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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农民工一旦找到工作,首先要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提示: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
2.无效劳动合同不签订
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受伤概不负责,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提示: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有条件
如果要结束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两条途径来完成。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4.工资、最低工资应知晓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劳动收入都属于工资范围,如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等就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提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工资标准。
5.工资支付方式有法定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代领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提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工资清单。
6.克扣、拖欠工资属违法
《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提示: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求助。
7.获取加班工资有法依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带薪休假节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8.参加工伤保险有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劳动者本人不缴费。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认定条件要弄清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都属于工伤的范畴。
提示: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10.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理应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都须履行缴费义务。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果到达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家有关规定还要求,各地要逐步将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在已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国家有关规定还要求,城镇企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目前有的地区还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在这些地区,农民工所在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须保障
有权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事故和伤害,如何防范和施救;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和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经济补偿?
小 保:
一个半月前,我所在的公司为摆脱困局,决定裁减员工、调整经营方向,经与工会组织协商,通过并公布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方案:所有员工在方案公布后30日内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反之,视为愿意继续留在公司。而我则一边寻找新单位,一边拖延答复时间。当我找到一家新单位要辞职时,公司却以我超过30天期限为由,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蔡晓兰
蔡晓兰: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指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的意思明确表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之一,在于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处在被动解除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公司经与工会组织协商,公布的方案中要求所有员工在30日内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一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但附带了时间上的条件。而你表达意愿的时间恰恰发生在公司的限期之后,此时由于公司公布的相关内容已经失效,已经不能继续认为仍然属于公司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说是你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另行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提议者已经是你而非公司,公司自然没有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小 保
职工辞职时,应否赔偿已发放的防护用品费用?
小 保:
我是一家家化公司的职工。由于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害物质,公司曾为我购买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一个月前,因我觉得该项工作已经给自己带来某些不适,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要求解除尚有18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如今,公司虽同意我走人,但却要求我赔偿曾为我购买的防护用品费用,理由是我提前离职,意味着该防护用品将被浪费,且其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防护用品费用由职工自费,公司只是代为购买”。请问:我应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韩晨惠
韩晨惠:
你无需赔偿已发放的防护用品费用。
一方面,为你购买防护用品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也就是说,基于你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害物质,不仅你有权据此要求公司提供防护用品,且公司也必须无条件为你提供,尤其是所需费用必须从公司“专项经费”中开支。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防护用品费用由职工自费”,因属于转嫁自身责任,即明显与之相违而无效,对你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向你索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在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并非违法,即使劳动者的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按照对应时间、对应方式辞职,便在合法之列。你已经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的情形表明,你的行为属合法。
小 保
单位扣付员工工资,不能仅以自行登记的考勤为凭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为3000元。近日,我利用工资卡查阅上月工资时,发现竟然只有2600元,即比以往少了400元。经询问,方知是由于我在上个月内,曾有8次迟到、早退的记录,而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次需扣除50元工资。因我清楚记得自己未曾有过相应行为,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为证明其并无不当,拿出了考勤记录。而该考勤记录中所记载的内容,都来自于车间主任的自行登记,不管员工是否上班、是否迟到或者早退,都没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请问:公司能够依此为凭吗?
张梦莹
张梦莹:
公司不能以这样的考勤记录为凭扣付你的工资。
一方面,公司必须就考勤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也指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样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由于公司扣付工资的行为将减少你的劳动报酬,而你认为其依据不能成立,也就意味着公司必须对你究竟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及其次数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虽然有考勤记录为凭,作为考勤记录的证据效力存在与否,关键在于员工是否认可,认可的主要方式又在于有员工上下班的签名或打卡。正因为公司的考勤表恰恰只是由车间主任一人“暗箱操作”,此举不但存在一定随意性,而且由于没有员工本人参与,记载的情况未经及时确认自然不一定就是事实,也就决定了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便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小 保
中秋节主动留厂参加设备检修,遭受伤害也构成工伤
小 保:
我是一家工厂的职工。工厂虽然在中秋节前已明确宣布放假三天,但为了有利于节后更好地开展生产工作,又表示如有不回家过中秋节或不想休息的员工,可以主动报名参加工厂组织的机器设备检修,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计算。而我考虑自己前不久曾经回过家中,短时间里没有再次回家的必要,就自愿报名并参加了检修工作。岂料,中秋节的上午,由于机床突然倒下,我被砸断双腿,且伤情严重。如今我虽已被送到医院医治,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好要求工厂按工伤处理并垫付医疗费用。但却被工厂拒绝,理由是我是自愿在节日期间帮忙检修设备,并不构成工伤,更无权要求其垫付费用。请问:工厂的理由成立吗?
李晓琳
李晓琳:
工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的情形已经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就你是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异议,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如果属于,自然属于工伤;反之,则不构成工伤。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相应劳动的时间。你在中秋节假期从事机器设备检修,虽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但却是在你自愿基础上的公司安排,公司同样对你们实施了管理、监督、发放劳动报酬等,即当属“工作时间”。另一方面,工厂具有垫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再一方面,你有权通过相关途径要求工厂先于给付。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也指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小 保
工资被工友“代领”,该找谁索要损失?
小 保 :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近日,公司从开发商处结到工程款后,决定将拖欠包括我在内的24名工人,各自四个月工资一次性付清。可当我去财务室领款时,发现我的2万余元工资早已被工友孙某领走。原来,孙某见是新来的财务人员,在领取自己的工资之后,又改头换面,假冒我的名义和身份领取我的工资。而财务人员由于过分相信,未做任何审核,便将我的工资交给了孙某。鉴于孙某已不知所踪,我无法向其索要,只好要求公司担责。可公司将责任推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则以直接责任人系孙某为由,拒绝赔偿我被“代领”的工资。请问:我究竟该找谁索要损失?
邹 洁
邹 洁: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拐走”的工资损失。
一方面,财务人员的行为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公司财务人员既未将工资发放给你本人,孙某又不是你的亲属,你也根本没有委托孙某领取,即明显与之相违。更何况财务人员作为新到岗员工,明知领取工资者人数众多,而自己对他们并不熟悉,应当预见错发或冒领现象,却违反财务经办程序中的审核规程,没有对领款人身份加以核实,便轻易发放,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且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你的工资被“拐走”的后果,也就是说,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对财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也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财务人员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一,也是代表公司进行,即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你却因此遭受实际损害,决定了公司必须对财务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再次向你如数支付工资。至于此后公司在赔偿之后,是否向孙某、财务人员追偿以及如何追偿,则另作他论。
小 保
只让员工在空白劳动合同中签名,照样属于未签订书面
合同
小 保:
一年前,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以彼此已经谈妥工资与期限为由,让我在其事先准备好的空白劳动合同中签字,并声称待办公室主任盖好公章之后,再给我一份。我没有多想,便照办了。可此后公司却一直没有将合同给我,甚至面对我的催要,公司也总是用各种借口推托。经知情人透露,真正原因在于我所从事的工作安全隐患较大,公司为能在发生事故时推脱存在劳动关系并逃避责任,而故意为自己留下后手。日前,我与公司约定的期限已到。有人向我提醒,虽然我曾经在合同中签字,但我仍可以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吗?
曾靓颖
曾靓颖:
的确,公司照样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应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必备条款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不单只有工资与期限,而且还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诸多内容。即虽然你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名,但你与公司不仅没有就其他诸多内容进行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的成立还必须以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作为生效要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有你的签字,并没有公司盖章。同时,该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各执一份的目的,在于规范、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而公司制造借口拒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你持有,已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更不用说公司的目的在于恶意逃避自身义务,企图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其次,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正由于本案应当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小 保
约定竞业限制但未言明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索要?
小 保:
我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我掌握着公司的许多商业秘密,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别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言明我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两年内,既不得前往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一周前,我由于合同期满而离开了公司。我也就是从那时起才发现,原劳动合同并没有言明公司应否对我作出经济补偿以及如何补偿。而公司则表示,既然原劳动合同未作规定,自然我便只能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无权向其索要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白露霜
白露霜: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向你给予经济补偿。
一方面,向具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实行竞业限制,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享有限制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对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自然享有按月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公司同样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你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再一方面,公司不能因为没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而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公司必须按照对应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没有言明其应否对你作出经济补偿以及如何补偿,而否定自己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小 保
合同到期后员工照常上班,单位未新签合同也得付双倍
工资
小 保:
半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已经到期,但双方既没有提出终止履行原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不仅仍然在原岗位上班,公司也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对我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相关待遇等。直到近日,因为生产处于淡季,公司才让我离职。我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双方继续履行原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原书面劳动和合同已继续成为彼此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双方产生着约束力,我不能因为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否定原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具有合同的功能,进而索要双倍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吴玉萍
吴玉萍: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支付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用外地职工的规定,招收乙方。双方根据有关劳动管理规定,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头_____天为试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
二、工作任务和岗位
(一)乙方工作岗位(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必须经乙方和工会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丧、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无故擅自超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工资形式、标准:
1.乙方的工资形式: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标准:______元/月(或______元/时);
3.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根据乙方工作成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日如期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1%赔偿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险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二)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合同期满,______且已医疗终结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残废保险待遇。
(三)发给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停工医疗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制度确定;
2.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甲方的合同制职工相同;
3.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统一标准酌情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______元和一次性优抚金______元。
(六)企业应为乙方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六、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在不违反本市有关招用外地工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如乙方属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和市属县市,城乡户口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主要通用技术性工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经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4.乙方为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广州市规定执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2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甲方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元。
(八)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但在试用期内,以及符合第八条第(三)款3项、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包括原因、依据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九、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十、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一、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
问:职工未到合同期,提前离职,违约金的额度是多少?
答:按劳动部门制定的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职工本人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其违约金的额度最高为:未履行合同期限(月)×本人解除合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00%。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对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劳动合同模板一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劳动合同模板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内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计算,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赔偿办法》第3条第(1)项中“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如何理解,我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这实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解释。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才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关。
根据《劳动法》、《赔偿办法》和《复函》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也应同《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适用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至少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如法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议、一方犯有严重过错或不可抗力时,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为雇员至合同期满应得到的劳动报酬。
为体现《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特殊保护,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即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其所得赔偿可以大于其实际损失。《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下称《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赔偿办法》第3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基本上还是明确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而不宜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才可参照《补偿办法》计算补偿或赔偿)。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体现特殊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数额大于劳动者实际损失(包括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的,应从其规定。
(三)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继续履行是我国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具有强制性。继续履行责任, 是受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责任制度上的体现。只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时,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我国《劳动法》未明确规定继续履行为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方式。但《工会法》第五十二条和《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如依据英国衡平法的规定,法院可颁发“履行令”,强制违约的雇主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和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虽然我国《劳动法》未予规定, 但从合同法原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法及工会法解释的精神和我国劳动合同履行的现状考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适用继续履行原则意义重大。在目前我国劳动力绝对过剩,就业机会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要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责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还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强制违法解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操作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法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存在。要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前提。
2. 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现实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再回原单位工作,难免会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记恨于曾投诉过单位的劳动者,还会继续找机会和借口再次辞退劳动者。所以有些劳动者会选择得到适当的赔偿后,不愿再回原单位工作。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继续履行原则的适用应以劳动者提出履行要求为前提。
3.用人
单位必须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必须存在能够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
三、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一)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不可否认,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着缺陷、不足、冲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缺陷也是产生违法现象和司法混乱的原因。笔者认为,现有劳动法规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对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有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的裁判,也有不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的裁判。有些用人单位对责令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判拒不履行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遇到难于执行的问题。
2.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以致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进行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进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3.对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等规定不明或规定不合理。以致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多是根据《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如此一来,就会出现象本文案例一这种明显不公的情况。
4.对“三期”女工、未成年工、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如何特殊保护规定不明。当用人单位强行辞退这些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时,如何赔偿他们的损失,不同的仲裁员或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五花八门的裁判。
5。对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均未作规定(只是有些地方法规作了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劳动者该项请求的,也有不支持劳动者请求的。
6.对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可否同时兼得规定不明。如像本文案例一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情况,司法 实践中存在三种裁判结果:一种是只赔偿经济补偿金;一种是只赔偿哺乳期工资;一种是哺乳期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同时赔偿。
7.对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责任及适用条件规定不明或不全(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应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下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对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规定不明。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也规定不明,如经济补偿可否超过12个月工资?应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均未作明确规定。
(二)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规定的建议
应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然后废止《赔偿办法》和《补偿办法》两个规章,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修改完善后并入《劳动合同法》中,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经济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合理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法违约,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护待遇、工伤待遇、医疗待遇、女职工和未成工特殊保护待遇的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赔偿数额的计算,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为体现法律对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是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则规定用人单位除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外,还应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参照《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则应加付赔偿数额25%的额外赔偿费用。工资收入损失的计算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可得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工资应计至医疗期、哺乳期满。
4.规定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条件。规定只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使裁判得以顺利履行,对用人单位可能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同时作出裁判(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行从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中划拨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5.对代通知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均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6.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为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协商解除及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书面协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7.规定对是单位辞退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免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书面证明,发生争议时却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应规定此类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不是证明劳动者没有上班,而是证明用人单位曾对劳动者的自动离职行为作出过书面处理。
8.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的。
[结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无论是完善劳动立法,还是劳动执法、司法,都应体现这一立法宗旨。为体现这一立法宗旨,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劳动法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探讨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其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三种。违约金应体现惩罚性,违约金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损失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体现对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对受特殊保护劳动者的赔偿可大于其实际损失。继续履行原则的适用以劳动者提出要求和用人单位能够履行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能够履行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尽管目前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现、规章和司法解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但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来说,适用《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是基本明确和合理的。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能正确而公正地运用现有法律进行执法、司法,我想,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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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大全【一】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人力资源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甲方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范本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范本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劳动合同范本大全【二】
企业档案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 _
家庭住址 :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
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为。
第七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范本大全【三】
第( )号
员工姓名: 所在单位: 通知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 )、媒体公告( )、其他( )
公司经办人: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员工签收: 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 )号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 年 月 日签订的为期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关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所示: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又是一年毕业季。走出象牙塔的大学生们虽然知道就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许多人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应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工作证代替劳动合同时却不知所措,甚至对此存在的隐患一无所知。笔者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能给正在找工作的你一些警示。
以应聘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被踢”后索赔遭驳回【案例】2014年6月1日,即将大学毕业的王小莉通过网上招聘信息,选中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并马不停蹄地来到该公司。经过初试、复试,王小莉从近百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终被公司看中,并让她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作为彼此的书面劳动合同。王小莉随即一面向父母、好友通报这一好消息,一面返回学校处理毕业事宜,准备在公司给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再前往报到。岂料只过了三天,公司便打来电话,说取消对她的聘用。经王小莉百般请求,公司也是固执己见。“这不是忽悠人吗?怎么能随意出尔反尔?”王小莉一气之下,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法院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是以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本案的应聘登记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应聘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要真正确立劳动关系,还需就用工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正是由于王小莉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就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确立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自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
用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违约”后无从追究【案例】2014年6月21日,即将步出校门的大学生凌芳芳,收到了一家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其中不仅写明了凌芳芳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合同期限、岗位要求,还明确了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凌芳芳一下子便陶醉了,曾打电话给公司询问何时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无需再签,只要凌芳芳在一个月内前往上班便可。一周后,公司却突然宣布录用通知书作废,并不顾凌芳芳的一再质询,拒绝给予任何解释。面对同学们对自己的羡慕甚至是妒忌,转眼间变成了讽刺、挖苦和嘲笑,忍无可忍的凌芳芳以公司之举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料,法院却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凌芳芳的错误在于把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当成了书面劳动合同。原来,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对此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接受,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复,则录用通知书自然失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作出答复之前撤回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甚至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本案的关键在于,没有通过双方确认,将录取通知书转化为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答:该行为分两种情况进行应对:
第一、如果不能提供具备治疗工伤资格医院的病假条,可以直接通知工伤员工上班。如不按通知要求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如果能够提供病假条,应参照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规定核实其具体的误工时间,如明显超过规定期限的应通知受伤员工,如需要继续请假需到指定医院在公司人员陪同下进行复查,复查后根据结果确定请假的时间。如员工拒绝复查或者在医院检查时扩大自己病情状况的,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停工留薪期。
2、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属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自员工拒绝之日起停止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其同意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接到员工电话应首先了解发生事故的经过,如初步判断为工伤的,应要求工伤职工提供相关证明。如意外事故的为公安机关及有关机关的证明;在出差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出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二、如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医院的电话,应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通知工伤职工的家属。如初步判断为工伤的,应派人到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收集材料,为下一步工伤认定作准备。
4、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答:工伤职工如严重违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将不受员工是否为工伤的限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
答: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在破产清算时依法予以支付,如破产财产无法或者不足支付的,社保机构将不代替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
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答: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应于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工伤职工赔偿。
7、企业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项替代职工的工伤待遇?
答:不能。由于两个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商业保险属于补充保险。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商业保险在发生理赔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款的受益人是员工而不是用人单位(医药费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用本属于员工的理赔款据为己有用来支付员工的工伤待遇。
8、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根据最高法院2010年12月司法解释将不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上述行为如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没有认定为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由于《社会保险法》不认定工伤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上述行为是否还认定为工伤有待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解释。
9、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怎么处理?
答:有可能认定为工伤。但现实中一般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发生双重劳动关系的第二个用人单位,不会也不可能缴纳或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个别省市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工伤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0、文体活动和娱乐到底有什么区别,篮球赛和唱卡拉OK的区别在哪?部门组织的活动能否认定是单位组织的,包括由部门领导私下组织的,比如部门人聚餐?
答: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视为工作上的延伸,而娱乐被认为是自我消遣,与工作无关。篮球赛和唱卡拉OK如都是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视为工作上的延伸,而不是则不会认定。两种对比关键是单位是否组织,活动单位是否认可!
即使是部门领导私下组织的活动,出了工伤,要与工伤职工(或者家属)讲明白是不可能的。但活动的范围是明确的,限于文体活动,应不包括部门人员聚餐。"
11、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原则上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现实中存在绩效工资(奖金)如何发放的问题,由于绩效工资(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发放。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工作业绩,其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笔者认为可参照行政人员标准进行发放,这一办法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12、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复发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如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后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1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
答:(1)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是否会申请劳动仲裁。
(2)补偿协议要做到无风险,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第一、协议内容要有保留条款,即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后悔后对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加以明确。第二、对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加以了解,同时要考虑实际获得赔偿款与应得赔偿款的差额(即差距不能过10-15%,如超过这个限度容易引起纠纷)、劳动者家庭经济情况、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协议签订当时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急需医疗费,而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先签协议再支付医疗费)等因素。
14、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答:(1)用人单位应与家属积极配合,要求第三人支付医药费及其它费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代垫上述费用,之后由社保机构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2)在实务中社保机构一般会要求工伤职工先进行人身伤害赔偿,之后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补差额。
15、怎样控制“上下班途中”的风险?
答:用人单位要控制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要做到四点:
第一、要了解员工的实际居住地与用人单位的车距,并确定员工上班需要的大概时间和路线。
第二、公司内禁止用早餐或者报到后再外出用早餐。
第三、员工下班后禁止在公司上网或者从事与工作我关的事务,严格控制员工主动加班。
第四、明确日常加班时间、延至下班后的开会及培训时间。超过三小时以上,应预先提供晚餐,避免员工下班后外出聚餐造成不必要的工伤事故。
16、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的特点?
答:(1)用工单位无法人资格,即使事后补办营业执照也不改变非法用工的事实。
(2)赔偿方式为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死亡职工或童工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职工(童工),其一次性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相同。
(4)无需进行工伤认定,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17、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后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到目前为止除北京外,其他省市均不能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因而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后,其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18、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没有认定为职业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答:由于职业病受职业病目录的限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没有认定为职业病的,应按一般工伤提出申请。
19、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与职工实际工资不符的处理?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与职工实际工资不符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职工实际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用人单位不承担补偿责任。
20、工伤职工医药费社保机构只报销90%,另外10%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由于工伤职工的医药费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未报销10%应由工伤职工与社保机构进行交涉,确定不报销的原因。
21、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答:一方面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职工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等),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2、“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可以中止、中断?如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答:1)“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在理解上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事故伤害明显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2)事故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工伤事故引起的,自伤害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2)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同申请劳动仲裁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如发生不可抗力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止;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权利而中断。
3)工伤职工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但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关键看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法院的司法解释。
23、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或盖章?
答:由于工伤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或盖章均不影响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24、申请工伤认定的特定材料有关行政部门拒绝出具怎么办?
答:应积极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在行政机关拒绝出具证明后可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5、是否所有工伤都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终结后,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他情形无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6、生活自理障碍鉴定适用于哪些工伤职工?
答:生活自理障碍主要发生在三级以上伤残职工,经鉴定根据级别不同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7、劳动能力鉴定能否重复申请复查,复查结果高于或者低于原伤残等级如何处理?
答: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每隔1年申请复查一次。复查结果高于原伤残等级的,按新待遇标准补差额;,复查结果低于原伤残等级的,已发放待遇不返还。
28、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9、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无时间上的限制?
答:应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终结后提出申请,原则上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
30、如何认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是社保机构第一次核定抚恤金待遇的标准,之后进行调整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3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1)不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承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要求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由社保机构补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在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包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承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要求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特定数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部分由社保机构补差额。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在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特定数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3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享受基本养老金?
答:按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也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只有将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一次性补足至15年,才能在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金。
33、伤残职工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按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伤残职工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4、工伤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津贴)。
35、工伤职工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双重待遇?
从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看,没有一个国家规定两者兼得的方式。国际劳工公约普遍认可的原则是,工伤者(如上下班交通)已受到其它赔偿保护时,可以不必在列入工伤补偿。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属于互补性质,两种请求所得数额不得超过工伤职工实际受到的损失。
36、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是否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最高法院在2010年3月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待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37、曾在几家公司工作,在现单位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由谁承担职业病待遇?
原则上由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如现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危害是由先前单位造成的,则由先前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如经组织调动,职工在新单位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是与现工作有关,其工伤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38、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39、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首先了解劳动者在之前的工作单位是否有职业危害或者是否从事过职业病目录所涉及的工作岗位。
2、在入职前全面进行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逾从事的职业病岗位。
40、(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