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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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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

第1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就是合作社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与其他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来源、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这决定其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一)资金来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成员出资,也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接受捐赠。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据此,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设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人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设置“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成员账户设置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体现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权益、生产交易等关系,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账户设“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交易额”、“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等栏目,分别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三)合作社内外经济业务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对内是以服务为目的,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应对社内外经济业务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如设置“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设置“应收款”、“应付款”科目分别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应付以及暂收款项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结合此特殊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设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设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设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会计核算方法及报表编制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广大社员服务。当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鉴于会计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编制者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简化合作社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既要能够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同时又要力求简化,方便执行。具体表现在:(1)减少科目数量。规定合作社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数仅37个(另可增设4个)。(2)包含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财会人员掌握和运用。(3)基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属性。(4)核算方法简单。集中反映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业务和交易,对不常见的业务和交易采用合并、简化等处理方法,如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对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等。在报表编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编制和对外报送现金流量表。设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

(六)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应实行社员民主理财与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民主理财是对合作社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前提,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实施民主理财的保证。制度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对强化该制度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员缺乏会计知识,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一般都是由种养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担任,财务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出于降低费用考虑,有些社的会计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社员兼任。由于其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理解或误用,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员普遍缺乏财务知识,难以看懂公开的合作社财务状况,无法识别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缺乏明确具体的合作社税收政策,不便于基层税务部门操作执行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合作社执行四项税

收优惠: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规定没有明确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业机耕、配种、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内成员收购农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对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不便于基层部门操作执行。

(三)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纯看作是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缺乏长远打算,从而忽视内部控制的建设。

(四)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特殊性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不引进公允价值,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与合作社总量较少、规模不大、业务简单的现状相适应。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外交易的增加,这种差异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商业导向型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落实的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强化该制度的落实,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合作社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带头学习财会知识,不断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合作社应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会计人员,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合作社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的要求。建议由政府部门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或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建账建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考核。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进行财务核算,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议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农业院校加强培养胜任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人才。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具体税收政策,逐步取消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议现阶段凡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享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尽快明确对合作社加工、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合作社出售的经过简单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区别对待。对合作社销售的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深加工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从长远看,随着合作社的逐步壮大,应逐步取消税收优惠,减少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在合作社发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合作社同普通企业一样要交纳增值税、土地税等。政府不应鼓励对合作社提供减免税费等直接资金支持,因为这类补贴不利于合作社的独立、可持续发展。

第2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关键词:联合社 制度设计 组织体系

一、不同国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制度设计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实践中,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三级组织。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按照经营业务的种类可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专业农协为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的由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资料的购买等。

县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是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系统中的都、道、府、县级机构(相当于我国的省),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入股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对口开展业务,并对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给予指导和监管。随着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制度的发展,县级联合会正在逐步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或全国联合会合并。

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农业协同组合的全国性组织与县级联合组织在职能上的最大区别是,它可以打破县行政区划的界限开展活动。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农业协同组合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的作用,同时作为农业协同组合的最高组织形式,还可以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代表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国模式

根据经营范围进行横向划分,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共3个层次的5个全国性合作社的纵向组织系统。本文只讨论农业合作社,即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社的成员是由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如德国莱弗艾森联盟的直接会员是8个地区性合作社协会,21个区域中心合作社和3个全国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国最具影响的合作社组织是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该组织成立于1972年,由当时德国工商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合作社联合会(舒尔茨一德立兹)和农村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莱弗艾森联盟合并而成。目前3个国家级的合作社机构,即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以及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均为该组织成员。可见,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一级机构。

(三)美国模式

按分类标准的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科学和流行的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视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这一服务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以及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本文只讨论农场主合作社在全国的体系结构。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围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制度设计的缺陷

(一)发展规模不合理,重视程度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速度、组织规模、辐射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事业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按照提供的服务不同,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从事的服务主要停留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上,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从事加工、运输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较少,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在加工转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较低,因而市场竞争力不强,获得利润的空间狭窄。这就导致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功能结构单一,发展规模小。

(二)联合社主体地位的不统一

我国宪法一直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经济,这种混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本质区别的界定导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合作社注册登记和正常营运带来困难。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是对于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处于不统一的状态。

深究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与合作社联合社的创建主体不同有密切关系。大部分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牵头组建的,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联合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这不仅违反了违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让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给其登记注册问题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另外,由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没有法律依据,这就给工商管理部门如何辨认合作社联合社,能否给予登记注册带来了困难。因此,应该尽早出台关于合作社联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规,以便给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未受足够重视外。对于联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达到理想的程度。从产业政策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应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明确的法律保护和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

证。然而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中央连续几年都强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发展具有特色主导产业的定向发展战略。

从财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新形势,部分省份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特别是依法减税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数量和规模。

三、国外联合社制度设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视政府在联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应该摒弃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强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合作社联合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联合社的积极性,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助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终保持引导者、服务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放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只有加强农民之间的联合,才能让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农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个国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引导者、扶持者、服务者。

结合各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各级政府在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各项培训、技术帷广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第二,对于由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社联合社,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以减少生产成本,加快农民增收。第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联合社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保障联合社合法、有效地运转。

(二)立足国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仅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在各国实践中也是有所不同。综观各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合作运动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它们的联合社。以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为典型。当基层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基层社通过自发联合建立起了联合社。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与“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发动方式比较迅速,但依此组建的联合社容易变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显,因而保持基层社的民主、独立精神至关重要。而我国封建官僚统治历史悠久,部分地区政府人员思想严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结果,不仅不能促进联合社健康、有效地运转,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违背了合作社联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而“自下而上”地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更符合我国农民人口多、农产品地域差异明显的现实国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由基层社组建符合地方特色产业的联合社,发挥资源优势,协调和整合基层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3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供给,是农机合作社发展和运作的基础,也是农机合作社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针对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土地流转效率低、资金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既要对其权益加以保护,也要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当然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1.依法合理划分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土地权能。在保护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保障农民依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在行使对土地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支持基层农村组织将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合同必要条款、合同竞价、风险保障、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在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 界限:(1)土地流转是农户意愿,非农户个别成员意愿;(2)明确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与非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法律对前者限制较多,不允许抵押,后者则相对自由,可以抵押;(3)注意区分整体流转和部分流转,前者一般不影响农户的基本生活,值得提倡,后者有一定社会风险,可以作适当限制。

4.守住土地流转不导致农民生存困难的底线。土地流转不影响农民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民有足够稳定的非农收入;二是土地流转收益高于种地收益。所以,既要有序推进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充分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要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愿原则,不能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

1.各省应尽快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以增强农机合作社发展活力为出发点,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多样化合作形式并存;另一方面,以规范农机合作社发展为落脚点,加强合作社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法制建设。

2.明确农机合作社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当然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如下特征:(1)独立的名义。农机合作社独立于其社员,任何人和作为法人的合作社交易时,都是在和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交易,此交易盈利的处分权完全归属于合作社。(2)独立的财产。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也应具有独立于其社员的财产权,这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础。(3)健全的组织机构。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具有从事内部管理和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即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4)独立的责任。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承担有限责任,对其社员的个人债务不负责任。

3.农机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记为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机合作社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5名以上的成员,且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条件;(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的基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大会;(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4)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验资。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机合作社登记事项时,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审查一个、规范一个,把好农机合作社进入市场的入门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健全农机合作社的财产制度

1.明晰农机合作社的产权归属。农机合作社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产权关系具有特殊性,对其成员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占有、使用、处分),而没有所有权。合作社成员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的购机补贴已经资产化,这部分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国家所有。

2.合作社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农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3.法律法规应对合作社成员退社时抽走股金作必要的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作此限制,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避免因抽走股金导致合作社积累不足、缺乏后劲,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商业信誉。

四、完善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1.应保障农机合作社的自治权利。合作社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决定成员入社条件和手续,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自主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2.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保持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其成员的主体地位和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协调合作社与其成员、政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3.农机合作社有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农机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合作社分立或合并时应依法继承相应的债务。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应进行公告,并按顺序清偿债务。

五、在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用好M合拳,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

1.国家财政应继续扶持、壮大、做强农机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免收农机合作社登记费、农机跨区作业道路通行费、农机作业、维修服务项目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合作社尽量在资金上少依赖国家财政,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内生动力,真正成为“民办、民享、民管理、民受益”的自治组织。

第4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1.1 会计部门和财务工作人员

1.1.1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个重要的财务部门。我国的合作社里的会计部门的要求是根据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置会计账簿以及必要的会计人员。而那些没有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从而达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但现实合作社中,大多数合作社选择的是委托记账机构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记账,拥有自己独立的会计核算部门,却寥寥无几,更有些合作社甚至没有独立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委托记账。

1.1.2 财务工作人员

对于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综合会计素养的人员。对其最基础的规定是及时登记会计账簿来保证日常的会计核算。把两个或多个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即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从而达到出纳不管账目工作,而合作社的会计不插手现金的目的。然而,大多数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并不具有综合会计素养,财务人员学历大都处于大专以下的学历,有些财务会计人员是无证上岗,对于定期会计培训的财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些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1.2 会计账薄设置与会计核算情况

1.2.1 会计账簿设置

会计账簿,对于日常生活来说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对于会计报表而言是编制其最根本的依据。一个比较完善的会计部门,其会计账簿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而大多数的合作社只有现金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很少合作社建立备查账。对于会计账簿设置还是很不齐全的。

1.2.2 会计核算情况

对于合作社中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五大类的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这五大类又具体分了37个会计科目,这些科目能够满足较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简单的业务,能够为会计人员操作提供便利。但随着时代进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会计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是这些科目不可以核算和解决的。

1.3 内控制度与盈余分配情况

1.3.1 内控制度

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要求合作社对借贷业务控制、对销售业务控制、对采购业务控制、对货币资金控制及存贷业务控制。然而,大多数合作社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甚至有些合作社还出现一些内控问题。这些问题说明合作社对内控问题还是不够重视。

1.3.2 盈余分配

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激励每一位社员,也通过这个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中,它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手段。对盈余分配顺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他要求合作社中有可分配盈余时,应该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其次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再把计算应付盈余返还,这一计算额度是由社员和本社之间交易额决定的,且这种返还比例至少在 60%以上。最后才能把剩余的盈余并且进行返还,这个是在扣除前两项分配之后的盈余部分。再把这剩下真正的盈余按照每个社员在整个合作社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到位。在合作社里,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采用按交易量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股金分配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很多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远远低于60%。

2 BSC与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可行性及意义

2.1 BSC理论简介

平衡计分卡的英文是“The Balanced Score Card”,简写为BSC。它作为企业战略执行的工具首先强调应当建立一个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的战略管理体系,在战略的指导下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总目标,根据总目标来细分企业战略目标,然后平衡记分卡把绩效评价总目标转化为四个方面来考核的绩效指标,分别为财务维度、顾客维度、核心内部流程维度和学习与成长维度。利用这个绩效评价体系来考核和奖惩企业内部各部门、个人目标,从而充分调动企业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2.2 BSC运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合理性分析

2.2.1 平衡计分卡的价值取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目的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这个过程中引入平衡计分卡是因为他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他们能够相依相存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价值取向是与 BSC 理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相同的。这理论认为企业要为股东、债权人、企业内部人员、顾客、供应商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谋求福祉,而不仅仅为所有者谋利益。

2.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为平衡计分卡提高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价值取向相同表明平衡计分卡能应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前提,但这种价值还需要通过外在的制度形态相协调。我国为了合作社能够健康的发展对其进行许多政策指引,如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年12月制定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及各省也推出一系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这些制度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应用平衡计分卡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2.3 BSC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结合意义

基于BSC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而言,能够在原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上进一步把合作社战略目标考虑进去,将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人员根据这一战略目标运用到财务会计制度中,提升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分解他们到学习和成长维度中。平衡计分卡把战略放在中心位子,从战略高度将战略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目标,使得整个合作社每个成员都为这个目标努力,从而有利于战略目标实现。

3 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建议

3.1 加强BSC理论的宣传教育力度

平衡计分卡对于大多数合作社而言,它是一种先进的战略工具。这种工具能否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有赖于对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大力宣传来减少运行中的阻碍,使得合作社的社员更加了解这个工具所带来的好处,以获得大家的认同。

这一工具的实施还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层支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平衡计分卡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它与之前工具的区别的介绍来提升社员对这个新概念的认识。

3.2 完善农民合作社自身人才开发管理机制

人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好发展的源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基于BSC理论需要有一批素质高的人才做保证。基于BSC 理论要求合作社的每个岗位都有与之相匹配的人才,从而提高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相对于大城市,农民合作社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国家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他们能够进入农村,帮助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自身也要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合作社要对财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要求财会人员定期接受会计知识培训,以保证他们与社会接轨,增强他们的管理水平,提高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操作。

3.3 健全农民合作社内控制度和分配机制

第5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市发改委:

20__年市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秦发(20__)8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主要工作

(一)继续推进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棉麻土产公司已按改制程序年内已完成了产权交易,成立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亨泰食品饮料公司完成了改制前期基础性工作。如: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职工拖欠费用审核、职工安置费测算等,资产和土地评估工作正在进行。市废旧物资回收总公司于今年5月经市国资委批准进入改制程序,现正在测算费用及职工安置等基础性工作,职工安置已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二)积极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市盐业公司改制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省供销本文来源:文秘站 社《关于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尽快建立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盐业集团体制要求和推动我市食盐流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两年来,市社立足××*实际,创新改制思路,并与省盐业集团公司积极协商、充分酝酿,确定了增资扩股的改制方式,开创了一条盐业体制改革的新路子。新成立的市盐业专营有限公司,由省盐业集团公司和××*市供销社共同出资,省公司和××*市社分别占51%和49% 的股份,新公司已于4月正式挂牌成立,企业运转正常。

(三)加强了改制后企业监管、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为使改制后企业健康发展,按市委、市政府秦发(20__)8号文件要求,市社又下发了秦供(20__)发17号《直属企业改制后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改制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因为改制而出现职工上访行为,职工队伍比较稳定。

(四)具体措施。一是抓好组织落实。市社成立了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领导分工及时调整了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并下设了资产评审组、职工安置监察组、宣传法纪组和改制办公室。改制企业也都相应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企业改制工作,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加强指导。市社下设的各个小组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有关政策。并在改制程序和政策上给予指导,以避免改制企业走弯路。三是重点要把好四项关口。即:把好不良资产核销关;费用拖欠审核关;职工安置费用测算关;综合材料上报审批关,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推进。

二、明年工作安排

1、按照市社年初下发的秦供(20__)发17号《直属企业改制后监管办法》要求,发挥科室职能作用抓好改制后企业监管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利益不受损害。

2、按照秦发(20__)8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亨泰、回收公司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改制程序要求积极推进改革,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6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关键词:校企合作;机制建设;思考;实践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其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经过多年的探索,校企合作模式目前正处在由初级阶段向深化阶段转化,但离深度合作和全方位合作的校企共生共荣发展还有一定的距离。要建立深度融合的校企长效合作机制,政府、学校、企业都要做出积极努力,共同找出校企合作的兴趣点和利益点进行“合作”,找出校企合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行“运作”。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分析

近年,职业院校通过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不断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在一定限度上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从实践中看,校企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工学交替建立校外实践就业基地,人才培养采用“2+1”或“2.5+0.5”模式。学校对学生完成2年或2年半的在校培养后,企业为即将踏入社会的学生提供顶岗实习机会,并在学生实习结束后成为学生的就业基地。同时,这些校外实践基地还承担着学生日常的实习、暑假期间的顶岗实习等职责。以河南经贸职业学院为例,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会计电算化等专业全部建有稳定的校外实践就业基地,充分满足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需要,尤其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合作企业全部是上海的五星级酒店,保证了学生实习的专业对口和实习岗位的层次,提升了就业质量。

二是“订单式”培养建立人才供需链,以企业冠名班的形式强化人才培养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企业根据自己对不同规格的人才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参与制订合作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共同组织教学,培养适企适岗的专门人才,直接接纳共同培养的学生。河南经贸职业学院电子商务专业自2008年开始与河南锐之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办“锐之旗订单班”,至今已举办5期,有200余名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企业,锐之旗公司作为河南本土最有影响力的网络科技公司,目前半数以上的中层干部来自于学院。

三是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企业直接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课程设置、能力标准、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计划的研讨和制订,促进专业建设的前瞻性、预见性, 提升该专业的品牌和特色。

四是资源共享并共建校内实训中心。企业利用学校技术、人才和其他资源,通过捐建、共建等形式,共享实验实训设备和场所、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以及信息等。

五是“走出去、请进来” 构建双师型教师团队。上述被职业院校普遍采用的合作模式,在一定层面上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提升起到了支持作用。但是深入分析校企合作现状,不难发现现有的合作模式还停留在由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初级阶段向共建专业、“订单培养”的深化阶段转化过程中,离深度合作和全方位合作的校企共生发展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合作明显地表现出松散性、局限性和功利性,校企合作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第一,在校企合作单位的建立和维系上,主要是靠“人情和关系”,多数是借助校友和朋友的私人交情建立的。这种校企合作的形式较为简单实用、方便灵活,但缺乏稳定性、长期性,往往因人因事而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在校企合作的态度上,普遍存在学校“一头热”的状况,学校合作意愿强烈,但是企业却明显缺乏热情,校企合作实质性进展比较缓慢。第三,在校企合作的形式上,企业为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赠送实训设备的个案虽然存在,但是企业全程参与人才培养的热情不高依然具有普遍性。第四,在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过程上,更多的是“认知实习、生产实习”等简单协作,达不到“校企共育人才”的要求;顶岗实习工种较为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不能做到多工种轮换实训;顶岗实习内容与培养目标要求不相符合,顶岗实效性不强,甚至顶岗实习存在变相为低层次劳动力使用的情况。第五,在校企合作的组织上,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到位,校企合作缺乏激励政策和法律保障。

二、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在政府层面上,宏观政策和指导力度不够。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缺失与滞后,以及运行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校企合作不深入、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尽管当前我国非常重视在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成立了民间的研究机构,也开展了一些规模性的试点、试验,但政府部门还没有相关的指导和协调机构,也未建立相关的法规保障,缺乏整体推进及完整的校企合作工作准则和实施细则。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技能型人才发展规划等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行业企业所需技能人才信息不及时,导致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缺乏针对性,专业设置具有盲目性。

在学校层面上,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能力不强。学校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二是利用知识和技术优势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技术服务。但从目前实际来看,相当一部分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模式等方面与企业需求不符,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没有形成。一些职业院校的课程体系依然是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实践性和职业特色,没有形成与企业岗位职业能力相对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与现代企业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能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同时职业院校自身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对于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缺乏研究和解决能力,难以形成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

在企业层面上,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不足。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源自其经营目标。一些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视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在没有相应激励政策和法规约束的机制下,与学校合作的意识淡薄,仅把校企合作当成选择人才的途径,而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不予关注。

三、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模式探索

(一)准确定位,完善校企合作体制联合体

目前,校企合作既是企业培养大量合格的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途径,又是化解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困难、改变高职教育结构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形式、体制和机制,校企双方才能够将对方纳入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之中,并成为支持、促进自身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合作方之间才能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联合体。

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可以继续推行经过实践检验的较为成熟的企业办职校、职校办企业、成立职业教育集团、订单培养、“厂中校”、“校中厂”等模式。

一是健全合作组织。校企双方共同组建校企合作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校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从组织上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落实长效机制。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要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人员兼职、共建基地等措施,制定双方合作的中长期战略合作规划,细化具体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三是实现需求对接。在确保有利于学校长远目标的实现和科学发展、有利于学校内涵建设和专业特点的形成、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思想、人员、技术和文化的渗透,完成双方需求的“无缝对接”。

(二)深度整合,打造校企合作项目结合体

在订单班实践的基础上,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举办相对独立核算但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二级学院,企业和学校共同成为办学实体,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学校和企业均可以资金、设施、技术、场地、师资、市场、生源等多种资源进行投入。企业同样以办学主体的姿态参与生产、经营和办学的全过程,共享办学成果,从共建与合作中得到实惠。学生在生产、经营等实践过程得到锻炼和提高。学校在合作过程中强化专业建设,增强办学实力。这就形成了一种在市场驱动下,由政府主导、以校企为投资主体的人才培养双主体合作模式。

合作办学的契合点在于:学校利用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文化优势,培养企业所需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利用学校的品牌影响、专业技术积淀、人才聚集地以及源源不断的生源等优势获得更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是资金、生产设备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的高度集中区,但又是人才供应链危机的“高发病区”,企业需要人才,更需要职业院校的人才供应链,而学校大量培养的人才也需要企业这个通畅的出口。校企双方各自的需求使得校企双方能够形成一个深度合作的结合体。

(三)创新机制,探索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要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双方真正成为利益的共同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探索校企股份制合作办学模式,校企股份合作办学模式是指以市场化的办学理念,以全新的投(融)资方式为主导,以契约式的合作方式,将校企双方的资源有效地运用到合作办学教育活动中,实行学校资产所有权与学校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平衡资本的寻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的一种教育制度创新,校企双方在没有股权关系变化的情况下始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其具有“市场驱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能够较好地解决校企双方合作的动力和利益的平衡,实现机制体制上多元融合。大家知道,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凡是能够有助于企业合法盈利的行为与合作都会受到企业的欢迎,否则,迟早会被企业拒绝。因此,我们要创新校企合作的机制体制,多从企业角度考虑合作,寻找校企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增强学校满足企业需求的能力,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在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在推行校企股份制合作办学模式中,应积极探索“企业主体、学校主导”的“双主体”模式,其运行机制由校企双方共同组建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企业方出任董事会会长,凸显企业的主体地位,由学校方出任院长,凸显学校的主导地位。同时,校企各自选派人员担任校企共同体董事会和院务班子成员,通过推行学院院长与企业经理联席会议制度、系部主任与部门经理、教师与师傅的对接制度,建立起较为明晰的校企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将其扮演的角色定位由“参与”提升到“主体”的高度,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经过近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目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环境中,职业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每一个职业教育的决策者、参与者更应当抓住历史机遇,顺应政策导向,加快机制创新,努力探索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只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就一定会极大地增强校企合作办学的活力,在合作育人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童卫军,范怡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运行模式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2,(11).

[2]李明.创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期共赢的新机制[J].中国证券期货,2011,(2).

第7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关键词: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 动力机制 人才培养

无疑,高职院校在应用人才培养中,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得到了业界一致认同,是发展大势,教育部也发文(教高〔2006〕16号)做政策指导,目前国家示范高职院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也在强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高职院校也在积极进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建设。虽然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决策是正确,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依然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一、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管理

缺乏政府的宏观管理,虽然教育部强调校企合作很重要,并主观要求高职院校把这项工作做好,但没有从制度上进行设计与操作,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应该在宏观管理与政策协调与操作上做更多的工作。不能光停留在宏观决策上,要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配套实施政策。

2.缺乏可操作性

学校出于上面教育部的要求和学生适应社会,要求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而实际上由于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专业和老师只能被动执行,甚至是在强压下执行,当然效果不佳。所谓可操作性,是指客观上可以行得通,对于企业和高校这两个主体一个是以盈利为目的,一个是人才培养为目的,两者如何融合,尤其是企业动力问题是可操作性的关键。如何提高可操作性,增强操作的可行性、可实施性、客观性,而不是不顾实际情况的强制执行,显得非常重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3.缺乏客观的评价机制

关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很多理论专家发表了不少意见,大多讲如何好,如何做,而实际效果如何,实现得怎么样缺乏客观的评价,即都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从实际的实践层面看的不多,我们作为实际的实施者,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效果并不理想,老师作为完成上面布置任务的完成者,由于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企业缺乏主动性,因而高校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合同约束,老师在学校的压力下只能应付,事情做完了老师很清楚,虽然知道没有效果,但却实施得还很辛苦,能说自己没有做好吗?没有取得成绩吗?

二、问题分析

企业的动力来源于经济利益,企业产生不出经济效益就不能生存。有人认为学校给企业输送人才,企业就会产出经济效益,这种说法看上去有一点道理,但目前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企业挑选的机会越来越大,市场选择余地很大,企业还会来通过所谓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社会(因人才可以流动)培养人才吗?当然极个别企业有这样的特殊需要。遗憾的是一些人以此作为基础并认为企业有了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动力。

解决企业的动力问题,还得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让企业感到对他们有经济利益才是可行的,经济利用有长远的、近期的和附加的三方面,为企业培养人才属于长远利益,企业收入增加、成本减少为企业近期利益,取得了宣传效果、社会效益和和社会责任等为附加利益,这三者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等没有约束性,属于道德问题,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约束,这主要靠企业自觉,所以不能作为主要考虑对象。长远利益现在还难以看到,人才却有流动性,所以很多企业短期利益明显,需要更加关注,我们要做的不是认为不合理而去约束它,而是应该去迎合它。让企业自己觉得有利可图,然后产生主动性,这样才有可持续性,这样才能约束对企业的要求,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评价与监督机制。解决企业利益问题还得靠政府、靠政策,因为政策需要政府制定。如果政府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学校有责任向政府提出建议,因为,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校是主体,学校有责任与义务反应问题,提出建议与意见。当企业的动力问题解决了,学校自然就能主动解决好这样的问题了。

三、解决企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动力问题的办法

(一)政府层面

1.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建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负责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政策的制定,实施、联络与监督。没有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不会有可行的效果。

2.有政策支持: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以及其它政策,如校企合作专项基金。

政府要出台鼓励性和政策性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引导合作,对积极投身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和信贷上的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学校、个人给予项目上的扶持和物质上的奖励,从而推动校企合作,加快知识的经济转化过程。只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法规、政策方可为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3.有实施与监督:如果有了政策支持,企业认为有利益、有实惠,则可对实施企业进行要求与约束。关于实施与监督工作,主要要进行平台建设、实施政策、监督政策执行,使其达到效果。

(二)学校层面

1.学校有专门机构管理:学校应有专门机构,要保持常态化和连续性,校企合作和教学业务有联系,但职能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所谓常态化和连续性,指的可持续性,学校有阶段性、周期性,一般与企业不吻合,需要与企业建立、维系长期关系。

学校要加快推进教学制度、学分制改革,完善教育的弹性教学机制,适应企业对教学内容和实践方式的灵活需求,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教学计划,使职业教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要进行评价机制改革,建立学生实习实训效果的监督评价制度,完善实践教学与基础教学的交融性,使之成为学校教学改革的特色。

2.在政府宏观制度与法律未健全的情况下,学校可以通过方式创新,实现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具体有:订单培养,既培养了学生,还解决了学生就业;与行业企业共建二级学院;实验实训企业型模式;与企业联合成立研发中心;与企业合作成立培训中心;建立校办企业,利用校办企业自主开展;与企业或中介建立就业合作联盟等。

(三)社会层面

1.中介参与:政府不适合进行的交中介机构运作。深圳就有这样的中介企业,运作得也不错,但跟政府还没有搭上关系。

2.政府要强化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功能,拓宽校企合作的面,由点对点合作发展到点对面的合作;由于行业协会与行业中的企业关系非常密切,行业协会中的成员也一般由该行业中的骨干人员组成,具有对行业的影响力;发挥行业组织在信息共享、职业资格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等方面的作用。

以上三个层面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同时要管理社会层面的行为与运作,只要三个层面互相支持与配合、互相联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一定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喜梅.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现状、问题与对策[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2]常小勇.高等职业教育制度创新.华东师范大学[D].2009,(4).

[3]张光跃.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互利性的动力机制与合作模式探索[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6,(15.

第8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以完善村镇功能、提高村镇建设水平为中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市场活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经济繁荣的小城镇和新型村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足乡镇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按照“提升档次、改善环境、完善配套”的要求,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丰富小城镇建设内涵,力求层次和造型的多样性。

2、加强引导,积极推进。积极引导农民到城镇购房,到中心村统一建房,集聚人口,扩大村镇规模,同时保证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续性。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节约土地资源,杜绝重建的原则,加快村镇建设速度,提倡片建设,限制零星建设,杜绝违章建设,提高建设水平。

4、加强配套,完善功能。按照城市建设要求,搞好村镇配套建设,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对村(居)民关心的道路、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及休闲广场等民生问题,要重点及时解决。

5、政策扶持,推动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原则,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建设合力。县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小城镇和康居示范村建设发展,向上积极争取,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帮助。

三、工作目标

1、各乡镇在全县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修编完善本辖区总体规划,做好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完成报批工作。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2、以整治村镇“脏、乱、差”为目标,建设有序、整洁、卫生、幸福的新型村镇。加快实施各乡镇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把创建省级文明城市作为推进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同步推进各乡镇及中心村、康居示范村建设,建成一批省市级康居示范村,进一步改善城乡面貌。

3、着力打造一批特色小城镇。以实力大提升、面貌大改观为目标,以县城为中心,集中建设等重点乡镇,力争达到彰显特色,提升品位的示范要求,延伸并带动周围乡镇发展。

4、加强民房建设管理,着力遏制违章建筑,坚决制止违法在国省干道沿线及非规划区建房行为,严重影响规划的民房要依法拆除。按照康居示范村创建计划,结合农地挂钩工作,搬迁安置村庄零星散户,鼓励农民到村庄规划区集中建房。

四、工作要求

(一)尽快编制完善规划。围绕规划龙头作用,引领新农村建设。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本辖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小城镇重要街区、重点地段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商业街等详细规划的编制进程。县建设、国土、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协助乡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二)树立经营城镇理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盘活城镇资源。在土地开发利用上,坚持放活一块、管住一块、控制一块的原则,对建设用地要全面放开放活,运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价值;对农民居住用地要切实管住管好,农村宅基地不在规划点上的一律不予审批;对零星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鼓励农民到小城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允许产权流转,鼓励社会参与,最大限度地盘活小城镇资源。

(三)切实加快村镇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重点抓好以道路建设、供排水系统为主的市政配套设施;抓好以行道树和街头绿地为主要内容的绿化工程,以安装路灯为主要内容的亮化工程;抓好市场、商贸、电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有计划推进重点村庄建设,各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村镇建设,积极推进康居示范村、村庄整治村建设工作。

(四)创新村镇管理机制。一是抓好规划管理,村镇建设项目要由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确保规划上档次、上水平,要严格建设审批程序,凡是城镇建设项目,必须经县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现场定点放线后,再进行建设,乡镇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建房,要严格建房审批程序,村庄建设必须严格审核,一律实行先报后批,先批后建。坚决杜绝先建后批、不批就建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格建设管理,村镇新建、改建的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要组织村镇建筑工匠分期分批地接受从业资格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是加强环境治理,重点解决村镇“脏、乱、差”现象,彻底清除影响村容镇貌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在道路上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倒垃圾、保护镇容镇貌,搞好卫生整治。四是健全管理机构,各乡镇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经费,充实人员,确保有专门队伍对村镇建设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五)强力整治违章建筑。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违建防治工作,切实做到整体联动,通力合作,严格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未批先建、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发现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县建设局、国土局要对全县村镇违法建筑依法巡查、督察,对违建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公安局要依法加大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打击力度,保证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要加强防治违章建筑的专门队伍,落实专人负责防治违建工作,要从源头上制止违章建筑,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章建筑防治,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责任要逐级落实到位,村(居)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第一时间发现、制止的责任,各乡镇要严格要求,责任明确到位。

(六)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各乡镇及县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各乡镇要针对征地拆迁专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回头望”,分析原因,找准办法,举一反三,对照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在整改到位的基础上,各乡镇、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做好征地拆迁启动有关工作,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报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审查,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适时实施。切实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全面提高依法、文明、和谐征地拆迁意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征、强拆、强建行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应急处置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县成立规范和加强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和建设、国土、规划、发改、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规范和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推进、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乡镇要建立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村镇建设的组织推进、督查考核、协调服务,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相关单位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任务靠身,相关单位要服从大局,整体联动,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村镇开发建设的强大合力,推动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互动并进。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各乡镇、各部门在工作中要深入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尊崇法律、遵守法律,按章办事,熟练掌握涉及规划、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等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推进项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政策,阳光操作,在规划、征地、拆迁等环节必须认真落实听证制度、公示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及公众参与制度;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重点整治违章建筑、市容秩序等各方面顽疾,维护法律尊严。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服务保障。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通过不同形式,积极引导各乡镇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围绕房地产开发、集镇区主体功能区及配套建设等工作重点,加大招商力度,通过多元投入加速解决城镇化建设投入不足的实际问题,在资金上加大土地运作力度,解决资金投入瓶颈;在用地上,结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优先保障中心镇、重点镇和康居示范村建设用地需要;在金融支持上,县农村合作银行、县筑富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村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服务,跟踪协调,建立村镇建设重点项目服务协调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推进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建立健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在目标的制订上,要强化时间节点控制,做到工作精力集中,破解难题集中,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快速推进。在推进序时上,把每一项工作排到季、排到月、排到周,并明确到组、到人。建立健全督查机制,根据各乡镇排定的重点城建工程,围绕主要时间节点,实行旬通报、月推进、季点评,对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过程性的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严格奖惩。

第9篇:合作社制度范文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托管;宽严相济;帮教

[中图分类号] D912.7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的办案统计,每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课题。但目前,我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还不完善,各地发展不均衡。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在自身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基本框架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是指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其法定人及本人同意,吸收社区力量共同成立观护小组,在审查的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考察。最后,视其在托管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在整个制度中的设计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和心理矫正等先进理念,使得该制度更加全面和科学。其他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适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系初犯或偶犯;(3)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赃款赃物,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酌定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具备社区托管条件。符合以上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其法定人及本人同意,可以适用该制度。

2.机构设置与协调

检察机关在公诉科内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担任办案人员。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进行沟通与对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社区托管制度作出初步决定。在合作社区专门成立“观护小组”,由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与社区、或者学校人员三方组成。“观护小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托管的主要监督和实施机构,此小组依托社区,成为社区和检警联系的渠道。

3.社区托管的内容

社区托管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和帮助,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心理辅导,为了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消除自卑、抵触社会的心理,改过自新,重新树立信心,我们为其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心理和行为,必要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咨询;(2)思想教育,采取个别说教和趣味宣传的方式,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增强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3)公益劳动,劳动是最好的教育,通过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的劳动能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体会到劳动成果带来的肯定和自信,也能锻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制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摒弃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

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合法性

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深知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所以该项制度,从开始酝酿到最后成形,一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探索。

1.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便宜主义随着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的变迁应运而生,并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与此相应,在犯罪与刑罚上适当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也成为世界化的趋势。我国参与制定并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要求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给予“有效、公开、合理、公正”的待遇,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确立了“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的原则。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规定,对严格遵守托管期间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决定,其本质就是对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使未成年人尽量少受或不受正式审判程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办理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要求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007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规定,要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第11条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原则。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检察机关和社区的教育和考察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

3.不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社区托管作为法定程序以外的程序,很容易被人质疑它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该制度只有征得犯罪嫌疑人及父母的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同时将被害人同意作为参考因素,所以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司法权威,应该是合法的。

检察院有决定或不的权利,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对一些未成年人案件,虽然构成犯罪,但综合各因素,可以做出不决定,这是诉权的权力所在,也符合法律规定。

三、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创新性

由于地域的差异,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呈现出渐进性改革的特点,有的地方成立专门了少年法院、少年法庭。社区托管制度将对象明确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一种创新、尝试和探索,符合了工作机制创新的要求,也符合了当今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1.是对未成年人酌定不情节的具体化

法律规定了很多酌定量刑情节,比如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等。可以说,社区托管就是把这些酌定情节从抽象化到具体化、感性化的过程。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了可以结合社会调查等,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但该规定是一个静态的考察,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中的考察是个动态、全程、立体的考察,更具有实践意义。我们参考了台湾地区的做法,设计了一系列具体的、量化的表格,比如情况调查表、每周汇报问卷、社会调查报告等,通过这些细化的材料可以很清晰地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情况、并据以判定他的认罪态度、悔改表现是否良好。

2.引入对检察院“诉权”的监督

我们对每一个适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案件,都需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对于最终决定不的,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虽然目前的人民监督员仅仅适用在职务犯罪案件上,但未成年人案件要接受社会监督,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3.吸收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参与

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中,我们吸收了社区公众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他们凭着良知判断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间的表现,并影响着检察官的判断。

四、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现实意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全方位的社会化,体现大治安、大司法、大检察的理念,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和标杆作用。

1.着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助

在现实的办案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放弃了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处于一种失察、失管和失教的无序状态。未成年人意志不坚定,容易受外在的影响,如果继续放任,容易使他们产生麻痹心理,心存侥幸,不会真心悔过,更不会矫正自己的行为。同样对于最终决定相对不的未成年人,也有这个问题,他们回到社会,比平常的人多一些潜在的犯罪危险性。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在托管期间,成立观护小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日常的监督、帮教、管理;对于做出相对不决定后成立帮教小组,继续实施帮教措施,可以既有组织保障、又有措施落实,有效解决取保候审阶段和不诉后帮教盲点问题,对未成年人实施了全方位的关护和教育。

从另一方面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不后,避免了监禁,也能防止未成年人因判刑监禁而沾染刑事犯罪污点,或者受到犯罪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其改造和健康成长,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可以说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情与法的冲突,弥补了刚性法律的固有缺陷,一部良好的法律不仅应该具有原则性和稳定性,更应该充满人文情怀,能够体现法律对人与社会的尊重和关怀。

2.有效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在目前司法力量还不是十分充裕的现实情况下,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加入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法律规定的社会义务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但由于以前对此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使得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变成了司法机关一家的事情。

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在颁布《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执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之后,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区政法各部门、各街道综治委(办)转发了该制度,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该项工作。因此调动广大的社会基层力量不再是一纸空文,充分利用社区贴近犯罪嫌疑人生活的优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点对点的实时帮教和考察。对于检察院来说,将考察职责一部分交给了社区,就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放在其他工作上,并能够充分调动社区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