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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系统自身风险
1.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是指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托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和兑付风险。这类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银信合作、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实质是贷款业务表内转表外。如银信合作,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向企业贷款,风险实际转嫁给客户;如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以资产受让形式购买委托贷款,从而规避监管部门对其信贷规模的控制;如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假买断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过高水平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对于银行而言,往往是一种负担。相比之下,银行更希望将存款转移至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通常,银行直接信贷扩张会受到较低的贷存比与被政府严格管控的贷款额度影响,而影子银行的信贷业务却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这些需求,这便导致了其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据统计,银行理财产品2012年全年发售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而2011年全年信托贷款融资增加了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09万亿元,翻了近一倍。这类融资形式如果出现风险,将会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其主要原因为此类影子银行的资金链比传统银行的信贷更为复杂,在从最初的资金提供方流向最终的资金需求方的过程中,有以下多个环节会产生资金链风险:一是投资者要承担理财产品所包含的最终兑付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二是在中介发售理财产品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来自资金期限结构的转换风险。三是企业将承担来自资金使用方面的投向风险,该风险具体包含投向领域和回报率两方面。以上这些风险,最终会对资金链的稳定构成威胁,进而形成系统风险。一方面,当投资者出现损失时,有限的信息披露,易导致银信合作形式的风险提示效果低下,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信贷扩大化或导致货币供应量过多,致使其流动性低下,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是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信托公司在为民间借贷提供通道(质押物监管、抵押物处置等),会与商业银行的监管出现不同的标准,从而引发监管漏洞套利。引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原因源于我国影子银行的资金投向分布不均。例如,信托投资的资金主要是投向中小企业、房地产、煤矿、基础设施、地方政府等经济薄弱或者信贷受制的区域。其中,2011年信托资金主要投于房地产,但之后为了限制房价继续增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现,2012年信托资金则开始大量投于工商企业和基础设施。
3.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虽然规模不大,但却属于最普遍、风险扩散通道最广的资金融通机构。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传统银行为媒介(如银信合作)的金融形式,这种形式在民间借贷中打破了传统业务边界,并承担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中,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由于手头掌握大量的资金需求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经济景气周期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另一种是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作主要靠个人信誉维持,具有民间借贷雏形,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一旦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这些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应引起关注。
(二)系统外部风险系统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监管缺位的风险隐患。传统银行拥有大量来自于影子银行的证券产品,其资本跨境的流动有效增加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也有效地提升了资本的配置全球化速率。然而伴随国内影子银行的资本跨境流动,最终会导致风险全球化的发生。尽管相应的保险制度可以为银行提供保护,但国内影子银行却不在其中,由此可见影子银行的外部监管存在风险隐患,表现在:首先,对应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通常以内控为主,外部监管为辅,对影子银行风险的外部监管不足;其次,各监管机构缺少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再次,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尚缺乏对国内影子银行系统现状及特征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并缺乏相应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监管范畴划定涵盖不足在分业监管模式之下,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保险市场、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这些机构却不属于此类,导致其还未被纳入监管的范畴。但以上机构却和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联系紧密,很容易因此造成系统性风险。比如,在温州民间借贷问题中,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土金融业,却也严重影响了当地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存在空白领域商业银行在操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常会出现双方进表、出表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贷款“丢失”,致使监管部门判断银行信贷规模出现误差,最终对国家宏观调控实施的效果造成影响。其次,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商业银行业务不断综合化、交叉化的需求,这将导致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环节中出现纰漏,造成监管空白。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同步尽管国内金融创新仍处在初级阶段,但伴随着金融业务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的发展情况,各种以规避相关部门对银行信贷进行监管的金融创新手段层出不穷。例如银行以发放贷款为由,通过保险、证券等方式收取咨询(管理)费用;部分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采用资金池等渠道制订信托计划,以开展信托理财与信托融资等等。如果这些金融创新不能被有效监管,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空白,致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出现不稳定性、短期投机性,从而不利于金融稳定和安全。
三、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制度、办法健全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对那些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相关机构,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以保证监管范畴的全面性,从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要对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产品制定严格的标准,并及时充分地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三,应严格规定我国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融资来源、杠杆率;第四,要加强对证券、保险、银行、新兴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要规范化;第五,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充分保障投资者安全,全面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随着影子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国内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于综合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起统一的、连续的、跨市场的协调机制和功能性监管模式。
通过对以往事故的分析,总结了明挖车站潜在的风险源,在层次分析法的基础上对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进行了改进,提出了改进的层次分析法,利用改进的层次分析法来计算风险源的权重。针对风险管理的科学研究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关于施工企业风险管理实施情况和施工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情况的研究还未见诸文献。本文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针对位于施工一线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关于对风险管理认识情况的问卷调查。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也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的结果对施工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40份。调查的结果主要从调查对象、风险管理意识、事故时间分布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说明。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等四个级别,共40人。各个级别的人数。本次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中,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施工技术人员为调查的主体,为3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7.5%。这部分调查对象处于施工第一线。最能反映现场施工情况。风险管理意识把施工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按熟悉程度和重视程度从轻到重分为7个等级。其中第1等级在风险管理熟知情况调查结果(图略),没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技术员人数为6位,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数目为34位,占参与调查的全部人员的85%。并且,对风险管理重视程度最高的人数为25人,占参与调查总人数的62.5%。可见,施工企业对在风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事故时间分布情况针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查:白天、晚上和工程即将结束时。事故发生的时间方面,40位调查对象认为48%的事故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时;40%的事故发生在晚上。并且,通过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面对面聊天发现,多数的施工管理者也认为晚上和工程即将结束时为事故多发时期。
事故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事故原因分析显示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占调查的全部人员的85%。可见,施工企业对在风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并且,显示被调查者认为88%的工程事故会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两个时间段。经过初步的调查,对于事故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这两个时间段的原因有如下几个:(1)工程即将结束时,参与建设的各方对工程的关注程度和对施工安全的监察力度会大幅度下降:(2)工程即将结束时,各种收尾工作陆续到来,分散了各建设方对施工安全监察的力度;(3)晚上施工时,由于人的生活习惯原因会导致对施工安全的监察下降;(4)晚上施工时,一些在白天容易处理的风险会在晚上变得复杂;相同的风险源,相对于白天来讲,在晚上发生的概率会变大。控制措施针对事故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这两个时间段频发的现象,提出以下的控制措施:(1)参与建设的各方应始终保持对施工安全的监察力度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2)负责施工安全的监察员必须按时到岗;(3)应保证晚上施工人员有充足的休息;(4)进入晚上施工前,要对一些潜在的风险源进行险情检查。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中间业务收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记载,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份额已达到其利润总额的以上。这充分说明,发展中间业务在现代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发展起步不久,但是目前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关注。从近几年利润增长的趋势上看,银行利润来源已经从原来以“存贷利差”为主的方式,更加趋向多元化、提供有偿服务、收取业务费用的中间业务方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慢,品种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过20%的。
2000年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商业银行正逐渐转变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指导化服务阶段发展,以监管防范,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成为新的业务推广重点。在开展结算、汇兑、等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信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各行对中间业务的认识逐步由辅业务的间接效益向主营业务直接效益转变,收费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
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推动中间业务健康高速发展。中间业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财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大力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必将推动银行内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另外,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代客理财等高层次服务也在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业务的不断需求。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要求国有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机构设置都要做相应调整,必然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首先要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经营理念。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其次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的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同时,应该发挥银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能够信息对称,能达成一个最优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培养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
(二)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应该借鉴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在发展中间业务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配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中间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监管部门应出台中间业务监管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制定业务规范,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始终处于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应借鉴国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手段、风险测量指标体系等,提高对中间业务的监管水平。由于中间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差异很大,监管部门应据此对中间业务实行分类监管,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因其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因此,制定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四)强化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中间业务需要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类型、具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业务创新;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
(五)完善服务,培育中间业务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服务优质、管理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为此,一要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利用高质量的服务,保持和扩大经营网点多、市场份额大优势;二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操作程序,推进套装交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业的金融意识,逐步营造适宜中间业务开展的环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多,新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国有银行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吸收外资银行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意识,力争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服务,不断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步伐。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通讯网络,形成较完备的信息系统,在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上进一步提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开发设计能力,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改进电子银行系统和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运行为支撑的支付清算系统。投入一定的资金完善开办中间业务所需的硬件设施,组织研发队伍不断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大力培养高科技人才。
四、结语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跨国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中间业务为先导,不断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相互促进、利润和市场份额兼顾的市场策略,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终在行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中间业务经营氛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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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在主观上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亦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偿措施,从而减少意外损失或进而使风险为我所用。
风险管理事关企业的存亡。不少企业家特别是投资商因忽视了风险管理或因对风险估计不足或判断错误,从而在经营或在投资活动中遭受巨额亏损,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风险管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从而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通过转移风险,可将潜在的重大损失转移给他人,例如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进行恰当的分析,做出正确的预测,可采取断然措施以获取意外利益。如果企业很好地管理了它可能遭遇的风险,就会产生安定和充满信心的局面,企业的管理者就可以放心地研究并大胆地承担有利可图的业务。否则,就只能束手束脚,错过赢利的大好时机。例如,当承包商不得不考虑其工程用材料可能涨价,他就势必要囤积足够的材料,从而占用大量资金。如果他同业主签署的合同中,写有对通货膨胀的补救措施,如对材料按实结算或根据价格调值公式对材料差价给予补偿,则该承包商就不必为此而担忧,他可以将大笔资金用到更需要的地方。
做好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例如,承包商考虑按租赁办法解决施工所需机具问题,如果他忽视了租赁办法可能带来的除租金以外的麻烦问题,如损坏赔偿,他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
当投资者或承包商做出投机冒险的决策时,如果能妥善地处理好采取这种决策时可能出现的一般风险,那么他就能更有效地处理该冒险举动中的特殊风险。例如,一个企业有充分把握防止或应付进入某一承包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他就可能更积极地扩大业务面,大胆地承揽大型工程。
风险管理能减弱企业的年利润和现金流量的波动。如果企业管理人员能把这种波动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其制定的计划将会更加周密完善、实用可行。
如果企业家事前已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即使企业遭到一定的损失,也会临危不乱,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做好风险管理,有助于确立企业的良好信誉,从而为企业的广泛开拓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风险管理还有助于加强企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其履行社会责任,自然也有助于企业发展与其他合作者的友好协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业间相互依赖日趋紧密,但彼此间的商业关系却因竞争激烈而变化无常。永恒的信任不复存在,新的损失风险也不断增加。因此风险研究与管理已成为企业的重要工作。
二、风险辨识与衡量
(一)风险辨识
辨识风险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这项工作相当重要,它是整个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缺乏这一基础,任何风险管理都是空中楼阁,毫无实现之可能。
风险辨识过程通常分6个步骤:
1.确认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
这项工作包括两项内容:即首先要辨认所发现或推测的因素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是确定无疑的,则无所谓风险。众所周知的结果不会构成风险。例如承包商已知工程所在国的物价高昂而仍然决定投标,则物价高昂便不会成为风险,因为承包商已经准备了对付高昂物价的办法,有备而投标。确认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的第二项内容就是确认这种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是确定无疑的,而不是凭空想像的。辨识风险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确认不确定性和它的客观存在。
2.建立初步清单
建立初步清单是辨识风险的操作起点。清单中应明确列出客观存在的和潜在的各种风险,应包括各种影响生产率、操作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人们通常凭借企业经营者的经验对其作出判断。建立清单可采用商业清单办法或通过对一系列调查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而制定。例如工程承包中材料保管和运输阶段的风险初步清单可按以下模式制定(见下表)。
材料保管和运输风险清
会计科目
材料、人员或活动
潜在损失
危险
存货
原材料
供应商的生产厂家保管
运至供应商仓库途中
存放于供应商仓库
运至承包商的预制构件厂
存放于构件厂仓库
运至加工车间
预制过程中
预制完毕养护
运至工地途中
存放于工地
进入工程整体
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净收入损失
责任损失
火灾,风暴
爆炸
其他自然危险
盗窃
其他人为危险
过失
违约
伤害雇员
汽车事故
初步检查清单通常作为风险管理工作的起点,作为确定更准确的清单的基础。多数情况下,清单中必须列出有分析或参考价值的各种数据。
3.确立各种风险事件并推测其结果
根据初步风险清单中开列的各种重要的风险来源,推测与其相关联的各种合理的可能性,包括赢利和损失、人身伤害、自然灾害、时间和成本、节约或超支等方面,重点应是资金的财务结果。
4.制定风险预测图
风险预测图采用二维结构(见下图)。
图中,第一维的不确定因素的评价与其发生概率相关,第二维的风险的评价与潜在的危害相关。这种二维图形是一种重要的图形表示,通过这种二维图形评价某一潜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鉴于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并且与潜伏的危害性密切相关,因而可通过一种由曲线群构成的风险预测图表示。曲线群中每一曲线均表示相同的风险,但不确定性或者说其发生的概率与潜在的危害有所不同,因此各条曲线所反应的风险程度也就不同。曲线距离原点越远,风险就越大。
5.进行风险分类
对风险进行分类具有双重目的:首先,通过对风险进行分类能加深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其次,通过分类,辨清了风险的性质,从而有助于制定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分类有多种方法,有些人注重于开列清单,不管概率大小和轻重程度,统统罗列,有些人则根据其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分类列举;但许多人往往忽视了不同风险事件之间的联系。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依据风险的性质和可能的结果及彼此间可能发生的关系进行风险分类。这样的风险分类能更彻底地理解风险,预测其结果,且有助于发现与其关联的各方面的因素。常见的分类方法是以若干个目录组成框架形式,每个目录中都列出不同种类的风险,并针对各个风险进行全面检查。这样可避免仅重视某一个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现象。以工程承包为例(见表),分类框架可由6个风险目录组成,各个目录中均列出典型风险。虽然难免有某些遗漏,但毕竟多数典型的风险能反映出来。
风险分类
风险目录
典型的风险
不可预见损失
洪水、地震、火灾,狂风、闪电、塌方
有形的损失
结构破坏、设备损坏、劳务人员伤亡、材料设备发生火灾或被盗窃
财务和经济
通货膨胀、能否得到业主资金、汇率浮动、分包商的财务风险
政治和环境
法律和法规的变化、战争和内乱、注册和审批、污染和安全规则、没收、禁运
设计
设计失误、忽略、错误、规范不充分
与施工有关的事件
气候、劳务争端(Dispute)和罢工,劳动生产率、不同的现场条件、失误的工作、设计变更,设备缺陷(Defect)
上表仅为风险分类的一个实例。不同的项目,其分类的内容自然不会一样。但以框架形式分列能给人一目了然的效果,且能显示逻辑开发分类框架的优点。
6.建立风险目录摘要
这是风险辨识过程的最后一个步骤。通过建立风险目录摘要,可将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汇总并排列出轻重缓急,能给人一种总体风险印象图。而且能把全体项目人员都统一起来,使各人不再仅仅考虑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而且能自觉地意识到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的风险,还能预感到项目中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可能发生的连锁反应。当然,风险目录摘要并非一成不变,风险管理人员应随着信息的变化和风险的演变而及时更新。下表为风险目录摘要的实例,供风险管理人员参考。
风险目录摘要清单范
项目名称
评述
日期
负责人
>风险事件<
风险事件摘要
风险条件变量
(二)风险衡量
辨识企业或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之后,应分别对各种风险进行衡量,从而进行比较,以确定各种风险的相对重要性。
衡量风险时应考虑两个方面:损失发生的频率或发生的次数和这些损失的严重性,而损失的严重性比其发生的频率或次数更为重要。例如工程完全毁损虽然只有一次,但这一次足可造成致命损伤;而局部塌方虽有多处或发生较为频繁,却不致使工程全部毁损。
衡量风险的潜在损失的最重要的方法是研究风险的概率分布。这也是当前国际工程风险管理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概率分布不仅能使人们能比较准确地衡量风险,还可能有助于选定风险管理决策。
三、风险分析与评估
风险分析是指应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处理不确定性的过程,其目的是评价风险的可能影响。风险分析和评估是风险辨识和管理之间联系的纽带,是决策的基础。
在项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将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项目风险分析就是对将会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和影响程度进行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估。通过对那些不太明显的不确定性的关注,对风险影响的揭示,对潜在风险的分析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不利影响或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之目的。
风险分析具有以下好处:
(1)使项目选定在成本估计和进度安排方面更现实、可靠。
(2)使决策人能更好地、更准确地认识风险、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
(3)有助于决策人制定更完备的应急计划,有效地选择风险防范措施。
(4)有助于决策人选定最合适的委托或承揽方式。
(5)能提高决策者的决策水平,加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开阔视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分析包括以下三个必不可少的主要步骤:
1.采集数据
首先必须采集与所要分析的风险相关的各种数据。这些数据可以从投资者或者承包商过去类似项目经验的历史记录中获得。所采集的数据必须是客观的、可统计的。
某些情况下,直接的历史数据资料还不够充分,尚需主观评价,特别是哪些对投资者来讲在技术、商务和环境方面都比较新的项目,需要通过专家调查方法获得具有经验性和专业知识的主观评价。
2.完成不确定性模型
以已经得到的有关风险的信息为基础,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的结果给以明确的定量化。通常用概率来表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可能的结果体现在项目现金流表上,用货币表示。
3.对风险影响进行评价
在不同风险事件的不确定性已经模型化后,紧接着就要评价这些风险的全面影响。通过评价把不确定性与可能结果结合起来。
常见的风险分析方法有八种:即调查和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统计和概率法、敏感性分析法、蒙特卡罗模拟、CIM模型、影响图。其中前两种方法侧重于定性分析,中间三种侧重于定量分析,而后三种则侧重综合分析。
四、风险防范与对策
风险的防范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种最基本的手段:
采用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企业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手段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隔及风险转移等。
采用财务措施处理业经发生的损失,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等。
(一)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主要是中断风险源,使其不致发生或遏制其发展。这种手段主要包括:
(1)拒绝承担风险
采取这种手段有时可能不得不做出一些必要的牺牲,但较之承担风险,这些牺牲比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甚至微不足道。例如投资因选址不慎而在河谷建造的工厂,而保险公司又不愿为其承担保险责任。当投资人意识到在河谷建厂将必不可避免要受到洪水威胁,且又别无防范措施时,他只好放弃该建厂项目。虽然他在建厂准备阶段耗费了不少投资,但与其厂房建成后被洪水冲毁,不如及早改弦易辙,另谋理想的厂址。这种破财消灾的办法在国际事务中也是常见的。
(2)放弃业经承担的风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事实证明这是紧急自救的最佳办法。作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决策阶段难免会因为某些失误而铸成大错。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一败涂地。例如某承包商在投标承包一项皇宫建造项目的,误将纯金扶手译成镀金扶手,按镀金扶手报价,仅此一项就相差100多万美元,而承包商又不能以自己所犯的错误为由要求废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风险已经注定,只有寻找机会让业主自动提出放弃该项目。于是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求助于第三者游说,使国王自己主动下令放弃该项工程。这样承包商不仅避免了业已注定的风险,而且利用业主主动放弃项目进行索赔,从而获得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
转包工程也是回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许多情况下,业主并不禁止转包。如果承包商经过分析认定工程已注定难逃亏损厄运,他只有采取转嫁风险的办法。有些项目对于某些承包商可能风险较大,但对于另一些承包商则并不一定有风险。因为不同的承包商具有不同的优势。例如中国一家承包商以低价标获取非洲某国的一项大型公路项目。该承包商在当地没有基地,所有物资及人员都必须由国内调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独家实施该项目,势必亏损相当严重。该承包商经过分析比较,决定将工程的大部分转包给另一家在当地已有施工设备和人员的公司,只留下很小的一部分任务自己完成,从而转移了风险,而这一风险对于承接转包任务的承包商则不再是风险了,因为他具有足够的条件承接这项任务。
回避风险虽然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但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回避风险固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处处回避,事事回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发展。如果企业家想生存图发展,又想回避其预测的某种风险,最好的办法是采用除回避以外的其他手段。
2.损失控制
风险防范的第二种手段是控制损失。损失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工作:①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即损失预防;②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即遏制损失加剧,设法使损失最小化。
(1)预防损失
预防损失系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杜绝损失发生的可能。例如房屋建造者通过改变建筑用料以防止用料不当而倒塌;供应商通过扩大供应渠道以避免货物滞销;承包商通过提高质量控制标准以防止因质量不合格而返工或罚款;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强化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机会等等。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各方都把损失预防作为重要事项。业主要求承包商出具各种保函就是为了防止承包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力;而承包商要求在合同条款中赋予其索赔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业主违约或发生种种不测事件。
(2)减少损失
减少损失系指在风险损失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措施以遏制损失继续恶化或局限其扩展范围使其不再蔓延或扩展,也就是说使损失局部化。例如承包商在业主付款误期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情况下采取停工或撤出队伍并提出索赔要求甚至提讼;业主在确信某承包商无力继续实施其委托的工程时立即撤换承包商;施工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救护;安装火灾警报系统;投资商控制内部核算;制定种种资金运筹方案等都是为了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3)损失控制
控制损失通常可采用以下办法:
①预防危险源的产生;
②减少构成危险的数量因素;
③防止已经存在的危险的扩散;
④降低危险扩散的速度,限制危险空间;
⑤在时间和空间上将危险与保护对象隔离;
⑥借助物质障碍将危险与保护对象隔离;
⑦改变危险的有关基本特征;
⑧增强被保护对象对危险的抵抗力,如增强建筑物的防火和防震性能;
⑨迅速处理环境危险已经造成的损害;
⑩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害的物体。
控制损失应采取主动,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应认真研究测定风险的根源。就某一行为或项目而言,应在计划、执行及施救各个阶段进行风险控制分析。控制损失的第一步是识别和分析已经发生或已经引起或将要引起的危险。分析应从两方面着手:
①损失分析。通常可采取建立信息人员网络和编制损失报表。分析损失报表时不能只考虑已造成损失的数据,应将侥幸事件或几乎失误或险些造成损失的事件和现象都列入报表并认真研究和分析。
②危险分析。危险分析包括对已经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危险和很可能造成损失或险些造成损失的危险的分析。除对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查外,还应调查那些在早期损失中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危险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还应调查其他同类企业或类似项目实施过程中曾经有过的危险或损失。
3.分离风险
分离风险系指将各风险单位分离间隔,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这种处理可以将风险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风险分离常用于承包工程中的设备采购。为了尽量减少因汇率波动而遭致的汇率风险,承包商可在若干不同的国家采购设备,付款采用多种货币。比如在德国采购支付马克,在日本采购支付日元,在美国采购支付美元等。这样即使发生大幅度波动,也不会全都导致损失风险。以日元、马克支付的采购可能因其升值而导致损失,但以美元支付的采购则可以因其贬值而获得节省开支的机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对材料进行分隔存放也是风险分离手段。因为分隔存放无疑分离了风险单位。各个风险单位不会具有同样的风险源,而且各自的风险源也不会互相影响。这样就可以避免材料集中于一处时可能遭受同样的损失。
4.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与风险分离不一样,后者是对风险单位进行分隔、限制以避免互相波及,从而发生连锁反应;而风险分散则是通过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摊集体风险的目的。例如企业内部扩张,增设实体以分散风险或企业兼并从而加大风险承受能力。对于工程承包商,风险分散应成为其经营的主要策略之一。例如多揽项目、广种博收即可避免单一项目上的过大风险。承包工程付款采用多种货币组合也是基于风险分散的原理。
5.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风险控制的另一种手段。经营实践中有些风险无法通过上述手段进行有效控制,经营者只好采取转移手段以保护自己。风险转移并非损失转嫁。这种手段也不能被认为是损人利己有损商业道德,因为有许多风险对一些人的确可能造成损失,但转移后并不一定同样给他人造成损失。其原因是各人的优劣势不一样,因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
风险转移的手段常用于工程承包中的分包和转包、技术转让或财产出租。合同、技术或财产的所有人通过分包或转包工程、转让技术或合同、出租设备或房屋等手段将应由其自身全部承担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他人,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
(二)运用财务对策控制风险
1.风险的财务转移
所谓风险的财务转移,系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的财务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
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通过保险,投保人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归咎责任(因他人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本人过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则是除保险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例如,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业主可将其对公众在建筑物附近受到伤害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转移至建筑承包商,这种转移属于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而建筑承包商则可以通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将这一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这种风险转移属于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根据保证书或保函,保证人保证委托人对债权人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书或保函向保证人索要罚金,然后保证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保证人或担保人签发保证书或保函时,要求委托人提交一笔现金或债券或不动产作抵押,以备自己转嫁损失赔偿。通过这种形式,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还有一种形式——风险中性化。这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过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投机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
2.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是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这种手段有时是无意识的,即当初并不曾预测到,不曾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时也可以是主动的,即经营者有意识、有计划地将若干风险主动留给自己。这种情况下,风险承受人通常已做好了处理风险的准备。
主动的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否合理明智取决于风险自留决策的有关环境。不过应指出,风险是否自留,这是一项困难的抉择。
风险自留在一些情况下是惟一可能的对策。有时企业不能预防损失,回避又不可能,且没有转移的可能性,企业别无选择,只能自留风险。
决定风险自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留费用低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2)企业的期望损失低于保险人的估计;
(3)企业有较多的风险单位(意味着单位风险小,且企业有能力准确地预测其损失);
(4)企业的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较小;
(5)短期内企业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的经济能力;
(6)风险管理目标可以承受年度损失的重大差异;
(7)费用和损失支付分布于很长的时间里,因而导致很大的机会成本;
(8)投资机会很好;
(9)内部服务或非保险人服务优良。
如果实际情况与以上条件相反,无疑应放弃自留风险的决策。
1.1财务资金风险财务风险是建筑管理风险中尤为重要的一项风险,对它的管理是确保建筑工程顺利施工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它往往是由以下几种原因造成的,即:1)工程造价方面。有些建设单位在进行成本预算时,其参考数据、资料不准确,或费用计算错误等,导致预算结果严重低于实际造价,从而造成经济上的损伤。2)设计变更方面。有些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对施工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从而造成成本费用的上升。
1.2施工安全风险建筑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技术不成熟、施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出现危及人员生命或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风险。例如,在进行桩基施工时,技术方法的不规范会造成施工材料的挤压,进而导致相关管线的断裂;在进行基坑开挖时,施工方案的错误会导致塌方问题,造成建筑物的损坏;在进行高空作业时,防护措施的不到位容易出现高空坠物问题,造成人员的伤亡;在进行装修作业时,管理工作不严格容易出现材料质量不达标、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为后期的建筑物使用埋下安全隐患。
1.3管理风险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管理风险始终贯穿于整个的工程建设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管理风险事故。而引起管理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机构机制是否完善、合同内容是否全面、上下级配合是否协调、监管执行是否到位等等。
2加强建筑管理中风险管理的措施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风险问题,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建筑单位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对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从而更好的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具体措施包括:
2.1加强风险转移管理建筑单位要积极做好施工建设过程中的保险管理,通过合同签订、第三方保险赔付等方法降低因风险造成的可能性损失,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例如,在建设合同中明确当遇到自然灾害时,应由哪一方负责;通过保险公司签订相应的风险事故理赔合同等等。
2.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筑单位要结合当前社会实际以及常见的建筑风险问题,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自然环境分析、财务风险、管理风险、安全风险、技术风险、合同风险等各类风险的预防措施和管理方法,并具体到相应的工作细节,从而确保建筑风险管理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
2.3积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单位要定期的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让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施工理念,并将其融入到日常的工作施工中去。指导员工学习和掌握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进行定期的考核。同时,还要制定全面、科学、切实的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并将其张贴在施工现场的宣传栏内,达到时刻提醒的目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检工作,切实执行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安全问题,要一追到底,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此外,还要加大对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及时更换陈旧、破损、落后的安全防护设备,从而确保人员的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触角深入到生产生活中的各个层面,软件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只是支持办公和家庭娱乐这两大主题了,而是成为现代商业的灵魂。软件安全问题主要围绕着软件漏洞和易被攻击脆弱点,它们都来自于软件的设计和实现。Internet催生了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使得APP变得如火如荼,未来物联网也许可以将生活中的一切元素都纳入到通信网络中去。因此软件安全问题将成为计算机安全的核心,而非防火墙等网络硬件,或是诸如加密等手段。软件安全是一切计算机安全性问题的根源,如果软件行为出现异常,与之相关的可靠性、可用性等方面问题就会随之暴露。软件安全问题并不是互联网出现后才有的,只不过互联网是目前最容易攻击软件的途径罢了。
2软件安全的现状
2.1人们的认知
随着黑客攻击的新闻时常见诸媒体,人们对计算机安全问题有了一定认识。但不幸很多计算机安全人员和计算机教育培训人员都忽视了软件安全的问题。一味地推崇某种软件平台是安全的,单纯大力增加对网络安全硬件和软件的投入,这些做法是盲目甚至荒谬的。一切安全性都不是静态特性,也没有任何软件是绝对安全的。软件安全问题的关键节点是软件的设计。
2.2软件安全设计的先天不足
世界上知名的软件厂商并不是不了解软件安全设计安全性的重要性,而是商业模式让软件安全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敏捷的软件开发过程和短暂的软件开发周期使得安全性方面的设计在很多时候都是被舍弃的。随之而来的处理方式则是常见的penetrate-and-pach方法,即不停地补丁。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其成本与作用远不及一开始就做好安全性的设计和审计。
3软件安全设计应引入风险管理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风险指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软件项目涉及到的是:项目中可能发生的潜在问题和它们如何妨碍项目成功。风险管理则是对应软件项目生命周期内的风险的科学和艺术。软件安全性的设计与软件设计的其他一些质量性能是互相抵触的,例如冗余性、高效性。而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与软件开发的诸如时间、范围、成本等因素也是相互抵触的。但是绝不能因为这些可能发生的抵触行为而放弃对安全性和风险管理的考虑,反而应该将软件安全性设计纳入到风险管理的范畴中去。事实表明,93%的失控项目都忽视了风险管理。
4软件安全设计风险管理的实施
目前国际上对软件安全方面的风险管理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认知,那就是采用高质量的软件工程的方法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欧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制定或修订相关的一些“通用准则”来指导软件安全性设计的实践。但是这只是从科学技术方面做出努力,我们可以学习借鉴。而在管理技术和艺术方面需要做出的努力则应该尝试本地化做法。完整的风险管理的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风险管理计划的编制、风险识别、风险定性分析、风险定量分析、风险应对计划编制和风险监督控制。将整个流程都走完的项目和企业都不多,一般来自于所谓的学院派。而时下大多数国内外企业的做法是将这个7个流程简化为谁来识别风险、谁来对风险负责这两个环节。原因则是上文所提到的先天不足所致。从技术上讲,风险管理的效益来自于潜在风险最小化和潜在回报的最大化。而这个技术的应用则一定需要经历风险定量分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使用的主要技术是决策树分析、蒙特卡罗分析、PERT分析等等。这些技术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数学和会计基础之上。而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决策者本身对这些技术的认知或理解欠缺,以至于会抵触这种方法。大多数做法是采用小团队开发小软件的做法,即采用访谈和敏感性分析来帮助风险定量分析。然而我们并不是要反对这种简化做法,只是一定不能在简化的做法之上再次简化或敷衍了事。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做好需求管理,在建立一组需求输入的时候,一定要将安全性作为一个重要需求考虑进去。有一个比较好的方法是,在软件设计时采用螺旋模型,需求的输入可以在螺旋模型的各个生命周期中进行,而有关安全性的需求输入则最好是在最初的一个螺旋中进行。之后要做的工作是确定最大风险。不可避免的要使用风险定性和风险定量分析的各种技术和方法。这个工作一定要有软件设计师、项目决策者和用户的参与,采用头脑风暴和专家访谈是不错的选择。而这个工作恰恰是现实生活中中小企业乃至客户最容易忽略的。企业要考虑成本问题,而客户的参与往往难以落实,认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应该由软件公司负责,客户付款只关心最后软件是否可以使用。而一旦由于软件安全性问题造成了一定后果后将演变成各种纠缠不清的官司,这是企业和客户都不想看到的结果。
5结语
(一)征信信息的应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征信系统是个筛选机制,最大限度地排除不诚信客户,较大程度地净化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环境。由于征信系统是全国联网的,因此,一旦某个客户在任一金融机构有过不良信用记录,所有其他商业银行都可以查询到,这些信用不良客户将被所有商业银行拒之行外。由此可见,从长远来看,征信系统具备筛选机制功能,能够把那些不良信用客户筛选出来,列入信用黑名单,从而达到净化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效果。对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决策效率、开展和创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筛选优质客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贷款催收、新资本协议实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降低了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了贷款发放效率。目前各家金融机构的各类信贷业务已经高度依赖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总是存在的,特别是征信系统未建立起来之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成本更是巨大。但是,商业银行又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不了解客户而不放贷,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从而有效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银行经营利润。通过信用报告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信贷审查过程中人力和资源的成本,缩短了评审时间,提高了信贷审批的工作效率。征信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减轻了商业银行调查量,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经营利润水平。
(三)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个人业务方面,在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贷后管理和担保等环节都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业务方面,在企业贷款、对外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等业务的审批中都需要查询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对信用报告的使用,有效地防范了无卡贷款、重复抵押、多头贷款等欺诈行为。同时,通过正面的借款人信息,金融机构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客户群。
(四)征信系统能够提供持续、客观的借款人信贷交易和自身的基本信息。征信系统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可以推动金融环境良性发展。对银行客户而言,征信系统是一个约束机制,因为,如果客户企图骗贷的话,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征信系统“广而告之”,这意味着从今以后,所有商业银行都对其关起了融资大门。这样的后果将对心机不良的客户起到极大的心理威慑作用。因此,从长期来看,征信系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诚信道德意识,提高社会的整体诚信道德水平,改善商业银行的金融环境。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变更都一目了然,为金融机构贷中管理人员了解客户最新负债情况,及时掌握客户还款压力的变动,做好风险预警等工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评价资料。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目前在社会上具有强大的舆论和警示作用,便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征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建立起一个全社会都能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通过对征信记录不良的借款人信息的运用,使其失去信用以及贷款的能力,从而失去在信用经济社会中立足的能力。目前,有很多在征信系统中存在违约信息的客户,为了重新获得贷款的能力,主动到金融机构归还逾期贷款。
二、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出台,但只是宏观层面的管理规则,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条例》对于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仍然有一定困难。要达到立法效果,顺利实施,下一步还需要制定一些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目录和细则以及道德信用与资产信用的界定、个人隐私权及知情权的权衡等诸多方面,还不能做到事事有法可依。
(二)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社会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信用数据的区域、部门和行业仍处于割据状态,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性瓶颈。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系统的功能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便于银行全面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银行做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但目前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减弱了已有征信数据的适用性和完整性,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使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三)尚未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未能将全部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产品的范围。当前,征信系统的主要产品是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衍生产品不足,产品品种较单一,且当前的信用报告只能显示至查询日企业的信用状况,缺少按时间段显示信用信息的功能。同时非信贷领域的信息较少,如企业纳税、资质认证等相关信息缺乏,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多层次的需求。虽然征信系统在部分省市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欠税信息、民事案件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可能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息。但以上征信信息收集的范围尚未扩展到全国。另外一些散布于公安、法院、工商、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而且大多数处于被屏蔽状态的信息,则有待政府及相关制度来推进,征信中心也应早日推出覆盖这些信息维度的产品。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知识宣传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同时企业文化建设还有所不足,对征信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导致银行无法对客户的征信进行详细的统计,只能掌握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以致客户贷款难。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任务艰巨。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法规建设。一是建议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建立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目录和细则,以及商业银行在搜集数据、提供数据、购买数据、使用数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办法,防止出于自身盈利目的而侵犯企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商业银行应大力提高数据质量,建立信用数据开放机制。在企业财务报表尚未实行单一来源制度的情况下,征信系统除通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征集企业财务信息外,应自上而下建立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关系,以便征信系统使用方对各方信息的比对,加快信用数据开放机制建设。
(三)加快征信产品创新步伐。要不断丰富征信产品体系、信用报告种类。对信息进行深加工,创新更多的征信产品,依法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产品的应用推广,尽快推出信用评分、信用评级模型等品种,提升服务的层次和深度。继续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整合各部门掌握的资源,推进征信平台的建设。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严格有效的惩戒制度,才能对失信者产生威慑和警示作用。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要依法进行惩罚;对严重失信者要公开披露失信信息,提高不良信用记录者在参加保险、招投标、招聘录用等活动中的门槛,让其为失信行为付出社会成本,以示惩戒。
关键词:银行体系;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多元化;独立性
1.银行风险
银行风险体现在:银行与贷款者、储户之间存在着契约。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银行与贷款企业两边契约的“硬度”不一样。贷款企业,例如国有企业,贷款后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使银行一筹莫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银行把许多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自己身上。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利率风险(4)流动性风险(6)法律风险(7)声誉风险
银行发放贷款信贷就面临着风险。从理论上讲绝对避免坏账是不可能的,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会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账损失,资金流通链要靠银行资金流动性。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另一方面的问题,储户会在得知银行资金流通出现问题时大量提款,导致银行体系资金流通紊乱,影响金融机构的运营,引发金融风暴和社会风暴。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而且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2.金融监管的目的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
(3)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也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3.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
及时关闭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会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混乱。
(2)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
(3)向现有银行发出信号:政府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性补贴导致的呆坏账进一步积累,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
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会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经营状况。
要保证金融体制改革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有待于改善和加强。为加强金融管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罚。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
4.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我国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建立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的金融监管机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5.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