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工商局申报材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内容范围
“一表制”实施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前置事项联合审批和后置事项“一表通”两部分。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的审批事项为实施注册登记“一表制”对象;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三山区在本区域范围内分别组织实施。
二、运行模式
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载体,依托芜湖市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对企业注册开展前置事项并联审批和后置事项“一表通”登记服务,实行“综合咨询登记、系统传递确认、交叉并行审批、信息一表填报、联合收费发证、全程电子监控”。
三、组织实施
(一)节点设置。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分为综合咨询登记、前置联合审批、后置信息填报、联合收费发证四个节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负责牵头协调开展,市工商局(窗口)及相关部门(窗口)配合开展各节点工作。
(二)前置服务。市工商局窗口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创业富民”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共同组成企业注册登记综合服务台,负责提供综合咨询、协调并联审批和现场踏勘、“一表通”基本信息录入、联合收费发证等服务。
(三)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部门主要包括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及消防支队、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区)卫生局和市(区)文体局等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及后置审批事项“一表通”的审批部门主要包括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四、操作流程
(一)综合咨询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注册登记综合服务台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包括引导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咨询),明确行业前置审批事项。属并联审批范围的,确定联审方式和要求,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资料、准备基本材料(资料格式见附件)。
(二)前置审批办理。申请人备齐前置审批申报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注册登记综合服务台提起并联审批申请,经初审后确定前置审批部门和项目,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相关各审批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初审受理,需现场踏勘的,与申请人及注册登记综合服务台约定联合踏勘时间。符合同步办理条件的,各审批部门并行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理信息通过审批系统传递给相关部门。
(三)工商登记办理。申请人办完验资和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后,向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窗口)受理后,将涉及到有关部门所需基本信息集中到一张表格,供申请人填报。由牵头审批部门负责录入系统,生成各自所需的分类表格,工商及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联合收费发证。审批办结后,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工商局(窗口)颁发营业执照,质监局(窗口)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局(窗口)联合制发《税务登记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企业注册登记“一表制”改革,将其作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要积极改革审批流程,整合本部门审批职能和机制,各部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主动承担并联审批有关工作,确保“一表制”改革顺利实施。
第二条成立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由县工商局局长任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县文明办分管副主任、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县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县市管办、县城管执法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质监局、县规划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县工商局,负责评选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评选对象。县范围内经注册登记,且经营场地面积在500㎡以上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评选时间。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3月份以前受理申报,每季度由市场主办方对照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一次自我督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登记备案。每年11—12月份由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评选,报县评选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条评选方式。
(一)实地考核,现场打分。由县工商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社区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暗访、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社区工作人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评议,集体审定。由考核小组向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介绍被评审农贸市场的考核验收情况,评选委员会委员依据考核成绩进行集体审定。评审星级文明农贸市场,须有评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六条评选标准。农贸市场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考核量化标准》(见附件)评分,75—85分评为“三星”,85—95分评为“四星”,95分以上评为“五星”。
第七条奖励措施。凡被评为县三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的单位,由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在《日报》(新农村版新闻)、政府网站、县人民政府公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县政府对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贸市场分别给予1.5万、1万、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动态管理。
(一)事后督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照星级文明农贸市场标准,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市场获评星级市场后,有关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是否巩固和保持原有水平,市场信誉、物业管理、商品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是保持原有的水准。
(二)问题处理。各相关执法部门和基层工商所在日常监管、季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或经营者、消费者举报有关问题经查属实的,应及时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整改;对两次要求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原有星级标准的,给予降低星级标准处理。
(三)摘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选委员会对星级文明市场给予摘牌处理:
1.对工商部门三次要求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原有星级标准的;
2.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3.发生有关食品安全、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被摘牌的市场自摘牌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申请。
第九条申报要求。申报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星级文明农贸市场创建申报材料。新办市场,开业满1年即可申请。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为使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设立楚雄州“诚信楚雄十佳企业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州经贸委、州精神文明办公室、财政、州工商局、州技术监督局、州医药管理局、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公安局、州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活动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
1、组委会人员名单
名誉主任: 州委常委、宣传部长
主 任: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主任: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州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
州经贸委主任
州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州国税局副局长
州地税局副局长
州人民银行副行长
州财政局副局长
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2、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成
员:
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登记申报材料;分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整理并向评审委移交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及材料的得分上报;负责有关工作衔接及协调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
3、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州经贸委主任、工程师
成 员: 州工商局副局长、州消协会长
州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工程师
州地税局税务副局长、经济师
州工商银行高级会计师
州农业银行高级经济师
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秘书组
职责:本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办公室提出的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根据评审办法,客观、公平评审;根据评审条件进行量化评价;经评价后进行认定。
二、参评范围
在楚雄州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含省属、中央属企业)均可参加评选。
三、报名办法
1、通过楚雄州电视台、《楚雄日报》刊发公告,各县(市)宣传部、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组织动员企业积极参与。
2、参评企业填报《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向县经贸局申请报名,县(市)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后,提出初评意见,每县市推荐1至3户企业到州组委会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和县(市)初评推荐意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报告(说明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诚信情况);
④2000年—2002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及经营情况表;
⑤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完税情况证明;
⑥当地工商、质量监督、药监、安全、环保等部门无重大违法案件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
报名地点:各县(市)经贸局
楚雄州经贸委(楚雄市鹿城北路5号)
联系电话:组委会办公室 3122464 3123647
五、评选办法
1、企业向县(市)以上初评小组提出申请,(省州属企业直接向州组委会申请报名;
2、由县(市)经贸[你阅读的文章来自:126]局牵头,组成初评小组,进行评审,推荐1—3户企业到州组委会办公室报名;
3、组委会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定30户左右企业进行调查;
4、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项目量化评分,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作为“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六、宣传及表彰奖励
1、由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授予“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称号;
2、发给奖金3000元;
3、11月在桃源湖广场召开授牌表彰大会;
4、配合表彰大会,在桃源湖广场举行千名经营者“诚信”签字活动和文艺演出,使表彰活动宣传更具广泛性;
5、楚雄电视台、楚雄日报、楚雄电台设专题进行跟踪报道。
七、评价指标体系
㈠历史及现状: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和信用状况
1、人力资源。
A:吸引人才的能力,员工大专以上学历比。B:例维持人才的能力、员工流动率。C:发展人才的能力,培训投入率;
2、财务能力。
A:获利能力: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权益净利率;
B: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C:资产运用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D:公司实力:资产、销售额、市场份额、产品产销率;
3、社会责任感。
A:对国家社会的贡献;
B:环保意识:是否达标。
4、公司形象。
A:企业整体形象、企业美誉度、品牌价值;B:产品质量形象,通过或达到类似ISO9000认证。
5、管理水平。
A:信息化建设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B:组织机构效率:人均销售额、人均利润额;C:管理制度合理性。
㈡未来发展
1、发展潜力:行业发展前景、销售增长率情况;
2、企业自身发展素质及能力:企业文化、销售增长率、资产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
3、创新能力。
A: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率、专利数,省州科技奖获得情况;B:管理创新实绩。
八、宣传报道
1、活动开展前,在楚雄日报、楚雄电视台以公告等方式宣传,并报道活动组织情况,对评选过程全程跟踪报道,评选结果在电视台、楚雄日报、电台公布,可以商业运作冠于品牌名称或开展颁奖活动等形式扩大影响。
2、楚雄州电视台对“十佳诚信企业”制作专题节目长期播放或送省台选播。
九、经费预算
1、宣传费:10000元。其中:电视台7000元/5次,报纸3000元/6次;
2、十佳企业奖金:3000元×10户=30000元;
3、评审费、10000元
4、会议费:5000元;
5、办公经费:5000元;
五项合计60000元,鉴于我州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参评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商业运作吸收赞助解决20000元,请州级财政拨补解决40000元。
附件:一、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
二、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量化评分表;
一、组织学习省市文件,制定措施。
在市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会议后,我局在全局大会上对市局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并组织对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学习。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根据省、市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初步制定出我县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并与相关单位进行讨论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将我县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由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
二、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开展情况
1、认真按照县人民政府今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方案》(腾政发〔20__〕64号印发),制定了发展农产品商标战略的长期和近期目标,在全县建成12个商标指导服务站,落实专人联系帮扶制度,积极引导商标注册,全力促进商标的发展。同时结合我局实际,分别制发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标战略“一所一标”“一人一标”工作实施方案》,《××县工商局》的文件,为我局贯彻实施好推进商标战略打下了基础。
2、将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我局在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过程中,将市局制发的“××市商标注册建议、策略提示、法律告之书和跟踪服务联系卡”下发到各分局、工商所,由分局、工商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和填写。同时,我局还印制了商标宣传材料4000份,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5.26”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以及“三下乡”活动中进行发放宣传。同时,还组织部分企业召开了商标宣传培训会,组织个私协会理事召开商标战略促发展会议,通过以上方式,加大对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经营者对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发展有一定的认知。
3、落实责任,使推进商标战略工作落实到位。
为保证推进商标战略工作落实到位,我局将推进商标战略工本文来源:文秘站作与我局开展的百名工商服务企业工作结合起来,要求服务人员在开展服务工作中,要及时填写三书一卡,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强企”,开展工商分局(所)“一所一标”和全局干部“一人一标”工作。同时按照设局六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将“一所一标”和“一人一标”工作列入六项重点工作中,并与分局、工商所签订了责任书。
4、今年,我县驰名商标培育的对象是云南省××县制药厂的“腾药”商标。我局积极与××县制药厂联系,并指导企业向有中国驰名商标申请经验的商标事务所咨询申请事宜,以及指导企业在进行驰名商标申请时注意多渠道,积极准备驰名商标的申请工作。
5、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申报情况上,我局按照5月初市局通知要求,及时通知有著名商标申请意向的企业组织相关材料,并帮助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的材料送交商标事务所进行制作装订。在5月底将我县3份新申报认定和5份重新认定著名商标的申报材料及时送达市局。今年,我县新申请云南著名商标申报的商标为××县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会丰”商标;××县古林木业有限公司“古林”商标;云南省××县林瑞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林瑞”商标。重新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为××县双虹油业有限公司“腾虹”商标;××县寸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寸师傅”;××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馨坊”商标,目前我县的省著名商标拥有量已达13件。
6、“一所一标”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完成指标数和完成比例的情况,全县共有12个分局工商所,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一所一标”工作。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条件,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1、企业申请冠市名取消注册资本限制,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报市工商局核准;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取消注册资本限制,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工商局核准;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后一级行政区划同级工商局直接核准。
2、知名企业在咸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允许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其商标或知名字号,将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特点”。
4、经双方同意并提交使用协议文件,公司制企业名称可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通称或简称。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在原名称后加组织形式,也可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使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其无形资产得以延续和发展。
(二)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
1、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2、对守法经营,确因资金紧张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在商务部门变更批准证书后,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三)放宽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出资须全额到位)。
(四)放宽公司增资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以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五)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六)简化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国有企业改制时,其注册资本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不再提交验资报告;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改制为公司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产权明晰,界定清楚的,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
(七)支持外埠企业在咸经营。外埠(外地)企业在咸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服务机构和建筑企业在咸承包工程的,不办理营业执照。外埠(外地)企业办事机构自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建筑企业在咸承包工程,自愿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地营业执照的,提交其法人企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按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八)放宽企业住所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其他能够证明该住所、经营场所权属的机构出具使用证明。
(九)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规模经营。支持、引导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发展。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表》,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保留。
(十)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其经营范围一般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或中类核定;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用语可以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或习惯表述。没有参照表述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先行登记,有规范性表述后,予以规范,免收变更登记费。
(十一)放宽筹建企业登记限制。
1、为方便企业筹建需要,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除前置许可证明文件外,其他登记资料齐备,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对筹建期间依法需要进行一定期限试生产经营才能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可根据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允许其试生产经营的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经营项目试生产经营”,并加注试生产经营期限。试生产经营期间的生产经营规模,以满足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评估验收需要为限。
(十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商出资在25%以下、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二、立足职能,积极拓宽企业出资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融资困难
(十三)拓宽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1、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投资人可以用其持有的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出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在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册资本。
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允许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可以以该项技术作为股本金出资。
(十四)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十五)全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进一步规范登记内容,简化登记程序,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快捷服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费用。
(十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工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由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七)支持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进一步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企业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收取费用。
(十八)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对申请设立不涉及金融业务且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担保及再担保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引导其规范经营。
三、进一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鼓励其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并走向规模化经营,在企业经营范围表述和集团登记等方面予以扶持。
扶持农村个体经济发展。农民个人或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在乡村的(县城以外),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或家庭经营户,自愿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十)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十一)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在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时,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
(二十二)加快培育、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对于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符合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登记条件并申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
(二十三)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性经营地工商所备案。
(二十四)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和市名。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经市工商局审核后报省工商局核准。需要冠市名的,由县级工商局签署意见,报市局核准。各县级局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名申请指导工作。
(二十五)各县级工商局及其基层工商所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申请,方便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二十八)深入开展农产品商标培育和推展工作,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整合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资源,挖掘和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帮助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形成一批代表高品质、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商标。大力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重点扶持农副产品商标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深入开展“一所一标”富农活动。推动“一县一业”和“一村一品”工作,提高我市农村经济综合竞争能力。
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全面贯彻落实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十九)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做好能源化工、电子、医药制造、装备制造、食品、纺织服装及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改制重组登记工作;大力发展我市支柱产业;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出版、影视、创意及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和金融、现代物流、旅游、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十)支持引导科技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将实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进行产业化转化。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科技含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
(三十一)支持会展业发展。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只需向举办地工商局备案,免于登记;企业举办自产产品的展示会、推介会、订货会等免于登记。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办理期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商品展销会备案应当场办结。
(三十二)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提前介入和联系员跟踪服务制度。指导企业正确提交登记注册资料,办理前置登记手续。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特殊情况在3日内办结。
五、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三)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推行企业登记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和绿色通道制度,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十四)简化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程序和内容,实施当场办结。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验照之机搭车收费。
(三十五)精减企业年检申报材料。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验资、审计、评估、房地产中介、出国劳务中介等中介服务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但按规定应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十六)逐步推行网上年检。未实行网上年检的,允许企业在网上下载年检报告书。企业提交年检资料齐备,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办结。
(三十七)对无主观故意和严重后果的企业逾期年检行为从轻处理。新设立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责令限期申报年检,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从轻处罚;参加滚动年检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年检。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和所有分支机构按在先参检企业参检时间一并参检,不受执照尾号限制。
(三十八)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在执照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的经营活动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戒,出具“行政执法告戒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三十九)积极帮助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企业开展打假维权活动。凡我市企业商标等合法权益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省工商局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及有关省市工商部门为企业提供保护;在本省其他市、区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投诉、举报,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协调有关市、区工商局为企业提供保护,帮助企业打假维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四十)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将工商部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系统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站、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基层工商部门办事场所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一)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四十二)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力度,切实杜绝“三乱”行为。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四十三)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使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了解企业的反映,努力解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营造企业发展的和谐环境。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严格监管、规范运作,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是此次试点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试点公司要按照上述原则,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1、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市长助理市金融办主任
成员:*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人行副行长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市国税局副局长
*市地税局副局长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市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研究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审核县、区试点申报方案;四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2、金融办负责选择开展试点工作的试点县,负责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复审县级政府有关试点公司组建方案,监测分析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并加以防范。
3、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各县、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托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试点范围。
根据全省工作进展情况,我市各县区均可开展小额贷款的组建工作,尤其是*、*、*、*四县区2009年内必须各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四)申报程序。
1、县、区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小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请拟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各县按照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并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小组。组织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县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县、区政府按要求逐级上报。
2、确定拟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3、投资人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全体投资人商议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的相关工作。筹备工作小组向县政府初审小组提出筹建申请。县政府初审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4、格式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一份正式文件及五份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标准
(一)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出资人制度。主出资人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其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且连续三年盈利、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主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我市实际,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且无不良记录。
三、经营范围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四)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级政府开展防范和处置风险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五)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加强其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要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银行的关联交易,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并积极配合试点主管部门和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六)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凡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报请市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流程
2、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清单
一、全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培植2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服务业集聚区,力争6家服务区集聚区进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行列,确保1家以上成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办法
*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负责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一)认定条件。凡满足下列条件的服务业发展载体,可以申请为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规划;
2、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3、有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能力;
4、符合商务(贸)区、产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园、科技创业园、旅游文化休闲区、信息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科教集聚区等形态特征,并达到一定的规模要求:
⑴中央商务区: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区内注册企业1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6亿元。
⑵现代物流园:园内物流企业达到7家以上,营业面积7万平方米,年营业收入超过1.4亿元。
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方式先进的专业类市场营业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⑷科技创业园: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区内企业14家以上,年营业收入7千万元以上。
⑸旅游文化休闲集聚区:区内配套服务企业(项目)达14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4亿元。
⑹软件园: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园内软件及相关企业7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4亿元。
⑺创意产业园: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进驻企业7家以上,年总营业收入3500万元。
⑻科教集聚区:区内学校4所以上,在校学生2万人以上,配套服务项目7个以上。
已获国家和省市批准的物流、软件、科技等以服务为主体的园区,可以凭相关批件,直接认定为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申报材料。申请认定县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镇(区)单位,经所在镇(区)政府同意,向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经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批准的园区发展规划;
⑵县级有权部门关于设立园区的批件;
⑶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批件;
⑷集聚区发展现状(包括:园区具置、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管理机构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入驻企业目录和企业基本情况);
⑸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县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提交县政府审批。通过县政府审批的园区,即为“*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三、加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加强政策扶持。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部门要把集聚区的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作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改委和服务业发展局要把进入集聚区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服务业项目,优先申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以及服务业标准化项目,及时帮助较为成熟的县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市级、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局、规划局和工商局等部门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手段,引导和鼓励适合到集聚区发展的投资主体和现有服务业企业,到相应的集聚区投资创业;规划部门要把集聚区规划列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国土部门要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二)健全管理机构。各集聚区要分别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对区内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按照优质、高效、共享的原则,根据不同形态集聚区的需求,建设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形成投融资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加大招商力度。每年开展以集聚区为载体的专题性招商引资活动,重点引进产业带动性强的功能性项目、国内外知名的拥有先进技术的优势企业、行业领军人物,不断提升集聚区的能级和水平。
一、指导思想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实现“流程最优、效率最高、费用最少”的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所有行政审批必需依法依规进行。
(二)并联审批的原则。在不同的审批环节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或者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
(三)全程代办的原则。涉及到企业注册、招商引资或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报建的(含项目备案、环境评估及规划审批),一律由直通车服务窗口专人代办审批的全过程。
(四)资料共享的原则。对并联审批的各职能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同一种资料实行共享。
(五)收费一单清的原则。在各个审批环节中,均一次性收取相关规费。由主办窗口将所收规费填报收费审核表,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后,一次性缴入各相关部门的非税账户。经济开发区企业收费情况同时按照洪发〔2010〕3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方案
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性质,制定如下优化方案:
(一)不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压缩审批时限。不需前置审批的工业或非工业企业工商注册审批流程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均为即收即时办理。
2.实行资料共享。由工商局窗口启动联办流程,一次性告知代办人员所需提供的各类资料,资料备齐后进行受理,共享相关资料。
3.一次性收取行政规费。工商注册阶段一次性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后,由代办人凭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注册阶段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实行并联审批。工商局窗口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经审查需前置审批的,发出前置审批通知单,相关审批窗口按照流程尽快完成本部门的审批工作,能够办理的书面通知工商局窗口予以办理。同时启动并联审批流程,前置审批窗口收到并联审批信息和代办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
2.精简申报资料。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由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申报资料。
3.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对审批环节和时限调整,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
(三)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规范申报资料。一次性告知投资者需提交各窗口的资料清单,对分阶段办理的事项,要告知投资者分阶段予以提交。代办人员将投资者提交的原始资料及各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上传到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存储、打印本审批环节所需资料。
2.缩短审批时限。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34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3.减免收费标准。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比照《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洪政发〔2008〕4号)执行。
4.各阶段一次性收费。工业项目分企业注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三阶段一次性收取各项费用。
5.减少申报成本。尽量减少投资主体项目申请成本,备案类、核准类(本市级)项目申请报告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非工业类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1.简化程序。在规划选址、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中,尽力简化规划咨询、地形测量、资质备案、招投标环节、安全技术监督等手续。
2.自主选择。建设项目开办过程中所需用水、用地、环保、消防、防雷等设施建设,由建设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管理、安装等过程。但本市外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必须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联合踏勘、验收。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做好踏勘工作。踏勘时限为2个工作日,各部门不再单独进行专项验收。项目竣工后,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审批窗口启动联办流程,建设、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专班分别按照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开展单项验收工作。验收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便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
对于与市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行“即办、联办、简化申报资料、降低收费”等措施。
1.即办。对于通过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优化能够即时办理的,一律实行随到随办。
2.联办。对于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一律实行联办,共享资料、压缩时限。
3.简化。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申报资料。
4.降低费用。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取消和暂停收取的各类规费,一律停止征收。制定了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执行。
另外,各种证照的年检、年审、变更、注销等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时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便民项目,今后要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项目协调制度。成立市行政审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一般项目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由市领导协调。
(二)完善配套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审批事项的内部流程予以优化明确,报市优经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三)整合内部职能。相关部门遵照“三集中、三到位”的硬性要求,按照准入、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领导班子进行分工调整、对内部职能进行整合,将行政审批职能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科。
(四)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中,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环节一律取消。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各类项目的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审批结果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和中心网站上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责任追究和组织措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优经办要加大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不力的,要按照荆州市委办公室荆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办发〔2010〕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宜
(一)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促各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公示并执行。
(二)有关部门内部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涉及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和新滩新区的工业项目,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按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适用于市城区,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凡引进县外投资商及籍在外经商、务工人员,以现金、实物或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到县投资第一、二、三产业(建筑业、餐饮业、娱乐服务业除外,下同)的,均属招商引资认定范围。
第三条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对象为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单位)。
第四条招商引资情况的认定,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经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年度招商引资情况认定结束后,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奖励。
第五条对各单位招商引资的认定和奖励,以其引进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实际投资情况作为依据。
(一)引进的工业、农业新建项目,原则上以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下同)
投资额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投资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体系健全、资金流转清晰、能提供完整的投资到位资金银行进帐凭证的,可根据其财务帐目反映的实际投入资金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招商引资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投资到位数额时,其申报的投资商实际投入资金超出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过大的,由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行业类别实行限额认定,但认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商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倍。
(二)严格按照投资商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计奖依据。其中:工业项目厂房投资以建筑工程决算的造价为依据;新购机器设施以税务机关有效发票载明的价格为依据,进口设备以报关价格为依据;旧设备先按税务机关有效发票载明的价格计算折旧后的净额,再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测算其投资额;不能提供税务机关有效发票的,由投资商提供相关价格依据或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其投资额;其他配套基础设施按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额为依据;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依据,并由投资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厂房的投入以及农业种植、养殖业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三)投资商采取收购、租赁、承包、控股或参股等形式投资本县工业企业,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以投资商实际投资到位资金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但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入,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比例认定招商引资额,并给予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
(四)引进的第三产业项目,以投资商实际投资到位资金或原始入账凭证反映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认定招商引资额。其中,旅游项目中的餐饮业、娱乐服务业的投入可以计入招商引资额。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招商引资单位应及时向县招商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
(二)投资商的身份证明材料,项目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三)投资商以现金投资的,需提供企业资金入账会计凭证、开户银行进账单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属境外资金的,需提供市外汇管理部门的外资对账单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投资商以不动产、机械设备、物料等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需提供已投入固定资产及现有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资商以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需提供专利、商标、技术认定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商采取合资、合股、控股等形式与县内企业合作的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投资商对申报材料作出的证明;认定招商引资额时,招商引资单位应当督促其引进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及时提供原始认证资料与财务台帐等。
第七条招商引资单位对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要及时向县招商局申报,并按月报送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县招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并作为认定招商引资额的依据。
第八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额给予招商成果奖。具体奖励比例为:
(一)引进第一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二)引进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落户地区计奖,对落户乡镇、孱陵工业园、青吉工业园,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
(三)引进第三产业旅游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计奖,其他第三产业项目不给予奖励;
(四)对单个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承担有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任务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总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在招商引资综合考核中,乡镇排名前5名、县直单位排名前3名的,授予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2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奖。招商引资工作奖奖励给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专班。
第十条招商引资新建项目认定期与合同约定的建设期一致,合同约定的建设期满后的投资视为企业技改投资,不再纳入招商引资认定的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县内企业和认定期满的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至经济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建项目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入该企业所在地或所引进单位的指导性计划完成数,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对跨产业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只按企业主要经营产业给予奖励,不多项计奖,其奖励标准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类型为准。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原则上按年度予以兑现。招商引资项目在一个年度内未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其继续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各实际投资年度内进行认定和奖励;在此期间,本县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办法发生变化的,其继续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依据变化后的办法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并由县财政从奖励资金中代扣代缴税收,再由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奖励给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五条县外投资商拟在本县投资,县内最先获得投资信息,主动与投资商联系,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成投资项目最终落户本县的单位或个人,可认定为招商引资单位。项目进入跟踪洽谈后参与联系、洽谈的单位,不能认定为招商引资单位。
第十六条对招商引资单位存在争议的,由项目投资商认定招商引资单位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局核实后报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招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工作领导同意后实行委托招商,并由县招商局与被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书面约定招商责任和奖励事宜;按书面协议促成项目落户本县的,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书面协议对被委托单位或个人兑现奖励。
第十八条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认定结果及招商引资单位奖励情况由县招商局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商引资单位对招商引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招商局书面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单位申报虚假招商引资项目或在招商引资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数据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招商引资认定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招商引资认定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