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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市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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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市场

第1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关键词:人身保险 市场结构 寡头垄断 实证分析

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结构实证分析

(一)市场集中度分析

保险市场集中度是指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的集中情况,反映保险市场垄断程度的高低。市场集中度高,则少数大企业就容易形成对市场的垄断;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还将增加保险业中寡头的相互依赖性,使其为维持现有市场目的而进行合谋。测量市场集中度的方法主要有集中率CRn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二者各有优势,集中率CRn较为直观地显示市场保费收入的集中情况,但不能反映各保险公司规模分布对市场的影响,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对保险公司的规模分布比较敏感,但不够直观。本文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来测量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集中度,从而客观地反映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结构的状况。

表1列出了2006-2011年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CR4和HHI值。从表1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随着我国“入世”5年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全面开放,市场集中度下降较快。但2007-2011年的CR4值在65%-75%之间,依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标准,属于寡占II型,市场集中度依然很高。

用HHI值来测量,2006-2008年的HHI值超过1800不足3000,依据1980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市场结构分类方法,市场结构属于高寡占II型;2009-2011年的HHI值超过1400不足1800,市场结构属于低寡占I型。

两种方法都显示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虽然处于下降趋势,但垄断性依然较强。图1则更加直观地显示了这一变化过程。

从表2可以看出,2006-2011年,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太平洋人寿三大寿险公司仍牢牢控制了50%以上的市场份额,人身保险市场集中度的下降主要是处于第一位的中国人寿的市场份额的下降。中国人寿的市场份额从2006年的45.27%下降到2011年的33.29%;处于第二位的平安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相对稳定,保持在15%左右;而处于第三位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010年、2011年均被发展势头强劲的新华人寿超越。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人保人寿等处于第二梯队的寿险公司的迅速发展成为促成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的主要力量。

同时,在整个人身保险市场上,外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外资公司的经营性和可持续性遭遇挑战。这是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缓慢的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结构仍为寡头垄断,但垄断程度有所减弱。

(二)进入壁垒分析

具体而言,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可以分为:法律与政策壁垒、经济壁垒、技术壁垒、文化壁垒。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及法律限制才是进入壁垒形成的真正原因,所以政府对市场进入的限制是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主要进入壁垒。因此本文重点对法律与政策壁垒进行剖析。为便于区别分析的层次,文章从两个层面上分析法律政策壁垒:一是一般性壁垒,它是对所有保险市场进入者(包括潜在进入者)的壁垒;二是特殊性壁垒,本文主要研究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壁垒(实质上是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壁垒)。

随着入世五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保护”政策逐渐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保险市场对外和对内开放的步伐全面加快,新批准的保险公司逐渐增多。从表3可以看出,2006-2011年,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上增加了16家,其中,中资公司增加15家,外资公司增加1家(不包括被兼并的外资公司)。

1.一般性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许可证壁垒。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过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当申请办理保险许可证,然后才能凭保险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当然,许可证制度是世界保险业的惯例,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并不会向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它还要根据当时政府有关开放的政策确定,同时兼顾市场的容量和监管的可行性。

资本金门槛。我国《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必须将注册资本的20%作为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不得随意动用。我国对保险公司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比较高,美国由于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为500万美元左右,日本约为820万美元,新加坡为50万新加坡元。

投资者限制和从业人员资格限制。中国保监会规定,党政机关、军队、团体和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投资于保险公司。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审查。

组织形式限制和经营范围限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在对分支机构限制方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以最低资本限额设立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资本金达到5亿元的保险公司,增设机构不再增加资本金。在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方面,《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产险和寿险;在经营的区域范围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2.特殊性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格条件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须符合至少下列几个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

组织形式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分为合资、独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三种形式。

本国化壁垒。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保险及其相关领域设置了一些本国化条款。《保险法》规定,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在资金运用方面,保监会规定,除经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

经营范围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进入壁垒仍然较高,这既不利于更多市场主体的培育,也不利于市场结构的优化和市场竞争的开展。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结构仍为寡头垄断结构,但垄断程度有所降低,市场结构正逐渐向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过渡。由于较高的进入壁垒限制,人身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人身保险公司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等方面还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很难逾越资格条件、本土化方面的门槛,进入我国市场的速度变缓,市场份额增长缓慢。市场主体的不足也是导致人身保险市场竞争性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保险监督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的行业进入、退出机制,大力提高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二是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增强中小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逐步适应市场结构由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的过渡;三是加快对高素质销售人员的培养,积极探索新的寿险营销模式,实现从简单的寿险营销到财富管理的转变,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有成.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实证分析.开放导报,2010(4)

2.张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微观经济效率分析.生产力研究,2009(9)

3.汪生忠.中国保险产业组织优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汪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5.杨惠馨.企业的进入退出与产业组织政策.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第2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关键词:R&D;模仿创新;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193-02

引言

企业是新技术研发的主体,为了保持自己在市场保持优势地位,必须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创新,而技术创新具有不可逆性和不确定性。以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先后次序为标准,技术创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主动创新和模仿创新。主动创新又可称为率先创新,一般来说,进行主动创新的企业可以通过新产品的优势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而且企业能够积累相关的生产及管理经验,有先发优势。但是创新企业也面临着技术、市场、投资等方面的风险。模仿创新是指企业以主动创新者为学习对象,对率先创新的企业的创新思路与行为进行模仿,达到降低创新风险的目的。模仿创新可以通过破译或引进新产品的核心技术,生产出具有同样竞争力的产品。模仿创新的R&D具有目标性、集中性和针对性的特征,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研发风险。当然由于较晚进入市场,也可能会面临其他企业所设置的壁垒,以及丧失市场份额等风险。

J. Reinganum(1981)和C. Heidrun(2000) 等学者在假设两个企业的客户在一定时间区间内对各自的供应商即上游企业)是忠诚的条件下,主要研究了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王朋(2004)研究了主动开发和等待模仿在完全信息动态和不完全信息动态两种情况下双寡头博弈,并给出了量化公式。本文扩宽了企业类型的范围,研究了在不完全信息、研发成功概率不确定的条件下,双寡头企业的研发与模仿的动态博弈。

一、模型的构建

1.基本假设。假设1:市场上只存在两个企业:企业A和企业B,市场的需求量为Q并保持不变,A与B平分该市场的份额。假设2:企业A首先进行技术研发,其研发周期是Lk研发投资成本是Ik,t=0的时刻A研发的新产品进入市场,企业B在新产品进入市场后作出决策,决定是否进行模仿创新,模仿在时刻T开始,模仿开发的时间为Lm,模仿创新投资成本为Im。假设3:双寡头企业所生产的原产品是无差异的,即同质、同价以及成本相同。新产品也是企业对另一企业新技术的复制式模仿,因此,新产品也是无差异的。可以设原产品的成本、价格和利润分别为c0、p0、r0;新产品的成本、价格和利润分别为cn、pn、rn。假设4:设定新产品的研发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即rn>r0;并且新产品的优势在于:新产品更受顾客的欢迎。客户在时点M开始发现新产品优于旧产品,如果企业B不跟随A进行产品研发,就会丧失客户。假设5: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扩散函数为:y=kx,k>0;即新产品进入市场后,逐渐在市场上扩散,逐步取代旧产品。同时,新产品的寿命周期为L。假设6:当企业A的新产品进入市场之后,企业B才得知并开始模仿研发新产品。假设7:保卫自己的市场份额是企业A和企业B的首要任务,防止客户流失,以此为前提,利润最大化才是企业的目标。在现实中,企业是很重视客户的状况,所以该假设就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假设8:以上提到的所有假设中的函数等知识是企业A和企业B所共有。

2.完全信息下模型的均衡点分析。假如企业A和企业B都不进行技术开发,即不开发新产品,在时间段(0,L)上,两个企业的利润π0相同,即:

π0=Q/2*(p0-c0)L (1)

假如企业A和企业B同时进行新产品的技术研发,根据新产品的扩散函数可以得知,在时间段(0,Q/2k)上,客户开始使用新产品,新产品逐渐取代了旧产品。在这个时间段中,企业A与B的利润相同,其利润为:

π1=R1kxdx+L-+R0-kxdx-Ik(2)

假设企业A进行新产品开发,企业B为了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也必须进行模仿研发且模仿需要的时间为Lm≤M,M即是客户意识到新产品优于旧产品的时点。这里我们可以假设企业B在T点开始对新产品作出模仿开发,在T+Lm时刻,企业B的新产品开始进入市场。在时间段(0,Q/2k)上,企业A的客户中新产品逐渐扩散并取代旧产品;在时间段(Q/2k,L)上,企业A的客户全部购买的是新产品。而在时间段(0,T+Lm)上,企业B的客户仍然在使用旧产品;B的客户在时间段(T+Lm,T+Lm+Q/2k)上,企业B的客户开始逐步购买新产品;在时间段(T+Lm+Q/2k,L)上,新产品完全取代了旧产品。

计算出新产品上市后企业A与B的利润,设企业A与B的新利润为πA1、πB1。其中,企业A与B的新利润为:

πA1=R1kxdx+L-+R0-kxdx-Ik (3)

πB1=QR0(T+Lm)+R1k(x-T-Lm)dx+QL-T-Lm-+

R0-k(x-T-Lm)dx-Im (4)

企业A和企业B在πA1=πB1时达到均衡,在时间点T+Lm+Q/2k之后,两个企业的利润相等。令πA1=πB1:

T=-Lm (5)

通过式(5)我们可以得知,企业B的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时点即T,T由企业A的投资成本Ik、企业B的投资成本Im、新利润R1、原先利润R0共同决定。当T=0时,企业B的利润达到最大化,即:

Ik-Im=Q(R1-R0)Lm (6)

二、不完全信息动态条件下双寡头企业的利润与利润均衡点分析

这里主要研究新产品研发成功概率未时知双寡头企业的博弈。对于新产品的开发,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可以假设研发新产品成功的概率是p,失败的概率是1-p。在这里企业A首先开始新产品的研发,企业B进行拷贝式模仿。如果企业A开发产品成功了,企业B会进行相应的模仿研发,其产业按假设来说也必然成功。但是如果企业A研发失败,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企业A的新产品在研发阶段就失败了,企业B不会知道也无须对其模仿;(2)新产品开发出来上市之后并处于扩散阶段,但是并没有受到客户的欢迎,客户发现没有原产品好,会继续使用原产品。但是企业B并不知道A研发的新产品是否成功,只知道其成功的概率。为了保持企业B的市场份额,B必须对新产品进行模仿创新,其结果是同样的失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企业A与B的期望利润为:

EπB1=pπB1+(1-p)(π0-Im)=pR0(b+Lm)+pRnk(x-b-Lm)dx+L-b-Lm-+

pR0-k(x-b-Lm)dx-p R0L+R0L-Im (7)

EπA1=pπA1+(1-p)(π0-Ik)=pR1kxdx+L-+pR0-kxdx-pR0L+(R0L-Ik) (8)

当企业A与企业B的期望利润相等时,也就是EπA1=EπB1,双寡头博弈达到均衡点,均衡点是:

pRn(b+Lm)-Ik=PR0(b+Lm)-Im (9)

可以得出:b=-Lm (10)

三、R&D与模仿的博弈分析

使用企业A与企业B的利润函数式与双方博弈的均衡点,做出进一步的动态博弈分析。当π1>π0时,也就是新产品的利润高于旧产品,企业A与B都知道新产品开发成功的概率。开发成功概率p1的分界点是1/2,当p< 1/2时,因为根据平衡点式可得(Rn-R0)Lm>p(Rn-R0)Lm这就是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A如果进行了新产品的研发,企业B在以其市场份额没有被侵蚀的前提下会尽力延长并推迟模仿创新的时间,尽量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新产品的信息,通过新产品上市的情况来预测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利润,面对这种情况企业A就不会主动开发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两企业博弈的最优选择是(不开发,不开发);当p> 1/2时,对新产品开发成功的概率增加,企业A主动开发的意愿就会提高,企业B在发觉新产品上市后,也会加快对新产品的模仿创新,两个企业博弈的最优选择就是(开发,开发)。

结束语

在双寡头垄断的市场中,拷贝模仿创新是很普遍的,主要出现在航空航天、高速列车制造、精细化工等行业。竞争的目的就是鼓励企业占有更多的资源和获取更多的利润,如果新产品创新的利润低于原有利润,企业就没有动力创新;而创新的利润大于原先的利润,企业就会有意愿做出创新,其他企业也会为了保护自身的市场份额进行模仿创新。企业主动开发新产品,还是等待对手的先开发然后进行模仿式创新,这就取决于创新成功的概率。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施培公.后生优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3] 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第3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关键词:双寡头垄断;广告策略;动机;进入壁垒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49-02

一、寡头垄断市场及双寡头厂商广告博弈分析

寡头垄断市场是指少数几个企业控制整个市场的生产和销售的市场结构,这几个企业被称为寡头企业。由于市场中这类企业数量极少,它们之间的决策会相互影响,任何一家企业的决策结构都取决于对手的反应,因此,在寡头垄断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就更加激烈。而在市场运行中,这种竞争包括价格竞争和非价格方面的竞争。价格竞争往往由于其形式过于明显,极其容易引起较大的波动,商家在运用时都极为谨慎,尽量不用或少用。因此,以广告、技术研发、并购和战略投资行为等为手段的非价格竞争逐渐受到青睐,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广告竞争已成为现代市场的主要手段,在寡头市场上,广告策略也经常被寡头企业所使用。

显然,无论对厂商A还是B,做广告都是其占优策略,因为做广告的收益始终大于不做广告的收益,那么,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就是(做广告,做广告)。然而,这只是一次静态博弈的结果,现实中,两寡头厂商会进行长期的反复博弈。

对于两寡头厂商的重复博弈过程,杨勇(2006)在其寡占市场下的广告成因探究一文中引入了后一阶段收益折算成当前收益的贴现系数这一变量来加以阐释:令δ=1/(1+r)为贴现系数,即未来一元钱的现值。其中,r是某一阶段的市场利率。他假定双方选择如下策略:(1)开始选择不做广告;(2)不做广告直到另一方选择做广告,然后一直做广告。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建立一个不等式,来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令下面的不等式成立: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双方都选择不做广告是占优策略,那么为什么现今社会广告的发展趋势愈来愈强劲,为什么这些厂商还要不惜重金投资广告?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广告的作用。

二、广告的壁垒效应及厂商投资广告的动机分析

(一)广告策略有利于形成进入壁垒

寡头垄断市场上厂商的定价和市场出清远低于完全竞争市场,这决定了他们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必然会有潜在竞争者想要进入该市场,而广告恰是垄断厂商阻止第三方进入的一个有效手段。广告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差异化信息的一个强有力手段,它能够为商家创造忠诚、稳定的商标偏好,使厂商占据一定的市场需求份额。这对准备新进入的厂商来说无疑是一道进入时必须跨越的壁垒。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广告的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二)广告策略有利于形成产品差异化壁垒

产品差异化使得不同企业的产品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从而这个企业在市场上就更具有竞争力,垄断性也就越强。这种产品间的差异包括真实差异与假性差异。真实差异是指产品间存在的客观差异,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工艺、技术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实质差异。而假性差异则是由于厂商的广告宣传,是消费者在心里上认同产品差异的存在,事实上,产品本身可能并无实质性差异,这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真正决定消费者最终购买行为的是其心理预期。通过广告宣传,可以创造一种产品差异化的假象,诱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壁垒。

(三)广告策略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壁垒

规模经济是指,在既定条件下厂商在特定区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单位平均成本递减,那么,就存在规模经济。广告的规模经济一方面体现在,广告的促销作用带动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降低平均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大规模投资与广告时,也会从媒体获得一定的折扣,从而使得平均总成本降低,形成规模经济。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的壁垒效应能够帮助厂商提高自己的销售量,增强自身的垄断优势,从而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这也就是为什么双寡头垄断厂商要违背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解,而选择做广告。广告壁垒的形成机制可以通过下面的二阶段斯坦伯格模型的解释。

三、广告壁垒的形成机制

(一)模型构建

在此,沿用前文假设:在位两个寡头企业控制着市场,他们在价格和广告上形成串谋。因此,我们可以将二者看成一个整体,设为厂商1,潜在进入者为厂商2,构建二阶段的斯坦伯格模型如下:

令两厂商面临相同的线性反需求函数:

也就是说,当潜在进入厂商的市场渗透成本并没有比在位企业低时,在位寡头企业可以抢先进行广告投资来阻止新企业的进入,此时,在位厂商的最优广告投放量为:

(二)模型结果分析

通过上面的模型分析,我们知道,在位的双寡头厂商可以联合起来抢先进行广告投资获取先动优势,以增加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成本,从而使他们放弃进入。此外,广告为厂商带来的商誉是一个存量,这就会产生商誉折旧的问题,因此,寡头厂商不能通过一次性广告投入就做到一劳永逸,而是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广告投资。从这一层面来看,广告不单单是寡头厂商争夺市场份额的一个工具,而且是在位寡头阻止新厂商进入,从而形成进入壁垒的一个长期投资行为。

在位厂商如何通过广告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上述广告的壁垒效应以及广告壁垒的形成机制表明,广告是在位寡头厂商阻止新厂商进入的一个有效手段,那么双寡头厂商应怎样维护这种广告带来的壁垒效应呢?对此,笔者在此给出两点拙见。

第一,在广告战上要注重对市场整体的广告宣传,注意加强商标意识、专利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加强广告宣传的系统性,杜绝零敲碎打的广告行为。此外,厂商还要充分维护和利用先前广告累计形成的企业商誉、以及由此带来的消费者偏好和忠诚度优势,借此创造自身产品的主观差异化优势,形成品牌效应,加强进入壁垒。

第二,在位的双寡头厂商可以强强联合,增加广告投资规模,宣传自身品牌,当广告投入达到规模经济后,就可以降低产品的平均成本,创造价格竞争优势。使欲新进入该行业的厂商被迫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当他们觉得新进入这个行业无利可图时,便会主动放弃进入的决策。这样,在位厂商就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结语

本文通过构建二阶段的斯坦伯格模型,分析了双寡头垄断市场下,广告壁垒的形成机制,对广告策略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并对寡头厂商进行广告宣传的动机做了深入分析。但是,本文是在假设市场上只有两家寡头企业的前提下进行的分析,面对复杂的市场结构以及瞬息万变的经济社会,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广告行为的解释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9-40.

[2] 臧旭恒,林平,等.现代产业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473-477.

[3] 斯蒂芬·马丁.高级产业经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 史东辉.产业组织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05-210.

[5] 杨丽洁.广告的壁垒效应即对策[J].辽宁财政学院学报,2006,8(9).

[6] 郭文慧,高文晶.广告策略对竞争壁垒形成作用以及企业应对策略分析[J].商业现代化,2010,(18).

[7] 杨勇.寡占市场下广告的成因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6,20(3).

第4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关键词】产业融合;市场结构;竞争;垄断

【中图分类号】G211【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结构反映的是市场中的竞争水平与垄断程度。由于竞争增进经济效率,垄断损毁经济效率,在经济理论中,竞争与垄断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一直备受经济学家关注。在传媒市场,市场结构更是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这不仅仅是因为传媒市场的竞争水平与垄断程度关乎传媒产业的经济效率,更主要是因为传媒市场的竞争水平与垄断程度影响着人们的信息渠道、文化的多样性及政治的民主化。

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推动下,Nicolas Negroponte、Farber与Baran等人的预言正在逐步成为现实,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业三大产业的边界日益模糊、收缩,趋于消失,三大产业的内容生产、传输平台和接收终端不断走向融合,传统传媒业纵向一体化的结构逐步裂变为横向一体化的结构。这是一场全新的产业革命。这一革命中已经观测到的变化和即将发生的变化使我们不得不将此前的电视、出版、报纸等媒介视为“传统媒介”。三大产业与相关产业将融合成“大传媒产业”(陈力丹、付玉辉,2006:P28-31),形成“大传媒市场”。产业边界的模糊与收缩、产业价值链的裂变对未来传媒业的市场结构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自Nicolas Negroponte等人的预言之后,产业融合问题开始引人注目,研究文献日益增加。然而,这些文献对产业融合进程中传媒业的市场结构问题缺乏足够关注。尽管这些文献大多论及了产业融合的强化竞争效应,但是,融合如何强化竞争,融合进程中是否存在新的垄断趋势,什么力量将促成新的垄断趋势,强化了的竞争与新的垄断趋势将形成什么样的市场结构,这种结构如何演进,等等,已有文献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尚不十分清晰。

经典的市场结构理论主要是为了解释结构、行为与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的出发点是比较准确地刻画和衡量市场结构的状况,通常的方法是用市场集中度来度量。市场集中度中的“市场”即指特定的产业。在产业融合的背景下,产业边界的模糊、产业价值链的裂变使市场集中度的计量变得十分困难,并且,市场集中度的历史数据并不能揭示正在变化中的市场(产业)的结构的演进情况。于是,如何在产业融合进程中研究传媒业市场结构的演进将是一项新的课题。本文的任务即是讨论产业融合进程中未来传媒市场的竞争格局的嬗变。

二、产业融合对传媒市场竞争的强化

(1)市场范围变更拓展市场竞争范围

在产业分立时代,传统的电信、出版和广播电视三大产业之间存在明显的产业边界特征,三大部门均有各自独立的技术设备、特定的传输平台和专用的终端设备,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信息服务内容,其产业价值链是纵向一体化的,信息的生产、传输和接收过程自成封闭回路。从而,三大产业部门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竞争主要发生于同一部门内的不同企业之间。

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三大产业部门拥有共同的技术基础、通用的传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类似的数字产品。伴随各国传媒管制政策的调整,原三大部门之间可以相互进入,形成高度开放的“大传媒市场”。一方面,各部门的企业纷纷进入其他部门的传统业务市场,比如,电信业进行高速数据传输、视频传输,广播电视部门开展语音业务和数据传输,互联网进行视频传输和语音业务;另一方面,各部门的企业竞相进入新业务市场,比如IPTV,手机报纸,视频电话等市场。于是,原三大部门的企业将在各自的传统业务市场与各种新业务市场展开激烈的竞争。产业融合催生了“大传媒市场”,拓展了传媒市场的范围,原三大部门之间不存在明显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大传媒市场”面临广泛的竞争。

(2)产业链裂变重塑市场竞争格局

一般而言,市场结构与产业周期之间有着一种对应关系:在产业初期,市场是垄断的;在产业趋于成熟过程中,市场从垄断走向竞争;在产业的衰退过程中,市场则从竞争回到垄断,一般收缩为紧密的、勾结性的寡头垄断(谢佩德,1980:P50)。传统传媒发展至今,大多已发展为垄断程度很高的市场。伴随三大部门的内容生产、传输平台和接收终端不断走向融合,原纵向一体化的结构裂变为横向一体化的结构。这一横向结构包括五个基本层次:内容、包装、传输、操作和终端(Ono & Aoki,1998:P817-838)。这五个层次事实上是“大传媒市场”的五个水平细分市场(周振华,2003:P1-10)。以往我们研究传媒业的市场结构是讨论电视、报纸等纵向市场的结构,而如今则是讨论内容、传输和终端等横向市场的结构。

在内容市场,数字化内容打破了内容生产对传统媒介介质的高度依赖,内容生产得以独立出来,并可以实现低成本的大规模生产,各种媒介的内容生产相互融合形成统一的、庞大的内容产业。新兴的内容市场将是一个不由寡头垄断的竞争性很强的市场。在传输市场,三大产业的专用传输平台逐步向非专用平台转变,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将发展成为“全业务网络FSN(Full Service Network)”,相互之间可以实现互联,最终可以实现完全融合(三网合一)。

在终端市场,伴随电子消费品的数字化,原专用终端日渐发展成为“融合”的终端平台。各生产厂商相继进入对方市场,如英特尔、微软、惠普、戴尔的主流PC巨头都开始销售电视机和其他电子消费品。终端市场竞争程度不断强化。同样,包装市场和操作市场都具有很高的竞争程度。

由此可见,在产业融合进程中,产业链裂变重塑了市场竞争格局,传统传媒垄断程度很高的纵向市场结构被瓦解,日益发展为竞争性较强的横向市场,传媒市场的竞争程度由此不断强化。

(3)市场容量扩大加剧市场竞争程度

为什么市场结构与产业周期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按照Stigler的解释,市场容量决定市场结构的演化(施蒂格勒,2006:P111-112)。从垄断到竞争再到垄断,这是由市场容量所决定的某一产业市场结构演化的一般规律。市场容量决定市场的竞争水平。在产业融合进程中,“大传媒市场”的容量将迅速增加,主要体现在:

第一,消费者可以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在任何情境下无间隙地享用已有的和新出现的任何信息服务。传统传媒都是为消费者提供特定情境下的信息服务,比如,消费者无法通过传统的移动终端享用数据服务、视频服务,无法通过电视终端享用数据服务、电话服务,无法通过计算机终端享用视频服务、电信服务。

第二,除了上述弥合传统传媒信息服务间隙的新业务之外,融合还开辟了许多新市场。其一,产业价值链的裂变使传媒业分工深化,生产更为迂回,产生了许多中间产品和服务市场;其二,融合使消费者的每一电子终端都成为了综合信息平台,消费者不仅可以享用传媒产品,而且获得其他信息服务,如在线银行、在线超市等。数据库运营商和一些相关信息服务主体相继成为传媒市场的新主体。

第三,一般而言,消费者对传媒产品的需求富有弹性,伴随数字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各种传媒服务的价格将不断下降,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增加。

由此可以看出,未来传媒市场是一个规模日益扩大的市场,按照Stigler的理论其竞争程度将不断加剧。市场范围的扩大虽拓展了竞争范围,但竞争仅是一种可能,是市场容量的扩大才加剧了市场竞争程度,竞争由此成为现实。

三、产业融合对传媒市场垄断因素的强化

产业融合对未来传媒市场竞争的强化一直被研究者们津津乐道。然而,在产业融合进程中,未来传媒市场在竞争被强化的同时也蕴含着许多新的垄断因素。

(1)标准设计的垄断效应

在传媒融合时代,传媒产业的价值链发生裂变,价值链的各环节由不同企业内完成,传媒业由一系列横向市场――内容、包装、传输、操作、终端等市场构成,每一市场提供相应的中间产品(或服务),从而,这些中间产品之间的兼容性对所有生产者而言都举足轻重,内容、传输和终端都必须有一定的兼容标准。这里的标准是指产品设计规则的标准化,而非产品的物理形式的标准化。兼容标准通过网络外部性对传媒市场结构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网络外部性是消费环节的一种外部性,指一种产品或服务相对消费者的价值取决于该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规模,消费者人数越多,它的价值将越大。网络外部性决定市场中只有一种产品标准胜出。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市场,消费者不仅在选择一种产品,而且是选择一个网络,消费者是否进入市场取决于已经进入市场的消费者规模。当两家或者多家企业角逐于具有网络外部性的市场时,某一企业的产品因已有的消费者规模不断吸引新的消费者进入市场,而其它企业的产品则因缺乏一定的消费者规模而遭受新的消费者拒绝。结果,后者不仅没有新的消费者,而且原有的消费者也将选择另外的产品,最终其用户网络不断萎缩直至消失;前者的消费者则规模越来越大,新进入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最终占有整个市场,“赢家通吃”。胜出者的产品设计规则成为市场的产品标准。

标准的制定者在市场中享有垄断地位,它们既可以盘剥其他企业,又可以通过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的福利。网络外部性产生了标准,而标准则意味着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容易造成对某一产品的高度使用,导致该产业具有很高的集中度(周振华,2004:P11-18)。由于正反馈来自于需求方规模经济,因此由标准设计而导致的垄断的推动力量源自市场的需求方。这是产业融合时代垄断所表现出的新特征。在传统传媒业,企业大多是纵向一体化的,传媒价值链各环节都可以在同一企业内完成,从而不存在兼容标准问题,企业也就不存在因标准设计而产生的垄断力量。

(2)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增强

规模经济是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过程中的成本节约,范围经济是企业产品组合扩大过程中的成本节约。在传统传媒业中,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就十分普遍,这曾导致了传统传媒市场不断趋于集中。传媒产品的数字化可以使传媒企业在更大程度上享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这将是在产业融合进程中促使未来传媒市场趋于集中的原动力。

规模经济取决于产品的成本结构。在产业融合时代,由于传媒产品的数字化,数字内容产品可以任意复制,并且在传输网络建成后,增加一份数字产品的传输所导致的增量成本几乎为零,从而,当第一份传媒产品生产出来并传输给第一位消费者之后,传媒产品的复制、再发行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意味着,产业融合时代的规模经济将持续存在,传媒企业的规模仅受市场需求的限制,而非成本结构的影响。同时,由于传媒产品的复制、再发行的成本几乎为零,其价格不再由成本结构决定,传媒企业将具有很强的价格控制力量(即垄断力量)。

范围经济取决于产品组合中资源的共享程度。在传媒业,能否实现范围经济,主要取决于每一种传媒产品的内容相似程度和把这样的内容产品再包装为其他不同形式的产品的难易程度(吉莉安,2004:P22)。在传媒产业融合进程中,除一些新的产品形式伴随融合不断涌现之外,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差异性,传统传媒产品的产品形式将长时期存在,所不同的是,数字技术将各种形态的内容――文字、图像、影像、声音等格式成用“0”和“1”表示的统一的数字信息,这些产品形式可以低成本地重新包装、相互转化。这可以使传媒企业取得巨大的范围经济,它们不断通过跨媒体经营而促使传媒市场趋于集中。

竞争往往是趋于垄断的新起点。在由纵向市场向横向市场的转化过程中,竞争日益激烈,但竞争的结果是,传媒企业在横向市场进行广泛的横向一体化,横向市场的集中度不断提高。为了获得数字化时代日益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传媒企业不断进行兼并扩张,并且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兼并往往是全球范围内的。最终,在产业融合的进程中,许多大型的跨媒体传媒集团、跨国传媒集团迅速形成。

四、媒介融合:竞争性垄断与网络型寡占的形成与发展

从上文的讨论可以发现,在产业融合进程中,一方面传媒市场的竞争被强化,另一方面传媒市场又有趋于垄断的趋势,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市场结构?这一市场结构有何特征?此外,市场中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寡头与寡头之间的关系有何新的变化?

(1)竞争性垄断

在经典理论中,根据市场的竞争程度或垄断程度,一般将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依次下降,或者说垄断程度渐次上升。其中,完全竞争市场仅是一种理论参照,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而完全垄断在现实中也极为少见。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催生了竞争性垄断。这是一种全新的市场结构,与现实中常见的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的市场集中度要超出寡头垄断,但其竞争的激烈程度却可以超出垄断竞争,甚至可以接近完全竞争。从其垄断趋势来看,传媒企业规模经济的区间可以无限扩大,范围经济的区间也大为延伸,同时,规则的制定者、技术优势的拥有者“赢家通吃”,传媒市场的垄断程度不断加深。但从其竞争趋势来看,市场是高度开放的,在位企业不仅经受着激烈的现实竞争,而且还面临着巨大的潜在竞争压力,竞争的结果是要么“赢家通吃”,要么被淘汰出局,竞争的激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并且,传统寡头由于拥有先行者优势可以长期保持垄断地位,而在竞争性垄断市场,垄断者的垄断地位容易丧失,这一方面是因为先行者优势不再无往不胜,另一方面是因为在“赢家通吃”的规律下,竞争的结果必然形成垄断,高度的技术竞争和内容竞争可能随时导致垄断者易位。市场的竞争在于垄断地位的竞争。于是,在竞争性垄断市场中,竞争和垄断双双被强化,市场的开放程度越高,竞争就越激烈,创新的速度就越快,市场的垄断性就越强,集中度也就越高;而垄断性越强,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反而越激烈(李怀、高良谋,2001:P29-37)。

第二,其垄断的涵义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截然不同。其一,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不仅是指企业的垄断地位,而且是指企业的垄断行为,为追求垄断利润,企业的垄断地位必然导致垄断行为,并遏制竞争。而在竞争性垄断市场,从市场集中度上看,它虽是高度垄断的,但从行为上看,它是高度竞争的,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潜在的。企业虽拥有很高的垄断地位,但企业的垄断地位难以形成垄断行为。其二,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基于成本形成垄断价格,而在竞争性垄断市场,传媒企业的价格控制程度主要取决于需求方的价格竞争,即消费者对传媒产品的价值评价的竞争(李怀、高良谋,2001:P29-37),主要定价方法是根据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而实施的分期定价和版本定价:前者是先给对价格缺乏敏感的消费者定一个高价,隔一段时间后再给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定一个低价;后者是向对价格缺乏敏感的消费者通过精装版定一个高价,向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通过平装版定一个低价(李怀、高良谋,2001:P29-37)。

第三,竞争性垄断市场是有效率的。传统意义的垄断是缺乏效率的,因为它遏制竞争,致使消费者福利受损,传媒企业创新的动力不足。而在竞争性垄断市场,市场高度开放,竞争十分激烈,竞争不仅促使企业创新,而且创新成为了竞争的主要乃至惟一的手段。从而,竞争性垄断通过竞争与垄断的结合而解决了规模经济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

(2)网络型寡占

竞争性垄断市场中的竞争是激烈的,是残酷的,但竞争并不是传媒企业之间的所有联系,相反,传媒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联盟极为普遍。在产业融合进程中,传媒产业链发生裂变后,许多传媒企业的价值生产活动是互补的,它们通过彼此之间的合作和联盟来满足市场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对这些传媒企业而言,如果它们需要对方,就必须把对方变为朋友。不仅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迫使传媒企业积极寻求合作和联盟。在竞争性垄断市场,即使是拥有竞争优势的在位垄断企业,它们也时常处于不确定性中,因为潜在竞争者一旦拥有新的技术和内容,它们就会将在位垄断企业转化为潜在竞争者。在位垄断企业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内容创新。为了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在位垄断企业往往通过合作和联盟来吸纳竞争者的核心资源。

普遍的合作与联盟再次将竞争性垄断市场与传统的寡头垄断市场区分开来,传媒市场日益发展成一个网络型寡占市场。无疑,网络型寡占市场首先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有为数不多的寡头占据垄断地位,但与寡头垄断市场所不同的是,它是一个“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协作竞争型市场。除了若干寡头企业外,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围绕寡头企业通过合作与联盟联结成一个网络组织。寡头企业是网络的缔造者,并因其垄断地位而成为网络的枢纽,中小企业则是这一网络中的节点。规模不同的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专事于特定的横向市场,从寡头企业来看,由它主导的网络组织可以取得以往纵向一体化类似的效果。从而,其垄断地位不仅取决于其创新的能力,而且还取决于它驾驭合作与联盟网络的能力。

同样,网络型寡占市场也是有效的。第一,效率源自竞争,网络型寡占并未因合作和联盟而消弭竞争,寡头之间的毁灭性竞争似一把利刃一直高悬于空,寡头与中小企业之间为谋求在合作与联盟中的有利地位也存在较强的竞争,即使是寡头之间经常合作与联盟,但也是“左手握拳,右手握手”。第二,网络型寡占市场中合作与联盟有效地遏制了过度的、分散的竞争。过度的、分散的竞争往往使市场陷入规模经济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两难困境,并制约企业的技术与内容创新能力。第三,网络型寡占市场中合作与联盟是实现网络经济效益的有效市场结构。网络外部性使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这一网络的使用者规模。在网络型寡占市场,越多的企业进行合作与联盟,它们就将锁定越多的消费者,企业所获得的价值分配也就越多。最终,生产环节也具有网络外部性,一个企业获得的价值取决于合作与联盟网络的规模。

网络型寡占市场与竞争性垄断市场并非不同的市场,它们仅是从不同的角度刻画产业融合进程中的传媒市场,后者侧重于市场中的竞争,尤其是占据垄断地位的寡头所面临的竞争,前者侧重于市场中的合作与联盟,尤其是由寡头主导的各种合作与联盟。两者是同一市场的两个侧面。

五、结语

综上所述,融合使未来传媒市场的竞争与垄断双双被强化。一方面,在产业融合进程中,市场范围的变更拓展了市场竞争范围,产业链的裂变重塑了市场竞争格局,市场容量的扩大加剧了市场竞争程度。另一方面,在未来传媒市场,标准竞争中“赢家通吃”,标准设计者享有很高的垄断地位,产品竞争中传媒企业的规模经济的区间无限扩大,范围经济十分显著,传媒企业规模日益扩大,市场的垄断程度不断提高。竞争和垄断双双被强化,垄断和竞争共生,未来传媒市场最终演化成一种超出经典理论视野的新的市场结构――竞争性垄断市场。与此同时,由于传统传媒业的纵向结构日渐裂变为横向结构,未来传媒市场的合作与联盟成为必然,从另一个侧面看,它是一个“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网络型寡占市场。

总之,从市场集中程度来看,未来传媒市场是一个垄断市场,但因为竞争的强化而成为竞争性垄断市场,也由于合作与联盟的普遍而成为网络型寡占市场。竞争性垄断和网络型寡占是从不同侧面对未来传媒市场的结构的刻画。

参考文献:

[1]陈力丹,付玉辉.论电信业和传媒业的产业融合[J].现代传播,2006(3).

[2]威廉•格•谢佩德.市场势力与经济福利导论[M].易家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Ono, R. and Aoki, K., “Convergence and new regulatory frameworks,”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1998, 22(10).

[4]周振华.产业融合:新产业革命的历史性标志――兼析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三大产业融合案例[J].产业经济研究,2003(2).

[5]乔治•J•施蒂格勒. 产业组织[M]. 王永钦,薛锋,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王相林,陈明森. 企业组织模块化与市场结构的演进[J].东南学术,2007(6).

[7]周振华.产业融合中的市场结构及其行为方式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4(2).

第5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一、机场广告媒体公司应该采用寡头垄断市场的定价模式

援引中国民航局《2013年全国机场生产统计公报》:2013年,我国境内民用航空(颁证)机场共有193个(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其中,定期航班通航机场190个,定期航班通航城市188个[1]。这些民用航空机场当中按照旅客吞吐量(人)和货邮吞吐量(吨)排名前三名的是北京/首都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和上海/浦东机场。这三大机场的广告媒体定价应当在行业中处于领导地位,其他的机场可以根据旅客吞吐量的比例以及当地经济繁荣(落后)情况在媒体定价上适当跟进。在西方经济学中,按照市场上的竞争状况把市场类型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四大类型。民用航空机场广告媒体所面临的市场就全中国来看是属于寡头垄断市场,但是就单个城市或者省份来说就是完全垄断市场。如果一个国际品牌要在中国展开营销,机场媒体广告所面临的就是寡头垄断市场;如果一个地区、城市或者省份的民族品牌要想走出国门,机场媒体广告所面临的就是完全垄断市场。由于民用航空机场与当地经济社会之间存在着休戚与共的关系,所以作为机场广告媒体公司大多还是应该采用寡头垄断市场的定价模式。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价格通常表现为价格领先制、成本加成法和价格联盟三种形式。价格联盟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是不可公开操作的。而且寡头垄断市场并非没有竞争,即便有短暂的价格联盟也是脆弱的、不持久的。

二、机场广告媒体的价值定价原理

对于那些出售实体产品的工商企业,其产品定价既可以遵循定价的3C+R原理,也可以遵循价值定价原理。对于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这些公司而言,则更适合价值定价原理。所谓3C+R,是指影响定价的几个主要因素:成本(Cost)、顾客(Customer)、竞争者(Competitors)、价格规制(Regulation)[2]。实体产品的成本、顾客和竞争者往往都比较具体、真实。无形产品(服务)的成本、顾客和竞争者往往都比较抽象模糊。实体产品价格的形成确实是供求关系(顾客)、竞争关系(竞争者)和成本底线(成本)博弈的结果,但是服务价格的形成则更加复杂和微妙一些。广告界普遍认为,影响广告媒体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受众的人数、受众的行业面和受众的社会阶层,其次才是媒体自身的不同特点、内容精彩与否、对受众的吸引力大小、时段的不同、是否紧扣时代脉搏、同业的竞争、等等。这样一来,定价的3C+R原理对于机场广告媒体的定价就有些不好操作。所以,机场广告媒体的定价应该遵循价值定价原理,即“顾客让渡价值”理论。1996年美国著名的市场营销专家菲利浦•科特勒首次提出了“顾客让渡价值”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市场营销观念指导下,消费者在选择卖主时,价格只是考虑因素之一,消费者真正看重的是“顾客让渡价值”。顾客让渡价值是指顾客总价值与顾客总成本之间的差额。顾客总价值是指顾客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所期望获得的一组利益,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等。顾客总成本是指顾客购买某一产品所耗费的时间、精神、体力以及所支付的货币资金等,因此顾客总成本包括货币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以及体力成本等[3]。顾客总价值当中的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面对不同行业业态的广告需求时都是一视同仁的,可以视为常数。而顾客总价值当中的产品价值,也就是特定的机场广告媒体本身的产品价值相对于不同行业业态的广告需求却是差异很大的。由于影响广告媒体产品价值的主要因素是目标受众的人数、目标受众的行业面和目标受众的社会阶层,所以机场媒体广告往往具有很强的行业选择性。机场媒体广告涉及的内容主要为奢侈品、高档汽车、著名网站、电影大片、商业地产、国际连锁超市、国际品牌化妆品、畅销图书等等。机场广告媒体公司在提高媒体本身的产品价值方面,日常要做的工作有:一是通过改进机场广告媒体产品的物理性能,不断提高发表效果。比如,喷绘改为写真、平面改为立体、调整长宽比例、架设照明改为灯箱、霓虹灯改为LED、改造手推车广告媒体的位置形状等等。二是通过专业培训,改善服务、人员与形象,组建一流营销团队。

三、机场广告媒体的细分定价策略

再援引中国民航局《2013年全国机场生产统计公报》:2013年,我国机场主要生产指标保持平稳增长,其中旅客吞吐量75430.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1.0%。其中,国内航线完成69085.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0.8%(其中内地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航线为2443.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7.5%);国际航线完成6345.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3.3%[4]。面对75430.9万人次的旅客吞吐量,再加上迎来送往的相应人次,凭经验估算,我国机场总的人流量至少应当在75430.9万人次的基础上乘以2.3,所以我国机场的广告受众总人数为17.35亿人次每年。这17.35亿人次分布到193个国内民用航空机场,而且他们在机场的停留时间多为30分钟至2个小时。这样的广告诉求机会对于不同的广告主都有着不同的经济效益评价,所以机场广告媒体定价适宜采用诸多定价策略当中的细分定价策略。细分定价策略是对统一定价的批判。统一定价会使得顾客让渡价值估计较高的客户获得“过多”剩余,而那些顾客让渡价值估价较低的顾客却被排除出市场。在细分定价实践中,供应商通常会设立某种标准(栅栏),对符合该标准的顾客予以相应的价格折扣,经济学家称之为价格歧视栅栏模型[5]。栅栏是细分市场进而细分定价的一种技术手段。对于机场广告媒体来说,由于所的内容尽在机场广告媒体公司掌控之中,所以并不必担心顾客在细分市场之间存在套利行为。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完全价格歧视使得同一块机场广告媒体在定价时一案一议,对机场广告媒体的拍卖或者投标就属于一级价格歧视。对同类型机场广告媒体分别展开商务谈判来磋商价格也属于一级价格歧视。由于批量定价历来深入人心,所以对使用不同数量媒体的两家企业给予不同优惠折扣客户容易接受。对使用不同数量媒体的两家企业给予不同优惠折扣属于二级价格歧视。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优惠折扣属于三级价格歧视。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具有不同的利润水平,所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优惠折扣客户容易接受。

总而言之,机场广告媒体的未来发展有着巨大的优势,其受众的基数随着航空产业发展、航空出行人群的增多而进一步加大。处于寡头垄断市场的机场广告媒体公司应该认真遵循价值定价原理,在机场广告媒体的定价过程中科学、熟练地运用细分定价策略,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辉映的媒体梦。

作者:叶雉鸠 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民航局.2013年全国机场生产统计公报[EB/OL].,2014-03-24.

[2]骆品亮.定价策略[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6):18-19.

[3]PhilipKotler.市场营销原理[M].何志毅,赵占波,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36-37.

第6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我国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基本现状是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论是内容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证券专业人士以及投资者的要求。绝大多数的企业只会按照证券法规的最低要求披露信息,不愿披露过多的内容,即使自愿披露也是简单描述。因此,上市公司年报中有许多的信息是不确定且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

我国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企业的竞争对手会从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中了解到更多的关于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信息,竞争对手可以据此制定出相应的发展战略;同时,由于供应商、顾客和雇员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掌握了企业更多的信息,这就可能使得企业在与他们进行谈判处于不利的地位。基于这种目的,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及可信性有待考证。其次,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不同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上市公司可自行决定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既可以披露定量信息又可以披露非定量的信息;既可以通过文字披露,又可以通过图表披露。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管理当局可以利用这种非规范性来夸张或粉饰报表,这就导致了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再次,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大多带有预测性,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引起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

总之,上市公司多数都会选择定性的、边缘的、的、表面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回避那些核心的、关键的、定量的信息,从而极大地削弱了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一些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会因为企业披露的内容而做出错误的决策,这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市场竞争程度对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影响

(一)市场竞争程度的划分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在该种市场中存在很多厂商销售同质商品,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卖者或买者能够控制市场价格。其他的厂商能很容易地进入并且资源可以随时从一个使用者向另一个使用者转移。

垄断竞争市场是指在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

寡头垄断市场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并将其称之为寡头。寡头垄断市场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在全行业总产量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并能较大程度地影响市场价格。

完全垄断市场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厂商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厂商即行业,厂商可以控制和操纵价格。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生产者提供全行业所需要的所有产品。同时,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被任何商品替代。其他厂商也几乎不可能进入该行业,因此不会受到任何竞争者的威胁,市场中完全没有竞争的因素存在。

(二)相关理论研究

有研究结果表明,当公司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公司会适当的降低其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担必竞争对手会分析和利用自己披露的各种信息,进而对自己造成威胁,因此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降低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来防止竞争对手的威胁。例如Wagenhofer(1990)研究表明,当公司所在行业的资源有限,公司为了获取赖生存的资源而发生十分激烈的竞争时,如果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使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时,其仍然不愿意调整产量,公司的通常做法是降低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防止竞争对手通过分析披露的信息而获取公司关键的秘密。

(三)假说的提出

根据产权成本假说和理性经济人假说,管理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披露信息的决策会受到他们对披露信息破坏他们产品市场竞争地位的关注程度的影响。所以,在竞争程度较低的行业,企业披露的内容的数量可能更多,而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企业为了避免竞争对手了解自身的真实水平,可能减少披露内容的数量。

三、案例分析研究

(一)案例选择

由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竞争程度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主要研究了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两种情况下企业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差异。本文选取了石油开采和家电制造两大行业。石油开采行业市场由三大集团(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服)控制,市场被少数寡头主导,竞争程度教弱,属于寡头垄断行业;而家电制造行业中,存在的很多厂商并销售有差别的同质产品,个别或者少数企业并不能对整个市场起到控制作用,因此属于垄断竞争,竞争程度较强。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提供分部信息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类: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分业务和分地区的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项目说明中分行业、分产品和分地区对各组成部分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信息的财务报告进行说明,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以附表的形式披露分部报告。本文从两个行业中各选三家企业,主要通过对业务与地区分部报告的披露以及分部报告披露项目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来证明竞争程度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不管是从分部报告所披露的项目的数量,还是对业务与地区分部披露,就详细程度来说,石油开采行业高于家电制造行业。即竞争程度较低的行业所披露内容的详细程度高于竞争程度高的行业。

四、结论与对策

在竞争程度较大市场环境下,企业可能不会披露长期发展战略、核心竞争能力等重要信息,避免竞争对手制定相关的策略,此时企业信息披露较为简略;在垄断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企业信息披露比较详细。

(一)对信息使用者来说

投资者在分析企业的年度报告时,应结合企业最新动态、经营情况、生产经营与政策环境的变化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同时要分析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对比同行业其他企业以及竞争者的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

(二)对报表编制者来说

应合理安排和健全分部信息披露项目,分部信息所披露的内容既不能过少,也不宜过多。如果披露的项目过少,则披露不充分,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相关决策的重要信息;如果披露过多的分部信息,可能会造成信息超载,反而可能使投资者过度关注某些次要的细节信息,而忽略与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导致决策失误,同时不能体现成本效益原则。

第7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寡头垄断;负面效应;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37-04

信用评级机构被誉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如同独立审计人员、证券分析师、律师等职业人员一样,扮演着中立第三人的角色,为广大投资者揭示信用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及同市场监管者一起为证券市场过滤不安全的信用风险。这种看上去很美的头衔,却在最近几年备受质疑。安然事件中的拙劣表现,次贷危机中的推波助澜,使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原本以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而立身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什么会与自身的职责渐行渐远?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此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普遍认为信用评级业的寡头垄断、缺乏适度的竞争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一 、问题的源起

目前,在美国获得NRSROs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共有十家,但是实际上只有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家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穆迪和标准普尔。根据美国证监会2008年对NRSROs审查的年度报告,将所有种类评级一起统计计算,这三大评级机构占据了99%的评级市场,分类计算的话,这三大评级机构所占的市场份额也相当惊人,最高占有资产支持证券和政府债券市场99%的份额,最低为保险公司信用评级领域的约75%的份额。根据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市场集中度的测算,如果指数在1 000到1 800之间说明市场适度集中,指数超过1 800则表明市场集中度较高,如果再超出100点的话就应当引起反垄断的关注,而信用评级市场的指数值为3 778,为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1]。以上的数据并不能说明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广受诟病的原因,在崇尚规模和效率的市场经济中,航空母舰式的企业并不违背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但是,从安然事件之后直到今天,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状态的批评和调查分析都没有停止过。在2001年的安然事件中,信用评级机构仅仅听信安然公司的一面之词就得出评级结果的行为动摇了投资者对它的信任,而在2007年的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完全丧失了风险预警的功能,不负责任的急速降级又引起了市场的恐慌。一系列的错误使其客观、专业的形象大打折扣。学界普遍认为,过度集中、缺乏竞争的市场是引起信用评级缺乏准确性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官方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在召开的相关听证会中也将如何促进竞争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安然事件之后颁布的几个有关信用评级机构规制的主要法案中,也开宗明义地将促进竞争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尤其是2006年颁布了《Credit Rating Agency Duopoly Relief Act of 2006》,以缓解由穆迪和标普形成的双寡头垄断市场。但是,由于信用评级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垄断市场形成的历史特殊性,就阻碍竞争的因素究竟有哪些,如何促进竞争,信用评级机构有没有垄断行为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学界未能给出答案,官方对此也持有比较谨慎的态度。Carol Ann Frost认为,之所以会如此,原因在于证明信用评级机构垄断行为的绩效比较困难[2]。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反垄断成为一个经常讨论而又未决的问题,

二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之路

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迄今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1909年作为华尔街分析员的穆迪先生出版了一本评价各家铁路公司债券的刊物以供投资者参考,信用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20世纪70年代,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信用评级业进入繁荣时期。从早期的市场选择和先天优势到后来的政府推动,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得以形成。

(一)市场的选择和先天优势

信用评级机构经历了两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为1909年到20世纪3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在这些时期,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凭借自身积累的声誉逐渐发展壮大,并通过兼并重组垄断评级市场。其中第一个历史时期对于美国而言是一个祸福相依的时期,当时经济在一段高速发展之后经历了较大的波动,市场上违约事件频发,对信用评级的需求旺盛。在19世纪后期,由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融资需求,美国的企业债券尤其是铁路债券相当繁荣,是当时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比拟的。面对众多的政府和私人债券,此时的投资者需要债券评级机构帮助他们将纷繁的债券甄别分类,而评级机构非常成功地完成了对债券评级的工作,赢得了投资者的信赖。此时的穆迪评级凭借着专业优势在1924年几乎覆盖了美国全部的债券市场[3]。1929年的经济危机爆发之后,美国经济陷入极度混乱,投资者更希望通过评级机构对各种债券进行甄别。虽然当时的四大评级机构也有评级膨胀的情形,也有评级失误,但是通过对1929年7月到1931年7月的一项关于363项债券的价格调查发现,被评级机构推荐购买的债券会在十天之内有明显的价格上涨趋势,而相反被评为卖出的债券会在同样的时间内有明显的价格下降趋势[4]。在这一时期, 信用评级市场的基本特点是自由竞争,从信用评级机构的接连成立可以看出,没有实质性的行业进入门槛。各评级机构运用其收集的信息进行评级,努力在市场中建立起自己的声誉。在此之后,信用评级机构进入一个平稳发展时期。20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经济进入健康发展时期,债券价格比较稳定,债券的违约率也比较低,因此,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需求下降。直到60年代越战时期,以及紧接着70年代美国经济进入滞涨时期,债券市场出现了明显的波动,债券违约率上升,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需求开始升温。但是,当时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规模仍然非常小,拥有少量的分析师,信息的来源也非常有限,信用评级对市场的影响并不大。进入80年代之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基础上,美国经济走出低谷,金融市场融资逐渐成为颇受欢迎的融资渠道。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金融资本的全球流动以汹涌澎湃之势迅猛发展。金融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发达国家的金融产品创新如火如荼,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也逐步融入到世界金融秩序中。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一是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证券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信用产品的专业性已经给广大投资者甚至监管机构造成严重的认知困难;二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金融市场频繁爆发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于是,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给予了信用评级机构非常广阔的成长空间,无论是信用评级的市场还是信用评级机构的规模都产生了惊人的变化。举例来看,在1980年 ,标准普尔仅拥有30个专业职员,到了1995年,仅职业分析师的数量就上升到800人,总的员工数量达1 200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服务对象仅限于美国的公司和15个国家,到1997年,穆迪为美国20 000名公私发行人和1 200名国外发行人(包括企业和国家)提供评级服务。

(二)政府的推动

1975年,美国证监会通过“无异议函”将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确认为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组织(NRSRDs),并将NRSRDs的评级结果用来确定经纪公司的净资本,从而将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纳邦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此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纷纷效仿此做法,这就进一步强化了这三大评级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根据2002年的统计,当时美国至少有8部联邦法、47部联邦监管规则、100多部地方性法律和监管规则将NRSRDs的评级结果作为监管依据。1975―1992年,美国证监会也仅仅是认可了Duff & Phelps(1982)、 MCM (1983)、IBCA 、Thomson BankWatch (1992)四家评级公司作为NRSROs ,之后就再也没有授予任何一家评级公司NRSRDs资格。1991年 MCM被Duff & Phelps收购,1997―2000年Duff & Phelps 、IBCA 、Thomson BankWatch陆续并入惠誉,因此,到2000年美国NRSRDs仍然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独霸天下。安然事件之后, NRSRDs认可制度备受批评,美国证监会从2003年才开始重新接受了其他评级机构的申请。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证监会加速批准了一些已经申请NRSRO多年,但一直未获得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伊根琼斯评级公司(Egan-Jones Rating,2007年12月)、雷斯金融公司(Lace Finance,2008年2月)和实点公司(Realpoint,2008年6月)。因此,当政府的监管规则促使信用评级变成资本市场中的强制行为的情况下,美国证监会通过NRSRDs认证作为门槛限制了其他竞争者进入评级市场,促成了三大评级机构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White就认为,一直以来评级机构的数量都非常少,始终保持三五个,导致如此的原因因时间阶段而不同,在1975年之前主要是因为声誉机制的作用,投资者会倾向于选择声誉较好、专业水平高、已形成一定标准的评级机构,而声誉和专业的积累又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此,市场上不会有太多的评级机构存在;但是1975年之后NRSRDs则起了关键的作用[5]。

由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之路可以看出,虽然2003年之后,迫于舆论的压力陆续批准了申请已久的几家评级机构,但是基于先前的巨大优势,新进入市场的竞争者根本无法参与竞争,而且三大寡头也会积极谋求垄断的维持,信用评级市场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

三、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寡头垄断势力的负面效应

由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形成之路可以看出,信用评级机构在政府大量法规的推动下,形成了较强大的市场影响力。评级结果不仅关系到被评级主体的融资成本的高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享有了左右被评级主体行为选择和命运的决定权。在缺乏实质性规制的情况下,三大评级巨头的寡头垄断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首先,评级定价未能反映供需博弈,由三大评级机构主导垄断高价。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应当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已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过长期的博弈,商品的最终定价权应当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在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在法规和私人合同的作用下变成强制性的环节,因此,评级市场的需求曲线缺乏弹性,在市场的供应商数量有限且强势的情况下,信用评级的价格则由评级机构主导。有时候收费的数额和品种也会有所变动,穆迪只需要通知发行人即可,发行人一般只有接受。凭借垄断势力,评级机构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根据美国参议院永久调查委员会的统计,2000―2007年,评级机构的平均利润率为53%,远远高于2007年埃克森美孚的17%和微软的36%。

其次,评级质量下降。高额的垄断利润并没有给市场带来高质量的评级服务。绝对的市场影响力,使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放松了对评级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也不用担心有太多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导致评级模型的研发滞后。就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而言,经过复杂的分拆和组合之后,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风险评估要求,但是信用评级机构对于由发行商向评级机构提供相关的RMBS(住房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和CDO(担保债务权证)的数据信息,包括相关抵押贷款和其他资产在内的资产池信息,都未进行尽职的调查分析。同时,在结构性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情况下,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研发相应足够有效的评级模型来分析和处理信息,对于千变万化的结构性金融产品使用过时的评级模型,评级结果自然无法真实反映被评估主体的信用状况。

再次,被评级对象的选择自由受到限制。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下,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利用主动评级对被评级对象进行威胁,以使其接受评级公司的收费业务。主动评级是评级机构在未收到情况下根据自己收集的公开信息对被评级对象进行评级的行为。这种评级方式设立的目的应当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客观信息,也可以为一些中小评级机构积累声誉。但是,主动评级却常常成为寡头评级机构对被评级对象施压,获取垄断利益的方式。学者Winnie P. H. Poon就1998―2000年标准普尔对15个国家265个公司的评级结果进行了数据分析,结果表明,主动评级的评级级别明显低于被动评级[6]。德国汉诺威保险公司即是深受其害的典型例子,穆迪公司曾致电汉诺威保险公司表示将对其财务健康状况进行评级,并希望汉诺威保险公司对此付费,当时汉诺威保险公司已经雇佣了其他两家评级公司――标准普尔和百斯特,于是拒绝聘请穆迪公司。就在2003年,在其他评级公司认为汉诺威公司财务和运行较为健康的情况下,穆迪将汉诺威的债务降级为垃圾级别,结果引起世界范围内的众股民纷纷抛售汉诺威保险公司的股票,短短几个小时之内,汉诺威保险公司的市值缩水超过17亿美元。汉诺威的例子足以表明为什么证券市场中企业和地方政府甚至国家惧怕三大评级机构的原因了。因此,正如一位曾任职通讯公司的财务总监所说的:“尽管评级和咨询服务的费用很高,但是我们没有选择,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必须选择穆迪和标准普尔。”

最后,声誉机制被削弱。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在一个有较高进入门槛且较少的竞争者的市场内,竞争的程度较小。尤其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中,因为害怕彼此的报复而往往形成价格上默示的共谋,特别是在产品同质、销售频繁和市场进入门槛高的情况下。而缺乏必要的竞争则必然影响依赖于竞争机制所要实现的有效资源配置。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美国近年来对垄断的规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将垄断放手给市场,认为依靠市场的力量可以实现市场的结构的不断变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信用评级市场,这个无形的力量被认为是声誉机制,信用评级市场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完成自我调控,强制增加竞争反而会影响声誉机制的运行,导致评级质量的下降和增加评级对象购买评级的可能性。但是,市场声誉机制的作用方式是通过给机会主义者以相应的惩罚,减少其未来收益来实现的。声誉机制的形成条件在于交易方具有选择是否继续交易的权利和选择其他竞争者的机会以及市场的信息透明。在目前的评级市场中,被评级对象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缺乏选择自由,信息披露也并不充分,声誉机制的实现受到很大的限制,信用评级机构的投机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自然有了足够的动力屈从于眼前的利益而忽视对声誉的维护。因此,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寡头垄断在缺乏规制的情况下,已经对其自身功能的实现造成了影响。

四、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反垄断规制的讨论和实践

尽管舆论对信用评级机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批评甚多,但是,长久以来信用评级机构并未受到来自反垄断政策方面的限制和处罚。美国司法部曾在1996年对穆迪公司的主动评级行为进行调查,最后不了了之。之所以会如此,与人们对信用评级寡头垄断市场的结构仍存有争议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信用评级寡头垄断市场是否需要增加竞争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在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失准与三大评级机构的寡头垄断有关,过度的市场集中使信用评级机构丧失提高评级质量的动力,竞争不足严重削弱了评级市场的效率。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债券评级市场,穆迪和标准普尔形成双寡头垄断市场格局,二者之间不存在实质的竞争,被评企业通常同时分别购买两大机构的评级服务。持否定观点的指出,在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和国外市场上,三大机构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惠誉在结构性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势头很猛,实践也证明三大评级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在评级市场的开拓上仍存在较大的竞争,美国证监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检查报告中也提到评级机构市场份额的竞争压力影响到了其提供客观的评级。因此,此种观点的结论是信用评级市场不需要增加竞争,增加竞争不会解决信用评级机构当前的评级失灵问题,反而会导致评级购买现象的产生。

(二)信用评级寡头垄断市场是否存在垄断高价

多数学者认为三大评级机构存在着较高的垄断利润,三大评级机构的发展速度和丰厚的盈利情况超过华尔街众多大型金融机构的收益率。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评级机构的高收益来源于不断增大的证券发行量,而非垄断利润。

(三)信用评级市场是否存在较高的进入门槛

多数学者指出,在美国,1975年之后NRSRO认证限制了评级市场的进入,NRSRO认证为信用评级市场设置了人为的进入门槛。但是,美国证监会2003年的调查报告提到,委员会经过调研之后发现,NRSRO认证对信用评级市场的寡头垄断所起的作用非常微小,实质上是Non-NRSRO评级机构尚未达到注册所需要的实力。从技术上而言,信用评级机构并不存在太高的进入门槛,只是存在自然的市场门槛而已,比如公众的认同和声誉的积累。NRSRO认证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市场享受高质量的评级服务,其门槛并不是不可逾越的。这些讨论直接影响到信用评级机构反垄断规制的方向和路径,虽然理论的争鸣至今未有明晰的结论,但是,通过对实践效果的分析,也可以对反垄断规制困境提供一些启示。根据《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的要求,一家评级机构如果满足了规定的注册要求就可以申请成为NRSRO,美国证监会应当在90日内予以答复,同时法案对信用评级机构和NRSRO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除增加NRSRO认证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之外,还要求美国证监会每年对NRSRO制度进行审查并将报告公布于众。

SEC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就NRSROs的市场份额做了调查。根据调查报告,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已经由3 778下降为3 347。很明显,虽然信用评级市场的集中度仍然很高,但是相比2007年,2008年的HHI指数明显下降。这说明,美国证监会增加NRSRO制度的透明度和引入新的NRSRO以增加竞争措施是有效的,起码也证明了美国证监会长久没有批准新的NRSRO这一做法对信用评级市场寡头垄断的形成有一定的助推作用。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信用评级市场的竞争是否能够促使信用评级质量的提高。因为信用评级产品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即信用评级评估的是债务人将来履约的可能性和可能的损失,评级质量的高低不能像实物产品一样被立即验证,而且违约的情况并不会经常出现,是否违约也会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所以评级的准确性在短期内不易判断。但是新的市场进入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自由是无可置疑的,比如,在2007年之后的评级市场中,有7家NRSROs的收费模式是发行人付费,3家NRSROs(Egan-Jones Rating Company、LACE Financial Corp、Realpoint LLC)采用订购用户付费模式,这也为备受关注的信用评级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些可供考察的现实案例。对于竞争可能造成评级购买的担忧,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中授权并要求证监会在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合理的机制防止评级购买。因此,目前美国在增加信用评级行业的竞争方面所做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仍需要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 SEC. Annual Report on Nationally Recognized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R]. June2009.

[2] Carol Ann Frost. Credit Rating Agencies in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Research Evidence on Selected Criticisms of the Agencies,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 working Paper [R]. March 15, 2006.

[3] Partnoy Frank. The Siskel and Ebert of Financial Markets?Two Thumbs Down for 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J].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77 (3) 1999.

[4] Gilbert Harold. Accuracy in Reading the Investment Spectrum[J]. Bankers ASSOC.27(32). 1934 .

Lawrence J. White:The credit rating industry:An industrial organizating analysis[R]. New York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 CLB-01-001,2002.

[5] Winnie P. H. Poon. Are unsolicited credit ratings biased downward[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Volume 27, Issue 4, April 2003.

[6] Alec Klein. Credit Raters‘ Power Leads to Abuses, Some Borrowers Say[N].Washington Post .

November 24, 2004.

Research on the anti-monopoly rule of the credit rating agency in the USA

Chu Jian-hui

(Economic law college,South-west politics and law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31,China)

第8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SHI Chao1 CHENG Hongliang REN Jian2

(1 Schoo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of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650500

2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nlin Shaanxi 719000)

Abstract:High housing prices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cerned topics in present domestic society. There are many factors that cause housing price rising,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an act of speculation, rising land prices and rising house prices expectation, etc. Following the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China,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China's real estate market is a regional oligopoly market. On the basis of above analysis and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the paper analyzes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collusion motivation and game process of collusion. In the end, based on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collus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real estate; oligopoly; game

摘要:房价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当今国内社会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造成房价上涨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炒楼行为的存在,地价的上升,房价预期高涨等等。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特点的分析,得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一种区域性寡头垄断市场;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分析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合谋动机以及合谋的博弈过程;最后针对房地产企业间的合谋提出一些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论文投稿,房地产,寡头垄断,博弈

一、房地产行业的特点

(一)房地产行业的区域性。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的市场。首先,由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使得每一处房地产都被固定在特定的位置上无法移动,因此,房地产不能形成全国性或世界性市场。其次,由于房地产尤其是住宅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而消费者购房更多选择临近区域,所以,一个地区的房地产商更多的是同本地区的房地产商存在竞争关系。不同区域的房地产产品由于无法根据自身的市场供求状况及时流进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地产产品的供求范围。因此,房地产市场具有鲜明的区域性。

(二)房地产行业的垄断性。首先是土地的垄断性。我国于2001年开始推广实施的土地储备制度以及2002年实施的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决定了我国土地市场的卖方垄断特征。这两个制度意味着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土地供给方只有一个——政府,形成土地供给的垄断;而土地需求方却有许多个,形成需求的竞争。

其次是房地产产品的垄断性。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使得房地产的每个项目都占据着一个独特的位置。位置对房地产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房地产位置除了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外,还包含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人文环境因素。房地产位置的不同,使房地产产品具有差异性。位置不同的楼盘,或者同一栋楼不同层次朝向,给房地产商带来的利润差异都是明显的。这些差异性使得房地产产品形成了自然垄断。

最后是房地产行业的进入壁垒。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在经济、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经济性壁垒几乎不存在。土地资源的固定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目前实施的土地出让方式,构成了房地产行业的进入壁垒。此外,由于品牌形象以及品牌所代表的实力,使得进入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品牌壁垒。

综上所述,土地的固定性以及房产的弱流通性,使得特定地区内通常仅有较少的房地产商。此外,房地产市场存在着较高的进入壁垒。上述因素完全符合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区域性寡头垄断市场。

二、房地产商实行合谋的动机分析

(一)现实分析。在需求一定的前提下,假如房地产商之间竞争激烈,房价必然会下降。房价下跌会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这样的竞争是房地产企业不愿看到的,因此开发商之间存在价格合谋动机。在合谋利润的分配方面,如果企业是类似的,合谋企业共分利润就十分容易,只要平均分配利润即可。如果企业异质性较大,合谋企业在如何分配利润方面意见就不一致,从而导致合谋破裂。也就是说,合谋行为通常会在少数相类似的企业间容易达到,并得到维持;反之,如果企业在成本、市场力量方面差别较大,就不易形成合谋。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经营上的手段基本一致,成本构成也十分相似,因此房地产企业较容易形成价格合谋。

在房地产行业中,所有的企业都将卖不掉的房屋作为退出行业的首要壁垒。这是因为一旦房屋卖不掉,开发商的巨额投资就无法收回,这部分投资就会转变为沉淀成本。巨额沉淀成本迫使房地产商认识到,当同一区域内只有少数几个竞争者时,自己的行为对其他房地产商有相当大的影响,打价格战可能会遭到报复。因此,房地产商需要互相比照定价,实现一种非正式的隐性价格合谋。

(二)理论分析。在房地产业中,假设房地产企业间的行为存在三种情况:古诺竞争、完全竞争、合谋。现通过比较房地产企业在三种情况下的产量、价格、利润等分析房地产企业的行为动机。

1、古诺竞争。现假设房地产业有两

个寡头企业,其行为及相关条件为:①两个寡头企业的产品是同质的;②每个企业都根据对手的产量来确定自己的产量;③每个企业的边际成本为零,它们共同面临的需求曲线是线性的;④两个寡头企业都是在已知对方产量的情况下,各自确定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润的产量;⑤两个企业不存在任何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谋行为。 用qi表示第i个企业的产量(i=1、2);Ci(qi)表示第i个企业的成本函数;P=P(∑qi)表示价格是两个企业产量之和的函数;πi表示第i个企业的利润函数。

假设Ci(qi)=qic,P(∑qi)=a-∑qi,πi=qi*P(∑qi)-Ci(qi),其中i=1、2,a为常数,c表示单位成本。

可得π1=q1*(a-∑qi)-q1c(1)

π2=q2*(a-∑qi)-q2c(2)

式(1)、(2)的最优化一阶条件为:

■=a-∑q■-q■-c=0(3)>

■=a-∑q■-q■-c=0(4)

由此方程组可推出q■=q■=■;π■=π■=■

2、合谋。假定房地产市场上两个寡头企业通过合谋如同一个垄断企业一样采取行动,以使两个企业总得利润最大。

我们用q■表示总垄断产量,π■表示总垄断利润。

假设C■=q■c,P=a-q■

可得π■=q■P-C■=q■(a-q■)-q■c(5)

式(5)的最优化一阶条件为■=-2q■+(a-c)=0(6)

可推出q■=■;π■=■

单个垄断房地产企业的垄断利润为■。

3.完全竞争。现假设两个寡头房地产企业进行完全竞争。厂商利润最大化条件为MR=MC,又因为完全竞争厂商存在P=MR,因此,完全竞争厂商的利润最大化条件为P=MC,即当寡头企业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各寡头厂商的利润最大。因为企业边际成本为零,即P=MC=0,所以π■=π■=0。

比较三种情况下寡头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可知,完全竞争时利润为零;合谋时利润最高;古诺竞争时利润介于中间。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区域性寡头垄断性质的房地产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有强烈的合谋动机。

三、房地产商合谋的博弈过程

假定市场中只有两家房地产开发商,即开发商甲和开发商乙。如果两家开发商合谋,则收益均为4;如果开发商甲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率先采取不合谋策略,届时,开发商甲收益为6,而开发商乙的收益为-2;如果两开发商一开始都采取不合谋策略,则两者收益均为0。如表1所示。

当开发商之间只进行一次博弈时,对开发商甲来说,如果开发商乙选择“不合谋”,则自己选择“不合谋”的收益为0,而选择“合谋”的收益为-2。因此,在开发商乙选择“不合谋”策略时,“不合谋”是开发商甲的占优策略。如果开发商乙选择“合谋”,则开发商甲选择“不合谋”的收益为6,选择“合谋”的收益为4。所以,在开发商乙选择“合谋”策略时,“不合谋”还是开发商甲的占优策略。类似的分析对于开发商乙同样适用,因此,“不合谋”也是开发商乙的占优策略。如此,(不合谋,不合谋)策略成为两开发商的纳什均衡。在一次静态博弈的情况下,每个寡头都出于自己的占优策略来进行选择,却导致了从整体利益而言最坏的结局。

再采用逆推法来分析开发商之间进行次数为n的有限次重复博弈。由于第n轮博弈是最后一轮博弈,以后不会再有重复博弈,因此第n轮博弈和一次性静态博弈没有差别,在第n轮采取不合谋策略是不会被报复或者受到惩罚的。于是单个的寡头开发商会出于自己的占优策略而选择不合谋。逆推到第n-1轮,在第n-1轮每个参与者都知道第n轮双方都会采取不合谋策略,因此,每个参与者在第n-1轮就会采取不合谋策略。如此一直逆推到第一轮。也就是说,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一开始第一轮每个参与者就会采取不合谋策略。因此,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占优策略纳什均衡仍为(不合谋,不合谋)。因此,在一次性静态博弈或有限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上合谋的每个寡头企业都面临着囚徒困境:每个寡头企业出于各自的占优策略进行选择,却导致了从整体利益而言最坏的结局,即在占优策略均衡中总体利益下降。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特征,所以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可视为无限次重复博弈。于是,此时一方撕毁协议的“不合谋”行为必然引致另一方“不合谋”的“以牙还牙”策略。虽然在某次博弈中,假设开发商甲采取“不合谋”行为为它带来的暂时收益为6,但开发商乙在以后的博弈中将一直采取“不合谋”策略。这样一来,开发商甲最终的损失必然超过“不合谋”的暂时收益。因此,在房地产市场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中,“不合谋”策略对谁都不是最优的,(合谋,合谋)才是使整体利益最大的纳什均衡。

第9篇:寡头垄断市场范文

关键词:环境问题;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现状;市场模式

中图分类号:TK2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2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一)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的实践

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过已先后在十几个城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活动,主要涉及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方面。在水污染控制的领域,1987年在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淮水源保护区率先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的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11月在嘉兴挂牌成立,至此,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已经正式步入规模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尚且存在的问题

1.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仅有一些法律效力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虽然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地方虽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排污权交易办法,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效力的约束,执行起来计较尴尬,也容易引发排污企业的抵触心理。目前,只有江苏省等个别省份的个别条例真正通过立法确立了排污权交易的地位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三个国家现行的法规的不足,但这些只是地方性单行法规,受适用范围和地域的限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这就阻碍了一些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

2.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及交易主体错位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进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就成了排污权的有偿取得与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然而在我国,政府部门尚未实现角色转换,目前实施的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某些地方甚至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排污权交易必须发生在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市场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引导环境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而这种政府垄断和过分干预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功能发挥,降低了市场主体做出市场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交易结果只能取决于个案谈判的成果,或者只能靠政府的行政安排来调动和配置资源,而排污权交易也会因此增加了蜕变为政府谋利工具的可能性。

3.交易成本较高

科斯将排污权交易的成本概括为三个部分,一是信息搜寻成本,指交易主体为达成交易而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搜寻基础信息;二是谈判决策成本,指交易主体为促成交易而在排污权交易谈判中所支付的成本;三是检测执行成本,主要指政府为维持交易秩序、促进合法交易而对排污权交易过程进行监测、引导、监督、管理所支付的成本。理论上的排污权交易是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参与各方面都有充足的信息,交易是频繁的,价格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但是在我国,完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市场主体过少,而且企业参与度不高,信息也不充分,此外,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90%以上都是中小型乡镇企业,规模小且分部分散,因此交易费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会降低交易主体市场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后续市场建成模式展望

(一)展望一

明确交易主体,合理分配交易客体,真正将排污权交易做成一种市场机制导向的行为。

前面对问题的界定中已经提到过,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以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是市场主体,尤其指排污企业。因我国应加大相关研究的力度,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划定政府和企业的任务分工和管辖范畴,以此来带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应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逐步减轻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干预力度,放权给相关排污企业尤其是主要排污企业,让他们在交易中发挥主要作用。但是政府部门也要摆明自身的立场,要时刻关注国际市场的动态变化,并结合国际大趋势及时对国内市场做出相关调控,做好与排污权交易市场本身的配合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有形作用,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交相辉映,以此来达到有形无形作用同时发挥效力的效果,以刺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发挥,加大市场主体做出正确市场行为的可能性。

(二)展望二

界定合理的排污权价格,使得企业从排污权交易中获取相关利润。

排污权价格与企业获得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即等于、大于和小于关系。当市场价格高于企业所获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时,该企业可以这一价格卖出若干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从而获取相关利润。当市场价格低于本企业所获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时,该企业可以这一价格从市场买进若干单位的排污权指标用以排污,获取相关利润。当市场价格等于本企业所获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时,此时该企业可采取不买进或卖出排污权指标,同时这也说明了此时该企业的边际治污成本恰好等于社会的边际治污成本,不能从排污权交易中获取额外利润。

因此,在界定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时,要综合考虑环境状况、市场需求供给状况以及企业边际治污成本和社会边际治污成本等多方面的问题,以追求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为核心目的,在此基础上,合理衡量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在环境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展望三

切实抓好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真正将生态经济化,将环境权益明确化。

排污权的总量是由环境总量确定的,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而且逐步呈现出一种日渐稀缺的态势,生态经济化是指稀缺生态资源进入人类经济系统后的资本过程,表现为稀缺资源有偿化和外部成本收益内部化。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属于排污权在环境容量资源日益稀缺的条件下,政府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向排污者征收费用的过程,是排污权这一生态权的资本化和经济化的过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具体牵扯到三个方面,即政府、企业即居民,对政府而言,政府作为初始排污权的所有者,通过有偿出让初始排污权,真正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对企业而言,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权以后,既可以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也可以通过污染减排将节余的排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对居民而言,有偿使用排污权后,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满足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所要求的环境质量。

三、建立排污权交易的寡头垄断市场模式

根据以上关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后续市场建成模式的分析和展望,不难看出,我国排污权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瓶颈即排污权主客体的不确定性。电力市场一直以来都是以寡头垄断市场的模式经营,而电力部门CO2、SO2、NOX等污染气体的排放大户,要实行排污权交易必然需要这一部门的参与。在实行排污权交易后,电力部门必然受其影响。因此,如果能找到一个交汇点,使得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电力市场两者相结合,那么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就能够像电力市场那样以寡头垄断的方式去经营,这样排污权的主客体也就随之明确了。影响电力部门的主要的两个方面是排污权的价格和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在完全竞争性的排污权市场中,环境资源的价格是灵敏的,能完全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每个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对于价格都有完全的信息,对于环境资源现在和未来的供求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排污权的价格随着供求状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排污权交易的实现都以均衡价格为条件。然而,在寡头垄断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企业可能通过自己的买卖行为左右排污许可证的价格,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得不到最大的发挥。因此,对于寡头垄断条件下排污权市场的定价策略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寡头垄断市场条件下,定价企业试图通过控制信用或许可价格,减少自己治理污染的财政负担。由于初始理责任的分配方式会影响到该企业实现自己的目标的程度,因此可以分别从拍卖和豁免两种分配方式出发,分析寡头垄断企业操纵许可价格的行为。在受到操纵的拍卖市场上,最大利益获得者是接受价格企业,而不是定价企业,然而政府的拍卖收益却减少了。但是,政府可以设计出特别的动机协调拍卖方式加以对付,对垄断企业单方面利用自己的投标控制价格的动机加以限制,缩小其在拍卖市场上的损失。

这样,迎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模式就建立起来了,它模仿电力市场的特点,形成一种以排污权为主体的寡头垄断市场,这样就可以刺激排污交易成本高的企业控制自己的排污量,同时使得那些排污交易成本低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排污权,从而实现均衡水平下的排污权的合理分配。在垄断企业的控制下,排污权交易市场也能得以顺利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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