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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体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总和。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资金运动,资金的运动离不开支付体系的支撑。支付体系作为社会公共支付清算与结算平台,能够为各银行以及金融市场提供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随着2006年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两大核心系统,即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分别完成了在全国的推广工作,辅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票据交换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等,标志着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其他支付结算系统为补充的支付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应行使好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大力发展和创新支付结算工具,改善支付内外部环境,协调支付结算各方利益,确保整个社会支付清算的安全、高效。
一、改进支付结算手段,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观念比较淡薄,运用支付信用工具疏导、规范社会信用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人民银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力度推广和运用支付信用工具,为社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一)推广票据使用,促进商业信用健康发展。要继续宣传推广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各商业银行对企业间的商品交易要积极做好商业汇票的承兑和信用证开证,以及商业汇票贴现和信用证议付,逐步形成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扩大票据交换覆盖面,积极推广使用银行本票,减少现金流通,方便客户结算,继续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提高票据信用,鼓励具有良好信誉的个人使用支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1.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认知,提高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和本位主义思想,增强票据市场意识和金融业整体风险意识,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成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企业认识并广泛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使获取商业承兑汇票签发资格成为企业的荣誉和优势的标志。促使企业在承兑与支付中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和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度,使商业承兑汇票成长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金牌”支付工具。
2.建立完善征信管理体系,降低风险评估成本。改善商业信用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尽快把企业商业汇票信息导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把企业所有支付结算信息纳入征信管理,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估提供低成本及时全面的咨询信息,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稳妥进行;二是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规范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避免因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各自为政而导致企业存在多个信用等级,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的通用性;三是引导各金融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将企业支付结算、信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输入相关征信系统,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透明度;四是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实施合力制裁,使丧失信用的企业在融资、结算等业务中享受“差别”待遇,形成有效的制裁制度,以此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树立和培育企业的信用观念,逐步改善商业信用环境,提升社会整体信用。
3.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不断创新业务,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助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如参照招商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国光大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包买等业务,通过将银行信用引入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义务中,对某些特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授信,鼓励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让更多的企业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中得到实惠,以进一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
4.修改与完善相关制度法律。一是修改与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与其他形式债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二是增加对商业失信惩罚的法律法规条款,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商业失信的惩罚力度,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修改<票据法),取消商业汇票必须具备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设定,放开纯粹融资性票据,使商业承兑汇票真正成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充分达到支付、信用及融资的目的。
(二)推广运用新的支付工具。商业银行要积极研究探索新的支付结算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灵活、快捷、安全的支付工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电子支付工具,广泛开办定期借记、直接贷记业务,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交纳水、电、通讯、房租等公用事业费、保险费、税款以及工资等。积极推广贷记信用卡业务。引导消费信用,刺激消费需求。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规范支付工具创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积极推行支付结算的业务。人民银行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办法》,做好商业银行之间支付结算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规定做好支付结算业务制的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支付结算制的重要意义,转变经营观念,提高服务意识,通过银行间支付结算业务的相互,互惠互利、互为补充,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金融服务。
二、强化支付结算监管.维护支付结算秩序
强化支付结算监管是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好转,防范支付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因此,人民银行在改进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必须强化支付结算监管。
(一)加大支付结算的监管力度。重点对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管。加强对各项重要支付结算业务准入和退出审批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建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因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落实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管理行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支付结算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要求贯彻不力,实施不到位,对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严重问题不处理、不纠正,致使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主管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人民银行分支行,未认真履行支付结算的监管职责,造成辖内支付结算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影响较大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责任。
(三)强化不良支付行为规范管理。1.加强支付结算制度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疏通持票人举报、投诉渠道,规范持票人举报方式和方法,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使基层人行增加及时发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渠道;z加强结算纪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结算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支付结算纠纷调解机制,同时通过实行不良支付行为社会举报制度、银行机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不良支付行为处罚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3.加强对空头支票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发现空头支票行为后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履行空头支票报告义务的商业银行,应给予经济处罚,可适当提高商业银行出票行提取处罚手续费比率,进一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4.应用新的科技手段,提高支付结算监管水平。加强科技应用能力,不断提高支付结算监管科技含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强化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实现支付结算监管的现代化,主动适应对商业银行支付创新业务的监管,并不断引导商业银行进行结算创新,加快资金周转。
(四)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来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落实内控制度,强化相互制约和事后监督;研究制定统一通用的支付密码业务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使用范围,实现客户一机通用,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加强对基层临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重要的支付结算凭证及票据真伪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案件堵截率;针对目前伪造票据进行诈骗比较严重的状况,研究严厉打击制造假票据的犯罪活动的措施,确保良好的票据使用和流通环境,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强化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现代支付系统的建立为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提供了优质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但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支付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成为目前支付系统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管理功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全国金融系统支付网络连在一起,金融机构的风险往往发生在支付结算环节,如果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将会导致支付风险,会引发连锁反应,蔓延到整个支付系统并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对支付系统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框架中的核心问题,应该把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和高效作为核心公共政策目标,采取一系列举措来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明确支付体系的监督重点,强化事后监督和非现场监控,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达到提高监管,优化服务的目的。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风险防范的可靠保障,应尽快制定包括中小外资金融机构在内、涉及所有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退出的管理办法、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完善支付系统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机制。同时,将研究开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监控系统,为货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稳定。
(三)在推进支付系统建设的同时,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成为央行的工作重点。加强系统安全建设是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强有力的保障,在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全面推广运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四)规避票据交换工作风险。目前,在票据交换工作中存在对风险性认识不充分,部分交换员身兼数职等问题,票据交换员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牵制和制约,票据交换过程中手续不够严密,这是同城清算中可能发生案件的一个最重要隐患。加之部分金融机构对票据知识宣传不够,部分客户不知如何正确使用票据,常因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金额有误或者复写凭证底联不清造成退票或错汇现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经常召集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以座谈会、联席会等各种形式提高有关领导和票据交换人员识别风险的水平,加强对票据交换风险性的认识。对票据交换风险意识淡薄、管理不利的清算机构在辖区内予以通报,直至停止其参加交换资格。
(五)加强账户管理是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有效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征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了重要手段。账户管理系统拥有丰富的存款人信息资源,应当以完善查询立法为基础,开发专门的协助查询功能,准确获取存款人的有关信息,为有效遏制利用银行账户违规支付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账户管理系统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平台,以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为契机,打击金融犯罪,提高社会信用,维护社会及金融稳定,营造和谐、稳健、守信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支付结算管理工作
关键词:国际结算,托收,汇付,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1.托收与汇付相结合
付款交单托收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是为了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有保障。汇付方式的用途主要是预付货款或订金,基本做法是:出口商与进口商约定采用付款交单托收货款,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出运前以汇付方式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订金,然后再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货款中扣除已付款项或订金部分。这样,若届时进口商拒付,因为有预付款项的保证,出口商可弥补运回货物的运费、利息等损失。免费论文。在具体交易中,汇付部分的比例,可视进口商的资信、商品的特点以及运输费用、货款总额等情况来确定。
2.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方式的结合使用是在一笔交易中,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免费论文。汇付部分通常用做订金或预付款,在装运货物前支付。如延期付款方式中,预付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剩余部分可采用信用证方式分期支付。有时也可根据交易商品的特点,在交货后以汇付方式结算余额(或差数),如对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因其数量与质量等难以控制,所以双方可以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货运单据先付总货款的若干成,等货到目的地后再根据检验核实的数量与质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后,再将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
3.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习惯上又称为“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是指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免费论文。其基本做法是:进口商开立合同交易总额一定比例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余额以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具体手续是: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对进口商来说,能够减少开证金额与开证保证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因其有严格的交单条件规定,能够保证收汇的安全。
4.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
5. 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相结合
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主要用于进料加工时的出口结算。因为此种贸易形式下出口企业从外方进料阶段的风险较小,所以出口企业向国外进料时可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付款,而出口成品时则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并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从而在降低收汇风险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出口利润。
6.托收与保理相结合
当国内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继续蔓延并对进口商资信状况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为保证收汇安全,可以申请叙做国际保理。尤其是对卖方风险比较大的D/A,可以与国际保理结合使用,将收汇风险转移给相关机构,专心从事生产和收购等商业活动。
一般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如遇进口商破产或违约拒不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负责赔偿信用额度内的全部款项。此外,出口商还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不超过信用额度80%的融资。
7.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方式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大型交易中,如成套设备的交易以及工程承包等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除了正常的支付货款外,还会有预付款或保留款的收取。这时,可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保留款的支付及预付款的归还可以用银行保函来担保。
8.银行保函与汇付相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主要用于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在实际业务中,某些成套设备或大型机械产品的交易,履约时间都比较长,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办法,可以将汇付与银行保函方式结合起来运用。在分期付款中,进出口合同规定,在货物出运前,进口商以汇付方式预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其余的货款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出具银行保函,或开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合同中还须约定货款分几期付请,每期如何结算等。
在延期付款业务中,做法与分期付款大体相同,区别在于订金以外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之后若干天内分摊偿付,买方开立的是远期信用证。合同中还须明确延期办法、分为几期、利率水平等。
综上所述,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时,为了使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使进口人顺利得接收货物,更多地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将促成贸易更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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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按照铁路筹融资、资金运用和管理对资金结算工作精细化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对一些容易发生风险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从建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结算工作人员职业敏感度,加强结算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等方面,研究从源头上规范和强化资金安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的长效机制。达到维护铁路财经秩序,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管好资金的能力,为和谐铁路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保证。
一、引言
目前,和谐铁路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推进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加快技术装备现代化,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设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等,都需要有一个坚定的经济基础,需要可靠的资金保障。伴随铁路大规模的投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的多渠道等都给资金管理工作带来新的课题,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使得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鉴此,从具体经济业务中就必须高度重视,以防微杜渐,集中力量完善资金管理,以杜绝资金风险对于铁道建设的不利影响。
二、资金结算工作的重要性
资金结算中心是充分发挥资金结算系统的平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结算中心的关键环节。资金结算中心是集银行金融管理和企业资金管理于一身,通过“结算管理”和“信贷管理”对各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降低资金分散风险,建立铁道结算中心系统资金的调拨渠道,作好资金统一有偿调剂工作。并及时把企业的经营目标贯彻于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运输部门等,通过与工行、建行等协作银行协商,为铁路生产和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资金结算工作的具体防范措施
(一)强化柜台监督,完善对帐程序。柜台结算人员对不合规的业务应坚决做到不予受理、不予支付,站好结算管理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第一班岗,保证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监管。在每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各结算网点应与协作银行书面核对结算总户资金是否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其目的是达到结算总户不垫付款。
(二)结算总户是由各内部开户单位构成的。根据结算中心的特点,不允许内部开户单位办理“倒提付款”和“银行自动划款结算”业务,因为这将出现结算总户垫付款的情况出现,必须杜绝此类业务的发生。
(三)运输收入进款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运输收入进款管理上,必须执行统收统支的制度。首先,对运输收入专户原则上是“只收不付”,若要付款只能向各局运输收入专户上缴运输收入。即收款单位特定、用途特定。付款票据只能使用“内部转账付款委托书”。若发生向付款人退款的特定情况,例如因意外原因造成客运退客票款、货运退运费等,则运输收入专户应持上级收入处同意退款的批文,再加上原收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有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其次,货运的货物运输进款收入采用大量“倒提支票”下账,我认为其间还是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隐含的风险有:首先是付款单位透支而无法收回运输进款;其二付款单位密码不符而无法收回运输进款;其三付款单位印鉴变更而无法收回运输进款;其四收款单位由于使用倒提而背书,造成收款单位印鉴满天飞;其五收款时间滞后。而对于收款单位来说由于收到“倒提支票受理联”就办理货运业务,此时运费并未入账,这就造成一定的垫付资金风险。因而建议对于不经常发生倒提业务的收款单位积极采用支票顺下,对于经常发生倒提业务的收款单位则应与付款单位签订合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使资金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
(四)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内部开户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因而对账单是保证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唯一合法依据。这就导致对账单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以前出现过出纳人员领回对账单后,伪造对账单盗取企业资金,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到银行领取对账单。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各结算网点采用客户领取对账单时由会计人员亲自签字领取的方式运作。
(五)强化大额资金支付过程的监督管理控制。从近些年发生的一些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分析,多数是大额资金使用没有履行正常的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的。各单位应构建纵横结合的资金支付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在资金支付各个环节的职责。加强岗位间的互联互控。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成铁财[2008]349号文件规范,首先是建立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并及时登记备案。铁路局及专业运输公司要动用大额资金,包括对内投资、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贷款、内部调剂资金等属方针、政策性大事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等形成讨论决策意见并登记备案。其次是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单位法人代表、总会计师(经济)师、财务负责人联签。实际支付时,必须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在财务支付凭证上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支付。第三是要认真落实大额资金动态报告和监控制度。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的全过程控制。这也是确保资金安全的核心环节。
(六)规范单位的出纳人员到开户银行下账的行为。若临时有必须不到的情况,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方可由其他人员来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若出纳人员变更,则单位财务部门应填写相关信息并送结算中心备案。例如90年代某内部开户单位就由其他人员慌称该单位出纳人员生病不能来下账,并盗取全套印鉴章骗取银行信任把支票转账出去,后经多方努力才追回此笔款项。所以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树立风险意识。
(七)对职工个人的支付要创造条件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减少现金的流动,堵住“小金库”的来源。这也是廉政建设的需要。一方面符合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实现职工收入显性化的有效手段。
(八)关注金额较大或巨大的资金的投向,判断资金的用途是否合理合规。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基础还较薄弱,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的行为会造成了严重的资金风险和损失。这就要求提高结算中心现场监管力度,努力识别企业借其他用途逃避资金监管将资金盲目投向资本市场,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例如收款人为“××投资公司”,而用途却为“货款”,或者用途是购买的材料与付款单位主营业务成本完全不符。这就充分说明该笔资金有问题,应立即实施追溯调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再或者付款用途是“往来款”,实际作为投资转出以逃避资金监管。
(九)应加强财务归口管理和集中管理,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企业所有财务收入应集中在企业财会部门集中管理,不得多头开户,造成资金分散。这既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率,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加大了资金的风险。同时也是产生“小金库”滋生腐败的温床。要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凡是有资金结算中心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在资金结算中心以外开立银行帐号,并作为一条铁的纪律执行。通过在业务办理中对资金的出口进行柜台监督,实现对资金全过程的控制,降低资金使用风险。而实施预算管理也是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的有效保障。
(十)结算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局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坚守财会职业操行,加强自身业务锻炼,把防范风险和防止资金损失的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中,从事前、事中、事后的不同阶段,抓住源头性问题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强化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大力加强稽核力度,监督投资交易行为和监督检查业务处理情况,监控资金去向、以及内部单位多头开户和资金外流问题,发挥风险预警作用。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法,做好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的预见性工作。为防止企业银行系统被盗用,同时也阻止计算机的侵入系统登录采用密码保护系统,同时企业资金调拨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即对于每一笔资金的划拨应在数量上设定权限,专人必须有起专用密码,并与特定数量资金的调拨权限相适应。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合规。
四、结论
充分发挥资金结算系统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结算工作人员的职业敏感度,练好内功,提高业务能力与风险判断能力,研究建立从源头上规范和强化资金安全控制,在此基础上建立防范资金风险的长效机制是资金结算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夯实各项工作基础,防止资金风险,才能全面推进和谐铁路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昌才.浅析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战略的实施[j].东方企业文化.2011(14).
【关键词】股份支付 实施 利润操纵 建议
一、股份支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权激励机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推进,众多企业开始将股权激励机制等股份支付形式纳入它们的薪酬体制当中。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立进行了推动和规范。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为“《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进行了专门的规范,结束了我国股份支付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规范的局面,为企业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理论及实务方面的指导。
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发展历史较短暂,因而相对来说不够成熟,细节上也还不够完善。同时,准则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带来的影响,缺乏操作性和适应性。股份支付准则自身的缺陷以及我国目前的各种不成熟条件,很大程度上为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
(一)股份支付准则自身的缺陷
1.摊销期被任意延长或者缩短。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企业的股份支付,无论是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都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或者可行权权益情况进行最佳估计,并以此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或者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所取得的服务计入当期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以及资本公积或者相应的负债。换而言之,企业应当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摊到每一个等待期内,若等待期被延长,则每一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则每一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增加。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摊销期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2008年4月,海南海药在其200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将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方法进行了调整,延长了摊销期,因此当期股份支付的费用比原业绩预告金额减少了,进而减少了亏损,达到了利润操纵的目的。
2.行权条件自由化。企业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条件一般会与企业的业绩相挂钩,但它们之间存不存在关联以及存在的是什么样的关联都极具自由性。
行权条件自由化的典型做法,就是企业将股份支付的可行权条件的标准订得很低,在业绩中也不考虑股权支付成本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伊利集团在2006年4月20日召开的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中通过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议案中的一项行权条件:首期行权时,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而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伊利集团2001年到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是22.7%、19.8%、40.6%、18.6%、21.5%,很低的期权激励门槛会导致伊利集团的高管可以轻松地获得巨额股份。
3.股份支付授予日及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最佳估计数的随意选择。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中,股份支付费用=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当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很小时,即使等待期的股票价格不断上涨,企业计入当期相关成本或者费用的金额也是很小的。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选择授予日。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是可以调整的。《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的有所不同的,则应当进行调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则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来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因此,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是可以纵的。
4.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选择。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选择,会形成不同的成本和费用。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时,权益工具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时,权益工具按照“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方式的选择给企业带来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当股票价格持续上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会持续增加,这时如果企业选择以权益结算,就能够确认较少的股份支付费用,反之,当股票价格不断下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会持续减少,这时如果企业选择以现金结算,就能够确认较少的股份支付费用。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从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5.权益工具估值模型的选择。股份支付,无论是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都是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目前来说,对各个国家都是一个难题,对我国更是如此。我国可行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严格来说根本不存在活跃市场,所以,采用何种估值技术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股份支付》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有要求企业对权益工具估值模型进行表外披露。不同的估值模型计算出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自行选择权益工具的估值模型,从而操纵利润。
(二)我国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对该准则的实施影响
1.我国不具备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是股份支付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股票价格应与公司业绩相互对应。在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下,公司业绩良好,股票价格相应上升,反之下降。然而我国当前不具备这样完善的资本市场。不规范的股票市场,股票价格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股权激励不能反映经营者的真实业绩,通过股权激励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就会落空,股权激励的实施难以真正奏效。
2.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股权激励的效果与公司治理机制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还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股权激励的效果。
3.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用于激励的股票价格、数量、激励方式、范围和行权价格等等。然而,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没有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订,大多数方案都是差不多的。无论从当前的经营状况或者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内部因素分析,还是从它所在的行业以及所在的地区等外部影响来看,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很大,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却都很相似。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公司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这些不良因素都降低了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二、提高股份支付实施效果的建议
(一)细化《股份支付》准则,压缩利润操纵空间
进一步细化《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比如,对摊销期的规定,准则可以规定根据不同的股份支付业务规定不同的等待期。
(二)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完善公允价值的计量准则
实行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完善的,规范的资本市场。政府要着力加强对市场的规范,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使我国资本市场能尽快健全起来,使股票价格能够反映公司业绩。
2012年5月,财政部办公厅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对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提出了若干条征求意见,基于此,《股份支付》准则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完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第一,明确规定可供企业选择的估值模型,以及不同估值模型适用的范围。第二,明确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发挥中介机构的评估鉴证作用,监督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
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实行股份支付后,在确定授予日或者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允价值作出评估,并在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同时将中介机构的评估情况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编制的附有业绩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涉及以后年度的业绩预测,并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由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四)规范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
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可以增加:企业高管在报告期内出售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在报告期内调整过的情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按照目前情况估计的对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五)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高管的道德水平
公司治理机制是规范公司各方面权、责、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经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第一,调整公司的产权结构,从而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第二,为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应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三,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作用、防止董事会内部利益合谋,应健全董事会制度,坚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们的利益;第四,为确保公司治理机制更加透明,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公司治理机制不断完善的同时,还应当提高企业高管的道德水平。许多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会过多考虑公司高管的报酬而忽视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因此才会发生通过《股份支付》准则来操纵利润的行为。比如,很多公司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会制订很低的行权价格或者很高的行权比例,从而达到使自己最终顺利行权的目的,已获得巨额报酬。在西方,环球电讯的破产、安然的倒闭等等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在我国,海南海药和伊利股份也被指为“利益献高管,损失留公众”的典型。因此,要真正杜绝通过股份支付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就应该从根源上提高企业高管的道德水平。一方面,企业高管们应当自觉选择有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道路,将《股份支付》准则与企业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促使他们多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而非着眼于个人的“眼前利益”。
(六)鼓励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
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这种方式下,权益工具等指标的波动性较大。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股份支付同时相应确认的是负债,除非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严重影响了损益,否则,其对权益的影响是较小的;其次,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所估计的有所不同时,应当对负债的公允价值从新估值,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更能真实地反映股权激励的情况,对企业更有利。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来考虑公司高管获得股权的条件、确定合理的行权价格,同时又应当避免引发股价的剧烈波动、兼顾中小投资者们的利益,从而使股份支付政策能起到真正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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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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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姚立新:《电子商务下的金融创新与运作》,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论文)陈颖:《电子货币发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影响的思考》,《广东经济》2006年第7期,第72页。
(论文)孔立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3期,第56-58页。
(论文)陈湛匀、李文斌:《我国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发展研究》,《新金融》2000年第8期,第34-39页。
关键词:项目施工,造价控制,工程审核
引言
项目实施阶段,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约定办理协助业主分析索赔事项,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挽回不必要的损失;按合同和已经约定的规定,及时计算每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为业主投资决策控制提供依据[2]
1.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的特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变化最多的阶段,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也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我以我公司的一个真实案例来来阐述造价控制的管理工作
项目名称:某医院临时过渡用房改造装修工程
建设地点: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
工程工期: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
建设单位:上海市某医院
工程简介及特点:本工程为某医院在某工厂旧厂房的基础上改造原有厂房并新建部分建筑物,将其做为医院临时过渡房使用,18000平方米,共分10个建筑单体及室外工程计划总投资额为3100万元
本工程拆除改造工程量较大,单体多,工期紧,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大部分施工节点都是边深化边施工,工程施工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大以上这些工程特点使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较多,给造价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
2.造价控制工作范围和目标
本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范围为: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结算阶段
严格控制本工程中标价不超设计概算,合同价不超中标价,结算价不超合同价,同时对本工程的各项前期费用和其它建设管理费用进行跟踪管理,从而使结算总投资不超立项总投资
3.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及各阶段造价控制情况
为了有效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我们对本项目分阶段进行了动态的、事先的、主动的造价控制
3.1施工准备阶段(事前控制)
a、根据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各阶段的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如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流程、施工中签证及变更审核工作流程、索赔处理工作流程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b、根据项目总投资和进度计划,分解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c、熟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招投标文件等,明确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如本工程的放射科、手术室、液氧供应室等,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专业施工性强,造价比重较大,我们将其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在选择各专业施工单位之前,我们对其施工方案和工程报价都进行了择优选择,仅液氧供应站一项就节约投资60多万元
d、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建筑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和比选方案的参考造价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设备价格本工程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如无工程变更,均按投标文件执行,如投标时为暂定品牌和单价的(如塑钢门窗、墙地砖、卫生洁具等)主要材料,在采购前均要经甲方、施工监理确定品牌、规格、质量,投资监理核定单价后(核价原则为:不能超过招投标时的暂定价,如超过并对总造价影响重大时,应报告采购中心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整主要材料的价差,其他材料、人工、机械及费率按投标时的优惠条件执行
3.2施工阶段(事中控制)
a、在工程设计交底后根据施工图及有关图纸资料在15天内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预算,确定施工图造价控制目标;同时把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与投标时的概算及财政批复内容分别做逐一比较,指出增减变化内容,报送业主由于本工程招标时采用的是扩初图纸,施工图预算完成后,经对比,发现新建建筑物基础、玻璃幕墙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工程等与招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造价差距较大,有突破合同总价的危险,我们马上将其分析对比报告向业主汇报,起到了预警的作用
b、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 协助业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c、参与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工程分包、市政配套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谈判工作,对相关的经济条款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我们在每月提交的《投资控制月报》中将本工程新签订和已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款支付情况等都进行列表汇总,使业主了解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
d、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对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既可以缩短工期,又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论文参考网。
e、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对施工方案的审批,而施工方案的审批一般是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考核质量、工期、造价三项技术经济指标,使三项指标有效的综合在一起,从而控制工程造价如:因为本工程为临时过度用房,装饰工程的标准不高,在组织拆除方案时,我们对哪些部位应该拆除新建,哪些部位可以尽量利用原结构装饰(如原大理石地面、原铝合金窗等),只经简单翻新即可,进行了方案论证,从而不但节约了拆除费用,还节约了一部分新建费用
f、深入施工现场, 动态掌握施工状况,按时参加工程例会及其他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及时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使工程造价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g、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在项目的实施进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诸如施工条件的变化、原设计条件的变化、地质地貌情况的变化等情况,而发生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这些变更将影响造价控制目标,有可能使项目投资超出原预算,从而影响项目投资效益,因此,我们特别重视对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在审核工程变更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个因素详加分析,对多个技术方案进行筛选,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尽量减少变更费用;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时,严格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内容、原因、范围、价格,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减少工程结算时的扯皮
h、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对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不按图施工的情况即时向甲方和财政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当发现有投资突破的预兆时,提出应急节约成本的建议,并及时向甲方和财政报告及通报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由于本工程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投资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甲方也很重视,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都积极配合,本工程基本做到按图、按标准施工
i、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控制,定期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较,如有较大的超估算、超预算情况出现,及时分析原因,写出专题报告进行分析并呈报甲方必要时,协助甲方调整投资控制目标.
j、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月度工程量报表,与施工监理协作,审核确认实际完成工作量,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为甲方签署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详细审核意见;
k、在每月25日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采购中心提交投资控制监理报告,就当月的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作出详细汇报,并与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如有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情况及其他可能对建设资金的控制产生影响的情况,给出投资控制的合理建议论文参考网。
3.3项目结算阶段(事后控制)
a、审核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内容条件要求且验收合格
b、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原则、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执行如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新增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招投标时的计价、取费等优惠条件进行结算,提高了取费标准,我们在结算审核时按原招标优惠条件进行调整论文参考网。
c、认真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在工程竣工决算书中,因子目多、篇幅大,工程量的计算最容易出错,特别当变更较多时,很容易出现重复计算或漏算的情况
d、详细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每一项核减或核增的计算结果和依据,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协助甲方与承包单位确定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结算款额
e、编制工程保修期内各承包单位的付款计划
向甲方提供整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整个项目各项费用汇总表,并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资金增加原因
f、 编制工程保修期内各承包单位的付款计划;
g、将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合同价进行对比,分析资金增减原因,总结投资控制工作成果,出具《投资控制成果报告》
3.4造价控制工作总结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 的工作原则,投资监理组认真地完成了本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工作在整个控制工作过程中,我们共参加工程例会26次,协助业主签订合同12份,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5次,出具近郊控制监理月报及相关专题分析报告8份,最终投资控制成果报告1份本工程最终审定的总投资为2768.72万元,与送审价相比,核减率为12.68%,与计划总投资相比,节约金额332多万元,达到了预期的控制目标
结束语
我国是现今世界上工程建设投资额最大,工程建设项目最多的国家,然而我们现有的一些建设项目造价管理方法还是比较落后,我们在这方面的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远远赶不上发达国家所以我们这一代造价咨询业同仁们的齐心协力,造价咨询单位认真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正发挥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使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为合理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3]
参 考 文 献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探讨, 作者:胡建明
[2]上海建设工程咨询,2004年第5期P11
[3]中国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与建筑业的发展, 中国工程建设网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 开证 付款 结算 融资 保障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国钢铁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购货方占主导地位,销售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货物验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货款或买方的承兑汇票。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使合同订立在先,买方一般也会要求对合同价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这可能使销售方遭受一定损失。而笔者所在的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营销政策是预付款发货,即只有收到购买方的货款才能发货。这种情况下势必给购买方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而随着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给购货方(客户)带来了资金面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银行保证。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组织生产,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就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回笼。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与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等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能够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兼有融资功能等优点。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三、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四、付款
从2009年开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该客户是我公司不锈钢产品的重要客户,在广东地区的经营范围很广,影响很大。我公司派专人去佛山考察该客户的相关情况,其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近五年来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共计开证8700万元,付款迅速及时。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扩展了信用证业务,客户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诺德、无锡宝昌、江苏大明、佛山钢展等多家用户。2011年1月至11月,共计开证109900万元,货款均已按时进账。
通过国内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双方的付款顾虑,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的金额限制,融资成本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低很多。不仅如此,客户还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从我公司的角度来看,工作程序也较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简单,而且也减少了我公司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财务费用,节约了资金成本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润,保证了我公司的资金使用和流转。同时,由于以银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绝拖欠、坏账,加快了应收账款周转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解决了融资和支付两大问题,消除异地应收款的烦恼,利用银行信用保障,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理财。同时也可以帮助我公司拓展销售渠道,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为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振浩(导师:丁正平)北台钢铁集团供应链融资探讨.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11
2.王宝山(导师:李玫)国内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3
论文摘要:该文从进步医院基建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就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与基建资金张罗与治理、本钱核算、工程造价、收进核算、账务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审计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治理的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清楚的审计思路和方法。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本钱,进步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进步医院治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正当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治理审计的融合,风险治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串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治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治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治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治理中的差错与舞弊,进步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题目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2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尽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分报告。
1.3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赏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分的相关职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用度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治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张罗与治理,进步资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资金的张罗方面:包括审查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审查筹资方式的公道性、正当性、效益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公道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2.1.2在资金的治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本钱,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治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治理分散。
2.1.3审查资金的拨付。第一,开工预支款的支付:1.凭证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书,履约保函、开工预支款保函,以及经监理签字的开工预支款支付证书;2.是否有工程部分的审核意见;3.财会职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分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时,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支款保函金额支付。财会职员付款、进账。第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工程部分、会计部分及监理部分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1.凭证是否齐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分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实材料;2.医院基建部分的审核意见;3.会计部分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4.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建设单位应予支付。支付时应审核:是否有医院内部审计部分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按审计结果核定的最后结算额。
2.2审查建设本钱的核算与治理,加强控制治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本钱回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本钱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本钱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本钱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项工程本钱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用度,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题目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治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公道。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公道、是否按设计要求。
2.2.4审查待摊投资与其他投资中建管费、培训费、征迁费、设计费、大件运输费等用度支出是否合规与公道。查明共同用度分摊是否公道、资本化时间与范围是否恰当,有无将各项非税收进挂账支用、不冲减相应的建设本钱。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征迁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活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账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活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活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账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活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题目。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职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公道正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用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
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种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账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把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进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进是否合规、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进,有无扩大其他基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进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2.5.1检查“工程物资”科目,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对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资的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作了正确的财务处理。
2.5.2检查“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公道性。是否包括了概算外的其他项目,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进行了审批,是否正当,齐全;是否按合同进行付款;是否将不应属于在建工程的用度记进其中。
以上笔者对于基建项目财务治理内部审计从微观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具体的阐述,但是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效果,还应该从进步内审职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财务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工程方面的知识,参与建设项目的全程治理,从而进步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医院的正当权益。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化,传统的结算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间交易的要求,而交易的复杂性也使传统的债权制度很难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电子债权集安全性和快速性于一体,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安全的结算手段。因此,电子债权的开发和发展也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必然趋势。
一、电子债权的开发背景
1.企业间结算手段电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B作为一种快速的交易平台,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另一种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和条件。
作为电子债权应用范围内的B2B可以是以上两种形式。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是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据的方式进行,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形式被无纸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结算相对传统的纸面化结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更不易被发现。所以,电子债权是为了B2B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电子结算手段而开发的。
(2)社会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并发出“用户订单”,销售商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发出“订单查询”,供货商审核“订单查询”,销售商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销售商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运输商运输,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和供应商或者说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最为理想的电子结算手段是在同一银行的金融系统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决。但在错综复杂的交易情形下,他们在同一银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双方或多方的开户行之间进行结算就会经过很多的程序,造成时间的浪费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双方就要寻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种相应法律制度来保护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电子债权的产生和开发关系金融系统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它是全社会的要求。
2.票据缺点的克服与优点的结合
(1)连锁拒付的控制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种银钱运输工具,而如今却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它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因性和流通性。无因性促进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体在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能通过票据转让做成交易,促进商品的流通,这是票据最大的优点所在。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信用证明的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点。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应该进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据债务人在付款的同时,有权将票据收回,此时,因在票据上设定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关系即告终结。然而,持票人虽然进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请求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票据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退票或票据的拒付。如果票据上的每一个债务人或几个债务人都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就会形成连锁拒付的情况。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债权人的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很难实现。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方式,票据所固有的这些缺点通过自身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钱债权在没有实现之前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就永远存在不能被承兑的风险。电子债权它是由银行通过债务人的申请发行的,同时经过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它的发行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信用。所以,电子债权具有消除这种风险的能力。
(2)伪造风险的补救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和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为的伪造,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伪造,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无论什么种类的伪造,总的来说就是其上的签名是假的。
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那么对谁的利益影响最大呢?无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实票据上的签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它就必须付款。所以票据伪造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债务人的签名很难被证明是伪造的,即使证明了,以后也没有效的方法去杜绝。
在电子债权制度下,债务人的签名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可靠的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预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
在以上的法规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制度从内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据上假冒的签名,而电子签名的认证从外部进一步保证了签名的可靠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债权相对于票据而言,它是最能保证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对票据伪造风险的最有效的补救。
二、电子债权的定义
1.电子债权的推进经过
在电子债权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韩国莫属。它曾有过两轮金融开放。第一轮金融开放后,它放松了对短期资本流动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债务,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温床。第二轮金融开放是在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同时提高了对不良债权的审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危机后,虽然说IMF给韩国金融危机的建议是尽量减少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但事实证明,只有政府干预才是让韩国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电子债权的开发作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个环节。2001年2月,指定金融结算院作为委托的对象,由它具体负责电子债权的审查与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12月,电子债权交易条款(基本条款、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用的使用协议书)开始制定。2002年3月,电子债权制度开始运作。2006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电子金融交易法》,明确了有关电子债权的基本规定。
2.电子债权的定义: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债权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电子文书中记载的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1)债务指定债权人;
(2)电子债权中应当记载债务内容;
(3)必须由《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中的经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4)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并且依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于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债务人应将具备第(1)项至第(3)项的所有文书,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依据同法第6条第2款进行送达;
三、电子债权的特征
1.法理构成上的特征
(1)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
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债权,依债权与证券的紧密关系可分为指名债权和证券债权。
证券债权,指债权的成立、持续、让与、行使依赖有价证券的债权,即证券化的债权。证券债权通过债权和证券的有机结合,将债权和证券一体化,充分利用证券流通性的优势,有效地促进了债权的交易和流转。“指名债权,它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的,指与证券债权相对的、普通的、一般的债权人有特定债权意义之债权”,实际上它就是指名之债,是未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借款给乙;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交货给甲。债权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是甲,这些债都不表现为证书形式,甲与乙之间的债即为指名之债。
电子债权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型债权,但是它毕竟是在传统债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仍然符合传统债权的特征。从电子债权的定义可以得知,如果要发行一个电子债权,其间的债权人是债务人指定的,也即是说电子债权中的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只向他发行的电子债权中的特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从传统债法理论上而言,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具有指名债权最基础的特性。
(2)电子债权的有因性
债之发生,系指客观的新生债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事件、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事件是人之行为外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所以,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决于债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电子债权也不例外。在发行电子债权之前,电子债权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最为基础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就是电子债权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合同关系就自始无效,电子债权据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该电子债权已经发行了,它也是一个无效的电子债权。
2.电子债权发行上的特征
(1)变更权的行使
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同时又与原因债权具有关联性。电子债权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在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使用金融系统的电子债权系统的合同。当债务人发行一个电子债权时,它必须向发行银行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发行电子债权的意思表示,也要满足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同时,这又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必须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由于在没有发行电子债权以前的债权是原因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形式表现。而电子债权是明显的指名债权,是不能以票据形式表现的。所以,债务人在申请发行电子债权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债权变更权,将原因债权变更为指名债权。当然,债务人行使这种债权变更权以及所产生的电子债权能否有效,还要由发行银行和专门的电债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审核与登记。
(2)承诺
根据前述的电子债权的定义中的第(5)项可知,债务人如果要发行电子债权,还必须将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债务人了出呢?还是由发行电子债权的银行发出呢?笔者认为应由银行发出。因为银行同意为债务人发行电子债权时,它是基于对债务人的高度信赖。在发行电子债权的整个环节中,它承担的义务是最大的,通知义务便是它最重要的义务。反之,如果不将电子债权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而只进行登记,则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可能产生问题。比如说当发行的电子债权的内容与先前原因债权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的救济是很困难的。当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这里的接受就是一种债权人对银行发行的电子债权的承诺,同意债务人发行的电子债权里记载的所有内容。所以,就承诺这个法律行为而言,它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完成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通知,它就没有为单方做出承诺的权利。所以,承诺是由银行和债权人共同来完成的。
(3)登记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子债权由于它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事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相对于传统的债权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就必须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在韩国,它是以金融结算院来完成电子债权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的。由于电子债权系统是由金融系统共同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因此,如果企业间要想用电债权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就必须接受它的管理。电子债权的登记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了合法登记的债权才是最终发行成功的电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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