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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
美国《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美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美国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美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它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HACCP系统还要求企业具备严格的档案制度(档案的保存期至少要等于所生产食品的保质期),并对食品链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易于分清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产生的背景及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企业推向了市场,使其成为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这种情况下,企业在经济上更加追求高效益,容易在安全生产上“缺斤少两”,难以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同时,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量又受到人员、经费、技术等多方面的限制。安全生产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如果政府的监管力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形势,将会为事故隐患埋下伏笔。因此,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建立起覆盖各行业的、多层次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企业进行专业化的安全设计和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企业的重大危险问题进行评价、定级和监控,对事故隐患做出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帮助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以第三方专家的身份,协助政府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指导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成为政府监管强有力的助手。
事实上,国外在这一方面早已起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利用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认证和鉴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日本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组织与中介机构实行认证委托制度,对获得服务权限的中介机构委托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韩国的《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并由政府拨款给予支持。
多样化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浙江省各地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的体系建设正日益完善,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正逐步加强。2014年初,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市场,鼓励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科学论证、法律援助等服务”,这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了更强力的支撑。企业购买服务、安全生产协助互助、行业协会自治、政府购买服务……关于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形式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
宁波市宁海县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一个典型代表,民营企业在经济总量中占了较大比重。据不完全统计,该县3万多家生产经营单位中,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不足1 000家。全县企业规模小、底子薄、隐患多,而且自身整改力量薄弱。面对这一难题,宁海县创新监管机制,自2013年底,探索引进第三方安全咨询机构参与小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试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服务外包,将其纳入隐患信息排查报送体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14年8月,全县18个县镇(街道)中,已经有13个开展服务外包,委托中介机构对辖区内1 800多家小微企业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其中900多家小微企业与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了隐患排查外包服务合同并开始运转。
义乌市从用电治理、全员培训等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入手,全力推进安全服务市场化运作。同时,加大社会化服务财政投入力度,仅在用电治理一项,4年来就投入4 500万元,培育了用电安全社会化服务市场,推动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专业化、规范化进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创新安全监管思路和监管机制,结合区内部分企业尤其是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借助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委托其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指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情况。
金华东阳市针对辖区内小微企业数量多、基础差、隐患多的实际,试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试点,借助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此外,还有湖州南浔区、宁波北仑区等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探索和实践。
在实践中完善提升
建立起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让市场承担大量安全生产专业化的社会事务,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服务,这是经济发展过程的必然需求,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求。那如何使这个体系更为科学、合理和多样性?
厘清权责关系。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企业、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及专家在安全生产服务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根据社会服务组织或专家提出的建议要求,负责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其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不因聘用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供服务而发生转移;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协调企业、相关社会服务组织及专家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相关社会服务组织及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查、认证、检测等结果负责。对安全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服务组织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情况严重和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在全区流通领域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店活动,促进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标准店数量每年按30%推进,三年内完成标准店评定工作,在标准店的基础上每年按5%数量完成示范店的评定工作。今年实现创建示范村1个(山镇)。
具体目标是:
1、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照齐全,严把准入关。
2、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在全村食品经营单位中做到无“三无”产品,无假冒伪劣商品。突出抓好国家推行QS标准食品监管,严格规范食品质量的准入行为。
3、狠抓全村食品经营单位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要分开摆放,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
4、每个食品经营单位都要建立规范的进销货台账,监督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5、进村的食品配货车要全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工作措施
在山镇政府和委会积极配合下,依托“”进农村红盾维权联络站、申诉举报站,建立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站“三站合一”,充分落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1、在建立食品安全维权站。聘请5-6名热心群众为维权志愿者。
2、近期,对工作人员和维权志愿者开展一次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培训内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国家、省级相关消费安全的各项法规和制度。
3、对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使其懂法,了解各项规定和要求,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4、为提高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拓宽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提高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组织人员进行法规宣讲,印发法规维权宣传材料。
5、七月上旬要求各食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在七月中旬对的所有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一件一件商品,一户一户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检查,切实做到每户都要达标,都能达到示范店的要求。
6、充分发挥食品检测箱的作用,定期对村内食品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并对进村的配货的食品配货车全部实行登记备案。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放心消费村活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此项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求,杜绝和减少各类矿山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监管责任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使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大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一)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1、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3、超层、越界开层的;
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6、采掘施工采取整体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
(二)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无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无施工资质单位施工,无监理资质单位监理的;
3、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的;
4、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排放尾矿的;
5、安全设施不健全的;
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予在关闭:
1、证照不齐全的;
2、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对事故隐患拒不停产整改或停而不改的;
4、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
(四)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实施上施闭库:
1、超设计库容排放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
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各企业由矿长负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所在乡镇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二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指导,县政府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安全检查档案。检查以尾矿库、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水害等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
四、建立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井下开采企业每班作业要有明确的交接班记录、交接班纪录对作业情况及开采面情况记录要准确,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隐患而企业又无能力排除的要提请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
五、建立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每个矿山企业每年至少要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一次救援演练,县消防大队每年至少要配合矿山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演练,通过救援演练完善救援应急方案,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和水平。
六、组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指导组
组建县安全生产专家组,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根据我县实际组建防火、防爆、防危化品、防中毒等专家指导组,重点增加矿山安全专业救援专家,使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在技术上有支撑,在救援上不失误。严防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和事故救援过程中因技术问题加大事故的损失。
七、加强县安全救援队伍建设
为减少事故的损失和适应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易发事故领域,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部门、单位、企业建立救援组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八、建立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解决事故隐患整治、安全事故救援、救援人员装备等费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县财政逐年增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九、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等部门的要求,适当时机对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按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对县内有关高危企业实行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专项资金。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08号)、《**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台府办[2004]**42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相关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单位全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各镇(场)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各镇(场)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食品生产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职权或移送有职权的部门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四)依法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五)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和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镇(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镇(场)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抓好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本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各镇(场)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实行量化考核制。
市政府负责考核各镇(场)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食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
第**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组成考核工作组。
(三)现场考核。
(四)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
(五)考核工作组向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六)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部分考核或不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得分85分以上者评为优秀;得分60—84分者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者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对食品安全工作不负责,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一宗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当年直接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在**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各镇(场)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缓报,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报告、调查的;
(四)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定追究职责的;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不负责,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当地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主观过错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
(七)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分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并酌情追究。
(一)承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二)批准人对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失察,主要追究批准人的过错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多级批准的主要追究最后批准人的过错责任同时追究有关批准人和承办人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追究主持研究决定人的过错责任,同时追究坚持意见者的过错责任;
(四)负责人授意承办人违反规定造成过错的,追究负责人的过错责任,并酌情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多次发生过错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受责任追究的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市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二**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垂直管理部门对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责任单位不作为的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没有建立“监管到位,投诉顺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没有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
在执法检查中,一位年轻的妈妈就向检查组提出质疑:“为何宇宙飞船能登月而我的孩子却喝不上放心奶?我的食品安全,谁能保证?”
分段监管 弊端犹存
2012年4月8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主持人敬一丹神情凝重地报道湖南长沙一批商户用工业松香给鸡鸭拔毛并送往超市及饭店的事。
就在同一天,浙江省乐清市7名政协委员在柳市镇仙垟湿地调研生态环境时,亲眼目睹了家庭作坊利用疑似工业松香给猪头去毛的场景。
“猪头脱毛”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引起当地百姓担忧。然而,更为尴尬的是,这无证加工熟食作坊中的66个猪头,竟引得当地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轮番登场。“猪头脱毛”该谁管的闹剧再次揭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顽疾,引起了社会大众对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能不清、打击不力的批评。
时隔3个多月,以“猪头脱毛”事件为契机,乐清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是否有所改观呢?带着这些疑问,检查组于2012年8月1日来到乐清市。
陪同检查的浙江省卫生厅工作人员指出,当前食品安全采取的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的体制,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他也坦言,在实际监管中,由于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完全形成积极主动、协调配合、无缝对接的工作格局,提高了综合协调的行政成本,在互相交叉、互相延伸的节点上仍时常出现监管盲点,以致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在8月1日下午的汇报会上,谈起分段监管存在的弊端,乐清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言不讳。
“九龙治水天下乱。部门之间力量分割、缺乏整合,基层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对层出不穷的种种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有效手段和应对能力。”
“分段监管体制造成食品安全工作在人员、经费和检测资源等方面投入分散,有的部门总共才一两个人,经费不足、装备落后、设备缺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食安办一会儿设在食药局,一会儿又调整到卫生局,现在又要调整回食药局。这么反复折腾,让基层工作开展无所适从。”
不过,让检查组感到欣慰的是,温、台两市政府基本建立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依照“一法两规”,两地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开展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两市还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完善督察考评体系等形式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逐步理顺监管体制。
同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如台州市出台的《台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明确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给予‘一票否决’”。部分地方政府也开始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深层思考和探索,并鼓励将论证可行的食品安全新思路予以实施。
检测能力 无力支撑
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工业硫黄,近年来,不断曝出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事件,让消费者心有余悸。
看起来新鲜水灵的豆苗到底能不能吃?闻起来香气扑鼻的红烧肉有没有加了不该有的东西?摸起来光滑细嫩的豆腐又有没有使用添加剂?类似疑问,困扰在消费者的心头,也对政府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从检查情况来看,当前我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仍然不足,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需求。
温州、台州两市反映,依靠当地现有设备和技术,无法检测出葡萄酒中是否含有葡萄成分,也无法鉴别地沟油;保健食品的检测技术尤为滞后,影响了案件办理时间和监管措施的落实。
“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还不够,资源不足与低水平配置问题同时存在。”温州当地卫生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据了解,温州市除龙湾区、乐清市、洞头县及平阳县已经实现检测计划、经费和信息共享“三整合”外,市本级和其余县(市、区)尚未完成。
设备不足、技术落后,造成食品安全检测覆盖面小、频率低。尤其在基层餐饮环节,抽验品种、抽验覆盖率远远不能达到规定要求,行政监督难以得到技术监督的有效支撑。这是检查中基层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
温州当地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建设检验检测中心,另一方面要推进以整合检测计划、检测经费和检测信息为主要内容的食品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工作。
不过在检查中,检查组也了解到,温州市目前已在市质量技术检测院增挂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牌子,作为全市食品检测协调机构对食品检测资源进行合理调控;乐清市斥资570万元整合多个部门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台州市2012年启动实施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计划投资1.1亿元,建设规模16000平方米;三门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被评为2011年我省“十大民生工程”。
餐饮小店易成食安隐患
油腻的地砖,浑浊的洗碗水,杂乱摆放的厨房用具,早已分不清纹理的砧板以及与炒锅“睦邻友好”的垃圾堆……
2012年8月2日,当检查组一行踏进温州乐清雁荡山风景区一小酒家的厨房时,眼前出现的景象让人大吃一惊。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精神,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法规制度,加强宣传培训、严格监管执法,强化监督检测,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管理,杜绝生鲜乳无证收购和运输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非法添加行为;法规宣传和培训覆盖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率达200%,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违规查处率达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及药残等监测合格率达100%。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一是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采取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和各有关区市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培训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提高监管人员法规知识和依法监管能力。二是对监管对象的培训宣传。各区市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法律法规、管理规范等培训,重点强化奶畜养殖、收购、运输等环节的生鲜乳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规范要求;将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印制成明白纸,分发到每一个奶畜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运输责任者的手中,并督促认真遵照执行。
(二)开展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拉网式大检查活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上半年重点是查找问题和管理缺项及不规范项,对检查不达标的奶站,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下半年重点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使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更趋规范完善(拉网式检查的内容和判定标准见附件4、附件5)。对各区市拉网式大检查情况,市局将组织抽查。
(三)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各有关区市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专门负责生鲜乳抽检和协助工作。主要做好7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成市级100批次生鲜乳抽样、送样和检测工作,主要检测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M1(见青牧字[2012]13号);二是完成全市生鲜乳收购站按每季度全覆盖抽样检测424批次(见附件3),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M1;三是配合省畜牧兽医局完成103批次的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见附件1),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四是做好农业部安排的对我省190批次样品的异地抽检的协助工作;五是完成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40批次的《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见附件2);六是市饲料兽药检测站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认真完成检测任务,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七是依据各个层次的生鲜乳监测结果,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分析和预警。抽检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咨询市饲料兽药检测站。
(四)加强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监管。一是指导和督促奶畜养殖场(户)依法建立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二是检查或抽检奶畜养殖场户使用的奶畜饲料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等安全隐患,并监督其不得饲喂或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和禁用物质;三是监督奶畜养殖场(户)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挤奶、存储设备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四是监督奶畜养殖场(户)禁止向生鲜乳收购站、奶吧等出售存在健康、检疫隐患奶畜产的生鲜乳、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奶畜产的生鲜乳、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五)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完善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驻站监督、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以及监管日志记录等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制度,依法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点(站),严厉查处违规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以《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等法规为依据,指导和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改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卫生条件,提高检测能力,规范技术操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六)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与技术指导。通过培训、入户帮教、印发明白纸等手段,指导和推广奶牛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奶牛人工授精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等先进适用技术。
四、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3月份)。
印发市畜牧兽医局《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部署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市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并组织实施;市、区市各组织开展1次生鲜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活动。
(二)工作开展阶段(4-11月份)。
1.4月和10月份分别组织开展1次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拉网式大检查。开展方式分两个步骤:一是各区市组织拉网式自查(并填写附件4与附件5,分别于4月底、10月底报市局药政药械处);二是市局结合各区市自查情况,随后各组织1次抽查。
2.生鲜乳收购站按季度全覆盖监测的送样可同4、7、9、11月份例行送样时间一并进行;其他生鲜乳监测任务的抽样、送样、检测等工作,按照本方案及附件、有关通知安排或届时安排组织实施。
3.各区市日常监管工作自行组织开展。
(三)工作总结阶段(12月份)。
各区市要对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2月5日前报市局药政药械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将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和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监督其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培训、监测、检查等各项任务按时顺利完成。各区市要确定一名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联系人(填写附件:6)。
一、深化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深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年初,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村级组织换届后,及时调整和配齐配强镇食品联络监督员,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村、居委会、学校、医院以及有关单位,明确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工作职责和要求。二是深化现代流通网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有进有出,巩固提升已建农村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的管理和质量水平。三是深化基层群众监督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报告制度,修订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办法,加强培训和管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打假治劣活动,实行群防群治。进一步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安委要经常召开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查找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二、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今年我镇将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活动,这是适应和谐社会构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而开展的,是新一轮食品安全工作的抓手和载体。食安委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手段、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我镇食品安全水平。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镇食安委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食品生产加工业、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深化食品放心工程与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尤其是高毒、高残留农药和瘦肉精等管理,大力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等,规范种植、养殖行为,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管理。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质监、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整治,进一步改善我镇的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
3、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管理。要切实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加强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规范食品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制售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做好对连锁超市、放心店、示范商店的管理,农村放心店配送率不低于70%。
4、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管理。要加大对学校食堂、饭店、小吃店等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对企业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检查。认真实施企业食堂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检查,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分工与协作程度日益加深,承包商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营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活动已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通过第三方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海上油田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改造工作中的大部分施工作业是由承包商完成的。然而,由于承包商从事的许多现场活动的职业安全风险较高,承包商人员素质又普遍偏低,加之发包商通常对其疏于管理,使其成为安全事故频发的群体。有资料显示,每年发生的可记录伤害事故中,由承包商作业人员引起的事故占86%[2],并且事故率很高,有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3倍[3]。事故频发不仅影响到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还影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工作场所的破坏。因此,有必要对承包商加强安全管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了对承包商的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4,5]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也颁布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对承包商的管理提出了要求。本文从现场安全监督的角度,分析了目前承包商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中海油对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的经验与方法。
一、承包商存在的问题
当前,承包商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安全制度不健全承包商往往不能严格执行HSE管理体系,没有健全的安全组织体系,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没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能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技能培训。2.作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目前的承包商施工队伍中,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且未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就仓促上岗。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违规操作和不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缺乏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监护的作用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难以保证。3.安全防护投入不足部分发包商不能及时拨付相关费用,加之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安全防护方面吝于投入,致使施工人员缺乏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其次,没有按照标准的要求对防护用品进行更换,已经过期失效或破损用具仍在使用。如,有的防护面罩镜片磨损,严重影响视线。有的防护服和手套已经破漏,完全起不到防护作用等。4.设备设施可靠性差承包商对设备设施及工具疏于保养,或为节约成本不及时维修和更新换代,导致工机具陈旧老化,带“病”作业;作业人员使用着有缺陷或者已损坏的工机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另外,作业人员缺乏与施工项目相匹配的工具。如,在电气作业中没有绝缘工作台,而是使用铝制人字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二、企业对承包商的管理思路
中海油在长期的对外合作中,借鉴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HSE管理体系,在业界保持了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其对承包商的管理思路可以概括如下。1.在承包商安全管理中,甲方必须占主导地位;2.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素质,对乙方严格要求,对安全规定严格执行;3.重视领队作用,对乙方领队严格把关,实行考核制度;4.提高乙方准入门槛,尽量与乙方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和伙伴关系;5.努力提高现场管理和基层安全管理队伍水平;6.中下游产业要更加关注承包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