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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来自温州市的省人大代表庞振声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大声疾呼,要求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庞代表建议,政府要走出“家家都要买房、户户拥有私宅”的认识误区,在批准商品房开发用地项目上,应优先考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地,并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量;批准的每一项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面积中,都要有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比例,专门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地块,由政府委托商品房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政府按成本价回购,再按条件分配;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投入的资金,在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和廉租房的出租后可以得到回收,并循环使用;要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列为对各县市政府的年终目标考核项目。
办理结果: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改善困难家庭住房
省人大常委会将庞振声代表的建议列为2007年的重点建议交省政府办理。省政府陈加元副省长领办,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从2007年3月起,承办部门组成6个组分赴各市进行住房保障工作调研,从不同层面听取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在办理答复中承诺将着力抓好五方面的工作:
一、下大力气加快推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制定廉租住房扩面的指导意见,将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其他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落实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督促各级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要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要求各地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建设,确保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完善廉租住房进出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通过规划调控,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二是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为。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三是切实加强销售交易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依法建立准购制度,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四是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方式,逐步改革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三、积极研究解决引进人才、农民工等实践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总的指导思想是:单位主导、政府鼓励、政策扶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住房,出租给农民工居住,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政府应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租赁给农民工居住,努力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对面向专业人才、创业人员的专项过渡性住房建设,其政策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执行。
第二条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者核减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设立的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负责。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的协调办事部门,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核准、材料公示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项目申请、拆迁、建设、出租、部分产权出让、房改、租金收取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和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和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省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定;市、县(市)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根据省统一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取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三)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四)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范围。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三)、(四)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第十条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按照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第十一条实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
(二)家庭住房状况;(三)居住情况;(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五)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当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三)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县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五)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县、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县或者设区城市的市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六)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中、统一办公的方式,办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申请。
第十四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申请人意愿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
实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已经确定的轮候顺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制度,每年调整一次。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住房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邻里访问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日常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县(市)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协议或者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施实物配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租赁住房补贴期限;(二)租赁住房补贴额度;(三)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政府提供部分产权的廉租住房,应当明确使用权、所有权转让,个人所有权继承等内容;(七)申请人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时的处理方式;(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租赁住房补贴:(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的;(二)连续1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实物配租:(一)将承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将承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的;(四)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政府拥有部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按照按份共有方式办理房屋登记。
第二十三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核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政府出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八)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来源是:(一)政府建设、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单位投资建设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出租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住房,纳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提供的住房被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住房提供人如终止该住房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的,应当提前一个年度,书面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采用相对集中、配建、在棚户区改造中分散建设等方式建设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改造项目,应当在规划、土地出让条件中保证,用占规划建筑面积5%的面积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该部分住房面积的建设成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产权属于政府。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
各地可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不应超出5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建设廉租住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二)购买旧住房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办理产权过户时免收相关的交易费用;
(三)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四)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税收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有剩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审计、财政部门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年度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取消其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予登记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不按轮候顺序实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和社区,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文登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发改、财政、民政、税务、*、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条新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实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一致的政策优惠。对收购旧房屋、接受捐赠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行使出租人职责,负责出租、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筹集,包括以下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货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文登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十条低保家庭应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应为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体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核,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档案记载、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的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
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按每户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家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75%补贴。
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可根据家庭居住需要,自行选择和租赁适当的住房。
第十四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
受理机关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通知其予以补正。
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并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在15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时应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组织受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于收到准予登记的通知15日内,持承租住房的房地产租赁契约,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续。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第五章复核和退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持民政部门确认有效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按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核。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受理机关进行复核后,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家庭继续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期满未提出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交验新的房地产租赁契约。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证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对不再具有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限期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3季度工作力度明显加大。截止9月底,各镇(区)已完成初审并上报或正办理初审的户数为312户,比2009年6月底增加了161户,增长率106.62%;比2008年增加了151户,增长率93.79%。
(二)扩面工作成效初显。已受理初审312户中,低收入家庭共155户,占受理总数的49.68%。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初审速度较慢。截止9月底,各镇(区)完成初审并上报171户,仅占总数的54.81%,整体工作进度比原定工作计划脱幅3个月。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镇(区)经办人员不能保持基本稳定。
(二)工作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同里镇受理初审低收入家庭91户,扩面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但也有部分镇(区)受理初审总数和去年相同,受理初审低收入家庭0户,与市政府明确的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根据市委部署,“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解决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被确定为*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群众得实惠”12项实事项目之一。为将实事项目真正落在实处,让群众确实得到实惠,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对提出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在年内配租房屋或发放补贴全部到位。为此,各部门、各镇(区)必须加紧审批工作。各镇(区)应在11月5日前,将在9月底前受理初审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建设局加快复审进度,相关协查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在11月底前,将在9月底前受理初审的申请材料复审结束,并发出核准通知。
(二)各镇(区)应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做好二九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吴建房〔2009〕57号)要求,抓紧发放租房补贴,并在12月18日前向市建设局房产管理科结算资金。
随着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工作的实施,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这部分档案作为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真实对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记录,而且还能够对廉租住房保障家族的状况进行有效反映。而且通过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进行管理,能够为住房保障动态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有效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住房保障部门的档案人员需要充分认识到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的积累工作,并科学对其进行开发的利用,加快推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进程。
1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现状
1.1档案业务基础薄弱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收集、整理和保存廉租住房的所有档案信息,这就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但当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数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但相对的基础设施却没有随之增加,档案业务基础十分薄弱,档案信息化建设较为缓慢,部分地区仍然采用纸质档案,这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1.2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廉租房建设的数量不断增加,针对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政策和条例不断完善,但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方面的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这也导致档案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由于机制和制度缺乏及无法有效衔接,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达不到?A期的工作效果,存在许多重复性工作。
1.3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中,部分管理部门没有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而兼职人员不仅没有系统学过档案管理知识,而且精力有限,这就导致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十分混乱,存在着空白档案和死档的现象。这对档案规范性管理及档案工作质量的提升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2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2.1建立健全的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制度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针对性的建立一套完善的辅助档案管理机制,这才能对档案管理人员有更有效的约束,从而让他们的专业能力得以提升。长期以来,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机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人员配置不合理、缺乏流动性,加上职工岗位长期固定单一,很容易让职工产生倦怠感。因此,在档案管理制度的构建上首先应当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培养机制、竞争机制、流动机制,让其更有效确保员工能更好的为用户群体服务。档案员的工作本来就单一而枯燥,久了容易产生倦意,这时就需要管理人员对馆员给予充分的信赖、尊重及对其日常工作的充分支持。这样档案员才能更积极的工作,对于自己的工作也更有责任心。
2.2强化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
针对于当前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需要从硬件和软件入手,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基础建设工作。充分的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手段来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建立相对应的电子档案,针对廉租住房保障档案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更新。并针对当前廉租住房保障档案数量不断增加的新情况,及时购置设备,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做好档案信息的备份,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检索系统,为档案查找工作带来更多便利。
2.3确保归档内容齐全完整
在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确保对所规定的全部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具体档案内容包括保障机住房数据信息、住房保障对象详细信息、住房保障管理信息、住房保障房源信息及住房保障资金信息等,这些信息要及时进行收集,确保归档内容的齐全和完事。而且要从廉租住房实施初期就要抓好建档工作。廉租住房建设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需要长期落实下去,这就需要从廉租住房建设初期就要扎实的做好建档工作,有效的提高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水平。
2.4提高廉租住房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档案管理的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需要档案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与专业技能,然而,很多廉租住房档案管理人员在这方面却十分缺乏。从实际情况中不难看出,大部分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机构招收的档案员文化水平并不高,也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很多档案员工作经验也很浅,这会使得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及专业技能都很缺乏,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诸多障碍。因此,应当让档案员在专业技能上不断得到提升。一方面很有必要加强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可以通过定期组织相应的学习课程对于他们的专业化水平、专业化素养以及服务态度等展开训练。另一方面,在后期的档案管理人员招收及录用上应当相应的提升门槛。应当尽量选取那些有关相关工作背景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在人员入职前应当给予他们相关的入职培训,让他们对于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特点、工作流程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要加强他们服务意识,这会在后期实际工作展开中起到很大帮助。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先租后售、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价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价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每年进行调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当年成本造价由物价部门进行确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和税费等。
三、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建设。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户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在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违章搭建,扰乱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4.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中有房产或机动车辆的。
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五、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公示后报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复审,复审结果公示后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后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请条件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4.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将推荐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将《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书》及申请材料报其主管部门。
(三)复审
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初步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初步名单的家庭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户数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八、续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实行续租年审制度,承租家庭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种原因外迁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腾退的廉租住房纳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为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结合承租人的申请,创新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按照“转一建一”的原则,可以将部分廉租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购买后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同时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补足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使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总面积不减少。
十、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一、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及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化补贴制度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意义重大。
二、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筹措方式
(一)依据〔20**〕37号文、〔20**〕24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市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扣除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征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二)依据财综〔20**〕25号文的有关规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来源。
(三)本级财政及各区县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补充调剂。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有:(一)用于我市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二)向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三)向我市低收入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关键词:保障政策;廉租房;政府;中外比较
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住房问题的实质是公共住房问题,即城市低收入阶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其核心是这一群体居民收入与住房价格的关系问题。中国在住房领域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鼓励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等,在较大程度上改善了中国居民的居住条件,城市居民的住房面积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更显落后。
一、中国廉租房制度发展路径
在中国,廉租住房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将中国居民以家庭收入为单位,划分为高、中低、最低三个层次,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003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确定了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与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对保障面积、资金渠道、房屋来源、申请审核程序、收回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建设廉租住房的用地使用行政划拨的方式。2007年8月,国务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扩大为城市低收入家庭。2010年9月,住建部等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的时间短,国内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与探讨还处于起步阶段,廉租住房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中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
二、中国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前提,是认清廉租住房制度在建设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现行的住宅制度非常零散,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立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和商品房之间的关系不清,制度之间无法很好地协调。由于廉租住房制度的立法层次低,执行的力度不够,导致了廉租住房制度很长时间一直停滞不前或者各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制度进行异化演变。
第二,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过窄。廉租住房建立之初,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之后,虽然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规定,但是仍然以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
第三,保障资金和房屋供给不足。到目前为止,廉租住房的建设情况并不理想,从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不足制约了廉租住房快速发展,是廉租住房严重缺乏的内在原因,并且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廉租住房供给模式。
第四,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完善。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用于住房保障的资源更是相当缺乏,必须将有限的资源用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建立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否则,保障对象错位,不该保障的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该保障的人未获得保障,会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有进无出”的推出机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导致新生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住房保障。
三、国外廉租房制度的成功经验
社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各个国家都比较重视的问题,世界各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有特色,利弊并存,甚至在发展道路上有反复。但总体而言,对这些国家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一,美国严格法律和税收减免住房保障模式。美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项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还可以减免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出租屋的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日本公营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调节措施,旨在使老百姓都能住上与自己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由东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营住宅,由县政府管理的叫县营住宅,由区政府管理的叫区营住宅,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外还有大批供中产阶级居住和购买的房子。公营住宅针对贫困群体,形式多样化,保障了日本的贫困家庭人人“居者有其屋”。
第三,法国中央补贴和地方管理双层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地方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全法国大约有1/4的人住在“廉租房”里,除了收入很低的移民家庭或家庭负担很重的多子女家庭外,“廉租房”受益群体的“上限”是那些收入相对较少的低级别公务员。
第四,新加坡分级住房保障模式。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干预和介入程度很大,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新加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新加坡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新加坡房产和发展委员会将“廉租房”分为两个档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只需缴占总收入10%的钱作为房租;收入在800新元~1500新元的家庭,用于房租的钱为收入的30%。
第五,香港公屋住房保障模式。香港的“公屋”是“公共租住屋的简称,是特区政府为无法负担市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而实施的重要社会居住保障政策。政府将土地免费划拨给房屋委员会,由房委会招标建设公屋并分配给有需要的市民。目前,香港共有约65万套公屋住房,超过200万人租住其中,约占香港总人口的三成。
四、完善中国廉租房制度的若干建议
中国廉租住房制度改革应积极借鉴以上国家成功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发展公共租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措施实现“民有所居”。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能强制规范住房市场的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外住房制度都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如美国的《住房法》和《国民住房法》、日本的《公营住房法》等。中国的《住宅法》应当尽快制定,以《住宅法》统领中国的住房制度,促进中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并可以在住房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对于廉租住房制度而言,《住宅法》主要是全局性的,统筹整个住房制度,不可能对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过于详细,所以,当务之急,是先建立一部廉租住房制度的行政法规,对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成果进行整理和归结,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科学体系,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资金保障、房屋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廉租住房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是城镇住房的两种主要形式,两者彼此关联,共同发展。住房过度市场化,追求效率的同时,造成的是社会广泛的不公,社会福利难以最大化;住房过度福利化,将严重影响住房发展效率,福利得不到提高,任何一种住房供应方式片面发展都不能有效解决住房问题。所以,确定两者之间的合理比例尤为重要。为了住房市场的发展,政府应该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协调好两者比例关系。
第三,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严控住房面积。政府应致力于改变经济适用房的补贴方式,严加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建议实行“补人头”方式,即把住房保障金或者住房补贴费,按照一定标准,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到每个应当享受补贴者的头上,让这部分群体拿着补贴款去房产市场上购买、租赁自己能够购买、租赁的住房,不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的机会。
第四,大力发展公共租屋。公共住房问题虽然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这部分“夹心层”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公共租屋制度,引导居民树立买房与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的观念,有效地缓解房地产市场紧张的供需关系,促进房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屋的公共租屋保障制度。公共租屋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中主要把握的方向是:动态性、地域性、合理性地划分家庭收入水平线,划分为最高收入、高收入、中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七组;完善的住房档案系统,实时监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征询制度。退出机制是一种事后机制,住房保障应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只有有效地审查和确定退出对象,使那些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才能保证有限的住房资源起到最大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侯淅珉,张恩逸.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N].中国建设报,2002-08.
一、全市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
1.全市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是:新增租赁补贴33040户;力争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66.21万平方米,确保竣工5万平方米。(具体目标详见附表一、二)
2.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各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要将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每月25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措施
1.将保障目标纳入考核内容,抓好落实。各区、县、市要根据承担的保障目标任务,在2011年6月15日前将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并与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登记、调查、公示和初审及季度复核工作;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的资格认定工作。
2.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的标准也应随之提高。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半年拟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标准报市政府审定。
3.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平、公正。市住建局6月底前要组织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业务培训,解决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廉租住房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调查和审复核工作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及审核工作。
4.严肃工作纪律。为确保各级住房保障工作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增强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市住建局与市监察局要在6月底前拟定有关“严肃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纪律的意见”报政府审定。
三、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1.抓紧落实,确保获得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全部开工。2011年我市申报中央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项目共38个,其中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承建的市级统筹建设项目12个,各区、县(市)乡镇自建项目9个,工矿企业自建项目17个,总建筑面积约66.21万平方米。各区、县、市及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紧紧抓住中央投资补助机会,在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对不能立即开工的项目,要加快制定研究相关计划和措施,力争2011年内全部开工。
2.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完善项目建设手续。涉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建设项目手续的办理,同时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确保各项目顺利开工。
3.加强廉租租房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市发改委牵头,在2011年6月底前与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办法,确保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足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4.加强廉租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跟踪管理。市住建局要加强廉租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跟踪管理,及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实施建设,合理组织,精心安排,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项目早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