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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流转制度的核心,著作权贸易应当以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担保等财产流转制度为其研究方向。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产生发展的经济背景及其商业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人们加深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生俱来的经济学属性的理解和认识。
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经济背景及其商业价值等基本理论的初步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它是开展著作权经济利益动态研究的前提,为作品的市场准入及其大规模的商业流通提供了知识产权法学视野下的理论支撑和准备。著作权制度的正常动态运转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因素,它还有其他的诸如哲学、社会学和法理学的基础,也有着技术背景和思想背景等其他决定因素。本文仅着眼于经济学范畴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探源
通常认为,只有当预期收益与作品的复制成本的差额超出或等于其表达成本时,作品才得以创作。创作一部作品必然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时间和精力;作品的上市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投资,在社会不给予智力创作以补偿的情况下,盗版活动就会泛滥、猖獗。盗版既没有“表达成本”,也不需要投入开发者的创造性,但它却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复制并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在这种状况下,创作者所付出的各项投资将无法收回,作者的创作动机必定会因此而受损,因而,有必要建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以便使权利人获得长期的、稳定的效益。不过,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也不能过高,否则有可能限制作品的传播,增加不必要的教育、研究和娱乐成本。所以,最理想的著作权制度应该在追求创作者利益最大化与照顾广泛的社会公益需要之间求得一种平衡。
在缺乏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存在一个自然的市场机制为智力创作者提供较充分的报偿。因为很多作者具有天生的创作欲望或者在其创作中具有其他方面的优势,像第一个将作品推向市场获得的优势、较低的复制成本,在有些情况下这足以使其收回成本。另外,创作者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防范。但是,对大多数智力产品来说,个人的控制能力总是十分有限的,并且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使用者完全可以通过降低复制成本和不用付出投资来获取创造者的努力,如此不利于化解开发智力成果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即便处于“避免危险”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考虑,也很有必要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授予智力创作者一定的财产权以使其至少能禁止一定的复制形式,从而令创作者在边际成本之上收回成本。
作者的垄断权允许确立边际成本以上的价格,而这一结果必然导致对作品传播的无销率的限制。这里的边际成本代表被要求产生作品的单个的额外的复制品的资源,假定作品存在的话。作品的有效分配需要至少愿意支付边际成本的每一个消费者能够购买作品的复制品,因为这会导致社会盈余,等于消费者放置在该作品上的价格和在生产该作品的社会成本(如边际成本)的差额。这与谁实际获得该盈余无关。如果该作品被以每一个消费者放置在作品中的价值的价格出卖,作者将获得盈余;而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消费者获得盈余;但只要价格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一点,在每一个情况下,所有的盈余都会实现。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是确保所有的交易发生盈余的一种方式,而不仅仅是可能的有效率的制度。但是,边际成本制度是导致有效分配的最简单的制度,就像其他的制度需要不同的消费者使用不同的价格一样。所以说,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会无效率地限制作品的传播。
但是,如果许可使用的成本(与许可证相关的交易成本)变为零,作品的传播就不再会被无效率地限制。这是因为如果创作作品的作者能够与后续的使用者谈判而没有成本,创作者就不会提出一个过高的使用费要求而使作品的使用者不能够获得任何利润。如果使用者不能够获得利润,他也就不会再使用该作品,而不使用作者的作品也就不会再支付任何的许可费。对任何一个作者而言,他始终具有使其作品尽可能地被广泛发行的动机,能够获得一些许可费总比没有要好些。所以,实际情况是:只要有合适机会,作品一般都会被许可使用,但许可的成本要尽可能地压低。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许可费确定之前提下的作者收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使用者预留出自己的利润空间,防止许可费的支出过高,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也即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产生、发展的经济背景
按照制度学派的理论,当一些经济主体的精神创造性成果十分丰富时,希望出让一部分,即存在“结构上的供应”;而另一些主体恰好缺乏这方面的成果,希望从外引进,即存在“结构上的需求”。两者结合到一起,自然而然地导致著作权贸易的产生,而且这种供求关系正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
科研成本大幅提高刺激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的发展,从而大大改变了贸易结构,使得著作权贸易特别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机遇。政府和企业界大量投资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发展。这些情况对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巨大需求为著作权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振兴和发达以及竞争力的增强,不再是单纯地凭借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更主要的是取决于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和水平。由于社会对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的规模日益扩大,从业人数和队伍不断壮大,美国几乎是每10年翻一番,西欧发达国家是每15年翻一番。据科学预测,进入21世纪中叶,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从业人数将占世界总人口数的20%。这说明,丰富多彩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将在本世纪成为人类的普遍性活动。这些因素无疑为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环境。此外,越来越多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普通商品的国际贸易产生的障碍和阻力正好助长了国际著作权贸易的发展,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也为国际著作权贸易的发展提供和拓宽了渠道。因此,在各种主客观条件日趋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著作权贸易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而且在21世纪成为主要的贸易形式也是不可阻挡的。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商业价值
(一)许可使用的商业优势
许可使用堪称应用范围最广也是使用最为频繁的一种著作权贸易方式。它与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担保等其他著作权转移方式相比,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商业优势:
1.既不会发生权利让渡,又可强化对著作权利用的控制。许可使用与转让、担保的本质不同在于它不会有权利主体更迭危险,对于特别看重权利归属和权利掌控的著作权人来说,这种贸易方式具有极强的诱惑性和普适性。在许可使用的方式之下,许可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对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时空范围加以限制,使得被许可人必须严格遵照自己的意图行动。这种合同控制的方式往往比自己直接去使用还要控制得好。2.可以先期进入本来不可企及的市场。许可使用可以使自己的作品快速覆盖到本来不可能延及的市场,一是先期进入市场,二是扩展市场的地域范围与经营范围。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入市场的实际可以说是最为关键的。稍有迟缓,作品也许就失去了新颖性,因为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作品的偶然巧合。尽管著作权的生命在于独创,但作品的新颖程度对于其市场价值大小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说,先期进入市场就意味着占得先机,拔得头筹。
作者如果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进入自己从未涉及的地理市场而自己又无推销或发行渠道的话,则只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专门设立分支机构;二是许可使用。而后者往往是最快捷的路径。正如扩展地理市场一样,许可也可以扩展作品市场。一个市场主体可能只拥有在一种作品上利用其著作权的资源,而该著作权却还可以运用于其他服务上,录影业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今,家用娱乐节目光盘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然而电影和电视节目的独立制片人常常不具备大量生产和发行光盘的能力,为了从这个市场中获得充分的利益,这些制作人将其知识产权及其影片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许可给某些公司,由后者制作并发行其复制件。
3.有利于提高声誉和信誉,获取附加收益。许可使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广告宣传,尤其是在自己从未涉猎的领域内为许可的话,那便会给许可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额外收益。而且被许可人为此所作的努力一般都会锦上添花般有利于许可人的声誉和信誉,至少在被许可人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保持一种适当的质量水平时应该如是。
此外,许可使用制度还催生了邻接权制度。邻接权本身就是一种因协助传播而产生的权利,它是许可使用制度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可以说如果没有许可使用制度,也就不可能有邻接权制度。所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是邻接权制度衍生的逻辑前提。
(二)许可使用在贸易中的不利
“不管有什么样的好处,许可还是无法与完全的垂直结合相比拟的”,人们在准备选择著作权许可使用贸易之前还必须对其在商业上的不利之处加以仔细权衡和辨别。
1.会失去对著作权进一步利用的控制。许可使用最主要的不利表现为可能会使许可人丧失对其著作权进一步利用的控制。通常情况下,许可人一般会尝试通过许可协议中所商议的条件来保持某种控制,但是,由于下述三个原因使得这种契约性的控制极少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一是被许可人会极力反对有关严格控制的条款;二是反垄断法限制了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营业尤其是有关价格政策的控制程度;三是无论许可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实际的行为人总是被许可人,因此,他比许可人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2.会失去与受众的联系甚至丧失公众认知。商业经验表明,与受众即顾客保持一定的联系是何等的重要。当作者通过许可将其作品授权他人行使时,他可能因为丧失与其最终客户的联系而失去其最佳的富有竞争性的构思源泉。此外,由使用作品所带来的公众认知的好处及提高了的声誉也有可能直接归于被许可人而非许可人。事实上,一些别有用心的被许可人可能会利用其经济力量在市场中获得本应由许可人取得的开发知识产品的好处。
3.会失去新的商业机会。从先期进入本不可延及的市场的角度来说,许可使用无疑是有好处的。尽管如此,我们还应看到硬币的另一面:通过被许可人进入新的市场,这将会减少许可人自己在这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长期以往,许可人可能丧失应付这些市场的能力。在世界已处于“地球村”的今天,商业活动中蕴涵着无限的商机,而没有实际参与市场运作的人一般是不可能有这种机会的。
论文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权利,知识产权,跨国保护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法学论文,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小论文。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法学论文,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法学论文,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的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由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小论文。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全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志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法学论文,等等。
要破解主权对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桎梏,还有一条可行的途径――协调主权者意志。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国家间社会倡导主权的协调有“弱肉强食”的危险。但是我们主张的不是主权的协调,而是主权运作方式、主权者意志表达方式的转换,也即由单独表达主权意志转化为由主权者集体表达。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知识产权的行使、滥用权利的监督与惩治等领域,已经树立了协调主权者意志的范例。
我们认为,主权者一秉诚意地协商、谈判,达成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协调彼此对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管理方式、权限、互通情报,等等,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无损国家主权的条件下完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与消除。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不仅使国际合作成为民族国家的基本义务,而且改变了国际合作的含义,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属地因素和属人因素的双重作用。可见,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保护是大势所趋,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此类国际合作必然要求主权者意志的协调,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主权者意志的协调是客观可行的。
论文摘要: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全球化与中国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但它对中国的经济主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政府必须在对外开放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地维护中国的经济主权。
在当代,中国作为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大国既受惠于经济全球化及其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全球化提供的重大机遇,又面对着它们提出的主权方面的严峻挑战。如何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快的进程中积极而审慎地对待金融全球化、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是中国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的重大问题。
一、 金融全球化及其表现
金融全球化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既可以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也可指现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扩展,使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同化,还可以指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全球监管共识的达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义应当是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使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客观历史趋势。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纪8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二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金融电子网络的形成,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系统的联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离岸金融市场所构成的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标志着全球统一的 “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实现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的膨胀化。从 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金融机构先后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随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迅速增长,不断扩张,全球经济虚拟化。四是国际金融证券化。它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到 1998年上半年,亚洲市场上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资产证券达 30多亿美元。从融资方式来看,20世纪 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占国际筹资总额的58.9%。五是国际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全球经济频繁波动。
1990年以来,国际金融资本规模急剧扩张,无论从总量上还是速度上已经远远脱离了世界贸易和世界总产出等实物经济指标的增长,由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波动性和全球金融资本无限供给,自由流动,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波动,金融资产价格的暴涨暴跌更为频繁。六是金融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巨额流动于各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追逐投机,潜在的金融风险随时都会发达。墨西哥、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各国都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作用,金融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塞尔协议”、“清迈协议”等的签署,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督合作的空前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更趋国际化。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不是迫于“胡萝 b加大棒”压力下的开放,而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自发选择。实行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与国际金融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
但是,金融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主权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的当今国际金融体系缺乏事实上的公正、合理性,对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具有危害性。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订权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主导权,国际金融机构的各种规则制度,基本上是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的金融管理规则的翻版。虽然规则建立后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因为对这一套规则一无所知势必屡屡违规操作而受到惩罚,同时为了获得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好处而被迫主动对金融管理权限作出某些让步,西方发达国家仍处于 “金融霸权”地位。第二,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形的主权让渡和无形的主权销蚀将对中国的经济主权产生深刻的影响。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一些国家提供援助时,不仅规定要监督援助资金的使用,而且还要求受援国改变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市场。这就对一个国家主权构成严重干涉和破坏。一旦中国经济发展出现问题而求助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干涉中国经济主权亦不可避免。无形的主要销蚀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国家主权的行使。短期资本的不规则涌入和涌出,国际金融投机者在市场上的作乱,将会引发我国货币汇率波动和资本市场的震荡,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中国的利率主权,使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面临冲击的风险。第三,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资产组合选择行为、资产相关操作以及预期心理等复合渠道在国家间传递的。金融市场的跨市场 “羊群效应”和 “交叉感染”EI益显著。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统一性,使民族国家依靠传统的领土主权来保护一国的经济利益和安全成为不可能。中国之所以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受损失较小,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国内市场的广阔和中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与中国整个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分不开。第四,金融全球化放大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引发信用危机的风险增大,给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风险从自身来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竞争力较差;另一方面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改革几近于零,法制建设落后,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随着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外资大规模流入、在高竞争、名品牌战略面前,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因行政手段的掩盖的终结而被放大,极可能引发国内金融界的信用危机,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论文关键词】欧债危机;危机原因;启示
过去的2011年,是内忧外患多种因素繁杂交织的一年。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主权信用危机恶化,欧美各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国际贸易增速回落,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全球经济再度衰退的忧虑充斥市场。整体来看,欧债危机是中国外部经济面临的一场重要危机,怎么应对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探究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之前,我们先简单谈一下欧债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欧债危机的原因分析
1、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高赤字
如果将债务杠杆比喻成潮水,那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政府联手利用公共财政的“再杠杆化”掩盖了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但是这种掩盖是暂时性的,自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人们最常想起的词语就是“高赤字”。
2、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欧元区经济政策结构不平衡
欧元区现阶段实行的是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分散的财政政策。然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常年的不对称性使得各项矛盾和问题得以积累。在08年全球次贷危机的冲击之下,矛盾开始暴露,直指主权债务危机。尽管货币一体化为欧元区成员国政府搭建了更大的融资平台和竞争优势,但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对称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优势。另一方面,欧元区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并没有完全遵循最优货币区的要求,各国的实体经济结构不尽相同,这样更容易遭遇“不对称冲击”的影响。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周期不同步,欧元的诞生也未能显着缩小这种差异。同时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无法也不可能满足成员国不同的货币政策偏好,从而增加了危机蔓延的可能性。
3、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历史原因:高福利政策
高福利意味着政府的高支出,必然伴随的则是高税收。高福利政策使得欧洲各国在经济发展上缺乏一种活力,并且在财政支出上远高于非高福利国家。不得不说,高福利是高赤字的一个重要源头。
二、欧债危机给中国的影响
欧债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出来。欧美经济的不景气,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出口。由于中国的经济主要还是外向型经济,出口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出口的下降,必然会对中国经济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
(一)导致人民币“升值”
最近在欧债危机的冲击下,避险资金纷纷转向美元资产,随着美元走强,人民币也跟着升值。从1月4日到5月28日,人民币对欧元汇率升值达到15.9%;同期人民币对英镑升值了10.7%。在不到半年时间内,人民币已经因欧洲债务危机而对主要非美货币出现较大幅度的升值。人民币“被升值”还将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调整。
(二)影响中国对欧洲国家出口
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中国出口到欧洲的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出口企业如果用欧元和英镑收汇,则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此外,由于欧系货币贬值,欧盟对中国动出口将会增加,中国的贸易盈余还可能会继续下滑。
(三)外汇储备缩水
欧元和英镑贬值,将使以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出现缩水。我国防范外汇资产的缩水问题,必须采取动态的资产管理模式,即不仅需要关注投资的收益,也要关注汇率变动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以保证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机资本流入可能增加
现在人民币对欧元和英镑升值,欧元和英镑投机资本流入同样可以获得人民币升值的好处。因此防范走弱货币如欧元和英镑等资产的流入。
(五)欧债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对中国的外需影响较大
欧债危机已经影响了其他欧洲国家的经济恢复步伐,同时还增加了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欧洲国家经济恢复增长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的外需短期内继续承压。
三、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一)财政刺激计划要在可控的范围内,把握好财政赤字的“度”
目前我国的国家债务和财政赤字远低于国际公认的风险临界点,但是不能太乐观。因为首先,我国地方政府仍然存在“GDP考核观”,使得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搞发展,财政入不敷出;其次,当面临经济下行是,政府刺激计划会使财政负担加大,可能造成通胀的压力以及对私人部门的挤出效应。所以中国必须高度警惕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与债务负担,做好债务测算和偿债平衡工作。
(二)注重转方式、调结构,由投资出口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
希腊的局面警示我们不能过分地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出口是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杀手锏,但是这种方式极易受到外部冲击。从长期来看,出口导向型模式是不可维持的,中国应该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依靠外需转到以内需为主,扩大内需是经济结构转换的核心环节,消费是拉动经济更好更长效的动力。此外,在出口战略上,将主要向欧美国家出口转向亚洲新兴国家、东盟、非洲国家的出口,出口产品也应全面转型升级。
(三)与国际接轨,增加中国财政的透明度
目前中国财政透明度整体较低,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化,中国应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机构的沟通、协调,缩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的差距。
(四)正视地方债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关键词:信息技术,初中科学,结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企业形式也随之丰富,规模不断加大。大型企业的拆分上市,让企业的产权价值由较为单纯的内外运动模式,转变为以股权为基础的产权价值变化。而财务会计作为指导企业决策和行为的信息提供者,基本任务记录企业资产和价值的变化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以产权运动的角度分析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对财务会计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产权价值角度的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指在企业范围内建立的一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运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专门程序与方法,着重向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会计提供的信息是企业产权价值运动最真实的体现。
企业管理层次的建立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一方面形成了企业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企业法人产权的分配,也是各种投入资本在企业内部的配置。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置及其权利安排,决定了企业的资本运动,决定了组织的功能和绩效,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率和制度效率,从而直接影响产权价值所有者产权价值的实现。论文写作,信息技术。论文写作,信息技术。
企业内外的产权关系和产权交易过程可表示如下:产权交易契约的形成――企业法人产权的确立――企业内部的权利安排――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济业务――企业的绩效――产权价值的实现与分配――产权交易契约的解除,这一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传统财务会计着重于通过对“经济业务”的核算来从现象上反映“资金运动”过程和“企业的绩效”,而不注重决定或影响“资金运动”过程和“企业的绩效”的产权关系。广义资本会计把上述企业产权交易的全过程作为自己的对象,并以资本运动背后所体现的产权关系作为重点。因为上述过程开始于产权交易契约的形成,结束于产权交易契约的解除,其本质是产权契约的履行过程,其目的是产权价值的增值。
二、财务会计中产权价值要素的内涵
在传统财务会计要素中,“产权价值”是指“所有者产权价值”,或“业主产权价值”、“股东产权价值”,即狭义的产权价值。
从计量的角度,把产权价值定义为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从会计计量的角度,先界定资产和负债,然后计算所有者产权价值,所有者产权价值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而不是直接对所有者产权价值的性质做出规定。
站在企业外部所有者(业主或股东)的立场上对产权价值要素进行界定,而不是站在企业主体的立场上。认为所有者产权价值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依据工业经济时代“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界定产权价值,认为企业是股东或业主的企业,股东或业主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产权价值”就是“股东产权价值”或“业主产权价值”。
三、产权价值理论的分类
产权价值理论与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对企业性质的认识息息相关。企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股份公司的演变,对企业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从“经济人”到“社会生态经济人”,从股东单边治理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转变。相应地,产权价值理论也有业主权理论、企业主体理论、企业理论等。
(一)业主权理论
在独资和合资企业,业主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业主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企业的资产是业主所拥有的权利,企业的负债是业主所承担的义务,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业主产权价值,即资产减去负债即为业主产权价值。在业主权理论下:
企业的收入是业主产权价值的增加,企业的费用是业主产权价值的减少。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形成收益或损失,引起业主产权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独资企业可直接增记“业主产权价值”或“资本”账户,合伙企业可按约定的方法和比例对净收益或净损失进行分配之后,增记或减记每一业主的“业主产权价值”或“资本”账户。论文写作,信息技术。
债务利息是合伙企业的费用,企业的所得税也视为合伙企业的一项费用,应在计算收益时从收入中扣除。在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私用提款不是合伙企业的费用,而应作为合伙人资本的减项。。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津贴不是合伙企业的费用,而是一项损益分配项目。
(二)主体理论
主要适用于股东和债权人出资形成的公司制企业。主体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把企业与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债权人)区分开来。在主体理论下:
企业是股东和债权人的产权价值监护人,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产权价值负有经管责任,资产是企业履行经管责任的工具,即资产为负债与所有者产权价值的总和。
资产是企业自身的权利,负债是企业自身的特定义务,所有者产权价值(股东产权价值)是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是一种剩余产权价值。
收入是企业的成果,费用是企业为获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和服务,收入和费用并不代表股东产权价值的增减,收入减去费用得到的净收益也不是直接属于股东:只有通过股利分配发放的股利才属于股东,股利分配后的留存收益不是股东的产权价值,而是企业本身的产权价值。股东获得的股利、债权人得到的利息都是收益分配。
(三)企业理论
适用于利益相关者共有的现代大公司。论文写作,信息技术。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和债权人之外,还有职工、客户、国家等。企业是为了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广泛的社会责任。企业应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对他们有用的信息,比如,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以及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和企业的留存收益等。论文写作,信息技术。股利、利息、工资、税收、留存收益等构成了企业的收益或增值额,可通过编制增值表来予以反映。
四、产权价值中的综合资产
资源的泛化和资本的泛化,必然导致资产的广义化。与经济资源分为“硬资源”和“软资源”相一致,综合资产包括“硬资产”和“软资产”。“硬资产”是指传统财务会计中建立在财务资源或财务资本基础之上的物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软资产”是指建立在“软资源”和非财务资本基础之上的资产,包括人力资产、社会资产(关系资产、顾客资产)、生态资产(环境资产)、组织资产等。论文写作,信息技术。
在传统财务会计中,“资产”主要是指“硬资产”,不包括“软资产”,这是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所以,要将“软资产”纳入会计核算,建立起与“泛资源”和“广义资本”相一致的、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能力和价值的财务会计理论框架是现代财务会计必须完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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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裘宗舜.财务会计基础理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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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晓波.基于广义资本的财务报告[J].会计研究.2007(10)
论文摘要: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及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虽然金融创新也有它的负面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它的积极的正面的对金融业影响远远大于负面影响。本文主要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制度三方面探讨了金融创新对金融业的正面影响,供大家参考。
早在20世纪60年代,麦金荣等经济学家就提出了金融抑制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并提出了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它对金融业及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虽然金融创新也有它的负面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它的积极的正面的对金融业影响远远大于负面影响。本文主要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制度三方面探讨了金融创新对金融业的正面影响,供大家参考。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1.金融创新提升了金融业发展能力。金融创新不仅仅是在业务发展、机构放大、就业增长和素质提高方面对金融业的发展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还由于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增强,把金融机构的资本扩张能力和现代化的设备水平的提高带动起来。也许更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创新还推动了金融产值的快速增长,促使一个国家的第三产业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迅速上升,为第三产业和GDP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2.金融创新能力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组织创新促使金融机构纷纷有新的成员加入,促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模式;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业务创新使传统的金融措施对顾客的吸引力降低,造成利润逐渐下降。所有这些,都强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
3.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对经营风险的抵御能力。金融创新的这种影响,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对具有风险转移功能金融工具的使用体现出来。例如,浮动利率债券或浮动利率的票据,这种建立在传统金融工具的特点的基础上的金融创新工具,能促使金融机构降低筹资利率风险。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金融工具的创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交易品种,导致金融市场接纳的金融资产的品种不断增加。各种类型的债券陆续出现,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序列已经延长,种类繁多、各具特色,技术也越来越强。从衍生产品的组合设计来看,也可以看作是花样翻新,不但有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的嫁接,如外汇期货,债券期货、股票期货等;还有衍生工具之间的搭配,例如期货期权,换期权等两种金融衍生品组合而成的“再衍生工具”。此外, 还有对基础衍生工具的参数和性质进行重新设计后产生的创新衍生产品。
2.金融创新促使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证券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券发行融资方式的重要程度大大超过了银行贷款,具体表现为银行贷款的数量急剧下降、循环国际证券急剧上升。二是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微观金融主体,资产和负债越来越证券化。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中有相当多证券资产的形式存在,商业银行成为重要的国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此外,商业银行贷款资产也实现了证券化。至于负债债务证券化,是指银行更注重通过发行浮动利率债券和长期债券基金,而传统的依靠吸收存款的融资方式的比例下降。三是商业银行不仅作为国际证券市场的发行者,还参与国际证券业务的经营,成为新发证券承销机构。
3.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快金融创新国际资本的流动,促进国际资本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促使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创新的金融工具在国内金融市场或国际金融市场问世以后,交易规模迅速扩大并且快速向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而这又在客观上要求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惯例、市场交易价格和投资回报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基本一致,从而促进了不同的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度改善。二是金融衍生工具不仅为金融主体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提供了有效手段,因为相同的货币的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之间、不同货币的利率之间存在差异,并对金融主体套利投机收益和套汇收益提供了可能。三是一些创新金融工具或衍生工具的交易, 本身就要以多个金融市场做依托,是一种跨市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对金融制度的影响
1.金融创新模糊了融资边界。金融创新使得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从而导致融资体制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按照一般的金融学原理,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作为信贷中介的资金融通资行为,而直接融资则是筹资人和投资人没有必要借助金融中介机构直接融资。至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融资期限的分类则作为主要的客观标准。融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的市场为货币市场,反之为资本市场。这样来解释这种融资制度相关的四个基本概念,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文件和金融教科书中似乎已经成为规则得到了一致的认可。然而,金融创新将使这些划分标准遇到了很大的挑战。
2.金融创新促进国际货币制度的变迁。金融创新促进国际货币一体化的进程。欧元的开始使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欧元货币制度创新推出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欧元制度是一种不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创新的货币制度。在人类的历史上的货币统一,基本都是以统一主权作为前提和条件。而欧元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的产物,是在国家主权分立的情况下实现的货币整合,也就是欧元体现的货币的统一,是超越国家主权的限制,与国家主权统一相分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欧元的开始使用不仅推动了货币制度创新,还对传统的金融学的货币制度理论提出了挑战。其次,欧元是符合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和货币形式出现的一种创新。货币制度创新,不仅包括深化金融体制演化和货币形式的发展演变,也包括总体货币制度不变下的货币一体化。
四、结论
总之,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为金融业的工作人员,只有认真研究、趋利避害,才能极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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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志海,王睿.浅论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的关系[J].金融经济,2006,(02).
国际私法就是在适用与限制外国法的过程中产生与 发展 起来的,是限制和适用外国法的对立统一。在分析适用外国法制度的基础上,揭示国际私法相关 法律 制度的基础——国家利益,各个国家无论是限制还是适用外国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把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 经济 交流与合作结合起来。
关键词:限制;适用;国家利益;外国法;国际私法
所有法律都会表现出一种价值上的判断(value judgments),也就是对社会中的特定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的看法。[1] 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它主要调整国际私法关系。但是国际私法对私法关系的调整是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即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发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国际私法的起源和发展趋势来看,虽然国际私法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但是国际私法对外国法的适用和承认同样受制于一国主权和国家利益,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是对外国法的限制和适用的对立统一。
一、国际私法的起源
在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及主权国家产生以前,正像沃尔夫所指出,西塞罗所处的罗马时代,他们认为,“除了我们的市民法外,所有其他的市民法是怎样的粗制滥造和几乎达到可笑的程度,是难以想象的。”“他们拒绝采用外国诉讼人本国’的特定法律,显然这是因为,如果这样做了,也许要造成法律的退化。”[2] 自12世纪以来,随着罗马帝国的解体,在欧洲形成了许多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除继续适用罗马法以外,还制定了许多城邦法则,城邦之间的法则各异。wWw.133229.cOM此时欧洲地中海诸国,由于经济的发展和 交通 的便利,如威尼斯、热那亚、弗罗伦萨等城邦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十分发达,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交往。当时的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提出了“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他主张把法则按不同的顺序分为三种:即关于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关于行为的法则;进而指出:住所地法为人的法则;物之所在地为物的法则,行为地法为行为法则。不同性质的法则调整不同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他指出:用住所地法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用物之所在地法来调整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用行为地法来调整行为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他首次提出了法则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问题。他反对严格的属地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主张内国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律,这就是最早的国际私法理论。[3] 沃尔夫曾深刻地指出,冲突法“在中世纪时代的意大利城邦产生时,人们曾经认为它是超国家的法律;那时佛罗伦萨、波罗尼亚和摩德纳没有个别的国际私法体系,它们有着同一法律,这个法律是所有的城邦所共有的,而且出自同一的渊源。”[4]
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变化。一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国际私法本身更加完善。除了原有的冲突规范外,产生了大量的实体规范。在实体规范中有统一实体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有各国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专门的实体法。二是,统一实体法的产生的发展有的已经从国际私法之中分离出去形成了很多部门法。如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
从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的 历史 来看,国家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作为内驱力的。在国际私法产生以前,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之时,要一国的统治者或法院去承认并适用与自己的规定不同的外国法是很难想象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到了今天,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如果认为还有完全拒绝承认和适用外国民商法的国家同样是不可想象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是对外国法的限制与适用的历史,是不同集团(包括国际组织、国家、城邦等)利益博弈的历史,是一部法律价值协调史。国际经济利益成为主权者制定国际私法的主要考虑因素。由于人类社会还是以(主权)民族国家为主要形式生存和发展的。因此,各个国家的利益需求不可能完全一样,有时候也会发生激烈的冲突。为了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减少成本,各国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民商事交易规则。这种妥协在客观上减少了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对抗和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几种典型学说分析
1、胡伯(huber)的“三原则”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和摆脱封建的割据状态、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在此背景下,胡伯提出了“三原则”说:(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损害本国家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他的这种主张提出了国际私法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或者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或者不适用外国法律,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取决于国家利益。
2、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意大利的孟西尼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把民族权力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了法律适用上的国籍法学说。他主张应给予国籍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作为国际法的基础,每个人都应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其学说可以概括为三项原则:第一,国籍原则,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第二,属地主权原则,即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第三,意思自治原则,即物权,债权等财产法律关系,可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这样,他确立了国籍原则、国家主权原则、自由原则,法律的选择适用正是在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同时,他也指出,某些法律既可以适用于外国人,又可以适用于本国人,不过,也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公共秩序。
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1963年,柯里(brainerd currie, 1912-1965年)教授在他出版的《冲突法 论文 集》一书中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他认为,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所以,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十分明显,柯里是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的,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自己的国家在案件中有“合理的利益”,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那么冲突法就不起作用了。.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遭到了广泛的批评,英国学者莫里斯曾指出:柯里“试图抛开法律选择规范的做法,就像要抛出一个自动飞回的飞镖”。[5]
三、国际私法的基点——国家利益
法律往往表现是维护和实现利益的工具,法律以权利义务为机制来协调和分配利益。法律和利益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利益的需求和分配,法律就不存在了。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具体办法是大力提倡工商贸易。[6]从本质上来说,有关国际民商事的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和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工具罢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类来到地球之后,要吃穿住行用,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生活需求,于是出现了利益的问题。 “利益”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与人或事有关的,有影响的,重要的”。[7]英国 哲学 家霍布斯认为每一个人的目的都是为着他自己的利益,“自爱心”、“自利心”是人的 自然 本性,是造成历史动乱变迁的根源;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认为,利益是社会生活中的唯一、普遍起作用的因素,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矛盾的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人类社会中不同集团、不同阶层的各式各样的冲突,归根结底是一场利益的冲突。因此,爱尔维修把利益制约社会生活看作是一个不可违背的 规律 。于是有了“河水不能倒流,人不能逆着利益的浪头走”的名言。
国家利益是国际 政治 学中的一个概念,我国一些学者赋予给“国家利益”的定义: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生存与发展需求的总和。还有人更进一步表述为: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开放的国际关系的竞争中认定的物质与精神的生存与发展需求的总和。[8]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包含着三个要素:即国家主权、不干涉和国家的忠诚。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原则对内表现为国际立法对其境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理的最高权力。主权原则对外表现为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独立、平等,不受他国的非法干涉,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正是在有关国家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下,才有了各国的民事、经济交往。才有了内国法在适当的时候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有了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的判决。这一切的产生、发展都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前提的。在一个政府主权或者主权不完整的国家,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权。无权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民商事案件,就没有国际私法。[9]
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是要依靠自身的经济基础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每一个国家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利用他国的资源、技术,涉外经济交往中的当事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从国际私法的起源来看,国际私法的产生是为了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需要而产生的。 现代 社会的竞争,是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为龙头的综合国力的较量。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围绕市场和资源等经济权益的斗争日益激烈,一国的经济发展更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而且,由于国际旧的经济秩序的存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利用其占优势的经济实力制定对其有利的国际经济规则,并迫使广大发展
四、外国法适用制度的分析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说,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更应归于国内法的范畴,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其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与运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和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其二,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仍将是国内法,而有关的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至今并不存在约束所有国家的国际私法规范,而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国家可以对某些条款作出保留或者借口“公共秩序”拒绝适用;其三,在国际私法的适用和有关 法律 制度设计上,各国往往在尽可能运用本国法的情况下,适当的情况下准予适用外国法。
以下着重论述外国法适用的有关制度:
1、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
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条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把它归入独立的法律范畴 从而援用那一条件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法院地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了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使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10]除了所有权的性质依据物之所在地法这个相当特殊的例子外,“不能说是将法院已经指定了任何一种始终如一的法制议论,它们从判决在依据法院地法识别和依据准据法识别两个极端之间变动”。识别问题不能用一条准则规定下来,应留待法官自由裁量。[11]从国际私法的实践来看,各国法院都普遍依法院地法对案件的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
2、反致(renvoi)
1841年,英国出现了第一个关于反致的案例,即科利尔诉里瓦茨案(colierv.rivaz)在该案中,法院需考虑一个英国国民所立的遗嘱及其6个附件是否有效。对是否采用反致制度,存在着争论:赞成反致者认为,在本国法院按其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果采用反致制度,就可排除依本国冲突法规范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使本不适用的本国法得以适用,从而扩大了本国法的适用范围,采用反致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反对者认为,通过反致一味地为了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而排除本该适用的外国法,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这种争论的实质是维护本国主权抑或尊重他国主权。
3、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公共秩序保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秩序保留”可以排除依国内法或国际私法条约中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的效力及拒绝承认依外国法产生的限制,也包括对内国法肯定的一面,即本国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因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和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从而必须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予以适用,无须经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
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共秩序制度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其第 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则不适用。”
公共秩序的含义颇富弹性,诸如公共政策、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均可称为公共秩序。[12]公共秩序本身是一个含糊的感念,我们不可能要求 政治 制度、社会结构和 历史 文化传统等方面都不相同的各个国家对公共秩序有一个共同的理解。[13]尽管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公共秩序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但其本质是一国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或该社会的根本利益。[14]
2、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法律规避是在涉外民商事领域中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的行为。在国际私法史上,法律规避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的是在1878年的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婚姻案作出的判决。法国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夫人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虽然是为了规避法国法律不允许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法院判决鲍富莱蒙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无效。[15]
各国对法律规避进行规定的目的是,如果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必然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损害国家利益。
3、外国法的查明(ascer rainment of foreign law)
外国法的查明基于“法官应知法律(jura novit lurita)”的古老谚语。但是由于 现代 社会各国法律众多而且规定不同,实际上法官不可能熟知所有的法律,所以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对于“外国法”是法律事实还是法律本身问题存在着争议。国际私法实践中,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一般以内国法取代、适用外国法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 五、国际私法的未来
20世纪50年代,国际私法出现国际统一趋势。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常设国际组织,“私法统一协会”等全球性的国际私法统一化组织也建立起来了。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工作,先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票据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制定了一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联合国其他一些机构也分别在不同的领域为国际私法的统一作了不少工作。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 经济 利益的冲突和法律的差异,所谓的统一只是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统一,这种统一的进程注定是缓慢和艰难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它们对国际私法的 发展 提出了诸多挑战:[16]
1、新科技革命对国际私法的挑战
以 电子 计算 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地球成为一个村落,人们的资源共享的能力和机会大大加强。信息技术的的广泛应用已带来许多方面的法律冲突,主要集中在跨国侵权、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三大领域; internet的产生与发展对国际私法的现有制度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7](1)对连接点的挑战;(2)对法律选择方法的挑战;(3)对准据法的挑战; (4)对管辖权的挑战。(5)对国际民事诉讼送达、取证的挑战。
2、全球化对国际私法的挑战
当今人类社会,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18]在国际私法领域里,有学者提出了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对传统国际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范围和相关制度提出了挑战。[19]其中,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人权高于主权”日嚣尘上。
在科技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过程中,人们有着诸多的共同利益,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国际私法适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要求,在推动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已成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这只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的合作,没有共同利益,这种合作与统一是不存在的。在当今世界,由于旧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仍然存在,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对立从来没有停止过。
不可否认,全球化是一种客观的趋势与进程。但是,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主要是一些经济方面的部分主权的让渡,一些涉及到本国经济命脉的领域是不可能让渡的,而且,这种让渡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其次,国家主权相对限制的实质是国家主权一定程度的强化。它们之所以能够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正是想以此方法来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分享资源和经济成果,从而发展本国经济,增强本国的综合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存在主权国家,就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所以国际私法是适用与限制外国法的统一的基础是国家利益。
六、余论
“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法律的冲突归根到底是利益的冲突, 国际私法就是在适用与限制外国法的过程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对外国法限制与适用的对立统一,是在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基础上的对立统一。在新科技革命发展和全球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结合起来。
参考 书目:
[1] 邢钢. 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eb/ol]. 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6-11
【论文摘要】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对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很难满足现阶段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需求。本文试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切入,就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言。
一、人口的老龄化及其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的问题
(一)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因人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而使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和人口年龄构成老化的社会发展过程。国际社会通常把年满60岁及以上的人口称为老龄人口,把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7%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成为“老年型国家”或“老年型地区”。‘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6. 96%,己基本达到国际公认老龄化标准。z据估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2005年的12. 93%将上升到2020年的24. 69%,到2036年将高达29.58%; 65岁以上人口将从2005年的9. 01%上升到2020年的20. 42%,到2040年将高达23. 74%0换言之,从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始算起,在短短20年间,中国的老龄化程度将达到现在老龄化最为严重的欧洲发达国家水平,完成欧洲老龄化进程半个世纪走过的历程,速度之快可谓惊人。
(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问题
与世界上其它人口老龄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数多、增长快、超前于社会发展水平等特点。欧洲国家一般在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相当的社会财富,具备了满足老龄化带来的日益增多的养老保险金需求的能力,通常称之为先富后老;而我国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是在经济基础还较为薄弱、整个社会经济尚处于不发达状态的条件下出现的,即存在着未富先老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老龄化会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年轻劳动力资源却相对缺乏,就会出现养老保障基金的支取显著增加,而基金的缴纳却越来越少的严峻形势。另外,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使得领取养老保障基金的人数与日俱增。因此,我国必将在筹集养老保险金方面面临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个人账户处于“空账”运行状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达到获得养老保险标准的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险账户收支难以平衡,养老金账户面临严重的清偿危机。我国目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个人账户做实,并将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基金投入资本市场使其保值增值。但是完成养老体系这一转轨和个人账户的做实,需要一笔数额巨大的转轨成本。由于目前转轨成本的不到位,我们现在只能继续地实行过去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将当前就业人纳的养老保险金作为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支付,也就是所谓的个人账户处于“空账”的运作状态。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出也必然相应增加。通过下图可见:
图表显示,老年抚养比在不断增加,养老金与工资比也在不断增加,这意味着现实劳动力得到的工资中用于养老金的比例在不断增加,给现实劳动力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落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步伐缓慢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目前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 91%。按全国平均老龄化程度10%来计算,大约有8000万的老年人口,然而这还是9年前的数据,最近这两年老龄化人口的比例有增长的趋势。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还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但毕竟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不发达,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部分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结果造成“个人缴纳为主”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也没有国家、集体、个人义务的强制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社会养老保险有其名无其实。
3、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成为我国养老保障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转变的瓶颈和掣肘
我国资本市场存量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在积累制养老保障模式建立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
(1)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风险较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在制度设计和监管体系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
(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缺乏保值增值的途径。对滚存结余的养老基金长期以来局限于存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增值保值无从实现;
(3)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刚刚起步,竞争格局尚未形成,经营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人口老龄化现状下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
以上分析了在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努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化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
1、借鉴西欧国家养老金改革的方法,冻结“人均第一支柱”的养老金金额,将资金来源由“收入缴费型”转入“资产缴费型”
比如在荷兰,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其将养老金改革的重点放在增加第一支柱的资金来源上。该国将第一根支柱的基金来源从“收入缴费型”转向“资产缴费型”,要求政府每年将相当于gdp总额0. 75%的原来用于偿还国债的金额划拨给该基金,以补充未来第一根支柱养老金的需求,这样在养老金支取高峰到来之前,提前进行资金积累工作,资金的积累计划到2028年终止。
我国可借鉴此方法,逐年将gdp的一定比例划拨给社保基金,用于填补现处于“空账”状态的个人账户及支付前述的转轨成本,将做实的个人账户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其资产回报可用于抵减下年的gdp拨付额,从而使得做实的个人账户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下,也能缓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压力。
2、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这种方法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一个通常做法,尤其近几十年来,许多经济体将其过多的官方外汇储备从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用于建立主权养老基金,即完全符合应对老龄化的国际惯例,又可解决社保制度的财务压力。特别是在我国如今外汇储备过多,流动性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主权养老基金的合理筹集及运营,不仅能够满足老龄化所带来的未来社保体系财务能力的客观需要,还能实现官方储备的多元化投资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以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为例,根据2007年11月9日发表的“季度报表”,“截至2007年9月底,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的规模已达1231. 48亿加元,而2006年9月仅为1015. 54亿加元,一年增加了近220亿加元,在过去的五年里增加了一倍多,并且增量部分完全来自缴费,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和挪威的世界第三大主权养老基金,基本与瑞典主权养老基金并驾齐驱,并列第四位。
从上图可以看出,加拿大的主权养老基金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国也应汲取这方面的经验,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3、通过财政激励等方法刺激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和提高
不少国家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这些国家第二根支柱“的覆盖面。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获得的收入免税或推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免税。这对企业和员工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而且,不少国家都对缴纳给私人养老金基金的款项实行免税,这也有助于私人养老金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对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我国现阶段虽没有分养老金为基本养老金、职业养老保障金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三部分,但可借鉴西欧国家的这种做法,对一些可减轻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的投资渠道给予减税或免税措施,以鼓励这些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与发展,像是对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中含养老保险部分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
4、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有步骤地引入一定数量的目前还处于青壮年时期的流动人口
[关键词]独立学院 生源 影响因素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4-0070-02
2003年,教育部制定了文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1]将“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正名为“独立学院”。在国家“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政策的指引下,独立学院发展迅猛,成为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与公立母体高校具有显著不同的是,独立学院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为了缓解高等教育资源普遍紧缺的矛盾,但是没有任何来自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所有人力资源成本、办学条件改善等办学投入都来自于学生的学费。所以,生源数量自办学之初起就成为独立学院生存的命脉,成为独立学院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充足的生源,独立学院就无法生存更无从谈发展。
江苏省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人口大省和教育大省,在上世纪90年代独立学院兴起阶段,是积极试办具有民办性质的二级学院的省份之一。自国家为独立学院正名以来,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和支持独立学院的发展,独立学院的数量(共25所,仅次于湖北省)和整体发展水平在全国已经处于领先地位。但是与全国其他省份270余所独立学院一样,生源始终是悬在所有举办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他们在严格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范办学的基础上,不断探究影响独立学院生源数量变化的因素,从而商讨制订适应生源数量变化形势和未来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影响独立学院生源数量的因素 [本文由WWw. dYlw.NE t提供,第 一论 文网专业写作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一)高等教育适龄人口数量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形成了生育的高峰。自1978年以来,国家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迅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而对适龄高等教育人口数量而言,至2008年我国高等教育适龄人口(18岁-22岁)达到顶峰。而根据专家们预测,从2009至2024年,我国高等教育适龄人口将逐年呈现下降趋势,预计到2018年,高等教育适龄人口将仅为2008年的58%。[2]从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看,我国高等教育适龄人口的确呈现出上述发展趋势。2008年至2012年,全国高考报考总人数分别达到1050万、1020万、957万、933万和915万人[3],与2008年报考最高峰时的人数相比,2012年已减少约135万人。纵观江苏省近年的高考报名情况,2009年高考报名人数为54.6万人,2010年为52.7万人,2011年为49.97万人,而2012年则为47.4万人,呈现出连年下降的趋势。
(二)国家和政府宏观政策
这些年来,在国家“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独立学院整体发展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尤其在国家先后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有力促进下,独立学院已经步入健康、稳步、快速、科学发展的新轨道。据2013年9月教育部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03所,在校生278.39万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政策给独立学院生源数量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比如,江苏省物价局从2013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对全省50多所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的学费标准进行调整,绝大多数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都要上调,上调幅度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为优化全省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江苏省委、省政府鼓励和支持独立学院与地方人民政府合作办学,从2010年开始,陆续有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等5所独立学院迁址办学。从客观上讲,办学地域的改变也影响了独立学院对学生及家长们的报考吸引力。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
在新自由主义创建和指引的全球市场经济的有力推动下,全世界各国政府和很多高等院校,在商业利润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他们倾向于打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牌,招收更多的亚洲包括中国的留学生到他们那里就读”。[4]与此同时,伴随着国内和国外高等教育资源的日益丰富,考生们和家长们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层次要求明显提升,而考生们可以选择的上学机会也明显增加,对高等院校的档次要求更是明显提高,很多家长也更愿意把孩子们送到国外留学。据相关部门统计,从2008年开始,出国留学学生数连续4年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长速度,而2011年更是创造了34万的历史记录。在这34万人中,近一半是出国读本科。[5]由此可见,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独立学院不仅要与国内高校竞争生源,还要接受境外高校的挑战。
(四)自身办学质量和特色
办学质量是独立学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从广义上讲,学校的办学质量集中体现在办学效果、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最近几年,屡屡出现部分非“985”高校和“211”高校举办,而办学地却又不在东部沿海大城市的独立学院招生声名鹊起,连续“走红”,很显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这些独立学院自身比较高的办学质量密不可分。从2003年国家为独立学院正名以来,独立学院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也不断出现一些学校倒闭或因为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不达标等问题而被教育主管部门取消招生资格的现象。这些鲜活的事例都给独立学院发展敲响了警钟。当然,办学特色是否鲜明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独立学院的招生。目前,“趋同有余、特色不足”是我国绝大多数独立学院面临的共性问题,能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选准学科建设 与专业发展方向,打造出既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又避免与母体高校过分雷同,具有自身特色和学科优势的专业品牌,对于尚处于发展初期的独立学院而言至关重要。
二、应对独立学院生源数量变化的策略
(一)独立学院必须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凸显办学特色。所谓内涵式办学,即要求独立学院自身在招生、日常教学、学生就业等诸多环节练好“内功”,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在专业设置环节,独立学院必须主动根据市场经济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充分发挥母体高校所不具备“船小好掉头”的办学自主权,尤其要在初步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开设行业和产业所迫切需要的新兴专业,避免设置那些其他公办高校专业布点比较广泛、在校学生数量较多、就业前景不乐观的传统专业。在专业特色上,应该坚持“突出实用、注重创新”的办学原则,坚持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适时调整人才培养规格,高度重视学生在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
(二)独立学院必须加大经费投入,不断加强办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基本条件。对于独立学院而言,办学经费来源非常单一,所有办学投入都来自于学生的学费,没有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拨款支持。甚至有的由公立母体高校与社会投资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不仅得不到举办者的资金投入,反而成为投资方赚取高利润的生财工具,所以办学设施难以得到改善。因此,在当前这种生源数量逐年下降、高等教育国际化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之下,独立学院如果想在高等教育市场中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唯一的办法就是转变办学观念,加大办学投入,加强办学基础设施建设,充分改善办学基本条件,从而为将来招生宣传、教师发展、学生培养创造满意的硬件条件和优美的学习环境。
(三)国家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继续把独立学院作为大力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试验田,给予独立学院充分的办学自主权,让他们充分发挥自由办学体制优势,努力办出能够满足教育发展需求、让人民满意的民间教育。在现阶段,国家以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虽然无法在办学投入上给独立学院提供更多支持,但是也应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体制上为独立学院“松绑”,尽可能地提供更多有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优惠。比如,在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多放手,赋予独立学院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把管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加大招生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之上,打破高校层次和等级限制,建立“多次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新格局。教育部可以在适度控制高等教育规模的同时,做到政策向独立学院适当倾斜,给予独立学院更多的招生自主权甚至招生名额,相信这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极为有利。
[ 注 释 ] [本文由WWw. dYlw.NE t提供,第 一论 文网专业写作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1] 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Z].教发[2003]8号.
[2] 殷莉.民办高校招生锐减四至五成[EB / OL].央视网,(2009-09-15).http://space.tv.cctv.com / article / AR-TI1253026378410907.
[3] 全国历年高考报名人数及录取率统计[EB/OL].青年人高考网,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