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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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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1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率结构; 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了风风雨雨的30年历程,由昔日不起眼的小税历经多次税法修订和政策调整,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第四大税。个税收入从1981年的0.05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3 994亿元,占整个税收比重的6.26%,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个税收入的不断增加,关于个税税负高低的讨论,一直没有停过,它的改革,它的走向,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受到极高的关注。本文力图从研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个税改革思路的思考,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改革提出建议。

一、个税改革的紧迫和改革的思路

税收的基本功能,一为筹集收入;二为调节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杠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分类制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制,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 000元,税率从5%到最高45%。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税负不公、费用扣除标准太低、税制漏洞明显以及征管乏力等问题,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非议,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公众迫切希望降低税收负担,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以适应社会需要,急需对其进行改革。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完全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面对目前的个税观念、个税体制、征收手段等客观困难,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改革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漠视公众现实诉求,坐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改革,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暂时无法进行,希望“渐进改革”的步伐也不要过于缓慢。虽然2005年和2007年两次对个税的起征点作了调整,但由于基本没有触及到税制、税率等核心问题,只是社会妥协的一种临时结果,并不能满足社会迫切的需要和个税长远改革的要求。在这两次税收调整后,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的主力军,对于调整结果他们当然不能满意,个税改革争议也依然持续。

二、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问题的探讨

2009年6月,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0%,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一提到降低个税税负,大部分人的关注点仍集中在起征点上调上。按照个人所得税“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在确定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标准扣除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但改革重点不能只是一味提高起征点,而应通过改革税制结构,降低税率等综合方式来降低税负,稳定纳税群体。

一味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仅无助于低收入群体,反而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利益。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从业人口为7.8亿,其中只有6 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其余92.3%的从业人口收入在2 000元以下,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目前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受益最多的不是中低收入者,反而是高收入者:假设将起征点提高至3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5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将减少400元/月;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 200元/月;将扣除标准再提高至10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3 200元/月。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将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纳税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报税过程有助于帮助人们建立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也使人们受到最实际的税法教育。公民纳完税,自然就会关心税收的用途,用得好还是坏,预算收支是否透明等,公民的社会主人和纳税权利意识就会增强,如果不纳税,对社会责任的意识自然就差了。从这个角度分析,过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从业人口大范围地排除在纳税人队伍之外并非是什么好事。个税改革应考虑用较低的税率来涵盖中低收入群体,结合制定一些免税事项来帮助困难群体,从而实现税负公平。

三、关于个税税率改革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适用的边际税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免税),而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税。在一定范围之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但超过一定限度,高的累进税率极易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如一些老板,只给自己发工资2 000元,其他的收入和消费,全部计入“企业成本”;再比如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通常签约后只签税后收入,是否纳税,如何缴税,全部由支付方搞定;还有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把经营活动转入地下逃税,造成可征税部分越来越少,这些行为都极大地损伤了社会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高税率也会抑制人们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损害效率,最终也不利于公平。中国目前的最高累进税率为45%,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属于高税率。笔者建议适当下调最高缴税比例,从45%下调至35%,同时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等,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让富人接受并愿意合法纳税,这样收上来的税反而会比过去多,同时也维护了税收的严肃性。

四、对个税下一步改革方案的建议

个税改革涉及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诚信征信系统的建立等很多内容,任重道远,难以一蹴而就。下一步的个税改革笔者建议可暂不调整个税起征点,而是选择“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思路来进行改革。据了解,国际上个税一般只有4—5级税率,级距较大,而我国国内一直实行的是9级税率,且级距较小。不高于500元部分对应的是5%的税率,500—2 000元对应的是10%,2 000—5 000元对应15%,

5 000—20 000元对应20%,这种较小的级距使得一些月收入在7 000元以上的普通工薪阶层,轻易就能触及20%的较高税率。中央文件非常明确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内以5%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这个5%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扩大级距。即把个税第一级调为3 000元以内,税率仍为5%,这意味着过去除2 000元起征点以外,500至3 000元间一大部分本应按10%缴税的,都变成按5%缴税,这样改革可以使大部分工薪阶层都适用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以达到短期内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和稳定纳税群体的目的,具体方案见表1、表2所示。

例1:假设某人减去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为4 800元,按照现在个人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 800-2 000)×15%-125

=295(元)。如果按照改革后“第一级距调到3 000元、对应5%的税率”计算,那么此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 800

-2 000)×5%=140(元),相比现行个税制度,节省了155元。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9800元,按照现行税率计算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 800-2 000)×20%-375=1 185(元)。按照改革后的税率计算,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 800

-2 000)×10%-150=630元,与现行的个税征收标准相比,降低了555元。可见按照笔者设计的方案,同样可以降低税负,解决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上述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不足。另外按照笔者的设计,个税征收最高税率由原来的45%降低为35%,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下一步要提高征管水平,加大偷漏税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的严肃和权威,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高收入群体依法纳税,建立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个税体系,切实实现个税筹集收入,调节分配的基本功能。

2010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将个税改革和增值税扩围列为2011年的重点工作,要求积极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的方法来降低中低收入阶层个税税负,这也契合了笔者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2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个税年度汇算怎么计算的2022

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2021年度个税汇算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年度个税汇算前期(3月1日至3月15日)需要办税的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内的任意一天。 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可随时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年度汇算,无需预约。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下表。综合所得收入额具体包括一个纳税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所获得的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注意,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合并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额。

20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方式

自己办:网上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直接到办税大厅

单位办:扣缴义务人代办;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3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一)法律激励机制法律激励一般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法律激励利益进行差异化设定,能动地诱导行为人实施法律鼓励或者支持的某类行为的法律规则的统称。法律激励是法律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法律激励属于法律的正向,其强调法律应有助于实现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稳定。[2]法律激励要求各类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其实现途径要求主要采用授权型或授益型规范对行为主体的激励利益进行合理诱导,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惩罚模式,侧重于强调法的正向激励效应,适当限制法的负向激励效应。重视法律的激励,合乎理性经济人追求守法成本最小化和守法收益最大化的思维偏好定势,符合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契合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二)法律激励视野下的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流程,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国家税收利益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提升纳税申报的效率与质量一直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实务中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推行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运用法律激励机制重新设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角色,合理配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提升纳税申报效率与质量的有效途径。法律激励视野下的纳税申报制度可以理解为是以纳税人为核心,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税法激励措施,引导与促进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申报行为,或者赋予其正面性纳税感[3]的一种激励性申报机制。通过此种机制,一方面,能够促进纳税人依法主动进行纳税申报,提高税收自愿遵从度;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这也是尊重和保证纳税人主人翁地位的积极体现。

二、中国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的短板

(一)纳税申报规则缺少法律激励条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27条和《实施细则》第30-37条对纳税申报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具体事项。从条文内容本身来看,除了《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了纳税人具有申请减免税的权利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和《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纳税人具有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外,其他条文均为义务型的规定。由于义务型条文在实践中缺乏激励因子和激励效果,纳税人对于法律规定的税收义务只能被动遵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因此,我国现有的关于纳税申报的法律条文,不利于调动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和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虽然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十四项权利,但因其效力等级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激励效应明显不足,因而鼓励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的激励效果较低。

(二)税收课征模式缺少法律激励诱因税收课征模式主要包括分类制①、综合制②以及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③三种形式。[4]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课征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分类制框架,[5]而此类模式的弊端非常明显。区分所得的来源,适用不同税率,不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基本思想。例如,对于相同的收入总额,收入形式单一的纳税人负担的税负要远重于收入形式多元化的纳税人负担的税负,违背量能课税原则的精神实质。同时,在实践中,还极易导致某些收入形式单一的纳税人为减少纳税数额而通过采取伪造收入来源的方式进行逃税和避税。分类制为主的税收课征模式因缺少法律激励诱导因子,一方面,不利于调动纳税人(尤其是那些收入形式单一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大大提升了此类群体尝试逃避纳税申报的机率,进而形成税法上所谓的“偏离效应”④,最终在实践中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纳税申报表现缺少法律激励措施促使纳税人自主、自觉、诚信地进行纳税申报是建立和健全纳税申报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诚信地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申报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但是,在现实中,作为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并非都会自觉和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而这对于那些始终依法自觉地坚持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莫大的不公。由于我国目前缺失专门针对依法进行申报的纳税人的法律激励手段和措施,因此,在税收实践中,不仅不能保证纳税人在将来会继续选择坚持纳税申报,反而可能导致“涟漪效应”⑤的加剧,诱使他们步入逃税者或避税者的后尘,进而对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由此,推进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纳税申报环境,赋予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适当的法律激励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

(四)纳税申报方式缺少法律激励效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⑥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了申报的具体方式,但是《实施细则》却对申报方式的选择予以严格限制,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采用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申报。从某种意义讲,这在客观上几乎剥夺了纳税人对申报方式的选择权。通常情况下,纳税申报方式的简易与否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申报意愿。简便、快捷、高效的申报方式有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意愿,反之,繁琐、复杂、低效的申报方式则会极大的打击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同时,在申报方式选择权受限的情况下,还会极大的淡化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效应⑦,作为理性且经济的纳税人通常会考虑自己的纳税申报成本与收益,如果申报成本高于其预期收益,纳税人会转而放弃申报或采用其他税收规避手段。

(五)纳税申报服务缺少正向激励土壤传统的税务执法理念强调税务机关在整个税收课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命令或者决定只能被动地予以遵从。我国税务机关“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仍然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畏惧感。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这种紧张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导致“反向激励”效应的强化,最终,反而进一步加剧或激化了两者之间的征纳矛盾。多年来,这种不和谐的征纳关系极大地阻碍了纳税申报质量的提升,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大量流失。“如果税务机关真的想要实现减少避税、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的目标,就应该摒弃传统的高压强制策略。纳税人更加乐于接受和回应税务机关积极的、提供帮组型的行政方式”。

三、域外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重视制度激励,创新申报激励模式在激励纳税人积极与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措施中,日本采取的最有成效的法律激励策略为推行蓝色申报制度。蓝色申报制度是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经所在地税务署长批准,可以采用蓝色申报表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义务人更多的税收优待[7]。例如,对于个人纳税人,给共享生活费用的家庭成员支付的工资可作为费用扣除,此外,其还可享受10万日元或65万日元的特别扣除政策。[8]适用蓝色申报制度的纳税人须符合会计账簿健全、依法记载、准确核算等法定条件。而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则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其将接受严厉的税收征管措施,并且不能享受税收优待。需指出的是,获得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并非表征其可以永久的享受税收优待,一旦其稍有懈怠,财务会计管理出现纰漏,经查证属实的,将被剥夺使用蓝色申报表的资格。日本采用蓝色申报表这种法律激励策略,不仅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积极完善自的身财务会计制度,调动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财政收入。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进行纳税申报和依法按时缴税,美国首创性得推出了个税信用值制度。该制度规定,凡是按照税法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的纳税人,政府每年会定期向纳税人寄送一份个税信用值登记表格,按照一定的标准累计记录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信用值。例如,如果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超过40,那么59岁后纳税人可每月从国家领1000多美元的补助金;纳税人因故残废,那么纳税人的配偶和孩子分别可每月领取700美元。

(二)强调权利激励,保障纳税主体权利在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新加坡允许纳税人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个人所得税回扣。印度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式的综合课税制,起征点高,此种征税方式不仅照顾了低收入者的利益,而且得到了大多数纳税人的认可。美国政府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通过免费申报或免费申报可填写表格以及税务专家、税务软件上网或寄出纸张表格申请纳税延期。同时,美国将退免优惠直接存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退税负担。美国通过以上措施的推行,有效地的调动了本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热情,既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成本,又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双赢。此外,英国对提早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赋予获得额外奖励权利。例如,如果纳税人在当期9月以前(英国税法规定申报截止时间是纳税年度之后的1月31日)提交申报表,可以获得由税务机关而不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额外奖励。[10]以上措施对于促进纳税人积极自愿地进行纳税申报产生了极大的激励效应。

(三)推动服务激励,转变税务机关理念澳大利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为保证该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服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号登记制度。纳税人只需提供自己的税号即可在澳大利亚的每个城市进行纳税申报,不必考虑自身的居住地,各地的税务机关也不得拒绝接受其申报。同时,纳税人也可选择利用税号在网上直接进行申报。其次,推行限时承诺办事制度。对税务登记、咨询解答、纳税申报表的处理等事项都限定了办结时间,如果没有及时回复,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质问。例如,纳税人到税务局登门咨询,要求在其抵达后10分钟内给予接待,高峰期延长至15分钟。[11]此外,税务机关还定期走访纳税人,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有效地协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此外,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降低纳税人的申报成本,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法国府积极推行网络申报制度,其规定,“选择在网上报税的所有纳税人将享有较长的报税时间,根据所居住的省份的不同,报税期限可延长10到24天的时间。”

四、中国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的具体完善路径

(一)制定多类型的纳税申报法律激励条文依据胡元聪教授的研究成果,我国法律激励的种类,从微观层面具体可以划分为八种类型:即赋予权利型激励、减免义务型激励、减免责任务激励、增加收益型激励、减少成本型激励、特殊资格型激励、特殊待遇型激励、特殊荣誉型激励。[12]实践证明,激励利益的合理配置,能够有效地对经济人的行为进行诱导,促进行为人积极从事国家鼓励的市场行为。赋予权利型、增加收益型、减少成本型的法律激励条文在内容上带有强烈的利益驱动因子,符合纳税人逐利的行为偏好,能够极大的调动纳税人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积极性。因此,立法机关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法文本时,首先,应积极转变传统的惩罚式立法理念,树立全新的激励式立法价值取向,积极扩充增加收益型、减少成本型、赋予权利型的纳税申报法律激励条文。例如,“纳税人有权拒执行绝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决定”、“纳税人举报他人隐瞒收入的申报行为,查证属实,有权申请奖励”、“纳税人自查发现漏报收入的,可以申请修正申报”、“纳税人有获得优质税收服务的权利”等等。其次,还应结合实践需要适当增加特殊资格型、减免义务型、减免责任型的法律激励条文,积极提高纳税申报法律激励条文的比重。例如,“纳税人主动进行纳税修正申报,可以免于相应的税收处罚”、“符合一定信用等级要求的纳税人,在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等。最后,为防止纳税人滥用纳税申报激励权利,还应制定相应的税法惩罚性条文,以鞭策纳税人依法行使税法激励权利。

(二)推进税收课征模式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型我国以分类税制为主的课征模式在实践中阻碍了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降低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加快推进我国税收课征模式的转型与改革刻不容缓。目前,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包括两类,即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笔者认为,混合税制较为适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实践现状。综合税制其实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税收课征模式,但由于其对实施国“硬件”和“软件”条件的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实施过具备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而且要求实施国的纳税人具有极高的综合素质,而这两方面恰巧又是我国税法制度的薄弱环节。因此,就此点而言,我国采取综合税制的时机尚不成熟。由于混合税制是分类税制为基础建立的,而我国分类税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多年的实施,已经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为税制改革奠定了必要的条件。例如,自行申报制度的推广、纳税人个人档案的完善、电子信息纳税服务的发展、政府对税制改革的重视等。在实践中,混合税制既有助于避免和克服分类税制造成的税负不公现象,缓和和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公平性得到了维护和保证,且具有利益激励因子,又有助于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地进行纳税申报。总体来看,混合税制较为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现状。因此,我国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按照由分类税制混合税制综合税制的思路稳步地推进税收课征模式的转型。

(三)构建统一的纳税信用法律激励评级系统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对信用评定标准、参考内容、激励方式、监控措施、评定程序、评定组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的出台为构建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法律激励评级系统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办法》中存在的如下问题:首先,仅为部门性规范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法律执行效力;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尚未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法律地位,仅《实施细则》原则性的规定了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一方面,纳税信用评级缺乏实质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未能体现税法激励利益,缺乏法律激励效应。最后,《办法》中部分具体性条文规定的内容过于概括和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首先,应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在总则中确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信用的法律激励利益,增强纳税信用评级系统的权威性,同时,应出台配套的操作细则,提高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其次,应进一步加大纳税申报的法律激励力度。具体来讲,一方面,应提高纳税申报考核值的比重,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应明确其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利益。另一方面,应建立联动的法律激励机制,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累计信用值制度,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累计折算,并且与纳税人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衔接或挂钩。例如,纳税信用评分累计满足某一标准的纳税人在达到一定年龄阶段后,每月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的基础上得到一笔额外的补助费用。最后,应建立和强化反向激励机制,对纳税信用等级处于B、C、D类的纳税人,制定阶梯式的惩戒机制,增加其失信成本,以保证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产生积极地促进或消极约束的法律后果,促使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矫正“涟漪效应”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四)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纳税人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是尊重和保证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直接体现,符合宪法中人民理论的实质要求。国家权力应当定位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14],而不应成为阻碍公民权利实现的束缚。税务机关的权力自然也不能成为抹杀纳税人充分行使基本权利的畔脚石。就现阶段而言,首先,应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正,纠正“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选择邮寄、数据电文等申报方式的规定,为纳税人被限制的申报方式选择权“解禁”,充分发挥税法激励措施的“自主选择效应”。美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法国等发达国家都允许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其次,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纳税申报方式的改革经验,加快全国电子纳税申报系统的建立,鼓励纳税人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充分发挥税法激励措施的“微观激励效应”⑧。同时,为鼓励纳税人充分利用电子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促进纳税成本的降低以及征税效率的提升,对于积极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普通申报期的基础上获得申请延长申报期间的权利。最后,还应推进税务申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鼓励纳税人聘请专业的税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促进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良性发展。

第4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021-03

引言

近日来,一则“年收入12万以上将被定为高收入者”的消息刷爆了各社交媒体,并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激烈讨论和呼吁。虽然最终这则消息已经被辟谣,但是关于这方面讨论和传闻仍然热度不减。究其原因,正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休戚相关,而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上不够明显。事实上,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研究。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进行分析,期望对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以及在本国的外国人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很多发达国家,占税收比重较高,有不少超过了40%,因而能够很好地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我国占比较低。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美国实行的是综合征收制,而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分别占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析

我们分别取1994年和2015年有关数据,来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及所占比重变化情况。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还没有突破100亿元,而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攀升至8618亿元,已近1万亿,11年间增长了117倍。1994年,我国税收总收入为5070.8亿元,2015年这一数据升至124892亿元,增长了23.6倍,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4%,2015年这一比重升至6.9%,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8460亿元,而到了2015年这一数据为676708亿元,增长了13倍。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15%,而2015年为1.3%。

透过以上数据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一是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工资有了保障,相应地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大幅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增长幅度更大。二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幅度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幅度,这是由于受收入水平限制,以前符合纳税起征点的人群不多,基本上以在我国国内的外国人为主。三是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大幅提升,但总体来看比重偏低,特别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太大,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很多占比都超过40%,就连与发展中国家比,这一比重也很低。

(二)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分析

目前尚未查阅到201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我们以2014年为例,201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377亿元,工资、薪金所得4820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65.3%,不仅比重相当高,而且增长趋势明显,2000年这项指标比重仅为42.9%,2005年便升为55.5%;而201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521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为7.1%。这两项合计占比为72.4%,而其他部分占27.6%。这说明很多非工薪收入但是属于高收入群体的,反而纳税较少,税收流失严重,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叫成工薪税的原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征收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众多,加上征管水平比较低,而分类征收简单高效,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不足。然而分类征收存在很多弊端,最大的问题是导致不公平现象发生。这种不公平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由于实行代扣代缴制,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的征收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不一定通过工资薪金来表现,很多情况下是一些投资、利息等经营性收入,较为隐蔽,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现象。其次,以个人为单位缴纳,而忽视了家庭因素。比如,一个单身青年月工资4000元,没有什么家庭负担,而一个中年男子,同样月工资4000元,既要赡养四个老人,又要抚养孩子,负担较重,但是中年男子与单身青年纳税一样多,显然不够公平。第三,国内费用扣除采取统一的标准,忽略了地域因素。不同地域间的工资收入、消费水平不同,一线城市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高,很多很多大城市打拼的务工人员,月工资也就4000元左右,勉强解决温饱问题,却仍要纳税,负担较重。而偏远地区、不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月工资3500元,无需纳税,生活质量较高。第四,按月计征方式也不够公平。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普遍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极易造成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二)税率机制不合理情况

其次,税率结构也不合理。一方面,边际税率过高。我国边际税率最高可达45%,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边际税率过高,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采取偷税漏税行为,出现更多地不公平现象,也容易给外来优秀人才带来顾虑,不利于人才引进。另一方面税率级次多。虽然我国税率级次已经调低,由9级变为7级,但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5级的税率级次,还是偏高,而税率级次过于复杂,客观上也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费用扣除额相对较低

虽然我国已多次调整个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与其他地方相比,费用扣除标准还是较低。究其原因,是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而很多人的工资水平是“被平均”的,以平均工资水平为对照,很难惠及中低收入者。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和表现出的种种弊端,主要在于当前的分类征管制度,一味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一方面对于不利于发挥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所获得的财政收入也较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培养民众自觉纳税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效应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采取的措施

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自制度建立以来就未曾停歇。有关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很激烈的讨论。主要呈现这么几个变化:

一是免征额逐渐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免征额自最初的800元,2006年调整至1600元,2008年再增至2000元,2011年调整至3500元,免征额随着每一次调整而提高,且自2006年至2011年五年内三调免征额,调整频率不可谓不快。二是税率及级数有所减少。一方面,税率级数降低,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另一方面,个别税率有所降低,第一档的税率由5%调整至3%。三是由内外有别转为内外统一。1981年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然而个税收入基本都来源于国内的外国人,因为国内居民收入太低,很少有超过800起征点的。直到1994年,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重新统一。四是减免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带来的效应

1.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效应。我们假设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升至5000元,税率级次不变,还是目前的7级,与现在扣除标准进行对比,来分析其效应。首先,月收入3500-5000元群体,税收由最多的45元降低至0,月收入5000-8000元群体,税收由最多的345元降低至195元,月收入8000-12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1245元降低至945元,月收入12500-38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7745元降低至7370元,月收入38500-58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13745元降低至13295元,月收入58500-83500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22495元降低至21970元。可以看出,随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各个税率等次群体的税收都在减少,其中对于中低收入者群体的减少幅度大于高收入群体。由此证明,通过提升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中低收入者获益更多,感受更明显。

2.关于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级数的效应。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是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事实上,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数也是调节再分配收入的重要途径。假设我们将目前的7级税率等级变为5级,去掉后两级后,最后一级变为: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那么如果月收入60000元,则税收为14195元,较之原来14270元降低75元,如果月收入100000元,则税收为26195元,较之原来29920元降低3725元,由此可见,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数,对于高收入群体效果明显。事实上,高边际税率和税率级数,很有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使得税率级次发挥不出应用的作用,因此,应适当考虑降低边际税率,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减少税率的累进级次,以真正发挥出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减少逃税漏税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议

(一)在征收方式上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最根本的方法在于改变当前的税制,即由分类征收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事实上,关于这种改革早在多年前呼声,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仍未实行。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具体内容尚未透露,可能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向综合所得税制努力。下一步,应加快方案的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出台,让个人所得税制度惠及更多人,更加公平,更好地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二)根据经济情况再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

目前,人们总体收入水平还不够高,而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最高边际税率为45%,导致很多人选择工资在香港或者海外发放以此来逃避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不利于海外高端人才来我国创新创业。此外,税率级次过多,据统计,很多欧美国家税率级次已经达到了5级,还有的是4级,最少的有3级的,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6级左右,我国虽然在税率级次上已经实施了多轮改革,显著降低了税率级次,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属较高水平。因此,下一步,应顺利国际潮流,适时降低边际税率,同时尽可能减少税率级次,从而有效避免当前征管能力水平低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再分配的效应。

(三)扩大税基,完善“扣除额”制度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税基。税基,对于个税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税基也不同。工资薪金收入的税基,就是每月收入额减去免征额后的数额,当前来说就是收入减去3500元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基,如果属于4000元以内的,减去800元后的余额是税基;4000元以上的,需要去掉20%后的余额即为税基。扩大税基,可以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而缩小税基,将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当前我国税基还不够广,一方面需要扩大征收面,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投资的征收力度。此外,还应逐步完善“扣除额”制度,在扣除标准上,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与物价联动等。

(四)实施税收指数化处理

通货膨胀不仅会带来人们实际收入水平的下降,而且可能导致原本在低一档纳税级次攀升至上一档,从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纳税。而税收指数化可以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减少通货膨胀对于税收的影响。此外,还有助于减少税率根据通货膨胀年年调整的麻烦。因此,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指数化处理势在必行,而且欧美等很多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现了税收指数化。然而目前受低征管水平限制,全面推开税收指数化尚不现实,也会面临更高的征管成本,需要逐步探索,比如可以尝试建立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挂钩的个税调整公式,先在某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成熟后再在全国推开。

(五)控制税收流失,确保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发挥效应

目前我国存在税收大量流失的现象,既降低了调节收入的效果,影响了税收公平,又减少了财政收入。要大力控制个税流失现象,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应。一是扩大信息来源渠道。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实现税务、财政、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各类收入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减少偷税漏税现象。二是加大税收监管力度。严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可靠的税务登记制度,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实现收入监控和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能力。三是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出台更为严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在媒体予以曝光,增加偷税漏税的成本,让偷税漏税者不敢偷、不想偷,另一方面加强税法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环境,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总结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所得税改革虽然已经开展了多次,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合理的地方,仍需继续改进。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接着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然后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效应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议,希望能为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参 考 文 献]

[1]彭海艳.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进、效应分析与政策建议[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5):95-99

[2]徐建炜,马光荣,李实.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1997―2011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J].中国社会科学,2013(6):53-71+205

第5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职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职能定位是指开征一个税种的目的,即政府通过本税种的征收想要实现什么样的政策目标、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应如何定位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和依据,更是确定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的基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应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目标。首先,这是我国调整税制结构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制结构长期过于依赖流转税。而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小,引起的额外负担小,所以在社会税收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征收所得税较之征收流转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更小。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和税制的运行情况,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是当然首选。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在组织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双重目标的基础上,有助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有利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其次,个税的职能应该有利于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增加财政收入。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今后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个人所得税是被世界公认的组织收入的“良税”,应当能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特有作用。

最后,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定位必须体现税收调节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不公达到一定程度将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发展”。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本身并不具备很好的调节经济的功能,需要实行直接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采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概括起来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因此,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环境。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我国需要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部门申报,以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逐步实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一个选择。

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是全国一致,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

在目前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之提高到3000元;而对稿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较低的优惠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要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认为仍然采用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对综合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为5%,最高税率定在25%~30%比较合适。

另外,适当减少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对大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控制在20%左右,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者可实行25%~30%的税率。同时,统一个人所得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税率,适当调整劳务报酬,工资收入与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增加非劳动所得税负,以鼓励劳动致富。这样既有利于减少高收入者的偷税行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我国不仅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有一整套先进、严谨的征管方法。

首先应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管征、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第6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存在问题;个税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对策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含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1、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整,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从而缩小个人收入差异,实现社会公平。

2、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便于通过国民收入做相关统计,为来年财政政策的改进作参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1、分类税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

3、现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这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是我国不可小觑的问题。

(五)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解决对策

(一)分类综合税制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存在很多争论,但支持用分类所得税制的人很少,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近几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收入,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考虑家庭负担的综合税制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简化税率模式,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在现行税率模式的基础上应将税率级次减少,级距加大。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三)调整合理、公平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7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论、原则、基本思路、,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剖析,达到积极纳税,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的目的。

一、对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员工工资、薪酬应支付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体自然人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对于个人所得税居民负有完全纳税义务,主要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中国境内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收入、分配形式进行安排、策划,达到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取得税收收益的目的。

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收入、补贴收入、奖金收入、年终奖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由于员工的薪资水平不断上升,尽管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工资、薪金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正确开展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是员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员工应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原则

(一)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则

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有效税收筹划原则。

(二)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多变性、综合性

在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下,整个纳税筹划过程应充分适应国家政策变化,对现有纳税筹划方案及时做出有效调整,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灵活多变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综合个人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好税收筹划结构,通过筹划绝对收益,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

三、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增加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达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费标准,实现最好的减税效果,降低职工税收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具有时效性,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款额。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会受多种综合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适时调整。

(二)对于所得的转换、费用转移、延迟纳税

1.员工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税率,由于个人所得达到一定程度时,较高的税率会使个人税后所得逐步减少,因此,转换个人所得及费用的类型,使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变成为其他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就会使纳税人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将员工的收入,适当转换为差旅费、差旅津贴等形式,不但没有减少员工的纯收入,还可以控制的成本,实现目标双赢;另外,很多税目规定纳税期限,及员工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纳税,这样即使没有少缴税额,但取得了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也是一种不错的纳税筹划方法。

2.在为别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时,为达到规避个税的目的,可以由对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担的费用转移到对方,即由对方提供交通费、提供住宿等。

3.为职工提高非货币福利,如:交通费、免费午餐、提供宿舍、培训、社会保险等。

(三)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员工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其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每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费用来计算税额。当多次取得收入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就会增加,从而影响应纳税额的减少。因此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员工工资薪金的筹划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工资薪金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员工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如果员工的收入在两级之间的边缘,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就会差出很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负担。但是,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就会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数筹划法。

(二)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

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一般采用支付次数筹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连续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计算。但实际中,某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会有阶段性,即某个时期多,某个时期少,这样就会产生收入多时适用税率高,收入少时税率低,甚至有时还不够扣费,形成税收负担重。这样,纳税人要采取纳税筹划,将一个季度的劳务费均摊在一年内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较低税率,以减轻纳税负担。

如:某会计在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业务繁忙时得到劳务报酬12000元。如果该会计按实际工期签约,应纳税额计算:月应税额=12000/3*(1-20%)*20%=640元,共纳税额=640*3=1920元。如果该会计在以后一年内分月支付:月应税额=1000*(1-20%)*20%=40元,共纳税额=40*12=480元

(三)员工个税降低税基及适用税率的筹划

员工个人所得税降低税基是通过提高福利来合理避税,如果工资水平超过起征点,可以将超过部分以保险、福利等形式支付,这样就会减少员工的税收负担。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应采用平均发放,来降低员工税负,避免超过税收临界点,使员工税收负担加重。

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还可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转换员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税,使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陈红萍,常树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0(12).

[2]任人菊.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2009(10).

第8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让个人所得税更好的实现其调节功能是目前实施部门与理论界不断探索研究的一个焦点。本文主要是通过介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以及对其发挥调节作用的有限性进行简要阐述,为个人所得税更好的发挥其调节功能提出几种思路。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调节功能 有限性

在我国目前税制环境下,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财政功能,即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大重要来源;二是调节功能,即对社会初次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进行的再分配行为。在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中,收入功能是基础性的,调节功能则是派生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调节功能是次要的,两大功能相互关联,保障调节功能的发挥同样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收入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收入的个人为主体缴纳的一种税,其作为十分普遍的一种税在保障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多个方面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于1980年正式通过,迄今为止陆续经历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与2011年共计六次修改。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类,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上实现分类所得制,将公民的个人所得分为11类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涵义

随着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逐渐显现出来。税收是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高收入群体实现高税收,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缓和初次分配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二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再分配手段间接缩小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

(三)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影响因素

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会受到来自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社会的发展状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是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逐渐体现出来的,一定时代的税收制度与其所处时代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其财政收入的多寡,显然财政收入是税收实现其调节功能的重要保障。除此之外,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当然的会对其调节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影响,合理的税收制度的建立能够更有效的保证其调节功能的实现。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有限性

(一)税收制度方面

第一,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的不合理规定。2011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额提高到3500元,从而我国纳税的工薪阶级减少了相当一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并没有将个人家庭受收入纳入到考虑情况之中,在现实情况中尽管是收入相同的公民但是实际承担的家庭负担并不相同,因此单一的税收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收入调节过程中便有失公平。

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完善。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分为11个税目,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三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类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皆适用比例税率。从这一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中内含了不同所得之间的不合理设置,正是由于这种不合理之处导致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相对较低,从而进一步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例如,工资收入每月3000的工薪阶级可以免除其纳税义务,但是一个依靠打零工获得3000元劳务所得的工人却需要支付20%的税金。

(二)税收征管方面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之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货币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难度。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很难对公民的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控,从而使公民的部分收入成为“隐形收入”,逃脱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在此基础之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会一定程度的减少,我国税收收入也会出现相应的缩水,这样就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能力。

其次,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公民的纳税意识也同样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一大重要因素,在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公民没有自觉纳税的习惯,更有甚至会采取一定措施来偷税漏税。因此,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工作被动增加强度, 税收收入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又由于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往往比普通公民更便于偷逃税款,因此若不及时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可能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最后,税务机关检查力度不够。对与偷逃税款的行为,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惩治力度尚且不够,导致偷税漏税成本较低,无法起到预防与惩治的作用。其次,由于我国社会发展不够完善,部分纳税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切实认真做到依法行政,在公民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够将会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也将会直接影响到税收任务的完成。从而导致国家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减少,进一步则影响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功能。

三、保障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一)改革现行税率

为了保障个人所得税能够更有效的调整我国的收入分配,同时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接轨,我国也应当设计更加科学的个人所得税率。超额累计税率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现状具有行之有效的调节作用,采用超额累计税率可以保证税收与收入相挂钩,个人收入较高的人群相对的所负纳税义务更重,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贫富差距。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率主要有超额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针对现行税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适当调整个税目的税率计算方法,将超额累计税率作为主要的税率方式,区分个人的劳动所得,按照其收入的劳动强度制定合适的税率,以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维护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在征管实践中,工资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很少有人达到,因此,本着有效调节我国国民收入的目的,可以适当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二)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11个税目,但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还可以适当扩大我国的征税范围。例如,将公款消费纳入到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中,一来可以限制官员们无节制的公款消费行为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另外一方面还可以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及时的调整,增加或者减少部分税目,适当加重高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将财产继承所得或者一些新型资本收入所得纳入到征税范围中,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保障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实施。

(三)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制,这类制度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个人所得来源单一以及税收征管工作难度较低的国情是相适应的。然而,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税收征管工作越发复杂,面对现在的情形,分类所得制逐渐暴露出不适应形式发展变化的缺点。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应当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代替目前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再随着社会经济的完全发展逐步确立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以保证无论出于那种经济发展的阶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都可以达到最优化。

(四)纳税意识与征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完全挥发不仅要求在税收制度方面最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同样需要强化。首先,当务之急是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一方面向公民宣传纳税理念,普及法律法规,让公民逐步树立依法纳税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另一方面则应当公开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保障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税务机关方面,则应当提高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合法,建立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其次还应当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对于公民的隐形收入要及时追缴税款,做好本职工作。税收制度方面与税收征管方面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保障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能够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尚希 应亚珍. 个人所得税:如何发挥调节功能[J]. 税务研究,2004,03:28-31.

[2]崔志坤.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第9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基本吻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未来个税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和比率税制两种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设计倾向于重课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而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却没有起到更有力的调节作用。

(2)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对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级数有九级,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为五级。与累进税率级数相拌生的,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工薪所得最高税率达到了45%。这对于税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 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3)起征点设定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规定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五报酬等各分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新的修订案,实际上也没有给出一个能够更科学的、禁得住时间考验的扣除费用定义。

二、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其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综合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的现代个人所得税模式。具体地说,这种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各种不同来源得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得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照累进水绿计征所得税。美国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目前西欧主要的国家也已经采用了这种税制。

(2)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也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有资料显示,英国取消了对新的人寿保险、国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缮贷款的课税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税收见面和扣除条款。美国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园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

(3)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使税收政策处于一种动态调整的状态,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外,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在积极采用新的手段。特别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引入信息网络系统,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为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宜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建立上,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

(2)适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可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

(3)确定适当的费用扣除标准成本费用扣除,旨在弥补纳税人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纳税人年基本免征额。该免征额是指对有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年度基本免征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本人基本生存费用。二是家庭抚养人口扣除额。该扣除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在抚养直系尊亲、子女、无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亲属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标准的确定主体上,鉴于立法修正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中央可适度放权地方,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物价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及时自行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