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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价格缺失;合同成立;CISG;开口价
一、引言
众所周知,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是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完成的,因此了解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就成为合同成立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一方当事人也经常以要约不满足基本条件,合同不成立,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其中尤以价格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各国分歧最大。因此长期以来制定一部协调各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的统一买卖法一直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支持下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在全球拥有62个缔约国、缔约国货物贸易量占全球2/3、并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统一法来说,它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价格不确定的态度当然地受到关注。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将CISG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从而对合同成立中的价格缺失问题有更深入理解。
二、对公约规定的探究
(一)绝对“开口价”和相对“开口价”
公约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要约以及要约内容的补充做了规定。公约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通过对公约条文的研读可以发现,实质上公约对此部分的规定秉承了英美合同法中“开口价”合同的理念。
“开口”条款是当事人订约时被忽略或未准确规定和达成共识,实质上并非完全地留待当事人自由决定,或由不为当事人控制的标准、因素或机构确定的合同条款。简单地说,开口价合同无非就是合同价格在合同成立时没有明确的合同。“开口价”又称活家,与明确规定价格的“固定价”相对应,主要分为相对“开口价”和绝对“开口价”。相对“开口价”是指虽然价格未确定但存在确定价格的方法。绝对“开口价”是指当事人在订约时没有提及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CISG第五十五条就是针对绝对“开口价。”由于贸易方式的转变和交易实践的发展使绝对“开口价”对合同成立的影响日益明显,公约中的价格缺失就是指“绝对开口价。”
(二)公约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关系
从合同法的基本逻辑角度看,要约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ISG明显地将价格条款(明示或默示的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作为要约确定性的要件之一,因此从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一项十分确定的要约应包括标的、数量、价格,公约第五十五条是例外规定,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又缺少价格条款情况下的补救。因此仅从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字面意思来看,两者确实存在着矛盾,并导致法律适用者的困惑。因此在同一个公约中如何阐释两个条文的含义,化解其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专家学者形成了两个相对立的观点。
以Farnsworth为代表的一派认为,第十四条第(1)款代表了一种对空缺价格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的观点,即没有明确规定价格条款的要约就是不十分确定,就不能用来成立一个合同。因此,公约第五十五条不能与第十四条结合在一起来理解,因为适用第五十五条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订立,而且第五十五条出现在公约第三部分,而该部分仅适用于依公约第九十二条第(1)款对公约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缔约国。与此相反,以Honnold教授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并不矛盾,二者应该结合起来加以理解。
事实上,公约条款的模糊源于缔约过程中国家间的巨大争议,为了协调各国的利益不得不作出中立性的规定。普通法系国家多数反对将价格因素作为衡量内容确定性的必备因素,具有代表性的国内法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以当事人的缔约意图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因素,“即使价格未定,仍可成立合同”,该价格可在事后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一方善意确定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确定。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强调要约或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但对于确定性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问题上同样分歧明显。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论》一书中,德国著名教授彼得.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合同在没有价格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CISG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并没有否认以默示方式确定价格或者以一个可推定的价格确定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当事人之间的磋商或者通常的交易习惯就可能使价格得到确定,从而使一项发价趋于完整。
(三)评价与结论
1、在公约的引言中表明了制定公约的初衷。即“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为了鼓励国际贸易的发展,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不应该用刻板的“三要素”来限制合同的成立。另外,即使有矛盾这种矛盾是可以协调化解的。一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于公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CISG允许缔约国分别对其作出保留。
2、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明确一项含有标的、价格、数量条款的要约是一项十分确定的要约,因此通过对公约的文义解释,一项缺少价格条款的要约是一项不确定的要约,但不确定的要约是否一定构成无效要约呢?公约并未明确说明。因此按公约规定,一项缺少价格条款的要约必然是一向不确定的要约,但并不必然是一项无效的要约。在这里,要约的有效、无效要取决与当事人的约定或有关国家的规定。
关键词 合同价格 法律变更 成本变化 索赔 变更
国际工程合同是雇主与承包商在招标或谈判成立后签订的,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双方在合同条件的框架下紧密、友好合作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成。但合同双方各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且由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任何工程合同都不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合同条件的变化,由此带来的合同价格调整成为合同双方产生争议与纠纷的主要因素。
一、合同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特征因素及外部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签订合同的初始状态与基础条件有可能随某一因素的失稳而变动,从而偏离双方在工程实施前达成的一致愿望和控制目标,因而在合同价格定义上,FIDIC 99版合同条件(本文所指FIDIC合同条件均为施工合同条件,即“红皮书”,以下同)消除了87版中关于合同价格的歧义,明确了合同价格的动态变化性,指出合同价格不仅受计量及估价的影响,还可能随通货膨胀、立法引起成本变化等因素而改变。根据工程计价的原理,工程的合同价格可以表示为:
合同价格=∑[单位工程基本构造要素工程量×相应单价]+∑(雇主风险或责任招致的费用损失) (公式1.1)
其中:工程量是指工程项目划分出的基本构造要素实物量;
相应单价是指与基本构造要素工程量对应的单价,除包括对应的资源价格及利润外,还包括应归责于承包商的风险;
雇主风险或责任招致的费用损失。FIDIC合同条件坚持的风险分配原则是:哪一方能够控制的风险就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均不能控制的风险则由雇主承担。在这样的原则下,工程的变更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变化使工程成本发生变化的风险都归责于雇主承担。由于这些风险招致承包商费用损失时,雇主应调整合同价格予以补偿。
从公式(1.1)可以得到:合同价格的调整主要包括基于构造要素工程量的价格调整、基于相应单价的价格调整以及基于雇主风险或责任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如图1所示。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的定义,合同价格包括“按第12.3款(估价)确定或商定的价格以及根据合同所作的价格调整”,因此可以认为“根据合同所作的价格调整”应涵盖按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及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对合同价格所作的调整,还应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可以向雇主提出的索赔。也就是说,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价格的调整主要有:成本变化引起的调整(相应单价的调整)、对工作项目的计价商定(构造要素工程量的调整)、索赔(基于雇主风险或责任的调整)以及法律变更的调整(基于雇主风险或责任的调整)这几种情况。
二、成本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目前国际上通行两种因成本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第2.25款规定“价格可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即把总价分解为若干部分,然后按照为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整;或者作为另一种选择,也可以根据供货人或承包人提供的票据证明(包括实际发票)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一种是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
第一种方式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是将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所依据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作为基价,此后任何时期的价格作为现价,现价与基价之差即作为该时期价格调整的依据。这种调价方式的特点是原理简单,要求承包商罗列翔实的原始价格清单,合同实施中随时提交实际采购的发票,两相比较,以证实其补偿要求的合理与正确。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首先校核项目建造期的现行材料价格比较困难,对承包商所付价格是否具有竞争性、合理性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合同双方将因此增加大量繁琐的工作。其次,对现行价格的文件双方也会有多种不同解释和意见,可能成为分歧和争执的起因,导致合同纠纷与索赔,所以,“基于价格”的调整方法通常用于无法获得较满意的价格指数的情况。由于该调整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风险较大,价格调整过程繁琐冗长,一般不为承包商所采用。
第二种方式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式,就一个长期合同(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来说,该调整方式对于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当工程所在国处于通货膨胀和货币秩序不稳定时期,这种调价机制不仅可以避免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因无法确切估计未来的成本走势而盲目报价,而且也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按照FIDIC合同条件第13.8款(成本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的调整,应为加上或减去按下述调价公式确定的金额以反映人工、物资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减。
调价公式为:
公式(2.1)
其中:
“Pn”是用于在“n”期间所完成的工作以相应货币的估计合同价值的调整乘数,通常,这里n的计量单位为一个月。
“a”是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不予调整的部分,如管理费、项目利润、初期施工费和某些固定价格等,其值通常为10-30%。在国际工程中,a值的取定非常重要,其作用是控制物价波动的反向因子。对承包商而言,a值越大,则在未来因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收益会减少,但可能产生的损失也会减少;a值越小,则在未来因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收益就会增多,但可能产生的损失也会增多。因此在雇主与承包商谈判商定a值时,应根据当前的货币秩序及市场价格的历史走势来寻求平衡。
“b”,“c”,“d”……是代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列出的,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成本要素的估计比例系数,可表示劳动力、设备和材料等资源,其数值的选择主要是依据该因素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程度,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水平变化的大小等。一般情况下,雇主仅对a值做出规定,对于可调部分的数值选择不加干涉,因此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及自身的经验选择一个合适的权重系数,以使得将来某材料或劳动力价格上涨时获得较好的补偿。
“Ln”,“En”,“Mn”,……为n
期间(即具体的付款证书所对应的期间)的现行价格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货币价格表示,每一参数对应于该期间的最后一天之前第49天的相应成本要素或参照价格。
“Lo”,“Eo”,“Mo”,……为基础价格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付款币种表示,每一参数对应于基础日期(即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的相应成本要素。
在“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因素是价格指数的选择。对于一些政治体制、经济环境、行业规范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应避免采用其的数据作为价格指数,而应采用材料出口国的货币或价格指数,同时承包商也要研究价格指数的滞后效应,以便在价格调整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国际工程中经常要遇到不同币种间的兑换问题,汇率波动有可能使承包商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从而面临汇率风险。因此,承包商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长期以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有两类方法,一类是借助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外汇市场上及其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等规避风险。另一类是不借助金融衍生工具的自然避险方法,主要包括:一是选择适当的计价货币。国际工程投标计价方式一般分为两类,即单一货币报价和多种货币报价。两种报价方式均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雇主所支付的当地货币数量以及外币的种类和数量,其中世界银行项目通常允许承包商来选择币种,此时应尽量选择将来能够升值的硬币或承包商本国货币。当然,承包商也可选择多种货币支付,应采用“一揽子货币”原理来规避汇率风险,因为多种货币组合可以使不同货币之间的涨跌相互抵消从而降低风险。二是要遵循“以硬货币收入、软货币支出”原则。在施工材料、物资采购中选好支付货币,选择汇率稳定趋升的货币作为将要收入或构成债权的货币,选择汇率呈下降趋势的货币作为将要支出或构成债务的货币。此外还可向保险公司购买汇率风险保险,发生汇率损失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雇主为了规避风险要求约定固定总价的情况非常常见,那么在遇到材料、设备等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有没有调整的可能?这里要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解释为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在建设项目中,当材料、设备等价格异常波动时,该原则可以被承包商引用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基础发生变化(价格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同时应区别情势变更与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所可能承担的正常损失。市场风险招致的损失因与承包商的经验、素质以及判断能力等密切相关,是可归责于承包商的,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情势变更则是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承包商的原因,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从而造成履行合同困难的结果。此外,还应注意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落空原则的事实构成要件不同,大陆法系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主要是社会经济形势的突变,而在英美国家,无论社会经济形势的突变,还是社会的异常行动事件,以及自然灾害,只要导致当事人履约困难甚至不能履约,都有可能在诉讼中援引该原则进行诉讼抗辩。
三、工程计量与计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为单价合同,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仅为估计数量,并不代表承包商按合同完成工程需要的准确数量,工程量的增加自然地反映在工程计价的过程中,因此工程量的变化并不作为变更处理而调整合同价格,故这里“1/12程计量与计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主要是指由于计量单价改变而发生的调整。
FIDIC合同条件中第12.3款规定了适用新单价改变的两种情况:(a)项是因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单价变更;(b)项则涉及工程师根据第13条指示的变更。
在(a)项中,做出如下规定:(i)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ii)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iii)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以及(iv)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只有当上述四项同时成立时,工程师方可做出单价调整的指示。上述四个条件可以分为两类,(i)与(ii)项属于数量上的机械判别,如果该项目的数量变化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达到一定的数量关系,那么即视为成立,在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易于把握。而(iii)“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则较为苛刻。一般情况下,随着单项工程的数量增加,承包商的单位成本必然会降低,这主要是因为例如总部开支的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以及工程项目启动费、遣散费、工地临时宿营及施工房屋安装费等费用,属于固定或包干性质,并不直接与所完成工程量有关,工程量增加时单位成本分摊的该部分费用将会降低。因此当工程量增加带来单位成本降低时,承包商对工程单价会保持沉默而雇主可能以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为由要求削减单价水平;反之,当工程量减少致使承包商成本增加时,承包商往往启动单价调整程序。
本项条款运用最大风险即在于如何确定该项工作数量变化对项目总体成本影响情况。工程师与承包商往往会因不同的管理经验、成本分析方法得出相悖结论,准备翔实、可信的证据是对双方合同管理水平的重大挑战。此外,有时雇主从项目实际情况或支付能力角度出发,要求对部分工作进行删减,也会对承包商的收益产生影响。由于工作内容删减而提出价格调整是有条件的:一是工作的删减使承包商产生了费用;二是拟删减工作的价值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三是这项工作无法为替代工作所弥补(张明峰,2002)。因此,当这种风险发生时,承包商应尽量向雇主建议采用替代方案,一方面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收益的损失。
至于(iv)项所指“固定费率项目”,由于FIDIC本身是单价合同,这里应是指雇主与承包商约定的专门协议,用于某项特殊工作的固定价格以避免由于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单价调整问题。
在(b)项中,主要是规定项目的改变属于第13.1款关于“变更”的界定且该项目在合同中没有合适的单价的条件下,可以进
行单价的商定或变更进而调整合同价格。
四、工程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索赔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承包商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或其人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进而达到调整合同价格的目的。索赔的存在和发生,总的来说,是由于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使得合同的一方遭受了额外损失的结果,其性质是经济补偿而不是惩罚,因此有观点认为称其为“索补”更为恰当。目前已有大量有关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研究(张水波、何伯森,2003;张明峰,2002等),如关于合同索赔明示条款及默示条款的分析,索赔费用构成及其计算等,本文对具体条款不再赘述。根据FIDIC对索赔事项处置原则,可以将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承包商工程项目费用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及这种费用支出或工期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二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只要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承包商则可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这里要说明的是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与雇主在索赔权利的享有上是不对等的,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2.5款的规定“……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也就是说在合同有效期内雇主均可就某项事件提出索赔要求,相比于第20.1款关于承包商索赔的规定“……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未能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要宽松很多,所以对于承包商而言,雇主合同优势地位是工程索赔调整价格时最大风险。因此,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条件约定程序提出款项补偿要求,并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积极准备证据和材料并取得工程师的认可与支持。
五、法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及风险分析
按照FIDIC第13.7款的规定,在基础日期以后,工程所在国法律的变化(包括新法律施行和原有法律的废除或更改)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解释或政府的官方解释导致成本增加或减少,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价格应予调整以反映这种变化。一般情况下,对承包商的成本影响最大、影响范围最广、最为常见的情况之一就是工程所在国的税法变更,特别是与承包商密切相关的海关税、进口税以及增值税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通常是免税的,一些工程所在国为降低工程造价也常常对进口到本国的材料实施减税或免税的政策,主要是免除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及相关物资的进口税以及增值税等。在合同履行期间,税法、税制改变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从而招致原本免税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政府取消免税待遇。FIDIC对于本款的规定清晰,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易于把握和操作。如若出现此种情况,承包商应注意准备好充分的材料和证据,据此提出费用的补偿及工期延长要求,一般不会招致雇主的反对。
六、结论
出租脚手架合同范文一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地下车库提供钢管扣件材料,整体外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竹笆隔层铺设,安全网全封闭,平网铺设,安全通道,楼梯防护,搅拌机棚、卷扬机棚、上料台的搭设、电梯井口防护、连墙体的预埋与拆除及有关预埋件的预埋等及安全规范要求的防护。
二、承包方式及单价
劳务承包按建筑面积计量,建筑面积平方米,正负零以上内外架 元/平方,地下室内外架 元/平方,协议总价款金额暂定人民币 元整(¥ 元),上述价格不含税金。乙方承包时所缴纳的 元保证金于外架封顶时返还,甲方应承担此工
程的招标费,方案费,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
三、工程质量及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要求搭设,本工作达到合格等级。
四、工期要求
地下室内架个月,正负零以上内架,外架个月,具体施工按计划进行。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工程施工按每悬挑层工程进度工程量支付劳务费的 ,主体封顶按进度支付工程量劳务费的 ,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全部劳务费的内付清。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技术管理和指导、保障工程的材料供应,向乙方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按合同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3、向乙方提供工人用房。
4、对所承担的分部分项的工程的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5、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情况进行巡查,凡是发现不利于高空作业人员勒令退场。
乙方责任:
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进行施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严禁童工、残疾、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利高空作业施工的人员和犯入进入施工现场及施工。
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做到文明施工。
4、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管理单位的指令。
七、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八、现场文明施工
乙方要做到文明施工生产,材料按指定地点进行分类、型号堆放整齐,现场要做到工走场清。
九、违约及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达7天以上的,甲方按每人每天 元向乙方支付生活费(该生活费不包括在劳务总价中)。
2、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工作量的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并付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甲方应按每月 元/平方支付延期费。
4、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业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争议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十一、合同解除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的劳务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乙方向甲方交本合同约定分项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合同约定的价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三、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脚手架合同范文二合同编号:( 出 )租字第123 号
出租方: XXXXXXXX 租赁站 承租方: 签订日期:
承租方因承建 工程,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设备,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租方预计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钢管 吨,扣件 套,上托 根[实际承租数量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货(承租)单据为准]。
二、承租方预计承租起止时间:20xx年11 月 3 日起至 20xx年 4月 30 日止。
三、承租方确保租赁物用于施工地点:新建县流湖,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转到其它地点使用。
四、合同履行地和费用负担:承租方承租物的提货,返还地点均为出租方仓库,装车,卸车,上垛和运输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五、承租方提租赁物前必须向出租方交付押金。租赁期间押金不冲抵租金,待租赁物全部返还出租方后结帐时退回押金。
押金标准:钢管300元/吨, 扣件0 元/套,上托10元/根。
六、租金按下表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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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金计算方式: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租期超过30天。按承租方提取租赁物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租金的结算凭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租赁物发货(承租)、返还单据为结算凭据。
八、租金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承租方每月三日前必须向出租方付清上月租金。
承租方未按时付清租金,按实际承租租赁物全部租金之和的5%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另按拖欠租金金额每日万分之四向出租方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
九、承租方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费用,返还租赁物时,必须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纳维修费用和上垛力资。
十、承租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不允许切割、焊接、钻孔、改行、应原物返还,按发货(承租)单据记载进行验收。承租方切割钢管,每吨(250米)补偿出租方1000元。
承租方毁损、灭失租赁物必须赔偿。赔偿标准:钢管3700元/吨,扣件5元/套,扣件螺丝或螺杆0.58元/只,上托35元/根。
极品建筑租赁管理软件 2 服务热线:1377 0311 803灭失租赁物赔偿款末偿付清前,租金继续计算,至赔偿款付清日止。
十一、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期限到期,承租方末返还部份租赁物,视为承租方仍在继续承租租赁物,本合同顺延有效。但遇市场上同类租赁物租金降价仍按本合同租金计算租金。
十二、违约责任: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转到其他地点使用,承租方按双倍租金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十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纠纷,双方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全部返还租赁物,付清全部租金和有关费用之日失效。
十五、补充条款:钢管每250米为一吨。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代表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出租脚手架合同范文三出租方: x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部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甲方租赁建筑架料,用于 工程。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 条款签定本合同:
1、租赁费用:
①、乙方在甲方指定地验收和退还租赁物。
②、进出库房的运输和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向乙方收取上车费用每吨 10 元,下车费每吨 10 元;乙方需要甲方代为运输的,甲方向乙方收取运输费(其中钢管280米/吨、扣件800套/吨,运费20元/吨)。
2.支付方式:
①、乙方在租赁前需先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 元。租赁结束,租赁费用付清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押金。
②结算的依据和标准:以双方的合同依据,以双方认可(或指定)人员的检尺、计数码单为准。租赁时间计算:自租赁当日起算,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不足30天,按30天起租)
③结算时间:租用和归还数量均以双方认可(或指定)人员签字的检尺、计数码单为准,每月26日乙方派人到甲方结算一次租赁费;若乙方未按时结算,以甲方的租金结算表数据为准,乙方视为默认。
3、结算期限:
双方在结算后三日内付清当月租赁费。
三、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归还全部租赁物资,双方结清财务手续后自动解除。
四、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物;如第三方需租用,应与甲方另行签定租赁合同。
2、双方签定租赁合同,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委托书(法定代表及负责人除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乙方指定经办人为 等人,如有变动应向甲方书面通知。
3、乙方负责所租材料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不得做切割、打孔等破坏性使用。租赁期满时,乙方负责如数按承租时甲方交付的原物、原状态归还甲方。
4、维护收费标准:甲方维修架管、扣件、蝴蝶卡、焊接、校直、清灰、涂油、损坏赔偿的扣件盖板、T型螺丝等分别按以下标准收费。
架管(弯)校直 0.5 元/根 物资单价 15 元/m
扣件清洗费 0.1 元/套 物资单价 6 元/套
扣件缺盖板 2 元/个 物资单价 2 元/个 扣件缺T型螺丝 0.6 m套 物资单价 0.6 m套
钢模维修 3.5 元/㎡ 物资单价 200 元/㎡ 筋片维修清洗 10 元/米 物资单价 10 元/米 阴角维修清洗 3.5 元/米 物资单价 50 元/米 连接模维修清洗 0.5 元/米 物资单价 10 元/米
5、乙方必须提前7天交租赁物资计划,否则责任自负。
6、租赁物因不能修复而报废及灭失由乙方按结算时市场价格赔偿,并在两天内付清,否则继续计租。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甲方费用。若乙方超过约定支付期限三日未支付租赁费,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产生的拆卸、装卸、运输等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乙方按应付款 %承担违约金。
2、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结清全部价款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担保方执一份。本合同附件发货单、月结算表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如乙方另有租赁需求,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省种子管理站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委托甲方在______省种子管理站东郊试验站种子加工厂代加工小麦、玉米、蔬菜等作物种子。
二、加工费用:使用清雪_____包衣-自动计量包装全套加工流程加工,玉米_____元/公斤,使用自动计量包装流程加工,玉米_____元/公斤,加工其它作物种子价格由双方临时协商确定。
三、在甲方种子加工厂加工种子发生的装卸费、水电费、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维修保养费及短期仓储费(一周内)由甲方负担。如种子贮存期超出一周,费用按仓贮收费标准另计。
四、乙方种子加工所需种衣剂、包装袋等均由乙方负担。如种衣剂由甲方提供,其费用另计。种子加工的废种子和下脚料由乙方自行处理。
五、种子加工质量保证:甲方种子加工厂是采用国外及国内先进主机建成的,生产率高,加工质量好,计量范围广。其工艺流程为四层筛风筛雪比重雪包衣-计量包装(范围0.1-50kg)。乙方提供的种子原始净度≥95%时,甲方保证种子加工的净度、计量精度、获选率(种子损失率)、破碎率、种衣牢固度、包衣合格率等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乙方提供的种子需包衣时,应提供质量合格、成膜性好,使种子包衣后能够连续进行自动计量包装的种衣剂。
六、设备加工能力_____t/h,每天加工小麦、玉米能力_____-_____万公斤,如乙方需分装_____kg以下小包装种子时,加工能力每天_____万公斤左右。
七、种子加工前,乙方应提供甲方种子质量检验单。纯度、发芽率、水分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甲方方可进行代加工。
八、代加工数量:小麦、玉米:乙方应保证年种子加工量不低于_____万公斤,每个品种加工数量不低于_____万公斤。
九、合同期限:双方本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合同期限_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十、订金:合同生效_____日内,乙方应预付甲方代加工定金_____万元。
十一、代加费用结算:每批种子加工后,乙方对种子加工质量进行检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在提货前将全部加工费支付甲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修订。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省种子管理站 乙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聘请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务,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护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4、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_______ 元,不得拖欠。
5、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保姆工作,或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务时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照看小孩子日常起居,吃饭睡觉等问题(详细见附件一)。
2、乙方要全心全意负责好小孩的安全,不得虐待小孩,不得恐吓小孩,对孩子要尽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与其他人员(如小区其他保姆、保安等)随意谈论甲方的家庭情况。
3、甲乙双方按照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 ,乙方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其它开支自理。
4、甲方的所有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违法行为,不能随意将他人带入家中,或带入家中居住。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技术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6、乙方在被雇佣期间应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重大病症或传染疾病甲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承诺在甲方家工做期间不享受节假日, 甲方以薪金方式补偿乙方补偿。
8、乙方要热心工作,勤快,有责任心,有爱心,爱卫生,积极主动多承担事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不得擅自外出,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乙方自负责任。
9、无论何种原因,当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离开甲方家,不得滞留。
三违约条款
1, 甲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有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需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有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当月工资。
4、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天商议,如擅自离岗,甲方不支付当月劳务费。
5、如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条款中没有谈及的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解决、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
四、其他
1、乙方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
3、乙方的感冒发烧等疾病需上医院就医,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为 ______ 年 ___ 月 ___日起到_____ 年 _____月 __ _日止,有效期为一年,如有必要可以续约。
附加条款:__________
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日
住家保姆合同(二)
一、经甲方(雇主)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提供食宿,按月付给乙方工资,试用期___元(一个月),正式工资___元/月。每月月底结算当月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5、甲方有权力拒绝乙方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的贵重物品。
6、保证乙方每月休息__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_____________。
7、甲方有权要求和安排乙方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另外,甲乙双方不得隐瞒各自病史。
8、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或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9、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任何外人(同乡、亲友等)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与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_____天,如果乙方自愿放弃休息,甲方不支付工资。
6、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
7、应接受甲方安排到医院进行肝功和其它传染病检查,如正常经费由甲方付,不正常由乙方付。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四、乙方具体工作细则
1、照顾一个女童:辅食制作、洗澡触摸、夜间看护等;
2、一般家务: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
3、家里东西应摆放整齐,保持整洁明亮;
4、孩子衣服手洗,脱水,晒干后收回并归类放好;
5、自己买菜等开支要记账,接受甲方监督。
6、保姆若要辞职应提前15天提出或主人找到接班人后方可离职,否则主人有权扣留半个月工资。
实际服务时间未满1个月,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日工资= _____/(当月天数-4);
7、保姆未经主人同意不得邀请任何人到家里来;
8、每月休假_____天,需在主人休班后才可以,也可累计,一次连续休息不得超过2天,如遇特殊情况,可与甲方协商;
9、保姆身体不适应向主人说明。
10、乙方被聘期间如有行为不端或虐待儿童,甲方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追究责任。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始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
个人廉价租房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承租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廉价租房合同范本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押金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_元即第二年为_________元第三年为_________元第四年为_________元。
3、租金按月缴交。乙方须每月――日前将当月租金交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后只开具普通收款收据给乙方作为凭证甲方不负责提供任何税金发票税金由乙方支付
4、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给予承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从第_________天开始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_________%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承租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
2、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不准将柜台出售给与柜台原有经营范围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违反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规定擅自在商店门前或占道设置的柜台包括在店内自行设置妨碍顾客出入的柜台禁止出租并予以撤销。
5、不准为承租方提供银行帐号、票证和服务员标牌。
6、不准为承租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必须在承租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3、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柜台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5、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6、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提前停租的应向原纳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缴清税款等有关手续
7、禁止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租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出租方的指导与管理执行营业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续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出租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出租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合同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政府审定后的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将全市统一的油价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渔业、林业、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公路客运、城市出租汽车等行业涉及个人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分级负责落实。油价补贴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将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部门各司其职。市、区县(自治县)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和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财政部门对市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油价补贴预算和确定的补贴用油量,测算油价补贴金额,制订油价补贴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油价补贴实施方案及时下达或拨付油价补贴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市财政下达的油价补贴标准、油价补贴资金,按照“谁支付燃油费用谁受益”的原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把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渔业。
1.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农发〔2008〕529号文件规定登记在册的机动捕捞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渔业企业。
2.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机动养殖渔船,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3.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集中成片,规模在30亩以上,在补助年度内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使用柴油机的养殖户和养殖企业。
(二)林业。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经营者。
(三)城市公交。
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车辆。一是在城区运行的公交车辆;二是在主城区范围内与公交线路同线运行或在公交线网尚未覆盖区域运行的主城区班车客运车辆;三是在主城区范围内运行的定线客运车辆;四是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城区范围内,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的客运车辆。
(四)农村陆路客运。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确认。
(五)农村水路客运。
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水路客运经营者及承担本市乡镇渡运任务的客渡船、义渡客船经营者,其中:从事湖泊、库区观光、游览船舶及涉外游船经营者不属油价补贴范围。
(六)城市出租汽车。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根据CNG价格和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或实施燃料附加。在燃料附加实施或运价调整前,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一)补贴用油量的确定。当年补贴用油量以上年度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按照上年度的实有数和实际经营时间据实核补,当年新增符合油价补贴对象不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范围内,逐年以此类推。
水路客运各经营者根据其每月用油量(市内客船或渡船按月平均用油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时间计算其补贴用油量,其中,承担顺道游任务的省际客运船舶对其春运班次用油量进行全额补贴,其余班次只补贴用油量的60%。
(二)油价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油价补贴单价、补贴时间及经营者实际用油量,确定该经营者的油价补贴金额。
(三)油价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统一将油价补贴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油价补贴资金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也可先拨付给当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再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
油价补贴资金在当年兑付完毕后,若有结余,由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缴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在年终办理决算时,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油价补贴的实施程序
(一)资料报送程序。统计油价补贴对象有关资料,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每年3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有关油价补贴数据。市农委、市林业局统计汇总全市的渔业、林业油价补贴数据后报送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运管或港航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油价补贴条件的车船进行统计核实后,交由当地交通或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市运管局和市港航局,市运管局和市港航局将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数据综合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公交集团运营车辆统计数据由该集团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燃油补贴资金,及时测算并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油价补贴资金及时下达或拨付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五、油价补贴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油价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认真核实本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以及用油量测算过程等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油价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油价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油价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油价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油价补贴资金或在油价补贴资金中直接抵扣其他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油价补贴分配方案全额发放到受益对象,对兑付工作不力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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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