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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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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1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其服务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标准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2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2008年我县妇幼卫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坚持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进一步健全三级网络。充分利用降消项目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彻底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深入贯彻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工作

1、各医疗单位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依法管理从事接生、助产、产前检查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严格考核、从严审核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换发证工作,从严查处无两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领取、专人保管、证章分开、收费合理,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杜绝乡镇医疗保健单位非本单位接生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3、加强产前筛查管理。贯彻执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完善筛查网络功能,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水平,提高筛查率和筛查质量,建立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信息报告制度。

4、从严治理胎儿性别比例。认真贯彻商政卫发[2007]3号文件精神,严格超声染色体等胎儿性别鉴定相关设备及技术和人员管理。严禁非法开展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规范做好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5、加强监督检查。县、乡医疗单位都要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对《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妇幼保健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通报检查问题,力促全县母婴保健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2008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在控制在4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彻底消灭新生儿破伤风,住院分娩率达96%以上。按照分层培训和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各级保健人员产科常用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培训。村级保健人员要做好育龄妇女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知识的宣传教育,早期发现孕妇,督促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跟踪服务,责任到人,确保高危孕产妇安全分娩。培训村级保健人员做好产后访视,建立健全各种表、卡、册,扎扎实实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通过规范孕产妇的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建立完善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评审制度,积极开展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等宣传教育。落实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责任,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对不具备接生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助产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儿童死亡要严肃查处。结合降消项目和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落实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提高城乡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政策引导,宣传动员,稳步提高住院分娩率。

三、继续开展产科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巩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成果,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标工作。按照Ⅰ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加大资金投入,狠抓整改完善,未通过产科评审验收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加快建设任务,在6月底前必须通过验收达标。确保全县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县直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工作资料等各项软件管理,进一步提高产科建设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要利用国债项目和上级对卫生院装备设备的有利时机,加大妇产科的硬件建设,建设标准化产房,配备基本产科急救设备,未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产科不能及时完善产科设备的,暂停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认真做好降消项目及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工作

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项目配套经费,认真做好项目监督指导,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贫困孕产妇救助活动,加强孕产妇急救网络建设,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人员工作职责,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及时上报项目相关信息,通过项目带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规范妇幼新报表、新软件,确保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及时、准确、详实。

第3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一、积极推进农村卫生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以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总抓手,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重点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力度,加强调研,强化督导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实行分类管理,认真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1、做好2009年新农合全覆盖工作。*要围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和费用控制机制进行积极探索,力争有所突破;*、*、*、*、*五县要做好动员发动,搞好基线调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按省要求高标准、高起点顺利启动。对2009年新增5个省级试点县的方案逐一进行审核,指导试点县完善试点方案。实现20*年前4个试点县参合率达90%以上,新增试点县参合率达80%以上。

2、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省级试点县工作情况公示制度,市每月公示1次各县(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有关信息,督促各县区按照实施方案规范运行。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市进行随机抽查,对工作不力、农民得实惠少、群众意见大的县(区)实行重点跟踪管理。

3、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我市管理意见,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6月底前完成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验收、公示、签定协议和挂牌工作,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建立管理档案。制订《菏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菏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关于加强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各县区制定“100种常用药品最高限价和不少于10种单病种限价规定”报市局备案,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监管机制,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努力降低农民医疗费用。

4、加强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筹建工作。督促各县(区)完善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人员配备。加强指导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召开不同专题的研讨会,强化分类指导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市新农合专家技术指导组的作用,充实调整成员,举办培训班对经办和管理人员分级分类培训,组织一次全市新农合相关知识考试,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96号文件,严格执行新农合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纪律,加强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5、搞好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及监测工作。搞好市级新农合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工作,6月底前全部实现省级试点县数据资料网上直报。各县(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上审核,现场结算,简化就诊、报销程序,方便参保农民,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完善新农合信息统计制度,着手建立新农合监测系统,及时了解试点运行情况,为政策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开展对新农合试点工作的系统评价。按照省制定的新农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年底组织开展对新农合试点工作评价。指导各县不断总结、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行机制。

7、完善基金补偿方法,确实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各区县要及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和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要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农民保障水平,使农民能够真正受益,调整方案报卫生局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全市统一的报销比例方案,打破现行一县一方案的局面。

8、加大新农合宣传力度,努力树立政府形象。充分利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搞好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各县区每月要上报市新闻媒体一个新闻。

㈡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功能

深化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改革,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1、研究制定我市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争取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农村公共卫生、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开展农村卫生管理能力培训。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3、推进乡镇卫生院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全市推广公开选聘乡镇卫生院长的经验和做法,搞活乡镇卫生院内部分配,充实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力量,增强乡镇卫生院的内部发展活力。

4、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开展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活动,2009年选择50个乡镇卫生院搞好创建试点,年底统一验收。

5、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心枢纽的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搞好为村卫生室的服务,正确处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之间的关系,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6、巩固提高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成果,筑牢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底”,努力实现农民小病不出村的目标。开展创建“农民满意村卫生室”活动,2009创建1000所“农民满意村卫生室”。

7、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对各县区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完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配套措施,加强对执业证书的管理,2009年对全市12461名乡村医生都要建立起从业管理档案,为规范管理乡村医生提供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内容市局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今年要做好2年一度的乡村医生执业考核注册,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二、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突破口,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规划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完善运行机制,抓住当前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利政策,搞好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1、贯彻中央、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省有关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提出的要求,提出贯彻意见,报请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部署全市社区卫生工作。

2、建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报请市政府调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3、制定并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政策措施。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为社区卫生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根据我市社区建设情况,综合考虑社区人口分布、居民健康需求和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研究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菏泽市城区社区卫生设置规划,确定区域性分步骤工作目标。

4、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提高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举办社区卫生机构。加大城市卫生资源机构调整力度,促进卫生资源向社区流动,推动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通过转型和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试点,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5、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督导、评价、考核机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工作调度督导制度,加强监测与评价。

6、健全信息化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信息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与评价系统。

三、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工作

坚持以实施“一法两纲”为核心,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重点抓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适时制定我市规范妇幼保健工作各项政策。

2、认真组织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行动。按照分层次培训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助产人员和乡村医生等人员开展孕产妇保健、产科危急重症处理、新生儿窒息复苏和产科常用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培训。建立完善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评审制度,积极开展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等宣传教育。

3、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产科建设,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今年完成50个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的试点,提高产科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实行等级评审和管理,对达不到标准的,依法取消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继续做好产科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4、加强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和应用,完善筛查网络功能,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筛查率和筛查质量,做好阳性患儿的追踪治疗,建立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信息报告制度。

5、做好防治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做好防治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指导各示范区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和《*关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外出参观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卫生技术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培训、孕妇免费咨询检测和母婴阻断工作。

6、加强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工作。严格掌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条件和标准,坚持依法行医。将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对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依法搞好对B超等医疗检测设备的监管,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

7、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加强妇幼卫生年报和“三项监测”的质量控制,规范使用妇幼卫生信息报表,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时效。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病例网上直报。

8、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领取、专人保管、微机化管理、加盖专用章,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有关收费标准,严禁出现搭车收费等现象,保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9、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积极开展妇女常见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妇女病普查普治制度,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第4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中晚期;妊娠;超声检查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4.65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330-01

1 超声检查的常规性问题

1.1 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超声检查中晚期妊娠胎儿,需要全面的解剖生理等基础理论知识,特别突出的是要有坚实的全身解剖知识。

1.2 良好的仪器操作能力 超声检查者对所使用的仪器应该非常熟悉,以便于充分利用仪器的有助于诊断的技术。

1.3 娴熟的切面扫查技术 切面扫查技术要通过日常工作磨练,需要勤学苦练,多做检查,也可以多参考一些相关资料,例如英国胎儿基金会中孕期胎儿超声检查规范图片,还有国内很多优秀的专业著作,都有助于我们熟悉胎儿检查的标准切面。

1.4 掌握必要的超声规范 国家卫生部以及一些省市都制定了有关产前诊断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掌握这些必要的超声检查规范,对于中晚期妊娠超声检查很有意义。例如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对于超声检查的层次以及产前超声筛查的6种致死性胎儿畸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类规范性文件,对于我们所在哪一级医院应该做哪层检查、应该检查出哪些疾病都非常明确。

1.5 了解检查的目的要求 首先要认真阅读申请单或询问孕妇,以明确妊娠时间,检查目的和要求,了解有否超声检查史,以前超声检查情况。以做到检查有目标、有针对性,避免盲目的检查,这样更有助于提高我们检查的质量。

2 超声检查的顺序

中晚期妊娠超声检查,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当然,没有顺序同样可以完成检查。但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检查,有着很多优点。首先,可以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某一部位的检查遗漏,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因为在检查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例如我们精力过于集中于胎儿某一部位的检查或者受到其他病人的干扰时,难免会忘记哪里已经检查过、哪里还没有检查。

超声检查可以按照以下“八步胎儿超声检查”的顺序进行:①头部:可首先检查头部软组织、颅骨、面部结构,再检查颅内结构,最后进行必要的测量;②脊柱:又可分步进行,第一步纵切面扫查脊柱,第二步横切面扫查脊柱;③四肢:应是先检查上肢,后检查下肢,然后测量股骨长径等;④胸部:可按照胸阔、肺部、纵隔、心脏的顺序检查;⑤腹部:可采取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检查,最后测量腹围等;⑥羊水;⑦胎盘;⑧脐带。

3 超声检查的内容与注意事项

3.1 胎儿头部 首先要观察胎儿头部的位置,以确定胎位,其次是观察胎儿头部皮肤、颅骨、眼、耳、鼻、唇、下颌等,然后再检查颅内结构,观察颅内结构主要是了解大脑镰是否居中,左右大脑半球是否对称,脑实质有无异常回声;脑室系统特别是侧脑室有无扩张以及是否对称;小脑形态、回声以及颅后窝液性暗区大小等。

3.2 胎儿脊柱 ①纵切面,观察胎儿脊柱的生理弯度、椎体形态,以及观察胎儿脊柱两条平行的光带排列是否整齐。②横切面,观察椎体三个化骨中心的排列,了解脊柱后方软组织有无异常肿物。

3.3 四肢 四肢超声检查的内容包括骨骼的数目、长度、形态、以及软组织结构等。

3.4 胎儿胸部 内容包括胸廓、肺脏、纵隔、心脏几个部分。胎儿胸部检查以心脏最为复杂,需要观察其位置、大小、心内结构、血流情况、心包有无积液及心脏搏动情况等。

心内结构的检查,要重点观察以下几个基本切面: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切面。因为以上几个基本切面可以检查出绝大部分的先天性心脏病,四腔心切面检出率大约75%,流出道切面检出率大约86%。此外,还要注意扫查心底短轴切面、主动脉弓于动脉导管弓切面、上下腔静脉及右心房长轴切面等。

3.5 胎儿腹部 包括腹壁、膈肌、肝脏、胆囊、胃、肠管、肾脏及肾上腺、膀胱、胎儿生殖器,还有腹部大血管的观察。检查肝脏应包括门静脉、肝动静脉、胆管等结构,检查肾脏亦要观察肾脏大的血管情况。测量项目为腹围,必要时测量胃、肠管、肾脏、膀胱等。上述观察项目中,根据腹壁轮廓线是否完整,以了解腹壁裂的有无;根据膈肌轮廓线是否完整结合胃的异常,了解有无膈疝;根据胃的大小、肠管的管径,了解有无胃肠道狭窄或闭锁;根据膀胱大小,了解泌尿系病变;还要注意的是肝脏、肾脏、肾上腺及腹腔内有否占位性病变以及肾脏的发育情况等。

3.6 羊水 羊水的观察主要是羊水量和羊水透声情况。羊水量的测量,包括羊水最大深度和羊水指数。中期妊娠可测量羊水最大深度,晚期妊娠应测量羊水指数。测量羊水指数估测羊水量比较准确,它在晚期妊娠中是给临床提供的一个可靠的信息和指标。

3.7 胎盘 检查内容包括胎盘附着的位置、数目、形态、大小、厚度、内部回声、成熟度等。其中,位置和回声的异常,是超声检查不容忽视的重点项目。

3.8 脐带 检查内容包括脐带起始点与植入点、血管的数目、脐带的长度、测量脐动脉频谱S/D比值、阻力指数、搏动指数,以及有无脐带打结、缠绕、肿物等。

4 小 结

综上所述,中晚期妊娠超声检查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检查者要具备一定基础的、常规的理论知识;②熟练的超声检查操作技术;③要有明确的检查与诊断思路;④做到全面、细致的检查,对于检查者来说要有耐心,不能急躁,特别是在遇到较难检查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⑤充分发挥所使用仪器的性能;⑥灵活运用检查技巧,尽量全面、清楚地显示欲观察的部位。

参考文献

第5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人工生育计划;计划生育;健康出生;辅助生殖技术;法哲学

一、什么是人工生育计划

人工生育计划是指人为有目的地干预人类自然生育的一系列活动。随着生命科学及医疗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生命的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人们把人口理论和生命科学技术及医疗技术应用于人类的生殖繁衍过程中,希望能更好地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人权的尊重、下一代人类的健康出生以及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我们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人工生育计划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健康出生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一)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通过控制生育的方法来控制后代子女人数并增加生育间隔时间的计划工作,一般目的是控制人口数目的激增。有限的地球不可能容纳下无限增加的人口,人类必须对人口数量进行控制,使人口、经济、环境等方面和谐地发展。由于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贫乏,加之上世纪中叶人口政策的失误,使得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背负上了沉重的人口包袱。7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计划生育工作,目前为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中国人口政策和法规从刚开始的行政强制加罚款惩戒手段为主逐渐走上了以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教育和自愿相结合、德治和法治并举的依法行政的道路。

(二)健康出生

健康出生不同于高尔顿的“优生”――通过控制“不适应者”的生育及鼓励“适应者”生育来提高种族素质,而是指源于基因分子生物学时代的科学家已经掌握和积累了大量的关于基因在疾病、性格和行为特征中起着主导或重要作用的资料,在医学中进行培育试管婴儿、婚前检查、产前诊断、选择性堕胎、基因治疗等措施手段来实现在体力和智力各方面都优秀的个体的繁衍,及最大程度地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和先天疾病的“高危胎儿”出生。健康出生尊重每个人的生育权,在这个基础上利用现代的生命科学及医疗技术来实现后代最大程度的健康出生。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包括人工授精(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人工授精根据来源分为丈夫人工授精(IH)和供精人工授精(AID)。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注射(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卵子赠送、胚胎赠送等。生育是人类的一种本能,生育权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是对该项权利的保证。同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操作性的特性,这样使得一些遗传病的预防成为可能。正确和理性地应用这一技术有利于促进个人、家庭、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利益。

二、人工生育计划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人工生育计划对自然生育的干预中,目前存在着部分技术如基因治疗技术还不完全成熟,其后果还有不可完全预见性;性别选择的滥用导致的人口性别结构失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得性与生育的分离导致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受到严峻挑战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科技的进步及发展,也要靠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要保障和引导人工生育计划的理性发展,杜绝因技术的滥用而出现损害个体、家庭、社会的利益的情况。

(一)人工生育计划对传统生育法律关系的破坏

人工生育计划对传统生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主体多样化、客体复杂化、内容强制化。

1、主体的多样化。人工生育计划主要是关于人类的后代延续的理论与技术的应用,所以就主体而言,首先就涉及到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在传统的生育关系中,性和生育是不分开的,亲子代关系比较简单,的提供者与卵子的生产者为后代的父母亲。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非配偶间人工受精及试管婴儿,使得子代有一个“社会学父亲”和一个“生物学父亲”,两个父亲是否都能取得传统法律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地位,如果不同,怎样区别?区别的程度多大?同样,“代孕母亲”、“生物学母亲”和“社会母亲”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此外,独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而拥有子代的法律地位;同性恋者作为一种亚文化的存在是否可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要一个孩子;冷冻胚胎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等问题。这些都表明:人工生育计划使得传统生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变得多样化。

2、客体的复杂化。人工生育计划理论和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得生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更为复杂化。如库产生后,冷冻的、卵子及胚胎算不算物?如果算物,那么就能应用于商业用途。这明显与人们所能接受的伦理道德原则相违背。对这类客体如何处理也成为法律所要思考的问题了。此外,科学家在从事人工计划生育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智利成果,能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无疑对现在的知识产权体系产生了冲击。

人身利益特别是人格权也变得更加复杂。如健康出生中所提到的婚前检查(我国由一开始的强制变成现在的自愿),在婚检中如何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成了十分突出的问题。医生的错判和受检者某种生理的缺陷及家族病史等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受检者婚姻、就业、工作、人际交往等诸多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基因技术的应用,受检者的基因信息作为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也从个人的人身权利变成涉及到家族亲戚、国家基因资源等诸多方面利益的非个人绝对权利。

3、内容强制化。传统的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是指个人有自由选择生与不生,生几个及什么时候生的一项绝对权利。但是生育计划的发展使得个人的生育权首先受到国家基于社会和人类总体利益的考虑而实施的计划生育的规约,从而使得权利的选择和义务的履行不再有太多的选择性,而带有更过的强制性。健康出生中医生基于现代医学的经验资料和技术对非健康出生进行预防,他们站在医学的立场上对结婚、疾病预防治疗、胎儿的保留等生育全过程提供建议,并且努力说服夫妇听从他们的意见。这就使得传统的生育仅夫妻双方个人关系变成国家、医生、夫妻三者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人工生育计划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冲击

人工生育计划的出现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使得传统法律规范在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中出现困惑及法律空白。人工生育计划所应用的技术,如胚胎基因的改造和移植是对人类自然进化的挑战,关系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法律及其调整机制作为当今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不能不对这些社会关系做出价值和利益的调整,从而产生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进而促进我国统一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

在我国,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规范人类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订了《人类库管理办法》和《人类库技术规范》。为了预防配子、合子及胚胎的商业化和导致人权不平等的代孕现象出现,禁止泛用性别选择技术等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了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各地方计生部门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制订了地方性的婚前检查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制度有效地规范着我国人工生育计划的发展。

三、人工生育计划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制定调整人工生育计划的法律规范应当充分重视生命伦理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吸收和改进的基础上衍生出自身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原则。这些原则是制定和实施调整人工生育计划的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精神。

(一)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原则

《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草案》指出:科技的发展应当以人类固有的尊严、普遍的尊重、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前提,始终促进个人、家庭、各群体和社区乃至全人类的利益。人工生育计划也必须以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为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和罚款来执行的。虽然取得了控制人口的效果,但是在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上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订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就从行政强制执行变成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依法展开,充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尊重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其实施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及其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在当事夫妻充分知情、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同时,应当为患者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由于该医疗手段所涉及到的配子、合子、胚胎同患者的人身利益息息相关,不能把它们简单认同为商品,禁止把它们用于商业化行为,应当在当事夫妻同意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婚检行为同样也要尊重受检者的自由选择权,保护好受检者的个人信息,不能歧视当事人。

(二)保护后代原则

为了更好地保护后代在出生后能健康地成长,法律应规定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医务人员在认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或心理损害时,应当停止这一技术的实施。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部分前沿技术的不成熟性、后果的难以预料性(如克隆人技术)。所以,对这些技术应当以保护后代为首要原则而暂时禁止。健康出生和计划生育都是以提高人口素质为目的的,而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就是保护后代。

(三)安全原则

“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价值。”人工生育计划,作为对人类自身繁衍方式的干预,它的对象就是人的自身,所以更要充分地考虑到安全的因素。安全首先应表现在人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其次是技术安全,要作好监督和技术规范工作。密切关注人工生育计划发展可能给当事人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威胁。

(四)审慎、协调原则

人工生育计划特别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势必给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关系带来困惑和难题。如果它被泛用,也势必给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所以在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方面应采审慎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这一伦理监督原则充分体现了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的审慎性。

就某些辅助生殖技术而言,它刚刚出现可能还不成熟或不被人接受,因其出现而推理的法律关系困境不会短时间内普遍存在,这使得法律在应变性和正确性之间就有了必要的张力。我们不急于马上制订法律法规来调节,这不是否定法律调整的自觉性,而是要通过社会各方的对话和反思,建立起相应的伦理道德原则,并让争论的各方在其中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而后依此伦理原则为指导思想来立法,调整这一新的社会关系,以保证我们立法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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