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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管理政策及认定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台国发【1991】12号文,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1996年出台《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有关部门开始在更大范围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0年出台《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办法等进行了修订。2008年出台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办法与管理细则等进行了再次修订。自此认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并步入正轨。
但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实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渐凸显,如认定门槛过高、技术领域范围相对滞后、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为例,2015年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仅3300余家。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08~2015年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仅1063家。
2016年,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国家经济升级发展,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先后出台,对施行了8年的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与完善。
2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性
2.1 政府层面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即通过鼓励创新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等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特别是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和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
2.2 企业层面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多项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通过研发费用确认后,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3)获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此外,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企业投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以及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介入等的重要筹码。
3 对认定管理新规的解读
2016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较之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在组织实施、认定程序、认定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与修订,本文仅就与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对新规进行重点解析。
3.1 高新技术领域
较之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高新技术领域变化较大,既有增加,也有删减。
在电子信息领域,增加了大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生物与新医药领域,增加了质量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检查技术等;在新材料领域,增加了纳米材料、特种材料制造技术等;在高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在资源与环境领域,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非常规污染检验检测技术等。此外,将2008版《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等。
此外,2016版新规为新兴产业在诸多技术领域中设定了技术方向,如文化创意产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在新材料领域的文化载体和介质制造技术,在高技术服务领域的数字电影生产制作技术等。
新规剔除了如环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等落后或业已成熟的技术领域。
3.2 知识产权
新规调整了2008版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方式;将外观专利纳入知识产权计数;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作为知识产权成果,拓宽了知识产权评价范畴。
新规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条款厘清了企业主要产品与其自有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新规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类别划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此类条款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先进性”的认可。
3.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新规部分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标,即年销售收入5千万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降至5%。中小企业显然可以从新规中获益。
3.4 科技人员
新规取消了科研人员的学历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由过去的30%降至10%。此条款的修订降低了科研人员在人数、学历等方面硬性条件的门槛。
3.5 研发费用
新规提高了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限额比例提高到20%,同时要求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时需增设研发费用辅助账。
3.6 主要产品(服务)占比
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此为新规新增加的要求,此条款明晰了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及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联性。
3.7 研发管理水平
新规对研发管理水平,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业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激励,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要求更加细化、更加明晰。
3.8 企业成长性
新规由对企业原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考核改为对净资产率增长率指标考核,条件更加严苛。
4 相关建议
对照新规,企业申请认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仅就以下三个重难点工作提出建议:
4.1 高新技术领域归属
2016版《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将无法通过高企认定。
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至2015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7.9万余家。按2008版《认定办法》进行技术领域归类,其中:电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与新医药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术服务5.2%,新能源与节能5.79%,资源与环境5.33%,先进制造与自动化28.39%,其他0.33%。
上述经验数据表明,即使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技术领域,认定通过率也可能有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业现有产业基础,把控企业科研投入方向和强度,对企业技术领域进行合理归类既是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务。
4.2 知识产权管理
新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须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些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明了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同时也必须明晰其权属性。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较之2008版认定政策,新规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以及企业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这些政策变化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储备与管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龙头企业可以在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4.3 科技成果转化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十二五”;产业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7.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3
一、“十二五”期间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
(一)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呈现稳定增长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推手。“十二五”期间,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高新技术产业一直呈现良好的增长势头,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5年,浙江省共有高新技术企业7095家,同比增加13.85%,全省共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93家(含分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达23930家。2011-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6736.7亿元,年均增长9.93%;累计取得利润总额1615.3亿元,年均增长10.75%;累计取得利税总额2282.2亿元,年均增长12.83%;累计出货值5596.6亿元,年均增长8.82%。
2014年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4910亿元,同比增长6.9%,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37.2%,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贡献率为55.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047亿元,同比增长10%,占全省出口额的6.1%。
(二)高新技术企业结构以中小企业为主
2014年浙江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437家,占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39.1%。从具体结构来看,2014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微型企业53家,占比2%;小型企业1874家,占比77%;中型企业420家,占比17%;大型企业90家,占比4%;中小企业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的96%。
(三)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分布集中
1.从企业数量来看
浙江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以2014年为例,高新技术产业分布主要集中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三大产业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的90%。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 1251家,占比51%,其次是“仪器仪表制造业”522家,占比21%,“医药制造业”431家,占比18%。
2.从经营规模来看
浙江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以2014年经营总产值为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制造业”三大行业总产值全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92.87%,而在“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和“通用设备制造业”只占7.13%。
(四)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较为均衡
2014年,2437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为1040家,约占57.61%,比上年增长2个百分点;其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低于平均水平。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重为45.94%,比上年增长2.17个百分点;其中只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制造业”新产品产值比超过平均水平。2014年,浙江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43.15%,比上年增长1.4个百分点;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子设备制造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比最高为48.88%,其次是“仪器仪表制造业”为5.48%,其他行业均低于平均水平。新产品出口收入占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为24.4%,比上年增长0.4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制造业”新产品出口占新产品销售收入最高为29.52%。
(五)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申请量稳定增加
“十二五”期间,浙江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呈增长态势,截至2014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达到8439个。
(六)高新技术企业区域特征较为明显
整体来看,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布呈现较为明显的区域特征,大致可分三个区域:第一是杭州和宁波,两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分布涵盖了5个重点高新产业;第二是温州、嘉兴、金华、台州、绍兴、湖州;第三是衢州、丽水和舟山。从高新技术产业区域分布来看,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在宁波、杭州、温州、嘉兴和金华;医药制造企业主要分布于杭州、绍兴和台州;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以及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在杭州和宁波。
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横向比较
选择江苏、广东和上海三个重点省份,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数量、经营规模、产业结构以及知识产权申请等几方面进行对比。
(一)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对比
截至2015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为7905家,广东11105家,江苏10000家,上海6071家,与广东、江苏有较大差距。
从规模上来看,以2014年为例,浙江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比重为39.1%,远低于广东(63.2%)、江苏(62.99%)。
(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规模对比
“十二五”期间,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在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利税及出货值等数据看,呈现稳定增长趋势。但是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出货值上浙江省落后于广东、江苏和上海;在利润总额和利税方面除了高于上海外,依然与广东、江苏差距较大。
(三)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分布对比
从产业分布来看,各省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分布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均为占比的产业,其中广东优势最为明显,其次是江苏。“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江苏数量最多,浙江省这两个产业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多与广东省。
(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对比
“十二五”期间,浙江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呈增长态势,截至2014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达到8439个,略高于上海,但是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还是有效发明专利数,浙江省均远底于广东和江苏,只占广东的十分之一,江苏的二分之一。
三、加快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完善相关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
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助于推进产业调整升级,对于建设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是促M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含金量”大的优惠政策之一,而该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牵涉部门多,需要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因此完善各部门统一协调机制十分关键。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于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职责进行相应规定,各部门事后监管的责任更加突出,更需要科技和税务等部门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积极作为。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及时收集、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妥善解决,逐步形成各部门高效、联动的信息处理机制,防止出现多头管理、互相推诿的现象,确保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建立畅通的信息通报及问题处理机制,科技部门及时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信息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相关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企业界定等问题及时反馈科技部门,强化多部门主动、联合处理政策执行中的各类问题机制。
(二)提供分层指导、提高政策宣传精准度
不少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对于政策理解不到位,从江苏和广东等地的经验看政策宣传很重要。从政府推进产业升级发展战略角度出发,应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平台加大优惠政策公益宣传,利用政府网站等信息化平台,通过数据挖掘分析,提供针对不同企业规模、不同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宣传的精准度。在宣传手段上在编印政策优惠手册方便企业了解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搭建互联网宣传信息平台,提升宣传深度和广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统一的政策口径。
科技部门侧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具体在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业务操作等方面主动服务企业。
税务部门侧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建立高效、便捷的纳税人学校为基础,定期举办面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培训班;积极开展税收法规宣传活动,借鉴其他身份经验开展“税法进企业”活动,上门辅导、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政策规定、认定程序、申报条件、管理方式等内容及时公布于科技和税务等部门网站或办事服务场所,保证企业无论是科技部门还是去税务部门均能准确完整的了解政策及业务处理流程等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后,及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上报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同时报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企业情况表”。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报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研发费用明细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提报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单证等会计核算资料相一致。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亦应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口径、金额一致。无研发费用明细账或企业申报材料金额与会计核算有关资料不一致的,不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申报企业原则上要从省财政、税务部门推荐的名单中选用认定鉴证机构,选用推荐名单之外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
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作出客观实际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如中介机构出具材料与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出现差异,该中介机构应作出专项说明。
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在网上予以公告,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请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违规造成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资格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的,取消其申报和复审资格,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此业务的资格,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该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
五、对市级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示制度。
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六、做好到期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高新技术产业 博弈分析
引言
高新技术产业是经济增长的先导产业,是构成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因素,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经由1999年的1%左右提高到2009年的15%左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日益明显。
从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种子期,创业者提出其创业构想,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研发。在创业期,创业者成立企业并进行试生产,需要购买生产设备、产品开发以及初步的市场推广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成长期,产品已经进入市场,为扩大生产和市场,需要注入较多的资金。在成熟期,企业已达到规模经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更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所以高新技术产业从创业初期到产品的成形再到产业化, 每个阶段都需要有充分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企业规模小没有抵押能力,没有信贷记录,信息透明度低,使得银行无法准确判断对其贷款的收益和风险程度。因此传统的融资方式不能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需要拓宽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渠道,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来缓解高新技术产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
张剑平(2003)从风险投资正在演变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与科技运作行为看,认为发展风险投资对于顺利实现“知识一技术一经济”的转化,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发展我国知识经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梁菲(2009)从著名哲学家库恩和拉卡托斯的科学范式与科学研究纲领思想着手,认为高技术产业化与风险投资的互动也应该遵循科学范式与科学研究纲领进化发展的一般原则,并且该原则是高技术产业化与风险投资的有效互动形式。马广奇、段丽芝(2010)通过建立相关模型来研究温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及风险投资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过程中由于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及财务与管理风险等多方面风险因素的存在,使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不成功率常达60%-80%左右,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的种子期、创业期,一般的投资资本不愿意介入。这样,传统的融资渠道不能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形成了严重的资金缺口。基于这种状况,需要新型的投融资机制,从而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特点的风险投资产生。
在风险投资项目的交易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不愿意提供太多的信息给风险投资者, 风险项目存在项目好与坏的信息, 这种信息对风险投资者则是很难甚至无法获得。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所以需要对风险投资和风险项目的投融资进行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一、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特点
(一)高新技术产业自筹资金困难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是由科研人员自筹资金创办,因此存在原始资本少,总体规模小,资金基础薄弱的问题。同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为一定的产业规模还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产品的市场前景不完全确定,因此创业者想要通过私人借款等方式从外界筹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非常困难。
(二)高新技术产业获得银行贷款难
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实力较弱并且投资风险高,一般很难得到信用机构的担保,因而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同时,商业银行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很难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直接融资不能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只有极少数符合严格条件的公司制高新技术产企业才能公开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但即使可以上市融资,也只能解决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发展所需的资金,而不能满足其在种子时期和成熟时期对资金需求。
二、风险投资的难点
(一)资金投入风险高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基础的薄弱,存在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较高的不确定性。同时,企业难以确定市场对新产品的接受能力及其接受时间,所以投入的初始阶段并不能带来净收益,要依赖后阶段的持续性大量投入之后才有可能产生高收益。即使市场对新产品接受了并获得成功,但是高投入而获取相应收益的时间存在较长的滞后性,面临很高的风险,使得资金投入的风险相当高。
(二)投资信息不对称
高新技术企业与市场间存在着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高新技术企业者通常掌握着许多市场上投资者所不了解的信息,这些企业家们为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往往强调项目的有利一面,而淡化项目的不利一面。如果投资者不能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有关信息,他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便只能根据各项目的提供的评估等方面的报告进行分析、投资。从投资者来说,他得到的回报降低了;从全社会来说,资源有效地得到分配。也就是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它是指既然投资者只依靠企业家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投资与否,越是不谨慎的企业家就越有可能夸大项目的有利一面,其报告的真实性差别就越大。对于投资者的来说,他希望报告的真实性与实际差别越小越好,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他选择的项目反而是实际与报告差别最大的项目,所以风险投资者因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所、而带来了投资的高风险。
三、风险投资和风险项目的投融资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一)符号、表示方法及基本假设
1.符号。P―价格;Vg―好项目的实际价值;Vb―差项目的实际价值;C―项目所有者对项目的伪装成本;Pg―风险项目为好类型的概率;Pb―风险项目为差类型的概率,Pb=1-Pg;P(g|A)―项目所有者提出融资申请条件下好项目的概率; P(b|A)―项目所有者提出融资申请条件下差项目的概率; P1―项目所有者提出融资申请的概率; P2―投资者随机选择投资的概率;1-P2―投资者随机选择不投资的概率
2.表示方法。(1)博弈方。博弈的参与者为自然(博弈方0)、风险项目拥有者(博弈方1) 和风险投资者(博弈2)。(2)策略。风险项目拥有者的可选择策略为是否提交投资申请; 风险投资者的策略为投资、不投资。(3)博弈次序。第一阶段, 风险项目拥有者提出投资申请(或显示希望投资的信号),假设申请投资的成本较低,可忽略不计。第二阶段,风险投资者根据项目拥有者的申请选择是否投资。即此博弈为风险项目先行动, 风险投资者根据风险项目的行为选择自己最优得益的动态博弈过程。(4)博弈方的得益。风险项目可以按照价格P在市场上交易,好项目、差项目的实际价值分别为Vg、Vb。(5)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项目的拥有者有关于项目好坏的信息, 风险投资者无法获得这种信息或者获得这种信息的成本很高。(6)博弈双方为理性决策者。双方各自按自身支付水平最小化(或得益最大化) 选择策略。
3.基本假设 。Vg>Vb, Vg-P>0>Vb-P
(二)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
图1 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扩展型
1 .P
P(g|A) =1; P(b|A)=0 ;
(Vg-P)・P(g|A)+(Vb-P)・P(b|A)= (Vg-P)・1+(Vb-P)・0>0,投资者选择投资。这是完美贝叶斯均衡形成的市场完全成功, 是风险投资各参与方期望达到的理想结局,各方都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2. P>C:伪装成本低。由于P > C, 差项目所有者有申请融资的意愿。则好项目的拥有者全部申请投资,即P(A|g)=P1、P(A|g)=1。投资者以P2,1-P2的概率随机选择投资或不投资。对于风险项目: (1)当项目为好项目时期望得益为:P2・P+(1-P2)・0>0,提出融资申请无疑是最佳的策略选择。(2)项目为差项目,且P>C/P2,即投资者投资的概率P2较大时, 项目拥有者期望得益:P2・(P-C)+(1-P2)・(- C)= P2P-C>0,差项目拥有者提出申请可实现利益最大化。
当P
P2・(P-C)+(1- P2)・(- C)= P2P-C
当项目提出融资申请时, 投资者判断项目好坏的概率分别为:
P(g|A)=[Pg・P(A|g)]/[Pg・P(A|g)+Pb・P(A|b)]
= [Pg・1]/ [Pg・1+(1-Pg)・P1];
P(b|A)=[Pb・P(A|b)]/[Pg・P(A|g)+Pb・P(A|b)]
=[(1-Pg)・P1]/[Pg・1+(1-Pg)・P1]
投资者的期望得益:
(Vg-P)・P(g|A)+ (Vb-P)・P(b|A)
=[(Vg-P)・P+(Vb-P)・(1-Pg)・P1]/[Pg・1+(1-Pg)・P1]
当(Vg-P)/(P-Vb)>[(1-Pg)・P1]/Pg,接受申请为投资者的最优策略。
当(Vg-P)/(P-Vb)>[(1-Pg)・P1]/Pg,拒绝申请为最优策略。
在混合策略下, 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项目均依据对方不同策略选择的概率情况选择自己的行为, 以实现自身得益的最大化。
3.两种极端情况。(1)投资者判断:市场上的好项目占绝大多数
此时, 投资者有如下概率判断:
P(g|A)=Pg;P(b|A)=Pb; Pg远远大于Pb, Pg≈1;
[(1-Pg)・P1]/Pg= P1/ Pg- P1≈0
(2)投资者判断: 选择融资的项目一定是差项目
若投资方根据以往的经验或其他信息、资料归纳推算出选择融资的项目一定是不好的项目, 即投资者判断:
P(g|A)=0;P(b|A)=1;[(1-Pg)・P1]/Pg= P1/ Pg- P1+∞>(Vg-P)/(P-Vb)这种情况是市场中出现的最悲观情况: 劣项目驱逐良项目,投资者选择不投资, 博弈的结果为市场完全失败。
四、动态博弈结果分析
市场完全成功无疑是风险项目和项目投资者共同期望的目标, 但是风险投资中相关信息的不完美使得市场类型出现了多种可能。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提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伪装成本, 使发展前景不好的风险投资项目获得投资后的得益小于项目的伪装成本,这是获得市场完全成功的最佳途径。从而可以实现完全成功的交易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及风险投资的发展。
五、利用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基于上述动态博弈的分析结论,提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伪装成本可以实现完全成功的交易市场,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相互融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成立专业的高科技项目推介机构
在投资评估方面风险投资家更为注重的是企业的未来成长性,成立一些专业的高科技项目推介的机构,以合理的方式筹集风险投资资金,同时集成一批支持风险投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和国外投资者,为提供高科技项目作必要的资金保障。此外,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国内外投资者推荐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评估。在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融资时必须对风险投资家出示具有专业推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水平、风险程度和信用程度等相应评估认证结果。
(二)提高人力资源的成本
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创业团队素质即创业中的人力资源对风险投资也是一个关键的评估因素。高新技术企业想要获得风险投资需要大力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经营管理人才、专家。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坚持人力资源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通过福利手段鼓励创新、吸引人才,深化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改革,实行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设立激励奖项,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两方面的激励作用。具有大量高素质人才的企业将会获得风险投资的青睐。而发展前景不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则难以聘请到高素质的人才。
(三)建立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
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时除了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风险投资的发展,使得风险投资的发展得到法律保证。另外还应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有关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盈利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检查,若发现差错,根据其错误的大小进行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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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撰写;保护范围;申请时间;申请策略;新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3-0160-04
1 概述
随着中国进入产业升级转型时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措施,也有许多海外留学归来的人员或者国内的风险投资的企业家正在投身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建中。创建一个具有较强高新技术资产储备的企业的难度不小,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高新技术”,过去国内的新技术或新科研成果依赖于成果鉴定或者论文。随着改革开放时代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和高速发展,专利保护范围与国际标准接轨,国内专利申请量呈指数的增长,专利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对于实实在在地依靠高新技术支撑自己发展的中小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也是提高自己企业的技术水平,并确立本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一个重要手段。更重要的在于企业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国家专利法的保护,建立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保护专利池,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比较好的法律手段,有利于激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技术方面的投入。
高技术企业的创建和发展离不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到这种地步,往往解决问题的手段就像一层窗纸一样,稍用力就可以捅破,而未破之前,做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却常以为自己面对的是一堵厚厚的墙壁,欲绕过而不能。从技术开发的角度来考察,中小型新技术企业普遍经济实力不足,它们比大型企业更迫切希望让自己开发的新技术产品受到保护,否则新技术产品甫一投入试产,马上仿冒者甚多,后来者不需要投入巨额的前期开发成本,就可以用低价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不利于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除了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借助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合理构建自己的专利保护体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亟需加强对专利保护的认识,新办中小企业不外是一批专业相同,并且对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强了解的人组织起来,他们原本就对自己所熟悉的技术领域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认定可以开发出一种该领域占领市场的产品,筹集资金办起自己的企业,投入技术开发希望开发成功市场化的产品。在这个开发期间,企业应该随时跟踪本领域的产品的技术发展尤其是各类专利公报的内容。并且根据自己的开发进展随时调整和提出自己的知识产权文件。认真考察自己的研究设想是否合理,是否是最佳路径,是不是在研制人家已有的技术,尤其要注意相关的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出现辛苦研究的技术属于已申请专利的困窘。企业专利申请的时机需要给以认真考虑,不能太早,过早的申请必然是在技术开发的初级阶段,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必定写得比较宽泛而不够准确清晰界定,到出了产品再写专利申请,则竞争的同行们可能已经在前作出同行发明的申请,自己落了
后手。
企业拥有专利量的多少是衡量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高新技术类企业开办之初一般都要申请或者持续申请专利。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保护专利三种类型。对于一个开发新技术为主的创新型企业,外观保护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有限,实用意义比较大的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二者各有优劣,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一般都会较快地获得批准,缺点是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类型的技术方案,而不保护制造相关产品方法类型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实用新型在批准过程中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稳定性较差。补救方式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检索请求,取得专利局经过检索得出的专利性分析报告,因为检索流程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流程类似,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结论一般等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结果。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审理的流程不同,其保护效果也有显著的差异。实用新型专利虽然有利于早期获得专利授权,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相当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不好,如果申请人提出检索请求,会得到一个不具备专利性的结果。这个情况部分是由于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确实不具备专利性,通俗地说就是申请了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的产品。但也有很多的原因是申请人的申请文献撰写不当。具体的撰写不当问题在本文的下面论述将展开介绍。申请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较长,因为发明专利的审理批准过程比较复杂,主要是要经过专利局审查部门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审查,这个流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并不仅仅决定于专利局的实审部门或负责审理的审查员,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流程后,往往申请人会收到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每次指出的申请文件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申请人能够尽快地克服所指出的问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或者时间就可能更早。反之会拖很长时间。
2 专利申请的考虑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衡量标准,企业拥有专利量的多少可以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高新技术类企业开办之初一般都要申请或者持续申请专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当然要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如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的技术构成,提升花在科研开发上的费用比例,完善自己的科研开发机构。另一方面借助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合理构建自己的专利网络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体现了对自身专利的保护和对他人专利权的尊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申请、拥有和企业专利维权,中国属于后起的工业化国家,产生原创性的发明有相当的难度,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产品在快速地更新换代,这就给我国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留下了相当的发展余地。在要求知识产权这一点上,我国的新技术企业应该像日企和韩企学习,这两个国家在专利上十分专注和执著,只要在自己的领域或者领域周边,总是在一个比较基础的技术专利周围认真钻研,大量地申请相互联系的,包围这个基础专利的专利,日企和韩企在技术开发上投资较大,总能开发出大量的被授权专利,这些专利一般在原来的基础专利上有明显改进,日企和韩企以这些改进专利作为资本取得基础专利开发企业的互换授权,即顽强地保有了自己的市场范围,也降低了高新技术专利组成的专利壁垒对本企业的压力。笔者在多年的审查工作中,发现中国的专利申请中个人申请人的比例较高,而中小企业的企业申请量相对来说较小,许多企业仅仅拥有少量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只有使用新型申请。这固然是因为相关企业的技术能力不足或者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不深的原因,但也存在着各企业对申请专利的理解误区:把专利理解成企业的技术诀窍,认为应该严格保密,而耽误了申请专利的时间。
那么怎么才是中小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
设计”。
对于一个开发新技术为主的创新型企业,外观保护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有限,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实用意义比较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二者各有优劣,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比较上述条款可以认识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一般都会较快地获得批准,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是6.1个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缺点是仅保护产品类型的技术方案,而不保护制造相关产品方法类型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实用新型在批准过程中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稳定性较差。补充手段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检索请求,取得专利局经过检索得出的专利性分析报告,因为检索流程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流程类似,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结论一般等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结果。如上所说,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审理的流程不同,其保护效果也有显著的差异。实用新型专利有利于企业早期获得专利授权,但是由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相当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不好,如果申请人提出检索请求,相当大的可能是得到一个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性的检索结果。这个一方面是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确实不具备专利性,通俗地说就是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但另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文献撰写不当。具体的撰写不当问题在本文的下面论述将展开介绍。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间较长,主要是发明专利的审理批准过程要经过专利局专利审查部门对该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个流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并不仅仅决定于专利局的实审部门或负责审理的审查员,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流程后,申请人会收到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每次指出的申请文件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申请人能够尽快地克服所指出的问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或者时间就可能早一些。反之会拖很长时间。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发明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是25.8个月。
3 专利申请的撰写技巧
笔者根据多年做技术工作和十年的专利审查的经验,感到许多国内申请人在申请策略或者申请文件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撰写方面存在问题,往往是非大即小。专利文件是一个法律文件,每一段描述都应该具体清楚,使用的技术术语没有歧义,权利要求的各项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尤其不要使用本企业内部略语或行业土话。这一点在企业专门作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律师之间经常会出现误差,例如:企业的科技人员把自己的发明点当作产品的技术诀窍秘密,没有写入申请文件或者仅在申请文件中略加说明。律师也严格遵守人的要求撰写,因而撰写的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简略,审查员只能根据这样写出来的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检索,按照其所能要求保护的最大保护范围寻找公开其发明内容的专利申请文件和的非专利文献,并依据所检索到文献的公开内容判定其不具备专利性,而申请人看到这样的意见通知书后,才详细解释自己的技术方案,并且自主地认定只能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只有这唯一理解,而这种解释被审查员依据专利法或实施细则认定为没有记载在原始的申请文件中,导致申请并不能被批准。
这里举一个专利申请的实例,zl2004800307599,它要求保护一种通过电磁波的热效应获得该电磁波承载的信息的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这样撰写其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射频信号转换成热;测量代表所述射频信号的温度变化。
权利要求6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将所述广播信号转换成温度振荡的单元;将所述温度振荡转换成机械运动的单元。
这一对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非常简单,按说明书的相关描述,所说的广播信号是载有基带信号的被调制电磁波。因此该方案就是利用该发射电磁波是一个随时间变化的信号,其在接收装置中产生的温度效应也是随时间变化的。检测这个温度变化来提取被调制电磁波携带的基带信号,电磁波具有对物体的加热作用,这对于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公知的,专利审查员很容易就检索出了相关的对比文件,认为这个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经过几次通知书的交换,申请人反复地修改权利要求,最后授权的对应权利要求是:
权利要求1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射频信号转换成热;测量代表所述射频信号的温度变化,其中,所述热的振荡被转换成机械运动,其中,用微制造热-机械致动器来产生所述机械运动以及其中所述致动器具有与所述温度变化的频率相匹配的谐振频率。
权利要求8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将所述广播信号中的所述基带信息转换成时变热量场的微制造辐射热计;由衬底支撑的具有圆拱形的微制造热-机械致动器,所述辐射热计设于所述圆拱形的边缘,以使所述辐射热计提供的所述时变热量场改变所述致动器的机械振荡;响应所述致动器的所述所改变机械振荡而生成信号的单元。
比较这个授权前后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看到申请人初次提交的权利要求很短,只是泛泛地提出接收电磁波辐射,并根据电磁辐射靶体上产生的温度变化提取电磁波携载的基带信息,而没有涉及任何具体是如何提取基带信息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清楚地记载了电磁辐射到靶体上,使靶体吸收电磁波后产生热量,该热量在靶体上产生热致机械运动,并且设计让致动与温度变化的频率匹配,显然这就比较清楚地限定了提取基带信息的方法是通过温度变化的频率获取的。而测温的方式多种多样,测量温度变化的具体方式并不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无须去详细叙述。
申请专利撰写常出现的另一个失误就是没有很好地衡量自己的技术发明的核心技术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时期一切比较简陋,自然很难安排好自己的专利技术负责人,一般是邀请专利公司的律师协助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著名的大型专利公司有很多熟悉专利法、从业专利申请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然而这些律师不一定具备这家高新技术企业特有的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多数专利律师也难于熟悉所有技术领域的技术,会在技术交流中存在沟通不顺畅,因而引起撰写的失误。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聘请专利人时,最好能根据具体的技术领域,和公司推荐的人作一点技术交流,了解他对本公司的技术领域的知识如何,近年来大量的高校理工科毕业生进入专利公司从业,这些较年轻的人员对相关的技术领域比较熟悉,他们可能比那些法律领域背景的资深专利人员更熟悉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专业发展方向,能够更恰当地写出对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有利的专利申请文献。
这里也举个例子来说明专利申请文献撰写的重要性,专利申请2004100584146,因为申请的保护范围太大,难以修改压缩保护范围导致视撤。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换流器模块化控制电路,设置于一印刷电路板上,用来连接并控制一换流电路以驱动多个灯管的动作,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控制集成电路,是通过二个输出信号接脚,用以输出二控制信号;一灯管电流反馈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获取该多个灯管的工作电流,并将其转换成为电压形式传送到该控制集成电路;一点灯电压限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获取该多个灯管的工作电压,并将其传送到该控制集成电路;一亮度调整控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用来调整灯管亮度;一灯管保护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用来做该多个灯管的开路及短路的保护;一电源控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用以提供该控制集成电路工作所需的电力;一参考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由数个电阻器及电容器组成,用以提供该控制集成电路运算时所需的参考值。
这个权利要求写得很长,用专利审查的术语说:保护范围比较小。但是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它记载的都是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一种换流器模块化控制电路”以驱动多个灯管的动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镇流器,是一种电子线路类的产品,包括多个电阻和电容器,现代的电子线路哪有不使用印刷电路板的?而查阅本领域的中专技术教材后就知道,电子镇流器都是一个技术方案:交流电整流变换为直流电或者直接使用直流电源,一个带有逆变控制模块的直流-交流逆变器将直流电变换为高频交流电点亮荧光灯或其他类型的气体放电灯灯管。测量灯管上的电流和电压反馈到电子镇流器的逆变控制模块部分,控制灯管上的电流和电压稳定,当检测的数据超出预定范围时判断为灯管故障,关闭电子镇流器以提供故障保护。因此上述专利的技术方案限定虽然写得很长,具体措施也比较清楚,但是没有写出申请人自己的技术发明内容,只是把点亮荧光灯或其他类型的气体放电灯电子镇流器的基本结构重复了一遍。这就是所谓“申请内容描述的属于现有技术”,审查员很容易检索到相同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评述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各项技术方案不具备
(下转第21页)
(上接第162页)
新颖性或创造性。可能由于本申请撰写的说明书也一样简略,申请人已经没有修改余地,只能视撤了。
高新技术企业依靠专利保护为本企业开发新技术提供法律保护,因此专利文献的撰写应该清楚简明,对各项技术特征限定的保护范围界定清楚,不使用内部略语或行业土话,也不具有歧意。这才是一个好的专利申请。
参考文献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关键词】 产权异质; 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效率; DEA
中图分类号:F2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046-03
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而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仍存在经济效益和研发效率不高、资源配置集约化水平较低、不同产权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不均衡等问题。据我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宏观经济蓝皮书:中国经济增长报告(2012—2013)》,2013年度在技术创新效率的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申请数、新产品工业总产值与科技经费支出比这四种创新效率指标中,国有企业在各类产权性质企业中处于最低水平,在技术创新产出衡量指标中也处于落后。由此可见,企业的产权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创新行为和创新绩效。因此,从产权异质的角度来研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问题,就该产业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研发效率作比较分析,有利于比较各种产权类型企业创新发展现状,为有效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益以及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提供指导。
一、文献回顾
企业创新效率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大多集中在企业创新效率影响因素和评价方面,目前延伸至产权性质对企业创新效率影响的研究。夏冬(2003)、俞立平(2007)、冯宗宪(2011)研究了企业产权性质、政府投入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Hart(1997)认为政府拥有产权的企业没有鼓励企业经理进行创新投资的激励措施;Mahmood和Rufin(2005)发现政府干预越少,则企业创新越多。
在我国经济转轨深入阶段,国内学者对产权性质或所有权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也较为关注。夏冬(2003)通过对所有权结构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进行分析,认为政府所有权份额对企业创新效率有消极影响。唐要家、唐春晖(2004)比较了不同所有权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发现非国有所有权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要远远大于国有企业。刘小玄(2004)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国有企业对效率有显著负效应的结论。李长江、王国顺(2007)认为由于企业产权结构的不同,导致资源配置能力,即资本筹集能力、劳动配置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企业异质性,在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之间形成效率差异。吴延兵(2012)发现国有企业在创新投入、创新效率上均落后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尽管已有关于企业创新效率评价的研究,但以高新技术企业为分析对象,从产权异质角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却还较少。因此,本文从产权异质角度,运用BC2模型评价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效率,进而比较两者研发创新效率的差别。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评价指标与模型
(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评价指标
企业创新效率的本质是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评价指标也相应包括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个方面。在现有文献中一般选取R&D人员和R&D经费作为创新投入指标,用发明专利申请数作为创新产出指标。
为了科学评价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从以下两个方面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评价指标。一是从投入角度。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的投入主要来源于人员和经费的投入。依据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择R&D人员全时当量来衡量创新人力资本投入情况,选取R&D经费支出和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衡量创新资本投入情况。二是从产出角度。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的成果主要表现为新产品、专利数等。本文选取申请专利数、有效发明专利与新产品产值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的评价指标。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评价模型
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是1978年由美国的A.Charnes和W.W. Cooper等提出的一种效率评价方法。DEA与其他效率评价方法相比较,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来分析具有多个投入、多个产出指标的效率问题。企业技术创新是一项具有多投入和多产出的复杂活动,适合运用DEA进行创新效率评价。本文选用DEA的BC2模型来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2011年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截面数据,数据来源于《2012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鉴》。为了分析产权异质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本文按行业细分归类为15类,每类企业视为一个DMU,并在此基础上,再按产权类型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即国有企业定义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定义为内资企业中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
在运用DEA方法时,DMU的数量必须满足:n≥max{m×s,3(m+s)}。因此,本文将15类国有企业和15类民营企业混合在一起作为DEA分析的DMU,总共有30个DMU。运用BC2模型,分别计算出高新技术国有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在比较这两类企业创新效率的基础上分析产权类型的影响,并找出创新效率不同的原因。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结果分析
将国有以及民营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产出数据代入BC2模型,运用数据包络分析软件DEAP 2.1进行求解,得到如表1所示的不同产权类型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效率值。
1.综合效率分析
综合效率是对DMU的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创新资源使用效率等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衡量与评价,它由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共同组成。其中,纯技术效率是企业在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下的创新投入产出效率,规模效率是企业在规模因素影响下的创新投入产出效率。从整体角度分析,由表1可知,综合效率均值为0.711,小于有效值1,表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创新投入产出效率较低,投入产出结构不合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综合效率均值为0.667,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综合效率均值为0.755,由此可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综合效率明显高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从行业类型角度分析,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综合效率值小于1的有11种类型企业,其中0.5以下的有4种,最低的航天器制造类企业综合效率值只有0.137。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中,综合效率值小于1的有12种类型企业,其中0.5以下的只有办公设备制造类企业,其综合效率为0.371。总体上来看,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创新投入产出效率低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2.纯技术效率分析
纯技术效率是指在一定投入规模下DMU的创新投入产出效率,反映的是管理和技术等因素对创新效率的影响。从整体角度分析,由表1可知,纯技术效率均值为0.826,小于有效值1。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纯技术效率均值为0.777,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纯技术效率均值为0.875,由此可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纯技术效率明显高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从行业类型角度分析,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纯技术效率高于整体均值0.826的有8种类型企业,低于整体均值的有7种类型企业;而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中,纯技术效率高于整体均值的有11种类型企业,低于整体均值的有4种类型企业。在不考虑创新投入规模的情况下,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产出效率而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效率明显低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3.规模效率分析
规模效率是受企业规模因素影响下的创新投入产出效率,它反映的是实际投入规模与最优规模之间的差距。从整体角度分析,由表1可知,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效率均值为0.859,小于有效值1。国有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效率均值分别为0.857与0.862,由此可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效率略高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从行业类型角度分析,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规模效率高于整体均值0.859的有9种类型企业,低于整体均值的有6种类型企业;而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中,规模效率高于整体均值的有8种类型企业,低于整体均值的有7种类型企业。由此可见,创新投入规模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与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程度相差不大。
四、结论与对策
基于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存在问题如下:
(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行为短期化,创新效率较低
研究结果表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效率低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不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所造成的。国家所有、国家控股使企业没有创新决策自,企业家有意不愿承担创新风险,创新收益在政府和企业间分配比例失衡,从而导致企业没有创新积极性。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推动效率的提高,以创新驱动为重要支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决策自。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措施,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发挥骨干作用。
(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较高,但是技术创新投入较低
研究结果表明:在纯技术效率方面,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明显低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规模效率方面,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略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入较低的主要原因为创新意识不高、融资难度大、创新外部环境差与创新风险大等因素。
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加大创新投入。(1)国家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制定激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政策,包括:融资政策,新产品、新技术推广政策与公共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政策等。(2)国家财政支持方面。国家各部门要通过完善金融、税收、价格、财政、知识产权等政策来激励民营企业创新,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民营企业的比例,增强民营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打通经济与科技间的通道。
【参考文献】
[1] 夏冬.所有权结构与企业创新效率[J].南开管理评论,2003(3):32-26.
[2] 刘小玄.民营化改制对中国产业效率的效果分析:2001年全国普查工业数据的分析[J].经济研究,2004(8):16-26.
[3] 李长江,王国顺.企业效率与产权结构的实证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8):9-18.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年11月15日《办法》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