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犯罪心理范文

犯罪心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犯罪心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犯罪心理

第1篇:犯罪心理范文

关键词:犯罪 以贩养吸 心态分析

一、导语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过境贩毒引发国内的消费,问题成为困扰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从司法实践上看,特别刑法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适应禁毒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的单行法律成为历史的必然。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惩治犯罪的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该决定的颁布同时向全世界昭示了我国从严惩处犯罪的立场。新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新刑法根据现实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及各个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趋势,在种类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明确了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定罪量刑时,只按查获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设置了新的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并对原有罪名作了调整,确保各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并对洗钱犯罪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单位犯罪的完善(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任何走私、贩卖罪,而且增加了单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单位犯罪均采用双罚制)。限定了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增加了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97刑法对犯罪的修改和调整,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禁毒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法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不断加强犯罪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其中,对犯罪人的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尤为突出,它对我国预防和遏制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犯罪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犯罪人犯罪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从事犯罪活动期间全部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每个人的遗传素质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不一样的,犯罪心理就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也可以说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在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心理品质上的恶变。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在一定动机支配下发生的,动机是行为的原型,行为是动机的外显。犯罪行为亦是在一定的犯罪动机支配下产生的,在犯罪案件中,犯罪贩卖获得的巨大利润,是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犯罪是牟利性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贩卖者希望通过非法买卖来谋取暴利,犯罪行为主要是犯罪人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笔者就犯罪人的牟利犯罪心态的成因进行以下分析:

三、犯罪人的单纯牟取暴利心理

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是什么?这是研究方法论的前提和基础。告诉我们物质和精神两者之间正确的辩证关系。物质是第一性的、可观测、有形的实体,对物质的研究可以观察到它的形态并测量到精确的数据和据此绘成图谱。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既是特殊物质的派生物,同时又是对大千世界(包括自我)的主观反映,由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不同于物质的特点(不具形体、难以测量和精确量化、具有主观性),因而对人的精神、心理的研究必须区别于通常的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从我国犯罪的发生状况看,犯罪呈现高发趋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落后地区经济欠发达,强烈的物质享受欲望在长期低水平生活条件下使得犯罪人的心理急剧膨胀,犯罪人为了摆脱经济上的贫困状况,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以牟取经济上的暴利。这种贪欲心理使得犯罪人的成员组成具有复杂性,甚至包括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怀孕、哺乳的妇女。这些犯罪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经济状况以及所处的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其心理状态除牟取暴利的心理共同性外,还具有个体差异性和复杂性。

四、犯罪人的以贩养吸、满足身心需求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人由于自身吸食,其自己在身体上和心理上对具有长期依赖性。即这类犯罪人的生活离不开,而且对的来源渠道及流通方式较为熟悉,其的来源有几种渠道,出资购毒吸食、居间介绍他人贩毒后获得少量吸食或直接贩毒养吸。这种“以贩养吸”的心态,在犯罪案件中就是“以贩养吸”,其中包含了两种行为:一种是贩卖的行为,一种是吸食的行为。其贩卖的目的是挣点钱再买进以供自己吸食,正是由于自身对的需求的原因而使得其以贩养吸、满足身心需求的心理产生存在必然性。1.为吸毒而撒谎、欺骗。许多吸毒者将原有的财产“吸”光,为了筹集毒资经常说瞎话,欺骗亲人、亲属、朋友等。他们对亲人情感淡漠,冷酷无情。在毒瘾发作时,如果家人不给钱,他们甚至灭绝人性地杀害亲人。2.不断追求“飘”的感觉。吸毒成瘾者的家庭观念非常淡薄,所有追求只为一口“烟”。为了追求“飘”的感觉,他们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吸毒剂量,或由原来烫吸的方式改换为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有些人的吸毒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找不到原来的感觉,就会到自愿戒毒所戒几天毒,然后再吸毒重新找回“飘”的感觉。这些人往往因吸食过量而中毒死亡。

3.为吸毒给自己找各种理由。许多吸毒者吸食一段时期后,意识到的危害,也试图摆脱的束缚,但是往往经过多次反复后丧失信心,认为这辈子戒不了了,于是为吸毒找多种理由来自欺欺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五、犯罪人的冒险和侥幸心理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冒险心理是指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体验。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和自我欺骗性。这两种心理状态在犯罪人身上都很常见。其共同性在于:犯罪人自以为自己从事的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安全性,有的犯罪人认为偶尔从事一次犯罪活动不会有风险,从而产生了犯罪的侥幸心理;更有一些犯罪人在多次从事犯罪而又侥幸成功后,自以为自己对做生意熟悉,又赚钱快,有点风险不算什么,由于这类犯罪人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无论这些经验是自己积累的,还是行内听说的,这些犯罪经验便在成功的信息中稳固下来,形成了一个个恶性的冒险心理积淀。如:来源渠道、价格行情、质量的优劣、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称量工具和方法、“上线”“下线”之间的交易术语、成交方式、的销货渠道等等。这些恶性的冒险和侥幸心理伴随着牟利心理同时隐藏,一旦外界诱因和机遇出现,其冒险和侥幸心理随之表现为贩毒意识和付诸行动,再加上牟利需求的无限性和不满足性,使得犯罪人侥幸和冒险并存的心理恶性循环,无法杜绝。

六、犯罪人的失衡、攀比、虚荣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发案率高的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人们思想意识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只看到犯罪带来的富裕生活,如有些犯罪人用犯罪获得的财富娶妻生子、买车修房,有的人出现了羡慕心理,有的人是默认心理,更有甚者出现了效仿心理,在这种扭曲理念氛围的影响下,会促使一些人失去心理平衡,而产生犯罪心理,也会促使一些人想依靠进行犯罪活动而获取巨大财富,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心理和与别人攀比的心理。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经济欠发达、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有的家族成员都靠生意致富了,虽然有人被判刑坐牢或被处死,但不乏侥幸逃脱之人。犯罪人的这种失衡、攀比、虚荣的心理的出现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七、犯罪人的极端报复心理

在大部分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往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如:亲戚关系、老乡关系、朋友关系和同学关系等等,他们为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彼此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有些犯罪人为了进行报复,从而产生了利用进行报复的心理;还有个别犯罪人因其对社会及他人产生不满,也会因此产生利用进行报复的心理。这种犯罪心理的产生具有极端性。

八、犯罪人的无奈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人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被他人强迫吸食、注射,如:由于有些黑社会组织或贩毒团伙意图将犯罪人拉入其犯罪团伙中,采取逼其嗜毒成瘾以便于控制,以便使犯罪人按其指使从事犯罪活动;有的出于卑鄙的恶作剧心理,喜欢看别人吸毒成瘾后嗜毒如命、以贩养吸的丑态;有的是弱势人群被胁迫后不得不去进行贩毒活动等。这种在他人的授意下和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产生的犯罪心理在犯罪案件中也比比皆是。

综上所述,有些吸毒者吸毒几年甚至十几年后,认为抽这东西没意思了,开始寻求各种方式戒毒。但往往因各种歪曲的心态造成毒瘾难以戒断。有些吸毒者意识到了吸毒的危害,并有戒毒的愿望和决心,但每当看到毒友在吸食或者看到吸毒工具时,自己就控制不住而去吸。有的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戒或劳教,期满出来后,认为在劳教所受了那么长时间的罪,得犒劳犒劳自己,因而很快复吸。有些吸毒者由于长期吸毒,出现了许多躯体疾病,而吸毒时这些疾病往往被掩盖,一旦停用后这些疾病就会暴露出来。吸毒者认为是因为戒毒才出现这些病症,所以就不想再戒毒了,最终导致戒毒失败。在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人因年龄、经历、个性等诸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实施犯罪活动心理状态各自不同,而同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表现的心理状态也会有差异。深入了解犯罪个体心理发展、变化轨迹,准确把握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前后的心理状态,对于有效分析犯罪发生的成因和危害程度,探寻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问题对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2】郦毓贝主编:《犯罪司法适用》

【3】犯罪刑事辩护网:《剖析吸毒者的内心世界》

第2篇:犯罪心理范文

[关键词]女性犯罪 心理 社会 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22-01

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这类犯罪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为标准而划分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没有对女性犯罪的类型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理论学界,女性犯罪是被当做一个单独的类型进行研究的。然而,国内对于女性犯罪的心理研究比较匮乏,长期乃至现在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从全球的犯罪率统计来看,女性犯罪正逐步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对女性犯罪展开系统的心理研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女性特有的性别文化特征,决定了女性犯罪有显著特点,主要表现为:在年龄文化方面,18岁至35岁青壮年女性犯罪占了绝大多数。女性犯罪者中,文盲、半文盲占了大多数,高学历女性犯罪者相对较少;在职业结构方面,女性犯罪人员以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农民工、企事业单位工人、无正当职业者、辍学的学生、曾被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为主。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干部、知识分子、学生等比例呈上升趋势;在犯罪方式方面,女性犯罪一般以非暴力性方式为多,大部分女性采用牺牲色相诱骗的方式;在暴力侵犯的犯罪中,女性的手段也比较简单,往往会带有冲动;在男女团伙犯罪中,女性一般处于协助的配角地位;纯女性的犯罪团伙较少。然而,这些年以来,女性暴力犯罪有增长的趋势,甚至出现低龄化倾向。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因素

女性犯罪的自身因素可分为不良心理、变态人格和精神病症状。首先,不健康的心理,比如自私自利、报复心强、情绪长期压抑、贪婪成性等。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在提高。同时,贪图享受,追求物质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激发的贪婪的不良心态,强化了她们原有的爱慕虚荣的心理。这就使得一些女性为了满足自身的畸形需要,可以不顾一切甚至不惜采取犯罪手段达到她们的目的;另外,大部分女性罪犯在最初往往是受害者,由于缺乏合理的权益诉求手段或是本身的权益维护意识淡薄,亦或是自暴自弃等心理作祟,在后期从被害者转变成了害人者。这个过程带有明显的报复心理。

(二)社会因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不良的家庭环境。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女性罪犯是由于她们青少年时代家庭环境不良造成的,如父母离异、赌博、吸毒等。另外,家庭暴力日益成为诱发女性刑事犯罪的重要原因。其二,社会风气和社会压力。随着社会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在各种现代信息刺激下,人们不断产生新的需求,当种种需要难以满足时,便可形成不能调节的压力,进而日积月累,形成支配妇女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正常心理状态。其三,社会舆论氛围。从大众的意识形态中看女性,一般会认为女性比较男性而言更柔弱,因而更值得同情,比较容易取得人们的信任。恰恰正是因为人们存在这种传统的心理意识,甚至在法律上,对于女性罪犯的量刑处罚都是比较宽容的。此外,从性别特征导致的思维结构差异上来讲,女性往往更多地运用感性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因而更容易轻信他人,行为更容易情绪化、感情化,并且大多数女性天性比较胆小怕事儿,行为相对表面化、临时性、个人性、随意性,增加引发其或受害或犯罪、或由受害者恶变为害人者的可能性。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措施

预防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预防女性犯罪更是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共同参与。本人认为应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大的方面来实施预防和控制:

(一)个体方面

首先,重视女性心理教育。充分发挥各级妇女组织的作用,建立妇女维权网络。其次,要加大法制教育力度。由于我国对女性的教育发展在观念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忽视,导致女性的法律意识观念较差,并不同程度地反映在犯罪者身上。通过法制教育,使其分清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依靠法律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方面

首先,由于我国历史传统根深蒂固,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亟需加强和完善,同时法律在女性犯罪方面较之男性宽容,并且在审判中的法官也往往对女性犯罪较为同情,加大女性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失为当下保护妇女权益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女性犯罪的打击,以儆效尤,减轻女性犯罪带来的隐蔽性和腐蚀性后果。

其次,严格区域管理,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我国的女性犯罪存在区域性,多存在于一定的居民社区内。因此,根据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一系列妇女违法犯罪事件来看,家庭、学校、社会乃至妇女的工作单位,有必要协调起来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妇女的保护和教育工作,同时为妇女的健康成长、生活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红玲.妇女与本土: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的妇女犯罪研究[J].浙江学刊,2002(6).

第3篇:犯罪心理范文

【关键词】 犯罪心理侧写;证据效力;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10-01

一、犯罪心理侧写的概念

犯罪心理侧写是通过对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反映其特定犯罪心理的各种表象或信息的分析,来刻画嫌疑人犯罪心理进而服务于侦查工作的专门活动。美国犯罪学家约翰· 道格拉斯( John Douglas) 认为,人在成长中会受到教育、家庭等各方面的影响而形成一种适应环境的独特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且这种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定义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就是犯罪人格。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格里面隐藏着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性格倾向,从中能够刻画出犯罪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种族、受教育情况等方面的类型特征,进而推测出犯罪人生存的社会环境状况 家庭生活情况、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的特征,这就是犯罪心理侧写。

二、犯罪心理侧写的效力

效力分为两部分,即证据力以及证明力。证据力是指一份资料能否成为证据进入法庭,即作为证据的资格; 证明是指证据证明某种事实的真实程度从犯罪心理画像的原理可以看出,犯罪心理画像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存在一个误差的,并且这个误差无法用精确的数字来表示 DNA 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进入法庭并被承认,在于它的精确度高达99.99%,而犯罪心理画像显然没有达到如此精确的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画像只能作为侦查线索来运用,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侦查人员想要使犯罪嫌疑人伏法,必须根据犯罪心理画像找到确切的证据 因此,首先,犯罪心理画像就不具备证据力,即没有资格作为证据进入法庭由于证据力是证明力的前提,犯罪心理画像都不能进入法庭,更不用说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了然而,这是否说明犯罪心理画像在审判阶段就毫无用处了呢? 当然不是笔者认为, 犯罪心理画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分析现场各种痕迹,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心理,进而推断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人身特征, 可以大大缩小侦查人员的排查范围 此外,犯罪心理画像过程可以通过侦查人员的办案记录体现, 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等,仍然可以通过这种间接形式进入法庭因此,犯罪心理画像的作用不可低估。

三、 影响犯罪心理画像准确性的因素及改善

虽然说犯罪心理画像的准确率无法高达100%, 然而,还是有相对准确与不准确之分的,所谓的准确就是指侦查人员的犯罪心理画像与犯罪嫌疑人真实的犯罪心理一致 笔者认为, 影响犯罪心理画像准确性的因素以及改良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犯罪信息分享不通畅

犯罪心理画像的原理在上文已经有所阐述,可以发现,犯罪心理画像在很大基础上依赖以往犯罪案件的统计结果,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仅在我国,案件的分享也有各种障碍有人为的, 也有技术的, 更不用说国际之间案件的交流与分享了,因此,犯罪心理画像在第一步,便遇见了障碍针对这一点,我们能做的唯有加强案件的分享率,构建一个全国办案网络,将所有立案的案件纳入其中,在公安机关内部能够自由分享 当然,这一工程是十分巨大的, 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同时,国家之间也应加强合作,分享办案经验。

(二) 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犯罪心理画像很大程度上也依赖画像人员的经验素质,一位办案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侦查人员自然比刚入门的侦查人员在画像方面具有优势,这是无法避免的。针对这一点,公安机关内部可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新老侦查人员可以交流经验,构建模拟案例,增加侦查人员的经验。

(三) 外部因素的影响

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会有各方因素的介入,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媒体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外界媒体对侦查人员的心理或多或少地会产生一些影响,尤其是一些大要案的发生,来自舆论的压力,对侦查人员的心理是一种考验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影响,自然也包括在犯罪心理画像的时候的情绪波动针对这一点,我们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教育,增加培训。侦查人员总是与社会的阴暗面接触,心理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及时的疏导非常关键,因而,在侦查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一些心理咨询室,及时地为侦查人员疏导心理,以保持最佳工作状态犯罪心理画像是随着现代科技出现的一门新兴技术,其功能正越来越受重视,目前也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加以规范,提高准确率,在将来的侦查工作中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0.

第4篇:犯罪心理范文

《沉默的证人》 是我国首部心理悬疑电视剧: 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 在针对这起谋杀案的侦查中竟然发现了一桩历时十年, 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 最后警方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终于将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抓获。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大学心理学教授, 母亲是一名优秀的科学工作者, 妹妹是一名大学生, 幼年时的屈辱和成年时的打击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极度扭曲,从此便走上了以谋杀高学历“堕落者” 为发泄途径的不归路。

一、 犯罪心理学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 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 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 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 起源于1940年代时, 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

19世纪后期的欧洲, 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 犯罪率急剧上升。 因此,具体提示犯罪原因、 心理机制、 犯罪者的人格特征, 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1872年, 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 《犯罪心理学纲要》 , 1889年, 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 《犯罪心理学》 一书, 这两本专著的问世, 标志着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二、 刑事讯问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

在该案的刑事侦查中, 主要运用的心理学理论有:

(一) 精神分析学在刑事侦查中的用运

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 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 人的意识由本我、 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 按 “快乐原则” 活动; 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 按 “至善原则” 活动; 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 按 “现实原则” 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 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

在该案例中, 身为心理学教授的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容许的, 甚至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心理扭曲所致, 但想要复仇和发泄的原始欲望最战胜了超我的道德标准, 并冲破了自我的最低底线, 按自我的 “快乐原则” 在一次次的犯罪过程中得到心理的慰藉和满足。 佛洛伊德还认为, 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 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 这正是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时花费大量时间调查犯罪嫌疑人童年时期的生活经历, 可以说其母亲童年的自杀已早在他的内心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二) 不同接触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 1939 年在他所出版的 《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 “不同接触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 (1) 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 (2) 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 (3) 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 (4) 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 动机、 态度、 理由等。 (5) 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 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 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 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 (6) 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 时间长短、 顺序、 强度的不同而异。笔者看来, 这一理论最大的用途在于寻找合理的犯罪嫌疑人。 刑侦查中锁定合理犯罪嫌疑人可以缩小侦查范围, 节约调查成本, 提高破案效率。

但事物的优点也往往是其自身的缺点。正因为这种寻找合理怀疑的思维模式, 使很多处于社会高阶层的罪犯逃之于法网之外。在该案例的侦破阶段也突出体现出了这一思维模式的缺陷。侦查初始阶段可以说根本没有人去怀疑该教授, 并特请他作为该专案组的心理顾问。 因此, 在刑事侦查中一方面要运用该理论迅速的确定合理嫌疑人,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教条主义和思维僵化, 而使罪犯逍遥法外。

(三) 异常人格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 年出版的 《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 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 意志薄弱型; (2) 情感缺乏型; (3) 爆发型; (4) 激奋型; (5) 自我显示型; (6) 偏执型; (7) 情绪易变型; (8) 软弱型; (9) 自卑型; (10) 忧郁型。笔者认为, 类型 (1) 属于被唆使型犯罪类型 (2) 属于犯罪特质型犯罪 (或犯罪倾向型) , 类型 (3) 、 (4) 、 (5) (7) 属于我们常听说的冲动型犯罪; 类型 (6) 属于偏执型犯罪; 类型 (8) 、 (9) 、 (10) 属于人格缺陷型犯罪。 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最后一种类型, 即人格缺陷型犯罪。

幼年的遭遇使他产生过了深深的自卑心理, 但自身天赋的聪颖又使他的自负心理极度膨胀, 这种极度自卑又极度自负的反复交织、 反复碰撞,最终塑造了他浓郁的忧郁悲观人格。这种人格就像炸弹一样, 因为长时间的压抑使内心反抗的力量凝聚的越来越强烈, 最后只需一根导火索 (妹妹的死亡) 便可以爆破出无限的能量。

三、 结语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来说还属于一门新型的有待开发的交叉学科,但在众多法律和心理工作者的努力下已取得了很多进展。将来的犯罪心理学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 向系统化、 科学化和可操作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保平, 李世虎. 犯罪心理学.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2]肖兴政. 犯罪心理学概论.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5篇:犯罪心理范文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41%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某地监狱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员1998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总数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长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本文就是从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即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减少。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们注意。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犯罪表现为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老年人犯罪多为孤寡老人,文化层次偏低。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成家后大都与老人分居两处,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滋生犯罪。而且这些老年人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

(二)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伪造、诈骗等,女性犯罪则以扰乱社会治安为主。

(三)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较少。进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人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还有一些特点,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较多,农村老年人犯罪较多。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与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类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观原因外,还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从几个方面阐述并具体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

(一)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技能都面临明显下降趋势。在身体机能上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机能上来看,此时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加上身体机能出现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从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有些老年人情绪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绪方面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时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有时变得自私起来,整天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这些心理倾向是由于他们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们往往会感到自己身体衰弱精力不济,不能恰当地解决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体和心理的特殊变化常常会出现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在工作当中可以全面的展现自我,体现自我价值,并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从中得到快乐与幸福感。对于退休的老年人来说,他们从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来,觉得自己的生活没有了重心,生活从此变得没有意义,个人价值也无从体现,于是变得消极颓废,此时最容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活动中。

2.对生活贫困的不适应,对一些老年人来说若有退休金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话则出现有关财产犯罪的可能较小。但对于另外一些老年人来说,本身并没有很多的积蓄,一旦退休经济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开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钱来保证及时治病。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三)与家庭成员的相处情况也会影响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1.与子女的关系影响犯罪行为。当老年人退休离休后,老年人的工资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样丰厚,他们的地位权利也不如以前,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不复存在,这样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动摇,以前家长形象逐渐减弱。对农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体机能的衰退,各种机能的下降,劳动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轻时撑起整个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尊老养老意识淡薄的子女,看到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以恶劣的态度对待养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时老年人本身心理机能发生微妙变化,本身又会觉得自己为家辛苦操劳了一辈子做出了许多的努力,而当自己体弱多病身体不佳,正需要儿女照顾的时候却遭到如此冷漠的态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产生绝望轻生无用等情绪,于是心理上便出现了报复心理,“我过不好你们也甭想过好”。尤其是那些老年丧偶身边无人陪伴,当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没有人可以安抚;当心中郁闷时没有人来倾听;当遇到生病时,没有人来照顾。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出现犯罪行为是很正常的。

2.与配偶的关系不睦造成犯罪

当老年人退休后没有工作来充实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对新生活也会出现不适应,使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这些心理上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动往往无缘无故大发脾气,把夫妻间往年的烂事抖出,互相揭对方缺点,引起双方的不满,各不相让往往会造成夫妻间的矛盾冲突演化为犯罪行为。

(四)由于恶习不改造成犯罪

少数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为恶习很深,积重难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进宫的老年犯郑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诈胁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惯犯王某采用利诱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电视,给钱等手段对邻居家的小女孩进行猥亵。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国,尤其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在为人处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浅薄,也就无从遵法守法了。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普法宣传,但往往会忽略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农村老人。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很容易违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人们在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认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当今多元化发展的社会,不免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员的思想价值观造成影响。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识,势必使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恶,美丑观念的混淆,比较容易主动或被动鼓励参与或组织如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行为活动,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对社会的不适应,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对老人犯罪原因进行的分析,但这些分析在理论发展中还不完善,还没形成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当我们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时要运用发展的观点,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研究。

四、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目前,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发展养老事业要学习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完善社区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加强老年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兴建,社会各界捐助赞助等多种形式兴建,如在社区加强老年医护,生活服务,文化体育等硬件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服务软件建设。形成完善的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切实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要保证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看病交得起费用。建立健全老年的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医疗救济,国家实力贫困救济医院,专门救济生活贫困人口,特别是老人。各个地方要经常组织医疗队伍下乡送医活动,

帮助贫困老人渡过难关。

(三)重点救助贫困,生活艰辛的特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老人实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对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使贫困地区的贫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救助贫困老年专用基金,有个政府老年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应创建条件,逐渐把有子女却无赡养能力的贫困老年人纳入乡镇五保供养范围。建立城乡对口医疗支援制度,定期为贫困地区的老年人防病治病。发动社会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特别救助等等。

(四)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针对老年的教育特点和规律,应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学健身活动,使他们在学习,健身中得到快乐和知识。必须以满足老年的实际需要为目标,解决老年人全体普遍关心的热心和难点问题,争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违法犯法的现象。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加强普法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对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争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另外,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老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要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审判,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特点,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的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刑种选择,刑期裁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以不判为主;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对于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在审判程序和审判策略上,尽量照顾老年人身心特点,注意说服教育;审理用语规范化,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区分具体案情,正确使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老年人犯罪,除难以改造的累犯和惯犯外,一般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上老年体衰,再犯可能性也较小,除个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缓刑。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在减刑、假释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减刑,假释。我们以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对老年人犯罪也要打击,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狱人员比起其他年龄的罪犯相对较少,但随着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趋势。由于老年人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会关系来往少,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会变得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了兴趣,这会增加对他们改造的难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关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量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在做好狱内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为此,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协调好工作,在安置上给予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预防老年犯罪的对策与措施的,但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我们要在现实条件下来谈论某种预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预防成效而忽略了现实的可能性。如:在建设各种老年服务基础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

2.对老年人犯罪应该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会的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3.我们应以发展的观点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也会出现某些变化,我们的对策也应随之变化。

我们要把老龄工作视为社会主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这样老年人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的。另外,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口高龄化已到来之际,和现代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加强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赖文.老年人犯罪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程东宁.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J].人民法院报,2003(4)

费平金进.当前老年人犯罪增长应以重视[J].

易明刚.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报,2002,3,1(57-58)

吴宗宪.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论坛,1992(3)

陈丽平.关爱老人就是关爱自己[N].法制日报,2003(5)

郭金亮丁桂枝.论我国当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J].求索,2003(4)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1989

侯玉波.人格与社会心理因素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J].北京大学学报,2000,9,5(719-724)

赵俊康.中国大陆农村老年保障问题[J].

陈永革李缨.老年人犯罪的英法问题刍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报,2003,12(12)

第6篇:犯罪心理范文

[论文摘要]人际冲突是诱发攻击性行为的重要原因,师生间的特殊关系客观上会制造一些人际冲突。当伴随着挫折、愤怒与不良归因等背景时,当暴力被作为冲突解决的方式被提取时,如果缺乏自制、感恩、良知与理性等犯罪免疫因素,弑师行为将可能变为现实。重构学生认知世界,消解人际冲突都可以减少攻击行为的发生。让学生习得合适的处理人际冲突的技巧对于防范此类事件是最具直接意义的。

为何学生不顾传道、授业、解惑的师恩,而采取残忍、冷漠、极端的方式宣泄心中的怨恨呢?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孩子究竟怎么了?但本文不想囿于“犯罪人中心”的视角对学生进行精神分析,而是将其放入到“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体”之中考察学生的犯罪心理。依据心理学的原理,认知是行为的基础,情景是行为发生的工作“场”;依据刑法学原理,犯罪系犯罪人有意识并可控制的危害社会行为。所以,可从认知——情景——行为这一脉络对学生的弑师行为进行探究。

一、学生的认知世界:冲突解决方案的搜索

在弑师现象中,应当承认,师生存在冲突是产生上述悲剧的诱因。姑且不论上述事件是源于角色之间的冲突,还是个案中的人际冲突抑或心理冲突,总之是有冲突存在的。在智育压倒一切的主流文化里,我们的学生有否学会处理冲突的技巧呢?我们教师有无教会学生面对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呢?为何学生对老师的生命采取了极端的攻击行为呢?

(一)攻击行为的形成机制

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攻击性行为大多是学习得来的,除了有些人身上本能性的攻击性行为外。正如社会学习理论家班杜拉所言:“人的攻击性行为是经由学习而获得,强化和模仿对学习过程具有重要意义。”班杜拉对儿童的行为进行了一个实验研究,他把儿童分批带入到一间屋子里完成一个艺术项目,在同一个屋子的另一头,一个大人正在悄悄地玩一些玩具,在大人旁边有一个大木槌和一个假人。第一批的儿童看到大人是叫喊着并用木槌打击着假人;第二批的儿童看到的仅仅是大人悄悄地在玩玩具。然后把所有的儿童带到另一间放着各种各样儿童喜欢的玩具的屋子里,告诉他们这些游戏是留给其他人玩的。通过这样故意激起儿童的挫折感。之后,将这些儿童带到第三个屋子,屋子有一些玩具,包括假人。结果第一批的儿童比第二批的儿童表现出了更多的攻击性行为。在当今影视传媒暴力镜头几乎泛滥的今天,攻击榜样的获取可谓轻而易举,攻击行为的习得可谓是“润物细无声”,所有生活在这一影视文化的背景下,客观上都已经学会用暴力了解决冲突。

Dodge在评定攻击性行为的社会认知机制时,着重强调个人在某种情境中的行为反应可以看作是遵循一系列认知、信息加工步骤的。通常,先是对刺激情境编码,然后是形成一个心理表征,随之将与其相关的认知和情绪特征带到意识层,再以道德标准和/或与反应相关的期望结果对其他的可能反应进行评价,最后是选择反应。他指出,每一个步骤都有可能出现问题。例如攻击性青少年都表现出不正常的心理表征模式,他们常常错误地偏向于假设别人有敌意,敌意归因导致攻击性反应。他认为,早期经验造成特定的知识结构和信息加工方法的形成。特定形式的适应不良机能与早期经验的差异以及相关的信息加工方式相联系。因此,不同形式的适应不良行为可以用早期信息加工步骤的差异加以理解:早期经验(体罚、攻击的榜样)——知识结构(敌意世界图式、攻击反应积贮)——社会信息加工(对敌意线索的过度警惕、存取攻击反应、对攻击的积极结果的过高期望)——行为异常(犯罪行为)。

所以,一个早期成长中如有着被体罚或不安全的依恋,或者曾亲历过他人攻击行为的情形,那么他/她的知识结构中就会存在对世界的敌意图式;如果这种敌意得到强化,攻击反应就会积贮,对敌意线索就会特别敏感;于是,对他人的态度更多作敌意归因(解释),对自己的防卫更多采用攻击方式,对攻击结果更多予以积极评价。如缺乏其它理性因素的抑制,最终必将表现为对于与自己有冲突的对象采取极端的攻击行为。

(二)冲突解决方案的提取

在师生的冲突中,如将冲突视为问题,则冲突解决也就是问题解决。典型的冲突(问题)解决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产生解决办法阶段和评定阶段。首先是准备阶段,准备阶段即理解和诊断问题。当人们面对问题时,一般需要对问题本身有着彻底的了解,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对问题的重要特征能给予恰当突出的问题表征。这个阶段是问题解决的关键,通过确定问题空间、形成对问题的认知表征,把他纳入自己的知识框架中。人们头脑中呈现和组织信息的方式所构成问题表征将直接影响问题的解决。其次是产生解决办法的阶段,即对内在表征进行操作,寻找出一条达到目标的途径。更具体地说是,人们在自己头脑里所构成的关于外在世界的心理模型中进行一系列的探索活动,在表征中搜索出一条从初始状态到目标状态的线路来。假如问题比较简单,就可以在长时记忆库中提取已经储存该类型问题的图式,再经过模式再认,就可以直接提取适当的解决办法,问题空间的搜索活动时间就缩短了;假如问题比较复杂,解决办法不能直接提取或不为人们所知道,则必须进行更复杂的搜索活动来产生可能的办法。此时,不同的问题类型可能运用不同的搜索手段,对于明确限定性问题,常用的搜索策略既可能是算法式也可能是启发式的;而对于非明确限定性问题则使用启发式更加常见,如类比、顿悟。还有,搜索的效率受到人们已有知识经验的影响,一般而言,解决熟悉问题时运用程序性知识,即通过激活相应的产生式规则,并快速转化为恰当的行动,直接产生解决办法,甚至这一过程可以在无意识或意识水平较低的状态下进行。再此是评定阶段,即评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判断解决办法的适宜性。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能够更多地反省自己的办法是否能够顺利达到目标,并在进行中不断修正。由此可见,在问题解决中,已有的知识经验起到重要的作用。

对于有冲突存在的师生,其实双方都有责任去化解冲突。在冲突的关系体中,老师是否就应该高高在上,等待着学生向自己道歉与忏悔?当然有些冲突是单向的,学生内心对老师存有不满而老师并不知晓,那么学生该用什么方式来解决这种冲突呢?如上述案例中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对老师的仇恨,除了用到砍死老师外,难道就没有其它合理的方法来解决这种冲突了?其实,方法多得是。问题是学生根本没有尝试过其它方法。笔者不想一味指责学生的无知与冲动。如果对这一问题进行深思,我们不禁悲叹,我们有专门教过学生处理这类人际冲突的知识吗?人际沟通和冲突解决技巧与其它知识一样都不可能无师自通。本应在幼儿园与小学阶段,就应该教会学生在遇到人际冲突时该如何平等对话、友好协商最终达到握手言好的。道歉、沟通、对话、协商甚至交易都可以作为冲突解决的可选方案,可是这些在学生成长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在成长中因频繁观看武侠、警匪、枪战等影视(小说)而习得并强化、夸大暴力在解决人际冲突中的作用。传统的武侠小说基本遵循这一叙事范式:因人际冲突而结仇,家人被杀,为报仇而习武,克服种种磨难,最终杀死仇人。从天龙八部到笑傲江湖,从书剑恩仇录到白发魔女传,学生一遍一遍地温故着杀人、报仇、杀人的故事,报仇、杀人等词汇在这种文化里成长的学生内心深处早就播下了萌发的种子,报仇或报应被认为是正义的天然形式,暴力血仇在这一代青少年的情感里简直是被蒙上“正义”面纱的驱力。

因此,在缺乏理性节制的情形下,如在愤怒时,学生被老师批评,在认知上就会将“批评”表征为“敌意”(准备阶段),情感上就会产生仇恨,大脑里的敌意观念也就油然而生;此时攻击、报仇等就会被积贮,问题空间全被此类词汇充塞(产生解决办法阶段);在没有其它解决方案积极提示的背景下,攻击就会被评定为问题解决的合适方法了(评定阶段)。

二、弑师的情景因素:学生攻击行为的激起

攻击行为虽然通过学习获得,但个体的攻击行为发生会受到特定情境的影响。具体包括愤怒情绪、挫折感、及归因方式的影响。

(一)愤怒情绪的影响

每个人都有愤怒的经历,愤怒往往会激起个体的攻击性行为(许多攻击行为都是攻击性行为),心理学家特别分析了一个人愤怒时通常有四种表现:(1)产生直接的攻击行为:包括口头或象征性的攻击;予以拒绝或收回某些利益;(2)产生间接的攻击行为:包括向第三人说或诅咒;伤害对冒犯者有重要意义的东西;(3)是替代性攻击:包括攻击无生命的物体,或攻击弱小的第三者;(4)非攻击行为,包括平静的活动;就此了事不伤害冒犯者。

情绪几乎是理性的对立面,普通心理学认为:“情绪是指伴随着认知和意识过程产生的对外界事物的态度,是对客观事物和主体需求之间关系的反应。是以个体的愿望和需要为中介的一种心理活动。情绪包含情绪体验、情绪行为、情绪唤醒和对刺激物的认知等复杂成分”。情绪的唤醒有时是不经意的,例如在朔州二中弑师案中:“2008年10月4日晚7时30分左右,同学们在自习,值班老师轻轻地走到班长跟前,询问班费的收缴情况。当被告知有两名同学还没有缴,其中包括某某学生时,他抬起目光望向该学生。该学生正在座位上悠闲地抽着烟,烟盒放在桌子上。他轻轻地走到该学生面前,从他的手中拿走了烟蒂,把烟盒交给班长保管。然后继续走动着巡视,7时44分,郝旭东走到了那个学生的座位旁,学生某某突然站了起来,手中拿着一把弹簧刀,猛地刺向老师的腹部。老师忍着剧痛,捂着流血的肚子向讲台方向退去,但学生并没有就此罢手,他追上前去,将正向前门挣扎的老师一把搂住脖子,右手持刀再次向老师刺去,直到老师倒在血泊中。”

从上述事件中,可以看出学生对老师的愤怒与怨恨非同寻常,特别是在老师中刀撤退后,学生仍然继续用刀刺向老师,直至老师倒下。那么,什么线索唤起学生对老师的愤怒情绪呢?我认为有两个:一是老师知悉了他没有交班费,并抬头将目光指向该生;二是当着同学的面将他手中的烟蒂拿走。因为,该生有钱买烟而没有交班费,想必是不愿交班费的,一般而言,这样的行为是学生希冀证明自己在集体中尚有价值的反面表现,这种反向行为在自尊脆弱的学生眼里看来尤为重要,而老师在获悉他没有交班费后将目光指向他,应带有谴责之意,这与他的内心意愿发生了冲突;而且,老师走到他跟前公然将他手中的烟拿走,在学生看来,老师不仅是对自己不愿交班费行为的“征服”,而且也是对自尊的一种侵害,这对本来自尊就很脆弱的学生而言是致命的。在此笔者暂不对老师的行为是否正当进行评价,只是从心理学规律来看,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个处于学生的角色都会对老师产生愤怒。更何况该学生本来在认知上就对老师存有恨意,在他自己的日记中曾流露出对初中时教他的两位老师的不满,声称“做鬼”也要杀那两个老师。由此可见,师生冲突已然存在,老师行为客观上唤醒了他的愤怒。

(二)挫折的影响

挫折对攻击性行为的影响,也是常见的。在心理学上,挫折是指任何妨碍个体获得快乐或达到预期目的的外部条件,那么被妨碍的个体就会产生挫折感。1939年由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J·多拉德和N·米勒等5人在《挫折与攻击》一书中提出,“挫折与攻击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挫折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的产生总是以某种形式的挫折存在为先决条件。”该假说将挫折定义为“目标反应的受阻”。至于挫折在多大程度上引起攻击行为,则取决与以下四个因素:(1)反应受阻引起的驱力水平;(2)挫折的程度;(3)挫折的累积效应;(4)所着攻击反应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1941年N·米勒发表在《心理学评论》上的文章对该假说进行修订,认为挫折可以导致一系列不同的反应,其中之一便是攻击行为的产生。该假说是实验社会心理学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人类攻击行为的系统的理论,并决定了该领域随后20余年的实验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基本方向。这或许有些夸大,但或多或少反映出挫折对攻击性行为的重要影响。

在政法大学弑师案中,成年学生冷静地将任课教师杀死,并事后主动报案自首,有一点与朔州二中弑师案类似,就是连续刺杀,置老师于死地。此事件的攻击行为主要不是由于愤怒的驱动,而是源于挫折的反刍。传闻:“在出事的前两个月,学生某某突然告知在报社一起实习的朋友们,自己和女朋友分手了。他说女友曾经和一个教授在一起,而自己总是忍不住追问女友和教授交往的细节,可能女友无法忍受,最终提出了分手。”如传闻属实,该学生心理一定认为女友的移情别恋与老师有关,不论是女友心仪老师的才气,还是老师垂青学生的青春,总之是某老师的存在导致了女友离开自己。心爱的女友离开自己确实算得上是一个较大的挫折,也正是由于这种较大程度的挫折,才使学生非得置老师于死地。

(三)归因的影响

归因(责任判断)对个体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影响,尤其在冲突之中,当个体知觉他人应当对冲突负有责任时,就会激起愤怒情绪,然后在愤怒的推动下,可能就更容易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或其他的攻击性行为。

所谓责任归因指的是:一个观察者根据外在的行为作出有关行动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其责任大小的内部推论过程。Fiske和Taylor曾经指出,人是因果关系的主体,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他人的行为的原因作出推论。责任归因经常与控制归因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一个人对于他所控制的事件及其能控制的事件负有责任,而且对于一个事件所知觉的控制程度越强,那么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weiner在他的《责任的推断:社会行为的理论基础》(1995)一书中提出有两个责任推断序列,一是:内在的和个人可以控制的……责任;二是:内在的但不是个人可以控制的……无责任。不同的责任推断会激活相应的不同的情绪反应,如:生气伴随着他人对某种消极状态负有责任的知觉而产生,而同情产生于他人对其不幸的情形没有责任。

事件知觉之后,责任过程的第一步涉及决定原因主要在于个人还是情景,只有原因属于个人时才可能认为个人负有责任。责任判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判断原因是定位于这个人还是情境(非个人原因)。如果是情境的原因,那么责任判断过程停止;如果是个人的原因,那么过程继续。进入第二阶段,既然是个人原因,就要决定原因是否可以控制。如果原因不可以控制,那么,过程再次停止;如果原因可以控制,那么,就要决定责任是否具有缓和因素。再进入第三阶段,如果那里具有缓和事件责任的情境,那么责任得到减轻或不予追究;倘若那里没有缓和的因素,那么,就会从先前觉察到的与个人原因和控制性原因相联系的事件将中得出负责任的推断。

归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攻击行为的具体指向,例如在朔州二中弑师案中,学生对老师的行为进行了以下归因:第一步,老师将我手中的烟拿走是老师对我有看法(老师个人原因);第二步,老师拿不拿走我手中的烟,是老师可以决定的(原因可以控制);第三步,老师拿走我手中的烟交给班长(原因没有缓和因素)。因此,老师应该对这个事件负责,我报复老师是正当的。

三、行为的理性缺失:学生弑师决策的形成

因成长过程中受暴力文化的影响,加上上述的情景促进因素,学生有攻击行为的冲动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这些冲动能够得到理性的规制,或许悲剧可以避免。

(一)攻击行为决策的形成

冲突解决与所有问题解决有类似之处。问题解决中所涉及的心理运作,常用的有两种取向:一种是精算分析。所谓精算分析是指决定过程的先前分析,即在作出决定之前将决定过程分解成若干组成成分,这些成分包括每一种考虑方案发生的可能性与选择某一方案的价值。在有多重选择方案的决定网络背景中这一决定过程具有适用价值,在作出决定之前对于可选决定方案的构建有助于引导与简化决策过程,因为这样可以将复杂的决策过程分解为方案的可能性及其价值,并为最终作出决定提供一个清晰的可比较的图景。另一种是直觉(实践)分析。所谓直觉(实践)分析是指判断过程中的末端分析,意味着具体的分析发生在已经作出的判断之后,一个人的判断过程似乎是一个“捕获”(Capture)过程。判断是类似于自动化的演绎推理的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人们借助于一些线索就可以直接得出结论。这一说法与“直觉”的颇为相似,LJonathan Cohen指出: “直觉是我们的一套基本的确信,它埋藏得很深,我们甚至不知如何质疑它,它无法令我们不相信,因此,它也为我们得推理提供了前提。”

在复杂的人际冲突中,一个人不可能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来作出合理的决定。相反,人只能具有有限理性,人类的信息处理能力是决策的稀缺资源,人类不可能穷尽所有与问题有关的信息在进行判断与决定。所以,在现实社会里,人们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是依靠以往的经验,即采取启发式(Heuristics)。启发式常用于减少决策中的心理资源,但是启发的运用又会导致系统的偏差与决策错误。常见有三种启发:(1)代表性启发法(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s);(2)可得性启发法(Availability Heuristics);(3)锚定与调整性启发法(Anchoring andAdjustment Heuristics)。其中可得性启发与锚定启发都会影响学生攻击性行为的选择。

可得性启发式是指,人们倾向于根据客体或事件在知觉或记忆中的可得性程度来评估其相对频率,容易知觉到的或回想起的客体或事件被判定为更常出现。当学生想报复老师时,容易回想起的报复手段如攻击、刺杀等就会被优先提取。锚定和调整启发式是指,在判断过程中,人们最初得到的信息会产生“锚定效应”,人们会以最初的信息为参照来调整对事件的估计。当学生一旦想到要刺杀老师时,就会因锚定的影响而钟情于这种方法来解决人际冲突了。此时如果没有经过“精算思维”的洗礼,攻击行为后果的预期就会扭曲,行为结果的法律制裁等因素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启发产生的攻击方案就成为人际解决的最终途径了。

(二)对攻击行为理性监控的缺失

从认知角度上看:在犯罪前,个体的注意内容既有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也有关于犯罪被发现的信息;既有对犯罪取得成功的联想也有对法律严惩的联想。在信息上存在犯罪成功与犯罪失败的双重内容,这对于个体的决策是相当困难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更多进入自己的注意领域的时候,就会唤起更多犯罪成功的联想,以及激起更多对犯罪成功的憧憬与幻想的喜悦;同时对犯罪失败的信息的注意就会减少,法律惩罚的联想也趋于平淡。当两者对比悬殊时,个体就会作出实施犯罪的决定,并选择达到目标的方法,最后付之于实践。反之,就会放弃犯罪。当犯罪实施完毕,此时目标已经达到或无法达到,这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所以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一下子在注意的视野中消失,犯罪时占有绝对优势的信息内容也随之失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不顾一切,表现出很“勇敢”的样子,而在犯罪后切显得很胆小的认知原因。因为,此时填充注意内容的是更多关于犯罪后被法律惩罚的信息及与之有关的联想,伴随被激起的情绪是焦虑、担忧、恐惧等消极情绪。

从动机角度上分析:个体在犯罪前既有对目标的追求即趋于犯罪的动机,也有对法律惩罚的回避及可能产生放弃目标的动机即避免犯罪的动机,处于“趋避冲突”之中,而且此时的两者力量也相当。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个体的“趋”的动机力量不断增强,“趋避冲突”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推动个体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因;当“避”的动机力量增强,个体就会放弃犯罪。如果个体已经实施了犯罪,那么此时的目标已经实现或已经无法实现,个体的“趋”的动机立即消失了(至少迅速减少),此时避免法律惩罚的动机将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犯罪后将会出现强烈的对法律惩罚的恐惧情绪。由此可见,不管是从认知角度,还是从动机冲突角度,个体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遵循着类似的变化规律。

第7篇:犯罪心理范文

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 青少年犯罪 心理健康 

作者简介:李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犯罪与罪犯心理、实验心理。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76-02 

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明显增加,这证明我国已经进入到另外一个层面意义上的上升阶段,国内的社会学家以及心理学界专家,对这一情况进行了着重的研究以及分析,经过数据收集以及对大量资料的分析表明,青少年冲动犯罪的因素有以下几点:第一,对社会认识的扭曲,他们认知错误,所以行为偏激,性情暴躁易怒又或者冷漠偏激,对社会好奇但是看法独特,容易被自己的某些看法以及情绪所左右,自控性差;第二,家庭教育因素,家庭教育以及家庭关爱不足,尤其是单亲家庭以及重组家庭尤为突出,因为沟通不足又或者某些家庭因素,容易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以及造成某些心理问题;第三,社会文化对于青少年的影响,当今社会酒醉金迷,某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以及社会文化现象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并加以引导后,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这种心理状态下,青少年很难得到有效的缓解,所以基于以上几点,对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必要的,因为心理健康状况的差异性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既可能导致犯罪,又可能波及其在犯罪过程中以及对其心态造成影响。所以,本文的主旨就是针对青少年罪犯的心理状态以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的分析,同时希望能够对正在发育期的青少年以及正在服从管教期间的少年,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一、 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 

在部分少管所中采取抽样的方法,将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情况的340名青少年罪犯作为研究对象。 

(二)工具 

1.青少年罪犯情况调查表、青少年犯罪资料、父母受教育程度及其职业、家庭成分以及收入情况调查分析表。 

2.犯罪青少年自我反省以及思考感受详细,其中可以包括管教情况反馈,监狱环境、监狱管教干警,管教方式,受管教之后的想法,以及对管教方式的感想,对自己罪行的弥补以及感悟等八个大的方面,并且对每个方向进行分级评分,按照四个等级进行评分,评分越高的,接受改造程度就越高。 

3.症状自量检测表:由净胜专家进行编辑翻译,内容非为九个部分,九十个项目,每项按照五个等级进行评分判定,分数越高的就表现为其心理症状越严重。 

(三)方法 

选取好参加研究的人员,引导其对每项研究内容以及研究工具的使用方法,在与测验中进行一致性测验,对各项的工具以及其测验后的不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对所有人进行讲解的方式,让每个接受研究的对象进行独立的表格填写,对没分表格进行信息编辑并记录到信息库,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 

二、 结果 

(一)青少年罪犯的一般情况 

年里统计如下:13-15岁的32人,占总人数的9.4%;16-20岁的196人,占总人数的57.6%;21-23岁112人,占总人数的32.9%。 

受教育程度:文盲16人,占总人数的4.7%;小学学历124人,占总人数的36.5%;初中学历152人,占总人数的44.7%;高中学历40人,占总人数的11.8%。 

其中来自农村的264人,占总人数的77.6%;来自城市的有76人,占总人数的22.4%。 

犯罪类型:偷窃256人,占总人数的75.3%;涉毒吸毒32人,占总人数的9.4%;抢劫28人,占总人数的8.2%;杀人12人,占总人数的3.5%;性罪错8人,占总人数的2.4%;其他罪责4人,占总人数的1.2%。 

不良行为:抽烟252人,占总人数的74.1%;酗酒12人,占总人数的3.5%;吸毒16人,占总人数的4.7%;28人,占总人数的8.2%;无不良行为32人,占总人数的9.4%。 

管教年限:一年期96人,占总人数的28.3%;两年期224人,占总人数的65.8%;三年期24人,占总人数的5.9%。 

(二)家庭情况 

父母职业:父亲干部的2.4%;工人的27.1%;自由职业的14.1%;无职业的56.5%;母亲干部的2.4%;公认的8.2%;自由职业的12.9%;无职业的76.5%。 

父母受教育情况:父亲文盲的5.9%;母亲文盲的14.1%;父亲小学学历的5.9%;母亲小学学历的36.5%;父亲初中学历的34.1%;母亲初中学历的41.2%;父亲高中学历的15.3%;母亲高中学历的7.1%;父亲大学学历的2.4%;母亲大学学历的1.2%。 

家庭月收入:月收入500元以下的116人,占总人数的34.1%;月收入500-1000元的72人,占总人数的21.2%;月收入100-3000元的132人,占总人数的38.8%;月收入3000-5000元的16人,占总人数的4.7%;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4人,占总人数的1.2%。 

(三)青少年犯罪心理健康与家庭教育程度的相关因素 

经过多方面统计后,我们对犯罪人员进行了测验,根据以上统计以及其个人得分,我们经过详细的资料统计,并且经过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与人口学、社会学的相关分析后论证得出结论为,通过对犯罪青年的父亲的受教育程度与以及其职业情况,家庭收入等进行融合分析,我们发现犯罪人父亲的受教育程度与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健康呈现负相关的趋势,特别要强调的是,这里面有强迫症、抑郁、敌对、空间、偏执等精神病性的负相关,其中有超过80%的青少年遭遇过家庭暴力,这证明父亲的受教育程度越低,青少年受到的教育就越趋向于暴力,心理素质就越差。同样家庭收入以及母亲的受教育程度也会影响到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程度。 (四)青少年狱中心理健康情况分析 

经过对犯罪人员提交的答案以及对犯罪人员心理情况的分析,我们综合了他们对于监狱环境、管教干警、管教刑事、管教内容、忏悔表现、狱中启迪等方面的看法,以及其精神方面的偏向于其心理分析。我们发现管教的警员与其管教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青少年罪犯的敌对以及精神压力,干警在采用好的管教方式的时候可以减轻犯罪青年的精神压力。而犯罪青年的当前想法,与青少年犯罪心理健康呈现出正相关。这提示我们犯罪青年对于家庭以及亲人、未来、前途的思考对于心理健康有着深刻的影响。父亲的职业以及家庭状况会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启发性,对他们未来的人生有一定的引导功能。 

三、 讨论 

上述情况可以分析说明,青少年如果出现了犯罪情况,这些人一般教育水平都不是很高,并且家庭条件也都很一般,他们没有能够掌握固定的谋生手段,同时没有经过持续稳定的教育,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根本没能达到与其年龄相符的知识结构形态,对事物的理解能力也与常人不同,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控制以及调节。同时家长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家庭暴力现象严重,对青少年的身心发育的健康与否起着决定性的因素。因此,由于教育形式的简单以及粗暴,造成了不合理的、低文化的家庭教育方式,使得身心尚不成熟的少年容易对社会以及人生产生偏离事实原则的看法,从而产生不好的行为,走向社会的阴暗面,将会沾染上不良的习惯,例如抽烟、酗酒、吸毒和等。其实在我们看来,不难看出不良的行为习惯对于青少年犯罪有着一定的影响以及联系。同时,父母没有固定职业,家庭收入不稳定,居无定所等等一系列的生活行为以及习惯会对少年产生不好的影响,再加上,父母疏于管教以及错误的管教方式,很容易就会让青少年的心中滋生犯罪的行为,例如小偷小摸等,更甚者就会形成犯罪。在上文中调查道德75.3%的偷窃行为,就占了总比的大多数。 

同时,在上文中我们所进行的两项分析中,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犯罪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水平是偏低的,同时普遍的带有负面的情绪,例如强迫、抑郁、焦虑、恐惧、偏执等等精神病性的情绪。这就从一方面表明父母的受教育情况与子女的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许多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背后都有着父母或多或少的影响。根据上文的相关分析,结合社会学,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与子女的犯罪心理健康其实是呈现负相关的。这就说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越低,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分数就越高,同时心理承受能力就越差。这个问题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热门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又或者他们对于错误以及理解的能力,他们缺乏表达能力,子女很难在他们身上得到家的温暖,经常性的使得孩子感到无助与孤独,这是因为大部分青少年的心理年龄并不成熟,根据我们上文的资料,我们不难看出大部分的青少年年纪都很小,同时来自农村的也占很大一部分,这就说明了教育的重要性,越早的进行教育,让他们能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远离违法的事情其实是很重要的。 

而根据第二项研究表明,可以看出青少年在犯罪后进入了管教当中,管教中的生活对于青少年也是有一定的压力和环境的影响的,这些都会影响到青少年未来的生活情况。在管教期间,管教的方式对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好转是有一点帮助的,同时他们对于亲人的思念以及对前途以及未来的担忧是会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究其原因就是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在做了错事被限制了自由以后,会对人生产生负担,对于家长亲人会有内疚的情绪,同时,对于自己未来感受都是很无奈的,并且也会对自己未来前途感觉担忧,这会增加父母的忧虑和其他亲属的忧虑。 

四、 结论 

经过上述研究得知,青少年一般在犯罪后心理健康会受到严重的变化,并且这种伤害的产生不但与青少年自身有关系,还有父母的教育有着一定关系,也与青少年自身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关系,同时对于犯罪青少年目前的想法我们应该进行积极的疏导,我们应该倾向于以上几点进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健康的疏导,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让青少年犯罪者在回归社会的时候,心理也能回归健康,对这个社会以及自己的将来也有一个好的看法,同时,我们也呼吁从以上几点对青少年进行关心,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1]杨耀防、汪鑫、夏修龙、车向新、涂明华.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需求分层整群抽样调查.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8). 

[2]周海宁、赵继连.当前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和预防措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第8篇:犯罪心理范文

Abstract: In order to research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criminal mentality, standing on the criminal psychology theory, this study uses literature survey, case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to describe the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such as: personality, stres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family background. And on this basis, the study establishes college students' crime prevention education system and college students' criminal forewarning model.

关键词:犯罪心理;大学生;心理健康

Key words: criminal mentality;college student;mental health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1-0183-03

1 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经济蓬勃发展,各种文化和思潮相互交织,处在心理成长期的大学生很容易在多元价值标准中失去理智判断,走上犯罪道路。据有关部门统计,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大学生犯罪范围逐渐扩大到涉及政治、经济、刑事等各个方面,恶性事件频次增加,犯罪多因社会关系处理不当,寝室成为犯罪的高发区,犯罪中呈现高智能化等特征[1]。对于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解决很多现实问题。首先对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研究解释了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动因,高校学生管理对大学生犯罪心理动因的准确把握就能及时地预防、发现、处理大学生犯罪,为维护大学校园的平安和稳定有重大意义。其次,为更加深入地了解当前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特征,做好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大有助益,对当代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2,3]。大学生犯罪心理研究作为大学生心理研究的一个部分,有助于我们从特殊看一般,从理论上补充了大学生心理规律的研究,也为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司法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

目前,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从思政角度强调对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教育,而真正以大学生为对象的犯罪心理干预的实证研究目前并不多,主要从自我疏导、人格矫正和团体辅导三个方面展开,但不够深入。从已有的研究看出,国内学者对大学生犯罪原因的研究取得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方法上,存在明显的模仿性,缺乏独创性;在研究内容上,存在人云亦云的现象,缺乏新的突破点。另外,大学生作为青少年群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与青少年群体中的小学生、中学生以及与大学生年龄相当的一般社会青年是有区别的,在现有的研究中,尚缺乏专门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犯罪心理问题的深入研究。

2 当代大学生犯罪心理特征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特征,分别从近年来全国大学生重大暴力犯罪案例实证分析以及一般犯罪事件的案例实证分析来展开研究。

2.1 近年来大学生恶性犯罪案例实证分析

在各类大学生犯罪案例中,大学生的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往往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引起了社会对于大学生犯罪的广泛讨论。梳理近几年发生的几起事件不难发现(见表1:近年来大学生恶性犯罪案例统计表),这些大学生的犯罪行为多指向自己的同学和亲近的家人,犯罪手段残忍冷酷,甚至许多名校也频频被爆出恶性犯罪事件,犯罪起因却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禁令人叹息。这些事件逐渐暴露出当前高等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不足,单一强调能力和学识忽略了大学生的心理成长,部分学生虽然拥有高智商和丰富的学识但是心理素质极差,缺乏处理矛盾和挫折的能力[4]。

2.2 某高校近五年大学生犯罪事件调查

在北京海淀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在L高校取得的大学生犯罪事件调查结果与此相一致。

从大学生的犯罪类型来看,毁坏公共财物、盗劫、斗殴、诈骗为最主要的犯罪形式。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的犯罪事件起因于人H关系冲突,包括寝室矛盾、恋爱矛盾等。从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地点来看,宿舍和学校周边的租住区成为犯罪的高发地点。近年来,网络和信息犯罪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在大学生群体中有上升的趋势。

2.3 大学生犯罪行为和心理特征

2.3.1 开学、放假、毕业前后成为犯罪的高发期

结合实证调查研究结果和其他学者的报告,我们发现每学期开学、放假、毕业前后成为了三个犯罪频发的时间段[5]。在这个时间段内,大学生往往面对着更加激烈的人际冲突,学业压力,家庭矛盾,就业工作压力等问题,这些矛盾冲突让大学生的心理变得脆弱而敏感容易诱发犯罪事件。

2.3.2 学生宿舍成为犯罪的高发区

大学生的生活多是在宿舍―教室―食堂这三点一线,空间相对单一,大学生的社交圈也多局限在校园和周边区域。τ诖蟛糠值难生而言交际圈子狭窄,宿舍关系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日复一日的小摩擦很容易在内心积攒负面情绪诱发犯罪行为,因此宿舍往往成为犯罪的高发区域[6]。

2.3.3 大学生犯罪与心理危机相伴而生

几乎每一例的犯罪事件都伴随着心理的巨大冲突,甚至当事人长期困扰于心理的矛盾之中,最后在犯罪事件中得以爆发。比如吉林大学郭力维事件,因为解决不了的宿舍矛盾冲突不断升级累计,最终以暴力手段解决。如果只是从事情发生的表面原因来看,可能会觉得仅仅因为几句口舌之争就愤而杀人似乎太不可思议,往往在这些重大暴力犯罪事件中都与事件当事人巨大的心理危机相关联[7]。

2.3.4 心理健康问题成为大学生犯罪最突出的深层次根源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大学生犯罪与学习成绩没有什么特定关系,在老师眼中优秀的北大才子,复旦研究生也会做出让人瞠目结舌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或者是因为人际关系矛盾心生怨恨,或者是因为成长路上受挫产生嫉妒,或者是因为面对突发变故害怕承担责任,表现出来的共性都是心理素质的深层问题。而在当前的教育和评价机制中,很少对学生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较好的关注和培养。

3 大学生犯罪预防教育和预警模型

根据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特征,如果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大学生犯罪预警模型,在犯罪事件发生之前就能够消除犯罪发生的隐患,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做好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维护平安校园。根据大学生犯罪的发生特点、心理原因和时空规律,我们可以从朋辈帮扶、心理危机预警排查、安全教育的有序开展三个方面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大学生犯罪预警。

3.1 大学生犯罪预防教育

根据大学生犯罪的一般特征,我们可在四个层面上做好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教育工作,见图2。依托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于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文关怀,弘扬正能量,传播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以各院系为主导加强心理健康工作,做好心理危机的排查和干预工作,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以各专业班级为单位,根据大学生面对的各类现实问题适时开展安全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使学生学会正确面对生活问题,安全度过校园生活。在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密集区域比如宿舍设立朋辈帮扶工作站,及时宣传安全知识,排除安全隐患。

3.2 大学生犯罪预警机制

大学生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极大的隐密性,建立预警机制可以帮助我们在事件发生之前减少大学生犯罪事件,尤其是重大恶性事件,见图3。首先根据辅导员日常掌握的情况建立动态的特殊群体帮扶档案,根据严重情况建立预警等级,并密切关注,积极干预。其次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报告预警对象,包括心理危机排查和心理咨询排查[8]。再次,辅导员常常是掌握大学生思想心理动态的第一人,辅导员如果能够敏锐地发现学生的思想异动,合理解决矛盾冲突,就能够及时预防犯罪的发生,根据辅导员掌握的情况可以建立日常预警档案。朋辈帮扶也就是同学之间的观察和报告是最为准确的信息,可以在每个宿舍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设立安全员及时反馈预警信息。

参考文献:

[1]余涛.大学生犯罪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韦志兆.团体心理咨询技术在大学生犯罪心理预防与矫正中的应用――基于犯罪心理的人格诱因[J].思想教育研究,2010(01):55-60.

[3]胡江.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心理分析[J].福建警察学院报,2009(04):15-22.

[4]周保强.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J].犯罪研究,2008(03):69-71.

[5]丁建军.社会化过程中大学生犯罪心理成因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01):166-168.

[6]曹国辉.大学生犯罪的成因与防治:以犯罪心理为视角的研究[D].吉林大学,2005.

第9篇:犯罪心理范文

关键词: 职业院校 学生 犯罪原因 心理问题

职业院校学生(以下简称职校生)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个领域中技能性人才的基础力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思想态度、精神面貌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职校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职校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教育改革的深入,职校生早已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职校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职业院校中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出现了日益增多的职校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市朝阳区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至2009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共移送朝阳区法院院审查批准逮捕青少年学生犯罪案件48件71人,其中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犯罪案件29件45人,所占比例分别为60.4%和63.4%,普通教育院校学生包括初中生、高中生、本科生犯罪案件和人数全部相加才占39.6%和36.6%。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职业院校学生犯罪是我区青少年学生犯罪的主要群体,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职校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迅速成长,还没有完全成熟,社会纷繁复杂,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疏导缺位则是职校生心理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职业院校学生犯罪心理特点如下:

(一)心理脆弱,感情用事。职校生既是生理成熟的重要阶段,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更是心理成熟的关键期。他们大多为90年后出生,且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多溺爱,其性格多任性。正如美国犯罪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1]对于一些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孤僻、性情粗暴、急躁,他们情绪和情感都十分丰富,但其表现形式较为复杂、重感情、讲友谊,但带有明显的两极性,易激动,往往存在遇到一点小事,稍有挫折,就变为消极的倾向,在解决一些人际冲突纠纷时,往往感情用事,采取偏激的,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从不计后果。还有一些职校生因为家庭贫困,或自身存在某些缺陷,一方面对家庭和社会不满、仇视,另一方面又过于自卑敏感,自我调节能力差,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和各种挫折,对人生悲观,以至于不能自拔。

(二)心理迷乱,情绪失控。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人数的增多,职业院校学生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许多职校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对前途充满迷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失足犯罪。比如,某职业院校张某,因某日心烦意乱,感觉前途渺茫,就在晚自习期间,偷了宿舍同学每人一样东西。张某说,她就是将盗窃作为排解自己心情的一种手段。这是一种犯罪变态心理,从心理学把这种现象称为"同化",同化不是个体对社会压力的屈服,而是对自己的特定社会环境的一种自愿调适,社会心理学对态度的研究表明,"同化是内化的前提,是形成与转变个体信念、态度的重要环节"。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思想的变化,使得青年一代的观念也大大不同于从前。[2]"他们的思想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颓废、自私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出现,甚至以此为起点开始走向犯罪。" 而据前几年对全国7.4 万名职业院校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心理疾病患者高达30.23%。可以说心理迷乱,情绪不稳是青年学生典型的心理疾病,也是当代职业院校学生失足的又一大诱因。

(三)动机简单、不计后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总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才萌发某种犯罪目的的。职校生犯罪的动机主要有贪财、仇恨、报复或极端的妒忌等心理。从犯罪动机角度来看,职校生犯罪目的中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而伤害次之,以杀人最少。因而如果从动机引发犯罪实施的过程来看,很多犯罪职校生实施犯罪过程并非真正想致人于死地,只是失去理智,对犯罪后果难以预见或根本没有预见,即行为的不计后果。他们往往或为一念之贪,或逞一时之快。如江苏某职校一男生,因女生拒绝与其继续交往,承受不住突如其来的情感刺激,便将女生割喉至死,作案动机只是一时冲动形成。

二、职业院校学生犯罪心理的应对措施

(一)家庭方面

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教育缺位是导致职校生犯罪的三大因素。因此,建立完整的家庭结构、和睦的家庭关系、正确的教育方式,是预防和减少职校生犯罪的重要环节。在教育子女方面,家长要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态度,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劳动观、价值观、择业观,使子女在健康、合理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产生。社区、基层司法机关、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等组织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自己的方便资源向家长开展有关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家长学习学习如何更好的教育子女。

(二)学校和社会方面

1、建立职校生心理档案,密切关注有心理问题的职校生。职校生犯罪可能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对于进入职业院校之前所形成的导致职校生犯罪的因素比如学生心理存在问题、性格怪异等,校方可以通过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2、完善和落实职校生心理救援机制。职业院校与社会的联系非常密切。学生在校园里接触到形形的人和事,他们该如何分析、如何面对,怎样让学生拥有更为弹性的心态去对待生活,怎样更宽容地去面对他们面临的各种人生挫折,是各类职业院校函待解决的问题。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帮助学生实现正确的心理迁移,让心理咨询走进课堂。

3、丰富校园活动及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释放心理压力,正确认识社会。一方面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可以转移学生对不良嗜好的注意力,释放心理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引导职校生正确交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消除对社会现状的片面理解和情绪,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勇于面对挫折,敢于承担责任,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心理。

4、社会应当更多关注职业教育院校学生受教育、就业等问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既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又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的司法制度。同时司法机关要与学校、家庭形成教育和改造的合力,建立检校、检家、校家等共同预防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全方位的综合预防体系,并可探讨废止定罪判刑即开除的学校惩罚措施,为犯罪学生回归社会创造更多条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