以严格要求医方的医疗行为,毕竟医务人员担负的是特殊社会任务,面临的是人的生命,应该比一般人员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实施严格要求,是对医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行为准则,可以促进其提高诊疗水平,在诊疗过程中增强其注意义务。在猝死医患纠纷处理、诉讼审判中,要注意对医务人员的严格要求与严格责任的区别,对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区别,在我国尚未普及医疗行为相关的风险保险的情况下,对于不幸猝死者的同情,在经济赔偿上如果适用"严格责任"赔偿,没有最高赔偿限额,势必加重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势必会促使医院就避免猝死型医患纠纷的发生增加预防成本,使得全社会医疗成本增加,也是当前"看病贵"诸多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应时.猝死、医疗纠纷与尸体剖检[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2007(1):64-66.
[关键词]: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
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纠纷如何界定、如何归责、如何认定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审判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很值得探讨。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成共识。
一、如何界定医患纠纷案件
(一)医患纠纷的范围
医务界、司法界存有“事故论”和“过错论”两种观点。“事故论”者坚持医疗事故鉴定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强调患者须先获医疗事故鉴定,才能医方请求赔偿,否则法院不应受理。“过错论”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故,只要医方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是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就应承担败诉责任。
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似采用“事故论”观点,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医务界多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人民法院才能作为医患纠纷案件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支持“过错论”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条例》第49条第2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制定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38条规定,医患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的甄别
医疗事故指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机构的过失主要有: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医务人员的过失主要有:误诊;不负责任,违反规程;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规行为。④必须有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2、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及类型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指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但构不成医疗事故。从审判实践看,这种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过失行为,故意致人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故意致人损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时,医务人员的行为还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其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仍应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中非法行医行为。根据《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
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实践中,一些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招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从事执业医师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给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经营,或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所谓“名医”到医院坐诊,其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对此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无过错,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如医疗过程中因医疗器械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与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共同进行的手术过程中非因医务人员的原因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等。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条例》中并未明确,实践中也难以认定。但是,患者确实受到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承担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4)其他医疗损害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没有违反的,不是医疗事故。但有时,医疗机构虽没违反规定,但医务人员明显存在过错,比如,医务人员已经认识到采取常规措施难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并且有能力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但其未采取,由此导致患者人身受到损害,该种情况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仍应承担责任。
二、医患纠纷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一)医患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医患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应当就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否则,法律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或推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由此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患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首先,患者作为原告,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在被告处接受诊疗以及受到侵害的事故;其次,如患者隐瞒对已不利的证据,比如隐瞒或拒绝提供门诊病历,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最后,医疗机构在诉讼中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也有必须聘请专业人员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与被告对质,以便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清事实,维护自身权益,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就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如:法院对刘某医患纠纷案件的判决,即科学的分配了各自的举证责任。该判决认为,医方在提供了鉴定结论之后,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患方仍认为医方有过错的,应当就此进一步提供证据,但其在申请鉴定后,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为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指导意见》第41条也规定:“对已经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失或没有因果关系,患方仍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患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审判实践中,医方提供的证据大致可以归纳有以下十一项内容: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2、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3、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4、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5、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6、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7、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8、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的检验报告;9、对尸检的病理解剖报告;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11、其他需要的有关医疗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
患者提供的证据大致可以归纳有以下六项内容;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5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6、其他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侵害结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三、案件处理中应如何把握医方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医患纠纷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案件审理中,因果关系和过错常常是相伴而生的,即通过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可判断出医方主观上的过错,反之,医方主观上的过错又常是通过其医疗行为反映出来的。但审判人员在对法律的理解上,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过错和因果关系,医方只要举证证明其中一个推定不成立,就应当认定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就不能判决医方承担侵权责任。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案件在处理上有意无意的扩大医方的举证责任,即要求医方承担同时排除两个推定的举证责任,或将两者混同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这是因对法律理解不透彻所致。如:某民事判决是在否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所出的,判决医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阅读该判决书,根本没有关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内容,判决对其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既未分析也未认定,就判令医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没有严格按照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进行判决,为此,医方提出了上诉。针对此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分析医方的医疗行为入手,认定损害结果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认定了患者拒绝作头部CT,拒绝与医方配合,医方在诊断和治疗上不存在过错,最终得出了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
(二)审判中如何判断过错和因果关系。
本人认为:1、要注意过错和医疗容许性危险的区别。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因此,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科学进步,应允许风险的存在,新技术、新药的使用,副作用都可能发生,案件办理中不能将该种情况的发生当然视为医方的过错。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审法院认为医方对患者施行的颈椎颅脑移植手术属于新手术,手术效果不理想,但该手术并未加重患者的病情,也没有给患者造成新的损害,而且医方术前已将该手术可能存在的后果告知了患者,故医方采用新手术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主观上就当然有过错,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在衡量医方过错时即认真把握了过错和医疗容许风险的区别。判决结论被二审法院维持。
2、医方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因人、因地有所区别。不同专业、不同水平的医师,对损害应负的注意义务应有所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医疗,医生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有所区别。医院管理人员与医务工作者,医生与 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专科医师与一般医师,农村卫生院医生与城市一、二级医院医生等相比,知识、水平、待遇、条件、收费水平等各方面均是有区别的,因此,在确定其医生应负的注意义务标准时,也应当有所区别。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源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其理由之一就是,被告作为一名乡村医生,为患者进行的接生、医治行为中符合医生的操作规程,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的情况下,被告自身无能力医治,通过120急救的方式,将患者送往医疗,被告采取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应因为其后发生的患者死亡的结果就当然推断被告有过错。
3、治疗结果不理解与过错、因果关系之间关系的甄别。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解,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能因损害后果的存在,尤其在医方工作中存有不足时,就当然认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存有过错。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郾民初字第48号判决书认定,患者虽然术后为帕金森综合症,效果不理想,但医方诊断正确,治疗方案正确,手术没有差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方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法官是否有权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问题
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有专断性,法官无权审查,其依据是法官无此专业能力。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专家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才能作定案的依据,所以,法官有权审查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法官确实不具备鉴别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知识,实践中,可以通过聘请权威专业人员发表分析意见、听取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建议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聘请专家证人出庭等方式归纳案件的本质和焦点问题,依据审判经验的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另行组织专家鉴定组重新鉴定。
《指导意见》第42条也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损害事实进行技术鉴定所做的认定意见,其性质是专家证言,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应经法庭程序质证客观有效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究竟属于谁的举证范围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普遍做法为,只要患者医方,法院就要求医方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否则,就属于举证不力,推定其有过错,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因申请鉴定需要先行支付鉴定费用,医方为此承受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笔者认为,实践中的这一做法并未严格遵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医疗行为违法和损害事故客观存在。在受害人已完成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给医方的问题。受害人要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根本无法排除借助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医疗机构要证明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借助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也是较为可行的渠道。两者比较,不同的是,前者鉴定的重点在于证实排除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方对医疗行为的实施没有过错。
由此可见,法院根本没有必要确定任何一方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义务,更不能确定这是医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专门对医方设定此项义务。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应当把握的是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至于当事人用何种方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采用的举证方式是否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点应当注意区分和把握。
五、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常见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一)术前手术协议书与患者的知情权
医疗机构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向支付了服务费用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患者或其家属也享有法定的知情权,该知情权的内容包括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特别是在采取手术治疗方法时,对所实施的手术中和手术后存在的风险。医疗机构通常以手术协议书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手术协议应当载明什么内容才能表明医疗机构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
我们认为,患者享有同意和放弃手术的选择权,其在行使选择权时,主要的判断标准是手术对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影响,因此,手术协议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基本判断标准应确定为,凡是影响患者充分行使选择权的因素,医方在手术协议书上均应当告知患者。但鉴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尚不能保证其将所有的风险和并发症均记载在手术协议书上,加之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就是:使用医学术语、描述要简练,因此,手术协议书中记载的内容往往较为抽象,高度概括。所以,对手术协议书上患者不明白的内容,医方有义务向患者解释。同时,患者如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认可,该行为则表明患者对手术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已知情,应当认定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输血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因输血导致患者感染传染病而引发赔偿案件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所占比例约为2%。因传染病恶性程度较高,索赔数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故有必要对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归纳。
首先,输血时间在案件中的重要性。1993年颁发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规定采供血时对供血者进行检验的项目和指标,但漯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该项政策的时间是在1996年8月23日,此前无规定。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血液制品来源于医院自行采集,对依何种指标进行检验应当根据当时的规定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
其次,采血资格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影响。根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自行采血需进行登记注册,领取《采供血许可证》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衡量案件中的采血机构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定标准。除此之外,供血人的体检档案和HHV测定等资料也是合法采血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案件中如果采血单位无采血的合法资格,即可认定其自行采血行为是违法行为,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采血液是合格的即可推定其所采血液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三,血液来源是案件中常见的焦点问题。因为受害人所受伤害的感染源是血液,所在,血液究竟是医方提供的还是受害人提供的,常成为案件的争执焦点。对此,我们认为医疗费用项目中载有输血费用的,即认定血液来源于医方,医方或只收取处置费,或者根本不收取费用的,则应排除。此外,还可以结合医院是否有自制血浆的能力和当时医院血库中的血液制品的存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如血液来源于患者,医方对患者所供血液没有二次检验的义务,所以,不能因为患者所供血液中的质量问题让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何识别血站确定的献血人的方法。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献血人姓名与条形码是识别献血人的方法,采血单位应当在两种方法中任选其一。目前,漯河市血站采取的献血人身份识别办法是献血人姓名和条形码两者并用的方式。此种办法更能准确的识别献血人的身份和档案,是值得肯定的。在案件中发现,血站在管理中出现献血人的真实姓名和检验记录、档案中的姓名有出入的情况,对此,血液条形码便是进一步核实的有利旁证。
(三)对医方与患者就医患纠纷达 成协议后,患者又诉请增加赔偿的案件处理
实践中,医方为了医院的信誉或为了避免麻烦,在患者对医疗行为不满要求索赔时,息事宁人,主动与患者协商处理,患者出于种种目的同意协商。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方免除患者的医疗费用,有时还会给予少量的经济赔偿,患者同意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但协议订立后不久,患者就以获得赔偿太少为由此协议,向法院提讼,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认识呢?
笔者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视为在双方当事人中形成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合同关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如果患者认为该合同无效,应当依法提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认为该合同不公平,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四)案件审判中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冲突
首先,《条例》是专门就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鉴定和赔偿制定的行政法规,当然适用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但是,该条例仅是法院审理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全部,且其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侵权纠纷,《民法通则》应为上位法,《条例》是法规,应属下位法,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两者冲突,应优先适用前者。
其次,赔偿标准问题。因《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比其他人身损害标准低,司法实践中对按《条例》还是按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标准出现了争执。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应执行《条例》。这样的原则不应仅适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而是应适用于医疗事故的全部赔偿。笔者认为,因医疗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条例》是基于此对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确定的,因此在赔偿标准上作了一些限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应当适用《条例》的较低赔偿标准。
注释:
①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从事目的性(即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时因过错造成的对就诊人的损害
②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诊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参考文献:
①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②王利明:《论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学家》2003年第3期
③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区分医患纠纷与非医患纠纷,是研究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很需要前提。对于何谓医患纠纷前面已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各情况不属于医患纠纷:
1、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无论是在非医疗机构内还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行医”,其与患者之间的纠纷都不属于医患纠纷,而属于“非法行医”
2、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时与患者发生的纠纷,有时也不属于医患纠纷。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届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末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因此,执业医师非因受其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指派,而在非执业地点(包括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行医,属于“非法行医”‘与患者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医患纠纷。
由此可见,医患纠纷要领中提到的医疗服务,是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其执业地点进行的医疗活动。其他的“医疗服务”‘均应属非法行医。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护理纠纷是医疗纠纷范畴中的一分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随着我国的法制逐步健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为了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本文以如何加强护理规范减少不规范的护理行为入手,提出预防措施、提高应对能力,从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1规范护理行为,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1.1规范护理病历书写
1.1.1入院评估中必须规范护理入院评估是对新入院患者的生理、心理等方面进行整体的评价,入院评估资料的收集记录必须保证全面、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因为入院评估直接影响到护理程序中护理目标及护理措施的制订,同时也为举证责任倒置提供了证据。如患者入院时即有皮肤压疮,而护理人员在入院评估中没有发现或在评估中对皮肤损害程度及范围描述不清,如果患者病情一旦发生变化,从而为护理纠纷埋下隐患。
1.1.2注意事项必须规范在与患者及患者家属交待注意事项时,必须做到清楚明了。尽量避免使用医学术语,以让患者容易理解并接受,若交代不清,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应清晨空腹抽血的患者应禁食,以免影响化验结果。患者痊愈出院前,应向患者讲明预防疾病复发的护理知识,教会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掌握的护理技能,对饮食、活动中应注意事项要特别提醒患者,以引起重视,并如实记录在护理病历中,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1.1.3 规范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的一致性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应保持一致,应客观事实。如某患者由于病情需要去上级医院检查,在此请假期间,有关护理记录,如体温、血压等不能随意填写,而应如实注明患者外出,否则也将埋下纠纷的隐患。
1.2 规范服务
1.2.1视觉规范病区要求安静、清洁、舒适、温馨,各种标牌醒目,各级工作人员岗位上墙,接受患者和家属监督,床单元物品家庭化,尽量改常用的白色,采用温馨的花色,护士上岗时要精神饱满,着装整齐,佩戴胸牌,穿护士鞋上岗。
1.2.2语言行为规范要求使用文明用语,如“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等,接待患者和家属时,要求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得体,禁止用床号对患者的称呼,尽量使用护理对象社会角色的称呼,要遵守护理职业道德规范,杜绝不规范护理行为,和病人交谈时不能靠在病人床边或床头柜上,表情自然,态度不卑不亢,走路时挺胸收腹,脚步要轻,办公室保持安静。
1.2.3 规范流程患者新入院要做到起身迎接,扶送患者至病房,介绍同病室的病友并将其介绍给同室病友,介绍医院及病区的环境、规章制度、主治医生、主管护士、护士长及自己,并教会患者使用床边传呼系统,主管护士每天上班后要询问患者的饮食,休息,病情等情况,以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诊疗。
1.2.4 规范技术操作按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操作前向患者解释该操作的目的,操作后向患者交代应注意的事项,操作结束时要主动对患者说“谢谢您的配合”,由于在疾病的诊治护理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和不可预测性,如在给昏迷患者吸痰时,随时可能发生反射性呼吸,心跳骤停;在为农药中毒患者洗胃时,可能会出现黏膜出血或胃穿孔等并发症,护士在进行上述操作前应先讲清楚,取得家属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规范化护理的作用
2.1 提高了护士的整体素质,规范化护理更新了护士的观念,改变了护士工作作风,使护士充分理解临床护理的意义,领会规范护理的实质、思想和行为准则。自觉运用护理程序将护士的工作重心由办公室转移到病房,护士深入到自己分管的患者身边,主动了解患者的心理活动,精神需求,病情变化及收集患者的资料和信息,从而容易发现患者的护理问题,以便准确地作出护理诊断,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护理措施。
护患纠纷不仅影响医院的经济效益,而且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因此,为预防和减少护患纠纷,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合理的保护,必须从意识和行动上采取各种措施,从而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护患纠纷的发生。
1护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总结
在常见的护患纠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纠纷是可以避免的,有些由于患者本身的个体差异而导致的偶发性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下面仅对可避免、可控制的一些导致护患纠纷的因素进行探讨。
1.1主观因素护理是一项琐碎的工作,护士直接面对患者,其工作若稍有松懈或漫不经心,或在工作时谈天说笑,都会引起患者和家属的不满和怀疑。而如果护理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言辞不当,态度生硬,在工作中使用服务忌语,不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方式,回答问题简单,更易引起患者的误解。实际上,患者有病求医,当然希望护士能够给予及时周到的护理服务,即便有不周之处,经过解释,也能很快得到患者及家属的谅解。如果护士在护理活动中表情冷漠,毫无同情心,则很难形成良好的沟通局面,以致患者不满意或护士失误,这都有可能导致护患纠纷。
1.2客观因素由于工作经验欠缺,业务水平较低,基础知识缺乏导致超量用药或操作技术不当,引发护理纠纷。由于执行操作规程失误或违反章程办事引发护理差错导致护理纠纷的教训,在临床上并不少见,如:查对不严导致输液张冠李戴;由于交接班不仔细,漏服药物等。研究显示:13%的护患纠纷是由于观察失误引起。分析其原因,首先是医务人员从思想上重视技术操作,却轻视对患者病情的观察;其次是本职工作的粗疏、麻痹大意,或由于专业技术知识欠缺,对已出现的征兆不能及时捕捉与认识,以致未能及时准确地作出反应。尤其是在面对急诊患者,包括急性创伤、车祸伤、油库爆炸伤等患者时,良好的医疗护理技术能够挽回患者的生命。
2预防护患纠纷的措施建议
现代护理模式要求护士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有关知识对患者实施全方位的优质护理,护理对象也由以往单纯的疾病护理转向了以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护士除了掌握必备的医学常识外,还要加强社会和人文科学的学习。
2.1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护患沟通,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护理质量。护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护士扎实的基础理论、熟练的护理技术、良好的服务态度是保证护理质量的关键。护理质量上去了,护患纠纷也就随之减少了。
首先,增强换位思考的服务意识,由被动服务变主动服务。将护士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最优质服务的理念贯穿于护理过程的始终,形成以病人为中心,讲文明礼貌,和蔼服务,积极与患者沟通,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患者的治疗与康复。贯彻执行准确无误的护理服务,包括安慰、聆听、同情、体贴、尊重患者的精神信仰等,都能令患者感到亲切融洽,使患者的情绪处于满足状态,从而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总之,护士要将人文关怀融入护理工作中,服务于细微之处,营造关心患者、爱护患者、尊重患者、帮助患者的氛围。
其次,加强护患沟通。有效的护患沟通将产生良好的护患关系,缺乏沟通或无效的沟通会导致护患之间关系冷漠或发生冲突。护患交流可以增进患者对护理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确定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护士要学会用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委婉温和的语调跟患者交谈,避免使用粗语方言和太过专业的术语。要结合患者的年龄、职业、性别、风俗习惯、文化程度等具体情况和患者交谈,做到诚恳谦和、态度和蔼、语言亲切、举止大度。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应做到有问必答、耐心倾听、解释到位。对性格急躁、情绪不佳的患者,言语要温和委婉。遇到有患者出言不逊时,应宽容忍让,避免与患者发生争执。
再次,严格执行医嘱、严格遵守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对保证护理工作秩序,提高护理质量,防止差错事故发生非常重要。医院要定期查找医疗、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为患者就医创造安全友好的环境。护理人员在治疗前,应仔细核对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在执行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床号、姓名,同时严密观察用药后的反应。护士长要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护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护士的操作技能是直接反应护理质量好坏的关键,也是护理服务满意度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护士静脉、动脉穿刺,留置胃管、尿管动作轻柔熟练,一次成功。在进行各种注射时,做到严格无菌,掌握无痛技术,能够配合医生做好各种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急救技术,如心电监护、血液动力学监护、心电图、呼吸机的使用等。
2.2为患者营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一个充满温馨的环境,会使患者感到心情愉悦,能从心中体会到医院对他们的关心。几盆鲜花,几幅美图,干净舒适的床铺,再加上护士的笑脸相迎,就会营造一个令人赏心悦目的温馨环境。同时,作为护士,应该重视自己的穿着打扮,朴素、得体、大方、稳重,使患者增加安全感和对护士的信赖感,不要花枝招展、奇装异服,使人感到庸俗和浅薄。塑造外在美,提升内在美,建立护士的良好职业形象。
>> 法律视角下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 医患纠纷诉讼的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浅谈当代背景下的医患纠纷 法律视角下的存款失踪问题研究 人际传播视角下的医患沟通研究 伦理道德视角下的医患关系研究 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当代河南医患纠纷审理常见法律问题论略 关于立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初探 医疗信息披露视角下医患纠纷成因与对策分析 医患纠纷的产生及防范措施研究 医患纠纷及法治化处理的研究 新医患关系视角下的医院档案管理问题探讨 冯玉祥经历的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的“南平解法” 医患纠纷的“宁波解法” 有关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 病案资料在医患纠纷诉讼案件中的法律价值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04-03-15/2013-10-15.
3 李曦.关于医患纠纷诉讼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 李曦.关于医患纠纷诉讼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 姜柏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 浅析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EB/OL]. ,2011-08-29/2013-10-15.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形成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协调督察、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运用多种手段,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最大限度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二)教育疏导。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三)部门联动。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部门职能,以镇卫生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四)重在调处。坚持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准确定性,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明确调处责任,及时化解纠纷。
(五)依法处置。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依据法律法规及时果断处置。
(六)属地管理。按照行政区划,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由属地综治委协调。患方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患方思想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确实做好我镇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加强对我镇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镇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领导小组:
四、处理程序
(一)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渠道:一是一般性纠纷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协调不成的由卫生部门调处,可视情邀请司法部门专业调处办公室派人提前参与;三是根据双方意愿,由专业调处办公室再次调处;四是向法院提讼。
(二)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要积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化解。一、医院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并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二、如果患方觉得有必要,医患双方应当当场封存所有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法定文书实物。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封存的医疗文书(包括有争议的物证),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移交卫生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院方在1小时内将所发生的纠纷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并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三)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其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对停尸闹事的,采取围攻、胁迫、殴打医务人员、煽动打砸医院、抢夺损坏法定医疗文书(包括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证)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由院方通知患方户籍所在地政府或单位主要领导带队进行教育劝解,同时将情况向镇分管卫生、稳定的领导和镇综治委主任报告。对劝解无效的,在镇分管卫生和维稳领导的指挥下,由先期到达的公安部门负责指挥处置的领导组织在场干警,在医院的配合下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至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对其他严重扰乱治安秩序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置。有可能引发的,处置工作由接到信息报告的镇综治委主任现场指挥,镇分管卫生和维稳的领导参与配合。
(四)强化对恶性纠纷处置的领导责任。对出现打、砸、抢、限制医务人员自由、停尸要挟以及纠集非近亲属到医院闹事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参与紧急处置工作。
1、镇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分管卫生领导必须立即赶往现场,主要领导紧急与其他部门联系,并报告情况,同时赶赴现场。
2、派出所接到报告后,负责指挥处置的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情况紧急且难以控制时,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并增派警力。
3、患者及主要亲属户籍地村委会及单位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管好自己的人,负责做好源头控制和说服教育工作,协助开展调解。
4、综治部门接到报告后,要高度关注情况变化,迅速协调各村、各单位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各村、各单位要把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作为和谐平安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一岗双责”制的要求实行责任倒查。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预防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3(a)-128-02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preventing medical tangles
ZHANG Yinfeng1,BAI Hongzhi1, CHEN Fei2, ZHAI Yunqi2, ZHANG Guirong2
(1.Daqing Oilfield General Hospital Group Bachang Hospital, Daqing 163514, China; 2.Daqing Oilfield General Hospital Group Longnan Hospital, Daqing 163453, China)
[Abstract] We analyze the reasons of medical tangles through the reviewing our hospitals medical tangles in the recently years, to investigate the reasons of medical tangles and to prevent its strategy. We can construct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prevent medical tangles through improving medical quality, studying correlative law knowledge, enhancing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Key words]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Medical tangles; Preventing
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律意识、经济意识及对医疗服务需求意识逐渐提高,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多,有社会因素、患者原因及医院管理的薄弱环节等因素[1],这些纠纷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着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当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医务工作者认真思索的问题。通过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者双方调查分析,旨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1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1.1 社会方面的原因
1.1.1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患者对就医环境、医院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的要求愈来愈高。患者及其家属的社会背景各不相同,医院在提供服务时有时难以满足所有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常会与患者及其家属引起误解或纠纷。
1.1.2 新闻媒体不客观的报道。一些媒体对发生在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进行了不客观的报道,使得公众形成了一个“现在的医院不可信”的错误认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间接地促使了医患纠纷的发生。
1.2 医护人员的原因
1.2.1 医护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知识和法律意识,只注重业务水平的学习。如不能准确书写医疗文件,出现医疗纠纷时不能做好责任举证工作。
1.2.2 防御性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为了规避医疗风险,以求自保而实施的偏离规范化医疗服务准则的医疗行为[2]。例如经常回避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手术,担心漏诊而进行过多的检查项目,这种防御性医疗行为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医疗纠纷的急剧增加,导致医务人员的心理、态度以及行为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严重挫伤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些临床医生因为担心出现医疗过失行为引讼而不愿意收治危、急、重患者,不敢开展具有一定难度的大型手术,这样不仅导致医务人员失去了临床学习和工作的机会,患者同样也失去了康复、治疗、生存的机会。
1.3 患者方面的原因
1.3.1 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依然受到一定客观和主观条件的制约,很多患者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并不了解,有的患者认为诊断不及时或疗效不佳就是误诊和误治,认为如果疾病出现了一些并发症是误治造成的不良后果,再加上医疗转归的不确定性,面对患者的病情无好转、疗效不佳或者意外死亡等情况,患者或家属无法接受医疗效果,从而造成现实医疗水平与患者的期望值过高之间的矛盾,出现医疗纠纷。
1.3.2 患者不健康的就医心理状态。由于目前医疗服务市场化,患者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权利,患者认为用金钱就可以买健康、买服务,一旦治疗结果达不到预期的希望,就向院方索赔,甚至漫天要价,扰乱医疗工作秩序。
2 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
医疗行为要严谨,医疗文件必须准确书写。有些患者及家属认为,如果患者在医院发生病情治疗效果不理想或发生意外情况,医院就必须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就会在医院无理取闹。其实,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看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事故,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医院就不应该对其妥协和赔付,而医疗纠纷的处理离不开医疗文件,所以,防范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该立足岗位练好基本功,善于学习,练好技术,提高水平,正确书写病历,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切实加强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意识,在日常的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适时地将患者病情、诊断、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如实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3],医务人员必须转变此观念,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对工作高度负责,才能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从而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及时与患者沟通,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患者对医学知识的需要,及时了解病情变化情况,同时也可以体现出医院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的”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2]。医生在医患沟通时,要从沟通的技巧、沟通的形式及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尊重患者及家属,多倾听患者的咨询,多向患者介绍病情变化、治疗的效果、药品的价格、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各项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医生应该关心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饮食情况;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和患者的生理及心理状况;医生要经常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和对沟通的感受。医务人员应该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医患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充分理解,从而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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