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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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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

第1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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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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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2、甲方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3、截止XX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 股,其中甲方作为 股东,持有 股,占总股本的 %。

4、 方拟转让,乙方拟受让甲方所持 股 股份,占 总股本的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订立本股份转让合同,作为明确双方在完成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以资甲、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定义

1.1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下面含义:

1.1.1合同:指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1.1.2转让:指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 标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的行为。

1.13会计报告: 经过审计的 年 月 日为基准日的会计报告。

1.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基准日:指 年 月 日,即为 报告截止日。

1.1.6标的股份:由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并由乙方受让的 股股份。

1.1.7

1.1.8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1.9签署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1.1.10生效日:具有本合同第15.1条赋予其含义。

1.1.11股份转让完成日:指甲、乙双方全部交割标的的股份转让总金额并在深圳证券登记的有限公司办妥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之日。

1.1.12终止日:指甲、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和/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1.13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等十三条赋予其含义。

1.1.14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本合同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均应当作出如下理解或解释:

1.2.1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其修改、补充。

1.2.2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根据有关立法所作出的法律性通知、命令。

1.3本合同中每一款的标题为方便提示,并不对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二、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 股 股份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有偿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 股国家股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

三、会计报告

3.1

3.2甲、乙双方同意将 作为本合同之必备附件,并以《 报告》中业经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以及该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作为甲、乙双方此次股份转让的资产及财务依据。

四、承诺与保证

4.1作为股份转让方及康达尔的第一大股东,甲方就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甲方自身以及 有关情况向乙方作出如下说明、承诺和保证;

4.1.1法律地位

① 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康达尔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甲方系标的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与此对应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转让其所拥有的 标的股份,该股份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或第三方权益。

④除本合同外,没有其他任何生效的或将会生效的合同和/或其他约束性安排导致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2作为股份受让方,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4.2.1法律地位

①乙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具备受让甲方拥有的 标的股份的法定资格。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条件从甲方受让 股份。

4.2.2财务能力

①乙方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资金能力履行本合同,合同的付款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②乙方不会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导致其财政资源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其它重大逆向影响。

4.2.3第三方关系

①乙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其与任何三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合同、责任和义务安排、承诺、约束)的障碍。

②乙方不存在因其与第三方关系而导致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的障碍。

4.2.4

4.3持续性

本条前述甲、乙双方相互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是持续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等承诺和保证将被视为重复作出,且不因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而失效。

五、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5.1参考 中所载明的康达尔每股净资产值为0.13元,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0.13

5.2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的 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下同) 元。

5.3甲、乙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如下:

①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20%作为 ,支付数额为 元。同时也作为履行本合同的 。

②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二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③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三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5.4乙方应将上述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帐户:

收款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若甲方根据需要对上述指定银行帐户进行变更,则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日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5.6乙方有权提前支付任何一期或全部应付转让价款,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将给予收款上的全力配合。

5.7涉及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未明确定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50%。

六、信息披露与登记过户

6.1本合同签署后,应按照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要求和程序将本合同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6.2

6.3

第2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住所:

受让方: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广东 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广州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广东 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广东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广东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广东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广东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 (双方) 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广东 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广东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第3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 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 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 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 违约责任:

10. 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 争议解决约定:

1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 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第4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C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A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A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法人股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A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A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B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B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合并,未经审计),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止,B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元人民币,本次受让C公司股权后,B公司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累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

    根据A公司与B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公司股份的合同书》(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A公司持有的C公司________万股法人股,占C公司现总股本的____%。

    根据C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A公司合法持有C公司____%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经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值为________万元),并考虑该股份未来的收益能力,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B公司应在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A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4.合同的生效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生效日为A公司、B公司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如双方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不同,则合同生效日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时间为准。

    5.合同的履行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履行,双方在付款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C公司股权正式登记过户至B公司名下之前,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有股份收益。股份收益的计算标准为:以C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与股权转让价款在相关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孰高的原则计算,并由B公司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A公司。

    6.合同的终止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合同开始履行前如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转让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合同》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即依约生效,在其约定的履行时间依法可以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受股权收益符合法律规定。如在合同开始履行前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合同可以依约终止。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B公司第____届第____次董事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B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A公司第____届第____次董事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A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3.就本次股权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__________评报字()第____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4.就本次股权转让,A公司已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B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A公司依法公告、报告;

    5.就本次股权转让向C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A公司与B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D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A公司、B公司各自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时,应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作出决议,并由A公司按关联交易的法律程序公告、报告和备案。

    2.同业竞争

    根据A公司出具的《关于与B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虽然C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部分类似,鉴于A公司并非C公司的控股股东,故A公司与B公司尚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A公司与B公司将根本解决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五、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上市资格

    经本所律师对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查:

    1.未发现A公司有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2.未发现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有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仍符合上市条件。

    六、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

第5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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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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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

2、甲方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3、截止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 股,其中甲方作为 股东,持有 股,占总股本的 %。

4、 方拟转让,乙方拟受让甲方所持 股 股份,占 总股本的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订立本股份转让合同,作为明确双方在完成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以资甲、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定义

1.1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下面含义:

1.1.1合同:指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1.1.2转让:指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 标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的行为。

1.13会计报告: 经过审计的 年 月 日为基准日的会计报告。

1.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基准日:指 年 月 日,即为 报告截止日。

1.1.6标的股份:由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并由乙方受让的 股股份。

1.1.7

1.1.8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1.9签署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1.1.10生效日:具有本合同第15.1条赋予其含义。

1.1.11股份转让完成日:指甲、乙双方全部交割标的的股份转让总金额并在深圳证券登记的有限公司办妥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之日。

1.1.12终止日:指甲、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和/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1.13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等十三条赋予其含义。

1.1.14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本合同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均应当作出如下理解或解释:

1.2.1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其修改、补充。

1.2.2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根据有关立法所作出的法律性通知、命令。

1.3本合同中每一款的标题为方便提示,并不对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二、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 股 股份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有偿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 股国家股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

三、会计报告

3.1

3.2甲、乙双方同意将 作为本合同之必备附件,并以《 报告》中业经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以及该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作为甲、乙双方此次股份转让的资产及财务依据。

四、承诺与保证

4.1作为股份转让方及康达尔的第一大股东,甲方就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甲方自身以及 有关情况向乙方作出如下说明、承诺和保证;

4.1.1法律地位

① 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康达尔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甲方系标的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与此对应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转让其所拥有的 标的股份,该股份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或第三方权益。

④除本合同外,没有其他任何生效的或将会生效的合同和/或其他约束性安排导致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2作为股份受让方,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4.2.1法律地位

①乙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具备受让甲方拥有的 标的股份的法定资格。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条件从甲方受让 股份。

4.2.2财务能力

①乙方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资金能力履行本合同,合同的付款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②乙方不会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导致其财政资源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其它重大逆向影响。

4.2.3第三方关系

①乙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其与任何三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合同、责任和义务安排、承诺、约束)的障碍。

②乙方不存在因其与第三方关系而导致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的障碍。

4.2.4

4.3持续性

本条前述甲、乙双方相互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是持续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等承诺和保证将被视为重复作出,且不因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而失效。

五、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5.1参考 中所载明的康达尔每股净资产值为0.13元,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0.13

5.2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的 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下同) 元。

5.3甲、乙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如下:

①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20%作为 ,支付数额为 元。同时也作为履行本合同的 。

②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二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③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三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5.4乙方应将上述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帐户:

收款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若甲方根据需要对上述指定银行帐户进行变更,则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日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5.6乙方有权提前支付任何一期或全部应付转让价款,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将给予收款上的全力配合。

5.7涉及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未明确定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50%。

六、信息披露与登记过户

6.1本合同签署后,应按照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要求和程序将本合同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6.2

6.3

6.4

6.5标的股份的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由双方共同办理,在不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在对方提出要求后迅速提供有关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延误承担。

七、股权的转移与取得

7.1甲、乙双方在依照第6.4条的规定办理完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后,乙方即合法取得甲方所转让的 股份的所有权,届时,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享有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承担标的股份的股东义务。

八、

九、告知

9.1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允许并协助乙方参观、考察康达尔的主要产生及生产基地情况,并在法定范围内继续协助乙方了解康达尔的经营、财务资料和合同等文件资料。

十、保密

10.1鉴于本次 股份之转让有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且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 国家股股份转让信息而对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以及 已流通股份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所涉及股份转让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 国家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的要求进行。

10.2甲、乙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未经相应权利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0.3乙方在此承诺:若本合同项下之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之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未能审批甲方的转让申请),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而取得并了解到的有关康尔达的相关商业秘密及文件资料将全部退还给相应权利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康达尔)。对于乙方已知悉的甲方和康达尔的其他需保密的信息,乙方亦会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

本条所称“合同不能履行”由甲、乙双方确认,保密期为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二年。

10.4第10.1至10.3条独立存在,不因本合同无效而无效。

十一、权利转让的限制

11.1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等转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乙方须因该等转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对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定任何其他形式担保。除非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与该标的股份相应的权利。

11.3本合同签署后,除非本合同效力终止或本合同解除,甲方不得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立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的股份另行转让他有,或委托他人(乙方除外)行使与该等标的股份相对应的权利。但是,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5.3条、第5.5条,甲方有权对标的股份作任何处置。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2.1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依本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应赔偿其损失。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的4.2.4条规定的义务,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本合同经批准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外,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及已付款项;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12.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若发生逾期,则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若乙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各期转让价款时发生逾期,且在任何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十五日内仍未能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当期转让价款,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行使救济权利;

①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定金;该项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和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余款由甲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应退款项的具体数额后的七天内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②合同部分解除部分生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已经支付的款项确认本合同部分生效,同时对逾期未付的部分则失效。故乙方将拥有康达尔公司标的的股份中的一部分。但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③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13.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由有权部门签发的,可以说明不可抗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如因本条所列原因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已付的定金及转让价款由甲方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

.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旨在说明争议所在及协商解决争议的愿望的通知之日起开始。如在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14.3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十五、生效及其它

15.1本合同第4.2.4条、5.1至5.8条,第6.1条,第6.2条,第8.1至8.3条,第10.1至10.3条,第11.1至11.3条,经甲、乙双方同意,自甲、乙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发生约束力。

15.2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15.3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向国家、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报批手续。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5.5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指令或函件,均应寄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注册地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发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传真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义务履行的延误,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6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为可独立履行的。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并拟订的新的条款来取代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尽管如此,除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各款仍将继续全面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5.7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者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事项达成书面补充合同外,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的全部合同和合意,并取代甲、乙双方先前达成的任何合同、合意、谅解、明显或默契示的同意、承诺以及其他约束性安排。

第6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转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

2、甲方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3、截止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 股,其中甲方作为 股东,持有 股,占总股本的 %。

4、 方拟转让,乙方拟受让甲方所持 股 股份,占 总股本的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订立本股份转让合同,作为明确双方在完成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以资甲、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定义

1.1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下面含义:

1.1.1合同:指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1.1.2转让:指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 标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的行为。

1.13会计报告: 经过审计的 年 月 日为基准日的会计报告。

1.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基准日:指 年 月 日,即为 报告截止日。

1.1.6标的股份:由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并由乙方受让的 股股份。

1.1.7

1.1.8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1.9签署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1.1.10生效日:具有本合同第15.1条赋予其含义。

1.1.11股份转让完成日:指甲、乙双方全部交割标的的股份转让总金额并在深圳证券登记的有限公司办妥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之日。

1.1.12终止日:指甲、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和/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1.13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等十三条赋予其含义。

1.1.14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本合同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均应当作出如下理解或解释:

1.2.1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其修改、补充。

1.2.2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根据有关立法所作出的法律性通知、命令。

1.3本合同中每一款的标题为方便提示,并不对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二、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 股 股份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有偿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 股国家股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

三、会计报告

3.1

3.2甲、乙双方同意将 作为本合同之必备附件,并以《 报告》中业经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以及该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作为甲、乙双方此次股份转让的资产及财务依据。

四、承诺与保证

4.1作为股份转让方及康达尔的第一大股东,甲方就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甲方自身以及 有关情况向乙方作出如下说明、承诺和保证;

4.1.1法律地位

① 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康达尔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甲方系标的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与此对应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转让其所拥有的 标的股份,该股份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或第三方权益。

④除本合同外,没有其他任何生效的或将会生效的合同和/或其他约束性安排导致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2作为股份受让方,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4.2.1法律地位

①乙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具备受让甲方拥有的 标的股份的法定资格。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条件从甲方受让 股份。

4.2.2财务能力

①乙方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资金能力履行本合同,合同的付款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②乙方不会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导致其财政资源状

况发生严重困难和其它重大逆向影响。 4.2.3第三方关系

①乙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其与任何三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合同、责任和义务安排、承诺、约束)的障碍。

②乙方不存在因其与第三方关系而导致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的障碍。

4.2.4

4.3持续性

本条前述甲、乙双方相互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是持续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等承诺和保证将被视为重复作出,且不因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而失效。

五、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5.1参考 中所载明的康达尔每股净资产值为0.13元,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0.13

5.2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的 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下同) 元。

5.3甲、乙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如下:

①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20%作为 ,支付数额为 元。同时也作为履行本合同的 。

②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二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③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三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5.4乙方应将上述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帐户:

收款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若甲方根据需要对上述指定银行帐户进行变更,则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日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5.6乙方有权提前支付任何一期或全部应付转让价款,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将给予收款上的全力配合。

5.7涉及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未明确定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50%。

六、信息披露与登记过户

6.1本合同签署后,应按照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要求和程序将本合同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6.2

6.3

6.4

6.5标的股份的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由双方共同办理,在不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在对方提出要求后迅速提供有关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延误承担。

七、股权的转移与取得

7.1甲、乙双方在依照第6.4条的规定办理完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后,乙方即合法取得甲方所转让的 股份的所有权,届时,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享有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承担标的股份的股东义务。

八、

九、告知

9.1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允许并协助乙方参观、考察康达尔的主要产生及生产基地情况,并在法定范围内继续协助乙方了解康达尔的经营、财务资料和合同等文件资料。

十、保密

10.1鉴于本次 股份之转让有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且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 国家股股份转让信息而对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以及 已流通股份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所涉及股份转让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 国家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的要求进行。

10.2甲、乙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未经相应权利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0.3乙方在此承诺:若本合同项下之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之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未能审批甲方的转让申请),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而取得并了解到的有关康尔达的相关商业秘密及文件资料将全部退还给相应权利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康达尔)。对于乙方已知悉的甲方和康达尔的其他需保密的信息,乙方亦会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

本条所称“合同不能履行”由甲、乙双方确认,保密期为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二年。

10.4第10.1至10.3条独立存在,不因本合同无效而无效。

十一、权利转让的限制

11.1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等转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乙方须因该等转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对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定任何其他形式担保。除非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与该标的股份相应的权利。

11.3本合同签署后,除非本合同效力终止或本合同解除,甲方不得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立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的股份另行转让他有,或委托他人(乙方除外)行使与该等标的股份相对应的权利。但是,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5.3条、第5.5条,甲方有权对标的股份作任何处置。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2.1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依本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应赔偿其损失。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的4.2.4条规定的义务,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本合同经批准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外,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及已付款项;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12.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若发生逾期,则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若乙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各期转让价款时发生逾期,且在任何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十五日内仍未能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当期转让价款,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行使救济权利;

①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定金;该项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和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余款由甲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应退款项的具体数额后的七天内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②合同部分解除部分生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已经支付的款项确认本合同部分生效,同时对逾期未付的部分则失效。故乙方将拥有康达尔公司标的的股份中的一部分。但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③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13.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由有权部门签发的,可以说明不可抗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如因本条

所列原因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已付的定金及转让价款由甲方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旨在说明争议所在及协商解决争议的愿望的通知之日起开始。如在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14.3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十五、生效及其它

15.1本合同第4.2.4条、5.1至5.8条,第6.1条,第6.2条,第8.1至8.3条,第10.1至10.3条,第11.1至11.3条,经甲、乙双方同意,自甲、乙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发生约束力。

15.2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15.3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向国家、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报批手续。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5.5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指令或函件,均应寄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注册地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发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传真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义务履行的延误,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6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为可独立履行的。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并拟订的新的条款来取代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尽管如此,除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各款仍将继续全面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5.7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者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事项达成书面补充合同外,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的全部合同和合意,并取代甲、乙双方先前达成的任何合同、合意、谅解、明显或默契示的同意、承诺以及其他约束性安排。

第7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论文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现实中,由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遭侵害;由于交易信息何时披露没有限定,导致有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概念和创设的必要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企业先后进行了改组改制,各种类型的公司随之相继涌现。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利的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南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遭侵害。譬如,有的公司股东在意欲转让A己的出资时,只注意其他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对于已经同意其转让m资的股东,便不再征询他们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意见。有的股东故意隐瞒其与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条件,背着其他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直至变更登记;导致其他股东始终无从得知何为同等条件,即便有意购买该资也难以实现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起源与发展

追根溯源,有限公司抑或封闭公司的设立之初,一般是由数个志同道合的亲朋好友,乃至全是由一脉相承的家族成员为共同创业而自由组合。其资本成分自不待言,人和色彩也相当浓厚。遵循氽业维持的理念,公司自设立后非法定事由将会长久存续;而股东的情感却变幻莫测,谁都难保我心永恒。经历一段时期之后,利益的冲突、权力的争斗、策略的分岐乃至婚姻的不和,都有可能导致其中某个股东决定退出公司。而按照公司登记之后股东出资不能抽回的法律舰定,股东可以退公司却不能退日股金,惟一收回投资的变现办法就是转让股份:在理想的条件下,由于此类公司的股份不像上市公司的股份那样拥有公开交易的市场,留下的其他股东便是最佳的受让人选。而其他股东对于公司部分股权的旁落也存有戒心,自己买下该名股东转让的股份则可打消顾虑:闲此各国立法对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份多无限制。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股东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韩国《商法》也规定:(股东)之问相互转让持份(资份额)依意思表示来进行。

诚然,就各国公司立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言,股东的股权无论对谁都可以自由转让,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所在。但正如所有的权利一祥,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也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旦某个股东滥用往往就会给其他股东带米不利后果。不但会破坏公司内部原有的平衡与和谐,并可能危及他们投资公司时所保持的期望币¨目的。假如部分股权旁落外人之手,受让者又将参与公司管理,尤其是引入了难以合作的商业伙伴甚至是竞争对手,后果是不难预料的。正是由于预见到这些可能性,股东住往希望限制股份的可转性,以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可是,拥有大多数股份的股东可能又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优势,以有利于A己的方式行事:这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便成为一个难题。故此,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章程细则、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或者股东与公司之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欲,为股东或公司创设了股份优先购买权。

三、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缺陷

纵观我国的公司立法,是过于简单化的权能定位显然解决不了公司运作中的实际问题。譬如,公司对自身股份能否享受权利?公司对股权转让应否承担义务?虽然我国《公司法》股权转让限制的法条包含了股东的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但因其本身尚欠完备,又缺少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或股东协议等形式的补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这给股东权利的保护带米先天缺陷。如《公司法5策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而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款明文规定了股东的股份转让同意权,作为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道防线,遗憾的是该规定过于粗浅,不够周密,导致在执行时无所适从。

首先,这一规定意在限制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日出资,但并未要求该名股东明确告知将向股东以外的谁转让出资,这对于其他股东行使转让同意权极有妨碍。

其次,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方式和程序语焉不详。此款这一规定与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只求满足股东人数的比例,不问股份的大小;后者则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事项,应经股东会作山决议。而股东会若要作出决议,又须依本法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立法冲突导致在股权转让操作巾,难免会发生理解分歧。例如实践中假如某个出资比例不足公司资本总额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股东会议又依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作山了同意转让的决议,,股份是应当南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还是由股东以外的人购买?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款虽然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由于交易信息何时披露没有限定,导致现有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其他股东连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姓甚名谁尚且不知晓,欲行转if=的股东与他人交易的同等条件又从何得知?司法实践,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巾,就曾有被告故意隐瞒股份转让价款却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是否处于同等条件相抗辩,结果导致法院判决无法认定被告侵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谈到公司法案件的司法保护,我国的审判理念显得相对陈旧而保守。譬如在诉讼,假如发现公司章程出现了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法官们也许会以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判定其无效。这与国际公认的将公司的章程奉为“公司宪法”的观念大异其趣。就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所提起的诉讼而言,案件审理的核心应当是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公正,就应当确认有效。果实体有失公平,则属于合同瑕疵,一般不宜确认无效。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对某些条款加以变更。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发表几点浅见:

(一)关于股东主体的合法性

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性的争议焦点,首当其冲的便是受让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一般应当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尊重登记,即主要依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受让人的股东资格,无论该名股东的股权取得方式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二是兼顾事实,对虽未经过登记但已实际山资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股东身价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亦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三是定格历史,坚持以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为基准点来确定股东资格,不受时空变化左右。

(二)关于对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认定

国有资产流失,是最近几年股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的经典理由之一。这类案件的基本事实,就是涉案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在签约时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由于法院对于这一理由的分量不敢轻视,往往不顾股权转让合同早已实际履行的既成事实仍然判定转让合同无效,使得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朝付诸东流。

笔者认为,国资转让批准和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限制股权的流向、防止价格的偏低:前者对丁.公司内都的股东应当并无过多的约束,后者也只不过涉及交易是否公平。就后者而言,股权转让的对价并不要求等价在同外只要双方自愿甚至可以出现象征价格,在我国近年召商引资中也不乏将介业股权无偿划拨者。转让双方依据公司账而资产或注册资本商定股份价格。

(三)同等条件下对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依照法律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在与菲股东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一般认为主要是指转股份的售价格、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相同:我国公司立法对于其中最重要的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未作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欲行转让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应当事先向其他股东披露转让合同或交易信息,使之得以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对其故意隐瞒条件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无效。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也负有了解其他股东是否愿意优先购买的义务,并无股权善意取得之法律依据或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应当注意防止合同欺诈和限制权利的滥州:譬如欲行转i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故意抬高股价,迫使其他股东退出克买,之后再私下变更协议条款实际履行。对此虚拟条件迂侵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其他股东发现后仍可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南要求法院判令无效。

(四)要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多重保护

除了公司法之外,公司还受诸多法律辖制。如合同法、证券法、破产法、刑法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等。所以在处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时,应当结合适用各种法律法规,全方位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已经现过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先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出了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以达到使出让方意欲转让的出资“不得卖与他人”。之后再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了按照要约和承诺履行合同的主张,以达到使出让方意欲转让的出资“只能卖给自己”的诉讼目的。

第8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合同范文一一、转让方(甲方):1、金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1091119780******.户籍地:吉林省佳万斯市***区**小区*组***号。

转让方(乙方):2、王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10011199708******,户籍地:吉林省佳万斯市***区**小区*组***号。

转让方(丙方):北京***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20xx11400175****),住所地:北京市***区**镇***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女,董事长。

二、受让方(丁方):王**,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6612******。

股权转让前提:

1、北京***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甲乙丙三方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甲方占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乙方占有目标公司50%的股权;丙方占有目标公司的30%股权.

2、甲乙丙三方已经通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丙方股东会决议,各方放弃各自的股权优先受让权,一致同意对外向丁方转让股权;

3、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4、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5.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6、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充分理解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同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和受让。丙方承诺其对外转让的股权已经经其股东会决议并取得认可和完全同意。

6、股权转让方承诺现经营用房已经由股权转让人征得房屋出租人及相关各方的同意,股权受让人可以按照原承租房屋协议履行,继续经营目标公司相关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原有租赁合同面积、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

鉴于上述前提,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主体基本情况:(见上列陈述)

第二条、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坐落在北京市**区**镇**路**号**幢,企业注册登记号为:2101140020*****,证照编号:94000000209110240***.企业标识:9400000320xx0210005***,税务登记号为国地税沪字 28000114551518***号。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第101031011405*****。北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京公特嘉字第 0**号。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xx)经字第904030***号。

2、目标公司财产详见资产负债表及转让方所列财产等清单。

3、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女,执行董事。

第三条、转让标的以及价款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股权转让后,甲方占目标公司的0%股权,丁方占目标公司95%的股权。

2、转让四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转让的股权为目标公司95%的股权,议定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人民币960万元(玖佰陆拾万元整)。甲方转让给丁方0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00 万元;乙方转让给丁方00 %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876 万元;丙方转让给丁方2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xxx万元。

3、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均为不含税价格,股权转让时各方依法承担的所有税金,规费等均由各方各自自行承担。

4、转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转让方提供书面清单并书面声明)概由转让方承担。除书面申明的债务外没有其他任何债务。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目标公司也不涉及书面声明外的其他任何争议或诉讼。如目标公司涉及其它任何转让方现没有书面声明的债务及诉讼或争议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工资、报酬、劳动权益等一切的诉讼和争议),由转让方三方承担全部的连带的经济责任。同时视为转让方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受让方经济损失。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1、股权转让款分 3 期支付: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由甲方代收)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元整),(此定金在尾款中折抵股权转让款)。第二期于20xx年12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第三期 万元整于20xx 年 8月 1 日前支付。 余款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五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1、 20xx年8 月 日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至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应当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股权转让款;

2、转让方有权督促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方负责办理有关目标公司经营所需全部批文、证照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4、转让方对涉及股权转让的全部事宜和目标公司经营的有关内容负有对外保密义务;

5、 20xx年12月1日前,转让方应当将目标公司的财产清单,各类账务报表,对外负债表(包括但不限于以券、票等形式的对外负债),经营用全部执照、批文,经营用场地四至界限方位图,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业主同意转让书面承诺书等经营用所需全部原件移交给受让方。如有遗漏,转让方须于股权变更登记后8个工作日内补交给受让方。

6、转让方须于20xx年于12月1日前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经营用房、及本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物品和证照。

7、自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转让方即不再享有目标公司的任何经济权利(除甲方保留目标公司5%股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8、上述款项支付及各种证照、财产等的移交按照需要分别出具相应的收据。

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取得目标公司95%股权。股权登记变更完毕后,即取得目标公司95%完全排他的股权,独立开展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受让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3、受让方应当按协议约定,按时办理结束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受让方对涉及转让事宜有对外保密义务;

5、受让方对股权转让方移交的财产、证照、资料有及时接受和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除应当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按股权转让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转让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同意意见,本协议继续有效。如因工商登记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批件转移登记手续而订立和本股权转让不一致合同文本,如发生争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以本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为准且最后执行条款。

2、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时,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否则视为不同意解除,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受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至完全履行后终止。

2、本协议如果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无效,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所涉及的各项事宜办理完毕后,受让方按规定刻制目标公司所需要的印鉴,并由受让方保管和承担责任。目标公司原印按照申请遗失办理重新刻制手续,但可仍由转让方保管并承担责任,以便有关部门办理印鉴以旧换新手续之用。

4、为保证履行本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财产作为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财产,双方同意此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本协议一式五份,转让方执三份,受让方持二份,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执行。如办理工商登记,公安特种经营证照等转移手续所需文本另行签订。

立协议人: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签订日期:20xx/6/30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合同范文二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甲方持有————公司(下称“ 目标公司 ”) ——万股国有法人股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

2.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

3.目标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XX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其在————证券交易所代码为————。

甲乙双方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数量。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公司 万股,占总股本——%的非流通股及与之相应的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前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肢转让价格为——元/股,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 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一期,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以现金支付50%的股权转让价款,计——万元;第二期,其余款项在乙方办理完股权过户;——天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第四条 在本协议签署同时,甲乙双方同意另行签订针对此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质押协议》,在乙方支付首期——%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指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期限为自质押登记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完成止。

第五条 履行本协议以及办理股东更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应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没有规定的各半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且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股权过户期间。本协议项下股权的收益权归乙方享有。

第七条“本协议签署并且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股权过产期间,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乙方行使,视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的如下陈述与保证为乙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甲方为上述转让股份的惟一合法拥有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完成过户期间该转让股权无任权利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利限制。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所转让股权的权利要求或争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赔偿均由甲方负责。

九、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文之日起3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十、甲方的义务

10.1 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10.2 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及时依法自行或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披露本次合同股份转让的内容。

10.3 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一、乙方的义务

11.1 向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签署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各项文件。

11.2 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及时依法披露本次合同股份转让的内容。

11.3 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2.1 各方已经依法获得全部必要的权限或授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各方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12.2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保证已经具备其为履行本合同承诺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各项约定或法定的条件。

12.3 各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自己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12.4 在支付完合同股份转让款以前,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5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12.6 各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意思真实,其承诺真实、可靠,是基于对自身条件和能力的合理和充分判断基础上作出的,其保证、承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全部事项不存在任何积极或消极的隐瞒或者是疏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理行与乙方共同办理将该转让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义务,则构成违约。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文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构成违约。乙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三)若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若本协议书无法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的,则甲方应在该等情况确认后的 日内,将已经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对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司法部门的强制性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第三方透露。

第十一条、凡因本协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方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逐级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预留备案、报批等之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合同范文三出让方:1、河北有限公司

2、王女士

3、刘女士(三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人:、李

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为有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形成)控股子公司。甲方持有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同时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遵照执行。

一、出(受)让标的

甲方现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股本金3100万元,为保证有限公司资产的完整性,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以土地使用权证分别为国用(20)第16-0237号,面积133210.6平方米,国用(200)第16-0238号,面积491629平方米对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6100万元,其中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78.69%,王投资1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33%,凤投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89%。本合同出(受)让标的为扩股后的全部股本金6100万元。

二、有限公司的资本和负债

(一) 资产

1、182373.54平方米工业出让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国用(20xx)第16—0237号,面积133210.6平方米,海国用(20xx)第16—0238号,面积49162.9平方米。

2、造纸机械设备。

3房屋等全部地上附着物。

(二) 负债

1、以第16—0237号宗地133210.6平方米和23182.26平方米房屋抵押向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2494万元(本金)。借款人为纸业有限公司。截止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借款人不欠贷款人利息,如有贷款利息由甲方负责。

2、 中行159万元。

3、 信用社163万元。

4、此外,无其他负债。

(三) 资产、负债截止日20xx年 月 日。

(四) 除上述负债外,有限公司其他资本产和债务与乙方无关,均由甲方负担(但甲方需提供其他真实的负债明细账)。

(五) 员工与资本福利

有限公司解除了与员工劳动合同,为拖欠员工工资、养老、医疗等费用,如发生本条款事宜,由甲方负责。

三、出(受)让价款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的总价款为7000万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首付款 万元后,甲方应在 天内将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用(20xx)第16—0327号,面积133210.6平方米,国用(20xx)第16—0238号,面积4916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变更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甲方担保纸业有限公司的抵押金额2494万元及唐海中行159万元和信用社163万元,在甲方个的协助下,由乙方在应偿还之日起负责偿还,上述债务合计 万元,冲抵乙方应付甲方的总价款。

其余价款在甲方将 变更到 名下及拆除地上附着物之日起3日付清。

(二)股权转让款由河北海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领取。

五、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须按本合同书约定履行支付关全转让价款和其他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甲方负有向乙方如实告知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各方面真实情况的义务。

(三)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首批股权转让金后,须在30日之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安排的具体时间,乙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涉及并购资产、债权债务、所有才权益进行评估,并承担所发生的评估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毁约、解约而导致本合同迟延履行无法履行或失效,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首付款付款100万元的违约金。

(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以上任何一项违约,应由甲方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各项损失并及时返还乙方所交的预付款。

(三)在乙方交付首批首付款后甲方应及时提供与股权转让、土地变性等有关资料,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视为违约,违约金 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中介人为本合同的介绍人,参加了本合同的协商、起草。谈判工作,为本合同的见证人。

八、纠纷管辖

履行本合同书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的,均向合同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七份,甲方持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1、 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电话:0315—6560 传真:0315—0415

2、 (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3、 (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第9篇:股份转让合同范文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地位;通知;取得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公司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法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少,留下了一些不明确之处。如,股权转让与股东地位取得的关系如何?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股东地位于何时取得、如何取得?股东通知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通知其他股东是否也属于通知了公司?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尝试探讨一二。

一、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其特征如下[1]:

第一,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股权的继受取得并非转让一种方式,其中因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等方式取得股份也属于继受取得。

因股权的转让,受让人从特定人处继受股权。因此,就股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它与新股认购等原始取得不同。但就获得股权的后果而言,它与原始取得一样可取得同质的股权。

第二、因股权的转让,股东地位也随之发生转移。不管是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均转移于受让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不能仅仅转移自益权而不转移共益权,也不能仅仅转移共益权而不转移自益权。

第三,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该种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股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即告成立。股份转让的生效首先需要符合民法上关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标的适当,意思表示真实。其次,还应当符合公司法上的效力要件。至于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份转让的过户要求,只产生对抗效力,不影响股份转让本身的生效问题。

股权转让是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指依照一定的方式、顺序和时间实现股权转让的内容。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三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大致为[2]:(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就股权的份额、价格、程序、双方的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2)通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征求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后,在法定期限内等待答复。这一程序是法律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对股权转让作出的程序性限制。(3)股权交付。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阶段。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书。(4)受让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受让人在取得出资证明书后,凭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的出资证明书向公司申请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及变更相应的股东名册登记。转让股权股东予以协助。(5)公司依受让人的申请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变更。(6)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有关的股东信息。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变动及其变更登记的规定在第七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

上述规定反映出我国股权转让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上述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哪一方将股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以何种方式通知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股权转让后哪个时间点,股东地位发生转移。因而公司虽有义务在股权转让后进行变更登记,但在没有得到通知的条件下则无从进行变更登记,股权受让人因此难以取得股东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各法院对此看法不同,得到的判决结果也就不同。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对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第七十四条笼统规定"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若加以深究,似乎规定公司有义务主动获知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事实,将股东的通知义务变为了公司的主动探知义务,这未免有些苛求公司职能的履行,将会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影响其经济盈利性。

第三,我国立法训诫性、行政性太强,实践操作性太差。除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显得更为模糊,其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地位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该条规定没有主语,极容易产生歧义。

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事,与公司关系不大。要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显得;而且,股东身份认定方法的一般原则是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3]。因此,股东的出资或认购股份是基本条件,履行该条件之后就是在实质意义上取得了股东地位。对于股权的转让亦是如此。受让人实际出资后,就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股东,只要通知公司即可,并由公司履行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的职能。

下面试以一案例对此问题加以说明:

(2006)辉经初字第379-1号

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11月28日在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原始股东为闫礼全、王清东、李清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闫礼全48万元,王清东、李清明各36万元。后因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2005年4月25日,闫礼全、王清东、李清明三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清东、李清明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份转让与闫礼全,闫礼全退还二人的投资,2005年4月到2005年9月,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以原告刘增喜、李合顺和以正成公司名义交纳的款额为172万元,以刘增喜名义交纳的款额为14万元,以李合顺名义交纳的款额为2万元。上述款项在该公司明细分类账上显示为公司股金,在该公司记账凭证上显示为股金、资金或资本,在收款凭单上显示为现金。2005年8月-12月,经陈庆峰、郭永辉之手,将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印章、证照等移交于原告之一的李合顺。2005年12月8日,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四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并制作了该公司章程修正案。2005年12月8日,部分原告等召开会议讨论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问题,并作出会议记录,被告闫礼全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本案中,原告刘正喜、刘玉喜、刘同新、李合顺四人的观点是,2005年12月8日召开的讨论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问题的会议对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由闫礼全变更为刘正喜。但被告闫礼全不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参加企业年检。故原告四人已经成为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8日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喜的实际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变更,被告闫礼全应当履行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义务。

法院的审判要点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相关规定,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理论,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人合性公司,即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公司成立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本案而言,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公司章程修正案,但无股东闫礼全的签字,不能从根本上反映出公司股东及股份的变动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应符合相关要求,但该决议虽然从名称上为股东会决议,但并无作为股东的被告闫礼全签名,且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等相关规定,故不能确定其为有效;因四原告不具备新乡市格能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和不能确认原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为有效。

三、对问题的辨析

上述案例表明,如果股权转让之后,公司对股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并不知情(如上文所述),或受让人并未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则受让人此时未必能够取得公司合法股东的地位。

关于本问题,上述判决代表了我国实务界的观点,即股权的受让并不标志着股东地位的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5]

这个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股权的转让应当意味着股东地位的即时取得。因为股权转让只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事,只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且股权的转让符合其他相关合法条件,那么公司不需要、也不应该加以干预,只需依法进行后续的程序性步骤完成股权转让即可。这样会更加有助于鼓励我国投融资的发展、保证经济的顺利运行。

四、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法律的不够完善,对相关股权受让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应当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改变其僵化和训诫性,使其更加人性化、可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前提条件加以明确规定--受让人通知了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且敦促公司其余全体股东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也应当等同于通知了公司。综上,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应改为:"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在公司已知晓的情况下、或公司不知晓而由受让人通知公司或公司其余全体股东之后,受让人即取得股东地位,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不得无理拒绝受让股东的该项请求。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总结

我国的《公司法》就像一艘小船,在改革开放的经济洪流中承载在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希望远航。虽然其仍然存在着一些瑕疵,产生了若干纠纷和问题。但笔者相信,通过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不懈努力、不断完善,有朝一日这艘小船必定会成长为航空母舰,在法治国家的蓝天下,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惊涛骇浪中乘风飞驰、破浪前行!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08.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7,298,299.

[3]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