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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业务是商品的一种,各个银行就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售后服务,使客户可以对一些问题进行咨询。但是我国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售后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大部分是只注重销售,不注重售后维护。虽然银行会在网站上公布自身个人理财业务的收益状况,但是对于持有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来说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在发生收益、风险的时候银行理财人员并没有与客户进行沟通,没有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有效控制工作,而且在接到客户投诉的时候并不能及时的进行处理,而是相互推卸责任,这些都显示出了个人理财业务售后工作力度不够、服务不足出现的问题。
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改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客户投资数据、财务信息、风险承受能力实施分层个人理财。针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人员对客户风险评估不彻底的问题,首先就是完善风险评估的流程,既要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同时也要建立客户风险的数据库,随时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更新,或者对客户风险评估设定一定的有效期如一年等。其次,增强个人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在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预期收益、经济状况等方面资料的时候,要增强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做到对待工作细心、热情。用这样的方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客户风险评估不彻底的问题。
(二)创新人才应用模式,培养综合型个人理财专员创新人才应用模式,培养综合型个人理财专员对银行个人理财发展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专员的综合能力。首先,要积极开展技能素质培训课程,定期对个人理财专员进行培训。不断拓展员工知识和道德素质,全面挖掘培养有利于银行发展和个人理财业务销售的综合型人才。其次,要通过实践活动提高银行中个人理财组织的团队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最后,银行在招聘理财人员的时候,要重视理财人员的综合能力,以及学历层次等方面,提高理财专员的专业素质,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有效性,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银行理财产品的售后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售后工作,对银行业务的更好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银行人员要做好台账的登记,不但要做好产品到期提醒工作,同时在发生收益风险的情况下要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让客户了解到真实的信息,并对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说明,缓解客户的紧张心理,让客户对银行更有信心。另外在收到客户投诉的时候,要及时与客户进行交流,让客户意识到自己被尊重和重视,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要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并且对待银行的大客户还要定期的进行调查和研究,进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结束语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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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较起国外发展成熟的业务,我国只是刚刚起步,并存在不少不可避免的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加强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促进我国业的不断发展。
一、个人理财概述
所谓个人理财业务,就是银行为满足自然人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而推出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如:理财咨询、理财分析、存单质押、开具存款证明以及委托存款转期转账等。从消费者角度讲,就是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生活与目标,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在专家建议下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帐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站在金融企业角度讲,一是要研究开发个人理财产品,二是要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
按照西方银行业的观念,“个人理财”服务就是意味着客户将资产交给银行后,完全由银行代为打点,按照客户与银行之间约定的额度实现资产增值。而我国银行业目前所谓的“个人理财”服务,客户并不能把资产交给理财中心,由它代为投资、,而是只能向客户提供建议。
综上所述个人理财业务是以“学”追求极大化为精神,以“学”的客观纪录为基础,以“学”的运作方式为手段,从个人角度希望达到实现个人理想,提高生活品质,丰富家庭生活的目标;从金融企业角度,集合和创新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综合性个性化的理财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首先是将企业客户作为它重点发展的客户。实际上随着个人财务的增长,个人客户成为银行越来越重要的客户,个人理财只是个人客户业务中的一种。目前在一些富裕的地区,个人的业务已超过了企业的业务,所以与个人有关的业务有着较强的增长潜力。另外,从我们国家居民的财富增长速度看,它也为个人理财提供了一个现实的需求和成长的土壤。
在过去的几年里,各银行个人理财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地从城市的各个角度脱颖而出,各种品牌“量身定做”、“一对一”等词汇充斥着媒体报道。如招商银行推出“快易理财”、“酒店预定”、“贵宾等机”、“远程医疗紧急救援”四项个性化服务项目;兴业银行推出“自在增利”业务;工行继“理财金账户”后推出了金融@家,从根本上突破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地域和时空限制;农行的金钥匙金融超市,让各阶层的顾客享受“一站式”贵宾化服务;中信的理财宝;民生的钱生钱也都在从尽可能提高客户的收益方面突出自己的影响力。
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反映了各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需求不足
1.业务的服务门槛偏高。多数个人理财项目定位于少数的高端优质客户,服务门槛过高,造成客源稀少。国内银行一般“门槛”在20万元以上。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要求客户资产要达到50万元;银行的“理财金账户”,要求客户资产达到20万等。中国目前来说总体上高收入客户比例较低,从现有品牌看,门槛的偏高导致能够满足这一门槛条件的客户比例并不多。这更显示了我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它还不能合理地驾驭和掌握居民的理财的需求,合理地确定门槛条件。
2.个人理财业务宣传不到位。这体现在银行观念不强,广告宣传做得不深不透。多数银行理财人员缺乏主动营销意识,“坐、等、靠”思想严重,认为客户自己会上门来要求进行个人理财;或是不善于通过常规业务发展与客户的关系,造成理财业务开展的范围不大。也导致不少客户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片面认识,有些人尽管拥有大量的金产,但又普遍存在“财不外露”的保守思想,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水准心存疑虑,对此业务持观望态度。
(二)理财产品缺乏个性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有同质化趋势,如在投资领域,几乎都是、外汇、、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就目前的个人理财市场,与成熟市场的银行理财相比,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而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因此可以看出目前银行针对普通人的“个人理财中心”的服务还处在较低的层次。
(三)商业银行的政策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属于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只能代销、保险公司等的产品,而对这些产品的适用性无能为力,这种状况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目前,商业银行理财方式只是传统的储蓄业务、贷款业务、外汇业务的简单列举、堆砌和整合,限制条件多,对于有些产品也只能停留在业务品种介绍、咨询建议、办理简单的中间业务等方面,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
(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
目前银行的理财员大多是原来银行储蓄所的员工,对证券投资和保险业务不甚了解,所以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近年来,虽然商业银行加快步伐进行理财客户经理的培养力度,但多数理财经理参加理财专业培训的机会较少,即使参加了理财业务培训,个人理财技能仍以银行类业务为主。而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学问很深、操作技术性很强的业务,理财涉及到、财务、会计、、投资、银行、保险等多方面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若不具备全面的能力及金融专业知识,就很难确保服务质量。
四、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思考
(一)提高营销手段,加大个人理财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广泛的个人理财宣传,使广大居民懂得理财的重要性,要把银行的理财产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介绍给广大客户,讲明利弊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客户自愿选择。商业银行也应该充分利用广泛的有形的银行网点进行理财产品和专业服务的宣传,同时加大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网点的渗透率,使客户既能享受到人性化的专业服务,又能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得到理财服务。
(二)实行差别化、个性化服务
个人理财的重点在于个性化的服务。因为不同的人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对理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人对于风险的偏好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偏好、不同的需求来进行个性化服务,这才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一个真正方向。另外商业在服务好高端客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中低层次的客户,因此要对客户进行细分,提供差异化理财服务。
其次还要提高客户水平,加强专业化服务。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处于领先优势,应该建立起自己的优秀理财品牌,通过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品牌产品,对不同的客户群体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并实施差别定价策略,从而支持收入和利润的增长。
(三)加强跨行业的合作,丰富理财业务
通过整合现有产品,提升服务层次,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使居民的货币资产以储蓄为纽带,在储蓄、支付和消费环节以及、、基金等投资领域合理流动,并从这些业务办理进程中得到综合效益,逐渐形成以中等收入客户为主体,高端客户为核心的新个人客户群体。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应该与证券、基金、保险等之间加强跨行业合作,从现阶段互相业务发展到更广泛的行业间接触。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的变化,银行有必要开发混合型的金融产品,例如银行与合作开发基金信用卡、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储蓄卡等。
(四)培养专业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
提高理财人员的素质及客户管理水平,就要加强专业化服务培养和选拔专业的理财客户经理。随着中国金融理财师(CFP)资格认证制度施行,商业银行应该优选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技巧,又通晓客户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
五、结语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以及人们对财富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化,个人理财业务已逐渐成为金融业发展的新焦点,各金融机构均把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做为抢占市场份额、赢取中间业务收人的重要手段。
可以预测到个人理财服务是一个蕴含巨大机遇和广阔前景的市场,个人理财服务业务的发展将是商业银行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因此要要增强银行竞争力,就要重视个人理财这一创新业务,塑造理财品牌,突出自身特色,从提高理财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入手,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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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义:不管是金融资产、实物资产,还是实业资产,都有一个合理组合的问题。许多家庭已经认识到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家庭投资组合追求的不是单一资产效用的最大化,而是整体资产组合效用的最大化。家庭理财产品的发展有利于合理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文献综述:家庭理财是家庭主要成员运用现财知识与方法等手段,科学地对家庭财产进行管理, 以达到合理的保值和增值、实现人们积累财富的愿望的目的, 并能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
论文重点: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使我国资本主要由国家和集体使用、所有的格局发生着重大的变化,私人所有的资本已超出国有资本,成为全社会资本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富的快速增长,为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进行资产的有效管理, 最终达到所设定的家庭资产增值的目标
论文框架:
关键词:家庭理财 投资方式 风险 收益 现状
任何理财方法都必然是收益与风险并存, 理财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实现资产的保值或增值, 就需要对家庭理财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科学理财就是要根据目标的要求有效处理和运用财富, 通过开源节流以增收节支, 不断地积累家庭财富。并随时根据各个家庭内外部环境及自身情况的变化,对整体的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做好不同阶段的理财规化, 保证理财之路的畅通。
家庭投资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经营性投资、证券投资、家庭储蓄投资和家庭保险投资。
1、经营性投资是指用货币资金、原材料、固定材料、无形资产等所进行的投资。经营性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2、证券投资是家庭作为资金供应者参与证券市场的行为,即把家庭资金用于购买金融资产,主要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以期获得利润或控制其他公司的经营行为。购买股票风险较大,有可能亏本,但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购买债券风险较小,但收益也相对较小。家庭证券投资要根据资金闲置时间的长短、胆识的大小、证券投资知识水平以及其他情况来选择投资对象
3、家庭储蓄是把家庭收入的一部分存储和积累起来的一种家庭经济活动,是家庭理财、聚财与生财的一种重要渠道。目前家庭储蓄作为一种安全、灵活、方便的家庭理财和投资方式被广大家庭所采用。但是银行存款无法克服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这样会使家庭资产缩水。不利于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
4、家庭保险投资。所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采用契约形式,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和经济保障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方法。家庭投资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扮资连结或分红等类型寿险品种,使得保险兼具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投资在家庭投资活动中不是最重要的,但却是最必要的。
我国个人投资理财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严重制约着我国家庭投资理财的发展。面对这些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环境及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育,理财投资者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我国家庭理财市场存在以下问题:
( 一) 市场规模小,
供需维持低层次均衡由于起步较晚, 发展不完善, 导致目前理财市场规模小,规模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这已经成为目前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近年来个人理财市场规模已日趋扩大, 但与银行的其他业务, 如房贷、 车贷的庞大规模相比, 仍处于规模劣势。因此, 市场本身规模的增长是其发展的前提条件。 ( 二) 银行服务不到位
首先, 服务缺乏专业性。高收入的年轻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个人金融服务普遍持接受态度, 而对于国内的同类服务却无法认同。其次, 服务缺乏差异性, 没有个性化。
( 三) 理财产品缺乏新意, 同质化现象突出
缺乏独特价值内涵和理财服务同质化是困扰银行理财品牌建设的主要问题。与成熟市场的银行理财相比,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一个重新的整合, 而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及股市账户的流通,理财产品方面的创新有待加强。
要完善我国家庭投资理财市场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一) 改善外部投资环境, 做大市场规模
( 二) 进一步放宽管制, 引入中外银行竞争机制
( 三) 努力提供高水平服务
( 四) 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 丰富理财内容
( 五) 培养和选拔专业的理财人员, 提高理财人员素质
(六)建好金融档案。。
(七)打造个人信用所谓个人信用,即个人向金融机构借贷投资或消费时,所具有的守信还贷纪录。
(八)家庭投资者要及时查明实际遇到风险的种类、原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家庭投资理财是一门重要而博大的学问,好好学习并运用可以获得更多、更优质的财富。家庭投资理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利于人们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更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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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细分;聚类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8-006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8.15
一、引言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个性化和综合化的服务活动,具体指商业银行理财专家根据个人客户所处的生活阶段、财务状况、理财价值观和投资目标,结合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态度偏好等特征,帮助客户分析资产管理和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降低或规避风险,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使客户达到预期生活质量的个人理财规划。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等具体的专业化的服务来实现个人理财[1]。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很快,但种种因素导致其绩效不佳。《2009年中国银行业年度报告》中提到:2008年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零收益、负收益和展期等现象。笔者个人认为:这些除了与金融危机、国内宏观经济有很大关系外,还与个人理财产品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和设计过程及目标的盲目性有直接联系。本文基于“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理念,分析商业银行成功营销的前提――个人理财市场细分,然后选择目标市场和进行市场定位,继而设计适合于不同客户群的个性化理财产品。
二、市场细分理论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细分技术
(一)市场细分理论
市场细分(market segmentation)是指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客观特征的差异性,把某类产品的整体市场划分成若干消费者群体,使每个具有类似需求和特征的群体形成一个子市场[2]。市场细分的理论基础是消费者需求偏好的差异性和企业资源的有限性。每个顾客对于一个产品的需求、欲望及购买行为是多元的,这为市场细分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同时企业资源的稀缺性迫使企业要将有限的资源定位于有利可图的目标市场,制定合理的竞争战略,以取得和增强竞争优势,这就是所谓的“以客户和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这个定位的过程只能有市场细分来实现[3]。
现代的市场细分方法主要有单一标准法(单一因素进行分析)、主导因素排列法(最主要的因素分析)、综合标准法(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因素进行分析)、系列因素法(因素是多项的,也是有一定顺序的,按照因素的主次顺序分析)。本文采用综合标准法对客户群重要特征的分析实现市场细分目标。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细分技术
很多实现客户细分的技术在社会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比如聚类分析技术、人工神经网络技术、主成分分析技术、拟和分析技术、因素分析技术等。考虑到涉及个人理财产品的影响因素很多,如客户的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及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本文利用综合因素法进行分析,实现技术采用SPSS软件的聚类分析来构建客户结构,进行市场细分。
1.聚类分析概述。聚类分析(Cluster Analysis)又称群分析、点群分析和簇群分析等,是依据研究对象的个体特征,按照一定的类定义准则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聚类后同一类别的数据尽可能地聚集在一起,而不同的数据尽量分离。聚类分析方法主要有划分方法、层次方法、基于密度方法、基于网络方法和基于模型方法,在经济、管理、社会学、医学等领域市场细分过程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前景[4]。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领域,聚类分析可以把市场划分为不同特征的客户群,群间差异显著,商业银行可根据不同的客户群设计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以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2.K-Means聚类基本原理。本文利用了聚类分析中的K-Means聚类来进行划分的。K-Means聚类法(K-means Clustering),又称快速聚类法,其分析的基本思想是:首先按照一定方法选取一批凝聚点(聚心),再让样本向最近的凝聚点凝聚,形成初始分类,然后再按最近距离原则修改不合理的分类,直到合理位置[5]。
三、数据分析处理
(一)数据来源
为了更好的挖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群的不同需求模式和理财需求偏好,本文以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有个人理财需求的居民为受测群体,采用随机的调查问卷方法,收集有关个人理财需求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本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0份,回收有效率为95%。
(二)数据相关分析和整合
调查问卷涉及到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月均收入、职业、所处的人生阶段、理财必要性、理财价值观、理财目标、投资经验、理财决策、风险偏好、选择的投资工具、理财最关注的因素和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首要期望等13个指标。基于对市场细分的贡献度大小,本文选择年龄、受教育程度、月均收入、职业、所处的人生阶段、理财价值观、理财目标、理财决策、风险偏好、选择的投资工具等10个指标进行相关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年龄和所处的人生阶段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理财价值观、理财目标、理财决策和投资工具选择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为了避免同类变量的重复“贡献”,所以剔除年龄、理财目标、理财决策、投资工具选择四个指标,并对剩余指标进行K―Means聚类分析。
(三)个人理财市场细分
在K―Means聚类分析过程中,不断调整K值,通过不断检验,最终确定K值为4,分析结果如表1、2所示。
1.潜力型客户。大多数是处于单身阶段的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收入在1000元以下,理财价值观多处于先享受型,他们倾向于把大部分的选择性支出投入到当前消费上,以提升当前的生活水平。在理财工具方面,多倾向于收益固定、风险较小的货币性理财工具或者债券型理财工作,属于保守类投资者。目前这类客户因其所处的阶段和环境使得他们的理财需求有限,但是他们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文化修养对于理财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很好的规划。随着工作收入的增加,其所投资的理财工具将会多元化,更容易接受新型的、收益风险比较高的理财工具。
2.关注型客户。大多数处于单身或者家庭形成期(建立家庭生养子女)阶段,多数是月收入达到3000~5000左右的公司职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为本科或者大专。此类客户的理财价值观多属于先享受型①或者购房型②,理财风险态度属于偏好类型,能把选择性支出积极地投入到股票、外汇、黄金和衍生品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领域,取得高收益。同时,此类客户还买房贷寿险、短期储蓄险等保险来取得相应保障。
3.战略型客户。处于家庭成熟期(子女长大就学到子女独立)的高层管理人员等高收入人群,收入多为5000元以上,是这四类客户中收入最高的,受教育程度为研究生和本科。此类客户的理财价值观是以子女为中心,以定/活期存款、中长期投资基金、蓝筹股、债券、教育基金和黄金等作为投资工具,他们更注重多元化投资和投资工具收益的平衡,属于中庸稳健型的群体。他们投资理念比较开放,能够承受较大的风险,在综合评价各种投资组合收益的基础上能都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4.稳定型客户。多处于家庭衰老期(子女成家到家庭消失)阶段,收入很高,教育背景为本科为主,多工作于公务员、老师等稳定行业。此类客户的理财价值观为后享受型,把大多数选择性支出用于退休规划,多投资于债券(以国债为主)、稳定收益的基金、保险、储蓄、结构性理财产品等保守型理财产品,以求得稳定收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类客户投资理念比较保守,承受风险能力较弱,属于比较保守型的群体。
四、结论
根据“帕累托法则”,也称为“二八法则”:20%的高端客户给银行创造了80%的利润,这些客户理财需求旺盛,是银行中间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6]。同时由于银行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门槛较高,所以本文市场细分结果中的战略客户称为优质客户(VIP客户),关注客户称为次优客户,潜力和稳定客户称为一般客户。银行应根据各类客户的不同理财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一是要重点关注优质客户,利用跟踪式的理财服务和增值服务来锁定这一目标群体,设计收益和风险最佳平衡的理财产品,使风险处于他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及时了解银行理财服务是否与客户所期望的相符合,慎重考虑客户的反馈意见;根据需求的个性化,为他们提供合适的理财规划,维系好和这类客户的关系,实现客户和商业银行的双赢。
二是对于次优客户,商业银行应及时用各种渠道给此类客户发送有效的理财信息,和他们分享理财经验;根据其理财目标和承受能力,提供合理的生活理财计划和高收益的投资计划;在某个程度上适当给与他们费用方面的优惠,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是一般客户的理财需求因收入状况或者所处的周期等原因受到抑制,其中潜力型客户群是商业银行很重要的市场机遇,他们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未来的优质或者次优客户,所以目前对这类客户的一般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大力宣传理财产品和理财理念,不断提高和巩固银行在他们心目中的位置,使商业银行取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稳定型客户非常注重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他们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质量和产品收益要求非常高。商业银行应结合此类客户现在的理财情况,给他们提供固定收益、至少保本的理财产品和高质量的合理的退休规划等理财服务,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优质服务,给银行树立好的形象,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
本文的分析样本范围有限,地域性比较强,所以市场细分的客户群体特征不能代表全国范围客户,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结构特征、自己的经营特点、业务现状和实力程度等各种因素来制定不同的营销战略和营销计划,设计具体有效的符合本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理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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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地方经济,哈尔滨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特点就是绩效受地方经济水平发展很大。现阶段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着定位困难以及发展困境,而主要问题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与政府、企业、居民、银行同业间金融共生关系的不和谐性。而在城市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利用其对地方企业等的刺激作用,改善自身的经营政策和方针,从而提升自身的整体经营水平,并进一步实现其内涵可持续发展,最终提高对地区经济的贡献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1]。
一、哈尔滨银行概况
哈尔滨银行成立于1997年2月,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首批试点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是哈尔滨市唯一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前身为哈尔滨市城市信用社联社,在58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原称为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4月正式更名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2007年11月5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更名为哈尔滨银行。截至2010年末,资产总额1265亿元哈尔滨银行,存款余额1119亿元,不良率0.8%,实现净利润13.02亿元,盈利能力在黑龙江省位居前列。按照中国《银行家》杂志统计,哈尔滨银行综合实力在全国800亿元以上资产规模城商行中排名第9位。
业务方面,哈尔滨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国际业务、票据业务、债券业务和结算业务,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小额信贷特色业务优势突出。自2004年起,哈尔滨银行大力实施中小战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09年末,哈尔滨银行小额贷款余额189.33亿元,占该行信贷资产总额的60%,贷款日均余额152.61亿元,占信贷总资产日均额的55%,收益占信贷资产总收益的60%,总体不良率控制在1%以内。目前,哈尔滨银行已经建立了覆盖城市和农村市场,产品系列化,服务专业化,经营规模化,形象品牌化,技术国际化的小额信贷体系,形成了以哈尔滨为中心,向黑龙江省、东北地区和全国延伸的小额信贷发展格局。据亚洲开发银行统计,哈尔滨银行小额信贷规模已经位居世界前10位,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小额信贷发展之路论文格式模板。
2、不断创新持续努力,促多领域领先发展。哈尔滨银行是黑龙江省首家获得外汇经营权的城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的票据贴现中心成立于2000年9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唯一一家具有“票据贴现市场”称号的专业票据贴现机构,其业绩在黑龙江省银行领域排名第一位;哈尔滨银行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办国际业务,是东北三省第一家获得外汇经营权的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7月,成立个人外汇业务中心,我行成为国内首家开通卢布存款业务的银行,2008—2009年卢布兑换量在全国排名第一位。
3、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哈尔滨银行,“丁香花品牌”享誉全国。哈尔滨银行积极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打造“丁香花理财”品牌,深受广大客户好评,截止2011年5月,已累计发行10大系列100余款产品,发行总额逾150亿元,产品均达到预期收益率,极大满足了广大客户的理财需求。在由中国《银行家》主办的“2008年中国金融营销奖”评选中,“丁香花理财”产品荣获2008年度中国金融营销奖“金融产品十佳奖”;“丁香花理财季”营销活动案例荣获2009年中国金融营销奖“最佳品牌营销活动奖”。
财务状况方面:
1.利润指标概况
单位:人民币千元
项 目
2009年末
2008年末
2007年末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2,025,346
1,022,786
2,114,711
1,125,724
1,475,335
366,533
净利润
784,262
856,024
254,980
营业利润
1,023,333
1,148,001
988,508
投资收益
342,363
论文摘要:目前,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竞争激烈,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城市商业银行需以城市居民、中小企业作为市场定位,坚持理财产品特色开发,重视主动营销、裙带营销方式的运用,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同时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
一、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居民经济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对财富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强,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汇丰、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丰富的理财服务经验和便捷的全球投资渠道优势积极登陆中国,抢占高端私人理财市场;国内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凭借自身规模和实力纷纷建立“理财工作室”、“理财中心”开展理财业务,不断研发推出系列化和组合化的理财产品,例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民生银行“非凡”理财等等。理财产品类型也由最初的储蓄型理财产品发展为包括结构型、信托贷款型、票据型、债券型及qdii等多种理财产品。
二、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与全国理财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却不尽人意。2008年发行了理财产品的城市商业银行只有19家,占所有发行理财产品银行总数的34%,但综合理财能力前10名的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只占据1席①。由于在研发能力、网点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在夹缝中生存。
三、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1、理财市场定位
首先,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中,除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少数几家城商行规模实力较强之外,绝大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小银行,研发能力相对较弱、网点规模较小,难以占据高端客户市场。其次,“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市场定位,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是其传统业务市场。第三,从客户方面来看,高端客户投资金额大、抗风险能力很强,但同时要求的收益率也相对较高,与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吸引力;低端客户投资资金少、抗风险能力较弱,不适合作为理财业务的营销对象。而中端客户投资金额适中、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倾向于收益风险均衡型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完全满足其需求。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定位于城市居民、中小企业等中端客户群。
2、理财产品研发
一是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以开发成熟型理财产品为主。开发新的理财产品需具较高的前期投入研发成本、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较高的风险管控水平及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城市商业银行的自身能力难以达到上述要求。而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开发市场上相对较成熟的理财产品开发成本低、市场风险小、业务管理较成熟,例如信托贷款型、债券票据型、打新股型等理财产品。二是适当开发个性化、本地化的特色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具有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对本地市场需求、客户群体等情况比较熟悉,城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发适合本地客户或基于本地市场的理财产品,形成自身独特的产品竞争优势。三是加强合作,走理财业务联合发展之路。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销售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城市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地域性网点渠道优势与具有产品研发优势的大中型银行合作,通过代销其理财产品获益;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适合城市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规模较小的理财产品。四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严控理财业务风险。理财业务之所以能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主要原因在于理财业务是一项收益较高的中间业务,但其风险也是各项银行业务中较高的,例如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等。理财业务一旦形成风险并产生损失,将对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风险管控水平有限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讲,控制理财业务风险尤为重要。
3、理财渠道运用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不具有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在媒体宣传投放、银行品牌信誉度等方面的优势,所以不能坐等客户上门。城市商业银行的营销优势在于其本地化客户经理团队,他们在当地拥有较好的人脉和客户资源,通过现有的各项业务与当地企业、居民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城市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主动营销、裙带营销的方式通过“客户经理——现有客户——客户的客户、亲朋”发展模式积极营销理财产品,抢占扩大理财业务市场份额。
4、理财人才培养
企业的竞争实际就是人才的竞争。城市商业银行要想在理财业务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打造一支精英理财团队。首先,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从同业引进高级人才,在并不熟悉的理财业务上迅速打开局面、进入市场。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存在费用高、同业人才紧缺的缺点。其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开发推广理财产品、邀请专家对本行员工培训等方式,借用外部人才发展银行自身的理财业务。但这种方式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缺点。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应当理财团队建设的重点放在培养自己的人才方面。一方面要支持鼓励员工参加理财规划师、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等各类金融职业培训,加快理财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建立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人才实施才华的平台,发挥其业务潜能,实现其人生价值,提高人才事业忠诚度。
5、理财业务目标
自2007年1月份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加速了在中国的布局和业务发展,国内的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断丰富完善自身的金融业务品种,中国金融市场进入了战国时代,城市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理财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竞争尤为激烈。但是理财业务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近期首要目标不应是提高盈利水平,而是:1)丰富自身银行产品,完善金融产品体系。理财业务是一个新兴的银行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城市商业银行不能在起跑线上输给其他银行。通过研发理财产品可以丰富银行产品体系,积累业务管理经验,培养锻炼研发营销人才,为以后业务的发展夯实基础。2)培养稳定忠实客户群体,抢占中小企业、个人客户市场份额。通过不断研发推出适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可以将客户长期吸引住,逐渐将其培养为忠实的客户群体,避免因为理财产品种类缺乏而丧失已有客户,进而对银行其他业务造成冲击。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日趋繁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被不断推出市场,隐有取代传统存款业务的趋势。然而,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问题也逐渐被暴露。商业银行因其强势的主导地位操纵及把控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而现行法律制度又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难以救济的尴尬境地。消费者权益受损,对商业银行信任感降低,又将影响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故而,我们应重视保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保护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金融行业的巨大震动。越来越多学者开始把金融监管的目光投向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部分学者将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归咎于片面追求金融效率而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十分必要。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银行业日益壮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商业银行主要经营业务,已经日趋发展有超越传统存款业务的趋势。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日趋发展壮大,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却难以跟上发展潮流,我国仍缺乏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系统法律保护体系。因而,我们探讨研究我国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问题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概念
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之概念是建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前提。美国《2010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将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但银监会已然公开使用“消费者”一词,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内外法律,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概念定义为:为生活需求或必要生产需求而选择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社会个体成员。其内涵包括:第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商业银行所提供的理财服务;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及形式多种多样,但由于该商品针对人群为社会个体,故而终究将回归于个人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消费者选择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为了使其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是其生活消费之需要;第三,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体是社会个人成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服务主体是个人,其消费主体也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现状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受损严重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为虚拟商品,消费者只能依赖专业金融信息作出判断,故而知情权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极为重要的权利。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却并未具体规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说明义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屡屡受损。具体表现为:
1.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信息不主动说明。商业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不会主动向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解释理财产品的风险、投资去向、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等专业金融信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只能依靠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说明来了解相应的个人理财产品,但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难以准确理解相关内容。
2.商业银行未能就个人理财产品对消费者尽全面说明义务。商业银行对其所销售的个人理财产品应当做全面、充分的说明。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个人理财产品风险做模糊化处理,致使消费者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利益受损。一些商业银行仅对个人理财产品做大致投资方向说明而缺乏对投资去向的具体说明,消费者在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后对该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去向一无所知。而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到期后,部分商业银行又存在不能及时通知消费者的情况,致使消费者不能第一时间了解理财产品进展状况,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3.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违规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为提高自己的工作业绩,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之时,刻意回避风险提示,夸大产品收益,诱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个人理财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隐私权难以保障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需要填写提交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而且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个人隐私权的系统保护体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屡遭侵害。具体表现为:
1.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缺乏规范性。商业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需要消费者提供大量个人信息,但对于如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收集那些个人信息缺乏规范。消费者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一些商业银行不仅要求消费者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职业状况等信用信息,还要求消费者提供学历状况、专业状况等与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毫无关联的个人隐私。
2.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存在风险。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但部分商业银行未能建立起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加大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3.商业银行擅自使用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信息。一些商业银行给予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内部分享或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以便于向消费者推销其他产品服务或其他。这种共同分享个人理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损害求偿权难以实现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损害求偿权是保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却难以实现,消费者在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权利救济。
1.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形同虚设。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选择向商业银行进行投诉进行自力救济。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规定及相应的纠纷受理程序,商业银行出于对自身名誉及利益的考量,往往将消费者投诉搁置一旁,不予回应。商业银行对消费者投诉的长时间拖延,消费者难以通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权利救济。
2.司法救济难以实现权利救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多数选择采用司机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有学者统计,2008年至2010年间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8个案件均为消费者一方败诉,消费者利用司法手段实现权利救济困难重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尚不完善
首先,我国尚无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买卖采用认购合同形式,其纠纷案件基本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调整。商业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采用格式合同,并且商业银行把控着所有金融信息,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并不处于平等水平,而《民法通则》、《合同法》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平权性法律的大量适用不利于作为弱势一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其次,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业法律法规缺乏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条文中仅对存款人权益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涉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目前涉及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关系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该办法法律层级低且不为消费者所熟知,难以发挥保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再者,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纳入消费者范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难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诉讼屡遭败诉现象的背后是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首先,消费者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而面对掌握全部金融信息和金融人才的商业银行,消费者难以履行举证责任。其次,消费者提起诉讼需要面临高额的诉讼费用。消费者就个人理财产品提起诉讼,由于标的额数额较大,消费者需承担较重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而商业银行实力雄厚,拥有自己的律师团队,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次,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往往较长,消费者往往难以承受高额的时间成本。
(三)消费者自身缺乏维权意识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大多缺乏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持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期间合法权益受损,认为是由于环境不好、自身不慎,往往自认倒霉,接受权益受损事实不为自己合法权益斗争。正是这种怠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取向,导致商业银行缺乏积极的市场服务精神,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牺牲消费者的权益,更无从谈起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法律,我们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发挥对保护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作用。
1.将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认为应当将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明确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并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的具体范畴、权利、保护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内容,以确保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据可依。
2.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强调保护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对权益双方的举证责任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务必要体现出对弱势一方消费者的保护。在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自身专业知识薄弱、难以取证等因素的条件下,适当由商业银行承担证明自身不存在销售瑕疵的举证责任。
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纠纷涉及面广、诉讼费用高昂且诉讼时间长,一些较小的纠纷提起诉讼还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纠纷等金融纠纷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银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银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制、金融仲裁机制以及法院调解机制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解决机制一道构成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二)完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机制
保护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目标之一。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机制尚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笔者认为完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机制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1.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保障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首先,应强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的全面性。商业银行对其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消费者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之前与购买时,还应在购买完成后持续公开信息;其次,必须及时公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特别是可能影响消费者抉择及利益的信息。金融市场变化万千,信息是虚拟金融商品的灵魂,信息的及时性是保证消费者理性、正确进行金融交易的必备因素;再者,应细化商业银行的产品说明与风险提示义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者往往在销售时可以模糊风险提示,笔者认为应对商业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义务做细致规定,对包括产品构成、风险性、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方面强制要求商业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予以具体说明。
2.强化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商业银行时提供的大量个人信息及交易金融信息不仅关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还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制定专门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其次,强制商业银行制定严格合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严格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保管;再者,加大违法惩罚力度,不仅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规定行政责任,必要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增加商业银行的违法成本,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利。
(三)建立多层次的权利救济体系
保障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损害求偿权,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笔者认为鉴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具有虚拟性、高度专业性等特点,应建立相应的多层次的权利救济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商业银行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纠纷受理部门。该部门可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客户联络方式,建立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方式,独立受理并初步处理相应纠纷;其次,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商业银行应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受理时间等,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纠纷案件,将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消费者;最后,商业银行仍应告知消费者尚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