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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因素及成因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主要指不当)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损害的各种不利后果或不利影响。
(一)地税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税执法人员是地税执法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少数地税执法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权力”思想,他们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意识认识不足;二是地税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一部分地税干部自觉学习能力差,执法水平还远不适应当前税收工作的要求,不清楚工作所需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全面的掌握岗位工作需要的税收政策业务知识,不了解掌握管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存在文书制作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够强的现象;三是在日管工作流程中未严格按规程操作、税务登记不准确、财务数据录入不规范、“双定户”定税程序不规范、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率执行错误、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四是部分地税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有待加强,表现在工作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工作马虎,对税收征管对象缺乏必要的政策宣讲和纳税辅导,存在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个别地税干部甚至存在、贪赃枉法的现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是否落实到位,关系到国家税款能否做到应收尽收。
(二)税收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日常的地税干部执法中,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在执法程序不规范。如地税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不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三)纳税服务较高的要求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一是有限的征管力量和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制约了服务效能的提高。税收管理员陷入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可能有更多时间深入纳税人中,这些因素束约深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二是服务理念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基本的法律义务,只有认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才能取信纳税人,税收工作才能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全社会的支持。目前,纳税服务还没有达到法定义务的高度,尽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有14个条款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部分地税干部仍有较浓厚的“官本位”意识,认为自己是“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这种权力意识直接带来的是以地税机关为中心的“本位化”,把执法与服务对立,没有认识到执法与服务都是地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税收收入任务带来的执法风险及其影响
由于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多年来税收收入计划任务都是按照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增长速度由当地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在年初来确定和下达,而实际存在的税源与收入任务的需求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任务指标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基层税务部门为了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税机关在年初确定税收收入任务,难免会有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的情况发生,违背了组织收入原则,影响了正常的组织收入工作秩序,这样导致地税部门在组织收入时压力较大,为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有可能引发执法风险。
二、对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建立长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建议和措施
(一)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1、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认识,观念上深入理解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性,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提高防范意识,确保税收执法的安全性。
2、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学习及应用,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防范税收执法中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税收业务技能和税收征管软件的运用。应加强对通用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形成自觉的学法、用法,自觉的钻研业务、精通业务,通过提升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降低并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3、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风险宣传教育,例如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现身说法教育等手段,利用实例来告诫大家要珍惜每一天自由生活的权利,从而使每个人都能从思想上重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以便提高税务人员认识、发现、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使税收工作高效完满的完成,减少或降低税收执法中的风险。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和责任的落实
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并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其次,还要加强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好制度的管理效用。最后,要严格执法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责任管理,对滥权、越权、违法、失当执法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税务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完善税收业务工作流程及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
首先,要切实坚持依法治税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范围、幅度、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等内容,全面、准确、适当地实施执法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其次,要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将执法环节、执法内容与执法过程固化在征管软件中,通过征管软件向各执法岗位分配工作,控制工作流程,记录并考核岗位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效能。
(四)加强内部检查与监督,进一步发挥多层面的监督效能
一要坚持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质量。采取“软件和手工考核机制”的实际应用,设立岗位、分清职责,定人、定岗、定责,做到各科室、各岗位,职责明确,落实到人,明确具体岗位的执法内容与执法程序,减少不作为、慢作为或任意作为等行为。二要切实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功效与作用,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加强日常、专项和年度执法督察,查找问题,纠正错误,落实责任,并加强整改工作的跟踪问效管理,凡在执法检查中有重大问题或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将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将考核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向监察、人事部门反馈。以便加强内部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预防税收执法风险。三要加强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及备案管理制度,未经法制部门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税通告和公告,一律不得对外。四要健全群众举报制度,依托“12366”热线,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重视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处理。
(五)加强纳税服务与工作协作,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执法环境
近年来,网络借贷P2P平台深受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欢迎,其数量亦呈逐年高速增长的态势。互联网金融为中国大地注入鲜活血液的同时,“风险”也接踵而至。实践中,P2P网络借贷面临诸多风险,如债务人信用风险、P2P平台运营风险等。其中,债务人信用风险无疑是影响P2P平台发展的重大风险。目前,学界对P2P风险管控的探讨多聚焦于投资人决策因素、借款人信誉管理和平台运行风险三方面,对债务人信用风险管控机制、私法机制中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甚少。
本文基于采集的10份典型样本,将从理论层面剖析我国P2P平台运营模式,又通过实践调查探究我国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的私法机制运用现状;具体分析平台的风险控制模式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期为关注P2P平台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现实依据与理论参考。
二、调查方法、对象和过程
方法:此次调查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对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控制进行的探测性研究。个案研究方法相比定量问卷调查研究方法更具有优势,它更灵活,对事物的了解更深入、详细、全面,更有利于把握事物的细节和复杂性。[1]且我国P2P平台数量多,分布范围广,风控模式不尽相同,若采用常规的定量问卷调查研究,在变量的确定上存在客观障碍。
对象:为尽量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样本,以涵盖实践中P2P平台采用的各类风险管控机制,本文综合考虑地域、规模、运营模式等因素,从大量P2P平台样本中选取了10个典型样本:成都易贷网、北京积木盒子、宜信、人人贷、上海陆金所、拍拍贷、重庆贷贷金融、种钱网、安徽德众金融、杭州微贷网。
过程:初期,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数据等初步了解我国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运用的私法机制。包括平台的性质;各个产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程序;平台的项目是否存在第三方机构担保及其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的管控等。
三、样本平台管控债务人风险模式调查
初期的网络数据调查得知,P2P网络信贷过程中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贷款;借款人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物理还款造成的违约;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而导致的信用风险。[2]针对三方面的债务人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管控风险的模式主要包括平台附自身担保模式、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等。
(一)平台附自身担保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
据调查我国尚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提供平台担保的经营模式。德众金融、积木盒子平台都在宣传中出现“本金保障”、“本息保障”等担保性条款,承诺以“风险储备金”为放款人提供本息保障。该风险准备金是由平台的自有资金、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以及从收取的手续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组成,对平台内融资项目风险提供有限金额的担保,并存入银行专门设立的账户内,平台不得随意提取。
(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模式
调查显示贷贷兴隆、种钱网、德众金融、拍拍贷、人人贷、陆金所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担保机构性质多样,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公司、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为严控风险,往往进一步建立反担保机制。P2P平台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则要求线上融资人必须线下提供房屋、车辆抵押等担保。值得注意的是,与种钱网合作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要求其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部分第三方担保机构也有着特殊身份,如:
1、贷贷兴隆以其母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在此种模式下,母公司对借款项目承担主要审核任务,并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德众金融采用核心企业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处的核心企业通常是指控制着上下游企业资金流和物流的大型企业。
(三)债权转让模式
1、不改变债权性质的直接性债权转让
资金的供给方与需求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第三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先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第三方主体再将其所拥有的对资金需求者的债权转让给资金供给者。[3]在这一过程中,按照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的作用,具体又有以下三种情况:
(1)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为第三方主体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信息、撮合和资信评估的功能,仍由第三方主体与资金供给者签订合同。一旦借款人违约,第三方主体承诺无条件回购债权,如德众金融“债易宝”、“周转易”产品。
(2)第三方主体先将债权转让给 P2P 网络借贷平台,而后 P2P网络借贷平台再将债权转让给资金供给者;
(3)第三方主体委托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第三方主体名义代为转让其享有的债权,且债权转让行为之法律后果全部归于第三方主体;
2、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之债权转让
改变债权本质属性的证券化金融产品之债权转让是指采用诸如债权分拆方式对各类债权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形成与原有债权性质不同的金融产品并出售。在该种模式中,债权本质上已经变为债券或其他具有证券属性的理财产品。如人人贷的U计划、陆金所的稳赢安e贷款。
(四)其他模式
1、车辆房屋抵押模式。据调查,德众金融、微贷网P2P网络借贷平台均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足值固定资产抵押,如房屋、车辆等。但凡经平台合理催告后债务人逾期仍未还本息的,平台将以风险准备金向投资人现行垫付本息,同时将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获取价款,从中优先受偿。
2、债权质押模式。调查显示,德众金融、人人贷、陆金所P2P网络借贷平台运用该模式管控信用风险,即借款人以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设立资金账户中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以获得投放借款标的资格。借贷双方约定,若到期无法足额偿还,借款人以其在平台上的应收账款一次性支付本息及罚息。
3、严格审核模式。多数平台为管控债务人风险,对于债务人的信息均会进行审核,如积木盒子采取线上与线下审核。但各平台对该模式在管控债务人风险中发挥的作用重视程度却大相径庭。调查显示,此类平台采用社会信用因素审核:与全国多家数据中心合作;将借款人的社交网络资料(P2P网络借贷平台、朋友圈等数据)作为信用测评内容;综合考虑多个指标运用评价系统自动测算借款方违约成本和违约概率,并确定安全信用额度。
四、管控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上述实践调查结果,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文将着重分析平台管控债务人风险措施的合法性,即管控模式是否具有法律风险性。平台只有严控债务人信用风险以及其自身法律风险,才能真正得到可持续发展。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明个体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P2P网络借贷的范围为个体和个体之间,排除了组织之间。但实践中,如积木盒子等既样本平台既存在借贷服务,又提供基金、股票等理财产品服务,显已不属于纯网络借贷平台。
据《意见》第二类第八项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为“信息中介”。①“信息中介”指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的是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并非增信服务,也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因此对于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应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商事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规范为准则。基于社会调查结果,本文对我国P2P平台管控债务人信用风险私法机制运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一)平台担保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我国《意见》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为“信息中介”。因此平台在法律上只能扮演“居间人”的角色,不应当为债务人在平台上筹得的贷款提供担保或保证。另据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督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见,作为“信息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未经批准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行为显已超出了合法性范畴,与其“居间人”角色相违背。
但是,多数平台建立的风险准备金预防机制与其本身提供担保不同,并非由P2P平台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而是以风险准备金为限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由于风险金通常属于平台所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自有的资金为借款人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因此,平台自担保的行为不仅容易给自身带来资金风险,更是缺乏合法性。
(二)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的合法性分析
有些平台采取的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管控债务人风险的模式,即在进行网络借贷过程中,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其中为债务人的债务向投资人提供担。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无法律风险。但凡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机构均需经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分析
该模式中不改变债权性质的债权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此,P2P平台收购逾期债权的做法应当规制。除此之外,第三人(转让人)转让债权又承诺无条件回购债权的做法亦需防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之嫌。其判断标准主要为第三人(转让人)是否真正享有债权,是否随意拆分、重组债权。因此,审核第三人(转让人)资质为关键。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P2P平台对于债务人申请前的身份虚假信用风险的措施,平台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审核的方式,减小该风险。且该措施已为大多数平台采取,并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债务人是否按照资金用途利用所借资金来带的一种违法、隐性风险。首先平台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多为盈利性平台,则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多数不会对该风险采取相关措施。其筛选的部分项目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具体调查的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并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减小风险。借鉴国外经验,美国的2007年建立的Lending Club网络借贷平台采取的社交网络贷款,则主要利用face book等网络交际平台集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则有利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4]从而债权人可以自己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对债务人资金用途的监管,减小风险。
债务人“跑路”的信用风险,上述中平台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机制、平台作为“居间人”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质押方式等管控债务人风险的模式符合我国《意见》规定的“信息中介”性质。(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批准号:2015-BZX-080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来凤县统计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6]84号文件和湖北省统计局鄂统办文[2006]13号文件的决定,组织专人对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和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查基础工作
2006年,是国家统计基础工作年,为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尽快使全县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各乡镇均按照《恩施州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大力开展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县8个乡镇均成立了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合理设置了统计岗位,确定了统计人员,有办公场所,配备了统计专用微机,并成功实现国家、省、州、县、乡镇五级计算机联网。各乡镇制定了有关统计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制度、报表报送制度、报表审核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五个制度。全县所有乡镇农村统计调查核实数据均以村级上报,所有乡镇的2005年报实行了计算机处理。有6个乡镇建有《畜特水产蔬菜季度台账》、《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核实台账》、《夏收作物产量核实台账》、《春夏播种面积核实台账》、《农村统计年报台账》、《乡镇基本情况台账》,有2个乡镇建有部分台账。同时各乡镇统计人员还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还积极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因此,我们认为现行农村统计调查方法是比较科学的,数据来源较为真实可靠,基本上能够反映客观实际。
二、查数据质量
《新闻之夜》属于委制节目,BBC的委制节目则需遵守《商业与制作守则》。《守则》中则有“风险节目管理名单”规定。MRPL则是由BBCVision所制定,原因是BBCVision需接触大量的委制节目,故需要通过该一机制预先掌握不同类型的编辑风险。编辑风险则又分为“固有风险”和“名誉风险”两种。前者是指,BBC的委制节目,在制作或播出后会遭遇不同程度的法律诉讼(例如可能会秘密/匿名采访,或被报道的当事人可能会因认为自己不诋毁,而提出法律行动),但又可能因为事件具备新闻价值或公共利益,致使难以通过现有的新闻编辑政策决定是否报道或呈现的手法。后者则是指,BBC的名誉可能会因节目播出受到损害。被列为MPRL的委制节目,需要与BBC经营团队(如制作人和业务代表)讨论各种风险发生前后的处理机制,并还需要考虑发生的地点(如英国境内或海外)进行区分。委制单位会被要求按照讨论结果撰写风险管理计划书,并由BBC负责该委制节目的代表签署确认。然而波拉德发现,象萨案这么高风险的节目竟然没有列入MPRL机制。而且这是经过《新闻之夜》与管理层的讨论与决议。波拉德认为这是个错误的决定,萨案在制播期间没有任何的风险管控,BBC内部也没有投入适当的管理资源,并导致后期制播团队与主管之间的冲突。
调查报告参考《新闻之夜》制播团队与编辑主管PeterRippon之间的电子邮件及访谈后发现,《新闻之夜》认为拥有受害者的访谈内容,便足以制播萨案的调查报道。工作组亦重新审视受害者的访谈内容,亦认为该内容具备一定的可信度,但冲突点在于,同样也看过的波拉德却判定为证据不足。调查报告中写道,就制播流程来看,若波拉德能考虑,让制播团队能收集更多材料以强化访谈证据,应为最适当的决策,可降低双方的冲突。
员工透露官方部落格对外发表个别言论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内部审计;信贷业务;发展;监督作用
信贷资产质量是指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和多种工具,将多方筹措和聚集的资金,采取不同形式配置和运用后所形成的资产存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方面综合体现出的经济指标所包含的约定俗成的内容。
信贷资产质量优劣决定着商业银行利润来源的核心比例,其操作风险也是银行最大的潜在风险。当前,部分商业银行由于历史遗留及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局部地区和领域信贷风险频发、不良贷款反弹加速。如何遏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比增加,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防止前清后增现象的产生成为当前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除却外部因素影响,从银行自身方面来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首先,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表现在“有章不依”,贷款制度执行不到位,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其次,目前许多机构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且个别人员法制观念非常淡薄,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最后,缺乏一套嚴密的再监督机制,信贷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制度理解不透彻,执行偏差,未严格执行贷款政策的现象,这也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纵观不良信贷资产成因,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显得至关重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单位内部其它各职能部门,接受本单位最高领导决策层的直接领导,并独立开展工作。同时,内部审计是一项管理活动,它独立评价一个组织的操作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因此信贷内部审计的目的便是促进商业银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合理使用信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率。
依据工作安排,商业银行内部会不定期的开展不同形式的信贷检查,包括专项的、全面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由于各自服务领域及对象的区别,造就了各银行主体信贷产品自身特点的差异,有的户数多、笔数少、金额小,这种零散模式下的信贷产品审计起来比较费时;有的户数少、笔数少、金额大,这种数据集中模式下的信贷产品审计起来相对来说就比较省时。针对当前信贷资产管理现状,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浅谈一下银行信贷业务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审查借款主体资格。首先,关注借款人提供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由于信贷产品的多元化,应分别依据不同的制度办法进行审理,查看贷款必备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其次,关注借款主体信用状况,严禁对在金融机构有表内外不良及担保不良贷款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新增授信,法人客户可通过网络相应公示系统查询登记情况及真伪;
二是审查贷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面对冗杂的信贷资料,想要快速了解该笔贷款基本情况或许可以从贷款调查报告着手,调查报告是业务人员在对借款资料综合分析及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入手的阐明自己观点的第一手资料,可以说调查报告的质量高低决定着该笔信贷产品发放后的可收回情况,容不得一丝虚假,这就要求客户经理不仅业务素质必须过硬,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觉悟必须达标,才能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分析;查看贷款调查报告是否包括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以及保证人、抵质押等情况;借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
三是查看贷款审查审批环节是否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是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关系人是否进行了回避,有无超权限审批放贷现象。查看贷审会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审批结果是否一致,参会人员是否达到最低要求,最高决策人具有一票否决权,不可有一票通过权。
四是审查贷款发放是否依正常程序进行,是否存在先发放贷款后审查审批现象,有无逆程序、人为减少程序现象,具体包括:调查时间是否在征信报告时间之后,是否在审查审批之前;合同签订时间是否早于审批时间。
五是审查信贷合同的合规、有效性。查看合同文本是否为有效文本,合同金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是否与贷款审批内容相符;信贷业务合同是否在授信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期限是否超出授信方案的期限控制;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签字笔迹是否前后一致。
六是审查贷款集中风险,有无向一个或一组关系密切的借款人超比例发放贷款。自然人客户家庭成员采集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同一家庭成员分别有授信的情况;对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客户是否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七是分别依据担保方式查看担保是否有效、合规。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担保能力;抵押物法定所有权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处于被监管状态,是否为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质押物是否排除不接受质押的质押物范围,抵质押物是否具备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声明;
八是审查贷后检查频率、贷后检查内容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执行了首次贷后检查及日常贷后检查,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贷后检查表是否双人进行了签字,是否及时关注到了潜在风险隐患。
九是审查贷款逾期的催收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催收是否有效。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上的签章要和合同文本上的签章比对,防止虚假催收;对不能正常催收的,是否采取了公证、公告、邮寄等方式进行,是否根据情况及时采取了诉讼、仲裁等保全措施。
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构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依据、实施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建议。对于以上内容,应如何安排调查报告的结构和文字的表述方法,是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的写作技巧问题。所谓结构,就是报告的内容如何分段而构成一个整体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头、如何结尾,如何罗列调查出的问题,审计的评价、原因分析、意见和建议如何体现等。结构安排得当,能使审计调查报告条理清楚。否则,就达不到预定的目的。结合实践经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可作如下安排:
第一部分:主要叙述审计调查的概况。在写明审计调查报告的标题、日期、受文机关后,就要阐明审计调查概况。写明根据什么可简单的交代调查的缘由、内容、目的等。
第二部分:主要写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它是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写好这部分,是审计调查报告是否有说服力的关键所在。
(一)要叙述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基本情况主要说明与调查目标有关的被调查事项背景信息,总体评价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发表评价意见。评价要针对被调查单位财经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依据调查结论,进行评价,做到把握总体、客观适当,充分体现整体性和宏观性。为防止审计风险,尽量不要作出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评价。
(二)问题的集中、分类和分析
从诸多的调查材料中,寻找带有共性的问题,将其相对集中在一起,按顺序单列起来。反映问题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切忌单个罗列、轻重不分、分类错误等现象。每类问题的表述原则上要先总体、后列举,要首先反映问题总量、占总体比率、发展规模、程度和趋势、影响面及其后果。要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要从大量的财务数据和非财务资料中归纳出规律性从中发现客观实质,真正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审计调查建议
要针对具体问题,从根治和控制的角度,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法规等标本兼治的建议、促进整改和规范等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如审计调查中发现某县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问题,在写建议时不能简单写出加大计生经费的投入。可以建议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计生经费支出要分类管理,据实测定,进一步细化预算,这样才能便于采纳,达到加大计生经费投入工作的目的。
第三部分:结尾。主要写清编写审计调查报告的审计机关的名称,并注明报告日期。
二、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步骤
(一)整理审计调查记录,分类归类
在审计调查工作结束之前,应对审计调查全过程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总结,做一番去粗取精,去芜存菁的整理工作,舍弃无关紧要和可有可无的材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事实材料,针对审计实施方案检查审计任务是否完备齐全。如果材料不足,应予补足;证据不充分,应进一步充实;数据未核实的,应抓紧核准;工作底稿不齐,应继续补充,将审定后的材料,按照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归纳。如分成哪些是挤占、挪用方面的,哪些是违规发放奖励、补贴的,等等。
(二)拟订提纲
专项审计调查与其它文章不同,需要靠大量的事实材料说话,在收集和选择整理归类的基础上,可按照问题的主次,统筹安排,确定表现形式,编写较为详细的调查提纲。
(三)起草调查报告,修改定稿
通过资料的整理和提纲的拟订,审计调查的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只有用文字组织说明,调查报告初稿也就自然形成。初稿形成后,要经过研究,认真加以修改,尽可能做到完整无缺。
三、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写好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审计程序的重要一环,是对审计调查事项的准确、客观、高度概括和评价,是为领导提供宏观决策的依据。撰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上述谈到的形式,是一般的写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生搬硬套。在审计实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和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采用适合表述各种不同需要的形式。
(二)语言要朴素、简练、确切,结论要有证有据
审计调查报告是应用文,不要用华丽的辞藻和过多的形容词进行修饰,更不能大发议论,进行逻辑推理。
身份证号码: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
关于张某申请抵押贷款的调查报告:
关于XX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200万元的调查报告: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张某男土家族已婚,今年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户籍所在地是:XXXX,经过调查,该借款人现有位于XX别墅区XX栋的别墅一栋。
二借款人负债情况:
六贷款风险分析:通过走访及询问了解所知,借款人为人诚实,注重信用,信誉度较高,能重合同守信用,将来会是我司的长期往来客户。除此之外,我们要加倍关注其经营状况及变动情况,关注其贷款用途。
—、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
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解释。如果说分析的目的是将所搜集的大量资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释则更多的带有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对并购对象的业务性质、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场背景、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需对拟并购的对象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应比较正、反两方面说明交易应否进行,这应该由委托人管理层来决定),对交易双方在谈判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解释工作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