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纳税征收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2019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四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五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领受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可委托书立的单位代征印花税。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委托书立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同时确定为印花税代售人,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

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 6月 1日起执行。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8号)停止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项目

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购销合同(采购环节)

购销合同(销售环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核定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签章)

(签章)

第2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0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上饶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管现状

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

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

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

第3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规划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否则,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建立征管档案,征收任务为3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年征收任务为50万元。具体是车辆年审时。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

2税务机关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积极主动寻找税源。保证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并充分发挥税收征收的主体作用。切实抓好税收征管。

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把好两个关口,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原则支付款项。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正宁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

三、奖罚措施

第4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但是目前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十分困难。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不开具正式发展。如自费旅游者,由于是自费旅游,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也不需要发票。因此不但不给自费旅游者开具正式发票还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二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如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旅游线路起始地点、代垫费用、为多列成本、少记收入预留空间。三是入账票据不规范。以白条、自制单据代替正式发票,虚增成本费用,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同时有的在填开发票时,套用复写纸,大头小尾,以达到少列收入的目的。

导游收入不实,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导游工资不同于从事其他行业有统一规范的发放标准,由于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从导游的服务行为来看,导游的收入属于向游客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服务活动收入,从账面收入的确没有到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秘密。大多数导游的实际收入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的。由于点多面广,收入较难掌控,因此对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目前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旅游带动相关行业税收“漏斗”现象严重。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交通运输业、旅店、餐饮、娱乐业、购物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而目前相当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账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旅游佣金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税收流失严重。

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地税部门应以规范税收管理为着力点,特别是在旅游业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既要防止热了旅游,凉了税收,又要避免“穷追猛打”、“杀鸡取卵”。为此,笔者认为: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宣传可以提高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的意识,处罚则可以对纳税人产生威摄作用,因此税法宣传与违法处罚是提高旅游业税法遵从度的两个重要抓手。地税部门要通过这两个抓手,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位。旅游企业反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深入,对营业税扣除范围、个人所得税代扣、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等政策不甚明了。税收管理员要主动和强化税收宣传,广泛开展了税法辅导,帮助纳税人理清在纳税中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清楚不承担相关义务将受到的损失或处罚,促使其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旅游业的税收监控,对偷税、逃税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切实解决大旅游、小税收问题。

(二)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一是要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人员专业培训的力度,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定期对财务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二是要规范旅游企业自身财务核算制度,建账建制,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核算准确,真实申报营业成果,并依法纳税。对不符合要求的旅游企业,要采取公开曝光与税务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三是要强化对导游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对导游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四是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纳税评估,提高纳税遵从度。充分利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测算,定期对旅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有重大问题的旅游企业要进行稽查提醒和税务约谈。五是要针对旅游业的特点,及时调整旺季税收定额,以合理税负,增加税收收入。六是要强化税务稽查的作用。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税法的刚性,从重从严打击偷、逃、避税行为。因此要通过重点稽查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

(三)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也是目前唯一直接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必须一是要在发票管理上注重发票销售环节。抓住发票的“核定、发售”两个环节,坚持发票“核、售分离”原则,即发票审核与发票发售必须分别操作,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对发票开具、取得、缴销等各相关的环节进行控制;二是要扩大税控收款机的运用,对旅行社和相关消费场所要安装税控装置,以掌握旅游收入和回扣情况。三是要在条件具备的景区景点推广使用电子门票管理,实现景区景点与地税征管软件的有效对接,实现景区景点及旅游、物价等部门信息共享,以确保旅游数据的真实性,这是规范旅游税收征管的关键。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以确认和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及用票行为的规范性,从而建立纳税人购领发票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将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从源头开始管理;五是定期分析。地税管理部门应为每家旅行社建立发票领售台账,认真审查其发票填开范围及填开内容,掌握其发票填开金额。六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发票缴销的检查,促使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填开发票。

(四)完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管理。随着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开发、武陵山试验区的建立。旅游业必将成为恩施州各县(市)局的重点税源,建议可否考虑在现有机构设置格局上以专业化管理为契机,增设重点税源(旅游业)管理分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州旅游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旅游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征管办法和管理手段,尽快出台我州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确保税收不受侵蚀。

第5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2、继续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首先要按照省局及市局的要求,切实搞好税收征管改革,在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努力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其次是要实地调查,深入分析税源,将企业税收落实到税种、分解到项目,责任到征收管理人员。加强企业税收进度考核和情况通报,促使企业税收均衡入库。第三是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摸清纳税户底数,实行纳税人户籍资料“一户式”管理。落实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强化税源监控,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抓好重点税源、重点企业税收征管,实施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理制度。搞好纳税评估,加强案头分析,提高管理效能。第四是完善征管格局,努力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将全县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及及行政部门的税收实行全县集中征收和统一管理,对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实行适时跟踪,动态监控。

3、着力抓好税收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为主线,以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格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绝不能越权擅自减免税收。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税收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我局将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整顿干部队伍作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的治税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证、服务规范”的地税队伍。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档案,全面推行双向申报制度与全员全额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完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5、加强重点税源稽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行“阳光稽查”,按照“大稽查”的要求,用好稽查“铁拳”,从严查处偷、逃税行为。一是落实稽查计划,制定稽查目标,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仍实行专项稽查。二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尤其是未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三是以查假票、假账、假申报为主要内容,加大对电力、交通、建安、电信、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力度。四是继续加强与公安、国税等部门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检查中,涉嫌构成偷税罪的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绝不能“以补代法”、“以罚代法”;对查处案件阻力较大的,提请公安部门和市稽查局介入,协助检查。

6、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大力清缴欠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县局决定成立清理欠税领导小组,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在理清分户欠税原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清缴欠税。我们将在*年欠税公告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分别通过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除依法公告外,还将积极催缴并严格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确保国家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6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汽车的购置税征收标准按10%的法定税率。汽车购置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耕地占用税是乌鲁木齐市地方税税种之一已经开征多年,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具有征收基数大和一次性征收的特点,强化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有助于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培植新税源,今后将成为乌鲁木齐市地方财政收入和税源增长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乌市地税稽查局2013年第4季度耕地占用税核实、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就对如何强化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2013年第4季度,乌市地税稽查局按照乌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乌鲁木齐市所管辖的67户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进行了核实清缴,经核实应补税款为19,981万元,已入库7,502万元,尚欠12,479万元。

一、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

㈠耕地占用税新开工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管理难度较大,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由于占地行为大多数未取得批准手续,土地占用手续不能及时审批,对占地面积等无法准确确认,影响了计税,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如:新疆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㈡建设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在异地,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均在异地,造成征收管理难度极大,给当地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清缴欠税及强制执行都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尤其是异地催缴,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如:喀什行署驻乌办事处、多晶硅等纳税单位。

㈢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因当时没有将耕地占用税这块税金纳入或完全纳入资金预算上报财政等部门审批,造成纳税单位以没有资金来源为借口拖延或不予缴纳耕地占用税,尤其是20__年以前就动工但审批手续在20__年以后才审批下来的工程,因耕地占用税新法与旧法在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上差别很大,造成纳税单位的预算资金缺口,形成难以清缴的欠税。如:兵团机构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纳税单位。

㈣有些工程根本就不办理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仅办理占用林地批准书,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计税依据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相抵触,造成管理难度加大。如:新建升晟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恒昌(新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㈤因耕地占用税是地税部门从以前的财政农税部门移交过来的税种。虽然近年开征后在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缺乏充足的征管经验,稽查人员在清欠过程中也是边干边学,耕地占用税业务知识和征管经验有待提高。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㈠完善税收征管 征收管理局主动与占用耕地企业联系,及时登记造册。在获得国土、草原、林业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批文后,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入库,及时与有耕地占用行为的企业进行联系,对应纳耕地占用税数额较大或由于新旧政策计税依据不同,造成企业超出预算、资金周转困难或在筹建期的企业一时无力缴纳的这一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做出分批缴纳税款计划,并及时进行催缴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㈡抓住重点税源,不放零散税源。落实管理员制度,实行项目追踪管理,定期清漏,及时了解大型工程招标、立项、审批、开工情况,及时准确了解重点工程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及占用土地的性质,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事宜。对零散耕地占用税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国土部门签订代征协议,有国土部门代征,可以起到抓大不放小的作用,对财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实行的是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征收。

㈢加强减免税审核把关,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耕地占用单位上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进行层层审核把关,派专人实地落实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努力做到税源向税收的转化。

㈣加强政府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传递制度。与国土、林业、草原、城建等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和科学的掌握情况,做到了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一是各部门设立联络员,具体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分析,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化;二是不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增进沟通,完善协作制度。通过以上耕地占用税治税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宽税源控管渠道,丰富税源控管手段,延长税收征管链条,为发挥税收职能开辟更宽广有效的空间,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等举措及其力度,实现耕地占用税税收精细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

㈤强化对部门工作协作。一是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放线等手续时,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及时将实际占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等数据的传递工作,否则不予办理;二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应依据施工单位出具的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方可预以验收;三是建设项目审批,与县发改部门密切联系,对新立项的项目建设、发改委立项批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批复项目基本情况、占用耕地情况,便于税务部门及时、全面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和工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四是国土资源及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对耕地

第8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造成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减少,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须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以票管税”理想化地试图用发票链原理去安排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人为设计发票“天网”意境。这种主观推理实际上难以达到管税的目标。大量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使发票失去了作为核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的意义,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征管法》对核定税款的方法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在核定纳税人税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核定税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纳税户的具体生产经营场所蹲点守候,按照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核定税款,与纳税人座谈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典型调查、行业民主评议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税款时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足额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如果能做到足额核定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的发票也就应该能够满足其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

第9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税源户籍管理有待加强。建材行业户数多、税源分散,管理难度大,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管漏洞,不登记,不纳税,特别是砂石行业,缴纳税款主要是以建筑企业代扣代缴居多,增加了税源户籍控管的难度。同时,有的基层国税单位重管事,轻管户,削弱日常的税源户籍管理,造成建材行业的税源户籍不明、底数不清。

(二)日常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税源不清、户籍不明、纳税人经营状况不清楚的现象在个别管理片区依然存在。同时,受个体税收征收成本因素的影响,普通存在重征收、轻管理,重大宗税源、轻小税源的思想,导致建材行业税收疏于管理。

(三)税额核定难度大。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增值税定额核定弹性很大,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建材行业生产经营粗放,经营条件落后,多数经营者财务知识水平低,大部分纳税户不建账或建账混乱,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此外,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存在不开票、开白条、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弱化了以票控税的效果。

(四)征管环境有待优化。一方面,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意识淡薄,既不主动申报纳纳税,又不自觉接受税务管理。另一方面,部门配合协作不力,建材行业税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国税部门同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相互配合不紧密,数据信息不能够共享,没有形成管理合力。

二、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实践情况

今年,*县国税局把建材行业增值税管理作为税源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创新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摸清了税源底数。全县108户建材行业纳税人全部纳入CTAIS管理,占全县总户数的5.6%。从管理类别看,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户,小规模纳税人1*户;从管理方式看,查帐征收42户,“双定”管理66户;从行业分类看,小砖厂32户,小预制厂47户,小碎石厂22户,彩瓦厂7户。二是创新了管理制度。制定了《采石场增值税管理办法》、《砖制品、预制品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建材行业税收分析制度》、《建材行业纳税评估制度》、《建材行业税收考评办法》、《建材行业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等。全县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档案管理标准、统一收入计划考核、统一评估分析体系。三是完善了工作机制。

建立以票管税机制,先后召开部门联系会议3次,制作并发放发票宣传提示牌20个,不断加大发票知识宣传力度,扩大发票使用面,用票率达到82%,严格发票日常管理,不定期开展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处罚率达到100%。建立收入考评机制,明确专人管理,落实税管员职责,按月下达收入计划,单独考核奖惩。建立协税护税机制,与建筑、高速公路等施工单位建立长期协税护税联系制度,做到结算工程基础材料款一律凭正式发票,定期向我们税务部门如实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等结算依据,加大税源源泉控管力度。元至10月份,武英高速公路*段五个建设单位共向我们国税机关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28份,涉税金额760多万元,税款43万多元。四是提高了征管质量。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或户籍清查,共清理建材行业漏征漏管12户,补征税款3.4万元;通过纳税评估,及时调整税负偏低的“双定”户9户,调增税额4万元,及时督促查帐征收户补办申报28户,补缴增值税11.6万元。1至10月共全县建材税收累计入库133万元,同比增长125%。

三、进一步加强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要在建材行业中推行分类税收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和帐证健全纳税户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验征收,税务机关按日登记查验台帐;对零散纳税户,实行源泉控制、发票控税、启运报税制。同时,要将查验征收户和零散纳税户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不定期开展纳税评估,评估面应达到100%。

(二)探索推行以票管税。进一步加大发票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建材行业发票使用面。推行普通发票分类管理,对建材行业中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逐步推行电脑版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对实行查验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百元版发票。定期开展辖区内建材行业发票的日常检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比对,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票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