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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0日至21日,中国劳动保障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赴南非、埃及考察团一行13人在韩凤团长的领导下,分别对南非、埃及两国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期间访问了南非国家社会福利部和亚非保险协会及埃及的东方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公司等,并与两国人民进行了直接接触和了解。现将我们所了解的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和我们所受到的启示报告如下:
一、两国概况
(一)南非
南非(Republic of South Africa)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东、西、南三面濒临印度洋和大西洋。总体以高原为主。南非位于南纬19度至33度的半沙漠和沙漠地带,全国2/3以上的面积气候干旱,水量充沛的河流不多。全境大部分处副热带高压带,属热带草原气候。2001年,南非国民生产总值6380亿兰特(合1129亿美元)。南非分9个省,实行三权鼎立制度,行政首都是高登省的比勒陀利亚,立法首都是西开普省的开普敦,司法首都是奥兰治自治省的布隆方丹。
南非面积为1221037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329万(2000年统计),全国人口密度36人/平方公里,主要分非洲人(黑人)占总人口的77.6%、白人占10.3%、有色人占8.7%和印度人(亚裔)占2.5%四大种族,系多种族、多民族国家,享有“彩虹国度”美称。城市人口占53.9%,仍趋上升。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南非人均预期寿命57.1岁。
(二)埃及
埃及全称阿拉伯埃及共和国(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1952年埃及建立共和国。位于非洲东北部,全境96%以上的土地为沙漠。面积为100.2万平方公里,人口7000万(2002年)。穆斯林约占84%,科普特人(信奉东正教)约占11.8%,此外还有努比亚人和贝都因人。全国分为八个经济区,每区包括一或几个省,共26个省。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985亿美元,侨汇、旅游、运河和石油工业,构成埃及四大外汇收入。人均月工资政府机关70-100美元,私人企业人均150-200美元。
埃及政体是总统/议会制。首都开罗(Cario),是埃及政治文化中心,着名的金字塔和狮身人面象位于开罗市西南郊。
二、两国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
(一)南非
南非中央、省和市三级的管理模式,中央负责统一制定政策和总体规划,并对各地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社会福利金的发放是否符合中央的要求。省(全国共九个省)和市两级落实执行。中央设立社会福利部,主要目的:一是为正常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二是为弱势、残疾的、低收入的、贫穷的人提供服务。社会福利部在9个省都设有办公室,配合地方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除社会福利部外,南非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为其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一是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改善一些黑人的居住、生活环境等;二是劳工部,负责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可以领到4-6个月的失业金;三是交通部,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后的理赔办法由交通部负责确定。黑人居住在黑人区,交通事故率高,交通部就有责任设立意外交通事故险。
新南非十年来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如何将穷人纳入到社会福利制度中来。南非全国总财政收入1个兆,其中有460亿划归社会福利部,用于救助800万贫穷、残疾人员。因为用于救助的钱是有限的,所以在南非必须是最贫穷的人才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都列入到救助对象,主要有:①无人供养的老年人;②没有工作的残障者;③无人供养的孤儿等。社会福利金发放的年龄范围是:老年人女士60岁以上,男士65岁以上;残疾人女士18—59岁,男士18—64岁。政府也将部分社会福利用于资助学生上学、救助病人、为低收入户建房、为参加二次大战的一些老兵提供帮助等,同时要求学校减免穷人费用,医院减免穷人医疗费用。南非分别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了评估监督小组,检查各地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审计长,检查社会福利金发放情况。中央还设立人权委员会,每年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向国会提供报告,政府和总统是非常重视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同时还有非官方组织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监督。
南非实行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同时由于长期的种族歧视,导致贫富悬殊很大。现在就业机会很少,失业人口很多,占总人数的一半。十年来,南非政府一是积极帮助就业,二是致力于摆脱贫穷。劳工部设立失业救济金,年收入不到13000兰特的就可以得到救济。
南非未建立明确的医疗保险制度,但政府规定,所有公立医院都有义务无偿地为穷人、老人、孤儿、残弱人员提供免费诊治,由卫生部统一结算费用。因为收费低廉甚至免费,适合低收入户,全国约有90%的人口在公立医院就诊。也有一些公务员、私人老板等前往私人医院就医,政府与私人医院合作,个人交1/3,公司为其交2/3。高收入的白人基本不去公立医院就医。政府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全国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投保,政府不介入,参保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高收入群体。
(二)埃及
埃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92年建立的,并于1994年、1975年两次变化,主要覆盖政府部门、机关、企业(包括农村的企业)。埃及法律规定必须参加政府的医保体系,同时允许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脱离政府医保。全国有1700万人参加了政府医疗保险,其中就业人口由劳动部下属的社会保险局管理, 没有就业的人员由卫生部下属的医疗保险局管理。政府公务员主要参加政府保险,也可参加政府不能提供的保险(主要是盈利部门)。
埃及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企业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11%。其中企业缴费中的4%和雇工缴费中的1%,合计5%为医疗保险金,政府另外给予补贴。医疗保险金先交到劳动部社保局,提1%做工伤保险费后,另外4%由卫生部医疗保险局管理,主要用于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于运送和治疗伤残人员,最高期限补偿为半年,超过180天就拿伤残费。50—60岁之间退休的人员保险金非常少,约占5%。若60岁以后退休的即可得到退休前工资80%的退休金(已扣税,实际上是100%)。退休人员如愿维持原来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不缴费,个人缴3%,还可继续享受医保。
埃及的无业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缴费参加医保,享受与就业人员同样的医疗待遇。同时,国家还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医疗费在政府筹集的4%的医疗基金中列支。农村约三、四个村也设有一个医疗中心,农民在医疗中心看病是免费的。
埃及经济开放后,有些行业系统如石油、银行等收入大幅提高,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部分高收入群体的需求,商业保险应运而生。原来所有医院都是国家所有,后来出现了能够提供服务更好的医院。实行经济政策和私有制后,私营医院大幅增加,一些私营医院设备条件可以公立医院比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群就到这些高档的私人医院看病,因而其消费人群就越来越大,个人的医疗费负担也就非常大,因而保险公司介入到医疗保险,与国家保险公司竞争。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首先是集体,其次才是个人。雇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参与集体医疗保险。参加比政府高的保险待遇后,出具证明,政府可减免4%的雇主费用,另外个人1%还要交社保局。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优质的条件和服务,提供遍布全国各地的医院,而政府提供的医院少。但交费时要多交10%的管理费用。国家有保监局和保险协会对保险行为进行监督。为减少浪费,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督体系,组织由医院医护人员和保险公司参加的委员会,对病人否需要住院治疗,是否需要高额费用治疗等情况进行评估。
要指出的是,埃及妇女不参加工作,只能参加商业保险。但其工作的丈夫去世后,夫人可以继续按其丈夫的工资交3%保费,享受丈夫的医保待遇。
三、几点启示
(一)政府重视解决贫困人群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问题
南非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拿出一部分钱来专门用于贫困、残疾人口的社会救助,去年就拿出470亿元资助800万人,按全国人口4700万计算,人均1000元,按800文人计算,人均资助近6000元。南非、埃及政府还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有公民都可以到公立医院享受免费诊疗服务。
我国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帮助措施,比如“两个确保”、低保等,但总体扶持力度不大,特别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应主动关注困难人群、弱势群体、农村居民以及一些医疗费用花费巨大、个人负担过重人群的状况,要加快研究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二)政府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
南非为全体公民提供廉价免费的基本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埃及公立医院为没有参加医保的无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障,无业人员可到政府设立的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就医,由政府从医疗保险基金中结算。
而我国目前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同为营利性医院,公民在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就医费用负担差别不大,没有体现出国家在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作用和公立医院的公益特性。
(三)国家提供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为公民提供水平更高的医疗保障方式
南非是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公立医院为全体国民提供收费低廉的医疗服务,政府本身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商业保险运作,由个人和雇主投保。埃及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明确要求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或公司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所交保费高于国家规定的参保水平线,可以不参与政府开办的医疗保险。既允许公司或个人在政府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之间选择。
而我国政府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国家管理的面太广,体现不出对各类人群医疗保障的层次性,容易造成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国家应对老人、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利用商业保险为高层次的人群提供保障,体现出保障的选择性。
(四)两国实行的是医药分开医疗卫生体制
南非和埃及的医疗机构均实行医药分开,医院诊断病人病情病进行相应的治疗,病人凭处方到药店开药,基本杜绝了医院以药养医、违规用药等现象。
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存在弊端,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争取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应日、韩两国制药工业协会的邀请,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的由分会、国家发改委及北京、河北、天津、黑龙江、上海等省市有关人员组成的代表团,于2005年10日至21日赴韩、日进行了为期10天的访问,参观考察了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日本厚生劳动省、日韩制药工业协会、日本顺天堂医院、药品研发企业等有关部门,听取了有关方面的介绍,并与有关人士座谈,重点考察了两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尤其是老年人医疗保险问题和两国药品定价及管理办法。
一、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定价
(一)韩国医疗保险制度
韩国健康研究中心所长李相二教授为代表团介绍了大韩民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该制度实施于1977年7月1日,最初仅纳入拥有500个以上职工的企业,以后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历经12年,实现了全民医保。
1.韩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韩国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范围
据2004年提供的数据:韩国总人口为48.2百万,其中健康保险适用人口占96.9%,另有3.1%为医疗保护人口,是健康保险的补充部分。
健康保险适用人口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职工参保者(包括企业劳动者及被抚养者、公务员/教职员及被抚养者两类),占总人口的52.6%;另一部分是地区参保者(包括农村和渔村地区私营业主及世代源、城市地区私营业主及世代源两类),占总人口的44.3%。
医疗保护人口是指无能力支付医疗保险费者,这部分人群的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是医疗保险的受益对象。为提高管理效率,政府将其委托给国民健康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1.2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经营体系
2000年以来,国民健康保险为单一的管理经营体系,由独立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代替政府管理,其职责就是负责体系的运转和操作。该体系有五部分组成。其中,保险福利部为政府部门,主要起制定政策、管理监督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作用;健康保险审核评价员为一中立机构,主要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医保结算的申请,经过审核将结果报告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所有医疗机构被依法强制性规定为国民健康保险的服务提供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每月向健康保险审核评价员提出结算申请;参保者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至医疗机构就医时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主要执行保健福利部的政策,根据健康保险审核评价员的审核结果将医保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
1.3健康保险的资金来源
1.3.1保险费缴纳
参加者的保险费分为企业职工缴纳保险费和地区参保者缴纳保险费两种。
企业职工参加者保险费缴纳按照公式:月保险费=标准月酬数*保险费率(在月资的8%以内,目前为4.31%)来计算。其中,一般劳动者与公务员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佣者各负担50%,私立学校教职员由被雇佣者、雇主、政府分别负担50%、30%、20%。
地区参加者保险费缴纳按照公式:每户保险费=标准收入点数*金额/点(目前每点126.5韩元)来计算,年收入超过5百万韩元的家庭其标准收入点数根据收入和财产来确定,5百万韩元以下的家庭其标准收入点数根据经济活动(如性别、年龄等)和财产来确定。
1.3.2政府补助金
政府补助金主要用于地区参保者医疗费用支出部分的50%,其中40%来源于一般税收,10%源于烟草负担金。
1.3.32004年医疗费用支出构成
2004年医疗费用支出中保险费占83%,一般税收占14%,烟草负担金占3%,国家财政补助占了较大份额。
1.4国民健康保险本人负担金制度
对于在综合性医院、医院(小型)或诊疗所的住院病人需自负住院总医疗费用的20%;对于门诊病人则根据就诊医院性质等不同,个人自负的比例和金额也有所不同。综合医院由本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50%,医院(小型)由本人负担40%,诊疗所由本人负担30%(总费用不超过15000韩元时,65岁以下者自负3000元65岁及以上者自负1500元)。
2.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为强化保险者作用所做的努力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旨在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和社会安全保障水平,主要在预防疾病、提供服务和信息等方面不断努力和完善。
2.1健康检查事业
检查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提高检查的时效性和受检者的满足度;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提供可用资料。综合分析健康检查的结果,反映检查制度的研究及改善现况,同时还用作后续管理资料,以给参保者提供不断改进的高质量服务。
2.2增强健康的活动
管理健康需注意的人群。对检查结果异常的,通过基础体力检查,引导个人进行适合自己健康水平的日常健身运动。
发展肥胖者运动管理示范事业。
发展健康运动事业。通过健康运动,在事前消除危害健康的因素,通过长期宣传,强化预防功能,提高地区居民的健康认识。设立肥胖儿童教室,开展宣传活动,进行身体成分分析器测量等。
2.3对合理使用医疗条件进行支持活动
支持慢性疾患者进行适当的使用医疗,提高健康水平,以健康保险财政的节减为目的。对特殊病例进行个案管理。
引导合理的医疗使用,减少不必要的使用次数,对高频率使用者进行就诊咨询管理。
2.4对参保者所遇困难的处理
确认医疗机构对参保者征收的诊疗费是否适当,通过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来处理参保者所遇的医疗费难题。
解决医疗使用过程中的困难。对医院的诊疗程序等参保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不便事项,通过谈话、介绍等方式来解决。
2.5医疗使用咨询
提供医疗供应方的情报。立足于参保者对医疗机构选择和使用上的便利,给参保者提供准确与可信赖的医疗使用上的便利信息。
提供经过选择的健康、疾病信息,根据参保者医疗使用上的选择提供便利,以及防止因对疾病的自我判断导致的健康恶化状况。
提供健康危险评价服务。根据和健康相关的生活习惯、家庭、环境因素等评价个人的死亡危险度的方法。提供改善健康的资料,目的在于引导生活习惯发生变化,使人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2.6强化健康保险的保障性
对保险者发展健康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再定义:强化自律性和责任性。
(二)韩国药品定价和管理
1.基本情况
2000年7月,韩国政府进行了一项重大的改革,即将医生的开设处方与药剂师调配药品的职责分开,也就是所谓的医药分业。但医院尚保留部分药房,为住院病人提供输液等药品服务。处方药均在医疗保险范畴,部分非处方药品则根据适应症等来确定是否划归在医疗保险范畴。目前,韩国的处方药有22000个品种,非处方药有5000个左右品种。患者手持医生处方可至国内所有药店购买处方药,政府为了减少财政支出,规定药剂师有权将医生开具的药品更改为同类等效且价格更为便宜的药品,并将两种药品差额的30%奖励给药剂师。
2.药品定价
处方药均由政府定价,政府制定的是最高支付价。对于仿制药品来说,首次上目录的仿制药品价格是原研药价格的80%,第二个至第五个仿制药品的价格定在已登载药品的最低价以下且最高价的80%以下,第六个仿制药品的价格定在已登载药品的最低价的90%以下且最高价的80%以下。进口药品在韩国定价时需参考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七国的价格情况。政府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制药开发能力,将国内自行生产的原料制备的国内药品制剂与国外原研药定于同样的价格。
3.药价调整
除了政府认定的小比例药品流通机构外,一般制药企业的药品均直接销售到医疗机构。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进行四次药品流通和药价销售情况调查,如发现药品的政府定价与零售价有差别,则采取价格下调。
二、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定价
(一)医疗保险制度
让所有的国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医疗服务是日本医疗供给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的特点。1961年,日本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全民皆保险制度”,使日本的所有国民都成为了医疗保险的被保险者,在法律上均享有医疗保险的权益。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育地比较成熟,根据2000年WHO报告,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国际评价和国民健康寿命均位列第一,这与日本较为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厚生劳动大臣政务官藤井议员及劳动省有关人员分别为代表团详述了日本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营情况,并重点介绍了老年人医疗保险的现状、困境和进一步改革思路,这对我国的医保改革也将有所裨益。
1.日本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成
日本的医疗保险从大的方面来讲可划分为被用者保险、国民保险及以两者为基础的老人医疗。
1.1.1被用者保险。
被用者保险包括政府掌管健康保险(面对中小企业,由政府运营)、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由大企业运营)、船员保险、各种共济组合(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
1.1.2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由市町村运营的,以居住地范围内的一般居民、自营业者和农民为对象。
1.1.3老人医疗制度
老人医疗制度针对的是加入被用者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中的70岁以上者,或65岁以上70岁未满但被确认为残疾或卧床不起者。从2002年10月至2006年10月,老人医疗对象的年龄将分阶段地提高到75岁(每年提高1岁)。
1.2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1.2.1保险费缴纳
企业在职职工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通常是8.2%。其中,个人和单位各承担50%;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缴纳,一般与养老保险的缴纳合并计算,分ABC三种类型进行测算。类型A:根据各家庭前年度的所得来计算;类型B:一个家庭的缴纳数按照其人口平均计算;类型C:不论收入和年龄,根据加入人口数平均计算。
1.2.2政府分担
为确保国民健康保险能持续运营,国家和地区政府给予财政投入。对低收入者减免的保险费,按照国家1/2、都道府县1/4,市町村1/4比例分担;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极政府进行费用审核。过高的医疗费,除用保险基金补偿外,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各分担1/6。
1.3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由于日本急速的少子女高龄化进程、经济形势低迷、医疗技术进步、国民健康意识改变等医疗相关环境的变化,医疗费用支出逐年攀升,对国家财政产生了明显的压力。2002年,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修订中,对个人负担比例作了调整。修订后的个人负担比例为:70岁以上者自负10%医疗费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负20%);3至69岁者自负30%;3岁以下者自负20%。为确保加大个人负担力度政策的平稳实施,同步还配套实施“高额疗养费制度”,即设定月个人支付医疗费的上限,超过上限后的医疗费予以减免。
2.老人医疗
2.1现行老年人医疗费总体情况
日本人口的老龄化进程迅速,而且高龄化趋势明显,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0%(预计中国在2040年将达到此比例)。目前日本人口平均寿命为男性79岁,女性86岁,占世界首位。老年人的医疗费支出明显,占总医疗费的比例高。2002年数据显示:65岁以下者人均年医疗费用为14万日元,65岁以上75岁未满者人均50万日元,而75岁以上者人均高达79万元;75岁以上者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的比例为26.7%,65岁以上75岁未满者占23.2%,预计到2025年,75岁以上者医疗费用比例将上升到48%,65岁以上75岁未满者医疗费用比例略下降到21%。老年人医疗费的增长对国家财政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政府认为有责任保障医疗制度的平稳运行,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医疗费的过快增长。
2.2老年人医疗费负担构成
现行70岁以上老年人医疗费构成除个人自负10%外,余下90%部分由保险资金和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保险资金负担余下部分的54%,财政负担余下部分的46%(国家2/3、都道府县1/6,市町村1/6)。
2.3改革现行日本老人医疗制度的初步设想
鉴于目前存在的老年人医疗费增长快、财政负担重、老人医疗制度的运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厚生劳动省正积极研究建立全新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确定合理的老年人自负比例,明确医疗费负担主体和缴纳保险费主体,从而不再依赖于年轻人保险费的支撑,也可使年轻人缴纳保险费的负担趋于合理,不致过重。力争实现年龄段之间、保险者之间的保险金公平化、制度运营责任主体的明确化。
3.2006年国会提案
在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国民健康保险和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财政基础薄弱,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由政府独自运营,不可能兼顾地区差异而引发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厚生劳动省考虑在2006年国会提案中将被用者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分别以都道府县为单位轴系轴心进行再编统合,以稳定保险者的财政基础,发挥保险者功能。
4.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深对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感性认识和理解,代表团参观了一家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顺天堂私立医院。该院目前有2273名员工,开设30个科并设立1020张床位。2004年统计数据显示:日门诊量约为3763人,日住院量约934人。代表团听取了院方的基本情况介绍,并实地参观了门诊服务科、挂号处、病历管理处、药剂部、药品供应仓库、医疗保险室等部门,对医院的业务流程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令人感触颇深的是:医院的管理在各方面都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医院在门诊设立服务科,由7位高素质的服务人员组成,并配备30台轮椅,其主要职责是面带真挚微笑主动询问患者需要和缓解患者紧张情绪,为行走不便的患者提供轮椅,佩带手语胸牌人员提供手语方面的服务;挂号处井井有条的管理使得原本熙熙攘攘的大厅变得秩序井然、悄然无声,有专人负责建立初诊患者的电子病历、有护士确认患者执行医嘱的过程、由电子屏幕显示电子病历处理的结果、有专人协调各科室床位的收治;医院药剂部配备有84名药剂师,药房的操作流程是医生的处方由计算机系统传送至药房,经药剂师确认后至配药部门配药,再经药剂师审查后送至患者手中。一张处方需经药剂师两次确认,从而大大降低了出错率。据介绍,患者可以根据医生处方自行选择在院内药房(附属于医院)或在院外药店取药,同一药品在院内药房购买通常比药店便宜,理由是药店的药剂师会提供用药方面的指导从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与韩国不同,目前日本药店的药剂师无权更改医生所开具的处方药品,约有5%的患者会选择在药店购买处方药;医院的药品供应仓库主要负责采购药品、住院注射剂配制和药品出库管理,还配备有突发自然灾害所需的急救药品;医疗保险室的工作也比较繁重,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结算。医院的医保费用向审查机构申报结算前,先由该部门5名工作人员和2名医生进行内部检查和把关,仔细检查每位参保患者检查通知单的内容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旦由审查机构检查并发现医院差错,将大大影响医院的声誉和保险金的支付保障,因此医院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据了解,经过医院的努力,在门诊每月60000张处方中可能有200张被拒付,拒付率也较低。医院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前月的医疗费用,经过审核,实际支付时间为三至六个月,期间的医疗费由医院自行垫付。
(二)日本医疗保险药品定价和管理
1.总体情况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有关人员向代表团介绍了日本药品定价方面的有关情况。据介绍,从2000年以来,虽然全国医疗费和药品费的支出均在增长,但药品费占医疗费的比重基本维持在20%。日本的药品流通均由批发商,实行全国统一药品零售价政策,不存在不同地区、以及医院与药店的价格差异。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药品价格,是在国家医疗保险体系下,保险人付给医疗机构的补偿价格。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价格可以通过与批发商协商而低于补偿价格,因此在销售价格和补偿价格之间仍存在差价。药品价格统一由厚生劳动省确定、颁布,一般过程是厂家(公司)申报,厚生劳动省组织相关的专业协会评定,通过评定后颁布实施。各类新药(包括新的化学结构实体在内)每年四次(3月、5月、8月、9月)载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仿制药品每年一次(7月)进行调整。
2.医疗保险药品药价核算原则
基本原则是:医疗机构采购价的加权平均值(市场实价)加上稳定药物流通的调整系数(调整前药价的2%)所得金额即为新药价。
特殊原则是:后上市药品要比已是医保药的先上市药品价格下调4-6%;对市场扩大、疗效变化、用法用量变化、亏损品种的药品价格进行再审核。
3.新药价格核算
3.1核算方式
3.1.1修正加算
对于在目录中有同类药的新药来说,其价格根据目录上现有参照药品的价格进行计算,参照药品的选择依据是具有相似的适应症、化学结构、治疗效果等。新药的价格在参照药品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其创新性、实用性、市场性因素进行不同比例的加价;对于在目录中无同类药的新药来说,没有参照药品,则根据成本计算新药价格。成本主要考虑生产(进口)成本、销售费、管理费、营业利润、商业费用等因素。
3.1.2国外平均价格调整
在根据相似疗效比较方法、成本价计算方法核算的制度性界限以内,若有同一组分等药物在国外已经上市,则需用该国外流通价格做一定调整。其中,新收载品如果是对已收载品增加规格,则不做调整。国外平均价格是指参照美、英、德、法四国参照药的价格算术平均值。如新药的价格超出国外平均价格1.5倍时需下调,低于国外平均价格0.75倍时需上调,上调幅度限于原新药价的2倍。
3.2核算程序
新药经批准后,厂家(公司)即可申请进入药价收载,由药价核算组织进行第一次核算,核算后公布核算方案,厂家(公司)如无异议,则由有关部门向审议会报告核算方案;如厂家(公司)有异议,则提交意见书进行第二次药价核算,核算后将核算方案向审议会报告,方案通过即可进入药价收载,每年四次。
4.仿制药品
首次上目录的仿制药品价格是原研药价格的80%。如果已有其他仿制药品列在目录上,再申请进入目录的仿制药品的价格只能按照现存仿制药品中最低的价格确定。如果包含某一有效成分的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及已经上市的药品数量超过 20个,再申请进入目录的仿制药品的价格则在现存仿制药品中最低的价格的基础上再乘以0.9。
5.药价调整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为代表团简单介绍了 药品上市后的价格调整情况。政府每两年一次由中央医药品协会组织进行药品市场调查和药价调整。据粗略统计,2004年对11500左右个药品进行药价调整,其中约80%的药品给予价格下调,仅100个左右药品经再核定后予以上调。鉴于医药市场的特殊性,政府正着手考虑将药价调整期由两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
6.药品研发
据藤井议员介绍,日本医药品市场占全世界的份额分别从1994年的21%、1998年的16%下降到2003年的11%,与此同时以加拿大和美国为主的北美医药品市场从1994年的34%、1998年的42%上升到2003年的49%。因此,日本政府也积极鼓励国内制药行业提升药品研发能力。本次代表团也参观了日本田边制药位于东京的一个研究所,研究所的环境、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先进的仪器设备、电脑自动化系统等都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7.医药分业
日本也已实行一定程度的医药分业,患者对这一改革的评价也颇高,理由是医药分业后对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更好,原本在医院药房取药后便了事,而在药店取药后药剂师会提供更为详细的用药说明。
三、考察后的几点启发
虽然本次代表团在日韩考察的时间不长,对两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方面的了解也比较粗浅,但仍感到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一)提升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日韩两国经过多次的体制改革目前均已实现了全民医保,使全体国民真正享受到了平等的医疗服务,这其中国家财政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中国第三次卫生普查结果显示: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这一数据说明中国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政府应该承担起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重任,积极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确保制度公平。
(二)加快医疗保险立法
无论是韩国还是日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均有法可依。而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面对防不胜防的欺诈骗保现象却无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急需制定和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目前日韩两国尤其是日本,面临的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医疗费上涨,国家财政负担日趋加重,为此两国政府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应对这一难题。这一现象在我国也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医保基金筹资渠道单一,且退休人员不缴费,可否尝试适当延长在职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给基金带来的压力。
由农业部农业司组团,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农业部批准,我们一行15人(名单附后)于1997年6月1?/FONT>30日赴美进行种子商业化管理培训由于中美双方各有关单位事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安排,此次培训有计划、按步骤地顺利进行。培训采取课堂学习和现场考察、访问相结合的形式,在课堂学习中,密西根州立大学作物及土壤科学系、园艺系、推广和教学系、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国际农业研究所及密西根州种子认证协会(作物改良协会)、州农业厅所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8位教授为我们进行课堂讲座,授课内容主要内容有美国种子产业的基本概况、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品种培育与发放、品种保护、种子认证、种子生产与营销等。结合学习内容,我们参观考察了美国联邦种子试验室、先锋种子公司玉米种子加工厂、密西根州种子检验室、州种子认证协会、阿司格罗(Asgrow)种子公司、颗粒本(Crippen)种子清选机械公司、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访问了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局、美国种子贸易协会。通过这次培训与考察,我们对美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基本法规和政策、商品意识和信誉、先进技术和设施、管理经验和营销策略、商业化的产业和系列化的服务等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收获很大,感触很深,开阔了思路,拓宽了视野,学会了许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东西,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全面实施种子工程,加速建设现代化种子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美国的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
美国的种子法规比较完善,联邦有联邦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各州有州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种子认证规则与标准。联邦种子法与州种子法之间、种子法与实施条例之间衔接较好,州种子法可以比联邦种子法更具体、更严格,但不能与联邦种子法相矛盾。在执法管理上,联邦和州依据各自的法规和权限分别执法,州内的种子贸易只受本州种子法的约束,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须受两个州的种子法和联邦种子法的约束,种子进出口也受联邦种子法和所在州种子法的约束。
1.种子法规
(1)美国联邦种子法1939年颁布实施,1967年和1988年两次修改。其管辖范围是所有从国外进入美国的种子以及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其主要目的是统一规范和授权委托,统一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种子真实标签和最低质量标准,要求邮寄、运输、销售的种子必须按要求包装,包装标签必须载明要求真实反映的质量指标,种子质量必须高于最低标准。授权主要包括授权农业部作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授权农业部长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有效地实施该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条文委托农业部长的责任,授权农业部长指定专门官员或人以相同的权威和效果执行有关规定。如指定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调各州的种子认证协会,制定种子认证的规则、标准,指定官方种子分析协会协调各州的种子中心检验室,制定种子检验的规则、标准。
(2)专利法193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20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应是以前没有过的新品种,具有明显可区别的特征,同以前的品种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3)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7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有性繁殖作物的新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17年,保护期满后成为社会公共产品。申请该项保护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4)州种子法各州议会根据联邦种子法和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认证条例,各州种子法规的内容和标准不尽相同,但是都规定了详细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联邦种子法和许多州的种子法都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条件未作出规定(认证种子除外),也未要求领取有关证照。
2、执法管理
(1)执法机构与职责
根据联邦种子法,美国农业部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农产品销售局设有种子管理与检验处,负责种子立法与质量检验工作;农业研究局下设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新品种保护工作;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进口种子的检疫工作(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调运不检疫)。各州种子执法管理与职责不尽相同,一般州农业厅为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市场监督处有专人负责种子立法和执法工作,具体的监督检测工作委托州种子中心检验室负责,种子认证工作委托州种子认证协会负责,但处罚只能由州农业厅和州法院依据规定程序来进行。
(2)执法内容和程序
一般地,违犯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引起侵权纠纷的,大多是双方庭外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才向法院申诉。而种子法规定的执法内容和程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A、标签真实性与最低标准的监督和处罚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检验人员(公务员)可以随时在市场购买种子或到经营单位抽样(如果拒绝抽样,可请警察保护),经检验如果种子的真实质量低于标签标明的指标并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或低于最低标准,由州农业厅责令停止销售或处以罚款,严重者或拒不执行处罚的,可由州农业厅向法院起诉。
B、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根据现行法规,州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无调解和处理权(目前,密歇根州农业厅正要求州议会修改州种子法,授予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权)。一般地,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民事法庭申诉,由法院判决。
二、美国的种子认证
美国的种子认证制度始于本世纪初,目的是通过官方或官方授权的机构组织一些具备优势条件的农场主,利用公立机构培育的优良品种,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符合标准的商品种子,以推广优良品种,保持优良种性。1950年以前,由于农业生产用种都是公立机构(州立大学或各级农业试验站)培育的,种子认证成为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唯一途径,未经认证的种子不许销售。进入70年代,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实施,私人种子公司育种迅速发展起来,使公立机构育成品种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到80%左右,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也下降到80%左右。目前,私人种子公司育成品种已占领80%左右的种子市场,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下降到20%左右,即使公立机构育成的品种也有一些不是通过种子认证,而是将品种转让给私人种子公司开发推广。美国的种子法规对国内贸易的种子没有要求必须认证,只对进出口的种子才要求必须认证。
1.种子认证机构
各州由州农业厅授权种子认证协会(或作物改良协会)作为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开展种子认证工作。一般地,作物改良协会隶属州立大学,种子认证协会隶属州农业厅,它们都是由认证种子生产者、州立大学代表和州农业厅代表等组成的服务性、非盈利性董事会制机构,其职能是使本协会成员生产的种子达到联邦和州的质量标准,对种子认证和检验(包括田间巡视和室内检验)实行有偿服务,财权归协会成员。联邦一级不设种子认证机构,也不直接开展种子认证工作,而是成立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要求各州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必须加入这一协会,并接受其协调,按其制定的统一规则和标准开展种子认证工作。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而是由协会成员轮流牵头,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协调有关事宜。
2.种子认证的程序和要求
(1)与育种机构签订合同,对其育成的品种进行种子认证。
(2)育种机构向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提供育种家种子。
(3)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生产和供应。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有自己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工包装设施和质量检验人员,直接生产、加工、包装、供应基础种子;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协会成员生产、加工、包装基础种子,并按官方种子认证机构下达的计划调给认证种子生产者。
(4)认证种子生产者申请加入种子认证协会,并向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申请生产认证种子,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认证种子生产计划安排、供应所需的基础种子。
(5)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派检验人员对认证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田间巡视(检验)。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没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则委托检测机构或聘请检测人员进行。
(6)认证种子生产者按有关规程和要求收获、加工所生产的种子。
(7)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派检验人员对所生产的种子进行室内检验。
(8)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对质量检测合格者,按包装所需的袋数和规格发放认证标签。
(9)认证种子生产者自行销售认证种子并承担其质量责任。
(10)由认证种子生产者通过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按认证种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15-30%)返利给育种机构。一般每袋种子(50磅)售价15-20美元,返利30-50美分。
由于种子国际贸易的需要,私人种子公司培育、生产的出口种子按要求进行认证。与公立育种机构的种子认证相比,私人种子公司的种子认证的不同点在于其利用自己培育的育种家种子,在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自己生产基础种子(或亲本种子)和认证种子(杂交种子)。
三.美国的新品种培育、发放与保护
1、新品种的培育
一是公立机构育种公立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是美国农业部所属研究机构及实验站、州立大学(州农业实验站),他们既负责种质资源收集和育种基础研究,也从事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在40-50年代以前,各类作物新品种80%以上是由公立机构培育、发放的,而目前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品种只有20%左右是公立机构育成、发放的,而且主要是麦类、豆类等常规作物和水稻常规品种。
二是私人种子公司育种私人种子公司起源于本世纪初,当时只从事少量园艺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到20年代,少数私人种子公司开始从事杂交玉米品种的培育工作。进入70年代,由于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加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许多私人种子公司纷纷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育种投资,建立育种科研机构,从事育种新技术研究(如利用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技术)和新品种培育工作。目前,各类作物新品种80%左右是私人种子公司培育、发放的。此外,还有一部分农场主也从事单一作物的品种培育,但是由于其经济实力和人力的限制,培育、发放的品种比例还很小。
在育种科研的投资方式上,有一定育种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公司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育种科研机构;而一些育种基础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而又有发展眼光的小公司往往采取与大公司合资和股份制改造的方式,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育种科研机构。如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是一个欧洲移民在自己买地进行认证种子生产的基础上,与另外7个农场主联合创办的合作制种子公司,最初生产经营认证种子,后来逐步转为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到1985年,按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名,该公司在全美种子公司中的位置由1979年的第176名上升为第60名。1988年,与德国KWS种子公司合作,将合作制公司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当时KWS公司占50%的股份,1992年扩股后占83%),通过合资注入了大量资金,建立育种机构和种子加工设施,促进了公司发展。1990年,育成了自己的玉米自交系,生产杂交玉米品种35个,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列全美第16位。现已培育出抗除草剂、抗玉米螟、高油玉米新品种,并投入试验、推广,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列全美第12位。计划1997-1998年发放玉米新品种18个,今后10年内发展成为整个北美洲的第三大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年销售量达到100万袋(每袋8万粒,约45斤)。
2、新品种的发放登记
美国的新品种发放相当于我国的品种审定。一般由各育种机构自己评审、发放其育成的新品种,每年将其发放的品种目录报所在州的品种发放登记委员会登记,由该委员会(一般由州立大学农学院任主席)每年编纂一本品种发放登记目录,分送州农业厅、作物改良协会、种子认证协会、基础种子协会、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等有关机构。由于公立育种机构所育成品种大多由认证种子生产者生产、销售和承担质量责任,为了对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负责,各公立育种机构都建立了严格的新品种发放评审制度;而私人种子公司是自己生产经营自己的品种,品种和种子的责任都是自己承担,对其新品种的发放也有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
(1)公立育种机构的品种发放程序根据《密西根州立大学、密西根州农业试验站关于植物品种和育种材料发放的政策和程序》,品种发放的评审程序如下:
a.由育种者向学校农产品委员会(CommodityCommittee)提出发放申请,并提供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田间试验结果以及拟发放的形式(认证发放、限制性发放或专一性发放)等有关材料。由该委员会下设的该类作物的专业小组审查其是否与现有品种相比有突出的农艺性状和明显的特性区别,提出审查意见;
b.由学校农产品品种评估委员会(CommodityVarietyEvaluationCommittee)审查,对育种者提供的材料和农产品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该委员会主席签字;
c.该校农学院院长审核签字;
d.该校(也是该州)农业试验站站长审核签字;
e.该校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f.由负责科研的副校长和负责财务的副校长审核签字,批准发放。
一般地,一个品种从申请发放到评审结束需4个月时间。认证发放由育种者直接发放,限制性转让或专一性转让由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发放。
(2)私人种子公司的品种发放程序种子法规对私人种子公司的品种发放未作任何规定,各公司所规定发放办法和审批程序也不一样,但至少有一下程序:
a.育种家提出发放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b.科研部组织育种、栽培、病理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科研部主任签字;
c.市场部主任审查签字;
d.公司总裁审查签字,批准发放。
私人小公司或个人育种家所育成品种的发放程序一般很简单,由育种者本人决定是否发放。
3、新品种的保护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植物品种注册(PlantVarietyCertification)保护;二是品种专利(Patent)保护。两种方法相比较,申请专利保护所涉及的机构较多,手续较繁杂,保护的内容很具体,费用较高(需几万美元),审核批准的时间较长(少则1枣2年,多则10几年),往往申请还未批准,品种就被淘汰了;而申请植物品种注册保护只需几个月时间、2500美元。因此,对农作物新品种大多申请植物品种注册保护,而对优良的育种材料或基因可申请专利保护。
四、美国的种子生产、加工与营销
1、种子生产
美国联邦种子法对种子繁殖、生产有严格的世代限制,不允许超过4个世代,即育种家种子、基础种子、登记种子、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
育种家种子由育种家直接控制生产,一般采用一年繁、多年用的办法,以减少繁殖世代。
基础种子由认证种子协会自己生产或由基础种子协会组织其成员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种子生产能力和经验以及相应的土地、设备等条件,根据计划组织生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即非盈利性)把基础种子提供给登记种子或认证种子的生产者。
登记种子登记种子是由基础种子生产者把基础种子再繁殖一个世代而得到的种子。生产登记种子的目的是扩大基础种子量,满足认证种子生产的需要。有的州(如密西根州和威斯康辛州)要求基础种子只能一代繁殖而成,从而取消了登记种子这一级。
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由基础种子或登记种子繁殖一个世代而得到的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种子。认证种子由认证种子协会组织其成员按规程要求进行生产。
公立机构育成的品种大多采取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种子生产,而私人种子公司是按照上述世代要求自己繁殖育种家种子和基础种子,并通过签订合同组织具备条件的农场主或专门从事种子生产销售的中、小公司,在其监督、指导下为其生产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生产的认证种子主要用于出口,国内销售的种子不需认证)。生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专门生产型,即农场主利用其土地和公司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根据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在公司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杂交去雄)下进行种子生产,所产合格种子全部交给(卖给)公司,公司按合同规定付给其报酬。农场主只负责种子生产,不承担所生产种子的加工、销售工作。如先锋种子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建立的21.6万亩的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即是这种方式。二是产销结合型,即农场主或专业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私人种子公司提供的育种家种子或基础种子,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种子生产、加工和包装(一般用公司提供的包装袋),所产合格种子(认证种子)或者全部由公司收购和销售,种子生产者负责按指定的地点送货;或者一部分由种子生产者在当地销售,其余由公司收购和销售。如WilliamIrrer农场主为Stine公司生产大豆种子即是采取这种方式,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别的种子公司生产杂交玉米种子也是采取这种方式。
一般地,为了避免种子丰欠波动对兑现供种合同的影响,先锋、大湖等规模较大的私人种子公司在安排种子生产计划时,都留有余地,考虑30%?/FONT>40%的储备。这样即使遇到自然灾害、种子减产,也能保证种子供应和价格稳定。
2、种子加工
美国的种子加工规模大,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先锋种子公司在美国就建立了22个大型种子加工厂,其中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的玉米种子加工厂,总投资额2200万美元,年加工能力5.6万吨(是世界上最大的),目前的实际年加工量为3.3万吨(每年只加工6个月),从剥皮、烘干、脱粒、除尘、清选、精选、分级、包衣、包装、印刷和粘贴标签等全过程都是自动化,而且整个过程对温、湿度和种子质量指标都在严格的自动化控制之下。此外,该公司在墨西哥、智利等国家还建立一些种子加工厂,其中在智利建的种子加工厂占地面积是世界上最大的。
美国的种子加工厂管理水平比较高。先锋种子公司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的玉米种子加工厂只有固定人员38人,制种去雄季节雇用3500-4500个学生,种子收购、加工季节雇用季节工150个,其烘干、脱粒车间每清扫一次需45分钟至1小时,精选加工车间每清扫一次需8小时。每个品种加工完后,彻底清扫一次,整个加工厂看不见遗留或散落的种子。
3、种子营销
美国的一些大、中型私人种子公司很注重建立有效的销售网络和采取激励的营销策略。如ASCROW种子公司在美国建立一个连结全国各州农场主的种子销售网。其销售部下设东、南、西、北四个区,每个大区又分若干小区,每个小区有4-5个推销商,每个推销商再联系若干个农场主推销员,由农场主推销员把种子销售给附近的农场主。还有一些种子公司通过在各地建立种子仓库,利用这些仓库作为销售网点向附近农场主销售种子。大湖杂交玉米种子公司之所以在全美玉米种子销售量排行中由1979年的第176名一跃成为现在的第12名,与其采取的一整套灵活有效的营销策略不无关系:(1)早订货、早交款,种子价格可折扣15%;(2)对销种量大的代销商和购种数量大的农场主,由公司资助其出国旅游;(3)按代销商销售或农场主购买数量累积购物奖金,每销售或购买一袋种子积80美分,按累积的金额,由其选购相应价格的带有该公司标志的帽子、上衣等;(4)对年销售量达2000袋种子以上的代销商,吸收为代销商俱乐部成员,每年免费赠送60袋种子;(5)鼓励购种农场主参加全国高产竞赛,由公司支付报名费,对在竞赛中获奖的,由公司支付去领奖的旅费;(6)对购种农场主帮助申请贷款。目前,该公司正在如何体现公司的价值观和高品质以及提高工作乐趣和工作热情上下功夫,计划在今后10年内发展成为北美第3大杂交玉米种子公司。
美国的种子价格和种、粮比价比较高,即使价格较低的小麦认证种子也卖0.5美元/kg,是商品粮价格的3倍以上;私人种子公司销售的杂交玉米最高可卖每100粒1美元(约3.6美元/kg),是商品粮的近40倍。这样,即使认证种子按销售额的15-30%返利给育种单位,购种农场主遇到自然灾害影响种子出苗时种子公司对其采取半价销售补播的种子,以及积压的种子储备一、两年后再销售,种子经营者仍然有利可图。这样,既可发挥种子公司的市场调节作用,也不影响种子公司的自身发展。
五、针对我国种子产业现状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完善种子标准、标签和档案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死标准”,超过指标即为合格,低于指标(哪怕是0.01)即为不合格,没有误差范围。按照种子条例规定,不合格种子就不能销售。这很不合理,因为实际上任何测定都不可能排除误差,测定的结果确实存在误差。此外,我国的种子标签不规范,对标签上必须标明的指标及其所使用的文字、符号没有规范要求;种子样品及其档案制度也不完善,对保存样品及其档案的数量和时间没有规范要求。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制订最低质量标准和允许误差范围,完善种子标签和档案制度,进一步推行标牌销售,逐步向真实标签制度过渡。
2、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种子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种子质量认证试点,但很不规范,一是育种家种子、基础种子不是控制在认证机构手中;二是认证过程中的申请、巡视和检验程序不严格;三是标签发放不符合要求。需要逐步完善,建立既适于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包括程序及标准),要求进出口种子必须经过认证,以增强我国种子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对国内生产、销售种子不必实行强制认证。
3、逐步实行优种优价政策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种子经营是低质低价。一方面,种子质量和科技含量不高,另一方面种子价格和经营利润也很低,使经营单位难以自我积累和抵御市场风险,更无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需要在逐步提高种子质量和科技含量的同时,实行优种优价政策,以壮大种子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身发展能力。
4、尽快健全种子法制
一是加快制订种子法,将种子标准、标签、认证和品种审定以及市场竞争等用法律固定下来。二是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省(市)级种子管理要与经营分开,逐步强化省(市)级的管理职能,弱化县级的执法管理职能;基础种子生产、销售要与商品种子生产、销售分开,基础种子由种子站组织原、良种场生产,并按计划供应给各种子公司。三是理顺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原(良)种场以及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5、逐步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和机制
根据我国种子的现状,当前还需大力推进统一供种,以提高商品供种量。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常规作物的商品供种率基本相当(美国麦类作物种子75%以上为农场主自留种,花生、大豆作物农场主自留种也占50%左右),我们所缺的主要是市场竞争意识和机制,只有强化市场竞争才能刺激各公司对新品种的需求,也才能促进其自己建立育种机构和有偿转让别人的优良品种,才能使育种单位得到回报。强化市场竞争的手段和途径是:市场开放+真实标签+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