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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11月初中国被接纳为WTO成员国的那一天算起,我们已经在WTO的体制环境中生活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如果说在正式加入WTO之前或在为加入WTO而积极努力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加入WTO后的中国税收制度”问题的分析还多少带有预测性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一年来的实践,加入WTO的影响已经或正在逐步显露出来。到了这个时候,许多在过去看得不那么清晰或看得不那么全面的问题,可能会看得更清晰、更全面了。对于中国税收制度应当或必须完成的调整工作的分析,亦可能更加贴近现实了。
全面、清晰地认识WTO同中国税收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肯定是确定中国税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所应完成的一系列调整工作的基础。为此,似应首先明确并把握这样一个基本线索:
WTO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既然是贸易体制,它就不会对属于一国领域的税收制度安排“直接”提出要求,或者,不会同属于一国领域的税收制度安排“直接”发生关系。但是,由于贸易体制同税收制度的安排密切相关,加入WTO的影响终归要通过贸易体制延伸至税收制度领域。所以,WTO肯定要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只不过,它的影响是“间接”的——以贸易为线索,通过贸易这个纽带而传递到税收制度,并对税收制度安排提出调整的要求。
循着上述线索而追踪加入WTO对中国税收制度安排的影响过程,可以看到,正在或即将进行的中国税收制度安排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和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
二、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
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同其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联系在一起,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对我们来说,税收制度的调整是一个恒久的话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税收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意味着中国税收制度设计所须遵循的原则发生了变化,现行税收制度的安排当然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不能实行税收歧视。也就是,给予外国企业、外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不能低于给予本国企业、本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不过,WTO并不反对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高于本国企业和本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以此度量我国的现行涉外税收制度,可以发现,就总体而言,我们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的非但不是什么税收歧视,反倒是大量的本国企业和居民所享受不到的优惠——“超国民待遇”。再细化一点,我们在进口货物和国内同类货物之间、中国政府有承诺的事项和无承诺的事项之间,还存在一些差别的税收待遇。(注:突出的例子有,对某种进口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同类国内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外资医疗机构,如果中国政府曾承诺给予税收优惠,便适用税收优惠规定。如果未曾承诺给予税收优惠,便不适用税收优惠规定。)所以,逐步对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实行国民待遇,显然是中国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方向所在。
——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所有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要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也就是,给予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的税收待遇要无差别地给予其它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所以,清理我国现行的各种涉外税收法规和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那些适用于不同成员国的带有差别待遇性质、又不符合所谓例外规定的项目或条款予以纠正,(注:属于差别待遇但符合例外规定的例子是,我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对特定国家实行15%或10%的预提税税率,而对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其它国家实行20%的预提税税率。)使之不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相矛盾,也是中国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一个内容。
——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国所实行的税收政策、税收规章、税收法律、税收措施等等,要通过各种方式预算加以公布,保证其它成员国政府、企业和居民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可以预见。对比之下,我国的差距着实不小。除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外,多数税种的基本规定是以法规形式而非法律形式颁布的,大量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规章或政府部门文件的形式下达,且往往带有绝密或秘密字样。而且,在这些并不规范的法规、政策或文件的执行过程中,亦带有浓重的人为或随意色彩。所以,提高税收的立法层次,加大税法的透明度,构筑加入WTO后的透明税收,是中国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方向所在。
——根据WTO的统一性原则,各成员国实行的税收法律、税收制度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在其境内各地区统一实施。各个地区所制定颁布的有关税收规章不得与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就此而论,尽管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实现了中国税收制度的统一,但以不同形式变相违背税制规定或对税制规定作变通处理的现象,仍在不少地区盛行,在一些地区甚至呈现蔓延势头。所以,统一税制,对于我们来说,依然要作为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一个方向。
诸如此类的事项还有不少。面对如此的变化,我们没有其它的选择,只能按照WTO的要求,相应做好中国税收制度的调整工作。
三、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
但是,还要看到,加入WTO,毕竟只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除此之外,诸如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通货膨胀为通货紧缩所取代等等,都会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提出调整的要求。换句话说,即使不加入WTO,或者,即使WTO没有相应的要求或规定,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的需要,或者,出于放大加入WTO的积极效应的目的,我们照样要进行税收制度的调整。
中国的现行税收制度是在1993年设计并于1994年推出的。此后的8年多时间里,虽然一直在修修补补,但基本的格局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然而,今天的中国,同8年前相比,无论从哪方面看,几乎都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在8年之前,且不说经济全球化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地步,中国的国门也没有打开到今天这样大的程度。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所面对的竞争对手,是全球范围的。前面说过,相对于外国企业来讲,现行中国税制给予本国企业的,是带有诸多歧视性待遇的安排。让本来竞争力就相对较弱的中国企业,背负着比外国企业更重的税收负担去同实力强大的全球范围的对手竞争,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基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基于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的目的,我们必须进行税收制度的调整,必须提供一个能够同国际接轨的税制。
——在8年之前,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是如何抑制通货膨胀,怎样丰富市场供给。到了今天,缠绕我们心头的已经是如何刺激需求、防止物价指数的持续下滑了。所以,形成于通货膨胀和短缺经济年间、带有明显抑制通货膨胀痕迹的现行中国税制,必须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使其走上刺激投资和消费,或起码不至于对投资和消费需求起抑制作用的道路。
——在8年之前,我们的税收流失漏洞颇多,税收实际征收率不高。这些年来,随着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大和征管状况的改善,再加上新税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已经有了相当的提升。初步的估计数字,其提升的幅度,至少要以10个百分点计算。(注:贾绍华(2002)的研究表明,在1995年,中国税收的流失额和流失率分别为4474亿元和42.56%.到2000年,上述两个数字分别改写为4447亿元和26.11%.依此计算,5年间,中国的税收实际征收率提升了16.45个百分点。与此对应,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3%提升到2000年的14.1%.)所以,如果说在税收实际征收率偏低的条件下我们不得不选择“宽打窄用”的税制——将税基定的宽一些,把税率搞的高一点,从而保证既定收入目标的实现——的话,那么,随着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和税收收入形势的变化,现行中国税制自然也就有了重新审视并加以调整的必要。
——在8年之前,我们绝对想象不到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会演化到今天这个样子。因而,那个时期设计的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的色彩不够浓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握的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制建设当然要相应跟上,使其能够担负起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任。
这里所列举的只是一些比较突出的事项。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相同或类似的方面。我们只能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主动出击,适时且有选择地对中国税收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一份大致的清单
将上述所谓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和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加在一起,可以得出一份有关中国税收制度下一步调整事项的大致清单(卢仁法,2001;高强,2001;郝昭成,2002)。
——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调整方向主要是两个:一是转换改型,即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把企业目前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另一是扩大范围,即将交通运输业和建设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调整重点,主要是进行有增有减的税目调整。即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实现消费税调节功能的需要,将那些过去没有计征消费税但现在看来应当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高档桑拿、高尔夫球,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那些过去计征了消费税但现在看来不应当继续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普通护肤品、化妆品,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出去。与此同时,对现行消费税有关税目的税率做适当调整,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
——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要完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不论是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向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还是实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向内资企业所得税靠拢,或是按全新的模式重新确立企业所得税的格局,都要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要在强化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目标下加以完善。其主要的方面,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即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所得系列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其它所得实行分类征税。二是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形成一个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三是在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简并、规范税收优惠项目。四是简化税率,减少级距。对分类所得继续实行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酌情实行少许累进的比例税率。(注:一种较有代表性并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看法是,在现时的中国,实行综合税制有相当大的风险。可以考虑仿照俄罗斯的单一税(flattax)做法,实行“见钱就征”的征收办法:如在允许基本扣除之后,只适用13%的单一税率,或实行10%和20%的两个档次的税率。)
——关税。实行关税,要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税率结构,适当扩大从量税、季节税等税种所覆盖的商品范围,提高关税的保护作用。
——地方税。可以纳入现行地方税调整系列的事项不少,一是解决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税法的问题,如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二是在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对内对外统一适用。三是完善印花税,择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同时,结合费改税,将一部分适合改为税收的地方收费项目,改为地方税。
——费改税。自1998年正式启动的费改税,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同税收制度的调整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并且,要将着眼点放在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上。眼下可以确认并须尽快着手的有如下几项,一是实行车辆道德收费改革,开征燃油税。二是推进社会保障收费制度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三是加快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四是推进环保收费制度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
除此之外,还要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并使其同个人所得税相配合,共同担负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
上述的以及其它类似的事项,显然要根据WTO的要求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做相应的调整。这些事情做好了,对路了,“入世”所必需的调适期才有可能被缩短,“入世”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才有可能被放大。WTO
「参考文献
1.卢仁法:《WTO与中国税制》(光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01.
2.高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深化税制改革》,载《中国财政》,2001年第1期。
一、我国煤炭税收制度概述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经济实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源税,按应税产品的产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2)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3)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按采矿区或勘探区块面积逐年缴纳。征收的其它税还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中只有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额度较小。争议不大,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与增值税等都存在较大争议。
1.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目前征收力度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2003年以来。煤炭供求不平衡导致煤价一路上扬。调查显示:1999年全国煤炭价格平均为77.44元/吨,2003年上升到138.89元,吨。而最近两年更是上升到300元/吨以上。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煤炭资源税,自1984年以来,整整20年没有变动,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平均税额仅为0.5元,吨。虽然2005年5月,我国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到4元不等,但是仅占当前价格不到1%.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方法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而未能与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企业不必为未被开采的煤炭负责,而以实际开采量征税。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煤炭资源开采率极低,资源浪费严重。按规定。煤矿回采率最低不应小于75%,然而据调查,我国国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为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在15%-20%.在中国人均煤炭可采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55.4%的情况下。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350亿吨,但煤炭资源消耗量却超过1000亿吨,被浪费的煤够我国使38年。
2.资源补偿费。我国资源补偿费根据销售收人征收。由于1994年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之前,已经开征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煤炭企业税负已经过重,导致资源补偿费仅为销售收人的1.18%,而国外矿业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一般在8%一lO%.这样低的税率,无法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相对于其他税种反而显得无足轻重,甚至被认为是重复收税、乱收费。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用途不同,前者目的主要在于“级差调节”。使各煤炭企业能公平竞争,后者目的在于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益,主要用于补偿勘探投资。但是由于两者都是普遍征收,且税额都不是很高,资源税级差调节的效果也不明显。容易让企业认为是重复征税,引发不满。
3.增值税。主要有三点:(1)我国自1994年起颁布了新的税制改革,增值税率从原来的3%提高到现在的13%,这相当于把煤炭业视作一般的制造业,无法体现煤炭作为耗竭性资源的本质;(2)目前煤炭企业普遍抱怨税负过重。这主要由增值税引起的。(3)采掘业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然而大多数小煤矿实行包税制,现行税制对其影响不大,大型煤矿相对小煤矿税负高很多。国家应该从政策上适当扶持大型煤炭企业。
4.税收分配。目前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以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但中小煤矿开采代价往往是环境破坏严重、事故频发、回采率极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体现政绩经常“睁只眼闭只眼”。此外,地方和中央在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的税率设定及用途方面还存在争议:地方政府对当地情况最为熟悉,但是若由其设定税率无法确保国家的利益;而税收的分配问题也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对征收及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5.国有资产流失。以石油为例,近几年油价飙升,石油企业利润纷纷大幅提高,国外政府通过征收资源暴利税,分享了超额利润中的70%一80%;而在中国,三大石油集团的利润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飙升至现在的1000多亿元,三大石油集团被海外投资者控股10%左右,相当于大量国有资产流人海外投资者手中。最近煤炭价格也不断上扬。从1998年100多元/吨上升到目前300多元,吨,国家对煤炭行业制定相关的有效措施刻不容缓。
6.环境破坏。据专家估计,如果将煤炭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纳入煤炭成本,那么每吨煤炭成本将增加50元。廉价的资源不但导致滥挖滥采、开采浪费。还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如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贸易量比例很高,由于国家对焦炭资源只征收极低的资源补偿费,还不考虑环境成本,使生产成本很低,实际上补贴了那些焦炭使用国,他们低价买到焦炭,却把污染和事故留给了我国。
二、国外煤炭税收制度简介
国外通常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来对待,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实现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并各自形成一套有效、稳定的矿业税收制度。充分考虑采掘业的特殊性与环境多样性,既体现了国家对可耗竭资源的所有权,也对采矿业初期的巨大投入及风险进行一定鼓励性补偿。
各国征收的矿业税收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权利金、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环境补贴、资源暴利税、耗竭补贴等。
所得税是以收入减去成本再扣除允许抵扣的部分费用作为税基,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到的。所有盈利企业都必须缴纳。
财产税是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划入地方税,税基为财产评估价值,一般有三种方式:售价比较法,由多个类似财产进行售价比较得出的评估价值;收入法,由产生收入财产所有未来收益的折现值的评估法;成本法,适用于新建和特殊目的的财产。
权利金是矿业特有的税种,开采人向资源所有人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得开采其不可再生资源的权利。征收方式主要有:按产量或销售量计算。或者按所开采的矿产储量计算。征收税率各不相同。一般由政府设定统一标准。
矿业权使用费是企业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的矿业出让金。企业遵守一系列规定后,有偿获得指定区域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若矿产地为国家出资勘探形成。则还需要额外补偿国家投资的勘探费用。各矿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此法。
环境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是针对某些矿山征收的税种,用于补贴开采矿产对当地环境带来的外部成本,一般针对规模较大或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矿山。某些地区还针对水资源或其他环境资源征收专门税种。
资源暴利税目前仅在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推行。若资源价格大幅上升,可能会使矿业企业获得远高于其它行业的超额利润。该利润主要是由于资源本身稀缺性所导致。而非企业自身管理或运营出色,因此,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通过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分享这部分超额利润。
耗竭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国家在征税时返还一部分税款以补贴企业用于寻找替代能源或开发新矿以替代日益耗竭的旧矿。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成本耗竭补贴法,用单位成本乘以日销售量得出成本耗竭;百分比耗竭补贴,不同矿产品采用不同百分比,以矿产的毛收入为基数扣减。
三、煤炭税收制度改革建议
1.设立权利金。我国应该取消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而采取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权利金制度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最好的办法是以储量征税,并将赋税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实行分级征收。资源回采率越低,税率越高。如果能够使我国资源回采率从平均水平的30%左右提高至国际一般水平的75%,以全国2006年煤炭总产量约23.8亿吨计算,可以避免浪费52.4亿吨煤,以全国2006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售价301.55元计算,相当于节约15801.22亿元。提高税率至国际上的平均水平为8%一10%,同时采取浮动税率,并和资源价格绑定,可以避免因价格疯涨而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2.降低增值税。我国目前把煤炭业看作一般的产业,征收税率为13%的增值税。无法体现煤炭作为耗竭性资源的本质,也使煤炭行业实际税负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业。国外矿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都没有将增值税作为煤炭征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应该将增值税作为权利金的补充,在征收权利金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税税率使得煤炭行业税负达到国内一般行业水平。并且加大对高新技术设备等的抵扣。以鼓励煤炭企业更新技术。降低对资源的浪费。
3.设立资源暴利税。借鉴某些矿业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资源暴利税。将资源价格大幅上升而产生的大部分超额收益纳为国有。实际操作上以销量为基数乘以具体税额,税额的设定应主要参照资源的市场价格,适当参照国内其他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资源暴利税标准应每过几年重新核准一次,但是除非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应确保该标准的稳定性,不断变化的制度会给投资者不好的印象。
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指导思想为前期优惠、鼓励技术革新、鼓励寻找替代能源、鼓励产业集中。在前期勘查及开发阶段应适当鼓励,对勘查和开发支出的税收实行优惠处理(加速折旧、扣减、资本化、当期摊销等);对可以提高生产技术的设备引进等也实行上述优惠以鼓励技术革新;实行耗竭补贴,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衰老煤矿,用于寻找新矿体,减轻煤炭结构调整和衰老矿区转产的负担;采取措施整顿行业,提高产业集中度,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现优秀的大型企业。
[关键词] 房地产 税收制度 构建
一、引言
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房地产税收既是调控房地产经济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城市的试点的房地产税“空转”难以变成实际运转,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改革。虽然一些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思路,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可操作性。笔者试图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简化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方案,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依据,达到调控经济、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狭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房地产税,有的专家学者或媒体称为物业税或不动产税,笔者以为,“房地产税”这个概念比“物业税”描述更准确,更容易理解,在此我们使用狭义的“房地产税”概念。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现状
1.房地产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业链中,房地产税收涉及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涉及房地产的有营业税(销售和租赁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所得税(销售和租赁房地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已停征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也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6个税种。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种繁杂,流转环节税负重、重复征税过多,一些税种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内外有别,税外收费多,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导致房地产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税收流失严重。
2.房地产税收收入现状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税收收入也快速增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税制设计不合理,房地产业税费负担过重,房地产税收收入受房地产经济的波动影响很大,各地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也不均衡,一些大中城市的比例如成都、宁波等城市接近50%左右。
自2005年5月国家对房地产税收实施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的一体化管理以来,通过强化税收管理,房地产税收均出现了高速增长的态势。以四川、山东、江西、江苏的情况来看,2006年分别实现房地产税收112亿元、210.5亿元、34.2亿元和22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1.5%、29%、21.5%和28.9%。房地产税收占全部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平均已达到20%以上,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3.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关于是否开征房地产税(或物业税)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讨论,一些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对房地产税进行了研究和探讨。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了以石坚为负责人的课题组对我国房地产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三、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经验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税收制度具有“宽税基、简税费、轻税负”、“从价计税、动静结合、地方所有”的特点。“宽税基”是指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房地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简税费”是指一个国家设置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少,税外收费也少。“轻税负”是指国外房地产税收中税率一般都不高,如美国征收房地产税收的50个州,税率大约平均为1%~3%;在加拿大多伦多市物业税税率为1%。“从价计税”是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是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即以财产的资本价值、评估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只有少数国家以土地面积和账面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动静结合”是指既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静态税),如加拿大的不动产税、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日本的固定资产税、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又重视对房地产权属转移环节征税(动态财产税)),如意大利不动产增值税、其它国家遗产税与继承税、赠与税、登录税、印花税和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对权属转移环节实行轻税政策,以促进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有利于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如美国,对房地产的拥有和使用者,每年必须缴纳房地产税,且不分对象实行统一的税率和征管办法,对住宅实行减免和抵扣;而在开发经营环节的税负相对较轻,仅有交易税和所得税,并享有各种税收政策的优惠。“地方所有”是指为了激发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规模,房地产税一般作为地方税,是地方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另外,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房地产税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如房地产产权登记制、估价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政府特别重视房地产税种的设立和调整对经济、社会以及资源配置的效应,把税收政策作为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构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构建原则
针对房地产税制改革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构建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应体现公平、效率、简化、民生四大原则。
(1)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要公平建立税制,公平运用税收政策,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加剧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甚至引起社会矛盾。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有违公平原则,房地产税制存在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内外税收政策不统一、重复课征等问题,妨碍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
(2)效率原则
税收的征收效率是指单位税收成本带来的税收收入最高,税收成本包括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征收成本和纳税人在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奉行成本。房地产税制应通过以下途径贯彻税收效率原则:一是简化税制结构,降低税收奉行成本,二是强化税收调控房地产经济的职能,促进房地产也的健康发展,三是优化税收征管,节约征管费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高效率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制度。
(3)简化原则
简化原则是指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既便于纳税人遵循,也便于税务机关管理。简化的原则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减少税种、简化税率档次、减少税收优惠和简化征纳程序等内容,这会大幅度减少税收成本和提高税收效率。
(4)民生原则
民生原则就是指房地产税收制度要与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社会生产目标相适应。房地产关系到国计民生,属于“民生”的范围,是居民生存、生活的基本需要,政府的房地产政策都应以民生为出发点,使“居者有其屋”、“居者优其屋”。如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拥有房地产的数量差别悬殊,房地产税收制度应通过不同的税率设置来调节和缓解这种差距,这也是税收“社会公平”的要求。
2.指导思想
以“简化税制、合并税种、立租并费、税负适度、自动稳定、调控经济、便于征管”为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设计房地产税收制度。
五、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思路
1.税种的设立
笔者认为房地产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继续按原税种开征,保持税制的连续性;但对涉及再次转让房地产(二手房)和出租房地产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负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到多少,需要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后确定;调整营业税中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取消对“三资企业”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取消除工商税务部门以外的房地产行政收费项目,将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设立房地产税种。
2.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1)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什么、应设置哪些税目、撤并或保留哪些税费,一些专家有过少量不完整的阐述。笔者初步设想以拥有和转让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课征对象,适当确定和扩大征税范围,如将农村的经营用房、出租用房纳入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考虑到农村的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纳入课税范围。农村个人拥有的居住用房面积在限额范围内和城镇居民拥有的居住用房面积在限额范围内且在新税实施前购进的,实行减免税优惠;居住用房面积限额由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不同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设立房产交易、地产交易、房地产出租、土地征用、土地占用、房屋产权等6个税目。
(2)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设想以拥有和转让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内外统一,不分居民与非居民。对容易出现税收流失的环节设立扣缴义务人,如个人出租房地产,以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率
房地产税可以设立多种税率,不同税目对应不同的税率或税率幅度范围。对于房地产转让交易和租赁环节,中央制定统一的累进税率,增强房地产税的调控经济的功能。税率分几个档次和具体比例的确定要考虑两点,一是不能因税改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加大调控经济的作用。首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分类(城市与农村、高中低收入家庭、大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事业单位)选择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居民等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收集数据,然后采用索洛经济增长模型等方法测算分析房地产税的效应、计算以前纳税人所承担的相关税收平均负担,最终确定税率。
(4)计税依据和方法
房地产税采取从价定率计税方法,房产交易和地产交易税目以交易差价(收益)为计税依据,房地产出租税目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土地征用税目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和房屋产权税目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对于评估价格确定,由国务院制定房地产评估标准,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标准,参照同类房地产价格,考虑房屋面积、地段、楼层、结构、每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每3年评估一次。
(5)其他税制要素
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纳税人的第一居所可以给予低税率优惠,对其他居所适用正常税率,这样可以有效抑制居地产投机行为,保证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稳健发展;对征用荒山、山地、滩涂可以适当减免,以促进这些土地的利用;对于房地产继承、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对有赡养义务人的房地产赠与、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的房地产赠与等给予免税,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纳税期限设计参照目前相关税收政策的纳税期限确定,但是对居民个人纳税人房地产拥有环节的税收以年为纳税期限,以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节省纳税成本。其他税制要素和纳税申报表等设计尽量从简。
参考文献:
一、环境税收的内容及真意义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其次,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
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
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
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其次,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汽车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舒适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能源的过度消耗。文章从汽车消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汽车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汽车消费税;燃油税;购置税
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透露,2014年国家税收总收入119158亿元,来自汽车的税收超过6000亿元,仅次于烟和成品油,位列第三。其中,来自汽车销售和制造环节的税收比重最大,仅增值税一项就接近2000亿元,而车辆消费税的贡献在800亿元以上。可见,汽车工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一、当前我国的汽车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的汽车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汽车产品计征的税收;二是对原油、燃气、成品油计征的税收。
1.对汽车产品征税方面:主要有汽车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1)汽车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因为近10几年来,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一直在高速增长,汽车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对汽车征收消费税是按照“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目前,我国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从1%到40%不等,其中占市场份额最大的1.5L(不含1.5L)~2.0L(含2.0L)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2)我国的车辆购置税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改税”转变而来的,是对单位和个人购置并自用应税车辆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目的税。其征收范围要比消费税大,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目前,车辆购置税是由购买方根据汽车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的10%缴纳,属于中央税。我国在2009年对在该年购买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车实行5%的优惠税率,在2010年对在该年购买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车实7.5%的优惠税率。我国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4年12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车辆购置税收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补充地方财力,专项用于公路建设、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3)我国车船税是按年度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于2007年由以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而来。目前汽车按照2012年1月1日执行的《车船税法》的规定纳税。《车船税法》按照乘用车的排量划分了7个档次,每个档次又设定了幅度税率,由各地方政府在幅度内设定当地的车船税税率。乘用车的排量越高,税负也就越重。货车是按照自重吨数征税。
2.对原油、燃油、成品油征税方面:主要有燃油消费税、燃油增值税等。政府于2009年1月1日取消了养路费等收费,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其征税范围涉及到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目前汽油的消费税为1.52元每升、柴油的消费税为1.20元每升。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增加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作为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至于资源税,我国政府规定,对原油的征税幅度为8元~30元/吨;对天然气的征税幅度为2元~15元/千立方米。而有关增值税方面,政府规定,原油、人造原油和成品油的税率为17%;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棕榈油的税率则为13%。我国人口有十三亿多,汽车保有量为1亿多辆,全世界的汽车平均每千人保有量是120辆,我国是54辆。可见,我国的汽车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目前的汽车税收制度,在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引导汽车合理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进一步优化我国汽车税收制度,将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优化我国汽车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汽车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转移到汽车购置环节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由于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实践证明其对于汽车消费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所以汽车消费税应该改在消费环节征收,也就是同购置税一起征收。2009-2010年仅仅减征购置税就给车市带来40%的高增长,可见其调节作用之显著。汽车消费税从价内走向价外,会给车市带来新的冲击。因为购置税是按车价征收,统一为10%,而消费税是按排气量征收,最低1%,最高40%。如果消费税改在价外,就会形成高档车价格调整幅度明显,对经济型汽车价格基本没有影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消费税原来是隐性税收,消费者没有切身感受,如果改在消费环节征收,不同的排量税收档次拉开的距离很大,消费者就会认真考虑购买排量小的汽车,这也就会真正起到引导环保型消费的目的。另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会提高汽车出厂价,同时也就提高了基于出厂价征收的增值税,还有城建税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都会给生产地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而交通和环境治理的责任则由消费地政府承担。这样,在目前交通拥堵、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利于财力与事权的相互匹配。车辆购置税收入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收入合并后,则可以通过转移性支付补充地方财力。如果远期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调整成地方税,并明确用途,再加上预算的公开和纳税人的监督,其正面的调控作用就会更加明显。
2.调整购置环节与使用环节税收的比例,提高燃油税税负。我国汽车税费结构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征税环节上的重生产、销售和保有环节,轻使用环节。一辆车购买需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车船税,这四种税款最终占到购车总价的23.7%。这还不包括上牌照和保险等费用。虽然消费税、增值税是面向厂家征收的,但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还是买车的消费者,如果是进口车则还要再多交25%的关税。而在国外,消费者在汽车购置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在汽车消费应缴纳的税费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而在使用环节上应缴纳的税款所占比例则比较高,大约占60%。由于我国在车辆购置阶段所交的税款所占比例很大,而使用阶段所缴纳的税费相对较小,这样的税费结构使很多汽车消费者只考虑购买的一次性成本,而对汽车使用成本则考虑较少,从而很难收到靠税收来调节消费和使用的效果。西方国家的汽车税收政策虽然各有不同,但绝大多数国家对燃油征收重税。我国燃油税比美国高,比欧洲和日本的税率要低。我国燃油税收入大多用于道路的建设,而燃油税收入远远小于道路建设支出。同时,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城市建设和居民的油价承受能力的地域差异较大。因此税负的公平应当体现在税率的地区差异上。燃油税税负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设施的提供、空气污染等因素,应当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燃油税的税率,还可以根据机动车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对于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城市,应允许在加油站的零售环节或者省内成品油的批发环节征收地方燃油税,或者征收碳税。各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地方燃油税的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提供的交通服务的水平,确定当地的适用税率。这样更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还可以形成专项基金用于改善交通环境,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按排量和油耗双重标准实行差异化的车辆购置税。目前,车辆购置税税率,所有应税车辆不论排量大小,不论耗油量多少,不论排放标准高低,统一实行10%的比例税率,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明确的目的性和一定的针对性。尽管我国在2009年、2010年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小型乘用车的消费者实行过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但单从排量上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合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鼓励低油耗、废气排放达标的节能环保型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应同时按照乘用车实际燃油消耗和废气排放标准来设计车辆购置税税率。另外,针对新能源汽车,可以少征税,甚至不征税,鼓励技术的创新。对于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其税收都可以低于一般车辆,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公共消费的开支,还鼓励人们出行以公共交通为主。同时,适当增加环保税,限制高油耗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规定汽车燃效标准,强制淘汰油耗较高的老车型,推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车型。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替代燃料的研究与开发,坚持超前投入,超前研究,超前试验,加快我国汽车转型的步伐。总之,我国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环境污染、能源紧缺和交通堵塞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在节能与经济发展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是提升汽车行业绿色制造水平,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要求,也是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张星.我国汽车税收政策思考与建议[J].财会月刊,2015,(8).
1.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二是改变税法鼓励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
(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二)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
1.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开征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三)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
1.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国内陆续涌现了一大批中小型企业,而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还保留着原始的各项管控政策,特别是财政税收管理模式主要考虑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需求,使得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在这种形势下,国家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显得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在中小型企业发展前景里的抑制情况,理论结合实际的提出一些对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制度创新新思路。
关键词:
中小型企业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企业扶持
一、目前国际行情下大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状况
随着改革开放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财政税收相关部门也逐步的对新兴起的中小型企业进行了不断的定位,也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相关财政管理制度做了详细的说明,使得人们也越来越了解中小型企业,但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只是国内的中小型企业,全球大多数国家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形势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且随着我国各项综合实力的逐步提升,人民币也出现了不断升值的现象,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面临一些需要高成本的投资机遇时,总是在资金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更有可能使得很多中小型企业就此面临破产肯能。根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国内外很多中小型企业都面临着十分窘迫的企业发展状况,约有20%的中小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财政危机和效益亏损,对于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的资金来源紧张,就使得中小型企业面临很沉重的税收负担和融资的层层压力,由此可以看出,财政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二、中小型企业在财政税收制度中面临的问题
财政税收制度没有针对性,虽然国家在不断的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来适应经济市场的不断变化,但是很多政策内容还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对于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来说,企业的税收相关规定有差异,所缴纳的税额也不尽相同,在纳税金额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些国家财务的针对中小型的优惠政策也无法很好的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目前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基准为27%和18%两种,但是这两种在实际实施中只适合大型企业而不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中小型企业还是面临着沉重的经济压力,这样也就对他们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财政税收的征收依据为发票,虽然我国的发票开具形式在国税和地税税收政策中已经开展了很长时间,但是由于缺乏对税收政策的严谨性管控,一些偷税漏税逃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的操作比如:将私人日常消费的生活费用作为开票内容,将一些虚拟的交易费用作为发票开具项目等等出现了各种虚假形式的发票开具情况,这种财政税收的不合理现象对中小型企业的自身发展产生了很严重的阻碍作用,再加上中小型企业对自身资金池的不稳定,使得他们与大型企业面临同等市场竞争形势下,没有任何的自身优势,从而造成了自身终究被淘汰出局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多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财政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际运用来看,很多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应该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有效结合,目前的税收费率,商业领域是百分之五,工业领域是百分之七,但从征收比例上来看税率是个比较小的占比,企业缴纳金额应该不多,但实际上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也比较小,企业资金来源又不稳定,这种小额的税率也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而不利于企业的有效发展。
三、创新型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扶持作用
通过财政税收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来看,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命脉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国家一些列专项创业型基金的设立,充分的体现了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关心和资金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很多中小企业度过了资本寒冬,向着正常化盈利方向迈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扶持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相比大型企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贡献来说,单个的中小企业可能在增加财政税收收入上不那么明显,但是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现在国际社会的经济模式,就不难看出,中小型企业已经占据了市场领域的至少“半壁江山”,集体的力量是不可估量的,这种中小型规模的大比重已经开始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进行税收制度的创新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健康稳定的度过幼年期,是国家富强和人民安康的重要保障。第二,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有利于社会安定,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全球都时刻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就业率低问题,而国内每年但应届毕业生得就业也是文明不得不重视的一大国情,传统观念里,只有进入政府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企业才算是找到了正式的工作,但毕竟大企业有限,给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也不多,而且很多企业也因为自身企业难处而采取了重男轻女的用工选择,造成了男女就业比例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这几年的就业方向来看,中小型企业已经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起到了很明显的积极作用,所以,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就是对社会就业形势的扶持。第三,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作用还体现在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自主性创新能力提升,企业不论大小,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到发展机会,就必须进行技术和发展的创新,创新就需要设备、人才、资金等成本投入,这时如果财政税收部分给自主创业和研发的企业提供技术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对应的项目采购,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在创新探索和科技研究中获得一定的财政保障。中小型企业的自我发展也就能达到平衡状态,使其提高了自身的行业竞争能力。第四,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在以往的国内外经济发展中,政府往往将优势资源都倾注于能给国家带来明显效益的少数大型企业,但就是因为这种资源“专宠”,使得国家大型企业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没有企业发展的活力,通过借鉴古今中外的财政税收管理经验,我们应该考虑将一部分资源从大型企业上抽取出来进行重新合理分配,而中小型企业正好适应这种形势,需要国家资源的有力支持,通过这种将集中资源在大中小型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起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提升作用,从而也就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第五,针对性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可以采取特定的税收不定期优惠或者是直接优惠政策,相关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性给与不定期优惠,通过这种量体裁衣式的税收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调度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性,使许多需要长期发展才能产生效益的中小企业能够在发展初期减轻税费负担,而在企业盈利后进行直接优惠才体现税收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扶持作用,通过科学的税收政策来为企业发展的不同轻重环节提供资金间接支持,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稳步发展。
四、结束语
中小规模的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中小型企业就业人数占全国人口的90%,因为,对于这部分企业的发展情况,国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相应的技术扶持和国家税收上也必须采取合理的创新改革保证中小型企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有利于中小型企业能够与国家大型企业并驾齐驱的进行市场公平竞争,通过中小型税收的合理扶持可以使中小型企业实现自身经济利润的不断增长和企业社会财富的增加,只有占就业人口大多数比例的中小型企业稳定发展了,国家才能实现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才能使得国家经济繁荣昌盛和社会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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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绿色税收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对环境保护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应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的具体对策。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