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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合同
一 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业主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这里的建设工程任务即合同的标的,它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业主和承包人在合同关系中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且均承担一定的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订立合同双方通过其有关机构或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是双方协调互动的动态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招标及签约过程中双方所进行的一系列相关工作。②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主要有双方对合同内容执行的跟踪、核查、监督,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工作。
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所签合同,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获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给承包人。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勘察成果的提交、开工及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费用的支付、发包人和勘察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其它约定事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和终止的约定。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文件、委托设计项目的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资料和文件、设计费用的估算与支付办法、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其他。
2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在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阶段,发包人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对承包人资格的审查、对承包人履约能力的审查;承包人的相关工作:对发包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并协商各项合同条款。在勘察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循合同的各项条款,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应尽的义务,并随时了解、核查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或对方的违约行为,应及时处理或协商解决。在设计合同的履行阶段,发包人和设计人都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全面履行各项条款。
1监理合同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与监理人就完成一定的工程监理任务而签订的合同。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所以又称为“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且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与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竞争的规则,监理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应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合同签订前双方应相互进行考察,包括了业主对监理人的考察、监理人对业主的考察,条件成熟后双方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的有关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应严格遵循合同的各项条款,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应尽的义务。
四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买受人与出卖人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而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又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合同标的的性质不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在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决定工程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对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也应给与高度的重视。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依据施工合同订立,合同以转移财物和支付价款为基本内容,合同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复杂,订立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2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前也应进行公开招标,包括了邀请招标、询价、报价、签订合同几个阶段。材料采购合同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合同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材料数量及计量方法,材料的包装,材料交付形式,材料交货期限,材料的价格,结算,违约责任,特殊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约定的标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在规定地点交付货物,买方也应履行义务,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
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是工程发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拟定的工程任务,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诸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最重要的一项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控制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是民事主体。在施工合同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项目,它的特点是以施工图纸及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报价,在执行过程中,除非发包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人一般不得要求变更承包价。目前我国所采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一定条件,首先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其次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双方才可以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主要的合同管理工作有以下几方面: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施工合同档案管理、费用管理、工程变更及索赔管理。
五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一种科学、有效的方式。而合同管理制度是与招标承包制紧密相联系的,是有效实施招标承包制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同时也是实施业主负责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有效方式和必要措施。因此只有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为我国的工程建设和整个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效益和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梅阳春,邹辉霞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2] 郝杰忠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
合 同 登 记 号:
supervision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project name:
工程项目名称:
entrustor (client):
委托方: (业主)
service provider: shanghai tongji project management (supervisor) and consulting co. ltd.
服务方: (监理人)
place of signing:
签订地点:
date of signing:
签订时间:
valid period:
有效日期:
shanghai, p. r. china
中国,上海
XX年 月 日
supervision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project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part iagreement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betwee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client") and shanghai tongji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ulting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as the "supervisor")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i. brief information of the project for which the client desires thosesupervision services should be performed by the supervisor (hereinafter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is as follows: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project name:
工程名称: 908新基地建设项目
projectlocation:
工程地点: 重庆北部黄茅坪组团经开园b04地块
project size: about 185252 m2
工程规模: 约185252 m2
totalinvestment: about yuan rmb
总投资: 约 万元人民币
ii. in this agreement words shall have the same meanings as areassigned to them in part ii of this supervision contract (hereinafter referredto as “the contract”) - standard conditions.
本合同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iii.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all be deemed to form part of thisagreement: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this agreement;
此协议书;
(2) standard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本合同标准条件;(条款)
)
(3)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本合同专用条件;( 条款)
(4) supplementary documents and amendments jointly signed by the twoparties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⑸ 监理人在报价时确定的的拟派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和现场监理人员进场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
iv.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yment to be made by the client to thesupervisor as hereinafter mentioned, the supervisor hereby covenants with theclient to perform supervision services in the scope as stated in the conditions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考虑到以下提到的委托人向监理人的付款,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v. the client hereby covenants to pay the supervisor, inconsider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upervision services, such amount asmay become payabl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t the times and in themanner and currency type prescribed by the contract.
考虑到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in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executed from april, XX to october, XX. if for any reasons the project stops for more than one month uninterrupted, the ending date will be postponedwith same periods.
本合同自施工单位进场时开始, 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止完成. 如果项目进行中,被停止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完成时间应该被顺延。
this agreement has sixsets of original copies, they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 and each party shallhold three copies.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 叁 份.
the client:
委托人:
(seal)
(签章))
the supervisor: shanghai tongji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ulting co. ltd.
监理人:
(seal)
(签章)
address:
住所:
address: 73 chifeng road
shanghai, XX92
住所: 上海市赤峰路73号,XX92
leg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法定代表人: (签章)
leg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法定代表人: (签章)
principal bank:
开户银行:
principal bank:
开户银行: 交行赤峰路支行
bank account no.:
10017215-09300007736
帐号:
bank account no.:
帐号: 310066344010141052919
tel.
电话:
tel. 8621 65989931
电话: 8621 65989931
this contract is signedon , XX
本合同签订于: XX年 -- 月 日
part ii standardconditions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definitions,applicable languages and laws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
article 1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the meanings assigned to them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所赋予的含义:
(1) "project" means the projectfor which the supervision services are to be provided.
"工程" 是指实施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2) "client" means the party whois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investment and who employs the supervisor, andlegal successors to the client.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人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supervisor" means the party whois employed by the client to perform supervision services and assumesupervision liabilities, and legal successors to the supervisor.
"监理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supervision team"means the group of staff sent by the supervisor to carry out supervision on thesite of the project.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chief supervisionengineer" means the person certificated by the local authority as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and designated bythe client and supervisor to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supervising the executionof the contract.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当地政府部门认证为的总监理工程师并且由委托人及监理人指定对监督履行本合同全权负责的人.
(6) "contractor" meansthe person(s) other than the supervisor with whom the client signs contract inrela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本工程的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normal services"means the scope of supervision work prescrib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的范围.
(8) "additional services"means: 1) works outside of the scope of supervision work, and added to thecontract by written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2) additional works as a resultof addition to the scope of construction work or program delay on the part ofthe client or the contractor.
"附加工作"是指: 1)监理工作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如本合同的工作;2)建设工作范围的增加或者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进度的延误,而造成的附加的工作.
(9) "exceptionalservices" means the works other than the normal services and theadditional services, but which are necessarily performed by the supervisor in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3.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工作。
(10) "day" means the period betweenany one 0:00 a.m. and the next.
"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 "month" means a periodof one month according to the gregorian calendar commencing with any day of themonth.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article2 this supervision contract shall begoverned by chinese laws, statute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departmental rules & regulations, local laws, rules & regulationsspecified in the standard conditions and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第二条 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国的法律,条例,行政法规,以及标准条件及专用条件中载明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article 3 the contract shall be written in both englishand chinese, both of which shall be equally binding.
第三条 本合同应以中文和英文记载,中英文应具有同等效力。
obligations of the supervisor监理人的义务
article 4 the supervisor shall designate the supervision team andsuperintendents necessary for carrying out the supervising works; provide tothe client a name-list of the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main staff of thesupervision team and a supervision plan and perform the supervision serviceswithin the scope of work as stat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supervisor shall submit supervisionreport to the client at regular interval as stated in the contract.
第四条 监理人应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article5 thesupervisor shall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and diligence, provide advice at anappropriate level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othe client and indemnify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arious parties.
第五条 监理人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article6 any facilities and articles supplied by theclient for use by the supervisor shall be properly used and maintained andremain the property to the client . when the services are completed orterminated the supervisor shall deliver to the client such facilities andunconsumed articles in good working order.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应恰当使用和维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完好地移交给委托人。
article7 during thecontract period or after the contract is terminate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client, the supervisor shall not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relation to the project and the contract.
第七条 合同期内或本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 合同有关的保密信息。
obligationsof the client
委托人的义务
article 8 the client shall pay anadvance payment to the supervisor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services ofthe supervisor, if such advance payment is stated in the conditions ofparticular application.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如果该预付款在专用条件中陈述。
article 9 the client shall beresponsible for all coordination of external relationships in relation to the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if the client assigns part or all of suchcoordination works to the supervisor as is necessary, then the work to beassigned and relevant terms of remuneration shall be specified in thesupplemental clauses.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监理人所属协调关系除外)。根据需要,如需将 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需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条款。
article 10 theclient shall, within the agreed time, provide to the supervisor free of chargeal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e project and necessary for the supervisionservices.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并为监理工作需要的所有信息。
article 11 on all matters properly referred to him in writing bythe supervisor, the client shall give his decision in writing within the timespecifi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向委托人以恰当的书面形式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article 12 the client shall appoint aclient's representative (to be specifi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application) who is familiar with the project and able to make decision withinspecified time for the purpose of contacting the supervisor. should theclient's representative be replaced, the client shall notify the supervisor inadvance.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委托人的代表(将在专用条件中明确)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委托人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article13 the client shall timely notify theawarded contractor, in writing, of the power of the supervisor, roles andauthorities of main staff of the supervisor. such information shall be madeclear in the contract signed by the client and any third party.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商,并在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article14 the client shall notify to contractorto provi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to the supervisor within such a time thatthe supervisor's work will not be hampered: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如 下资料:
(1) listof suppliers & manufacturers of the raw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parts,mechanical equipment etc. to be used in the project;
与将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供应和生产厂家名录;
(2) list of coordinators, cooperators in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ject.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人,配合人的名录。
article15 the client shall furnish free ofcharge (including utility fees ) to the supervisor the site office,telecommunication connection, accommodation and other facilities specifi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包括使用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场所、通讯接口,网路接口住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设施。
article16 given certain circumstances, if thetwo parties agree that the client shallarrange at his own expense for the provision of other personnel to thesupervisor, such agreement shall be reflect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application.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经双方同意委托人将可以自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反映。
rights of the supervisor
监理人的权利
article 17 the supervisor should havethe following rights within his scope of work. it is hereby understood that anyand all of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shall also be considered as the obligationof the supervisor, who shall perform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whenever it isneeded in order to ensur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in the best possible manneran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contractual documents and applicable laws: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应具有以下权利, 而且在此双方确认任何如下活动也应作为监理人的义务,即其有义务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并以符合全部合同文件和适用的法律的方式完成本项目的目的而进行如下活动。
(1) the right andobligation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selection of the general contractor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和义务;
(2) the right andobligation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selection of the sub-contractor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和义务;
(3)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lient in the respectsof the project including project size, design standard, planning design,technological design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和义务;
(4)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to advise, in the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optimum,the client on the technical problems in the design. if the design is found tob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quality standard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orspecified in the design contract, the supervisor shall report to the client inwriting.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最优化的原则,有权利和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 并提供处理方案
(5)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to review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lan and thetechnical proposal and to makerecommendation to the client for changes that the contractor could implement toensure quality, on-time completion and cost reduction.
(5)对审查工程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并就承包人有可能采取的变化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提供处理意见.
(6) conduct appropriate arrangement andco-ordination with relevant organisations, which can exert beneficial influence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ject. for all such matters the supervisor shallfirst report to the client in advance and seek the authority of the client tomake such arrangements and co-ordination.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对于所有协调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要求委托人授权以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7) having obtained the consent of the client,the supervisor has the right to give command with regards to commencement,suspension and resumption of the works. but before doing so, he shall report tothe client. the client’s representativewill be available for contacting in phone to discuss emergency and other matters.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委托人代表将可以随时电话联系到以就紧急情况和其他事宜与监理人进行研究.
(8) right and obligation to check and inspect thematerials to be used in the project and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and to advisethe contractor immediately of any non-conformities. should the contractorcontinue to use the materials after the non-conformity has been identified,then the supervisor must advise the client that the contractor should stopusing them. for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parts, equipment that are not in conformitywith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provis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national quality standards, the supervisor has the right to notify the clientthat the contractor should stop using them; for working sequence, divisionaland sub-divisional works that ar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relevant codes andquality standards, and construction operations that pose safety concerns, thesupervisor has the right to notify the client that the contractor should stop and make corrections or redo the works.the contractor can resume construction only after he has received the workresumption command from the supervision team via the client..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义务.发现不合格材料应通知承包方,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仍继续使用该不合格材料, 监理人必须及时通知委托人, 让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监理人有义务通知委托人让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 监理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有权让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只有通过委托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rights and obligation to check, supervise the progress of theconstruction. right to ratify that theactual completion is ahead or behind the completion date specified in theconstruction contract.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和义务,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和义务;
(10)right and obligation to check and certify by signature that the payment to theconstruction contractor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recheck, confirm, and negate to the settlement of the accounts. without thesignature and confirmation from the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the client willnot make payment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和义务,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article 18 during supervision, if theemployee(s) of the contractor is found to be incapable of his job, thesupervision team shall notify the client of the views of the supervision teamon this matter.
第十八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 监理机构应将其对此事的观点告知委托人.
article 19 within the scope of work,if the client and the contractor have any dissent and requirement (includingclaim) to each other, and where such dispute is being mediated by an administrative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or being arbitrated by arbitration body(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nghai), thesupervisor shall provide relevant proof.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对对方有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h1] )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rightsof the client
委托人的权利
article20 the client has the right to appointthe contractor and enter into a contractwith that contractor.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
article21 the client has the right to decidethe project size and agree the design standard, planning design, technologicaldesign and designe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he right to approveconstruction cost, programme and design variation.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享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造价、进度计划和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article 22 in the event that the supervisor want to replace the chief supervisionengineer, he shall obtain the client’s consent in advance during the contractconducting period.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article23 the client has the right to requirethe supervisor to submit supervisionreport and specific report in each discipline within the supervisor’s scope ofwork..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article 24 in the event that the client find the supervisor’s staff fails to performduties under the contract, or cause any loss to the project or the clientthrough collusion with the contractor, the client shall be entitled to requirethat such staff be replaced by the supervisor or even terminate the contractand demand the supervisor to assume responsibilities or contiguousresponsibilities in paying compensation.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的职员不按本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本工程或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该职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liabilities of the supervisor监理人的责任
article25 the supervisor’s liability period isthe valid period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period), including the maintenanceperiod. in the event that the project programme is postponed or delay whichresults in the contract period to be extended, the two parties shall makefurther negotiation to agree an extension of the contract period.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合同期),包括维护期。如果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导致合同期将要延长,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约定的延长合同期。
article26 the supervisor shall perform hisduties during the contract period. should any financial loss be caused by thefault of the supervisor, he shall pay compensation to the client. accumulatedamount of compensation (except for the compensation specified in article 24)shall not exceed the total payment by the client to the supervisor (excludingincome tax).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合同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责任。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任何经济损失,其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赔偿以外)不应超过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报酬总数(除去税金)。赔偿按相关法律执行[h2]
article27 the supervisor shall be notresponsible for any contractor’s nonconformity in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completion time (for submitting drawings or delivery of goods). in the event ofany force majeure which cause part or all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tobe impossible, the superviso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but for anyinfringement to article 5, the supervisor shall pay compensation to the client.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 货)时限,因监理人失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article28 if the claim made by the supervisorto the client cannot be justified, the supervis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nycost incurred by the client in relation to the claim.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 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任何费用支出。
liabilities of the client委托人的责任
article29 the client shall carry out his dutiesas st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client shallbe liable to the supervisor if a breach of his duty to the supervisor isestablished against the client, and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supervisor’sdirect financial loss.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article30 if the claim made by the client to thesupervisor cannot be justified, the clien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ny costincurred by the supervisor in relation to the claim.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commencement, alteration and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本合同的开始、变更与终止
article 31 if the normal services are impeded or delayed bythe client or the contractor so as to incur additional services or increase theduration of the normal services, the supervisor shall timely inform the clientof the circumstances and probable effects.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of theservices shall be increased accordingly and the supervisor shall be remuneratedfor such additional services.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正常的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正常监理工作的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报酬。
article 32 if circumstances arise which make it legally or physically impossible forthe supervisor to perform in whole or in part the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the contract he shall promptly dispatch a notice to the client. the time forthe completion of the services shall be extended. when the services are resumed,a reasonable period not exceeding 42 days for resumption shall be added and theclient shall pay the supervisor as agreed between them.
第三十二条 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由于法律原因或实际原因不能根据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认可,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article 33 after the supervisorhas finalized the acceptance check or handover procedures with the client, andthe contractor has signed a defect liability agreement with the client, thesupervisor has received all the payments due from the client, this contractshall be deemed to come to an end, except for any clauses referring to theparties’ liabilities, which may be used, according to statute of limitationsstipulated by the law, for claiming compensation. as to liabilities during thedefect liability period, the two parties can make provisions in the conditions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所有监理报酬,本合同即终止,除了有关双方的责任的条款,其应可按照相关法律的时效期限用以索赔。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article 34 if either party hereto wishes to alter or abandon thecontract, he shall notify the other party in 42-day advance. if loss is causedto the other party as a result of the abandonment of the contract, theresponsible party shall pay compensation except for circumstance where hisresponsibility can be re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h3]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article 35 if the supervisor has not received a paying voucher within 30 days fromthe due date of payment and nor has he received any written explanation fromthe client, or the supervision services has been suspended for more than sixmonths, the supervisor can notify the clien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fwithin 14 days from the date of notice the supervisor still has not receivedany response from the client, he can make further notice. if within 42 daysfrom the date of the second notice the supervisor still has not received anyresponse from the client, the supervisor can terminate the contract or suspendor continue suspending from performing all or part of his services at hisdiscretion. the client shall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article 36 if the supervisionservices are suspended or terminated due to causes not on the part of the supervisor, works required to resume services orpost-termination settlement works shall be deemed as exceptional services. theperformance of exceptional services shall entitle the supervisor to payment forperforming them.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不可抗力除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致使监理工期延长,经委托人认可,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article 37 if in the opinion of theclient that the supervisor is not discharging his rights without justifiablereasons, he can inform the supervisor of such opinion. if within 21 days from the date of notice the client has not receivedany response from the supervisor, he can, within 35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first notice, inform the supervisor by notice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hesupervisor shall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article 38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shall not prejudice or affectthe accrued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parties.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payment监理报酬
article 39 the remuneration for normal services,additional services and exceptional services shall be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with article 9 of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the client shallpay the supervis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ime and amount stated in thecontract.
第三十九条 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article 40 if the supervisor does not receive payment within the time specified heshall be paid compensation calculated from the last day of the specified payingperiod.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article 41 the currency, exchange rate applicable to thecontract is that stated in the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陈述。
article 42 if any item or part of an item in a paymentappl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supervisor is contested by the client, the clientshall give notice with reasons within 24urs from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 andshall not delay payment on the remainder of the invoice.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理由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others其他
article 43 under the consent of theclient, cost necessarily incurred by the supervisor for visits to cities otherthan shanghai on investigation purpose, testing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canbe reimbursed by the client, within the budget scope, as it actually happens.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邀请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article 44 within the scope of supervision services, if expert is needed to beemployed for consulting or assistance purposes, the supervisor shall bear suchcost when the expert is employed by him, the client shall bear such cost whenthe expert is employed by him.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业务范围外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article 45 if profit is generated forthe client as a result of recommendations made by the supervisor, the clientmay give bonus to the supervisor.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在可以给予监理人经济奖励。
article 46 the on-site supervisionteam or its staff shall not accept any remuneration or money provided by thecontractor.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the supervisor shall not take part inany activity that may have conflict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client and withthe work to be performed according to this contract.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article 47 the supervisor shall notdisclose any information that is declared by the client to be confidential. thesupervisor shall not disclose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and declared to be confidentialby the designer or the contractor either.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 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article48 the supervisorretains copyright of all documents prepared by him. the client shall be entitled to use them orcopy them only for the project.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settlement ofdisputes争议的解决
article 49 anyclaim fo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out of breach or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shall be agreed between the client and the supervisor or failing agreement shallbe referred to a governmental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formediation. if agreement still cannot be reached,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to the arbitration body agreed by the parties or start a prosecution in thepeople’s court.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part iii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article 1 laws applicable to the contract andrules & regulations and reference standard on which the supervision isbased are: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1.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2. this supervision contract
3. the national and shanghai municipal laws,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n the construction
4. complete sets of constructiondrawings and related documents.
5. current 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code and the quality inspection, acceptance, and assessment standard/codes
6. the specifications on theproject
7. the supervision documents andprocedure on the project
8.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 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3、 国家和上海市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4、 设计图纸和其它有关文件
5、 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 为本工程制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规定。
7、 为本工程制定的有关监理文件和程序。
8、相关法律法规。
article 2 the scope of supervision
第二条 监理工作内容
tosupervis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progress, contract, and project information,to coordinate between the client and the general contractor, and to urge thegeneral contractor to construct in a safety and civilized manner. the detail ofthe supervision service is the follows,
负责本项目的建筑质量、进度、合同、项目信息管理,协调委托人与总承包方的关系,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监理工作具体有:
1. to assist the client to sign theconstruction contract
1. 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2. to assist the client and thecontractor to draw up the construction commencement report
2.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3. to organize the meeting on theconstruction drawing explanation and check
3. 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4. to review the construction plan,scheme and the master schedule of the contractor
4. 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5.to supervise the contractor to execute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thenational technical and construction code, as well as the documents referred toat article 1 hereof, to deal with the contractor’s violation against theregulation or the code;
5. 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第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承包方违约事件的处理;
6.tocheck the list of the material and equipment of the contractor’s; to inspectthe raw material, semi-product, and parts which will be used in the project; toreject the disqualified material, parts and equipment against the constructioncontract and standard.
6. 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
7.toinspect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o inspect and accept thedivisional, sub-divisional and concealed works; to evaluate the constructionprogress
7. 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 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每周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每周组织召开施工例会。
8.toorganize the client, the designer and the contractor to handle the qualityaccident; to supervise the execution of the technical scheme for the qualityaccident; to inspect, accept and issue the certificate after the qualityaccident is settled.
8. 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并提供处理方案和责任划分方案, 监督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 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
9. to compile the supervisiondocument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filing
9. 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 to organize the designer and theconstruction contractor to pre-inspect and pre-accept for the constructioncompletion
10. 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1. to assist the client to execute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11. 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2. to submit the supervisionevaluation report for the project to the client .
12. 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监理评估总结报告;
13. to organize hse site service:safety strategy,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health control, security of site office.
13. 负责提供安全策略,现场安全监督,现场健康控制,以及现场办公室安全。
article 3 external conditionsinclude: the client is responsible for all the public relations andcoordination for the project including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authorities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包括政府等在内的外部关系的协调;
article 4 project informationrequested by the supervisor should be provided by the client, where it isavailable, shall be issued beforehand.
第四条 对于监理人让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如果有,应事先提供。
article 5 on all matters properly referredto him in writing by the supervisor, the client shall give his decision inwriting within 5 days.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适当地书面提交并要求其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article 6 the client'srepresentatives are 。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article 7 during the contract period, the client shall at his own cost provide, orarrange for the provision by others, of personnel to work within the client’sown site team. the supervision teamshall co-operate with the client’s own team but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them or their performance or rely on them or their performance for any of theservices for which the supervisor is responsible.
第七条 在合同期间,委托人应自费提供或安排其他方提供人员组成委托人的现场工作组。监理机构应与委托人的现场工作组合作,但不对他们及其行为负责,也不依靠他们及他们的行为来开展监理人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双方商定的人员表和分阶段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的规定。根据各阶段实际施工需要,监理人有义务根据委托人要求,在人员表人员的范围内调整和增加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进行人员资质检查和出勤考核。如发现有不符资质及缺员情况,将斟情扣发监理人报酬。
article 9 the supervisor agrees topay compensation if he fails to discharge his duties, [accumulated amount ofcompensa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total payment by the client to the supervisor(bar income tax ), except for the compensation specified in article 24 ofstandard conditions.
compensation fee =the direct loss xthe supervision fee’s charge rate (bar income tax). the supervision fee’scharge rate is equal to total supervision fee divided by total cost of theproject.
第九条 内如果失职,同意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本合同标准条件
第二十四款规定赔偿的情况除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报酬比率为监理费和项目总造价的比率。
article 10 the client agrees to pay thesupervisor for his normal services in an amount calculated in the following wayand at the following time: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就监理人提供的正常监理工作支付其报酬:
1.the supervision service period: start from the day, on which the supervisioncommencement notice is issued from the client, and the supervision serviceperiod (interim) is eighteen months
监理服务期:按委托人通知监理服务开始日起算,监理服务期(暂定)为18个月。
2. the supervision fee: fixed lumpsum during the above-said supervision service period(18months)is 1,480,000 rmb yuan.
监理服务费:在监理服务期(18个月)内的固定总价为: 148.0万元。
3. payment method:
支付时间与金额
1) the client should pay to the supervisor 15% of the fixed lumpsum within one week as of the signature date of this supervision contract.
1)合同签定日后一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5%;
2) then, the client shouldpay the supervisor another 15% of the fixed lump sum every two months (90days), and the number of the payment times is three (i.e. 75% of the fixed lumpsum fee).
2)随后,每三个月(90天),委托人向监理人另支付监理费总价的15%,共5次(计为监理费总价的75%)。
4) the client should paythe supervisor final 10% of the fixed lump sum within one week after theproject passes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examination.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最后的监理费总价的10%
4. the service fee beyond the above-said supervision service period:if the supervision service is beyond 18 months, the client will, on the monthlybase, pay the supervisor at the sum of 82,000 rmb yuan/month.
4. 监理服务期延长期的服务费用: 如果监理服务超过18个月,委托人要按工程内容和现场监理工作要求,合理支付费用,延长期监理费用由双方商定。
article 11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that the paymentshall be effected in rmb.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article 12 bonus clause; depending on mutualconsultation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article 13 if a dispute arises between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or arising out of the contract, consultationshall be made promptly to find a solution. when consultation fails, the partiesagree to refer the dispute to 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arbitration body shall b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enter, shanghai branch.the arbitration language shall be chinese and english..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 **
由法律部门定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
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
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
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
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
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
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
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
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
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
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
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
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
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
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
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
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
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
“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
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
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关键词】合同管理 特点 形式 目的 内容 方法 要点 引言
医院建设工程与普通建设工程相比是一个更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连续性特征,是有效地将整体建设项目各部分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体建设项目质量、造价和进度的重要程序。主要任务就是采用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方式、方法,保证建设工程的各种建设要素和责任单元动态协调有效运行,最终实现总体建设目标。
一、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确保医院安全保障和灾害应对措施有效响应的重要手段和程序保证,是对参与医院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权力和义务的约束和管理。医院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也就是在接受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进行具体监管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同”契约方式来完成与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权责利的约定。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医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因素众多,但其根本特点主要表现为:
1、质量标准高。医院建设工程是生命线工程。其自身特点决定工程质量要求非常高,特别是消防、职业病防护、风水电气等基本保障设施不允许出现质量问题。
2、工期要求严格。医院的医疗医技发展、社会需求和期待、相关部门的监管,都对工程规划提出了严格的进度要求。
3.造价控制严格,医院建设投资计划不但需相关部门批准,而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还要受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
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形式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订立合同双方通过其有关机构或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是双方协调互动的动态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备案管理。
(一)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招标和签约过程中双方所进行的一系列相关的工作。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在承包方把合同初稿报到医院后,医院基建部门先进行初审,再提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然后填写合同会签单,报医院财务、审计、院办等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再由医院主管基建的副院长核准,最后报医院法人代表(院长)审定,并依据医院合同管理办法按合同金额指定人签字盖章。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双方对合同内容执行的跟踪、核查、监督,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工作。
(三)合同备案管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完成合同后,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要求进行备案,并接受其对合同的审查和鉴证,以及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争议的调解。
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
通过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合法、明确,进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造价和质量。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自身特殊性和复杂性,它是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是甲乙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一份全面、周密的合同,可以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经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提供有效的途径。
合同管理的方向应是尽量使之成为调节甲乙双方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依据。做到这一点,对规范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质量、严格成本控制将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签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并通过一系列合同的管理来实现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
2.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管理从发出招标文件时就开始了。包括解答和记录投标人问题、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签约、履约和合同结尾。
3.合同订立中的管理。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认真凭实据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
4.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认真分析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和合同纠纷事宜。合同管理者必须及时了解对方已履行哪些义务、完成了哪些应交付成果,哪些尚未履行或完成;工作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已经支出哪些费用等等。
如果遇到了签约时未曾预料的情况,造成了损失或延误了时间,或者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或赔偿。索赔或索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和结束时,应当按照事先计划好的方式,由专人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与合同对方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往来函件、合同变更、付款证书和付款申请、索赔等资料和文件。
(二)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签订与履行程序。项目申请考察论证填写合同申请表草拟合同文本合同洽谈律师审签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履约验收合同审计合同结算。
2.合同签订基本要求。
审查乙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誉;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切实约定“补充条款”;恰当约定工程量测算与工程计价方式;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款的结算程序;具体约定工期顺延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等欺诈行为;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对工期问题、质量问题、施工作业问题、质量保证体系、价款问题要进行必要的说明。
3.合同发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由基建主管部门发放到采购、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4.合同责任管理。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负责检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领导进行汇报。
(3)工程预决算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相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4)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施工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
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重点是围绕工程的造价、质量和工期三个要点进行管理。
(一)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预付款管理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甲方)支付给承包人(乙方)用于动员和设计的无息贷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工程设计和实施购置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力量进场等。额度和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须专用于合同约定的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担保金额可随预付款的不断扣回相应减少。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2、工程价款管理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专款专用可确保承包人良好的财务状况,确保发包人的所有付款,都用于本工程。否则,会造成承包人因资金无以为继,而延误工期,甚至终止合同。
发包人可通过监督承包人向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或依照物权法进行权利质权,或采取专款专户,或严格请款程序等有效措施和方法来实现专款专用。
3、变更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及时做好变更估价,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时,调整合同价的方式。
(二)工程质量管理
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与接收、检验与验收同等重要但管理难度更大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隐蔽工程的及时存证和计量不仅决定工程质量,而且影响工程造价。
(三)合同进度计划管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应向雇主提交一份时间计划。当原定计划与实际进展或承包人义务不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计划。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
(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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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工程中,总承包管理模式广泛的运用到工程建设管理中,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电力行业市场不断的扩大,在实际工程管理中应用总承包管理也具有很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电力工程合同承包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对电力工程实际应用进行有效分析,针对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
电力工程;总承包管理;应用分析
我国电力建设行业近年来不断的发展,对电力工程管理模式也逐渐发展起来,但是现在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电力发展策略就是跟上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加强自身管理模式。在我国电力工程中,合同承包模式要对工程的价格和工期进行确定,并对性能加以保证,这样电力建设就会有了更高的管理水平。
1电力工程中总承包管理的应用重点
(1)掌控好电力工程设计。首先要对电力工程设计进行重点设计,将整个工程成本降低,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在电力工程建设准备之前要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工作,保证设计科学合理性,对电力工程设计技术进行有效的完善。同时在对施工工艺中使用先进技术,对整个工程的结构进行有效的控制,对实际空间布置进行有效的完善,科学调整及优化,进而有效的减少工程机械设计费用成本,充分的利用机械设备尽量的建设设备的使用数量,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成本费用的控制。其次,还要对各个部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保证整个电力工程顺利进行,在实际工程管理中,还要对设计方案进行重视,设计方案的质量可以有效的降低施工中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对工程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及时的改进。因此,为了有效的避免电力工程施工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我们一定要对设计方案的整体性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设计方案的质量,确保电力工程承包中出现的错误,从而保证电力工程施工进度顺利进行,降低施工材料的浪费。
(2)质量安全的管理。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承包管理模式的重要性,也是工程建设整体安全性的重要保障,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质量安全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还要设立专门部门对其负责,还要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一定要做到分工明确,对自身的职责进行明确,保证监督落实到位,设立一定的监督管理制度,然后将制度落实到实际中去,真正保证电力工程整体的质量。
2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承包管理模式的认识不够清晰。目前,对于承包管理模式在认识上还没有很透彻,导致很多管理人员在理解上存在很多的误区,一些人员认为,合同承包管理就是对施工成本和管理成本进行控制,这样的认识就是通常提到的“皮包公司”的行为。对于承包管理中没有正确的认识本质上的作用,也就不能将其进行彻底的贯彻实施。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市场不断的转型,其中也具时代性的标志,也是一种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市场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国外竞争不断的进入国内,导致市场管理水平不断的降低,也给电力工程建设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2)设置不合理的管理结构。由于电力建设长期受到计划经济市场的影响,我国电力企业已经不断进入企业社会化地步,目前很多的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不是很专业,在电力施工建设中的施工,这些外行人员导致整体管理水平降低,不能更好的满足电力建设的需要,导致建设管理水平减低的原因,其电力工程的建设和发展都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对承包管理模式不断更新,提高电力企业不能很好的理解的管理方案,因此设置了不合理的组织结构,不但施工企业没有得到建设承包的主动权,却使工程管理在总承包的模式下变得更加混乱。
(3)自身所处位置认识不够清晰,法律定位不清楚。市场工程管理模式中,形成规模较大的承包管理模式,在管理中没有一个承包商具有完善、专业的施工队伍,他们只是将整个工程在分包给各个不同专业的小的承包商。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工程主体的架构必须由总承包商进行施工建设,如果进行分包后就会对整个项目的建设,以及分包规范化市场的形成,都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和制约。
(4)综合人才的缺失。电力行业中很多专业管理人才,但是对于这些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相对较低,要求管理人员既要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又要懂法律、外语、管理人力强的综合性人才相对比较短缺,所以在实际的电力工程建设中就要提升整体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保证工程承包管理为电力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目前市场是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人才形成相应的竞争局面,而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中,也没对其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
3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方法
(1)把管理组织建立成阶梯性。专业化程度也是承包管理模式的重点,在对项目进行承包的时候,电力工程建设管理要提高承包商的整体能力,想要有效的提高管理水平,就要建立高校的管理人员,而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就是将电力建设的主动权交给工程的施工人员。所以,在合同承包的新模式下,电力管理建立了阶梯性的管理组织对所有项目进行分层管理。在对这种管理模式实施的过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分级承包的控制,还可以对管理项目的效益不断提高,从二使电力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2)对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养。对于电力建设管理中,需要对电力企业制定专业的管理模式,这也就需要管人员的素质要非常高,管理人员要有清晰的思路和管理目的,在对建设管理任务进行交接的时候,需要高新招纳管理人员,但是这也不能从实际上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因此,承包管理中要使电力工程建设的使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提升自身素质。可以从企业内部建立管理学习团队,对整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能力,这样就可以在高新招纳人员的基础上开展一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道路,是电力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4总结
总体来说,电力工程承包管理模式在实际的应用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电力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工程建设的水平。在实际管理中,我们要不断的加强设计方案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的方案,有效的降低了电力工程的整体成本,并且还要增强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提升电力工程可以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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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签证;工程造价;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签证是以书面形式记录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环节,直接影响着工程投资。据有关统计表明,在工程承包合同结算中,通过签证所增加的造价占整个工程造价的10%左右。因此,对工程签证进行规范、合理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规范管理工程签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变更索赔工作本身的必然要求
承包人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变更索赔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是有合同依据,基础是现场资料完整、全面,费用计算依据充分且合理,其中基础资料需要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确认。根据工程合同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谁主张,谁据证”的基本原则,工程合同的变更索赔处理也是如此。在合同变更管理实践中,经常是有概念性的变更索赔机会而缺乏具体的签证资料,尤其是重大或复杂的变更索赔项目,因缺乏具体签证资料的支持,承包人不得以提出笼统费用补偿的主张,最终很难得到监理、发包人的确认,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费用支出得不到合理补偿,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承包人为维护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必须重视合同现场签证管理。
(二)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基本建设市场规模空前且承包人自身施工资源的有限性,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模式越来越偏重于管理与劳务相结合,部分项目的施工通过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方式,实施分包管理。劳务协作单位由于合同管理人员相对薄弱,管理经验不足,普遍存在基础签证差,变更索赔能力弱;而分包单位一旦因为变更索赔工作开展滞后,发生的合理变更索赔项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而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合同最终的履约责任风险将由承包人承担。目前普遍存在分包人未能完全履行约定责任,一方面,导致承包人加大费用支出弥补项目成本的不足,造成局部亏损或整体亏损;另一方面,导致项目不能完全履约,造成承包人履约能力不足的影响,最终制约后续市场的开发。因此,督促、指导作业单位规范签证管理就越来越显得紧迫和必须。
二、工程签证产生的原因
1.业主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以及资料,造成施工停滞,影响工期,给施工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2.由于各方面原因,业主方要求项目中途停工,或者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需要更改的,施工单位不得不停工处理,甚至得返工。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无法安排停下来的施工力量,施工单位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4.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工作面积狭小,高度不够,导致大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需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在征得业主方同意后办理工程签证。
5.业主方提出的一些零星维修项目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需要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后再加以维修,然后办理工程签证,此时的签证工作直接关系到检修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签证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常见问题
1.缺乏及时性。一是,有的现场签证人员责任心不强,口头答应而不当时办理,二是,施工方不按时申报签证,致使双方无法及时对工程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测量、描述与办理签证手续,而事后靠追记补办,甚至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就极有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数据不准,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不符,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工程签证内容不规范。首先,部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审批工程签证时不调查、不核实,只管签字盖章,导致工程签证内容不准确,不真实。其次,有些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签证时,为了取得更高利润在已审批签证上更改或添加数据、事项,事后复印作为结算资料;或是在办理签证时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再者,现场签证人员不熟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缺乏对定额费用组成的了解,有的内容已经包括在定额工作内容中,现场却再次给予签证认可,如水泵台班中已经包含了水泵的操作人工。签证再次签证操作人工及配合人工。有的工作内容及材料消耗定额子目中均已包含,施工单位递上签证单.签证人员发现该工作量现场确实发生了挥笔签上“属实”字样,如滑模施工倒锥壳水塔支撑杆的消耗量,在定额中是按照消耗量给出的,实际使用量的大小不予调整按定额执行,在签证时却再次给予签证认可。最后,签证中措辞不严谨,表述模棱两可,操作性差。操作性差是指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计算费用的依据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费用。
(二)原因分析
首先,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尚不够高,有的工程管理机构大多是诸如指挥部、工程办等形式的一次性临时机构,这些临时组建的建设班子因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很多人对基建管理知识了解不多,对现行的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等知之甚少,无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其次,工程设计单位片面追求效益,不在设计中狠下功夫,设计时间紧,任务重,部分设计人员缺乏实践经验,造成图纸涉及粗糙,无法指导施工。
四、工程签证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减少设计变更
切实加强和完善工程设汁阶段各项指标和过程的完善,提高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工程施工中的工程签证问题。另外,为了进一步完善施工质量,在施工中,针对一些必须进行临时修改的重要项目,在签证时必须征求相关设计人员的意见,对具有其可行性的项目政策进行分析。
(二)规范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时间等要明确;签证单必须要电脑打印的不允许手工填写,避免自行修改,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签证应由建设单位统一编号归档,统一由建设单位送审,以避免在送审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更改签证单。同时,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最大的现场变化,还应附影像资料,使结算人员充分了解签证内容的现场情况。
(三)严把工程签证手续关
如确实存在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由承包人技术人员准备好现场签证表及相关资料,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认真核实现场签证内容,然后逐级上报。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再由造价咨询人的造价工程师审核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最后由发包人代表复核后签字盖章。如手续不齐全,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重新补办手续。
(四)加强合同管理
首先,按合同条款支付时,要防止过早过量签证,要实事求是,对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签认要严慎,工程技术单签证要依合同相关条款来衡量,相互制约,预防无限扩大。
其次,合同约定设计变更或施工图有错误时,在施工单位已经开工、下料或购料情况下的签证处理方式。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项目或修正项目,原图纸不变的不要重复签证,已下料或购料的,要签写清楚材料名称、半成品或成品、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或代用情况等。
(五)提高现场签证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签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各方应委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要想把工程签证工作做好,工程签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自律惩戒措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既熟悉现场情况又熟悉合同及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具备预算定额的基本知识。
签证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投资方的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我们依据合同,规范自身管理,实事求是做好签证,建立完善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就能使工程签证得到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陈峰.控制现场签证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03).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范本一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 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 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 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范本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造价控制;影响;对策;工程合同;建设成本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城市建设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陆续开展,建设规模前所未有。在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是非常重要的,工程造价管理效果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控制管理,同时为了确保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正常经济效益和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赋予法律效力。由于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的特殊关系,导致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直接影响。
二.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关系
1.工程合同影响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既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也阐述了双方的义务。
工程发包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是委托监理工程师、发包商代表和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是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基本内容作为工作基础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发包商代表和造价工程师都是依靠施工合同来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发包商代表和造价工程师履行职责、权利和义务都直接影响了工程造价的确定。
2.从控制工程造价的方面来看,合同管理包括了实施阶段和造价相关的所有层面。
(1)合同订立时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供应及材料价格、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调整方式、合同奖罚条款等。合同内容主要围绕着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发生经济纠纷,防止发生工程索赔。
(2)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管理。此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计量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及索赔管理等。
3.合同类型是选择工程结算方式的重要依据。
施工承包合同决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根据施工承包的方式不同,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两种,除此之外,还包括成本加酬金合同。目前较为常用的是固定价款合同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国内应用非常少。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工程总价和固定单价的方式较为常用。固定总价的承包合同一般称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格计算是以规范和设计图纸为基础,工程承包的双方依据工程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之后由工程承包方依据合同造价来实施,不能发生造价变化。固定总价的合同除非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需要变更合同造价外,其他情况不能发生工程总价变化。固定单价合同主要依靠固定综合单价来进行结算,尤其是在《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的新清单模式下更为常见,结算时工程量时主要依靠工程变更单、施工图、现场签证等实际的完成量来计算。计算综合单价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各项费用的确定都是由投标人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来自行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的价格风险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风险范围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同时随之确定。更是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提高了合同各方的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让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中上升到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
三.合同管理各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和防范对策
1.合同签定前的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是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工程承包方,在招标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经历招标、投标、开标、定标及签订施工合同等过程。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直接影响
着工程造价,因此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类型选择。如果工程项目规模较小、风险较小、工期较短、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少,则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项目的竞争性较强的,为了便于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建设单位要按照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来选择。工程风险性大、技术要求较高、复杂程度高的工程以及实际工程量和预计工程量存在较大出入的项目,这种情况下承包单位主动权较大,因此要采用可调价格合同。选择合同类型时,要确保合同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单纯为了建设单位利益而忽视其他各方,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类因素,考虑承包单位的实际能力,来确定双方都愿意承担的合同类型,避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同时也要避免频繁索赔而提高工程造价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合同签订时要预先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事情,对可能发生和能够想到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越仔细越好,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在语言组织上要严密,同一个条款不能作出两种解释,在条款中要尽量使用定量条款;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列出工程索赔的条件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合同签订前,要仔细琢磨,反复推敲,不可盲目签订。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加强合同沟通,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顺利开展,而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对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双方都要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执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要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来避免发生违约纠纷造成索赔,导致工程造价提高。在工程造价中,约有60%-70%的部分为材料费用和设备费用,材料和设备费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大小,同时,材料和设备又是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目前的工程建设中,广泛存在人情关系现象,最明显表现为以次充好来提高价格、同规格和同质量的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对材料和设备总量控制不严格导致材料和设备应用到工程之外的建设中,此类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工程造价增加。从而导致用合同管理的形式来约束此类行为变得势在必行。
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要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控制,而材料和设备都应该通过招标和投标的方式来进行公开采购,避免不正之风的发生。材料和设备供应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来提供,并一同提供相关合格证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来进行清点、检验、验收,通过控制材料和设备价格、质量,来控制工程造价。
3.合同后期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在工程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中,主要工作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总结。合同后期需要完成各类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对施工单据进行审核,一旦资料出现问题,将造成工程造价失衡,无法确保造价的真实性和准确度。
合同后期的管理主要是对整个项目中的前期与中期的材料费用进行统计和清查,为最终的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中主要包含分析竣工图、技术核定单、工程签收单等,根据清查的结果做好记录,对相关的问题需要请示现场负责人的意见。在审察过程中需要对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做出评价报告,按照合同签订的条款以及质量标准的真实性要求,确认无误的状况下,最终进行竣工验收,尾款支付,完成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
四.结束语
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在实施项目中是不可或缺的。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必须认真加以研究,从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采取措施,在施工合同的全过程中,除需要技术人员具体操作外,同时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的造价控制。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