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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司法鉴定活动能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1、前言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交易的兴盛,房屋质量纠纷频发,而公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觉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房屋质量诉讼时,常常要通过专业机构来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结果判定责任归属或为损失评估提供依据。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个人浅见,希望使后来者能少走一些弯路。
2、常见的房屋司法鉴定内容
根据笔者这些年的工作经历,比较常见的房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内容有:(1)业主在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房屋出现裂缝、渗水、墙体砌筑质量差、未按图进行施工等,而开发商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业主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2)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结构影响到上层住户的安全或上层住户装修施工造成下层住户漏水或出现裂缝,双方(或多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共识,权益受侵害方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3)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不能确定是开发商责任还是装修公司责任,为明确责任方,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4)房屋倒塌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鉴定;(5)新建工程施工过程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常见的如房屋下沉开裂,门窗变形等,对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3、房屋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
鉴定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鉴定委托后,首先要明确鉴定的内容,对不明确之处及时向法院进行反馈,由法院联系原告和被告进行确认。其次要确认鉴定内容不超出鉴定公司业务范围,不超过鉴定公司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同时要对鉴定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如笔者曾遇到司法鉴定要求对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而国家标准对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没有提供检测方法,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遇到此类问题要及时通过法院向申请人进行说明。
明确鉴定内容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笔者曾为贪图省事跳过此步直接进行现场鉴定,结果到现场后发现由于条件限制,常用的鉴定检测方法不适用,而更换鉴定方法需要回公司更换设备,结果笔者只能和法院、原告、被告方重新约定时间,浪费时间不论,申请人还因此怀疑笔者的技术能力,所以说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初步调查时,应有法院和原告、被告方到场,初步调查有以下目的:(1)通过和原告、被告沟通明确双方的分歧点并获得进一步的信息,通常,开发商为被告时,其对很多技术细节并不清楚,初步调查中就可以商定现场鉴定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到场;(2)了解现场情况,并进一步判断司法鉴定的可行性,笔者就曾遇到司法鉴定要对楼板厚度进行检测,而楼下住户不愿配合,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3)获得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施工图纸,判断图纸是否有效,是否经过审查,所有资料应交给法院进行质证,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4)初步判断房屋质量状况,有针对性的制定鉴定方案。
初步调查完成后通常由法院来指定正式现场鉴定的时间,现场鉴定时应注意:(1)鉴定依据的规范或标准应为房屋设计建造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而不是鉴定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我国的标准通常5年左右就进行更新,标准更新后对很多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新指标来要求早期的房屋工程显然是不合适的;(2)当地方有规范或标准时,应使用地方规范或标准,因为地方有规范或标准通常要比国家或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严格;(3)现场鉴定过程中,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新资料必须经法院质证后方能采用;(4)鉴定过程必须要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现场见证,鉴定过程形成的记录,必须由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签字确认;(5)鉴定的结果不能向原告或被告提前透露,不能发表个人主观见解,不能在言语中有所偏向,引起原告或被告的不满,进而怀疑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4、司法鉴定报告
现场鉴定完成后,应及时对结果进行计算分析,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委托人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案例大多数是一种确定因果关系的鉴定,即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和检测手段,对案件的某种事实造成的结果或对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判。因此,鉴定要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结合各种证据材料以及现场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分析,有时还应考虑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影响,通过仔细的分析研究与科学合理推断,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应注意:(1)鉴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必须严谨、明确、清晰。鉴定结论要正面回答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不宜做出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判断的应注明不能判断;(2)所有结论应有出处,有数据为依据,不能根据经验主观判断;(3)报告应有现场鉴定过程的照片作为必要的见证;(4)鉴定结论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起到证据作用;(5)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为了陈明事实,而非解决法律问题。鉴定人员的工作是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对事件责任方的认定,鉴定人绝不能越俎代庖,以法官的身份去判定责任,对案件进行定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法律责任的内容,庭审中报告会被判定为无效,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结束语
作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必须明白,司法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以后成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作为司法鉴定工作实施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坚持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做到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参考文献
一、目标任务
年9月30日前,完成20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改造范围
主要适用范围是镇辖区内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优扶对象等困难群体现居住的房屋(已纳入村庄改造的除外),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和《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鉴定属于整体危险(一级)或局部危险(二级)的房屋。
三、改造方式
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的房屋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否则,不予改造。改造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1、修缮加固: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可通过更换部分构件能够恢复安全居住功能的危房(C级或二级),由我镇统一组织或个人自行修缮加固。
2、拆除重建:对经鉴定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助给农户,由农户自行拆除危房重建新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对住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愿望的,由我镇统一组织拆除,在原址重建或择址新建,建设资金由我镇或村庄统筹,新建房屋产权归我镇或村集体所有。
3、租赁购买:对于无法居住或者严重违反村庄规划的房屋,可由村集体租赁或者购买村民闲置房屋,对危房户进行安置。
4、救助安置:对符合条件而无力对现住危房自行修缮或拆建的住户,由我镇统一安置在敬老院。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严格危房鉴定程序
(1)确定鉴定机构:从事农村危房检测鉴定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鉴定方式:对于农村房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变形、损伤、腐蚀的,应进行房屋整体的鉴定;对于农村房屋村在一般质量缺陷或结构构件出现一般腐蚀,且不影响房屋整体安全的,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3)鉴定步骤:初步调查制定鉴定方案详细勘察与检测分析与鉴定鉴定报告。现场勘察检测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包括照片),由在场人员和鉴定人签字确认。
2、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住户申请,村民主评议,镇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城乡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程序进行。
(1)住户申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危房改造条件的住户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申报。村委会进行严格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中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以村为单位统一填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3)组织审查。镇领导小组对各村申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进行鉴定。房屋鉴定机构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和《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提出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具体处理意见。
(4)镇领导小组将危房改造项目报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规范档案管理。危房改造做到一户一档,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公示材料、改造前后住房照片等资料要整理归档。
五、实施步骤
1、第一季度:召开14个危房改造村庄三职干部会议,会议将结合实物,部署危房的改造方式、目标要求、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等事项。
2、第二季度:6月30日前,完成60%以上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3、第三季度: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4、第四季度:迎接和两级检查验收,不达标准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
(一)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含复核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鉴定报告,当事人对复核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
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条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危险房屋受让人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明知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仍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数量上讲,绝大部分商品房质量纠纷均为单套商品房内部的建筑和装潢质量的问题,如墙面渗水、窗套渗漏、墙面或天花板开裂、卫生间渗漏等。目前市场上逐渐增多的因全装修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演变为诉讼的案例也在增加。这类纠纷涉及的一般是一户业主,发生诉讼也多为单打独斗,如因某一质量问题涉及多户人家,发生质量诉讼因房屋买卖关系是分别建立的,所以诉讼也是分开审理。
另外一类比较严重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是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建筑物的整体存在质量问题。此类问题往往涉及到该建筑物内的绝大部分住户,且往往质量问题的后果较上述单独的质量问题严重,如地基沉降造成房屋倾斜、外墙面裂缝渗水、主体结构问题造成房屋开裂倾斜、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施工质量问题等。该类纠纷数量较少,但影响面却很大,且一但出现,经济损失就更巨大,也容易造成社会性的矛盾。这种诉讼不论是诉讼过程还是处理方式都会出现很多困难,作为涉及其中的小业主来说,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从上述两大类商品房质量问题诉讼的难点看,除了人为制造的困难外,主要的难点还是作为质量问题原告的小业主在诉讼中举证能力有限的问题。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小业主存在的举证难现象和原因分析。
1、没有一定的知识能力和文化程度,且在房地产专业知识方面处于的绝对劣势,造成小业主举证难。
房地产市场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群体,各个群体之间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差异巨大,处于较低层次购房者往往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经济收入有限,也不可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诉讼,且诉讼对象又是专业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商,不论是经济实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均有较大的差距。小业主在诉讼中怎样合理举证支持诉讼请求有一定困难。
2、小业主没有鉴定的资质和委托鉴定的经济能力,对于商品房质量缺陷的程度取证难。
因为建筑质量的鉴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仪器,一般非专业人员即使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所以涉及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诉讼多会出现一个专门机构鉴定的问题。一般业主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单凭通常的生活经验和文化知识仅能判断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对于存在问题的程度和损害结果无法进行科学的判断,根据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要求,如果提出赔偿要求则需要有一个判断的标准,该标准只能建立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但目前房屋质量纠纷的鉴定只能由社会上少量的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并非专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其运营成本大,收费高且标准缺乏合理性,对于一户或几户个人业主提出房屋质量诉讼要求鉴定的情况,若要比较全面的鉴定则费用无法承担,而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举证故预付鉴定费用限制了个人业主的全面取证的能力。
3、发展商实力强、影响大,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少,而又往往作为其他专门机构经常与房地产商进行业务联系,其鉴定结果做到公正性是比较难的。
发生房屋质量诉讼需要鉴定,如原、被告双方未能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出面委托鉴定。从理论上讲,法院委托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应该具有公正性,但目前对于侯选的监督机构多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实体的目标,在范围有限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经常能够接触到各类鉴定机构,甚至保持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在此种不公平的地位下,小业主很难获得公平的对待,而法院又缺乏专业知识(大多数情况下还不如开发商),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4、鉴定依据不公开,非专业技术人员更难掌握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作为对房屋建筑质量进行鉴定,其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并且根据情况适用不同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对各类标准进行公开查询的机构和制度。对于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的个人来说,多数是第一次也可能是最后一次涉及某一标准。在国家标准众多,归类、查询尚未制度化之前,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中所涉及到的依据小业主才可知晓(但仍不能排除连这些依据也不公开的情况),但一般的小业主需要查询依据全文也属不易。对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人来说,举证难度增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该类纠纷在举证问题方面的规定引起新的思考。
1、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这一条规定是有关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重新分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对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的范围。本条明确将两个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法条作为创设法官权利的法律渊源。这一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法官对于案件把握的能力,同时也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审理创设了一种新的可能性,例如在商品房质量纠纷案件中。
如前所述,在商品房质量诉讼中如一律适用原告举证原则,对于小业主来说诉讼地位显然不如作为被告的开发商。在目前鉴定机构现状和许多地区获取诉讼中必要信息、知识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本条规定在个案中适度加重开发商的举证责任可以平衡诉讼当事人双方实际诉讼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如在房屋质量问题明显存在的情况下,主要为判定质量问题大小和修复、赔偿问题要求鉴定的,法官可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而转要求被告就其该部分建筑产品质量合格提供依据,或由被强制赋予举证责任的被告预付鉴定费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的经济实力显然强于个人业主,这样的鉴定可以较少考虑经济因素而求得更全面的鉴定结论。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适用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小业主在购房时并不能享有在消费其他商品时应有的知情权。故一但发生建筑产品质量争议,加重开发商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对其不公平,而是对相对弱者的一种救济,是通过司法手段弥补立法中对于该类产品质量问题缺乏规定的状态。具体适用问题上,例如房屋渗漏水、墙面裂痕、天花板开裂等无需借助仪器即可观察得到并依常理可作判断的质量问题可适度转移举证责任。
2、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鉴定程序的启动主要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但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必须预付鉴定费用,有些情况下鉴定费用并不是一般个人可以承担的,如商品房发生地基沉降,造成房屋倾斜或裂缝,如果要对地基沉降情况作鉴定的话,鉴定费用可能要几万元更不要说提出修复方案的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在限定时间内拿出几万元预交鉴定费可能无法办到,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对鉴定项目进行分段进行,先对确定事实的部分作鉴定,如地基沉降造成房屋倾斜,则先对倾斜情况作出鉴定而忽略倾斜原因的鉴定,然后根据上述证据规定第七条运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定要求开发商对于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举证不充分则要求其预交沉降情况的鉴定费进行司法鉴定,这样经济方面不会有问题,小业主举证责任被免除但鉴定的结果也可以为小业主所用。
3、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证据规定第八十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我们在商品房质量纠纷审理中鉴定人和勘验人对于案件事实和责任大小的认定至关重要。鉴定人如存在偏袒一方的现象,则从法院审理角度很难发现并作及时更正。从证据规定对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特殊规定看,在庭审中程序上对于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如果法官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对上述人员发问质证。而目前该类庭审时,鉴定人、勘验人能够到庭接受当庭询问和质证的情况非常之少,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给予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高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事实上,他们的结论对于案件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法律却给予他们较高的诉讼地位,如果出现不公正又不像法院有内部监督机制,所以又加大了原告进行诉讼的难度,这些大多数情况下多是对小业主不利的因素。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结构检测;作用探讨
建筑物的“楼层高”和“体积大”的特点不断显现了出来。随着钢筋混凝土技术和预应力施工的发展,建筑物的安全性也成为房屋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安全性作为房屋建筑中最基本的质量属性之一,对于建筑内的居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承担着直接责任。
一、房屋安全结构检测的重要性
在城市建筑物群体设计和建造的过程中,建筑设计师要想保证房屋安全,必须要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开展品管工作。这样,才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建筑中的失误,找到具体施工过程中与建筑设计不匹配的地方,这样才能够保证图纸设计计划与平面工程相配套,避免更多的建筑错误产生。在城市建筑设计的过程中,运用钢结构混凝土箱梁设计手法的重点就是要把建筑物和城市空间进行混合加固的方式进行排列。通过高强度的钢筋混凝土材料的施工,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建筑物抗台风、抗地震和抗击雨水侵蚀的能力,从根本上保证建筑物一定的稳定性,从而实现房屋安全性的提高。
二、房屋安全性鉴定中结构检测的技术要点
(一)根据房屋建筑施工图纸展开检测工作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建筑师需要设计大量的施工参数表格,针对房屋的对称结构进行图纸测绘,在结构检测时,必须要以“原始材料图纸”,为参考依据进行一系列的房屋结构各项参数的设计和分析。除此之外,还要进行地基稳固程度、钢梁支撑系数等大量数据的繁琐计算工作,现场结构检测中最为严格的部分是钢筋结构的抽检,钢梁箱体结构是建筑物内部的主体骨架,起到了结构支撑的重要作用。因此,它是整个建筑物环境验收施工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房屋安全性的结构检测中要根据最后纸和笔所绘的一幅又一幅具体的建筑设计图进行具体比照。
对于工程设计中要求完全焊透的一级焊缝必须要采用大数量样本抽选的方法,在整体结构中抽取60%以上的钢结构主体焊缝,检查焊缝的长度是否合适。初次之外,对于不需要完全焊接透的一级焊缝只需要在整体部分中挑选10%的样本进行检测。另外,除了遇到某些特殊的工程施工情况,必须要保持结构检测的程序完整和规范性。从安全操作步骤来看,应该兼顾到安全检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最后由检测机构和安全监理机构、建筑施工机构三方共同配合,组成房屋安全结构检测质量评估小组。由检测机构负责调配小组内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并且负责现场抽查数据的整理和调查工作之后的汇总,并且制成安全检测分析表格,为建筑工程结构最后的分析提供权威的证明。
(二)优先进行特殊工程的安全性检测
安全监理机构负责配合检测小组的工作,例如,在优先检查的过程中,进行特殊工程施工标准的分析,对于钢梁结构和混泥土砖墙提供充足的检测参考标准,选取的样本严格按照《钢焊缝手工制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来展开施工操作。由于钢梁结构在初期的骨架焊接过程中,在钢缝中加入了焊剂之后,一般采用电弧压力焊接的方式进行钢结构的焊实工作。
电弧焊剂需要被焊机通电加热到2000摄氏度左右才能发挥作用。在焊缝相接处的温度达到2000度以上,并且保持30秒以上,相连接的部分钢筋会液化,继而凝固成具有较强稳定性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机构需要出具,当初进行钢筋焊接的焊点数量密度和位置等报告,由原设计单位的工程力学结构分析师针对现场施工的钢结构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对比,判断出建筑物的受力强度。根据钢筋分布的密度和钢筋筋体的屈服强度,判断出房屋建筑机构的整体协调性。由混凝土的现场结构检测展开,根据检测项目的各项数据标准和混凝土结构的抗压强度进行现场试验,观察其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的具体要求和工程施工的具体标准。
(三)坚持“以重点检测为主,以部分检测为辅”的方针
一般情况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现场检测所选择的落点位置,都是在建筑物施工修筑的过程中,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部分。因此,在房屋安全性结构检测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重点检测为主,以分部检测为辅”的建筑检测指导方针。此外,选定的钢结构构件要涵盖项目工程中的所有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不能因为该部分的结构不属于承重结构,而忽视了对于偏房结构的稳定性检测,从而导致钢梁结构出现坍塌和部分散架。
由于对整体施工现场的结构检测,主要体现在对钢筋混凝土等直接的受力结构进行普检,其构件的选择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一般情况下,严格按照每一千平方米一个的标准进行。房屋安全结构检测鉴定小组如果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意见和判断信息,必须要紧急召开会谈,针对房屋建筑的整体检测细节,开展结构稳定性方面的分析,如果检测出来的结构与工程验收的具体标准和现实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必须要紧急上报给建筑工程的总负责人,安排施工补救小组,根据各种已经掌握的施工过程中,房屋建筑工程进度的各项资料展开结构性的加固。除此之外,还需要会谈建筑公司的后勤采购部分,对于原材料的使用情况还要进行现场抽检,监测施工人员在施工制造的过程中,是否有“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后期测绘材料的整理,要尽可能多的覆盖构件的结构和类型,对于抗压强度存在疑问的特殊构件,应该优先监测。例如在建筑房屋内部的电气安装部分,如果不进行后期的质量检测,可能会导致安装故障和质量问题,一旦家电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不对其进行整改是很危险的,会导致整栋建筑物出现失火的风险。
后期的二次施工不仅耗时费力,浪费一定量的建筑结构和施工材料,还会导致一定的后期安全隐患。如果,暖气管道出现大范围的破裂,内置地暖设施出现严重破损,恰好它们又位于建筑结构的承重部分,就需要对房屋建筑的墙体进行破拆施工,这个时候往往会造成建筑墙体的局部损毁,对于保证建筑物预应力和均匀受力的完整性相当不利。除此之外,对于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部分,进行二次施工补救,往往需要耗费品质管理人员大量的建筑风险评估的时间。
三、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具体原则
(一)坚持“以检养护”的质量安全初衷
由于建筑空间和建筑实体是机和形体的组合与叠加,运用以“整体为主,局部为辅”的建筑设计分析,采用先进的施工手法进行建筑房屋安全性的分析,十分必要。对于局部的构件部分,首先要在影响建筑结构整体安全的重要部分进行细节排查,其次,从建筑过程的整体上来看,要涵盖该项目中的所有的砌体砂浆强度等级,并且要尽可能的覆盖结构和构件的类型。对于工程的特殊位置选择方面,比如地下室部分、首层和顶层部分需要进行结构性重点检测。因为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容易受到建筑物沉降的影响,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墙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地下室内泊位停车部分受到严重的安全威胁,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部分保全工作的展开。顶层部分由于直接楼层较高,受到的风力侵蚀情况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导致结构稳定性出现问题,由于遇到地震等地质灾难时,底层部分承受的压力最为直接,因此,对顶层的抗风力和抗地震干扰的性能判断要求比较具体。此外,对于建筑物的首层结构部分来说,必须要对四面个的承重墙部分展开实施科学检测,在检测的方法上,同样要以无损检测为优先,不能由于后期的检测工作,而损坏了建筑物本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丧失了前期工程检测操作中“以测养护”的质量安全的初衷。
(二)结合普检和优检的检测原则
对于混凝土、砂浆部分的抗压强度的普检和优检结果,如果远远低于设计的强度等级,必须要进行骨料二次拌制和糊实操作。建筑骨架的稳定性如果低于建筑物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需求,必须要展开后续的加固施工,比如“三角形稳定性设计”和后期“钢铆机构”的混合结构施工,保证房屋建筑立方体结构抗压的稳定强度。通过更新检测标准使得建筑物的施工设计强度的最小值达到建筑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89%以上。
检测机构应该至少为委托方提供3-4份房屋建筑质量检测报告的详细部分原件。申报质量安全的结构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至少要是评优工程委托方,并且在申请“合格优质”单位时,要为委托方提供至少6份检测报告的原件,为建筑物的验收合格保准原始的检测材料支撑。通过将建筑物和城市空间进行连续的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和优选,使得建筑物内部的各自稳定性与对称性彼此相吻合,使得复检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这样,才能够既体现出建筑物设计科学中的现实美感,又能够保证建筑物的检测结果完整和优检成功。并且,还应该由建设单位将各种结构检测分析的信息汇总成《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分析整合报告》,交付给工程的质检机构备案。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建筑难度的增大,大跨度、多层结构、大建筑难度的房屋建筑不断出现,人们对于房屋建筑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近年来各种工程事故频频发生,使得人们在选择住宅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房屋建筑安全性的考虑。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在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的各个环节,做好房屋的安全状况的各种检测。建筑工程人员在进行建筑对称设计时,需要对建筑物的整体格局和工程进度进行掌控,根据一个建筑物的图纸和各种施工参数,才能够展开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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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安全;结构鉴定;要点
房屋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而对房屋结构的安全鉴定也关系着整个房屋的整体建设质量,只有充分把握房屋安全鉴定要点,掌握全面的鉴定技术,才能真正做到工作细致,提高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
(1)对从业人员要求高。鉴定人员除了要具备高素质的建筑专业理论以外,还要充分熟悉房屋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也要明确外界环境、地理环境、气象条件等对房屋建筑的影响,并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房屋鉴定和房屋检测密不可分。由于房屋结构较多,房屋的损坏情况和原因也不相同,所以要求房屋鉴定和房屋检测相结合,从而根据相关检测结果来推断房屋的损坏情况和安全性。
(3)鉴定对象的特殊性。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来说,它与房屋检测也有不同之处。首先它的鉴定对象是已经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鉴定过程,它的研究对象,从结构、年代、损坏程度上都有着不同,因此,在进行不同房屋鉴定时,要采用不同检测方式,从而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另外,房屋安全鉴定要注重结构安全,以地基、主体结构为主要鉴定对象,从而确定房屋的整体安全性。
2 房屋结构中常出现的安全问题
2.1 裂缝
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开裂、渗水的原因很多,大致分为温度裂缝、荷载裂缝以及干缩裂缝。
2.1.1 温度裂缝
温度裂缝一般是由于温度变化大或者混凝土在施工时产生水化热等因素造成的。相关研究表明,当混凝土内外温差大于10°后,其冷缩值为0.01%,而当温差在20°~30°后,其冷缩值变为0.02%~0.03%,而混凝土结构能承受的最大冷缩值为0.01%~0.02%,也就会导致混凝土产生温度裂缝。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外界因素对房屋结构产生的影响,充分查看建筑资料,以查明裂缝出现的原因。
2.1.2 荷载裂缝
荷载裂缝出现的原因一般是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方式错误、混凝土承载力不足、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等。出现荷载裂缝会使整个工程变形,影响工程结构稳定。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要充分查阅相关地质资料、施工资料等,合理计算房屋结构的承载力,从而出具科学的鉴定报告书。
2.1.3 干缩裂缝
干缩裂缝是由于材料问题产生的。由于混凝土结构凝固后,其绝对体积会减小,也就会使混凝土中的毛孔收缩,当干缩值超过混凝土本身能够承受的最大拉伸值时,就会产生干缩裂缝。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要严格检验水泥材料、骨料、水灰比等各项指标,从而准确判断施工材料是否适合建筑要求。
2.2 变形
房屋结构在长期使用中,由于外界因素和自身承载力问题很容易发生结构的变形和位移,不但影响着房屋建筑的稳定,同时还会影响结构稳定性。较大的结构变形往往会改变结构的受力点,使荷载力重心发生偏移,从而使房屋构件的段面、节点处产生新的应力,改变构件应力方式,降低构件的承载力,引起房屋的开裂,甚至坍塌。
3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要点
3.1 判明房屋产生的裂缝是结构性裂缝还是非结构性裂缝
钢筋混凝土房屋产生裂缝的原因有很多,其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影响也很大,只有正确判定房屋的结构受力状态和裂缝对结构的影响,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构件的维护和加固。其中结构性裂缝对房屋安全性影响最大,从根本上决定着房屋的结构应力、房屋承载力和房屋后续可能发生的损坏。而非结构性裂缝相对影响不大,往往是由自身应力而形成的,对房屋结构的承载力影响不大,可以根据相关的需要进行修补、加固。
3.2 判明结构性裂缝的受力性质
结构性裂缝分为两种形式:脆性破坏裂缝和塑性破坏裂缝。脆性破坏裂缝的出现较为突然,一旦出现对于整个房屋结构的影响很大,会造成房屋的损坏,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过程中要着重对易出现脆性破坏裂缝的地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从而进行提前加固,防止裂缝出现。塑性破坏裂缝相比脆性破坏裂缝来说危险性较小,事先有变形或裂缝的征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补救。针对塑性破坏裂缝,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可根据裂缝的位置、长度、深度等进行检验,如果裂缝没有扩大趋势,且最大裂缝未超过规定值,那么可以不进行修补。
3.3 查明裂缝的深度、长度、宽度
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过程中,还要对裂缝的状态进行检查、判断。同时根据检测结构来制定相关修补、加固措施。混凝土表面裂缝可以分为三种:细小裂缝、中等裂缝及贯穿性裂缝。裂缝的宽度越大、长度越长、深度越深,其结构中的钢筋就越容易受到腐蚀,也就意味着在长久暴露的情况下,钢筋及混凝土的强度都会受到破坏,从而影响建筑寿命。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时,要充分对房屋室内外的裂缝进行检测,并结合房屋周围环境进行充分考察。通常来说,室内出现横向裂缝受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影响较小,以不影响美观为度。而在潮湿的室外,出现大规模裂缝则会加重钢筋结构的腐蚀,裂缝也很容易发生扩大,因此应予以处理。此外,裂缝的深度也会影响建筑结构,通常表面的裂缝多是非结构性裂缝,对房屋影响不大,一旦出现贯穿性裂缝,则很有可能是结构性裂缝,很容易造成对钢筋的锈蚀,影响建筑稳定。因此,应根据检测结果,准确判断房屋裂缝的深度、长度和宽度,并根据其危险性大小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3.4 判明裂缝的未来发展趋势
裂缝按其扩展趋势可以分为:稳定性裂缝、活动性裂缝和发展裂缝。房屋结构在长期荷载的作用下,出现裂缝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裂缝是稳定的,且宽度、深度、长度都满足各项要求规定,并无很大危险,可以认为房屋结构是安全的。但如果裂缝是不断扩展的,就说明可能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因此,要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补措施。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时,要利用适当的检测工具,充分分析裂缝的发展趋势,从而准确判断裂缝的性质,指导相关的修补工作。
3.5 判断钢筋混凝土构件结构变形
结构的变形测量要有重点,针对可疑迹象或者结构本身的弱点进行检测,在进行建筑结构变形测量时,建筑结构的最大挠度和位移情况必须进行测量。同时在进行结构变形测量时也要与裂缝测量相结合,如果结构变形过大,很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裂缝,而裂缝过大也会使建筑结构发生变形。因此,变形情况是反映房屋结构是否稳定的重要标志,也是房屋安全鉴定的重要内容。
4 结语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全方位的技术工作,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能够保证房屋建筑更加合理,使用更加安全,从而保障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挥最大功能。同时,房屋安全鉴定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完善,除了技术方面的加强,还包括人员素质的培养、检测经验的积累等,只有各方面充分配合,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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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行业持续革新拓展,其间国家对于建筑结构的检测鉴定要求也变得愈加严格,究竟建筑结构该怎样进行检测鉴定,进而确保建筑结构顺利地达到预设标准。笔者在此主要针对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主要规范诉求、基础性工序流程、操作方法要点等内容,加以有序探讨论证,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效用。
关键词:
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方法要点;质量安全
建筑行业如今在我国已经达到如日中天的发展地步,在此期间,一系列优质化的建筑成品接连衍生,不过当中仍旧存在许多房屋遗留老化、质量不达标等隐患。毕竟建筑结构质量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今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果,所以,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便一直成为民众激烈探讨的时代性课题。
1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主要规范诉求
在进行房屋建筑结构性能和质量全方位检测鉴定过程中,主要规范诉求便是针对一类具体化的建筑设施,依照预设指标进行其整体质量优劣状况校验评估,这部分预设指标的存在意义极为深刻,其能够指导我们采取一类极为有效的方式完成安全鉴定任务,透过详细的演算过程,配合已经获取的数据信息和标准加以综合化对比认证,最终愈加顺利地确认工程整体安全质量状况。
2建筑结构检测和鉴定的基础性工序流程
面对建筑市场中根植的劣质房问题,我国在建筑结构安全检测上已经作出细致化地规范决策,即将这部分鉴定工序依次细化为接受委托、现场初步调查验证、鉴定内容确认检测、双方签订协议、现场详细检验调查、综合校验解析、演算和等级评定、综合性鉴定报告上交等繁琐程序内容。确保依照上述工序流程予以逐步推进前提下,来掌控一类建筑工程结构质量的好坏结果。建筑结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勿存在任何疏忽迹象,否则将直接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期间,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依照特定工序流程完成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任务,毕竟任何一道工序都是国家经历多元化实践中总结认证的,凭借这部分经验便可以愈加高效地节约检测评估消耗的时间,最终增加检查效率。归结来讲,只要保证针对建筑结构检测鉴定过程中不随意省略任何一类环节,最终鉴定结果必然精准且科学,可以进一步保障工程整体施工的安全和经济性。另外,建筑施工单位还增加了报告答疑这类流程,经过反复实践校验发现,此类工序内容具备十分显著的实用性价值,切勿在日后予以随意性消除。
3新形势下进行我国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等一系列操作需要关注的要点
3.1确保委托书中涉猎内容的完整性
3.1.1建筑设施的整体概况
包括建筑物类别、实际占地范围、应用机构、施工环节中需要沿用的原材料和技术设施等,都需要向授权部门进行详细化的报备处理。以上内容切勿存在任何隐瞒迹象,这样才可以保证在对应检测鉴定工作期间不会额外耗费过多的时间。
3.1.2建筑工程项目不同类型的责任主体
如建设应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机构等。
3.1.3申请鉴定的事由
主要是针对特定项目施工质量、房屋整体安全性、灾后损伤状况、邻近施工影响等现象进行简易形式的阐述。
3.1.4委托鉴定的动机和规范诉求
强调的是委托一方在进行鉴定项目选择过程中,要将实际需要等因素全面考虑进去,包括安全和可靠性鉴定、施工质量鉴定和抗震鉴定等。
3.1.5委托单位或是个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因为委托方对于建筑工程结构校验评估这类项目存在有效性涉猎,因此有关委托方对检测建筑物结构要求阐述的不够精准细致等状况滋生的几率便大幅度增长,在此类背景控制范围之下,检测机构将难以全方位地掌握相关建筑结构性能的评价信息,导致检测结果遗留诸多漏洞,不能满足委托方预设的规范诉求。另外,一些存在特殊状况的住房可以考虑不将制式的委托书书写的十分全面,包括一些危旧房屋或是五无工程等,部分内容难以提供,所以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状况作出富有针对性的决策。另外,对于存在质量争议的建筑结构,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委托,才可以正式开展相对应的检测鉴定活动。再就是面对一些国家无特定标准,或是无法进行有效检测鉴定的建筑结构项目,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委托方进行阐明。如若因为特殊状况下需要针对特定建筑结构实施多种检测方式时,应该预先经过多方交流统一化设置检测值的具体规则,尽量避免事后随意性处理现象。
3.2成立专业化检查组负责完成初步调查任务
3.2.1专业化检查小组的筹建
在顺利获取委托书之后,第一要务便是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兼优的人才吸纳,并且组建一类水平较高的建筑结构检测鉴定队伍,保证将委托书中的房屋状况熟练掌握基础上,处理相关的准备工作。
3.2.2初步调查任务的认证和设定
介入到工地之后,便尽快地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认证,如若时已经居住过的房屋建筑,则需要进一步搜集整理居民的意见,保证将现场诸多实际状况加以深入性了解,确保日后制定实施极富针对性的建筑结构综合性检测鉴定方案,相信对于日后各项工序流程衔接来讲,也会带来十分便利的服务支持效果。
3.3确认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并签订相关协议
3.3.1明确检测鉴定协议涉及的具体内容
这部分专业化检测鉴定工作内容主要细化为建筑结构安全性、施工质量妥善性、改变使用条件或是改造前期的专门鉴定等。以上诸多工序交接的核心动机,便在于确保将相关建筑结构性能质量维持在最佳状态之上,进一步满足居民一系列生活需求。
3.3.2界定检测鉴定的空间范畴
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性能检测鉴定工作期间,有关工作人员将顺势细化为建筑整体结构,和内部多元化的生活、生产类应用设施等两类范畴。在上述鉴定动机和工作空间范畴等内容指导作用下,检测人员便可以进一步明确检测的实际项目,至于检测鉴定工作的具体费用,将需要委托方予以全权支付。归结来讲,针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的主流方向,就是挖掘工程施工后遗留的弊端迹象,包括墙体面层开裂、变形和脱落等问题,保证对于整体建筑物有着初步认知之后,制定完善化的检测方案,保证后期能够有的放矢。首先,去伪存真。取在进行建筑物表层裂缝检测过程中,需要将其开展形态予以客观化记录,之后将建筑面层打开,测量当中构件衍生裂缝的实际宽度和长度,之后再深度验证结构开裂的真实状况,通常两类工序流程有着本质化差异,有时外宽内窄,有时外有内无;其次,认证细致。想要保证一切检查操作方式都能够达到预设标准,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维持各类检查的精细化特征。如在进行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鉴定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沿用回弹法在特定测定区域内依照预设规章要求进行均匀化布置,保证相邻两个检测区域间距的标准性;最后,精准全面。检测鉴定工作异常繁琐冗杂,如若介入到工作状态之中,就必须严格依照预设工序流程进行处理,尽量预先选好相关规范标准,利用表格形式将检测完好的数据予以清晰化记录显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杜绝数据丢失迹象。至于在进行检测工作中经常沿用的表格包括《钢筋混凝土梁、柱、板施工缺陷检测表》等,在这部分表格辅助作用下,才可以既维持检测鉴定方案的全面性,同时有提升整体结构检测评估的效率。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结构安全质量的检测鉴定工作。指导地位非凡,可以说直接决定今后相关居民日常生活的安全和便利性,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该类事务中切勿过分放松懈怠,争取明确并且贯彻落实预设的一切检测鉴定要点。长此以往,令我国建筑事业得以长久可持续化地竞争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慧萍.建筑结构检测评估的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0,17(02):133-140.
[2]宋守民.建筑结构检测技术[J].江西建材,2011,28(02):103-111.
【关键词】既有房屋;结构检测;危险性评级
为正确判断既有房屋危险性等级,确定房屋结构的危险性程度,及时采取可靠可控的处理方式,对房屋及时做好排危处理,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科学有效的危险性鉴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主要根据行标《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并结合相关设计施工图、地勘资料及相关人员介绍了解进行综合判定。既有房屋危险性鉴定具体流程如下:①提交申请资料,收集房屋基本信息、委托目的及存在问题,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②初步查勘,制定鉴定检测方案;③现场详细勘察记录,结构调查、材料强度等检测;④内业编制报告、原始数据分析计算及结构复核验算;⑤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下面就结合一个具体工程案例,浅谈既有房屋危险性鉴定应用与评级。
一、既有房屋概况
某房屋系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如下图1所示),共两个单元,一梯四户;南北朝向,约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基础采用浅埋筏板基础;上部承重结构为纵横墙承重;承重墙体为240mm厚实砌砖墙砌墙;除厨房、卫生间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外,其余为预应力混凝土圆孔板楼、屋盖;刚性防水层平屋面,钢筋混凝土檐沟集排水。每层设圈梁。
图1标准层平面图
二、查勘情况:
1、地基基础:现场基础开挖,房屋采用浅埋板式基础,基础顶面埋深为300mm,量测板厚约750mm,基础外边线宽约2650mm;未发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上部结构明显变形、开裂情况;未发现基础材料老化、腐蚀、孔洞、裂缝等损坏情况。
2、承重结构:厨房墙体拆改严重,多数厨房墙体全部拆除变敞开式;南阳台南纵墙窗下墙或门边墙拆除;少数住户屋顶私自搭设简易房屋,增加屋盖荷载、改变房屋受力体系;以及砌筑砂浆粉化、剥落严重。
3、围护结构:门、窗框局部变形,开启不畅;室内墙面面砖、地面面砖少量开裂;内墙体、顶棚局部渗漏等。
三、检测情况
1、结构构件材料强度
根据行标《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对承重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进行抽样检测,所抽测的36片承重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一~六层在0.6MPa~1.0MPa之间,均小于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规定的房屋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最低M2.5的要求;根据国标《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对承重墙体砖抗压强度进行抽样检测,所抽测36片承重墙体抗压强度推定值均满足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规定的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等级最低MU10的要求。
表1: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结果
构件编号
砂浆抗压强度
换算值(MPa)
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MPa)
构件编号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换算值(MPa)
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MPa)
1Q-7/(B-D)
0.7
0.8
2Q-7/(B-D)
0.8
0.8
1Q-9/(B-D)
0.7
2Q-9/(B-D)
0.8
1Q-6/(A-B)
1.0
2Q-6/(A-B)
0.7
1Q-21/(B-D)
0.8
2Q-21/(B-D)
0.8
1Q-23/(B-D)
0.7
2Q-23/(B-D)
0.9
1Q-25/(A-B)
0.8
2Q-25/(A-B)
0.8
3Q-7/(B-D)
1.1
1.0
4Q-7/(B-D)
1.0
0.7
3Q-9/(B-D)
1.2
4Q-9/(B-D)
0.6
3Q-6/(A-B)
0.9
4Q-6/(A-B)
0.6
3Q-21/(B-D)
0.8
4Q-21/(B-D)
0.6
3Q-23/(B-D)
0.9
4Q-23/(B-D)
0.7
3Q-25/(A-B)
1.0
4Q-25/(A-B)
0.7
5Q-7/(B-D)
0.8
0.8
6Q-7/(B-D)
0.8
0.9
5Q-9/(B-D)
0.9
6Q-9/(B-D)
1.0
5Q-6/(A-B)
0.6
6Q-6/(A-B)
0.8
5Q-21/(B-D)
0.8
6Q-21/(B-D)
0.8
5Q-23/(B-D)
0.7
6Q-23/(B-D)
1.0
5Q-25/(A-B)
0.7
6Q-25/(A-B)
0.9
2、房屋倾斜变形观测
设置6个测点,测得9个倾斜值,房屋倾斜率在0.00%-0.25%之间,房屋倾斜正常。
观测点
方向
倾斜值(mm)
测量高度(m)
倾斜率(%)
A
南
32
16.0
0.20
A
东
37
16.0
0.23
B
南
22
15.3
0.14
C
东西
7.1
0.00
C
南
17
7.1
0.24
D
东
32
14.7
0.22
D
南
27
14.7
0.18
E
东
3
4.2
0.07
F
南
29
11.6
0.25
四、承载能力复核验算
1、荷载调查分析
按照国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以及构件的具体尺寸、建筑构造做法,确定楼、屋面恒载;楼面可变荷载:房间取2.0kN/ m2、阳台取2.5kN/ m2、楼梯间取 2.0kN/ m2,不上人平屋面可变荷载0.5kN/ m2。
2、计算数据分析
为分析承重墙体实际受压承载力,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一~六层依次取0.8MPa、0.8MPa、1.0MPa、0.7MPa、0.8MPa、0.9MPa,砖强度一~六层均取MU10,并按照现行设计规范,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PK-PM结构计算软件进行复核验算,验算结果表明:
1、一层南侧主要承重墙体、二层南侧部分承重墙体(数量87片)承载力与作用效应之比(R/γ0S)均小于 0.85;
2、三层及三层以上承重墙体受压承载力与作用效应之比(R/γ0S)均大于0.85。
五、房屋危险性评级
1、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 Pfdm=nd/n×100%=0
2、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2.4×95]/[2.4×624+1.4×43+1560]×100%=6.7%
3、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 Pfdm=nd/n×100% =0
4、房屋组成部分隶属度
地基基础:?af=1;?bf=0; ?cf=0; ?df=0
承重结构:?as=0;?bs=0.93; ?cs=0.07; ?ds=0
围护结构:?aes=0;?bes=1; ?ces=0; ?des=0
5、房屋隶属度:
A级: ?A=max[(min(0.3,?af),min(0.6,?as),min(0.6,?aes)]=0.3
B级:?B=max[(min(0.3,?bf),min(0.6,?bs),min(0.6,?bes)]=0.6
C级:?C=max[(min(0.3,?cf),min(0.6,?cs),min(0.6,?ces)]=0.07
D级:?D=max[(min(0.3,?df),min(0.6,?ds),min(0.6,?des)]=0
6、综合评定:
max[?A, ?B, ?C, ?D]= max[0.3,0.6,0.1,0]=0.6=?B,被鉴房危险性等级为B级,即“危险点房”,其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结论与建议
目前,房屋危险性等级为B级即“危险点房”,处理建议如下:
1、建议对现场查勘发现的拆改立即作加固或恢复处理,并逐一对其他类似拆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一并处理;对屋顶私自搭设简易房屋作拆除、卸荷处理。
2、对墙体受压承载力不足墙体构件作加固处理,具体加固工程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出具加固图和有资质施工单位实施,并做好监理,确保房屋安全性和可靠性。
3、对其余渗漏等影响使用问题作综合修缮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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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结构鉴定;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
Abstract: this paper the author in suzhou area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ilding safety and aseismatic appraisal work, with the main body of the testing, classification and the test it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ucture identification with a preliminary analysis, the author expounded in safety and some opinions of aseismatic appraisal.
Keywords: the structure identification; Safety appraisal; Aseismatic appraisal
中图分类号:TU973+.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己建造了大量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由于城区规划、经济利益等原因,对既有建筑的改造项目呈日趋增长的趋势,故而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亦逐渐被重视起来。作为建筑物结构鉴定工作者将本人在鉴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作者之见解,希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二、建筑结构可靠性及抗震鉴定的基本程序
对于既有建筑结构的可靠性及抗震鉴定程序应根据承接单位资质不同采用不同的鉴定程序,以下列出两类程序可基本代表不同资质情况下的鉴定程序:
委托单位
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鉴定单位接受委托 检测单位接受委托
搜集原始资料,调查建筑现状,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及内容 确定检测内容,详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设计年代及使用功能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鉴定报告
(程序1:鉴定单位不具备检测资质的鉴定程序)
(程序2:鉴定单位具备检测资质的鉴定程序)
三、既有建筑的可靠性及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及内容。
2、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
3、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查,了解建筑物结构体系、建造年代、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及施工验收情况。
4、对于建造年代较长,设计图纸等相关技术原始资料缺失的建筑物,应先对建筑物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其结构体系,必要时采用技术手段对重要信息进行补充。
5、现场检测
5.1、地基基础
5.1.1、查看设计资料,了解其基础形式,开挖基础对基础外观,基础尺寸、埋深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如果地基基础资料缺失,必须采用补勘的措施对其土层资料进行了解。
5.1.2、采用钻芯法对基础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样检测。
5.1.3、检查基础是否存在腐蚀、酥碱、松散、剥落和开裂现象。
5.1.4、对建筑物四角进行倾斜测量,分析基础是否产生不均匀沉降。
5.2、上部结构
5.2.1外观质量与缺陷:检查柱、梁、板、墙的外观质量,观察其是否存在露筋、蜂窝、孔洞、疏松、风化及裂缝等外观缺陷。
5.2.2尺寸与偏差:采用钢卷尺和深度尺对柱、梁、墙、板的相关尺寸进行抽样检测。
5.2.3变形与损伤:采用经纬仪、三维定向仪、吊线及钢尺等对柱、梁、墙、板的垂直度或挠度进行抽样检测。检查节点部位是否存在变形与损伤。
5.2.4材料强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柱、梁、板、墙的材料强度进行抽样检测。
5.2.5钢筋工程施工质量检测: 采用钢筋位置测定仪对梁、板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间距等进行抽样检测,采用破损法检测其钢筋配置情况,并检查钢筋锈蚀情况。
5.3、围护结构:分别检测检查围护结构构件局部尺寸、工作状态、支撑长度和连接状况;屋面工程的防水层是否受损,变形缝处的防水措施是否受损,有无排水不畅现象,排水沟节点有无老化现象。
6、检测成果分析、验算
6.1、根据现场检测、检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建筑现状,为结构验算提高数据依据。
6.2、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结构验算,判定该建筑物是否满足要求。
6.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建造年代等因素,依据鉴定规范选用相应的鉴定方法。
6.4.对既有建筑整体可靠性及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在鉴定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项:
1、 既有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1.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
1.3、对建筑物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可靠性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2、现有建筑可靠性鉴定宏观控制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对使用预制楼板的砌体结构(包括底框结构)宜进行检查,凡无可靠连接措施的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对装配式楼梯须进行连接加固。
2.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3、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2.3.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作用传递途径。
2.3.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或抗震能力。
2.3.3、应具备必要的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抗震承载力和良好的变形能力。
2.3.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承载能力。
2.4、检查结构体系时,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砌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及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部分无窗间墙砌体房屋,应进行相应的可行性抗震加固。当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为单向框架或单向布剪力墙时应加固改造,高层单跨框架结构宜进行加固改造。对于严重不规则结构应进行加固改造。
2.6、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