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制度经济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理论体系比较
(一)逻辑起点和起始范畴
任何经济学理论体系都有其逻辑起点和相应的起始范畴或概念。
1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商品理论,其起始范畴既不是资本,也不是产权,而是“商品”。当然,这个“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商品”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一般的范畴,在其中包含了能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矛盾的各种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这一逻辑起点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马克思资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关系发展、演变的现实起点。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它经过劳动力的购买并实现了货币的增殖,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所以,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的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决定商品二重性的劳动二重性,揭示了蕴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资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这些矛盾正是资本内在矛盾的胚芽,是资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其起始范畴。
“企业”是一种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的微观主体或经济细胞。正统微观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构成了其厂商理论,但它把企业视为一个既定的主体,一个既定的存在,一个与其他个体一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来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业如何运行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如何?正统经济学没有回答。科斯的理论构建,则从探讨企业的本质及产生原因开始。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是其对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单元,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动。科斯从企业分析开始切入,对企业本质、产生及规模变动原因的逻辑追问,直接引出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从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统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假设”,也开始了交易费用理论的构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后面的分析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及其成本展开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的。因为市场交易本身是有代价的,即存在交易费用。然而,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纳入企业内部呢?因为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有选择的必要,企业规模与市场交易就有一个边际均衡点。这样就进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制度选择问题了。
科斯在分析“企业本质”、“企业存在及规模变动原因”等问题时,已经将“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后继的其他产权经济学家无非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要么补充和完善交易费用理论,要么是将这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其他具体领域。
(二)核心范畴
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与“剩余价值”。它们本质上是一个范畴。因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关系就是资本关系。而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对资本产权制度的分析。
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与“交易费用”。不过,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一样,“交易费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质,“交易”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交易费用”是人们在活动中消耗的资源或代价。“交易费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这一事实而已。
(三)理论主线
所谓理论主线是指贯穿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它将各个理论构件或组成部分串成一个整体。
《资本论》的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的分析,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整个《资本论》,从头到尾,都以剩余价值的分析为核心。从总体框架看,《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如何增殖或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第二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通过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的资本家阶层之间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史。其不同卷、篇、章、节中的具体理论,也都贯穿这一主线。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线是产权的交易费用分析,交易费用理论贯穿在其理论体系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两条主线各自在其理论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论构件联系起来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剩余价值理论是作为马克思经济学一切理论构件的内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个理论组成部分的实质。例如,劳动价值论是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基的,揭示商品价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对资本生产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研究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对资本循环、周转,对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律;对利息、利润、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阶层分享的转化形式。
“交易费用”并非每个理论构件的实际内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产权理论;分析制度变迁,构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
(四)主要理论组成部分
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组成有两种划分意见:一是按《资本论》四卷的逻辑顺序,分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剩余价值流通或实现理论、剩余价值分配或分割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史;另一种则超越四卷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再生产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理论等。两种划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件是松散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工具分析的理论,包括:(1)企业性质理论;(2)企业产权结构理论;(3)制度变迁理论;(4)法律经济学等。
二、方法论比较
从整体上看,两种理论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含义和内容一般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分配、交换关系的规律也不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者合一,本质是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义的个体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切社会现象都应追索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都必须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阐发;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石,必须把个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为,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个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因。 转贴于 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定义的产权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都认为产权是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2)它们都认为产权可以分解;(3)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法权。尽管如此,通过比较,我们还会发现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产权的本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是所有制的本质规定,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私有权。产权是其制度理论的核心范畴,并认为法权(产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二)产权的形成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所有制及所有权(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变化相联系。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三)产权的功能
马克思经济学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平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激励功能与效率功能。
四、制度变迁理论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点,只有个人才进行选择和行动,集体是无法选择和行动的;(2)与经济人相联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标准经济学方法”,也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4)国家拥有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它以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换取统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创新会使统治者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制度调整就势必发生;(5)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及降低社会经济运转的费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1)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主要应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迁来解释;(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与激化,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制度乃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与革命;(3)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要体现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或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变革的性质、方式和程度;(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代表生产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杠杆作用;(5)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在于现有的各种法权关系或社会制度不能适应潜在生产力的实现和发展,致使掌握新的生产力的社会集团为获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潜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动制度的变革;(6)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矛盾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7)尽管国家、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模式与方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别与制度变迁模式差别的客观根据与决定因素。
五、几点结论
1 马克思经济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宽广角度,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规律,着重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指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修补、完善私有产权制度,以减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经济绩效。前者是宏观的、整体的、深刻的,对人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后者是微观的、个体的、精细的,对调整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马克思经济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引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析了人们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或阶级,揭示这些集团和阶级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变化,从而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历史上重大社会制度的变动。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而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像个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选择等微观个体的行动特征的揭示,没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内,或者没有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因而,它对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条件下的、日常的、微观的企业制度变迁缺少针对性较强的分析。
3 新制度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与机制,强调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把制度变迁归结为个人之间相互博弈与相互交易的结果;但它没有分析决定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为个人可以随意地进行选择,这就难免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与实现条件。
【关键词】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杨子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出现平稳增长的趋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个方面各个因素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为当前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和前提,是社会经济学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的实现了发展的主要手段和因素。在当前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是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为主要手段的发展因素,是结合当前先进的本文由收集整理科学技术和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先进设备为综合一体化的发展流程。经济学的发展与提出推动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为当前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安全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经济学发展的主要基础和制度,更是实现改革开放与市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1.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方法论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经济学管理制度逐步的无法满足当前人们的需求,随着各种管理制度和技术理念的不断提出,为当前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打下了前提保障。人们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论文的详细考察中发现,经济学不仅仅是保证当前社会发展的基础,更是实现各个生产环节和社会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在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其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
2.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反贫困首先始于对制约发展因素的探讨。所以对发展决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发展经济学家依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和罗斯托的“起飞理论”,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和决定因素,形成了过分强调资本形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资本论”。根据这种理论,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在于资本稀缺。纳克斯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和纳尔逊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则进一步展示了资本不足与发展停滞的恶性互动关系。
但“唯资本论”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的同时,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低效配置和资本浪费现象。正如麦金农所指出的,“在所谓资本匮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门遭受供给瓶颈限制的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却是过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厂和设备。”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这充分说明,资本不足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发达的结果。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国家寻租盛行,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方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在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急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和结构受到严重扭曲。
在猛烈抨击“国家控制教条”中起家的新古典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正是“看得见的脚”对“看不见的手”的践踏应该对
糟糕的经济绩效负责。只要政府放弃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让经济系统“获得正确的价格”,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静态的最优必将最终转化为有效率的动态经济发展。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则开门见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3.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政策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发展中国家存在结构刚性和资本短缺的结构主义的自然主张是,利用国家的力量扭曲资源价格进行资本积累,组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平衡或有选择的大规模投资,以期借此走出贫困陷阱。新古典主义则认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边”,经济就能自然地得到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因为:①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②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③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
特定制度的出现与否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和供给,公共选择理论和“诺斯悖论”却向我们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过安排激励系统来刺激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导致政府维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促进发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对政府要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建立一个受限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破除了结构主义“政府万能”和新古典主义“市场万能”的幻想,为发展经济学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发展经济学
以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作为思想渊源的制度经济学,作为一个学派产生于19 世纪20 年代初。其产生之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以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切尔等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时期;20世纪30到40年代,以伯利、米恩斯和加尔布雷斯等为代表的从旧制度经济学向新制度经济学过渡的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今,以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时期。[1](p.3)而对发展经济学影响最大的是处于第三阶段的新制度经济学思想和分析方法。
本文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介绍发展经济学的困境与制度分析的兴起,第二层次阐述制度分析引入后对发展经济学的改进,第三层次由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之处看发展经济学今后的发展。
一、发展经济学的困境与制度分析方法的兴起
随着二战以后一批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发展经济学应运而生。从其诞生之日起,发展经济学就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休戚相关,其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解释力和其政策主张的切实效果将直接决定该学科的发展命运。20世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结构主义从发展中国家的“结构刚性”出发,提出“资本化、计划化和工业化”“三位一体”的“国家控制教条”(拉尔语),政策推行的结果尽管使一些国家经历了初期的短暂增长,但最终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使陷入了农业停滞、工业萧条、寻租盛行、二元结构次级分化和经济发展乏力的恶果。
不仅如此,结构主义在以发展中国家特殊国情为基础,向理论宏观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其理论基础却依然置身于传统西方主流经济学中,自觉不自觉地将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作为参照来提出其思想和政策主张。一句话,没有将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研究贯彻到微观层面,结构主义最终造成了发展经济学微观与宏观的不协调,影响了其整体的一致性和完善性。理论建构和政策实践上的双重缺陷,最终使结构主义主导的发展经济学逐渐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在猛烈抨击结构主义中兴起的新古典主义,在制度既定、交易成本为零和完全信息的严格假定下,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与发达国家的人们一样会在理性的驱使下,对价格机制做出灵活的反应。发展中国家只要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经济发展就会自动实现。既然“价格—市场”机制可以同时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问题,那么独立的发展经济学就无存在的必要。在新古典主义“单一经济学”(哈伯勒语)主张的冲击下,发展经济学面临着“走向死亡”的危险。
事实上,正如尼古拉斯·阿尔迪托-巴莱塔所指出的,“过去经济学家之所以不能够充分解释经济增长,关键是第四个因素—制度—受到忽视。”[2](p.2)无论是结构主义还是新古典主义,其共同缺陷是都忽视了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也未能看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制度缺陷,这不仅损害了经济效率,而且也使持续的经济发展成为不可能。
早期已有些经济学者意识到了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如刘易斯在对经济增长源泉的分析中指出,技术进步是表层原因,而由土地制度、产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等所激发的技术创新热情才是更为深层次的因素。他对二元结构的分析显著的解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制度各方面的不均衡性。缪尔达尔讨论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循环累计因果效应,揭示了其制度根源,提出只有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才能摆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库兹涅茨对大量低收入国家的历史统计和罗斯托对“传统社会”的分析,也体现了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及社会文化整合等方面的特征,指出了制度缺陷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根源。但是,在这些学者看来,制度是很难进行严格分析的范畴。他们只是描述、罗列了大量的现象,并没在制度研究方面形成体系。[3](p.362)激进主义学派的发展经济学者也注意到了制度因素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但他们更多的是从阶级的视角来分析的。
制度分析方法真正对发展经济学产生巨大影响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利用科斯和诺斯等人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以资源、技术和人的偏好来解释经济增长的传统经济思想提出了挑战,为发展经济学提供了新视角。在短短的十几年内,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引起了发展经济学家们的高度重视,制度内生的经济发展理论已成为发展经济学的一种流行的观点。[4](p.41)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1、在方法论上
新制度经济学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对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论文的详细考察中发现,“其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 [5]诺斯也强调:“历史至关重要。……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过去只有在被视为一个制度演进的历程时才可以理解。”[6](p.2)这对后来运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地影响。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人对“运用启发式研究”的推崇即与科斯、诺斯一脉相承。他们期望“运用启发式研究来详细阐述选择—行动的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内在的约束和刺激”,传统经济发展理论特别是新古典理论“被过度概括模型的危险……(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启发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环境适时并安置可变物进行详细说明而得到避免 。”在现实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制度分析可允许我们“穿透”社会事实而不是远离事实的分析模式来对发展问题予以说明。同时,通过“跨文化的启发式研究”得到大量的个案积累,也“应该产生对不同的社会和文明内在的行动倾向理解水平”。[2](pp.351-353)
事实上,不同国别发展绩效的差异,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情况下对发展绩效会有更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个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对不同时空中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具有的较大异质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见。新古典主义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这诸多的复杂性。传统的发展经济学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将对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意识形态等制度因素给排除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过度简单化倾向,而且还克服了其把经济理论置于抽象时空的。
以赫希曼、缪尔达尔为代表的早期发展经济学家也曾就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进行过个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从总体上来把握有关变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倡导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对社会单位的分析必须从具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社会’、‘人民’、‘企业’或‘政党’不是再被认为是‘一个像个人一样行动的集体’”。[7](p.4)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学者也明确指出,“采取这样的(启发式研究)方法时,我们不必设想人类经验的世界需要被概念化为诸如‘国家’和‘社会’、‘市场’和‘经济集团’或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类笼统的东西。我们可以取而代之地设想交换关系存在于所有社会之中,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动情况中的角色既面临约束也面临机会,约束和机会的存在依靠各种结构的环境所组成的要素之中。”[2]( p.351)对特定环境下个体行为的重视有可能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坚实的微观基础,克服结构主义微观基础建构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义过于抽象的不足。
虽然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引入制度作为分析对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义方法的“内核”,具有与新古典主义一样的静态和比较静态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诺斯和福格尔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则通过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历史的考察,更具有动态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将静态方法用于分析发展这一动态问题的窘境。
2、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上
在品牌管理讨论甚嚣尘上之时,新理论与新方法层出不穷,特别一些品牌管理的咨询服务者,提出了很多自以为是的新理论,但这并没有改变国内企业在品牌管理方面出现的巨大尴尬。品牌管理责任不清,品牌方法不力,品牌保护失当, 还没有在根本上找到品牌管理问题的结症。
IBF中国区首席品牌官梁中国认为,品牌管理的制度化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企业只有建立了品牌管理制度,其利润增长障碍才可能得到排除。在企业的品牌管理期待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看到预期值,这样企业才有动力去打造品牌,管理品牌。这个预期值是高附加值的,远远超过所谓一般销售产品所能达到利益最大化,那么,企业为什么不去打造管理自己的品牌呢?这是因为品牌管理没有规则,于是,企业就认为做品牌还不如去做销售,因为他们看不到远期利益,那就看近期的(就是销售)。
品牌制度的建立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利剑。
实际上所有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或者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交往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只有这种预期值可见时人们也才有动力去从事某一件事。要让预见性成为现实,只有建立制度,有了制度再加上卓越的领导管理,品牌建立才能成为了可能。
具体而言,梁中国认为“应该尽快建立首席品牌官(CBO)管理制度”。为此,他提出了“品牌制度经济学”的概念。什么是“品牌制度经济学”?梁说,所谓“品牌制度经济学”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从事品牌经营活动的组织、框架,以及品牌游戏规则和品牌管理运行的内在机制。简单地说,品牌制度是企业及品牌管理人员从事品牌活动的游戏规则。它决定企业品牌管理关系的人为设定的制约。它建构了品牌管理者的阶层等级和秩序,搭建了企业品牌活动的大框架。
这个观点的提出,对于品牌管理,对品牌管理意味着行业的全新变革与图新,这种变革体现了品牌历史的演进轨迹。
沃尔玛、麦当劳之所以常胜不衰,不是其表面上我们看见的产品低价,也不是汉堡,而是商业模式的成功。在商业史上,真正创造出来的商业模式非常少,人们大多用分析的眼光,归纳出一种抽象的“模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管理制度。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所有的个人都以利已为动机从事经济行为,在公正律的支配之下经由看不见的手引导,走向私利和公益的和谐一致”。①好的制度就能达到这两者有效的平衡。
国际品牌企业大部分的制胜之道,究其根本都是在一种模式的胜利,一种制度创新的胜利。
CBO的提出,实际上是在“品牌制度经济学”的总体思想下的具体管理制度创新,而后才是一个职业阶层的产生。王石能悠闲的去爬山,是因为后面有一种制度在运行。理查德·布兰森能去航海,开飞机,玩滑翔也是因为制度的建立。
访谈
问:你为什么这么看重品牌管理制度的建立?
梁中国:
品牌在企业这里有这样那样的理解,其核心就是制度的原因。因为大家没有游戏规则,品牌管理是各自为政,使品牌管理的交易费用居高不下,社会成本太高,交易成本太高,做品牌企业就觉得花不来。我之所以关注CBO制度的建立,就是从根本上解决认识品牌与管理品牌呈现出的混乱。CBO品牌经理制度的建立,开启了品牌制度经济学的新观念,深挖下去,对品牌思想的丰富与学说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般情况,我们给企业做销售他们会很高兴,因为你正在解决他们暂时生存问题、眼前利益问题,他们感觉眼前交易成本低,好像回报快,其实不然。而品牌则看起来相对交易成本高,资源配置能力差,感觉是低效率。或者说是看不到眼前利益。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在品牌管理方面没有好的制度规范,企业觉得这件事太麻烦,而且对以后的利益预期还不确定,就没有人愿意干了。
问:如何运用你说的“CBO”管理制度?
梁中国:
CBO是一种品牌管理制度,是讲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事情有人管,问题有人办,再也不会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当然利益也有归属。
中国有句老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讲的就是制度。CBO制度的应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其可行性。第一,到目前为止,我们的企业还没有较好的品牌管理制度,甚至企业制度也都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正因为我们的品牌管理制度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才使CBO的价值凸显出来。第二,制度就是多人N次重复情景中的行为规范与游戏规则。为什么要有这些规则,因为它是有费用成本的。换句话说,只有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为正的情况下,制度才是重要的。所以,在企业的品牌管理过程中,单位交易费用越来越高,执行力度越来越差,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品牌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使品牌打造与管理变得顺畅起来。
推行CBO品牌管理制度,不仅有经济学上的意义,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解读上也具有重要价值。
问:“CBO”的主要内涵是什么?
梁中国:
CBO 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品牌制度的概念,一方面是品牌组织职位概念。说制度成就职位,职位成就阶层还是可以说得通的。
CBO如果从字面去解释,有几个含义:Chief意味着他是重要的人物;Brand,是他与品牌相关的人士;Officer还有一个意思是Professional(专业人员)。这个职位正像我们前面所述,是个市场化的职位,市场竞争度越高,这个职位就越发重要。
我说的CBO制度经济学之说,是从市场中感悟到的,如果要建立起中国的品牌,保证中国的品牌国际化之路走的更好更快,必需从品牌制度始。 了解中国先要了解中国的政治制度,了解中国企业先要了解中国的企业制度。那么,了解中国的品牌就要先了解中国的品牌制度。当我们的品牌制度都还没有建立,还谈什么品牌呢?这就无怪乎很多企业,把名牌当品牌,把广告当品牌,把营销当品牌,把标志当品牌,把宣传当品牌。
要看到,CBO是个市场组织,是以企业本身的发展、股东价值增值为目地的。它是企业资产经营者,保护者。同时,也是一个制度的代表。
制度的结果是效率,有了制度又有了人,创建和管理好品牌就不是问题了。由于每个行业的情况不同,企业现状各异,制度创新就是必然的。联想的成功就是“搭班子”、“带队伍”的成功;海尔的成功是“战略业务单位”,每一个环节都一个公司,自我核算。激励机制有了,成本、利益关系全有了,这使得海尔的管理环环相扣,效率保持最高,这就是海尔的制度。
CBO制度创新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企业,而是针对行业来说的。这种制度一旦建立,一定会催生各个企业的小制度产生,在CBO制度下产生的制度系,让效率成倍增长。
问:既然“CBO”如此重要,他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体系?
梁中国:
我想用5项指标来构成这个体系,分别是:课程命名的规范性、独立性、重要性、应掌握程度和易学性。
所谓规范性是指对知识命名以及说明是否规范明确。
所谓独立性是指该知识是否独立提出。
所谓重要性是指该知识点在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所谓掌握程度是指对该知识应当达到的掌握程度。
所谓易学习程度是指学习中掌握的难易程度。
这样5个指标的提出结合了统计描述、聚类分析、假设检验等手段来完成的。我们相信,这样的工作对提高中国首席品牌官(CBO)的培训水平,推动中国品牌的国际化的实施,将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具体知识课程设置,我有一个详细表格表现,主要包括:品牌基础知识、品牌系统知识、品牌战略知识、营销管理知识、销售管理知识、传播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组织学知识、哲学知识、政府管理知识、社会学知识等。这在即将出版的《首席品牌官》一书中有详细的介绍。
问:CBO职业的发展前景怎样?
梁中国:
现在国内顾问咨询业的有效需求总额约1亿美元,在未来的10年内,中国管理咨询行业需求将以每年10倍速度增加,到2010年我国管理咨询行业的总需求将达100亿美元。市场需如此之大,将成为下一个10年最有竞争力职业。
据国家人事部门预测,未来中国最热门的十大职业中,品牌经理人居前三名。相信,所有具有前瞻性眼光的年轻人都会抓住这个机遇,辉煌自己的人生。
企业要建立品牌必须要有人来管理,这就是品牌管理方面的最高执行CBO。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市场上前10名产品(还不能称为品牌)的消费占有率高达70%-80%,我国的消费者已经逐步从“商品消费”进入“品牌消费”,着力于品牌策划工作的人才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抢手货”。就近期的深圳、广州的招聘情况来看,品牌策划人才已是一个热门的招聘职位。据相关媒体报道,仅一天的招聘广告就有近十间企业招聘相关的品牌策划人才,包括品牌策划经理、助理等职位。而其中以化妆品公司招收这类人才最多,占去近一半的百分比。而这些化妆品企业中大都是一些民营企业。他们认为,国内化妆品要与国际知名品牌竞争,就必需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品牌,这就需要一些优秀的品牌策划人才去进行管理。而外资企业要进入我国市场,必需要对本地的市场有充分的了解,确立合理的品牌路线是抢占新市场成败的关键,因而吸纳优秀的本土品牌策划人才也是必不可少的事情。
除了化妆行业以外,像房地产、广告、服装等行业都有发出招聘品牌策划人才的需求信息。可见,品牌策划人才确实是近期招聘市场的热点。从事品牌管理工作人员的月薪从4000到上万元不等,一些外资企业的品牌管理经理年薪则可高达30万元。有专家预测,今年品牌管理人才的身价还将有可能达到近5%的增幅。
当然这指的品牌经理,一个大企业的CBO年薪将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都是很正常的。
关键词:高校负债危机 新制度经济学 制度变迁 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17-02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中国高等教育呈跨越式发展状态。随着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也逐步引入高等教育领域。扩容和竞争的双重压力迫使各大高校纷纷贷款办学以抢抓机遇、加速发展。然而,这种跨越式的发展虽带来了高校办学条件的极大改善,却也带来了巨额的债务风险。近年来,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扩招后高校财政资源不足的问题而带来的债务危机逐渐显现。巨额的贷款负债已成为高校沉重的负担,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制度变迁及制度失范视角下,分析高校负债危机的形成过程及深层次原因,并探寻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策略。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人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所谓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的过程。它一定是向更有效率的制度演化。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与实行。与此相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由于这种制度变迁的产生是以获利为出发点,因此,这种制度变迁具有自发性和赢利性的特点。
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导致高校负债危机的直接原因
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变迁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有着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征。
1.政府投资办学一元模式陈旧、财政拨款不足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直接原因。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目标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和高校分别成为不同的市场利益主体。政府与高校间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广义的资源交换关系。然而,随着各大高校的扩招,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与学费收入并不能满足高校的成本支出。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办学的一元融资模式已跟不上发展步伐,而多元融资机制是高等教育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
2.市场化行为主体的获利动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之所以产生对新制度的需求是因为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在现行制度下无法获得,只能通过制度的创新才能获得。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变革改变了各类经济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也改变了高校这一新型的市场化主体的行为。高校筹资机制安排诱致性变迁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给高校带来了通过自身活动获取外部利益的机会,理性的高校必然会不断地打破原有融资机制均衡,进行主动性的融资机制创新活动。
虽然高校融资多元化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但这种制度变迁中相关制度的缺失才是高校出现债务危机的根源。
三、制度变迁中的制度失范是导致高校负债运行的根本原因
1.高校法人地位错位,产权制度不明晰。诺思指出明晰的产权制度可以创造有效性的市场,然而,中国高校的产权既完整而单一又不完整而模糊。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另一方面,高校支配权、使用权、收益处分权等往往又没有明确相应承担的主体。由于所有权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高校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低下。从高校的法人地位来讲,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给高校自由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高校财产并不为其所有,高校并不具有完全法人资格,并不能完全意义上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发生重大的财政危机,最后收拾局面的将还是政府。因此,一方面,高校法人地位的错位使得银行将政府作为高校的最后担保人,放宽贷款条件,造成高校负债危机风险。另一方面,产权制度的不清晰使得高校在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要问题上,普遍存在机构多头管理、职能不清的现象,对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推动了高校负债危机。
2.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中国高等学校由国家所有,高校的决策层经国家授权代为管理。这种国家与高校的关系就形成一种委托关系,既然是委托关系也就会有委托问题,而这种委托问题导致了高校的过度负债。从委托方政府角度而言,政府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以期望通过发展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来培育人才,增强综合国力政府力。因此,就政府政策角度而言,政府作为委托人期望通过高校适度负债来实现其跨越式发展。作为委托人,政府有义务对高校行使监督权,但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具体化财务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政府对高校的监督不到位。这种政府的政策导向及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负债运行成为可能。从方高校角度而言,高校管理层通过负债甚至是过度负债来办学,以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个人物质财富最大化和非物质财富的最大化。为获得个人物质财富最大化,高校决策层往往倾向于通过对贷款的挤占、挪用等手段来满足自己的财富最大化。因而,管理层更倾向于过度负债。与此同时,管理层为获得非财富最大化,也会以负债的方式引入更多的资金来扩大校区、加速建设、聘请优秀教师,吸引学生,从而壮大高校实力,进而满足作为决策层对政绩、荣誉的最大追求。就方内部控制而言,中国高校历来无公布其财务状况的义务,其资金往来不透明,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缺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高校负债危机。
3.合理的高校银行贷款制度供给不足。在高校大规模扩张引起教育贷款需求强劲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认为,一方面教育是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另一方面高校贷款存在政府的担保和支持。因此,高校成为了继国有企业之后银行的另一大客户。银行对于高校贷款往往准入条件过低。银行不仅放松了对高校贷款信誉与额度等方面的严格考核,也未构建对于高校贷款的预警机制。
四、高校负债危机的化解路径
高校巨负债危机已经引起了教育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也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策略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负债危机。然而,要想真正解决高校信贷负债问题,我们应从问题背后制度层面上探求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从制度的角度来寻求解决策略,关键是要进行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高校信贷负债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明晰高校产权制度,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在高校国有的一元产权制度下,高校产权往往模糊而缺乏活力,因此要想实现高校更高程度上的产权明晰就要变单一产权结构为多元产权结构即产权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与此同时,应区别对待高校产权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对于高校中的国有资产,应建立统一的产权管理机构,对于集体资产和私人捐赠资产,应划归学校所有,其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由学校或出资者承担。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现代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2.完善委托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想完善委托的激励约束机制,应从委托人和人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对于政府方面,首先,政府应制定科学的高校教育发展规划,避免高校盲目借款。其次,改革高校拨款制度,制定解决高校债务问题的投资计划。最后,制定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与此同时,依据相关制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高校教研、财务等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其考核情况作及时反馈。对于高校方面,建立现代高校管理机制,明确划分权利和责任。在高校管理中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校分开。在此基础上,政府与管理层签订长期契约,避免管理层的短期行为。设计合理薪酬体制,固定报酬和激励性报酬合理搭配,实施有效激励。改革现行高校财务核算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提请社会监督。
3.健全合理的高校银行贷款制度。健全高校银行贷款制度,加强制度创新。首先,要建立对高校贷款项目的预算审查机制。其次,要建立重大项目审批机制。最后,建立高校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一旦高校的负债达到可能引发债务危机的水平,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参考文献:
[1]贺卫,伍山林.制度经济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致性制度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3]宋德勇.经济转型问题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4]周子剑.制度变迁视角下的高校负债危机分析[J].教育与教育学研究,2010,(1).
[5]罗昆,阙海宝.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探析高校负债成因[J].理工高教研究,2008,(2).
[6]都丽娟,李红波.中国公立高校负债危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8,(3).
【关键词】 法律经济学 效率 土地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一、前言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形成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鉴于征收制度自所有权制度产生时起就作为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一直存在,它与所有权制度一起发展,并在社会所有权的观念下觅得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论述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作为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而土地征收制度作为一种剥夺所有权的制度,必须具备“公共目的性”和“补偿性”的条件,从而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这正是应用法律经济学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分析的重大意义所在。
二、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在于分析财产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以及怎样促进资源向更高的使用方式转移。征收制度作为财产法中一种十分特殊的制度,引起了法律经济学者极大的兴趣。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通过法律促进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效益并以效益为目标(或称之为进行制度创新)。即所有的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社会效用的增加为目的。而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与“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导致 “公共利益”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不能使土地资源在征收过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1)立法上的缺失。《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该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中出现这种矛盾之处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区分开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笼统地被规定在一块。因此,在土地征收的立法中,我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2)实践中的困境。虽然立法者对征地目的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的意图,但是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目的的规定依然不够具体、规范,实践中依然不能很好地防止土地征收的滥用。立法上,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救济机制却没有任何规定。但由于我国行政机关现在的工作水平和透明度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因此,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约束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2、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我国补偿的项目较少,远不能覆盖被征地人所有的损失,这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
(1)补偿标准偏低,而且以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极不科学。虽然1998年《土地管理法》已经大幅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这样的补偿标准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比还是偏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在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以现金形式的补偿通常都在每亩1.5~3.5万元。实践中,不少地区征地时仅以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补偿额,被征地方获得的补偿是相当低的。
同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级差地租是由经营较优土地获得的、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一部分超额利润,由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部分的差额构成。在市场经济和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条件下,优等地、中等地上的超额利润,最后会通过土地所有者与租地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土地所有者占有的级差地租。所以,土地所有权是使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原因,而同级差地租的形成没有关系。不难看出,土地生产条件的差别是级差地租产生的物质条件。土地的有限性和以此为前提的土地经营的垄断,是级差地租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而我国在土地征收的补偿上采用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从法律设置上忽视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级差地租存在的这一经济现实。
(2)征收补偿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于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较低补偿费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让金转入市场,实践中,这部分的增值额是非常大的。这些增值额实际上是土地从农用地变为城市用地产生的级差地租。但是,国家对征地过程中的这部分增值额不予确认,也没有让失地的集体组织或农民从增值额中获利。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因此,应解决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3)补偿发放和补偿方式存在缺陷。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收益主体不够明确。由于历史遗留的因素,土地在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界定并不非常清晰,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土地经常交错在一块。众所周知,征收土地与征用土地是不同的,前者改变的是所有权,后者改变的是使用权。在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征收土地就涉及到对两个主体进行补偿的问题:一是对所有者即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二是对土地所有权上依法设立了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进行补偿;三是如果上面附着物另为他人所有的,还涉及到第三人补偿,如果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了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以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只通知和公告农民集体和农民,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竟规定,土地补偿只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那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到哪里去了呢?显然,土地法没有考虑到我国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法律现实。这给确定土地补偿费用收益主体带来了困难。
其次是土地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安置方法过于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义。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而我国现在征地补偿的利用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补偿费用有时就直接发到农民手上,出现农民坐吃山空的现象。农民失地后很难再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缺乏长远的生活保障。
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缺失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征收制度的潜在无效率是可以被潜在效率抵消的。法律经济学者对此的解释是,政府征收所涉及的项目一般都是巨大的,牵涉到与许多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交易,这些复合交易的谈判成本是很高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政府在规划确定以后放弃原来的购买计划而购买其他土地的成本巨大,私人所有者知道这点后会提出高昂的收购价格;二是因为每一位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成为最后一个出售者以获得最大的利益,势必影响收购的进度。如果征收者承担了巨大成本,只能提高服务价格,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和征收者双方都不能获益。此外,鉴于征收成本巨大,征收者也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替代征收他们计划内的土地,结果这些土地就不能转到使用效率更高的征收者手中。因此,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应当做如下分析。
1、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
(1)在制定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过程中应如何理解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法律经济学者运用有关公共产品的理论予以回答。根据该理论,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应由私人所有和提供,具有非对抗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则应该由公共所有,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是更有效率的。由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的高效率,因此,政府在供应公共产品时征收私人财产才是正当的,反之,政府为了供应私人产品而征收私人财产则是不正当的。供应公共产品也就要求政府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因此,我国应采取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现有“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范围与世界各国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我国可以将这条规定作为确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基础,同时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此外,我国还应加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各项事业的立法,建立我国完整的公益事业法立法体系,具体规定各项公共事业中的哪些建筑、设施可以适用土地征收。
(2)应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制在公益性建设用地内。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各级人大来审核较为可行,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准征地。
2、至于为什么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经济学者给予的最简单的解释是,它能预防政府过度使用征收权。如果不存在公平赔偿规定,政府很可能就会积极的征收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这种做法对整个社会来讲往往是浪费资源和低效的。征收补偿至少部分是为了强迫政府将征收的成本内部化,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佳点。显然,征收行为不仅具有管理成本,而且具有昂贵的机会成本:一旦财产被政府征收,它就不可能再被任何私人使用。如果政府不需要给予补偿,即不需要花钱就可征收财产,那么政府可能会受到“财政错觉”影响,也就是政府官员将误以为所征收的资源没有机会成本或机会成本很低,从而作出非理性决策。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过度征收,进而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为了避免发生财政错觉,宪法要求政府给予完全补偿或赔偿,迫使政府比较征收的机会成本和征收后的财产价值。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对土地承包关系定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要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
(1)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条款与补偿条款在法治国家被视为“唇齿条款”,不可分离。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征地补偿范围无法补偿因征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带来的损失。我国在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补偿的内容,这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为征用、征收补偿立法和实施征用、征收补偿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立法中应通过对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种植种类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作物、农民房屋等补偿予以明确,对相邻土地的损害补偿也应予规定,不断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
(2)国家需要承认征地带来的土地增值效益,并使农民从土地增值效益中分享利益。当然,土地征收造成的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开发建设带来的,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征地后的土地增值也应该有一部分为政府获得。政府可以通过开征土地增值税获得此部分的份额。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安置工作应当实行由“以安排劳动力就业为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可以考虑以土地补偿费为主,采用以下补偿方式:货币安置;地价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等安置途径。但不管采取何种途径,应坚持“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还能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
【参考文献】
[1]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 [美]麦考罗、曼德姆著,吴晓露、潘哓松、朱慧译: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法律出版社,2005.
[3] 杨松龄:两岸土地征收法制比较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行政法;制度经济;交易成本;效用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056-02
科斯定理的形成,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的诞生。过去数十年,无论是在法学还是在经济学界,制度经济学都大行其道。其中像科斯、诺斯、布坎南、贝克尔这样杰出的制度经济学学者相继获得诺贝尔奖,形成“诺贝尔境界”。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前者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创新及未来发展;而后者主张用制度――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因素和结构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着重从制度和结构方面分析社会的变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经济学与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石: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
(一)科斯定理的引出――深度剖析一经典的案例
庄稼的一边是牧羊场,法律如规定,种菜人有权利不让羊吃蔬菜,则牧羊人就会考虑,我是花钱买些栅栏防范羊的活动范围呢?或是给对方一些赔偿有利呢?二者完全可以协商,以求双赢之局面。法律还有可能规定,牧羊人有权利放牧,则会出现种菜人主动来协商,建议提供部分资金帮其建立防范措施,或自己在田地周围围些栅栏,或者干脆出资将牧羊人的资产全部吞并。可以看出,不论法律在事先如何界定产权、责任,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双方总能够使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使资源能够配置到对它评价最高的人手中,著名的斯密定理曾有描述:自愿交换对个人总是互利的。但在现实的世界里,交易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为零,一般包括私人之间谈判、签约、监督执行协议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较高的进入门槛,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将能够节省私人交易费用并防止争议进入诉讼,促成交易的形成。就这样,科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的概念,将法律制度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石。科斯定理之完整表述: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责任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有效率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责任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使资源配置到对该资源评价最高的人手里,该定理还说明了法律应以消除私人之间协议的障碍为目的,积极促成交易的形成。需说明的是,所谓行政主体对资源评价及效用,应做这样的理解,即原先的行政行为能使公益得到更为有利正效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尽管尚不完善,但应该说体现了公平的精神,基本符合进行博弈的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可通过、应诉、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进行博弈。在这个平台上,理性的原告和被告既可以进行对抗,也可以进行合作和交易。
(二)政府产生的经济分析及霍布斯定理的引出
让我们假设一个只有人、土地、农业与军事技术的世界。在这个假想的世界里,人们对其先占的土地要进行保护,每个个体都要支出大量的财富与精力用于保护他的土地。这样对于整个系统来说是没有效率的,他们倒不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产权体系,操作与维持这个产权体系的成本将远远小于N个个体用于防御的成本。并把节省下的精力与财富用于改善农业的产出。通过税收,承载这个产权法律体系的形式――国家就能够得以运转。
在无法律体系的自然状态下,私人之间的谈判与协商如果不能够顺利进行,其中的一个人会常常威胁用非常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但在一个法制社会,这些非常手段往往是违法的,法律防止了主体之间因协商不成而用非常手段带来的惨重后果。霍布斯认为,即使谈判中没有严重的障碍,人们也极少有充分的理性能在合作剩余的分割问题上达成协议。除非有一个强有力的第三方迫使他们同意,否则他们天生的贪婪将引诱他们争吵不休。这就形成了有名的霍布斯定理: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后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对行政法学界来说,其意义就是,积极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诉讼制度,以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协商交易失败后造成的损失最小。
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具有广泛的运用。它们促使我们把问题指向:建立什么样的公法规则以助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谈判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率的转移。并在司法审查中设法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损失最小。
二、行政法与制度经济学的联结点
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那么,如何理解行政法背景下的交易成本呢?我们要对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分为三个步骤:1、适法状态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的互动沟通,目的只能是互通信息以促使行政效率及质量或是预防相对人的违法活动。2、发现违法活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惩罚。3、相对人不服行行政行为后的权利救济,包括行政诉讼。笔者认为,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只能发生在第一个过程中,因为行政职权不得放弃与处分,如果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就不存在双方之间的交易问题。第二、三步骤都是双方因第一步骤所产生的成本太高而放弃使用后才发生的,只是解决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交易”失败后升级的问题。如果行政法制度得到了突破,采纳学者提出的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那么以上三个阶段都将出现致使效率最大化的交易。笔者认为,行政权也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允许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和权限中根据情况可以处分。一些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程序,似值得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和借鉴。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博弈,进行交易,基于合意,出现和解。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或放弃某项诉讼请求,法院就没有理由不予以批准。近年来,我国30%左右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的。尽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当多的案件事实上是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协商、调解结案的。与其允许当事人在法院的背后进行交易,还不如将这种交易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并为其设置公平的规则和程序既然美国的刑法制度里还存有控辩交易,一国的行政法制度也可适当考虑一定的弹性,行政权的弹性范围应以不损害公益与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过程中的计划行政、财政预算行政、促进行政以及行政指导,其活动主要由政策调整,总体上要承担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受司法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是那些直接涉及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进行进行协商处置。
现在可以得出评价行政法制度有效率的两个标准:是否减少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双方违法前沟通交易的成本;当违法行为出现后,行政法制度是否减少了因处理违法行为及监督救济而产生的成本以使双方在适法状态下协商失败后的损失降为最小。这两个标准分别是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可以自豪地说,解决了这个理论问题,行政法的经济分析将会成为一个更为严谨的体系,并能加速经济学方法在行政法领域内的广泛运用。
三、此问题的一个完美例证
最近,有关的新闻多了起来,人命案不断。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处理好城管法者与小商小贩之间关系,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恐怕还要从违法前的阶段的沟通协商做起。请看一则来自sohu网的消息:乱摆乱卖、噪音扰民、违章建筑、“牛皮癣”乱张贴,面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长王国如日前应邀做客《沟通无界限•行风大家谈》栏目,与小贩、网友和市民们进行面对面交流,直面市民的问责。在三个多小时的节目中,王国如不断接受市民提问,尖锐的问题涉及、小贩暴力抗法等方面,在广州做了6年走鬼的湖南益阳籍人士秦先生更是在节目中现身说法,倾诉了一名小贩的难处,与城管队员进行了一次平等的对话。王国如表示:市政、工商、街道等有关部门经过沟通协调后,应该考虑给小商贩划定固定的区域摆卖,从而解决因乱摆乱卖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应媒体的邀请,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坐到了一起,开始了科斯交易费用为零的沟通与协商并达成了一双赢协议。做到了资源的最大化配置,达到了效率的目的。此时,无论城管法规有什么规定,双方之间的协商与沟通总能够达到理性人的效用最大化。当然,这是在媒体的撮合下达到了交易费用或者说科斯费用的零成本。正常状态下的交易成本不是为零。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的规定,应努力体现出诱导双方进行良好的协商即科斯所说的交易的一种价值取向。行政主体应营造一种宽松的协商氛围,努力做到对双方的零交易费用。当这种交易破裂后,救济程序也应努力做到使双方所损失之和达到最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决定与判决也应考虑资源配置到对它评价最高的一方。
四,行政法视野下的科斯费用――交易成本之构成
一个对交易成本较为流行的公平义:“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事后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协议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协议而发生的成本;它不同于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是原产料及生产力转移到产品中的成本上。结合行政法的特征,交易成本主要有:
(一) 获取有效相对人的信息成本
在行政处罚与强制行为中,相对人在违法前是不易识别的,只有识别出“高危人群”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二) 因相对人“畏官”而产生的退缩成本
中国国情下的相对人不愿,也不敢和行政主体平等地坐下进行所谓的零成本的科斯协商。行政主体必须长时间主动地来消除此种心理倾向。只要诸位联想一下我们的小商小贩见到城管执法部门后的情景就能够得出城关执法人员在相对人心目中的形象了。
(三) 官员腐败导致的相对人的心里防范成本
部分相对人总是以一种对立的思维考虑与行政主体的关系。不相信其发出的“协商要约”是为相对人所考虑。在向零交易成本方向努力的过程中,行政主体无疑是应扮演主要的角色,以消除相对人因长期的封建历史而形成的“畏官”心理。由于法官与原被告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息成本,也要求法官在进行调解过程中的行为不同于审判,要尽可能地充当协商沟通的主导方。
参考文献:
[1]钱弘道. 经济分析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5年.
[2]钱弘道. 法律的经济分析.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
[3]罗伯特. 考特 法和经济学 张军 译. 三联出版社 2002年.
[4] 王麟, 王周户. 行政诉讼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关键词】中日贸易纠纷 制度差异 政策选择
贸易纠纷又称为贸易摩擦,一直都是国际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巴格瓦蒂和琼斯提出国际经济扭曲理论。西方国际经济学在勒哈罗德、池本清、琼斯、迪克西特和罗尔曼等人提出的特殊要素模型的基础上说明以市场失败为特征的国际经济摩擦问题。广濑宪三在由迪克西特、伯兰德和斯彭斯、克鲁格曼、艾顿和格罗斯曼等人提出和发展的战略性贸易理论中加进了制度因素。三边信夫提出了解释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摩擦的经济模型。赵建认为国际间产业结构不相配是引发贸易摩擦的深层原因。
关于国际贸易摩擦的研究,尽管国内外学术界成果颇丰,却很少与中日贸易纠纷的实际结合起来考虑。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摸索。
一、中日贸易纠纷的现状
中日贸易纠纷主要发生在双边商品贸易、日本对华投资和对商品市场的争夺等领域。
1、双边商品贸易摩擦不断。日本基于保护国内市场,设有森严的技术壁垒和物种壁垒,影响了中日双边商品贸易的深入发展。
日本的技术壁垒体系十分庞大,主要包括复杂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严格的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繁琐的产品检疫与检验规定以及苛刻的绿色技术壁垒。日本的物种壁垒源自日本的《种苗法》及其修正案。法案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来生产或改良农产品属侵权行为。上述这些措施使得中国出口日本的商品屡屡碰“壁”。
2、对华投资潮起潮落。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对华投资的金额不断扩大。但从纵向对比来看,规模潮起潮落,经历了一个迅速扩大――大幅减小――恢复性增长的过程,将来也可能同样难以避免大幅波动。
如表1所示,在1993至1997年间,日本对华投资金额一路攀升,而1998年日本对华投资金额却骤减,之后连续减少,2001年开始又呈恢复性增长,2003年则首次突破50亿美元大关,2005年更是突破60亿美元大关,增长到65亿美元。但出人意料的是,中国商务部统计显示,2006年1至9月日本对华投资较2005年同期减少30%,仅为32亿7000万美元。据此预计,2006年总额将不会超过50亿。
3、对商品市场的争夺日趋激烈。中日贸易纠纷在地域上已延伸至全球范围的商品市场,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两国摩托车对越南市场的角逐。
摩托车是越南人的主要交通工具,市场需求旺盛。日本对越南摩托车市场的占有率曾高达80%。1997年,中国嘉陵集团以仅为日本1/3的售价率先打开越南市场。随即中国摩托车企业掀起一股“走越南”的热潮。在蜂拥而至的中国摩托车的低价攻势下,日本摩托车退出了大部分越南市场。然而,2001年底,日本摩托车企业开始以低成本收购中国的配套企业,使日本品牌摩托车在同样的价格平台上竞争,构成对中国摩托车出口企业最大的威胁。
二、中日贸易纠纷的原因分析
尽管中日贸易贸易纠纷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两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差异是基本原因。经济体制是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环境因素,通常分为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两大类型。前者的特点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企业有较大自;后者则以行政方式配置资源,企业没有自。日本实行市场经济有较长历史,建立了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过二十多年,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成。这使得两国政府的干预机制有较大差异,容易在双边贸易中引发纠纷。
具体来说,日本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只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内在构成要素,而不是凌驾于市场体系之上。政府的每项干预政策都是在企业成员占56%、政府官员占21%、知识界占23%的审议会上,经过讨论、协商之后才出台。这种干预机制结合了计划与市场二者的优势,既区别于强制命令,又不等同于自由放任。
相比之下,中国的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较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的情况还不时发生。这在对外经济上表现为有些地方政府脱离国际市场的实际,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导企业的生产和出口,在国际市场饱和时,还是蜂拥而至,从而成为出口对象国实施贸易壁垒的口实。
2、两国贸易机制的差异是直接原因。贸易机制则是贯穿于贸易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规则。虽然中国和日本的贸易政策都以“出口导向”为主,但两国在贸易机制上存在较大差异,助长了贸易摩擦的滋生和进一步发展。
尽管日本的外汇储备稳居世界第一,但其外贸格局早已实现了向质量和结构提升为主的转变,产品注重以质量、性能取胜,对进口产品在市场准入上有较高要求。而且,日本的进出口协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系密切,能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使企业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
而多年来,中国的外贸一直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在实践上采取以价格和数量取胜为主的模式,这就容易遭遇日本的贸易壁垒或在国际市场上与日本产品的竞争中占劣势。同时,中国进出口协会的作用薄弱,不能准确、及时地提供国际市场上的信息,致使企业盲目生产、盲目定价;也不能有效地规范进出口企业的行为,对数量和价格战束之无力;更不能紧密团结成员企业,一旦发生国际贸易摩擦,企业间不能相互配合,给整个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3、两国贸易制度的差异是重要原因。贸易制度是贸易活动的基本规则,通常体现为贸易法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当贸易或要素流跨越国界时,……,不同的制度和法规会造成特有的国际性制度接轨成本,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国际执行失灵的问题”。正因为中国和日本在贸易制度的国际对接性上存在明显差异,使得双方在执行贸易和解决矛盾的依据上有较大分歧,从而在矛盾产生后又会进一步加深摩擦的程度。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贸易制度和法规,基本与WTO框架接轨。例如,WTO协议要求市场有序竞争,日本的出口报告制度就体现了这一点:日本出口商应该在签约日的10天以前呈报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如果发现协议存在着无序竞争的情形,有权命令出口商变更协议或者禁止其缔结协议。这给了政府一个对出口事先审查的机会,以有效防止出口商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日本在法律上保证了WTO协议的国内地位,认为WTO协议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并且,如果国内法规定的义务与WTO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冲突,那么WTO协议优先。
相比较而言,我国虽然对传统的贸易制度与法规进行了改革,但至今为止没有实现与WTO贸易制度框架的完全对接,并且尚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WTO的国内适用效力,WTO协定常常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了在外贸中无法可依的情况。
当然,在国际交往中,经济关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日本在三峡水库发电机招标和建设京沪高速铁路的商机竞争中均败北,究其原因,政治方面也是一个不小的因素。在对待历史问题上,日本右翼分子顽固奉行“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的“三不政策”;在上,日本右翼势力与分子关系默契,不时流露出干预中国内政的倾向;在安全问题上,日本加快走向军事大国的步伐,并捏造“中国军事”。正是由于两国在这些敏感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才造成了中日关系发展中的相互不信任,成为一些贸易纠纷的助推器。
三、中国应对中日贸易纠纷的政策选择
中国和日本同属东亚地区,一个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另一个是世界第二的发达国家。无论是从地缘政治上,还是从经济利益上来看,“”都应当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主基调。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两国经济利益,中国和日本都需要站在共同利益的角度去寻求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对于中国来说,需要在日本保持冷静务实、不偏离正常轨道的同时,向日本发出积极信号,努力与日本一道追求共同的利益目标。
1、建立双边制度化的对话机制。虽然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为成员国提供了贸易纠纷的解决平台,但大多数纠纷在积累到一定量之前并不需要提交到WTO。如果中国和日本事先能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对话,将有利于对纠纷的有效防范。况且,缺乏互信已成为制约中日关系顺利发展的瓶颈,如果动辄将问题提交WTO,会增加两国间的不信任。在此方面,中国和日本可以参考G7(西方七国集团)的制度性安排,定期举行政府专家级会议和部长级会议,甚至政府首脑会议。由两国的政府专家提出、讨论相关经济问题,并将议题提交部长级会议或首脑会议,经讨论通过后,对两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协调。
2、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健全贸易法规体系。中国要进一步融入开放的世界经济,只有在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健全贸易法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贸易纠纷的发生。
宏观上,要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实现外贸体制的创新,使外贸体制不仅与日本接轨,也与其他国家接轨,从而减少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摩擦成本。微观上,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拥有自,鼓励企业学会如何保值增值。只有这样,外贸企业才能走出多头竞争、低价竞销的困境。
3、探索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战略。虽然各种贸易纠纷在所难免,但如果中日双方站在历史的高度,,探索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战略,不断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纠纷完全可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当前阶段,可以将推动两国人力资源开发、加强环保合作、进一步相互开放旅游市场和提高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水平作为经贸合作的新的增长点,为缓解已有的贸易纠纷注入新的力量。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索缔结中日双边FTA以及东亚区域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合作从市场化阶段迈入制度化阶段,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区域资源进一步整合的作用下,促进两国间各种贸易纠纷的更好解决。
【参考文献】
[1] [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
[2] [瑞]伯尔蒂尔・奥林:《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王继祖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3] [美]萨尔瓦托:《国际经济学》,朱宝宪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