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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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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由于新农合发展较晚,至今为止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农村医疗法。这就使新农合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因此实施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很难免违法行为的出现。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只有国务院的“决定”等文件、各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和由各地方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等,缺乏层次,缺乏法律威信。我们应该大力的推进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建设,实现从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发展之路。通过加强立法和加强法律的实施,明确工作人员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具体行为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朝着稳定的、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农村卫生设施落后,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低

长久以来,农村存在缓慢的经济发展,滞后的卫生基础设施,缺乏的医疗器材,很多破旧的乡镇卫生院房屋,贫困的地方卫生站,甚至存在危房,以及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态度差,专业素质不过关等问题,在大多数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中专学历和未接受专业培训的高中以下学历者分别占53%和36%左右,而在贫困地区比例更大,大专学历者比例较低,大学毕业者更是罕见。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监督

“小政府,大社会”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必然需要按照这一原则来构筑自己的运作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的运作,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其次,实行机制内部互相监督体质,提高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高效性。同时,有效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制化建设

加强国家、地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建设,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作医疗社会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强立法建设。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相对应的惩罚方式,有效的约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行,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建设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资

第2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如实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监督;

(五)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六)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

(七)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八)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九)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

(十)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七)审定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药品招投标行为;

(八)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十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十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务;

(五)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指导、监督和考核,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二)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质量、药品价格、进药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五)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行政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文书、社长、村卫生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资和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集体资助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结合方式多方筹集。

(一)农民个人缴费是指本县农村居民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的参合资金。

(二)政府财政补助是指中、市、县财政部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拨付的资金。

(三)特困医疗救助是指相关部门筹集的用于补助困难群众的资金。

(四)集体资助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五)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是指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农民个人缴费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积极动员农民缴费,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为: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中、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重庆市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2元。

第十三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愿参合农民应当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预缴次年参合资金。每年的9-11月份进行集中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各乡镇合管办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平时不定期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乡镇财政所在每月的5号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为单位统一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民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为农民补助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参合经费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名单,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按标准在12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中央和重庆市财政补助经费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交纳参合经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续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专户的设置和收支,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

(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各乡镇协助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使用额度。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县合管办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乡镇参合农民人数、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到各乡镇。各乡镇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控制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如出现超支,由乡镇政府承担4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则由县级承担60%,乡镇承担40%(县、乡比例中,政府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四)额度扣减,节余续用。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从所在乡镇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并由县合管办补偿给发生医药费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设立。县财政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金专户。不得在其它部门设立的结算中心开设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乡镇缴存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接收相关部门拨入的特困医疗救助资金,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受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该账户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拨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补偿金。

第十八条基金专户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县合管办无法得到银行原始凭证时,由基金专户出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县合管办记账。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账户基金。统筹账户基金又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0%,其中住院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5%,慢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

(三)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四)门诊家庭帐户设置为8元/人·年,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

第二十条新型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慢病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家庭帐户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能冲抵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的救助。

(四)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

风险基金10%(5元)

风险储备金5%(2.5元)

大病储备金5%(2.5元)

大病统筹基金60%(30元)

住院补偿金55%(27..5元)

慢病补偿5%(2.5元)

门诊统筹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50元/人·年)

统筹基金(42元)

家庭帐户基金(8元/人•年)

占总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补偿模式

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

按参合农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的40%给予补偿,全年每人累计门诊费用补偿不超过20元(含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首先在家庭帐户中支出,家庭帐户报销范围内全家可调剂使用。

2、住院补偿

根据不同档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一人当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住院补偿表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起付线

50元

300元

1000元

补偿比例

55%

40%

25%

封顶线

10000元

中医药费用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补偿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的后期治疗、肝硬化等8种慢性病经县级医疗机构确诊并办理《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证》在全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住院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标准补偿。

4、外出务工人员补偿

只对住院进行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与我县规定的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相同。

5、参合农民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仍难以承受医药费,通过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管办核实,乡镇政府、县合管办审核,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底在大病统筹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大病救助二次补偿金。(大病救助二次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三)补偿范围

1、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

2、住院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中西药费、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

(四)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因公负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孕产期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2、使用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转诊到县外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产生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7、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9、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费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合者凭《丰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内定点的县级医院、乡镇级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及县级以上三级医院就诊由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疗证明并报县合管办审批。危急重症须到周边区县就诊的,可先予抢救,并在24小时内报县合管办。

(二)参合者在定点村卫生室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参合者只支付自己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村卫生室每月25日—30日凭专用处方、报销登记簿和报销旬报表等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三)参合者在乡镇卫生院及其门诊部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每月1日—5日将上月的相关材料(含村卫生室结算单)报县合管办审核报结补偿经费。

(四)参合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30日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县合管办申报审核后报结补偿经费。

(五)参合者经转诊在县以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本人先自付全部医药费,之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处方、统一收费凭据、每日清单和转诊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经审核后按规定结算补偿经费。

(六)外出务工人员申请补偿必须持医药费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补偿,由乡镇合管办将相关材料报县合管办审核结算补偿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合管办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乡镇合管办要公示受益参合农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条建立投诉及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县合管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3-70608569、70608308),县、乡镇合管办分别设立投诉箱,对举报属实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由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乡镇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一块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在乡镇公示栏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门诊、住院补偿人次和金额;在村公示栏内公布参合农民门诊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以及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就医机构、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和补偿费用等;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诊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范围、比例、方式等进行公示。

(三)通过经常走访群众、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和征求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及服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和警示告诫制。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按照“方便、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坚持申报考核、择优定点、强化监督、签约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由具有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申请,经县合管办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颁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凡被确定的服务单位必须完善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就诊需要。

(三)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医药专家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医药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推行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县级医疗机构执行顺加作价政策,乡镇卫生院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基础上下浮30%作为统一药品零售价格。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取消单纯以医疗收入指标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分配制度,完善以医德医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门诊住院人次为主的综合分配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禁止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发生。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签字。严格控制诊疗费用,实行门诊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人均门诊处方费用村卫生室一般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不超过25元(急救、抢救除外),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执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单病种限价付费制。住院床日费用控制330元以内,出院人均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

第二十九条搞好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督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馈,为指导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第三十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项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

县政府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含办理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资金。属单位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对补偿资格、证件、材料审核不严或计算错误,导致错误补偿;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当场兑付补偿金,向病人索取好处,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协助他人编造虚假证明的;

(六)知情不报或知错不纠仍给予补偿补助的;

(七)擅自更改补助补偿标准、项目、范围和比例的;

(八)办理补偿时不按规定准确填写《合作医疗证》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的有关资金。属医疗机构责任的,视其情节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据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收据、处方、病历等证据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二)将不予补偿项目、范围改为可以补偿项目、范围的;

(三)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和管理规定,将门诊诊疗改为住院诊疗的;

(五)在诊治、补偿等环节中,不执行相关规定,侵犯参合人员权益、刁难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七)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乱收费的;

(八)不执行诊疗规范,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九)违反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与患者联合造假,将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篡改为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补助补偿金外,视其情节分别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申报参合人员时,有意隐瞒或谎报家庭成员,导致应参合家庭成员未全部参合或不该参合人员参合的,取消该户参合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处方或其他方式,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其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三)涂改、伪造医药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辅助检查报告单等,或授意医护药剂人员做假,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者,取消其家庭全体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补助补偿待遇。

(四)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转借者和被转借者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五)不遵守合作医疗及其他规定,无理取闹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第三十四条参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处理;追偿的资金首先用于损失的合作医疗资金归垫,余额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和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监督机关举报违反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可以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镇内各村民小组)

主题词:农村卫生合作医疗办法转发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

第3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政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045-02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截至2008年底,全国2 859个县(市、区)中95%的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达到2 729个,是2004年的8.1倍;2008年参加新农合人口8.15亿,参合率达91.53%,比2004年增长了9.1倍;2008年,全国补偿支出收益人次达5.85亿,是2004年的7.7倍(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9)。从以上数据可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推行以来,覆盖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大,收益的农民也有了显著的增加(见表1)。

在最低筹资标准方面,2003年规定,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给予参合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地方财政年资助额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合计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30元)。2009年提出从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有了显著提高(吴文会,200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解决了部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缺陷。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上。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采用的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存在弊端。从表面上看,自愿参加原则很民主,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资,这就使那些没参加,或者虽然参加了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农民得不到集体和政府的医疗补贴,造成了结果的不公平。所以说,采用自愿参加原则实在有些不妥。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主体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但是事实上来自这三方的资金都是不稳定的。从农民个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信任,所以参合率不高。从集体的角度来看,由于在2006年取消征收农业税,导致集体筹资的来源变得难以保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在筹资上起着最主要的作用,但政府的出资力度明显不足;而且各地的情况不同,政府的出资额却是相同的,这显然是不够科学合理的(袁难难,2008)。

2.农民参保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运作的主体,而农民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农民所处的被动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未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合作医疗受益者的身份,参保本身也就变得不积极主动。此外,主观方面,农民健康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新农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合意愿有一定影响。

3.乡村医疗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农民需要。根据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见表2),乡镇卫生机构的管理层多是中专学历人才占比39.5%,大学本科仅占比3.2%,硕士学历人才占比0.1%。大多数的管理者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管理培训,管理知识很难适应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需求。同时,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素质也不容乐观。2008年,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中58.7%为中专学历,其次大专占比20.3%,高中学历占比10.3%,初中及以下占比8.4%,大学本科学历仅占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在乡镇卫生机构不存在。乡镇卫生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学历构成,仍然主要集中在中专、高中学历以及初中及以下人员,占比分别为39.7%、24.8%以及20.3%,大专人员占比13.8%,大学本科仅仅占比1.4%。

4.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强制性。强制性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好的制度也需要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农村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但这些地方政府规章明显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中,势必会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而现有的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将不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健康发展(吴桐,2010)。

三、政策与建议

1.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为了能够确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应尽快进行专门立法。国家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互助共济的前提下,为广大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偿,对于保护农动力,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要把它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袁玉柳,2009)。

2.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建立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是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针对目前筹资机制的缺陷,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首先,由于政府在筹资上起着最主要的作用,政府应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其次,政府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且科学合理的筹资标准。同时,政府在医疗卫生设备和人员方面应对偏远、贫困地区特别照顾。最后,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引导大中型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为农村合作医疗捐款,发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彩票等形式筹资。

3.完善制度,宣传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要大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让大家知道这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项“民心”、“民利”、“民生”工程,是健康工程和温暖事业。对这项工作,应加大推进的力度,不断研究和完善各种制度,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机制上有约束力,在经济上有吸引力,在过程中有透明度,让广大农民群众都能自觉自愿地参与农村合作医疗,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

4.更新设备,规范服务。及时更新农村医疗设备,加强乡镇医院人员医疗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村医疗设备、技术及服务水平,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高水平医疗人才到乡镇卫生机构服务,使农村居民真正得到实惠。杜绝合作医疗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惩合作医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让农民得到公正而廉价的医疗服务,充分享受健康权益(李博,2009)。

参考文献:

[1]吴文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8):267-269.

[2]袁难难.中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浅析[J].现代农业,2008,(11):77-78.

[3]吴桐.浅析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8):211-212.

[4]袁玉柳.关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思考[J].现代农村科技,2009,(16):5.

第4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法律对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

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03年6月.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第5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变迁;合作医疗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063-03

农村公共产品是农村区域农民生产、生活共同所需的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其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共同生产条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近些年来,随着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农作制度向农户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在为促进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提供了很强激励的同时,也引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即由集体农作制度下的国家财政负担、动员并组织群众以劳代资的供给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私人共同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转变,出现了如供给总体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一系列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公共产品,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受到了同样的影响。本文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所产生的困境,提出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及其供给现状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经历了由解放前的私人供给为主或个体农户合作供给模式到解放后的互助组形式再到合作社供给三个阶段,即供给制度逐步由私人供给发展为合作供给再发展为政府供给。这样的供给制度在当时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时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2]。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作制度非集体化的变迁引起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的实施,促使农村私人产品供给激增,虽然在短期内的激励制度的改善增加了农户对于农耕的投入和产出,但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力量和组织能力普遍低下,既无力用集体经济力量解决村级公共产品的良好供给,也没有体制下随意调动劳动力进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的权力[3]。农村公共产品有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的供给机制出现缺失,同时适应新的农作制度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能及时建立,导致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出现了供给总体不足、供给制度不规范以及供给结构失衡导致的供给低效率等一系列问题[4]。主要表现在:

首先,供给主体经济乏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难以产出。无论是在生产队时期还是现行的时期,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都不是“需求主导型”,制度内与制度外相结合的不规范的供给制度,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决策程序和制度外筹资为主的筹资方式,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同时供给也脱离农民的实际需求。另外,乡镇财力匮乏,多年来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数额始终偏低,财政的支农支出徘徊不前,以及较少顾及需求信息和农民本身存在的文化特质等原因,使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其次,生产公共产品出现“两重两轻”现象,即重“硬”轻“软”、重“准”轻“纯”,农民很难享受到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于有限财政的覆盖范围有限,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追逐政绩,农民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不畅,导致了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的乏力,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阻碍。

最后,供给的渠道单一,长期自上而下的供给方式,使得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但有限的政府财力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以满足需要。政府和私人相结合的供给方式从理论上讲是一个有效的供给方式,但是长期的制度外筹资使得私人供给缺乏制度保障,没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导致私人供给很难充分满足实际中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影响

1.医疗产品供给经济主体的消失,加剧逆向选择

农作制度的改变,农民获得了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经营自越来越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大大弱化,农村医疗作为农村公共产品其供给的经济主体逐渐消失,形成了“空壳”,农村医疗制度由传统的国家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入占主要部分,农民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就能获得较大收益的保障形式完全蜕变为由农民自身负担的自我保障形式。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瓦解,自我保障形式下投入成本和潜在收益之间的极大的不平衡性和不经济性,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同时使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以及持续性产生了怀疑,这对于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的设计上,基本上将费用相对较低的乡村卫生诊所排除在合作医疗体系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农民的吸引力,加剧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2.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瓦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运行的平台

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生产重“准”轻“纯”,国家对医疗保障放任自流,医疗保障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性政策,发展医疗保障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政府对于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大幅度减少,从1992年以后,尽管政府对卫生投入的绝对数有所增加,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在一路下跌不止,到2002年已经跌入4%以内[5]。农村乡、镇医院的医生缺乏,知识结构和医疗水平下降严重,医院设备陈旧,乡镇医院以及当时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兴盛逐渐发展起来的县、公社和生产大队的医疗卫生机构纷纷倒闭或撤销,大大削弱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公共卫生功能。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体系的逐渐瓦解,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3.医疗服务的市场化,费用增长过快,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过重

在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下,公共卫生机构也毫不例外地从原来的完全由政府财政拨款的公立机构,转型为以服务换取收入的组织。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呈现出民营化的趋势。作为农村医疗保健重要载体的村卫生室演变为个体或个人联办的卫生点,无论是民办还是公立,所有卫生服务提供者均以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向病人收费。激励结构的变化,使得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所有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了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县、乡医院虽然被纳入了合作医疗的体系,但是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合作医疗看病补偿比例的增加,农民自付部分的费用支出仍然远远超过其医疗支出的预算约束,医疗费用支出的负担依旧很重。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建议

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进行大致的分类,从而确定其相应的供给方式。一般认为,按照消费的竞争性、受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分成三类:(1)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这类公共产品只有外部收益而没有内部收益,适合于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引进私人投资或直接交由私人生产,然后再由政府购买提供。(2)农村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和农民混合提供。这类公共产品通常既有社会受益又有个人受益的特点,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熏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生产。(3)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可以考虑将农民组织起来?熏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这类公共产品由于其外溢较小,且受益群体相对固定,由政府提供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农民来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提供也容易造成效率损失,因而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合作社,将外部收益内在化,以提高供给效率。遵照分类供给的原则,可以从不同的分类角度审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供给,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公共卫生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保障,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要求政府承担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责任。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

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这就使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出现失灵,“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得市场上的私人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无法弥补生产成本;同时,由于公共产品的个人消费量不能确定,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竞争市场上一般无法提供这类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只有政府的力量能够充足的供给公共产品,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来弥补生产成本,并免费向公众提供,满足社会需求,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这也是一种效率选择的结果。农村的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是全体国民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公共卫生职能和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主要制度安排,需要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这一制度安排的良好运行。

此外,顾昕、方黎明研究认为,提高统筹层次,在县级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不是简单的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是我国在坚持社区还是国家组织合作医疗的大问题上首次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这意味着合作医疗将从社区医疗筹资制度转型成为国家福利[6]。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政府在合作医疗的制度安排上要负起更大的责任。

2.政府在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在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需要从医疗保障的政策设计、财政投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首先,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卫生保障的投入,增加财政支出中的卫生费用,解决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的财政投资“缺位”问题。在当前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中的投入重点应该放在两个方面:(1)增加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投资,保证农村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供给。如农村防病防疫的投入,重建村卫生室的启动资金的投入等。(2)增加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经费,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的医疗水平。通过对基础卫生建设的投入,逐步恢复和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保证医疗资源的稳定供给。其次,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实行财政分权制。加大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建立起大病医疗基金,解决贫困人口重症治疗,消除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最后,加强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引导,完善和强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医疗保障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医疗考评制度,一方面,督促医疗保障实施、审核医疗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和医疗服务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考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7]。

(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医疗卫生体系,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在医疗卫生的提供上,可以进行多渠道的供给。

医疗卫生体系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医疗卫生服务与个人的劳动能力以及个人收入状况密切相关,具有较高收入潜力的个人具有享受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从这一点说,医疗卫生针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性质。这样,在提供和享受医疗服务上,就会出现上述所说的既有社会受益又有个人收益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多种形式的供给。对那些有差异的与个人联系密切的医疗服务,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的渠道进行购买。此外,就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是一种社区医疗筹资制度,基于他的非营利性和立足于社区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中,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动农民进行合作,在一定的范围内,将医疗作为一种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进行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洛川的试点就具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特征。

(三)来自陕西洛川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

自2003年至今,中国社科院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在陕西省洛川县旧县镇开展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其做法是建立农民医疗合作组织――旧县镇农民医疗合作社,集体筹款、集体签约、集体购买、集体监督乡镇卫生院提供的规定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需方补偿供方与制衡供方并举的新机制。该做法与当地大病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合,试图探索一个新合县(大)统筹、农医合镇(小)统筹的大小结合、县乡结合的农村卫生服务新模式。农医合作社组织分为三层:一层为村,二层是片,三层是镇。按户每个农民每年缴费10元,由镇农医合作社代表会发给社员证。小钱聚大钱,大钱搞镇统筹,由农医合组织代表社员集体购买社区的基本卫生服务。社员有权凭证享受质优价低的基本医疗与健康服务,有权参加农医合对社区基本卫生服务的管理与监督,反映意见,健康信息,有权通过推选或选举成为农医合作社代表、组长、主任。民办、民用、民管、民受益是农医合的运营原则,农医合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可以用征集社员会费的方式向农民筹资,同时也可向社会筹资。在运行的过程中,6万多人不同程度地享受到了医疗补助,一些大病患者报销了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医药费用,“大病统筹”使一大批农民家庭免于因病致贫。

在解决大病统筹的同时,一些学者也开始对小病统筹进行试点。我国学者杨团在洛川进行了旨在解决农民仍旧看不起小病这一问题的农村社区卫生实验。通过设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农民个人账户中的一部分资金进行门诊和体检的费用支付。但是现行制度对于利用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作为经费还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预防保健和常见病跟踪等公共卫生服务还没有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系内,这一试验的效果并不明显。不过关于小病统筹的试验,对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方式的改进以及制度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吴美华,郭晔.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3).

[2] 郭瑞萍.缘起的制度经济学解释――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角度[J].西北大学学报,2005,(11).

[3] 叶文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3).

[4] 黄志冲.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6).

[5] 孙健夫,要敬辉.公共财政视角下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分析[J].河北大学学报,2005,(3).

第6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中的问题

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经费筹措缺口过大。新型农村医疗制度规定,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个人、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三方面出资,2006年中央财政补助金在原10元基础上又增加了1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补助。但由于农村卫生医疗基础设施落后、整体医疗保障严重缺乏,政府对农村整体医疗保障制度的财力支持仍显不足,筹资问题成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拦路虎。在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对合作医疗专项拨款,或是财政支持有限,难以确保地方政府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长期稳定投入。

合作医疗制度不规范,监管乏力。一是缺乏制度保障,许多地方随意性很大。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强调要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合作医疗体系的建设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保证。二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主体混乱。有的以卫生局为管理主体,有的以县级医院为管理主体,甚至还有部分地区以乡镇卫生院为管理主体,而这些管理者本身又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间的利益纠葛使得其管理行为容易出现偏差。三是合作基金的报销制度混乱。由于没有经过准确测算,合作医疗的报销起点、报销比例以及报销封顶线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合作基金运转缺乏良好的基础制度。另外,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非常繁琐,造成报销费用的成本非常高;而且农民一般不清楚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造成农民在选择用药和接受医疗服务时比较盲目。

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政策不利于农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如有些地区规定,新型合作医疗的政策方向以大病为主,即政府补助和农民自缴的资金都需“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只对年内没有发生大病者,“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导致缴费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等于其大病的发生率,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基本标尺,是农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和就医负担的减轻,而不应仅仅是大病保险。所以,处理好预防保健与疾病治疗的关系,即传统合作医疗以小病为主和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为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新型合作医疗的成败。

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差。多年来,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各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普遍偏少,医务人员素质较低,部分乡镇卫生院处于瘫痪状态,难以满足农民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卫生医疗单位改革不到位,医药流通市场操作不规范,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造成医疗费用上涨过快,更是加重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政策建议

强化政府的责任。合作医疗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国家不仅在制度设计中负有组织调查研究、设计具体方案、制定法律法规,确立保障范围的责任,而且应负有更多的财政责任。卫生服务消费的特殊性、消费行为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卫生服务供方垄断性等原因,也决定了卫生服务领域必须加强政府的支持和干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取得的成就,也说明了强化政府责任,尤其是财政责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关键。

目前,应提高财政在农村合作医疗中的筹资比重。中央政府应逐步加大向西部农村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对贫困人口进行医疗救助,对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费用提供财力支持;中部地区地方政府应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和建立社区医疗保障的引导资金;东部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应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政府基金。

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合作医疗在资金投入上,有的地方政府和集体随意性很大,根本不列入预算;愿给就给,给多给少更是没准。必须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对政府和集体投入进行严格规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来源稳定和按时足额到位。对报销程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应加以详细规定。制度要严密、公开,手续要简化。

合作医疗保障职能由单纯大病保障向防、治结合转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保障大病为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重视小病的防治。这样做同时还能增加参合农民受益的机会,从而推动合作医疗的普及。

另外,鉴于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已经破裂,一些已经绝迹的传染病又死灰复燃,严重危害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必须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修复并完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落实人员、设备和信息网络系统,增强农村健康保障能力。

加强基金的监管。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农民看得重又盯得紧。对资金的收、管、监、用应分别负责,相互制约,加强管理。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财政部统一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定点医疗单位提供服务。账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农民代表质询或查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问题要追究责任。首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如江西省规定,农民自缴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存入“财政社保专户”,该专户的基金只能定向调拨到合作医疗办事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账户”。在调拨时实行“双印鉴”,即除财政部门的印鉴外,还必须加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其次,各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要报同级人大审批。地方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7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农合制度;公平性;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融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由于新农合不再是社区的医疗保障制度,而是一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组织过程中,如果政府责任不明,将不利于新农合保障能力的发挥;如果财政资金不能被有效运用,将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现状

新农合制度的试点工作自2003年起在全国农村有序开展以来,试点地区不断扩大,参合人数逐渐增加。截止2010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2678个,参合人口8.36亿人,参合率达96%。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8年至今,开展新农合的县区个数基本处于稳定的态势,参合人数虽有增长,但也比较缓慢,说明新农合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已基本普及。伴随着人均筹资额的提高,每年用之于民的基金支出呈递增的趋势,补偿受益的人数也逐年提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公平性的缺失

(一)政府对于医疗卫生的投入不公平

表2 卫生费用占GDP的比重(%)

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对于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的绝对值也是逐年递增,但是其相对于每年GDP的增长,政府对于医疗资源的投入并没有明显的增长。其中,自2003年到2007年,这一投入比重还呈下降的趋势。很多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因为没有自来水、医疗机构少等原因致使健康状况差,急需国家医疗经费改善他们的生存和健康条件。从表2可以看出,2003年到2007年,卫生费用占的比重从4.85%下降到4.35%。从2008年后,卫生费用所占比重才恢复增长,但是2010年卫生费用的GDP比率仅仅比2001年多0.43%,还不到1%。可见,我国卫生费用总量明显减少,国家卫生费用的投入仍需加大。

(二)城乡卫生投入差距大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升,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城乡发展失衡,差距日趋扩大,不仅有收入水平间的差距,更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其中,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差距尤为突出。从表3的历年城乡人均卫生费用可以看出,我国城市人均卫生费用和农村人均卫生费用的比例,近10年来一直维持在3倍以上的水平。其中,2001年最低,比重为3.44。2003年、2004年、2007年、2008年的城乡卫生费用比重都在4倍以上。

(三)缺乏长效的筹资机制

在实践中,筹资成本也是一大难点。我国新农合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筹资机制,各地区的筹资形式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筹资成本高低悬殊。新农合筹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专人上门收缴方式,这种筹资方式由专人挨家挨户收取,筹资成本最高,筹资时间长、工作繁琐,通常会造成人力资本的浪费;二是滚动式筹资方式,即从参合农民医药费报销所得中直接扣缴下一年参合费用;三是“三定”筹资方式,即农民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以指定的金额主动缴纳参合费,目前只有少数地区采用这种方式。

公平的医疗费用筹资机制,应当体现垂直公平,即个人的缴费比例要依据地区的经济发展、家庭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差别而不同,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要采取不同的缴费率。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的公平性。目前的新农合制度筹资机制没有考虑农民的家庭收入状况和支付能力,实行等额负担,使得农民的费用负担与个人收入不对称,没有按照垂直公平的原则筹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最需要救助的农民,因为没有缴费能力而被排除在新农合制度之外,无法享受新农合的好处。

如此的筹资方式和筹资成本加大了筹资的难度,为新农合的宣传和资金筹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影响了新农合的覆盖率。

(四)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新农合制度提倡农民自愿性参保,在实施过程中就会面临逆向选择的问题。老弱病残者自然愿意参加,因为他们的收益概率更高。但是,他们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的健康者收入高,但是收益可能性低,他们往往不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健康者不愿参加,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高风险人群所占比例趋高必然会加重财政的负担,造成医疗基金的透支,而政府为了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势必会提高缴费水平,这样低风险人群参保的概率会进一步降低。大多数地方还设置了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损害了新农合应有的保障功能,不仅不能起到帮助参合人的作用,还会削弱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另外,我国目前支付模式普遍实行按服务支付的模式,存在严重的供给诱导需求倾向。供给诱导需求是指医生拥有并且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去影响需求以谋取利益。医疗机构的供给诱导需求是新农合制度中医疗供给方道德风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医疗保险制度下,由于医疗费用由“第三方付费”,供求双方在增加医疗服务需求方面的动机是一致的,从而会产生医患双方的“合谋”,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这种行为进一步恶化了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公平性。

三.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

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地方政府在经济项目方面的投资是不遗余力的,几千亿、上万亿的投资是很能下决心的。但是在民生方面,特别是医疗方面,政府的投入是少之又少。在当今社会,我们要明确:第一,卫生事业不是“烧钱”,卫生事业是对一个国家未来最需要的战略投资。第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社会安全网的核心所在,要拉动内需,要经济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必须建立这个安全网。

(二)财政卫生投入向农村倾斜

我国目前还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而农民对医疗卫生费用的支付能力比城镇居民更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农民参保,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由于目前县乡政府承担主要的卫生支出责任,县乡的经济状况直接决定着当地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状况。由于城市的政府卫生投入肯定要好于县乡政府,这就导致城乡居民人均费用的巨大不平等。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农村卫生费用的支出,财政卫生投入向农村倾斜,逐步缩小城乡人均卫生费用过大的差距,进而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医疗保障,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完善新农合的支付方式

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有总额预算、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付费等方式。其中,按服务付费的缺点是医院提供的服务越多,收入越高,结果会导致供方提供过多的、不必要的服务,使医疗费用不合理地增长。按人头付费是由保险公司按参保人数定期向供方支付固定的费用,供方负责向病人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为每个病种设定一个固定的补偿金额,病人入院时就按病种分类。按病种付费可以提高效率、缩短病人住院天数,但其对技术要求颇高,在农村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目前大多实行的是按服务付费,这种支付方式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2013年卫生部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在这种制度前提下,可以尝试按病种付费或者按人头付费,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参考文献:

[1]左延莉、胡善联、刘宝、江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模式对卫生服务利用和管理方式的影响》,卫生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2]罗敏、顾昕、高梦滔:《给付结构设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性——以云南省玉龙县为例》,卫生经济研究,2007年第9期。

[3]贾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综述——以主体角色及其关系为视角的述评》,行政与法,2008年第9期。

[4]申曙光、周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性缺陷与改进》,中山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5]吕世辰、李华:《社会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发展取向》,理论探索,2011年第2期。

[6]刘雅静:《强化政府职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6月。

[7]肖云、孙晓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机制研究》,重庆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第8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70元;原来参合农民人均报销补偿比达到33.56%,2008年可以达到40%。但是随着GDP的增长,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大家期待政府的投入也应该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的提高,说明基金的总量有所增加,总量增加了以后,我们相应的报销的补偿方案,使报销的补偿比有所提高,这样农民的受益水平才能相应提高。

二、鼓励农民连续参合,要有制度上的支持

参加新农合的基本出发点是自己一家人的大病保障,但是限于农民知识文化层次,他们的共济意识和共济理念比较淡薄,利己意识远大于利他意识。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参合具有很大的功利性和投机性,即期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补偿。在设计新农合制度时至少应重视对参合农民的参合心理认知的把握。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补充和完善已有的制度,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在制度层面鼓励农村居民连续参合,可以在不降低全体参合农村居民报销比例的前提下,按连续参合年限,逐步提高连续参合农村居民看病的报销比例。这一比例的提高应当是小幅的,以免给新农合基金造成比较大的压力,但这一比例应随着连续参合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使参合农村居民真正尝到甜头,得到实惠,从而调动起他们连续参合的积极性。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设计看病报销的比例比较适宜。

三、让农民有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机构的权利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目前省内的合作医疗按照县、乡(镇)、村的行政界线划分,但如果按地域来讲参合农民距离定点医疗机构较远,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在现有的省(市)、县、乡三级转诊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参合农民自主选择省内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合农民的就医。在软件、硬件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参合农民“省内一卡通”,在定点医院机构的收费窗口可直接刷卡,实现即时即报。进一步方便患病农民在全省内的定点医院看病。通过在医疗机构定点准入、参保人员选择就医和购药等方面打破垄断,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促进定点医院之间、社会药店和医院药房之间、医生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四、建立更加方便参合农民的管理与运行机制

1、自动参合:去年省内各地的参合率都有了比较大的提高,新农合管理的人口基数大增,而乡镇一级大部分没有设专职人员,管理队伍不稳定,再加上多数地方没有电脑设施,数据资料填写和统计都靠手工操作,工作量太大,未能及时完成,延误了给参合农民发放参合证明。有关人员认为,管理力量不足,工作经费没落实,已成为合作医疗发展的最大障碍,所以加快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进程仍是当务之急。

第9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区政协学宣委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措施。我区从20__年7月1日起实施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群众办了一件好事、实事。为了准确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由区政协学宣委牵头,自6月20日开始,深入区卫生局、高台子镇、卧龙街道办事处、牛心台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入户走访等形式进行了此项工作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1、农民参合情况

截至20__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已覆盖全区五个涉农镇街,26个行政村。全区农业人口32139人,参合农户9563户,参合农民29979人,参合率为93.28%。

2、基金筹集情况

20__年,全区筹集到位新农合基金154.79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43.34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32.20万元,区财政补助资金48.29万元,农民个人筹资30.96万元。

3、基金支出情况

截至20__年12月31日,已有35288人次获得了医疗费用补偿,补偿费用总计127.95万元,占年筹资总额(提取风险基金后)的90.65%。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补偿费用为102.84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80.38%,次均住院补偿费用为888.82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3437.14元的25.86%;门诊补偿34131人次,补偿费用为25.11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19.62%,次均门诊补偿费用为7.36元。基本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4、基金流向分布

截至20__年底,参合农民就医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561.69万元,其中,在区内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169.61万元,区外为392万元。区内住院为150人次,区外住院为1007人次,区外住院人次占住院总人次的87.04%;区内门诊为33679人次,区外门诊为452人次,区内门诊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98.68%。以上数据表明,门诊基金流向基本合理,住院基金流向不尽合理。

5、参合农民受益情况

截至20__年底,参合农民累计受益35288人次,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门诊补偿34131人次,体现了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6、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新农合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区卫生局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狠抓宣传培训,降低筹资难度。组织开展了新农合知识宣传培训,增强农民的参合意识;公示农合基金支出及大病患者补偿情况,公开诊疗及药品收费标准,让农民放心就医。二是调整工作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变层层上报参合数据的工作模式为村组人员直接上报农合中心,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参合信息、系统数据、缴费资金的完全统一;加强农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规范补偿程序,提高受益程度。按要求扩大了参合农民医药费的报销范围,调高了报销比例,农民得到了更大的实惠。四是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调查走访和监管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用药制度、报销费用三级审核和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垫付制度,病人可随时就诊、随时结算、随时报销。五是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设立了农合基金社保专户和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成立了药品统一采购办公室和财务统一管理办公室。

从总体调查情况和数据统计分析看,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到了平稳起步,稳健运行,资金运转安全,工作进展顺利。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大大增强;农民对党的新农合政策十分拥护;农民对我区农合管理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了“农民得实惠,民生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三赢效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有难度。一是部分农民疾病风险意识淡薄,没有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控制的保险意识,参合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农民现实心理较强,交了参合费但没得过病,觉得吃亏,下一年就不愿意再交钱。还有的农民期望值过高,认为入了新农合不管合不合规范,什么都要求报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不满意,对农合政策进行反宣传,因而动摇了一些农民的参合信心。三是有外出打工人员的家庭参合率低。在外务工人员患病不能回本市就医,而新农合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按户参合,不允许分户单人参合。四是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对怀疑和不理解农合政策的农民没法强制要求参合,只能做宣传动员工作。

2、宣传力度不够。虽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但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农民只知道新农合政策 ,但对其制度以及参合人的权利、义务、药费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知晓率不高,个别农民甚至存在误解,把新农合等同于过去的合作医疗或一般的商业保险,没有认识到这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

3、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不够规范,基础设施、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新农合制度要求:农民就诊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区,疑难复杂病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但从我区运行情况看,一些可以在镇卫生院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大量涌入市级医院。一些可以在区级医院治疗的疾病却转到市、省级医院。其原因:一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基础设备陈旧、经费短缺、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与新农合制度完全接轨,这是导致农合患者外流的主要原因。二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医务人员不写病志、不开处方、不填门诊日志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诊疗环节不透明等问题;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核对卡证不细,审查把关不严,填写卡证不实,给农合基金运行带来了风险,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定点医疗机构自身的信誉;三是我区地处近郊,交通便利,这也是患者外流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

4、农民反映的具体问题有三个:一是药价高。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价高于其他药店,按比例报销后,得到的实惠不是很多。二是患者在市级医院住院的医药费予以报销,门诊花费不报,而农民多数是在门诊就诊,此问题意见较大,希望执行以往的医药费报销制度。三是按农合管理中心的规定,患者必须在出院后八天内的星期三和星期四两个工作日到农合中心报销医药费,时间仓促,希望增加报销医药费的工作日。经与区卫生局沟通,问题的情况如下:关于药价问题:农合管理中心是代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从正规的医药供应渠道进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加价15%售出;关于医药费报销问题:新的农合医药费报销制度是20__年市里出台的新规定,取消市级医院门诊药费报销项目后,大幅度提高了在市级医院住院费的报销比例,体现了大病统筹原则,同时将区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的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了20%,目的就是促使农民小病不出区,让农合资金尽量消化在区级医疗机构;关于报销时间问题:目前,区卫生局已取消了医药费报销时限,规定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在本年报结。

三、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为新农合工作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一是根据农村群众生活方式、文化水平的特点,将经常性宣传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将新农合知识的宣传与健康教育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和政府惠及农民群众的新农合,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地宣传好,使之家喻户晓。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生病得资助、无病保平安的典型事例引导群众,帮助群众树立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参合监督意识,在自愿原则下最大化地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和自觉性。通过宣传,让群众明白费用补偿的支付办法和程序,清楚参加新农合后应享受的权益,打消顾虑,放下包袱,使他们真正放心地参加新农合。二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说明。

2、建立农民群众自愿参合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筹资新方法

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自觉缴费的方便。一是按“先缴后保”原则,确定来年收取参保费的时间,参保的农户要在年底前交清下一年度的资金。采取定筹资时间、定送缴地点的方式(比如:每个村设一到两个缴费点,每年10-11月为缴费时间),把干部上门一家一户收取变为农民自愿主动送缴;二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在大面积缴费结尾后,留下少量人员,查缺补漏。三是积极探索和尝试采取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或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或与在信用社开设账户的农户签订代扣缴费协议,出具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等等。四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为迁入、迁出农民办理户口,迁入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收缴其参保费,使迁入群众及时享受新农合政策的待遇,从而提高参合率。

3、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为保证新农合各项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服务行为,及时防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在各个环节上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审计、公开的有效措施,实行新农合补偿跟踪调查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身上。二是建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除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踪采购、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之外,应在全区建立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机制,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比例,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管理不到位,医药费用控制不力,群众意见多的地区和单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要重点对药价进行监管,确保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药价的统一。三是根据新农合制度的性质,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参合资金当年应支出结清,不应剩余。如有剩余,应研究在年内适当月份对患过病农民的医药费进行再报销,让农民当年缴资,当年受大益。

4、加强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是要多渠道募集资金,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农合制度的更好实施奠定物质基础。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新农合制度公益性强,体现了党的惠农政策,深受社会关注。由于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老化、短缺,已不能适应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政府作为投入的主渠道,在财政上应予以倾斜,以逐步解决其服务能力低下、以药补医和趋利忘义等问题。其次,多方协调,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利用城乡共建有力契机募集资金进行投入,并注意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避免同区域内医疗设备的重复购入;走向市场,谁投入医疗设备与谁合作,互惠互利;出台政策,在乡村基本建设中预留出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设施无偿使用;区卫生局内部 也应继续挖潜,整合好自身医疗卫生资源。通过积极努力,提高我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患者外流。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首先要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精湛的医术赢得农民的信任。其次,抓好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决不允许个别医护人员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以热情的服务,慰藉患者的心灵。

5、不断巩固提高,进一步便民利民

一是总结经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要按照农民“能承受得实惠”、医院“能接受不亏本”、基金“能负担不透支”的原则,稳步探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增加个人帐户比例的可行性,合理扩大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二是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参保农民的个人资料、就医情况、住院费用报销情况等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既方便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种数据的统计,也可有效杜绝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三是进一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村级卫生组织,为农民就近看病提供便利条件。四是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公布电话号码,方便农民群众监督,随时为群众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