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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历史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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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历史

第1篇:民国历史范文

主题:中国人的吉祥文化

时间: 2015年1月24日

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798艺术区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

主办方: 《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

联合主办方: 中国金币总公司

主讲人:

段宝林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

王 娟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中华大典・民俗典》副主编

王 安 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设计部总经理

吉祥文化源远流长,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先民们巧妙地来表达自己对吉祥美好生活的向往。喜庆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1月24日,人民日报社《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与中国金币总公司于北京798艺术区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共同举办“《国家人文历史》沙龙――中国人的吉祥文化”专场,邀请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段宝林,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娟,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设计部总经理王安等嘉宾解读“中国吉祥文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的2015吉祥文化金银纪念币也于现场首度亮相。

较早将“吉”“祥”二字合用的是《左传》

王迦(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主持人):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吉祥文化在中国人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对吉祥文化的系统认知,包括什么是吉祥文化,以及它的历史流变,请跟我们分享一下。

段宝林:古代最初没有“吉祥”这个词,虽然有“吉”,也有“祥”,但两个字是分开的。后来在《左传》当中有了“吉祥”,它是这样说的:“是何祥也,吉祥焉在?”《辞源》对“吉祥”有四个解释:第一个是“吉羊”,“羊,古祥字”,用于古鼎彝的铭文中。第二个解释是“吉祥――美好的预兆”,用于祝词。第三个解释“吉祥坐”、“吉祥草”,为佛祖得道时的事物。第四个解释“吉祥止止”,出自《庄子・人间世》,“吉祥止止”解释为“喜庆好事不断出现”。由此可知,吉祥两个字主要的意思就是幸福的善事,喜庆的好事。

王安:吉祥文化跟人的生活非常贴近,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吉祥文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币总公司从30多年前开始发行、发售第一套中国金银纪念币,到目前已经发行了400个项目,2000多个品种,分为十大系列,包括政治题材、重大历史事件、杰出人物、自然遗产,还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有关吉祥文化的金银纪念币以前就曾经发行过,今年又重新开始发行新的系列的吉祥文化金银纪念币,更多也是跟大众企盼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有直接关系。 2015 吉祥文化金银纪念币图案

“划龙船”是一种图腾祭祀活动

王迦:图腾可谓最初的特殊的吉祥物,请段老师讲一讲图腾与吉祥文化的关系。

段宝林:中国的图腾是龙,它和国外的图腾不一样。国外的图腾一般是一个动物,而我们中国的龙是好多动物合并在一起,在生活当中是不存在的,但在我们的想象中是有的。龙的精神有三,一是代表“和合”,中国人在民族兼并的时候很重视与被兼并民族的融合,所以把他的图腾加在自己的图腾身上。原来是一个大蛇的图腾,消灭了牛图腾的民族,就把牛的角加在蛇的身上,最后综合出“龙”的形象,这表现着一种民族和合团结的思想。第二是腾飞,鲤鱼跃龙门,腾飞变化龙,龙可以下水,可以上天,非常了不起,代表一种生命力。第三种是龙凤呈祥,表现了一种民族自信。民间祭祀龙的活动很多,据闻一多先生考证,划龙船、舞龙就是祭祀龙图腾的活动。

中西方文化融合改变了“”的吉祥寓意

王迦:讲到吉祥文化,大家接触最多的就是吉祥物、吉祥图案,吉祥物、吉祥图案背后有哪些有趣的故事呢?

王娟:在中国古代,代表长寿、隐士、君子等。晚秋才开,不与百花争艳,不与众草为舞,陶渊明赞其有君子之风。直到清代,国人还在大量种菊、养菊、送菊,以自喻。但到民国时期突然就没了,变成了葬礼上的花朵。其实这个习俗是从西方来的,西方喜欢送鲜花,比较容易生长,而且在秋天开花,跟西方很多文化融合在一起之后就变成了墓地之花。

王安:从金融角度谈,金融离不开货币,从中国古代的钱币,一直贯穿吉祥文化。古代流通的货币也有一种类似于纪念币,或者叫作“花钱”一类的钱币,这类钱大部分都是祈福的作用,比如三元及第、金榜题名、松鹤延年。中国还有古代专门馈赠亲友和下属的钱币,还有上面打上吉祥标记的钱币,货币一直没有离开过中国的吉祥文化。

第2篇:民国历史范文

是翻拍还是拍翻

韩版的《城市猎人》实在是太经典太好看太养眼,以致于很多剧迷一听说林志颖和马苏要翻拍都大呼跌碎眼镜。其实《城市猎人》是1983年开始连载的日本漫画,早在1993年王晶导演就翻拍过《城市猎人》电影,成龙、王祖贤、邱淑贞三位前辈主演,韩国版也是改编、翻拍,故事跟漫画本身有一定出入。现在小志和苏苏的新剧把上世纪80年代东京搬到了1925年民国时期的一座小镇,结合了很多国内的风俗文化,重点突出侠义道的精神,故事情节也进行了完全不同的创作,加入了青春、喜剧、冒险、动作、盗墓等大热元素,预计拍摄40集,每几集是一个单元,估计要明年年初才能与大家见面。

虽然剧组进横店开机时横幅上的剧名是《城市猎人》,但小志已经亲口澄清新戏不叫《城市猎人》,看来剧名还会有所变化,前期是剧方的宣传需要。大家真的无需纠结翻拍不翻拍了,原著的结构,全新的故事,全新的人设,林志颖、马苏、罗家英、午马、洪天照、胡东、郭德纲、黄海冰,阵容不可谓不强大!林志颖和郭德纲,哈哈,很多人会冲着这一对同龄不同脸的组合去看吧!

苏苏的圆梦之旅

小志饰演的人物叫何笑,出身押行世家,爱打抱不平,对人与事拥有超常的感知力与洞察力,由于一次宝物交易出错,导致家庭遭遇神秘组织的灭门,作为何家惟一后人和幸存者,他失去这段记忆并再也不会笑。他凭借自己超人的感知力与洞察力帮助百姓,成为混沌时代的“正义人”。

第3篇:民国历史范文

不久前在主导客厅娱乐生活领域,又拉出一条硝烟四起的战线。苹果的电视应用Apple TV和谷歌的无线电视棒Chromecast,便是这场攻城略地中,各自阵营打头阵的猛将。前者依靠嫁接iTunes庞大的用户基数,把优质的听视体验放大投射到屏幕上。后者通过无限网络,将音乐、视频、游戏同步到电视。两者都觊觎成为垄断客厅生活娱乐的托拉斯。

紧随谷歌的平价电视棒后,苹果迅速推出新款Apple TV,从原价99.99美元砍到75美元。苹果AirPlay和Apple TV的联袂亮相,迎头叫板,也间接预示着,智能电视洗心革面的萌芽已经爆破。两大巨头好像心有灵犀,纷纷铆上了这片变幻莫测的宽屏。

苹果在5月份公布,已售出1300万台Apple TV,其中近一半是前年的交易量。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把电视机称为公司的一个“业余爱好”,对苹果在电视市场可能有的动作避而不谈。也许苹果也感受到谷歌利器的几分威胁。

目前,Chromecast能兼容网飞、YouTube和谷歌播放器的电视和音乐,预计不久后会和Pandora等更多应用对接。

首先,价格低得离谱。35美元,谷歌还能赚到什么?无线芯片,中央处理器,2GB闪存,随机存储器,高清度多媒体借口,加上组装、包装、运输,按最吝啬的算法,毛利也少得可怜,可它绝没做亏本买卖。

其次,操作傻瓜到极致。不用费神捣鼓一堆线头,直接把这小东西电视机的HDMI端口,在笔记本上运行Chromecast程序,连入当地Wi-Fi,就万事大吉了。和AirPlay的区别在于,Chromecast不借助任何附加的界面,只要会用Chrome浏览器,玩转Chromecast是信手拈来的。

再有,兼容性更强。自问世那天,谷歌电视棒就已经蹲在诸多热门视频应用旁,如Netflix和YouTube。用户只需在手机上开启这些程序,Chromecast的按钮就会跳到眼前。另外,谷歌还研发了Chrome的延伸辅助程序,极大提升了电视棒的性能。加之携带便捷,只要有电视、网络、智能手机或平板,Chromecast就是贴身的路上伴侣,把随意个性化的屏幕装在口袋里,神似《阿凡达》中收放自如的悬停屏幕。

另外,电视棒传送的视频流质量令人相当满意,尤其同兼容视频端对接时,如Netflix、Youtube和Google Play。而在不兼容的视频网站上,比如Hulu或HBOGO,流质和流度就要打折扣了。究其原因,谷歌电视棒把笔记本当作中介,传递视频信息。若是通过兼容网站,数据流直接由谷歌电视棒传送到屏幕上。

不管如何,在35美元的价格面前,再多瑕疵都不足以掩瑜。

而事实也证明,自电视棒开启预订以来,谷歌应用商店(Google Play)一天内脱销,亚马逊的库存也相继售罄。谷歌强大的卖点,除了预购配送3个月的Netflix视频观看权,35美元的抄底价也是一大诱因。走低价的差异化路线,使其成为可与性能更优的AirPlay相匹敌的客厅播放媒介。

与AirPlay不同的是,Chromecast只是个桥接内容的控制器,不论何种形式的内容源,只要能在Chrome浏览器上运作,都能被电视棒“接力”到电视终端。谷歌声称,它能减轻内容投影端的用电量,且投射过程不间断原有操作。

如此低的成本也说明,Chromecast给自己的定位是低端配角。比起苹果电视的完备性,Chromecast的局限性暴露无遗。它只能在Android或iOS设备上发挥遥控作用,没有独立运行应用程序的能力,暂时不覆盖国内各大视频网站。Chromecast是否对AirPlay和Apple TV构成致命威胁,也许根本是个伪命题。Chromecast不是AirPlay的克星,但它向智能电视当头砸了个问号。

早在2012年4月, Zeebox的创始人安东尼·罗斯(Anthony Rose)受GigaOm采访时,针对网络电视和其内嵌应用的发展前景曾预言:“未来的电视机,是块高分辨率的屏幕,依你的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发出的指令,放映个性化的内容。”

据英国通信管理局2012年的通信市场报告,截至去年年底,15%的英国消费者拥有智能电视。然而,从研调机构梅森的调查来看,其中不出一半的受众会把电视接到互联网上。

如今,几乎所有的高分辨率电视机都内置了网络接口,这为智能电视的普及奠定了技术支撑。而数字服务和应用开发商需要权衡的是,要不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智能电视应用上砸钱?而现在,苹果AirPlay和谷歌Cast,都各自为同掌机和平板天衣无缝的结合找到了枢机,也为智能电视的前景投射出日渐清晰的轮廓。

第4篇:民国历史范文

关键词:国民核算模式 SNA MPS 环境经济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是通过一整套标准和规范,对以整个国民经济或社会再生产过程为对象的宏观领域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核算。这一整套标准和规范就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称为国民核算模式。国民核算模式不仅保证了国民经济核算的科学性和统一性,而且是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进行国际比较所必需的。长期以来,由联合国公布的国民核算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称SNA),另一种是原苏联等国家采用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The System of Material Product Balances,简称MPS)。

SNA和MPS两大核算模式的区别

SNA与MPS的产生都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国家控制,调节经济职能而需要以某种形式对社会产品、国民收入运动进行核算,从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国民经济各部门活动过程和结果,以及这些环节和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产生SNA与MPS两大模式。它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存发展,服务于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系。

(一)产品核算范围方面的根本性区别

SNA从综合性生产观点和市场经济的观点出发,认为物质生产部门和所有为物质生产的服务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军队、警察、法院等国家行政管理机构)都是生产部门,它们共同创造社会商品——货物和服务。货物的购买是一种交易活动,服务付费也是一种交易活动,所以国民收入不但产生于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且产生于提供非物质的活动。而MPS从限制性生产观点出发,认为只有创造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才是唯一的生产活动,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全部由物质生产部门产生,把非物质服务流量排斥在社会产品流量之外,将服务付费看作是一种再分配行为,将服务收入视为一种派生收入。比较而言,SNA把物质生产活动和非物质生产活动放在同等位置上一视同仁地核算,更有利于全面描述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它有利于反映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加,人们服务性消费比重不断提高的客观趋势。

(二)经济核算内容方面的区别

SNA与MPS的主要差别在SNA包括生产、收入和使用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国际收支核算等五大方面的核算内容,比较全面完整。MPS对反映价值运动的资金流量的核算有所不足,缺少资产负债存量核算,这对全面认识和把握社会再生产运动,求得社会供需总量和结构平衡是不利的;MPS包括人口劳动力核算,SNA将这方面核算并列于SNA平等的社会和人口核算体系之中。

(三)核算方法的区别

SNA与MPS分别使用账户与收付式平衡表作为反映经济收支活动关系的主要工具。两者的区别在于:MPS的收付式平衡表采用单式记帐方法,只对平衡表进行单方面的登录,只要求表内各项目之间保持平衡,至于平衡表之间则没有联系;而SNA的帐户则不然,它采用复式记账方法,根据国民经济活动有收必有支,收支必相等的平衡原理,要求每一项必须在两个相互联系的账户内以相等的数据进行登录。因此,不仅个别账户内部各项目保持平衡,而且不同账户形成的核算体系环环相扣,逻辑严谨。

由于上述种种差别,产生了SNA与MPS在生产、分配、使用各环节核算的指标在概念、总量构成以及一些计算标准上有许多不同。不但名称不同的指标(如MPS的社会总产值和SNA的国内生产总值),而且名称相同的指标(如SNA与MPS的国民收入)都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给国际间对比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国际社会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力图使两者朝一体化发展,鉴于MPS在很多方面不适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采用MPS的国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模式上的变革,开始运用SNA的核算原理和方法。1993年,在联合国召开的第27届统计委员会再次对SNA进行修订,并决定取消MPS,结束世界上两大核算模式并存的局面。从而使SNA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采用的国民核算体制,世界一体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我国国民核算模式的发展历程追溯

我国建国以来一直采用MPS,它在过去的国家经济管理过程中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领域内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84年开始研制适应我国国情的新的国民核算模式,于1992年初正式出台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这个文本是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模式,其主要特征是MPS和SNA相互并存,主要总量指标可以互相转换。它的建立满足了当时经济形势下改革原有核算模式的要求。

1999年以来,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做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该核算方案取消了其中的MPS核算内容,澄清了某些基本概念,修订了机构部门和产业部门分类,调整了基本框架,增加了核算内容,修改和细化了有关表式的指标设置,细化了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内容;努力做到基本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于1993年推出的国民账户体系相衔接,这标志着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模式在与国际标准接轨方面又迈出了重要步伐。

2002年我国新国民核算模式主要采用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对国民经济运动进行完整的描述,包括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消费、投资及其资金筹集、对外交易过程以及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等内容的核算,由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等五大方面内容组成。基本表是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价值量核算的表式,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部分。

国内生产总值表概括地反映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基本构成项目以及三种计算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投入产出表反映产品部门的中间投入结构和最初投入结构以及产品部门的中间使用去向和最终使用去向。资金流量表反映各机构部门收入分配、消费、储蓄和投资情况及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情况。国际收支平衡表反映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发生的交易状况。资产负债表反映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所拥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历史积累状况。这五张表彼此衔接,联成一体,构成反映社会再生产全貌的五大核算内容。

国民经济账户按国民经济循环中主要过程设置了反映生产过程的、反映收入分配与消费过程的、反映投资及资金筹集以及资产负债存量以及反映对外交易过程的账户。

转贴于  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核算。国民经济账户主要采用的是账户核算方法,而基本表主要采用的是平衡表和矩阵表核算方法。账户核算方法突出的特点是它采用了复式记账和四式记账原则,将经济运行中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基本指标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的指标链,从而综合地、系统地描述了宏观经济运行中,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可通过比较和检验各账户之间的关系,及早发现误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而每张基本表则侧重反映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某方面或某些方面,每张表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更细致的核算,在相应方面比国民经济账户描述要详细、具体,因此,国民经济账户和基本核算表两者结合起来,可以在内容上、功能上相互补充,更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核算的水平。

我国国民核算模式的功能探讨

我国国民核算模式既考虑了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又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它在结构上更加严谨,充分反映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在内容上更加丰富,涵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在操作上更加可行,既考虑到将来的需要,又考虑到目前的条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的需要。

我国国民核算发展史表明我国是在逐步扬弃MPS,学习SNA的基础上建立2002新国民核算模式的,并与之基本接轨。但随着可持续发展时期的到来,现行SNA存在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无法有效地表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核心指标GDP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一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此要对这一模式进行改进,将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模式 (SNA),建立资源环境与经济一体化的绿色国民核算模式,从而拓展了原有国民核算模式的功能。

鉴于国民经济核算有其特定的作用,而且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应用,因此,一般应在现有国民经济核算框架基础上就环境经济核算作进一步研究实践。在此思路指导下,联合国93SNA在中心框架基础上建立了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简称SEEA)作为SNA的附属帐户(又称卫星账户)。以国民经济核算为起点进行环境经济核算,其基本思路沿着以下两个方向展开。第一是当期流量的核算,即着眼于一时期经济活动的发生,核算其与自然资源和生态投入、废弃物排放之间的关系。其中,自然资源和生态投入代表向经济过程提供的环境货物,接纳经济过程的废弃物排放可视为是向经济提供了环境服务。二是环境资产存量的核算,即要扩展SNA的经济资产概念,全面核算自然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化。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对经济过程的投入是影响自然资产存量变化的重要因素。从核算内容看,包含以下两个层次,一是实物型核算,一是货币型核算。所谓实物型核算,是在国民经济核算框架基础上,运用实物单位建立不同层次的实物存量帐户和环境-经济供应使用表、投入产出表,描述各类环境资产的存量和变化量,描述与经济活动对应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投入量、废弃物排放量。在货币型核算中,具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现存经济核算中有关环境的货币流量予以核算,包括环境保护支出和环境税费的核算;二是在实物核算基础上,估算各种环境流量和存量的货币价值。进而,将货币型核算的结果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内容合并起来,对传统的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整,进一步形成各种包含环境要素的宏观总量,计算绿色GDP等指标。

结合中国现实考虑,近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特别凸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进行环境经济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另一方面,中国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历史并不长,核算基础尚不算十分牢固。因此,将若干重要自然资源和污染物排放的实物量核算纳入现行核算体系,是一种稳健、可行的选择,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现实的管理需求,又可为进一步的环境经济核算探索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M].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1993

第5篇:民国历史范文

关键词:民法典时代;商法立法;立法体例选择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0.057

0引言

在法學界,民法典时代商法立法体例的选择一直备受困扰。大多学者支持民商合一较多,而支持民商分立者较少。但无论是在民法典外设商法典还是将商法完全并入到民法典中,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都有不少缺陷。在我国的实践中,实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立法体系的变革。

1民法典时代我国的商法立法体例

1.1民商合一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是我国大多数学者支持的立法体例,该种立法体例指的是由传统民法统率商法,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而是在民法典中制定相应的商事规范。随着人们对这一立法体例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民法学家和商法学家认为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又可以细分为两种具体的模式:第一种为传统立法模式,指的是民法典中包括商事规范;第二种为现代立法模式,指的是在民法典外订立商事单行法,并以商事单行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众多学者支持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商人也是社会普通成员之一,他们的身份并不特殊,因此,学者认为不必单独制定规范商人行为的商人法,而是将其纳入到民法中,在民法中对商人身份和行为规范进行规定。(2)民商法具有诸多的相连,若将商法独立于民法进行民商分立,可导致民法典和商法典出现内容上的重复和矛盾,从而会引发法律适用问题。(3)以民法为核心的一元单核私法是我国历来奉行的立法体系,若再立商法,便会导致二元双核的私法体系出现,从而会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区分私法体系,进而会增加司法工作的难度。(4)学者认为,若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在出现商事纠纷时往往不易选择到底是采用商人主义立法还是商业行为主义立法,这两种立法模式所产生的商法典内容具有一定的差异。另外,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中最重要的买卖契约在民法中多有规定,且商法中一些特别的制度在民法中也有规定,若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对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可导致民法和商法存在较多的重复交叉,从而难以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划分。

1.2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指的是在民法典外,再单独制定与其并列的商法典,对传统和现代商法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规范,这是形式上的民商分立。另外,在法律运行机制来看,民商分立指的是民法和商法机关是构成市场经济两大基础法律部门,两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作用,可共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在民法典时代,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应推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商主体性质决定了应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体例,学者认为,过去我国的商人多为个体,属于自然人属性,而随着我国商业模式的不断改变,现代的商人多为企业的团体属性所取代,从而导致商人属性与民主主体自然人属性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也会导致民法典中的民事行为规范难以适用于现代的商主体,从而需要进行民商分立立法。(2)民商合一立法亦会衍生出较多的法律技术和适用性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当前不少人们奉行的民商合一立法多是形式上的合一,也即简单的在民法典中加入商法典的内容,这种简单的合并会衍生出较多的法律技术和适用性问题,不仅会影响民法典本身的协调性,导致其出现较多的错位和混乱等问题,同时也无法解决实体商法的独立性。(3)商法和民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律责任制度和价值取向均存在显著的差异,不可因为商人属于社会中的一员就将商法归属为民法范围内,而否认商法形式的独立性。(4)商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化,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生产关系日趋复杂,且商事活动也日趋现代化和复杂化,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必然无法满足商事活动要求,而是需要不断革新商事法,才能满足社会发生需要。

1.3民商不分混合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是一种折中的立法体例,指的是制定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编纂单行商事法律和制定《商事通则》,从而实现民商不分混合立法。

2民法典时代我国选择民商不分混合立法体例的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制定系统的商法法典,而是采用许多单行商法法律来规范商事活动和行为,且未在民法典中纳入单行商法法律规范,从而导致学界对我国更适合选择和运用哪种商法立法体例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我国国情来看,笔者认为,相比于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更适合我国国情,原因为以下几点:(1)历史传统更加支持民商分立立法,随着西方国家的入侵和的暴发,西方国家商事法律对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自此,我国便开始仿照德国商法典和日本明治商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事法律,如《商人通则》《钦定大清商律》等,这些国家均实行商分立立法,且获得了不错的成效,我国自借鉴国外的商事法律以来,商业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说明历史传统更加支持民商分立立法。(2)实行民商分立立法可提高社会对商法的重视和增强商人的独立意识,自古以来,我国就存在官商结合的不健康经济发展现象,这种现象会对我国商业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为改变这一现象,就需要借助于民商分立立法培养商事发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3)民法与商法理念的差异,我国民法与商法理念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以商法自身理念和精神指导商法制定、实施和解释,才能满足商事发展的需要。

尽管,从我国国情状况出发进行考虑,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更适合我国现代商事发展,但是,我国民商分立并不适合采用制定商法典的方式来实现,原因在于几点:(1)我国商法理论研究水平较为薄弱,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存在重农抑商的传统,导致社会各界对商事立法的重视度不足,而制定商法典对商事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事立法理论知识水平又具有较高的要求,这样的条件,导致其无法制定一部完善的商法典。(2)商事行为日新月异,制定商法典方式实行民商分立不适合商业现实发展,随着经济全球法的发展和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商事行为对我国商业活动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商事行为本身存在多变性,若推行系统和比较稳定的商法典,与商事行为实际的发展也不相符。(3)商法典立法工作艰难且花费时间较长,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发展,但是,推行民商分立立法需要制定商法典,而商法典立法工作艰难且花费时间较长,如相关研究表明,民法学者花费了大半个世纪时间才制定了民法典,因此,有学者指出,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学者的立法路径,先制定一部商事通则,再综合商法的各个单行法和商法通则,制定一部商法,以实现民商不分混合立法。

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民商不分混合立法体例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如学者王保树从2005年开始致力于民商不分混合立法体例研究,首先,其论述了商事通则制定定位、内容和制定的可行性。在2012年,还与调研小组共同完成了商事通则的建议稿工作,通过多年的调研和探索,2015年,其在学术会议上指出,单纯依靠民法典难以有效解决商法中的许多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无商法典,且编撰一部完善的商法典需耗费较长的时间,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可以制定商事通则,这样不仅能实现民商不分混合立法,从而解决民商合一立法和民商分立立法存在的缺陷问题,同时还能解决民法典规范商事行为适用性不足和商法典编纂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能有效解决我国商法立法体例选择问题。

根据国内学者的调研、考虑我国国情和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笔者也认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推行民商不分混合立法体例是我国当前最好的立法选择,且这种立法形式是可行的,可行性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1)其他国家商法典可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提供有效的法规借鉴,上面已说到,我国当前施行的商法规则是依照日本和德国的商法典来制定的,而日本和德国均是施行民商分立立法,且这两个国家商法典中的“商行为”和“总则”内容较为相似,从而能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提供有效的法规借鉴。(2)商事立法条件和背景与民事立法条件和背景相似,尽管我国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律责任制度和價值取向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的立法条件和背景相似,故能够借鉴民事立法模式制定《商事通则》。(3)商事行为对象明确,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的商事单行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商行为的主体均有明确的确定,如现代商行为的主要主体基本为公司企业,除了明确规定商行为主体外,还对商行为的支付手段、救济手段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对于海商而言,商行为的支付手段为票据,商行为的救济手段为保险,可见,现代商事单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商事行为的规范对象,从而易于制定《商事通则》。

第6篇:民国历史范文

1947年,当死海的卷轴被发现时,考古学家们悬赏收集每一张新发现的羊皮纸手稿。结果,为了增加手稿数量,那些羊皮纸被撕碎了。同样的事也发生在19世纪的中国,当悬赏征购恐龙骨时,农民们会将挖出的完好恐龙骨砸碎,再去领赏。

一家企业的董事会向管理层承诺,一旦实现一个目标,就颁发一份特殊津贴。结果如何呢?经理们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商定尽量多的目标。而不是思考如何让企业赚钱。

这是激励过敏倾向的例子。它说明了一个平庸的事实:人们会对激励机制作出反应。这不奇怪,人都会做对自己有益的事情。令人吃惊的是其两个次要方面:第一,一旦有激励加入游戏或改变了激励方式。人们就会迅速而剧烈地改变自己的行为:第二,人们是对激励作出反应,而不是对激励背后的目的作出反应。

好的激励机制会将目的和激励联系起来。举个例子:在古罗马,当一座桥竣工通行时,工程师必须站在桥拱下。这种机制相当好,会鞭策工程师将桥建得足够稳固。相反,差的激励机制则与目的不符,甚至有损目的。所以,一般来说,对一本书的审查会让书的内容更好;而银行职员,如果他们每签署一份贷款合同就能得到钱,那么,他们就会堆积很多糟糕的贷款文件。

你想影响人们或组织的行为吗?那你可以通过价值观和愿景进行说教,但通过激励似乎总是更简单。这些激励不必是货币,从学分到诺贝尔奖再到未来生活的特殊待遇。什么都可以。

我很长时间都在问自己,在中世纪盛期,为什么精神健康、以贵族为主的人们会跃上战马,参加?前往耶路撒冷的艰难骑行会持续至少六个月,才能穿越敌人的危险地带。所有这些,参与者都是知道的。那他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冒险呢P就是因为激励机制。如果活着回来,他们可以保留战利品:如果死去。他们会作为殉难者前往彼岸,带着殉难者身份应有的所有好处。这是一件稳赢不输的事。

按实际开销付钱给律师、建筑师、咨询师、会计师或驾校老师是愚蠢的。这些人受到激励,就会尽可能多花钱。因此,请你事先约定一个价格。专科医生总想尽可能全面地为你治疗和动手术。即使没那个必要。投资顾问乐于向你推荐任何金融产品,因为他们会得到一笔销售佣金。企业家和投资银行家的生意计划没有价值,因为这些人参与金融交易的直接利益。古老的谚语怎么说来着?“千万别问理发师你是否需要理发。”

第7篇:民国历史范文

>>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障碍及其克服 浅谈《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典的灵魂 论《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发展路径 亲历编纂民法典 亲历民法典编纂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探析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中国民法典进程 《瑞士债法典》的简洁性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民法典编纂: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简论《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论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对现代中国民法的发展与未来民法典的构想 中国民法学在民法典创制中的分析 民法典编纂之法治意义 《大清律例》与《法国民法典》结婚条件的比较分析 中国民法典应该何种形式 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及相关亮点研究 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访问日期:2016年5月10日。

[17]尼尔斯・扬森:《民法教义学》,朱晓础⑸蛐【译,《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1期。

[18]这种现象在晚近以来法典编纂史上可谓屡见不鲜。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蒙那代里教授在评价“欧洲民法典”项目时曾作出如此的评价:“从这个角度,在我看来,欧洲人现在所作出的为了获得一部共同的欧洲民法典而进行的努力,更像是一个时代的结束而不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对于欧洲民法典的梦想,更多的是与德国与法国的法学家想成为一个优士丁尼式的法典编纂者的愿望相一致,而不是出于社会的需要”。参见朱塞佩・蒙那代里:《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提问与回答》,薛军译,《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19]See Bob Wessels, "Civil Code Revision in the Netherlands: System, Contents and Future",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No.41(1994), p.195, note16.

[20]莱因哈德・齐默尔曼:《法典编纂的历史与当代意义》,朱淼译,魏磊杰校,《北航法律评论》(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第8篇:民国历史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机构;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其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9篇:民国历史范文

傅元峰:汪政提出的种种重估中,民族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中的一些事实也提醒我们,在上个世纪初的文化变革中,先行者们在破坏的同时所进行的建设行为,恰恰就是从这个方面着手的。北大民俗学派的创始人中,有很多人同时参与了文学革命。周作人对民俗学、民间文学和地域特色的推重,对儿童文学和文化的倡导,都显示出他的文学建设热情。综观二十世纪以来的文学研究,很少有人能够重视民间文学和儿童文学的研究。在五四那个狂飙突进的文化环境中,他们能够进行非常扎实的民间文学和儿童文学的倡导和研究,是非常耐人寻味的。现在的当代文学史写作者中,也很少有人能够注意到这个领域的文学状貌。在一九五年代上演的儿童歌舞剧《马兰花》,以及当时排演的很多儿童戏剧,发表的儿童文学作品,都存留有很多的文学本质。为什么像李扬这样的人能够孜孜不倦地从《红岩》当中发掘本不存在的现代叙事伦理,而忽略这些在天然文学庇护下的虚弱的诗性生长?这是个悲剧。民间文学现实并不仅仅像想象的那么简单,它有丰富的内容:民刊、民谣、潜在写作、民间故事。民间文学和通俗文学不是一回事,它也并不天然排斥严肃文学。而它被忽视,只能说明研究者还处在前现代性意味的控制性文学观中,或者,还没有足够的耐心去梳理汉语写作的民族文化肌理。

贺仲明:曾经有一个提问“我们的文学是为什么人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不像他当初设定的那么简单,但这个问题其实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对任何作家都是一个警醒。确实,你为什么而写作,为自己,为社会,为现在还是为将来。每个人都逃不开这个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着作家的文学态度和文学方向。汪政刚才谈的问题都和这个问题直接相关。像大众化问题,其要点就是关注现实,不关注现实会有大众化吗?这种关注在任何时候都是有价值的,当然,不同时代情况不一样,也不能简单地模仿前人。但是逃避现实是难以有真正出路的。其实,每一个优秀作家都有对现实对人类博大的爱,这种爱是他创作成功的前提。

何平:我最近在观察二十世纪中国人日常生活的极端“政治化”的问题,依我看,就像中国人的现代化的梦想和焦虑。这种日常生活的极端“政治化”就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经验。日本政治学家加藤节认为:“对现代人而言,非政治的存在领域已经变成了一种乌托邦,即‘哪里也找不到的地方’,这是我们生活的时代的特征。”回过头来看20世纪的中国,一个世纪的时间,有大半个世纪,如加藤节所揭示的,战争与革命的政治极端状态几乎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状态,从世纪初的到世纪中后期的“”,政治,而且是极端状态的政治成为二十世纪中国人日常生活和精神世界的一部分。受制于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需求,尤其是包括战争、党争和党内斗争在内的政治原因,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从来没有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得到自足性的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对那些所谓“纯艺术”的文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对那些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文学现象和文学作品则多少有所怠慢。这是对过去那种庸俗社会学的研究方式的一种反拨。但作为批评和文学史的研究,应该更冷静一些,应努力避免情绪对其科学评判带来的干扰。因此,当我们面对阎连科的《受活》、毕飞宇的《平原》这样的作品,“政治”恐怕是作家和批评家所无法回避的中国经验吧。

贺仲明:毕飞宇和阎连科的这种政治批判是建立在强烈的本土经验之上的,这也是他们两部作品的价值所在。当然,本土经验的内涵很丰富,不是简单的题材或语言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在今年的《钟山》第一期的对话上已经谈过——需要总结的地方很多。我习惯从作家主体方面来思考问题,我觉得作家精神方面的本土化也许是最关键的。

何平:鲁迅在一百年前指出:“外之既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固有之血脉,取今复古,别立新宗。”我以为这应该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作家写作的起点。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验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中国经验完全有可能是世界性、人类性的。

张光芒:也就是说,我们今天再动辄用“××化”的方式表达见解,或者动辄用一种“××化”反对另一种“××化”,已经显的不无浅显和幼稚的色彩了,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加强“××问题”的意识,通过创作加强对中国经验的挖掘能力和对中国问题解决的能力。

傅元峰:对,可以说,二十世纪至今的很多珍贵的中国经验还没有被叙述出来。比如“苦难”。中国苦难是具有相当的典型性的。早期乡土文学、一九三—一九四年代的民族经验、对一九四九年后的三十年变迁的历史重叙、当下面对底层的写作,都不断触及到苦难的主题,但是,我仍然觉得,中国苦难没有真正进入叙事。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没有进入叙事的中国经验是动态的,它很有可能流逝,并正在不断被后续经验涂改。中国当写作作的处境艰难,文学生态堪忧。但是,其间存有的独特的中国经验是不应该被遗落的。在中国经验的衍生中,现在正是“东隅已逝,桑榆非晚”的叙述关节点。可惜,当代作家普遍没有这种拾荒的紧迫感。

王晖:在“苦难”之外,我觉得“忧患意识”、“颂歌情结”和“泛政治化”等也是值得我们总结的“中国经验”,如果说有什么“中国经验”的话,我也把这个词认定为褒贬倾向并不明显的中性。当然,实际上这里的所谓“经验”,我觉得还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它应该包括中国政治文化社会中“正”和“负”,或者中间状态的那些具有共同性的事物。所以,对于“中国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是认真地发掘、批判地审视和充分地扬弃。

何言宏:我们都在讨论中国经验的问题,我刚才也说到了中国经验的表层经验和深层经验。我还想提醒大家注意,我们在强调书写中国经验或本土经验时,千万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就是对个体经验的忽略。我以为,中国经验的书写,还是应该以个体经验作为基础。现在有很多书写底层的文学作品,我们往往肯定了它们对中国经验的书写,但在同时,我们可能也不满足,其原因,就是个体经验的缺乏。这些作品对中国经验的书写,不仅很多是表层的,而且也是没有个体经验作为基础的。我这里所说的个体经验,并不是说你是民工,或者说你深入了民工的生活,就一定具有。不是那么简单。所以,我想概括一下,中国文学或者说我所期待的现代民族叙事伦理对于中国经验的书写,应该是充分“辨证”的。当然这种“辨证”,还应该体现在美学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