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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审计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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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审计论文

第1篇:低保审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 审计收费 审计独立性 影响 对策

一、我国CPA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一)审计收费的支付方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客户收取审计费用,客户管理当局充当实际委托人。这种方式导致审计人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形成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上的一定程度的依存性。我国CPA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被客户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在遇到重大审计问题时受到经济威胁,为了维持自身的经营,作出顺应客户管理当局意志的妥协,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二)审计收费的费用额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在我国,行业中的恶性竞争所导致的过低的审计费用会对独立性产生重大的影响:迫使事务所减少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雇佣更多的初审人员来代替注册会计师,以损害审计质量为代价来减少审计成本,这样有可能无法查出重大的审计问题,即便发现,也有可能迫于审计费用的压力而与被审单位合谋。

(三)审计收费的费用结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这里的费用结构指主要是指某一客户的付费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当某一或某几家客户所提供的审计收费占事务所整个费用收入总和的比重很大时,该事务所就有可能单纯从利益出发,屈从于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将很难保持独立性。

(四)审计收费支付时间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费用的拖欠对独立性的损害非常严重。所谓拖欠审计费用,一般是指在连续审计下截止签订本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尚未完全支付上年度审计费用,在变更审计下对前任事务所尚未完全支付审计费用的行为。拖欠的审计费用是对今后年度审计工作的影响,说明上市公司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非本年度审计费用外的经济利益关系,形式上与实质上均未完全独立。

(五)审计收费的披露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我国审计收费的披露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同时不利于监管机构掌握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联系,不利于社会各方利用这一信息的透明度,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

二、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思路与对策

(一)对审计收费方式进行改革

针对我国现有的直接收费的方式的弊端,有一种在独立性方面具有很大优越性的审计模式基于账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审计委托模式。

财务报表保险,是指公司不再任命和支付报酬给注册会计师,而是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使投资者在面临财务报表虚假陈述所带来的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公司所能获得的保额和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将被公布。由保险公司任命并且支付报酬给注册会计师,让他们对潜在投保人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提供鉴定。那些公布高保额和低保险费组合的公司将脱颖而出,在投资者的眼中他们具有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因此,每家公司都将渴望得到更高的保额并且支付更少的保险费。这将导致报表质量的一次飞跃。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保险公司置于整个审计委托模式的核心地位,由财产所有人通过批准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形式,委托保险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此模式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保险公司负责,而由于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质量方面与股东利益的趋同,保险公司将乐于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客观勤勉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真实意见的动因。这就改变了传统的审计关系,取消了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二)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审计收费金额

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

(三)对审计收费费用结构的改革

这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通过事务所之间的合并、重组来扩大事务所的规模,增强与客户讨价还价的能力,并且还可以让国内的事务所像四大一样可以去承接非审计业务,渐渐降低某一被审计客户对事务所的影响,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二是强制规定某客户审计费用占事务所全部收入的比例。

(四)对审计收费支付时间的改革

审计收费应该在外勤工作结束时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尽管此时还有许多需要与上市公司沟通并调整的事项,审计意见也未形成,但审计工作的主体已经完成,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诚然重要,但这是事务所而不是公司的事情。我国也要对委托人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尤其应要求公司对审计费用的拖欠进行披露,以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事务所的独立性作出自己的判断。

(五)建立审计收费披露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针对审计费用的披露问题,我国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规定,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指定网站,或指定报纸,也可以使两者结合。同时,应加大对审计收费披露制度的监管,加强对不规范披露的惩罚力度。另外,事务所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分别披露,以避免非审计业务收入过大而造成对独立性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杨中环.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的思考.价格月刊.2004(7).

第2篇:低保审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 城乡 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极大地增强了综合国力,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的改变。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快速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表现

1.1基础教育服务

基础教育作为最基本的教育阶段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和保障,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尽管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城乡义务教育在入学率上的差距已大大缩小,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办学条件和教师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即便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接受同等层次的义务教育,受条件所限,农村的教育质量仍不及城市。以辽宁省为例,农村基础教育在发展水平上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各级政府在教育经费、师资等方面优先考虑城市,而农村教育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二是城乡义务教育环境存在较大差距。从硬件来看,农村学校教学和办公环境、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等都不如城市。三是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由于农村教师待遇差,生活条件艰苦,一般大学生都不愿意到农村教书,更不用说优秀教师了。师资的短缺致使一个老师往往教授多门课程。农村教师数量的短缺加上教师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教学质量远远落后于城市。

1.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农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远低于城镇居民,政府财政更多的是投入到城市,造成城乡医疗水平差距较大。城市拥有最优质的医疗资源,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以辽宁省为例,在医疗卫生资源方面,约40%的城镇人口就占有近70%的医疗资源,而60%的农村人口却仅占有仅30%的医疗资源。在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方面,农村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由于经济和环境等因素,高学历和高水平的医务人员都涌向城市。农村的医务人员在学历和职称水平上都低于城市。在医疗设施方面,城市医院规模大、数量多、设备先进,而农村只有卫生所、医务室,而且数量少,设备陈旧。从每千人口医疗卫生人员服务配备情况来看,差距更为明显,城市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8.26人,农村仅为3.24人,城市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3.27人,农村仅为1.5人,城市每千人拥有注册护士3.53人,农村仅为0.95人

1.3基本社会保障服务

基本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基本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①。一般而言,基本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组成。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比较健全的,在城市目前已基本形成统一的、覆盖率较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大致建成,进入完善发展阶段,城市社会保障范围涵盖就业、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社会保险、优抚救济、救助等多项内容,然而,在农村虽然也有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和城市相比差异很大,农村仅有五保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优抚救济等,并且保障水平普遍较低。以辽宁省为例,到2011年,辽宁省城市的低保标准为310.6元,农村的低保标准仅为160.52元,前者是后者的1.93倍,从城乡低保覆盖面来看,2010年辽宁省城市享受低保人数为125.95万人,低保覆盖面为5.87%,农村享受低保人数为92.9万人,低保覆盖面为4.4%,农村比城市低1.47个比分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地农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远落后于城市。城乡间社会保障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的差距,且在不断扩大,城乡间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的非平衡性和非均等性。

1.4基础设施及公共环境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②。城乡基础设施的不均等是导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主要原因,我国城乡基础设施的不均等是显而易见的,在城市,供水供电设施完善,道路宽阔平坦,交通便利。城市社区基本都有活动中心、健身中心、公园等等。而在农村,供水供电设施不完善。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薄弱,特别是在用电高峰期,经常会因电压太低而停电。农村道路狭窄,坑坑洼洼,很多农村道路都没有安装路灯,由于夜间没有路灯照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经常发生。农村交通不便,大部分农村至今没有通公交或公交线路单一,限制了农民的出行和与外界的联系。财政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是存在差异的。以辽宁省为例, 2010年,辽宁省在城镇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5106.33亿元,而在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只有936.70亿元,城乡之间固定资产投资差距巨大。从公共环境的角度来看,政府在城市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却很少关注。农村的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主要依靠农民的自发意识,其保护范围、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可想而知。

2. 原因分析

2.1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

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间梯次发展战略叠加所导致的后果是城镇与乡村、东部与西部之间的发展差异巨大,而这种差异不是短期内政策调整所能弥补的,必将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业已存在的地区间发展差异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所不能绕过去的“鸿沟”。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长期分割政策影响,我国地方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支出存在城乡间严重不均现象。养老保障、基础教育、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等隐性公共服务与产品都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异。

2.2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各级政府间由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界定不清楚,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放的现象,即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上,中央占有较大比重,地方政府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但是在财政支出上,尤其是那些和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支出,地方政府要承担较大的责任。事权长期层层下移,财权又过于集中在上级政府部门,使各级政府部门的事权、财权不对等,从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有效而稳定地供给。比如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支出,主要还是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虽然中央政府占有较大财政收入比重符合发展趋势,但是如果由地方政府承担过多事权,会使得地方政府承担较大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3社会组织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市民社会发育程度还很不成熟,各种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健全,社会的治理程度还比较低。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社会组织不仅处于参与程度十分有限的从属地位,而且难以对政府生产和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的评估、监督和制衡。相对于国外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参与的格局,我国依然是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一元主导的格局,而且受路径依赖性的影响,预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形成多元参与生产和供给基本公共服务的格局。另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的另一大原因,也是许多社会组织主动依附政府机构的重要原因。

3.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

3.1完善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

科学、合理地转移支付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直接而又容易见效的手段。正因为如此,许多专家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③”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的资金未必能做到公平分配。诸如,在经费缺乏背景下,部门间利益竞争导致转移支付的资金没有被公平、合理安排,促使部门间乱用、滥用、挪用资金等现象不断产生;公共服务部门内部未能把资金用于最需要的群体或地区,使真正需要援助的对象没能得到服务,导致严重的不公等。其实,完善公共财政政策不仅要克服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不足问题,而且要解决财政供给不均问题。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公平分配,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均等化。为此,增加部门经费开支透明度,提高受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是预防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不均的有效办法。在对公共服务支出进行绩效审计时,应特别考虑公共服务支出的公平性问题。

3.2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大背景下,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体制,城乡居民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不同,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带有特别明显的工业偏好和城市偏好,城市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由公共财政供给,而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不是靠公共财政,而是靠农民自己。因此,农村要想得到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除了政府加大对农村投入外,还应该考虑集中利用农村现有的有限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事实上这是可取的,也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相对来说,农村地广人稀,且近几年的计划生育使人口数量减少;同时,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设备、设施等利用率低。这种现实,要求政府应该考虑农村现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集中利用。可考虑在公共财政投入数量不变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合并农村学校、农村卫生院、农村基础设施,集中利用资金、人力资源、设备、设施,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缩小与城市的差距。从长远来看,除了集中利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外,还可考虑加速城镇化。因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高低,与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高低相关。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越高,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被集中利用的程度就越高,基本公共服务就越均等。

3.3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

政府的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起到“罗盘式”的校正和指引作用。只有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才能使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变化具备足够的制度动力,才能逐步实现公共财政支出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中心转变。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政府自身的绩效评估和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评议。迄今为止,政府自身的绩效评估相对比较完善,但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来考核各级政府,保证不偏离人民受益、人民满意的原则,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要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包括:一是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如围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状况,可将入学率、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及城乡居民满意度、幸福感等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二是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使广大民众的评价成为影响干部升迁的重要因素。这样也会倒逼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3.4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导向,或者说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共同职能。虽然公共财政的职能与政府职能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来说,政府需要通过公共财政手段来实现,而公共财政政策则需要围绕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宗旨来设置。从满足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而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某种制度或机制,使公民在享用基本公共服务时能够实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基于我国城乡有别、区域发展差异较大的国情,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平均化,均等化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思想,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证公民在享用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上具有公平的机会,即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决策机制、融资机制和监督机制上都要尽可能地消除歧视性动机,保证处于不同境遇的公民均能在自己的可及范围内尽可能公平地享用基本公共服务;其次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分配上要制定公平的规则,消除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第三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合理调剂公共财政资源,努力实现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均等化。

注释:

①吴建华,查丽艳.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研究[J].商业研究,2011,(08),157-158.

②baidu词条.基础设施建设[EB/OL].http:///view/277705.htm.

③国际视野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N].中国经济时报,2009-08-27.

参考文献:

[1] 钟振强,宋丹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评价指标体系[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8(2).

[2] 丁元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标准建设问题[J].甘肃理论学刊,2008(5).

[3] 陈昌盛.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基本价值取向与综合绩效评估[J].财政研究,2007(6).

[4] 金人庆.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J].求是,2006(22).

[5] 王谦.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

[6] 岳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3篇:低保审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城市垃圾;污水;财经;对策

[中图分类号 ] F205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2)11-0094-04

一、河北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资金来源与运用现状

自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产业化、市场化的进程,河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在2008年先后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局、建设厅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河北省各市目前均已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按照河北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按用水量计算,居民用水调整为0.80元/m3,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00元/m3(含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排水量计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的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仍执行原0.60元/m3。以保定市为例,生活污水收费标准为0.85元/m3。①

按照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各地也出台了本地的垃圾收费标准,以保定市为例:在个人交纳部分,市区常住人口为3元/户,暂住人口为2元/人;单位交纳部分,单位在职职工为1元/人,各级各类学校(按在籍生数)为0.2元/人;经营者交纳部分,宾馆、酒店、医院等为1元/床,农贸、集贸市场为1.5元/摊,休闲娱乐场所为0.3元/m2,商业零售企业为0.2元/m2,餐饮业为0.4元/m2,出租车、公交车为1元/车,客运车辆为2元/车。以上收费标准均以月为单位,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学校放假期间免征费用。②

河北省一系列收费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较大地提高了河北省的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到2009年,河北省共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161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753.2万m3/日,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达75%以上;共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72座,形成垃圾处理能力26,196吨/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5%以上。③

二、河北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经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以保障其资金之需,但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排污收费政策仍存在一定缺陷

自2008年河北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以来,现行收费政策产生了积极效应,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首先,排污收费存在实际的困难。例如,某常住居民有两套住房,只居住一处,另一处出租给外来人口,那么,到底是按两户居民标准收费,还是一处按常住居民标准,一处按外来人口,此标准由谁来掌握,信息由谁来提供,征收由谁来执行,都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

其次,单因子收费不尽合理。例如,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0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没有考虑水的具体用途与处理成本的差异。

第三,部分排污费为浓度收费。例如,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我省废气SO2征收标准由2008年的每污染当量0.96元调整为2009年的1.20元。

最后,收费标准差强人意。某些收费标准没有综合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强行推出。例如保定市居民个人交纳的费用与石家庄、承德、衡水、张家口等市持平或略高外,宾馆、酒店、医院、娱乐场所等交纳的费用均大大低于其他城市水平,这与保定人均GDP在全省的排位是不相称的。

(二)资金来源途径较为单一,费用收缴率较低

尽管河北省在推进垃圾污水处理市场化的进程有了较大进展,但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依靠行政收费和财政拨款两种方式,与先进省份相比,在利用外资、民间资本等方面还有欠缺,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的做法差距更大。

虽然垃圾处理费开征面不断加大,但费用收缴率较低。到2009年底,河北省143个市县已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以下并称为“两费”),但其中110个市县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不足90%;118个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不到80%,其中,污水收费标准达到0.8元/m3的为141个,垃圾收费标准达3元/月/人的137个。然而,两费的收缴率明显偏低: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仅占23.1%,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到80%以上的仅占17.5%。④

在开征面受限、费用收缴率低、总量不足的情况下,想要完全实现污水垃圾处理的“三化”(即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是有较大难度的。

(三)资金合理使用缺乏监管

据报道,2010年年底,国家下达河北省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第一批资金,支持了12个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2011年5月,环保部来检查项目进展,结果并不理想,有6个县的项目仍未动工。争取到了资金支持,但不能及时使用,不仅会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也会影响今后河北省资金的申请。二是安全。2010年年底,河北省环保厅通过对“十一五”期间省属直收电厂检查,发现某些项目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改变项目规模。⑤

另外,就是资金使用安全的问题。每类资金都有相应的用途及管理规定,必须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杜绝“截、挪、卡、留”等现象。同时,要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追究相应法律的责任。在违法使用环保资金方面,尽管河北省没有此类相关报导,但周边省份的情况应该引以为鉴。(2010年1月25 日[焦点访谈]排污费竟成“人头费”: 河南省审计厅在审计中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的六个区县环保局挪用排污费1,000多万,用来养超编人员。)

(四)投融资体制有待健全

首先,投资、融资缺乏市场氛围。目前,社会资本进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部门责权利不明确,国家对于某些融资方式限制过严,从而导致融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加大,进而制约了该行业的发展。

其次,投资运营主体发育尚不成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内仍然以国有资本为主,缺乏优秀的民间资本主体。在吸收社会资金方面捉襟见肘,除了政府政策性贷款之外,金融行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匮乏。部分进入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经济实体由于不具备上市资格,也是“告贷无门”。

(五)中央和地方相关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较少

首先,现行税收政策的激励机制较弱。尽管我国几次税制改革在节能减排方面有了一定成效,但现行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税种在调节节能降耗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通过税式支出对节能节水调节的力度较弱,在鼓励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的研发与技术推广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等。

其次,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污水垃圾处理中政府事权与市场事权界定不清,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配置不合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合理,事权与财权配置不合理,这些将影响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污水垃圾处理产生制约。

第三,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尽管转移支付形式较多,相互之间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保证、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未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由此造成对于污水垃圾处理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资金保证发生困难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三、河北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经政策对策

(一)改革收费办法

首先,确定适度的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处理属于公益事业,完全产业化、市场化是不合时宜的,要区分对待:对于居民的污水垃圾收费采用适度收费,处理费用不足的剩余部分由财政补贴,对于经营单位采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场化程度,按效益高低确定收费标准。

其次,改进现行计费办法。现行计费办法过于单一,不能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可以尝试按户籍人口法、水系数法、住房面积法综合测算,由于上述各种方法各有优缺点,所以采用户籍人口、用水量、住房面积加权计算的方法,可以矫正某一方法的不足。

第三,使用多种收费方式。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冀价(2008)2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服务机构(供水、供电、燃气),居委会或物业单位代收。⑥当然,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为从根本上解决收费难的问题,需要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妥善选择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载体,努力提高费用征缴率。有条件的城市可考虑设立公用事业收费联合服务机构,负责城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垃圾处理费等公用事业的收费业务,方便用户缴费,并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实行收费、结算联网,逐步实现公用事业收费“一卡通”,以此从根本上解决收费成本过高和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不足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处理产生化工作健康发展。

(二)有效降低污水垃圾的处置成本

首先,大力提倡垃圾分类回收。采取多种奖励或补贴措施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加强公众意识的引导,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社会认同。当然,也不排除采用经济处罚的办法,使居民养成良好的习惯。例如,日前《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原则通过,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m3罚款。⑦

其次,有效提高垃圾处理技术。由简单填埋发展为多种处理技术并举,根据财政水平和支付能力,鼓励地方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堆肥、沼气技术,以抵减部分处置成本,提高污水垃圾回收效率。

(三)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采用多种投资经营模式。要大力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通过对传统行业企业的产权收购而进入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的主战场。以资本为纽带,实现现有国有行业企业主体本身的产权多元化,从体制和机制上激活传统的行业主力。通过合资、合作、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种经济成份资金及外资,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运营公司等平台,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利用社会资本的金融优势、机制优势,协同传统污水、垃圾行业主体的经验优势,快速提升和壮大竞争主体实力,优化行业的产业结构,有效支撑市场化的投资与运营。

其次,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通过政府几十年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投资,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资产。这些资产通过产权出让形式收回资金后,可以将资金进一步投入到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中不能市场化的领域。

第三,积极争取国家资金。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国家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的工作,尤其是污水和垃圾处理问题。因此,应利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都组织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积极争取河北省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取得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

最后,努力争取国际贷款。各地在项目建设中争取商业银行贷款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争取取得更多支持。县级市和县城项目要进行“打捆”,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四)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首先,对资金使用要实行全程监管。从污水垃圾处理资金拨付到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要全程跟踪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做到时时监控,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保证资金使用效果。

其次,建立奖惩机制。污水垃圾处理资金申请及使用要和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对于项目实施达不到预期效果、实际总投资与预算投资差别较大或者擅自改变实施方案施工的,与此后的资金申请挂钩,不再支持或者限制申报。对于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建立一系列项目管理制度。从污水垃圾处理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检查制度、项目资金验收制度到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

(五)加大财税调节力度

1. 理顺现行地方财权财力分配关系,加大地方财力支持力度

首先,克服现行财政体制不足,先行一步调整地方的财权财力分配政策,处理好省级与市级、市级与县级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力分配比例问题。

其次,增加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尽管每年省政府都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但仍不足以弥补该项目的资金缺口,今后应继续加大投资力度,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第三,加大市县级地方财政投入。在争取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资金的同时,各市、县(市)财政不能做“铁公鸡”,也要落实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在地方能够行使的税收法规制定和征收的权利范围内,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方面的调节作用,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等部分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第四,全面实行财政补贴由直补改为以奖代补。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地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传统“批项目”的方式相比,更加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通过财政监管机构随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的参考因素,这样有助于建立项目单位自觉加强资金监管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第五,污水垃圾处理设备投资实行“拨改贷”。 传统的污水垃圾处理设备投资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缺乏经济效益,为加强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收益,国家可以继续推行“拨改贷”。

2. 大力强化税式支出

首先,采用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以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坚持执行国家和省已经确定的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减免方式和内容,如定期税收减免、减免固定资产税再加一定比例的减免、普遍退税加特别退税、在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比例不等的特别折旧率等等。这些措施将有力地调动企业对环保设备进行投资的积极性。

3. 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开征

在环境污染、能源危机,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等情形下,如何治理环境、做到节能环保,已不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事情。因此,在众多国家如美国、瑞典、日本、韩国等相继开征环境保护税的今天,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建立以环境保护税为模式的绿色税收体系,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在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过程中,选择适当的体系模式,是保证贯彻“税收中性”原则,有力发挥其保护资源环境功能的关键所在。在国际上,绿色税收体系的模式不外乎有三种,即:独立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融入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和税费共存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从总体上看,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因此,在选择具体模式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模式的选择应保持原有宏观总体税负稳定;②模式的选择不能降低经济主体的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③模式的选择不能使低收入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最后,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背景。

由此可见,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模式要受到当前社会经济条件及税收体系的制约。该体系模式的选择一定要立足我国国情,在目前处于“税费共存”型绿色税收体系模式的情况下,近期内的体系改革宜采取温和的融入型模式,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选择独立型模式,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分步骤、分层次、遵循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绿色税收体系,最终形成“一主两辅、多税互补”的绿色税收体系。这里的“一主”是指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两辅”是指以资源税和消费税为辅,“多税互补”是指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中贯彻绿色环保理念。

(六)财政、税收、环保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

财政、税收、环保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即:环保监测、收费标准由环保部门制定执行、费用和税款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环保资金的投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当然还要谈到如何保证环保部门的办公及人员经费,如何调动该部门积极性的问题。

[注 释]

① 资料来源:。

⑦ 资料来源:http:///society/2/detail_2012_09/16/1 7646374_0.shtml。

[参考文献]

[1]李风伟.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10).

[2]姜海平. 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对策思考[J].经济师,2011,(2).

[3]曹 娜.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4]聂 倩,曹美蓉.从实践层次探讨促进江西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J].企业经济,2010(2).

[5]梁小刚.促进武汉城市圈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研究[D].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Sewage

and Garbage Treatment in Hebei Province

Zhang Xinmiao1 ,Li Keqiao2

(1.Baod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Baoding 071051,China;2.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2,China)

第4篇:低保审计论文范文

[摘要]票据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在具体运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票据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正视这些问题,引导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市场走向规范、有序、高效的道路,其可行的政策选择主要有: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在重点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开展融资性票据的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区域性的统一票据市场;加强票据融资的风险防范等。

[关键词]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承兑;贴现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除了股权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外,票据融资也将成为其重要的方式。我国票据市场在经历了1998~2000年的发展和2001年的规范整顿之后,目前逐渐进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对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的支撑作用将日益凸现。

一、票据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独特优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到期由债务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它除了具有支付、结算、汇兑、信用、流通、自动清偿等功能外,还具有短期资金(一般在6个月以内)融通的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融资工具,促使资金在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流动,实现资金融通之目的。票据本身特有的功能,使票据融资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票据融资保证充分,可提升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促进企业之间短期资金的融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由于达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标准与等级,难以从银行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各商业银行在加强风险管理后,又纷纷出现惜贷现象。这样一来,就使得资金的需求和供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票据融资则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将原来计划用于贷款却放不出去的资金不断输入这个较为安全的市场。商业银行在付出现金后可以拿票据向央行再贴现,或向总行以票据作抵押贷款。这样从央行到商业银行再到企业的货币通路就打通了。另外,票据融资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引进银行信用,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如由金融机构介入,担任票据的保证人或付款人),从而提高商业信用,增加中小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机会。

2.票据融资简便灵活,中小企业可以不受企业规模限制而方便地筹措资金。银行目前的信用评级标准主要是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标准设定的,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的标准“歧视”,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因达不到信用等级标准而不能顺利申请到贷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则基本不受企业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可轻松地“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中小企业若急需资金,可立即到银行办理贴现,利用贴现所得资金组织生产,从而创造高于贴现息的资金使用收益。

3.票据融资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利用票据融资,要比向银行贷款的成本低得多。如农业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分行对中小企业开办全额、非全额保证金存款抵押和定期存单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只要企业将一部分存款预先存入银行,就可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这不但使中小企业解决了交易和支付问题,扣除办理汇票的手续费(我国目前汇票的手续费较低),还能从存款利息上获利。

4.票据融资可优化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采用商业汇票融资,一方面可以方便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办理票据业务收取手续费,还可以将贴现票据在同业银行之间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从而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从中获取较大的利差收益。由于票据贴现的坏帐率只有千分之五,票据放款比信用放款风险小,因此票据业务也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问题。现行的票据,不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都只是交易性票据。交易性票据首先是一种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此类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的依据只能是真实的贸易往来。但是,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不依据贸易背景签发、承兑商业汇票,一些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时未真正坚持真实贸易背景原则的不合规现象屡有发生。2003年,山东省审计部门发现,虽然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履行了审查之责,跟单资料也基本齐备,但延伸追踪检查的结果表明,相当数量的票据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这种把商业汇票作为融资性票据使用,脱离贸易背景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实际上是一种短期债券。由于《票据法》尚未对这种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而且市场对这种融资性票据也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2.票据市场工具单一性问题。根据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市场主体只能办理交易性票据业务,不能办理融资性票据业务。而目前在交易性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所占的比重又高达87%,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重仅为13%.这种近乎单一票据的市场限制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规模和范围,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银行信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机构防范票据风险和保持票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3.金融机构对票据业务的内控管理问题。目前,票据贴现、转贴现是卖方市场,商业银行持有票据的意愿较强。一些金融机构为扩大承兑规模,规避承兑保证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办理承兑业务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其缴纳承兑保证金;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存在无序竞争,故意降低票据交易跟单资料要求;有些商业银行为增加本行票据业务份额,以票据业务创新为由,降低票据交易利率,放宽承兑、贴现标准。比如:买方付息贴现业务将承兑风险和贴现风险集中在同一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客观上造成收票人放松对出票(承兑)人资信状况的核查;同业间以打包和光票形式办理转贴现,实际是同业质押融资;个别银行为争得票源甚至搞逆向操作,先给予贴现资金后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等等。这一系列违规违法的做法虽然客观上增加了银行的票据业务量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总量,但是,盲目扩大承兑、无序竞争的票据市场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它所解决的问题。

4.央行对票据市场的有效调控问题。自2001年再贴现利率上调后,再贴现急骤下降。再贴现余额由2000年末的1256亿元下降到2003年8月末的31亿元,央行再贴现已淡出票据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票据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传导工具作用的发挥,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和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

三、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未来政策选择

目前,承兑票据和贴现未到期汇票等渠道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多种资金来源,为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提高了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这一业务将是今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新方向,是商业银行发展业务的一个新的重要增长点。为了更好地发挥票据融资的优势,引导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向更规范、有序方向发展,最终实现银企双赢之效果,近期可以考虑在以下方面做出政策选择。

1.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是现阶段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首选政策。票据市场的发展尽管尚处于交易性票据阶段,但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必须合法合规,必须依据真实贸易背景。对违规票据行为,尤其是对虚构贸易背景签发、承兑、贴现商业汇票的市场主体,要通过建立通报制度、退出交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同时,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承兑授权管理,严禁发放贷款作为承兑保证金,控制承兑风险。

2.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在重点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开展融资性票据的试点工作。鉴于社会信用环境现状和票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应按照先交易性票据、后融资性票据,从以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主、逐步推出本票(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业务的政策安排,发展票据市场工具。现阶段,票据市场要再上一个台阶,关键在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要有所突破,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的票据市场工具。同时,可考虑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本票业务,为今后发展融资性票据摸索经验。客观地分析,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之所以禁而不绝,并大量流通于票据市场之中,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一方面企业有通过票据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投资商业票据进行资产结构调整的要求。严格的禁止,导致了企业想方设法以变通方式披上商业汇票的外衣,进入商业汇票市场进行融资,而银行只要没有偿付风险,甚至会帮助企业进行变通。因此,与其让融资性票据以变通方式存在于商业汇票之中,不如增加票据市场工具,适时推出商业本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本票进行融资。这样的政策选择,有利于剔除商业汇票市场交易中的非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净化现时的商业汇票业务,同时也有利于为发展融资性商业票据探索经验,推进国内票据市场由单纯的商业汇票向多样化的商业票据市场发展,最终向国际票据市场看齐、靠拢。

3.尽快建立健全区域性的统一票据市场。目前应积极利用中心城市票据业务发展迅速和制度建设逐步加强的有利时机,通过降低再贴现利率,适度增加再贴现规模,并逐步取消再贴现的规模分配办法,由市场供求决定再贴现数量,增加票据在各地区、各银行之间的流动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性统一的票据市场。

(1)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票据市场发展。首先,央行通过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完善汇票业务管理机制,整顿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改善市场环境,防止金融机构以降低利率等为条件的不正当竞争。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强内控,严把承兑关,保证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防范融资风险。同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办理承兑的条件,降低保证金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敞开银行承兑之门,增强企业运用票据进行结算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