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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的季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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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的季节

第1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走向社会的艾金森又因为那张憨态十足的脸和笨拙而幼稚的举止找不到工作,极度自卑的艾金森四处碰壁,苦恼至极,于是他整天消极地躲在房间里喝闷酒。

只有艾金森的母亲认为他是优秀的。艾金森的母亲是个花匠,她将独儿子带到她的花园里,指着各种各样的花草说:“每种花都有开放的机会,那些还没有开放的,只是未到季节。人也一样,每个人都有机会成功,只是还没有遇到适合你的时机。但是,花草在没有遇到适合自己开放的季节时,需要吸收养分和阳光,储蓄足够的能量等待属于自己的季节来临。所以,你现在也要储蓄足够的能量,那就是学习更多的知识,经历更多的挫折,积累更多的人生智慧,等属于你的季节一到,你自然会绽放出美丽的人生之花。”

艾金森从母亲对自己充满信心的目光中站了起来。尽管后来的好长一段日子里,他找工作时依然碰壁,但他没有气馁,他深深地记住了母亲的话:不是他无能,只是适合他的季节还没有到来。

第2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关键词:高等代数 解析几何 课程改革 整合

作为高校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高等代数、解析几何一直备受关注。如何实现包括高等代数、解析几何在内的大学基础课程的改革与发展,是教育工作者一直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教学改革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分析高等代数、解析几何改革发展的一种可行方案整合及其实践探索。

一、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课程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改革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课程设置是数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当前,教师专业化发展成为推动师范教育走向教师教育的不竭动力,高等师范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作为培养中学数学教师必备的高等代数和解析几何课程,面临着中学数学课程内容综合化和现代化的严峻挑战,课程内容的综合化需要高等代数、解析几何走向整合,而课程内容的现代化又要求师范教育必须压缩传统课程的课时,增加反映现代数学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的课程内容。压缩课时、整合内容、提高教学效率,成为高等代数、解析几何两门基础课程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课程改革是适应高等教育理念变化的需要

众所周知,教学内容受制于一定的教育理念,高等教育理念的变化总会诱发高等教育教学内容的相应变革。近代高等教育初始时的功能比较单一,以传授知识为主,高等教育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基点就是教学。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日趋紧密,产、学、研三结合日趋密切,高等教育步入了多样化、综合化、个性化和职前职后一体化的终身教育发展进程,高等学校也日益成为科学、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中心。适应高等教育理念的变革,体现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高师院校的课程结构必须由线性单向的课程模式向网状多向的课程模式方向发展。关注学科之间的关联、关注不同领域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当前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整体趋势。

二、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课程整合的主要措施

整合教材的编写

1.将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的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整合。将高等代数与空间解析几何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并不是将二者简单地拼凑,而是将其糅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整体,使得彼此双方的核心内容都得到加强。基于这种考虑,我们的做法是:适当增加与中学数学有联系的数论等内容;适当增加抽象代数的相关内容,将抽象代数与高等代数的内容整合在一起,并用统一的思想方法加以处理;把高等几何的主要内容整合到解析几何中;通过对传统的经典内容的精选、贯通、融合和相互渗透,进一步加强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在内容和方法上的紧密联系,即不仅体现高等代数作为解析几何的主要工具作用,而且更要具体地给高等代数提供各种几何背景和几何解释。

2.精选和更新课程内容。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毕竟属于基础课,许多基本内容在大学数学课程中居于基础地位,仍需要保留,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加以精选,赋予新的意义。

(1)精选好高等代数与解析几何相互融合的结合点,使学生更直观地接受现代数学中的一些重要数学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学会如何寻找事物的内在联系,掌握课程的精华所在,体会数与形的和谐统一。

(2)精选好具有坚实的几何直观背景的有关代数内容。例如,加强二维、三维的线性方程组、线性空间、线性变换等内容。通过数形结合,使学生借助二维、三维的几何直观进一步理解高维的线性方程组、变换、空间等内容,感受立足几何图形把握问题实质的思维方式,进一步认识直觉思维、形象思维在数学演绎中的重要地位,体会数学的抽象美与直观美之间的和谐统一。

3.教材内容的编写注意体现启发式。面向21世纪的大学代数与几何教材,不仅要求内容新、体系新,而且要求方法也要新。所谓方法新,是指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对既定的教学内容加以组织和表达,使之易教、易学,具有典型的学材风格(而不是专著风格)。

(1)写明主题。在每一章节的开头都简要地写明本章节的主题,让学生能整体了解本章节的内容特点,包括知识的来龙去脉和基本思路,以便于整体把握本章节内容。

(2)突出知识点。突出每一章节的知识点,并冠以小标题,让学生一目了然,同时采用既有分解又有综合,既有特殊到一般,又有一般到特殊的表达和叙述方法,使学生在从具体到抽象的认识过程中,了解知识的来龙去脉。

(3)关注知识的前后联系与对比。对主干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力求体现知识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体现前后内容的关联,关注数学知识结构体系,以便于学生在体系中掌握数学知识。同时,在内容的展开中,适时地通过分析、脚注等形式,给学生提供思维过程,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去思考,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

(4)精心设计课后习题。除编写一些基本训练题外,还要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编选一些复习思考题,引导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加以扩展、延伸和综合运用,留给学生足够的思考空间。努力改变学生只会做题,不会研究的学习方式。

(5)编写小结,引发学生及时回顾、反思。为了加强启发性和研讨性,在每一章的最后,可以编写一些有特色的本章小结,概述本章知识的整体逻辑结构以及贯穿全章的数学基本思想和方法。既包括正文中没有深入阐述的结论,也包括推理过程中没有详细涉及的问题,也涉及已讲授内容的扩展性、延伸性问题。这样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概括能力,也为学生的创新思维开辟了较大的空间。

(6)在教材中适当增加课外阅读材料。可以介绍有关代数与几何方面的一些史料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一些数学家,介绍他们的简要经历、学术成就、治学态度与方法,以此激励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也可以介绍代数与几何在其他领域中的一些应用。

参考文献:

第3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一、法律不禁止民间借贷合同

目前对民间借贷比较明确权威的定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一条,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当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民间借贷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央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民间借贷合同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笔者认为这个理解并不妥当。从法律解释来说,并非任何法律条文都可做反对解释。所谓反对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文字,推论其反对的结果,籍以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比如《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可做反对解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以看出,《贷款通则》第二条是通过给贷款人和借款人下定义明确概念内涵来明确或者说限制《贷款通则》的规范范围,并非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更谈不上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然不可做反对解释,认为是对除此之外贷款行为的禁止。另一方面来说,作为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的《贷款通则》,还达不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效力等级,其作为禁止民间借贷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主体一方是公民(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予以法律保护,《借贷规定》从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效应出发,进一步认可了对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列在总则中,属于一般性的规定。《借贷规定》第十四条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看作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细化,并非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二、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职权,第五条规定了予以登记的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不动产权利。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权责一致性,既不可越权行使,也不可放弃行使。除了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应拒绝相对人的登记申请。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并未有禁止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因此,不符合此规定的抵押登记不应办理。笔者认为,此条做反对解释也是不恰当。德国学者库鲁格认为法律条文可否做反对解释,取决于“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是否具有“内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含”逻辑关系。依照反对解释的逻辑规则,如果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放贷人”看做法律要件,“可以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看做法律效果,则从逻辑上看,该法律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充分条件。而从法学上说,只有法律要件被充分列举,成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或者充要条件,才能成为一个可以做反对解释的逻辑法则。比如白马是马,不能反对解释为“非白马不是马”,因为马的颜色不止白色,其反对解释自不能成立。既然从《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做反对解释不能成立,那么只要不存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登记机构就应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予以登记。

三、自然人借贷合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违反抵押权的从属性

有观点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相对人来申请抵押登记时往往款项尚未借出,借款合同尚未生效,且款项是否借出不在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登记机构也无法审查。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此,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权登记时抵押合同可能尚未生效,违反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对借款人来说,进行抵押权登记后可能面临借款未到位,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若不存在,则抵押权也不成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经济活跃和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效用,法学理论界对抵押权的从属性已经从宽要求,只要将来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的时候,有被担保债权存在即可,在抵押权成立的时候有无债权的存在无关紧要。因为抵押权旨在担保债权的清偿,因此抵押权实行时(即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时),必须要有可得而确定的担保债权存在。这也是最高额抵押的理论基础。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大多是采纳这一观点的。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也可以为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瑞士民法更进一步,其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可为任意的、现在的、将来的或仅为可能的债权提供担保。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湖旅游公司)与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莲花湖物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推定了四份房屋他项权证所涉抵押合同与主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推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其中,阳抵字第05-98008号房屋他项权证系1998年4月2日颁发,早于其担保的1998年9月30日签订的98023号银行承兑契约所产生的主债权;阳抵字第05- 970060号房屋他项权证系1997年7月4日颁发,早于其担保的1997年7月24日订的9803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所产生的主债权。因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亦无抵押权不得先于主债权设定的禁止性规定,故对莲花湖旅游公司以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故抵押权不能先于主债权设定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时均要求提供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因此在登记时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在登记时是否有效成立,只要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担保范围可以确定,则第三人可以据此评估进行法律行为面临的风险,有效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登记模式,《物权法》第十五条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不同效力,那么理所应当的,申请人之间形成成立抵押权的合意,并由登记机构以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依《物权法》的规定而生设立物权的效力。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同一效力。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也随之无效。此时纵然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仅有形式上的意义,抵押人可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不至于影响抵押人的利益。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不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

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登记机构难以认定,因此登记机构应谨慎登记,甚至不予登记。笔者认为,从《借贷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可认为自合同成立即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就可认定生效。《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非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存在的情形可以看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细化类型。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针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专门的禁止性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所有有效的合同都不应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说登记机构需要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难道不应该同样审查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的效力么?如果登记机构需要又难以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难道不应该同样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么。对登记机构而言,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会将登记机构推入尴尬境地,徒然承担了重大的责任,却既无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也无权力认定审查结果。比如合同是否欺诈,法院都要两造俱全才能判决,登记机构何德何能可以经自由心证径行判定。同理,除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构也不应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求民间借贷产生的合法债权才可以作为抵押权登记中的主债权只会给自己套枷锁。申言之,登记机构在民间借贷合同抵押登记中需要承担的审慎审查职能只能是合同要件的形式审查和必要的注意义务,这就包括对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除此之外对合同效力的审查都是给自己背一个无法承担的重担,合同效力的审查也不应成为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

五、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需要担责

第4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论文关键词:结构化理论;吉登斯现代社会变迁思想;思维范式

吉登斯在评价他早期最重要著作《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时指出:“从早年学术生涯开始,我就把这一著作的写作看做是一个由众多部分构成的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我想通过对‘古典’的研究为我的另一相关研究提供跳板。”…这里的“另一相关研究”,就是现代社会及其变迁。在评价自己的结构化理论时,他说:“我仅仅把结构化理论作为我完整著作体系的一部分,它只是我提出的一个研究人类社会行动的本体性框架”“结构化理论并非对世界的普遍性概括,它只是一系列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社会科学基本逻辑和分析人类行为的基本概念”。也就是说,在吉登斯思想发展的前后两个阶段中,前一阶段主要反思经典社会思想和当代主要社会思潮,提出了结构化理论;后一阶段主要研究现代社会及其变迁,对当代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前者即结构化理论为后者即现代社会变迁提供理论框架,正如格雷戈里所说的,“结构化理论的发展整体上呈现出某种螺旋式的轨迹:它的一般原理融会贯通地具体体现在一系列有关现代社会的构成的实质命题之中,而这些实质命题又反过来充实、推动了结构化理论更为抽象的主张的发展”。

一、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

正如他所说的,“对现代性本质的再思考必须与社会学分析的前提之重新建构并行展开方才有效”,我们只有在理解结构化理论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对其现代社会变迁思想有更深入的理解。所谓结构化(structuration),是指社会关系凭借结构二重性,跨越时空不断形成结构的过程。这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是社会系统再生产的条件。在吉登斯那里,结构化就是在绵延的行动流中,结构(规则和资源)反复不断地被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结构(规则和资源)就是行动的条件,同时又是行动的后果。正是通过结构化的过程,社会的宏大结构才于人的日常生活中得以建构。

在吉登斯看来,结构二重性是作为行动与结构的二元论的替代物而提出来的。通俗地讲,所谓“二元论”,是把行动与结构当作外在的两种东西;所谓“二重性”,是指二者是同一个物体的两个不同侧面。吉登斯认为,“结构二重性原理是结构化理念的关键”。因为结构二重性原理旨在具体诠释行动与结构的对立如何被消解于实践之中,而这正是结构化理论的主题。

结构二重性原理的内容是什么?吉登斯提出:“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来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总体来看,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原理包含如下要点:

第一,概括起来讲,结构二重性是指,社会结构既是社会实践建构的结果,又是社会实践得以进行的条件与中介,这要求人们从社会实践的不断展开和持续过程中动态地理解结构。吉登斯提出:“人类的社会活动与自然界里某些自我再生的物种一样,都具有循环往复的特性,也就是说,它们虽然不是由社会行动者一手塑成,但却持续不断地由他们一再创造出来。社会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种反复创造社会实践的途径,来表现作为行动者的自身;同时,行动者们还借助这些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再生产出使它们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

在吉登斯看来,人的实践活动不是片断式的,而是一种持续的流动,社会生活川流不息,循环往复。因此,社会实践具有循环的特性,而结构二重性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循环特性。

第二,结构与行动是相互联系、彼此依赖而共存的。结构不能被看做是外在于行动之物,结构只能透过行动在时空里展现出来,它存在于时空之外。结构(规则和资源)被不断纳入行动者的行动过程中,并跨越时空限制,通过循环往复的实践而不断再生产出来;考察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意味着探讨规则和资源如何在行动者的行为互动当中实现再生产。另外,从行动的角度来看,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也利用了社会情境中包含的丰富多样的规则和资源,使他们的行动成为可能。

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社会的构成》等书中,吉登斯还将结构二重性与语言(1anguage)和言语(speech)的关系作了一个类比。他说:“结构可以在实践中表现出来,但不是具体实践的外显模式,而是一些记忆中的原则。结构本身也不是具体的存在,它没有时空的边界,它必须以知识的延续或实践的延续才能存在。结构对于实践,如同语言规则(语法)对于说话行为的差异。结构,恰似某种抽象的规则,它是能使某种构造性行为成为可能的虚幻的存在。”语言的结构存在于并通过言语行为而存在,并且使言语有了条理,而离开言语的抽象的语言结构是不存在的。与此类似,结构也是在社会互动中得以实现并使互动过程具有秩序。吉登斯的这一论述,明确了行动是如何在日常的环境条件之下被结构化的,同时行动的这种结构化特征又是如何由于行动本身的作用而被再生产出来的,深刻地揭示了结构的特性以及结构与实践的内在关联。

第三,结构既具有制约性又具有能动性。吉登斯指出:“我想再次明确地提出这条原理:社会系统的所有结构性特征,都兼具制约性和使动性。”¨这就是说,结构在构成行动媒介的同时,同时也构成对行动的制约,而且这种媒介和制约关系还通过行动者的实践反复被再生产出来。具体而言,从结构中的规则来看,它不是冷冰冰的否定性的禁令或限制,而是可资利用的建构性因素。从结构中的资源来看,它也不仅仅是对主体的自由创造产生某种制约,还能为人的行动提供活动的可能空间,充当主体活动的媒介和工具。

二、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其现代社会变迁思想提供了思维范式

所谓“思维范式”,主要指思维的方式和方法。按照库恩的理解,“范式”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范式就是团体承诺的集合,它代表着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等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范式就是共有的范例,即方法,在整体中,它可以取代明确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中其他谜题解答的基础。他认为,后一种意义上的范式是更深层次的范式。本文在这里所讲的思维范式也是侧重于后一意义来使用的。在一定程度上,吉登斯是吸收和继承了马克思的思维范式,即实践的思维范式。这一思维范式也被解读为生成性思维范式。吉登斯认为,社会与自然不同,人类虽然社会性地改造自然界,但自然界不是人类生产出来,不是人类行动的创造;社会尽管也不是由任何单个个人创造,但是它由每一个社会参与者创造并重新再创造出来,它“并不是一个‘预先给定的’(pre—given)客体世界,而是一个由主体的积极行为所构造或创造的世界”。就是说,人类社会不是预成性的、前定性的存在,而是在历史的、具体的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且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变迁而转变。

实践的思维范式或生成性思维范式,是对古代实体性思维范式和近代主体性思维范式的扬弃。在古代社会,由于物质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无力掌握自己的命运,不得不依赖自然性的关系靠天去生存。这决定了人们的思维能力也是低下的,人们认为,外在的神秘的客观力量掌握着自己的命运。这便产生了以追求绝对真理、永恒本质为目标的前定论的思维方式,即实体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未能正确处理主体(现实的人)与客体(自然环境与社会关系环境)的辩证关系。人们热衷于探寻事物的先在本质,从先在本质出发去演绎、推论事物的现在和未来。所谓主体性思维范式,是将主体作为其理论的最终的支撑点,人的理性成为支撑全部存在者存在的“阿基米德点”,这一思维范式是与近代以来人类的实践方式相适应的。近代以来,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的主体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展示,人文精神的兴起和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使人类认识到自身的巨大力量,人类不断扩展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深度与广度。在人的主体性不断得到张扬的同时,人类的思想与行为也走向了极端——人们错误地认为,自己是世界上至高无上的征服者、压迫者,人类可以摆脱自然与社会的任何限制。如培根认为,科学的目的就是“拷打出自然的奥妙”,对待自然必须“在她漫步时紧追不舍”,使她成为“奴隶”,“强制令她提供服务”。实质上,近代哲学所高扬的主体性,只是一种抽象的关于人类存在的观点,即将人类存在视为一种抽象的主体性存在,一种抽象的自我意识。在这里,理性被视为人的本质,人们将主体作用于客体过程中凸现的主体力量加以抽象化、绝对化,顶礼膜拜,使之成为一种先验的外在的权威力量,成为另一种“先在的本质”。

在一定程度上,吉登斯的现代社会变迁思想正是以实践的思维范式或生成性思维范式为指导的。正是基于此,他坚决反对社会进化论忽视人的实践活动对社会的构成性作用,把人类社会看做是基于先验的动力、按照既定的方向不断前进的过程。在他看来,自然的变迁与社会的变迁是有区别的。自然界的发展是盲目的、无意识的、自发的力量在起作用,是完全不自觉的过程,根本无需人的参与,如四季更替、天体运行、地震海啸、花开花落等等,都没有预期目的,只表现为有一定规律的客观过程。社会历史则离不开人,人类实践活动构成社会的基础,而实践活动具有反思性。因而,社会变迁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从最基本和最一般的意义而言,任何社会变迁都是极其随机性的。”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反思性由于抽象系统的发展而得以制度化、例行化,“思想和行动总是处在连续不断地被此相互反映的过程之中”,现代社会变迁更加显示出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他说:“也许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后半期的今天,我们才刚刚开始全面地意识到这种前景是多么地不确定。当理性的欲求替代了传统的欲求时,它们似乎提供了某种比先前的教条更具有确定性的知识。但是,只有我们无视现代性的反思性实际上破坏着获取某种确定性知识的理性,上述这种观点才显得具有说服力”。所以,吉登斯的现代社会变迁思想与其结构化理论所蕴涵的实践的思维范式或生成性思维范式,具有本质性的关联,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体现。

三、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其现代社会变迁思想提供了研究方法

吉登斯认为,以往现代社会变迁思想之所以陷入认识误区,与其研究方法的弊端有直接的关系。客体主义者所使用的是实证主义的方法。这一方法源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方法,由法国社会学家孔德首先提出和使用。孔德认为,社会现象虽然比自然现象复杂,但在本质上二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服从普遍的因果规律,所以,应该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吉登斯批评指出,人类社会毕竟不能等同于自然界,实证主义方法所理解的社会规律只是社会现象的外在联系,而不是社会现象间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与客体主义者不同,主体主义者使用的则是人文主义的研究方法。他们强调的是社会与自然的差异性,认为社会的本质是人的主体精神的外化,是“精神世界”、“文化世界”。他们主张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作如下区分:自然科学是关于“是什么”的事实知识,而人文科学则是关于“应该是什么”的价值知识。价值知识是指导人们行动“应该如此”的普遍性规范原则,它在人们行动中起着导向作用。吉登斯认为,人文主义方法看到了自然与社会的异质性,强调人自身的特点和价值因素,反对把人当做非人格的社会存在物,这是可取的。但它过分夸大了人的主体性、能动性,把结构对行动、客体对主体的制约完全抹杀了。

吉登斯则以实践的思维范式为指导,扬弃了上述方法,提出了“双向阐释”(doublehermennutic)的研究方法。“双向阐释”是指,一方面,社会知识的发展有赖于作为大众的人们的实践活动;另一方面,那些在社会科学的抽象化语言中被创造出来的概念,又不断地重新反馈到、嵌入到它们最初由之提取出来的活动范围即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去,社会的知识或明或暗地、或强或弱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范围,在这个“反馈”过程中,它既重构着社会知识自身,也重构着人们的实践活动、社会生活本身。这些知识、概念和理论,对它们力求分析的社会产生了改变的效应。现代社会是知识社会、信息社会,人们根据这些知识对自身行动进行改造和调整(反思)的过程,同时也就是这些知识不断卷入现代性的生产与再生产之中的过程。但因为人类行动的反思性“实际上破坏着获取某种确定性知识的理性”,所以,吉登斯指出,我们却永远也不敢肯定,在这样一个世界中,这些知识的任何一种特定要素不会被修正。在现代社会,再没有什么知识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了,在“原来”的意义上,“知道”就是能确定。¨这些不可靠的知识不断嵌入到社会中去,不断地建构和再建构着现代社会,构成现代社会的基础,从而使现代社会成为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难以驾驭的风险社会。

四、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与其现代社会变迁思想的内容与结构具有内在的关联

第5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一、对监管者缺乏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分析

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博弈双方是证券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证券监管者是多元化的,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交易商协会,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或者别的什么机构。不过几乎各国的证券监管都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完成。我国采取的也是这种模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自主监管。至于被监管者,笼统的说就是整个证券市场,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和行为。不过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证券监管的直接对象定位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具体包括发行各种证券的筹资者(政府、企业)、投资各种证券的投资者(政府、企业、个人)、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托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以及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监管者是有成本的,即监管者的行政成本。为了实施监管,监管者需要设立监管部门来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条例和细则(如证券发行审核、证券稽查等),这一过程中自然需要耗费人力、物力以及监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监管越严格行政成本越高,为了分析方便,假设监管者只有两种纯策略选择,分别为低成本(low cost)的普通监管(监管成本为cl)和高成本(high cost)的严格监管(监管成本为ch.chcl) 。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被监管者也是有成本的,即被监管者的奉行成本。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不承担额外成本,如为按照规定保留记录而雇佣专人的费用、提供办公设施和材料的费用、聘请专门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只不过这种奉行成本以抵减收益的形式存在。在利益的驱使下,被监管者有可能为了增加收益(包括一非法收人)、降低成本(包括奉行成本)而进行违规操作。所以假设被监管者的纯策略选择是遵纪守法或违规操作。若遵纪守法则可稳定获得收益凡(已扣除了证券监管的奉行成本);若违规操作且未被查处,则可获得超额收益(违法所得或降低的奉行成本)r ( reward ),但若被查处则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而且还会被处以罚款,此时的罚没总成本为p( punishment )。进一步假定,在被监管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低成本的普通监管是查不出来的,而一旦监管部门采用高成本的严格监管,就一定能予以查处并处以罚款。

基于前述假设,考虑到证券市场上博弈双方得益信息的可获得性,建立证券市场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并用矩阵形式示如表1。

利用划线法可以很容易地找出该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被监管者进行违规操作。最终结果是:监管者虽然付出了一定的监管成本却毫无作用;一部分被监管者违规操作获得了超额收益但却使其它的证券参与者遭受损失。显然,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组合,只会加重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违背了实施证券监管的初衷。

二、对监管者实施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

若我们对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那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呢?这里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如果监管者通过严格监管查处了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就会得到一定的鼓励b(bonus),这种鼓励既可以表现为物质奖励(比如来自违规者的罚款,用以增加办公经费),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其褒扬带来的精神鼓励,或者兼而有之;但是如果监管者为了节省成本(或偷懒)只进行了普通监管而导致被监管者的违规操作得以成功,则要对其施以一定的惩罚f(fine),这种惩罚可以是行政上的、法律上的或是经济上的。如此一来,上述博弈模型就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博弈模型的得益矩阵如表2。

仍然利用划线法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较大、使得对其的鼓励与惩罚的量化绝对值之和大于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和严格监管的成本差时(即f+b>c-c}),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从而避免了(普通监管,违规操作)这种低效率策略组合的出现。这种情形下,博弈双方都将在博弈中采取混合策略,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各自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严格监管或是违规操作。让我们定义: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遨纤二几登三寻多笼罐熟:弓多雀诺态咬乏导铸泉录名室圣聆多石杀涟返络题透汉蛋定召砖罗亨恶璧三兮概率为r,进行普通监管的概率为(1-r);被监管者选择违规操作的概率为e,遵纪守法的概率为(1-e)。

给定e,监管者选择普通监管r=0和严格监管二1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小于(c‑-c,)/(f+b),监管者会选择普通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大于(c‑-c洲(f+b),则监管者选择严格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等于(c‑-c,)/(f+b),监管者就随机地选择普通监管或者是严格监管。

给定r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e=o和违规操作e=i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小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违规;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大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遵纪守法;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等于r/(r十p),被监管者则可能违规也可能遵纪守法。

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r=r/ (r+p).e=(c,}c,)/(f+b)即,监管者以r/(r+p)的概率进行严格监管,被监管者以(c‑c,)/(f+b)的概率选择违规也可以解释为,市场上大量的被监管者中(c,}-c}/(f十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违规,(f+b-c‑+c,)/(f+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监管者随机地对r/(r+p)比例的被监管者进行高成本的严格监管,而对剩余的被监管者则仅采取普通监管。

三、结论

第6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等待生命飞翔的季节

什么也不能阻挡

生命的绝唱

就在今夜

我素装上阵

我来不及等待朔风的召唤

是的

生命已经酝酿了许久

就在今夜

我以舞者的姿态

向空灵的世界

投射我曼妙的舞姿

许久的等待的啊

漫长的季节

都要炙化我柔嫩的羽翼

我宁愿化作云烟

也不愿凝固在空白的记忆里绽放

请撩开岁月的幔帐吧

让我尽情地去拨动

青春的旋律

就这样欢快的

一点一点

第7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习惯了夜晚总是一个人独处,寂寞变得不再是那么的寂寞。静静的,点上一支烟,吸了一口惆怅……

或许只有它一直陪伴我身边。这样的季节,有种说不出的伤感。虽已是立秋,可空气里还是会感到一种压抑,期盼真正秋天的到来。或许,那时,一切,都可以再重来。我想,可以用黄色来代表秋天,一切都是金灿灿的。

秋天寓意着收获,在这样的一个喜悦的季节里,到处都洋溢着欢笑,那是走过风雨历程后的欢笑,那是用勤劳、用汗水换来的欢笑……这样的季节,唯有我收获的是辛酸,那曾经洋溢着欢笑的脸庞如今却多了几许的感伤与无奈。我在等待,等待那属于自己的秋天,也许一切的一切,不论是对是错,都已成过眼云烟。其实,在痛苦与快乐之间,只有一个转身的距离。倘若真的有一天,能够平静的翻开尘封的记忆,坦然地阅读着记忆中的每个画卷,那才是真正的成长。

初秋的时节,还没有感受到秋天的一丝凉意。也许,我该放下那一直压在心头的“包袱”,走出心里的“围城”,静静的等待秋的临近。正如徐志摩的诗句,它轻轻的来,又轻轻的去。有所顿悟,没有风的张扬,也没有雨的直白。曾经的雄心壮志、激情飞扬的青春都需要这种宽博的胸襟。高尚的终究还会高尚,卑微的终究会一直卑微。该怎样去祭奠逝去的岁月?又该如何去憧憬希望的明天?还有几个这样的年华可以容我再去虚度?非淡泊无以名志,非宁静无以致远。的确如此,决不能将昨日的忧伤带到明日。

这些时日,终无法走出自己编织的虚幻世界,就像计算机程序中的“死循环”,一直在运转,却总也无法找到正确的途径。在这样寂静的夜晚,伴着初秋的细雨,有一个期盼,在等待秋天的到来。其实,那只是一个转身的距离……;

第8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是祭奠 曾经的美丽的记忆,

刻骨铭心的 过往。

时间在指尖滑落,秋风摇横了星河,

思念被时间揉碎 稀释,

淡淡地 ,淡淡的,变成了记忆。

变成幸福的味道。

不是所有的等待 都是因为相聚

不是所有的思念 都渴望再见

等待有时候是坐下来静静的,

细细的梳理 被岁月扰乱的 思绪。

憧憬下一个 季节的到来。

第9篇:等待的季节范文

当等待不再写满岁月曾经的辉煌,当生命不再拥有昨日眩目的烟火,当死亡不再成为信仰的真谛。当一切的一切开始蜕变出原本无力的苍白,任由海风拂过那些寂寞的发丝,回荡起海浪击打礁石的天籁之声。于是,连错过也变得华丽,而在这个夏天开放在那心灵最深处烂漫的“六月雪”,荡漾在那些摇曳而迷茫的轨迹之中,它也显得淡淡得,芬芳着无尽的忧伤。

总喜欢冬天那个迷离的季节,不是因为北方那文人墨客眼中无尽的白色,而是江南一样可以拥有的寒冷,一种与热度的错失。喜欢用冰冷的双手去寻找那片萧瑟中的凛冽,不是一种精神,而是淡淡的气氛。一种失落的无尽的惆怅。

我突然想起秋天的忧伤,那种明媚的属于这个18岁的断点般的无奈与幽柔。绿叶在凉风中从原本高耸的天空中被摘落成秋天的枯黄,伴着生命的夭折的声音,于是,无数的诗人才子开始呼喊出那些被夭折了的生命的意义,在这个悲观的季节被抒发出他们最真挚的荡气回肠。虽然他们错过了时代,却留下了历史。而冬天给我的却是另一种充满力量的颓唐,是忧愁走错了季节,还是生活本来就喜欢这样没有声音的笑话。在那些等待或者被等待的冬天,我们渐渐都学会了忍耐,我们开始往身上背厚重的大衣,我们开始躲藏在屋子里不再出去,我们开始在那些纷飞的季节里消沉。然后用等待的温度去湿润这个干燥的冬天。让错过在最冰冷出重逢,不知是一种兴奋还是一番幸福,或者已经和双手一样麻木。

渐渐地,世界沉入了黑暗,重重的合上了眼睛……不是它错过了光明,而是为了与更加明媚的阳光在最静寂的天地间重逢,擦亮出美好的弧线,划过为它而蓝的天空。穿越天籁,穿越轮回,耀眼着一代又一代的天空。而那些抓住它的人们成为推动历史的功臣,他们或改变了那个时代,或延续了那段历史,或带领人类进入了另一个时代。而更多的人错失了它,于是他们的名字只能被时间碾碎,散落成最轻的沙砾,连飘扬也带着沉重,最终只能睡躺在土地之中,被一次又一次的埋没着,痛苦着。因为错失是一种必然,因为那样才会拥有。

忽然,天亮了。

那些动作迅速的东西,抓住了机会。于是他们拥有了成为世界的颜色。于是他们组成了世界。而那些错失的一切却不再拥有颜色。他们永远沉静在了自己的黑暗色之中。不再属于这五彩的世界。即使多么慑人的哭泣,也都注定无法被倾听。错失成为了死亡,无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