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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折旧
我国2001年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定义可以看出,资产是一项经济资源,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经济资源,1.是一种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2.要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3.必须是可用货币计量的。如果资产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下降了,就说明资产的价值降低了,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就需要对该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再按原来的价值来计量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单位要在期末对资产进行重新计量,当未来可收回金额或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时候,就要提取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其会计处理方法是:一方面抵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增加当期的费用,减少当期的利润。当以后不利影响消失的时候,再在原来提取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恢复该项资产的价值。对于固定资产,由于要按其价值和使用年限提取折旧,当其价值发生变化的时候,其折旧额也相应的发生变化。所以,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时候,不但要对其价值进行重新的计量,还要重新计提折旧。
下面我们以东方公司某一设备为例,介绍一下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及减值后对折旧的影响及处理。
一、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的会计处理
例如,东方公司2002年12月20日购置了一套设备,总价值为20000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时间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该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005年12月31日,在财产清查时发现该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变为59000元,发生了减值,但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年限没变化。假定东方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各年提取的折旧应该是:
1.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每年计提折旧金额为(200000-10000)/10=19000元,3年累计折旧金额为57000元。其每年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19000
贷:累计折旧19000
2.2005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143000元,(200000~19000*3);经财产清查其可收回金额为59000元。因此判断该设备发生了减值,该公司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金额为84000元(143000-59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4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4000
200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然后才能进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3.2006年1月1日年至 2012年12月31日每年计提折旧时,应按该设备2005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9000元,尚可使用寿命还有7年计提折旧,则年折旧额为:(59000-10000)/7=7000元。每年的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7000
贷:累计折旧7000
二、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其折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且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2008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财产清查时发现,由于市场发生了变化,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消失,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变为90000元,但此时该设备账面价值为38000元(59000-7000*3)。
1.在2008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0元,账面价值为38000元,按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则应保持原来的账面价值,不用进行会计处理。但38000元是提取减值后的账面价值,如果没发生2005年12月31日的减值,当时不提取减值准备,则其账面价值应当为86000元(200000-19000*6),所以我们还得把可收回金额90000元和没提取减值的账面价值86000元比较,说明该设备已经恢复到了原来的水平,这时我们就应该调整其账面价值,但要在原来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恢复,即恢复到86000元。应恢复的价值为86000-38000=48000元。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8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8000
2.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计提折旧时,应按2008年12月31日转回减值损失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6000元和尚可使用寿命4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即每年计提折旧额为:(86000-10000)/4=19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19000
关键词:非现金资产 清偿债务 问题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法有多种,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其中之一,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小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税法规定: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有偿活动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值和价外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这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即企业在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可以选择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较低者作为计税依据。
笔者认为企业此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税法规定。这是因为:在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发生临时性财务困难,债权人为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度过难关继续经营下去,也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用以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企业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转让无形资产,而转让价值则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在相关准则或制度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应以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若涉及补价时,债务人应以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作为营业部的计税依据。
二、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营业税
债务人以不动产(如厂房、办公楼等)抵偿债务时,企业应视同销售,以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营业税,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借方进行核算。因为企业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时,其实质是有偿销售不动产,即在企业资产减少的同时,使得企业一项负债相应减少,债务人从中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40万元,已逾期,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拥有完全产权的厂房抵偿债务,该厂房在乙企业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已提资产减值准备金5万元,余额不再支付。
在此项经济业务中,实质上债务人将该项资产以140万元的价值卖给了债权人,若营业税税率为5%,则上例账务处理为:
1.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万
累计折旧 20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
贷:固定资产120万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40万×5%=7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7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万
3.结清债务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02万
资本公积 38万
若在债务重组中涉及补价的,则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或者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支付的补价。
三、债务人固定资产抵偿债务时,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为:如果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等之后的差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本公积。而对债务人支付或收到补价的处理未做具体规定。对此,债务人在实际核算时,将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于债务结清时一次核算。
依上例,若乙公司厂房的公允价值为160万元,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另支付补价2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万
累计折旧 20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
贷:固定资产120万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40万+20万)×5%=8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8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8万
3.结清债务
借:应付账款140万
银行存款 2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03万
资本公积 17万
依上例,乙企业厂房的公允价值为90万,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20万元,账务处理为:
1.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万
累计折旧 20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
贷:固定资产120万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140万―20万)×5%=6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万
3.结清债务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
银行存款 20万
资本公积 19万
笔者认为在涉及补价情况下,既然债务人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属于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范围,要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那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收到的补价应视为清理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而支付的补价则视为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依上例,笔者认为合理的处理方法应为:
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转入清理与应交营业税的计算同前例。
收到补价时: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万
结清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23万
资本公积 17万
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转入清理与应交营业税的计算同前例。
支付补价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结清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14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21万
【关键词】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重要性;对比;影响
一、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产生的原因及其对企业的重要性
(一)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断完善,涉及固定资产的新情况、新业务不断涌现,旧的会计准则亟待更新,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为此,对旧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势在必然。
(二) 固定资产对企业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1. 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生产资料,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它是企业进行物质生产的基础,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2.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高,所占资金比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取得,通常要花费较大的代价。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固定资产所占的资金在其资金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经济价值大的特点,任何在固定资产计价或记录上的错误,都有可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3.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对成本费用的影响较大。由于在其使用过程中,它们的价值应以折旧的形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或服务成本中去。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较大,即使其折旧计提几乎贯穿整个使用期间,在某一会计期间计入产品或服务成本中的折旧额依然较大,所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是否合适,折旧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的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固定资产的净值。
4. 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种类多、数量大、使用分散、使用期限较长,在使用和管理中容易发生被遗忘、遗失、损坏或失盗,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问题较多。
二、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及差异
(一)固定资产概念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特别是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 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 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与旧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由于《债务重组》新会计准则发生了不小变化,故计量方面出入很大。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3. 新准则中关于“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4.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新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确定,即:在企业内部固定资产购销活动中,销售企业以高成本或净额的价格将固定资产销售给集团内部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并由此确认当期损益;而购买企业以支付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入账。这种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只是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或者相当于企业内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就包括销售企业因该内部销售而实现的利润。而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5. 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旧会计准则单列一项并说明了处理程序,即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没有提供的则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金额或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6. 新准则没有涉及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旧会计准则单列一项并说明了处理程序,即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 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这一方面。
(三)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 计提减值准备方面。新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计提折旧方面。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 在后续支出方面。新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另外,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四) 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五) 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对此未做要求。
三、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对纳税的影响
(一) 由于新会计准则未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因此不会影响到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分类,同样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二) 新会计准则及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相同,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但对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处理方法不一样,对企业的纳税额影响很大。
(三) 在计提折旧的范围上,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除了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差别外,其余完全相同。但两者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方面的划分标准依据不同,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短期波动,但从长远上看,两者是平衡的。
(四)对于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要求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因此,提取全额减值准备会对企业的纳税额造成影响,减少纳税额。
(五)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影响。
四、 结论
通过对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及其变化产生的对企业纳税额的影响,说明财政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及修改完善后的其他会计准则的出台,是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标志,它通过进一步的缩减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选项、严肃会计处理程序、提高披露要求等措施压缩了企业利用会计标准漏洞操作利润进而误导投资者的空间和余地,提高了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并使会计报告也更为科学合理,有助于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在宏观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会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年4月.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补价)。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既可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也可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新准则对于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标准计量换入资产价值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交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所谓商业实质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本文利用会计实务从几方面谈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理解。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价值和是否涉及补价分别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价值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新准则规定的条件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以其不再用的设备与乙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货运汽车交换。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为此项交换,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设备清理费用1万元;乙公司换出的货运汽车账面原值为14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假设甲公司换入的货运汽车将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且没有对换出设备计提减值准备。
分析:甲公司以其生产经营用设备与乙公司生产经营用的货运汽车进行交换,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也不涉及补价,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该换入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商业实质。同时,换出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价值,即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1 200 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3)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10+1
=111(万元)
借:固定资产――汽车1 11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110 000
(4)结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000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要解决3个问题。
1.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给出了一个25%的参考比例。具体算法如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例2. A公司以一辆小汽车换B公司的一辆中巴车。A公司小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B公司中巴车的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A公司支付了4万元的现金补价。
分析:从支付现金的A公司来看,所支付的4万元现金占换出资产小汽车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20(=16+4)万元的20%,小于25%,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从收取现金的B公司来看,所收取的4万元现金占换出资产中巴车的公允价值20万元的比例为20%,小于25%,也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损益的确认与计量
支付补价的企业:应确认收益=换入资产的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中,换入资产的价值
=换出(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因此,应确认的收益=换出(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收到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应确认收益=换入资产的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可见,无论是支付补价的企业,还是收到补价的企业,其损益的确认与计量实质上均是企业换出资产损益的确认与计量。
例3. 甲公司以其离主要生产基地较远的仓库与离甲公司主要基地较近的乙公司的办公楼相交换。甲公司换出仓库的账面原值为38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万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45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公允价值为37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现金10万元给乙公司。假设甲公司换入的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且未对换出固定资产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以其仓库与乙公司的办公楼交换,在这项交易中涉及10万元的货币性资产作为补价,首先应判断交易是否属非货币易。甲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支付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60万元)
=2.7%<25%。乙公司:收到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70万元=2.7%25%。通过计算发现,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 300 000
累计折旧500 000
贷:固定资产――仓库3 800 000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3)换入办公楼的入账价值=360+10
=370(万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3 7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 700 000
(4)结转损益:应确认的收益=360-330
=3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 700 000
累计折旧 800 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4 500 000
(2)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 000
(3)换入仓库的入账价值=370-10
=360(万元)
借:固定资产――仓库3 6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600 000
(4)结转损益:应确认的收益=370-370=0
二、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价值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本准则规定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两个条件,则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而不确认损益。若涉及补价的,与前例一样,先要计算比例;若小于25%,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4. 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2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假设A公司和B公司的换入材料均非其生产经营所用。
分析:由于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且A、B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A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9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10 000×17%)
贷:原材料――甲材料9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10 000×17%)
银行存款 300
B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11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10 000×17%)
贷:原材料――乙材料11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10 000×17%)
银行存款2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
若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资产的价值。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价值。
例5. A公司以一项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万元,同时换入B公司两项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一辆小汽车,账面净值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一台设备,账面净值为17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A公司还支付B公司补价10万元,A公司支付相关运费10 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交易双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分析:支付的补价10万元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200万元的4%,小于25%,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应按照非货币交易准则核算。A公司的会计处理: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190+10+1=201(万元)。小汽车公允价值的比例=50÷(50+150)=25%。则换入小汽车的入账价值=201×25%=50.25(万元)。设备公允价值的比例=150÷(50+150)=75% 。则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201×75%=150.75(万元)。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502 500
固定资产――设备1 507 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00 0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益
3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 500 000
关键词 所得税;核算;应用
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核算作了重大改变,取消了原所得税核算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本核算程序: (1)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2)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3)比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4)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计税基础
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即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例如:1.固定资产
会计确认的帐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税收确认的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
例:某项环保设备,原价为1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会计期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8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100-10-10-8=72万元
计税基础=100-20-16=64万元
例如:2.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确认的帐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成本
例:企业支付90万元取得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期末市价为7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76万元
计税基础:9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1)固定资产(2)无形资产(3)交易性金融资产(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长期股权投资(6)其他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7)期末计算所得税时,帐上一般表示的是计税基础,而报表上一般表示的是账面价值。
2.负债计税基础
指其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列支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因自费用中提取的负债。
例如:1.预计负债
例: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于当期确认了5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有关产品售后服务等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列支。假定企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未发生售后服务费用。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
预计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万-可从未 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100万=0
例如:2.税前利润补亏(理解为负债)
例:2005年甲企业发生亏损200万元。
税前利润补亏账面价值=200万元
税前利润补亏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万-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200万=0
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就以上两种情况。
二、暂时性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两者对收益、资产、费用、负债确认的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一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而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定义,但在具体确认时予以考虑。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此外,某些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未作为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列示的项目,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此时账面价值为0)。根据暂时性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将导致未来期间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形成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例:甲公司2005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 000万元,会计上按直线法已提折旧为200万元,税法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额为250万元。
账面价值=1000万-200万元=800万元
计税基础=1000万-250万元=75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50万元。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未来期间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的减少)。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例:甲公司2005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5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100万元。
账面价值=500万-100万元=400万元
计税基础=500万元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0万元。
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原则: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
例:甲公司于2006年末某项环保设备账面原值 为200万元,会计上采用直线法已计提折旧20万元,税法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额为4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账面价值=200万-20万元=180万元
计税基础=200万-40万元=16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20×33%=6.6(万元)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原则: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估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时,包括两个方面: (1)是未来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2)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
例: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万元,其中原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失50万元。
账面价值=200万-50万元=150万元
计税基础=200万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
税率=50×33%=16.5(万元)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核算有三个步骤: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所得税税率
(2)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末余额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②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3)计算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甲企业2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部分项目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6年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预计该企业会持续盈利,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万×33%=99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万×33%=19.8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万×33%=330万元
20×6年:
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250.8
递延所得税资产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0
递延所得税负债19.8
例2.接例1,20×7年资产负债表中部分项目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分析:
1.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00万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200×33%) =66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19.8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46.2
2.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万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60×33%)= 52.8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99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46.2
假定20×7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则:
应交所得税=2000×33%=660万
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75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60
递延所得税负债46.2
递延所得税资产46.2
五、综合举例
〔综合例题〕说明所得税核算全过程: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5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33%;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9.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9.7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亚9.8万元。
(2)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工资及相关附加超过计税标准60万元;上述收入或支出已全部用现金结算完毕。
(3)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年初减值准备为0),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小 50万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4)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营业费用,预计负债余额为4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5) 2004年末止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9.8万元。
(6)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5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1)2005年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税率=[(利润总额500-国债利息收入20+违法经营罚款10+工资超标60+计提固定资产减值50-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计提保修费40)-弥补亏损60]×33%=[570-60]×33%=510×33%=168.3(万元)
(2)计算2005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①固定资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固定资产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50×33%=16.5(万元)
②存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存货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20×33%=6.6(万元)
③预计负债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预计负债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40×33%=13.2(万元)
④弥补亏损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亏损弥补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0×33%=0(万元)
⑤2005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固定资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16.5+存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6.6+预计负债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13.2+弥补亏损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0=36.3(万元)
(3)计算2005年所得税费用
2005年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168.3+(0-0)-(36.3-49.5)=168.3+0-(-13.2)=181.5(万元)
甲公司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是:
借:所得税181.5
贷:应交税费--应缴所得税168.3
递延所得税资产13.2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一、引言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6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下文简称“CAS 42――持有待售”)。针对持有待售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最早涉及“持有待售”的概念是出现在“CAS 4――固定资产”准则当中,在该准则中单独对企业持有的待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并要求企业当该资产按照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的净额计提减值。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进一步提及持有待售资产,并将范围大幅拓宽至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提及了资产处置组并要求企业按照“CAS 8――资产减值”对其进行减值核算。2014年修订的“CAS 30――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在财报中以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形式予以单独列示。由此可知,有关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准则规定自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就存在并不断完善;同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正式实施,将对国内会计理论发展和实务工作的指导起到积极作用[1]。
二、CAS的意义
CAS的,首先,促进了国内此方向的会计准则向国际通行准则的发展。上文分析可知,国内最早将持有待售、终止经营的有关概念纳入会计法律法规的是在2006年全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CAS 4――固定资产”,还有“CAS30――财务报表列报”;不过在这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当中已经有了持有待售资产概念,即“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当时国内引入有关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是充分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了一定的沟通。随着“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出台,体现了中国在此方面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其次,目前国内经济处于增速放缓阶段,更多的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中长期面临各种淘汰落后产能的艰巨任务,需要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积极配合。去产能过程中企业面临各种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出台规范了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便于指导企业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做出各种更有效的经济决策。“CAS 42――持有待售”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告中列示的信息不仅包括各种持续经营相关的信息,还需纳入财报涵盖期间各种终止经营情况(需要在财报中列报和披露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各种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及重组费用等)。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进一步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治理,使得列报与披露的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可靠,有利于使用者做出决策。
三、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新认定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是指原正常生产经营的非流动资产(通过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并销售产品收回其资产价值)因某种原因被企业改变成以销售为目的而非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资产。不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界定为准则规定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1)根据以往此类非流动资产的交易习惯,企业可立即对外出售;(2)出售行为发生极有可能,一般以企业的类似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决议或者有确定的购买承诺并在一年内出售为判断标准,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同时获得有关权力机构或监管部门的批准。
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即便企业没有在一年内出售该非流动资产但是也可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一是因罕见特殊情况导致没有一年内出售,但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且使其满足准则规定的划分要求;二是企业能够及时排除导致延期销售的因素并实现此类资产在一年内销售。
(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规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界定标准基本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相同,不同的是处置组涵盖了一项经济业务中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且包括与该经济业务相关的有关负债;此外,若处置组中包括了按照“CAS 8――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的商誉,则此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也包括对应的商誉。
四、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及处置?M与减值相关的核算
(一)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与减值相关核算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核算主要是资产减值的计提确认和资产减值的转回。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规定,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减值相关核算过程如下:第一步,企业确定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要求确定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比如,正常经营的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其账面价值为按照“CAS 4――固定资产”规定确定);第二步,资产负债表日,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由期末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值确定),则以两者差额确定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第三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待售非流动资产可收回金额上升,可将在确定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后计提的减值损失相应的予以转回,但根据“CAS 8――资产减值”规定不可转回在分类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前计提的减值部分。下面具体以“案例一”为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1:2015年12月23日,凯威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一项生产经营有的固定资产A,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确认的入账价值为185万元。企业按照“设备10年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5万元及直线法”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考虑相关税法影响)。2017年12月19日,凯威公司与宏德股份公司达成不可撤销协议,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3日向其转让上述A固定资产,合同对价为128万元;此外,凯威公司预计销售时该固定资产处置会发生各种清理费用累计4万元(假设此前没有发生减值)[2]。
针对上述介绍,2017年在凯威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将A固定资产确定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2017年年末,A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49万元(185-36);而A固定资产划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后的可收回金额为124万元(128-4)。故,2017年年末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25万元(149-124),按规定计提减值。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金额25万元”。2018年1月1日,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24万元,此后,不再计提折旧。
1.计提减值准备后,需要在后续期间分两种情况进行考虑:
情况1:后续该非流动资产继续发生减值,需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假设企业在2018编制当年半年报时,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为125万元、处置费用3万元,则可收回金额为122万元(125-3)。为此,需进一步按照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万元(124-122);计提减值准备后该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则变成122万元。
情况2:后续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升值,考虑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凯威公司该资产在2018年6月30日的可收回金额为156万元(公允价值160万,预计处置费用4万元),相对于账面价值124万元、升值了35万元,该资产没有减值且将此前计提的减值予以转回。针对此前计提的25万元减值准备,可全部转回(注意,此时理论的转回金额上限是25万元,超过25万元的升值部分不允许转回);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金额12万元”。
2.根据“CAS 42――持有待售”规定,若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不满足确认条件后需转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并按照其可收回金额与假设不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而按正常非流动资产根据会计准则应计提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得到的金额两者较低者进行确认入账。
现假设凯威公司在2018年10月底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重新利用该非流动资产并与宏德公司就此前协议达成和解,重新于当月将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划分至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转为固定资产当天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18万元,其他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凯威公司需按照如下顺序处理:
第一步,若凯威公司没有将A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在2018年半年末时其是否发生减值。6月30日,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40万元(185-18×2.5),假设该日期可收回金额为130万元,则需要相应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并调整账面价值至130万元。
第二步,确定A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转为固定资产时其是否发生减值。按照规定在2018年6月30日后期尚可使用7.5年,确定在2018年10月底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125.83万元(130-125/12/7.5)。由于118万元
第三步,将2018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130万调整至转换日的账面价值118万元,故需要计提减值准备12万元。对应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12万元”。
(二)持有待售处置组减值相关核算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准则规定,针对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有关减值损失的具体核算过程:(1)初始确认以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时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中较低的金额入账。(2)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时的账面价值,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3)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待售处置组中不适用于本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按照对应准则计量,对适用于本准则部分的按照本准则规定考虑相应减值核算;对持有待售处置组计提减值时应当首先抵减处置组中含有的商誉(若有的情况下),然后对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按照账面价值比例分摊计提减值损失。具体分析如案例2。
案例2:凯威有限责任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于2017年7月底董事会决定将一项用于生产某设备的业务组进行整体对外出售,公司将此业务组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划分为处置组时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商誉100万元、固定资产95万元、无形资产1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需要按照“CAS 8――资产减值”计提减值的各种资产)及业务组的整体账面价值(抵销相关负债后的净额)为206万元。现假设拟出售该待售处置组时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同时会发生各种清理处置费用合计8万元。[3]
持有待售处置组期间,?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的各种非流动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摊销),但是其中各种负债所涉及的费用或利息应当在持有期间正常确认。
1.针对持有待售处置组的减值损失的计提
针对案例2,判断拟处置时相关资产的减值情况并在各种非流动资产之间的分配情况。对外销售时持有待售处置组的可收回金额为92万元(100-8);而拟对外销售时该处置组的账面价值为206万元,故需要对资产组计提合计114万元(206-92)的减值准备。具体分配如下:首先,冲减资产组的商誉100万元;其次,针对拟计提剩余的14万元减值部分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按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时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计提减值,固定资产计提减值6.8万元[14×(95/(100+95))]、无形资产计提减值7.2万元。计提减值损失后处置组中商誉为0、固定资产88.2万元以及无形资产92.8万元,整个处置组账面价值为92万元。
在当年年末,凯威公司没有将该持有待售处置组对外出售,除CAS 42具体准则之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除所归属的商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项目)重新计量的账面价值为71万元(针对92万元到71万元的21万元变动是遵循其他准则而导致,不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处置组的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为此,由于71>60万元,则需要对处置组进行计提减值损失11万元(71-60)。由于此前处置组含有的商誉已经全部冲抵,故此次计提11万元减值全部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间按照此前的账面价值88.2万元、92.8万元进行分摊计提: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为5.4万元[11×88.2/(92.8+88.2)]、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为5.6万元。计提减值损失后处置组中商誉为0、固定资产82.8万元以及无形资产87.2万元,整个处置组账面价值为60万元。
2.持有待售处置组减值的转回
根据“CAS 42――持有待售”规定,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在后续日期若可收回金额回升则对应在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后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转回。在转回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之前针对其中相关资产计提的减值不允许转回;二是处置组减值损失冲减的商誉账面价值部分不能转回。简而言之,持有待售处置组转回的减值损失是适用“CAS 42”准则规定的除商誉外的各项非流动资产并按它们的账面价值比例转回。
在上述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后的计量过程中,其中21万元变动根据其他会计准则确定;其中针对持有待售处置组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为125万元(114+11)(含冲减商誉100万元),故后续可转回的金额为25万元。
现假设2018年6月30日(尚未出售)该持有待售处置组可收回金额回升至232万元,其中按其他准则计量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102万元,即适用本准则部分的非流动资产可转回的减值理论金额为130万元(232-102),但实际最高可转回25万元,即最终账面价值只能增加至127万元(102+25)。转回的无形资产减值金额为12.8万元[25×92.8/(92.8+88.2)],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金额为12.2万元。
五、建议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商业实质 公允价值
2006年2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对2001年1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以下简称原准则)做了修改。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更清晰
原准则中对非货币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准则直接称非货币易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以什么资产与什么资产交换。本次的新准则与原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易事项的标准上仍然一致,主要是新准则的定义更加直观、清晰。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和计量较谨慎地运用了公允价值
从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看,新准则把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核心是资产的计量和损益的确认,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原准则要求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中则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新准则第三条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第八条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对发生补价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时,分别按:(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企业对涉及补价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时,分别按:(1)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2)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新准则第九条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分别按:(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在本次修订的新准则中,企业计量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换的资产是否存在公允价值的判断。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提法,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是2003年才首次出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提供了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参照标准,主要考虑由于该项交易的发生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新准则对此予以了借鉴,第四条中规定,当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之时,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并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又是重大之时,才可以认定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才能计入当期损益。虽然公允价值被新准则使用,但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还不十分成熟的市场环境条件,新准则对企业在公允价值的运用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较为谨慎地运用了公允价值。与国际准则相比,我国新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使用范围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审慎的规定和改进,抛弃了过去一贯使用的“接轨”概念,新准则的改革更加理性,走与国际趋同之路,说明我国的会计改革已进入健康发展的阶段。
三、换入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当期损益确认
甲公司用一批存货换取乙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即为计税价250万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的销项税额42.5万元。乙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350万元,累计折旧为80万元, 公允价250万元,在清理过程中,乙企业支付清理费用10万元,同时乙企业已为此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的换入对甲、乙企业的生产经营将产生极大影响,未来甲、乙企业估计现金流量会有显著的变化。
1、不涉及补价
分析:甲企业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为250万元,即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42.5=292.5(万元);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250-200=5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50+42.5)292.5
贷: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5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50+0=250(万元);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进项税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250+42.5-270=22.5(万元)。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60
累计折旧 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贷:固定资产 350
固定资产清理10
贷:银行存款10
(2)借:库存商品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
贷:固定资产清理 27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22.5
2、涉及补价
上例中,假设甲公司存货的的公允价值为2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收到乙企业支付的补价20万元存入银行。
甲公司收到补价时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20÷270×100%=7.4%;由于收到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7.4%,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当期损益。甲企业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70万元,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即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收到乙企业支付补价20万元。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270×17%=250+45.9=295.9(万元);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45.9+20)-(200+45.9)=70(万元)。
借:固定资产(250+45.9)295.9
银行存款 20
贷: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17%)45.9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70
乙企业用存款支付补价20万元的会计处理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70+0=270(万元);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进项税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270+45.9-(270+20+0)=25.9(万元)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60
累计折旧 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贷:固定资产35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贷:银行存款10
(2)借:库存商品2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9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
银行存款2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25.9
若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则不确认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与原准则相同。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详细
新准则第十条对信息披露内容分为四项: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通过对这项会计准则变迁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具体体现。本次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不仅有利于会计职业界,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网: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拆除部分也应当计算折旧,然后替换为新的部件,不然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就会偏低(因为扣除部分按原价扣除,实际应当扣除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整体折旧后的账面价值减去拆除部分折旧后的账面价值,得到的是剩余未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改造成本,等于改造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没有问题的,没有重复扣除。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内部交易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递延所得税
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将交易产生的资产价值的变动和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同时,由于报表编制主体由企业变成了集团,从而导致所得税费用的确认需要进行抵销与调整,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这一调整过程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思路引导下进行。本文以内部存货和固定资产交易为例分别阐述两种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指导下,如何更加简便地核算未实现损益对合并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企业应对与子公司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具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时,应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要确认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其次,要根据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反,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最后,根据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递减“所得税费用”;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不论是集团内部交易还是企业外部交易,只要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都可以按照上述三个步骤进行核算。本文分别就内部存货和固定资产交易进行阐述。
二、内部存货交易未实现损益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一)存货项目对于所得税确认的影响。存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是由存货项目下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构成。若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存货项目还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和“商品进销差价”。而税法中明确规定,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在内,其未经核定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即会计报表中扣除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未发生实质性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中加回。集团内部存货交易抵销影响的存货跌价准备也不例外,在调整集团所得税费用时也应将这一影响予以体现。
(二)首期存货交易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调整。合并首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先抵销存货相关项目,在此基础上确定以集团为主体的存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再和企业个别报表中的相关金额作比较,进而确认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额。举例说明如下:
例1:假设集团母公司合并当年向子公司销售自产商品一批,售价为20 000元,其成本为16 000元。到当年末为止,子公司拥有的该批存货全部留存在企业。经确定该批存货的年末可变现净值为18 400元,子公司对该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1 600元。母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经过上述抵销以后,以集团为主体的存货账面价值为16 000元[(20 000-1 600)-4 000+1 600],而计税基础应为20 000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4 000×25%=1 000(元)。和子公司的个别报表相比,集团少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600元(1 000-400),因此母公司应做调整分录:
例2:承例1,若假设子公司合并当年末该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5 200元,则应计提跌价准备4 800元。此时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 200元。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前2笔分录与上例相同,第3笔分录应为:
经过这三笔分录抵销后,以集团为主体的存货账面价值为15 200元[(20 000-4 800)-4 000+4 000],而计税基础应为20 000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4 800×25%=1 200(元),这一结果与子公司个别报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200元一致,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需做调整处理。
(三)连续期间内部存货交易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调整。沿用合并首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原理,在合并后任一期间均可按照“抵销存货交易确认集团所得税费用与企业所得税费用比较确定合并所得税费用调整额”四步走的程序调整内部存货交易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例3:承例1,假设合并后第2年子公司将合并当年购进的存货全部销售给集团外的A公司,另外子公司又从母公司购入一批商品作为自用存货,该批存货购价30 000元,成本24 000元,到年末该批存货有40%对上述A公司销售,60%留存在子公司作为期末存货。经重新确定,留存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6 000元,子公司对其计提跌价准备2 000元。
经过上述7笔分录抵销后,以集团为主体的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4 400元[(18 000-2 000)-1 600+1 600-3 600+2 000],集团的计税基础为18 000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3 600×25%=900(元),而子公司个别报表中当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 100元(500+600),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00元,做如下调整分录:
例4:承例3,假设合并后第2年末子公司留存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3 000元,则子公司计提的跌价准备为5 000元。在编制个别报表时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 250元(5 000×25%)。
此时,集团会计主体的留存存货账面价值应为13 000元[(18 000-5 000)-1 600+1 600-3 600+3 600],计税基础为18 000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 250元(5 000×25%)。而子公司个别报表中当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 850元(1 250+600),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600元,做如下调整分录:
可见,内部存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从交易发生开始,到该笔存货流出集团外部为止,通常情况下会经历一个年度,此后,该影响不复存在。
三、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和内部存货交易最大的区别在于,存货交易产生后一般会在一个周期内影响集团的递延所得税,而固定资产交易产生后将在其使用年限内,通过折旧的计提长期影响集团的递延所得税,因此固定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更加复杂、会计处理更加繁琐。
(一)固定资产项目对于所得税确认的影响。固定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价值为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全部折旧和减值等以后的净值,而税法对固定资产项目税前扣除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二是除特殊情况外,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才准予税前扣除;三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四是税法对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最低折旧年限有明确规定:房屋、建筑物是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是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是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是4年,电子设备是3年。而上述4点在会计准则中都是允许的或未做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会计和税法中间的差异产生。
(二)固定资产交易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调整。不论是合并首期还是后续各期,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与存货影响调整的方法一样,都应首先将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给予抵销,从集团的角度确定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再和个别报表中的相关数据对比,从而确定应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为了对比更加鲜明,下文选取了一个企业将其存货销售给集团内另一个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事例来说明。
例5:某集团母公司于合并当年以9 000元的价格将其生产的工具销售给其子公司,该工具的成本价为7 500元,子公司将该工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子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工具计提折旧。母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经过抵销后该工具在子公司的账面价值为7 500元(9 000-1 500),而在集团看来,该工具的计税基础应为9 000元,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375元(1 500×25%),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做调整处理。
合并第二年,母公司在合并当年抵销和调整的基础上继续调整该项内部交易:
经过上述3笔分录抵销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 000元[(9 000-1 800)-1 500+300],而以集团为主体计算的计税基础应为7 200元(9 000-1 8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应将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元(1 200×25%),但在第2笔抵销分录中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375元,所以本期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元,做如下调整处理:
经过上述抵销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 500元[(9 000-3 600)-1 500+600],而集团的计税基础应为5 400元(9 000-3 600),因此截至本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25元,到上年末为止已确认300元,所以本期应冲减75元,做如下调整:
后续年度和这两年一样,应每年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元,5年共计冲减375元,与合并当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75元相等。即当该固定资产报废时,其未实现损益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也随即消除,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点。
综上所述,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集团内部商品交易对合并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合并利润表的信息。通过上述分析总结得出,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思路,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按照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抵销集团内部交易;第二步,在第一步抵销的前提下确认以集团为会计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第三步,与企业个别报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比较;第四步,根据第三步比较得出的差额确定为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调整额。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注意根据该商品交易对集团的影响时间分别考虑不同的调整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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