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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政务电子采购实现模式
1电子政务G2B与电子采购
电子政务是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将其管理和服务职能进行集成,在网络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制约,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和服务,实现公务、政务、商务、事务的一体化管理与运行。自从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始启动以来,国内电子政务的研究也从可行性研究到对策性研究,由技术性研究到理论研究再到技术、理论相结合。
G2B又叫GtoB(政府对企业电子政务)是政府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和招标,精简监管、管理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迅速地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各种信息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政府的电子采购与招标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防止腐败,大大节约政府部门的运行成本。通过获取政府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源,企业也可以避免发展的盲目性。G2B主要包括:电子采购与招标、电子税务、电子证照办理、信息咨询服务、中小企业电子服务等。什么是电子采购呢?电子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具体包括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网上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以及网上办理结算手续,较之与传统采购,优势在于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获得采购自、优化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提高政府决策水平、防止腐败和提升政府形象。
我国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试点工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到2002年的1009亿元、2003年的1500亿元。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目标为200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自正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公共支出司的调查显示,1995~2002年底,全国财政文教行政财务部门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373个地市(县)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资金平均节约率为13.5%,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政府采购法确立了政府采购的规则,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为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奠定了框架基础。
2电子采购的成本效益分析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采购的净效益不仅包括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还取决于政府采购的成本,降低政府采购的成本是提高政府采购净效益的重要途径。
网上政府采购的成本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等等。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如何更加节约成本,降低采购成本就显得特别重要。首先,网上政府采购使采购工作更加集约化、效能化、规范化,更能充分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节约了采购成本。其次,网上政府采购能够降低政府采购的业务成本。对于采购工作必须要消耗的成本,如招标公告费等,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4~5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最后,借助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平台,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同时使采购合理化,对小额采购尤其如此。
政府采购的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表现为供应商平均报价或预算资金的节约率,与此同时,政府采购还具有许多社会效益,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正的外在性(PositiveExternality),政府采购是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可以规范市场秩序,扶持国内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市场供求、平抑物价等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借助网络平台,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借助于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提供全天候的信息服务,有效地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更多的供应商能够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
其次,网上采购可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水平。基于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的过程,简化了政府采购中复杂的过程,采购和供应双方均可节省大量人力,节约了广告费、差旅费、接待费、人员经费等经营费用,同时避开了许多中间环节,使其商品和劳务快捷地传递给消费者,节省大量的销售成本,进一步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网上政府采购便于接受政府、司法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杜绝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行为,减少损失,而形成相应的利益。
最后,网上政府采购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增加集中采购比重的重要方式。根据国际惯例,政府采购金额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我国各地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资金节约率大多在10%以上。网上政府采购有利于实现集中采购,体现政府采购的专业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不仅能够实现规模效应,而且有利于价格调整,而带来规模效益。
3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随着打造电子政府进程的发展,使得G2B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脱颖而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使得各IT公司也纷纷涉及该领域,提出各种招标采购网站,吸引政府作为客户加入。但由于种种原因,如网站运作模式(政府希望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网站作为门户,而不愿意只是作为一个客户加盟)以及站点设计所提供的功能不足(大多还停留在信息等较低的层次),并不是很成功。政府业务电子化势在必行,但对于开发一个完整的网上采购平台及以后的升级维护,由政府和专业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公司方作为应用服务提供商为电子政府采购业务提供服务是一个可行的方案,政府能以较低的代价获得满意的系统,而开发公司也将从服务费及今后的采购业务中得到良好的利润回报,并且可以结合政府采购业务的优势,进一步发展形成为其他组织(企业、个人等)提供的采购业务服务的电子集市。
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主要涉及到六种组成角色:需求部门、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专家、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政府电子采购流程主要可以分为:①需求综合。从各个部门收集对类似物品和服务的需求;②供应商登记。所有希望与买家开展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必须向买家或服务提供商登记;③标书准备。由政府采购部门在内部进行,它可以被当作普通业务运作的一部分而用文字处理软件来完成;④招标通知准备;⑤标书勘误表处理;⑥标书领取;⑦标书处理和提交。包括互联网上投标的准备(加密、数字签名),投标的提交(安全传输);⑧投标评审。根据政府规定和评标准则,招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⑨招标结果处理。公布评标结果,然后发出中标信和回绝信;⑩签订正式合同。
政府采购平台主要可以分为基础设施组件和应用组件。基础设施组件包括了数据库、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以及邮件系统、XML解析器等,是应用组件运行的基础,通过基础设施组件,使得开发可以更加专注于业务应用逻辑而不必去考虑底层细节。应用组件是整个平台的核心,下面做简要介绍。
(1)需求管理。从参与政府采购的各个部门中收集对物品和服务的需求,这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
(2)采购申请管理。一旦各个部门的需求被收集并综合,采购部门便提出一个“采购申请”由管理部门决策,这包括了采购申请的提出、批准、变更等信息的管理。
(3)报价(requestforquotation)。一旦一个采购申请准备就绪并决定采用报价的形式来采购,它将经过一个报价流程达到条款合同或采购订单。所有合格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上互联网、发电子邮件、发传真的方式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来投标。对所有投标的评审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按传统方式进行。报价的结果是签订采购订单或持续一段时期的合同。包括报价、需求的管理、需求的分析、评估和建议、中标信或回绝信、与合同管理模块的连接。
(4)招标(RFT,requestfortender)。招标比报价更为正式。许多政府要求采用这一程序就因为招标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招标的结果也可以是签订采购订单或条款合同。包括标书的准备、招标通知的、潜在供应商领取标书的管理、供应商投标的准备、投标的管理、分析、评审和建议、建议的审批、招标结果的公布。
(5)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建立和保存、合同的更新、合同的管理、合同的报告。
(6)目录管理(cataloguemanagement)。政府电子采购过程中最基本的组成之一是买方目录的建立和管理。这个目录必须易于在网上和内部更新和维护,且保留所有能满足其它模块需求的信息,如产品或性能的文本描述、图像和多媒体介绍、卖方的信息、价格、版本等信息。目录管理包括了、维护、搜索和比较、转换等功能。
(7)成员管理。指参与角色管理,包括需求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专家、供应商管理。
(8)用户管理。有的部门不只一个使用者,如采购中心,一个机构中的多个使用者管理。对每个使用者都有账号、权限管理等。
(9)查询报告。对不同角色和权限人提供不同的查询和报告功能。
(10)审计。政府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行为,与一般个人消费和企业采购有所不同,必须为国家审计机关进行计算机审计预留接口。
(11)支付。提供网上支付接口,主要针对小额付费,如标书费用。而大宗交易一般不进行网上支付,而是货到验货后支付。
(12)站点管理。由服务提供商行使的功能,可以通过简单设置快速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采购站点。每个政府采购站点都有自己独立的域名,系统通过对访问URL的分析判断出当前被访问的站点,对于不同的站点显示视图是不同的,但它们的业务逻辑是相同的。因此,共用一个采购核心,通过客户化来实现处理的细微不同。
(13)客户化。每个站点可以由站点管理员进行基本风格的配置,包括了友情链接管理和广告管理、流程定义等功能,使得无须修改代码就能实现个性化。
(14)信息。提供新闻、政策法规、供应商的商品信息、招标信息和中标公告、按行业分类的标书模板等信息的维护,并提供论坛和聊天室等多种沟通功能。另通过邮件系统和WAP设备,可以实现多种方式的通讯。
(15)电子标箱的管理。决定用什么时间标记来表示招标截止时间、允许在投标过程中有一定时间的网络延时、使用安全措施来管理招标箱的开启、维护一个保密的记录所有发生在电子标箱开启过程中的活动档案。
(16)信息交换。基于XML格式的信息交换。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霍姆斯(DouglasHolmes)著.詹俊峰,曹济译.电子政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白井,城野敬子著.蒋昌建译.电子政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苏新宁,俞华.电子政务概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
5姚国章.电子政务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政府采购 事业单位 制度意义 管理建议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空前。随之而来的市场竞争压力日益加剧。与此同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也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一步步展开。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市场化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管、调整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巩固信息网络安全等一系列工作亟待展开。
一、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规范采购人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相关组织而言,一方面,可以促使这些机构增强其支出管理的意识,进而规范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成为一项重要工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规避腐败、投机取巧等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此项制度的实施便于加强事业单位对采购活动的监管,从而节约采购成本,减少资金与资源的浪费,这对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可以得到一定提升
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的基础工作便是采购预算,它的合理与否事关事业单位的预算能否平衡。因此,事业单位的上层、财政管理部门、资金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定、实施等过程中必须通力默契合作。这样形成的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机制不仅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对自身的财务管理,而且有利于财务工作可以依照预算规律有序地开展下去,从而使财务管理方向在事业单位的庞杂的工作体系中变得清晰而具体,这也将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中的相关业务部门、财政监管部门的衔接工作可以更加良好地开展。
(三)便于政府增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行为涉及范围较广,几乎囊括中国经济的全部领域及各个环节,其采购的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最终的消费都遵从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因此就市场需求而言,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由此看来,中国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对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更好的加强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过程中的“痛点”
(一)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方面的认识不深
部分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认识过于表面化,一些操作员工由于对政府采购预算系统知识知之甚少,在实际的工作时往往按照既有的经验进行采购计划的制定,这使得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很容易变得不合理。而且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认为政府采购仅仅是很一般的预算种类,其操作人员与上层管理者在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时往往仅重视决算,从而对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地位做了淡化处理;另一方面,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资金分配一再被强调是重点,而相应的财政流通监督和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则不太健全,这就导致中国事业单位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久未落实的现状使得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往往仅走了一个过场。同时,政府预算编制往往出现“难产”的情况,预算从批准到最终执行所经历的时间大多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开始预期的时间,这使得时间上预算空缺的情况相当严重,预算的正式性与可操作性往往大打折扣。
(二)政府采购制度监管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制度体系是现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是政府执行采购行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中国现今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下,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自律性较差等情况相当普遍。其制度体系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制度缺乏对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和管理,制度的监督本应贯穿在采购预算制定完成之后的整个采购过程中,但目前,不少类似于超政府采购计划甚至无政府采购计划等现象却长期存在,这不仅使得采购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财政预算也欠缺良好的互动与沟通。总而言之,缺乏有效的完善的监管体制以及奖惩方式使得政府的采购计划往往缺少科学合理性。
(三)经营运作中采购信息与实际不吻合
政府采购是由政府主导的一类经济现象,然而在实际的市场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今社会,信息对各类组织来说在扮演着重要角色,任何行为个体在一定程度上都能运用有效真实的信息来消除组织运作中的各类风险,从而为自身的盈利增加更多的保障。同时,信息不吻合、过程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出现则常常使得腐败以及公司破产等情况时有发生。中国政府采购计划的实行包括制定采购预案、审察、公布采购信息等一系列繁杂的流程,这导致事业单位在采购时不能到收集到与之相关的所有采购信息。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方式不够多元化、信息传播面不广等情况使得采购人员可选择的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方不足。
三、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加深认识,科学采购
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期思想的长期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本身有着很模式化的运作方式,事业单位上层领导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都有墨守成规的特点。为了消除内部这种模式化的运作方式,强化对政府采购计划的认识对中国事业单位而言是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的一种重要方法。为此事业单位应该重视以下基础工作:一、扩大政府采购计划宣传广度,提高单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标准。二、加强从业人员采购理论知识学习和相关能力的培训,从而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采购队伍,同时在单位内部形成优良的政府采购风气,从思想上对提高对政府采购的重视程度。三、各事业单位要将政府采购计划细化到每一个步骤,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同时加强对财政预算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最后的考核,从而让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有理有据的有序执行。
(二)健全体系,制度“发力”
采购制度化管理的改革与创新是事业单位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现在的采购部门是依据行政隶属关系而规定的。而现实情况是,采购方以择优选择的方式则更利于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政府应适当放宽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也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的政策以保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其实监督工作必须贯穿于在采购全过程,类似于采购计划执行前的财政监督、事中的过程透明化监督和事后的核查监督等工作都必须做到位。
(三)规避采购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当今我们正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科学有效的信息对任何组织的运作与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在事业单位中,由于采购信息与实际的市场情况的不对称而导致的组织管理松散,供应商的可选择面狭窄等问题使得政府采购往往无法以成批采购的优势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因此就事业单位而言,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首先要加紧打造完备的的信息服务平台,包括网络技术人才的储备、信息的平台、信息查询的方式等。同时,还要慎重审核供应方,建立适当的准入标准;事业单位的采购人员还必须要充分合理的运用行业内部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公共平台,并且通过网络等新媒体渠道全方位收集供应方的有效信息,建立可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坚持政府采购网络信息透明化、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流程和采购信息,从而保障更多的与政府的采购条件相符合的供应方能够积极参与到政府的采购计划中来,与此同时,这样也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的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规范。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模式在今天看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优势,政府采购制度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仍然“任重而道远”,它有赖于事业单位的上级领导层、财政监管等业务部门的通力默契配合。通过提升各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模式的认知,加快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结合各种措施规避采购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未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模式必定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魏凯.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探析[J].管理创新,2014年24期
论文关键词:企业井购 企业价值评估 支付方式 并购融资
一、企业并购的基本理论
1.并购的概念。并购,又称“购并”,是合并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合称,一般缩写为“m&a”,泛指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处于并购方的企业为并购企业,处于被并购方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并购的含义有最狭义、狭义与广义之分。最狭义的并购,即我国公司法上所定义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设a、b为两个公司,a+b=a为吸收合并;a+b=c为新设合并;狭义的并购,指一家企业凭借兼并其他企业来扩大市场占有率或进入其他行业,或者将该企业进行资产剥离、分割出售以牟取利益的行为;广义的企业并购,除了狭义的企业并购以外,任何企业经营权的转移(无论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转移)均包括在内。
2.并购实现的必要条件。(1)企业并购的主体与客体条件。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直接从事和参与生产流通企业组织以及与生产相结合的某些具备法人资格并有适度生产经营规模的研究组织。客体是指被并购企业资产,而不是企业本身。被并购企业资产既可以是实物形式的资产,也可以是证券形式的资产。企业主体与客体的存在是并购得以进行的最基本条件。(2)完备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指由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共同组成的,各种市场之间存在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个系统,由于企业并购是企业之间的资本转移行为,其实际完成需要有来自金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信息中介市场等各方的支持。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并购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3)良好的市场环境。良好的市场秩序主要表现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自我调节,使市场上大部分经济行为处于有序状态而非混乱状态。具体内容包括:进出有序、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打破垄断等。(4)必要的中介机构。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同时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技术的支持。常常需要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帮助,一起协调完成整个并购工作。
3.并购的基本过程。(1)并购计划阶段。企业在实施并购策略前,需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企业的发展阶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等诸多方面进行并购需求分析、确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框架特征、选择并购方向和方式、安排收购资金以及对并购后企业的未来境况作出客观的分析与评估。(2)谈判阶段。一旦当并购企业决定实施并购决策时,并购就进入谈判阶段。并购企业必须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主要股东、各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层面就交易转让的条件、价格、方式、程序、的等进行沟通和谈判,并在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签署转让意向性的文件。(3)尽职调查与并购实施阶段。在结束商业谈判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后,并购企业须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审查前期所获信息的真实程度,寻找存在的潜在问题。尽职调查包括对目标企业的财务审查、生产经营审查和法律审查。并购企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重新对目标企业审视,包括对并购标准重新评价,以决定是否实施并购行为。(4)并购整合阶段。并购企业需要对被购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资产负债、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所有企业要素作进一步的整合,最终形成双方的完全融合,并产生预期的并购效益,这才算真正实现了并购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1.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是一个非常复杂但至关重要的步骤,科学、公正地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不仅有利于节约并购成本,推动并购谈判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是获得并购成功的关键。一是重视对有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二是信息不对称,数据失真,导致不必要的并购损失;三是企业并购的评估方法选择受限制,影响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2.并购企业的支付方式问题。(1)支付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并购仅限于“现金支付一资产置换”的简单模式。现金支付方式要求收购方必须在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当大数量的货币,受到收购方即时付现能力的制约,而且会增加目标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跨国并购中,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意味着收购方面临着货币的可兑换性风险以及汇率风险。支付方式的落后和单一,使得大规模的企业并购受到资金短缺的约束。(2)某些特殊支付方式风险较大。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支付方式,如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收购方虽没有形式上的支付,但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安置和剥离成本。另外还有债转股式等特殊支付方式,这些方式下的并购成本往往无法精确计算,而且不利于并购过程中和并购后的成本控制,使得并购后整合困难财务风险较大。(3)股权结构不合理,影响支付方式的选择。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性差的现象,这是导致政府干预、定价困难、换股比率难以确定等问题的根源,也是并购市场支付方式单一、不合理的根源。只有解决国有股股权流通的问题,才能使支付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也才会有多样化的选择。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大小非解禁的开展,这一问题正在逐步改善。
3.并购企业的融资问题。在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而从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进程来看,长期以来购资金的来源问题成为制约大规模战略性并购的主要瓶颈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在并购融资方面的主要问题表现为:(1)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狭窄。首先是政策对融资方式的直接限制。根据《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的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2o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我国为了抑制企业在二级证券市场的风险投机行为而出台的上述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正常并购行为。其次,对融资数量的限制是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1998年以前,我国银行贷款实行计划规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融通。1998年1月1日起才取消了贷款额度推行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对企业股票和债券发行数量的控制则延续了更长的时间,虽然控制的方式在不断变化,但实质上都限制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整体融资能力。(2)融资成本与决策问题。融资成本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债券市场。非上市公司偏好于争取上市募股融资,上市公司则偏好于配股和增发新股。这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融资决策次序“内部融资~债务融资一股权融资”相背离。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突出问题。首先是对融资成本分析不充分,甚至多数企业都忽略了无形成本;其次是融资决策时过于主观,偏重股权融资,对并购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欠考虑,没有将各种融资方案的加权平均融资成本与相应方案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比较,导致并购融资效益低下。
三、我国企业并购中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法
1.对目标企业实施科学的价值评估。(1)对目标企业报表信息进行有效控制。财务报表是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时的重要依据,只有建立在真实、准确财务报告基础上的财务分析,才能得出有价值的信息和结论。但目前有关财务报表粉饰问题、会计作假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得通过分析目标企业报表信息进而评价其价值显得意义不大。因此,对目标企业的报表信息进行有效的控制显得十分必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利润表》,以防止目标企业增报收入,低报费用;加强对非经常性项目收益的审查;加强对《资产负债表》的审查,防止目标企业虚增资产,缩水负债。(2)全面评估目标企、世的资产。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仅要对目标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还应当对无形资产,像品牌价值、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不可忽视无形资产的价值,因为无形资产价值有潜在收益,往往会给并购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远期利益。(3)选择合理的方法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可用公式表示为:资产评估价值=重置成本一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成本法的使用条件广泛,对于一切以资产重霞、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市场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可参照交易资产的异同,并据此对可参照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这种运用通过市场检验过的结论来评定资产价值,很容易被并购双方所接受。因此,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为直接、最具有说服力的评估方法之一。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是很容易被并购双方所接受的。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兼并、重组、分离、合并均可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应用此法。(4)转变政府角色,理顺并购机制。为降低主并企业的并购成本,政府部门往往干预企业转让价格,授意评估机构评降低被并购企业的企业价值,严重歪曲了企业价值评估机制,使并购行为呈现盲目性、非理性。针对这种问题,政府部门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市场规律办事,改变观念,转变角色,最重要的是国家相关机构要改变评估政府业绩的方式,不能仅凭政府所辖地区效益差的企业数量多少来衡量其业绩优劣,从源头上解决政府包办并购的行为,使企业并购行为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5)加强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为了适应公司并购的实践,中介机构应快速发展,为主并公司和目标公司提供信息、咨淘、融资、资产评估及策划并购策略等服务。从制定交易计划开始直至并购后的整合结束,全程参与、跟踪并服务。加强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形象,不被人所左右,加强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开展行业间有序健康竞争,增加服务项目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应有职能。
2.选择合理的并购支付方式。(1)实行支付方式多样化。首先,合理适当地鼓励卖方融资。好处在于:一是可要求并购方支付较高的利息;二是因为收购款项分期支付,税负自然也分期支付,可享受税负延后的好处。其次,支持换股并购。优点主要表现在:对并购公司而言,不受并购方获现能力制约;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股权支付方式可推迟收益时间,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最后,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拓展融资渠道。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发行可转换债券。这种支付方式能以比普通债券更低的利率和更灵活的方式发售可转换债券,借以解决并购交易的支付问题。(2)全面考虑主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本机构,优化支付方式。在我国企业并购中,主并企业常常忽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使得企业在选择支付方式时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不符甚至相背离,给企业造成众多隐患每个企业的自身情况不同,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应全面考虑其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主并企业拥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和稳定的现金流量、同时在本企业的股票被低估的情况下,主并企业更愿意选择现金支付方式,因为采取换股并购方式需要增发股票,有可能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对本企业股东不利。反之,如果主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目前或不远的将来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股票价格被高估,则更愿意采取换股方式进行并购。主并企业并购前后的资本结构也对支付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主并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较大,主并企业往往采取换股方式,以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3)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环境。良好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形成相互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同时也有利于支付方式多样化的实行。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性差的缺陷,因此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环境迫在眉睫。我国在2005年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股改后,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可以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获得现金用于并购活动;全流通使得股票可以随时变现,增强持有股票的并购主体的现金支付能力;股价反映所有股票价值也为换股并购提供了定价依据,避免了大额现金的支付,以股权支付为代表的支付手段才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从而有利于实现支付方式的多样化。
为了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许多国家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在1947年达成了关贸总协定。该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转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适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然而,该条第八款(a)项作了例外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明文将政府采购排除于国民待遇之外,而且由于第三条中规定国民待遇的主要条款第二、四两款被囊括入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第一条第一款)范围,自然可以推论,政府采购也属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在采购立法上利用例外条款,对国内企业实行优惠价格,或使用不公开或不透明的采购程序,使外国供应商无法与国内企业竞争,特别是使用不透明合同授予程序。其中美国尤为突出。据1973年公布的美国政府的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里,外国货在整个采购供应中为数甚微。本国公司向联邦政府销售时,是在没有外国货竞争条件下进行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买美国货法”及其执行命令(10582号令)的政策造成的。只有遇到本国没有足够的数量与质量的产品,国内产品的价格不合理或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才有理由购买使用外国货。遇有本国产品与外国货竞争时,给美国货以优惠差价。而且,各州都订有自己的“买美国货法”,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筑起一道道厚墙,把外国货挡在墙外。加拿大、日本、欧共体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
为此,关贸总协定的多数缔约方感到有必要把政府采购政策予以约束与监督,以限制政府歧视性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率先开始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谈判,但由于各方利益冲突,分歧很大,谈判未取得实质性结果,只是起草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作法的文件草案”。在1978年“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经过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终于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1987年2月进行了修改,1988年2月14日生效。1994年9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会议上,以诸边协议方式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签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辖协议的一部分。该协议的宗旨是确认政府在一定采购金额的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
虽然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但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和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规定以及《协议》的诸边协议性质,使得政府采购政策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非关税限制进口的重要措施之一。《协议》所涵盖的政府采购市场只占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一小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完全进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领域。
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
按《协议》的性质及其加入条件,我国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可以不必签署《协议》。因为,《协议》的签署是以自愿为原则的,并不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强制性协议的内容;同时,申请加入《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首先应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即只有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后,才应由我国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决议》。
但是,我国在实际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有关国家却一直将我国是否签署《协议》作为一个重要的关注领域。《协议》各成员认为,该协议是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措施,他们迫切希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的扩大及成员的增加。一些发达国家将签署《协议》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制性条件捆绑在一起,表示希望中国签署《协议》,其主要原因是瞄准了中国数额巨大、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及加入《协议》将是大势所趋。早在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就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且,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提交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也在政府采购方面做出了承诺,承诺“中国有意成为GPA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承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
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将促使我国提早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更快地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三、利用政府采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对等的,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协议》时,利用非歧视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在国内供应商缺乏竞争力的情况下会失去大量国内市场的份额。因此,我国应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充分利用《协议》本身的特点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与例外,并结合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国经济和产业进行适度有效的保护。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这种保护只能是适度的保护,而不能是完全的保护,必须严格区分保护民族企业与地方保护主义,反对不正当竞争。因此,我们在通过政府采购立法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的时候要从全局出发,择优保护,避免地方保护。该开放的就开放,该保护的就保护。
1.利用《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单方面进入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库的便利,搜集并将各国有关的采购信息及时在国内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对等的,我们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目前,我国已有一批企业有实力与国外同行业进行竞争,但在争取国外政府采购定单的过程中,却存在信息不畅的劣势。
2.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样,我国的企业在组成联合体以后就可以与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大企业相抗衡,从而增加竞标和获得政府招标的机会。
3.利用《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与其它国家协商,共同确定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和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只有协议签署国提交的列举在该附录中的采购实体所进行的采购才受到协议义务的约束。《协议》对附录1中央实体和附录2中央实体的规定比较明确,但附录3是一个概括性的类别,包含依照《协议》规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各协议国由于不同的贸易政策对此争议很大,也说明这部分实体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协议》对这部分实体的处理采取了开放的政策,既允许签署国选择将适用主体列举在附录中,又允许签署国在一定条件下将部分实体撤出。我国将来加入《协议》时在递交协议附录3的名单时,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决定哪些实体受协议的约束,哪些不受约束,做出最有利于国情的选择。
4.政府采购最低限度的规定方面。《协议》规定各缔约国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额,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但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悖。因此,我国在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的政府采购最低限度的规定方面,应将这一门槛价规定到较高的金额,以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
5.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借鉴美国《购买美国货法》,充分考虑本国产业发展的需要,尽量采购国内产品,除非:(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补偿贸易。《协议》虽然将非歧视原则延伸到了政府采购领域,但第十六条有关补偿贸易的规定却是允许对非歧视原则的一种背离。政府采购的“补偿贸易”是指通过规定当地含量、技术许可、投资要求和反向贸易研究开发、出口、培训、战略投资和企业资本投资或类似要求来促进当地发展或改善国际收支的行为。
美国、匈牙利、哥伦比亚等国都有类似的要求,以便保护本国企业。美国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我国可以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即规定在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和劳动的含量。这一措施的作用在于当国外产品不符合条件时,可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入;或者当政府采购中购买的是国外产品时,可保证国外进口产品中我国劳动力和原材料的含量,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劳动力、原材料的出口和保护国内工业的发展。
7.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协议》中并未明文允许各国政府在进行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供应商以价格优惠,但其成员国却在实践中采用过,因此可看作是《协议》默许的。我国可以规定,在本国供应商的价值超出国外供应商的价格百分比一定限度之内时,本国供应商可优先获得合同。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又称政府采购,与普通的企业采购相比,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采购资金的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又主要由税收、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构成,其资金的性质具有公共性。二是采购主体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的主体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而企业是自负盈亏。三是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具有非盈利性。与普通的企业采购行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所采购的物品一般都是供自己部门或者社会使用。四是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具有政策导向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物品所需的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拨付,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政府的要求进行。五是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必须公开。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必须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六是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事业单位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并且要经过财政部和人大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够执行采购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部门设置形式各异
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至今,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采购部门的设置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要求,各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部门设置形式各异。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所设置的采购部门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部和财务部没能分离,认为采购部和财务部合二为一有利于采购行为的实施,甚至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实施,虽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减少了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快速实施了采购计划,但是这种“管采不分离”的情况可能诱发腐败现象,不利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其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物品专业性要求较高,而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却没有按照所采购的不同物品分类设置部门,如果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特殊物品的采购,就可能在物品的质量控制上出现缺陷,影响使用效果,无法满足需求部门的要求。最后,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物资监督部门的设置存在缺陷。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方便,直接把采购监督部门设置在财务部,这样就缺乏监督的独立性,难以对采购的所需物资实施较为独立的严格检查,大大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预算制度不灵活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预算不健全,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预算的批复需要等到年初3月份的人大通过之后才会正式通知到各单位,但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可能在3月之前急需采购某些物资,导致了采购行为没有可参考的财务预算标准,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相对随意,没有一个可遵循的标准。其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不完善。在执行采购预算的过程中与预算执行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指标向背离,在遇到追加、追减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无法及时体现,而在调整预算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预算调整混乱,造成了采购预算规模与实际的采购规模偏离较大。最后,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预算编制不准确。据有关统计,有超过一半的采购项目资金都是通过追加预算完成的,这说明了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的时候普遍存在预算与实际差距太大的问题,造成了预算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约束作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都有自身的一套监督机制,但是这些监督规定只规定了大方向,未规定明确的执行细则,内部控制程序还有待完善,监督机制存在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岗位安排和职责分工不科学。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但是并没有把其继续细化到个人头上,并没有按照岗位不相容分离的原则设置岗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能建立严格的预算外资金审批制度,缺乏专人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其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采购与验收环节,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现象没有专人进行及时的汇报。最后,财务部门没有对采购合同、采购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采购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缺乏严密的审核程序。
三、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对策
(一)设立适应自身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组织结构的设置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自身的不同背景进行科学的设置。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组织结构的设置主要参考三个因素:一是采购物资的专业程度;二是采购过程的复杂程度;三是采购人员的素质。下面介绍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然后进行逐一分析。其一,对于采购专业低、采购复杂程度高、采购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形,应该设置独立的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和采购工作的实施,对于采购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可以参考外部咨询机构的意见。其二,对于采购专业要求较高、采购过程较为复杂、采购人员能力弱的情形,除了单独设置采购管理机构外,还应该设置相应的技术支撑机构,同时在采购人员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应该参考外部机构的专业意见。
(二)建立高效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运行机制
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设计详细的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需求的确认、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的实施、采购合同的确认、采购物资的验收、资金划转、采购文件的归类归档、采购过程的监督。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需要公开招标,因此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应该采取评定分离的原则,避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影响独立性,将中标供应商的决策权交给采购人员。这一细微的调整,能够解决评审团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问题,实现评定分离、各司其职的新格局。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机制
要想构建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监督机制,就必须掌握采购的内部控制风险关键点。由于在采购的过程中主要涉及预算、采购、交付,所以采购的过程中存在预算风险、采购风险和交付风险。对此,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明确采购的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把不同的人员配置到不相容的岗位上。其次,严格分析证明采购物资的可行性,明确采购物资的具体流程。再次,确定供应商选择标准,确定采购方式,明确采购合同的要点。最后,明确规定资金划转的方式和审核程序。防范采购过程中的三大主要风险,还应该对采购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专业考核,实行竞聘上岗,明确岗位职责和义务,做好风险的考察,以便更好地实现机制的监督。
四、总结
(一)增强企业竞争力
随着信息技术、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管理理论的不断提升,分别采购不利于有实力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联盟,不利于达到优质优价、避免物资价格及供应风险等目的。与此同时在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各行业相继出现激烈的市场竞争,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是建筑施工行业物资管理中源头的一个趋势。与此同时,由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压力越大,现代采购管理将向着专业化采购不断迈进。在实际的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通过企业流程再造,以及在全球供应市场以及信息技术的支持的有效条件下,通过实施集中采购管理,不仅能够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分散采购导致的采购权限的下放滋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还起到了有效地监控作用。
(二)保证采购质量的同时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供应商是影响采购管理的最直接因素,与此同时,还是保证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以及交货期的最关键性因素。在集团的统一协调与关系啊,实施集中采购管理还有助于削弱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健全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供应商管理提高对客户需求和服务的满意度,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送给正确的用户,以便使用户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的转变以及深化程度的加深,供应商的管理上也逐渐的发生了转变,客户对于供应商需求反映的敏捷性不断的提升,实施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对于保证采购质量的同时还有助于采购成本得到有效的限制,以实现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采购成本的降低。
(三)实现企业资源利用的有效监控与整合
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不但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各环节之间工作的专业化,还有利于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资源的有效监管,简而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从全局高度审视和评估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有效协同对公司内外部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的同时,对各种问题和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进而实现充分发挥集团企业规模化的优势;其次,通过权力的集中监控,实现集团公司必须对下属公司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及时发现下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信息共享流程优化,实现效率提升。
二、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分析
(一)物资采购观点上的不统一
当前,关于材料的集中采购管理,是施工企业内部较长时间争论的一个问题。当前,关于物资采购观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赞成和支持材料的集中采购管理,认为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提高工程质量;二是不支持物资集中采购,其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当前的建筑施工工程比价多且项目比较分散,因而很难实现统一的协调与管理,一旦出现材料供给不足,对于整个建筑施工工程的进度以及企业自身的信誉度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于观点上的不统一,集中采购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二)观点上的差异导致采购行动的不一致
由于管理层关于集中采购管理的认识不统一,就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行动上存在不一致。尽管施工企业对集中采购的有关材料展开了专题的讨论,但是由于基层单位热情不高,只有少部份大项目对主材实行了集中采购,其他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仍分散进行,结果就导致集中采购管理的行动存在偏差,物资集中供应的覆盖面仍然较低。
(三)企业效益资源流失大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在认识以及行动上的差异,导致在实际的管理中,规模采购在价格上存在的优势就难以得到发挥,结果就导致采购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这就给建筑施工企业的采购成本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个别建筑施工项目由于自身的内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结果就导致有些材料采购价格不但高于集中采购价,甚至还高于市场零售价,不仅导致使企业的效益白白流失,有的材料还发生了质量问题,影响到企业的信誉。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避不良采购行为
先进的管理理念、良好的制度以及有序的流程,这些只是做好集团采购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要想使采购管理运作达到预计的理想状态,就应对集中采购管理实施过程性的监管,加强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互配合的有效监督。
(一)构建企业统一的价值观,加强监管原则性
对于过程监管而言,无论是需求计划、采购申请、采购决策、合同生成、验收入库还是付款结算等业务,都应该是基于软监管与硬监管相结合的基础上实施的。硬监管主要是指企业自身设置的硬性审核。软监管则是指具有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对被监督对象的监督。这种监管主要存在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从名义上讲,具有有较强的监督力度,但是在实际的管理中,当中下级一般会采取隐蔽相关信息的行为来抵制监督。而在同级不同部门职能之间的监督,常常会因为不愿得罪人,而存在“老好人”现象,有些人爱于面子,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的行为。这对于实施监管的执行力度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为此,我们需要用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使大家形成统一的企业价值观,熏陶当事人,敢于在实际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监管中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
(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完善事后监督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已经从纠错防弊逐步向企业价值的增值服务。因此,为完善事后监督,就应在实际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审计工作。首先,发现各级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从而发挥上下之间沟通信息、的作用,从而达到完善和提高企业管理的目的。其次,通过独立、客观、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运作目标。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仅通过评价下属各部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增强企业对各下属单位的约束力,实现其监督功能。再次,实施半年度或者年度的定期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管理制度。
(三)有效实施产品综合成本的核算
产品成本的核算监督,由于以真实具体的数字形式直接将采购管理的成果展示在管理者、员工等的面前,对于分散管理的高成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是一种对照目标对业绩实施的有效监督。换言之,产品综合成本的核算是对集中采购管理执行效果的最有效监督。一方面,对于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效的促使员工查找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另一方面,对于取得优异成绩的,还有助于士气的鼓舞。因此,对于产品综合成本的核算,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上展开:一是集建筑施工企业层面上的总账;二是基层分公司层面的产品账;三是部门以及个人在实施集团采购管理的明细账。另外,不同子公司间综合成,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对总成本的贡献,本下降幅度以及同一公司在产品成本降低的幅度的横向比较是很好的劳动技能竞赛的选材,进一步激发员工士气和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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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从并购风险的内涵和来源入手,对企业并购过程中出现的定价风险、融资风险及支付方式风险等财务风险问题进行了析和探讨,并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企业并购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及建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需求,以企业并购为手段的资源优化配置行为在我国发展迅速。这一方面,使主并购企业的资本效率、资源控制力及管理水平快速提升;另~方面,由于涉及大量的资本筹措和投放,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甚至引发财务危机,导致企业破产。根据国泰安并购重组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企业并购交易记录为278起,到2007年则上升为4169起。虽然,众多企业管理者热衷于并购活动。但是,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并购活动并没有达到预期价值创造目标,多数企业并购后陷于各种困境,其中以财务困境居多。因此,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内涵
国内外关于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内涵存在多种界定。杜攀(2000)提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是并购对资金需求而造成的筹资和资本结构风险。jeffrey c.hook(2oooj进一步指出,并购财务风险不仅包括企业偿债能力的下降,还包含对其经营融资能力的制约,风险程度的衡量要考虑为并购融资的负债数额和将要由购买方承担的目标企业的债务数额等因素。赵宪武(2002)认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是指并购融资以及资本结构改变所弓}起的财务危机。其表现形式为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和股东收益的波动性增加。屠巧平(2002)指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主要是由举债筹资方式引发的。王庆彤、关红字(2007)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的阐述,指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是举债获得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致使企业自身出现的支付困难和资本结构失衡。可见,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核心在于偿债风险和股东收益的不确定性,而风险的来源归因于并购活动中与财务结果有关的决策行为。
二、企业并购风险来源的剖析
根据财务决策的类型可将并购财务风险分为三类:定价风险、融资风险和支付风险,这三种风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着并购财务风险的程度。
(一)并购定价风险的来源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定价包含两个基本步骤:一是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为了提供相对客观的价值判断,通常情况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二是在评估价值基础上的价格谈判。正常情况下,价格谈判的主要依据为评估价值,其空间是以评估价值为下限的区域。因此,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定价风险的核心和关键。
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包括目标企业财务信息风险和评估技术方法风险。财务信息风险在于目标企业可能利用会计政策及会计方法上的差异,粉饰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欺诈。以达到高估企业价值的目的。评估技术和方法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现金流折现、市盈率、账面价值、及清算价值等多种可选方法,中介机构可能在个人利益驱动下选择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路径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二是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会直接影响价值评估过程中关键技术参数的选取(如贝塔系数和风险贴现率等),进而使评估价值与企业真实价值产生偏离。一旦两者偏离过大,其后的谈判将建立在不公平的价格基础上,为并购融资、并购后的运营整合及并购后财富效应的实现埋下隐患。价格谈判风险主要来源于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受谈判技巧、并购双方经济实力、买卖动机强度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处于信息优势的被收购方会尽量使评估价值高于企业的真实价值,而处于信息劣势的收购方会根据被收购方发出的报价信号不断调整自己的还价策略,从而使谈判价格尽量与真实价格逼近。
(二)并购融资风险的来源
并购融资风险主要是指并购资金需求的保证和并购融资引起的资本结构变化。企业并购通常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不仅包括并购定价决定的购买价格,还包括资本成本、税收成本、宣传费用、中介费用和后期运营整合成本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很难完全依靠白有资金来完成并购交易,而需要借助外部融资渠道对并购交易进行资金支持。
实践中,收购方外部融资风险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现有的融资环境和融资工具能否为企业提供及时的、足额的并购资金保证,这与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金融工具的种类及其流动性相关。资本市场越完善,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越多,融资渠道越通畅,企业并购资金保证就越充分和灵活;二是收购方债权融资方式引发的债务风险,表现为以债务杠杆为尺度的资金来源数量结构和期现结构之间的匹配关系,这是融资风险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并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产生直接影响;三是收购方的融资成本,包括市场机制约束下的显性成本(如利息成本)和破产成本、节税价值等隐性成本。
(三)并购支付风险的来源
并购支付存在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杠杆支付和金融衍生工具支付等常用方式。从收购方的角度看,以上支付方式各有利弊:现金支付能快速取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但会增加收购企业的资金压力和债务负担,容易引起资金流动性困难及破产风险;股票支付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收购企业的资金压力,并可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价值.但会导致股权稀释从而降低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力度;杠杆支付能以较少的资本取得较大资产的控制权,但却将并购后的目标企业置于高杠杆、高负债的风险境地,增加了并购后运营整合的难度;金融衍生工具支付从时间上将资金压力向后延迟。并给并购双方保留了一定的选择余地,但未定权益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购方资金管理的难度。因此,每种支付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收购方支付方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规避风险的过程,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支付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外部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加以判断。
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支付方式。如承担债务式支付、无偿划转式支付、分期付款式支付和债转股式支付等。这些支付方式具有较为浓厚的转轨经济特色,其特点为实际支付成本量化难度大、成本多元化、成本延迟和成本膨胀等。具体表现在:改制重组及运营整合需注入大量资金、运营成本及管理费用过高、目标企业员工的安置成本、资产剥离费用、或有负债及文化融合成本等。由于这些支付方式的成本难以量化,容易增加成本控制的难度,加大并购后运营整合的风险。
三、企业并购风险管控的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减少政府干预
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并购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又是许多并购案例的具体操作者。政府一方面希望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另一方面又以直接干预的方式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对效益差的企业实施兼并,以减轻部分国有企业和社会的负担。这种双重角色定位使得一些政府官员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寻租”,从而使企业的并购决策偏离市场轨迹,产生“寻租成本”。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政企职责分开,减少政府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干预。同时健全和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并购企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界定;并购过程中关联交易的管控;内资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衔接以及反垄断法、跨国并购的审查等,用法律法规的硬约束代替政府行政审批的软约束。从而削弱并购“寻租成本”产生的基础,使并购交易成为市场和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完善资本市场,规范中介机构
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并购活动得以实现的基础和保证,直接影响着目标企业的合理定价、并购资金的融通以及并购支付的合理安排。通常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资本市场进行完善:一是组建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的和规范化的中介组织,包括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二是建立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包括功能健全市场交易场所、明确的交易主体和规范的交易行为;三是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价格机制、信息传导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交易保障机制等。
中介机构是企业并购交易的中问联络人。一方面,在不同阶段推动和促进企业的并购活动;另~方面,对并购交易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起到监督作用。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整体业务能力尚弱,有些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受到质疑,部分评估和审计只是一种形式。中介机构的不规范必将导致并购交易的不公正,从而增加并购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程度。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资格,并对其资信进行评价;建立中介机构资信信息服务平台,公开中介机构业务资信能力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息披露和管理。制约中介机构的作假行为,预防造假给并购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
(三)建立风险监控机制,提高决策质量
在定价风险防范方面,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审慎性调查。强化价值判断,具体包括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分类,对其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可用性程度鉴定;对目标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界定和核实,以保证获取目标企业资产的可靠性:对目标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对目标企业的债权关系进行确定等。在定价谈判上,建立以信号博弈为手段的价格谈判机制,从而降低谈判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使谈判定价尽可能与真实价值接近。
[关键词] 军事采购 监督 制度约束 救济
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是军事采购市场化改革齐头并进的一个配套部分。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无论是基于军事采购工作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是从完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考虑,都显得十分必要。
一、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军军事采购监督已经初步形成了机构设置上的相互制约机制。其特点是:
1.业务主管的多级性。就全军而言,军事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已经建立了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军事采购的第一级主管部门是总后勤部的物资油料部和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全军物资采购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分别汇总、报批物资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计划和工程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方式等。第二级主管部门是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物资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第三级主管部门是军级以下部队和相当等级单位的物资和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军以下部队的采购,按照逐级负责、集中需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各大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2.采购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事业部门(即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只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导采购机构做好本部门招标等工作。而对采购从预算的“源头”上到结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财务监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以及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办理统一由各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负责,基本上实现了采购中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分头负责。
3.审计监督的全程性。军队各单位和各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军队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上述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制度监督不健全。制度监督就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几年尽管军队出台了一些军事采购的规章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军事采购的基本法律――《军事采购法》还未出台。现有的制度约束仅仅是在总部出台的一些军事规章的层面上。由于法律层次不高,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所以很难对军事采购活动产生较好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作用。
2.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不力。一是内部监督没有独立性。实践中,内部监督主体隶属采购部门或“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内部监督失去了独立性。二是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性监督不到位。在采购的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有的单位计划性差,往往以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先采购后立项,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见。
3.军外监督缺位。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审计监督部门均是军事机构,他们作为采购的监督主体与军事采购部门同属军方。在采购活动中,相对于供应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军队监督部门在进行(主动)监督执法时,很难真正的体现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这种对立以及对待被监督的采购双方当事人的超脱与公正。
4.缺乏对供应商的救济机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机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附则里专门做了“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的规定,因此,这些救济的规定对军事采购活动并不适用。另外,尽管军队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可以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但这些监督主管部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对军队招标采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且多是事前的审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就成了行政救济的盲区,而且工程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执法也很难奏效。更何况《意见》根本不涉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监督执法。
三、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1.建立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尽快加紧制定《军事采购法》,在《军事采购法》这一层次立法中专设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这两章。目前,在军事采购中建立质疑和投诉这种救济机制,困难主要集中在向谁投诉的问题上。参照《政府采购法》,要使投诉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投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理投诉的主体应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最终的救济,即如果受理投诉的主体怠于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还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目前军事采购的监督主体尽管有军事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但是由于这些军事监督主体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体,因此当他们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时,供应商不可能再通过行政诉讼这种最终的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军队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武装团体,其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军事审判体制,鉴于此,可以考虑将军事采购领域中与军事行政救济纠纷有关的军事行政诉讼纳入军事法院审判受案范围。目前最高法院已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作了批复,肯定了军事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将军事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但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而引起的纠纷归入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的管辖,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强化内部监督的制度约束,建立外部监督机构。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军事采购内部监督的机构设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应着重在制度层面。具体包括:(1)确立采购结果的连带责任制。(2)确立采购结果公示制度。(3)确立采购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4)明确并落实各项规则,即对采购机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采购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追加采购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末端的执行力和责任意识。(5)采购部门应重视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纪检、财务、社会监督。但是由于审计、纪检、财务监督部门都是军队的机关,只具备相对独立性。并且军队采购信息有着相对的封闭性,社会监督很难奏效。因此,外部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效果。建议建立由多个军外主体如经济学者、法律学者、公证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联合监督的外部监督机构。
3.健全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军事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军事采购计划的监督和对军事采购程序的监督,有对集中采购的监督和分散采购的监督。对于军事采购的过程而言,军事采购监督应针对一些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加强监督力度,如军事采购的预算编制。另外还应重视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供应商的交货和验收等环节的重点监察。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监督而言。集中采购采购人的行为对采购的过程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采购人行为应是监督的重点。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评标委员会也应是监督的重点。分散采购赋予了采购人较大的决策自由度,全面的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应重视采购人员业务素质的考核以加强其自律,监管的重点应是采购方式的选择,特别是对定点采购方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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