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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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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

第1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科界定基本原则

一、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1)冲突规范/民商法(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2)国际商法(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巨大差异,要求发达国家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单方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措施,例如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3)经济便利化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运输与通讯方式的不断改善,随着关税壁垒的大幅度消除,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经济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毋庸置疑,经济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第2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统制经济法,禁止垄断法,经济宪法,经济规制,规制缓和

就日本的经济法理论而言,对其讨论大致可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战前的日本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统制经济法为基本特征。战后受美国经济民主的自由竞争思想的影响,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法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经济统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某一目标后,对经济活动施加权力干预使之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目的。而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说在日本拥有百年的历史土壤。日本社会是极其容易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战结束前的统制经济法立法活动

从近代日本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明治维新选择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体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颁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能通过自由竞争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被统制经济所代替,而统制经济法[2]正是国家实现统制经济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虽处于战局之外,但却是参战国的市场,这为日本国内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二战爆发,日本社会又进入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时期,日本政府重操战时经济统制政策,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以保证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战争,同时还颁布了各种战时临时经济统制法令。

2、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响

正如大家所知,经济法这一用语最初是从德国法中的“Wirtschaftsrecht”一词中翻译过来的,并且是以经济统制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是从大正末年到昭和初开始的。孙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发表的“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最早把经济法的概念介绍到日本。由于历史上日本法律对德国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国在统制经济体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经济立法活动,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当时德国的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理论,将经济法与经济统制法视为同一概念,从国家强权介入经济活动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一立法目的来认识经济法的现象。

善长逻辑思维的德国学者曾从不角度来定义经济法的内涵,他们的理论对日本的经济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学者们也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各种含义。一些行政法学者们从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来认识经济法,并使用过“经济警察”这一概念[3];民商法学者也对政府所实行的官民企业一体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组织和事业者团体组织十分关注。

当时针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各部门的法学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以阐明各自的观点。如公法学者田中二郎的《经济统制法的发展及现状概况》,民商法学者末川博的《加强统制法与对私法的关心》、川岛武宜的《经济统制法与民法》等[4],都是从经济统制的角度来认识经济法。可以说当时日本经济法的核心概念是“经济统制”。

总之,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从德国引入经济法概念时,曾对经济法问题展开过大讨论,但对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却是在二战结束之后才开始的。

1、经济法的新理念与经济法理论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根据美国的经济思想,要求日本经济非军事化、民主化,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标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垄断与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的制定。

随着《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的学者开始主张要以的竞争理念为中心开展对该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积极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当时为九州大学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试论由“统制”概念而形成的经济法的统一体系》的论文,作者以带引号的统制概念为基础,提出应当把《禁止垄断法》体系中自立性的“统制”这一本国的经济法与战时经济统制法体系中他律性的“统制”这一外来的经济法区分开来。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从行政法、商法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地研究。[5]但是,由于长期受战时统制经济法思想的影响,在许多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中政府与经济一体化的意识依然很强,为此要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并使其成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经济法理论,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时间上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期。尤其是由于“统制”是一个包含着对多种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内容极为丰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经济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此,如何将战时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与新的以《禁止垄断》为中心的经济法联系起来,进行继承性的研究,如何将新的经济法与既存的法学领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相区别来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何具体地整理出具有统制特性的新的经济法的概念,均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理论课题。

在日本的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美国占领军想将日本建成像美国那样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竞争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为了将支撑这一经济体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垄断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这一说法,同时试图来确立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日本经济法理论体系。但是,关于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问题,一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后来由于东西冷战的日益尖锐、朝鲜战争的爆发以及1952年日本从美国的占领政策下独立出来,日本经济又很自然地转向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保护垄断的产业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不仅仅是《禁止垄断法》,还包括财政金融法以及各个不同时期的某些“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因此主张应当平衡地把握促进竞争与适当地限制竞争的关系,于是“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说法也渐渐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认为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已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谈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竞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当前日本经济的重要课题,并提议应当恢复以往经济法有关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理念时,也没有人再度用“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提法。因为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的是产业政策法,而《禁止垄断法》却一直处在不正常的“冬眠”状态,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产业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说当政府过度地利用产业政策法去保护某一产业而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有关的经济法学者就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来抵抗政府有关产业政策法议案的通过。[7]所以说,如何处理好反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经济法学的重要话题。

2、有关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心说”与“非中心说”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同时,形成了两大经济法理论。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为代表的“中心说”(即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泽良雄为代表的“非中心说”(即不认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说”而言,以金泽良雄教授的观点为例,他认为:所谓的经济法是应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用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因市民法自动调节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困难)。它要求用“国家之手”,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经济政策而进行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领域,能够这样来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种社会环境下,经济法的内容既可以是促进垄断法,也可以是维护竞争秩序法。作为经济社会协调要求说,金泽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维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为此,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就需要有促进垄断和维持供求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要禁止垄断法。因此,国家在这两方面的规制同样重要,不赞同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8]

就“中心说”而言:以代表竞争法核心说的丹宗教授为例,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即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性。这样定义经济法是为了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把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市场支配的各类现象(不能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状态及可能性)作为自己独自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样的),从而形成经济法自身的体系并与相邻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加以区别。在竞争法中,有关于禁止市场支配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如《禁止垄断法》。也有促成市场支配而限制竞争的法,如禁止垄断的适用除外法和经济统制法,他们都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有关竞争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

3、两种观点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从两种不同学说中我们不难看出:“非中心说”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当由《禁止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政府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活动的规制包括鼓励与促进,也包括禁止与限制。经济法的功能对“市场失灵”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纠正性。与之相反,“中心说”则认为,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应当与禁止垄断法拥有同等的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只有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的竞争活动加以干预。由于两种观点的分歧使日本经济法的教科书也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由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一个是由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在该法的适用除外中介绍产业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垄断法》命名的经济法教科书。但是有关“事后介入说”[9]在日本始终没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学术上也是少数人所坚持的观点。

三、经济法学会的成立与各时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1、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动

如前所述,《禁止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竞争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经济法理论从战前的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统制经济法的影响中摆脱出来,成为研究经济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日本经济法学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东京成立。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大大地推进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会通过一年一度的学会研讨会,事先确定大会报告议题,并广泛地展开讨论。如第一次的研究会(1952年)的议题就是《我国禁止垄断法中的诸问题》。这一时期大家所关心的重点是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建设,学术界力争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并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完成战后的重建而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学者们开始注意对与《禁止垄断法》相关联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拓宽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作为日本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1961年有斐阁出版的法律学全集中的金泽的经济法和今村的禁止垄断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学专著在质与量上都有了一个较大的飞跃,并且在他们三者之间分别形成了具有代表意义的三学说,即以金泽为代表的纵观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金泽经济法说,以今村为代表的全面解释《禁止垄断法》的今村《禁止垄断法》机能说以及从社会法的立场入手对金泽说与今村说持批判态度的正田社会法说。

2、新一代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与相关学会的成立

进入七十年代中叶,出现了直接从经济法学入手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一代研究者。他们在业已建立的日本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展开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以及与《禁止垄断法》有关联的各种事业规制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研究,如电气事业法、邮电通讯事业法、道路运输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限制政策的缓和化,也同时带来了限制政策下的竞争行为的普遍化,这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和更加活跃的气氛。这一时期,由于日美贸易磨擦不断升级,美国强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产业界也利用美国的压力,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的控制及对国际贸易的管制。面临国内外的压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关于经济改革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基本思路:“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社会的规制[10]应当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围绕着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经济规制转向社会规制的规制缓和化,经济法学界及时提出了在规制缓和中导入竞争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针对过去产业政策法中的有关促进垄断发展的倾向,提出缩小《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立法的范围;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与竞争法的关系,因为这是《禁止垄断法》终极目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民主、健康的发展)的本质要求。这些理论为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场机制及时地提供了法律保障。从90年代开始日本终于逐渐出现了规制日益缓和,竞争日益强化的倾向。

伴随着国际贸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国关于对不公正贸易制裁的措施的运用,促使人们注重对外国经济法的比较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九十年代初,国际经济法从经济法学会分离出来,由研究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学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与关税、国际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证券法、银行法等由商法学会加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由经济法和私法学会共同研究;税收法律由税收法学会进行研究。此外,公益事业学会主要研究事业规制法。在这些学会里,既有经济学者、经营学者,也有法学者。最后是公法学会,他们主要是研究财政法,但其研究活动很少。

近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表现为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这主要是受美国关于“法律与经济”(LowandEconomics)的影响,运用价格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垄断法》中引入产业组织论[11].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仍然是探索运用数学的方法,在现实中能对禁止垄断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释,并继续讨论“规制缓和”政策的有关问题。具体地讲,日本虽然确立了以市场体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业规制中,如何处理好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或者说,在日本不断趋向高龄社会和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施竞争法,是日本社会的最大政治课题。在国际经济法方面,讨论建立亚洲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能性,是该领域的中心话题。

参考文献:

[1]本文的许多历史性资料是由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科长来生新教授提供,并将他新写的、尚未发表的著作提供给作者进行参考,在此作者对来生教授为了中日经济法学的交流而在学术上表现出的无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谢意。

[2]“统制经济法”是指为维持统制经济体制的法,或者说是对经济进行统制的经济统制法。经济统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特别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以行政作用。(参《新法学辞典》第三版有斐阁1055页)

[3]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警察,是指本来原则上讲对国民的经济活动应当给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对其某些方面如若放弃不管就会产生社会弊端(如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经济行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预防这一社会弊端的发生的行政活动。如餐饮业经营许可制度、汽车驾驶的行车执照制度等。如果对此活动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会出现因不卫生的设备与不规则的操作以及无一定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带来损害国民身体健康、引发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因此对那些不能满足一定设备基准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术水准的人应限制其经营或驾车。

[4]《经济法概论》金泽良雄著达满人译甘肃人民出版1985年5月14页

[5]《经济法》第一期1958年第19頁

[6]由于1947年在美国占领军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又称“原始禁止垄断法”)加入了美国人理想化的反垄断规定从而超越了日本[现实,于是1953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较大的“缓和性”修改,主要是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维持再销售价格合同”、“公司间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进行了一些个适用别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垄断法》便被认为失去了经济宪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大倒退。

[7]详细内容请参阅1963年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及该法案最终成为废案的有关资料

[8]参《现代经济法入门》丹宗昭信、厚谷编法律文化社1981年12月8页、《经济法》丹宗昭信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1996年,38页。

[9]“事后介入说”强调: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中心,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经活动加以干预,只有在出现“市场失误”之后,政府才可以针对纠正市场的失误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

第3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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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1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村经济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

总体来看,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调整,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调整主要还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所做出的适应性调整,它还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第一,低质农产品的供给与优质农产品的广泛需求产生矛盾,大量低质农产品积压。随着短缺经济的结束,全国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经降低到40%以下,人们对农产品品种和质量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农产品需求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新、特、奇、名、优、安便是农产品需求的新特征。但是,从当前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结构来看.我国农产品供给体现出“四多四少”的特征,即大路产品多优质产品少。低档产品多高档产品少,普通产品多专用产品少,原始产品多加工产品少,这就与消费者的需要产生了矛盾,直接导致大量低值农产品积压、滞销。

第二,部门结构不合理。首先,就农村三大产业来说,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农村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农村GDP比重都在30%以上,而我国到2007年才达到14.8%,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仅占农村劳动力的17.3%,发展明显滞后,这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起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其次,在农业部门结构中,种植业与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比例失调,种植业的比重依然偏高,而其他行业的比重偏低,特别是畜牧业发展相对滞后。除日本外,我国种植业比重大大高于其他国家,丽畜牧业产值又明显低于这些国家。1985年,美国、法国、英国畜牧业产值在农业产值中的比重就已分别高达49.98%、53.7%、60.8%,形成了种植、畜牧并举的格局,而我国畜牧业产值到2005年也只有33.7%,差距相当大[张秀生.21世纪经济学管理学系列教材[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1.2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过大

今年来,我国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54.9元,是1978年的624.6%,年均增长7%。但分阶段来看,在1979—1985年的7年内,农民收入增长最快,年均增长15.2%,而1985年以后的20年,平均增幅还不到5%,特别是1998~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每年实际增长仅4.6%,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实际增长达到8.7%,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52.9%。由此可见,农民不仅人均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而且其年平均增长率也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这就导致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见表一)。1.3农业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科技进步较慢

目前,中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低,“九五”期间,我国农业增长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是40%左右,而发达国家则在70%以上,农业的科技支持状况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它具体表现在:一是将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独立设置,且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各自为政,致使农业科研与农业推广、农业教育与农业推广、农业教育与农业科研、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严重脱节,这从根本上割裂了它们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割裂了科研与农业生产之间的联系,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产业化开发水平很低;二是用管理行政机构的办法管理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内部管理也完全套用行政系统的办法,形成了“官本位”的导向和模式.扭曲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价值取向,造成科研机构的官僚化或半官僚化;三是农业科技投入长期不足。在现阶段,我国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与国家对农业研究的资助极不相称,财政资金的分配严重偏向非农产业;四是科研部门机构庞大,社会负担沉重。

2.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分析

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围绕解决三农问题,结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拓宽农民的收入领域

具体来说有一下降几方面:(1)加快调整农产品结构,发展多种经营的步伐,引导农户面向市场生产附加值高的产品。(2)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粮食的加工转化。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3:1,而中国只有o.79-1;发达国家加工食品约占90%,而中国只有25%;发达国家的食品工业产值一般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中国还不到1/3。其他在农产品包装、储藏、分级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也很大(见《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3)扩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扩大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出口,解决粮食等农产品阶段性的供过于求的问题。(4)千方百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5)积极有序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引导农民更多地从事非农产业。(6)建设一批有利于农民直接增收的项目,增加农民的劳务收入。

2.2加快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步伐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不断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以农户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为主体,不断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2)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调整种植业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品质结构,发展优质高效种植业。(3)加快畜牧业的发展。扩大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加强草场建设,改良畜禽品种,加快发展畜牧业。(4)发展特色农业。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发展特色农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格局,提高商品率。(5)大力发展创汇农业。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协凋、服务和政策支持,推广采用国际标准,继续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大力发展创汇农业。

2.3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步伐

加快农业技术进步步伐,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支撑。(1)着力加强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深化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以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如农产品加工及转化、节水农业、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等)为重点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2)制订全面、系统的农业科技进步规划,明确科技进步研究的目标。(3)加大农业科技投人。逐步提高农业科研经费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和农业科技人员的收入水平。(4)必须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利用好人才,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5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1.国际经济贸易。从世界现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不难看出,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发展状况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所以,我们一定要认清楚形势,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经济发展模式却不容我们乐观,所以一定要改进经济发展模式。

2.区域化、贸易全球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经济发展的区域化现象。区域化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世界经济发展的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使我国经济在一定的时期内能够规避世界经济贸易中带来的风险。

3.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持续性。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持续性是全世界各个国家一直关注的重要方面,如果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没有一条持续性的道路就会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性

1.促进经济发展必须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经济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做后盾,就不可能朝着现代化的道路前进。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愈加地明显,经济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的发展是不能分开的,而如何促进经济的增长,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国际贸易的增长。

2.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能够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要想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综合实力,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位置,同时这样也能够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加强科技创新,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3.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新的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科学技术发展了,经济才能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才能发展,而且也只有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才能使世界经济的发展走上一条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道路。

三、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新趋势

1.跨国企业的发展。在国际经济贸易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企业迅速地发展起来,而这也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实,在上世纪末,跨国企业的发展就出现了一片生机勃勃的趋势,跨国企业的贸易总量在整个世界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不同的跨国企业来看,其中制造成品的跨国企业在众多的跨国企业中占有着重要的位置,所占有的比重也是相当大的;而利用技术进行贸易的跨国企业也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佼佼者,大部分的技术创新都是从这些跨国企业中出现的。从现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全局来看,跨国企业在世界中所占有的生产总值即将达到一半,这是一件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啊。与此同时,跨国企业的发展更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2.贸易自由化趋势增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增强。自从上世纪末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国与国之间的分工合作也越来越增强,这就在一些方面促进了贸易自由化。贸易的自由化不仅仅是在技术,还包括第三产业的一些贸易。

3.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贸易形式,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从联合国的调查中我们不难得知,电子商务在一年中所创造的利润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这也就说明电子商务等新形式的经济贸易的发展将会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四、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的措施

1.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自从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之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面临的形势越来越窘迫,因此,我国一定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断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增强综合实力,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2.积极响应世界贸易组织的条约。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些条约要切实坚持和实施,坚决抵制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免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不利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创造有利的环境。

3.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朝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政府要对我国的一些企业进行指导,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客观环境,同时还要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发展水平,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活动,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走一条健康、持续的发展道路。

4.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从现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形势中我们不难看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一定要加强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一定的客观环境,从而使电子商务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的道路。

第6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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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实现模式经验及启示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特征及实现模式

1、循环经济的内涵及特征

由美国经济学家E·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传统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特点是两头低、中间高。循环经济倡导“3R”原则。就是通过对资源的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利用(Recycle)来促使污染减量化(Reduce),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

2、循环经济的实现模式

循环经济具体体现在经济活动的企业、区域和社会三个层面上,也可以称为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在企业层面上,根据生态效率的理念,推行清洁生产,减少产品和服务中原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量化。在区域层面上,通常以生态产业链或生态产业园区的形式出现,把不同的企业联合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得一家企业的废料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原料或能源。从社会层面上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即政府的宏观引导和公众的微观生活行为。循环经济的实施要求人们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改变思想观念。要求社会从物质方面、体制方面、价值方面实行全方位的变革,以提供法律支撑、经济奖励、税收优惠和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并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

1、循环经济是最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资源流程和对环境影响的角度看,人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模式,即资源消费一产品一废弃物的单向线性过程,其特征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第二种是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就是工业发展中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增长方式。第三种是循环经济模式。即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反馈式过程。

2、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我国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

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表明,当国家人均GDP处于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而我国目前正处于这一时期,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明显偏低,已经凸显为约束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专家们分析预计,我国要想实现2020年GDP翻两番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又要保持现有的环境质量,资源生产率就必须提高4-5倍;如果想进一步明显改善环境质量,资源和生产效率就必须提高8-10倍。显然,在传统的发展模式里,这种设想是不太现实的,循环经济正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3、发展循环经济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工业品的国际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低成本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禀赋上。然而,如果工业品的竞争力建立在资源大量低价消耗的基础上,其竞争力将无法持续。只有推进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保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采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德国为了促进垃圾的源削减和回收利用、为垃圾的处理提供资金,采取了以下经济政策:(1)、废物收费政策。德国采取垃圾收费政策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为垃圾的治理积累了资金,推动了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2)生态税政策。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进而达到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3)押金抵押返还政策。德国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对饮料瓶收取押金的规定,消费者为了要回押金,就不会随意丢弃瓶子。

我们应该学习德国的先进经验,将发展循环经济和单个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对使用循环再生资源生产产品、开展资源节约、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企业和个人环保行为,采取激励措施;而对于企业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通过征税、罚款等限制的经济手段予以制裁,迫使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保护环境。

2、加大以循环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这是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例如,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着手进行的工业结构调整,其调整目标就是将核心产业转向以低能耗、高效益的技术尖端行业。

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第二产业产值比重高达49%,而且工业行业中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工业产值不足20%,但能耗却超过工业总用量的60%。因此必须根据资源条件、区域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

3、开发建立循环经济的绿色技术支撑体系

我国高新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发展,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技术条件。但是总的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应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二是对技术开发和创新者实行奖励政策,以提高科研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三是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四是制定和相关技术政策,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4、组建生态工业园区、组织循环经济试点我国已批准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17个,循环经济试点省市8个。但是我国还没有大范围推广循环经济,因此,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一是选择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促进清洁生产,使工业企业在产品设计、资源利用和工艺采用等方面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选择工业园区、资源短缺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三是选择废旧物回收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和垃圾资源化等重点领域,积极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推进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的建立。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和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运用舆论传媒等各种手段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力度。美国把每年11月15日定为“循环利用日”,日本把每年10月定为“循环宣传月”。

目前,我国居民的环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但离建立循环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所以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个人绿色消费理念,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资源节约活动逐步转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最终达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曲格平.论循环经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昊季松.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3、罗宏等.生态工业园区——理论与实证[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4、毛萍,康世瀛.构建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J].生态经济。2005.9

第8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1.1内部管理和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首先,现行会计不单独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投资及其变动的情况与其人力资源投资的经济效果和价值等方面信息,并将人力资源投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因而也就无法满足人力资源的控制和管理对信息的需求。其次,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随着21世纪的到来人力资源的因素往往对企业经营起着决定性作用,投资方对人力资源信息的需求逐渐攀升,也是因为这点才得以使人力资源会计不断发展和完善。

1.2政府对了解社会人力资源状况的需要。政府通过对人力资源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就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存在社会上的人力资源的维护和开发状况,并且通过手段和办法,政府还可以控制和鼓励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扶植力度为经济发展提供充分动力。

1.3财务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从会计核算原则方面来看,现行会计对人力资源的处理存在着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当期费用中包含了人力资源投资,这样也就是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先应与资本化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而企业在人力资源投资者以方面上甚至其收益期往往被超过一个会计期间,而这就属于资本性支出。二是导致企业各期亏损报告失实、决策失误、裁员减薪、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就是将人力资源的投资支出被费用化,并被计入当期费用。而现行的会计无法对其损失进行反映,这就必然会造成经营者决策失误。所以实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

2实行人力资源会计的重要意义

2.1建立和发展人力资源会计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21世纪是人才资源需求到来的时代,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离不开人才,而人才就是本文所讨论的人力资源,企业在这个时代只靠传统的会计是无法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因此,人力资源会计的引入迫在眉睫。同样在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如何有效的开发利用,合理的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是决定是否使我国经济和社会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2.2推广人力资源会计是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1)提高人才使用效率促进人才合理消费。造成企业严重的人才浪费、人力资源反而成为企业负担的原因是没能把人力资源的投资所带来的效益放在第一位。所以要抓好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只有在结合人力资源利润率、人力资产比率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数据,做出正确选择,使一切因素达到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效益。

(2)有利于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兴衰成败是与经营者的管理和创新能力密不可分的。同时,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经济目标之间难免出现矛盾分歧,经营者有可能为了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与所有者的利益相矛盾。所以,企业所有者必须重视经营者的人力资源价值,健全激励机制。

(3)促进科学化人事管理。决策者如果想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重要信息,就必须要合理运用人力资源的资产档案,帮助企业决策者制定与员工适当的合同期限。同时,为了弥补员工违约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就会提供制定违约处罚的金额,用来以补偿。

2.3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人力资源转化为财富的需要。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丰富,使之众多的人口成为福利,是一项艰巨任务。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了人才争夺战,人才是未来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谁赢得了人才,也就赢得了未来。虽然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但文化素质水平比较起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还是处于人力资本比较匮乏的国家,中国人力资源丰富与人力资本稀缺的矛盾,决定着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人力资源丰富这一现象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方面有较大优势,另一方面却又造成就业压力大的难题。为缓解就业压力,只能放慢物质资本的积累和重进程。同时由于多方面原因所至,这些丰富的劳动力又很难“开发升级”为高水品人力资本,最后导致很多先进管理办法和科技文化难以实施和普及。更难转化为生产力。因此,我国当下最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把“过剩”的人力资源转化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生产能力的高级“人力资本”,从而达到化劣势为优势,最终到达推动整个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目标。

3在我国建立人力资源会计面临的突出问题

3.1理论研究的局限性。任何一种理论研究,都必须紧密依靠现实来联系,而目前我国的想要建立起完善的会计体制这一目标还尚未具备充分条件,很多理论来源还是靠一些西方著作来支持,在这方面上,可以说是影响人力资源会计发展的重要问题。

3.2人力资源法制不完善。由于我国整体法制体系不够完善,人力资源就会缺少确认依据和相关的法律保障,使得企业对拥有人力资源这一方面还不能用法律法规加以确认,对其交换也缺乏一定的法律规范,导致不能确保企业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对其违约的劳动者不能有效处罚,难以确保企业人力资源的相对稳定性。

3.3人力资源核算问题。人力资源会计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是劳动者权益确定是人力资源会计的核心和本质所在。从投资者立场看似应属于企业所有者,但人力资产上的那部分支出恐怕并不足以说明所有权的归属。另外人力资源会计并未突破传统会计的范围,对“人力资源”的归集和分配,只是做了原有会计的改革,因为账面上人力资产的价值并不代表人所创造出的价值。以现时重置成本计价,出现了重置标准和不同企业的可比性问题。与财务会计的结合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3.4人力资源会计如何量化和计量。搞清人力资产是相对于物质资产而言的这一前提,是正确提供人力信息的基本前提。企业一旦拥有某种物质资产后,企业就会享有对其所有和控制的权力,但人这一特殊资产却不可与物同等对待,企业不可能对其拥有和控制,所以在计量人力资产时,如果把人本身作为计量对象是有所不妥的。因此,在在人力资源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上。至今还仍未做到与传统财务会计较好的融合,只作为管理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提供信息阻碍了会计整体功能的发挥。

4人力资源会计在我国建立的对策

4.1加强理论研究。明确人力资源、人力资本、人力资产各概念的特点范畴及其相互间的联系是人力资源会计的基础,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及资本化、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式是人力资源会计的核心。人力资源能否被视为一项资产,是人力资源会计能否成立的关键。

4.2建立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和制度。我国的会计界要努力出去实地考察,不要停留在书本中,只做一般性的了解,因地制宜努力为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打下基础,通过与实际相结合建立包括会计核算原则。报告准则、会计核算需设置的账户等内容的人力资源会计制度。

4.3完善企业的用人机制。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过低,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降低企业因人才流失而造成的损失.全力保障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收益。

第9篇: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2002年;经济前景;对策

一、对2002年经济发展前景的估计

2002年我国的经济增长,如果没有特大事故,应当力争继续保持在7%左右,尽可能防止过多下滑。主要的理由是:

1.中央在“十五”计划建议中,已经明确规定:在今后十年内,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要再翻一番,即每年平均将保持在7.2%以上。在十年规划实施刚刚开始,国内生产总值基数还比较小的情况下,如果增长速度就明显低于十年平均设想,对以后年度经济增长的压力可能太大。

2.在中央“十五”计划建议中,还明确指出: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解决我们一切问题的关键。这也就是说,如果不能保持7%左右增长的速度,许多问题会更加突出。包括:劳动就业的压力肯定更大,农民收入的增长肯定更慢,财政收支赤字肯定更多;以及有关国有企业效益低下、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保基金的大量欠账等,都只有在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得到逐步“稀蚀”和缓解。

3.如果达不到7%左右的增长速度,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将十分有限,社会矛盾可能增大。因为,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我国的经济增长即使达到7%左右,除去每年必然发生的库存增多和价格因素以后,实际能够用于分配的部分大概就5%左右。其中:再扣去人口自然增长消费,偿付外债外资本利增加和每年必须增加的社会消费,包括行政、国防、外事、教育、科技经费等等以后,真正能够用来改善和提高全国人民生活的部分,最多也就2个百分点。这样,由于分配的不可能均衡,相当一部分人的实际收入将会有所下降。假若达不到7%,可能用来提高人民生活的部分就会更少,不仅大多数人的实际收入都有可能下降,而且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悬殊,在这方面原本就存在着的种种社会问题势必更加突出。处理不当,对我们一再强调的“稳定压倒一切”,有可能造成较大的威胁。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2002年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要求继续保持在7%左右,虽然比2001年略低,但要达到这一目标,其任务将远比2001年繁重。这主要是因为,从国内和国际的条件看,2002年一般不比2001年好。特别是制约我国近期经济增长的首要因素的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肯定会比2001年更加突出。因此,在具体组织实施2002年经济增长计划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按照中央“十五”计划的部署,坚持搞好“一根主线”:即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重点是收入分配结构、一二三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技术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切实抓好“一个动力”:即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此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保证出口、投资和消费三大需求有一个较快的增长。

二、实现2002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对策

从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的客观实际看,2002年这三大需求的增长,都既存在着一些有利的一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利的一面。我们的工作重点和对策,关键足要积极发挥与加强其有利于较快增长的一面,抑制和削弱其不利于较快增长的一面。例如:1.关于增加出口需求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贸出口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如在1979年我国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5%左右,到2000年上升到了23%以上,即平均每年扩大将近一个百分点,已经成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由于是我国加入WTO的第一年,在出口关税上有可能享受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国外对进口我国产品的某些配额限额可能减少或取消,肯定将有利于出口的进一步增长。但不利的一面是,随着参加WTO,我国的进口关税也将大幅度下调,进口也会有较多的增加。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必须千方百计地促进出口比进口有更多的增加,以确保2002年的对外贸易顺

差不低于2001年的200亿美元左右。因为,如果顺差低于200亿美元,就不仅无法拉动国内总需求的增加,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要保证2002年出口既有较快的增加,贸易顺差又不低于200亿美元左右。我们除了应当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力争做到基本全额退税;切实搞好国有生产流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可能降低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以利于更多地出口以外,最重要的是,必须研究实施几个方面的多元化战略:一是出口国别多元化。即除了要继续努力增加对美、日、欧共体、东南亚等传统重点国家的出口以外,必须积极开拓发展对独联体、中东、非洲和拉美等国的出口。二是经营主体多元化。即除了认真搞好国有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出口以外,必须进一步扩大企业,特别是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直接经营出口业务;降低民营企业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加快对民营企业申请外贸业务的审批。在这方面,浙江省近几年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经验,很值得推广借鉴。三是出口产品多元化。即除了尽可能增加一般传统大宗产品的出口以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及其不同时期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生产和组织种种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产品,增加出口。这对于减少和降低2002年因日、美、欧等国经济衰退所势必带来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可能是最有效的办法。如九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经济虽然长期处于不景气之中,大多数居民的购买力增长很少甚至停滞或下降,但同一时期我国对日本的出口,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大幅度增加。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我国的许多出口产品,比较适合日本居民在经济衰退条件下的日常需要。

2,关于增加投资需求问题。这是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的重要因素。因为,投资增加了,不仅可以扩大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改的规模,直接拉动内需;而且可以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的购买能

力。2002年,在这方面的有利因素是,积极财政政策将继续实行,已经决定要增发建设国债1500亿元,国家投资还有可能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不利的条件:一是由于实际可以使用的国债资金,2002年将比2001年减少(因2001年除当年发行的国债以外,有300多亿元上年结余转入本年使用,2002年基本没有),通过国债投资拉动内需的力度势必会有所减弱;二是非国有投资增长低迷的局面,至今尚未根本扭转。如2001年上半年,全社会投资增长达15%以上,其中国有投资增长近18%,集体和个人投资仅增长了7.5%,只相当于国有投资增长速度的五分之二,还远远不能弥补积极财政政策一旦淡出,国有投资增速下降所可能留下的增长空间。为此,在新的一年里,要继续较好地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有效拉动作用,除了必须尽可能用好已经确定增发的国债资金和国际财政可以拨付的投资,力争取得尽可能好的投资效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以外,关键是要下决心消除长期存在的以下三个方面的体制,尽可能扩大民营经济的投资,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其一:基本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扩大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目前,民营经济投资增长低迷,主要的原因不是没有资金,而是没有较好的投资领域。因为,一般的加工工业或制造业,客观上已经供大于求,投入以后很难取得较好的回报。一些还有较大市场空间,投资回报可能较好的领域,基本都被国家垄断或变相垄断,民营经济不得其门而人。导致现在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还不如外资经济多,这是很不合理的。为此,在新的一年里,必须下决心进行清理,放开绝大多数过去不许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首先是要尽快落实国务院领导所公开宣布的,凡是外资可以进入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投资;进而做到对非国有投资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以既有效减轻国家投资的过多负担,又确保经济的较快增长。

其二:适当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解决民营经济筹资难的问题。我国的民间资本,现阶段一般规模还不大,要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部分甚至相当一部分需要融资。但现在可能融资的渠道很少。在新的一年里,要扩大民营经济的投资,必须想办法疏通其必要的融资渠道。包括:适当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经济贷款的比重;适当发展一些国有商业银行,重点为民营经济融资;尽快组建一批民间投资的担保机构,确保银行贷款安全;以及在经过严格审批的条件下,允许一部分经营管理好、有发展前途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等。

其三:要尽快通过正式立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和民营经济的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像公有财产一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以有效消除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顾虑,尽可能减少因法律保障不明确,民间资本不断外流对国家造成的损失。

3.关于增加消费需求问题。消费需求,是我国社会总需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要占全部需求的60%以上,对社会需求的增长,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前增加消费需求的有利因素是,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均消费水平很低,增长的潜力极大;其难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购买力不高,虽然有很大的需求,但没有钱购买;二是城市居民的购买力虽然较高,但购买的欲望明显不强。导致现在:一方面绝大多数消费品都供大于求,市场销售不旺,库存积压大量增加;另一方面,银行储蓄存款高速增长,存货差显著扩大,资金闲置严重。整个经济的运转明显不够顺畅。对此,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须根据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种种措施,尽可能加以缓解与合理解决。

在农村:关键是要从多方面想办法增加农民的实际收入,从而较快地提高其购买、消费的能力。包括: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发展优质高效产品、定单农业、种(植)养(殖)加(工)规模经营和联合经营,以尽可能增加单位面积和单位农产品的价值与附加值。

——加快农村税费改革,适当减轻农民负担。现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村两级干部的工资,相当一部分都由农民负担,很不合理。在税费改革中,应当把他们纳入政府财政开支,并在严格定员定额的基础上,把支付权统一上收到县,以既防止层层截流,又避免无限膨胀。

——为适应参加WTO,我国农业竞争力不足和国家又不能继续对农产品进行价格补贴的新形势,可以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适当减免农业税。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因其同农产品进出口的竞争力关系密切,在新的一年里可以考虑大部分取消。

——适当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基本放开城市户籍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农民进城搞生产经营、打工或居住。以逐步缩小农村人口比例,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

——实行国家投资适度向农村倾斜的政策,较多增加农村交通道路、用电设施、饮水、教育、医疗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以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又增加农民的劳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