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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从2017年开始,双证在职研究生(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统招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所以,报考双证在职研究生是参加一月份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报考时间:
每年10月份网上报名,11月中旬现场确认,12月底参加统考,3月中旬公布国家线,4-5月复试调剂,9月开学。
报名官网: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简称研招网
招生专业:
金融、应用心理、口腔医学、应用统计、翻译、公共卫生、税务、新闻与传播、护理、国际商务、出版、药学、保险、文物与博物馆、中药学、资产评估、建筑学、军事、审计、工程、工商管理、法律、城市规划、公共管理、社会工作、农业推广、会计、警务、兽医、旅游管理、教育、风景园林、图书情报、体育、林业、工程管理、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艺术、中医等。
报考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三年或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以毕业到入学的时间计)。
2.大专毕业后有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有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并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参加单独考试需要满足:
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政治表现好、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且是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
考试科目:
英语、政治、数学或专业课一、专业课二;
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专业硕士的考生,考试科目是: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和英语二。
关键词:“985”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8-0041-02
我国从1990年开始设置第一个硕士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以来,经过25年的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增加到了40个,几乎覆盖了学科目录的全部门类,并且有了工程博士、教育博士、临床医学博士等博士专业学位。学习时间也从非全日制为主演变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作为代表我国高等教育最高水平的“985”高校,多年来一直以学术型研究生、博士生培养为主。但自从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规模迅速扩张之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在“985”高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本文从对“985”高校从2009年以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变化情况入手,分析其专业学位授权点分布和招生变化趋势,为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些许建议。
一、我国现有的专业学位类别发展过程
我国1990年开始设置第1个专业学位类别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设置建筑学硕士;随后设置了教育、工程、临床医学、农业推广、公共管理、兽医、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军事、会计、艺术、风景园林、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社会工作硕士;在2010年,迅速扩大了专业学位类别的种类,设置了应用心理、应用统计、中药学、文物与博物馆、工程管理、金融、林业、保险、国际商务、新闻与传播、图书情报、护理、警铡⒊霭妗⑺拔瘛⒙糜喂芾怼⒊鞘泄婊、资产评估、药学19种类别;2011年增设审计;2015年增设中医;现有专业学位类别40种。1990―2008年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数量为缓慢增长,2010年经过一个大扩张后,基本趋于稳定。有若干专业学位类型下又设置了领域,例如工程博士下设4个领域,工程硕士下设40个领域,农业硕士下设15个领域,艺术硕士下设8个领域,工商管理硕士把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单列。审核学位授权时按照领域进行审核,因此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种类为99类。
二、“985”高校专业学位授权点情况
我国“985”高校一共有39所,既有综合性院校,又有行业特点非常明显的院校,不同类型的高校,其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分布和类别都不尽相同。“985”高校的专业学位授权点覆盖面比较广,在99种授权点类别中涵盖了其中的93类,共有1568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公共管理硕士由于其内涵比较广,又有非常好的人才培养需求,因此所有的“985”高校都有该专业学位授权点;其次为工商管理硕士;近年来应用面广、社会需求旺盛的软件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等工科专业也大部分“985”学校都有。而专业性特别强的,例如工程硕士(兵器工程)、工程硕士(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林业、中医学4种专业学位授权点都只有1所“985”学校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是从学术型学位授权点学科发展过来的,在2013年之前的审核增列中,要求必须有相对应的一级学科点或者二级学科点授权,因此,每一种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对应着不同的门类,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在“985”高校中,在每个门类下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差异很大。有授权点数量最多的是工学,最少的是历史学。与我国现在还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需要最多的是工程技术人才有很大的关系。
不同“985”学校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和分布也不相同。如下页表1,数量最多的是浙江大学,其次是四川大学、吉林大学,这三所学校在学校规模上整体处于国内前列;较少的是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这与其学校性质、现有专业学位类别有很大关系;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为国防院校,本身学科覆盖面窄;北京师范大学是以师范类、理科为主的学校,而理科没有专业学位,师范类也只有一个教育硕博士,因此其数量少;中央民族大学本身体量就小,因此数量也少。
不同学校在不同门类下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差异更大。以工学对应学位授权点数量最多,所有“985”高校都有工学类专业学位授权点,而历史学最少,只有一些综合类院校有少部分。在10个门类都有专业授权点的学校共有4所,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大部分“985”高校在专业学位授权点门类覆盖面还是比较宽的。
三、“985”学校2009年以来的招生情况分析
1.全国2009年以来研究生招生变化情况。2009年之前,我国没有全日制专业学位,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为学术型学位研究生。2009年,研究生招生已经进入到录取阶段时,为了引导专业学位的发展,教育部额外增加了5万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名额。2010年、2011年,教育部下达研究生招生指标时,按照博士生、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三大类给每个单位下达指标。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了25家单位可以授予工程博士,在2012年教育部下达招生指标时,大类又进行了调整,按照学位博士、专业学位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四大类下达的招生指标。从2009年之后,学术学位硕士生的数量不断下降,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数量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专业学位博士生的数量几乎保持不断,还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2.“985”高校2009年以来研究生招生情况。“985”学校总体招生情况与全国的招生情况趋势基本相同,专业学位博士生2012年以来基本不变,略有下降趋势;学术学位硕士生的数量下降,与2010年相比,“985”高校学术学位硕士生减少了12.5%,同期全国减少了11%;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数量上升非常明显,但上升幅度低于当年全国水平,与2010年相比,“985”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增加了66.7%,同期全国增加了132%。
四、问题与思考
2009年以来,随着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快速增长,“985”高校的专业学位硕士生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达到了44%。对于“985”高校来说,基本都是研究型大学,科学研究任务非常重。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年限一般情况下是2年,其中1年为课程学习,1年为实习、写论文和找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生能够参与科学研究的时间有限。如何定位“985”高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值得思考?是和普通院校一样,重点培养实践性强的专业硕士,还是培养具有一定科学研究水平但又能实践训练的专业硕士?还是像现在的有些院校,基本不区分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硕士培养?
培养目标的确定,就决定了培养方案、培养过程和学位授予标准。对于“985”高校来说,所培养的专业学术硕士生,应当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这样才能发挥“985”高校的研究优势;同时,可以适当地增加实践环节,在专业实践方面给予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多的培养和机会,做到学术和专业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Z].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2]口余勇,李久东.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政策的演进[N].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6.
眼看暑假即将结束了,各位同学们要开始上学了,那么2021南京医科大学秋季开学是如何安排的呢!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2021南京医科大学秋季开学通知最新,欢迎阅读!
根据南京医科大学2021~2022学年校历可知:
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报到注册时间为2021年9月4日,正式上课时间为9月6日,新生另定。
2021年8月5日,南京医科大学举行了暑期入学的2021年硕士研究生线上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1426名2021级临床、口腔、药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公共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线参加了典礼。本批次硕士研究生新生从2021年8月7日起进行线上学位课程学习。临床、口腔医学硕士新生将于2021年8月27日起赴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开始33个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大学新生入学流程1、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每个学校也会有自己的一些规章制度,它规定了学生一些不能触犯的禁区,比如缺课达到多少节就会被处罚、图书证不能外借等。
有时候犯错和不犯错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学生也不是故意的只是不知道。所以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新生最需要做的事情。
2、熟悉学校的地形、掌握一些紧急联系方式也是非常必要的。
比如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分布,医务室、保安室所在等。
3、关注学校和院系公布的信息,比如新生何时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一旦错过了这个时间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记住自己的学号和相关密码,这些会是你以后的学习中经常需要用到的东西。
4、了解本学期的课程安排和执教老师。
大学的课程内容和上课方式,对比高中来说有很大的不同。老师不太会拘泥于课本内容,更多的是根据自己的研究来讲授,所以准备好听课笔记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大学的考试卷多为任课老师所出,所以考试内容有很多是和课堂老师补充的知识有关。
5、大学还有一点和高中明显不同的是,上课教室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不同的课程安排在不同的教学楼。
所以学生在开学之初,完整的打印出课程表,并按照课程表上的上课地点事先去探一下路是很有必要的。以往新生因为找不到教室而上课迟到的例子并不鲜见。
6、“过来人”体验一些“过来人”提醒,一般高校对外地新生都有接送服务,学校会在当地火车站、码头、机场、长途客运站等门口设醒目标志,并且配有校车直接送新生与家长到学校。
“学生如果第一次去外地,对学校地理位置不熟悉的话,还是乘校车去报到。”为了避免新生错过报到时间,学校往往会配备多辆校车循环接送,并配有专人守候站点。
7、老师提醒新生到校后,学校会在门口设报到流程指示牌,并安排学生志愿者在校园各个迎新点帮助新生办理报到手续,为新生指路并引领其入住宿舍等。
“新生报到时一定要看清流程表,按照流程图上的顺序办理各种手续,不懂之处可询问迎新点的志愿者。”刘重喜提醒道,由于报到日人多且杂,一些不良商贩往往会趁机混到校园兜售各种商品,新生不要贪图便宜或者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学校在流程牌上写清的收费项目一般要求学生定点办理缴费手续,学生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开学报到前需要做的事1.银行卡及缴费
在邮寄录取通知书时,大部分高校会随寄一张银行卡,需要带上身份证到银行激活银行卡。
一般开学季,银行都有交学费的这项专门业务,只要告诉大厅客服人员说交学费他们都会让填单子给你的。
一般学校都会提供银行账号,记得缴费之后打印的纸质缴费证明一定要妥善保存。
到了学校就可以交给辅导员、教务处或者学校规定的地方。
学费和生活费可以存入银行卡。
2.证件照
免冠一寸证件照、两寸证件照各10张左右。建议白底、蓝底证件照各准备一套。
另外,证件照电子版注意保存(大学期间考试报名等均需使用)。
3.户口迁移证明
在邮寄录取通知书时,大部分高校会附带户口迁移证明。
部分外省、外地学生,若想将户口转到学校,就必须带好户口迁移证。
若是不需要迁户口,则不需要携带此类证件。
另外,需要注明的是,户口迁移到学校属于集体户口,有时不能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建议大一新生提前了解具体政策,再做决定。
4.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单
大学生“回炉”当技工正成为一种新趋势。前不久,34岁的青岛大学现当代文学方向研究生在导师的带领下,进入莱芜技工学校学当焊工。此外,武汉铁路桥梁高级技工学校今年6月也重新开设了停办两年的“大学生班”,由于本科生报名人数多,又增设了2个班。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表示,将为全省1万名未就业的离校大学生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认为,读技校并非是“倒了回去”。读完大学后,完全可以继续接受其他各方面的教育,技校的职业教育就是其中之一。实际上,中国技工缺口庞大,据全球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统计显示,中国目前的普通技术工人缺口为2400万。有教育专家呼吁,“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迫切需要改变。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可以把自己的职业理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结合,先做一名知识化的“蓝领”,再逐步走向管理岗位。
天津积极探索
“职业培训包”模式
职业培训包,是在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认证框架下,将培训资源进行的“集中打包”和“捆绑作业”。目前,天津的“职业培训包”模式正在积极探索中。
据天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培训包”就像为职业技能培训建了一个超市——每一个工种应该掌握什么样的技能,用什么样的教材,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教学时间是多少,必须接受多少小时的操作训练等,单位、院校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来挑选。经过培训考核的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职业培训费补贴。例如养老护理培训包,里面包括老年人生理心理的专业护理知识技能,例如如何为卧床老人翻身、摔伤烫伤的急救知识等,还有真人训练环节,对于提高动手能力非常有益处。
福建:开展非全日制
学历教育人才培养
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企业八项措施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采取到大中型企业办班、在学校为小微企业集中办班的形式,积极承担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任务。福建鼓励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职工采取送教进企的形式,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要依托校内职业技能鉴定站,主动为企业职工开展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
福建支持小微企业集聚区域的职业院校发挥实训实施设备、教师等资源优势,为技术研发力量薄弱的小微企业提供新产品、新工艺开发以及技术改造升级等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及工艺问题,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利用校内实训基地的生产性设备和生产线,为企业提供“来料加工”“订单生产”等服务,承接主机零配件、配套产品等生产,缓解企业生产旺季时设备紧张、生产能力不足的问题。
江西乐安:确保职业培训资金用在“刀刃”上
日前,江西省乐安县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控机制,从制度设计和使用监督两方面,双管齐下筑牢专项资金管控堤坝,确保每一笔职业培训资金都用在“刀刃”上。
乐安县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对资金内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确定了受理、审核、稽核、审批四步工作流程,形成了程序化的内部制约机制。对涉及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的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防范人为风险。
乐安县还实行内外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实行内部稽核制度,成立专项资金稽核领导小组,对培训类项目进行跟踪巡查。在外部监督方面,县人社局引进了横向监督,由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审计督查小组,对管理链条上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行项目公示制,通过网络、看板等形式,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使用情况全部进行公示,杜绝违规和暗箱操作的行为发生。
湖北:“金蓝领计划”
继续推行
2013年“金蓝领计划”电焊工培训近日在湖北省郧县就业训练中心开班。来自县内的农民工、“4050”人员等40多人报名参训。他们将通过学习、考试获得技能证书后,进入湖北神河集团、十堰义兴公司等企业就业。培训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中培训,为县内重点用工企业培养生产经营急需的技能水平较高的技术工人。
“金蓝领计划”是湖北省人社厅、省总工会两部门联合为提高就业困难群体的技能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而实施的一个重要项目。所谓“金蓝领”是指在制造业中从事一线操作的中高级技术工人。“金蓝领计划”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意向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初高中毕业生。
深圳:职业技能培训办班
要“上线”备案
深圳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信息系统日前上线,该系统将通过培训信息数据备案采集,为各类学员鉴定评价报考、鉴定考务管理、成绩评定、证书核发以及培训鉴定补贴等相关工作提供更好的信息化支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深圳市人社局日前已通知,要求各区局、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相关企业向市人社局申领信息系统用户密钥,按职业培训办班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在开展职业培训办班时,认真填报职业培训相关信息,同时做好机构学员或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及评价数据采集填报。
未来生涯规划师缺口87万人
日前,在生涯规划师新职业培训新闻会上公布,根据我国劳动力人口基数,按1000人配备1名生涯规划师的比例,我国未来生涯规划师缺口达87万人。
会当天,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正式批准北京环度智慧智能技术研究所负责在全国开展生涯规划师职业培训项目。据介绍,生涯规划师职业,就是运用心理学、脑科学和生涯发展的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利用脑AT技术,帮助个体发现最佳潜能优势,帮助制定生涯规划,包括中学生学业规划、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企业员工发展规划、家庭婚姻规划、晚年幸福生活规划等等。经过培训并参加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颁发职业证书。
5年内将创建300个
农村职业教育国家级示范县
日前,教育部“加快发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题座谈会上提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已提上日程,国家计划在5年内创建300个农村职业教育国家级示范县。
初步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劳动力现状和发展趋势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量萎缩。当前农民工总量约有2.6亿,每年以900万~1000万人的速度加速转移。务农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急剧减少,农村出现空心化。二是结构失衡。年龄结构老龄化,平均年龄接近50岁;性别结构妇孺化严重。三是素质堪忧。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占到70%以上。四是后继乏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涉农专业人数大幅萎缩,新生代劳动力离农去农现象严重。
教育部与农业部目前按照“农学结合、弹性学制”的思路,合作开发适合新型职业农民学习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并将于近期向社会。
6种招生政策明年全面推行
今年,教育部要求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逐步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分离,重点探索“知识+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逐步形成省级政府为主统筹管理,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第一种招生政策是对现有高考的改造。现有的高职招生考试包括:一是单独招生;二是“3+2”中高职贯通模式;三是对口单招。两种新的招生办法包括:一是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对于获得相关技能大赛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其他技能拔尖人才,可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免试录取;二是综合评价招生办法,即注册入学,于高考前,主要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另外,教育部也在积极引导和推动本科院校压缩或停招专科生,这也会使本科院校向高职院校释放更多生源。
山西煤炭职院:深化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突破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达2307名,到6月底就业去向落实率达95%以上。有如此好的就业形势,皆因近年来学院紧抓山西煤炭行业重组整合、转型升级的契机,进行体制机制改革,深化校企合作办学。
关键词:医学教育;继续教育;教育模式
收稿日期:2006―09―06
作者简介:何红媛(1974-),女,汉族,四川宜宾人,泸州医学院助理研究员,医学硕士,主要从事医学教育教学管理。
著名教育学家Paul Lengrand的终身教育理论(lifelong education theory)认为:教育并非终止于儿童与青年期,它理应伴随人的一生持续进行,从而满足个人和社会的永恒要求。①医学教育是终身教育、是连续的统一体,其目的是培养促进全体人民健康的医生,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教育必然坚持终身性医学教育,国际医学教育界对此早已达成共识。
一、我国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医疗卫生行业所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我国的医学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教育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中专和专科学历层次的培养模式已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本科、研究生层次的教育。而五年制医学本科教育是绝大多数高等医学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教育部制定五年制临床医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但为了顺应医学生的就业趋势,毕业后更好地适应工作,有相当大比例的医学院校不同程度和幅度地调整了培养目标,试图培养专科医生。但是我国的五年制医学教育相较国外发达国家的医学教育而言,教学周期过短,教学安排过于紧张,专科医生的培养不可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全科医学中的家庭医学、老年病、疾病预防与保健、心理咨询、婴幼儿护理保健等内容很难进入医学教育课程体系。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培养的医学生既不是合格的专科医生,也不是合格的全科医生。
我国是一个有着近10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当前活跃在农村卫生工作战线上的是百万乡村医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乡村医生仍将是农村卫生工作的主体,这是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而乡村医生队伍中有相当大比例未受过系统、正规的高等医学教育或仅是具有中专及以下的低学历人员。因此,乡村医生学历偏低、年龄偏大、专业知识老化,所能提供的农村卫生服务质量与农村居民的实际卫生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医学教育结构不尽合理、教育层次偏低。据卫生部2005年统计公布,全国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及以下学历的占60%,大专占26.7%,本科占13.2%,硕士及博士研究生仅占1.1%。众所周知,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放,外国资本势必会在中国抢滩登陆,他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医疗设备,以及技术精湛高学历的临床专科医生,必然会对我国的医疗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加上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方面原因造成我国的医疗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有着巨大差距,如果不早作谋划,我们将会在激励的竞争中处于尴尬的境地。
二、广泛开展医学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实施医学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的医学继续教育是在国际终身教育的思想指导下发展起来的, 是医学院校教育(学校教育)后医学教育的必要补充。它分为两个阶段或形式,毕业后医学教育(post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PME)和继续医学教育或继续专业发展(CME/CPD),PME是医学院校教育的延续,是医学生成长为医生的重要阶段,包括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培训,全科、专科医师培训。②虽然PME是一个特定的医学教育阶段,但是它不可能同CME/CPD截然分开,因为CME/CPD是在医学院校毕业以后的整个职业生涯中都要坚持的。③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国家安全等时代特征,决定了医学继续教育在“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而医疗卫生行业本身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目标也从消除躯体疾病拓展到使人们在身体、精神及社会适应等方面保持完好状态的层面。因此,必须建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医学继续教育模式,培养出既精通医学科学知识、技能,又熟谙心理学、行为科学、全科医学知识、技能合格的适应社区和广大农村医疗和卫生保健的通科医生,以应对医学模式及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和急剧变化;同时又能提供经系统临床医学专业训练、有着精湛技术的专科医生,以适应医学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
2.广泛实施医学继续教育的可行性
医疗单位和高等医学院校应该成为实施医学继续教育最重要、最广阔的培训基地。我国医疗事业发展迅猛,据2005年卫生部统计,全国有18 000多所医院,其中三级医院934所,二级医院5173所,一级医院有2675所。如此规模庞大、层次丰富的医疗体系既是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开展医学继续教育的摇篮。近6000所的二级以上医院完全有能力、有义务承担起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学教育的重任,这将是实现医学继续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随着人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实施毕业后研究生教育或长学制医学教育将成为可能。我国有近100所高等医学院校及其继续教育学院,为开展毕业后医学学历教育提供了又一途径。
因此,无论从国家卫生教育和医疗事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还是就我国现有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的规模和条件而言,都为实现全方位的医学继续教育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三、医学继续教育的模式
1.执业前培训,对象一般是即将从事社区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的基层执业医生。
(1) 执业医师考前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必须经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注册为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人员,才可以执业活动。考试内容包括全科医学理论、医疗法规以及相关临床技能操作。
(2) 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获得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使社区和农村卫生服务站中符合条件者逐步向全科医生方向转化。这种培养模式能为广大社区及农村居民提供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目前全科医学人才紧缺的有效方法。
2.医院开展的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多样,主要适用于医院在职医疗人员。
(1)知识更新与提高教育。开展“三基”培训,使临床医务人员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操作。参加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药学会等组织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全院范围的学术活动,对参加学习的医务人员给予继续教育学分。外请专家教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专科前沿知识。
(2)医师在岗培训。轮岗培训。医疗单位安排新到岗毕业生在各科室进行轮转工作,时间一般为1~3年。在轮转中了解单位内部的工作规程、各科室的业务关系、其他专科疾病的处理,并由高一级职称医师带教参与医疗活动,逐渐提高其独立工作能力。
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可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
(3)外出进修方式提高专科技能和业务水平。培训管理部门根据人才培养的整体计划,选拔工作与学习成绩优秀者,送到国内或国外先进的专业或学科进修。进修医师通过专业性授课在充实医学理论知识基础上,提高临床工作能力,为返回原单位独立工作或开展临床科研工作打下基础。这种方式已经成为我们培养临床专科医生的重要途径。
3.网络培训。远程网络继续医学教育以它的大信息量、灵活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打破传统教学局限,借助网络达到优秀资源(包括师资)共享,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手段,必将成为今后继续医学教育的主流。
4.学历证书教育,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提高医疗卫生人员学历层次的主要方式。为了使我国的医学教育结构更趋于合理,为了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及人民大众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演变,为了弥补我国医学教育中缺乏毕业后住院医师培养体制造成的困难,非常有必要开展学历证书教育。
(1)专科及本科证书教育。在岗社区和乡村医生学历层次的提高,可通过2~3年的脱产或半脱产正规学历教育,取得相应大专及本科学历证书。在这类培训中,均应强调进行全科化培训,在培训内容和要求上要密切联系实际,以社区和农村常见和存在的卫生问题为重点,着重进行医学模式转变方面的训练,加深对“以人为本”的理念认识。
(2)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从目前医科毕业生的就业来看,医学研究生教育实际上成了我国医学生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式之一。医学毕业生或在职医生为今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和自身发展,在完成五年本科医学教育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在临床型医学研究生教育中,应以培养高超的临床技能为基本特色,理论学习、科研均是为培养临床技能做准备。但由于我国硕士研究生入学标准偏高,以及教育投资成本高,因此目前医学研究生教育还不大可能成为实现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途径。
(3)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由于目前在各级以三级治疗为基本任务的基层医院工作的医生大多数没有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他们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及资质与他们任务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职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位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医疗专门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补充,是广大在职医疗人员提高业务文化素质的重要渠道,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构建学习型社会和建设终身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类型的教育学习形式更为灵活,注重医疗操作技能和医学思维能力的培养,是平衡“工与学”矛盾的理想方式。
四、结语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进步和医学模式的改革,对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深刻理解终身性医学教育内涵,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与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模式,不断提高医疗从业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必将对我国的医学教育以及卫生事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保罗•郎格郎.终身教育导论〔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8,56-57.
一、Sandwich教学法的发展
Sandwich教学法,最早源于苏格兰。公元1880年,苏格兰就已经开展了sandwich教学课程,然而真正推广落实的国家却以美国为主。美国推广三明治教学法成效显著,英国也随之加强了三明治教学的实施。2003年,在英国教育与技能部颁布的《高等教育的未来》中指出:我们的教育必须具备高度的灵活性。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日制课程、非全日制课程、三明治课程、远程课程都应该被包括在内。近几年,三明治教学在台湾地区逐渐推广,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在大陆高等学校,为了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促进其全面发展,也开始引进、学习、应用三明治教学法。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施三明治教学法将是我国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的趋势之一。Sandwich教学法在高等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源于德国,海德堡大学医学院较早在医学小班教学中应用了三明治教学理念,建立了sandwich医学教学模式。近年来,我国医学教育界将sandwich教学法逐步应用于国内医学教育,黄亚玲教授主编的《现代医学教育方法学》一书中对sandwich教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应用作了详尽的讲解。这种国际化的教学模式无论对教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还是对医学教育的完善都是有益的,从长远看是医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Sandwich教学法在国内高等医学教育的应用现状
2008年,黄亚玲在《Sandwich教学法在医学教育中的应用》一文中,详细介绍了sandwich教学在医学高等教育中的应用程序。在整个sandwich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交叉学习、汇报等环节,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在课堂里的情绪,从而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并且进一步提高学生自我学习、思考和探索新知识的能力。从2012年至2014年,在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教学管理研究会委托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已成功举办了6期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师教学方法培训班,其主要培训内容之一就是Sandwich教学方法,全国已经有十余所医学院校参与了培训。目前,全国多所高等医学院校,如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重庆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广西医科大学等医学院校均开展了此教学方法。利用武汉科技大学图书馆中文数据库,截至2014年12月,检索到高等医学教育改革中应用sandwich教学法的论文三十余篇。涉及的临床专业有妇产科、急诊科、小儿外科、骨科、肿瘤科、医学影像、麻醉、眼科、康复等临床专业,其中,华中科技大学眼科学精品课程中专门讨论了sandwich教学法的改革效果。除了临床专业外,在分子生物学、系统解剖学、病理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等基础医学也开展了sandwich教学方法的改革。此外,sandwich教学方法还应用到了护理学、药剂学、法医学、医学心理学。
三、Sandwich教学法在医学教育中的教学效果分析
1.sandwich教学法基本课堂流程。Sandwich教学法,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的理论实践相交替、集体学习和自主学习相交替的学习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穿插了学生小组讨论、学生交叉学习、学生学习汇报等环节,从而使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不断交流沟通,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是一种提高学生自我学习、思考以及探索新知识能力的新型教学方式。在Sandwich教学中,需要教师营造一个轻松活泼的学习气氛。在学习开始,教师明确此次学习目的,给出简单信息,并提出一些相关问题,接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分组讨论,各组推选出一名代表向全班汇报讨论的结果,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可进行二次分组讨论,然后,教师小结发言,并解析每个问题,最后教师会通过询问学生相关问题,以检验学生对相应知识的掌握情况。Sandwich教学方法将教师讲授的内容打散,中间穿插了学生的自学和讨论,这就相当于把面包切成片,中间夹入佐料,既有风味又容易消化吸收。这种活泼的讨论形式使每个问题的分析逐步深入和全面,实现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不断的交流和沟通,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牢固掌握所学知识。
2.sandwich教学法在医学教育中的效果。Sandwich教学方法打破了以教师为中心、以单纯知识传授为目标的传统教学模式,促进了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为建立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研究性教学体系提供了参考。在开展sandwich教学法的医学教育课堂,无论在基础医学还是在临床教学中,教学效果普遍反映良好。首先,sandwich教学法能活跃课堂气氛。它穿插了讲座—自学,讨论—分享,集中—分散,组合—交叉,理论学习—实际问题解决等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行问题学习和探索性学习,打破了医学教育中沉闷的被动性知识灌输,使医学教学课堂生动有趣。其次,sandwich教学能高效率学习,学生学习了一个问题,能分享若干问题结果,并通过这种交叉学习,使每位学生承担辅导其他同学的责任,增强学生责任感。责任感的教育对于医学生而言非常必要。医学生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践者,具备了社会责任感的医学生,才能参与构建和谐的社会。再次,通过问题导向学习、金鱼缸解决问题,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提高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其构建医学知识框架,提高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以后临床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医学生进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是非常必要的。最后,sandwich教学还通过不断的交叉学习训练了学生沟通技巧、倾听能力、自我表达能力以及与他人合作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在医学生以后的工作岗位中,处理与同事间、与患者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四、结论
Sandwich教学法能打破我国医学高等教育工作长期存在教学方法呆板、人才培养模式单一的问题,它能突破“灌输型”教育模式,给学生以充分自主学习、自由选择、自我发展的空间与条件,也给予教师极大的发挥空间,真正做到教与学的相互促进。对提高高等医学教学质量和培养高素质医学专业人才具有积极的意义。Sandwich教学法特别适用于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后,具备一定知识背景前提下进行相关专题讨论。对于医学生而言,在一定的大课学习理论基础后,针对重点掌握问题,通过教师组织三明治教学法进行分析讨论,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参与意识以及散发式思维能力。
(一)家务服务业的特点
从201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99届会议决定“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100届例会的议程,进行第二次讨论,以便通过一项全面的标准”以来,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特别关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家务服务员在就业中的比例高达10%[1]。根据《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的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我国家政从业人员已经达到了1600万—2000万,有家庭服务企业60多万家,占世界家庭服务队伍的近20%[2]。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职业女性数目的日益增加,家庭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家庭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家庭服务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服务工作在经济和整个社会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允许家庭成员从事工作并兼顾其个人、家庭和职业生涯进而对创造财富做出了贡献。家务服务业也是一个重要的就业来源,具有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潜力。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制定规划,2011—2015年期间,每年培训20万名家政工,并帮助其中80%以上的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
家务服务是典型非正规经济,且在非正规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一般情形下,非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比在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挣的钱更少,贫穷与非正规经济常常连在一起[4]。家庭服务工作还别于其他类别的非正规经济工作,因为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不是为了增加其商业利润,而是为了在家中帮忙,常在孤立的个人家中完成。家务工作的特点包括:工作场所是私人家庭,具有私人性;目的是为了保持雇主家的舒适和家庭人员的享受,工作内容具有模糊性;雇佣关系的隐蔽性等[5]。尽管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有贡献,但家务工作是最不稳定、低报酬和没有保护的就业形式之一。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的现状
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在国际公约中的称谓是家庭工人,但由于我国“工人”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同义,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尚未纳入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虽然家务服务人员从业情况复杂,从最终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入手,本文将所有的家务服务业从业人员统一称为家务服务员。根据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的关系,家务服务员可分为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仅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比例很低。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属于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庭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和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占绝对主体地位。根据家务服务员是否居住在雇主家庭,家务服务员分为住家型服务员和非住家型家务服务员。
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00次劳工大会的相关报告可以了解到,世界范围内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普遍有待提高。“他们属于类似于其他任何工人,又不同于其他工人的工人。”全世界的许多家务服务员或是被排除在国家劳动法以外,或是在松散管理的条件下从事工作。即使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情况,但往往很少被人了解或得不到落实。家务服务员处于隐蔽和不光彩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而且处在管理机制的影响范围之外,从而容易受到虐待。许多家务服务员处于过度劳动、报酬不足和没有保护的状况。在美国,有学者基于家务服务员这种工作环境低下,整体被剥削的状态,称其为“现代奴隶”[6]。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有两大来源:由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此外还有少部分毕业于职业学校家政专业的学生和高等院校的毕业生[7]。家务服务员权益状况为:工作时间长、权利意识淡薄、缺乏正规培训、工资水平偏低、相较于雇主和家政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等[8],具有易受伤害的特征。以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为例,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特征为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文化贫困者。家务服务员有整体工资收入低、侵害家务服务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型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易被强迫劳动、家务服务员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等特征[9]。这些弱者亟待劳动法律提供倾斜保护。
二、家务服务员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障碍——家务服务员被排除适用劳动法律
从《劳动法》到《社会保险法》,家务服务员均不是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对象。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对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不予调整。1994年9月,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直接指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实施意见“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七条中规定了六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务服务员间的纠纷仍在其中。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依然不调整雇主和家政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照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似乎家政服务员的工伤保险权利可纳入其调整范围。但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权利主体仅限于职工。即我国工伤保险的权益主体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虽然该法规定全日制工作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家务服务员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这两种保险实为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属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未将该项权利赋予灵活就业人员,家务服务员也无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对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以外的从业者提供任何劳动法律保护。
(二)学理障碍——是否由劳动法调整的四个考量因素
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很长时间以来,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未纳入劳动法学的研究视野。在我国的劳动学说上,除史尚宽先生的 著作提到“家内营业者及其类似受雇者视同受雇人。另外,收容受雇人于家庭之内,对于其起居之场所设备、饮食等须加以注意,履行保护义务”[10]外,再没有为家庭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的学说主张。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史尚宽先生所指家庭雇佣实为工厂雇佣的变异,是工厂劳动在家庭完成而已,与本文所指的家务劳动相去甚远。在家务劳动日益重要,从业规模越来越壮大的当下,家务服务员权益是否纳入劳动法体系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1.劳动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的差距
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通说是“劳动关系说”。“法律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劳动法而言,其调整对象同样是也只能是劳动行为;并且,凡是劳动行为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法来调整。”[11]理解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其重点在于如何理解“劳动”。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专门界定了“劳动”必须具备的要件:“广义的劳动,谓人间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则须具备下列之要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的关系(而民法上基于夫妇关系及亲子关系之劳动非劳动法上之劳动);(3)为有偿的;(4)为有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关系。依上列要件可知劳动法上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12]其中,从属性和有偿性是该劳动最为重要的判断指标。而家务服务员工作明显具有劳动的从属性与有偿性的特征,劳动法将该种劳动行为排除在外的理由为何?
(1)劳动法调整的领域。
劳动法是在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国家为约束和制止资本家对劳动者肆意地压迫和蹂躏产生的。随着工厂劳动的普及而使雇佣关系成为一类普遍的社会现象,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标志的“工厂立法”始,劳动法调整的领域主要是经济领域。现代产业社会中的劳动关系是以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生产为背景的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在这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对应并受雇于所有者的直接生产者[13]。而家务服务员被雇佣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生产,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其雇主也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资本家,两者之间经济力量的悬殊亦明显较小,表面上具有家务服务员保护无须劳动法介入的假象。但是家务服务员的弱者地位仍然明显,随着历史进程的变化,劳动法调整的领域及劳动者所处的领域是否应当仅仅固化在经济领域,不为获取剩余价值或者直接获取剩余价值的劳动领域应否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成为人们争论的问题。将家务服务这种非正规经济纳入劳动法调整,是劳动法调整领域从经济领域延伸至非经济领域的巨大变革。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狄骥认为,私有财产也不是权利,而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资本家和工人都按照分工不同担当不同的社会职能,并共同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14]。家庭服务是经济“车轮的油”,在这种非正规经济中,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也处在不同的社会职能分工中,家务服务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因其所处的领域不同而被排除。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视角,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生态”直接关系家庭雇主利益的实现,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包括提供债权报酬以外的保障,也是家庭雇主利益的必要保障。
(2)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
各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有所不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各不相同。资本主义国家以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为基本劳动关系,我国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异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产业关系存在于产业经济中,在劳动法与商法、民法的共同调整下,雇员享有的是劳权,雇主享有经营权和产权。雇主对雇员的生活和实现再生产的负担是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而家务劳动仅能提供生活的便利。其次,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人组成的家庭在我国劳动法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意味着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务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这两种主体范围实质是限制劳动法调整领域的结果。在非经济领域的蓬勃发展时代,这两种主体论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劳动法所调整的从属且有偿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之间出现了广与窄的差异。
2.劳动关系从属性与合同意思自由的融合
民事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最大的区别之一,即在于劳动法律关系通过法律和集体合同等方式限制雇主的权利与行为自由而赋予劳动者特殊保护。与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实务判断不同,合理地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特别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尤为重要。由于个案判断的司法特点,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可以提供一些借鉴,如美国在区分劳动关系与独立的合同关系时,考虑的九大因素,包括:控制的范围、是否是特定的职业、是否需要雇主的指令、该职业是否需要技能、雇主是否需要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工作的市场、按时计酬还是按工作计酬、该工作是否是雇主固定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是否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是否是商业领域等[15]。综合这些因素,从属性或雇主的控制权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家务服务行业,一方面,报酬的最终支付者是家庭雇主,家务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上均受到家庭雇主的指派、管理和监督,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或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另一方面,家务劳动的特殊工作地点、工作目的也要求家庭雇主享有更大的自由,包括招聘和解雇自由。特别是当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是照顾老人、小孩等与人相处、打交道的工作时,情感上的依存性不能接受强制的关系维持。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家务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既无法照搬原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能当然地交由私法主体自由决定。而是需要重新配置从属性导致的法律强制与特殊劳动必须赋予的意思自由,这是一项比较困难且复杂的工作。
3.公平就业与就业影响之间的博弈
确保家务服务员享有同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对所有的劳动者进行统一的法律保护,是达到公平就业最好的手段。多年来,家务服务 员在没有任何福利保护的情况下工作,成为虐待和歧视的牺牲品以及被剥夺了其劳动权。假如目前的情况持续下去,家务服务员则将开始寻求其他工作,从而会对那些在自己的家中得到护理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员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全部适用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一是雇主的特殊性——家庭雇主是否足以承担与其他雇主同样的责任。在家庭服务领域,雇主不是资本家,绝大多数是以工资作为生活基础的普通老百姓,很多甚至是身体病弱等弱势族群,难以负担等同于劳动市场的管理者责任。不切实际地将责任加诸如残障者及照护家庭之成员,其结果是导致需求者对家务处理方式的调整,减少对家务服务的需求。与经济生产不同,家务需求是一种弹性需求,而这种弹性需求的较少结果与经济萧条的结果一致,将导致劳雇双方均受到伤害。二是家庭雇佣的特殊性——经济成本与生活便利的博弈状态。与产业雇佣不同,资本家是用资本获取更大的利益,资本具有天生的逐利性,购买劳动力是获取剩余价值的前提;而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是出于他们所带来的方便,过多的成本支出可能会驱逐便利的需求,因而减少这一部门中的就业。以新西兰为例,由于家政工人的弱势地位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每一次家政工人的立法改革都会触动新西兰人敏感的神经:他们既主张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工人提供劳动保护,又担心过高的劳动保护会推高家政服务的成本进而会影响日常生活的舒适和方便[16]。
4.隐私保护与劳动监察之间的冲突
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存在明显的从属性,如果不是家务服务员的人格独立因素,甚至很难将其与旧社会的主仆关系划清界限。权利社会的权利意识对家务服务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家务服务员的平等人格和工作关系区别于仆人的人格从属关系和绝对服从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的人格关系就促成两者的关系更加和谐。与产业关系下的劳资冲突相比,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冲突还存在隐私这一特殊因素。首先,隐私保护与就业歧视。出于对雇主的隐私保护,雇主在选择求职者进入自己的私人家庭时,具有更大的决定权,一般会基于性别、宗教信仰、身体状况、政治观点、婚姻状况和年龄因素进行考虑。其次,隐私保护导致劳动监察的困难。鉴于尊重雇主的隐私权和家务服务员的安全和保护权之间的矛盾,进入一个私人家庭对其生活和工作条件进行检查是困难的。考虑到它们无法像对公司那样对家庭和雇主进行监督,一些政府早已对家务服务员规则的实施保留了意见。在美国,家务服务员不能享有绝大多数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劳动保护。美国在1938年到1974年间,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公平劳动标准保护之外,很大的原因是,家务服务员需要在家庭工作,地点是私密空间,涉及雇主的隐私,所以不是政府调整的对象[17]。
三、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之现行方案与不足
(一)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与思路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三种:(1)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的地方立法模式,包括2001年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务服务业条例》、2002年长春市政府的《家务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郑州市政府的《郑州市家务服务业管理办法》;(2)“家政服务合约”之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模式,以《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为代表;(3)家政行业协会自律性规范模式,以《中国家务服务业协会管理规范》、《北京家务服务业行业公约》、《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为代表。该三种保护模式其实代表了调整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关系的两种思路:一是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增加员工制家政公司的比例,提高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比例;二是将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强制地确定为服务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定性,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现行方案之不足
1.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
在现行劳动法调整方式下,增加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比例,是提高家务服务员受到劳动法保护比例较具可操作性的方式,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努力的方向。然而这种思路关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就业,重点均放在解决失业问题上,将重心集中在“家务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方面,上述第一种地方立法模式与第三种行业性规范模式均是从家政公司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未关注家务服务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劳动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同时,全面发展员工制家政公司仍不能有效保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首先,员工与非员工身份差异必然导致家务服务员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从现实情形看,员工制家政公司不是家政服务业的主流,也不是家政服务业的常态。家务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如灵活性强、技术要求不高、流动性大等,决定了这是一个无法通过公司制管理提供所有家政服务的行业,总会存在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提供劳动的家务服务员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现行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均未涉及家政工人直接与家庭相关自然人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的情形就是较好的例证。这种发展员工制方式必然导致从事完全相同工作的家务服务员依照与家政公司的关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这种员工制的管理仍然不能解决雇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所导致劳动者权益易受伤害的特点。事实上,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受到管理、指令、监督、服从的主体主要是家庭雇主,报酬的最终支付人也是家庭雇主。在家庭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增加家政企业这一主体,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宜之举,既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也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将两方关系变为三方关系,在承认自然人为劳动法上雇主的国家,这是一种典型的劳动派遣形式,是各国法律全面控制和竭力约束的用工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放在实际的雇主而不是在与家务服务员发生互动的劳务中间人身上。因为跨地域处理劳务纠纷的复杂性,外籍家务服务员通过派遣公司的方式能较好地保障其劳动权益。但是这一方式并不宜推广到国内的家务服务,这会导致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再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即使获得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险的权益,但根植于家务服务特殊性而所需要的特殊劳动基准、劳动条件的保护,仍然无法通过现行劳 动法体系得以实现。
2.民法调整方式保护家务服务员权益之不足
通过自由平等的劳动条件谈判,用平等的民法调整经济上地位不平等的雇主与雇员,雇员由此获得利益的机会是很少的。不使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具有明显劳动特征的家庭服务,就如19世纪末德国在制定、颁布民法典时,虽然学界和社会已经注意到工厂雇工需要特殊保护的现实需求,而立法并没有反映这一趋势和社会呼声。基尔克称《德国民法典》第616—618条为“一滴社会之油”。而杜茨认为,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18]。民法是天生的平等派,而劳动法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天然的不平等派,是劳动者权益的最佳保护屏障。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交由民法调整,如同工厂雇佣未进入劳动法调整时代,劳动者没有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一样,家务服务员的从属性不能得到有效地规制,加剧了家务服务员的弱势地位,也加剧了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之间的保护严重失衡,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务服务员内部,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与非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之间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不平衡。
四、各国劳动法律赋予家务服务员权益的不同内容
在2010年之前,世界上不用劳动法对家务服务员进行调整的国家占大多数,特别广泛被运用于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立法事实上将家政工人视同为民事法上的劳务提供人,其相关权利义务均主要按照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配置。例如,《柬埔寨劳动法》第1条之e项规定:该法律不适用家政和家务仆从,除非在本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家政工人或仆从适用团结权相关规定。巴林1976年劳动法(第2条)将家务服务员以及类似的从业人员排除在该法之外。这种排除性法律规定是因为将家务工作视为私人性质。新西兰虽然将家务服务员视为雇主允许其缴纳工伤保险,但该事故赔偿机制是社会福利网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保险机制的组成部分,是工伤与非工伤一体化照顾的结果。由于家政服务行业在新西兰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私人问题[19],除最低工资外的其他劳动基准一般不适用于家务服务员,故不宜将其视为劳动法律调整家务服务员权益的国家。美国家务服务员被迫生活在很糟糕的生活条件下,很大部分是由于对家务服务员排除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规定的联邦工资和工时等制度的适用。但也有不少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给予劳动法保护①,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制定家政工人公约并在很多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号召力之后。虽然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保护意味着承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但形式不同,赋予的权利内容也各不相同。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调整包括两种模式:专门法模式和劳动法保护模式。其中劳动法保护模式又可细分为普适性的劳动基本法保护,将原有的劳动法律通过解释或修改适用于家政工人、劳动法专章模式、劳动法律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及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模式[20]。
(一)注重个别劳权与劳动基准
个别劳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等[21]劳动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通过国家制定强制劳动基准的方式予以实现。印度于2008年颁布了《家政工人(注册、社会保险和福利)法》,该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妇女和其他年轻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条件、防止剥削和人口拐卖。印度的一些邦政府采取了为家务服务员确定最低工资的一些措施,并将社会保障扩展到未组织起来的部门;突尼斯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展到家务服务员;阿尔及利亚法律为家庭工人提假、医疗保险和其他保护;2003年加纳《劳动法案》(第651号法案)对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给予了特别关注,涵盖了他们的报酬、工时、产假、雇佣合同的正规化以及其他事项。2007年《家庭暴力法案》保护家庭工人免遭虐待、恐吓和骚扰;摩洛哥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的立法法案,确定权利和保护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界定了根据一种家务工作关系应从事的任务:包括工资在内的雇佣待遇条件和可能的惩处。这些国家通过劳动基准对家务服务员的权益进行保障的范围主要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工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在经济领域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基准有所保留。
(二)强调集体劳权
集体劳权以“劳工三权”为代表,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与集体争议权等劳动者个人及所组成之集体所享有之权利[22]。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的松散和孤立,家庭服务员的集体劳权更加不易实现。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仅仅依靠政府采取强制控制,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在谈判机制成熟的国家,社会对话是一种更有效果和效率的方式。家务服务员的集体劳权为争取劳动权益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立法对其集体劳权的保护特别重视。例如,南非工会呼吁家政工注意自己的权利;法国与瑞士根据家庭工人的一项集体协议为家务服务员争取劳动权益,“从事一个家庭的家务或管理性质的任何人员,无论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被认为是一名雇员”;乌拉圭2006年便开始进行审议和改革劳动法和工人权利,强调社会对话的重要性,特别是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②;津巴布韦家务服务员目前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权利,而且成立了为他们利益服务的经注册的工会。
(三)劳动基准与集体劳动权利的全面保护
在很多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的个体劳权因种种特殊性予以例外和限制规定,而集体劳权极大地依赖成熟的社会对话机制的情形下,家务服务员得到全面劳动保护是最能体现公平保护也是最难实现的目标。1998年的巴西宪法将基本保障扩大到家务服务员。除其他条款外,家务服务员有权享有一种最低工资,带酬周休以及产假和父亲假。最近,巴西立法使家务服务员享有更多的津贴,包括带酬国家和宗教的节假日,30天的带酬年休假以及5个月的产假。除了在严格界定的条件下,还禁止从薪金中扣除以食宿为形式的实物成本。该法律还对工时和定期检查做了规定,这些进展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对话实现的,包括全国家务服务员联合会的积极参与;阿根廷的新法案包括承认他们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其他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产假、医疗保险、休息时间和享有体面工资权;美国纽约州2010年6月1日通过的A01470A号《家政 工人权利保护法》。该法案目的和理念是在纽约州为家政工人提供与其他工人同样的权利保护。具体而言,该法律废除了家政工人被排除在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之外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家政工人享有每周一天休息权和集体谈判权,该法还要求劳动部门研究家政工人集体谈判问题,建立跨机构联合工作制度,帮助家政工人和其雇主依法办事。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劳工公约也为家庭工人提供由个体劳权和集体劳权组成的全面劳动权益保护,包括核心劳动权利和基本就业标准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五、劳动法调整形式和内容的多元化
家务服务工作在不引人注目的非正规经济中运行,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劳动法规调整对象之外,使得从事这类劳动的人虽然劳动却仍然贫困,即便“弱者”仍然不能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法谚云:“破法律实要法律。”改变当前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的脆弱状态,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当重新定位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构建多元的调整方式,制定专门的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一)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从主体论向行为论转变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以“劳动关系说”[23]为通说。但是劳动关系究竟是什么,如何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征,限定了劳动关系的范围,最后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就成为一种典型的“主体论”。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统一主体的“主体论”改变了同一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在不同用人单位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现了对劳动法上主体一视同仁,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但是随着社会劳动的不断分化和延伸,主体论将一些具有劳动关系实质却不符合双方主体要求的对象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遇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在社会学意义上,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人,不区分劳动内容、劳动对象、劳动方式、劳动性质等,都可以称为劳动者。按这种理解,工人、农民、经营者、管理者、官员、企业主均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学上,劳动者是“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职业上有偿的劳动”[24]的人。根据这一单方标准,家务服务员无疑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者。我国的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规定非常特殊,在主体的限定上完全排斥自然人作为劳动者的相对人。而考虑的用人单位这另一主体要素,劳动者的性质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未依附于某一用人单位的家务服务员,不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如何给予“劳动者”的身份和待遇并纳入劳动法的范畴,是问题之根本。依靠简单的主体限缩或扩张无法实现该目的,毕竟正是因为主体论的逻辑推演导致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是“在一定时间内一个人提供服务或受另一个人领导并因此而获得报酬”[25]。这也是为什么史尚宽先生对劳动者的定义是“服劳动法上劳动之人”的原因,其逻辑原点仍然在“劳动”行为上。跳出原来“主体论”的思维,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理论依据应当是确定劳动关系的“行为论”标准,一切符合劳动或劳动行为的活动均由劳动法调整。
(二)法律调整方式: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法律既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又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施行。劳动关系形式的多元化、新型化要求法律的调整方式也应当打破单一的格局。在范围上,从调整正规经济领域的劳动者到同时调整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在方式上,从给予所有劳动主体同等的保护到对不同的劳动主体给予不同的劳动保护。要么受劳动法调整,要么排除在劳动法律调整之外,这种全有全无的模式对不同劳动者的不同劳动权益需求未作出立法上的回应,且这种硬性的“一刀切”不能照顾到劳动的不同特点而给予符合实际、可以实施的保护。在将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基础上,根据特殊劳动的不同特点给予不同的保护内容和方式,才能确保每类劳动者都得到最佳的保护。比如在德国,在对非全日制工作的一般规则下,制定有专门的《老年非全日制工作法》,减轻实践中老年人因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负担[26]。又如,国际劳工组织分特定部门和行业制定公约或建议书,如建筑业、港口、装卸业、海上作业、矿山业[27]的专门公约和建议书。我国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工厂的普通工人,即便是对于在单位就业的公司白领、退休返聘人员,都不能起到很好的调整效果。对于单位外就业的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人员强行地纳入基本劳动法律调整,其效果自是不难预料。另外,针对实习学生、学徒也应当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在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前提下,对劳动内容和劳动基准完全不同的特殊领域,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作为法律体系的补充,方能实现立体的劳动法律对不同劳动者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立法: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不是对现行劳动基本法完全照搬,而是在能实现家务服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公平保护、同等对待的不做规定,如组织、参与工会、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最低工资等。而应特别规定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与现行劳动基本法律的不同之处:1.特殊的劳动基准规则。包括家务服务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解雇保护、免遭虐待和骚扰及强迫劳动、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责、劳动监察程序等。其中,家务服务员劳动时间不能与现行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持平,特别是立法面临着差别规定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挑战。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的海事劳工公约表明,衡量特殊工人类别的工作时间可以有一定的调整,如通过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方式。又比如要充分考虑家务劳动监察的特殊性。家务工作场所为家庭这一特殊性,为劳动监察程序与家庭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一些前置程序,如家庭劳动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劳动监察是非常有益的。2.特殊的劳动保险规则。工伤保险的交付对象、交付方式、交付主体、交付程序、工伤赔付程序、补偿内容均要做一定的调整。3.特殊的集体劳权规则。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场所的分散和雇主力量分散导致双方的结社权及谈判自由均不易实现。目前,一些地方 组织了家务服务员行业工会,但并未组织雇主协会,工会起到的是与社会对话的作用,而不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团体之间的协商、谈判。所以,家庭雇主联合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在家务服务立法中需要特别考量。
注释:
①请参见国际劳工局:“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报告四”,ILC.100/IV/1,各国法律的保护内容重点部分,如未特别注明,所采国家立法例均参考该资料。
20xx年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xx〕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论文摘要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既是经济全球化大潮下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推行中医药国际化战略的重要基础。实现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关键在于推动中医药教育的标准化,促进中医药教育与中华民族文化传播相结合,推动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发展。高等中医药院校担负着培养国际化复合型高级中医药专门人才的重任,必须加强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办学,积极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中医药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加速高等中医药教育的国际化进程。
中医中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同疾病斗争的经验结晶,在世界医药学宝库中占有独特的地位。近年来,随着人类回归自然、重视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热潮的兴起,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学再度引起世人瞩目,推进中医药国际化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高等中医药教育是实现中医药国际化的基础,在推动中医药国际化中其自身也不可避免地踏上了国际化之路。了解我国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时代背景,把握其特点与规律,化解其矛盾与问题,提出其办法与思路,对于加快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时代背景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
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是世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有机部分。中医药教育,尤其是中医药高等教育是我国的传统优势学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在内,层次、科类齐全的高等中医药教育体系。目前,全国拥有独立设置的高等中医药院校44所,另有设置中医药专业的西医药院校75所,非医药院校、研究院所126所,在校生达30余万人。因为高等中医药教育地位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在制订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时,总是把中医药连同中国传统文化一起作为最有条件首先走出国门的两个领域来规划。高等学校也完全有能力、有责任率先走上世界,实现与国际现代高等医学教育的对话与交流,并利用国际教育资源丰富和发展自己。实际上,我国中医药院校从1957年起就开始招受外国留学生,此后中医药留学生教育规模和范围持续、稳定扩大,目前已有10多所中医药院校设立了承担留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国际教育学院,招收的留学生遍及世界各地。留学生教育层次也有了很大提高,学历教育包括博士、硕士、本科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包括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和短期进修生等多种形式。近年来,随着中医药在国际上影响的日益扩大,中医药学成为来华留学最热门的专业,其规模已牢牢占据我国自然科学留学生教育人数之冠。同时,在走出国门方面,经过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和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重要进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显著标志之一。
(二)中医药国际化
中医药教育国际化和中医药国际化是同一进程的两种力量。它们互为基础、互相推动,将祖国传统医学成功推向了世界。实际上,尽管经济全球化是近年来才兴起的潮流,但中医药学的对外交流与传播,却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有史可查的范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9年,即秦始皇二十八年徐福东渡扶桑,首次将中医药带出国门。从公元6世纪起,针灸学开始传向国外,先是朝鲜、日本,17世纪后传人欧洲,长期领先于世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直到进人近代,现代医学兴起之后,传统医学的地位迅速衰落,中医药学也逐渐沦落为“民间医学”甚至被讥为“伪科学”。近年来,“回归自然”、“绿色消费”成为时尚,天然药物在世界各国开始成为医疗保健的首要选择,中医中药在世界医药市场中重新受到重视。特别是在预防、保健、治疗人类疑难病症方面,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中医药正以其科学价值和确切疗效,不仅在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引起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重视和各国政府的关注。在机遇面前,我国政府积极推行中医药国际化战略,努力使中医药重新走向世界、融人各国的主流社会,并在国际医药保健领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正在实现从传统医药大国向现代中医药强国的跨越。实现中医药国际化,科技支撑、文化渗透、医疗服务、产业开发和人才培养是其五大支柱,而人才培养更是实现中医药国际化的重要基石。在中医药国际化战略布局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承担着重要的任务。一方面,他们要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中医药人才,将其输送到国外从事中医药国际化工作,同时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中医药学;另一方面,还要在各国政府推动下与国外高校合作举办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培养本土化的高级中医药专门人才。通过这些有效工作,最终在世界高等中医药教育中取得主导地位、发挥更大作用。
二、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关键环节
(一)推动中医药教育的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是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迫切要求。目前,世界上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中医药教育,中医药院校达数百所,为各国培养中医药人才做出了贡献。仅在美国,就有60余所中医学校通过了美国教育部教育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拥有在校学生上万名;在欧盟诸国,有全日制中医学校11所、非全日制中医药培训机构近200所,每年培养中医药专业人才达4万人。即使在遥远的非洲,在我国援非医疗队及华人中医的努力下,也已开始接受东方传统医学,并不断派出留学生到中国留学,这些国家包括利比里亚、坦桑尼亚、贝宁、利比亚等。但总体看,中医药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发展极不平衡,尤其标准化程度低下更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除港台及少数东南亚、欧美国家外,各国多数中医药培训机构办学层次混乱,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体系互通性不强,忽视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缺乏对学生中医药辨证思维能力的培养,中医药学术交流不足,中医药术语翻译标准极不统一。因此,制定一套包括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人才培养标准在内的中医药教育标准体系,并逐渐实现与现代医学教育的接轨,已经成为推进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当务之急。实际上,医学教育标准化早已成为国际惯例。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就已经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GUMEWPR);2002年,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IME)颁布《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MER),对指导和规范世界医学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已经出台《中国中医学本科教育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也了《中医学专业(本科)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借鉴这些经验,制定出通用性的世界中医学本科教育标准,是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奠基之作。2008年11月,在天津召开的首届世界中医药教育大会上,我国学者公布了《世界中医学本科(CMD)教育标准(草案)》,标志着世界中医本科教育标准化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今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将依照这一标准进行中医药教育的行业约束,规范中医药教育市场,保证中医药本科教育的基本质量和办学水平。当前的任务,是加快“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工作,并积极开展中医药教育标准的系列化工作,开展国际通用、符合中医药教育需求的教学大纲和基本教材编写工作,开展各种类型、各个层次中医教育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和教育质量评估工作,促进中医药教育在世界范围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中医药教育与文化传播相结合
从形态上看,中医药学虽然具有自然科学的一般属性,但同时也表现出深刻的人文学科特征。中医药学以其东方文化的深厚底蕴,坚持个体化辨证论治、求衡性防治原则、多样化的干预手段、天然化的用药取向,从整体联系的角度、功能的角度、运动变化的角度把握生命规律,已成为世界上独具特色的医学体系。但由于文化背景和理论体系的差异,中医药学与西方医药理论在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且限于目前科技水平,对于中医的治疗效果、物质基础、作用机理,还不能完全做出科学说明,尤其不能按照西方科学主义的观点来解释中医药概念体系及中医学诊治疾病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加上以古汉语为基础构成的中医药术语表述古朴深奥,国外的普通学生一般很难理解和领会其中蕴含的博大文化精髓。因此,要实现中医药教育的国际化,有必要将中医药知识纳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与推广的大系统之中,逐渐推进世界各国和地区民众对中医药知识体系的理解与认同。当前,随着我国的迅速和平崛起,东方文化正在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重视,孔子学院等文化机构在世界遍地开花,与中医药一起成为盛开在世界文化园地的两朵奇葩。中医药教育要与中国传统文化汉语言教育互相造势、互相推动,使世界各国人民在接触中国文化的过程中了解中国古代的自然观、认识论与方法论,进而理解中西医学的差异,信任中医药诊治疗效,让更多有志青年自觉自愿地选择接受中医药教育、从事中医药推广工作。
(三)加速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进程
中医药是我国对外开放中有望取得原始性创新突破、对世界医学乃至科学技术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科。为此,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把“加强中医药继承和创新,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作为重要内容,把“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列为“优先主题”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中药的新药研发能力已基本形成,中药产业已初具规模。据2006年公布的数据,我国中医药制造企业1384家,产值1234.64亿元,中医药企业的发明专利迅速增加,其数量已与化学药品制造业大体相当。但总体看,我国中医药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制药技术落后,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薄弱,与我国几千年的中医传统和中医药资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尽管我国目前拥有各类中成药6000余种,每年还推出不少新药品种,但其中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很少。在国际草药市场中,我国中药出口额仅占世界的3%左右,且主要以中药材和饮片为主,中成药出口仅占中药出口总额的15.400。即便如此,对欧美国家,我国的中成药只能以食物补充剂的身份上市。目前,在这一领域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是欧洲、日本、韩国,他们在国际市场上占有90%的份额。中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和均一性是进人国际市场的必要条件。要想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不但要选择适销对路的产品,更要加强产品药材的可控化、制剂的现代化、工艺的工程化、质量控制的科学化、安全评价的规范化、疗效标准的严格化和产品包装的国际化等方面的研究,使中药产品符合国际标准,达到出口国食品及药品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同时,中医药的研发工作还要加强与现代生命科学、生物技术、西方医学的结合,尤其要加强中医药科学原理和机理的研究,加强中医药创新药物的研究与开发,推动中医药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为此,要积极推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院、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共建双边甚至多边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诊所等,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中医药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能力,取得我国在世界高等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领域应有的权威地位。
三、推进高等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重要举措
(一)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中医药人才
要解决高等中医教育国际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培养一大批胜任高等中医药国际化推广的高水平人才,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教育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是相伴相生的。那些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无不重视国际化通用人才的培养。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要培养世界通用的日本人”,美国在其90年代制定的《美国200。年教育目标法》提出要通过国际交流,努力提高学生的“全球意识”、“国际化观念”。在韩国,其“21世纪委员会”提出的教育国际化培养目标,是提高学生国际化的意识,包括提高外国语言能力,增强自主的世界公民意识,加深学生对各国多种多样的社会、文化知识的理解,等等。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起步较晚,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把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中医药高级专门人才作为推进中医药国际化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各高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努力贯彻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基本要求,努力培养中医药学生的国际观念、国际意识,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树立向全球服务、向全球开放的观点;培养中医药学生的国际交往能力,使其能与外国人和谐相处,尊重外国的风俗和,维护中国的民族尊严和法律权威;培养熟练的外语交际能力及对异域文化和国际知识的理解能力,使其在充分了解外国的历史、政治、地理、风土人情等前提下将祖国传统医学成功推向世界。
(二)加强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是教育国际化重要形式之一。近年来,教育部先后批准上海中医药大学与英国伦敦都市大学合作举办药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批准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与英国利兹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技术等专业的本科教育项目,与俄罗斯阿穆尔国立医学院合作举办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200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教育、医疗、科研三个类别在全国遴选首批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等11所高校被首批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基地”,使其成为承担国际合作任务,开展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和技术服务等国际合作交流的骨干机构,政府间开展高水平项目合作的平台,以及中医药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的孵化源地。各高等中医药院校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加强与各国高校在多层面的合作,不断拓展中医药教育的合作空间,不仅与亚洲中医药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高校开展合作,也面向欧美地区和澳洲国家,甚至面向非洲国家开展中医药教育合作。其形式也从传统的以民间、小规模的个体或团体性质的伙伴性合作为主,转向以各国高层次的教育机构和高校为主。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高校自身的努力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推动,促使世界相关国家政府的教育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开放中医药教育市场,帮助这些国家建设中医药教育、考试、注册和认证机构,通过这些具体工作促进中医药及中医药教育事业在各国的兴起。
(三)推进高校的中医药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一所高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犷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中医药教育国际化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要紧紧围绕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建立健全我国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一方面,要重视中医药理论与基础研究,在自主创新与原始创新领域寻求新突破;另一方面,要以临床重大疑难疾病研究为切人点,推进中医药关键技术的创新突破;同时,要努力弘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重视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多学科集成创新推进新药创制。为此,要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学术大师和科技领军人才,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文化,着力推进科教经、产学研结合,力争在解决中医药关键问题、实现理论与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