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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一、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体系
(一)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分支学科
宪法学体系是由不同的知识、理论与规则组成的有机的体系,反映了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运用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经验与智慧。宪法学知识体系通常由宪法学说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哲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学科构成。在整个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宪法解释学处于知识体系的核心与基础的地位,直接影响其他分支学科的发展,为整个宪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价值判断与方法的基础。宪法学体系的建立与新的分支学科的出现实际上以宪法解释学的成果为基础,并为发展的未来提供方向。在考虑宪法学体系与框架时首先需要以解释学的知识、技术与规则为基础,把宪法解释学的经验作为理论创新的出发点。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得到实现的。宪法解释学不仅作为宪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同时也作为制约和影响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而存在。因此,在分析宪法学体系时我们需要研究宪法学结构的分析与解释的功能、宪法社会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经济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政治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学说史与宪法解释学、宪法哲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与宪法解释学等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关系。[2]
(二)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原理
宪法解释活动以宪法原理为基础,并在宪法原理的指导下进行。宪法解释的实践为不断完善宪法原理提供了现实基础与验证原理的平台,构成推动宪法原理不断发展的动力。宪法解释学的出发点是宪法本身价值的理解,即什么是宪法,宪法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如何保持平衡。现代宪法学由不同的原理构成,其中影响宪法学整体发展的基本原理是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文化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的宪法观与宪法理论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宪法解释实践的发展。比如,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的协调是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在个人权利保护与团体利益关系上,宪法解释活动应合理地协调两者的利益关系,在社会各种冲突中追求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在解释基本权利时,在多大程度上认定个人与团体的价值是宪法解释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在宪法解释实践中不能保持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那么有可能破坏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作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解释的多元化与原理的统一性是宪法体制得到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础。
二、宪法解释学的基本框架
宪法解释学是解释宪法的理论、规则、知识与方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与研究方法,是对宪法现象进行事实与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宪法解释学的基本框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一)宪法解释学建立的基础
宪法解释学建立的基础是: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的宪法的划分;成文宪法的现实化;宪法理念的确立与宪法权威的存在;立宪主义体制的确立;具备有效地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体制;宪法学家独立的理论品格与自由的学术环境的存在等。当宪法规范与现实出现严重冲突,宪法作为价值体系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条件下宪法解释学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环境中宪法的存在只是对宪法规范内容的实证分析,解释过程与效果受政治的主导性因素,成为一种政治的“注释”,或者只作为“政治过程法律化的形式”,客观的规范分析受不规范的政治需求的影响。另外,在宪法解释学的建立和发展中宪法审判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制度要素,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一般存在于宪法审判制度的运作过程之中。
(二)宪法解释的意义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基本的价值趋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价值。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解释的客观必要性与空间。这一特点同时决定了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不同性质与功能。由宪法规范的特点所决定,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款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说明。
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宪法事实)中寻求和感受宪法的价值。其实质是: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
通过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要求。
宪法解释学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为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提供有效的机制。
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实际上,宪法变迁的启动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来实现的,具体的社会变迁与特定的宪法解释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解释与宪法审判并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有时宪法解释并不通过宪法审判活动来实现。弄清宪法解释与宪法审判的关系是正确理解宪法解释学功能的重要问题。
(三)宪法解释的性质
在宪法解释学体系中如何认定宪法解释的性质是学术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宪法解释学框架中的基本问题。宪法解释学领域中出现的很多争议大多数与性质问题有关。如前所述,宪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宪法规范的理念与下位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发现、判断与决定宪法规范中隐含的客观性,实现宪法的理念。
在解释宪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问题是,宪法解释中是否允许存在解释者的主观价值。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解释者能否排斥主观性,能否不以价值性分析为出发点。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解释过程中主观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但需要以客观性制约主观性,使解释活动尽可能具有客观性要素。
在宪法解释学发展过程中围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主要有三种学说对立:
主观说认为,宪法解释是法的发现,不是法的创造。宪法解释的本质是探求制宪者的意图(Intention),其理由是:为了保持宪法解释的中立性,只能依据制宪者意图来解释;为了遵循多数决原则和三权分立原则等。对这一观点的批评意见主要有:在现实的解释过程中确认制宪者的意图是比较难的;即使分析制宪者意图其程度难以把握;当制宪者采用特定概念时难以作出解释等。
客观说认为,宪法解释是一种法的创造,宪法解释的本质不是“读”宪法,而是“写”宪法。其理论基础是法现实主义与批判法学。
折衷说认为,宪法解释既具有法发现的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创造的性质,不能对宪法解释的性质作简单化的理解。其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宪法解释中需要作出基本的选择,而选择是一种价值的判断过程。在宪法解释中有时需要认定宪法上没有规定的权利,需要探求“中心的价值”与规范内容。在宪法解释中“保守的”价值与“积极、批判”的价值是同时存在的。解释者应在多元价值的对立中寻求中立的价值。德国的在判例中实际上采用了这种折衷说,如认为“在任何法律规范的解释中起到决定作用的是隐含在规范中的客观化的立法者的意图”。
(四)宪法解释的基本态度:司法积极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
在宪法解释问题上司法积极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是两种对立的态度。司法消极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司法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时要尊重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决定,尽可能抑制违宪判断。其理论依据是:作为违宪审查根据的宪法规定通常是由抽象的规范组成,其规定的意义难以确认。人们对规范的理解不尽相同,故需要依据民主主义原理由国民本身决定是否违宪,并在下次选举中重新做出判断。
司法积极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在宪法规范具有抽象性和不透明的情况下,根据“统合法的”的原理,可以积极地对违宪问题做出判断,可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违宪决定。在采用司法积极主义时需要注意把握“原理”与“政策”之间的界限。
(五)宪法解释的认识论基础:自然法与宪法解释的理念
解释任何宪法条款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认识问题。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单纯地把宪法解释理解为实定法,从实证主义角度解释宪法;二是以自然法精神为基础,依据宪法优位的规范原理来解释宪法问题。
宪法解释中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对立的基础是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的经验主义与合理主义的对立。
(六)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学体系中解释主体的设定与具体功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主体的合理设定是发挥宪法解释功能的重要因素。由于宪法解释体制是在一个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条件下形成与发展的。具体宪法解释主体的设定并不仅仅是宪法解释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从社会生态学角度综合地分析不同宪法解释体制产生的背景与特点。宪法解释主体是一种多样化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判断。从宪法解释的事实与价值关系看,宪法解释主体主要分为国家机关的宪法解释、学者的宪法解释与公民的宪法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价值多元化的要求,国家机关可以不同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实现执行宪法的义务。在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中宪法审判机关的解释是具有最终效力的有权解释,具有约束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效力。当某种法律或行为没有被宪法审判机关宣布为违宪或合宪时,其他国家机关应按照宪法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合宪性推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与标志。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中首先需要研究国会宪法解释权问题,不论宪法上是否规定国会为宪法解释机关,国会所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宪法的解释过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也在一定意义上解释宪法,行政机关的宪法解释有时可能成为宪法变迁或宪法修改的内容。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解释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权存在与运行的前提是宪法解释活动,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或规范时,要么依法自行解释,要么请求具有最终宪法解释权的机关进行解释。毫无疑问,在请求解释的理由中自然包括法官对宪法规范的某种解释。通过司法活动进行宪法解释是当代宪法理论发展的基本特点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形式,不适当地强调宪法解释过程中的司法的功能有可能导致“法官国家”的状态。
在宪法解释主体中宪法学者对推动宪法解释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者的学说成为法律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虽不能直接成为法律渊源,但在探求法的意义或适用法律时学者的观点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宪法学理论成果和价值体系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合理的宪法解释活动是以合理的宪法理论的开发为条件的,并通过学者的具有创新的学术活动确认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和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国民)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从国民的宪法地位看,国民作为政治共同体参与宪法解释过程,并行使宪法解释权是无可质疑的。国民参与宪法解释活动是以社会多元化利益为基础的,需要从利益多元化角度分析国民的宪法解释权。除了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国民的宪法解释权主体外,需要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上赋予其宪法解释提议权。
(七)宪法解释的目的
探讨宪法解释目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进行宪法解释,通过宪法解释实现谁的利益。宪法解释过程中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不可能达到完全自由主义的宪法解释。宪法本身具有的价值开放性要求宪法解释过程体现一定的价值性。宪法解释目的的具体构成要素有:
一是宪法解释中实现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
二是通过有说服力的、客观的宪法解释及时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三是通过宪法解释形成和不断强化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意识与价值体系的共识;
四是通过宪法解释向社会成员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推进宪法规范的社会化、生活化的进程;
五是通过宪法解释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建立多样化的利益格局。
(七)宪法解释的标准
宪法解释是在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与理念的冲突与协调中进行的,利益衡量是宪法解释的出发点与基本形式。在考虑宪法解释标准时我们需要研究以下几个原理:
一是宪法内在的原理。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解释,宪法解释是不断地揭示和挖掘宪法价值的过程。
二是历史与政治的原理。宪法解释是在特定国家环境中进行的,应充分考虑宪法解释对象的社会环境,从现实的各种利益关系出发选择合理的解释方法与内容。
三是社会经济原理。根据宪法解释的经济与社会的要求,确定解释的规则与内容。在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合理地运用宪法解释权,确立符合社会现实的客观认识。
四是利益衡量原理。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寻求利益的平衡。
五是统一解释原理。在解释宪法条文时,对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并在相关性中进行宪法解释。
上述宪法解释原理和各种标准的具体运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分析各种原理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宪法学家特赖夫教授在《宪法解释论》一书中提出了超统合解释理论可能产生的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产生了现代宪法解释学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即宪法解释在社会变革中并不是万能的,当社会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宪法解释似乎失去调整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宪法修改权的启动。另外,如果宪法解释缺乏必要的程序与规则,有可能成为破坏宪制的因素,需要防范宪法解释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中还包括宪法解释的程序、效力等问题。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论
在现代宪法解释学中核心的问题是方法论,即通过采用何种方式解释宪法。在宪法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方法论更多地涉及到技术与程序问题,并不一定涉及是否科学的价值判断问题。
(一)宪法解释方法论基础
宪法解释学体系中方法论问题居于重要的地位,其解释的水平与发展程度实际上反映了宪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总体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成熟的宪法解释体系是检验宪法理论与学说的过程与平台。构成宪法解释方法论基础的主要要素有:宪法理论自身发展的程度;宪法规范社会化的进程与效果;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自然的分工与界限的存在;宪法解释者的良好的素质与队伍构成等。迄今为止,作为主流宪法理论对宪法解释方法论产生影响的主要有:纯粹法学说、政治决定主义与整合理论。在不同的宪法发展阶段,特定的宪法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实践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传统与现代宪法解释学方法论的基本界限在于宪法理论发展的不同要求。
(二)传统的宪法解释方法论
传统或古典宪法解释学的方法论是在古典法解释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代表性的理论是Sa—vigny的法解释学,即宪法和法律都具有统一的规范体系,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上可采用相同的方法论。Fosthoff教授从宪法的角度进一步发展了法解释学理论,批判了Smend提出的精神科学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它超越了宪法解释本质的界限。其基本理论构成是:宪法和法律具有共同的规范结构;对具有共同法律规范的体系只能采用共同的方法论加以解释。在他看来,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技术性与形式性特征,而形式性是宪法的基本特征,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性方法进行解释。很显然,这种解释理论只关注宪法的形式性特征,忽略了宪法不同于法律的结构性特征。
(三)现代的宪法解释方法论
现代宪法解释学是在传统宪法解释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映了人们在宪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思考。现代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特点是以宪法解释方法论的演变为基础的,出现了宪法解释方法论的不同形式与学说。如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合理主义与历史主义、合理论与经验论、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论、系统思考与问题思考等不同形式之间的理论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解释方法有:
(1)精神科学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以宪法意义与现实为基础,以精神科学的方法为基础理解和认识宪法。
(2)问题辨证的宪法解释:认为研究宪法的思维应当是问题的思维,以辨证的、问题为中心的方式解释程序,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
(3)多元-过程的宪法解释:因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只能通过解释得到具体化。在法治国家中,这种解释本身需要民主的价值。在解释的过程中应防止主观的任意性,确立以合意为基础的民主的内容。
(4)规范构成的宪法解释:克服存在与当为、现实与规范的二元主义,建立与现代宪法发展相适应的解释方法。
(5)理性法的宪法解释:为了保持宪法解释的合理性与客观性,在解释过程中引进各种存在的要素。
(6)目的论的宪法解释方法:宪法解释中不能单纯考虑基于法条文的文理的、逻辑的解释,应以现实的认识为基础,追求共同体指向的共同价值。宪法解释过程中应尽可能超越主观的认识,进行具有客观性的解释活动。
(7)具体化的宪法解释:认为宪法解释是赋予宪法内容与意义的具体化的过程,“宪法解释本身是一种法的创造性活动”。
宪法解释方法论具有现实性与开放性,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在建立宪法解释学框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特定时期解释方法的更新与完善,寻求科学、合理的宪法解释方法论体系。
(三)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发展趋势
目前,在世界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宪法解释方法论问题日益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在宪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新的宪法解释思路与方法。随着宪法文化的多元化与宪法理论的多样化,宪法解释方法呈现出专门化、程序化与独立化的趋势。未来的宪法解释方法主要围绕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中进行,合理地平衡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是宪法解释方法论取得合理性的基础。另外,在宪法解释方法论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释方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以规范体系吸纳政治发展的需求。就宪法解释方法论而言最大的危害是政治需求不受限制地控制解释过程,盲目地把宪法解释过程“政治化”。
四、中国宪法解释学的发展展望
(一)中国宪法解释学的传统
在研究和思考中国宪法解释学体系时我们首先需要分析中国宪法文化背景下解释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需要分析宪法解释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在中国形成的基础、形式与具体功能发挥的途径。这一部分可结合中国宪法学说史进行共同研究,以揭示宪法学说形成过程中宪法解释学的性质与特点。具体的内容有: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说史的关系;宪法解释学理论引进的过程与途径;宪法解释学与中国文化的关系;中国背景下宪法解释的意义;制宪过程中宪法解释权的安排等。
(二)中国社会转型与宪法解释制度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与演变过程之中,旧的法律规则与新的法律规则并存,各种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与不确定性。由于宪法本身构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问题首先表现为宪法问题,或者社会的冲突与矛盾反映到宪法体制中,要求通过宪法途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体制一方面需要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在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过程中应合理地选择对法治环境与宪法体制变动相对小的方式,把社会矛盾尽可能纳入到已有的宪法体制内部,依据宪法体制与程序解决问题。在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惯例等多种方式中首先需要选择的方式是宪法解释,即以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矛盾,尽可能稳定宪法秩序,减少社会关系可能出现的振动。
在中国未来社会发展中宪法解释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基本形式,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如前所述,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一般而言,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说明与解释。在中国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宪法解释,建立科学的宪法解释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方面发现宪法问题,另一方面判断与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活动,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以生动、形象的形式普及宪法知识,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感受宪法的价值,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解释活动有助于人们在生活中认识宪法、运用宪法,平衡社会多元的利益关系;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有助于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依赖于宪法修改的方式,没有启动过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重“修改型模式”,轻“解释型模式”是目前我们解决宪法争议与矛盾的基本思路。产生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
1、在宪法的认识上,重现实政治的需求,对技术性的或程序性的宪法价值缺乏必要的关注,简单地把宪法解释学等同于“宪法注释学”;
2、在宪法运行过程中我们没有对宪法文本给予必要的关注,缺乏解释宪法文本的技术与规则;
3、由于宪法规范与诉讼活动是相互脱节的,诉讼中出现的大量宪法问题不能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得到有效的解决;
4、宪法解释机关没有认真地履行解释职权,使宪法解释权长期处于虚置状态;
5、由于宪法规范生活化的进程比较缓慢,现实生活对宪法解释活动提供的动力是非常有限的。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宪法解释制度在中国发展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客观上影响了宪法实施过程与效果。因此,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宪法解释学的体系
为了进一步发挥宪法解释制度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关注中国社会现实,努力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为中国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使宪法运行过程得到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否建立完善的宪法解释理论体系是衡量中国宪法学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国的经验与宪法实施的社会环境,我认为中国宪法学体系可分为三个部分,即宪法解释理论、宪法解释制度与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理论部分主要研究宪法解释学基础、宪法解释性质、宪法解释目的、宪法解释功能等。宪法解释制度部分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宪法解释原则、宪法解释方法、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效力等。宪法解释程序主要涉及宪法解释提议权、宪法解释审议程序、宪法解释通过程序和宪法解释公布程序等。当然,在建立宪法解释学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借鉴外国宪法解释制度运用过程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从本土资源中发掘有利于解释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与规则,解决宪法学规定与实际生活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宪法学成为以中国人的思考方式解决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体系与规则。宪法解释学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应用性的知识体系,在学科基础的确定与具体理论的开发方面既要考虑解释学中存在的共同原理,同时也要考虑不同宪法文化背景下各国宪法现象的特殊性。因为具体解释规则是在不同背景下对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提炼的基础上形成的,表现其浓厚的文化色彩。中国宪法解释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应注意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和解释对象的特殊性,努力以中国化的宪法解释理论为基础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
参考文献:
1.在先学后教的教学模式下,鼓励学生大实施胆创新
体育课的目的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并提高学生的体育运动水平。小学生的体育课会有很多的游戏活动,不管是游戏,还是体育赛事,都必须守规则,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老师在宣布游戏规则时,需要告诉学生必须遵守规则,但可以在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不要把思维限制在原有游戏中,需要进行发散思维创造新游戏。以丢手绢为例,过去我们一直强调让学生沿着逆时针跑,而一年级的学生一般对方向不太敏感,所以老是会出现逆时针和顺时针混乱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老师的教学目标不是教会学生怎样辨别方向,而是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尊重学生的创新。这样,不仅避免了扼杀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增加了游戏的趣味性,提高了学生运动的能力。
2.创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课堂
先学后教这种教学模式,主要是提倡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的主动学习为中心。过去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基本以老师授课为中心,导致学生自己总是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这种教学模式太呆板,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更无益于提高学生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当务之急就是给学生主动学习的时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此一来,教学质量也必然能够得到很大的提升。
当然,先学后教这种教学方式在刚开始实施时会比较困难,因为对于这种新的教学方式,老师和学生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大家都适应之后,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便能够得到突显。先学后教教学法需要老师不断地进行总结反思,不断地探索如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通过不断地实践这种方式,学生逐渐地就会接受这种学习方式,而且越学越好,越学越轻松。因此,体育教学必须要做到先学后教,即保证每个学生都有主动学习的时间和机会。
先学后教教学法要求老师相信学生有很强的自主学习的能力,给学生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务必做到让学生自己主动地学习。这种先学的方式与之前的预习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学生必须自己亲自参与的活动。老师也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成果,并根据学生的接受情况,随时调整自己的授课内容,使得老师授课有重点、有方向,学生听课有兴趣、有理解。
3.展示教师的核心地位,指导学生进行学习
课堂教学过程中,在学生自学结束后,老师就开始教的过程了,这也是教学的重心。这个过程的目标就是纠正学生在自学过程中犯的错误,并解决遇到的问题。此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全面提高了教育教学的效率。老师一般只需要讲重点和难点,大约占内容的20%左右,这样一来,老师的教学任务就是纠正错误、解决问题、归纳总结。
整个课堂教学的过程,都是以学生自学为中心,但不管哪一步,都需要老师的指引。老师在这个过程中就扮演了引路人的角色,就像人在黑夜中行走,需要路灯指明方向;也像人走在陌生的路上,需要路标指明目的地。老师就是学生自主学习过程中的路灯和路标。当然,老师需要从以往整个课堂都是自己在讲课的权威者,变成组织和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开路人。
4.在先学后教的教学模式中,促进学生将模仿与创新有机结合
很多老师对先学后教这种教学模式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他们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就是让学生自学,不需要老师指导学生练习。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大错特错的。大家都知道,一个人模仿能力是很有限的、很表层的,要想充分掌握并深入理解是必须经过专门的指导、训练才能完成的。不经过指导、训练,学生就不能很好地掌握动作要领,更不要谈创新。我们这里的创新是指学生在深入理解之后提出自己的新想法。
5.以学生为焦点,进行先学后教教学模式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学生甲和学生乙的理解能力就不相同。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就需要多关注一些能力较差的学生,在给他们指导动作要领的时候,还要关注他们的情绪变化,尤其是小学生,他们的自尊心很强,攀比心理也很强,要避免学生之间由于动作不规范而被嘲笑的情况发生。老师的教学过程应始终以学生为焦点,在学生自主学习之后,老师再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有效地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
6.以学生兴趣为教学基点,在先学后教中探索新的教学模式
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老师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自己觉得哪些地方会出现问题,从而进行授课。这种方式忽略了学生的理解范围和理解能力及兴趣爱好,导致老师和学生的交流沟通出现很大的障碍,而原因在于老师没有了解学生的想法。要想成为一个受学生欢迎的老师,必须充分地了解学生的想法,采纳学生好的观点意见,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应该做到因材施教。以跳绳为例,本来要进行跳绳的训练,可是学生却喜欢掷沙包,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跳绳竖直放置,看同学谁扔得高,或者把跳绳放远一点,看谁扔得远。将跳绳和掷沙包结合起来,让同学在快乐中学习。
二、结语
总之,先学后教的教学模式可以同时减轻老师和学生的负担,使得学生能享受学习的过程,达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保险学课程主要介绍保险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以及各险种实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内容,虽然保险学实务性较强,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但对于尚未跨入社会的学生,课程的专业术语和概念较为抽象,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社会生活的难度更大。所以,任务驱动法与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的具有契合性,在讲解保险学基本原理或内容时,以任务作为驱动,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和解决任务,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巩固保险学基础知识,提高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而且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保险学任务驱动法的过程
2.1任务前准备
首先是小组分组准备。根据学生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如2012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共53人,按照3人一组(尽量避免“搭便车”学生的存在)自由搭配,共分成18个组(有2人一组),同时由小组成员推选组长负责本组任务的完成情况。然后由各组组长以抽签形式确定该组的任务序号。其次为BlackBoard网络平台准备。教师将每组对应的任务公布到学生都可以信息共享的BlackBoard网络平台,鼓励各组间可进行信息交流与讨论,要求各小组在任务准备和完成期间将相关搜集到的资料公布于网络平台,与全班同学共享。该平台可用于学生与教师间有关任务完成或任何课程问题的讨论与交流。而且,期末各组的任务完成报告要共享到该平台,从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最后为教师的任务设计准备。因为任务的完成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教师应当在该章节内容理论授课完毕即布置任务,这就要求教师提前熟透整个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设计和教学框架,能够提炼出最具有代表性的18个任务,贯穿全部内容。
2.2布置任务
在与任务相关的理论章节内容讲授完毕后,教师将小组任务以书面的形式下发给组长并同时将任务内容上传到网络平台。同时,向学生讲解任务完成的整个时间安排与要求。整个任务的完成需要经过各组任务分析、资料收集与分析、资料提炼并制作多媒体课件,由3位组员一起或推举代表进行任务完成的多媒体课件汇报并与全班同学进行讨论交流。注意,要求在任务报告中注明每位组员对于任务的贡献。鼓励学生搜集生活和学习中发生在身边的保险案例,比如,人身保险中的学生意外伤害险案例、医疗保险中覆盖大学生群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案例等,可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3资料收集、分析、提炼与多媒体课件制作
学生课下以小组为单位,由组长进行分工,查阅有关资料,以课本为辐射点,涉及网络平台、图书报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资料,而后由组长组织进行反复讨论,理顺任务要点和解决方法,对资料进行提炼,按照教师的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
2.4任务完成汇报与交流
在带领学生简单回顾理论知识以后,由该组成员或推举代表上台汇报任务完成情况———自己小组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汇报期间组员和全班同学间可自由提问,汇报后先请同组组员进行自我评价,然后请全班同学对该组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求提出3个优点和3个不足之处。各小组完成任务后的讨论与评价,使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取长补短。2.5任务总结与评价最后,需要教师对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形成性评价,从任务分析、资料搜集、提炼与制作和任务汇报等过程分别予以优点和缺点的指导,如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水平、资料的丰盈度、与知识点的契合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根据全班同学和教师提出的优缺点,小组继续完善任务完成报告和心得体会。在此过程中将各知识点进行总结贯穿,巩固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其书面表达能力。
3保险学任务驱动法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3.1制定合适的任务
任务是学生搜集组织资料和解决问题的导航,所以恰当的任务至关重要。好的任务可以将枯燥无味的专业知识嵌入到实际生活中,使学生在解决任务的同时,学到相关专业知识,并切身体会到“学以致用”的乐趣,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任务首先应该与所学知识密切相关,具有启发性和典型性,如在讲解保险概述中的“重复保险”概念及其赔付原则时,教师采取情境式任务:某同学在A、B和C三家保险公司各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其签订3份保险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若保险事故发生,该同学可获得多少赔偿金额?学生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复保险的概念、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在具体的任务中,掌握相关概念和保险的运行方式。
3.2教师在任务驱动法中的作用
任务驱动法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在任务完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教师要扮演好设计者、指导者和观众三重角色。教师首先需要对课程整个内容和体系进行宏观把握,才能在恰当的授课时机使学生适时完成任务,巩固所学知识。为任务提供具体内容、人员分配、组织机构、流程设计和秩序维护,都体现了教师设计者的重要作用。评价和归纳总结阶段,教师要对整个小组任务完成的结果、成效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任务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导,引导学生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反思和升华,从而使整个任务善始善终。同时,当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存在争论时,教师需要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其沿着自己的思路亲自探索有疑问的答案,教师充当任务顾问和参考资料的角色。
3.3任务驱动法应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
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的,选择不同方法。任务驱动教学的开展必须以必要的基础理论讲授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务。保险学课程专业词汇和抽象概念较多,只有在理解这些词汇和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和解决任务。例如在讲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时,只有学生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物上代位权”和“代位追偿”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准备定位所需资料,否则,很难有效率地在图书馆和网络平台搜集和组织相关资料。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要根据各部分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可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比如在讲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时,可引导完成任务的同学结合角色模拟等形式,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4总结
>> 浅谈如何规范宪法学 当代中国的宪法体制与政治宪法学话语 政治宪法学的一桩志业 宪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与创新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向度 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 论货币宪法学教学 谈货币宪法学研究 浅析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者张君劢 李达宪法学思想探析 律师法修改的宪法学思考 质询制度的宪法学分析 对经济宪法学历史发展的探讨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 宪法学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 宪法学教学改革的现实思考 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学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0年4月20日访问。
〔15〕陈教授关于宪法司法化“不必要”的结论是以“中国是管理型国家而非司法型国家”为前提,对“是管理型国家”并没进行科学论证,对“不是司法型国家”却干脆不予论证,着实令人遗憾。
〔16〕陆平辉:《宪法权利本质论、价值论与实践论》,载《现代法学》2004年1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外国文学评论》征订启事
《外国文学评论》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核心刊物,旨在刊发中国学者在外国文学研究领域的前沿成果,尤其是融经验性与理论性于一体、在整体的历史关系中研究文学个案的论文,以推进国内学术。本刊创办于1987年,自创办以来,一直是国内外国文学研究领域的顶尖刊物,常设栏目包括外国作家-作品研究、文学-文化理论研究、文学的社会史研究、文学的文化研究、中外文学-文化关系史研究、国外研究动态等。
《外国文学评论》为季刊(16开本,240页),每期定价15元,全年60元。读者可在当地邮局订阅。本刊发行代码为:82-325;国外订户请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国际书店)联系,国外发行刊号为:Q1139。也可向本刊编辑部邮购(每册另附邮费1.50元,需挂号另加附3元)。
关键词:企业文化;地位;塑造
一、企业文化的涵义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文化观念,是由企业管理者当局所倡导、为全体员工所认同的本企业的群体意识和行为准则。它不仅是表面现象,而应是一个立体的范畴,即表层、里层、深层。表层指可见之于形、闻之于声、触之有觉的物质文化,如厂容厂歌、厂旗厂服、产品形象、典礼仪式等;里层指制度文化,如企业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中所反映出来的指导思想;深层指积淀于心灵的意识形态,即精神文化,如理想信念、道德规范、价值取向、经营哲学、行为准则等。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企业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立的共同信仰,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三个层次中核心是深层文化,即企业精神那部分文化,它支配着企业及其职工的行为趋向,是决定里层文化、表层文化的企业之魂。培养企业精神的目的,是使企业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实现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二、企业文化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文化的核心是精神文化。正确的精神文化一旦被群众所认同,就会成为物质生产的巨大推动力量。企业文化已经作为新世纪的新理论,在企业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培养“四有”员工,达到增强企业活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企业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承担者,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两个文明一起抓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现阶段,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仍然侧重于学文件、讲形势,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去的少,对企业的经济工作缺乏实质性的指导意义。同样,经济工作也大多是强调盈利,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文化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长期目标并以此规划职工思想政治建设考虑的少。企业文化则可以较好地调节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技术工作,把个人的荣辱得失、道德规范和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融合在企业文化的精神风貌之中,使远大理想有现实基础和扎根点。人们结合经济工作去发展企业文化,在发展企业文化中培养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的高尚情操,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员工,从而增加企业活力,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2、有助于增强企业内聚力,达到“上下同意”
《孙子·谋攻篇》中说:“上下同欲者胜”。引入到企业中来,我们可以把“上”理解为企业,把“下”理解为职工,“欲”可以理解为目标、利益。也就是说,只有使企业的目标和利益与职工个人的目标和利益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用于现代企业管理,那就是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文化像一种理性的粘合剂,以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将个人的理想拴在同一目标上,齐心协力,减少职工之间、组织之间的磨擦和内耗,增强对企业目标的认同感和作为企业一员的使命感、自豪感。通过企业文化,建立一种积极的机制,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整体信念,对企业产生一种强烈的归属感、凝聚力,从而焕发出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这种主人翁责任感具体体现在个人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上,积极搞好本职工作,以自己出色的业绩来维护军队和军企的信誉,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出贡献。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文化又能通过创造良好的组织氛围确保职工的积极劳动会受到尊重。“自我价值”能得到实现。这样,又进一步加强了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达到“上下同意”。
3、有利于协调和控制,达到自我调节
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和控制。管理者要对企业人财物及其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控制,必须依靠严密的管理制度。但制度管理存在着两个不可克服的缺点:一是再严密的制度也不可能包罗万象,总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疏漏;二是制度管理还有强制性,它只能让人服从而不能赢得人心,这是现代管理所忌讳的。企业文化是管理制度的升华,它把名目繁多的制度压缩凝聚成几条富有哲理性的感召力的企业精神和行为准则。管理者按此精神和准则去启发诱导职工适时修正自己的言行,达到与企业目标和价值准则的一致。同时,企业成员如果违反了行为准则,即使他人不知道或不加以指责,本人也会感到内疚、心理失调而进行自我调节。企业文化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上下左右的沟通,加深了彼此的信任,群众的呼声会体现在领导的决策中,上面的意图也会容易被下面所理解接受。这样,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协调和控制就由强制性的制度管理为主升华为自觉性的自我调节为主了。
综上所述,优秀的企业文化一旦形成,就会对全体职工的言行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和辐射作用,形成导向力、凝聚力、约束力。在这种环境氛围中,职工们彼此和睦相处,积极向上,自觉地克服不良现象,为维护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实效而竭尽全力作出贡献。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可以把企业文化视为是现代企业生存的基础、发展的动力、成功的核心。三、如何塑造企业文化
1、强化领导自身建设
企业领导中,有的忙于面面俱到地处理企业内的各种问题,包括注意在企业高层中形成一致的意见;(下转第24页)(上接第21页)有的善于向职工提出长远的、系统的企业目标,提倡新的价值准则,为创造优秀的企业文化作贡献。不论哪种类型的企业领导必须有良好的自身形象。首先,要做“全才”,以树立威望。《孙子兵法·计篇》中说:“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机制才能嬴得敬重,守信才能赏罚严明,仁爱才能团结同志,勇敢才能激励士气,威严才能统一军令。其次,要有“将德”。孙武提出,“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人是保”;诸葛亮说要“见利不贪,见美不”;戚继光说要“功名利欲,与心为敌”,等等。都是“将德”的规范。企业领导只有德才兼备,甘苦与众,“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方能在职工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实现为企业经营目标努力奋斗的企业精神。
2、强化领导观念和方式的转变
领导者必须树立自己是公仆,职工群众是主人的观念,想方设法真正确保职工主人翁地位得到体现。与此同时,必须转变事必躬亲的领导方式,发动群众参与管理,群策群力,共同对企业的兴衰负责,形成团队精神。这样,企业领导层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
3、强化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的主体是职工,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如何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人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塑造整体文化的价值观。因为人是文化的基本载体,只有提高人的素质,即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心理素质、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整体观念、集体意识、人际关系及兴趣爱好等才能产生和传播优秀的企业文化。因此,提高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是关系到能否建成优秀企业文化的一项根本性工作。
4、强化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建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竞争观念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特征。企业的竞争不是企业领导个人的事,而是与每个职工息息相关的。他包括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三方合一的共同利益。因此,协调好三方关系,建立利害与共、分配得当的企业利益共同体,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利益共同体的建立,会使职工心甘情愿的与企业同舟共济,尽心尽力为企业发展而奋斗。使国家、企业、职工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是建设优秀企业文化的保证。
5、强化企业自身特色
建设企业文化,不能“千人一面”。社会环境、地理环境、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对企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各个企业的内部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各个企业在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时,应根据本企业所处的特点、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企业的服务对象,塑造自己的企业文化。像“让世界自由联通”、“让我们做得更好”、“服务到永远”等。要在实践中培育而不要凭臆想创造;要有选择的汲取别的国家、别的企业的优秀文化精华经过改造为我所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6、强化企业文化与企业目标内涵上的结合
关键词:书法艺术;中国书法文献学;文献级次;文献类型;原典文献;学科建设
中图分类号:J20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研究是以本学科的文献为基础的,任何一个健全学科的建立,都不能没有本学科的文献学。文献学承担着本学科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并提供文献检索、利用的重任,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
中国书学已有千年历史,在书家、书迹、书论的史料搜集、整理和出版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在这一领域中可以说是名家辈出,传世之作甚多。但自觉地进行书法学科建设,却是晚近才开始的。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后,书界同人的学科意识逐渐觉醒、强化,并积极投入学科建设之中,使书法成为高校的一门独立课程,并设置了书法硕士点,博士点,使这一中国传统艺术得到发扬光大,呈现繁荣景象。在书学史料建设方面,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取得了书学史上空前未有的成就。无论在书迹、书论的结集出版,还是在书家传记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均表现出一种“集大成”的恢宏气度。
但是,此前所搜集整理、编辑出版的书学史料,都还属于具体文献整理操作层面的工作。它需要被纳入文献研究的科学理论系统,或者说它需要文献整理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而且有必要对以往一系列文献整理工作的许多成果从理论、方法上进行认真总结,使书法文献的搜集、整理、研究、检索、利用成为一种专门的科学。
关于书法文献学的建立,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如丁正光先生曾发表《构建“书法文献学”刍议》,呼吁构建书法文献学,并陈述了他的一些初步设想。2010年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了陈志平先生《书学史料学》一书,是笔者见到的唯一一部书学史料学著作,该书史料丰富,体例完备,在中国书学文献学的建立中具有开拓之功。但此书与本人所构建的《中国书法文献学》在思路和构成上有较大差异。
日本书界一向重视书法文献的整理编纂,仅出版的大型书法辞典就有:饭岛春敬编《书道辞典》(东京堂出版,1975)、饭岛春敬编18卷本《综合书道大辞典》(东京堂出版,1982)、藤原宏、加藤达成等编《书学书道用语辞典》(第一法规出版,1978)、春明好重、杉村邦彦编《书道基本用语辞典》(中教出版,1991)、书学书道史学会编《日本・中国・朝鲜书道史年表事典》(菅原书房,2005)等。各书体字典则有:高田竹山监修《五体字类》(西东书房,1961)、藤原楚水编《书道六体大字典》(三省堂出版,1961)、伏见冲敬编《隶书大字典》(角川书店,1989)、北川博邦编《清人篆隶书典》(雄山阁出版,1979)、圆道佑之《草书大字典》(讲谈社,1968)等。但是他们的文献工作尚未能进入构建书法文献学的层面。
我们正在撰写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给自己规定的任务,是试图在已有书法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目前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现状出发,并汲取我国传统的和西方现代的文献学理论方法,以构建较为系统完整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体系,设计一个能够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次、各类型文献的叙述结构和研究框架。并对已有的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和基本类型进行科学划分,对重要文献的文献价值予以评述。
近年来先后出版了多种分学科或断代的文献学著作,但各书均偏重于原始文献的叙述评价,而忽略对原始文献进行“研究”和“研究之研究”的次级文献的介绍评述。而且各书虽名为“文献学”或“史料学”,但却几乎不涉及本学科文献搜集、整理、研究、检索、使用的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中国书法文献是整个书法学科的各级次、各类别的文献。一个学科的文献构成,都应包含三个级次的文献:
其一,原典文献。是学科构成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着学科的归属。如中国古代书学作为一个学科,从时间跨度上说,是中国自有文字始,直至晚清期间的书学。它的原典文献,就是该历史时期内所产生的书家、书迹、书论。这是中国古代书学构成的根基,是该学科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原典文献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学科归属的历史时期内所生成的全部文献,这个历史时期一旦终结,原典文献便不再产生。而学科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伴随着本学科原典文献的产生而逐渐形成,但却不会因为一个历史时期结束,该学科归属时期内的原典文献不再产生而告终结。只要有对原典文献的研究,则该学科便会永无休止的发展下去。
其二,研究文献。由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而生成的“研究文献”为该学科的二级文献。只要研究不间断,“研究文献”便会不断生成。所以,二级文献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其三,对“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是该学科的三级文献,也就是该学科的研究史、学术史一类的著述文字。它是该学科学术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二级文献积累到足够的数量时,就会有对它的梳理和述评、研究,以作为今后继续研究的起点。而这种研究也会无限延伸下去,所以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这一基本认识决定了我们关于中国书法文献学体系构成的基本思路。
这样,本书便将1.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2.整理、研究、使用文献的方法;3.原典文献;4.“研究文献”;5.“研究之研究文献”等按照科学的逻辑层次和逻辑关系,构建成一个有机的开放的书法文献谱系。中国书法学科的重要文献,特别是重要的文献类型,大体上都包括到这个文献学叙述研究的结构框架里来了。
我们把《中国书法文献学》内容的基本构成为:
“绪论”,是本书关于建立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思考和文献学叙述、研究框架的设计。“引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总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研究对象,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重要概念和理论范畴进行界定辨析;中国书法文献学与中国传统文献学和西方现代文献学的关系;人文文献观与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本体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容与形式;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类型与文献谱系;文献整理与研究的方法论。“功能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传播功能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的记录与交流;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文本阐释与读者接受;中国书法文献学的传播功能、类型与模式等。
第一编,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搜集与整理。参照中国传统文献整理的基本方法,论述中国书法文献的辑录和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的理论和方法。
这些既是文献整理的基本理论方法,也是文献整理工作的基本内容。经过这些理论方法的指导和综合运用所取得的成果,如校勘记、目录及目录提要、注释、版本鉴定等,除文献辑佚所得的原典文献外,其余均为在文献整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文献进行辩析和说明的二级文献,虽然不如论文、专著那样完整系统,但这些工作同样是一种学术研究,因此这些成果应和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批评的论著一样,被视为由原典文献派生出来的二级文献。
辑录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在古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往往是交互为用,密不可分的。这些古代文献整理的方法和内容,在中国书法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仍可继续发挥作用,并得到丰富、改造和发展。
第二编,论述书家生平文献,包括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这些文献记录、反映着书家个人的生活状况、交游活动及创作著述情形,是理解书法创作主体的重要史料。中国传统一向重视“知人论世”,离开创作主体的人及其所处的时代与社会环境,作品便难以解读。因而本课题特设一编,专门评述书家的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不同的生平文献类型。包括书家生平文献的体裁形制及书家史料的来源。
第三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迹,包括书迹文献的载体(甲骨、金石、竹简、木牍、缣帛、纸张)和书体(篆书、隶书、草书、行书、楷书、杂体书)以及编辑出版类型(古代编辑出版类型和现代编辑出版类型)。
第四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论。包括综论中国书法原理和书法创作技法的文献。不含对书迹、书家进行批评研究的论文、专著及书法史等二级文献。
第五编,介绍对书法原典文献进行批评研究的文献――二级文献,包括古代研究文献和现当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古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题跋、品第、评骘、书史;现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论文、专著、书法史、书法理论批评史、有关书法研究的工具书《书法词典》(不含书迹字典、字汇等类书)。
第六编,介绍对书法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三级文献。包括:书法研究资料汇编、书法研究述评(单篇述评文章和述评专书)、中国书法研究史、中国书法史编纂史等。
第七编,中国书法文献工作的现代化,包括储存、检索等。
总之,在理论建构方面,我们在总体考察中国古典文献学和现代西方文献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实践,从发生学意义上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并总结其基本规律,综合运用文献学、图书馆学、情报学、传播学、接受美学等理论方法,尝试建构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一种模式,即由“总论”、“本体论”、“功能论”三大部分构成的文献学理论体系,以突破中国古典文献学以史实考证为主的“实证”研究和西方现代文献学以文献信息的技术操作与应用为主的“实用”研究的藩篱,把中国书法文献学置于现代文化传播的视野中进行系统考察,赋予中国书法文献学更为丰厚的文化内涵,拓展文献学理论研究的维度和视野。从而结束书法文献学工作长期以来停留在具体的史料整理、应用,在理论上则局限于方法论探讨的局面。这对于促进中国书法的学科建设、推动中国书学与相关学科的平等对话及其在21世纪的发展,都将具有一定的理论探索意义。
我们还力图设计一个书法文献的叙述研究框架,也就是书法文献学本体的结构模式。它需要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重要文献及各种文献类型,并按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将其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文献工作最讲究实事求是,所以本课题的研究,虽然也吸收现代图书馆学、情报学等在文献整理、编目、检索等方面的一些新理论、新方法,但更重视中国传统汉学、朴学的治学精神和研究方法,重事实,重证据,一切从事实出发。对文献的选择要尊重历史,力求选出那些在书法史和书法学术史上确曾发生过作用,能反映历史原貌的创作和论著。对本学科文献的级次和类型的划分,力求科学、合理;对各类文献体式特征的说明和对重要文献的价值评估,努力做到科学、准确、公允。
案例教学法虽然已经在国外大学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并不一定意味着适合这些门类的所有课程。因为这些学科课程往往由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构成。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该领域的知识框架和原理,案例教学法不太适合采用。更为关键的是金融风险管理在国内外高校中开设时间相对短暂,故很有必要根据《金融风险管理》课程的内在特质,来分析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国内学者陆春(2009)认为,考察某门课程案例教学法的适应性可以从十个方面的标准进行权衡考量,
(1)学院自身建设,
(2)教师数量,
(3)案例教学课时占总学时的比重,
(4)教师的知识结构,
(5)学生对案例教学的认知程度,
(6)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
(7)教师与学生的互动状况,
(8)课程的性质目的,
(9)理论知识占全部教学内容的比例,
(10)教师的教学经验。
邢小军等根据金融学专业的另外一门重要课程《国际投资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并结合实践教学法的特点,采用DELPHI法对陆春设计的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充实,形成了更加全面合理的指标体系,来判断此门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可以借鉴邢小军的指标体系,来判断金融风险管理这门课程是否适用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两门课都属于金融学的专业方向课,相对其他金融类课程来说,课程产生的时间都不长。具体的指标标准分述如下:
(1)课程的教学目的。如果学生是科学型硕士或者更注重理论研究的话,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法的适用性较弱;如果是本科学生或者MBA学生,那么案例分析的适用性就较强。
(2)建立案例库的难易程度。如果课程无法建立数量充足的案例库,那么教师即使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案例教学法也只能勉强维持。
(3)课程教学内容中理论知识的比例。理论适合循循善诱地讲解,不适合案例讨论和实践模拟;故理论知识的比例越少,课程越有利于案例分析法的采用。
(4)教师的知识结构。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拥有更加广阔的知识储备,案例大多涉及金融管理决策问题,要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往往需要将金融学的各种专业课程的知识进行必要的综合。另外,案例分析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经验,要求教师拥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突况的处理能力。
(5)学生的知识储备状况。要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中心,学生肯定不能是一张白纸,学生必须事先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拥有一定的专业分析能力,才能够完全融入课堂讨论的氛围之中。
(6)教学工具的完备程度。电脑、投影仪等常规工具是最起码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有案例讨论室、网络链接、交互式教学工具等,否则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将很难体现出来。
(7)学校的政策支持程度。由于案例教学法明显区别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故高校的绩效考核政策倾斜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虽然在课堂上相比传统教学模式,教师的讲解工作量的确有很大程度的下降,但是在课前的准备设计的工作量将会成倍地上升,因而在工作量的计算方式上需要作出一定的倾斜。
(8)学生对教学方法的偏好程度(喜好或厌恶的程度)。学生是教学的受众,所以学生的态度将会决定最终的教学效果。必须在学生喜欢、至少不厌恶抵制的前提下,才可能得到学生们最大程度的配合支持。
(9)教师对教学方法的态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教师对新教学方法的了解程度及秉持的基本态度,会显著影响其采用的积极性与具体的使用效果。
(10)案例的真实性。真实性对教学效果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教学中应该尽量选用真实的案例,这样不仅使得案例具有更高的吸引力,而且使其具有更高的说服力。风险管理这个概念自20世纪50年代首次提出以来,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前些年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都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从业人员乃至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教育课。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愈来愈多的高校开设了金融风险管理课程。开设这门课程的直接目的,就是让金融专业的学生近距离地感受金融风险,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处置各种金融风险。通过这门课的名称不难看出,尽管它有风险形成机制的理论分析,但它最大部分内容还是属于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和技能训练,这是该课程适用案例教学法最根本的原因所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的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率市场化汇率浮动化,各类经济主体都即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各种风险事件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金融危机接连不断,所有这些都给该课程提供了活生生的案例,为教师根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层次选择相对适合的案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态度将是新的教学方法能否成功运用的关键因素。目前高等学校的教学对象都是90后的大学生,他们赶上了信息化的时代。知识的获取可以轻松方便地从网上获取,他们最缺乏的是分析问题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因而他们对传统的教学方式大多比较厌倦,除了少部分想继续深造的学生外,绝大多数同学都渴望通过课堂学习直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以便毕业后能够迅速地适应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案例教学法恰好能满足学生对技能培训的需求。让他们身临其境,自己寻找各种可能的答案,而不是被动地吸收知识接受灌输。
二、系列案例教学法的初步探索
我们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在金融风险管理课程教学中,从采用单一的案例教学法起步,到目前主要采用了系列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稳步上升。目前商学院一般课程教学中,往往在讲授一章内容时比较习惯地采用单一的案例,这样做的好处是使课堂教学更容易组织,讲授的内容重点比较突出。我们认为采用系列案例教学法由浅入深,更符合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避免一开始就面临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例,学生会产生无从下手的感觉。我们在进行每章内容教学时,往往同时提供三个案例,构成一个完整的案例系列,由导入案例、讲解案例和思考案例组成。导入案例的主要作用。导入本章所要讲授的主题,一般要求短小精干,对时效性要求稍高,最好是选择近期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这样可以激发学生对案例深入了解的兴趣和热情。在整个案例系列中起到一个铺垫的作用。讲解案例在系列案例中居于核心地位,一般要求案例情节交代完整,与本章讨论的主题紧密相关,不一定是最新的但一定是最经典的。通过该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比较深刻理解某种决策方法如何运用的精髓。思考案例主要供学生课后巩固本章所学知识和技能,一般要求难度比讲解案例稍低,案例设计中尽量避免设计过多的陷阱,这样将保证大多数学生经过一番独立思考后都能找到答案,学生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定的成功感。思考案例在整个案例系列会起到巩固强化的作用。我们在讲授债券市场风险管理这一章时,选取了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导入案例选择的是欧洲债券危机事件,属于宏观层面的债券市场风险。选择这个案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该事件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的重大事件,虽然欧债危机的最黑暗时期已经过去,但导致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依然存在,仍然有关注研究的价值。二是它主要涉及到债券的信用风险问题,这是最常见的风险,在未来的金融实践中学生还会大量地面临此种风险,因而他们会产生强烈的学习兴趣,搞清楚相关各方究竟如何来化解信用风险。讲解案例选择的是武汉钢铁集团2002年公司债券案例,属于微观层面的债券风险案例,主要引导学生着重分析发行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避险措施的选择,结合当时的市场环境充分揭示公司债券面临的各种风险,充分理解债券条款设计的合理性。思考案例同样选择的是微观层面案例,超日太阳公司2014年债券价格急剧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学生深刻理解除了债务人直接违约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也会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结论
【关键词】德育状况;德育教育;德育培养;社会;家庭;学校
如何让儿童受到良好的情感熏陶,培养儿童的健康心理,塑造儿童的美好灵魂,是我们工作中的重要部分。现就个人的肤浅认识作一探讨。
一、目前德育状况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1.1社会的物流与经济效应对儿童的诱惑力极强。在经济发生重大变革与转型的今天,整个社会风起云涌地就是发展经济,如何赚钱,如何得到经济实惠。这样,儿童们从小看到的就是别人如何赚钱,如何享受。家长的教育与希望也是孩子长大了如何发展好经济,赚大把大把的票子,将来在经济发展上有成就,乃至于成为富翁,让父母的腰板硬起来……因此,从小给孩子要求的就是读书与赚钱一套密不可分的发家致富经典。经济发展与物质丰富带来了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在吃穿、玩乐上大可尽情地享受。让孩子们从小滋生的就是满脑袋的金钱观。
1.2社会公德的淡化影响儿童心理的健康发展。有人说:“雷锋出国了”。雷锋的精神说到底,就是胸有他人。可当今社会这种精神似乎离我们远隔了太多的距离。为我服务者有之,为己所图者有之,为别人作想者为数甚微。在社会中,谋财害命、劫、敲诈勒索、以假乱真等种种恶劣行径比比皆是,这不都是公德的淡化吗?由此,在种种公共场合,自觉让位的少了,主动助残的人少了,总之社会的爱心少了。随之儿童们的崇拜也发生了变化,对事物的看法也就没有公德道义这些概念来规约了。
1.3社会上不良之风的负面影响,造成儿童不思上进,淡化人生。在社会环境发生多元化的前提下,滋生在各个领域的不正之风毒害着社会也波及到儿童的心理健康。比如赌场、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封建迷信活动、社会风气腐败等不少的不良行为都直接影响了儿童心理。儿童成长时代对是非的鉴别力、自制力都较弱,他们经不住利诱,容易走上歧途。
1.4读书做官与读书无用仍在延袭危害部分家庭,造成对孩子的教育误区。目前不少家庭还存在着“养儿不读书,官从何处来”的指导思想,因此,对孩子的希望值寄予很高,总希望孩子读书成名,走仕途经济之路。这样,总是对孩子的成绩过问多。在不如意时,对孩子的责骂也多。他们还时常将孩子与一些成绩优良或曾因读书走出去的人来攀比,这加大了孩子的心理压力。一旦孩子成绩上不去,少数修养欠佳的家庭则采取责、打的爆烈手段,这严重损伤了儿童的自尊心,他们也会感到自卑、气馁,觉得自己太笨,完不成学习任务,有失父母厚望,这样倒不如敷衍度日,投个舒服。这样在对自我要求上放弃了严格与原则,与家庭的关系也逐渐紧张,有的甚至出走、厌学,对生活与人生的认识产生异差,离现实要求越滑越远。
1.5无限的毒制品危害着学生。随着科技发达、物质丰富、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影响少年儿童身心的黄色也悄然上市,无声地勾引儿童。再是学校周边的网吧、赌场总是累禁不止,不少学生沉醉其间,弄得意志消沉、不思进取。
1.6社会黑恶对儿童的胁迫与利诱。随社会转型,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应运而生,无处不有。偷抢、胁迫、取闹等种种恶行对学生的影响也极大,部分不辨是非的学生还被他们利用,糟蹋了儿童健康的人生。
1.7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失调。目前,由于体制等一系列原因,社会对儿童的教育与政策法律的要求严重失衡。
二、德育教育应走出几个误区
2.1“才”与“德”的误区。才与德兼备才是真正的“材”。唯有是材,方能很好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2.2德育教学不可仅凭空话、教条,要将它与实践相结合,做到言行有果。德育教育要努力挖掘德育资源,营造德育环境。目前的德育现状普遍存在着重经济轻德行的现状,那么,学校的德育工作也只凭书本教材,很少挖掘利用其他资源。其实,以文树德还远远不够,如果将德育教育有效地渗透于文字与行动两者之间更会行之有效。
2.3德育教学应立足长远,真抓不懈。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而长远的宏观工程,要彻底转变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任务观。
2.4德育实践应走出大小之分这个误区。不少学校都在将抓好人好事视之为德的培养工作,这诚然是好事,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习惯地只重大而轻小。比如在拾金不昧上,将交来的所拾得的1元与100元就有很大程度的区分。是的,从价值上来讲是对的,但从学生的行为上来讲还是一个样。可往往有的人偏偏是大张旗鼓地表扬大额者,而将上交1元的却视其若无。这样就将德育的价值分成了大小不等观。
三、搞好德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德育培养任重道远,它需要一个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更需要一颗真诚而热烈的事业心。这里需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德育教育必需唤起社会共识,力求社会支持理解。
3.2德育教育应该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部分,应该引起校方领导的重视,将其统筹安排,全权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