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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格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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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格式

第1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为了做到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合理组织、有序安排,在多次的招标组织活动中,提炼总结出了招标工作流程概要,以备不时之需。

一、招标登记备案

招标机构依据采购项目审批表(由项目采购方到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和招标委托合同到项目核准单位登记完成备案。

二、招标公告

完善登记备案后即可在指定公开媒体招标公告。

(Ⅰ)招标公告应涵盖: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评标方法 5、招标文件获取及递交时间、价格 6、招标公告的媒体 7、招标人及招标机构联系方式。

(Ⅱ)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择资格预审或后审形式

如果本次招标标的属于国家重点农开项目,针对投标人数参与过多难免鱼龙混杂情况,可以适当采用“合格投标人预审办法缩小潜在投标人。即审查投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诚信履约认证、企业资质等级、组织机构架构、服务制造能力、近期财务状况、近年业绩等。我公司即将开发的电子招标的会员注册环节将实现这一环节功能,初步解决了后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量,为项目采购方选择优质的入围厂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招标文件编写发售

招标文件是对招投标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应力求言简意赅,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编写特定的招标文件。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对招标文件模板压缩“减肥”。

(Ⅰ)招标文件组成应涵盖: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格式 5、技术标准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Ⅱ)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不宜过长,避免出现投标企业接近投标截止日时购买,仓促编标而出现重大偏差导致废标的情形。建议5—10天为宜。

(Ⅲ)招标公告即确定开标时间后,一般要在开标前两天做好充分的开标准备。每次开标准备时拿出设计好的清单表,清点完毕打钩确认后,做到有备无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递交投标截止日至少满足20天。

五、开标环节

(Ⅰ)开标前准备:

会议宣读开场白、主持人演讲材料、厂家签到表、开标前密封保证记录、电子版开标记录、电子版唱标商务标得分汇总表、投标保证金登记表、评标办法及技术参数、专家签到表、专家打分表、专家打分汇总表、业主领取标书表等。

另外,公司综合部也应该配套的准备:档案袋、信封、胶带、剪刀、碳素笔、订书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计算器、插线板、会议记录本等。预定会议场地、开标条幅、会议餐厅、商务住宿、车接车送也要在开标前一天准备完毕。

①饭店落实:中餐标准,用餐人数;专家及上级领导备用房间;烟、酒茶叶装箱;会议人员接待;接待组后勤电话

②物品落实:请示开标条幅、内容并印制和悬挂;指示牌落实酒店及文字;投影仪、大屏幕、电源、插座、桌签、纸杯、墨盒及相关文具;评标室内加放暖水瓶(贴评标室不能进入无关人员的友情提示);把桌签按标准摆放;通知酒店备行李车(往楼上送标书);落实手提袋、档案袋、公司简介、信封、笔记本等。

③住宿落实:落实住宿人员的人数。确定人数和标准。

(Ⅱ)开标现场签录

1、安排至少两名员工,接待来宾在投标签到表、开标前密封保证记录表上签字。

2、安排一名员工在上述签到记录完成后,收取投标人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在开标前不核查、让投标人用信封密封好后,在登记表上签字,开标结束后再把投标人叫到验钞现场核查数量和真伪。)

3、接收标书时,把标书按标段、包号和先后顺序把开标一览表整理好(开标一览表单独装封方便唱标)。有的投标单位没有单独密封,就要把他的标书与其他投标一览表按顺序放放在一起,以便在唱标的时候方便开封。

(Ⅲ)开标

开标大会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主持。投标人按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参加开标。开标时,记录人(抽调先前签到表的员工)请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资料的密封情况,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记录人按投标人登记表的先后顺序以最快的速度准确无误的把投标一览表或者标书翻开到唱标部分递阅给唱标人唱标。

开标程序包括:1、宣读开标纪律 2、确定投标代表人身份 3、公布投标截止日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情况 4、宣布主席台人员姓名 5、检查投标密封情况 6、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唱标 8、开标记录签字 9、开标结束。

唱标结束时,请投标人核对唱标结果,投标人对结果无意义后,记录人要迅速打印开标记录,让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确认后签字。(纸质文件、存档备查)。

六、评标委员会

(Ⅰ)评标工作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市级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应涵盖: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投标一览表 5、废标说明

6、评标标准方法 7、经评审的价格评分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澄清、说明、补正纪要。

七、中标公告

(Ⅰ)中标通知书应涵盖:1、采购人及机构联系方式、2、采购项目标的、3、招标文件编号及定标日期4、中标供应商名称、金额 5、评标委员会名单 6、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Ⅱ) 公告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Ⅲ)中标通知书时要仔细核对中标型号数据,采取自检、互检、采购方交叉检验的方式确保数据准确性。

八、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机构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核准部门备案。

九、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资料归档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2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施工招投标 工程造价控制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的飞跃发展,国家对基本建设的程序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化。主要的“三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实施了全过程管理,起到了预期效果。实行“三制”无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目标实现都是关键的重要环节。

项目法人制和工程监理制是对工程无论是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的建设实施过程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而招标投标制是对工程的建设实施过程起到保障作用。那么施工招标投标的目的是要根据工程需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一个或多个能够满足实现工程预定目标的合格的承包人。而施工招标评标程序是实现招标投标目的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方式有两种,既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常用方式,而邀请招标是限制使用的。

一、招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国家境内发生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具体包括工程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招标的基本分类: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分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与货物采购的招标。

3、招标投标的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

4、 招标的工程规模:(1)施工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的基本程序:

1.招标的内容核准:(1)具体的招标范围(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招标);(2)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2.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招标公告;指定的报纸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水利报》、《辽宁日报》;指定的媒介为:《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投标的资格预审:(1)按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2)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

4.编制招标文件:(1)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自行招标,并进行招标文件编制。(2)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进行招标文件编。(3)为真实反映工程投资,合理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择优选择合格的投标人。亦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5.勘察项目现场:(1)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介绍工程概况和相关环境。(2)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投标文件的编写与提交:(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3)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7.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2)记录开标的有关主要内容。

8.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人所进行的技术和商务审查、评审和比较。采用的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单项评议法、最低评标价法、两阶段评标法、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主要步骤如下:

(1)由招标人依法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2)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文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比和比选;(3)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人。

9.定标: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或招投标有关法规和规章关于定标的规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最后确定中标人。(1)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确定,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0.发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约定一定时限内进行合同谈判。

11.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履行要约做出承诺的法律行为。

(1)中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办理投标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的履约担保;(2)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合同谈判并订立书面合同;(3)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1)本次招标范围;(2)采用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体;(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

总之,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现如今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逐渐被各级主管部重视,并把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管理方法贯彻水利工程全过程,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改进招标工作,强化监督与服务。以此来保证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完工,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金虹.浅谈水利工程造价控制.山西建筑

第3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各采购方式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中心各科室职责,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一节招标项目的接受与分办

第三条县财政局下达招标采购计划,由中心办公室统一接受登记、分办,并负责内部催办。

第四条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招标计划文件后,采购室应及时与采购单位商洽与采购项目相关事项,并拟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书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委托或授权事项。

第五条委托协议书,应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签订。

第六条办公室接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文件后,报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示后,按签署意见送呈信息室、采购室进行办理。

第七条信息室、采购室接受招标项目后,由该科室主任为项目负责人,科室人员为项目协助人。项目负责人拟定招标具体方案,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二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主任批示办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及下列要求:

(一)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的,可以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四)其他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五)招标文件送公证及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出售。

第十条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室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发售、登记,核对和供应商资质及证照等有效情况的验收工作。

第三节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招标公告,并打印存档。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信息室在四川政府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在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采购室(至少2人在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文件”)经采购室主任签字后,送中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由采购室编号、留存,办公室盖章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节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对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拒绝其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前,中心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违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之规定报县纪检(监察局)、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节开标

第十九条开标活动由办公室和采购室组织,具体事项:

(一)办公室负责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监督、公证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采购室协助);

(二)采购室负责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员和开标评标过程的影印资料的收集和制作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县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和中心邀请的相关监督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对招标进行全程公证。上述相关监督部门负责人的参会由办公室负责联络接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采购室。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唱标过程由采购室指派专人负责价格分的计算及汇总。唱标完毕后,投标单位代表退场,信息室按招标文件上的规定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招标采购结果,并打印存档。

第二十三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中心在开标大会上或在采购中心网上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室写出书面材料交办公室报送县财政局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节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包括采购人是否参加、专家人数、专业类别等)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主任签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需求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在开标前一天从县财政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一般由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在县纪检、财政局采购办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共同抽取,一人负责随机抽取专家并按规定及时通知,另一人负责记录抽取过程。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记录人、监督人共同签字,并将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密封于信封中,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加盖骑缝公章。信封于开标之时在监督(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封。

第二十七条若“专家库”不能满足方案需求,需在“专家库”外聘请专家,由县财政局确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进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采购室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评标办法,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及时密封。起草评标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对评标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先报县财政局批准;评分标准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并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程序办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地选择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一般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循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次为投标文件初审(含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应签字),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心在收到采购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后,由采购室起草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送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办公室盖章、留存,信息室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由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不需采购单位回复,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按程序由信息室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一般应在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心(或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室要求采购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四条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室填写退款通知,科室主任签字后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五条采购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并及时汇总各类材料,连同评标报告经采购室主任签字后存档,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七节质疑答复

第三十六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质疑,中心认定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由采购室及时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或者授权由中心组织或配合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以及进行的各项履约检查活动,由采购室负责组织或配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或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邀请中心参加验收的,由中心协助验收。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

第九节文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办公室负责档案的归档、储存和管理工作。采购室应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和记录,在采购项目办理完毕一个月内经整理及装订后移交办公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中心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委托协议。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向中心采购室提交采购需求设备技术参数。货物类一般需提供采购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工程类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

第四十二条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求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采购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第四十四条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争性谈判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为一至二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第四十六条中心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从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七条谈判小组对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审,分别对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价格允许二次报价,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则允许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报价一次。二次报价时,每一供应商应将二次报价填好后密封于中心提供的信封中送交谈判小组。待所有供应商报价完毕,由相关当场拆封,向谈判小组成员公布二次报价情况。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财库[2007]2号)[如出现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一致的情况,则由谈判小组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理由]。

第四十八条采购室在谈判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采购人。采购人如对谈判结果无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并送采购室。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室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收到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书面回复,由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成交公告,采购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条验收由采购人或由中心配合进行,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送中心两份副本。

第五十二条中心将《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及一份合同副本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采购室将项目有关文件整理归档装订后30天内送办公室存档,并办理好书面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十四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用途、采购时间等各项具体要求,由采购室编制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书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

(2)供应商报价;

(3)服务承诺及具体质量保障措施;

(4)交货方式;

(5)询价采购时间、地点。

第五十五条询价小组由中心及采购人代表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五十六条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让其报价。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需求和条件、采购合同、报价格式要求及报价截止时间等。

第五十七条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采购文件必须密封后送中心采购室。

第五十八条在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人选。采购人同意认可后,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由采购室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十条根据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文件要求,由采购室会同采购人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商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组成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专家(在县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组成。

第六十二条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就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商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达成成交意向,并形成单一来源采购书面记录,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中心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送经采购人确认后,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按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确定的技术及商务条款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报中心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合同的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4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1工程说明

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2资金来源

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邀请投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面向投标人。

3.2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合格的国家,本合同下的所有开支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在本款中“原产地”一词是指开采、种植、生产货物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

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其产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业上的承认。

3.4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提交的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内容与分包人名单;

(f)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和审计报告,以及今后两年内的财务预测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向其开户行了解资信的授权书;

(g)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案的资料。

3.6两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应金字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均受到法律约束;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个实施(包括交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b)款的授权书中,以及在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标书提交。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3.7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主动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日以前为限)投标人正在进行的工程细节。

3.8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再形成新的联营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行获得业主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为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和商务材料(按资格预审申请表1~IO填写)。

4招标时间表

粗略的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三栏中的说明。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现场考察

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用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招标所需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款发出的修改书和第17款发出的标前会议纪要。

第1章投标邀请书

第2章投标须知

第3章合同条件

合同格式

。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附录

。指定材料表

。合同协议书格式

。投标保函格式

。履约担保书及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格式

。授权书格式

第4章辅助资料表

第5章技术规范

第6章工程量清单

第7章图纸

第8章参考资料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第26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3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8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3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开标的28天以前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业主在投标截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业主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9.2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9.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20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投标准备

10投标的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英文。投标人随投标书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英文翻译,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英文为准。

11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辅助资料;证明合格条件和资格的资料;选择报价和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所有的资料。

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工程量清单和辅助资料表(但表可以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2投标价格

12.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本须知第1章第1款中说明的合同全部作,并且此投标是以投标人提交的单价和金额为基础的。——12.2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金额(不管数量是否表明),当实施合同时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与金额的项目,将心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金额之中。

12.3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28天,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关税、税收和其他征税,都要列入投标入呈报的标书中的单价与金额中。业主将据此对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12.4价格调整。据合同条款第70款的规定,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可以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Ⅲ并随投标书提交合同条款第7O款所要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若本招标被划分为几个“合同包”,则允许投标人对其中一个或全部“合同包”投标。

(a)每一个合同包将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评审并分别地签署合同。因此,投标人应针对不同的合同包分别报价。

(b)投标人对一个以上的合同包投标时,可提供一个特定的下降额(折扣),如果对一个以上的投标中标的话。此种投标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地还是几个包合在一起授予。

13投标货币与克付货币

13.1投标书的单价与金额全部用前附表第4栏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投标人如果希望合同中来自中国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币给予支付(即“外币需求”)时应将任何一种外币支付的比例在辅助资料表I一“当地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此种比例应为所需外币占标价(不包括暂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标人所在国货币或由投标人选择(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标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

以外外币,则应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币的百分比。根据标书中所列百分比,并根据下面13.2款所规定的汇率,按第28款之规定进行折算和比较。

13.2投标人应采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日中国银行北京总行公布的卖价汇率来换算货币。如果某些货币没有公布汇率,则投标人应说明所使用的兑换率及其来源。

为支付目的,编写投标书时采用的汇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以使投标人不独自承担汇率变化的风险。

13.3投标人拟需要的外币及当地货币总额应在辅助资料表I(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中列明。投标在表l附录中至少应说明所需下列货币的使用范围:

(a)外币: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员的外币;

(2)上述雇员的社会福利费,保险金和医疗保健费,以及国际旅差费;

(3)工程所需进口的材料费用(用于临时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进D机械设备(包括主要备付)的折旧费和使用费「(5)进口材料、机具、设备(包括零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

(6)与工想有关且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b)中国货币:

(1)当地劳务;

(2)当地材料;

(3)当地机械设备的折旧;

(4)其他当地服务;

(5)在中国国内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13.4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其外币需求,并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单价且表I中的数额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第72款的砚定在工程进展中外币的百分比可能会根据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会同中外币需求的实际变化。

13.5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预期的工程期间将进行的主要工程量。

14投标书的有效期

14.1自第2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日历日。

1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找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标书,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5.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下列银行出具的保证书。

(a)中国银行;

(b)中国银行在海外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开;

(c)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外国的银行;(d)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外国银行。

银行保证书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书的有效期28天。

15.3按本项知第14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话,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5.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业主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标书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来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1)签署合同协议;或(2)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条件的变动

16.1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确列出的条件下,对投标条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变动才被允许,投标人可以在指定的条件变化范围内选择其最合适的,并在其投标书附录中对这种报价的基础予以阐述。

(a)除非在前附表第8栏中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对动员预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条款第60.6款规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应以标价减去暂定金为基础在前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须知第29.3款的规定,对动员预付款的选择报价在评标时将予以考虑。

(b)如果前附表第9栏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数的范围,则投标人可对工期(见合同条件第43款)进行选择性报价,根据本须知29.4款的规定,上述工期的选择性报价将根据其对业主有利的程度在标书评审中予以考虑。但为合同条款中第47款(拖期违约赔偿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将成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投标人如果希望证明其投标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财务/管理方面偏离投标条件的要来,而这种偏离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况则他应以对基本投标所要求的选择性报价的方式,提交这种合格资料或偏差资料:

(a)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人应特别注意须知第26款所述的、对招标文件具有实质上的不响应的投标将予以拒绝的规定。依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对每项选择报价附上详细的说明和详细的价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标人对业主费用增加或减少的估算,只有这样,选择报价才有可能被业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详细资格证明文件和偏差说明的标书,以及只有选择报价的标书都可能被拒绝。业主在按照第29款评标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绝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选择报价的权力。

16.3如果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对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设计或规范,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技术性选择报价,则这种技术性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应附有评标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

每一个技术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的设计标准,只有这样才会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

据本款规定而提交的技术性选择报价将依据其自身的优点被业主所考虑而不管投标人是否对基本项目进行报价。

16.4如果依前附表第11栏所述,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将予考虑。原主动提交技术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标书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提交基本报价。

然后再向业主提供为了全面评价技术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其中包括设计计算书。

技术规范、价格细目、建议的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只限有符合基本技术要求且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及选择报价才会被考虑。

17标前会议

17.1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日期和时间,按第12栏所述的地点出席标前会议。

17.2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7.3投标人须在标前会召开两星期前,以书面、电传的形式提交问题。

17.4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投标人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标前会议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7.1款中列的投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按照本须知第9款的规定,以发放修改书的方式进行。不在会议纪要中给出。

18投标书的形式和签署

18.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书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援助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一位或几位投标书签字人小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小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18.3全套投标书应夫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

或“副本”。

19.2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合同(2)_____(招标编号)

(3)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过程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4.2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误的修正

27.1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9.5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9.6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授标通知

32.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

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暑

33.1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b)邀清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履约保证金

34.1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第5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乙方:______印刷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货物清单;

(3)报价表;

(4)《税务检查证》样本检验报告;

(5)《“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

(6)中标通知书;

(7)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采购合同。

2.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提供税务系统稽查类检查证__________本。

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要求,满足甲方_____年内合同货物的续购需求。

3.交货时间及地点

本合同交货时间:自合同签署后二十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__________税务局。

4.合同金额

本合同中稽查检查证的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 )。

5.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甲方:指____________税务局。

(2)乙方:指______印刷有限公司。

(3)招标人:指国家税务总局。

(4)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资金。

(6)货物: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

(7)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

(8)天:指日历天数。

2.标准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及其它信息。

4.专利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

5.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____(____)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____元(¥________)履约保证金。

第6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招标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7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程招标机构在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机构资格管理

1、工程招标机构从事招标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业务;严禁工程招标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活动。工程招标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的*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业务;若其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4、注册地在外市的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招标业务。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上年度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接业务。各地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外地有资格的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地招标机构需在本市承接招标业务的,必须在杭设立分支机构,在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杭人员中建筑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5名(含)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含)以上,且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5、工程招标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浙建法[*]1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6、在本市区域内,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实行《诚信手册》(即《*市招标机构诚信手册》)登记制。《诚信手册》由市建委统一颁发,由机构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承办,主要记载招标机构基本情况、所项目业绩考评、考核结果等。招标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事宜时,必须持有《诚信手册》。

本市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在其注册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领取《诚信手册》。本市招标机构在*地区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在当地招标办领取《诚信手册》,分支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被扣分的,除记入分支机构的手册外,同时记入所属机构手册。

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在备案同时,领取《诚信手册》。

7、招标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已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评价意见表》(一式三份),由招标办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招标机构应每半年度向注册地招标办报送《招标业绩汇总表》,各地招标办每半年度向市建委报送*市工程招标机构统计报表。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1、在杭的招标机构须向本单位专职人员颁发上岗证,上岗证的样式由*市建委提供,各单位自制,各单位人员上岗证须经市建委备案,在办理招投标事宜时佩证上岗,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2、从事工程建设招标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②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且培训考核合格。

③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服务,并是机构的在册职工。

3、招标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机构服务。

4、工程招标机构在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委托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每人的事项。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由省概预算编审资格的人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师审核。

5、为加强对工程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市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其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机构的法人章。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6、为体现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律由招标人签发,并加盖招标机构法人章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备案章。

7、外地进杭机构在杭从事招标业务,其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机构的法人章,其余相关资料需经项目组经办人签名后,可加盖工程招标机构*分支机构章。此外,外地招标机构在杭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方法,依照本市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业务质量管理

1、工程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提倡按示范文本签订);对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2、工程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3、招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4、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实物工程量清单,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投标人对招标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审核,审核必须在离开标5个工作日前得出结论,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供详实的审核资料,如经委托审核,工程造价误差在正负3%(含)以上,或工程量有明显编制误差的项目占总项目比例超出10%(含)以上的,或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招标机构应修正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并支付预算审核费用,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按规定进行扣分,对招标机构按规定进行扣分,并予以公示。经审核,编制误差在正常范围的,审核费用由提出人支付。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核结果争议的最终裁定。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机构清单编制情况的日常检查,如检查中发现清单或标底编制误差超出正常范围的,将按规定扣分及公示。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5、招标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

四、认真执行招标机构收费规定

1、工程招标机构应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一般不低于*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严禁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费的行为。各级招标办在办理招标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收费情况,防止乱收费。

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过200元应说明成本组成情况,如不能合理说明的,不得收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费用由机构还是由招标人收取。

3、由业主委托的招标机构收取施工图图纸成本押金,施工图归还时施工图押金全额退还,对施工图损坏或缺页,招标企业只能扣除损坏或缺页部分成本,并具体说明成本费组成情况。

五、加强对招标机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

1、工程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由市招标办记录到工程招标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档案中,作为机构复审(年审)、升级的依据之一,并定期公布。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违反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工程招标机构的上述不良行为,应当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记入《诚信手册》并扣除相应的分值,作为对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具体的考评办法见附件。

2、招标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业资格,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示,扣除相应的分值,考评办法见附件。

3、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招标机构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对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价,并将每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时地录入到工程招标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在每年的7月10日及次年的1月10日前应当向市建委上报《*市工程招标评价意见》和《*市工程招标统计报表》。

4、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机构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制,对允许无证或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5、诚信网建设完成后,工程招标机构诚信手册考评纳入诚信网系统。

附:1、工程招标机构诚信手册考评细则

2、工程招标机构合同示范文本

3、工程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4、外地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入市备案须知

5、外地进*市招标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

6、*市工程招标评价意见表

第8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一,招标工程的准备条件

本工程的以下招标条件已经具备:

1.本工程已列入国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2.已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二,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地质勘察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此项也可用表格形式,见附表)

二,工程可供使用的场地,水,电,道路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三,工程质量等级,技术要求,对工程材料和投标单位的特殊要求,工程验收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四,工程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五,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说明和招标文件交底的时间,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六,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报名日期: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期限: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开标、评标时间及方式,中标依据和通知:

开标时间: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评标结束时间: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开标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开标、评标方式:建设单位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公开开标,审查证书,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工作).

中标依据及通知: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招标单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月(最多不超过两月)内与中标单位签订______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八,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建设单位(即招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其他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但由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体的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报建;

(五)图纸审查报告;

(六)投标单位不拖欠工程款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八)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书;

(九)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其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开标、评标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第九条外省(市)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本省建筑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与拟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

(四)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投标的还应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

(五)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召开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严禁自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建设网上,除此以外还可在其他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应经*市招标办进行网上监管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3天,招标公告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应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发出前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必须由评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由随机抽签产生。

在召开资格预审评审会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改后的招标文件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组成联合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为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招标过程中人为干扰,本实施细则建议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需经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投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监管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最高限价:

(一)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

(二)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合的。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项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于开标前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在开标前将其职称证、身份证、招标人委托其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委托书报送到建设局招标办。如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评标专家全部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自然公示5天后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将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原件),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无标底的,应附最高限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市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使招标管理工作能够早介入、早监督、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招标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达到使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全程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工程招标。否则招标人将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