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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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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

第1篇:境外投资范文

境外投资要做到什么?

境外投资,就是要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建立跨国产业链。

就纺织工业来看,我国的耕地、石油资源十分有限。纺织工业的发展视野就不可能只局限在国内,要在全球经济中打造产业链条。

近几年我国棉花产量基本徘徊在700万吨左右,受耕地资源制约等影响,国内面积出现萎缩的趋势,每年进口数百万吨棉花。我国涤纶行业的原料来自原油,而我国原油的对外依存度高达57%,直逼60%。这些资源国际依存度比较高的行业应积极探索跨国产业链的建设,进行全球化的纺织工业布局。

境外投资,就是要转移国内部分过剩的产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会议都明确提出,化解产能过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而且从目前来看,几乎所有的制造业都存在着产能过剩的情况。

通过境外投资转移部分过剩产能,既可以发挥我国纺织工业的比较优势,又可以大幅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目前,我国的棉纺和涤纶,占全球总产量的很大比重,纤维加工量已经严重大于实际需求,在本国本土上进行加工,加工量已经大于国内的内需和实际的需求,包括一些出口。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在国内挤着,好的企业也不可能很好地成长,所以必须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方向,积极输出一部分过剩的产能,使我国纺织工业能够保持可持续发展,向高端化发展,形成一个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境外投资,除了要掌控资源、转移过剩产能之外,境外投资更需要根据各种生产要素来考虑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对外投资,技术合作,进一步提高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着力培育一批产业链高端,全球配制资源的跨国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我国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由大向强迈进。在这一点上,纺织工业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阶段。

政策要全方位支持

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价值链的整合,指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防控,规范企业的境外经营行为,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同时发改委了《“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同期发改委联合外交部等12个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有了宏观方面的导向和引导,国家还需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资金支持。

在提供信息支持方面,近年来,发改委与有关部门整理了各种类型的国际信息和指南,举办了投资论坛和研讨会。发改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促进作用,努力搭建好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国内各类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了境外投资信贷机制,进出口银行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了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简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的优惠利率。

此外,发改委也加强了与工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鼓励他们及其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对境外投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发改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业务,并将具体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公共服务要完善

第2篇:境外投资范文

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其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规模也越大。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对外投资会出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表1江苏省近18年的进出口、外商直接投资、GDP、人均GDP比较表年份出口(亿元)实际外商直接投资GDP总额(亿元)人均GDP(元)进口(亿元)净出口(亿元)199029.441.411416.50210911.9517.48199597.8247.805155.25731964.9632.852000257.7064.238582.711773198.6859.012004874.97121.3715512.420000833.5941.3620082380.36251.2030312.61396221542.32838.04从上表可以看出,江苏省近几年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GDP和FDI都向前跨了一大步,根据邓宁的理论江苏对外直接投资也应该迅速发展。

二、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一)对外直接投资逐年增长,但总体规模较小

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了WTO以来,江苏境外投资开始加快增长。2005年境外协议投资额突破两亿美元。2007年“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全年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增长22.2%;新批境外投资项目增长14.9%,中方协议投资增长41.1%。然而,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单个企业来看,江苏企业境外投资的绝对数额仍较小。截至2007年,江苏累计批准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13.6亿美元,仅占全国对外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是广州、上海的14%和30%。

(二)行业分布

以加工制造业为主,行业范围更加广泛江苏境外投资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时间特征,从最初的餐饮、纺织服装加工业、批发零售,逐步拓展到电子、机械、化工以及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商务服务等行业,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境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仍以加工制造业为主,2008年制造业境外投资占全部境外投资总额的34.78%,新批第三产业境外投资项目143个,中方协议投资3亿美元,占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46.75%。酒店、有线电视、软件业等服务业成为境外投资的新兴领域。

(三)地区投向以发达国家为主,投资区域日益多元化

90年代江苏境外投资的区域主要在东南亚、中东、南非等发展中国家,2000年以来,投资区域日趋多元化。目前江苏境外投资分布98个国家和地区(见图2)。

图22008年江苏境外投资的目的地及金额(万美元)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四)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江苏省境外投资中,国有经济仍占较大比重,但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所占比重日趋上升。2008年我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达138个,占全省总数的59.5%,中方协议投资4.38亿美元,占全省总数的68.96%,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2.69和20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江苏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

(五)投资方式以新建为主,逐渐尝试兼并收购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新建独资或合资企业。

对国际通行的兼并、收购等方式运用较少。近年来,一些企业开始积极尝试,通过兼并收购、股权交换、技术入股等方式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如南汽集团收购英国MG罗孚、无锡尚德收购日本太阳能电池制造商MSK;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境外4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江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对外投资企业规模小,数量也少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没有独立作战抵抗风险的能力。目前,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发达国家是1∶1.14,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3,而江苏仅仅为1∶0.02。

这表明江苏省境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经常因为资金、技术、规模小而失去投资的机会和竞争能力。

2.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

多年来,江苏在制造业领域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逐渐提高,但关键技术依靠国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够;另一方面自主开发能力薄弱。即使是目前相对有竞争力的家电和通讯设备行业,大部分产品的核心部件仍然是从国外进口或依靠国外技术生产,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有自主商标的企业仅占20%左右。

3.信息不灵通、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

目前江苏对外投资企业的收集信息能力不高,渠道少,对投资国缺少了解,不熟悉国际间投资运行规则与法律制度,没有办法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市场,海外投资的企业投资回报率低。如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聘请了国外著名的咨询机构,但是因为没有做好前期投资区域选择分析和前景预测,使企业生产、销售一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遭受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4.管理体制落后,缺乏海外经商人才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缺乏训练有素、熟悉市场、精通国际化经营的人才。例如,2002年TCL集团公司在巴伐利亚州成立了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建立的欧洲分公司,都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国际经营管理人才,使企业一度陷入低谷。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对外进程中的新问题,不仅影响公司发展,也阻碍了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整体推进。

(二)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策和体系不完善

国际经验表明,在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初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合理引导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江苏对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支持体系尚不完善,使大部分民营企业感到很难得到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进而去海外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2.缺少有效的监管

政府对对外投资事后的监管极为薄弱。与项目前期繁杂的审批相比,对事后的监管基本处于放任的状态,年审流于形式。再加上企业本身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对海外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四、发展建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苏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向产业链高端及高附加值方向迈进,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一)对外投资须正确选择投资区域企业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方式和战略目的寻找合适的投资地点。如技术型的选择发达国家;境外加工型的在亚、非、拉等环境较好的国家等等。同时综合考虑目标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潜力、自然资源状况及国家政治、经济风险等因素。

(二)推进技术战略和品牌战略

江苏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必须拥有东道国企业所不具备的某种优势。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只有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实施品牌经营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三)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江苏企业可以运用强强联合形成产业整体优势,也可以采取集群式的投资方式。借鉴台湾企业在江苏昆山、福建厦门和广州东莞集群投资的发展经验,走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的道路,形成专业化网络分工和配套服务,获取规模经济效应。

第3篇:境外投资范文

一、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投资

现代企业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而财务管理的目标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也应当以拓展市场、追求投资收益回报为基本出发点,那种仅仅为了规模的扩张、而不考虑投资经济效益的盲目投资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是不可取的。当前,席卷全球的企业兼并重组浪潮和破产清算浪潮正好印证了这一观点,尤其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供应商安然公司的倒闭,为那些不追求效益仅追求规模而盲目扩张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一定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进行科学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投资效益的分析。只有对那些有投资效益的项目,才能进行投资。财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估算,在进行效益估算时,对使用的数据一定要通过多方调查论证,尽量使用准确的数据。在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上,要重点把握投资回收期、内含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关键评价指标。只有在项目可行性分析环节起到财务闸口作用,才能将境外投资的决策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二、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资源,进行多渠道融资

要防范与规避海外投资的融资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测算项目资金需要量,防止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实际资金需要量高于预测资金需要量,即项目尚未建成就出现资金缺口;二是项目正常运转后,应加强现金流量管理,从严控制款项的收支、按定单采购原材料、按定单组织生产以减少库存积压,从而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三是准确进行资金缺口预算,提前准备融资方案。一般来说,公司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时,就应当制定年度现金流量预算,测算全年资金缺口,并提出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供经营决策者参考;四是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择优选择融资方式,进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如当地融资和国内融资相结合,进行当地抵押贷款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从关联公司拆借融资、通过国内跨国银行的全球授信额度进行融资等。

三、充分利用当地信息资源,规避政策风险

要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的政策风险,需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资源,采用“借力”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当地或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楼、财务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来实现境外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日常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报告的提报、纳税的申报和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的享有等;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进行境外公司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本土化。财务管理本土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规避政策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控体系,掌握财务控制权或监控权

对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是防止境外企业资产流失,实现境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失去了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监控权,就失去了对境外资产的支配权。一个科学有效的境外投资财务监控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财务监控权与股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境外独资公司,投资方应当具备百分之百的财务控制权,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由投资者进行决策。对中方占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财务人员的聘任、考核和报酬决定权;对中方占小股的境外合资企,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审计企业账务的权利。

二是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的原则。每月、每年定期向投资者或股东提交月度、年度财务报告是投资者实现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我国一些境外投资企业中,却出现了拖期提报或不能提报财务报告的怪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对境外投资监控不到位引起的。这种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境外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因为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或决策者是相分离的,财务报告是经营者提供给所有者或决策者的境外投资企业运行状况的总结,所有者或决策者通过财务报告反馈的信息进行新的经营决策,以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发展与壮大。

第4篇:境外投资范文

一、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投资

现代企业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而财务管理的目标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也应当以拓展市场、追求投资收益回报为基本出发点,那种仅仅为了规模的扩张、而不考虑投资经济效益的盲目投资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是不可取的。当前,席卷全球的企业兼并重组浪潮和破产清算浪潮正好印证了这一观点,尤其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供应商安然公司的倒闭,为那些不追求效益仅追求规模而盲目扩张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一定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进行科学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投资效益的分析。只有对那些有投资效益的项目,才能进行投资。财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估算,在进行效益估算时,对使用的数据一定要通过多方调查论证,尽量使用准确的数据。在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上,要重点把握投资回收期、内含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关键评价指标。只有在项目可行性分析环节起到财务闸口作用,才能将境外投资的决策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二、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资源,进行多渠道融资

要防范与规避海外投资的融资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测算项目资金需要量,防止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实际资金需要量高于预测资金需要量,即项目尚未建成就出现资金缺口;二是项目正常运转后,应加强现金流量管理,从严控制款项的收支、按定单采购原材料、按定单组织生产以减少库存积压,从而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三是准确进行资金缺口预算,提前准备融资方案。一般来说,公司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时,就应当制定年度现金流量预算,测算全年资金缺口,并提出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供经营决策者参考;四是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择优选择融资方式,进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如当地融资和国内融资相结合,进行当地抵押贷款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从关联公司拆借融资、通过国内跨国银行的全球授信额度进行融资等。

三、充分利用当地信息资源,规避政策风险

要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的政策风险,需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资源,采用“借力”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当地或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楼、财务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来实现境外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日常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报告的提报、纳税的申报和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的享有等;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进行境外公司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本土化。财务管理本土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规避政策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控体系,掌握财务控制权或监控权

对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是防止境外企业资产流失,实现境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失去了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监控权,就失去了对境外资产的支配权。一个科学有效的境外投资财务监控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财务监控权与股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境外独资公司,投资方应当具备百分之百的财务控制权,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由投资者进行决策。对中方占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财务人员的聘任、考核和报酬决定权;对中方占小股的境外合资企,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审计企业账务的权利。

二是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的原则。每月、每年定期向投资者或股东提交月度、年度财务报告是投资者实现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我国一些境外投资企业中,却出现了拖期提报或不能提报财务报告的怪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对境外投资监控不到位引起的。这种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境外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因为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或决策者是相分离的,财务报告是经营者提供给所有者或决策者的境外投资企业运行状况的总结,所有者或决策者通过财务报告反馈的信息进行新的经营决策,以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发展与壮大。

第5篇:境外投资范文

    内容提要: 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安全和利益,保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某些问题,如核准范围模糊,核准条件采取肯定列举式不尽合理,以及核准机关及其权限存在冲突或重叠等,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构成了障碍。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境外投资的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境外投资核准制的改革方向是缩小境外投资核准的范围,避免双重核准,逐步向自动许可制及登记备案制过渡,并健全、完善其他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是规制境外投资的重要手段,实质上是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权利(机会或资格)的一种再分配,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政府管理。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从早期的严格审批制到2004年确立的核准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管制的发展历程,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包括商务部主管的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主管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两部分。其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2009年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2011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我国需要进一步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境外投资,而现行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无论是在核准范围还是在核准机关和程序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对投资者境外投资构成一定的障碍。本文拟从境外投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建立和完善登记备案制,以及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和措施等四个方面,来讨论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的改革问题。

    一、境外投资核准范围与条件及其改进

    (一)境外投资的核准范围与条件

    我国对境外投资核准分为两种,一是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核准,凡属规定情形的企业境外投资均须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1]企业凭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另一种主要是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的核准,可称之为项目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中方投资者的投资额以限额(2004年为3000万美元,2011年放宽到3亿美元)为界,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大额用汇类则指资源开发领域外的项目,中方投资额以限额(2004年为1000万美元,2011年放宽到1亿美元)为界,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2]投资主体也须凭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核准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个部分。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采用否定式列举的方式规定核准的实质性条件,即凡是有规定的情形的境外投资都不予以核准;[3]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则采用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核准条件,即境外投资必须符合规定的情形才能予以核准。[4]

    我国之所以对上述范围内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主要涉及以下考虑因素:

    1.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境外投资可能会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到那些与中国未建立外交关系、或者受到国际制裁的国家去投资,就可能影响到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涉及到中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声誉,或者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又如,如果中国企业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艺和技术(特别是涉及军事和国防的技术)用于境外投资时,可能会造成这些特定工艺和技术的泄漏和外流,从而影响到中国的安全和公共利益。[5]

    2.国家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对于实行外汇管理的国家来说,对境外投资用汇也会采取某些限制措施。例如,韩国以前也曾经对境外投资依据用汇额度进行审批。我国人民币目前还不能自由兑换,资本项目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管制。一国的货币自由兑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汇率和利率市场化、宏观经济健康稳定、金融市场及监管体制完善、企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等。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还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行有关改革措施,为人民币自由兑换创造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对境外投资根据用汇限额进行核准具有必要性。随着我国近些年来外汇储备的增长,对境外投资用汇限额的核准范围也在逐步放宽。

    3.产业政策。为使境外投资符合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对境外投资实行产业政策导向,促使境外投资有效、有序、协调、健康发展。[6]实行核准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境外投资时投向我国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业、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投资的其他产业。对于资源开发类产业来说,通过核准制,可以引导企业有序、协调的进行境外投资,防止中国企业海外竞标时可能发生的内部相互倾轧和恶性竞争,影响我国国内经济发展。

    (二)核准范围与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境外投资核准范围和条件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问题。公共利益一般被认为是相对于私人利益的概念,具体是指“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7]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优先性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就为政府规制经济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正是基于此,中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实际上确立了一种公共利益优先于企业的境外投资权利(机会或资格)的预设,即国家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权利(机会或资格)进行限制,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但是,对这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府规制,也必须予以限制,没有限制的政府干预既会损害私人利益,也会最终侵害公共利益。[8]因此,现行的境外投资核准范围和条件还需要改进或改革,限制和缩小其范围,明确其条件,增加透明度。

    例如,境外投资大额用汇类项目的核准应加以明确和限定。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只是规定大额用汇类项目要实行核准,但对何谓“大额用汇”却没有定义。依据此规定,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改委核准;《通知》中虽然将限额放宽到1亿美元,但两个文件均没有规定下限,即从多少数额的外汇额起才构成大额用汇类项目。由于没有用汇下限额的规定,实际上就变成所有的境外投资都必须经发改委核准,无论你用汇额度多少,哪怕你只用1美元,也同样需要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显然,这一核准事项需要修改。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方投资者在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投资者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这似乎表明1000万美元以上即为大额用汇类,但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仍要经过核准,只不过形式简便了些。可见,这些规定并没有体现仅对大额用汇类境外投资进行核准的立法初衷,降低了政府核准的效率,给企业境外投资增加了负担和成本。

    又如,从产业政策上看,须经核准的应该主要是那些法律禁止境外投资的产业,以防止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于鼓励境外投资的产业,原则上没有必要实行核准制。从2006年7部委联合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看,资源开发类产业属于鼓励境外投资的,但目前对此类境外投资项目要求核准。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资源开发类项目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通过核准制对资源开发类项目予以协调与监控,从目前来看具有必要性,但是也要看到,这种协调与监控不一定非得采取核准制的手段。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推行行业协会管理,结合政府的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度,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对境外投资产业的核准范围也应逐步缩小。

    此外,对于境外投资核准条件来说,采取肯定列举的方式和否定列举的方式的效果明显不同。如果采用肯定列举式,即要求境外投资符合某些公共利益的要求才能获得核准,这就不仅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质审查才能作出判断,而且也将能获得核准的境外投资限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较小的范围内,范围外的其他投资则不能获得核准;而若采用否定列举式,即境外投资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的要求就能获得核准,这就不仅程序更为方便快捷,而且也把不能获得核准的境外投资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其它的大部分投资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核准。核准制不同于审批制,相对而言,核准条件采用否定列举式能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由权利的范围,限制政府规制境外投资活动的范围,并使核准制更为简便和具有效率。

    二、境外投资核准机关及其改革

    (一)核准机关及权限

    依据前述规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两个政府部门行使核准权。

    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来说,依据2004年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是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对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进行核准。而2009年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9]而且对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0]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而言,根据2004年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核准机关为省级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并对核准机关权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这一规定在2011年的《通知》中得到了沿用,并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核准机关的权限进行了改进:(1)明确区分了地方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2)提高核准投资额上限,即省级发改部门的核准项目限额由原来的资源开发类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修改为3亿美元以下,非资源类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修改为1亿美元以下。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级核准,不仅给企业提供了便利,而且有利于提高核准的工作效率,还为企业进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提供了便利。

第6篇:境外投资范文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第7篇:境外投资范文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第8篇:境外投资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我省对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或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五条中央在陕企业和在陕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境外投资由其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但应将相关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前往台湾地区和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投资主体申请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应首先向注册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核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在核准前应征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三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省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省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四)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有关确认函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七条所列相关手续的,投资主体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虽未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9篇:境外投资范文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以下述三个方面为主:第一,获取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资源,主要包括我国日益短缺的铁矿、石油、木材等;第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成熟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出口创汇;第三,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高精尖技术,进入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发挥后发优势。

    这三个目标应该作为构建我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重点和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政策、国别政策的准绳。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外贸、财政、金融、外汇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这种情况有的是历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将境外投资的门槛统一到这三个基本战略目标上来,实施境外投资管理的“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境外投资战略目标的有效延伸。我们可以按照基本战略目标将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而不是境外投资主体不同)分类,从而确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对象。“一个药房抓药”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适应多元化的投资目标,一是要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行业政策,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明确鼓励那些资源开发型、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和技术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二是要把跨国并购和传统的新建投资在管理上区别开来,尽快制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投资适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优先选择那些经济互补性较强、市场相对完善金融相对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国别风险。

    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资本管制带来的“一刀切”问题。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我国实施了禁止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对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资项下的集中购汇和资本外逃、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禁止购汇的“一刀切”措施虽然限制了投机性资本的流动,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资外汇需求。而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对跨径投资者进行甄别,以保护投资者,打击投机者。

    3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已经涉及到政策性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政策性投资保险、免缴利润并充实资本金、实物投资出口退税、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即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形式,带动和扩大我国外贸出口的经贸合作方式。但这只是出口导向型的境外投资,对于同样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政策体系不够完整。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等急需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促进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经建立的政策措施,扩大覆盖面,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建立如下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第一,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该基金应包括对外投资信贷基金和对外投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包括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对外投资,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请和使用。第二,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因发生非常风险难以收回投资时,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重点保障发生战争、内乱导致不能执行合同的政策性风险;企业经营者的海外投资被没收、征用造成的风险;东道国因外汇不足而限制外汇兑换、拖延付款以及限制进口造成的经济性风险。第三,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安全环境,积极推进和签订境外投资有关的政府间协定。首先,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其次,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简化境外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避免税收摩擦,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利用该公约及其条款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后,促进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信息服务,可考虑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协助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等。

    4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我国境外的投资活动将围绕国内建设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需求进行,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和销售网络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立生产性企业,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国际市场规则。还可以直接了解并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筹资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4.1企业——产业选择的相关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目标首先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境外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从微观主体上看,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仅要求得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投资项目能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辐射作用,这种辐射效应的强弱,不仅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合理地进行海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单体企业的分散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才能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同时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造,进而推动国内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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