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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并不啻简单的形式逻辑三段论,为探寻富有法律意义并贴切个案实际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适用之要义乃在于诉讼程序所保障的公平与正义前提下,法官运用民事法律思维,确定案件基本法律关系,依法律部门体系与效力阶层寻找调整并评价该种法律关系之规范作为大前提,借助适法程序与证明规则查明基本事实与法律行为意思,同时利用法律解释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适用范围呈显精确化与具体化,然后将目光往返于个案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断试验从复杂繁多的案件事实材料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之要素,为法官心证—提供充分依据并—形成符合经验法则与高度盖然特征且可归属于具体法律规范之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将涵摄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演绎的化解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的,本文试总结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一般思路,并分析该种方法在运行中平衡实现法治正义与合理效果的内在机理。
一、起点——基于诉讼程序目的的考量
民事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与交易往来中,利益冲突带来矛盾与纠纷在所难免,秩序的维续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进行打破并重塑,诉讼之目的正了然于此,有学者对此持两分:国家视角的强调社会的稳定—这正是我国司法所格外追求的价值,亦是诉讼主体为维护或实现自己“动或静”的权利而奋斗的手段。从后者而言,种种特定的权利主张亦即“诉讼上的请求”,若离开了具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便无以营生[1]。
因此,诉讼主张之提出必须同时结构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实及其所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简言之,原告应对其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原、被告之身份与争议之关联性)、客体与内容(统摄为事实与理由)阐明清晰的轮廓,足以在案件受理时使法官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案确定案由,进而明确依审判职能划分予以准确分流,这无疑给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线索。即使实务中存在对个别定性的偏差,但这种方法无疑是科学的,因为法律关系的界定虽然简单,但也必须尝试运用最基本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应由哪一部法律对该事实进行评价。
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在利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之前,并不能太过专注于讨论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而完全抛弃程序法上的约束,否则这种考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辖权系属或管领力而丧失进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们首先绞尽脑汁去思考有关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然后才发现在当前这一程序中无法对这些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那将是很不经济的[2]。
二、持续的找法进程——为了可适用的法
从现代法治国理念出发,法律被制定并要求被严格实施。作为法律适用之大前提,调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一般评价效力的法律规范无法欠缺,否则对个案事实的评价将陷入无序的状态,因而案件之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通过规范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如前所述,从民事诉讼之基本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考量,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应当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出发,这就需要一种“拉入视野”(in-betracht-ziehen)技术,为此,尚不论精确之请求权基础,而应首先确定对该领域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之法律部门,始得对进一步寻求适切的适用条款进行探求,正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才感慨法律编纂体系的价值所在。其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哪些规范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法律渊源,还有该部门内诸多(适用范围确定的)法律与规范具体行为之条文间的冲突与竞合之解决—效力位阶,这涉及民事法律适用客体研究,本文不予详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审判中规范的竞合问题并不当然地由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诉讼上处分权可以就同一事实构成产生的多种法律后果予以选定,法院的必要提示工作—释明—也时常为此提供可能性。
但法律选择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归属的过程,法律总是给适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语义空间,其界限并非总是清晰而单一,如果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那么找法实质上只是在犯一个现实的错误;找法的事实依据也并非可以简单查明,尤其在民事审判中作为事实构成类型之一的当事人之法律行为,这种出于动机而为的意思表示与受领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论意思表示本身即有可能不真实、不自由甚至根本违法。
三、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主客观间对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交互校验
正如之前所进行的程序,初步审查确定案由后的案件即进入审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据的事实并非真切,还有各种无干成分杂糅在一起的,构成要件的真实该如何获致,事实之肯认与证伪又或然地转变着进行法律评价的适用规范,而规范的意义界限与适用范围往往与事实要素并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确。上述问题可概括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讨论: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孰先孰后
关于二者之区分,有学者从法官的判断方式为之,即认为事实问题由法官依据当事人主张与举证而为判断,法律问题则系法官以其本身的法律认知来决定,而不须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张,此观点甚为明了,但“困难的根源在于:在提出实际上是否发生某事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某事‘描绘’出来。”[3]正如找法的意义所涵盖的,仅在依据适当的法的可评价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实性,才是有意义和效率的,而盲目进行事实考察虽然亦可能实现目的,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案件实质处理无关的事实上,被认定的事实无法成为归属特定法律规范的要素,也根本无法评价法律后果。再而,从事实查明的方法考虑,法官固然无法抛却对程序法律问题的认识,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据实体法中关于法律评价方式而进行的。有些情况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易表现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为,因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为事实问题,同时又有该表示受法律评价所欲实现的效果而纳入法律问题之范畴,但其内在要素各异。另有对特定事实进行涵摄之前,相关标准[4]必须先行填补,而这种填补方法需参照法秩序以外的规范,并通过考量社会秩序与伦理来认识公众对自己“主观上采取的立场”所进行的评价,即一种价值的判断。
(二)法律问题的先前提——法律适用范围的确定
法律首先是一门语言学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规范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语义概念无法涵盖一切生活内容,且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语义空间;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与规则在新的时代下易产生不同于立法时的语义变迁;而对法律的理解往往随着语境与主体的不同亦存在着差异。因此,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异化或新兴的领域作出规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转换,法律语义即便易于理解的,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适用前,确定其适用范围实为必要,这就需要使用各种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方法[5]。然而,为解释或补充时必须确保与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不得偏离对个案法律关系进行评析的任务。
(三)事实问题的查明——创造可涵摄性[6]
法律适用范围之明确,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脉络,将向真实靠近的路径始终维持在可以受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关联性。此外,尚需结合正当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证据规则并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为事实佐证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且已经达到了应然确定的程度方可涵摄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下,成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为典型的证据
之诉,依当前采用的当事人主义,一方必须为己方之主张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一般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提起者,必须为其主张提供有力本证,被告为抗辩其主张需相应地提出反证,这种论辩模式并非总是盯着单一事实按一正一反的模式进行着—法律调整下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由争议双方何人享有以及双方既成的举证能力对比往往也决定着各自举证责任与证明内容—这需要通过对规范该种法律关系之法律进行解释及其适用方得明确。
1、举证责任转移——目光流转往返于证成与未证成之间
一方证据提交法庭后,并不当然得以证明相关事实,亦即,举证责任并非必然转移。证据之形式与来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实(真实性)涉及根本效力问题;还需考虑证据证明之事实是否可归属于“已选择”之法律(关联性),是否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素。因此,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质证,倾听专家关于实质问题的专业性经验(鉴定、评估等)以及法官亲身的经验感受(勘验等)后,进行一系列的经验聚合及复杂的确认过程,法官最终确定该证据是否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已逼近“高度盖然”的程度从而得以据此在法律概念或规则上进行评价,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由另一方进一步展示其对抗之证据之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直至一方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为止。
2、持续交互参照——目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查明与法律所规范的事实构成并非孤立进行,而应“双向归属”。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掺杂一处,法律适用范围界限不清;证据类目繁多,事实真伪不明,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就需要进行一个多阶段的、逐步深入的选择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不相关的规范、解释可能和事实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7]。事实的查明将为规范的解释方法提供更精确化与具体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与选定对可涵摄的事实进行了重置与校正。
综上,对法律事实的追求并不仅限于简单的证据认定,而是需要不断对照选择之法律以及事实之归属,这种对照体现在法官从案情出发进行释明、分配举证责任、指导举证,以及对庭审的驾驭能力—始终为了法律事实的法庭调查及对事实可归属法律之解释与适用的法庭辩论,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和经验性,是任何法学试题所无从涉及的。
四、法律适用、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
笔者在此并不想对传统的逻辑三段论进行陈词滥调式地铺陈,在大小前提均具备的情况下,之前为法律适用所进行的思维过程通过裁判文书进行演绎。需要说明的是价值判断,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与内容上无法完全满足现实中行为调整之需要,也有作为追求个案法律适用实质正义手段之考虑,价值判断经由审判实践理化为自由裁量,是对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事实的涵摄进行补充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
1、关于价值判断之基础—正义
法官之职责在于审理个案并化解纠纷,如何实现个案的正义,亦不能违背法律稳定性和统一性,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释。“各种价值体系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8],体现为一种“同等对待原则”以及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简言之,即正义是各种价值以最小之利益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且必须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因此,在面临严格遵循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允许特定条件下为价值判断之间产生的矛盾时,我们必须注重公平及诸种价值利益之间的衡平—也即最大化的法律之治与有限的自由裁量所能产生的最优化的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双重关注。实际上,“忠于法律及追求正义两者并不冲突,毋宁是互为条件的”[9]。价值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法官摆脱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的形式逻辑的桎梏,不致被理性主义的方法所蒙蔽,并俾使激发思考,产生法律与社会经验的积累[10]。
2、 穷尽一切材料与法律—严格的规则之治
当然,任何价值判断必须在法律规范之外进行,换言之,这种评价并不得在法律可能的语言范围内,或援引部门法体系内类似条文,或通过揣摩立法者意图,或理解立法目的,或直接适用作为法源的原则等方法内可以进行,否则便突破了“分权”理念进行高度个人性的肆意“造法”—除非—法律本身与社会现状严重脱节而出现不正义。而且,价值判断总是依附于法官个人观点,极易存在价值偏好与立场偏见,并无法形成立法所具备的民意基础对判断结果的正义与普适性予以检验。
3、 价值序列与比例原则
一般情况下,价值以法益或利益形式表现,隐含于法定权利进行实现,其衡量排序在法律体系中即可窥见,故此,自由裁量在特定规范领域必须为实现某种价值,或因某种价值而舍弃其他(低位阶)价值,这无疑为价值择弃提供了良好的方法。然而,价值阶梯并非确定,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政策与习惯等变迁而发生变化,这要求法官积累一定的社会与法律经验来进行感受。另外,对于价值的追求不能仅仅以位阶为依据,而必须考虑到以“效用”与“损害”的利弊评估来预测效果,也即“比例适当原则”。
4、 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价值观与裁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民法非生于本土而是由外国移植,法律精神与立法技术虽得普遍适用,在我国并没有逻辑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养尚停留在较低层面,立法仅具备形式上的民意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并未形成。而当前阶段,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公民缺乏法律认同,这要求司法将秩序与效率价值的追求提升到较高层面,如果严格按照理性方法论机械适用法律,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则较难实现秩序稳定。为此,若存在可裁量空间,法官应能动地利用价值考量与取舍进行对规范之适用进行价值补充但,这并不代表出现任何抵牾均可以随意抛弃法治原则,在法律合理而清晰的语义界限和解释空间内,我们只得能动地运用调解等柔性手段避开价值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民事案例之研究意义与裁判经验形成[11]
我们总是钦佩具有丰富审判经历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庭审节奏有条不紊,法律定性精准到位,事实查明方向明确,而初任法官即便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却时常感觉束手无策。最后,笔者试从法律适用一般思路总结案例之研究意义以及裁判经验之效用,并努力回答开文之设问。
1、法律规范认识的精确化—以同等对待原则为视角
大量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反复却不单一地进行解释或(如确有必要)补充以确定其适用范围,同时以此寻求可涵摄的法律事实以对个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与总结的过程—当目光在证据与事实与法律三者之间往返时,实体与程序法律的评价方法及具体适用范围在各种实质不同的事实的试练下越发具体化、精确化与生活化—对相同类型案件的归纳与对异质的反思使得他不断校验、更正脑中的既成经验,并随着实践的深化认识呈现出曲线式上升。在这个过程中,个案事实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是否存在差异构成判断案件“异同”之基准,即通过对其甄别来实现对其所归属的法律适用范围差异的比照,同时,他可以将这种经验(类推)适用于类似(差异)事实构成模型中,指导举证并为之提供实际法律效果的评价方法。
2、 事实认定方法的精确化—以经验法则为视角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所举证据(小前提)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达到高度盖然性(大前提):这一归属也存在着精确化的过程,尤其是日常经验法则本身即为大量社会、自然经验之集成;而在此之外,尚存在着对盖然性程度的把握问题,这既要求充分考量经验法则与证据证明力结合程度,亦要求对这种程度是否足以认定某种事实进行判断。
3、 实质判断并不同于倒置推理[12]
综上,运用经验产生的事先的结果判断可以存在,但必须仅仅是在经验高度积累的基础上运用熟练的法律思维、潜在的价值分析以及强有力的法感反映出来的一种对类似案件审判之指向,而非具体精确的评价结果,这个过程必须是客观的,并非先入为主的个人利益指引。不论上述条件是否具备,司法裁判尤其是文书仍然必须详尽而严密地演绎形式逻辑的构架与推理过程,即仍然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创造大、小前提,一旦在个案事实与法 律之交互审验过程中发现经验存在错误,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思考这种分离的原因,转化为下一次处理同类案件之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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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 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59页。
[2]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9页。
[3]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187页。
[4] 该些标准如:善良风俗、诚信原则等评价性概念。
[5]民事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漏洞补充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制性补充。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6] 涵摄(subsumtion):将案件事实归属一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33页。
[7]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0页。
[8]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41页。
[9]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27页。
[10] 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忧思》,
关键词:往来账;注意事项;审计方法
往来账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审计工作中,因往来账的许多经济业务并不直接表现为收入、成本等敏感项目,且大多科目明细繁多、发生频繁、函证也比较困难,如果审计人员不认真分析判断,或仅仅用少量抽取凭证的审计方法,往往会错失很多发现问题的机会,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部分审计案例,浅谈一下关于往来账审计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根据审计目的的不同,审计人员在审阅被审计单位的基础资料后,应详细了解该单位的资金运营、经营范围、主要的客户对象等情况,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应逐步明确自己的重点审计方向。在对往来账进行审计时应对企业的往来账的二级科目及金额进行分析判断,往来账的发生大多与资金密切相关,一个管理成熟的企业通常都会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资金审批和内控制度,而这些制度也是对往来账审计的主要依据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讲,往来账的审计更强调符合性测试,在进行实质性测试的同时进行符合性测试,往往能够发现一些隐藏在往来账中的问题。
一、预付账款的审查
预付账款的审计中应当关注有关的购货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对方单位是否真实存在,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虚列预付账款或隐瞒收入等问题。曾经做过的审计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是通过预付账款发现了问题,一个大型的建筑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建筑资质,需要增资,按照审计准则,增资之前要对企业的上期出资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对其进行审计前,我们查阅了该公司几年来的报表数据,并详细地询问该单位的主要经营项目、收入、利润等概况,从报表上看预付账款科目每年的余额都较大,建筑企业虽然有些工程款需要预付,但结合该公司每年的工程结算情况分析该项科目余额异常,于是抽查了首次出资时的大量预付账款的凭证和资金的收付凭证,发现在出资的当月,货币资金数额很大,其后逐渐减少,同时预付账款逐步增大,预付账款后附一些施工合同大部分比较简易,同时大部分都是个人和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且在后期几年几家单位和个人的预付账款都变化不大,由此判断出该单位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在将几家异常的单位和个人的预付账款整理后,我们要求去这些单位和个人处询证,但企业却提供不出详细地地址,最后企业的财务人员承认预付账款的抽逃资金部分。
二、应收账款的审查。
1.了解并测试被审单位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
应收账款的控制测试主要围绕应收账款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正确的授权审批、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定期寄送对账单以及内部核查等来实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控制测试及评价:(1)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以经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为依据;(2)企业是否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的余额定期编制客户对账单并与客户对账,编表与记录、调整应收账款的不相容职务是否得到了分离;(3)应收账款的总账和明细账户登记是否由不同的人员根据汇总的记账凭证和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分别登记,应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户的余额是否由独立于记录应收账款的其他人员定期核查;(4)测试企业的信用部门是否定期编制应收账款分析表并标出虚列的应收账款或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5)测试企业对于账龄较长的客户的应收账款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催收以保证债权得以收回,应收账款的各种贷项调整(包括坏账冲销、折扣与折让的给予)是否经过专人授权审批;(6)测试企业是否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
2.有选择地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进行函证的寄发以保证寄发过程中出现的舞弊风险,在确定函证范围时,应对总体以一定的形式分层,以便对应收账款金额的主体部分进行函证。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选择以下项目作为函证对象,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关联方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为零的项目;非正常项目。在函证时间的选择上,函证最好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充分考虑对方复函的时间,在期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尽可能做到在审计工作结束前取得函证的全部资料。如果被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也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函证方式的选择分为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为了提高效率,一般将两种函证方式结合使用。对于大金额应收账款采用积极式函证,对于小金额应收账款采用消极式函证。同时,注册会计师应该直接控制询证函的发送和回收,通过函证结果汇总表来控制函证。
最后,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函证结果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回函结果表明存在审计差异的情况,合理估算应收账款总额中存在的累积差错的多少,估计未被选中进行函证的应收账款的累积差错是多少,将函证的过程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1)收到回函时,如果回函结果与账面一致,注册会计师一般可以初步确认此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回函的结果小于被审单位的账面价值,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被审单位是否存在扩大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嫌疑并调查发函之后收款的情况;如果回函结果大于被审单位账面价值,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应收账款隐瞒利润的舞弊行为。(2)对于采用积极式函证而没有收到回函时,如果是因为对方已经付款,应审查发函后的企业收款情况;如果存在虚假确认应收账款的嫌疑,应通过调查交易的相关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等予以核实;如果是发函途中丢失,可以通过邮局进行查询。在分析应收账款回函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时间因素、成本效益因素以及应收账款的重要性水平,决定是否进一步扩大函证范围和追加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审查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大部分为非主营业务形成的往来账,其中大部为个人往来,有些审计人员对此往往容易忽略其重要性而减少抽查平整的样本,致使在其中的问题也被忽略。对于其他应收款的审计应关注企业的对其他应收款的审计中应当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另外是否建立了定期清理的制度,是否执行。同时还应注意调查对方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是押金,应调查对方单位是否以将押金退回,如果已经退回,单位就有可能存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应当仔细深入地调查。另外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单位借款,对方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应询问有关人员,查清原因,从而进一步搞清企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在此仅谈一例关于其他应付款的审计案例。在接受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后对其下属的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其中一家下属单位为大型的兼住宿、餐饮、娱乐于一体的酒店,在审计其往来账时发现该单位其他应付款数额变动较大,且在审计基准日其金额也很大,于是增加抽查该科目的凭证数量,在抽查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不正规的自制原始收据,有的收据摘要里注明是押金,但起数额却很大,且有部分科目的数额在有规律的增加,根据审计经验。初步判断为账外收入,在把判断异常的凭证整理出来之后,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承认这部分异常的数额为该单位出租房屋收入。
总之,往来账的审计对整个审计工作非常重要,工作量也非常大,但由于上述几方面的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对往来账的审查力度,特别注意长期不发生增减变化的呆滞往来账项和偶发性大额往来账项,重点关注它的形成、变化有可能带有的违规、违法性质,也有可能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如隐瞒收入、少摊销成本费用、侵吞公款、巨额坏账、账外资金等,在审计中对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相结合,深入细致地开展审计工作,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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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美光:其他往来款项审计浅议[J].浙江统计,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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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相互协商程序和仲裁程序进行介绍和分析,分别指出其不足,并力图从中探求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国际法方法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税收协定争议
多数情况下,国际税收争议源自于纳税人和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未决的国内税收争议。当一个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可能就会向其为居民的缔约国提出税收申诉,如果该国不能单方面使纳税人得到满意的解决,纳税人就会要求将争议移交国家之间处理,这样所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被称为间接的国际税收协定争议。间接的国际税收协定争议只有在接受申诉的国家认为申诉合理,并设法与另一缔约国进行相互协商时,才成为国家间的争端。相对而言,如果一个争议一开始就是国家间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执行、适用等问题的争端,涉及的是广泛的不确定的纳税人群体,则被称为直接的国际税收协定争议。
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相较于一般的国家间的争端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为关于解释或适用税收协定产生的冲突可能发端于国内税收争议,也可能肇始于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矛盾;大部分情况下,纳税人对于争议的解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不应被不合理地排除在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案往往通过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征税或退税得以执行,执行的情况取决于国内的宪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解决争议的程序也具有自己的特性。
二、相互协商程序
(一)相互协商程序的类型
为了解决两种不同类型的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相互协商程序可分为两类:
一是针对间接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相互协商程序。它解决的是因缔约国的征税不符合税收协定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经由纳税人和缔约国的国际税收争议发展而成。《经合组织范本》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补救方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案情属于第24条第1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行动第一次通知起,3年内提出。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提出的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满意地解决时,应设法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本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地征税。达成的任何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该缔约国国内法律的任何时间限制。
实践中,引起有关对纳税人不符合税收协定征税的争议,最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把企业的一般行政管理费用分配给常设机构的比例问题;第二,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和受益所有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时,支付人所在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超正常支付部分的征税问题;第三,关联企业应税利润的调整问题;第四,对于关联企业间超正常支付的利息,以及与受益所有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支付人所支付的利息,享有债权的公司所在的缔约国为实施其有关资本弱化的法律而将该利息视为股息征税的问题;第五,有关纳税人住所的确定问题,常设机构的设立问题,以及雇员从事临时性劳务的确定问题。
二是针对直接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解释性和立法性的相互协商程序。《经合组织范本》第25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也可以为避免本协定未规定的双重征税进行协商。”引起这类问题的,可能是协定的用语模棱两可,条款含义存在分歧,或是发生缔约国双方在签订协定时没有预见的变化,没有规定的情况。与解决特定案件的相互协商程序不同,主管当局并没有义务提起解释性的相互协商程序,因为《经合组织范本注释》第25条第3款第32段认为:“本款第一句要求税务当局,如果可能的话,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解释和执行协定中的困难。”对于立法性的相互协商程序,严格来说并非真正的争端解决程序,因为其缺乏有争议的税收协定条款。它只是试图弥补协定范围内的漏洞,避免这些漏洞所可能导致的双重征税。但立法性的相互协商程序仍受协定范围的限制,主管当局并未被授权解决一些应由缔约国进一步谈判的事项。和复杂的税收协定争议进行的一种谈判,属于外交上的争端解决方法。相互协商程序允许谈判由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进行,而非通过外交途径,主要是出于便利的考虑。
(二)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相互协商程序受到的最主要批评是,主管当局仅负有寻求解决争议的义务而不是解决争议的义务。《经合组织范本注释》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第26段表明:“第二款无疑规定了举行谈判的责任;但就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而言,主管当局仅有义务竭尽全力,但却并非必须取得结果。”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国际公法上以外交手段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根据《联合国》第33条,除非不解决争端可能危害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国家对于争端解决不负有义务。
此外,国家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纳税人由于不具备国际公法上的地位,不能参与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提出的税收申诉可能被有关缔约国认为不合理,不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从而纳税人无法将争议提交双边场合解决而承受双重征税;即使缔约国双方对争议进行了相互协商,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重征税问题仍未解决;假设缔约国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对税务当局具有约束和复杂的税收协定争议进行的一种谈判,属于外交上的争端解决方法。相互协商程序允许谈判由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进行,而非通过外交途径,主要是出于便利的考虑。
(三)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
相互协商程序受到的最主要批评是,主管当局仅负有寻求解决争议的义务而不是解决争议的义务。《经合组织范本注释》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第26段表明:“第二款无疑规定了举行谈判的责任;但就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而言,主管当局仅有义务竭尽全力,但却并非必须取得结果。”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国际公法上以外交手段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根据《联合国》第33条,除非不解决争端可能危害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国家对于争端解决不负有义务。
此外,国家是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纳税人由于不具备国际公法上的地位,不能参与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提出的税收申诉可能被有关缔约国认为不合理,不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从而纳税人无法将争议提交双边场
合解决而承受双重征税;即使缔约国双方对争议进行了相互协商,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重征税问题仍未解决;假设缔约国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对税务当局具有约束个案件可能因为语言不同,法律和财务体系的差异,以及主管当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拖延数年。
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经合组织范本注释》作出了一个公正的评价:“就总体而言,相互协商程序已经被证明是令人满意的方法。执行税收协定的实践表明,第25条规定一般最大程度地表达了缔约国可以接受的内容。但是,必须承认,从纳税人的观点而言,本条规定尚不能完全使其满意,这是因为主管当局仅能寻求解决问题,并非必须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参阅第26段注)。达成相互协商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法允许主管当局作出的折衷处理的能力。如果缔约国双方对达成的协定作出不同解释和执行,并且主管当局不能在相互协商程序的框架内找到共同的解决办法,尽与签订协定的消除双重征税的初衷相悖,双重征税却仍然可能发生。如果不跳出相互协商程序的框架解决问题,是很难避免这种情况的。”
三、国际税收仲裁
(一)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
国际税收仲裁就是国际社会跳出相互协商程序找到的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方法。国际税收仲裁方法并不是近年来才有的事。早在1926年4月14日英国同爱尔兰缔结的有关所得税协定的第7条已明确写到,当两个政府对协定条文的解释以及税务事项发生争议时,要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裁定加以解决。1934年捷克斯洛伐克同罗马尼亚就遗产税问题所签订的协定,也指明税务争端要服从国际联盟组成的委员会仲裁决定。1977年经合组织对1963年协定范本进行修订时,在“相互协商程序”的第25条中加上了第4款的内容,即“当认为达成协议需要口头交换意见时,可以通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指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这里所说的联合委员会也被认为包含“仲裁组织”的意思。1981年在柏林举行的国际财政协会的年会上,国际税务专家Y.富兰斯契等提出了一个涉及转让定价的国际税务仲裁程序的建议,并要求在今后国家与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条款中加上以下的内容:“当缔约国一方居民提出意见,由于缔约国双方对协定实施认识不一所造成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而争议通过其他途径又得不到解决时,可以要求通过仲裁程序求得解决。仲裁程序首先向斯德哥尔摩税务争议国际仲裁机构提出。该机构的仲裁决定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1985年,仲裁程序第一次出现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德国和瑞典缔结的税收协定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到目前为止,此类协定的数量已达三十余个。1990年,欧共体成员国签署《关于避免因调整联属企业利润引起的双重征税的公约》,仲裁程序又出现在多边税收公约之中。
税收协定仲裁根植于国际公法,因为争议所涉当事方是国家,争议事项是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与相互协商程序一样,仲裁也是基于缔约国双方的同意才能启动,缔约国同意的范围限定了仲裁庭的权限。而且,缔约国对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规则的构筑以及仲裁庭应适用的法律等事项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这就使得仲裁相较于诉诸国际司法机构更为灵活,对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的威胁也更小。
然而与协定中逐渐增加的仲裁条款相对照,到目前为止,没有争议是真正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仲裁条款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它们能起到促使逃避仲裁的当事国运用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争端,避免双重征税的作用,对纳税人和主管当局都有利。但也有学者主张,这种仲裁条款的作用是负面的,因为主管当局知道纳税人有其他的救济场所,他们在相互协商中态度可能会更强硬,这将拖延主管当局对案件的处理,并使其处理不太可能发生作用。是什么原因导致国际税收仲裁处境如此尴尬呢?这恐怕与仲裁程序本身的不完善密切相关。缔约国既认为仲裁可能有助于解决税收协定争议,又担心程序本身的问题导致不经济,甚至损害国家的财政,所以出现了包含仲裁条款的税收协定数量逐渐增多,而实践中却没有争议真正诉诸仲裁的局面。
(二)目前税收协定中仲裁条款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多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仲裁都是自愿仲裁,仲裁程序的启动取决于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的同意,并且要首先用尽相互协商程序。这意味着主管当局在决定什么争议应诉诸仲裁时拥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仲裁程序的提起与否完全依赖于主管当局的意愿。事实上,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税收协定争议交付仲裁表明了主管当局对使用仲裁程序所怀有的态度。
此外,多数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缺乏程序的框架和保障,对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则,仲裁员的任命,听证的举行,仲裁与国内程序的关系,仲裁费用,时限以及纳税人法律地位等事项都缺乏规则,这进一步向缔约国主管当局表明,使用仲裁解决税收协定争议并非一个现实的选择。
而且,许多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对于仲裁程序不同阶段都缺乏时限的规定,比如任命仲裁员的时限,启动仲裁程序的时限,作出裁决的时限等等,这种拖拖拉拉完成的仲裁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可能比相互协商程序还长。对于纳税人而言,这种“迟到的正义”可能已经于事无补。在经济往来快速频繁的今天,这样的程序已经无法适应需要。
有学者指出,有效的税收仲裁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第一,缔约国对仲裁必须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而不是仅仅表示仲裁的良好意愿;第二,纳税人必须享有提起和参加仲裁的权利;第三,裁决对纳税人和财政当局同样具有约束力,遇到国内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异议时具有已决的效果;第四,必须有一定的控制机制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防止不确定的或是程序上不公正的裁决。就这四个要素而言,国际税收协定中现有的仲裁条款都称不上是有效的。
四、结束语
前面已经提到,相互协商程序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在相互协商程序的框架内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已经很难满足快速的经济往来的要求。而如果国际税收争议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不能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或有效地消除双重征税,将导致税收不公平,从而扭曲贸易和投资环境,直接影响到一国经济的发展。一个完善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可以克服相互协商程序的弊端,现在的问题与其说是“税收仲裁怎么样”,还不如说是“税收仲裁与现有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相比怎么样”。客观来说,如果能完善仲裁程序,给予其充分的保障和内部控制,应该说仲裁在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方面比国内法院和缔约国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更有效,更能实现缔约国双方通过订立税收协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如何建立完善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是各国税务主管当局应该研究的重点,但这并不等于说相互协商程序丧失了存在的必要。
论文摘要:先决问题作为国际私法制度之一,理应为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服务。因此,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应以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为核心考量。具体而言,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2](P224)
一、先决问题处理方法的理论纷争
不断有学者对如何处理先决问题提出主张,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一)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虽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但它们毕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对主要问题所适用者,既为外国法,而附随问题又属于主要法律关系之一部,且附属于主要问题。”[3](P252)因此,“只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才能避免把一起案件中密切关联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求得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4](P82)而且,这样可以帮助“取得诉讼地国的法院和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一致。”[5](P309)
(二)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前述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的方法所取得的所谓国际间一致,“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即牺牲了内国的一致而得到的。”同时,“有些先决问题自身性质决定其与法院地法联系更紧密。比如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对法院地来说甚至比主要问题更具意义。”而且,既然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单独提出,其理应与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样,即“按先决问题本身的性质,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6]
(三)个案分析说
该说认为,上述两种对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各有其不足,“准据法说牺牲了解决办法的内在协调性,在法院地国要根据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体系来承认或否认某种法律地位。”[7](P6)“而法院地法说追求国内结果一致性的同时意味着导致国际判决的不和谐。”[8](P435)并且,“附带问题不能用一个机械的办法解决,每个案件可以根据所涉及的特定因素来处理。附带问题实在不构成单一的难题,有多少种出现附带问题的情况,就有多少种难题。”[9]
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现实注意倾向的发展,应当“将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而留待在具体案件中个别解决”,[10](P494-495)“即看某一先决问题究竟是同法院地法还是同本问题准据法关系更为密切”。[11](P73)或“由法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12](P280)
(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
该说摒弃依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13](P433)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14](P103)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15]而且,“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的确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16]
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
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体现。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服务于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
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17]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具体到国际私法,其基本任务又因其国际性及私法性而衍生为协调不同国家(或曰法域)之利益及平衡不同私主体间的利益两个方面。
1、以倡导平等的方式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对一具体案件的处理涉及管辖权的确定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国际私法在协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冲突时的平等原则理应贯穿于上述两个方面。
在管辖权问题上,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包括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等。[18](P22、427)各国立法往往在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出本国的管辖权规范。而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国家间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出现冲突。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双边及多边协定致力于统一规范行使国际管辖权,但现实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在全部领域内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处理规范,这使得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状况。而国际私法以平等方式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在没有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对其他国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保有适当的尊重。这也是国家间利益得以协调的前提。
在确立了管辖权后,法律适用就成为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首要考量。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早已放弃了单纯对法院地法的推崇,并转向在合理的情况下适用有关外国法律处理案件。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社会伦理基础、历史传统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其法律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也大异其趣,竟至相去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如仍运用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援用来的准据法,势必影响一国的公共秩序。是故,公共秩序保留成为必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是对根据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违背适用国的国家利益或道德观念时,适用国就以该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对由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19](P81)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内国与外国的平等,有利于国家间利益冲突的协调。
2、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方式平衡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国际私法之私法属性,决定其基本任务必将包含平衡不同私主体间利益冲突之层面。而这国际私法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又以通过冲突规范援用准据法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表征。
国际私法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表现在诸多领域,在此笔者仅就与本文相关的两个方面略加阐述,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适用。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20]其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杜摩兰(Dumoulin)提出。其最初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21](P24)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合同、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22]可以说,扩张并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也因应了国际私法在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过程中注重实质正义之实现的价值追求。
萌芽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3]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蕴涵着公平、合理等理性因素,出于体现平位协调精神的考虑,强调对多元利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际私法注意力由过去过分侧重于形式正义转移到了更加强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其目前已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其适用领域也已扩及合同、侵权、抚养、国籍及住所的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区际冲突等许多方面。
(二)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
前文从合理分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实现途径。笔者以为,在这四个方面中,管辖权的分配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因为:
首先,管辖权是一国处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不具有对该法律关系管辖权,那么其法院根本无权对该民商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表达意见,即使勉强表达,也无法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其次,管辖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目前,世界各国的冲突规范尚不统一,即使对同一条冲突规范各国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不同的冲突规范或对冲突规范的不同理解必然援用不同的准据法,这将直接影响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笔者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具有管辖权,只有恰当的管辖权安排,才有可能对先决问题适用恰当的准据法,并对主要问题作出恰当的认定。所以,笔者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处理应以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为原则。
当然,单纯的强调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还不足以应对先决问题的复杂情况,我们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时,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三、处理先决问题的具体规则
前文分析得出,我们应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原则,但由于其将会把管辖权问题引入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领域,因此,为便于实务操作,有必要辅之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考虑,从而对这一原则进一步细化,形成切实可用的处理规则。笔者在此尝试从以下方面理解这一规定。
首先,将先决问题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经法院作出判决或经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另一类则是尚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
其次,在第一类先决问题中,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可以当然地认定法院地国是对该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国家,并认定对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是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援用来的准据法而作出,从而援引先前存在的关于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种情况则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对这种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就要视该判决或裁决是否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和执行而有所不同。如果该判决或裁决已经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或执行,则根据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的一般规定,该判决或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地国判决或裁决的效力。基于前文分析,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可以依据该判决或裁决来认定有关先决问题的事实。如果该判决或裁决尚未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或执行,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就需要依据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审查作出该判决或裁决的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对该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若享有,则可据此判决认定有关先决问题;若不享有,则可视该先决问题为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
再次,关于第二类先决问题,即尚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先决问题,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这一类先决问题,法院可依下列规则处理:
如果根据法院地国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则可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管辖有关先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取得管辖权,受案法院可以根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处理先决问题并就主要问题作出判决。另外,若当事人在协议选择了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作为对先决问题的管辖法院的同时也对适用于先决问题的法律达成一致,则在法院地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法院地国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或当事人未就选择管辖法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由法院查明对该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如果仅有一个国家存在管辖权,则可适用该有管辖权国家的冲突规范处理有关先决问题。如果存在多个国家享有管辖权,而其中有法院地国的,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处理先决问题;若所有有管辖权的国家均为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并且其中有一个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定的,则适用该国家的冲突规范;若不存在对先决问题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或者在有管辖权的国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定的,再或者没有一个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这种协定的,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挑选一个与先决问题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而适用其冲突规范。
最后,由于国际私法的特点,存在若适用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而援用来的准据法处理有关先决问题将可能违背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形,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得排除对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适用,转而适用其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而来的准据法处理有关先决问题。
《数学课程标准》从“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与态度”四个领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目标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重视过程性目标和发展性目标是小学数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我们应根据课程目标,在恰当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同时,加强过程性评价,重视发展性评价,即评价内容应体现“五性”。以第一学段为例:
1.基础性。包括认识数(万以内的数、小数、简单的分数)和常见的量;了解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必要的运算(口算、估算、笔算)技能;认识简单的几何体和平面图形,感受平移、旋转、对称等现象,获得初步的测量(估测)、识图、作图等技能。
应强调的是,学段目标是该学段结束时学生应达到的,应允许一部分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随着知识与技能的积累逐步达到。在评价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时,应重点考察学生结合具体材料对所学内容实际意义的理解,以理解能力与应用能力评价为主。如:用对话方式呈现“小兔采蘑菇”情境:小白兔说“妈妈,我采了25只蘑菇。”兔妈妈说“我比你采的多得多。”小黑兔说“我采的比小白兔多一点。”小灰兔说“我采的比小白兔少一些。”请在62、30、18这三个数中选一选,它们各采了多少只蘑菇。让学生结合具体材料感受“多得多”等词语的含意,体会数的相对大小关系,学习用数来表达和交流信息。
2.思考性。是指从数学的角度观察世界、获取信息、思考问题的能力;初步的空间观念;简单的分析、推理、归纳、类比等思维能力;能简单的、有条理的思考。
“形成解决问题的一些基本策略”是课程目标的重要方面,教学中必须通过讲解、示范和实践等方式帮助学生获得有关解决问题的策略性知识,而且,这些策略性知识还应该用评价的方式来激励学生学习。学生需要教师对他们个人的创造性的方法加以反馈、总结和评价,从而认识解决问题的本质。如;调查本班同学最喜欢看的电视节目,学生中出现了“画正字”、“举手点数”、“分边站在一起数”等多种收集数据的方法,都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让学生感受到收集数据方法的多样性。
3.应用性。是指能从现实生活中发现、提出并解决数学问题,有较强的问题意识和应用意识;体会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化;有与他人合作交流的体验;学会表达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
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未来人才的重要素质之一,也是创新能力的具体表现。要把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重点。如:学习“认识物体和图形”后,找一找生活环境中有哪些物体的形状是我们认识的,并说说为什么要做成这样的形状,比如足球不做成球体的行吗?汽车做成球体好吗?让学生用头脑中已形成的几何概念和对图形特征的体验,描述所处的生活空间,解释发现的生活现象。
4.实践性。是指主动地运用知识以操作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体验解决问题的过程;感受数学的价值和用数学的乐趣。
单纯的一张测试卷已不能有效地评价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除通常的测试外,还可进行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考查。期末测试可以由口算试题、检测试题(基础知识、综合应用、智力冲浪)、实践试题三部分组成。实践试题充分体现开放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时间内与他人合作完成。如:认识钟表后,让学生设计并向同学们介绍自己一天的作息时间表,以此督促自己每天的学习和休息;初步学习统计知识后,让学生独立或合作选择感兴趣的事物,收集和整理数据,画出条形图,在全班展示出来,并根据统计情况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5.人文性。包括对数学感兴趣,积极参与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一些困难,获得成功的体验,有学好数学的信心;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感受数学思考过程的合理性;有改正错误、大胆质疑的学习态度和习惯。
学生的情感体验是重要的学习产物和素质,甚至是学生终身受用的。教学中要充分重视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的情感投入,提供具有愉、充实感的数学学习活动,尤其要通过有效的评价不断地给学生以“有趣”和“成功”的体验。在期末(中)时可进行等级评价和定性描述评价。有位教师做了如下尝试。
等级评价建议:
等级
评价标准
优秀
喜欢数学,能积极参加数学活动;有毅力,能主动克服学习中的困难;有自信心,敢于大胆表达自己的想法。
良好
对数学感兴趣,能积极参加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有学好数学的自信心,能说出自己的想法。
中等
能在教师组织下参加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二、追求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促进学生主动发展。
《数学课程标准》指出:对学生数学学习的评价,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学习的过程,要关注学生数学学习的水平,更要关注他们在数学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与态度。发展性学习评价方法必须打破将考试作为唯一评价手段的垄断。
1.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
长期以来,学习评价存在着以“硬”为标志的实证化评价方法和以“软”为标志的人文化评价方法的分野与矛盾。前者过于注重量化因素,一些无法量化的实质性问题常常被排除在评价之外。而后者尽管在评价过程中无法保证客观公正,但更多地考虑人的需要和价值,注重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从更适合人性的角度进行学习评价。发展性学习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价可采用等级制,定性评价可采用语言描述,两者相辅相承。在数学学习评语中,应更多的关注学生已经掌握了什么,获得了哪些进步,具备了什么能力。通过鼓励性的语言,客观、公正、全面的描述学生的学习状况,充分肯定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指出在哪些方面具有潜能,哪些方面存在不足。这样有利于学生树立学习数学的信心,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如;一学生对一些题目都能做,但速度却有些慢。可以这样进行评价:优(四颗星),如果做题速度再快一些,那就是五星了,多神气啊!希望你继续努力,相信五星会属于你!学生阅读了这个评语后,获得的是成功的体验,学好数学的自信心,以及争取更大进步的动力。
在等级评价中,还可以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用生动有趣的图案来形象的表示。如用不同的脸谱、不同的颜色、不同的花朵、不同的印章等表示等级。
2.终结评价与形成评价并重。
以往对数学学习的评价,只是以学生考试成绩的优劣作为评价标准,这样必然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造成学校、教师和学生重分数轻能力、重结果轻过程等弊端,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新的评价理念要求淡化分数概念,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变化与发展,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除了单元、期末的测评用“等级加评语”的方式外,更应该在课堂上、作业中,用口头表扬、写在作业本上的短语、可收入“成长记录袋”中有关奖励等方式,对学生的数学学习进行适时评价,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和改进功能。
教师在日常教学行为中,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的闪光点,进行“激励式评价”,例如:“你的想法很独特!”“你们用自己的智慧解决了问题!”这样能在学生内心深处形成一股强大的心理推动力,在潜意识里产生向表扬目标努力的追求。任何一个学生在发展过程中总存在着个性差异,教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学习有困验、学习缺乏主动性的学生来说,教师更应该做好“期待式评价”。如:学生遇到困难,回答不出问题时,教师可以说:“你肯定能行,再动动脑子,好好想一想!”在教师真诚的期待中,学生能产生积极向上的情感体验,在不断的尝试中获得成功。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与情感,采用“接纳式评价”,以防止学生形成自卑、自负或自欺等错误的自我观念,学生的情感表现往往不同,教师应接纳学生的个性表现,改变以往非对即错的程式化评价,体现评价的可接受性,以促使学生自我反思,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教师对学生信任、亲切的情感流露,不仅能缩短师生双方在心理上的距离,使学生得到自我肯定和心理满足,而且会激起他们对教师的信任和爱戴。采用某些动作(如鼓掌、点头、拍拍肩膀、竖起大母指等)或表情(微笑、凝视、皱眉、沉默等)等进行“亲近式评价”,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让学生得到积极的心理暗示,获取激励的信息。
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还可用一些学生喜爱的卡通标志或图案,如:用“丹顶鹤”代表见解独特,用“小猴”代表独立思考,用“蜜峰”代表仔细认真,用“大雁”代表团结合作,用“啄木鸟”代表质疑问难,用“白鸽”代表作业整洁,这样更富有童趣的评价方式,能激发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活动。
3.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互补。
发展性学习评价要关注学生的发展进程,重视学生个体过去与现在的比较,着重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值,而不是简单地分等排序,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进步。如果对学生的数学学习只进行单纯的静态评价,学习基础好的学生总是排在前面,而基础差的学生即使付出很大努力,也可能排在后面。这样,前者容易产生自满情绪,不思进取,而后者也容易丧失信心,自暴自弃。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可进行动态评价,以促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得到各自最大的发展。如有的学校的测试卷按难易程度分为A、B卷(或A、B选题),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选择B卷(或B题)的也能得到五星,获得成功愉悦,树立起学习信心。选择A卷(或A题)的能感受到数学的挑战性,激发他们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如果学生自己对某次测验答卷觉得不满意,可鼓励学生提出申请,允许他们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测验,直到达标或获得满意的成绩为止。这种“推迟评判”淡化了评价的甄别功能,突出反映了学生的纵向发展。特别对于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而言,能让他们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产生学习动力。
三、追求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促进学生和谐发展。
发展性学习评价应由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协同作用来完成。应形成学生自评、同伴互评、家长参评、教师综合评定的民主的、开放的、网状结构的评价体系。
新课程要求“以人为本”,学习过程就要体现“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主旋律。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同样是评价学习活动的主体。对于学习过程中的一些情感体验,如是否喜欢数学,对学习数学是否有信心,学生的感受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让学生反思学习过程,有利于增强学习信心,提高学习能力。如:有位教师在教学了“拼组图形”之后,对学生进行操作测试,组织了学生自评。
学生自评:姓名___
测试方法
自评
1.用七巧板(或其它学具)拼出喜欢的图形。2.介绍自己的作品。3.回答同学的提问。
合作学习是学生数学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小组合作中,学生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素质,他是否积极参加小组活动,是否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小组内的伙伴们相互最了解,因此,同伴互评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能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协作能力。同时,学生能看到别人的长处,认识自己的不足,树立起学习的榜样,也学习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别人。如:有位老师在教学“统计”之后,组织了小组内同伴互评。
小组互评:姓名
评价内容
评定等级
真棒
不错
加油
独立探究问题的能力。
小组合作学习的表现。
发言的积极性和条理性。
由于家长与孩子之间的特殊关系,家长的评价对孩子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可以利用评价手册、家校联系卡、课外作业、实践活动,经常对学生进行评价,以发挥家长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参与者,是评价学习活动的主要成员。教师应协调好学生、同伴、家长之间的关系,做好综合评价工作,以发挥多主体评价的“合力”作用。如:有位老师在期中时组织了对学生个体的综合评价。
数学学习活动情况评价表(选择后打√)姓名
评价标准
自评
互评
师评
爸爸妈妈对我说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喜欢上数学课,积极参加数学活动。
在小组活动中积极主动,能听取他人的意见。
总是很认真的完成作业。
具有学好数学的自信心,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有独立思考的习惯,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
在评价学生的同时,还可组织学生评价教师的教学。教师要创设轻松、民主的课堂氛围,让每个学生都有安全感,敢于对教师进行评价。可以就“老师,我喜欢……”、“老师,我不喜欢……”、“老师,我想说……”等话题,让学生大胆地对教师提出要求,作出评价。这样不但有利于教师改进教学,而且能提高学生的民主意识,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
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形成,从不同角度为学生提供了有关自己学习的发展状况的信息,有助于学生更全面地认识自我。学生的每一点进步,教师的每一次鼓励,家长的每一份关爱,都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积极的作用。
发展性学习评价改革是课程改革的一个难点,还存在着评价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评价的激励性与客观性等方面的矛盾。如何发挥评价的检查了解、反馈调整、展示激励、反思总结、纪录成长等功能,怎样找到简单可行又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发展性评价方法,有待于我们在鲜活的教学实践中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我们相信,评价之花将在教改园地里更加徇丽多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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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企平.对小学数学教学评价的思考.小学教学参考.2004/4
[3]王芳芳.孙东方.数学学科评价改革初探.试教通讯.2003/19—20
【关键词】丹参;鉴别
Abstract:InrecentyearsdifferentplantswhoserootsarethesamelikeSalviamiltiorrhizaBgerootsarebeingusedconfusedly.TheauthorssummarizedtherecentresearchondistinguishingSalviamiltiorrhizaBgerootsindifferentkindsofways.Themethodsinclude:plantmorphology,plantclassification,roottraitidentification,waterloggingidentification,powdermicroidentification,thinlayerchromatography,ultravioletspectrumidentification,fingerprintidentification,DNAgeneticmarkeridentificationaswellasRAPDidentification.ThesemethodshavebeenusedindifferentiatingtherealSagerootsandthefalseones.AftertheprocessitmayeasilycontrolthequalityoftheSageroots.
Keywords:SalviamiltiorrhizaBge;Identification
丹参SalviamiltiorrhizaBge.为唇形科(Labiatae)鼠尾草属(Salvia)植物,是常用中药之一。药用其根,因其根皮赤而肉紫且形状似参而得名“丹参”。丹参作为传统中药在我国沿用已久,我国最早的药书《神农本草经》即收载有丹参,列为上品,中医理论认为丹参有祛淤止痛,活血通经,清心除烦之功效[1]。丹参在现代中药中开始大批量使用,20世纪70年代中期药材丹参已经供不应求,随着野生资源的减少,野生入药的丹参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目前全国许多省份都有大量丹参种植,但品质却有较大差别,而且大量鼠尾草属植物也作为丹参配伍入药。因此,对丹参进行鉴定和质量控制非常必要。目前发现鼠尾草属(Salvia)共有40多个种(含变种、变型)的根及其根茎可作丹参使用[2,3]。
对中药鉴别和品质评定的方法很多,从传统的形态鉴别、性状比较和感官评定等到现代的显微结构观察、光谱和色谱学评价等以及近年来所提出的指纹图谱技术和一些分子生物学方法,这些新的生物学手段为中药的品质鉴定和质量评定注入了新的活力。现对这些鉴定方法综述如下。
我国各地民间应用其同属植物代作丹参或其他药用的资源比较丰富,种类近30多个,有些是我国大宗传统中药,大都用作抗菌消炎、活血化淤等。现归纳见表1。
1丹参形态学鉴别
1.1植物学特性鉴别传统方法大多根据丹参的形态方面对药材的真伪进行鉴别,杨宏等[4]对丹参SalviamiltiorrhizaBge.南丹参SalviabowleyanaDunn甘肃丹参SalviaprzewalskillMaxim紫丹参(滇丹参)SalviayunnanensisC·H·Wight在植物形态学及植物外部性状方面进行了比较区分。
张月江等[5]根据药材根茎质地以及外皮有无脱落现象,区分几种不同产地的丹参品种。
表1鼠尾草属药用植物种类(略)
丹参为多年生草本,根砖红色,茎高40~80cm,多分枝,被长柔毛。叶常为奇数羽状复叶。叶柄长1~7cm,小叶3~7,顶端小叶较大。小叶卵形或椭圆状卵形。长1.5~8cm,宽0.8~5cm,先端钝,边缘具圆锯齿,两面被柔毛,下面较密,花序顶生或腋生轮伞花序有花6至多花,组成假总状花序,密被腺毛及长柔毛;小苞片披针形;花萼钟状,长1~1.3cm,先端二唇形,萼筒喉部密被白色柔毛;花冠蓝紫色,二唇形,长2~2.7cm,花冠筒外伸,弯曲,上长达2cm,筒内有毛环;雄蕊2,药隔长,花丝短,上臂药室发育,2下臂的药室不育且联合;小坚果4,椭圆形,花期5~8月,果期8~9月。根据丹参的植物学特征可以将丹参与混用的药材进行区分。
1.2丹参药材根部性状鉴别丹参及其亲缘种类的药用植物甚多,以根部特征区别各类丹参也是沿用很久的经典方法。
丹参根的特征为:丹参多为带根茎的根,根茎粗短,有茎基残余,下着生多数细长的根。根呈圆柱形,稍弯曲,表面呈砖红色,粗糙,具多数纵沟或皱纹,有须根痕,外部栓皮常鳞片状剥落,皮层有时开裂,长8~22cm,直径5~12mm,质坚脆,易折断,断面不平,疏松有裂隙,皮部棕渴色或砖红色,韧皮部狭。形成层明显,淡棕色,木质部导管束灰黄色或黄白色,放射状排列。气微,味微苦、涩,以条粗壮、色紫红者为佳。
1.3水试鉴别法张军伟等[6]用水浸泡丹参根的方法对丹参进行鉴别,正品丹参根浸泡后的溶液无色,药材稍膨胀,颜色稍微变浅。伪品丹参溶液显红色药材变为淡红色。李征北[7]根据水浸后续断会被染成红色,粉末中有草酸钙簇晶;丹参水浸不染成红色,粉末中无草酸钙簇晶,但有石细胞及红棕色物为丹参。从而将两者进行区分。
2显微结构鉴别
2.1根的横切面显微结构鉴别何广新等[8]根据丹参横切面显微结构特征与紫丹参进行区分,丹参(SalviamiltiorrhizaBge.)木栓层3~7列,木栓细胞长方形,切向延长,壁非木化或微木化;外侧有时可见落皮层。皮层窄,纤维单个散在或2~6个成群,孔沟放射状,层纹细密。韧皮部较窄,由筛管群和薄壁细胞组成。形成层明显成环。木质部宽广,4~12mm呈放射状排列。有些相邻的束在内侧合并,导管类圆形或多角形,有的沿径向延长,直径15~65mm,单个散在或2~12个成群,径向排列或切向排列;木纤维发达,多成群分布于大导管周围;有的本质部束内有1~2群木化薄壁细胞;木射线宽广,射线细胞多木质化增厚。
紫丹参根茎表皮细胞1列,内含紫红色物质;皮质薄壁细胞有的具纹孔;髓部薄壁细胞壁呈连珠状增厚或稍增厚,具纹孔。根本质部束常较小,导管也少。
2.2根粉末的显微结构鉴别杨宏等[4]对丹参SalviamiltiorrhizaBge.紫丹参(滇丹参)SalviayunnanensisC·H·Wight在根的粉末显微结构方面进行了比较区分。
丹参粉末呈红棕色。木栓细胞黄棕色,表面观呈类方形或多角形,壁稍厚,胞腔内常含红棕素,色素溶解后,断面观细胞类长方形,排列较整齐。木纤维多成束,长梭形,纹孔斜裂缝状或十字状,孔沟稀。导管主要为网纹和具斜纹孔导管。石细胞呈类圆形、类三角形、类梭形、类长方形或不规则形,也有延长呈纤维状,有的胞腔内含棕色物。
南丹参根横切面与其它几种相区别是木质部的束数较少,约7~9个。甘肃丹参根横切面与其它几种相区别是维管束稍偏于一侧,木质部导管3~4行切向排列,木纤维位于导管周围。紫丹参粉末石细胞多见,单个散在或数个成群,类棱形、长方形、类三角形、不规则多角形,边缘不整齐,直径12~55μm,长至230μm,壁厚5~20μm,孔沟明显,有的不达边缘,纹孔稀疏。韧皮纤维多见,长棒状或长棱形,长80~320μm,直径20~38μm,壁厚8~19μm,孔沟稍密,网纹及具缘纹孔导管直径14~45μm,有的具网状增厚。纤维管胞单个散在或成束,长棱形。
2.3花粉形态学特征对丹参及同属药用植物的鉴别一定的植物具有一定形态的花粉,因此花粉形态研究也是植物分类鉴别的依据之一。通过植物花粉形态,进行扫描电镜的观察和照相,可从花粉形状、大小、具孔沟数、沟长、沟宽、沟底颗粒的形状、大小、外壁的网纹、网眼等一系列的特征将其各种花粉形态进行区别分类。丹参的花粉以外壁较薄、纹饰网眼较浅、网脊较粗、沟较宽、沟底具颗粒而区别于其它种。丹参与同属植物的花粉,各种的形态虽较相近,但外壁纹饰在扫描电镜高倍放大下,显现了各种的姿态,为其种间鉴别提供了有用的依据。根据外壁纹饰的差异和厚薄,结合沟的宽窄长短、沟缘形状、沟底的结构以及花粉的大小尺度等是可以作为分种鉴别之特征的。丹参花粉大小为41.96(35.84~49.25)×35.96(31.36~38.08)μm。花粉粒椭球形、圆球形、扁球形,以椭球形为多见,极面观时为椭圆六裂片状;具6沟,沟几乎平行分布,沟长,几乎达机沟宽3.5~5μm,沟缘粗糙,当扫描电镜放大10000倍时,沟底显颗粒状,颗粒形状大小不一。外壁二层,厚约1.5~2μm,二层等厚或外层厚于内层,光学显微镜下,外壁显不均匀的细网状纹饰,光切而基板结构较细。在扫描镜下外壁里多角形的纹,网眼较浅,四脊较粗,网眼具多孔,孔数2~7个,孔深浅不一,为椭圆形或不规则的圆形[2]。
3理化学方法鉴别
3.1根据丹参所含的化学成分进行鉴别经过大量分析研究说明丹参所含化学成分中二萜醌成分与系统发育有密切关系,二萜醌类化合物组成的不同可以作为种类鉴别的依据,根据二萜醌成分含量的多少对丹参组作丹参的药用植物的亲缘关系进行划分,校正植物形态分类系统[2]。
3.2薄层色谱鉴别林佳等[9]采用薄层色谱定性鉴别的方法比较后指出在同一展开系统的条件下,无论是野生还是栽培品种,丹参的一些主要成分相同,以此可以作为识别丹参药材真伪的参考依据。曾懿等[10]也用薄层色谱鉴别的方法通过观察色谱图斑点的位置对丹参和滇丹参进行鉴别。
3.3紫外吸收光谱鉴别颜素琴等[11]运用紫外光谱鉴别的方法,丹参在253,277nm两处有吸收特征峰,而甘西鼠尾在264,248,218,203nm4处有吸收特征峰。作丹参使用的药材紫外吸收光谱的范围不同,据此可以对两者进行鉴别。王媛媛等[12]在麻花艽与丹参鉴别中取麻花艽横断面,置紫外光灯(365nm)下观察,显黄白色或金黄色荧光。取丹参粉末处理后置紫外灯(365nm)下现察显亮蓝灰色荧光。
3.4紫外导数光谱李海鹰等[13]研究认为丹参与番薯根的石油醚、甲醇及氯仿提取物的零阶和二阶导数光谱均可用于二者的鉴别。
3.5丹参药材的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模式识别法鉴别刘沭华等[14]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模式识别法可以有效地应用于中药材自动鉴别、递归支持向量机等方法可以有效地完成自动分类和特征谱段选择。刘荔荔等不仅显示出近红外光谱数据的线索,采用近红外漫反射光谱(NIRTDRS)技术结合聚类分析和判别分析法,对9个产地的丹参药材与同属其他9种植物进行了鉴别研究,通过NIRTDRS方法得到的药材化学成分信息,通过聚类与判别分析,不同种丹参药材的NIRTDRS丹参及属内植物为根茎类药材,其根茎中除含有大量的纤维素、淀粉等外,其他化学成分主要分脂溶性的其结果与化学成分测定一致。NIRTDRS用于不同种丹参药材的鉴别,方法简便、结果可靠。
3.6指纹图谱鉴别(HPLC法)中药指纹图谱是在制定中药质量评价的过程中针对中药中成分的复杂性以及缺乏用以鉴定成分所需的化学对照品这一症结而产生的一种方法,它是指某种(或某产地)中药材或中成药特性的共有峰的图谱。高效液相色谱(HPLC)具有色谱稳定性好、柱效高、应用范围广等特点,是中药指纹图谱研究中常用的手段。用于中药材品种的丹参的品种鉴别是用药的重要问题,同属中都包含许多品种,能入药者往往只是其中几种。对丹参等几种中药指纹图谱与代谢指纹图谱研究的结果,指出不同产地的药材在指纹图谱上存在较大差异。
粟晓黎等[15]以鬼臼所含毒性成分为分析对象,得出HPLC指纹图谱分析法可简便快速地鉴别区分鬼臼(桃儿七)、龙胆、威灵仙,并可以用于不同来源鬼臼的鉴别。这种方法已被应用于不同来源药材的鉴别。李磊等[16]运用HPLC技术,将相同条件下的指纹条形码进行比较结果证明能够对丹参的道地性进行评定。
4分子生物学鉴别方法
4.1RAPD鉴别法随机扩增的多态性DNA(RAPD)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物种鉴别[17]。郭宝林等[18]对山东,四川中江,河南卢氏,河南灵宝等地的丹参进行聚类分析从而对不同地域丹参进行了亲缘分析。王大威等[19]在采用RAPD分子标识法对防风P.dielsianumFeddeexwolff,前胡PeucedanumledeboruieuoidesK,T,Fu,葛缕子CurumCarvil进行亲缘关系分析,后进行聚类分析,构建聚类关系树结果表明,RAPD法可准确鉴定正品防风及其近似种。
4.2DNA遗传标记技术随着分子生物学和基因工程技术的日趋成熟,从遗传DNA分子水平检测生物遗传多样性并进行分类与鉴定已成为可能。DNA分子遗传标记技术具有快速、微量、特异性强的特点,且不受生长发育阶段、供试部位、环境条件的影响,已在中药鉴定学研究中展示了良好的应用前景,并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20]。
我国丹参植物资源丰富,分布范围遍及全国,但其中混用作丹参使用的同属药材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对丹参资源的鉴别、分类十分重要。鉴别的方法涵盖了植物形态学、植物解剖学、薄层色谱以及指纹图谱等多种现代科学方法,通过对丹参的鉴别可以对作药材使用的丹参进行筛选,保证丹参的使用能够更加规范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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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流程
管理原则和管理流程的创新能够创造持久的优势,使竞争地位发生巨大转变在过去的100年中,像品牌管理事业部制这样的管理创新,要比技术和产品创新更能创造持久的竞争优势事实证明,管理创新比其他任何类型的创新都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使企业绩效迈上了一个又一个新台阶但奇怪的是,很少有企业会为持续的管理创新而精心打造出一个专门的流程①大多数企业都有一套关于产品创新的正规方法,许多企业还有探索前沿科技的研发团队近年来,为了提高速度和效率,几乎地球上所有的组织都系统地重新设计了自己的业务流程可令人不解的是,却鲜有企业或组织付出同样多的努力去进行最重要的那种创新:管理创新
人们可能会认为是卓越的产品杰出的员工和优秀的领导者这样一些因素使得通用电气(GeneralElectric)杜邦(Dupont)宝洁(Procter&Gamble)Visa国际以及Linux等组织出类拔萃但如果经过认真探究,就会发现这些公司的成功背后还有另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管理创新在20世纪早期,通用电气完善了托马斯爱迪生(ThomasEdison)最著名的发明——工业研究实验室(Industrialresearchlaboratory)通用电气将有序的管理原则引入了科学发现的无序流程,在接下来的50年里,它获得的专利比美国其他任何一家公司都要多通用电气现在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追溯到那时的非凡成就杜邦公司于1903年率先开始进行投资回报率计算,从而在资本预算方法的发展中扮演了先锋角色几年之后,公司还开发出一种对公司众多产品部门的绩效进行比较的标准化方法诸如此类的创新使杜邦成为美国的工业巨头之一宝洁公司在包装商品行业的卓越表现源于20世纪30年代早期,当时公司开始将品牌管理的方法正规化此后数十年,宝洁公司一直凭借早期在无形资产创造价值方面取得的成功稳步发展现在,宝洁公司的产品组合包括16个品牌,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Visa国际组织是世界上第一家“近似虚拟”(Near—virtual)的公司,其成功要归因于组织创新20世纪70年代,Visa的各个发起银行在美国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从而为世界上最家喻户晓的品牌奠定了基础今天,Visa成为全球性金融网络,连接着21000家金融机构和超过13亿的持卡人计算机操作系统Linux实施的“开源式开发”(Opensourcedevelopment)是近年来管理创新领域最广为人知的例子在诸如公共许可证和在线协作工具等其他创新的基础上,“开源式开发”已被证明是一种非常高效的机制,可以吸引分散在世界各地的个人加入开发行列,并对他们的工作加以协调这些案例表明,一项管理突破能给进行创新的公司带来强大的优势,并使行业的领导格局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相比之下,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带来的优势则往往较小
然而,并非每一项管理创新都会带来竞争优势任何形式的创新都遵循着一条“幂次法则”(Powerlaw):有一个能够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真正激进的想法,就意味着有几十个意义不大的其他想法但这绝不是不去创新的借口创新始终是一个数字游戏,你做得越多,收获丰硕成果的可能性就越大管理创新可以定义为对传统管理原则流程和实践的明显背离,或者对传统的组织形式的背离,这种背离极大地改变了管理工作的方法简单地说,管理创新会改变管理者的做事方式在一家大型组织中,改变管理者工作方式的唯一途径就是重新设计控制其工作的各项流程诸如战略规划资本预算项目管理雇佣和晋升员工评估高管培训内部沟通以及知识管理等管理流程,就是将管理原则转化成日常管理实践的工具这些流程会确立对管理者的工作加以控制的方式和方法公司运营层面上的创新关注的是公司的业务流程,如采购物流客户支持等等,而管理创新则关注的是公司的管理流程
与其他类型的创新一样,管理创新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如何才能产生真正新颖的创意尽管创新没有什么简单而标准的办法,但是如果掌握了一定的成功要诀,你就可能会有更多的发现全新的原则非正统的思维非主流的智慧,这些能够提升人类创造力的“放大器”,无论对于管理创新还是其他类型的创新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大多数公司中,管理创新都是即兴而为,并且具有渐进性要想实现持续而大胆的管理突破,就必须有一个系统化的流程,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摆脱传统理念的束缚
一般来说,人们对公司战略变革抱有这样一种信念,即认为变革必须从公司最高管理层开始,并且需要一位强有力的领导者在公司中实现变革从经验上说,这样的信念似乎非常正确,但作为一名管理创新者,必须能够将貌似正确的东西和绝对正确的东西区别开来诚然,几乎所有关于企业复兴的故事,讲述的都是新任首席执行管扮演了公司的救世主,扭转了公司乾坤的英雄壮举但是,这是世界上唯一可行的做法吗?为什么需要一次危机来激发深刻的变革呢?原因很简单,在大多数公司中,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战略方向的转变自始至终掌握着发言权所以,一个被传统束缚的管理团队,由于不愿意放弃昨天确定无疑的东西,可能会把整个组织适应未来发展的能力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所以,一般来说,公司是需要通过一场危机来激发深度改革的,但这种现象并非某种自然定律,而不过是政治权力分配“头重脚轻”的典型产物罢了
“首席执行官负责制定战略”的观点看起来合情合理,却可能促使公司员工相信他们无法影响到公司的战略方向或者改造公司的商业模式,因为他们只是战略的执行者,而非创造者然而,如果企业的目标是加快战略革新的步伐,或者是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想象力和激情,需要系统地广泛分担战略创新的责任,那么这种以首席执行官为中心制定战略的观点就应当受到挑战目前,公司的战略规划流程充满着精英主义色彩,赋予了高级管理人员过多的发言权,而牺牲了一线员工的新创意,这极大地限制了公司可供考虑的战略选择的数量解决有争议问题的最佳方法,不是强制推行对其他所有人都不利的某个观点,而是努力寻求一种能把各个相关方面的多种不同观点整合在一起的更高层次的解决方案作为一名管理创新者,必须有能力挑战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必须对每一个管理信条提出两个问题首先,这一信条是否对实现的终极目标有妨碍?其次,是否能够想象出与这一信条所反映的现实不符的其他情形吗?那种认为首席执行官是战略总设计师的传统观点,只不过是一个传统而已这个观点并非完全错误,但也非完全正确当人们以批判性的眼光来检验其他格言时,很可能会发现许多格言也是同样不可信的随着旧事物不再确信无疑,进行管理创新的空间就增大了
各种传统的管理思想往往在公司管理者的思维中根深蒂固,很难被人察觉,而且人们对这些思想奉若神明,不敢质疑然而,要充分了解新管理原则的威力,就必须摆脱过去的惯例对想象力的束缚虽然一些被人们坚信的某些东西可能在科学上已有定论,但大多数东西并非如此尽管承认这一点可能会让人感到很痛苦,但许多被视为管理智慧的东西只不过是伪装成不容争辩的真理而未遭到质疑的教条而已
二培育应对变革的能力
企业应对变革的能力是实现企业管理创新的保障克莱顿克里斯滕森(ClaytonM.Christensen)的研究显示,影响商业组织变革能力的因素有三个:资源流程和价值观②尽管变革管理和流程再造理论认为,流程是可以改造的,但事实上,流程远不如资源那样灵活,适应性也要更差一些,而价值观就更是如此了所以,为了应对变革与创新,如果一个商业组织需要建立新的流程和价值观,管理者就必须开创一个新的组织空间,用来培育应对变革的能力做这件事的方式不外乎三种:第一,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新机构,建立新流程;第二,从现有组织中分拆出一个独立的组织,建立解决新问题所需的新流程和新价值观;第三,收购一个外部组织,其流程和价值观必须与新任务的要求高度匹配简言之,需要建设一个既独立又有根基的新增长平台部门,新增长平台部门既独立于又极大地依赖于企业的现有业务组织结构工作方式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它必须有其独立性,因为新增长平台需要比普通业务部门更长的时间才能看到开发的成效,同时它还在培育能够使企业具备一种走出现有经营模式与组织文化的能力
建立新增长平台的机会存在于公司的实际或潜在能力组合未满足的客户需求和大环境的变化这三者的相交之处当企业发现一个新产品机会时,应该通过新平台的角度来审视它我们可能看到的是这个创新还会带来一些我们不曾想到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业务这个创新使得进入新市场的速度加快,也使得企业获得了新的能力在变化日趋加快的世界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战略更新是保证你不失去竞争力的唯一途径,而在企业组织中无处不在挥之不去或前所未有的任何问题,都不大可能用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旧的管理原则来解决管理创新就意味着全新的问题就要求用全新的原则,要求采用能够揭示新方法的新的管理原则
三致力于解决重大的管理问题
问题越是重大,创新的机会就越大虽然重大的问题并不总是带来重大的突破,但细小的问题从来不会带来重大突破大约80年前,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motors)创造了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以便应对一个看上去非常棘手的问题:怎样理顺通用汽车下属子公司间庞杂的关系,这些子公司是公司总裁威廉杜兰德(WilliamC.Durant)通过收购而组织到一起来的杜兰德的继任者皮埃尔杜邦(PierreDuPont)于1920年接手通用汽车后,要求他的一位高级副手小艾尔佛雷德斯隆(AlfredP.Sloan,Jr.)协助他对通用汽车这个机能失调的帝国进行精兵简政斯隆的解决办法是:设立一个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财务控制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并按产品和品牌设立事业部,负责日常运营正是凭借这一管理创新,通用汽车才能充分利用它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1931年,在斯隆的领导下,通用汽车最终取代了福特汽车公司(Ford),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制造商
事业部制的实质是根据企业从事的行业,按产品地区客户来划分部门事业部在企业宏观(下转第83页)领导下拥有完全的经营自,实行独立核算,使大企业在内部获得小企业的活力我国的通信制造商中兴通讯就借鉴了事业部制的经验,实行的是“准事业部制”的组织管理制度与事业部制体制不同的是,中兴通讯的准事业部制不拥有完整的自主经营权,虽然产品事业部和营销事业部都有经营指标,但产品事业部不直接做销售,必须由营销事业部负责销售,而营销事业部只能销售产品事业部的产品这实际上决定了事业部的独立核算只能是“相对的”,各自获得的利润只能是“阶段性的”准事业部制是从传统的职能管理部门向事业部制过渡的中间性产物,由于向各事业部下放了决策权,使事业部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大为提高,使各事业部的经理层成为公司总体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为了最大程度地增加管理突破的可能性,需要从一个既有重要意义又使人振奋的问题入手要想解决重大管理问题,还必须具备不屈不挠和坚定不移的精神,以及丰富的想象力一些引导性的问题可以激发你的想象力,例如,人们可以通过关注那些让公司一直左右为难的取舍问题来激发想象力人们总是有一种想超越这种似乎无法调和的取舍的欲望,而推动管理创新的往往就是这种强烈的欲望再如,你可以试着想一想你的公司在未来即将面临哪些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带来的突变将会要求企业进行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这样,你就可以发现一些你的公司应当在今天就开始应对的明天的问题,并去考虑一些目前公司力所不及,但经过你和管理团队的共同努力可以变为力所能及的事情
对于身处信息纷繁复杂的发达地区的人们而言,正确判断哪些信息应该予以关注或忽略,以及如何对自认为重要的信息进行组织与传播,已逐渐成为一种核心能力这种信息综合能力对于领导者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在决策中往往需要从整体上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而且决策结果事关重大随着人们对信息综合的理解不断加深,将会有更多的领导者能够像达尔文那样,拨开挡住自己视线的层层灌木,看到一整片茂密的森林
注释:
①这里所指的流程是指组织成员互动协作沟通和决策的模式,组织成员通过这些模式将资源转化为价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
②按照克莱顿克里斯滕森的解释,价值观是指商业组织用于确定优先事项的标准,它通常关注两类价值观:第一种价值观与毛利率有关,也就是公司最低可以接受多高的利润率;第二种价值观涉及商业机会,也就是管理者认为一个商机必须达到多大规模才值得关注
参考文献:
一、引言
南京大学课题组(2001)调查结果显示,51.4%的企业采用了目标成本法,38.9%的企业采用了计划成本法,18.1%的企业采用了标准成本法,作业成本法在中国已有个别企业开始采用。据Bain咨询公司(2004)的调查,在美国实行过作业成本法(ABC)的公司曾多达60%,但坚持下来的只有20%。ABC的基本目的是解决产品成本受扭曲的问题。如果扭曲不存在或不严重,实务工作者就不会认为有实施的必要。正如J.M.Clark(1923)指出的,不同的成本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成本导向管理会计由于仅仅关注于增值,缺乏对包含在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的联系当中潜存的利益的探求,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价值链管理开始在国内企业界推广。2000年,联想网络是中国众多应用价值链管理成功企业的一个代表,华为、实达网络、海信、用友等大多在成立之初就认清了企业自身价值链中的优势和劣势。Bain&Company(1999)的经理人管理实践调查表明:参加调查的公司中,有55%的美国公司和45%的欧洲公司使用平衡计分卡(BSC)。根据GartnerGroup的调查表明,到2000年为止,在《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1000位公司中有40%的公司采用了平衡计分卡系统。Intelligence(2001)进行的调查显示,全球有57%的受访企业已经完成平衡计分卡的构建。但全球平衡计分卡协会2003年的调查显示:50%的组织宣称自己实施的平衡计分卡是错误的。据调查:大多数中国企业实施平衡计分卡的效果并不理想;平衡计分卡与组织的愿景、战略脱节;平衡计分卡与管理流程脱节;没有必要的战略管理制度与组织结构作保障。(马介强JackMa,2006)虽然《平衡计分卡》是动态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标志,但是它需要与特定的经济环境相适应。Cohen和Paquette(1991),IMA和Ernst&Young(2003)等所做的种种调查表明,创新管理会计方法并没有得到普遍应用。1995年,暨南大学管理会计课题组就我国管理会计应用情况作了问卷调查,其结论是:管理会计推广应用成效不大。他们在1997年《会计研究》杂志先后发表了18篇论文,较为全面地介绍、分析了我国管理会计的现状及问题,其结论是:我国的管理会计应用状况和之前比较有所进步,但是应用现状与实际需要很不适应;管理会计的应用状况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有一定的相关性。我国学者如林文雄、吴安妮(1998)、石胜永(2003)等的调查则表明,即便是传统管理会计的技术和方法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也并不普遍,更不用说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了。
综上所述,这些调查各有重点,但是共同的一点是基本上停留在对零碎的管理会计方法应用的调查上。为此,笔者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立以战略导向为基础的管理和方法体系提供现实基础,证明形成我国管理会计理论架构和惯例方法体系的紧迫性,进一步说明引导企业在模仿的基础上形成应用氛围是推广管理会计的根本所在,用事实说明制订管理会计指南的紧迫性。
二、研究背景
(一)管理会计的本质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KarlHeinrichMarx,1845)。历史是客观对象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认识客观对象的思想发展过程,管理会计演化无疑是一个历史进程。综观管理会计发展史可以看出,经济环境的变迁能动地改变了人们的管理会计实践;管理会计沿革是一部战略量化史。
管理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20世纪初,企业的生产规模还不大,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比较简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不激烈,总体上以卖方市场居主导地位。此时诞生的古典管理理论重点是研究生产中如何用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润——战略导向。1911年,泰罗(F.W.Taylor)的《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方法》问世,为标准成本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及理论基础。随后,开始建立标准成本会计,实行事前计算与事后分析相结合,促进企业进行科学的战略管理。标准成本会计大大超越了传统财务会计的基本框架,为会计直接服务于企业战略管理开创了一条新路。成本战略导向管理会计开始萌芽;J.M.Clark在《StudiesintheEconomicsofOverheadCosts》(1923)中提出了“不同的成本服务于不同的目的”(DifferentCostsforDifferentPurposes)的光辉论断,揭示并丰富了成本用于战略量化和实现过程的工具变量的本质属性,从而使成本战略导向管理会计产生了强大的生命力——正式诞生。从此,成本战略导向管理会计沿着如下的路径不断发展至今:企业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形成作业成本计算与作业管理;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形成目标成本计算和与之相联系的KAIZEN成本计算;以成本的“社会观”为指导形成产品生命期成本计算;创建着眼于企业与金融市场共生互动的资本成本会计。
二战之后,由于企业竞相采用新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整个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总体上处于买方市场。此时,管理界诞生的行为科学、管理理论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由于市场竞争环境压力所导致的管理主题从生产到市场的转变。(陈荣平,2005)人们开始侧重研究怎样把环境因素(市场)的变化融合到企业战略中去。1960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提出经典4Ps营销理论(到1990年,发展出罗伯特•劳特朋(RobertLauteerborn)以顾客为中心的4Cs营销理论;近年来,美国DonE.Schultz提出了竞争导向的4Rs营销新理论)。此时人们开始以市场为导向来评估企业管理绩效,全面质量管理(TQC)“始于顾客,终于顾客”的思想被提出。(A.V.Feigenbaum,1961)迈克尔•波特(M.E.Porter)把竞争战略推向高峰,提出战略管理的“竞争五力”模型(1980,CompetitiveStrategy)、价值链(ValueChain)理论框架(1985,CompetitiveAdvantage),这些理论丰富了顾客变量的本质属性。与此相适应,管理会计创建了价值链优化为主题的管理会计,标志着竞争战略(市场)导向管理会计的形成。“管理会计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许多引人注目的新发展都是围绕着如何为企业‘价值链’优化和价值增值提供相关信息而展开。(胡玉明,2004)”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因此产生了外部不经济,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环境主题管理会计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以前,战略决策奉行最优化准则;人们强调管理中数学方法的应用,例如RobertS.Kaplan的著作《AdvancedManagementAccounting》(1982)就广泛地应用了许多数学方法。决策支持系统中的参谋人员——管理会计师,自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把数学模型和最优化方法(技术)结合起来,确定有关变量在一定条件下的最优数量关系,为决策者最终得到决策目标的“最优解”提供信息支持。(余绪缨,2003)
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随着美国石油危机、日本及欧洲的崛起,科技竞争愈演愈烈。“3C”(Customer,Competition,Change)力量对企业的影响日益增大。人们开始重点研究战略如何适应动荡的环境。多变量刻画是人们解决战略问题的必然选择。企业唯一持久的竞争优势源于比竞争对手学得更快的能力(P.M.Senge,1990)。企业再造的核心是业务流程重组(BPR)。(M.Hammer&JA.Champy,1993)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增长的动力,不是来自传统的资本家投资,而是知识的创新、运用。(PeterDrucker,1993)与此相适应,RobertS.Kaplan著《AdvancedManagementAccounting》(1989)研究重点是管理的体制、组织和动态战略决策等方面。RobertS.Kaplan&DavidP.Norton合著的《TheBalancedScorecard(平衡计分卡)》(1996)被《哈佛商业评论》誉为“75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战略管理工具”。《平衡计分卡》从(FinancialPerspective,CustomerPerspective,InternalBusinessPerspective,Learning&GrowthPerspective)四个维度的平衡对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领域做了全方位的刻画。《平衡计分卡》的诞生是动态战略导向管理会计形成的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后,彼得•德鲁克(PeterF.Drucker)带头强调管理的艺术性,强调“衡量”(Measuring)重于“计算”(Counting)、“认知性”(Cognition)重于“精确性”(Precision)。(余绪缨,2003)人们的战略决策目标开始采用“满意性准则”,决策支持系统中的管理会计师——新型管理专家帮助或参与决策系统实现决策目标的满意化,整个决策程序已推进到人文阶段。
战略思想很少自发地产生,(M.E.Porter,1980)上述管理会计简史表明,不同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战略导向(重点)不同,人们必然产生不同的战略思想。换句话说,战略思想根源于不同的经济环境背景。企业管理实践要求人们必须量化战略思想,从而形成战略——战略是制定决策的规则(ruleofmakingdecisions)(Ansolf,1965),战略是企业生存的本质。(吴正杰,2004)要量化和实现战略就必须依靠不同战略导向的管理会计。历史告诉我们:管理会计经历了成本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竞争战略(市场)导向管理会计、动态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等三个交叉错落的阶段。这里必须指出:1.严格意义上讲,这三种形态管理会计是先后产生的;2.目前它们又是并行的,因为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透视历史:管理会计的本质是战略量化的过程和实现描述工具。(吴正杰,2004)
管理会计的本质是构建管理会计概念体系的基础。管理会计概念框架是方法整合的流程思路(关系);管理会计方法体系本质上是概念框架的具体表现形式。管理会计的本质是在它被不断应用时表现出来的,笔者透过管理会计应用的现状,分析如何更加科学地利用它、发展它。
(二)调查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人类步入21世纪时,经济管理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风险水平在不断上升,这就要求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更加适合战略的制定和调整。时代赋予管理会计参与战略管理的使命,而目前管理会计的根本缺点是庞杂的方法缺乏明确的中心和清晰的主线。从应用的内容上来看,惯例与方法处于零星分散状态,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尚未形成一整套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会计应用体系;从应用效果来看,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水平很低,缺乏主动地、系统地应用管理会计的氛围,因此作用很不明显,也没有真正解决企业战略管理问题。本次调查从管理会计本质出发,将战略的量化和实现过程作为方法的中心和主线来进行,将为建立以战略导向为基础的管理和方法体系提供现实基础。
21世纪以来,我国管理会计应用发展迅速,但是多数企业在如何系统运用管理会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困惑,这与目前实务界还缺乏权威性的科学指导不无关系。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转折点上。业界急需将企业中应用的经验加以总结和提高,形成我国的管理会计惯例、方法体系,并借以促进企业自身适应能力的提高。管理会计方法应用情况的调查是从其历史发展的轨迹中找灵感,从纷繁的管理会计实践中找理论根据,体现了源于历史、回归历史的研究思想。
三、研究方案
(一)样本设计
1.样本设计按照科学、效率、便利的原则。首先,要求样本有代表性。根据上述诸多调查的结论,我们初步知道我国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应用并不普遍,找到系统使用管理会计的公司不容易。本次调查首先选择在可供调查的公司工作过的人,所以样本的代表性是近似的。其次,抽样方案必须保证有较高的效率,即在相同样本量的条件下,方案设计应使调查精度尽可能地高。为此,必须从经济发达地区入手,尽量找到在管理规范的企业工作较长时间的从事管理类的人员。最后,方案必须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笔者的调查是在民间进行的,缺乏政府的支持,也几乎没有资金的支持。因此,只在有熟人(同学和学生)的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开展抽样调查。
2.样本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下:(1)成本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应用是管理会计应用的基础,也是推广管理会计的起点和重点。关于成本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调查。笔者重点关注管理会计方法使用者的群体下界,即使用成本方法的意识和具体如何采用;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管理行为。(2)竞争(市场)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应用是管理会计应用的关键,也是推广管理会计的切入点。关于竞争(市场)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调查,笔者重点关注企业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分析内部价值链的目的是调查企业是否面向市场需求,以顾客定单为起点?分析行业价值链,主要看企业是否协调、优化与上游供应商的联系?企业是否分析供应商与本企业价值链的关系?企业是否积极参与下游客户价值链过程中(最通常的方式就是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3)动态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应用是管理会计应用的高级阶段,也是推广管理会计的方向。关于动态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调查,重点关注企业战略调整的频度和方法技巧。(4)要推广管理会计就必须了解企业的应用需求和困难,企业的期望是管理会计方法开发和应用的目标。调查主要关注企业对使用管理会计惯例、方法最大的困难及企业的期望是什么?
(二)样本调查
笔者采用了区域抽样法。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抽取在应用过管理会计方法的公司工作过的人为样本,调研经营管理中对管理会计的应用情况。1.集中摸底调查为主,考虑到问卷调查的效度,本次采用问卷调查为主,和调查对象交谈中进行摸底调查为辅。基本避免了政府主导型问卷调查时,秘书代劳填表的问题。2.本次调查共收到有效反馈问卷108份。
(三)调查结果分析
本文对调查结果采取分类分析法:即成本战略导向、竞争(市场)战略导向和动态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等三类,这种分类主要基于他们根源于不同的经济环境背景。这里的分析是根据上述研究背景提供的思路进行的。从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绝大多数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大多数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因此,笔者认为他们对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是非常了解的。也就是说样本是具有代表性的。同时,也看到我国企业设置专业管理会计部门的很少(10.2%),大多数企业把管理会计工作分配到有关职能部门去承担。我国管理会计在企业运作的结果是实施了,但不成体系。只有少数企业对管理人员有管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5.6%),大多数只是像对其他员工一样泛泛的要求。
从表2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企业有成本管理意愿(93%);企业能自觉应用成本导向管理会计方法的不到一半(48%);系统应用的就调查范围来说很少(16%)。企业最大的意愿是有可供参考、模仿的简化模型(83%)。J.M.Clark(1923)提出的“不同的成本服务于不同的目的”(DifferentCostsforDifferentPurposes)的论断揭示并丰富了成本变量的本质属性,但是如何具体实施成本导向管理会计,尚且没有一个模式。通过表2可以看出:多数企业在应用成本导向管理会计时仍然存在困惑,对到底如何实施它心中无数。
从表3可以看出:企业绝大多数具有市场意识(95%),但是能利用价值链分析方法的很少(33%),就调查范围来说系统应用的更少(8%)。企业最大的意愿是有可供参考模仿的简化模型(89%)。“始于顾客,终于顾客”(A.V.Feigenbaum,1961)的思想目前已经深入人心。通过上述调查笔者认为:多数企业有应用竞争(市场)战略导向管理会计的需求,只是面对如何使用管理会计方法时,不知所措。
从表4可以看出:企业愿意不断随环境变迁进行战略调整的有(95%),战略调整实践证明比较成功的有(31%),战略调整时系统采用管理会计惯例、方法技巧的有(6%)。企业最大的意愿是有可供参考模仿的简化模型(91%)。企业唯一持久的竞争优势源于比竞争对手学得更快的能力。(P.M.Senge,1990)绩效考核制度能从根本上驱动动态战略变革的方向。多数企业有调整战略的准备,只是不能自觉地应用管理会计方法而已。
四、启示
(一)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困惑很多
从上述调查结果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应用惯例、方法的水平比较低。中小企业还不能自觉应用成本导向管理会计方法(52%);系统应用的就调查范围看还很少(16%)。企业能利用价值链方法的很少(33%);系统应用的企业就调查范围看很少(8%)。企业进行战略调整时系统采用管理会计惯例、方法技巧的只有6%。同时,企业普遍期望有可供参考、模仿的简化模型。可见,企业在利用管理会计惯例、方法时有诸多困惑:1.用还是不用?管理实践的精髓就是简化,面对复杂的管理会计方法,企业望而生畏,不得不考虑使用的成本和效益问题。人们开发的管理会计方法越来越复杂,这和管理实践的要求南辕北辙。2.即使用,又怎样建立机构。工作的制度又如何安排?管理会计职位如何描述?3.企业对应用管理工具一般奉行“拿来主义”,有可以借鉴的工作模式和流程安排吗?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规则。康德(ImanuelKant)曾说过:无规则即是无理性。因此,调整管理会计职业关系和职业行为的职业道德尤其重要。但是我国管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职业道德呢?现在还无从谈起。据此不难发现,具体制度的缺失导致了企业诸多困惑的产生。
(二)企业文化和结构是推广管理会计的两道坎
文化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viewofvalue)、道德准则(moralstandards)与行为取向(behavioralorientation)。按照施恩(EdgarSchein)在《组织文化和领导力》中的定义,企业文化就是企业中人在解决适应环境和内部团结问题时习得的、成体系的一系列基本预设。企业文化建设是管理会计应用的重要前提条件:1.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必须以民主化为基础。只有民主决策,才能集思广益,这是形成科学决策的基础。2.战略预算管理必须确立广大员工的主体地位。全员参与是战略预算的基本要求。3.企业文化建设不力将导致科学管理的理念、职业精神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是科学管理的理念和职业精神的灵魂。归根到底,管理会计的功能(function)是行为功能(behavioralfunction)。从上述调查可见,只有极少数企业有管理会计职业道德的规定(5.6%)。那么管理会计人员的行为取向和道德准则是什么呢?这是管理会计职业界和理论界不能回避的问题。
管理会计应用状况令人失望的原因除了“管理会计运用的动力机制(胡玉明,2004)”外,笔者根据调查认为,更直接的一点是依赖于付出巨大努力去探索运用管理会计的制度安排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制度安排中,尚缺乏管理会计的职能部门和职务设计的具体形式(10.2%)。“所谓组织,并非起先就已造好的一台精密且硬性的机器,而是人们通过不断解决种种决策问题创出的软性系统(softsystem)。(藤田恒夫,1992)”一般认为,哈林顿(H.JamesHarrington)的业务流程改进(BPI)和哈默(MichaelHammer)的业务流程再造(BPR)是最新式、最有效力和具有操作性的组织创新工具。一个企业处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其战略目标是不同的,战略影响组织结构(Chandler,1962),因而相应的组织形式也是不同的。英国著名会计学家霍普伍德(Hopwood,1983)精辟地指出,离开广阔的组织背景,管理会计不可能被理解。“管理会计可以被看作是使各种各样的组织结构内的沟通、激励和业绩评价最为便利的信息支持系统。(A.阿特金森,1995)”可见,企业管理会计机构内生于企业的组织结构,因此管理会计机构设置依赖于企业组织的设置。据调查,在我国已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企业,往往是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去承担,例如,把预测职能分配给统计部门,把计划职能分配给业务部门,把预算职能分配给财务部门,把决策职能分配给决策当局,把控制职能分配给生产或施工部门。我国目前管理会计运用的特点:一是我国的上述做法只是分解管理会计的工作,没有配备专业管理会计人员;二是这种分配管理会计工作之后,并没有很好地将其工作结果系统汇总并加以科学地利用。总之,我国管理会计在企业运作的结果是实施基本上不成体系。
(三)制订管理会计指南的紧迫性
关键词:艺术设计;实验课程;考核;创新
基金项目: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课题名称:甘肃省非艺术高校艺术设计创新营造实验课程研究(GS[2015]GHB0919)
为了让实验课程教学达到实验的目的,让教师和学生都能认识到实验教学环节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真正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考核方法的制定直接影响到实验教学课程活动的质量。
一、非艺术设计院校艺术设计实验课程考核的现状
(一)考核方式单一无创新考察
创新意识是设计从业人员的核心素质,是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一直以来,非艺术设计学校艺术设计实验课程考核的两种主要方式是作品和实践报告,非艺术类院校实验课程考核体系,依托工科性质的量化标准,这种模式不符合艺术设计实验课程的教学要求,比如实验报告考核方式不符合艺术设计专业的绘画实践和设计实践课程的要求,导致非艺术设计类学校艺术设计专业实验考核不符合专业特色,考核方法不完善,不能科学的制约评价艺术设计类学生的实验情况。很多非艺术设计类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重视实验课程,值体现在设置中比重相对较大,但在教学管理和考核上却淡化了对艺术设计专业实验教学的考核要求,忽略了艺术设计专业课程实验与工科类实验的区别与特殊性。
(二)实验课程考核的主观性
艺术设计实验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对实验教学方法及过程都主观制定,随意性很大,对实验课程考核只停留在实验报告和平时考勤,对学生实验真正的意义无涉及,缺乏科学性,作品考察只作为辅助参考。造成很多学生对于实验不重视,应付心态较强。艺术设计实验课程不同专业考核要求相同,平时实验考核没有考略艺术设计专业不同方向学生的课程体系和学习内容的差异性,未从专业角度出发有效进行评价,没有达到考核促进培养的目的。
(三)实验课程考核缺乏公平性
非艺术设计院校考核实验课程内容由任课老师自行自定,学生不了解老师的考核标准,出现了老师在考核评分中的随意性和人情分的影响现象,考核评价缺乏公平性,考核标准缺失。使实验课程考核不能反映教学效果,实验没有真正达到实习的目的,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在实验课程中无法完成对自我的认识。
(四)实验课程考核功利化现象严重
大部分学生是迫于毕业压力,要求分数过关就好,对学习态度比较消极,他们对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不够重视,学习习惯依然是高中的学习状态。实验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如果有设计方案或者制作等,学生能力不行的有找人代做作业的现象。这样的实验考核方式只看结果和学生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依据的要求。使学生养成应付的心态,对待实践课程的学习重视不足,无法认清自己要掌握的知识的情况的意义和目的。
二、探索创新的实验教学考核方式
实验课程教学考核是一个多重评价综合性的问题,它既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验过程和效果的评定也包括学校对指导教师的评定。建立一个系统全面的评价体系可以实现有效的实验教学管理和考核,对实验教变化性学水平和学生实验能力的提高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建立实验课程教学评价团队
艺术设计是一门教学模式灵活的课程,具有的不同专业方向的应用型学科,因此特定的课程性质决定校内外实验课程环境的多变性的特征,也使得不同专业方向实验课程的目标和要求也在不断的变化中,在考核评价方面,应针对不同专业方向特点,对应性的进行实验教学环节当中的应用性和创新性方面的考核,结合实验课程的目的和意义。邀请一些艺术设计不同专业方向行业领域里的专家,组成评价团队进行课程考核评价,一方面让学校对专业特点有所认识,另一方面让企业了解学生专业情况,给予后续就业打下基础。对教师的实验课程指导效果以及学生的实践情况,给予客观的综合性评价,同时给予教师及时反馈,及时改善实践教学中的问题,提升学生的实际能力。
(二)实验课程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对于教师的考核评价,艺术设计专业可以在每门实验课程结束之后,将学生的实验成果进行一次集中性的展示,实验教学评价团队给予指导和评定,改变通过学生实习报告情况和作业完成情况为依据检查评价水平,而不是一个笼统的评价分数或一个简单结论的做法,结合多方意见及时和教师进行交流沟通,帮助教师对实验课程进行完善改进,并鼓励教师进行自我评价,促使每个教师不断总结、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开展学生对教师进行评教,采取不同的评教方法,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实验教学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地实验课程考核的方式,如召开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将学生实验课程过程中的作品参加各类各级竞赛,也按获奖等级计算不同的工作量。也可以通过选课的情况体现教师的评价情况,学校一般采用学分制,每门课可有几个老师同时带,选课人数少的,会自动取消教师课程,通过由学生从多角度对任课教师的实验教学水平进行评价。通过形式多样的实验课程评价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三)建立实验课程学生考核体系
对于学生实验课程的考核评价,可以采用开放式的考核形式,由教师、学生、教学评价团体共同构成评价的主体,重点考察学生的实验过程,学习方式和学习态度,学生的实验过程由学生互评,占分30%;实验态度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由教师评占分40%;实验的成果可由相关考核团队进行评价,占分30%;通过这种综合全面的评价方式,更能全面的考核和督促学生实验课程学习的态度,教师通过学生互评可以了解学生对实验教学中真正需要获得什么样的知识,在自己的教学中可以对知识和内容进行调整,在企业团队评价过程中,学生可以了解到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学习中可以有目的性,减少盲目性。
(四)注重实验课程过程考核
艺术设计不同专业方向的实验课,其考核方法应具有不同的针对性。例如艺术设计绘画技能、手绘技能的实验课程,主要考核学生的绘画表达技能,该实验课程重点在平时的技能训练过程。实验考核应该采用过程考核的思想方法。从课程前期准备、课程过程的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过程中技能掌握过程中对问题解决能力、实验报告和作品等方面来考核绘画、手绘能力作为实验考核的结果。在实验课程过程考核方向我们可以参考美国艺术设计类的学院的考核标准。美国教师采用对学生实验课程学习过程的的理性化评价标准,包括出勤率、平时课堂的实验过程问题解决能力,技能掌握情况,以及最终完成的作品几个方面考核。实验过程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评价包括参与讨论的表达次数及能力、对实验过程问题解决的思考深度和广度以及和其他同学合作能力、创造能力等。实验课程的授课教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比较重视对学习过程的监督和引导,学生不会出现作业拖拉的现象,最终成绩采用综合评定结果。实验课程过程中的比较和评价通过作业展览形式表现。可以借鉴的是,在我们的实验教学考核中,加强对学生进入实验室实验过程的评价,不再是对学生实验课程结果的评价。实验课程教师可将一门实验课程分若干时段考评。在老师的实验考核也注重过程考核,教师多进入实验室,给予学生更多的指导,这样也能及时了解学生实验过程的表现,客观的做出成绩评定。
(五)建立实验课程整体考核体系
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应包含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对于艺术设计专业的实验教学考核体系的侧重对过程评价,不仅评价教师的指导过程,而且也要考核学生的实验过程。建立评价体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监督教师和学生,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善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实验能力的提高。因此,既要注重结果评价也要注重过程评价,也要有专项评价也要有综合评价,能反映实验教学实际情况,实验教学内容要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其考核标准可以部分量化,对于较难评价的问题,通过学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学习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来进行评价。重点的艺术设计实验课程的过程和结果评价方式细化,其课程评价体系中应包括课程目标的评价、课程实施的评价、课程设计的评价、课程结构的评价、课程设置的评价、学生的发展评价等方面。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获取评价信息、信息统计分析、评价结果的处理五个阶段。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案的制定应该考虑学校的办学层次、艺术设计专业不同方向培养目标的差异,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实验评价系统。评价的过程同时要关注教师和学生的个体差异,关注教师和学生的发展,使教师和学生出于一种积极主动的状态,而不是成为被动的接受评价的产品。考核过程中教师、学校要通过应当吸收多元化评价主体们的意见,而不是为了满足单一评价主体的意愿而改变自己的实验教学发展计划。学校可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实验课程评价体系中逐步形成一个完善的办学风格,这才能满足学校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非艺术设计类院校艺术设计专业对学生实验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要求较高,在学生们的实验课程学习过程中,如何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掌握每位学生的专业水平,艺术设计实验课与其他课程有所不同,不仅对学生实验过程动手能力的要求非常高,而且还要求学生具备沟通能力、表达能力等,因此仅凭一个作品或者一纸试卷,无法了解学生的专业素养,通过建立合理可行的评价体系,组件考核评价团队,对老师和学生进行灵活和符合专业发展要求的考核,针对艺术设计不同专业建立立足本装也发展特色的考核评价细则。及时反馈实验课程中教学的不足,及时帮助学生克服实验课程中能力提升问题,才能不断提升学生们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更适应以后的工作,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创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锦林.艺术设计专业重过程和多元化的考核模式研究[J].包装世界,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