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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1 前言
实行年森林限额采伐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手段。10多年来,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紧紧围绕限额采伐这个中心,初步建立了全额管理,分类控制的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对保护森林资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实现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做出了贡献。并且,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的消耗,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
2.1制定采伐限额必须正确理解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这里对制定采伐限额的单位规定制定采伐限额的原则是“合理经营,永续利用”,而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长量。《森林法实施细则》并规定“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总蓄积量的三分之二的个别省、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此可见,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采伐限额的依据,并不是省以下制定采伐限额的依据。
2.2制定采伐限额必须依据生产的需要。林业生产有自身的生长规律,由于森林资源既是劳动产品,又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的森林资源其有不断扩太,才能生产更多的本材,因此,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使森林资源不断增加,是符合扩大林业再生产要求的,它既是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又是必须遵循的生产原则。但是,当前林龄结构极不台理,从某一空间来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就不是必须遵循的唯一原则,如果用材林的成过熟林多,消耗量就可相应大于生长量,如果用材林的成过熟林过少,消耗量不但必须低于生长量,还必须遵循不得采伐中幼林,破坏森林资源的原则。如果空间缩少在采伐地上,采伐当年生长量已等于零,资源消耗量必然无穷大于生长量。采伐限额是落实在采伐地上的行为,因此,从采伐限额的落脚点一一采伐地来说,它遵循的原则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长量,而是在单位面积采伐地上得到年采伐量的最高值,年单位面积采伐量是越多越好,而不是限额采伐。
2.3制定采伐限额依据市场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林业生产必须遵循自身规律,扩大再生产,但是决不能忽视扩大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当前在供需矛盾紧张情况下,也必须在节约消费原则下,力求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的最低的基本需要,否则即使有法律的严肃性,人们也会千方百计的避过法律或顶着法律,突破限额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所谓林农要求最低限度解决为维持生活问题的经济收入,地方政府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维持地方事业的发展,社会要满足自己对术材与林产品的需要,三股力量拧在一起,过低的采伐限额,那能不被突破呢?与其过低的采伐限额不断被突破,造成无法解决的乱砍滥伐,不如在制定采伐限额时,适当考虑人们的基本需要。在森林资源上的公开“赤字预算”,比被动的资源危机难道不好一些吗?法律,生产,消费三个观念是制定采伐限额必须统盘考虑的相关因素,它们相辅相成,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采伐限额,才能既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又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需要,并为社会共同接受。
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制度变迁过程
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率更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它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制度创新,二是新旧制度转换。制度变迁能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绩效的提高。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减少交易费用,节约社会资源,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会计准则是用来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的,而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财务报告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减少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减少了交易费用,提高了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会计准则总体上是一种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
二、我国新会计会计准则制度变迁的方式
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方式受制于有着特定偏好和利益的制度创新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变迁进程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
我国会计规范的变迁显然是一种强制性变迁,是一场以引进为基础的制度变迁,而不完全是自然演化形成的制度变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制度创新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达到会计规范改革的目标。这种强制性中的诱致性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体现,并大大减少了自上而下的整体改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增量渐进式的变迁
制度变迁可以采取“激进式”和“渐进式”两种方式。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化基本上是一种渐进的方式,即先在旧规范的边缘引入一些新对我国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安排,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然后达到整个会计改革的目标。这种增量渐进式变迁的特征是由其较低的交易成本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
(三)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
诺斯指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因素。一方面,在会计准则国际化过程中,会计人员的素质、观念等往往不能很快适应。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为与国际接轨。
三、新会计准则制定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制度变迁理论深刻揭示了审计准则的变迁是由其内部存在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明确了只有当通过准则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准则创新才会发生,才导致准则的变迁。从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泉与条件来说,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是经济主体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在制度制定和变迁的过程中,意识形态和路径依赖从环境上对审计制度施加着不同程度上的影响。
(一)会计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因素分析。
意识形态是由互相关联、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所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意识形态本身就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人们能遵守一定的意识形态。如果对个人的最大化行为缺乏某种制约,产生了过高的遵从规则的成本,需要花费大量的投资去使人们相信这些制度的合法性,那么,制度安排将是无效率的。可见,制度的安排需要和意识形态相结合。新会计准则是审计市场上各利益主体间博弈的产物。
(二)会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
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自我强化。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经济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的循环轨道,迅速优化;反之,则会顺着错误的路径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而导致停滞。这反过来又成为推动准则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力量,双方呈现出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制度的推动主体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机构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制定,其代表如法国、日本等。第二种是由民间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通常不直接干预,如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加拿大除外。第三种模式是由民间性职业机构制定,但政府拥有监督管理和最后的决定权,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和加拿大。从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主要是政府强制推动的,政府扮演了制度供给者的角色。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企业规模的盲目扩大,使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结构调整更加困难。同时导致企业的基础管理、管理的能力与企业扩张的速度很不适应,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埋下了巨大风险,这方面中央企业有过许多教训。
兵器工业集团这些年的发展速度一直保持在平均20%以上(这已经是“跃进”的速度了),他们意识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基础管理工作并没有和经营规模保持同步跟进,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凸显出来,已经成为兵器工业持续发展的一块短板。”在这之前一直在追求大,由于遇到上述问题,他们开始意识到更重要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强。
兵器工业集团在加强基础管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举一二个有“味道”的地方讨论。
KNOW HOW的集合
有一位工学博士的厂长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什么是企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就是一系列KNOW HOW的集合。”我觉得他讲得有道理,KNOW HOW就是企业的技术诀窍、管理诀窍。诀窍不像一个大的设备投资,使得技术装备水平一下子有很大提升那样容易看到,诀窍是体现在企业所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细微末节。例如: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管理环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环节。
兵器工业集团提出的精益管理和合理化建议管理就是在不断积累和创造KNOW HOW。它们非常注重员工在实践中进行创新,每。两年组织一次创新大赛,并以员工的名字命名创新成果,每年获得“成果命名”的员工超过5000人,这就是5000个KNOW HOW。用KNOW HOW的发明者命名“KNOW HOW”,正体现出“人的因素第一”,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理念。企业基础管理就像拧毛巾,需要全员参加,共同来拧,并且是一点一点的拧,就像涓涓细流汇成江河。
“四两拨千斤”的制度改革
多年来我们企业的管理制度已经多如牛毛,现在需要做的工作不是再去无限度的堆加,而是要使制度合理化。目前存在突出的问题:企业内部制度制定的职责分工不合理。现在企业各职能部门集制度的制定与制度的执行于一身,职能部门在制定制度时本能的会将自己的权力、利益越扩越大,导致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制度之间相互打架,争权夺利。而有许多地方无权无利还有责任、风险,则没有职能部门去管理,形成管理的真空。管理不是越位就是缺位。这是由于职能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利益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由此使企业内部产生大量内耗,造成严重的低效和成本支出。这类问题在中央企业普遍存在。
【关键词】中学;管理制度;合理性
学校中管理和教育不能分离,同样重要,一所学校的兴衰一方面取决于学校领导的办学方向、理念和教师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管理的制度必须符合教育目的、教育方针的精神和教育的客观规律,从实施对师生管理教育的过程,主要在于对他们的思想行为及学习习惯等规范化,要求同步学校规划的长远发展,构建完善发展目标;时常提醒,时常引导,让其学会从原来的做什么转变到怎么做的学习态度,丰富其知识,培养其品行,更好的为成人成才做好坚实的基础。因学校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各类的差异,从而学校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主要要体现公众意识,更加的合理化,才能把学校的管理制度真正转化为师生们自己的主动行为,同时允许师生参与讨论与之有关的管理制度,更好的反映师生的意见,使学校的管理制度更符合现实。学校全程管理和落实都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在对教学环节和学习管理的每一级阶段都要有效落实,及时反思纠正,避免成为一纸空文或墙上摆设的形式。集体的、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才能使得精神文化淋漓尽致,只有这样学校的管理制度才能日臻完善,一所学校才可能经久不衰。
一、从个体出发,完善根本
每一所学校都具有基本的管理制度,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学校正常运行是绝对少不了制度的约束和监督。比如常规的制度虽很平常,比如上课、环境卫生、安全、就寝、公物保护、文明礼貌、集会等制度,绝对不能小视。中学生正处于知识和心理变化比较大的时期,而接触最多的地方就是学校,各种能力有限,需要指导和管理的地方很多,
此时学校的管理制度尤为重要,只有提高自身素养,才能更好地为这个社会奉献,若不加以
监督管理就很容易让学生养成不良习惯,那怕是很小的一个不良习惯,这都将会影响到学生,学校的教育也就会大打折扣,也就谈不上完善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了。
在内容上必须要适合学校校教育和教学,以及便于后勤的管理工作,要符合本校教学规律和管理规律,而不是为以“约束”为目的,应具有引领、指导的功能。要符合师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常规道德规范要求,通过民主讨论并得到认同,不急于求成,避免唱高调等;在对于有关学生处理校纪校规及奖惩等些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心理教育性,要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的发展趋势,并要利于人智力的发展,要利于师生人格提高。教师批改或备课等教学基本方面要求要有相应标准,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有细节,规定绝对不允许带有“罚”字和歧视“后进生”等现象发生,学校应多教育学生之间多关爱互助,并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学生基本的指导等,深度发展管理育人的功效作用,为普天的学者创造一片美好的天空。
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制定,要具备现代教育文化特征,并要以现代教育教学思想和现代管理思想为指导思想,发展学生个性化的创新精神和实践的能力,并给予教师创造的空间,也就利于定性与定量的更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便于教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把握教育主体性的可持续性发展,构建起实施素质教育以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完整管理制度体系,需要长期坚持以人为本,求真求实,讲究科学性,才利于和谐校园精神文化的形成,积极促进教育的良性发展发挥。
二、从整体考虑,落实完善
学校管理制度大多数还很笼统粗放,难免出现管理的随意性。各项管理制度一经公布,就应对各项工作发挥效应,并在一定时期保证它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同时避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应当争取多个相关部门和师生的意见,可通过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法开展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保持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理念,各项管理制度也要与办学理念和学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相适合。各个相关部门都要服从发展的整体目标,不仅有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还要有后勤管理服务等的管理制度。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否足够完善,不能只凭条条目目文字的多少来评价,要根据学校的性质、规模等从实际而定。不仅要有明文规定的制度,还必须要有检查落实制度的制度,若没有实施和落实方面的相关制度,也就缺乏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再好的明文规定都是一纸空文。学校管理制度的各项制度既有特定的管理作用,又是大整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互关联影响,例如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之间都具有一定内在联系,不能分离或冲突,其重点应集中建立在重大事务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事项上,以及建立健全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和师生申诉制度,以创建法治精神育人的校园氛围。学校管理制度不仅筋要具有约束力,而且可作为评判的尺度,考查审核的标准,展现出一定的学校管理文化色彩。
现代学校教育的改革发展发生变化,管理制度就得不断加以修改更正,才能展会出新的生命活力,为新的人才培养目标提供更优越的措施保证。实行创新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是素质教育的新发展,这需要从学校管理制度变革入手,制度创新是基本要求。深思一些学校的管理制度,其中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感觉已经丢失了那种生命力,甚至妨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成了教育创新的羁绊,只有经过深入研究和验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项目,经批准后列入计划制度中,发现某些地方有疑问时要及时修正。
学校管理制度建立要具备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在思想内容、精神实质等方面要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一致性。相关聘任、考核、奖罚、人事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基于在《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范围内。学校的管理制度要能体现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精神文化,体现国家法律意志。
学校管理是一门大学科,要建立起适合学校发展的学校管理制度,需要学校管理者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现代化教育管理思想,使学校管理制度真真正正发挥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的作用,更需要有挑战的勇气,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并发挥各自的引导作用,发挥制度文化作用,促进教育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对教育事业的科学先进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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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账乡管制度
1.1实行“村账乡管” 在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核算单位不变,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资金、账目“双代管”。
1.2统一管理村级财务 取消村会计室,村里只设一名出纳报账员,由村支书兼任,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及农户往来辅助明细账。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以村社为单位,单独设立账薄实行独立核算。
1.3强化管理手段 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对村账实行电算化管理,采用电脑记账、电脑审核业务。
2.财务管理制度
2.1加强收入核算 村里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预留地、集体耕地、果园、渔塘和“四荒”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房屋机械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青苗补助费及附属收入,企业法上缴利润、救灾扶贫款、上级拨款、借贷资金等所有村级集体收入,都必须及时如数纳入账内核算,严禁弄虚作假、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账外“包包账”、贪污挪用、胡支乱花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背,分别处以村责任人违法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村有关领导、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2统一开设存款户头 村里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两日内上交到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存入账户,使用按规定用途发生审批手续。严禁设账外账、坐收坐支、转移资金等逃避农经站监管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对责任人处违纪违法金额10%~50%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追究村领导和有关人员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2.3严格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村领导不准管理现金。主管财经的领导有权批钱不管(收)钱,出纳报账员管钱但不准擅自动用钱。因工作需要,其他村干部临时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日内交给村出纳报账员,过期不交的按违纪处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现金,严禁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否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违法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严格执行库存限额,库存现金不准超过500元。出纳报账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不合理开支坚决拒付。对违背财经纪律,擅自付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严格现金业务手续,财务人员和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现金交接业务,必须当即办理手续。一旦发生差款问题,在找不到其他确切证据时,将依据手续处理。村要定期接受镇农经站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长短问题,要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2.4严禁侵占集体资金 村存入镇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的资金必须以村(社)为单位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用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提供经济担保。违反规定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发生余额10%~20%的罚款,视其情节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2.5严格审批村里各项开支 由村支书一支笔签字,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支部书记批准,500~2000元的开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2000元以上重大项目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村领导越权审批开支的要对审批人处以违规金额10%的罚款,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从重处罚。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ws day by d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various issue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highlights, investigate its root cause is due to a lack of necessar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cause. Based on this point, this paper, from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construction schedule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and so on several aspects of discussion.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应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并与建筑行业要求相符,制度必须切实可行、简明扼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制度可以通过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会议,并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责任状,利用安全知识宣传等方式让各级施工人员详细了解并掌握自己的安全职责;其二,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这一制度与生产安全责任制相同,也是通过宣传等方式让各级施工人员予以了解。另外,还应设置专人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其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由技术总监审批,确认可行后予以实施,同时还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于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各个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编制过程中应经过安全技术验算,并交由技术总监审批确认合格后,方可予以实施;其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其安全意识及专业技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然能够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而且还能够明确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其五,安全奖惩制度。制定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现场施工人员。对于违反安全施工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始终坚持安全作业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惩罚及奖励可以是精神上,也可以是物质上,这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通过奖惩制度可以有效地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安全生产。
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关系着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为确保施工质量,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以此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树立工程质量第一的思想,并本着用户至上、优质、优产的宗旨进行施工,各级领导干部应对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规程以及文件等予以坚决贯彻执行,认真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其二,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及核验,同时还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签证,各项技术也应整理完善、妥善保管;其三,经常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知识教育,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对关键环节的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其四,施工质量管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予以落实,以此来确保各个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能达到验收标准的要求。同时各分项工程应进行施工自检,严把质量关,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处理,直至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此外,在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由各部门负责人予以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其五,把好施工材料质量关,决不允许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进场前应对其产品合格证、质检证明等进行验看,并由专人负责对材料进行抽检,以此来确保材料质量;其六,建立并完善档案制度。由专人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机归档工作,并做好竣工验收等记录,以备随时接受检查。
三、建筑施工进度管理
因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较多,为有效地控制施工进度,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具体内容如下:其一,建立计划管理体系,对施工进度进行动态管理;其二,建立进度目标责任制。可通过设计进度目标奖励制度,对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的予以奖励,以此来确保重点环节及关键部位的工程工期能够按时完成;其三,对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就施工进度而言,其重点应当在落实执行上面,故此,应每周对已完成的进度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若有偏差应尽快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还应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都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总结归纳,尽可能避免赶工期、抢进度的情况发生,这样有利于后续施工的开展。
四、建筑施工成本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制度,实质上就是成本控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其一,落实施工项目计划成本责任体制。对于一个较为成熟的施工企业而言,在工程准备开始施工前,应按照工程总体投资及历年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行分析总结,并以此作为依据制定详细、可行的工程成本计划,然后根据计划中的要求,通过目标分解法由项目部负责人将分解后的目标分配到各相关职能人员及施工队伍,然后让其签订成本承包责任书或承包合同,最后由承包者提出确保工程计划成本的相应措施;其二,加大对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工程项目部应对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在检查完毕后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成本支出进行控制,以此来确保目标成本能够按预定计划实现,为进一步做好工程成本控制,应制定并落实以下制度:施工现场例会及施工人员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施工材料采购制度、施工进度款支付制度、工程项目负责人考核制度等。通过以上几项制度的制定及落实,能够使工程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结论: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施工管理涉及的内容比较广,并且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多。因此,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能够顺利完成,各项施工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施工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按质按量完成,进而使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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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贤来.吴维.吴明.张诗洋.浅谈目前建筑施工管理中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措施[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9(7).
[关键词] 人格 权利能力 人格减等
一、罗马法上的人的概念有两个,一个是自然意义、生物意义上的人,即Homo,一个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Persona
Persona用来指称各种法律关系上的身份,是与身份相联系的,所以说生物人与法律人是相互分离的。按照罗马法的理论,称一个人为Persona时,这个人已经具有人格,而人格是一个生物人被视为法律人并进入到罗马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扮演各种角色的前提,人格是法律上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代表一种身份。人格,即Caput,,在拉丁语中,原意为头颅,为人体的重要器官,引申为法律上享有权利的关键所在。罗马法上的人格,大体有三种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完全人格为三种权利同时俱备,只有其中一项或两种身份权的人为不具充分人格的人,三种权利都不享有者,则无人格而言,就不是民事权利主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具有不平等到性,依据身份的不同可以对自然人进行不同的划分,如根据是否具有自由人身份将人分成自由人和奴隶,根据家族身份不同,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并且罗马法上的人格可以变更,发生人格减等,可以被继承,如父亲死后,家族权可以转移至其子。以及虽然罗马法上的人格是公私混合的,拥有人格的自然人既有公法上的权利,也有私法上的权利,但从私法的角度看,人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在现代民法中使用人格的概念的,如《瑞士民法典》,认为人格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及我国澳门地区的《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可见,现代民法上的人格虽与罗马法上的人格不同,不能被继承,不能发生变更,但相同的是,都是民法上民事主体资格确定的前提。
二、现代民法中权利能力的概念
罗马法上的人格是一种公私混合物,人格的私法化是民法发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则出现了权利能力的概念,对于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何国何地区,是谁提出来的,学者论说不一,且各国对于权利能力含义的界定也不相同。但自《德国民法典》后,各国对权利能力的采用更为广泛,可以说,正是《德国民法典》将这一概念发扬光大。
根据《德国民法典》,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这种概念的界定便容易使我们将人格与权利能力等同起来,不采用人格只是基于立法技术或社会政策方面的考虑。而《苏俄民法典》上权利能力除了具有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这一层含义,还表示着主体享有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这后一种含义只涉及自然人享受权利的范围,而与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无关。为此,学者针对权利能力与人格间的不对等现象又引出了一般的权利能力与特殊的权利能力这一说法,认为一般的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是民事主体资格确定的前提,只有有无的问题,而特殊的权利能力则涉及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是范围大小的问题。那么,不管是对权利能力的概念进行分层理解还是不区分,权利能力到底等不等同于人格呢?我们认为,权利能力不仅与现代民法上的人格不同,更不同于罗马法上的人格,罗马法上将人格完全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并反过来体现身份、延续身份的制度。权利能力与现代民法上所讲的人格有区别。
1.人格是权利能力的前提,没有人格,便没有权利能力,可并不意味着有人格就有所有的权利能力,例如我国《婚姻法》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拥有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因为只要是自然人,活着出生就拥有了人格,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能力却受到限制。
2.现代社会,所有自然人的人格都平等,可是,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却不平等,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作为人参加大陆地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以及《继承法》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充当遗嘱见证人的权利能力,等等。
3.如果一个民事主体的人格丧失,则意味着该主体资格的消灭,权利能力自然也就归于消灭了,但是反过来,当某一主体的权利能力在某方面丧失了,其作为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并不影响人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后,其便不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了,可《著作权法》却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样一来,便出现了《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立法矛盾,为此,有必要说明,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人格,死者仍然具有人格,依然是民事主体。同样的例子,胎儿在出生前便也具有人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人格与权利能力有着明显的差别,有人格是有权利能力的前提,所有民事主体的人格相同,只有有无的问题,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却不平等,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这样便把人格――人之所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这样的一个权利能力享有之前提区分开来,而不必再对权利能力的概念作一般与特殊的区分。
三、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分离对民法典制定的意义
如上述所论,人格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确定的前提,是一个事实问题,有人格便成为民事主体,无人格便不成为民事主体,而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这两个概念的分离在理论上可以使我们对民事主体的本质规定性――人格,有更为明晰的认识,进而打破由人格等同于权利能力而引起的矛盾和尴尬。
而面对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将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是借鉴埃塞俄比亚,只使用人格概念而没有使用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还是借鉴瑞士、澳门的作法,同时使用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两个概念。根据人格与权利能力不一致的理论,自然人之间具有平等的人格,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不可以也像罗马法上把人格视为民事主体资格取得所应具有的身份,享有这种身份才会产生权利能力,毕竟人格是决定主体地位之有无的本质,而权利能力只是民事主体资格确立后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范围上的问题。根据此,则会产生人格权利能力权利,这样一个框架去界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当然这只是从理论层面对民法典制定时应选用的立法模式的探究,于现实层面,它也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死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就恰恰说明了采用人格这一本质规定性去界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2]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3]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古罗马优士丁尼.徐国栋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职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腰间盘突出症”,合同医院给其开具休息一周的证明。但该公司规定:合同医院的证明须由本公司医务室医生签字后方能生效。而公司领导认为余某无病,不让医务室医生签字。余某因不能坚持上班,便在家休息一周。公司领导则以旷工为由对余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这件事在职工中引起反响。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呢?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只要是依法建立的,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可以作为处理职工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