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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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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申报材料

第1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的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的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2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省高等学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1]1370号),现将2006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学校范围及申报限额

申报学校范围为办有校办科技产业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大项目,每校限报1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一般项目,每个科技企业可报1项。

对获得支持的一般项目,贴息资助额度为5-1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周期不超过3年。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学校按填写说明填写《*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贴息项目申请书》(附件一)。数据必须准确、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当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承贷意见,可以在项目评审通过后补充。在一年内未能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2、可行性报告

按《*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附件二)的要求进行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项目申请书一致。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学校自行组织同行专家(两名以上)对该报告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应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告应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创新实质(例如原理创新、结构创新、应用创新等),写明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

3、其它附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经营情况证明;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与成果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自有知识产权成果创办新的科技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情况证明可暂不提供。

三、几点要求

第3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2、审核:对初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及金额。

3、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由人事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

4、核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社局下发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相关部门核准通知书,财政局在贴息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基金中拨付资助资金。

第4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2021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一、总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长春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中,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须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评价,并于当年取得入库编号。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到本次申报项目截止日期时没有无故拖期的项目。  

4.各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涉密自查,并承诺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吉林省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近三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纳入长春市“十四五”科技项目储备库项目;优先支持围绕长春市主导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条件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1名负责人,应为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项目执行期内除极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稳定,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及参与申报 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无拖期项目;有到期应验收未验收项目的及因主观或人为因素终止、撤销项目的,不能申报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项目申报单位限项。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的,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有在研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不得再申报本年度新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作为申报单位的,按照各个计划类别具体要求执行。

(2)项目负责人限项。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有在研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年度新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3)其他限项情况。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改头换面多头申报;项目申请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列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情况(填报2017年以来获得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资助机构、资助金额、结项情况、研究起止时间等;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个项目结项;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请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所有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长春市科技局对应项目管理处室。

推荐单位报送材料主要包括: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等5类纸质材料(一式4份,胶装成册),具体要求如下:

1.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应合理、明确、可考核;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签订任务书、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组现有研究基础中,不能填写与本课题无关的成果,其中论文成果按照《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执行。

2.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后补助类项目不需要提交)。依照《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财教[2017]1345号),项目预算书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3.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承诺书。按照《关于建立科研诚信承诺与审核制度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的通知》要求,分别签订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其中,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类)适用于申报非验收类且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I类)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参加人员。

4.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

5.各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各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须按照项目申报系统要求为准,原则上不在各专项(计划)指南中单独列出。

三、申报注意事项

1.资金支持方式和拨款方式。本年度项目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前补助类项目采取事前立项、先期拨付70%项目资金,事后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30%项目资金的方式(科学家工作站专项除外);后补助类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

2.配套资金要求。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为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企业须为本项目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周期。除创新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为1年外,其他项目执行周期时间统一为2年。

4.知识产权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请人的,不能申报本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5.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中外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 2 年界定。

6.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内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答辩要求。项目申报负责人必须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需要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

1.受理网址:cckjxm.com/

2.受理项目类别:市院科技创新合作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创新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市属高校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3.受理时间: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本指南之日起至7月30日17:00截止(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引导专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后补助专项除外),推荐审核时间为8月2日17:00截止,纸件受理时间为8月2日17:0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模板可在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待系统调试结束后正式网上填报(系统预计7月8日开通)。

 

 

 

 

 

4.申报流程图:

 

5.综合业务咨询电话:发展规划处 88777251(具体项目问题请与指南中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咨询电话进行联系)。

6.网上申报操作技术支持电话: 88777251  孙洪江

7.受理地址: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二)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申报项目

1.受理网址:116.141.0.164:8800/hqw-bsdt-web/static/home

2.受理项目类别: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专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项目、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认定后补助项目)及科技金融专项(科技企业贷款贴息后补助项目)。

3.受理时间:申报系统预计7月初开通(具体详情关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的通知或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4.网上申报操作技术支持电话: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  赵艳玲  88779404

5.受理地址: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长春市财政局

第5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园区突进工程,规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园区构建融资平台,解决园区建设资金困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以及渭滨姜谭、金台金河、陈仓科技、陈仓周原、凤翔长青、扶风绛帐、眉县科技、岐山建材、千阳建陶、凤县凤州、陇县等省级重点县域工业园区。

第三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两区多园”突破发展的意见》精神,由市级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支持“两区多园”发展,并随着市级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用于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规定对园区申报的项目组织专人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园区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多贷多贴。

第五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的道路、供排水管网、路灯、供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区绿化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整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对当年实际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贴息的园区,必须以园区开发公司为贷款主体。园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以园区管委会委托其它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在园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业项目类型符合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为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加工项目,项目建设企业为贷款主体。其它企业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四)园区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作规范;

(五)项目用地已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办理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六)申报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相一致,项目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第七条贴息额度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资金必须是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新增的且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贷款。

(一)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申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各县、区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高新区和蔡家坡开发区直接上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再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市工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3、园区建设项目申请建设资金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5、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财政局和工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严把项目申报关。园区申请贴息部分的贷款及补贴的利息必须用于园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县工信局负责监督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到位3个月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县、区工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6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7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8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支持促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聚集并投资我区,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相关方向,系统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各项经济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海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科委、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年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产业支持方向。

第八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并由主管部门正式对社会。

第九条受理部门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条对经过评审论证后初步确定支持的项目,根据海淀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除引进的重点项目可以同时享受行业政策支持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贴息、补助等区政府扶持性资金。严格控制同一企业多次申报区政府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拨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半年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初审等工作;主管部门(或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对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将绩效考评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受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涉及到的各类政策中的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征收的税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区级留成部分(不包括国家征收的非税收入,因违反有关税法规定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以及退税和按规定取得的返还性收入)。

第9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一、基本思路

钨、稀土产品储备工作遵循“政府调控、协会组织、企业收储、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施企业收储,解决钨、稀土产品价格下滑和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推动钨、稀土产品价格上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我市矿产品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储备主体及储备方式

钨、稀土产品储备主体,以市内钨、稀土重点骨干深加工企业为主,钨、稀土矿山为辅,储备方式是企业将产品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发放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三、储备规模及储备期限

钨、稀土产品的储备品种和数量,遵循赣州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指导计划执行,储备期限暂定从20__年1月起至20__年12月止。

四、运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钨、稀土产品收储首先由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储备申请。储备品种限定为钨、稀土原矿及在我市加工生产的钨、稀土延伸产品。企业储备申报材料应包括:本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生产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仓库所在地和库存量、申请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等。由矿产品产业办及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市经贸委确认并报赣州市有关部门审批。

(二)信贷支持。企业根据赣州市有关部门同意收储的批文,实施收储、所需资金由企业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各金融机构要设立钨、稀土储备专项授信,运用灵活的贷款运行监管方式,采取封闭运行和浮动抵押等方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保资金供应。各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贷款期限要适应企业储备的时间要求。对金额较大的储备项目,可由主办银行牵头实施银团和社团贷款支持。

(三)动态管理。企业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储备成本和企业承受程度,确定储备规模,合理降低储备风险。同时企业要提高信誉和诚信水平,杜绝以次充好质押,确保质押安全。根据市场行情,企业可随时与银行协商,动用和出售储备产品,动态调整储备规模。

(四)申请贴息。收储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办法。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需如实填报申请表,上报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资料。各承储企业要对储备产品单独设帐,规范报表,如实反映储备财务情况,保证帐物相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钨、稀土产品储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政府设立钨、稀土产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地矿局、市财政局、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矿产品产业办公室及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市经贸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承担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努力做好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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