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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休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第*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仳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时,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
第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新区开工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城叫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十道两则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三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地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道路、铁路、河流、湖泊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时,应同时按规划要求征用、拆迁、划拨一定面积的绿化带用地,无偿交给*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此类城市总体规划绿化带用地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确困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的指标的,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同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用地规划后,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该项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单位需发稿设计方案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配套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应拆临时设施和构筑物,负责将场地内的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按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按时完成绿化。
未按时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实际发生的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延误费,征收的绿延误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施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组团级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批。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有碍园林绿地景观的建设项目的划定勘设红线时,须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占(借)用城市绿地(包括规划绿地,下同),砍伐、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核准,发放准予占(借)用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凭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绿发通知单,核发用地许可文件。*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火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认为批准占(借)用绿地的范围或规划设计方案不妥,应在10日内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与*市规划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临时或杂项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绿地或迁移、砍伐树木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占(借)用本单位内的一般绿地、居住区绿地,一次一处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备案。
(二)迁移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的,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城建行下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之日起7日内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未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的审批项目或上报备案的审批项目中有违背《绿化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事项,*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有权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当发生水灾、火灾、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为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急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3天内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应按绿地等级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安排绿化,或者由占用单位以占用同等级别绿地2倍的土地进行绿化,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应先补后占;占用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有,由规划部门相应调整绿化规划。绿化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为所占绿地的绿化植物价、绿化设施价,绿化迁移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等。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绿地,占用后本单位绿地指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应在本单位内与以被占用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标准补偿给树木所有人。
凡经批准同意迁移的树木由建设单位际担迁移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材料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并按不同季节向树木养护单位缴纳40%-60%的树木损失补偿费。
第十九条需临时借用现有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借用期以2年为限。确需继续临时借用绿地的,应提前一个月办下延长临时借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借用绿地手续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限期的,加倍征收绿化补偿费。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第二十条市政建设经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按下列情况进行补偿:
(一)经核准砍伐树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后可恢复绿化的,应根据不同季节由市政建设单位负责恢复绿化,并相应缴纳砍伐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砍伐树木后不能进行绿化的,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补偿标准的70%-80%进行补偿,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运输费。
(二)经核准迁移树木的,市政建设单位应按绿化植物价值的20%-60%进行补偿,并支付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和1年的养护费。
(三)就近安排相应面积的土地用于绿化。如就近安排绿地确有困难,应按同等级地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现有树木应严加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曩以外5米;胸径在50cm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m;胸径在30cm以上的中等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m。在树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堆放土、石等杂物,不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控石。
树木因枯萎死亡需要砍伐的,须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居住区绿化养护费在新村管理统筹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违反《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建造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设施,或作其他非绿化用途的凤及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摘自迁移胸径在10cm以下、2株以内的树木,情节较轻,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立即恢复绿地的,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以被占绿地造价(按绿地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下同)或树木价2至4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2株以内,损失较重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4倍至6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绿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5侏以内,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内,损失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6至8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绿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上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8至10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占绿地不能恢复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收取2倍的绿地易地补偿费。
(六)其他毁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埏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年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破坏绿地、树木,或毁坏林木绿化设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四至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四)在绿地内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菜的;
(六)围圈树木或就树建房的;
(七)在绿地或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八)在草坪、绿篱和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九)在绿地内倾倒废渣、废土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列处罚,在城区的,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执行,其中处罚后允许其补办占用绿地手续和罚款在3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执行。
*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按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费、绿地易地费、绿化延误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俞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是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次铁力区域旅游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暨旅游工作动员大会,是为加大区域旅游管理协调力度,加速推进区域旅游产业化进程召开的一次区域性旅游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成立铁力区域旅游管理协调委员会,贯彻落实全国、省及伊春市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过去几年铁力区域旅游工作,安排部署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区域旅游工作任务,组织和动员铁力区域内各方面力量,抢抓机遇,团结协作,共同迎接新的旅游旺季的到来,开创区域旅游新的业绩。一会,书杰市长将做重要指示,下面,结合这次会议,我讲三点意见。
一、旅游业已经成为区域内最活跃的产业,也是近年来铁力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近年来,我市充分挖掘自然生态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从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入手,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大打铁力生态旅游品牌,旅游业实现高速发展。某年接待游人万人次,旅游业直接收入万元;某年接待游人万人次,旅游业直接收入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某年在克服了“非典”疫情和洪灾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接待游人万人次,旅游直接收入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去年一季度区域内共接待游人万人次,旅游收入万元,旅游业已经成为铁力区域内最为活跃的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铁力旅游业从弱到小,从小到大,只经过了几年的发展时间。几年来,我们紧紧地把握世界“生态旅游”蓬勃兴起的时机,适时地把生态景观、生态经济、生态文化融汇到一起,开发出独具特色的生态旅游产品,初步形成了铁力区域旅游格局。漂流、滑雪、狩猎、登山、远足、民族风情游等个旅游项目相继对外开放,铁力、桃山、朗乡三大风景区的初步形成,都显现出了铁力生态旅游的巨大潜力。夏季依吉密河、巴兰河、呼兰河源头漂流;冬季滑雪狩猎,春、秋两季登山、观五花山色,铁力的生态旅游已经成为现实。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和充满活力的兴旺景象受到了旅游界的广泛关注。
旅游业的高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有效地解决了就业问题。铁力区域内先后成立了七家国内旅游社,在旅游住宿方面,目前已有三星级宾馆两家、一星级宾馆四家和一批档次较高、规模较大、设施条件好的宾馆酒店,到某年底,全市旅游接团的且住宿接待能力由某年的不足张床位,增到现在张床位,在省内县级旅游城市中居首位;在旅游交通方面,某年试运营了铁力市内通往景区的专线交通站停点,即铁力火车站至透笼山庄、桃山悬羊峰景区专线,金骊都宾馆至透笼山庄景区、桃山景区专线等;在旅游餐饮方面,大力培育北方品牌菜,初步确定了家具有特色的餐饮单位为旅游接待单位;在旅游购物方面,积极培育群艺工艺品厂、林城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发旅游纪念品、山野菜系列,人参系列、林木雕刻系列等,满足游人的购物需求。随着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下岗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据统计,目前直接从事旅游服务业的人员已达到人,就业形势十分乐观。
旅游业的兴起和火爆,产生了较强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据统计,区域内餐饮业某年收入为万元,某年为万元,某年达到万元,增长率分别是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近三年分别为万元、万元和万元,分别增长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近三年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分别增长和。以上这些数字充分证实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水平,其中旅游业的贡献功不可没。由于旅游业异军突起,铁力的名声也越来越响亮。“到铁力漂流,向快乐出发”的声音响遍龙江大地。因为旅游人们熟悉了铁力,了解了铁力,走进了铁力,因为旅游,铁力走出了伊春,走向了全省,走向了全国。其影响和意义已超越旅游本身,取得的效果令人鼓舞。
当然,我们也应同时看到,虽然铁力区域旅游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旅游发达地区相比,与我们确立的目标和当前的实际需要比,都还面临着许多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发展大旅游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全民参与旅游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调动;全市旅游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相对较低;我市旅游景区景点还没有形成鲜明的品牌和特色,在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上有所欠缺;现行的旅游管理体制亟待改善,旅游相关要素发展滞后等等。对以上困难和问题我们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立足跨越式发展,采取超常规措施,把铁力旅游倾力培育和打造成区域经济新兴支柱产业
发展区域旅游,必须立足长远,下大力气,用大手笔,做大文章。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我们必须乘势而上,开发大市场,形成大产业,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开拓旅游工作新局面,推动区域旅游上新台阶。
应该看到,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世纪中叶以来,现代旅游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旅游人数不断增加,旅游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旅游经济地位显著提升。在上世纪的最后十年中,世界旅游业的总收入从亿美元增长到美元。某年世界各国入境旅游人数达到亿人次,创历史最高记录。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年世界旅游业接待人数将达到亿人次,年可能达到亿人次。旅游业的兴起既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国民收入水平越高,对旅游的需求越高,可以断言,旅游业将会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兴旺发达,成为永远的“朝阳产业。”目前,我国已成功实现了从“旅游资源大国”到亚洲旅游强国的历史性跨越,某年接待入境旅游者达到人次,跃居世界第五位。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国际旅游接待国,年接待海外旅游者将超过亿人次。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前景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从省内看,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启动以来,整个东北地区成国内外普遍关注的新的旅游热点和投资重点,今年,我省旅游业将快速升温,成为最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热点地区。日前,省长张左已同志在五常凤凰山考察时指出,我省旅游收入已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他同时进一步强调,要突出特色,提升档次,叫响品牌,尽快做大做强全省旅游产业,这又为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我市看,发展生态旅游条件得天独厚,拥有独具特色的林海雪原和多条大小河流,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三大旅游资源我市都具备,随着当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追求自然,返朴归真的理念逐渐形成,到大森林里来休闲渡假的人群将逐年增加,专家预测在世纪最初的年里,森林旅游将以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全球旅游人数中一半以上要走进森林,特别是全省三条黄金旅游线路的确立和开通,我市作为“铁力—伊春—嘉荫”旅游线的桥头堡,区位优势大大提升,旅游资源优势必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大发展的意识,举全市之力,精心培育和打造旅游业使之成为区经济新兴支柱产业。
如何培育和打造区域旅游这个新兴支柱产业,是当前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当一个产业产值达到当地的时候,就可以确定其为支柱产业。从我市情况看,某年铁力生产总值为亿元人民币,旅游收入业直接收入万元人民币,占量约左右,还不能称之为支柱产业。所以,未来几年铁力区域旅游业必须坚持内挖潜力,外引动力,自加压力,激发活力,力争实现三年时间旅游业收入实现“三个倍增”,即去年旅游业收入达到个亿,今年旅游收入达到个亿,年旅游收入达到个亿。按照《铁力市小康社会总体规划》,年铁力生产总值将达亿元左右,届时,旅游业亿元的收入水平将达到或超过,成为我市区域经济真正的新兴支柱产业。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要求铁力区域内的各方面力量,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超常规措施,促进跨越发展。
加快培育和打造铁力区域旅游产业,要努力做到坚持三个跳出,拓宽三个领域,实现五个升级。
坚持“三个跳出”,就是要做到跳出漂流抓旅游,跳出旅游抓旅游,跳出权属抓旅游。
一是跳出漂流抓旅游。铁力的旅游从漂流开始起步,很多人一提到铁力旅游就想到漂流,漂流为铁力旅游的发展立下了头功,但铁力旅游发展到今天,必须在旅游内容上有新的发展,必须看到,铁力旅游,大有作为。我市四季旅游资源都极为丰富,并均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个旅游项目的推出,多个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已经为全方位推出铁力旅游奠定了基础。所以必须尽快走出单纯依赖性的旅游思维,努力把丰富的生态优势转化为旅游优势,以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特的发展理念,充分挖掘生态区域旅游资源,形成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的良好局面。要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引导,规范管理,使铁力区域旅游实现季节上的层出不穷,景区景点间的持续不断,特色旅游产品上的色彩纷呈,使铁力旅游真正自成体系,壮大规模。版权所有
二是跳出旅游抓旅游。旅游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影响到千家万户。所以,必须努力破除就旅游抓旅游的观念,改变单纯依靠政府、企业和旅游部门抓旅游的局面,树立全民旅游意识,大打全民旅游战争。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都是旅游工作的主体,都是旅游工作的参与者、组织者,都有责任在发展区域旅游产业上献计出力,发挥作用。凡是有利于旅游事业大发展、快发展的举措,市里都鼓励、都支持,凡是与发展旅游背道而弛甚至有所阻碍的,都要坚决反对、坚决制止。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旅游事业发展,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旅游载体,使旅游产业在铁力遍地开花。
三是跳出权属抓旅游。由于历史原因,铁力区域内形成了地企交错,“六国三方”的局面,十分不利于旅游产业的加快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很好解决。一方面由于各自为政,相互制约,使得发展速度明显缓慢,新上项目困难重重;另一方面,由于无序开发,形成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近几年来区域内的政府、企业间的合作不断加大,以日月峡滑雪场为例成功地解决了一些旅游发展上的重大问题。这次在伊春市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铁力区域旅游管理协调委员会,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今后,要在这几年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与各森工农垦企业以及各森工、农垦企业之间旅游产业的大融合、大联手、大团结,实现旅游资源上的合理开发、优势共享,景区景点的合理布局、互联互通,领导力量上的合理分配,强强联手,使铁力区域旅游真正脱离权属、辖区的限制和约束,实现科学、合理、快速、健康的发展。
拓宽“三个领域”,就是拓宽发展领域,拓宽合作领域,拓宽招商领域。
一是拓宽发展领域。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努力推动区域旅游向纵深方向发展。要切实发挥旅游业的带动作用,实现一业兴起,百业兴旺,围绕旅游,做足文章。要紧紧围绕旅游六要素,突出铁力地方特色,努力使游客行得方便,游得有趣、住得舒适、吃的可口、购得实惠、玩得开心。要推陈出新,使旅游产业向精品产业、高科技产业发展,引导旅游业提档升级。要集中优势力量大打铁力品牌,使铁力旅游走出全市、走出全省甚至走出全国,吸引国际游客到铁力旅游。
二是拓宽合作领域,全面加强区域内政府、企业间的合作共建。要切实发挥铁力区域旅游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实现区域旅游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品牌。地方政府要积极履行政府职能,在规划、政策、环境等工作上做好服务,做出表率。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也应按照要求开展好各自的工作,在重大问题上及时相互沟通,提出相关工作意见。总之,要把区域旅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做足作细,使之真正在区域旅游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只要区域内各方面加强合作,扩大合作,就一定会促进区域旅游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三是拓宽招商领域。铁力旅游的大发展,快发展,必须依靠外部力量的参与和推动,所以,要全面展开旅游业的大招商。坚持以优势招商。把我市重点开发的旅游项目进行有效整合,精心包装,推向市场,通过推介会、招商会、洽谈会等形式宣传出去。瞄准哈尔滨、大庆及长春、沈阳、大连、北京、天津等主要城市,走出去,请进来,大力宣传推介铁力旅游。要充分调动区域内一切积极因素,通过亲友、同学、同志、老乡等渠道进行对外招商宣传,把旅游优势和品牌进一步叫响,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
实现“五个升级”,即产品升级,企业升级、环境升级、管理升级、规划升级。
一是产品升级。对石林、漂流、登山、滑雪、狩猎、远足、营地等项目为主的旅游产品,要不断丰富提高其档次和水平。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导向合理调整布局,力争在每个项目上都培养和树立—个具有代表性的旅游精品。版权所有
二是企业升级。积极引导各旅游经营企业适应市场规律、规范经营行为、开拓发展空间、全力做大做强。在基础设施条件,现代化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理念等方面全面升级,力争到年全市投资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大规模企业将达到家。
三是环境升级。要努力创造优良的软硬环境,使之成为区域旅游快速发展有利条件和强大动力。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不断在交通、能源、通讯、城市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使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得到不断改善和升级。要做好扶持和服务工作,制定完善促进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坚决执行落实到位。
四是管理升级。要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管理的有机结合,使区域旅游始终在安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加快发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建设、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不断加大对旅游市场和旅游经营企业及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旅游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损害游客利益行为以及破坏资源、扰乱市场,恶性竞争等不利于区域旅游发展的现象和行为,打击违法、维护合法、整顿市场、净化环境,使旅游管理工作不断上台阶。
五是规划升级。要在区域旅游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一对铁力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规划。在对区域内旅游资源充分调查论证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国内知名的大专院校专家、名师对我市旅游进行具体的分析设计,完善总体旅游规划,以及各景区、景点的具体规划。形成规划指导发展,发展完善规划的科学合理的发展格局。规划一经出台和确定,就要不折不扣地坚持执行,用以宏观上指导区域旅游的发展。
三、把握机遇,精心谋划,努力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确保实现今年旅游工作“三个倍增”的目标
今年的夏季旅游旺季马上到来,这是我们在经历去年的“非典”疫情和洪灾影响之后迎来的新一轮发展机遇,希望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旅游经营企业紧紧把握这一难得的机遇,认真准备,精心谋划,迎接今年的旅游旺季的到来,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确保完成今年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的任务,实现入境旅游人数倍增,达到万人次,旅游收入倍增,达到亿元,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倍增,达到亿元的工作目标。
(一)宣传营销,打造品牌
过去几年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宣传促销对于铁力旅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绝不可懈怠,在宣传促销上的投入,可以带来不可估量的回报。所以要紧紧抓住目标市场,有的放矢地进行宣传促销,哈尔滨、大庆、长春、沈阳等大中城市是我们的主要客源地区,要把这些地方作为主攻方向,力推铁力旅游品牌。宣传促销也要与时俱进,求新求变,富于创意。要充分利用媒体、信息技术在内的高科技手段,全方位地宣传造势,让外界更加充分地了解我们铁力。要注意加强与各大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的联系,积极参加各种大型旅游交易活动,寻求和开辟新的客源市场。
(二)完善要素,突出特色
加快建设铁力小吃一条街和小商品一条街,将富有林区特色的饮食文化和林特产品展示给广大游人。全面完成铁力建设大街改造工程,使之成立铁力境内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整合境内住宿接待能力,宾馆饭店、山间别墅和露营房车、家庭旅馆等多种投宿方式给广大游人选择。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建设,充分发掘铁力文化底蕴,结合文化大市建设,使广场演出、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文艺形式活跃和丰富铁力的旅游娱乐市场。
(三)强化服务,提高质量
要通过树立全民旅游意识,努力营造“人人是文明使者,人人是旅游形象”的良好氛围。应该认识到,不论是探亲访友、出差、旅游,只要来到铁力,就都是铁力的客人,都要奉为上宾。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尤其要率先树立这种意识,忠实实践为旅游服务的诺言。旅游部门要积极为各旅游经营企业、旅行社出主意解难题,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平安铁力”建设,努力为旅游发展创造平安有序、文明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使友人游的开心、玩的放心;公用事业、城管、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做好城市和主要旅游路线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维护绿色生态旅游城市形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做好旅游市场的监督和整治,防止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现象行为充斥铁力旅游市场。总之,就是希望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作用,创造一个有利于旅游发展的优质环境,不断提升旅游的服务质量。
(四)加强领导,合力创建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种植和养护。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环保、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年龄男11—60岁、女11—55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苗圃用地要逐步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五)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无法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四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1-3%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四条县建设局和县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滦南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重点地段应当做出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每年年初提出绿化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㈠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㈡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㈢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低于35%;
㈣工业项目不低于15%。
第六条城市绿化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实施监理和验收。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经县建设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城区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地处建制镇所在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投资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十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县建设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制定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县建设局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绿化部门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⑴损毁绿地、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的;
⑵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⑶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⑷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⑸未经批准修剪树木;
⑹钉、刻、划、拴、攀折树木;
⑺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⑻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⑼在绿地内未经批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⑽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⑾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局批准后,由绿化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作紧急处理,并及时向县建设局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门前绿化工作,并维护门前绿化及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县建设局组织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树的3倍补种,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建设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㈤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管理人员、、、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今年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25周年,也是我市的第12个绿化年。今天,我们召开绿化工作会议,主要目的就是认真贯彻《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全面总结20****年的造林绿化工作,表彰奖励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今冬明春的造林绿化工作,进一步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入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刚才,成东同志总结了今年的造林绿化工作、并安排部署了今冬明春的绿化任务,王铁同志也对今冬明春农村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刘斌同志宣读了《****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酒钢贵友公司和404总公司作了大会发言,希望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同时,会议表彰了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真实生动、感人至深,突出反映了近年来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大搞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向戈壁要绿洲,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鲜活事例。希望各部门和全市人民都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市绿化事业中多做贡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经验,坚定信心,进一步提高对搞好绿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协调,认真督促检查,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是全民义务植树有了新的进展。全市动员、全民参与已成为我市绿化的一大特色。一年来,各单位、各部门义务植树的形式不断创新,活力不断增强,成效不断提高,全市有124家单位按时完成了义务绿化任务,共拉运土方22万立方米。特别是种植、营造“纪念林”成为风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嘉单位和部队官兵积极投身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相继建成了“政协委员林”、“双拥林”、“武警林”、“消防林”等纪念林地,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逐渐向纵深推进。
二是重点工程建设有了新的进展。20****年,完成了9条新建道路的绿化任务,完成了东湖生态旅游景区、森林公园三期绿化和312国道、核城路、明珠路、大唐路4条绿化景观带的建设任务,改造完善了迎宾湖园区的绿化布局和管网设施。三镇积极开展退耕还林、荒滩育林工作,完成人工造林面积213公顷。
三是城市绿化建设有了新的发展。20****年,全市新增绿地面积78.6公顷,建城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了1244.6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保持在16平方米,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提高了1.1和1个百分点,达到了30.9%和32.5%。园林化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取得了新的成效,园林绿化规模化种植的效应初步显现,城市景区、广场、游园、转盘等处的立体绿化、图案绿化效果明显,引种驯化工作有了新的突破,花卉培育规模不断扩大,全年共出圃花卉35.4万盆。城市绿化的快速发展改善了人居环境。
四是单位绿化工作有了新的推进。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绿化工作,社会绿化意识不断增强,绿化任务如期完成。特别是酒钢公司在积极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制,大力实施厂区、矿区、居民小区绿化美化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四0四生活基地绿化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三北防护林、农田防护林和人工治沙任务全面完成。驻嘉部队在坚持不懈地支援地方造林绿化的同时,积极开展绿色营区建设。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的结果,是全市各级干部群众不懈努力和共同奋斗的结果,也是园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劳动和长期奉献的结果。实践证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动员全市人民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造林绿化战线的同志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向所有关心支持造林绿化事业的各界人士表示真挚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造林绿化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生态环境依然十分脆弱,园林绿化工作与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治理改善生态环境的力度需要不断加大。二是作为城市绿化系统基础细胞的庭院绿化,存在总量不达标、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绿化档次低等问题,是目前制约全市绿化工作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今年9月份,我们召开了全市庭院绿化工作现场会,专题研究了庭院绿化工作。从总体情况来看,全市单位庭院绿地率为15%,占全市绿化总面积的7.9%,其中: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单位只有23家,仅占单位总数的10.7%,与园林城市的相关指标差距较大。三是随着造林绿化的快速发展,绿化成果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个别地方毁林、毁绿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树种选择、配置还不尽合理,整体生态效能、抗病能力较弱;城区部分绿地乔、灌、草比例不合理,景观效果不理想。五是个别单位领导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任务落实不彻底,今年仍有12家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市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造林绿化,既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美化生活、提高人居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键措施,还是保障农业、富裕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我市这样一个生态脆弱的戈壁城市来说,搞好园林绿化工作既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构建“和谐****”的迫切需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造林绿化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乡绿化、园林绿化工作摆到事关全局的高度来安排,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到全民义务绿化活动中来,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园林绿化工作
今冬明春,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要以《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实施为契机,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以绿化工程建设为基础,以庭院绿化为重点,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搞绿化,努力使我市城市绿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1、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落实。要抓住《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开始实施的有利时机,抓紧制定绿化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推动绿化工作的长效机制,依法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在绿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行登记考核制度,把义务植树任务落到实处。要拓宽渠道、创新形式,积极开展绿地认建认养、门前“三包”、植纪念树、种纪念林等活动,方便群众履行植树义务。《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安排意见》已对义务植树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绿委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
2、加强庭院绿化建设。要从规划入手抓好庭院绿化,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使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紧密联系,确保各类建设工程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建立庭院绿化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庭院绿化建设。要加强对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化规划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开工,形成城市绿化与城市规划建设的良性互动。要重点抓好四0四总公司、八0三电厂生活基地绿化建设工程,完成绿化面积32公顷。绿委办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实施见缝插绿工程,对绿化不达标的单位要限期达标。要持续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达标小区的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绿量普及率,引导庭院、小区绿化向着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方向发展。
3、加强农村造林绿化工作。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大力发展经济林等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要与改善农村生态状况和人居环境相结合,加强村“四旁”植树,改善村容村貌。要以各镇、村、组道路绿化为连接,以退耕还林建设为基础,切实改变城乡结合部的绿化面貌,重点抓好村组道路绿化建设,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大力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构筑粮食稳产高产的生态安全屏障,建成防护林1000亩。要在全市农村开展“绿色家园”创建活动,倡导农民植绿、护绿、爱绿的绿化文明理念,引导农民通过造林绿化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
4、加强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重点绿化工程是全市绿化的骨干工程,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加强科学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要在北干渠景观带、东湖湖心岛绿化、312国道景观带二期绿化和文化南路等城市道路绿化建设中,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种植管理的原则,力求花草树木的实用功能和美化功能的有机统一,有选择的进行立体、图案绿化美化,在色彩、造型,变化、艺术性等方面做文章、花力气,不断提高我市的绿化品位和水平。同时要扩大育花基地规模,提高盆花上街的水平。迎宾路、新华路等重点道路的临街单位要在门口摆放鲜花,更好地美化城市。
5、加强单位绿化工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系统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行各业抓绿化的良好局面。酒钢公司要重点抓好冶金厂区、北区人工湖、渣厂南侧空地和环厂道路绿化建设工程,继续完善厂区、葡萄园防风林体系。铁路地区、中核四0四总公司、大唐八0三电厂及各企事业单位、驻嘉单位要在完成本部门庭院绿化的同时,积极参与全市绿化工作,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农林部门要继续抓好农村绿化工作,切实保护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城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坚持绿化生态与景观效果并重,坚持绿化建设与管护并重,更加注重绿化贴近自然化,更加注重城乡绿化一体化。各部门、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建设林地、绿地活动。组织鼓励社会单位、个人通过共建、捐建、认养、认管、冠名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社会的共同参与,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真正使造绿成为义务,爱绿成为时尚,护绿成为责任。
6、加强造林绿化成果的管护。严格执法、依法管绿、依法治绿,是加强绿化管理、巩固绿化成果、推动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园林部门要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宣传普及园林绿化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城市绿化执法力度,对绿地面积不达标或不按规划进行绿化的建设单位,以及对毁绿、占绿、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从严查处,强化保护措施,切实扩大绿地面积。要做好林木和绿地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严密防范外来有害生物,降低自然灾害对造林绿化成果的危害,巩固绿化成果。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全市造林绿化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突出“以人为本,共建绿色家园”这个主题,树立“绿化为人人,人人搞绿化”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把我市的绿化工作推向又快又好发展的新阶段。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绿化任务落到实处。城市绿化是环境生态化、城市现代化、社会文明化的集中体现,做好绿化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要义不容辞的履行好这项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造林绿化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造林绿化、加强生态建设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义务绿化任务,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要认真落实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高标准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绿化工作。
2、加强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全市参与绿化建设的良好局面。城建、国土、规划、财政、农林、水利、交通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城市绿化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绿化工作,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设、公安、工商和城区工作办在做好各自区域绿化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完成义务植树绿化以资代劳费的收缴工作。园林局作为我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督促、检查的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拟定绿化目标,制定措施办法,落实绿化任务,积极引导园林绿化工作向着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3、广泛动员,凝聚力量,形成全民动手搞绿化的强大合力。要结合《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公益性、义务性和法定性,使适龄公民都能真正认识到义务植树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先进典型,宣传城市园林绿化法规,特别要大力宣传《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使全民绿化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对那些在绿化工作中态度不积极、行动不力,或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没有完成义务绿化任务的单位要曝光批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要大造声势,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全民义务植树的大会战之中,在全市迅速掀起一个绿化、美化家园的新。今冬明春全民义务绿化工作已经作了安排部署,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希望各单位按照分解的任务,深入宣传,广泛动员,进一步振奋精神,狠抓落实,既快又好地全面完成各项绿化任务。
开展五城同创,共建美好家园
各位领导、同志们:
刚才,_市长作了关于“五城同创”的工作动员报告,我们深受启发和鼓舞,同时也倍感责任重大。作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牵头单位,我们建设部门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市创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五城同创的总体目标,重点突出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立足现有基础,找准薄弱环节,组织重点突破,本着“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保达标”原则,用三年时间,重点建设,迎头赶上,确保于2008年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目标。
一、统一思想,振奋精神,迅速掀起创建。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建设优美环境、塑造城市品牌形象一直都是我们建设部门不懈的追求,我们城乡建设人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进一步坚定信心,激励斗志,鼓足干劲;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力以赴抓落实,千方百计破难题,密切配合搞同创,严格要求促成效,切实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和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创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创建,以只争朝夕,志在必得的工作作风落实创建。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着力营造创建氛围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需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市人民的参与和支持,我们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政策法规,使创建工作成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活动,逐步建立全民植树机制,倡导全民造绿,通过单位绿化、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和滨河绿化,形成全社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浓厚氛围。围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目标,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使全市上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创建合力。
三、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城市绿化品位。
坚持以规划为龙头,用发展的眼光,科学地规划园林城市的建设规模、标准和特色,科学地确立绿化建设时序。围绕“完善城市功能,美化人居环境,塑造山水景观,提升城市品位”的这一主题,加快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体系;围绕我市的城市特色和城市风格,积极打造水乡特色园林城市,突出“水”的灵气,彰显“绿”的生气,提升“文化”内涵,改善“人居”环境。尽快出台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绿线范围,把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作为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切实保证绿化按规划建设。
四、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全面促进绿化达标。
针对我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品位不高、居住区绿地和单位庭院绿地偏少、城市绿化整体发展不平衡等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按照序时进度,逐年稳步推进,切实增加绿化用地,扩大绿化区域,提高绿化水平。一是抓好公共绿地建设,结合老城区改造、新区建设和乌巾荡风景区开发,大面积增加公共绿地,满足总量要求,提高城市绿化三大指标水平,确保于2008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绿地率达到3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8平方米;二是加快建设一批上规模、高质量的城市各类公园,使市民出行就能步入公共绿色空间;三是进一步抓好市区道路和河道绿化,建成一批道路绿化带、景观路,使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逐步实现“春季繁花,夏荫浓绿,秋季色叶,冬阳落地”四季变化的绿地植物景观。四是继续实施好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新建居住小区必须留足绿化面积,并辟休息活动的园地;五是积极督促单位和广大市民搞好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和室内绿化,大力发展垂直绿化和立体绿化,不断开拓绿化空间和视野,提高景观效果;六是高度重视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建设,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
五、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努力保护绿化成果
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兴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认真把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化配套审核关,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加大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力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完善管理和施工验收制度,加强城市绿化的全程跟踪监察,促使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全面落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对任意侵占绿地、非法砍伐、破坏绿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按照“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不断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改革力度,努力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要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各方筹资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突破园林绿化建设由政府包办的模式,对有收益的园林建设项目,努力开辟和扩大利用融
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等市场运作的形式多方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宣传和引导,鼓励动员工商企业、苗木生产大户发展城市苗木基地,特别是结合城市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建设大型苗木基地和防护林。
各位领导、同志们,“五城同创”工作已拉开了序幕,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创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动员大会的精神和要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为全市五城同创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园林城市创建表态发言》来源于,欢迎阅读园林城市创建表态发言。
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等市场运作的形式多方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宣传和引导,鼓励动员工商企业、苗木生产大户发展城市苗木基地,特别是结合城市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建设大型苗木基地和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