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力度,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理念,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化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安全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根据镇安监站工作职责、检查人员、检查装备等情况及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重点突出对家庭经营加工场所、专业市场、建筑施工、蔬菜大棚、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案件,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发展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20xx年度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是突出对辖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家庭经营加工场所、专业市场、商场超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其次是针对蔬菜大棚住人及出租仓库的安全监管。
二是加大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是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是开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电梯的安全检查,督促物业公司切实加强小区电梯的维保工作。
四、计划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监督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共计1635家。(具体见附件一)
五、编制依据
(具体见附件二)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具体见附件三)
七、绩效考核
为全面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行为是否规范。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根据检查人员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考核。
(二)办事效率是否提高。检查人员应当按时按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每季度根据检查人员是否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三)廉洁执法是否遵守。检查人员应当遵守《xx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严禁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吃、拿、卡、要,保持安监站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每季度对检查人员廉洁执法情况开展考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文二
近期,萧山等地发生多起“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火灾事故,伤亡多人。为深刻吸取教训,有效遏止我镇“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各种消防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开展“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专项整治,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扎实推进我镇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为创建“平安九堡”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与标准
(一)整治对象:
各社区(村)辖区内居民住宅出租房、小型加工厂和家庭作坊等。
(二)整治标准:
1、住宿与生产、储存部分(包括厨房)应采用实体砖墙进行有效分隔;不能实现有效分隔的,应采取措施将人员或生产、储存部分搬离,实现完全分离;
2、住宿与生产、储存部分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塑料管敷设,无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4、场所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5、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制订消防安全制度,严禁在车间、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
三、工作安排与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月下旬开始,到6月上旬结束,历时3个半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4日—3月3日)。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通报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同时各社区(村)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专题研究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制订切实可行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相关方案于3月3日前报送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消安办)。
(二)全面排摸检查阶段(3月4日—3月17日)。各社区(村)要迅速在辖区范围内组织一次地毯式的大检查,通过检查掌握底数、掌握实情。在排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列出重点,确定整改措施和工作重点。摸排检查底数情况于3月17日前上报消安办(相关报表见附件1)。
(三)集中整改阶段(3月18日—5月18日)。各社区(村)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根据辖区内“家庭经营加工”场所和住人蔬菜大棚排查汇总情况,明确整治责任人员,做到限期整改。对于首次排查出的隐患场所给予7日的整改期限,到期由检查单位复查,整体改率不得低于场所数的80%;对多次上门整改无效的场所,由镇消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报表见附件2)。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19日—6月9日)。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社区(村)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工作不细致、整治走过场、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相关表格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以李作钦镇长为组长,范清副书记、派出所长孔建铭、戚福水副镇长为副组长,工商所长朱立群、派出所副所长倪建良、江干消防大队参谋黄略、经发办朱天水、综治办姜明、村镇建设办周珂为成员的“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消安办内),由姜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此次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管区民警、消防参谋要加强业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治措施。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改。各社区(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整治措施。采取各部门联动,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的工作责任机制,对整改难度大、牵涉面广的“家庭经营加工”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对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整改。通过宣传整改一批,通过检查整改一批,通过整治拆除一批,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同时建立整治工作专项档案,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各社区(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文三
20xx年度,我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从8月份开始,到2013年2月结束。通过各级各类的共同努力,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的安全形势得到明显好转。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感到在往年工作基础上有五个“更加”的特点:工作思路更加成熟、计划部署更加及时、宣传形式更加多样、工作措施更加有力、整治成效更加显著,自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以来,我市烟花爆竹经营中未发生一起伤人亡人事故。现将近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部署、明确职责
半年来,全市各有关部门切实把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当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紧落实,强化领导、精心部署、明确职责。一是召开会议协调。12月26日,市政府胡建国副市长组织召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会,统一思想、研究措施、明确职责。12月27日,利用全省周巷片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协调会在我市召开之际,积极学习借鉴嘉兴、绍兴等地和部分县市近年来在烟花爆竹监管上的经验做法,研究签署烟花爆竹跨区域联动执法制度,明确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思路。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全市各级通过协调会、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着力强化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分工,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头,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力量保障。从元旦至元宵前后,市政府协调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继续进行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建立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专门联系协调本地、本部门有关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工作,确保了工作有人协调、有人负责。
二、舆论造势、强化宣教
全市各级各类着力把宣传教育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首要环节来抓紧抓实,想点子、出实招,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依托舆论媒体宣教。在《慈溪日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设专版专栏,系统阐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目标和任务;运用车载流动广播走街串巷轮番宣传;印刷宣传单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经营户手中,讲明非法储存、无证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二是分片分批组织宣教。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分片分批组织烟花爆竹业主会议,通过以会代训形式,积极做好经营户的思想工作。三是部门单位各出实招宣教。各镇(街道)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宣传发动工作。在元旦、春节和婚庆相对集中期间,各地在烟花销售主要路段设置广告牌、横幅等;周巷、观海卫、龙山、新浦、逍林、天元等镇召集辖区内经营户召开业主座谈会;观海卫镇在镇网站上专门开设烟花爆竹教育宣传片;新浦镇新开设镇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过全市各级全方位、多角度的大势宣传报道,群众的认识程度提高了、参与整治的主动性上扬了,专项整治的效果出现了。据统计,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全市共投入宣传经费15万元,刊登《慈溪日报》专版2期,播放电视(电台)50天次,分发宣传单5000份,召开专题培训会议3次,参会受训经营户700人次。
三、搞好规范、全面整治
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级始终坚持把规范性工作做为基础工作来抓。一是完善零售经营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去年10月份,组织专家、业内人士等对《XX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违法行为种类、记分力度方面进行了完善提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有3家烟花店因违规行为被记满12分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和考试。二是规范零售点硬件设施。因门面标识年久失修和受台风影响,全市零售点大范围出现门面破损,针对这种情况,积极发动各地对烟花爆竹零售门面进行巡查完善。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各地及经营户对门面标识、专柜经营、安全制度、灭火器材等做了进一步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许可。采取许可证新批以市局为主、到期经营户的换证以“各地为主、市里配合”、另外3个执法委托的镇自行实施的方式,对全市申报的18家新批和112家换证单位开展了现场考核和许可证换发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共有14家新批单位符合条件获批、4家不符合予以退回;2家换证单位自行放弃、4家不符合条件不予换证。
四、强化监管、着力打非
集中整治期间,各级领导亲自带队外出巡查,深入基层督查,步入一线抽查。一是在元旦之后,市烟花爆竹整治办分组分片开展督查巡查,共对全市14个镇、5个街道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查执法,尤其是对重点镇进行了多次反复巡查,许多同志夜以继日,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甚至除夕夜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及时查处了非法经营、储存、无证无照、异地经营等行为,二是大力宣传《XX市烟花爆竹市民举报奖励办法》,积极发动群众检举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延伸工作网络,发文要求各地发动村、居委等基层组织,对涉嫌非法储存的民宅、闲置厂房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摸,及时、准确掌握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动向。三是对省局暗访中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省局年初对我市周巷片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情况进行了二次暗访,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查到了异地经营和异地存放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并对当时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据统计,自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共组织检查60余次,出动工作人员500余人次;市级共查处举报案件34起,取缔非法储存窝点20个,查扣非法烟花爆竹3307件,发放举报奖励3万余元;处罚行政相对人33个,18起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15起按一般程序进入立案处罚(其中1起涉案数量较大的已移交公安查处),另有2起案子正在调查取证。通过严打严治,极大地震慑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做到文明执法,严宽相济。20xx年专项整治以来,共立案查处130余起,无一起被投诉。
贯彻省、市、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深入推进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五个责任”落实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依据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和依法治安的总要求,促进全区民爆、铁路道口、行管企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重点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民爆、铁路道口中开展安全生产系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按照时间节点,分阶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日检查、周调度、月总结和季报告“四项制度”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工信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安全生产专家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深化责任落实,努力为全区安全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三、年度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事项
1.民爆行业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民爆行业2020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及〈全省民爆行业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通知》要求,区工信局每月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检查内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五落实、五到位”践行情况;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危险区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情况;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存储民用爆炸物品限定量合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对应岗位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宣教情况;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生产及消防设备设施情况;职业卫生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修订完善及与重大危险源信息备案情况;《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18)、《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5-2018)等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通知、文件情况。
2.铁路监护道口领域管理计划。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全省铁路监护道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道口检查工作采取普查、抽查和督查等三种形式开展。区工信局每周例行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管理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道口员落实责任制情况;监护道口设备、人员的巡查巡检以及道口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道口预警系统、道口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情况;室内外环境卫生、防火用电情况;应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3.管理行业督促指导计划。
1.时间安排:区工信局每月组织一次对辖区内行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2.督导范围:建材、石化(不含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医药等行业企业。
3.督导方式:采取专项督导、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4.督导内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情况;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和冬春大会战情况;落实行业标准规范情况以及防火、防汛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精心谋划、统筹推进,确保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高效完成。
(二)严查细排,严格执法。
对监管行业领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管理行业领域,凡涉及本质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凡涉及行政执法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综合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要求,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山清水秀、富足祥和之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企业双控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检查范围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基本情况及检查安排
(一)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我局目前共有执法股室4个,(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监察中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13名。
(二)直接监管执法对象情况
全县共有非煤矿山42家(生产建设系统70个,尾矿库43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企业53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2家和4家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工商贸行业19家。(三)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及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13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家、冶金等工贸企业3家。
企业名单见附件1。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四次监督检查。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2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53家、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4家、冶金等工贸企业16家。
对以上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股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调整、报批程序。
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股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股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股重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安全管理的范畴,是在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指为达到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对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所进行的监视﹑督促和惩戒。
二、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
为了监督、督促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要求,发电企业基本都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履行对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主要职能包括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按照中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规定,安全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安全管理制度监督
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包括监督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定、措施、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和修订工作;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合同、协议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执行情况;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网活动。
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监督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监督包括监督“两措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情况;监督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发(承)包工程项目发包方“四项责任”的落实情况;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承包商资质审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审查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落实情况;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考核、处理的意见。
3.安全生产过程监督
安全生产过程监督包括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以及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参加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安全事件/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存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应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并提出整改要求,下达《安全生产整改事项通知书》。《安全生产整改事项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签发。对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要求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事件/事故整改等存在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向本单位行政正职或其授权人进行汇报后,下达《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书》,限期解决,相关单位、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本单位行政正职或其授权人签发。
三、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落实设备专责制和提高人员素质为重点,从组织管理、规章制度、设备管理、安全投入、人员素质等方面建立健全的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实现安全、可靠;解决安全生产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过程中,谁对哪些工作负责任,在哪些范围内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使企业生产的每项工作,每个岗位人员都随时、处处考虑到安全问题,落实好安全保证措施。显然,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的大部分工作由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来承担。当然,也包括体系内的安全监督管理。有必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的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督促),指组织者对被组织者的监督(督促),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同。
2.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独立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外的体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企业安全监督部门作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的一级部门,原则上由本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对其负责,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的安全可靠。为了保证安全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中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赋予了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专职安全员以下职权。一是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各类场所检查和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二是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是有权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部门、个人进行处罚。四是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五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越级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件/事故或阻碍事件/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为了显示监督的严肃性、限制监督职权的无限放大,中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又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行使职权时要负以下责任:一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在履行职权,制止和处罚违章时,应当说明情况,解释理由;二是因安全事件/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应为当事人保密;三是对隐瞒安全事件/事故或事件/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应深入调查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说明。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都是为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共同目的而建立和工作的。安全保证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实施完成的职责。安全监督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互独立、相互依存,是一种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安全监督体系是制约者,安全保证体系是被制约对象。
四、结语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六)支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九)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六)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七)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检查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审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对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3人(不含3人)以下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安全生产形势公告工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十一)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实施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环节安全,负责焰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筑材料等工业生产和行业生产安全工作;
(三)参与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船、采砂船、公务船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包括经批准从事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业养殖水域)、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教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七、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其矿产资源开发设计方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意见,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许可证。
十八、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市财政局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二十二、市广电局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四、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十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开发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招商局负责城东工业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工业园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主体合法宣传教育、规章制度、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等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深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使企业管理薄弱问题得到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展,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做到严格规范执法,提高监管实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三个结合”执法原则。即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查处与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分级履行职责。按照“三个必要”和分级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落实具体监督检查任务
3.依法严格处罚。坚持执法必违法必究,依法严厉处
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依法、透明、高效、便民,力求监督检查尽责、到位。
4.注重检查效果。建立完善“检查、处罚、登记、整治、复查、归档”一体化监督检查工作模式,实施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三、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扫黑除恶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强化治本攻坚。
四、检点
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工程和建筑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和建设环境;
2、检查各施工企业在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情况;
3、检查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4、建设工程项目市政道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及各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情况;
6、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建档、定期检查、监测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情况;
7、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情况;
8、继续深入排查建筑领域的黑恶势力;
9、建筑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计划及演练情况;
10、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护检测使用情况;
五、检查方式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管辖范围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抽查时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不定期开展随机暗访工作,抽查频次(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不少于3次/年度)。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配合省住建厅、市建委和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行动。
(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供热、供水、燃气、房屋拆迁、既有房屋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査常抓不懈,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不定期开展随机暗访。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査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部门、科室要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不定期开展随机暗访工作,切实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六、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计划安排
(一)第一季度工作安排(1—3月)
1、对建筑工地越冬维护及防火情况进行督查。
2、着重研究加强春节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节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对检查时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3、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主要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控,督促各单位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4、制定市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工作方案,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人员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确保全市建设工程开(复)工科学、规范、有序实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病例输入和传播风险,防止疫情在我市扩散蔓延,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第二季度工作安排(4—6月)
1、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前的准备工作,动态抽查,发现降低防疫条件、对入场人员未及时排查登记、出现疑是或确诊病例等情况,立即报送局领导小组,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整改、停工并封锁施工场地等措施。
2、狠抓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开复工工作,开展开复工安全大检查,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项目,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
3、积极推动本市的“建机一体化”建设,做好审批上报工作,学习借鉴梅河口市先进管理经验,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优先采取“建机一体化”企业,防范和遏制因机械伤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4、加强当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当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号文件要求,联合有关部门认真排查烂尾楼、长期停工已处于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对长期未使用,未进行维护保养,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起重设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要按规定强制报废,严禁私自篡改信息、拼装或套牌设备。充分发挥“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作用,定期检查、定期隐患排查、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6、根据上级要求和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202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围绕主题,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检查工作。
7、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8、督促各企业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三)第三季度工作安排(7-9月)
1、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板、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随机抽查,督促整改落实。
2、做好夏季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督促企业按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同时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随机暗访抽查。
3、督促各单位和企业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四)第四季度工作安排(10-12月)
1、市住建局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模板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危险性较大工程随机抽查,督促整改落实
2、做好冬季停工前安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
一、落实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措施,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矿山、道路交通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六)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九)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必须报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应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出资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中央在浙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中央企业在浙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中央企业在各市、县(市、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3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上级相关部门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浙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必须报委托部门备案。
(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2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省属企业在各市、县(市、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三)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不产生新的安全欠账。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跟踪检查。
五、依法做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和当地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其他可能造成周边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联动,搞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147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7〕30号)以及《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贵安监发〔2017〕66号)要求,为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进一步掀起全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17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动主题、内容和方式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周的主题是“安全生产法,走进千万家”。
(二)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
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地位;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三)活动方式。
一是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二是深入企业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日活动;三是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自查活动;四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活动。xx区安监局在宣传周期期间将组成3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咨询组深入各镇(街道办)进行广泛宣传咨询活动(详见附件2)。
三、活动要求
各镇(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局各股室,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要广泛动员,形成合力,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要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调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常抓不懈。
活动结束后,各镇(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局各股室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股室《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的亮点进行宣传和报道,对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并于12月11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总结及电子版报送xx区安监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