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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按照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和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扎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等一会费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按照费市长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提出的“安全生产年”,是无锡市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去年底,无锡市政府以107号令下发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今年3月10日,无锡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为贯彻落实无锡市政府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市政府下发了《*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澄政发【2009】65号)。现将工作要求如下:
1、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目的
此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目的是: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为先导,深入开展工业企业ABC分类监管,扎实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促进企业、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知晓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终实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目标。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如下6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类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二是提供安全生产保障。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生产经营场所、作业现场、生产装备设备、特种设备等要强化安全管理,高危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是严格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五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又无法整改的企业,坚决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工作目标任务
为确保此项活动收到实效,市政府确定了8项量化工作指标。
(1)深入学习贯彻《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培训、宣传、教育,要求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参训率达到100%,告知承诺书签订率达100%。企业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为便于宣传贯彻,市政府安委会在《*日报》全文刊登了《规定》内容,并进行了解读。
(2)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监控率达到100%。
(3)扎实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全力推进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许可证到期换证率达到100%,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贯标率达到100%,重大、重点危险源100%纳入市级预警监测。
(4)客货运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监管,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率达100%,对机动车检查率达100%。
(5)工矿企业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消控中心、电焊、气焊等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率达10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率达100%。
(6)进一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文明工地达标率95%。
(7)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船)的监管力度,危险品运输车(船)GPS卫星跟踪定位仪安装率达到100%。
(8)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重点监控单位贯标率达到100%。
4、工作步骤
一是宣传培训阶段,从现在开始到本月底。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并积极配合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参训率、知晓率达到目标要求。要组织上门送法服务,指导企业负责人签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二是排查整改阶段,从4月底到9月底。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要树立一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示范企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大督查力度,结合事故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以高危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检查和督查。
三是评比验收阶段,从10月到12月底。10月10日前,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0月25日前,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活动中涌现的优秀组织单位、示范典型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5、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由市、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及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条线负责。市政府成立了以费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全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行领导、部署、推动、检查。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扎实措施将活动落实到所属区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无一遗漏。
(2)突出重点,强化督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对重点行业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结合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一票否决”等制度,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强力推进,全面覆盖。作为此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市政府、安委会确定了2个工作指标:即活动宣贯率和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率都必须达到100%。这2个要求作为2009年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已经纳入考核细则。以每个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的入库企业数为基数,承诺书签订率每低于10%,年度考核扣10分;低于70%,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二、关于2009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今年全市将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标准厂房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冶金铸造、压力管道元件、危化品运输车等7项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级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推进危险工艺企业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改造,加大对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停产半停产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2)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重点是开展路面交通秩序整治,严格车辆、驾驶人员和运输企业的管理,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治理,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3)标准厂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是对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不完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原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标准厂房加强源头管理,规范审核和验收手续,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4)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主要是以防范工地大型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处坠落等引起的事故为重点,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把工人进场手续关。
(5)冶金铸造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主要是加快建立全市冶金铸造企业数据库,明确整治重点,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对隐患跟踪复查、督查,及时整改,务求实效。
(6)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主要是规范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切实提高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水平。
(7)危化品运输车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主要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状态,加强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已经下发,各牵头单位要立即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时序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原则上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11月份,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切实提高重点企业、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当前有关工作
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生产安全方面。强化危化品、冶金铸造、机械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深入开展工业企业ABC分类监管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对173家重大危险源点实施联网预警监测,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治力度,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学习借鉴振华港机的先进经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用多种形式抓好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日常安全检查巡视,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在公共安全方面。加强对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推进农村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加强学生春游交通管理,加快推行道路交通服务和保险处理制度。大力宣传新的《消防法》,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纺织行业、丙类厂房的安全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教育、质监、工商、水利农机、港口、海事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条线安全稳定。
【关键词】 煤矿企业; 安全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新形势下的煤矿企业安全费用计提是关乎着企业生产乃至生存的大计,其与纳税相关问题共同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设备保障、环境保障、法律法规保障等一系列保障措施,是煤炭企业财会人员重要的工作项目之一。2004年5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两项重要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和“规定”)。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期投入机制,国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需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机制。办法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我国高危行业生产安全,而规定则是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使企业有明确的专项资金投入引导,有清晰的安全生产项目与设施划分。在这两项措施下,煤矿企业经营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本中下设专项资金,并且进行专项管理。
一、计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重要意义
(一)能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当前,我国的六大高危行业不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中尤以煤矿企业的生产事故占据六大高危行业之首,如透水、滑坡、瓦斯爆炸、地陷等。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企业仅加大力度投入人力资源成本是远远不够的,在生命与财产之间权衡,生命尤其重要。虽然我国的煤矿企业在努力改善生产条件,但在利益诱导下大多数生产员工的基本生存条件仍然无法保证。通过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能增加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消除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的一系列隐患。
(二)能增加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
许多人片面地认为增加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就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实则不然。安全生产的投入决不是简单的成本增加,其产生的效益不是直接反映在产品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改进,而是保证煤炭生产的正常性和延续性,安全生产的投入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及企业财产损失,从而保证企业效益。安全生产是创造利益的前提,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一项必要损耗,是一项预提性质的费用,是煤矿企业经营性支出的重要部分。
二、安全费用计提
我国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统一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解释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管理、专项储备。其中,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投资费用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并评估专项储备余额,对应当前的生产进度,或以年、季度、月为单位,随时对安全费用专项储备进行调整。此外,煤矿企业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如放滑坡、地域以及地貌范围等,应按照“在建工程”科目统筹所发生的支出,以至固定资产形成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固定资产的投入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如山西某大型煤矿,依照新办法其安全生产费用应达成最高标准,即30元/吨煤。假设2012年6月该煤矿月产量18万吨,其中经安监部门要求购入用以维护以及保证生产安全的设备投入资金计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在设备安装以及投入运营过程中人工费用累计3.5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5年。其中,月底产生安全检查费用9 000元,其他包括培训以及应急演练费用累计1.3万元,则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1.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该月安全生产费用:22万元x30=660万元。
即:专项储备660万元。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性费用
安全检查费用9 000元+其他费用1.3万元。
3.购置固定资产
设施投入10万元+税费1.7万元。
4.支付安装费
人工费用累计3.5万元。
以此累计。其中,固定资产经当月折旧后已经由专项储备中冲减,因此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不再计提折旧。
三、纳税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4月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指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在申报据实税前扣除,对提取的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实际发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这决定了煤矿企业在生产运营中的一系列关于财务、生产、销售等实际问题。如纳税金额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影响,安全生产费用则受企业生产总量影响,而生产总量又以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与比例相对应,或者说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
例1:我国某煤矿企业依照煤炭产量10元/吨煤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如表1所示。
假设该企业2010年初安全费用余额为200万元,安全费用资本化支出均形成一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符合所得税法规定为5年。2011年5—12月资本化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于2011年5月31日增资。企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1.2010年度会计处理
提取安全费用: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1 600
贷:专项储备(安全费用) 1 600
2.费用化支出
借:专项储备(安全费用) 6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00
3.资本化支出
发生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 1 1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1 100
转增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 100
贷:在建工程 1 100
同时结转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安全费用) 1 100
贷:累计折旧 1 100
由此,煤矿企业的税务处理一目了然。
纳税是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应尽责任和义务,这关乎着国家命运与发展,也正是由于我国企业以及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才构成了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国家的安定也决定了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纳税制度清晰明确,对一般企业会计而言是最基本的工作内容,其关键在于煤矿企业决策者的经营策略以及战略眼光。当前我国某些私营煤矿企业决策者以短期利益为前提,虚报产量,缩减安全生产费用,偷税漏税,这些不仅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还会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弊端和隐患,最终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
结 语
总之,煤炭企业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在税务处理上,将当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质的安全生产费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每个煤炭企业都应该认清自己所担负的重大使命,认清煤矿企业内部安全费用计提与纳税相关问题与企业发展的重要关联,使一系列煤矿企业内部调整措施在适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廖康礼,张永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4):26-28.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 专项储备 会计核算 所有者权益
济的发展带来了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然而企业安全意识欠缺、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员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成为制约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2013年11月中石化青岛输油管线爆炸事件又一次为企业安全生产敲响警钟,因而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投入,对会计核算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
一、我国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演变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我国安全生产费用核算方法经过了三次主要变更。第一次是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计入“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账户。第二次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安全费用应当在“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明细项目单独反映,这次变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本趋同。第三次是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下新增“专项储备”单独核算,即从2008年以盈余公积二级科目列示转变为以所有者权益一级项目列示。
二、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争论的思考
(一)安全生产费用作为负债还是所有者权益列示
安全生产费用是具有专门用途的预提费用,不满足负债的定义及确认条件。第一,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安全生产费用先预提后使用,其在未来使用时才形成企业的现时义务,提取时不满足这一负债的基本特征。第二,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从资产的特征来讲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不符合负债特征中的流出企业。第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实际上是将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因而不满足形成负债的交易或事项来源于并存在于“过去”。第四,安全生产费用未来实际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在计提时无法确定,即不能够准确计量,这不满足负债确认的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保证企业日常管理活动的安全而发生的,其受益对象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从税后利润中进行提取不满足“谁受益谁分担”原则。其次,一般程序下税后利润提取完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剩余部分归股东进行分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满足利润分配程序,使安全生产费用来源变成股东利润分配,而非当期生产经营过程。再次,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性质与用途与盈余公积不同。因而,安全资金专项储备不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也不能记入“盈余公积”的二级明细科目。
根据上述两点,安全生产费用应以“专项储备”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并应特别强调专项储备与所有者权益其他项目性质的不同。第一,来源不同。安全生产费用来源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所有者权益其他项目主要由股东对企业的投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构成。第二,用途不同。专项储备的安全费用仅用于企业安全生产,不能用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从税前列支还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作为成本和当期损益从税前提取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两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通过综合比较,认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时作为成本或当期损益在税前列支更为合理。第一,安全生产费用的受益对象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保证企业安全经营、维护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储备,该部分资金应计入相应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以反映其来源于并反作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实质;换言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会掩盖安全生产费用的真实来源与用途。第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使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从税前列支,降低企业控制利润的空间,破坏了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积极性,使得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不能贯彻落实。第三,当企业税后利润为负时,会给企业造成不必提或少提的误解。
(三)安全生产费用可否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扣除方法有三种观点:(1)按提取金额全额扣除。(2)按合理计提比例内税前扣除。(3)实际使用部分可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应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并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全额扣除实质上基于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一项负债,而上文中已论述其不满足负债的定义,因而不能采用该会计处理方式。对于“在合理计提比例内”可扣除,笔者认为各行业“合理计提比例”的具体数值及其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调研。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于可扣除的条件强调了两点,分别为“实际发生的”和“与收入有关的”。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一项先预提后使用的专项资金,对于本期计提时计入“制造费用”等的部分尚未形成安全资产,即企业当期的产品成本或收入并未从中获益,却要承担这部分费用,不满足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对于本期计提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尚未发生相关安全支出,即企业当期的管理费用并未从计提的这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中获益,不满足“谁受益谁分担”原则。
第三,企业按照本期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一方面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了与税法的一致性。对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影响企业计提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可通过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来弥补。例如,通过适当扩大可税前扣除安全生产设备的范围、增加税收优惠目录的范围、扩大抵免的比例,或出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计提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现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1.对安全生产费用确认的规定不完善。《解释第3号》只对企业按规定范围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费用性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形成安全资产的会计方法进行了规定,并未规定对形成无形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是否通过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作出规定。
2.列支渠道不明确。在安全生产费用概念中,安全生产费用是“在成本中列支”,而《解释第3号》指出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一方面上述两种规定在表述上不一致,另一方面《解释第3号》对在计提时具体计入成本和当期损益的多少或者说比例未作明确规定,使得企业在实际提取时产生困惑,在具体执行时也没有统一的规范。
(二)会计计量存在的问题
1.提取方法多样化。首先,不同企业的提取基准不同,如分行业以按重量、按营业收入等为衡量基准。其次,在实务操作中,就算采用同种提取基准的企业,各自的具体计提标准也无统一的口径,无明确的规定。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妥。《解释第3号》规定,为企业安全生产专门购建的安全资产在符合转固条件时以账面价值提足折旧,该项安全资产以后期间不予折旧。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甚妥当。第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的定义,即不满足在安全资产折旧年限中其效能逐渐减少的本质,资产功能这一逐渐减少的过程即反映为折旧。第二,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账面价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第三,纳税时会计规定与税法认定存在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第四,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安全资产的监管。
(三)会计记录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财务体系。表现在:第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账务处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账务处理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报表未建立完善的体系,许多企业核算和日常账务处理没有规范的格式。第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体系。良好的财务计划可以指导企业安全工作的展开,考核企业安全资金的运用情况;不健全的预算体系无法有效考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2.未体现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不得挤占、挪用。”但《解释第3号》对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没有体现,也未规定是否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将该部分资金转入相应的银行账户。无法从制度上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资金足额计提,是否在规定的、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不利于企业准确掌握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结余情况,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四)列报存在的问题
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费用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信息披露不能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首先,虽然《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手册》中要求专项储备“按照各级企业实际计提的专项储备及增减变动额进行逐项披露”,但是该规定在企业财务报表披露中仅能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实际计提额、本期增减变化情况信息,无法反映其余报表使用者关注的安全信息。其次,专项储备信息披露未结合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计划,无法考察企业计提和使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未体现专项储备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再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详细披露专项储备信息的企业较少,披露的内容、程度以及形式也参差不齐。
四、改进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的不足,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进行改进:第一,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不断趋同的基础上,尽量满足我国会计核算的特殊性。第二,深入体现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包括真实性、有用性、全面性与重要性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一)尽快出台计入成本与计入当期损益的具体办法
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会计处理,尤其是计入成本与计入当期损益的具体办法,为了方便和明晰地反映安全生产费用的列支情况,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要求下对“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设置“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相关部门可以按行业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每期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的区间范围,各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比例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运行计划与实际发生额也应符合该比例。
此外,将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编制与企业计提比例有机联系也是确定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计提比例的方法之一,还可考核企业本年安全生产费使用执行情况。
(二)折旧费用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按月计提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安全资产的折旧费用应在折旧期限内按一定的折旧方法分期摊提,计提时计入专项储备借方,反映专项储备的减少,同时增加累计折旧。对于固定资产前期损耗较大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三)设立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详细反映安全资金的增减变动。设立安全生产费用银行存款专户,保证专项资金的周转与使用,设立“银行存款――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将基本户等账户的资金转至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实际使用时由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支付各项成本费用。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仍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四)完善安全生产费用信息披露
第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政策、计提依据、预算情况、计提情况、使用情况,其中使用情况应分别披露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金额,并对大额专项储备发生额进行特别说明。第二,信息披露的形式。企业可采用货币金额计量的形式,同时配以文字、图表、指标等说明,以及企业前后期数据对比,或本企业与全国平均水平、世界平均水平的对比。第三,信息披露的渠道。企业可在传统会计报表、报表附注中披露,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报告。企业处于特殊的安全生产要求下应建立完善的、多维的信息披露渠道,多角度、全方位披露企业安全生产信息。X
参考文献:
1.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2.吕敏.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税处理问题探析[J].商业会计,2011,(19).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保障安全条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开展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提取、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标准提取并执照规定使用。
(二)开展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三)开展执行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依法从严查处无证上岗、未按照规定培训即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义务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从严查处安全投入不到位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开展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期整改情况。
三、执法检查时间
从2013年6月至12月10日,集中开展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四、执法检查任务分工
县安全监管局成立三个检查小组(详见附件),不定期抽查监管范围内企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不定期抽查辖区、行业(领域)监管范围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执法检查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明确分工,合理调度,确保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力、有序展开,取得实效。
一、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费用影响港口企业利润
港口企业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比如港务维修费等,这些费用支出实际上是为了维持港口企业的安全,降低风险而发生的。而企业的一些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大修等。这些安全生产费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都需要一次性来计提折旧。如果计提金额不足,可以根据港口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差额来计提,这直接造成了费用过大,利润降低。与《管理办法》之前的会计核算方法相比,利润降低程度较多。
(二)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比较无序
会计准则中对于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往往是根据账面价值扣减残值费,其余的按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而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在使用时就一次性计提了折旧,这直接导致安全生产费用这项固定资产不能同港口企业的其他固定资产一起进行会计核算,并且在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报废时,同样没有残值收入,这样极其容易导致港口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会计核算缺乏具体细则
虽然国家针对安全生产费用颁布了管理办法,但是如何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缺乏具体的会计准则和指南,尤其是在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会对企业的利润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具体的细则指导,使得在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匹配安全生产费用,这不利于提升安全生产费用的可比性。
二、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了做好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推动企业的发展,可以采取下列几项措施进行完善,具体地:
(一)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与标准
港口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和特征,完善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与标准。尤其是在当前“营改增的”背景下,港口企业所面临的业务都有较大的变化,在计提标准方面,可以结合港口企业规模来计提。
(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
港口企业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固定资产时,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完全可以按照普通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根据年限来计提折旧,同时可以依据年或月来计提减值准备。这些减值与折旧不计入到费用中。并在期末时予以冲减。
(三)充分利用其它流动负债科目
在对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由于该项费用是预计费用,可以将其列入到负债科目中。具体可以利用其它流动负债科目。在核算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时,设置“其他流动负债―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在计提该项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其他流动负债――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而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则贷方记入“银行存款”,借方记入“其他流动负债――安全生产费用”。
例如,B港口企业生产的安全生产费用为1200 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200万元
贷:其他流动负债――安全生产费用 1200万元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万元
贷:其他流动负债――安全生产费用 1200万元
关键词:准则解释;煤炭矿山开采;费用提取 税额扣除;纳税申报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针对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主要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的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财政部下发的财会[2009]8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安全生产费的所得税处理也进行了明确。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政策历史沿革
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矿山开采、危险品储运、生产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列支在成本中,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款项。
1.安全生产费管理使用文件分散到统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2004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的企业包括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提取和使用执行分类执行以下4个文件:财建〔2004〕119号文《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5〕168号文《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财企〔2006〕478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主要有三项变化:①是适用企业范围扩大、领域拓展,新增“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同时对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拓展。②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较以前提高。③是不仅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预防职业危害、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2.会计规范对安全费处理不断修正
财会[2004]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是针对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将煤炭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归集在“制造费用”和“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2个科目。
随着会计改革的进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再从成本中列支,科目设置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二级科目“专项储备”中。
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变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从利润中提取重新改为费用中提取,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全面覆盖,避免有的高危企业可能出现的“无利润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现象。
3.安全生产费的纳税扣除由含糊到明确
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可以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6号之前,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扣除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如:冀地税函[2008]4号规定,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根据预提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虽然与会计处理一致,避免实务中调整带来的麻烦,但有悖于税法扣除原则。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解析
最初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对煤炭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一方计入生产成本,另一方做“长期应付款”负债列示,同时规定,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以后不再提取。
例1:某县甲煤炭生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年提取安全费用10万元,其中:发生安全检查及培训费用支出2万元,构建安全设施5万元。
1、甲企业按标准提取生产费时
借:管理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1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10
2、使用时
(1)甲企业使用安全费用费用实际发生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2
贷:银行存款 2
(2)构建安全设施
借:在建工程 5
贷:银行存款 5
借:固定资产5
贷:在建工程5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5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省、市、县政府关于致灾因素百日排查整治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园区危化品大检查及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我园区立即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园区危化品大检查及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8月7日,园区组织各企业召开了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传达了县安监局会议精神。会上下发了《工业园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致灾因素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会后要求各企业都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工作议程,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人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动迅速,相互配合,全力开展隐患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三、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先由企业制定实施方案,企业根据方案进行自查,9月5日由朱文军主任、贺金祥副主任带队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同时还参加了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综合督查。在对20家企业检查中,共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20余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园区对相关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有关企业按要求全部进行整改。目前,大部分安全隐患已经整改,百日安全隐患大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企业安全生产处于可控范围。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感到还存在下列问题:
1、个别员工安全意识仍相对淡薄。有在厂内吸烟的,设备需要动火时没有防护措施等。安全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缺乏导致违章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和安全知识技能,既成为各类事故的肇事者,同时又是受害者。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未落实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仍停留在口头上,没有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安全生产工作,在检查中,厂房内电线接头裸露在外,电源总开关插座下面推放易然物品,某些企业的管理人员灭火器材放在哪里都不知道。由此可见重效益、轻安全,重制度、轻管理,重形式、轻落实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3、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应付思想,百日排查整治不够深入,安全隐患仍不同程度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加以管理:
1、加强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员工的培训,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2、园区对新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特别是较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周全的防范措施。对涉及多个分包的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合力整改,确保每一个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能得到有效治理。
3、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台帐管理工作,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导值班和事故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五、下一步工作
1、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2、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总结分析各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3、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制度,细化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大对生产企业的隐患整治力度。
坚持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抓好规上或限上工贸企业、油气管道、成品油等安全专项治理,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为“平安翔安、和谐翔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区政府下达给区经科局2014年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规模或限上工贸企业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事故;重点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100%;本单位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不发生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
三、组织领导
区经科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经贸科,由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场、超市及油气管道、成品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签订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经科局根据市、区安委会要求督促区属78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签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
(二)做好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邀请专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座,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及管理能力。区属规上工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同时,协调各镇(街)针对所属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举办一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做到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覆盖。2014年起,拟每年为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免费征订安全生产报。
(三)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要认真制定全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于4月1日前将2014年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计划报区经科局备案,以便组织观摩。要切实增强做好“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提升消防“四个能力”建设作为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积极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安全生产事故预案演练。要着力提高预案科学性和可行性,做到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到部门、到岗位。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各企业要在去年全区安全生产百日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要针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技术改造,确保整改到位。2014年,区经科局将配合安监、消防部门积极部署、开展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进一步打好“清剿火患”攻坚战,要联合开展油气管道及成品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排查和应急管理,继续以高压态势联合打击一切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继续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定时对区属规上或限上工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各有关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
(五)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特别是重要节日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24小时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落实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及时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六)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4年,区经科局将继续推进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对区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资金补助,对完成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对完成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今年,区经科局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创建补助对象扩展至区属所有工业企业,努力完成市里下达的40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任务。
(七)开展总结考评工作。年终,对辖区重点企业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确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与标准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高危行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包括以下几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安全生产费,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还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改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与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专项储备。
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人当期损益。而新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会计处理分录为:(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记“专项储备”。(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等。(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专项储备”、“累计折旧”。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即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人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